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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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和能力, 由学生根据本人的兴趣和需求, 选择修读的课程 选修课包括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 其中, 公共选修课是指面向全校学生开设的选修课程, 专业选修课是指面向某个专业学生开设的选修课程 第五条课程学分的计算 : 理论性课程 : 以 16 学时折算为 1 学分 独立开设并集中时间安排的实践性课程

曲阜师范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分制管理规定

养方案 为满足学生自主学习的需要, 学校允许学生在四到八年 ( 专升本为二到四年 ) 的时间内完成学业 学生经批准延长在校学习时间不影响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申请资格 第六条延期毕业在基本学制规定的时间内未能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修满全部课程学分的学生自动转为延期毕业, 延期毕业的时间以学年为单位计算 累

华中师范大学本科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解问

目录

其他公共必修课一般每门课为 1~2 学分 ; 专业必修课一般每门为 3~6 学分 ; 选修课一般每门为 1~3 学分 2. 学分分配原则 : 课堂教学环节中各类课程的学分比例为 : 必修课占课堂教学环节总学分的 70%( 其中公共必修课 20% 左右, 专业必修课 50% 左右 ), 选修课占课堂教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本科学生成绩管理办法

河南工程学院

证成绩记载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教学质量评价与监控中心负责对成绩管理的规范性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成绩记载与录入 第六条学生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 ( 以下统称课程 ) 的选课与考核, 确认选课且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者, 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其成绩和学分记入成绩单并归入学籍档

江财教务字 号 关于印发 江西财经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实施办法 (2018 年修订 ) 的通知 江西财经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实施办法(2018 年修订 ) 已经 2018 年第 19 次校长办公会审定, 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江西财经大学 2018 年 12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本科学生成绩管理办法

江西财经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实施办法 (2016 年修订 ) 江财教务字 [2016]13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深化教育改革, 提高教育质量, 进一步完善学分制管理制度, 充分调动教与学两个方面的积极性, 培养具有 信敏廉毅 素质的创新创业人才, 根据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

关要求参照本科执行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根据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应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书面向所在教学院请假, 教学院同意后报学校招生与就业处备案 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

践学分 学生在校的修读年限一般为 3-6 年 ( 参军入伍和休学创业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可适当延长 1 年 ) 四 课程分类 课程分为理论课程 集中实践和课外实践三大部分 理论课程教学又由公共基础课程 大类平台课程 ( 含学科门类基础课程和专业类基础课程 ) 专业课程三部分构成 ( 一 )

福建师范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学历管理细则 ( 试行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和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括以下方面 :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艺术

附件 : 上海电机学院学籍管理条例 ( 修订 )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 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 应凭录取通知书, 按照学校有关要求, 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 必须事先携有关证明向学校教务处请假, 请假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 除因不可抗拒力

广东商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艺术 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凡属弄虚作假 徇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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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师范学院文件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艺术 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 ( 六 ) 其他需要复查的内容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 确定为复查不合格, 取消其学籍 ; 情节严重的, 学校移

第三章学制 第九条我校实行弹性学制, 全日制本科专业的学生可在三至六年内 ( 含休学等非正常因素 ) 修完四年制专业的总学分 学生修满规定的总学分, 完成毕业论文, 各项成绩合格, 准予毕业 第十条学生提前毕业或延长修业期, 须提前一年提出申请, 学生在延长学习期间, 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费用 第十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机械学院文件 华水机械 号 机械学院关于对胡浪等 35 名同学进行 学业警示的决定 为加强对学生学习过程的管理, 检查和督促学生完成学业, 根据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 华水政 [2015]5 号 ) 文件精神, 以及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全日制

华北电力大学学分制实施方案 (2017 年修订 ) 学分制是以学生自主选课和弹性学习年限为前提, 以学分作为学习计量单位, 以取得必要的最低学分作为毕业和获得学位标准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 实行学分制, 有利于实施因材施教, 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主动性 ; 有利于发挥教师的主观能动作用, 增强教学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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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一 总则为了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积极推进素质教育, 注重能力培养, 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 使学生在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根据教

一评分标准 集体阅卷时, 采取流水阅卷的方式进行评卷 毕业设计 ( 论文 ) 实习实践课程成绩评定请参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课程学分绩点和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是反映学生学习质量的主要指标 学生所修课程均列入课程学分绩点计算 课程学分绩点 = 课程绩点 课程学分 课程绩点对应标准见下表 表 1 百分制

