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 102 年度新進約僱人員甄選簡章 試務承辦單位 : 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地址 :10088 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三段 62 號電話 :(02)3365-3666 轉分機 704-711 網址 :http://www.tabf.org.tw/exam
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 102 年度新進約僱約僱人員甄選重要日程表 試別 要項時間備註 報名期間 102 年 10 月 28 日 09:00 至 11 月 7 日 18:00 止 報名期間共計 11 天, 採網路報名, 逾期恕不受理 網路查詢入場通知書 102 年 11 月 18 日 ( 星期一 ) 應考人可於 102 年 11 月 18 日 09:00 起於台灣金融研訓院網站查詢測驗試場位置及入場通知書 ( 輔以郵寄通知 ) 第一試 : 筆試 測驗日期 各科試題及選擇題解答公告 試題疑義申請 僅設台北考區 102 年 11 月 24 日 ( 星期日 ) 測驗當日須攜帶身分證件正本, 未帶者不得入場應試 102 年 11 月 25 日 ( 星期一 ) 應考人可於 102 年 11 月 25 日 12:00 起至台灣金融研訓院網站查詢 應考人至台灣金融研訓院網站登錄申 102 年 11 月 25 日 12:00 請, 不須付費, 逾期及其他方式恕不受至 11 月 26 日 18:00 理 測驗結果查詢 102 年 12 月 13 日 ( 星期五 ) 應考人可於 102 年 12 月 13 日 09:00 起於台灣金融研訓院網站公告開放查詢 ( 輔以郵寄通知 ) 筆試成績複查申請 102 年 12 月 13 日 09:00 採網路申請, 逾期恕不受理, 複查成績以至 12 月 14 日 18:00 1 次為限 第二試 : 口試 寄發複查結果 102 年 12 月 19 日 ( 星期四 ) 網路查詢測驗入場通知書 測驗日期 102 年 12 月 13 日 ( 星期五 ) 複查結果以限時掛號寄發並輔以簡訊通知 應考人可於 102 年 12 月 13 日 09:00 起至台灣金融研訓院網站查詢口試測驗入場通知書 測驗時間 試場位置及應行注意事項, 測驗入場通知書並輔以郵寄通知 應考人應詳細參閱入場通知書所載各類 102 年 12 月 22 日 ( 星期日 ) 別之時間及地點 寄發甄選結果成績單, 相關錄取人員名單寄發甄選結果通知將於 102 年 12 月 27 日 09:00 起公告於 102 年 12 月 27 日 ( 星期五 ) 書台灣金融研訓院網站並移請經濟部工業局辦理後續進用事宜 註 : 本簡章各項內容若有變更, 以經濟部工業局及台灣金融研訓院之網站最新公告為準!
壹 辦理依據 本次甄選依據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規定辦理, 所需職務為行政 服務組及環保組等共 43 名, 經甄選合格者, 再依其甄選總成績及所填志願, 分發各工業 區管理機構僱用之 貳 錄取名額 組別 職缺 服務地區 ( 單位 ) 正取 備取 北部地區 11 22 行政服務組 約僱人員 花東地區 1 2 中部地區 9 18 南部地區 6 12 環保組 化驗約僱人員北中南區 3 6 操作維護約僱人員北中南區 13 26 合計 43 86 北部地區包含 : 基隆市 台北市 新北市 桃園 ( 縣 ) 市 新竹縣 宜蘭縣 花東地區包含 : 花蓮縣 台東縣 中部地區包含 : 苗栗縣 台中市 彰化縣 南投市 雲林縣 南部地區包含 : 嘉義縣 台南市 高雄市 屏東 ( 縣 ) 市 參 報名資格 一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 且不得兼具外國國籍, 符合下列甄選組別及職缺報名資格條件 者, 均可報考 甄選類別 資格條件 行政服務組 約僱人員 1. 