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扩大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范围所需经费的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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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度中小学教师系列 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名单 ( 共 1837 人, 其中小中高 484 人 ) 一 区直单位 ( 共 19 人, 其中小中高 8 人 ) ( 一 ) 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11 人 )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 (2 人 ): 文向东殷志琴 广西民族大学 (1 人



北化大校学发[2005]16号 签发人:任新钢


Transcription:

附件 1 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 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还款负担,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 财教 2009 15 号 ) 的精神,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 2011 年起, 对毕业后自愿到我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 服务期在 3 年以上 ( 含 3 年 ) 的高校毕业生, 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 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 含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下同 ) 的, 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本办法中高校毕业生是指全区普通高等学校中全日制本专科生 ( 含高职 ) 研究生 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 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应届毕业生 定向 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艰苦边远地区是指我区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的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 ( 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 下同 ) 第五条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 : 3

( 一 ) 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 事业单位和国有或国有控股中小企业单位, 包括乡 ( 镇 ) 政府机关 农村中小学 国有农 ( 林 ) 场 农业技术推广站 畜牧兽医站 乡镇卫生院 计划生育服务站 乡镇文化站等 ; ( 二 ) 工作现场地处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 地震 地质 水电施工 煤炭 石油 航海 核工业等中央和自治区直属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第六条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高校毕业生, 可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 ( 一 )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热爱祖国, 遵守宪法和法律 ; ( 二 ) 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诚实守信, 道德品质良好, 学习成绩合格 ; ( 三 ) 毕业时自愿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 服务期在 3 年以上 ( 含 3 年 ) 第七条每个高校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 6000 元 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 6000 元的, 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 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 6000 元的, 按照每年 6000 元的金额实行代偿 本科 专科 ( 高职 ) 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 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4

第八条自治区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 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 1/3,3 年代偿完毕 第九条按本办法确定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所需资金, 由自治区财政安排 广西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应按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 合理测算出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年度所需资金, 并将其编入自治区教育厅部门预算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项目申请情况和财力可能安排代偿资助专项资金 第十条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 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 ( 一 ) 高校毕业生在毕业离校前向学校领取 广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申请人在落实有关就业单位后, 必须在当年 11 月 30 日前向学校递交 广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 一式两份 ) 和毕业生本人 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 3 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逾期不再受理 ( 二 ) 高校收集上述材料后, 按本办法规定, 审查申请资格, 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 广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和 广西高校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汇总表 集中报送广西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审批 广西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在一 5

个月内将审批确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学生名单通知有关高校及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同时将有关审批文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广西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接受申请资料截止时间为每年 12 月 20 日 ( 三 ) 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并申请代偿的高校毕业生, 应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按正常程序签订毕业后的还款计划书, 并自行支付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代偿程序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经广西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审定后, 自治区教育厅应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 于每年 2 月 15 日前将代偿经费分配下达各有关高校, 由高校于每年 3 月 15 日前代为偿还给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或返还给高校毕业生本人 根据国家助学贷款的不同模式分别按以下方式进行代偿 : ( 一 )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为避免出现违约的情况, 获代偿资格学生应按原签订的还款计划书继续自行支付贷款本息直至首次代偿成功, 之后不需再支付贷款本息 ; 此前已自行偿还的本息, 由学校在代偿时存入学生的个人账户或由学生凭经办银行的存款和扣款凭证到学校报账领取 经办银行应在收到广西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确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学生名单的一个月内, 为借款毕业 6

学生按照本办法中的有关代偿规定调整还款计划, 调整为贷款本息一年一付, 分三年付清 ; 并在首次代偿成功后将获得代偿资格学生已自行支付贷款本息的情况提供给其原所在高校, 以便于高校向已获代偿资格并自行偿还了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学生支付代偿资金 ( 二 )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高校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后, 仍需按原签订的还款计划书在每年 12 月底前自行支付贷款本息 ; 此前已自行偿还的本息, 由学校在代偿时存入学生的个人账户或由学生凭经办银行的存款和扣款凭证到学校报账领取 经办银行应将获得代偿资格学生已自行支付贷款本息的情况提供给其原所在高校, 以便于高校向已获代偿资格并自行偿还了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学生支付代偿资金 第十二条高校毕业生所在高校要建立与就业单位 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资助管理部门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定期联系制度, 并请就业单位协助提供高校毕业生的工作动态 高校需在每年 11 月 30 日前对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当年在职在岗情况进行了解和书面确认, 并将结果报送广西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资助管理部门要配合高校做好辖区内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在职在岗情况的调查和确认工作 7

