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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住院津贴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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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会员及其配偶 子女 父母之间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的 ; 2. 故意自伤 故意犯罪 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的 ; 3. 服用 吸食或注射毒品 ; 4. 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5. 会员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6. 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

产品开发报告

平安(备案)[2009]N183号-平安附加重大疾病住院还贷责任保险条款

在申请保险金时,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 一 ) 投保单位证明 ; ( 二 )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 三 ) 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病历及检查报告, 或本公司认可的其它证明或资料 ; ( 四 )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七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八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 应提交以下材料, 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 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大众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第 6 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重大疾病, 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提前给付保险金, 给付后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同一主合同下 中 意附加理财配偶定 期寿险 保险金额的自动调整 给付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之后, 同一主合同下 中意附加理财配偶定期寿险 的保险金额自动调整并按下列方法

示范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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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一 )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 二 )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 三 )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四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 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 已经实施了肾脏 肝脏 心脏或肺脏的异

23. 语言能力丧失 2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5. 主动脉手术 26. 严重多发性硬化 27. 严重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28. 脊髓灰质炎 29. 全身性 ( 型 ) 重症肌无力 30. 重症急性坏死性筋膜炎本合同生效日起 90 日 ( 含 ) 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本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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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附加重疾保障团体疾病保险 (A 款 ) 条款 在本条款中, 本公司 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关于本附加合同 1.1 附加合同订立 1.2 附加合同生效 人保寿险附加重疾保障团体疾病保险 (A 款 ) 合同 ( 以下简称 本附加合同 ) 由主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合同 ) 的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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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 1 20% (2) = 30%- 1 2 = 60% % 2 60% 8 (1) (2) (3) 4 (4) (5) 9 F16-2

及运动感觉障碍等, 并危及生命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 (CT) 核磁共振检查 (MRI) 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 (PET)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 1. 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 2. 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 脑囊肿 脑血管性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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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地区学生意外伤害保险 附加学生重大疾病保险 (B 款 ) 条款 注册编号 :C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 合同构成 本附加险合同附加于广西地区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险合同 )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 以

(3)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时已满 2 周岁, 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提前给付保险金 上述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给付后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主合同保险金额的 自动调整 在给付上述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之后, 主合同的保险金额自动调整并按下列方法计算 : 主合同保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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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 ( 八 ) 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情形, 被保险人身故的,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 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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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七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保险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由投保人 保险人双方约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八条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 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保险人

平安财险(备-健康)[2010]主41号-平安学生幼儿重大疾病保险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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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 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 二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被保险人患本保险合同所指重大疾病,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一 ) 被保险人服用 吸食或注射毒品 ; ( 二 )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 三 ) 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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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二 ) 保险单原件 ; ( 三 )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 ( 四 ) 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 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 ( 五 )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六 )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 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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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 本附加合同终止, 我们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 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 本附加合同终止, 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3 您的义务和权利 3.1 保险费的交纳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交纳方式与主合同相同 3.2 犹豫期您于签收本附加合同后 10 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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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附加瑞利年年疾病保险 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文号 : 中意人寿 [2009] 第 112 号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本附加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中意附加瑞利年年疾病保险 的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注 1);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注 2);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 注 3) 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四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 重大器官移植术, 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 已经实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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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四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 重大器官移植术, 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 已经实施了肾脏 肝脏 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 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 ( 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 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

中意附加吉祥如意重大疾病保险 D 款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本附加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中意附加吉祥如意重大疾病保险 D 款 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本附加合同可以附加于我们供您选择的人身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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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6

海康「××××《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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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川

阅 读 指 引

阅 读 指 引

目 录 第一部分 您 ( 投保人 ) 与我们 (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的合同... 3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3 第二条 投保范围... 3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3 第三条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金额... 3 第四条 保险责任... 3 第五条 责任免除... 3 第六

阅 读 指 引

宝宝儿的综合利益说明 男性 / 女性特定重大疾病 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85 周岁前 ( 含 患合同中所列男性特定重疾 ( 肺癌 / 肝癌 / 前列腺 癌 或女性特定重疾 ( 肺癌 / 乳腺癌 / 宫颈癌 中的一种或多种, 公司将按合同约定 给付保险金 750,000 元 轻症疾病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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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宝儿的综合利益说明 男性 / 女性特定重大疾病 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85 周岁前 ( 含 患合同中所列男性特定重疾 ( 肺癌 / 肝癌 / 前列腺 癌 或女性特定重疾 ( 肺癌 / 乳腺癌 / 宫颈癌 中的一种或多种, 公司将按合同约定 给付保险金 750,000 元 轻症疾病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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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附加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七日至十七岁 本附加合同是非保证续保产品, 其保险期间为一年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时或之前向本公司支付届时约定之续保保险费以示续保, 若本公司同意并已收取该续保保险费, 则进入下一保险期间 第六条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 本附加合同效力即时

