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屆貿易經營師認證考試 貿易經營分析 試題本 請先確認您的准考證 答案本與座位標籤是否一致無誤 請於作答前詳讀並遵守下列注意事項! - 作答注意事項 - 考試時間 : * 自 9:30 到 11:30, 共 120 分鐘 題型題數 : * 共計四大題, 總分合計為 100 分 * 採雙面印刷, 共 4 頁 注意事項 : * 應考人須持准考證及貼有照片之身分證件入場應試 未攜帶准考證者, 應申請補發後應試 未攜帶身分證件者, 須於考試完畢後至試務中心辦理身分確認 * 限用黑色或藍色原子筆或鋼筆作答, 作答請書寫端正整潔以利評分, 並請勿在答案本上作任何與答題無關之註記, 違者本科不予計分 * 非應試用品尤其是英文電子辭典一律置於教室前後方地板上 ; 各式電子器材 ( 行動電話 平板電腦與個人電腦等 ) 務必關機且關閉鬧鈴或去除電池 電話鈴或鬧鈴響者扣本科五分, 電話震動者扣本科二分 * 考試開始三十分鐘內不得離場, 違者本科不予計分 * 本試題不得以任何理由攜帶出場, 違者本科不予計分 * 考試進行中, 應考人欲提前繳卷, 應將試題本及答案本繳交予監試人員點收後方能離場 一經離場, 概不得以任何理由再進入試場, 並不得在試場附近逗留 高聲喧譁或宣讀答案, 違者本科不予計分 祝考試順利
貿易經營分析試題 共四大題, 總分計 100 分, 請依序作答 第一題 (25 分 ) 光達公司欲以 D/P at sight 條件出口一批貨物到美國洛杉磯, 但其美國廠商卻希望光達公司能接受以 D/P 90 Days Sight 方式付款, 並指定 A 銀行來進行代收 光達公司過去雖一直以 D/P 或 D/A 方式從事國際交易, 但卻從未遇過客戶要求以 D/P 90 Days Sight 條件付款的情況, 於是相關部門針對該客戶之要求, 特別是其與傳統 D/P 或 D/A 託收條件之差異不得不進行謹慎評估 : 光達公司若接受該客戶之要求, 是否會有額外風險? 以及, 被指定之付款銀行會不會收了錢之後, 卻不將款項匯回台灣呢? 諸多疑團讓光達公司對於與上述廠商進行交易的意願愈來愈趨保留! 1-1. 通常在何種情況下, 廠商會要求使用類如本案例之 D/P 90 Days Sight 條件交易?(12 分 ) 1-2. 若採用 D/P 90 Days Sight 條件交易, 光達公司何時可以收到貨款?(4 分 ) 1-3. 採用 D/P 90 Days Sight 與 D/A 90 Days Sight 對於光達公司的貿易談判力以及交易風險有何差異?(9 分 ) 1-1.D/P 90 Days Sight 即一般所謂遠期付款交單 (Long D/P 或 Usance D/P): 出口商在該條件下委託銀行代收票款時, 指示銀行於進口商承兌遠期匯票時暫不交付貨運單據, 須俟進口商於匯票到期付款後, 才交付貨運單據 因此, 貿易商採用此條件交易之原因如下 : ( 一 ) 買方希望透過此條件延長付款時間, 以利資金周轉 ( 二 ) 買方有可能欲利用與代收銀行間之融資關係取得借單的便利 ( 三 ) 賣方基於買方信用狀況不願採 D/A 條件, 而堅持買方需付款後方能取得貨運單據 1
