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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試務重要日程表 -----------------------------------------------------------------------------------2 壹 修業年限 -----------------------------------------------------------------------------------------3 貳 報名資格 -----------------------------------------------------------------------------------------3 參 報名及繳費時間 --------------------------------------------------------------------------------3 肆 報考資料 -----------------------------------------------------------------------------------------3 伍 繳費方式 -----------------------------------------------------------------------------------------4 陸 甄試日期 -----------------------------------------------------------------------------------------5 柒 寄發准考證明 -----------------------------------------------------------------------------------5 捌 應考服務 -----------------------------------------------------------------------------------------6 玖 錄取及遞補 -------------------------------------------------------------------------------------6 拾 放榜及寄發成績通知單 正備取通知單 --------------------------------------------------6 拾壹 成績複查 --------------------------------------------------------------------------------------7 拾貳 正 備取生報到 -------------------------------------------------------------------------------7 拾參 放棄入學資格 --------------------------------------------------------------------------------8 拾肆 其他注意事項 -------------------------------------------------------------------------------8 拾伍 學系分則 -------------------------------------------------------------------------------------9 附錄一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12 附錄二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15 附錄三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18 附錄四 考試規則 ----------------------------------------------------------------------------------22 附表一 報名專用信封封面 ----------------------------------------------------------------------24 附表二 考試報名表 ------------------------------------------------------------------------------25 附表三 報名費用退費申請表 -------------------------------------------------------------------26 附表四 國外學歷報考切結書 -------------------------------------------------------------------27 附表五 大陸地區學歷報考切結書 -------------------------------------------------------------28 附表六 報名資料更正申請表 -------------------------------------------------------------------29 附表七 成績複查申請表 ------------------------------------------------------------------------30-1 -

國立臺北大學 106 學年度學士班特殊選才招生試務重要日程表 項目名稱期程說明 簡章公告 105.10.27 ( 四 ) 公告於本校首頁 報名及繳費 105.11.17( 四 ) 至 105.12.5( 一 ) 一律以通訊方式報名報名手續完成係指於報名期限內完成郵寄報考資料及報名費用繳費入帳, 上述任一項未完成均視同未完成報名, 不得參與考試 寄發准考證明 105.12.9( 五 ) 以 限時掛號 方式寄發准考證明至 考生報名表上所填之通訊地址處 學系辦理 選才項目日期 招生學系選才日期 地點及方式請參閱簡章 第 9-10 頁 拾伍 學系分則 放榜及 寄發成績通知單 106.1.13( 五 ) 正備取名單公告於本校 招生資訊網 / 最新公告 / 大學部 網頁 申請成績複查 106.1.13( 五 ) 至 106.1.18( 三 ) 以郵戳為憑, 逾期概不受理 正取生通訊報到 106.1.23 前 ( 郵戳為憑 ) 備取生遞補截止 106.2.21( 二 ) 正 備取生未於規定期限辦理通訊報 到者, 視同自願放棄入學資格 - 2 -

壹 修業年限 以 4-6 年為原則 貳 報名資格 一 於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力, 且符合招生簡章學系所訂報名條件者, 得報考本招生 二 持境外學歷報考者需符合相關學歷採認辦法規定 : ( 一 ) 以 具同等學力 報考者, 其同等學力資格之認定應依教育部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 詳附錄一 ) 之規定辦理 ( 二 ) 以 國外學歷 報考者, 其學歷之採認需符合教育部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 詳附錄二 ) 或 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 詳附錄三 ) 之規定 ( 三 ) 以 大陸地區學歷 報考者, 其學歷之採認需符合教育部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 詳附錄四 ) 及相關規定 三 報名資格之認定, 以各學系審查為準, 考生對於報名資格如有相關疑義, 請逕向招生學系聯絡人洽詢 四 考試成績達錄取標準者, 應於報到時繳驗合於報考資格之學歷相關證件, 若經查證與報考資格不符, 或無法提出合於報考資格之證明, 或使用假借 冒用 偽造或變造之證件者, 取消其錄取及入學資格 參 報名及繳費時間 一律以通訊方式報名, 自 105 年 11 月 17 日 ( 四 ) 至 105 年 12 月 5 日 ( 一 ) 止, 以郵戳為憑 報名手續完成係指於報考期限內完成郵寄報考資料及報名費繳費入帳, 上述任一項未完成均視同未完成報考, 不得參與考試 肆 報考資料 一 報考資料包含 : ( 一 ) 報名表 ( 二 ) 報名費繳費收據 ( 三 ) 各學系規定應交報考資料 ( 請詳 拾伍 學系分則 ) ( 四 ) 其他需加附證明文件 ( 以國外學歷 大陸學歷 同等學力報考者始需附 ) 二 以 國外學歷 報考者, 需於郵寄報考資料時一併繳交以下資料 : ( 一 ) 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影本 ( 應屆畢業生則應繳交在學證明正本 ) - 3 -

