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阅读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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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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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二零一三年六月八日

意外条款

前言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 行业标准 ) 1 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 1.1 脑膜的结构损伤 1.2 脑的结构损伤, 智力功能障碍 1.3 意识功能障碍 2 眼, 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2.1 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 2.2 视功能障碍 2.3 眼球的晶状体结构损伤 2.4 眼睑结构损伤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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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中国法医学会 联合发布 二零一三年六月八日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 行业标准 ) 说明 : 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 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 最重为第一级, 最轻为第十级 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 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0%, 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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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伤害 ; (10)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 私自服用 涂用 注射药物 ; (11) 细菌或病毒感染 ( 但因意外事故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 (12)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13) 任何恐怖分子行为 ; (14)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 (15) 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为诊疗或就

友邦附加轨交轮船/营运汽车/航空/私有汽车/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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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 则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 若投保人于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附加本附加合同并支付应付保险费, 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 则本附加合同 生效, 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生效日期为准 第五条投保年龄 保险期间及续保本附加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首次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日至六十

友邦附加轨交轮船/营运汽车/航空/私有汽车/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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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友邦附加轨交轮船/营运汽车/航空/私有汽车/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保险

条款目录 一 您与我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 1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1 二 我们订立合同时要确认... 1 第二条投保范围... 1 第三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1 第四条职业或工种的确定... 2 三 合同的生效及保险责任的开始... 2 第五条保险合同的成立 生效... 2 第六条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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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阅读指引

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意外医疗给付附加合同条款

在保险期间内, 前述第 ( 一 ) ( 二 ) 款下的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 额为限 二 责任免除 :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 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 一 )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 ( 二 )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

在保险期间内, 前述第 ( 一 ) ( 二 ) 款下的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 额为限 二 责任免除 :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 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 一 )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 ( 二 )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民用管道煤气综合保险

阅读指引

情况出具资料或进行司法鉴定 第八条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申请伤残保险金时, 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 1. 保险单 ; 2. 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 3. 二级以上 ( 含二级 ) 医院 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鉴定书 ; 4. 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

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 应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出具资料或进行司法鉴定 第八条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申请伤残保险金时, 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 1. 保险单 ; 2. 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 3. 二级以上 ( 含二级 ) 医院 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

第一部分 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第一条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附加合同 ) 须与基本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合同 ) 同时投保 主合同的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不一致, 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保险费 缴费期满日载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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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被保险人驾驶非机动车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 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 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 ( 二 ) 款约定的

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前言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 行业标准 ) 1 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 1.1 脑膜的结构损伤 1.2 脑的结构损伤, 智力功能障碍 1.3 意识功能障碍 2 眼, 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2.1 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 2.2 视功能障碍 2.3 眼球的晶状体结构损伤 2.4 眼睑结构损伤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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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正文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请投保人 被保险人 受益人仔细阅读 第一章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附加保险合同 中银三星附加伤残宝意外伤害保险 合同( 以下简称 本附加合同 ), 订立依主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合同 ) 投保人的申请, 经本公司 ( 见释义一 ) 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级, 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 不应采用该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对于不同保险事故造成的伤残, 本次保险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 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 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 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件所列的伤残视为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 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 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 ( 二 ) 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

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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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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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的保险合同 4 保险金的给付 1.1 保险合同的构成 4.1 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 1.2 投保年龄 4.2 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1.3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4.3 如何申请保险金 1.4 保险期间 1.5 保险金额 5 职业变更变更的处理 2 保障范围 6 附加合同效

证 号牌, 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 ( 二 ) 从事非正常田间作业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 ; ( 三 ) 保险农机具被转让, 被保险人 受让人未履行本条款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通知义务, 且因转让导致保险农机具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 ( 四 ) 被扣押 罚没 查封 ; ( 五 ) 在营业性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 ( 包括依法免票 ) 乘坐飞机 火车 ( 含地铁 轻轨 ) 船舶 汽车( 含电车 有轨电车 ) 四类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期间,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 残疾的, 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 一 ) 身故保险

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被保险人死亡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保险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1 没有指定受益人, 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是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险金 ( 三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而支付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 直接用于治疗的治疗费 检查费 手术费 药费, 保险人扣除人民币 100 元免赔额后, 在保险金额范围内, 按 80% 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住院医疗, 到保险期满治疗仍未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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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 ( 二 ) 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 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 二 ) 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 轮船 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阅 读 指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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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银行卡持卡人公共交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 投保单及被保险人名册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 附贴批单 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合同的投保人

Microsoft Word - 君安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docx

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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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5) 被保险人疾病 食物中毒 药物过敏 中暑 猝死 ; 6)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 私自服用 涂用 注射药物 ; 7) 任何生物 化学 原子能武器,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 灼伤 污染或辐射 ; 8) 保单生效前已存在的受伤及其并发症 ; 9) 细菌或病毒感染 ( 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发生感染

平安个人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平安财险 ( 备 - 意外 )[2014] 主 67 号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 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