正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条款

附件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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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九 ) 核爆炸 核辐射 核污染或其他放射性污染 ; ( 十 ) 先天性疾病 * 遗传性疾病 *,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保险期间 第六条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 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保险金额 第七条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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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得益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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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是多个肢体缺失 8 是 10 是 11 是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 是良性脑肿瘤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12 是深度昏迷 13 是 双耳失聪 14 是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者踝关节近端 ( 靠近躯干端 ) 以上完全性指因肝炎病

友邦附加守护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日零时开始生效, 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生效日每年 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2.3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和主险合同一致, 且须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 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 ( 以较迟者为准 ) 之日起

Transcription:

信诚附加重大疾病附加重大疾病保障团体疾病保险 B 款 ( 信诚 [2009]243 号,2009 年 9 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 保险合同的构成 1 信诚附加重大疾病保障团体疾病保险 B 款 为本公司与投保单位双方协议达成的团体 保险合同中的相应保险计划的附加合同 ( 以下称本附加合同 ) 投保单位可申请附加于本公司供选择的团体保险主合同 ( 以下称主合同 ), 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 可以附加于主合同, 并视为主合同的一部份 主合同的约定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本附加合同未载明事项以主合同内容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约定与主合同冲突时, 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保险期间 2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一致 投保资格 3 投保单位可根据约定的方式为与投保单位具有保险利益的单位在职人员本人, 及其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规定的配偶或子女 ( 以下皆简称单位所属成员 ) 向本公司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 投保单位在职人员本人成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后, 投保单位才能为员工的配偶与子女投保 保险责任 4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 注 1), 或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被确诊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重大疾病 ( 见附录 1), 且自确诊之日起 30 天后仍生存, 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给付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在加入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保险计划, 成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起 30 天为等待期 在等待期届满前, 若被保险人因发生或确诊患有重大的疾病, 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除外责任 5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重大疾病的, 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 (1) 投保单位故意造成的 ;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3) 被保险人服用 吸食或注射毒品 ( 注 2);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 注 3)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注 4)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 注 5) 的机动车 ( 注 6);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注 7); (6) 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发生的疾病或症状以及由此引起的并发症 ;

(7)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8)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 辐射或污染 ; (9) 遗传性疾病 ( 注 8) 先天性畸形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注 9) 受益人 6 除另有约定外,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如何申请理赔 7 申领本附加合同保险金时, 应向本公司提供下列文件 : (1) 团体保险理赔申请 ; (2) 主被保险人的在职证明文件 ; (3)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文件, 如果发生保险事故者为眷属被保险人, 须同时提供与主 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文件 ; (4) 医院 ( 注 10) 诊断证明书 ( 包括 : 完整的门诊与急诊病历 出院小结 病理组织检查报告及相关的检查检验报告 ); (5) 被保险人 受益人与其他权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 (6)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继承时, 必须提供有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本公司将在收到受益人或其它权利人提供的与保险事故相关的完整的索赔资料的次日起 30 日内完成核定, 并在核定后及时通知受益人或其它权利人, 但对于事故性质 损失程 度等不明确以及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未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及时通知本公司的情况除 外 理赔后 8 本公司给付保险金后, 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9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 本附加合同及其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 (1) 本公司给付保险金后, 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 ; (2) 投保单位在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终止被保险人的保险效力 ; (3) 主合同终止 ; (4) 因其它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 本页以下空白 )

附录 1 重大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 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是指以下列出的疾病 疾病状态或手术疾病状态或手术 其中有 * 标记的重大疾病的疾病定义是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联合制定的首部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 无 * 标记的重大疾病的疾病定义是本公司增加的疾病定义公司增加的疾病定义 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 应当由专科医生 ( 注 11) 明确诊断 * 恶性肿瘤 1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 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 可以经血管 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 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 (1) 原位癌 ; (2)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 (3) 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 (4) 皮肤癌 ( 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 (5)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 (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 急性心肌梗塞 2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 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 件 : (1) 典型临床表现, 例如急性胸痛等 ; (2) 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 (3) 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 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 (4) 发病 90 天后, 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 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 50% * 脑中风后遗症 3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 栓塞或梗塞, 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 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 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 碍 :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注 12);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注 13 和注 14);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 注 15) 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 4 重大器官移植术, 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 已经实施了肾脏 肝脏 心脏或肺脏的异体 移植手术