( 二 ) 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歷年成績證明影本 ( 應屆畢業生則應繳交入學起至當學期之歷年成績單影本 ) ( 三 ) 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影本 以上駐外館處驗證章可為影本, 但辦理報到時須繳驗驗證章為正本之證明 倘屬應屆畢業生, 或上開 ( 一 ) ( 二 ) 項所指之證明影本不及申請駐外館處驗證者, 需加附簡章 附表四 國外學歷報考切結書 連同學歷證明影本資料一併繳交 三 以 大陸地區學歷 報考者, 需於郵寄報考資料時一併繳交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第 4 5 條規定之文件 ( 應屆畢業生則應繳交在學證明正本及入學起至當學期之歷年成績單影本 ) 倘屬應屆畢業生, 或文件不及申請公證 ( 驗證 ) 者, 需加附簡章 附表五 大陸地區學歷報考切結書 連同學歷證名資料一併繳交 四 以 同等學力 報考者, 需於郵寄報考資料時一併繳交同等學力證明文件影本 五 請將所有報考資料以 限時掛號 方式郵寄至 23741 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 151 號國立臺北大學教務處綜合業務組收, 並應使用報名專用信封面 ( 如附表一 ) 貼於信封或包裹箱外郵寄 逾期未郵寄者, 視同未完成報名手續 一律不受理親自或委託送交報考資料 六 每一報名專用信封以裝 1 人報名 1 系之報考資料為限 資料請依學系指定之順序整理平放入報名信封內 ; 資料如無法裝入信封時, 請以包裹郵寄 七 報考資料不全者, 本校得不受理報考 ; 所繳報考資料影本, 本校概不發還 八 考生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修改 報考學系別 等報考資料 九 考生欲修改 通訊地址或電話, 請填妥 附表六 報名資料更正申請表 傳真至 02-86718006 辦理, 傳真後請來電 02-86741111 轉 66119 確認是否受理 伍 繳費方式 一 報名費 : 新台幣 1,000 元整 二 請於 105 年 11 月 17 日至 105 年 12 月 5 日各金融機構上班時間內辦理臨櫃繳款 ( 至土地銀行各地分行繳款者請填無摺存款憑條, 至其他金融機構 ( 含郵局 ) 請填跨行匯款單 ), 恕不接受其他繳款方式 : ( 一 ) 收款行 : 土地銀行三峽分行 ( 二 ) 帳號 :112056000057 ( 三 ) 戶名 : 國立臺北大學網路報名 403 專戶 三 繳費完成後, 請將繳費收據隨報考資料一併郵寄 逾期未完成繳費入帳者, 視同未完成報考手續 四 辦理繳費所需之手續費由報考人負擔 - 4 -

五 申請退費 : ( 一 ) 除符合下列原因得申請退費外, 考生不得以其他理由要求退費, 報名時請審慎考慮 : 退費原因退費金額申請期限需檢具證明文件 低收入戶優待 ( 減免報名費全額 ) 中低收入戶優待 ( 減免報名費 60%) 新台幣 1,000 元整 105.12.5 新台幣 600 元整 105.12.5 考生所屬當地縣市政府或其依規定授權鄉 鎮 市 區公所開具之低 ( 中低 ) 收入戶證明文件影本 ( 一般鄰里長核發之清寒證明等文件概不受理 ), 請隨報考資料一併郵寄 溢繳報名費溢繳金額 105.12.7 繳費時之溢繳收據影本 經學系審查報名資格 不符 新台幣 800 元整 ( 扣除行政費用後 ) 105.12.13 繳費收據影本 ( 收據已隨報考資料郵寄者免附 ) 逾期繳費 新台幣 800 元整 ( 扣除行政費用後 ) 逾期繳費後 二週內 繳費收據影本 ( 收據已隨報考資料郵寄者免附 ) 陸 甄試日期 ( 二 ) 申請退費者應於指定申請期限前填妥本簡章 附表三 報名費用退費申請表 以 限時掛號 郵寄至本校 (23741 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 151 號教務處綜合業務組 ) 提出申請, 以郵戳為憑, 逾期或應檢具之證明文件不齊者概不受理 ; 經審查不合於上開得退費資格者, 不予退費 一 各系辦理甄試方式 時間 地點等規定請詳閱 拾伍 學系分則 二 完成報名手續並經學系審查符合報名資格之考生, 始得參加本選才招生 三 考試規則請參閱簡章附錄五, 事涉考生權益, 請務必詳閱 柒 寄發准考證明 一 完成報名手續並經學系審查符合報名資格之考生, 始獲本校核發准考證明 二 本校預定於 105 年 12 月 9 日以 限時掛號 方式寄發准考證明至考生報名表上所填之通訊地址處 不符合報名資格名單亦於同日公告於本校招生資訊網 三 准考證明擅自修改者無效 請詳細核對准考證明上之資料, 如有錯誤, 請務必於參與考試前洽綜合業務組辦理更正, 否則影響權益, 後果由考生自行負責 - 5 -