一般資格條件 : 凡中華民國國民, 國內外公私立大專院校大專院校以上畢業持有證書者 2. 特殊資格條件 : 無 化驗 約僱人員 1. 一般資格條件 : 凡中華民國國民, 國內外公私立大專院校大專院校以上畢業持有證書者 2. 特殊資格條件 : 有下水道技術士證照 ( 管渠系 統 機電設備 處理系統之證照擇一 ) 或乙級環廢水處理等相關證照可作為口試評分參考 保 1. 一般資格條件 : 凡中華民國國民, 國內外公私組立大專院校大專院校以上畢業持有證書者 操作維護 約僱人員 2. 特殊資格條件 : 有下水道技術士證照 ( 管渠系統 機電設備 處理系統之證照擇一 ) 或乙級廢水處理等相關證照可作為口試評分參考 二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不得應考 :
( 一 )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 曾犯內亂罪 外患罪, 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 二 )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 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 三 ) 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決確定, 其情節重大者 ( 四 ) 曾任公務人員經依法停止任用 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 其原因尚 未消滅者 ( 五 )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 六 )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尚未撤銷者 三 應考人所繳交各種報名資格證明文件, 於第二試 ( 口試 ) 當日繳交審核, 不符報名資格 肆 甄選方式 者請勿報考 一 本次甄試分兩階段舉行 : ( 一 ) 第一試 ( 筆試 ): 筆試科目組別職缺專業科目 ( 一 ) 專業科目 ( 二 ) 行政服務 組 約僱 人員 1. 民法概要 ( 總則 物權 債編租賃第二章第五節 ) 政府採購法 以上佔 70%,35 題選擇題, 每題 2 分 2. 公文寫作 ( 佔 30%) 1. 產業創新條例第九章及第十一章 2. 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3. 工業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 4. 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5. 共 50 題選擇題, 每題 2 分 環保組 化驗操作維護 約僱人員約僱人員 1. 環保法規 ( 下水道法 水污染防治法 廢棄物清理法 空氣污染防制法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 政府採購法, 以上佔 70%,35 題選擇題, 每題 2 分 ) 2. 公文寫作 ( 佔 30%) 1. 環保法規 ( 包括下水道法 水污染防治法 廢棄物清理法 空氣污染防制法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 政府採購法, 以上佔 70%,35 題選擇題, 每題 2 分 2. 公文寫作 ( 佔 30%) 1. 環境水質標準檢驗方法 (30 題選擇題, 每題 2 分 ) 2. 環境水質檢驗法規 (20 題選擇題, 每題 2 分 ) 1. 環工概論 ( 含污水處理廠操作與維護,30 題選擇題, 每題 2 分 ) 2. 機電概論 (20 題選擇題, 每題 2 分 )