高校要专门为经资格审查合格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高校毕业生建立完整准确的档案, 并将高校毕业生在本学段学习期间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情况书面通知毕业生本人 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同时, 还应主动了解并定期向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通报毕业生的工作情况, 以便经办银行及时掌握借款学生的动态情况, 做好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贷后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除因正常调动 提拔 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 ( 但不能离开本办法规定的艰苦地区县域范围的工作岗位 ), 对于未满 3 年服务期, 提前离开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 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应要求其及时向办理代偿的原高校申请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对于取消学费代偿资格的毕业生, 高校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广西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广西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的代偿 对于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 改由其本人重新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新的还款计划书, 自行负责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就业单位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高校, 并凭毕业生重新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还款计划书为其办理离职手续 高校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广西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对于不及时向高校提出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8

申请 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 提前离岗的高校毕业生, 一律视为严重违约, 国家有关部门要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第十四条有关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对代偿资金实行分账核算, 专款专用, 不得截留 挤占 挪用, 同时应接受财政 审计 纪检监察 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对于弄虚作假的高校和高校毕业生, 一经查实, 除收回国家代偿资金外, 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自治区财政厅 教育厅印发的 关于印发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 桂财教 2009 087 号 ) 同时作废 附表 :1. 广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2. 广西高校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汇总表 3. 广西获代偿资助高校毕业生在职在岗情况调查表 9

附表 1 10

附表 2 11

附表 3 12

附件 2 毕业生 就业单位 毕业学校 13

第一条本 就业协议书 适用于初次就业的普通高校 ( 含研究生培养单位 ) 的全日制本专科生 ( 含高职 ) 研究生 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和毕业学校 ; 符合 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 第二条签订本就业协议应当遵守平等 自愿 诚信的原则 第三条毕业生与就业单位有权利了解对方的实际情况, 被了解方应当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 不得弄虚作假 第四条 就业协议书 如增加其他约定条款, 约定条款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不得损害学校 就业单位和毕业生的声誉及合法权益 第五条本协议经毕业生和就业单位 毕业学校签字盖章后生效, 经毕业学校确认后作为毕业生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依据 第六条本协议一式三份, 毕业生 就业单位 毕业学校各一份 14

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 第一条毕业生自愿到就业单位工作, 承诺服务期限为三年或三年以上 第二条就业单位愿意接收毕业生到本单位就业, 并向毕业学校及时提供毕业生在职在岗工作变动情况 就业单位安排毕业生工作岗位情况 : 第三条毕业生未达到三年服务期限提前离岗时, 需在离岗前 10 日向就业单位和毕业学校书面提出离岗申请 第四条毕业生未达到三年服务期限离岗后, 就业单位应在 10 日内书面告知毕业学校 第五条毕业生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代偿资格后, 毕业学校每年 6 月 12 月向就业单位了解其在职在岗情况 第六条其他约定 : 毕业生签字 : 用人单位签字 盖章 : 年月日年月日 毕业学校盖章 : 年月日 15

附件 3 南宁市 (2): 隆安县 马山县柳州市 (2): 三江侗族自治县 融水苗族自治县桂林市 (1): 龙胜各族自治县百色市 (10): 田东县 平果县 德保县 靖西县 那坡县 凌云县 乐业县 田林县 隆林各族自治县 西林县河池市 (9):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南丹县 天峨县 凤山县 东兰县 巴马瑶族自治县 都安瑶族自治县 大化瑶族自治县来宾市 (2): 金秀瑶族自治县 忻城县崇左市 (2): 天等县 龙州县 主题词 :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2011 年 7 月 15 日印发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