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安联附加附加安顺畅安顺畅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指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本条款中带有右上标标注的用词具有特定含义, 您可参阅本条款尾部的 释义 获取相关解释 第一部分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附加合同的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 ( 以下


1)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 2)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3)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 被袭击或被谋杀 ; 4) 被保险人妊娠 流产 分娩 不孕不育 ; 5) 被保险人疾病 食物中毒 药物过敏 中暑 猝死 ; 6) 被保险人任何

国泰安枕无忧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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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

阅 读 指 引

16、德华安顾附加高原反应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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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银行卡持卡人公共交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B 款 ) 条款 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 投保单及被保险人名册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 附贴批单 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人保寿险安祥意外伤害保险 ( 新标准版 ) 条款目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 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 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5.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7.3 猝死 1.1 合同构成 5.1 受益人 7.4 毒品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5.2 保险事故通知 7.5 酒后驾驶 5

国泰安枕无忧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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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扫 以查询验证条款 中邮保险 2014 意外伤害保险 005 条款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公司 指保险人 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拥 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 第九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 项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第三条本合同的保险责任的期间为 1 年 第五条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 我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条您应当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十三条您 受益人有及时向我公司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 第十四条您解除本合同 退保 将会有一定的损失 请您慎重决定 第十九条我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 并作了显著标识 请您注意并确认理解 术语释义

中邮禄禄通 3 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目录 一 您 我 订立的保险合同... 1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1 我们订立合同时要确认... 1 第二条投保范围... 1 第三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1 合同的生效及保险责任的开始... 2 第四条保险合同的成立 生效... 2 第五条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2 四 我 被保险人 供的保险保障... 2 第六条保险金额... 2 第七条基本保险金额... 2 第八条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的限制... 2 第九条保险责任... 2 第十条保险责任的免除... 3 第十一条保险责任的终止... 3 第十二条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3 五 您的保险费的支付... 4 第十三条保险费的支付方式... 4 保险金的申请... 4 第十四条保险事故的通知... 4 第十五条保险金的给付申请... 4 第十六条保险金的给付... 5 七 遇到特 情况的处理... 6 第十七条宣告死亡处理... 6 本合同的变更 解除... 6 第十八条合同的变更... 6 第十九条合同的解除... 6 九 遇到合同争议的处理... 6 第二十条诉讼时效... 6 第二十一条争议处理... 7 十 了便于您对条款的理解, 我 供了术语释义... 7

中邮禄禄通 3 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一 您 我 订立的保险合同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中邮禄禄通 3 号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 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 本保险条款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投保单 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 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 批单 及您与我公司共同认可的 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文件 我们订立合同时要确认 第二条 第三条 投保范围凡出生满 3 周岁敠 65 周岁 身体健康 符合我公司承保条件的人 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凡年满 18 周岁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 均可以作为投保人向我公司投保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合同时 我公司应当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内容 您应当对我公司的询问如实告知 一 订立本合同时 我公司会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我公司责任的条款 我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二 您投保或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时 我公司会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 您应当如实告知 三 若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我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我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对于我公司的书面询问事项 您应与被保险人充分沟通并予以确认 若因被保险人的原因而导敡您告知事项不实的 我公司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四 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 1

影响的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退还已交保险费 五 本条第 三 项约定的合同解除权 自我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六 我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我公司不得以此为由解除本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 我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合同的生效及保险责任的开始 第四条 第五条 保险合同的成立 生效您向我公司提出保险要求 投保 经我公司同意承保 保险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保险责任开始时间本合同生效后 在您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我公司支付保险费后的次日 保险责任开始日 0 时起 我公司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的期间为 1 年 自保险责任开始日起计算 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四 我 被保险人 供的保险保障 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我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我公司将按照本合同关于保险责任的约定 确定保险金的实际给付金额 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由您在投保时提出 并经我公司承保时最终确定 基本保险金额在保险单中载明 若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 则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 身故保险金额应当得到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的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 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期间内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合法商业运营的指定公共交通工具期间 我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 含第 180 日 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 2

的原因导敡身故 我公司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意外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依据本合同在身故前已经领取 意外伤残保险金 则其 意外身故保险金 为扣除已给付 意外伤残保险金 比例后的剩余比例乘以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 意外伤 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 含第 180 日 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敡伤残并达到本合同所附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附件 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 我公司将以该项意外事故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数按表中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 意外伤残保险金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 含第 180 日 治疗仍未结束的 我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程度鉴定 并据此给付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 我公司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 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 我公司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 被保险人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敡伤残 我公司均按规定给付 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敡的伤残与前次伤残属于同一部位 则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 但扣除已给付 意外伤残保险金 的比例 我公司累计给付的 意外伤残保险金 比例达到 100% 时 本合同效力终止 第十条保险责任的免除因 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 的, 我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被保险人自杀 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 强制措施 被保险人 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 战争 军 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五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严重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发生 述第 一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 的, 本合同终止, 我 向被保险人或其合法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 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 的, 本合同终止, 我 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十一条保险责任的终止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 本合同及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一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您书面通知我公司解除本主合同的 二 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三 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比例达到 100% 四 因本合同其他条款项目或其附加合同所列情况而终止的 第十二条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一 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 本合同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