第五条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设置为必修课 选修课两类 : ( 一 ) 必修课 : 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 要求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或实践环节, 包括公共必修课 专业基础课 专业必修课和综合实践课 ( 二 ) 选修课 : 指以深化 拓宽与专业相关的知识和技能的课程, 或为提升学生基本素养, 扩大学生知识面,

取消入学资格应当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取消入学资格的, 学校出具取消入学资格决定书 取消入学资格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学校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 但有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学校在新生入学三个月后发现有违反国家或者学校

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管理办法

附件 : 上海海关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上海海关学院 2017 年 6 月 3 日 抄送 : 上海市教委, 全国教育培训中心, 存档 (2) 上海海关学院办公室 2017 年 6 月 5 日印发 - 2 -

华东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

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四川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大教字〔2011〕18号

一 2017 级全日制普通本科专业学费收费标准 2017 级全日制本科专业学费收费 专业名称 类别 基本学制 ( 年 ) 毕业总学分 ( 个 ) 专业课学分数 公共课学分数 收费标准 ( 元 / 学分 ) 专业课学分收费标准 公共课学分收费标准 学分制学费总额 ( 元 ) 折算年收费额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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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课程学分和各专业的总学分数由培养计划确定, 学生须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最低学分才能毕业 辅修专业学分由辅修专业培养计划确定, 辅修专业学分不计入毕业学分之内 第七条为了衡量学生掌握课程知识的程度和能力, 全面反映学生学习的质和量, 采用学分和学分绩点来区别学生学业水平的差异 第八条课程成绩与绩点

华东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 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本科生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分为 : 入学与注册 学制 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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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外国语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规范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 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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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理工大学文件

西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8 届本科毕业生结业及不授位学生情况表公示 ( 初审 终审 ) 专业名称 建筑学 专业人数 / 班级数 150/5 毕业且授位 140 人 ( 授予建筑学学士学位 127 人, 工学学位 13 人 ), 毕业不授位 2 人, 结业 4 人, 延期毕业 4 人 毕业学分要求 总分学不低于 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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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取得学籍后, 由学校发给学生证和校徽 学生证作为在校学生的身份证明, 不得私自涂改和转借他人使用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的, 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

浙江大学本科课程成绩考核与管理办法

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沪电信职院 号 关于印发 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的通知 各教学单位 职能部门 : 现将 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研读, 遵照执行 附件 : 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

津教委请〔20××〕××号 签发人:×××

上海师范大学学生遵纪守法承诺书

入学资格期间有违反法纪之行为者, 取消其入学资格 经学校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的患病学生, 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未按期办理离校手续者, 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因患病获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的学生, 应当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 并提交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痊愈诊断证明, 经学

华北电力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修订 )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树立良好的学风, 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 学校按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经复查符合入学条件, 且在校学习满三个月者, 即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 学校将根据不同情况, 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者, 查实后一律予以退回 ; 情节恶劣者, 报请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

因患病或者其他原因提出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期限为一年 应征入伍的新生需办理保留入学资格的手续, 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 年 ( 四 )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 ;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申请 父母单位或家庭所在地街道 ( 乡 ) 等单位开具的事假理由证明材料交寄学生工作办公室 ; 因病请假的学生, 必须持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否则请假无效 ; 因突发事件不能按期交寄请假材料的, 应及时以电话 邮件或其他通信形式请假, 并在返校后补交请假材料 请假需经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

关于印发《内蒙古工业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等五个文件的通知

南京晓庄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学制 学习年限与学分 第五条 第六条 基本学制四年 按照学分制管理, 学习年限实行弹性制度 学生原则上应在基本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业, 修业年限可为 3-6 年 ( 含休学及保留 学籍时间 ) 提前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 可提前毕业 提前毕业的学生,

湖北工程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加强我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湖北工程学院章程 湖

大 连 海 洋 大 学

上饶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 饶师院发 号,2017 年 4 月 7 日 )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加强学生的学籍管理, 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2017 年 2 月 4 日 ), 结


中国矿业大学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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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学生应当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 ( 模块 ) 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 考核成绩记入学业成绩表, 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二条课程 ( 模块 ) 考核方式和考核时间 ( 一 ) 课程 ( 模块 ) 考核方式采用学校制定的 N+2 形式进行, N 是针对学生的自主学习过程的考核