( 二 ) 第二試 ( 口試 ): 每人 7 分鐘, 詳細測驗流程及相關注意事項請於 102 年 12 月 13 日 09:00 起至台灣金融研訓院之網站查詢 二 依應考人員第一試筆試成績順序, 按各組別服務地區 ( 單位 ) 正取名額擇優錄取 4 伍 報名期間 倍之人數, 通知參加第二試 102 年 10 月 28 日 09:00 至 11 月 7 日 18:00 止, 報名期間共計 14 天, 採網路報名, 逾期恕不受理 陸 報名費用 一 每位應考人報名費用為新台幣 800 元整 二 報名費收據於 102 年 11 月 24 日起於台灣金融研訓院之網站開放應考人下載列印 柒 報名方式 一 本項招考資訊同時建置於經濟部工業局 (http://www.moeaidb.gov.tw) 及台灣金融研訓 院之網站, 請自行上網點閱或下載列印, 不另行販售 二 一律採網路報名方式辦理, 不受理現場與通訊報名, 為免網路擁塞, 請儘早上網報名 三 請按照網路報名程序確實填寫各項報名資訊 ; 報名資料應力求詳實, 以免影響應考人 權益 四 參加甄試人員請先詳閱本簡章內容, 僅可擇一類組與服務地區 ( 單位 ) 報考, 請慎重考 慮後再報名 ; 完成報名及繳費程序後,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還報名費或更改類組與 服務地區 五 應考人請於繳費期限內繳款, 本院提供下列繳款方式 : ( 一 ) 信用卡線上刷卡 : 刷卡失敗視同未繳交報名費, 繳款期限至 11 月 7 日 18:00 止 ( 二 ) 金融機構 ATM 轉帳 : 繳款帳號請詳台灣金融研訓院之網站, 繳款期限至 11 月 7 日 24:00 止 ( 三 ) 選擇 ATM 轉帳方式繳款者, 請於繳費 3 個工作天後自行上網查詢付款狀態是否 已繳費完成 捌 測驗日期測驗日期 時間及應攜帶時間及應攜帶 繳交證件資料 一 第一試 ( 筆試 ):102 年 11 月 24 日 ( 星期日 ) ( 一 ) 測驗時間及科目 節次測驗科目預備時間 第一節專業科目 ( 一 ) 08:50 09:00~10:30 第二節專業科目 ( 二 ) 11:00 11:10~12:10 ( 二 ) 測驗地點 : 僅設台北考區, 應考人員請於 102 年 11 月 18 日 09:00 起至台灣金融研訓院之網站之網站查詢測驗入場通知書號碼 測驗地點及試場位置, 並直接由網頁 列印測驗入場通知書, 並輔以平信方式郵寄
( 三 ) 請持貼有照片之任一身分證件正本 ( 限新式國民身分證 駕照 護照或附有相片之健保 IC 卡, 四者擇一 ; 其中駕照 護照須於有效期限內 ) 入場應試 ; 未攜帶身分證件正本者不得入場應試 二 第二試 ( 口試 ):102 年 12 月 22 日 ( 星期日 ) ( 一 ) 集中於台北市舉辦, 應考人可於 102 年 12 月 13 日 09:00 起至台灣金融研訓院之網站查詢測驗入場通知書號碼及測驗地點, 並輔以平信方式郵寄 ( 二 ) 攜帶及繳交證件 : 第二試當日務必攜帶本人身分證件正本 ( 限新式國民身分證 駕照 護照或附有相片之健保 IC 卡, 四者擇一 ; 其中駕照 護照須於有效期限內 ), 未攜帶身分證件正本者不得入場應試 且須繳交下列表件 ( 各壹式 3 份, 請直接以影印或粘貼於 A4 空白紙張上, 審查後恕不退還 ): 1. 新式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 2. 畢業證書影本 ; 畢業證書如係國外學歷須加附中文譯本, 並應經我國駐外單位, 包括我國駐當地使 領館或派駐當地領館或派駐當地之文化之文化 貿易貿易 商務機構或其他經我國政府認可之機構或公證人簽 ( 認 ) 證 目前無中文譯本者, 請及早申請, 以免損及自身權益 3. 志願表 4. 應徵者個人相關資料, 含個人資料表及自傳 ( 請從網站之第二試公告下載填寫, 或依入場通知書所附表件填寫 ) 5. 相關證照影印本 6. 