二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 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 未确定受益份额的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顺序及受益份额 上述变更必须书面通知我公司 我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 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变更生效时间以批注或批单中载明的时间为准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 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 伤残 疾病的 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五 您的保险费的支付 第十三条保险费的支付方式您的保险费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交清 保险费金额由您与我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金的申请 第十四条保险事故的通知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公司 若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敡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伤害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我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我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以及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伤害程度的除外 第十五条保险金的给付申请 一 保险金的申请在申请保险金时 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 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 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 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 4

明和资料 2 意外伤残保险金申请 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 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由双方认可的 具有国家授予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 保险金作为遗产被保险人身故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我公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 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 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 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三 特别注意事项 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 受托人还必须提供其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 继承人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原件 保险金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 由其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 其监护人必须提供保险金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监护权的证明 同一顺序的保险金申请人为多人的 应当共同委托 1 人为代表向我公司申请保险金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我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六条保险金的给付 一 我公司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及相应证明 资料后 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 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我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在 10 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 除支付保险金外 还应当赔偿保险金申请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二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我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保险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三 我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 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我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 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5

七 遇到特 情况的处理 第十七条宣告死亡处理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失踪 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我公司以判决书确认的死亡日期为准 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 受益人或其他领取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存后 30 日内向我公司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 本合同的效力由您和我公司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本合同的变更 解除 第十八条合同的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您与我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内容 变更合同内容的 应当由我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若您提供给我公司的住所或其他投保信息发生了变更 请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公司 以便于我公司及时为您变更保险合同上的相关信息 如因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后未及时通知我公司 则我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 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第十九条合同的解除 一 若您解除本合同 需要填写解除保险合同的通知 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自您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我公司之时起 本合同解除 我公司自此时起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我公司在收到解除本合同的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 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解除本合同会有一定损失 二 未发生保险事故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 向我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请求的 我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并不退还保险费 九 遇到合同争议的处理 第二十条诉讼时效受益人向我公司请求给付人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 请求其他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6

第二十一条争议处理双方发生争议时 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方式 一 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提交双方共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 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 了便于您对条款的理解, 我 供了术语释义 1 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 自出生之日起为 0 周岁 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 不足一年的不计 2 保险责任开始日保险责任期间的首日 保险人自此日开始 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承担保险责任 3 指定公共交通工具指具有固定行驶路线 固定行驶时间表 有营运执照 以乘客身份乘坐需要付款的指定交通工具 仅包括公共汽车 公共电车 客运轮船 火车 地铁 轻轨 城市铁路 民航班机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公共汽车 公共电车时 保险责任有效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进入车厢时起敠抵达目的地走出车厢时止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客运轮船时 保险责任有效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进入船舱时起敠抵达目的地走出船舱时止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火车 地铁 轻轨 城市铁路时 保险责任有效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进入火车 地铁 轻轨 城市铁路车厢时起敠抵达目的地走出火车 地铁 轻轨 城市铁路车厢时止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民航班机时 保险责任有效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进入民航班机机舱时起敠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机舱时止 4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 突发的 非本意的 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敡使身体受到的剧烈伤害 5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 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 冰毒 吗啡 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6 现金价值本合同所称的 现金价值 是指 保险费 1-35% 1 7

已经过日数 /365 已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已经过日数 是指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日敠终止之日实际经过的天数 7 有效身份证件指依据法律规定 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 文件等 如 居民身份证 户口簿 护照 军人证等 8

件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中保协发 2013 88 所发行业标准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中国法医学会 联合发布 零一 年 日 9

目录 前言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行业标准 1 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 1.1 脑 的结构损伤 1.2 脑的结构损伤, 智力功能障 1.3 意识功能障 2 眼, 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2.1 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 2.2 视功能障 2.3 眼球的晶状体结构损伤 2.4 眼睑结构损伤 2.5 耳廓结构损伤或听功能障 2.6 听功能障 3 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 3.1 鼻的结构损伤 3.2 口 的结构损伤 3.3 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 4 心血管, 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 4.1 心脏的结构损伤或功能障 4.2 脾结构损伤 4.3 肺的结构损伤 4.4 胸廓的结构损伤 5 化 代谢和内 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5.1 咀嚼和吞咽功能障 5.2 肠的结构损伤 5.3 胃结构损伤 5.4 结构损伤或代谢功能障 5.5 肝结构损伤 6 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6.1 泌尿系统的结构损伤 6.2 生殖系统的结构损伤 7 神经 肉骨骼和运 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7.1 头颈部的结构损伤 7.2 头颈部关节功能障 7.3 肢的结构损伤, 手功能或关节功能障 7.4 骨盆部的结构损伤 7.5 肢的结构损伤, 足功能或关节功能障 7.6 四肢的结构损伤, 肢体功能或关节功能障 7.7 脊柱结构损伤和关节活 功能障 7.8 肉力 功能障 8 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8.1 头颈部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 8.2 各部 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 10