5.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尊敬师长, 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入学与注册 ( 一 ) 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 按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向学校请假, 请假一般不应超过两周 未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关于张永生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第二节学制与弹性学制第九条学校积极推进学分制改革 学生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 成绩合格, 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条学校实行弹性学制 本科的基本学制为四年, 专科 ( 高职 ) 的基本学制为三年, 学生一般应在基本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业 学生提前修满规定学分, 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对于在基本学制期限内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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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师范大学皖江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大连海洋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2018 年 8 月 15 日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全日制普通本科

关于张永生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第九条不能如期注册者, 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条学生证丢失者, 经所属院 ( 系 ) 同意后, 可先注册, 缓期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超过学校规定期限两周, 未注册又无正当

西石大教〔2011〕96号

生, 应在入学取得学籍后的 3~6 年内 ( 含休学 ) 完成学业 ; 学制五年的学生, 应在入学取得学籍后的 4~7 年内 ( 含休学 ) 完成学业 第六条学生在标准学制结束前一年时, 应修读的专业培养方案必修课和限选课不合格学分在 15 学分 ( 含 15 学分 ) 以上的, 应延长学习年限,

000001(6位3号数字,顶格)

第七条发现注册有误的, 须及时更正 应注册而未注册或漏注册的, 须及时补注册 第三章学制 修业年限 培养方案与课程第八条本科各专业的学制为四年 学生从入学取得学籍到完成学业的年限称为修业年限 学校规定标准修业年限为四年, 最短修业年限为三年, 最长修业年限为六年 休学时间计入修业年限, 学生入伍服役

格或逾期一周不办者, 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此间的医疗费自理 ; 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或期间报考其他学校者, 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须持本人学生证和缴费凭据到所在系部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 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否则以旷课论处, 无故逾期两周

河北北方学院教材建设委员会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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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 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及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中国农业大学章程,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修订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二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 经我校正式录取的

今年上半年我省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即将开始报名

学习, 回原籍治疗, 费用自理 可保留入学资格 1 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 学生身体康复后,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符合入学体检要求, 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 取消入学资格, 并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条学生在每学年的第一学期按时办理缴费手续, 每学期在

主题词 : 继续教育制度学籍管理通知 抄送 : 院领导, 各部门 兰州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办公室 2018 年 1 月 23 日印发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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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南京农业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江苏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 苏

山西医科大学 2013 级法医 学年第九学期周教学进度表 学院 系 ( 部 ): 法医学院年级 / 专业 :2013 级法医班级 : (4) 人数 : 129 人实习分组 : 序号 课程名称 总学时 理论课 实验

第五条新生因参加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 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等国家政策支持的各类计划 项目等原因的, 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需办理的新生须提供相关政策文件或证明材料, 在确定拟录取资格的一个月内办理 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一般为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杭师大教 号 杭州师范大学关于印发本科学生学籍 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 部门 : 现将 杭州师范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印发给你们, 请予遵照执行 杭州师范大学 2017 年 9 月 1 日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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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办法 ( 试行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和完善学分制, 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 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 复合型和拔尖人才, 满足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需求, 根据 江西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结合学校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分制学费是指将原学年学费改按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的 教育收费制度 在原学年学费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学分学费, 并统一规定学分收费标准 专业学费为物价部门已核准的原学年学费减去学分学费之差, 保证学生在标准学制内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不高于原学年学费 第三条学分制收费改革应保障全体学生的学习权利,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可注册和选课 第二章培养方案第四条本科专业培养方案是学生专业学习的指导性方案, 学生在校期间应依据所在专业的培养方案自主选修课程, 自主安排学习进程 第五条标准学制为四年的专业, 毕业最低学分为 160~164 学分, 具体最低学分按照各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 ; 标准学制为五年的专业, 医学类专业毕业最低学分为 210 学分, 其他专业毕业最低学分为 200 学分 第六条实行弹性学制 学生可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延长或缩短在校学习时间 标准学制为四年的普通本科专业, 在校学习时间为 3 至 6 年 ( 含休学 ); 标准学制为五年的普通本科专业, 在校学习时间为 4 至 7 年 ( 含休学 ) -1-