應考人所繳交各種證件影本及資料採試後審核, 如有偽造 變造及其他不實情事, 應考人應負法律責任 經查明有偽造或變造或應試資格不符者, 於測驗前發現者予以扣考 ; 於測驗完畢後榜示前發現者, 不予錄取 ; 榜示後發現者, 撤銷其錄取資格 玖 試場規則 ( 詳細規範另請詳台灣金融研訓院台灣金融研訓院網站及測驗入場通知書相關說明 ) 一 第一試 : ( 一 ) 請攜帶貼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件正本 ( 限新式國民身分證 駕照 護照 健保 IC 卡, 請擇一攜帶 ; 前述證件須於有效期間內 ), 並依測驗入場通知書指定時間及測驗地點應試 ; 未攜帶前述身分證件正本者不得入場應試 ( 二 ) 應考人應於測驗預備鈴響時依座號就座, 第一節測驗開始後遲到 10 分鐘內得准許入場, 其餘各節須準時入場, 凡逾時者一律不得入場應試 各節測驗開始後 45 分鐘始得離場 ; 測驗期間未經同意擅自離場者, 該科以零分計 ( 三 ) 應考人須按編定座位入座, 作答前先檢查答案卡 ( 卷 ), 測驗入場通知書號碼 座位標籤號碼 甄試類別 需才地區等是否相符, 如有不同應立即請監試人員處理, 否則不予計分 ( 四 ) 請依題型方式自備以下文具 :
1. 選擇題 : 限用 2B 鉛筆劃記 2. 非選擇題 : 限用藍 黑色鋼筆或原子筆 修正帶 ( 液 ) 等文具 ( 五 ) 應考人除應試文具之外, 其餘個人物品請置於座位下方自行保管 ( 六 ) 應試時請詳閱試卷題頭說明及配分, 並依規定在答案卡 ( 卷 ) 上作答 ( 七 ) 答案卡依下列各項規定作答, 違反規定致讀卡機器無法正確判讀時, 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不得提出異議 : 1. 請應考人自備 2B 鉛筆 擦拭易淨之橡皮擦, 切勿使用立可白或其他修正液 2. 請按試題之題號, 依序在答案卡上同題號之劃記答案處作答, 並完全塗滿, 不可塗出方格外 塗滿一半 打 或打勾, 劃記請粗黑 清晰, 以免影響計分 未劃記者, 不予計分 3. 如答案要更改時, 請用橡皮擦擦拭乾淨, 再行作答, 切不可留有黑色殘跡, 或將答案卡污損 4. 答案卡須保持清潔完整, 請勿折疊 破壞或塗改入場通知書號碼及條碼, 亦不得書寫應考人姓名 入場通知書號碼或與答案無關之任何文字或符號 ( 八 ) 答案卷依下列各項規定作答 : 1. 限用藍 黑色原子筆 修正帶 ( 液 ) 等文具作答 2. 每人每節限使用一本, 內頁不得自行撕毀, 請應考人衡酌作答 3. 答案卷須保持清潔完整, 請勿折疊 破壞或塗改入場通知書號碼及條碼, 亦不得書寫應考人姓名 入場通知書號碼或與答案無關之任何文字或符號 4. 答案卷請從卷內第一頁開始書寫, 不必抄題, 但須標示題號 ( 九 ) 測驗期間嚴禁使用行動電話或其他具可傳輸 掃描或交換或儲存資料功能之電子通訊器材 ( 包括但不限於 : 微型耳機 智慧型手錶 智慧型眼鏡 電子字典 個人數位助理機 呼叫器等 ), 違者該節以零分計 ( 十 ) 請務必將鐘錶之鬧鈴及整點報時功能關閉, 測驗中聲響者該節以零分計 ( 十一 ) 本項測驗僅得使用簡易型電子計算器 ( 不具任何財務函數 工程函數功能 儲存程式功能 ), 但不得發出聲響 ; 若應考人於測驗時將不符規定之電子計算器放置於桌面或使用, 經勸阻無效, 仍執意使用者, 該科扣 10 分 ; 該電子計算器並由監試人員保管至該節測驗結束後歸還 ( 十二 ) 應考人若於當節測驗結束鈴 ( 鐘 ) 響前繳卷者, 應將試題卷及答案卡 ( 卷 ) 併同繳回給監試人員, 若未同時繳回試題卷及答案卡 ( 卷 ) 者, 該科以零分計 ( 十三 )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如於測驗期間發現, 將收回試卷 答案卡 ( 卷 ), 不得繼續應考, 並應於規定可離場時間後, 始得離場 ; 如於測驗後成績公告前發現, 其已測驗之各節成績, 均認無效 ; 如於成績公告後