前言 根据保险行业业务发展要求, 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参照世界卫生组 功能 残疾和健康 类 以 简 ICF 的理论 方法, 建立新的残疾标准的理论架构 术语体系和 类方法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参考了 内 要的伤残评定标准, 如 劳 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 职业病 残等级 道路交通 故 伤人员伤残评定 等, 符合 内相关的残疾政策, 同时参考了 其他 家地区的伤残 级原则和标准 本标准建立了保险行业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和保险金给付比例的基础, 各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 根据本标准的方法 内容和结构, 开发保险产品, 提供保险服务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 中 保险行业协会 本标准规定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的评定等级以及保险金给付比例的原则和方法, 人身保险伤残程度 为一 十级, 保险金给付比例 为 100% 10% 1 用范围本标准 用于意外险产品或包括意外责任的保险产品中的伤残保障, 用于评定由于意外伤害因素引起的伤残程度 2 术语和定义 列术语和定义 用于本标准 2.1 伤残 因意外伤害损伤 的人体残疾 2.2 身体结构 指身体的解剖部, 如器官 肢体及其组成部 2.3 身体功能 指身体各系统的生理功能 3 标准的内容和结构本标准参照 ICF 有关功能和残疾的 类理论 方法, 建立 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 眼, 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 心血管, 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 化 代谢和内 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神经 肉骨骼和运 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和 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8 大类, 共 281 项人身保险伤残条目 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 类和 级, 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 为一 十级, 最 为第一级, 最轻为第十级 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 为十档, 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0%, 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 每级相差 10% 4 伤残的评定原则 4.1 确定伤残类别 评定伤残时, 应根据人体的身体结构 功能损伤情况确定 及的伤残类别 4.2 确定伤残等级 应根据伤残情况, 在同类别伤残, 确定伤残等级 4.3 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 应根据伤残等级对应的 比, 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 4.4 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 当同一保险 故 成 处或 处以 伤残时, 应首 对各处伤残程度 别进行评定, 如果几处伤残等级 同, 以最 的伤残等级作为最 的评定结论 如果 处或 处以 伤残等级相同, 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 最多晋升一级, 最高晋升 第 11

一级 同一部 和性质的伤残, 应采用本标准条文 条以 或者同一条文 次以 进行评定 5 说明本标准中 以 均包括本数值或本部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行业标准 说明 标准对 能和残疾进行了 类和, 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 一 十, 最 第一, 最轻 第十 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 相对 的保险金给付比例 十档, 伤残程度第一 对 的保险金给付比例 100%, 伤残程度第十 对 的保险金给付比例 10%, 每 相差 10% 1 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 1.1 脑 的结构损伤 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1.2 脑的结构损伤, 智力功能障 颅脑损伤导 极度智力缺损 智商小于等于 20, 日常生活完全 能自理, 处于完全护理 依赖状态颅脑损伤导 度智力缺损 智商小于等于 34, 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 才能完成, 处 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颅脑损伤导 度智力缺损 智商小于等于 34, 能完全 立生活, 需经常有人监护, 处于大部 护理依赖状态颅脑损伤导 中度智力缺损 智商小于等于 49, 日常生活能力 限, 间或需要帮, 处于大部 护理依赖状态注 1 护理依赖 用 基 日常生活活动能力 的丧失程度来判断护理依赖程度 2 基 日常生活活动是指 1 穿衣 自 能够穿衣及脱衣 2 移动 自 从一个 间到另一个 间 3 行动 自 床或 轮椅 4 如厕 自 控制进行大小便 5 进食 自 从 准备好的碗或碟中 食物放入口中 6 洗澡 自 进行淋浴或盆浴 3 护理依赖的程度 1 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 能自理, 述六项基 日常生活活动均需护理者 2 大部 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 能自理, 述六项基 日常生活活动中 项或 项 需要护理者 3 部 护理依赖指部 生活 能自理, 述六项基 日常生活活动中一项或一项 需要护理者 1.3 意识功能障 意识功能是指意识和警觉状态 的一般精神功能, 包括清醒和持续的觉醒状态 本标准中的意识功能障 是指颅脑损伤导 物状态 颅脑损伤导 物状态 注 植物状态指由于 颅脑损伤造成认知 能丧失, 无意识活动, 能执行, 保持自 吸和血压, 有睡眠 - 醒觉周期, 能理解和表达语言, 能自动睁眼或刺激 睁眼, 可有无目的性眼球跟踪 动, 丘脑 部及脑 能基 保存 2 眼, 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12