1-2. 使用 D/P 90 Days Sight 條件交易時, 光達公司在交運貨物並將相關單據及匯票委託銀行向進口商提示, 經進口商承兌匯票及到期付款後, 才能自託收銀行取得款項 1-3. 對光達公司而言, 採用 D/P 90 Days Sight 與 D/A 90 Days Sight 委託給銀行的匯票, 雖然都是見票後 90 天付款的票據, 但其對代收銀行交付貨運單據給進口商的指示卻有所不同 ; 在 D/P 90 Days Sight 條件下, 需俟進口商付清票款後, 才能交單給進口商 ; 但在 D/A 90 Days Sight 條件下, 則只要進口商在該遠期匯票上承兌, 即可取得貨運單據 因此, ( 一 ) 就貿易談判力而言 : 光達公司採用 D/A 90 Days Sight 條件交易之談判力, 將較採用 D/P 90 Days Sight 條件交易之談判力為強 ( 二 ) 就交易風險而言 : 當光達公司採用 D/A 90 Days Sight 條件交易時, 未來收不到貨款之風險, 將較採用 D/P 90 Days Sight 條件時為大 2
第二題 (25 分 ) 台灣天福公司日前以 CFR 條件出口機器至印尼, 雙方約定以信用狀做為付款條件 但天福公司在收到印尼買方所開來之信用狀後發現, 其上規定天福公司需透過印尼買方所指定的某一運送承攬人安排貨物運送 天福公司與該貨運承攬人接洽後發現, 其運費報價較一般高出甚多, 天福公司有點當冤大頭的感覺 另在安排運送時, 因機器體積龐大, 無法放入船艙, 在經徵詢天福公司同意後, 將該機器裝在甲板上, 且天福公司亦對買方表示同意支付因增加危險而多付的保險費給買方 2-1. 在本案例中印尼買方於信用狀中指定運送承攬人部分是否合理? 天福公司應如何處理此事?(12 分 ) 2-2. 在本案例中天福公司有關機器裝運之處置是否得當? 是否將影響其貨款取得之順利與否?(13 分 ) 2-1.(1) 在本案例中印尼買方於信用狀指定運送承攬人, 並不合理 (2) 本案例係以 CFR 條件交易, 運送安排應為天福公司的權利, 買方在信用狀中指定運送承攬人, 且其收費又較一般高出甚多, 天福公司應明確告知買方此一情況, 請其修改信用狀, 刪除指定運送承攬人條款 若買方不配合, 天福公司可以考慮不出貨 2-2.(1) 在本案例中, 因機器體積龐大, 無法放入船艙, 故天福公司同意將該機器裝在甲板上, 且亦同意支付因增加危險而多付的保險費給買方 此一作法, 在實務上並無不當, 只是天福公司需注意在使用信用狀付款時, 由於提單明示貨物裝載在甲板上, 可能會遭到銀行拒付 (2) 因此, 天福公司最好請買方修改信用狀, 加上 On Deck B/L Acceptable 的條款, 並且在保險單上加註 On Deck 3
第三題 (25 分 ) 明穎公司以 FOB 條件及 D/A 付款方式出口貨品一批, 但卻在貨物裝運後因一時疏忽未將承運船舶名稱及開航日期通知進口商, 致使進口商遲延通知保險公司, 而該批貨物在運輸途中恰好發生了保單承保範圍內的事故導致毀損 滅失, 保險公司此時乃以 TBD(To Be Declared) 條款拒絕理賠 此外, 明穎公司又與巴西的客戶簽訂了一個以 D/P 為付款條件的交易 由於巴西客戶對於該批交貨的需求頗為急迫, 故要求明穎公司安排以空運方式交貨 當初明穎公司一直希望能以 L/C 條件付款, 但巴西客戶卻堅持要求以 D/A 付款, 最後雙方勉強同意以 D/P 方式付款 為避免屆時可能產生的風險, 明穎公司計畫投保輸出保險來進行避險 3-1. 何謂 TBD 條款? 保險公司之拒賠是否有理? 請說明其理由 (12 分 ) 3-2. 