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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肾病 ( 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 除此六种疾病外, 对于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内的其它疾病种类, 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使用 ; 同时, 上述疾病应当使用本规范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 2.2 根据市场需求和经验数据, 各保险公司可以在其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增加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外的其它疾病种类, 并自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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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开发报告

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 会员及其配偶 子女 父母之间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的 ; 2. 故意自伤 故意犯罪 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的 ; 3. 服用 吸食或注射毒品 ; 4. 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5. 会员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6. 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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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请保险金时,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 一 ) 投保单位证明 ; ( 二 )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 三 ) 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病历及检查报告, 或本公司认可的其它证明或资料 ; ( 四 )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大众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第七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八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 应提交以下材料, 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 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第 6 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重大疾病, 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提前给付保险金, 给付后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同一主合同下 中 意附加理财配偶定 期寿险 保险金额的自动调整 给付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之后, 同一主合同下 中意附加理财配偶定期寿险 的保险金额自动调整并按下列方法

23. 语言能力丧失 2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5. 主动脉手术 26. 严重多发性硬化 27. 严重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28. 脊髓灰质炎 29. 全身性 ( 型 ) 重症肌无力 30. 重症急性坏死性筋膜炎本合同生效日起 90 日 ( 含 ) 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本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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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运动感觉障碍等, 并危及生命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 (CT) 核磁共振检查 (MRI) 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 (PET)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 1. 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 2. 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 脑囊肿 脑血管性疾

( 一 )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 二 )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 三 )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四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 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 已经实施了肾脏 肝脏 心脏或肺脏的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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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地区学生意外伤害保险 附加学生重大疾病保险 (B 款 ) 条款 注册编号 :C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 合同构成 本附加险合同附加于广西地区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险合同 )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 以

(3)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时已满 2 周岁, 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提前给付保险金 上述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给付后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主合同保险金额的 自动调整 在给付上述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之后, 主合同的保险金额自动调整并按下列方法计算 : 主合同保险金额 =

人保寿险附加重疾保障团体疾病保险 (A 款 ) 条款 在本条款中, 本公司 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关于本附加合同 1.1 附加合同订立 1.2 附加合同生效 人保寿险附加重疾保障团体疾病保险 (A 款 ) 合同 ( 以下简称 本附加合同 ) 由主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合同 ) 的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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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 1 20% (2) = 30%- 1 2 = 60% % 2 60% 8 (1) (2) (3) 4 (4) (5) 9 F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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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 ( 八 ) 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情形, 被保险人身故的,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 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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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宝儿的综合利益说明 男性 / 女性特定重大疾病 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85 周岁前 ( 含 患合同中所列男性特定重疾 ( 肺癌 / 肝癌 / 前列腺 癌 或女性特定重疾 ( 肺癌 / 乳腺癌 / 宫颈癌 中的一种或多种, 公司将按合同约定 给付保险金 750,000 元 轻症疾病保险金 :

宝宝儿的综合利益说明 男性 / 女性特定重大疾病 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85 周岁前 ( 含 患合同中所列男性特定重疾 ( 肺癌 / 肝癌 / 前列腺 癌 或女性特定重疾 ( 肺癌 / 乳腺癌 / 宫颈癌 中的一种或多种, 公司将按合同约定 给付保险金 750,000 元 轻症疾病保险金 :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七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保险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由投保人 保险人双方约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八条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 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保险人

中意附加吉祥如意重大疾病保险 D 款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本附加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中意附加吉祥如意重大疾病保险 D 款 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本附加合同可以附加于我们供您选择的人身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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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安枕无忧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 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 二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被保险人患本保险合同所指重大疾病,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一 ) 被保险人服用 吸食或注射毒品 ; ( 二 )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 三 ) 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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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残疾人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重大疾病保险 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残疾人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在投保残疾人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以下简称 主险 ) 的基础上, 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 本附加合同终止, 我们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 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 本附加合同终止, 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3 您的义务和权利 3.1 保险费的交纳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交纳方式与主合同相同 3.2 犹豫期您于签收本附加合同后 10 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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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附加瑞利年年疾病保险 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文号 : 中意人寿 [2009] 第 112 号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本附加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中意附加瑞利年年疾病保险 的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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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6

( 二 ) 保险单原件 ; ( 三 )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 ( 四 ) 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 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 ( 五 )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六 )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 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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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四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 重大器官移植术, 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 已经实施了肾脏 肝脏 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 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 ( 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 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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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注 1);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注 2);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 注 3) 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四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 重大器官移植术, 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 已经实施了