2.1 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 视功能是指 感 存在的 线和感 视觉刺激的形式 大小 形状和颜色等有关的感觉 功能 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 是指眼盲目或 视力 双侧眼球缺失一侧眼球缺失, 且另一侧眼盲目 一侧眼球缺失, 且另一侧眼盲目 一侧眼球缺失, 且另一侧眼盲目 一侧眼球缺失, 且另一侧眼 视力 一侧眼球缺失, 且另一侧眼 视力 一侧眼球缺失 2.2 视功能障 除眼盲目和 视力外, 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 还包括视 缺损 双眼盲目 双眼视 缺损, 直径小于 5 双眼盲目大于等于 双眼视 缺损, 直径小于 10 双眼盲目大于等于 双眼视 缺损, 直径小于 20 双眼 视力大于等于 双眼 视力大于等于 双眼视 缺损, 直径小于 60 一眼盲目 一眼视 缺损, 直径小于 5 一眼盲目大于等于 一眼视 缺损, 直径小于 10 一眼盲目大于等于 一眼视 缺损, 直径小于 20 一眼 视力大于等于 一眼视 缺损, 直径小于 60 注 视力和视 低视力及盲目 标准 别 最好矫正视力 最好矫正视力低于 最低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 低视力 1 0.3 0.1 2 0.1 0.05 米指数 3 0.05 0.02 一米指数 盲目 4 0.02 光感 5 无光感 如果中心视力好而视 缩小, 中央注视点 中心, 视 直 小于 20 而大于 10 者 盲目 3 如直 小于 10 者 盲目 4 标准视力 矫正视力 准, 经治疗而无法恢复者 2 视 缺损指因损伤导 眼球注视前方而 转动 能看到的空间范围缩窄, 难 从 正常 作 学习或 他活动 2.3 眼球的晶状体结构损伤 外伤性 内障 注 外伤性 内障 凡 做手术者, 均适用 条 外伤性 内障术 遗留相关视 能障碍, 参照有关条款评定伤残等 13

2.4 眼睑结构损伤 双侧眼睑显著缺损双侧眼睑外 双侧眼睑闭合 全一侧眼睑显著缺损一侧眼睑外 一侧眼睑闭合 全注 眼睑显著缺损指闭眼时眼睑 能完全覆盖角 2.5 耳廓结构损伤或听功能障 听功能是指 感 存在的声音和辨别方 音调 音 和音质有关的感觉功能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 且双侧耳廓缺失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 且一侧耳廓缺失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 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 且一侧耳廓缺失, 另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 50%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 且双侧耳廓缺失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 且一侧耳廓缺失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56dB, 且双侧耳廓缺失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 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 且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 50%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 且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 50%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56dB, 且一侧耳廓缺失双侧耳廓缺失一侧耳廓缺失, 且另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 50% 一侧耳廓缺失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 50% 2.6 听功能障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81dB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 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 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56dB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 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41dB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 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56dB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 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41dB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56dB, 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41dB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26dB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56dB 3 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 3.1 鼻的结构损伤 外鼻部完全缺失外鼻部大部 缺损鼻尖及一侧鼻 缺损双侧鼻 或鼻咽部闭锁 14

一侧鼻 缺损单侧鼻 或鼻孔闭锁 3.2 口 的结构损伤 舌缺损大于全舌的 2/3 舌缺损大于全舌的 1/3 口 损伤导 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16 枚口 损伤导 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8 枚 3.3 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 本标准中的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 是指语言功能丧失 语言功能完全丧失注 语言 能完全丧失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 齿舌音 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 能中, 有 种 能构声 或声带全部 除, 或因大脑语言中枢 伤害而患失语症, 并须有资格的耳鼻喉科 师 疗诊断证明, 但 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 的失语 4 心血管, 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 4.1 心脏的结构损伤或功能障 胸部损伤导 心肺联合移 胸部损伤导 心脏贯通伤修补术后, 心电 有明显改 胸部损伤导 心 破裂修补 4.2 脾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 脾 除腹部损伤导 脾部 除腹部损伤导 脾破裂修补 4.3 肺的结构损伤 胸部损伤导 一侧全肺 除胸部损伤导 双侧肺叶 除胸部损伤导 同侧双肺叶 除胸部损伤导 肺叶 除 4.4 胸廓的结构损伤 本标准中的胸廓的结构损伤是指 骨骨折或缺失 胸部损伤导 大于等于 12 根 骨骨折胸部损伤导 大于等于 8 根 骨骨折胸部损伤导 大于等于 4 根 骨缺失胸部损伤导 大于等于 4 根 骨骨折胸部损伤导 大于等于 2 根 骨缺失 5 化 代谢和内 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5.1 咀嚼和吞咽功能障 咀嚼是指用后牙 如磨牙 碾 磨或咀嚼食物的功能 吞咽是指通过口 咽和食道把食物和饮料以 宜的频率和 度 入胃中的功能 15

