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江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根据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 ( 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 ), 结合本公司 ( 以下简称公司 ) 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 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 我们对公司 2015 年 12 月 31 日 (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 ) 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 重要声明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 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 评价其有效性, 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 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及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 资产安全 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 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 促进实现发展战略 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 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 此外, 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 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 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 内部控制评价结论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 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 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董事会认为, 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 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 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 一 ) 内部控制评价范围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 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 : 本公司以及所有子公司,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 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 : 组织架构 发展战略 人力资源 采购业务 资产管理 销售业务 研究与开发 工程项目 担保业务 资金管理 财务报告 合同管理 对外投资 子公司管理 ( 二 ) 内部控制评价依据公司依据 企业内部控制规范 及其配套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 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相关制度 流程 指引等文件规定, 组织开展内部评价工作 ( 三 ) 内部控制评价程序和方式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严格遵循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评价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及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的要求, 结合公司实际经营管理情况和业务特点, 通过自查和检查 测试和查验 访谈和讨论等方式, 定期进行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 确认评价范围内的内部控制缺陷 ( 四 )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内部控制情况 : 1 资金管理公司制订了 全面预算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 资金管理制度 票据管理制度 等相关制度规范, 制定并发布了严格详细的资金审批业务流程图 公司建立了财务相关岗位工作标准, 确保不相容岗位分离, 印章分开保管, 付款业务多级审核 资金定期盘点等业务规范 2 对外投资为规范公司进行风险投资行为, 防范投资风险, 强化风险控制, 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制订和完善
了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对外委托投资管理办法 对外投资日常管理流程手册 和 投资项目决策流程 等制度 3 信息披露公司通过 信息披露制度 对公开信息披露和重大内部事项沟通进行全程 有效的控制 公司建立了重大事项内部传递体系, 通过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流程 明确公司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公司通过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公司将信息披露的责任明确到人, 明确信息公开披露前的内部保密措施, 规定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已经泄露或公司认为无法确保该信息绝对保密时应采取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和对外披露的措施等,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4 子公司管理公司建立了 子公司管理办法 子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母子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和 外派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规范子公司经营管理, 下达和传递公司经营管理方针和策略, 明确子公司董监高人员的工作职责, 统一财务政策和人力资源规划 在子公司经营管理上采取计划管理和授权管理相结合的方式, 并建立了严格的目标经营责任制 ; 统一资金调配 资源集约调控 资产风险预警 内部审计 责任追究等相关制度 ; 统一内部控制制度 对外担保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等重大制度的授权和审批流程 公司制定了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和 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流程, 要求子公司定期向母公司报送财务及经营报表, 对其重大事项进行管理, 以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抵抗风险能力 5 关联交易公司通过 公司章程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及其他相关制度对关联方关系的确认 关联交易价格 关联交易的批准权限 关联交易的回避与决策程序 对控股股东的特别限制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法律责任做了明确的规定, 并规范关联交易行为, 从而合理保证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6 财务报告公司严格遵守企业会计准则, 建立了财务会计相关内部控制规范, 并使用 SAP 软件建立了公司 ERP 信息化系统, 确保公司各项业务发生被会计系统记录并在报表中如实进行反映 公司建立了会计核算 复核和稽核等相关核查制度, 并定期
由内审部门对财务报告的真实 准确性进行检查, 确保了财务报告真实 准确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 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 的主要方面, 不存在重大遗漏 四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 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 结合公司规模 行业特征 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 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 ( 一 )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利润表相关的, 以利润总额衡量 : 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利润总额的 5%, 则认定为一般缺陷 ; 如果超过利润总额的 5% 但小于 10%, 则为重要缺陷 ; 如果超过利润总额的 10%, 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总额相关的, 以资产总额指标衡量 : 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资产总额的 0.5%, 则认定为一般缺陷 ; 如果超过资产总额的 0.5% 但小于 1% 认定为重要缺陷 ; 如果超过资产总额 1%, 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2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 : 1 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 ; 2 公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 ; 3 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 ; 4 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门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2)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 : 1 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 2 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
3 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 4 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 完整的目标 (3)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一般缺陷的迹象包括 : 除上述重大缺陷 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 二 )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参照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执行 (2)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以缺陷对业务流程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发生的可能性作判定, 认定标准如下 : 1 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小, 会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 或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 或使之偏离预期目标为一般缺陷 ; 2 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高, 会显著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 或显著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 或使之显著偏离预期目标为重要缺陷 ; 3 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高, 会严重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 或严重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 或使之严重偏离预期目标为重大缺陷 五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重要缺陷 2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 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重要缺陷 六 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报告期内, 公司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浙江江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