日零时开始生效, 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生效日每年 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2.3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和主险合同一致, 且须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 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 ( 以较迟者为准 ) 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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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6

目 录 第一部分 您 ( 投保人 ) 与我们 (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的合同... 3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3 第二条 投保范围... 3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3 第三条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金额... 3 第四条 保险责任... 3 第五条 责任免除... 3 第六

阅 读 指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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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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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您 ( 投保人 ) 与我们 (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的合同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太平附加真爱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07 合同 ( 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 依您的申请, 可附加于我们提供的主合同之上, 经我们审核同意, 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中列明后生效 主合同的条款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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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附加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七日至十七岁 本附加合同是非保证续保产品, 其保险期间为一年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时或之前向本公司支付届时约定之续保保险费以示续保, 若本公司同意并已收取该续保保险费, 则进入下一保险期间 第六条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 本附加合同效力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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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信诚附加多次额外给付长期重大疾病附加多次额外给付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 信诚 [2009]220 号,2009 年 9 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 保险合同的构成 1 信诚附加多次额外给付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 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 可附加于 我们可供选择的人身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主合同 ) 主合同的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若主合同的条款与本附加合同冲突时, 以本附 加合同为准 投保年龄 2 您可为与您具有保险利益的 且出生满 30 天至 55 周岁的人士 ( 以下简称被保险 人 ) 投保本附加合同 保险金额 3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保险责任的开始 4 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时, 主合同的保险责任开始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 如您在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 经我们审核同意后会在合同上批注, 我们对本附加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生效之日 24 时开始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为准 保险期间 5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 至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终止时止 保险费 6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以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为基础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 若预期的疾病发生率发生重大变化, 则我们保留调整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率的权利 保险费率的调整, 适用于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和性别的所有被保险人, 并须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如有保险费率的调整, 我们将以书面形式于保单周年日前通知您 我们调整保险费率后, 您需自调整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按新的保险费率缴付保险费 保险费率调整前您已经缴纳的保险费不受影响 保险责任 7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 我们将所保障的 28 种重大疾病 ( 见附录 1) 分为 5 个组别 ( 见附录 2), ),), 并承担如下重大疾病保险责任 : (1) 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且在本附加合同的缴费期内在等待期届满后且在本附加合同的缴费期内确诊患有重大疾病 ( 以下简称疾病 A), ),), 并已领取必须同时依附的其它附加疾病保险的重大疾病保险金 ( 简称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我们将豁免本附加合同后续剩余年度应交的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豁免保险费从被保险人确诊疾病 A 后的下一期保险费开始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 ( 以较迟者为准 ) 起 90 天为等待期 在等待期届满前, 若被保险人发生并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但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重导致重大疾病的, 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2)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自疾病 A 确诊日起满 365 天后, 如果被保险人确诊患本附加合同列明的疾病 A 所属组别以外其它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 ( 以下简称疾病 B), ),), 并自确诊之日起生存期满 30 天, 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若疾病 B 确诊为恶性肿瘤, 则一并一并参照参照第 (4) 点的条件进行给付 (3)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疾病 B 确诊日起满 365 天之后, 如果被保险人又一次确诊患本附加合同列明的疾病 A 及疾病 B 所属组别以外其它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 ( 以下简称疾病 C), ),), 并自确诊之日起生存期满 30 天, 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随即终止 若疾病 C 确诊为恶性肿瘤, 则一并参照参照第 (4) 点的条件进行给付的条件进行给付 (4) 恶性肿瘤二次给付保险金 : 在已生效的其他附加疾病保险合同和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 恶性肿瘤 ( 含转移或复发的恶性肿瘤 ) 最多可获两次给付保险金保障, 即 : - 第一次恶性肿瘤保险金由已生效的其他附加疾病保险合同给付, 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由本附加合同给付 ; - 或两次恶性肿瘤保险金均由本附加合同给付 获得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必须是自首次恶性肿瘤的治疗结束日起生存满 5 年后, 再次确诊患有恶性肿瘤 ( 含转移或复发的恶性肿瘤 ) 本附加合同给付的恶性恶性肿瘤保险金肿瘤保险金视为履行给付视为履行给付第二或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给付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恶性肿瘤保险金属于给付属于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理赔保险金, 则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后本附加合同效力效力终止终止 除外责任 8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重大疾病的,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1) 您故意造成的 ;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故意犯罪或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3) 被保险人服用 吸食或注射毒品 ( 注 4);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 注 5)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注 6), 或驾驶无有 效行驶证 ( 注 7) 的机动车 ( 注 8);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注 9); (6) 战争 军事冲突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7)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 辐射或污染 ;