第三章课程设置第七条本科类课程由第一课堂和第二课堂构成 第一课堂课程包括通识课程 学科基础课程 专业课程和个性课程, 课程设置和学分要求在专业培养方案中具体规定 ; 第二课堂的具体课程以 南昌大学大学生素质拓展与第二课堂学分认证实施细则 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八条课程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 必修课程指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 ; 选修课程指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学生可选择性修读的课程 第四章学分设置第九条课程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 以该门课程在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期学时数为主要依据 理论教学 16 学时计 1 学分 ; 实验教学 32 学时计 1 学分 ; 集中实践环节 ( 实习 课程设计等 ) 每周计 1 学分 ; 毕业设计 ( 论文 ) 计 7-10 学分 ; 公共体育课 32 学时计 1 学分 ; 军事理论课 36 学时计 1.5 学分 第五章收费标准第十条专业学费根据不同专业的培养成本 专业特色 学科差异确定, 其收费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学分学费根据学生所修课程在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分确定, 其收费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 第六章学生选课第十二条学生所修课程必须是专业培养方案所开设的本科类课程 所选课程的数量应从个人实际出发并符合培养方案的要求, 不得在同一上课时间修读不同的课程, 每学期所修总学分不得低于 15 学分 ( 毕业当年不作限制 ), 不得超过 35 学分 第十三条选课原则与要求 -2-

( 一 ) 学生在选课前须认真阅读本专业培养方案, 充分征询本科生导师的意见, 并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选课 ( 二 ) 学生按时注册 足额缴纳专业学费后方有资格选课 ( 特殊情况需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选课后应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学分学费 开课两周后, 经核准选定的课程, 不得变动 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学分学费者, 当前学期选课无效并自动失去课程考核资格和下一学期选课资格 ( 三 ) 实行毕业设计 ( 论文 ) 选课资格制 毕业前一学期 ( 即四年制第七学期 五年制第九学期 ) 结束后, 如所获总学分低于毕业要求总学分并相差 35 学分 ( 不含毕业学期初补考所获学分 ) 以上者, 则取消其毕业设计 ( 论文 ) 的选课资格 ( 四 ) 学生未经授权和许可获取他人选课数据, 或修改 添加 删除他人选课数据, 将依据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学费结算第十四条专业学费按学年收取, 学分学费按 先选课后缴费 原则收取 第十五条对未在规定时间内缴清专业学费的学生, 学校不予注册 第十六条学生所选课程一经确认, 不予退选 学生在所选课程第三次开课前退课, 不收其学分学费 第十七条经本人申请, 开课学院考核 教务处审批, 学生部分课程可免修免考, 免修免考课程不缴纳学分学费 第十八条学生在其所在专业毕业最低总学分外要求加修或跨专业选修课程, 按所修课程规定学分加收学分学费, 免收专业学费 第十九条学生申请认定在外校学习取得的学分, 须缴纳专业学费, 学分学费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转专业的学生, 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与转出专业不一致者, 若学年中第一学期转入, 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计收 ; 若第二学期转入, 则按前后两个专 -3-

业的专业学费算术平均数计收 学生已修课程的学分学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一条因退学 转学 出国 入伍等原因休学或保留学籍 中断学业的学生, 按月计收其当前学期专业学费 学生休学 ( 保留学籍 ) 期间, 不缴纳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 休学 ( 服役 ) 期满返校学习, 按随读年级和专业标准收取专业学费 专业学费按每学年 10 个月计算, 不足 1 个月的按 1 个月计算 学分学费按实际已修课程多退少补 第二十二条开除学籍者, 其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三条对提前一学年修满学分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 按其实际学习年限缴纳专业学费 在毕业学年第一学期内修满学分毕业, 减半收取该学年专业学费 第二十四条学生在毕业 ( 结业 肄业 ) 前, 须缴清专业学费和所修课程学分学费方能取得毕业 ( 结业 肄业 ) 资格, 正常办理离校手续 第八章课程考试与成绩第二十五条学生未办理选课手续, 不得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 擅自听课 考核者, 其考核成绩不予认可 第二十六条学生所修课程均须经过考核, 并取得 60 分 ( 合格 ) 及以上成绩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方式和要求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及各课程教学目标制定 成绩记载采取百分制 (60 分为及格 ) 五级制两种形式 五级制记分转换为百分制记分时, 按优秀为 95 分 良好为 85 分 中等为 75 分 及格为 60 分 不及格为 50 分进行折算 考核成绩由过程考核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 其中, 期末考试成绩占课程考核成绩的比例, 一般不得高于 60% 缺考学生的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七条缺交作业累计超过某门课程作业总数的 1/3 或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学时数 1/3 的学生, 取消其该课程考核资格, 考核成绩标识为 取消考核资格, 该 -4-