捌 應考服務 一 本校交通路線地圖, 請至本校首頁 (http://www.ntpu.edu.tw/chinese/) 右側 校園訊息 -- 交通與地圖 處瀏覽查詢 二 學系辦理選才當日, 自行開車至本校三峽校區參與選才之考生, 持本校寄發之准考證明於進入本校時出示, 得免收停車費 ; 車輛請停放於停車格內 本校三峽校區田徑場之地下停車場為新北市政府委外經營, 無法提供免費停車 三 突發傷病應考服務申請由各學系就考生所提申請資料審查之, 申請資料不齊者, 學系得不予受理 : ( 一 ) 服務對象 : 應試前突發傷病並持有醫療診斷證明之考生 ( 二 ) 服務項目 : 1. 安排便於應試之座位考試 2. 安排有電梯直達樓層之試場 ( 三 ) 申請方式 : 先行以電話聯繫報考學系說明突發傷病情形, 並依學系指示親送或郵寄相關醫療診斷證明及照片, 以供學系評估準備 玖 錄取及遞補 一 本招生應於放榜前決定最低錄取標準, 考生成績在此標準以上且於招生名額內之考生, 列為正取生, 其餘之非正取生, 得列為備取生 二 考生成績達最低錄取標準之人數不足招生名額時, 得檢具理由, 提送校級招生委員會核定後, 不足額錄取, 並不得列備取生 三 正取生報到後如遇缺額, 得於簡章規定期限前以備取生遞補至原核定招生名額數 四 備取生遞補至 106 年 2 月 21 日止, 截止後未得遞補之備取生, 不再具候缺資格 五 遞補截止後, 各學系招生名額如遇缺額, 得流用至 106 學年度大學考試入學分發招生名額補足 拾 放榜及寄發成績通知單 正備取通知單 一 錄取名單預定於 106 年 1 月 13 日公告於本校首頁及本校 招生資訊網 大學部最新公告處 二 成績通知單及正備取通知單將以限時掛號方式郵寄至考生報名表上所填之通訊地址處 考生如於 106 年 1 月 17 日仍未收到, 請洽本校教務處綜合業務組查詢 ( 電話 :02-86741111#66119) 拾壹 成績複查 一 考生對選才考試成績如有疑問可申請複查, 並應於 106 年 1 月 18 日前為之, 以 - 6 -