(8) 遗传性疾病 ( 注 10),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注 11) 受益人 9 除另有约定外,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如何申请申请理赔 10 申领重大疾病保险金时, 应向我们提供下列文件 : (1) 理赔申请书 ; (2) 保险合同 ; (3)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文件 ; (4) 医院 ( 注 12) 诊断证明文件 ( 包括 : 完整的门诊及急诊病历 出院小结 病理组织检查报告及相关的检查检验报告 ); (5) 您 被保险人 受益人与其他权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合同效力的终止 11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 (1) 您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终止合同, 本附加合同效力自我们收到终止申请当日 24 时终止 合同效力终止后, 我们在扣除手续费 ( 注 13) 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 (2) 主合同效力终止或变更为减额缴清保险 ; (3)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 (4) 因所依附的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的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 本页以下空白 )

附录 1 重大疾病名称和疾病称和疾病定义 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是的重大疾病是指以下列以下列出的疾病的疾病 疾病疾病状态状态或手术手术 其中有 * 标记的重大疾病的疾病的重大疾病的疾病定义定义是由中是由中国保险行保险行业协会与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联国医师协会联合制合制定的首部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定义 无 * 标记的重大疾病的疾病的重大疾病的疾病定义定义是我是我公司增加的疾病定义定义 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 应当由专科医专科医生 ( 注 14) 明确诊断 * 恶性肿瘤 1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 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 可以经血管 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 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 (1) 原位癌 ; (2)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 (3) 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 (4) 皮肤癌 ( 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 (5)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 (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 急性心肌梗塞 2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 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 (1) 典型临床表现, 例如急性胸痛等 ; (2) 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 (3) 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 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 (4) 发病 90 天后, 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 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 50% * 脑中风后遗后遗症 3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 栓塞或梗塞, 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 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肢体机能机能完全丧失 ( 注 15); (2) 语言能力或能力或咀嚼吞咽咀嚼吞咽能力能力完全丧失 ( 注 16 和注 17);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六项基本日本日常生活活活活动 ( 注 18) 中 的三 项或三项以上

* 重大器官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4 重大器官移植术, 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 已经实施了肾脏 肝脏 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 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 ( 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 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 ) 的异体移植手术 * 冠状动脉搭桥术 ( 或称冠状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 5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 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 心导管球囊扩张术 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 术 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 终末期肾病 ( 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 6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 达到尿毒症期, 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 90 天 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 多个肢体缺失 7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 ( 靠近躯干 端 ) 以上完全性断离 * 急性或性或亚急亚急性重症肝炎 8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 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 且经血清学 或病毒学检查证实, 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 (2) 肝性脑病 ; (3)B 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 (4) 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 良性脑肿瘤 9 指脑的良性肿瘤, 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 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 精神症状 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 并危及生命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 (CT) 核磁共振检查 (MRI) 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 (PET)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 (1) 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 (2) 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 脑囊肿 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 慢性肝功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10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持续性黄疸 ; (2) 腹水 ; (3) 肝性脑病 ; (4) 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 脑炎后遗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后遗症 11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功能障 碍, 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 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 深度昏迷 12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 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 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 (Glasgow coma scale) 结果为 5 分或 5 分以下, 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 96 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 双耳失聪 13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永久不可不可逆 ( 注 19) 性丧失, 在 500 赫兹 1000 赫兹和 2000 赫兹语音频率下, 平均听阈大于 90 分贝, 且经纯音听力测试 声导 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 双目失明 14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 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 (1) 眼球缺失或摘除 ; (2) 矫正视力低于 0.02( 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 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 (3) 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 瘫痪 15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肢体机能永久 完全丧失, 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 180 天后, 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 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 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 心脏瓣膜手术 16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 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17 指因大脑进行性 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 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 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 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 (CT) 核磁共振检查 (MRI) 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 (PET)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 严重脑损脑损伤 18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 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 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 (CT) 核磁共振检查 (MRI) 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 (PET)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指脑损伤 180 天后, 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 严重帕金森病 19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 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 共济失调等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 (2)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 严重 Ⅲ 度烧伤 20 指烧伤程度为 Ⅲ 度, 且 Ⅲ 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 20% 或 20% 以上 体表面积根据 中国新九分法 计算 * 严重原发性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21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 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 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 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学会心功能状态状态分级 IV 级 ( 注 20), 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 30mmHg *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22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 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 进 行性延髓麻痹症 原发性侧索硬化症 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 须满足自主生活能 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 语言能力能力丧失 23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 经过积极治疗至少 12 个月 ( 声带 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 ), 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 重型再生障再生障碍性贫血 24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 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 (2) 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 1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 0.5 10 9 /L ; 2 网织红细胞 <1%; 3 血小板绝对值 20 10 9 /L * 主动脉手术 25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 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 置换 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 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 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严重慢性呼吸衰竭 26 指患有慢性呼吸系统疾病或其它导致呼吸功能障碍的慢性疾病而出现永久不可 逆性的慢性呼吸衰竭, 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休息时出现呼吸困难 ; (2) 动脉氧分压 (PaO 2 )< 50mmHg; (3) 动脉血氧饱和度 (SaO 2 )< 80%; (4) 因缺氧必须接受持续的输氧治疗 严重心肌心肌病 27 指因原发性心肌病导致心室功能损害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心功能衰竭, 心功能衰 竭程度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 严重多发性硬化症 28 是中枢神经系统白质多灶性脱髓鞘病变, 病变有时累及灰质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 件 : (1)CT 或 MRI 证实存在中枢神经系统多发脱髓鞘病灶 ; (2) 永久不可逆性的视神经 脑干和脊髓损害的症状和体征持续 180 天以上 ; (3) 有上述症状体征恶化缓解的病史记录