细胞移植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 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 ( 包 括骨髓造血干细胞 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 ) 的异体移植手术 * 冠状动脉搭桥术 ( 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 5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 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 心导管球囊扩张术 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 腔 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 终末期肾病 ( 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 * 多个肢体缺失 6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 达到尿毒症期, 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 90 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7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 ( 靠近躯干端 ) 以上完全性断离 *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8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 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 且经血清学或病毒 学检查证实, 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 (2) 肝性脑病 ; (3) B 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 (4) 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 良性脑肿瘤 9 指脑的良性肿瘤, 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 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 精神症状 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 并危及生命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 (CT) 核磁共振检查 (MRI) 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 (PET)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 (1) 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 (2) 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 脑囊肿 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10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持续性黄疸 ; (2) 腹水 ; (3) 肝性脑病 ; (4) 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11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功能障碍, 指疾 病确诊 180 天后, 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 以上 * 深度昏迷 12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 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 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 (Glasgow coma scale) 结果为 5 分或 5 分以下, 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 96 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 双耳失聪 13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 ( 注 16) 性丧失, 在 500 赫兹 1000 赫 兹和 2000 赫兹语音频率下, 平均听阈大于 90 分贝, 且经纯音听力测试 声导抗检测或 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 双目失明 14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 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 (1) 眼球缺失或摘除 ; (2) 矫正视力低于 0.02( 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 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 (3) 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 瘫痪 15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 失, 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 180 天后, 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 全僵硬, 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 心脏瓣膜手术 *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16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 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17 指因大脑进行性 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 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 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 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 (CT) 核磁共振检查 (MRI) 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 (PET)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 严重脑损伤 18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 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 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 (CT) 核磁共振检查 (MRI) 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 (PET)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指脑损伤 180 天后, 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 以上 * 严重帕金森病 19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 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 共济失调等 须满足下列全 部条件 : (1) 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 (2)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 严重 Ⅲ 度烧伤 20 指烧伤程度为 Ⅲ 度, 且 Ⅲ 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 20% 或 20% 以上 体表面 积根据 中国新九分法 计算 *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21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 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 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 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 ( 注 17), 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 30mmHg *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22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 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 进行性延 髓麻痹症 原发性侧索硬化症 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 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 语言能力丧失 23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 经过积极治疗至少 12 个月 ( 声带完全切 除不受此时间限制 ), 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4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 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 须满足 下列全部条件 : (1) 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

(2) 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 1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 0.5 10 9 /L ; 2 网织红细胞 <1%; 3 血小板绝对值 20 10 9 /L * 主动脉手术 25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 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 置换 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 的手术 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 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严重慢性呼吸衰竭 26 指患有慢性呼吸系统疾病或其它导致呼吸功能障碍的慢性疾病而出现永久不可逆性的 慢性呼吸衰竭, 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休息时出现呼吸困难 ; (2) 动脉氧分压 (PaO 2 )< 50mmHg; (3) 动脉血氧饱和度 (SaO 2 )< 80%; (4) 因缺氧必须接受持续的输氧治疗 严重心肌病 27 指因原发性心肌病导致心室功能损害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心功能衰竭, 心功能衰竭程度 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 严重多发性硬化症 28 是中枢神经系统白质多灶性脱髓鞘病变, 病变有时累及灰质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CT 或 MRI 证实存在中枢神经系统多发脱髓鞘病灶 ; (2) 永久不可逆性的视神经 脑干和脊髓损害的症状和体征持续 180 天以上 ; (3) 有上述症状体征恶化缓解的病史记录 附录 2 注 1 名词释义意外伤害事故 外来的 不可预见的 突发的 非本意的 非由疾病引起的, 并以此为直接原因使身体 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注 2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 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 ( 冰毒 ) 吗啡 大麻 可卡 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它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但不包括由医生 开具用于治疗疾病的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注 3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 发生保险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 道路交通法规规定的标准 注 4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没有驾驶证驾驶 ;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 (3) 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 (4) 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 (5)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 无教练员随车指导, 或不按指定时间 路线学习驾车 ; (6)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注 5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没有机动车行驶证 ; (2) 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按时进行或通过安全技术检验 注 6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 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 式车辆 注 7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英文缩写为 HIV 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 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感染艾滋病病毒 ; 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患艾滋病 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为准 注 8 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 ( 染色体和基因 ) 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 通常 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为准 注 9 注 10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医院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先天性畸形 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确定 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正式评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之公立医院, 但不包括精神病院 专科疾病防治所及专供康复 休养 戒毒 戒酒 护理 养老 美容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之医疗机构, 也不包括各类诊所 门诊部及台湾 香港 澳门的医疗机构 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 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您可以通过我们的网站及客户服务热线获知最新的医院名单 若国家有关部门对于医院

的评级标准有更改或取消, 我们保留调整医院定义的权利 注 11 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医师资格证书 ;2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医师执业证书, 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 3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 医师职称证书 ;4 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注 12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两大关节僵硬, 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肢体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 或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注 13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 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 ( 包括口唇音 齿舌音 口盖音和喉头音 ) 中 的任何三种 或声带全部切除, 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注 14 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 以致不能作咀 嚼吞咽运动, 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注 15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 :1 穿衣 : 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 移动 : 自己从一个房间 到另一个房间 ;3 行动 : 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4 如厕 : 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 进 食 : 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 洗澡 : 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注 16 永久不可逆 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经过积极治疗 180 天后, 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 段恢复 注 17 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 ( 本页以下空白 ) 指在治疗情况下不能无症状地进行任何体力活动, 休息时可有心力衰竭或心绞痛症状, 并且体检及实验室检查显示有心功能异常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