咀嚼 吞咽功能完全丧失注 咀嚼 吞咽 能丧失指由于牙齿 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 能作咀 嚼 吞咽 动, 除流质食物外 能摄 或吞咽的状态 5.2 肠的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 小肠 除大于等于 90% 腹部损伤导 小肠 除大于等于 75%, 合并短肠综合症腹部损伤导 小肠 除大于等于 75% 腹部或骨盆部损伤导 全结肠 直肠 肛门结构 除, 回肠 瘘腹部或骨盆部损伤导 直肠 肛门 除, 且结肠部 除, 结肠 瘘腹部损伤导 小肠 除大于等于 50%, 且包括回盲部 除腹部损伤导 小肠 除大于等于 50% 腹部损伤导 结肠 除大于等于 50% 腹部损伤导 结肠部 除骨盆部损伤导 直肠 肛门损伤, 且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 口骨盆部损伤导 直肠 肛门损伤, 且瘢痕形成 5.3 胃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 全胃 除腹部损伤导 胃 除大于等于 50% 5.4 结构损伤或代谢功能障 本标准中的代谢功能障 是指 岛素依赖 腹部损伤导 完全 除腹部损伤导 除大于等于 50%, 且伴有 岛素依赖腹部损伤导 头 十 指肠 除腹部损伤导 除大于等于 50% 腹部损伤导 部 除 5.5 肝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 肝 除大于等于 75% 腹部损伤导 肝 除大于等于 50% 腹部损伤导 肝部 除 6 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6.1 泌尿系统的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 双侧肾 除腹部损伤导 孤肾 除骨盆部损伤导 双侧输尿管缺失骨盆部损伤导 双侧输尿管闭锁骨盆部损伤导 一侧输尿管缺失, 另一侧输尿管闭锁骨盆部损伤导 膀 除骨盆部损伤导 尿道闭锁骨盆部损伤导 一侧输尿管缺失, 另一侧输尿管 窄骨盆部损伤导 一侧输尿管闭锁, 另一侧输尿管 窄腹部损伤导 一侧肾 除骨盆部损伤导 双侧输尿管 窄 16

骨盆部损伤导 一侧输尿管缺失, 另一侧输尿管 窄骨盆部损伤导 一侧输尿管闭锁, 另一侧输尿管 窄腹部损伤导 一侧肾部 除骨盆部损伤导 一侧输尿管缺失骨盆部损伤导 一侧输尿管闭锁骨盆部损伤导 尿道 窄骨盆部损伤导 膀 部 除腹部损伤导 肾破裂修补骨盆部损伤导 一侧输尿管 窄骨盆部损伤导 膀 破裂修补 6.2 生殖系统的结构损伤 会阴部损伤导 双侧睾丸缺失会阴部损伤导 双侧睾丸完全萎缩会阴部损伤导 一侧睾丸缺失, 另一侧睾丸完全萎缩会阴部损伤导 阴茎体完全缺失会阴部损伤导 阴道闭锁会阴部损伤导 阴茎体缺失大于 50% 会阴部损伤导 双侧输精管缺失会阴部损伤导 双侧输精管闭锁会阴部损伤导 一侧输精管缺失, 另一侧输精管闭锁胸部损伤导 女性双侧乳 缺失骨盆部损伤导 子宫 除胸部损伤导 女性一侧乳 缺失, 另一侧乳 部 缺失胸部损伤导 女性一侧乳 缺失骨盆部损伤导 子宫部 除骨盆部损伤导 子宫破裂修补会阴部损伤导 一侧睾丸缺失会阴部损伤导 一侧睾丸完全萎缩会阴部损伤导 一侧输精管缺失会阴部损伤导 一侧输精管闭锁 7 神经 肉骨骼和运 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7.1 头颈部的结构损伤 双侧 颌骨完全缺失双侧 颌骨完全缺失一侧 颌骨及对侧 颌骨完全缺失同侧 颌骨完全缺失 颌骨 颌骨缺损, 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24 枚一侧 颌骨完全缺失一侧 颌骨完全缺失一侧 颌骨缺损大于等于 50%, 且口 颜面部软组 缺损大于 20cm 2 一侧 颌骨缺损大于等于 6cm, 且口 颜面部软组 缺损大于 20cm 2 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 20cm 2 颌骨 颌骨缺损, 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20 枚一侧 颌骨缺损大于 25%, 小于 50%, 且口 颜面部软组 缺损大于 10cm 2 一侧 颌骨缺损大于等于 4cm, 且口 颜面部软组 缺损大于 10cm 2 一侧 颌骨缺损等于 25%, 且口 颜面部软组 缺损大于 10cm 2 面部软组 缺损大于 20cm 2, 且伴发涎瘘 颌骨 颌骨缺损, 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16 枚 颌骨 颌骨缺损, 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12 枚 颌骨 颌骨缺损, 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8 枚 17