课程不安排补考, 必须重修或重选其它课程 载 第二十八条通过补考或重修取得学分的课程, 学生成绩单上一律以 及格 * 记 第二十九条违反一般考核纪律或作弊的学生, 该课程考核成绩标识为 违纪或作 弊, 并给予相应处分 因考试违纪而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 经教育表现良 好, 在毕业前一年可申请重修 1 次 第三十条采用绩点制综合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 1. 绩点的设定 : 等级 A A - B + B B - C + C C - D D - F 绩点 4.0 3.7 3.3 3.0 2.7 2.3 2.0 1.7 1.3 1.0 0 百分制参考标准 90-100 85-89.5 82-84.5 2. 学分绩点的计算 : 78-81.5 75-77.5 71-74.5 66-70.5 62-65.5 60-61.5 补考及格 不及格 某门课程的学分绩点, 等于该门课程的绩点数乘以该门课程的学分数 所修课程 的总学分绩点等于所修全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 平均学分绩点 (GPA)= 所修课程学 分绩点之和 所修课程学分之和 计算学生在校所修课程的总平均学分绩点时, 取小数点后两位数 缓考考试及格者, 按正常考试成绩计算绩点 第三十一条学生如对某门课程的成绩有疑问, 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 10 日内 ( 寒 暑假顺延 ) 提出成绩复查申请 复查成绩, 应填写 南昌大学学生成绩复查申请表, 经学生所在学院分管本科教学的院领导同意并报经教务处批准, 由开课学院组织教师 (3 人以上 ) 代为查阅试卷成绩, 并将查询结果反馈教务处 如需更改成绩, 须报教 务处处长审定 第九章缓考 补考与重修 -5-

第三十二条学生因病或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参加考核, 必须在考前持学校医院证明或相关证明向所在学院申请缓考, 填写 南昌大学缓考申请表, 由学院分管本科教学的院领导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 经批准缓考的学生, 按实际缓考成绩记载 第三十三条首次修读的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未能取得该课程学分的学生给予 1 次免费补考机会 必修课程经补考仍不合格者, 必须按学分缴费重修 选修课程经补考仍不合格者, 可按学分缴费重修, 或改修同类其他课程 ; 如已满足学分要求, 也可放弃 但已修课程不合格成绩将记入成绩单 第三十四条学生对首次修读已合格课程的考核成绩不满意, 经慎重考虑愿意重修该课程, 可申请按学分缴费重修 申请批准后, 原课程成绩注销, 不能恢复 课程成绩以重修考试成绩实分记载, 申请重修已合格课程的累计学分, 不得超过 10 学分 第十章课程的免修免考第三十五条已修学分平均学分绩点在 3.3 以上的学生, 根据实际情况, 确认已系统掌握某门专业课程 ( 专业主干课和专业选修课 ) 的内容, 可申请参加院系组织的专业课程免修考试 含有实践教学环节的课程和实践课程, 不得免修免考 第三十六条 每生申请的免修免考课程总学分, 不得超过专业课程总学分的 20% 第三十七条学生申请免修考试, 应在学期开学初提交免修申请, 经院系审核批准后, 方可参加免修考试 免修考试成绩在 85 分以上者, 给予应得学分, 并在学期末按免修考试实得成绩记载 第十一章交换生的学分认定第三十八条在校期间参加交换学习的学生, 可向相关部门和所在院系提出申请, 将在对方学校获得的学分转换为我校的课程学分 学院依据学分转换申请单登记成绩, 并归档申请单和原始成绩单复印件 -6-

第十二章毕业 结业与肄业第三十九条学生在规定年限内, 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 德 智 体达到毕业要求者, 准予毕业, 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学生在规定年限内, 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 但未达到毕业要求者, 准予结业, 颁发结业证书 学生在结业后一年内可申请重修或补做毕业设计 ( 论文 ) 达到毕业要求者, 颁发毕业证书 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在结业后的重修考试中作弊者, 不得再次申请重修 ; 结业一年内未修满学分 不参加答辩或答辩未通过者, 不得换发毕业证书 ; 一年内未申请补领毕业证书者, 学校不再受理 未达到毕业要求者, 可在规定的在校学习最长年限内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并缴纳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 第四十一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 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二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者, 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 填写 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四十四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每年将颁发的毕 ( 结 ) 业证书信息报江西省教育厅注册, 并由江西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 学校不颁发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已颁发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江西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六条毕业 结业 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 经本人申请, 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章附则 -7-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所涉 以上 以下 均包括本数 ( 本级 ) 在内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从 2012 级学生开始执行, 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南昌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3 年 7 月 2 日印发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