在本案例中, 明穎公司是否可以透過投保輸出保險來轉嫁在與巴西客戶交易時的可能風險? 明穎公司投保時應注意事項為何?(13 分 ) 3-1.(1) 所謂 TBD 條款, 是指保險業者所簽發保單中包含有允許要保人對於船名及開航日期等一些必須於要保時向保險人明確告知之事項, 可以在相關事項明確後再行通知的條款 此種保單, 通常是在進口貨品時使用 (2) 根據該保險之特別規定, 被保險人或要保人於知悉貨品已經裝載於船舶時, 應該將船舶名稱等資料即時通知保險公司, 不為通知者, 保險失其效力 只是在實務上, 像這種因出口商疏忽而造成進口商遲延通知的情況, 有些保險公司仍會接受保險範圍內之毀損 滅失, 而不以未履行通知義務而拒賠 3-2.(1) 空運出口簽發以進口商為付款人之匯票連同有關貨運單據, 委託銀行持以向進口商收取貨款者, 可投保託收方式 (D/A D /P) 輸出綜合保險 惟若進口商未前往受託銀行辦理承兌 (D/A) 或付款 (D/P) 手續, 即逕向運送人提領貨物, 事後又未補辦承兌手續或付款時, 出口商所遭受之損失, 輸出保險不負賠償責任 4
(2) 由於空運提單係屬直接提單, 非為權利證券, 通常受貨人不需憑提單即可提貨 鑒於前述空運提單之特性, 明穎公司擬以空運交貨並投保託收方式 (D/A D/P) 綜合輸出保險時, 應特別注意前述有關除外責任條款之規定 亦即, 以空運方式投保 D/P D/A 輸出綜合保險者, 宜以國外代收銀行為其貨運單證受貨人 (CONSIGNEE), 並應注意匯票是否已承兌, 若事先未經承兌, 應要求進口商於事後補承兌, 以免日後索賠時發生 5
第四題 (25 分 ) 光達公司以信用狀付款條件銷售一批貨物給香港客戶, 該批貨物最終目的地為中國大陸 由於台灣到香港海運航程較短, 貨物裝運不久即抵達香港 香港客戶希望儘速提貨並安排轉運, 但又不願出具銀行擔保給船公司, 故要求光達公司電報放貨 就在光達公司依約照辦後, 信用狀竟遭香港開狀銀行拒付, 此一結果讓光達公司頗為意外, 但貨物又早被香港客戶提領, 手中籌碼盡失 該批交易金額之大, 讓全公司上下刻正陷入愁雲慘霧中 又, 光達公司日前出口一批貨物至美國, 美國客戶在收貨後隨即來電稱貨物有瑕疵, 只是並未提供公證報告 光達在收到通知後, 即要求該客戶先將貨物留存, 俾便其聯繫公證公司前往檢驗 詎料該客戶竟不待檢驗即逕將該貨物以低價轉售, 並要求光達公司賠償其損失 光達公司對於美國客戶之作為甚為光火, 嚴拒其賠償要求 4-1. 何謂電報放貨? 光達公司可否要求船公司負責?(12 分 ) 4-2. 光達公司拒絕美國客戶之賠償要求是否有理? 試說明其理由?(13 分 ) 4-1.(1) 所謂電報放貨, 係指船公司經託運人同意並不簽發提單或雖已簽發但卻將其收回, 而以電報通知其在目的地的代理人放貨 (2) 在電報放貨的場合, 因為託運人繳回提單並同意放貨, 故嗣後託運人即使收不到貨款, 亦不得以之對抗船公司, 船公司對於託運人此時所遭致之損失不負責任 4-2.(1) 光達公司之拒賠有理 (2) 美國客戶既將貨物轉售他人且未提出強而有力證據證明貨物瑕疵, 即不得主張貨物品質有瑕疵 若雙方曾於契約中明訂以最終買主收貨時的狀況來決定貨物品質是否符合約定, 進口商仍須於做成公證報告且照會出口商後, 始得對貨物進行轉售安排, 然後提出有力的公證報告向出口商索賠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