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 ) 对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 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 ( 以下简称部门注册机构 ) 对本系统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 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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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注册包括初始注册 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 第五条取得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申请初始注册须具备下列条件 : ( 一 ) 取得所申请注册执业的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明或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规定的 计量检定员证 ; ( 二 ) 受聘于一个经批准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 ( 含企 事业单位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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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人函 号 关于开展二级建造师 不见面 注册核准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 城乡建设委 城乡规划建设委 ), 广德 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 ( 局 ): 为深化 放管服 改革, 加快推进 互联网 + 政务服务, 创新执业人员注册办理模式, 降低企业和群众办事成本, 提升政务服务

( 一 ) 取得安全工程 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学历, 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 7 年 ; 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学历, 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 9 年 ( 二 ) 取得安全工程 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 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 5 年 ; 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 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 7 年 ( 三

设区的市或者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范围从事除本办法第七条 第八条规定的建 设项目以外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第二章资质认可 第十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设立国家级 省级和市级职业卫生专家库 ( 以下简称专家库 ), 由专家库专家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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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安全生产管理 安全生产技术 职业卫生等知识 ; ( 三 ) 伤亡事故统计 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 ( 四 ) 应急管理 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 ( 五 ) 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 ( 六 ) 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 ( 七 ) 其他需要培训的

师制度的政策制定, 并按照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 监督和检查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二章考试 第七条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 统一命题 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 考试原则

第四条 检测检验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 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可以在全国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事涉及生产安全的设施设备 ( 特种设备除外 ) 及产品的型式检验 安全标志检验 在用检验 监督监察检验 作业场所安全检测和事故物证分析检验等业务 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可以在所在省 自治区 直辖市内工矿

第六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 统一命题 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 由人事部 建设部共同 组织实施, 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第七条建设部负责编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组织命题工作, 统一规划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培 训等有关工作 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 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人事部负责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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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 是指产地环境 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 准和规范的要求, 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 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 第三条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工作, 由政府推动, 并实行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的工作模式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无公害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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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支持 督促各有关 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 解决 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 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 督管理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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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 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 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 领域的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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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 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予注册 : ( 一 )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 ( 二 ) 因受刑事处罚, 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 ( 三 ) 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 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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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 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

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将准予注册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国务院财政部门发现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注册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应当通知有关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 注册会计师协会依照本法第十条的规定不予注册的, 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有异议的, 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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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开展保健食品注册现场核查等工作 市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和备案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 承担上级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受理机构 ( 以下简称受理机构 ) 负责受理保健食品注册和接收相关进口保健食品备案材料 省 自


( 二 ) 年满 18 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 ( 三 ) 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 ( 四 )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生产能力或者核定能力每年 30 万吨及以上煤矿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的矿长 副矿长 总工程师 副总工程师或者技术负责人除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外, 还应当具

第十二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 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

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支持 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 解决 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 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三条保健食品注册, 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注册申请人申请, 依照法定程 序 条件和要求, 对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的安全性 保健功能和质量可控性等相关申请材料 进行系统评价和审评, 并决定是否准予其注册的审批过程 保健食品备案, 是指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依照法定程序 条件和要求, 将表明产品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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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 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 ) 的安全生产, 适用本法 ; 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 铁路交通安全 水上交通安全 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 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 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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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小学 初级中学 高级中学 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聘用教师, 但申请人的人事档案关系应在学校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或街道办事处 ( 三 )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计划教师 第三章定期注册的条件第五条申请教师资格首次注册的, 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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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单位, 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 构批准或者备案, 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 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 法规, 坚持为 人民服务 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弘扬民族优秀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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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制度, 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 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

乡 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依 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 域内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指导 协调 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 并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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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 并应当依法履行 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 安全生产规划, 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

4 取得工程类大专以上学历 ; 5 职称为工程类中级或中级以上, 所取得的职称需要满足相应的相关专业的工作年限要求 ; 三 提交材料 :( 窗口受理时, 所有材料需携带原件核对 ) 1 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 2 部网扫描件上传 ( 所有扫描件需清晰完整, 对涉及多页证书或材料的应全部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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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支持 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 及时协调 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 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 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

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职工参与 政府监管 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建立 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确保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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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个人数字证书申领 申请人通过手机关注微信公众号 上海建筑业 (CIACFWH), 点击 微应用 菜单中的 电子签署 申请个人数字证书, 申请数字证书时须同步上传手写签名, 以免影响申请事项 如有疑问请拨打 企业数字证书申领 二级注册建造师申请事项需企业使用上海市法人一证通数字证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 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

第四条鼓励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与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加强在临时执业中的业务合作, 并以签订业务合作协议等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单位和个人, 不得与尚未取得临时执业许可证或临时执业许可证已废止的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临时执业方面的合作, 也不得向其提供相关审计工作底稿等业务资料 第五条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 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 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章程, 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 培训等服务, 发挥自律作用, 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三条依法设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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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第 11 号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已经 2006 年 12 月 22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07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原国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4 年公布的 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同时废止 局长 李毅中 二 七年一月十一日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 保障注册安全工程师依法执业, 根据 安全生产法 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注册以及注册后的执业 继续教育及其监督管理, 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 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 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 安全技术工作或者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工作, 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 ( 以下简称执业证 ) 和执业印章的人员 第四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 法规和本规定, 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 ) 对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 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 ( 以下简称部门注册机构 ) 对本系统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 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 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 以下与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省级注册机构 ) 对所辖区域内煤矿安全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 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上的煤矿 非煤矿矿山 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 经营单位, 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5% 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 7 人以下的, 至少配备 1 名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人员 30% 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中介机构 ( 以下统称聘用单位 ) 应当为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 继续教育提供便利 第二章注 册 第七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 经注册取得执业证和执业印章后方可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八条申请注册的人员, 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 一 ) 取得资格证书 ; ( 二 ) 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 安全技术工作或者在安全生产中