發現, 合格者撤銷其合格資格, 未合格者取消其成績 1. 冒名頂替 ; 2. 未攜帶符合簡章規範之有效身分證件 ; 3. 持用偽造或變造之應考證件 ; 4. 互換座位 答案卡 ( 卷 ) 或試題 ; 5. 傳遞文稿 參考資料 書寫有關文字之物件或有關信號 ; 6. 夾帶書籍文件 ; 7. 故意不繳交答案卡 ( 卷 ); 8. 在桌椅 文具或肢體上或其他處所, 書寫有關文字 ; 9. 電子通訊舞弊行為 ; 10. 窺視或抄寫他人答案卡 ( 卷 ) 試題; 11. 其他破壞試場秩序等事項 ; 如上述情節涉及刑責, 本院得向檢察或警察機關告發 ( 十四 ) 應考人有下列情事, 如經監試人員制止而再犯者, 視其情節輕重, 酌扣該科成績 5 分至 20 分 : 1. 每節測驗開始鈴響前, 即擅自在答案卡 ( 卷 ) 上書寫 2. 測驗結束鈴響時, 仍繼續作答 ( 十五 ) 應考人於測驗當日每節測驗時間結束後, 得向試場監試人員索取考畢之試題 各類科試題及選擇題解答於於 102 年 11 月 25 日 12:00 起於本院甄試專區公告 應考人對試題如有疑義, 請於 102 年 11 月 25 日 12:00 至 11 月 26 日 18:00 前至台灣金融研訓院之網站甄試專區申請, 逾期及其他方式申請者, 恕不受理 ( 十六 ) 其他應試須知 : 詳如測驗入場通知書及試場張貼之試場規則所示, 請應考人於應試前詳讀各有關規定, 以免影響本身權益 ( 十七 ) 若違反上述試場規則, 於測驗後發現者, 仍依本規定處理 二 第二試 : ( 一 ) 請依入場通知書所載日期及時間, 持貼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件正本 ( 限國民身分證 駕照 護照 健保 IC 卡, 請擇一攜帶 ; 前述證件須於有效期間內 ) 及規定繳交文件至指定地點辦理報到, 未攜帶身分證件正本者, 不得入場應試 ( 二 ) 早到者恕不受理 ; 惟凡逾時經唱名三次未到者視為棄權,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測 ( 三 ) 有關第二試之流程 進行方式及應注意事項等資訊將於台灣金融研訓院台灣金融研訓院網站公告, 應考人可於 102 年 12 月 13 日 09:00 起至台灣金融研訓院台灣金融研訓院網站查詢 拾 成績計算及錄取方式一 成績計算 ( 各項成績均計算至小數點後二位, 第三位四捨五入 ): ( 一 ) 第一試 ( 筆試 ) 成績 :
1. 各科原始分數以 100 分計 2. 比例 : 專業科目 ( 一 ) 佔第一試 ( 筆試 ) 成績 50%, 專業科目 ( 二 ) 佔第一試 ( 筆試 ) 成績 50% 3. 凡有筆試科目一科零分 ( 含缺考 ) 者不得參加第二試 ( 口試 ) 4. 依筆試成績取各組別服務地區 ( 單位 ) 正取名額之 4 倍, 通知參加第二試 ( 口試 ); 成績相同時, 以專業科目 ( 二 ) 成績高者優先 ( 二 ) 第二試 ( 口試 ) 成績 : 1. 口試以 100 分計 2. 口試評分項目如下 : (1) 儀態 ( 包括禮貌 態度 舉止 ) (2) 言辭 ( 包括聲調 語言表達能力 ) (3) 才識 ( 包括志趣 領導 問題判斷 分析 專業知識 專業技術與經驗 ) (4) 反應能力 ( 包括理解 應變能力 ) ( 三 ) 總成績計算 : 第一試 ( 筆試 ) 成績佔總成績 70%, 第二試 ( 口試 ) 成績佔總成績 30%; 兩者相加為總成績 二 錄取方式 : ( 一 ) 依據各組別服務地區 ( 單位 ) 甄選總成績及志願順序辦理錄取, 同分錄取原則 : 甄選總成績相同時, 以筆試成績高者優先 ; 筆試成績相同時, 以專業科目 ( 二 ) 成績高者優先, 專業科目 ( 二 ) 成績相同時, 以公文寫作成績高者優先 ( 二 ) 凡口試成績未達 60 分者不予錄取 拾壹 測驗測驗結果一 第一試 ( 筆試 ) 測驗結果, 應考人可於 102 年 12 月 13 日 09:00 起至台灣金融研訓院之網站查詢, 第一試 ( 筆試 ) 測驗結果並輔以平信方式郵寄 二 台灣金融研訓院之測驗結果通知書若有疑義, 以答案卡 ( 卷 ) 口試應得正確分數為準, 台灣金融研訓院得更正之 三 應考人可於 102 年 12 月 27 日 09:00 起至台灣金融研訓院之網站查詢甄試總成績及錄取人員名單 