颌骨 颌骨缺损, 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4 枚颅骨缺损大于等于 6cm 2 7.2 头颈部关节功能障 单侧颞 颌关节强直, 张口困难 度双侧颞 颌关节强直, 张口困难 度双侧颞 颌关节强直, 张口困难 度一侧颞 颌关节强直, 张口困难 I 度注 张口困难判定及测 方法是 患者自身的食指 中指 无 指并列垂直置入 中 牙 缘间测 正常张口度指张口时 述 指可垂直置入 牙 缘间 相当于 4.5cm 右 张口困难 I 度指大张口时, 只能垂直置入食指和中指 相当于 3cm 右 张口困难 度指大张口时, 只能垂直置入食指 相当于 1.7cm 右 张口困难 度指大张口时, 牙间距小于食指之横 7.3 肢的结构损伤, 手功能或关节功能障 双手完全缺失双手完全丧失功能一手完全缺失, 另一手完全丧失功能双手缺失 或丧失功能 大于等于 90% 双手缺失 或丧失功能 大于等于 70% 双手缺失 或丧失功能 大于等于 50% 一 肢 大关节中, 有 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一 肢 大关节中, 有一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双手缺失 或丧失功能 大于等于 30% 双手缺失 或丧失功能 大于等于 10% 双 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10cm 双 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4cm 一 肢 大关节中, 因骨折累及关节面导 一个关节功能部 丧失注 手缺失和丧失 能的计算 一手拇指占一手 能的 36%, 中 节和 节指节各占 18% 食指 中指各占一手 能的 18%, 中 节指节占 8%, 中节指节占 7%, 节指节占 3% 无 指和小指各占一手 能的 9%, 中 节指节占 4%, 中节指节占 3%, 节指节占 2% 一手掌占一手 能的 10%, 中第一掌骨占 4%, 第 第 掌骨各占 2%, 第四 第五掌骨各占 1% 标准中, 手缺失或丧失 能的程度是按前面方式累 计算的结果 7.4 骨盆部的结构损伤 骨盆环骨折, 且 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8cm 髋臼骨折, 且 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8cm 骨盆环骨折, 且 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6cm 髋臼骨折, 且 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6cm 骨盆环骨折, 且 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4cm 髋臼骨折, 且 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4cm 骨盆环骨折, 且 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2cm 髋臼骨折, 且 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2cm 7.5 肢的结构损伤, 足功能或关节功能障 双足 关节以 缺失双 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8cm 一 肢 大关节中, 有 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18

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一足 关节以 缺失双 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6cm 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另一足足弓结构破坏大于等于 1/3 双足十趾完全缺失一 肢 大关节中, 有一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双足十趾完全丧失功能双 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4cm 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双足十趾中, 大于等于五趾缺失一足五趾完全丧失功能一足足弓结构破坏大于等于 1/3 双足十趾中, 大于等于 趾缺失双 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2cm 一 肢 大关节中, 因骨折累及关节面导 一个关节功能部 丧失注 足弓结构破坏 指意外损伤导 的足弓缺失或丧失 能 足弓结构完全破坏指足的内 外侧纵弓和横弓结构完全破坏, 包括缺失和丧失 能 足弓 1/3 结构破坏指足 弓的任一弓的结构破坏 足趾缺失 指自趾关节 完全 断 7.6 四肢的结构损伤, 肢体功能或关节功能障 肢以 缺失 ( 肢在 关节以, 肢在踝关节以 ) 肢以 完全丧失功能 肢缺失 肢在 关节以, 肢在踝关节以, 且第 肢完全丧失功能一肢缺失 肢在 关节以, 肢在踝关节以, 且另 肢完全丧失功能 肢缺失 ( 肢在肘关节以, 肢在 关节以 ) 一肢缺失 肢在肘关节以, 肢在 关节以, 且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肢完全丧失功能一肢缺失 肢在 关节以, 肢在踝关节以, 且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肢缺失 ( 肢在 关节以, 肢在踝关节以 ) 肢 或 肢 或一 肢及一 肢, 各有 大关节中的 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一肢缺失 ( 肢在肘关节以, 肢在 关节以 ) 一肢完全丧失功能一肢缺失 ( 肢在 关节以, 肢在踝关节以 ) 四肢长骨一骺板以 粉 性骨折注 骺板 骺板的定义只适用于儿童, 四肢长骨骺板骨 可能影响肢体发育, 如果存在肢体发育障碍的, 当另行评定伤残等 肢体丧失 能指意外损伤导 肢体 大关节 肢腕关节 肘关节 肩关节或 肢踝关节 关节 髋关节 能的丧失 关节 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 或麻痹 或关节 能随意识活动 7.7 脊柱结构损伤和关节活 功能障 本标准中的脊柱结构损伤是指颈 或腰 的骨折脱, 本标准中的关节活 功能障 是指颈部或腰部活 度丧失 脊柱骨折脱 导 颈 或腰 畸形愈合, 且颈部或腰部活 度丧失大于等于 75% 脊柱骨折脱 导 颈 或腰 畸形愈合, 且颈部或腰部活 度丧失大于等于 50% 脊柱骨折脱 导 颈 或腰 畸形愈合, 且颈部或腰部活 度丧失大于等于 25% 7.8 肉力 功能障 肉力 功能是指 肉或 群收缩产生力 有关的功能 本标准中的 肉力 功能障 19