介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工作 第九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实行分类注册, 注册类别包括 : ( 一 ) 煤矿安全 ; ( 二 ) 非煤矿矿山安全 ; ( 三 ) 建筑施工安全 ; ( 四 ) 危险物品安全 ; ( 五 ) 其他安全 第十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 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 一 ) 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聘用单位同意后, 将申请人按本规定第十一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规定的申请材料报送部门 省级注册机构 ; 中央企业总公司 ( 总厂 集团公司 ) 经安全监管总局认可, 可以将本企业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安全监管总局 ; 申请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 二 ) 部门 省级注册机构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 应当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 应当当场或者在 5 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部门 省级注册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将初步核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安全监管总局 ; ( 三 ) 安全监管总局自收到部门 省级注册机构以及中央企业总公司 ( 总厂 集团公司 ) 报送的材料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复审并作出书面决定 准予注册的,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 颁发执业证和执业印章, 并在公众媒体上予以公告 ; 不予注册的, 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申请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 ) 注册申请表 ; ( 二 ) 申请人资格证书 ( 复印件 ); ( 三 ) 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 ( 复印件 );

( 四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 ( 复印件 ) 第十二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予注册 : ( 一 )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 ( 二 ) 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 ( 三 ) 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聘用单位申请注册的 ; ( 四 ) 安全监管总局规定的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注册有效期为 3 年, 自准予注册之日起计算 注册有效期满需要延续注册的, 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满 30 日前, 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 注册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注册的决定 ; 逾期未作决定的, 视为准予延续 申请延续注册,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 ) 注册申请表 ; ( 二 ) 申请人执业证 ; ( 三 ) 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 ( 复印件 ); ( 四 ) 聘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执业期间履职情况证明材料 ; ( 五 ) 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在注册有效期内, 注册安全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 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 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 ) 注册申请表 ; ( 二 ) 申请人执业证 ; ( 三 ) 申请人与原聘用单位合同到期或解聘证明 ( 复印件 ); ( 四 ) 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 ( 复印件 )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期间不得执业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及时告知执业证和执业印章颁发机关 ; 重新具备条件的, 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 第十四条申请重新注册或者变更注册 : ( 一 ) 注册有效期满未延续注册的 ; ( 二 ) 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 ( 三 ) 聘用单位被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的 ; ( 四 ) 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第十六条执业证颁发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将执业证和执业印章收回, 并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 ( 一 ) 注册安全工程师受到刑事处罚的 ; ( 二 ) 有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未申请重新注册或者变更注册的 ; ( 三 )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执 业 第十七条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 ( 一 ) 安全生产管理 ; ( 二 ) 安全生产检查 ; ( 三 ) 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 ; ( 四 ) 安全检测检验 ; ( 五 ) 安全生产技术咨询 服务 ; ( 六 )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 七 )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技术服务 第十八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由聘用单位委派, 并按照注册类别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内执业, 同时在出具的各种文件 报告上签字和加盖执业印章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下列安全生产工作, 应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参与并

签署意见 : ( 一 ) 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 ; ( 二 ) 排查事故隐患, 制定整改方案和安全措施 ; ( 三 ) 制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计划 ; ( 四 ) 选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 ( 五 )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 ( 六 ) 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 评估 监控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 ( 七 ) 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第二十条聘用单位应当为注册安全工程师建立执业活动档案, 并保证档案内容的真实性 第四章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注册安全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使用注册安全工程师称谓 ; ( 二 ) 从事规定范围内的执业活动 ; ( 三 ) 对执业中发现的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 ( 四 ) 参加继续教育 ; ( 五 ) 使用本人的执业证和执业印章 ; ( 六 ) 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 ( 七 ) 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 ( 八 )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 一 ) 保证执业活动的质量, 承担相应的责任 ; ( 二 ) 接受继续教育, 不断提高执业水准 ; ( 三 ) 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有关报告上署名 ;

( 四 ) 维护国家 公众的利益和受聘单位的合法权益 ; ( 五 ) 保守执业活动中的秘密 ; ( 六 ) 不得出租 出借 涂改 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 ; ( 七 ) 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执业 ; ( 八 )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继续教育 第二十三条继续教育按照注册类别分类进行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每个注册周期内应当参加继续教育, 时间累计不得少于 48 学时 第二十四条继续教育由部门 省级注册机构按照统一制定的大纲组织实施 中央企业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继续教育可以由中央企业总公司 ( 总厂 集团公司 ) 组织实施 继续教育应当由具备资质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承担 第二十五条煤矿安全 非煤矿矿山安全 危险物品安全 ( 民用爆破器材安全除外 ) 和其他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大纲, 由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 ; 建筑施工安全 民用爆破器材安全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大纲, 由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制定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 公正 公平的原则, 严格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规定, 对申请注册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颁发执业证和执业印章 第二十七条安全监管总局对准予注册以及注销注册 撤销注册 吊销执业证的人员名单向社会公告, 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活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煤矿 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罚 则 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发现申请人 聘用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 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 ; 申请人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三十条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 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 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由执业证颁发机关撤销其注册, 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 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 ) 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 ( 二 ) 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 收取费用的 ; ( 三 ) 出租 出借 涂改 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 ; ( 四 ) 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 五 ) 利用执业之便, 贪污 索贿 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 六 ) 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 ; ( 七 ) 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 ( 八 ) 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在注册工作中, 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 ( 一 ) 利用职务之便,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 二 ) 对发现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 ; ( 三 )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的 第八章附 则 第三十四条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 台湾地区的专业人员, 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 2007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4 年公布的 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