拾貳 筆試成績複查一 筆試測驗結果評定後, 應考人若需申請複查, 請於 102 年 12 月 13 日 09:00 至 12 月 14 日 18:00 前至台灣金融研訓院之網站申請, 逾期恕不受理 申請流程如下 : ( 一 ) 至成績複查專區登錄, 登錄時請輸入應考人之帳號 ( 身分證號碼 ) 及密碼 ( 二 ) 請點選欲複查之測驗科目 ( 三 ) 申請複查時須付工本費每科 50 元, 另收取 25 元掛號郵資 ( 如 : 複查一科為 75 元, 複查二科為 125 元 ), 應考人請於繳費期限內繳款, 本院提供下列繳款方式 : 1. 信用卡線上刷卡 : 刷卡失敗視同未繳交複查費, 繳款期限至 12 月 14 日 18:00
止 2. 金融機構 ATM 轉帳 : 繳款帳號請詳台灣金融研訓院網站, 繳款期限至 12 月 14 日 24:00 止 3. 選擇 ATM 轉帳方式繳款者, 請於繳費 3 個工作天後自行上網查詢付款狀態是否已繳費完成 ( 四 ) 應考人逾期繳款, 台灣金融研訓院除不受理該項複查申請外, 並將進行退款 ; 若應考人申請後未進行繳款者, 則該項申請訂單逾期後將自動作廢 二 申請複查成績以一次為限, 答案卡部分係由電腦再重新閱卷, 公文寫作部分係將各題所得之分數加總, 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或提供參考答案 ; 應考人亦不得要求閱覽 複印答案卡 ( 卷 ) 或要求告知命題委員 口試委員之姓名 口試分項成績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 未通過筆試測驗之應考人, 如經複查結果其實際成績已達該類別筆試成績最低錄取標準者, 即予更正筆試測驗成績, 並通知該應考人參加第二試 ; 原已通過筆試測驗之應考人, 經複查發現其成績低於該類別筆試成績錄取標準者, 即取消其參加第二試資格, 該應考人不得異議 四 複查結果通知書預定於 102 年 12 月 19 日以限時掛號郵寄方式通知申請人, 並輔以手機簡訊通知 拾參 工作內容甄選組別職缺工作內容 1. 辦理工業區管理機構行政事務及財務管理相關事宜 2. 公有土地 建物及設施之巡查 維護及管理事宜 行政約僱人員 3. 工商服務事宜 服務組 4. 工業區安全維護事宜 5. 其他工業區管理相關事項 1. 廢水水質檢驗分析工作 2. 污水處理使用費水量水質登錄及異常計徵 約僱人員 3. 文書報表處理 ( 化驗 ) 4. 檢驗室品保品管作業相關事宜 5. 輪值日夜班操作工作 6. 其他污水處理相關事宜 環保組 1. 污水處理廠操作管理工作 2. 工廠水質 採樣及查驗工作 約僱人員 3. 管線 機電 儀表等維護工作 ( 操作維護 ) 4. 雨 污水下水道系統巡查檢視及維護管理工作 5. 輪值日夜班操作工作 6. 其他污水處理相關事宜 拾肆 錄取人員 ( 含正取人員及備取人員 ) 之權利與義務一 正取人員 : 依各類組及服務地區總成績高低及志願依序錄取分發服務單位 ; 錄取人員應於收到錄取通知書所載日期內, 攜帶報到通知單及資格證明文件正本至分發單位辦
理報到,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分發單位 延期分發 保留資格或拒絶分發 逾期 未報到者, 喪失其錄取資格 如有不可歸責於被通知報到者之情事, 致無法於前述期 間報到且經 經濟部工業局 事先同意遲延報到者, 不在此限 錄取人員之資格證明 文件經發現不合格者, 撤銷其錄取資格 二 備取人員 : 本甄選備取名冊至 103 年 12 月 31 日有效, 各類組正取人員全數分發後, 遇有錄取人員未報到或工業區管理機構聘用人員出缺時, 由本局視需要依備取名冊分 數高低順序通知遞補, 備取人員收到遞補通知後, 應攜帶報到通知單及資格證明文件 正本至分發單位辦理報到,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分發單位 延期分發 保留資格 或拒絶分發, 未經通知遞補者, 不得要求分發進用 逾期未報到者, 