是指四肢瘫 偏瘫 截瘫或单瘫 四肢瘫 肢以 力小于等于 ) 截瘫 ( 力小于等于 ) 且大便和小便失禁四肢瘫 肢以 力小于等于 ) 偏瘫 力小于等于 ) 截瘫 力小于等于 ) 四肢瘫 肢以 力小于等于 ) 偏瘫 力小于等于 ) 截瘫 力小于等于 ) 四肢瘫 肢以 力小于等于 ) 偏瘫 一肢 力小于等于 ) 截瘫 一肢 力小于等于 ) 单瘫 力小于等于 ) 偏瘫 一肢 力小于等于 ) 截瘫 一肢 力小于等于 ) 单瘫 力小于等于 ) 偏瘫 一肢 力小于等于 ) 截瘫 一肢 力小于等于 ) 单瘫 力小于等于 ) 注 偏瘫指一侧 肢的瘫痪 截瘫指脊髓损伤, 伤 面 侧肢体感觉 动 射等消失和 胱 肛门括 肌 能丧失的病症 单瘫指一个肢体或肢体的某一部 瘫痪 肌力 判断肢体瘫痪程度, 将肌力 划 0-5 0 肌肉完全瘫痪, 毫无收缩 1 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 但 能产生动作 2 肌肉在 力影响, 可进行 动, 即肢体能在床面 移动, 但 能抬高 3 在和地心引力相 的方向中尚能完成 动作, 但 能对 外 的阻力 4 能对 一定的阻力, 但较正常人 低 5 正常肌力 8 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8.1 头颈部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 皮肤的修复功能是指修复皮肤破损和其他损伤的功能 本标准中的皮肤修复功能障 是指瘢痕形成 头颈部 度烧伤, 面 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 的 8% 面部皮肤损伤导 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 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 的 90% 颈部皮肤损伤导 瘢痕形成, 颈部活 度完全丧失面部皮肤损伤导 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 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 的 80% 颈部皮肤损伤导 瘢痕形成, 颈部活 度丧失大于等于 75% 面部皮肤损伤导 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 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 的 60% 头颈部 度烧伤, 面 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 的 5%, 且小于 8% 颈部皮肤损伤导 瘢痕形成, 颈部活 度丧失大于等于 50% 面部皮肤损伤导 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 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 的 40% 面部皮肤损伤导 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 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 的 20% 头部撕脱伤后导 头皮缺失, 面 大于等于头皮面 的 20% 颈部皮肤损伤导 颈前 角区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 大于等于颈前 角区面 的 75% 面部皮肤损伤导 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 大于等于 24cm 2 20

头颈部 度烧伤, 面 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 的 2%, 且小于 5% 颈部皮肤损伤导 颈前 角区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 大于等于颈前 角区面 的 50% 面部皮肤损伤导 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 大于等于 18cm 2 面部皮肤损伤导 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 大于等于 12cm 2 或面部线条状瘢痕大于等于 20cm 面部皮肤损伤导 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 大于等于 6cm 2 或面部线条状瘢痕大于等于 10cm 注 瘢痕 指创面愈合 的增生性瘢痕, 包括皮肤 整 无明显质地改 的萎缩性瘢 痕或疤痕 面部的范围和瘢痕面 的计算 面部的范围指 发际 颌 缘 侧 颌支 缘之间的 域, 包括额部 眼部 眶部 鼻部 口唇部 颏部 颧部 颊部和腮腺咬 肌部 面部瘢痕面 的计算采用全面部和 5 等 面部 及实测瘢痕面 的方法, 别计算瘢 痕面 面部多处瘢痕, 面 可 累 计算 颈前 角 边 胸锁乳突肌前缘, 舌骨体 缘及 颌骨 缘 8.2 各部 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 皮肤损伤导 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 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 的 90% 躯干及四肢 度烧伤, 面 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 的 60% 皮肤损伤导 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 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 的 80% 皮肤损伤导 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 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 的 70% 躯干及四肢 度烧伤, 面 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 的 40% 皮肤损伤导 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 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 的 60% 皮肤损伤导 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 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 的 50% 躯干及四肢 度烧伤, 面 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 的 20% 皮肤损伤导 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 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 的 40% 腹部损伤导 腹壁缺损面 大于等于腹壁面 的 25% 皮肤损伤导 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 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 的 30% 躯干及四肢 度烧伤, 面 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 的 10% 皮肤损伤导 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 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 的 20% 皮肤损伤导 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 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 的 5% 注 全身皮肤瘢痕面 的计算 按皮肤瘢痕面 占全身体表面 的 数来计算, 即中国新九 法 在 100% 的体表总面 中 头颈部占 9% 左 1 头部 面部 颈部各占 3% 肢占 18% 左 2 臂 7%, 前臂 6%, 手 5% 躯 前 包括会阴占 27% 左 3 前躯 13%, 躯 13%, 会阴 1% 肢 含臀部 占 46% 臀 5%, 大 21%, 小 13%, 足 7% 左 5 变 1 女性 足和臀各占 6% 烧伤面 和烧伤深度 烧伤面 的计算按中国新九 法, 烧伤深度按 度四 法 度烧伤指烧伤深达皮肤全层甚 达到皮 肌肉和骨骼 烧伤 故 包括冻伤 吸入性损伤 又 吸道烧伤 和电 伤 烧伤 按烧伤面 深度评定伤残等, 疗终结, 可 依据造成的 能障碍程度 皮肤瘢痕面 大小评定伤残等, 最终的伤残等 者 准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