附录 2 重大疾病分组 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 28 种重大疾病分为以下五组 第一组重大疾病 1. 恶性肿瘤 ; 2.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3.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 4. 终末期肾病 ( 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 5.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 6. 严重慢性呼吸衰竭 第二组重大疾病 1. 脑中风后遗症 ; 2. 良性脑肿瘤 ; 3.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 4. 深度昏迷 ; 5. 瘫痪 ; 6.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 7. 严重脑损伤 ; 8. 严重帕金森病 ; 9.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 10. 严重多发性硬化症 11. 双耳失聪 ; 12. 双目失明 ; 13. 语言能力丧失 第三组重大疾病 1. 急性心肌梗塞 ; 2. 冠状动脉搭桥术 ( 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 3. 心脏瓣膜手术 ;

4.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 5. 主动脉手术 ; 6. 严重心肌病 第四组重大疾病 1.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 第五组重大疾病 1. 多个肢体缺失 ; 2. 严重 Ⅲ 度烧伤 ; 附录 3: 名词释义 注 1 周岁 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 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 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 不足一年的不计 注 2 保单周年日本合同的保单周年日以保险单所载日期为准 本合同满第一个保单年度时所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为首个保单周年日 注 3 意外伤害事故外来的 不可预见的 突发的 非本意的 非由疾病引起的, 并以此为直 接原因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注 4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 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 ( 冰毒 ) 吗啡 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它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用于治疗疾病的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注 5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 发生保险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 含量达到或超过道路交通法规规定的标准 注 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没有驾驶证驾驶 ;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

(3) 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 (4) 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 (5)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 无教练员随车指导, 或不按指定时间 路线学习驾车 ; (6)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注 7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没有机动车行驶证 ; (2) 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按时进行或通过安全技术检验 注 8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 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 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注 9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 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英文缩写为 HIV 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 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感染艾滋病病毒 ; 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患艾滋病 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为准 注 10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 ( 染色体和基因 ) 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 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为准 注 11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 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先天性畸形 变 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 类 (ICD-10) 确定 注 12 医院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正式评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之公立医院, 但不包括精神病院 专科疾病防治所及专供康复 休养 戒毒 戒 酒 护理 养老 美容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之医疗机构, 也不包 括各类诊所 门诊部及台湾 香港 澳门的医疗机构 该医院必须具有 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 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 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您可以通过我们的网站及客户服务热线获知最新的医院名单 若国家有关部门对于医院的评级标准有更改或取消, 我们保留调整医院定义的权

利 注 13 手续费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营业费用及佣金之和 第一年手续费为未满期 保险费的 65%, 第二年 ( 含 ) 后手续费为未满期保险费的 25% 注 14 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 医师资格证书 ;(2)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医师执业证书, 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 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 医师职称证书 ;(4) 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 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注 15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 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肢体是指包 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注 16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 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 ( 包括口唇音 齿舌音 口盖音和喉头音 ) 中的任何三种, 或声带全部切除, 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 害而患失语症 注 17 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 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 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注 18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 :1 穿衣 : 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 移动 : 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 行动 : 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4 如厕 : 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 进食 : 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 洗澡 : 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注 19 永久不可逆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经过积极治疗 180 天后, 仍无法 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注 20 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 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 指在治疗情况下不能无症状地进行任何体力活动, 休息时可有心力衰竭 或心绞痛症状, 并且体检及实验室检查显示有心功能异常的证据 ( 本页以下空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