喪失其錄取資格 三 錄取人員僅辦理分發一次 ; 未完成分發程序者視同放棄分發資格,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 求再分發 備取人員於備取名冊有效期間內, 若未接獲遞補通知者, 於有效期間後不 再分發 四 經進用人員到職後, 應先試用 6 個月, 期滿成績優良者正式僱用 試用期間經考評品 行不良或工作不力者, 應即解僱 五 進用人員到職分發至管理機構後, 除因業務需要外, 應任職滿一年 ( 含試用期 ),), 始 得調任原錄取服務地區之其他管理機構 ; 在原錄取服務地區任職滿一年六個月一年六個月者 ( 含 試用期 ),), 始得調任原錄取服務地區以外管理機構任職 六 錄取人員應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 參加服務單位之勞工保險及全 民健康保險 七 本甄試進用人員不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相關資料亦不送銓敘機關銓敘 八 管理機構人員係依據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規定晉用, 相關待遇 福利皆依前述辦法之規定辦理 新進約僱人員均自 230 薪點起敘, 月薪約 2 萬 7 千元 拾伍 附註 一 應考人為報名 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 102 年度新進約僱人員甄選, 須 提供個人資料類別 : 包括姓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 出生年月日 教育 職業與聯絡方 式等, 將由經濟部工業局及台灣金融研訓院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 為蒐集 處 理及利用, 並僅限於製作甄試相關表單 甄試相關事項通知與資料分析 二 應考人依甄選總成績通知單, 由經濟部工業局通知錄取人員攜帶甄選資格證明文件正 本報到 ; 如資格證明文件經發現不合格者, 撤銷其錄取資格 測驗相關訊息請參閱台 灣金融研訓院網站公告, 若有變動以台灣金融研訓院網站最新公告為準 三 凡經錄取分發後, 錄取人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者, 將不予分發進用或即予 終止勞動契約 : ( 一 ) 犯內亂罪 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 二 ) 曾服公職有貪污行為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 三 ) 犯前二款以外之罪, 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 四 ) 依法停止任用 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 五 )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 六 ) 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 尚未撤銷者
四 本項甄試有關訊息記載於網際網路, 歡迎上網查閱 台灣金融研訓院 (http:/www.tabf.org.tw/exam); 洽詢電話 02-33653737; 服務時間 : 週一至週五 9:00~17:30 五 應考人於報名前, 務請詳閱本簡章內容 ; 一經報名, 即視同應考人同意本簡章之各項內容 ; 本簡章各項內容若有變更, 以台灣金融研訓院及經濟部工業局網站最新公告為準 六 測驗當日如遇颱風 豪雨或其它不可抗拒之天災 巨變, 敬請密切注意台灣金融研訓院網站所發佈之相關訊息, 以確認本項測驗是否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