郵戳為憑, 逾期概不受理 二 複查申請應提出以下資料以限時掛號郵寄至 23741 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 151 號教務處綜合業務組收, 信封上請註明 申請成績複查 字樣 : ( 一 ) 附表七 成績複查申請表, 填妥並簽名 ( 二 ) 成績複查費小額匯票 ( 每一科目複查費用為新台幣 30 元, 請向郵局購買小額匯票, 受款人抬頭 : 國立臺北大學 ) ( 三 ) 貼足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 1 個 ( 回郵未貼足掛號郵資致成績複查回覆時間遲延或遺失, 責任由考生自負 ) 三 申請成績複查, 以複查各形式選才項目總計分數為限, 不得要求重新評閱各形式選才項目, 亦不得要求提供參考答案及其他有關考試資料 拾貳 正 備取生報到 一 正取生應於 106 年 1 月 13 日至 106 年 1 月 23 日前 ( 郵戳為憑 ) 辦理通訊報到 請填妥 學士班特殊選才招生錄取生報到聲明書 ( 隨正取通知單寄發 ) 以限時掛號方式郵寄至 23741 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 151 號國立臺北大學教務處綜合業務組收 二 正取生通訊報到截止後如有缺額, 由備取生依序遞補 備取生應依本校通知 ( 掛號信函 ) 內所載之規定期限辦理通訊報到, 請填妥 學士班特殊選才招生錄取生報到聲明書 ( 隨通知信函一併寄發 ) 以限時掛號方式郵寄至 23741 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 151 號國立臺北大學教務處綜合業務組收 三 正 備取生未於規定期限辦理通訊報到者, 視同自願放棄入學資格 四 已完成報到之錄取生, 應另依本校新生入學通知 ( 預定 106 年 8 月寄發 ) 辦理註冊, 並統一於本校大一新生報到日繳交 ( 驗 ) 學歷證件正本 : ( 一 ) 應屆畢業生錄取後因故未能畢業, 需另繳交符合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之相關學歷證明正本, 否則取消入學資格 ( 二 ) 以國外學歷報考之錄取生應繳交下列文件 : 1. 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及歷年成績證明影本各 1 份 ( 驗證章須為正本 ) 2.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入出國紀錄正本 1 份 ( 應包括國外學歷修業之起迄期間 ) ( 三 ) 持大陸地區學歷報考者請依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第 5 條之規定繳交相關文件 五 錄取生如經發現報考資格不符規定或所繳報考資料有偽造 假借 冒用 塗改 不實等情事, 除取消錄取資格或開除學籍, 並應負法律責任, 且不發給任何有關學業之證明 ; 因入學考試舞弊經法院或學校查證屬實者, 取消其入學資格 ; 如係 - 7 -

在本校畢業後始發覺者, 除勒令繳銷其畢業證書外, 並公告取消其畢業資格 拾參 放棄入學資格 一 完成通訊報到之正 備取生, 如欲放棄入學資格, 應於 106 年 2 月 21 日前聲明放棄入學資格 ( 聲明書格式請洽本校 ), 否則不得參加 106 學年度大學繁星推薦 個人申請 科技校院日間部四年制申請入學第一階段篩選, 以及大學考試入學分發招生與四技二專各聯合登記分發入學招生 二 106 年 2 月 21 日遞補作業截止後如有自願放棄入學資格者, 所遺之缺額得流用至 106 學年度大學考試入學分發招生名額補足 拾肆 其他注意事項 一 本校學士班特殊選才招生委員會須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 取得並保管考生個人 資料, 在辦理招生試務之目的下, 進行處理及利用, 將善盡保管人之義務與責任, 妥善保管考生個人資料, 僅提供招生相關工作目的及錄取升學及資料建檔使用 二 凡報考本招生之考生, 即視為同意本校學士班特殊選才招生委員會將所屬基本資 料 報考資料及成績資料作為試務作業使用 ; 並同意提供個人資料予考生本人 報考學系, 並將錄取資料作為本校學籍資料使用 三 考生經錄取後於報到時無法繳驗合於報考資格之學歷證書或同等學力證明文件正 本者, 撤銷其錄取及入學資格 四 考生對於選才結果有疑義者, 應於榜單正式公告後 10 日 (106 年 1 月 23 日 ( 含 ) 前 ) 內, 親筆具名載明下列事項向校級招生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逾期或以其他 方式概不受理 : ( 一 ) 姓名 身分證字號 報考學系 准考證號 通訊地址 電話 申訴日期 ( 二 ) 申訴之事實 理由及希望之救濟措施 申訴案由校級招生委員會議決後, 於受理一個月內函覆申訴當事人, 並告知其行 政救濟程序 五 錄取生因重病或其他重大事故不能按時入學時得依規定檢具相關文件向註冊組申 請保留入學資格 六 持國外學歷或大陸地區學歷報考者, 前者報到時須依教育部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 採認辦法 ( 如附錄二 ) 後者報到時需依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 如附錄 三 ) 之規定, 繳交相關證明文件 錄取生之學歷經查證不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者, 本校學士班特殊選才招生委員會得撤銷其錄取及入學資格 七 本簡章規定事項如有未盡事宜, 悉依相關法令規定 教育部 106 學年度大學辦理 特殊選才招生試辦計畫及本校學士班特殊選才招生委員會決議辦理 - 8 -

拾伍 學系分則 招生學系 法律學系 法學組 1 名 司法組 1 名 財經法組 1 名 招生名額 報考資格 註 1: 考生應選填組別志願順序, 未選填者不予錄取, 報名後不得要求更改志願順序 註 2: 考生依總成績高低及志願順序分發錄取, 錄取後亦不得變更組別 擇優錄取, 但得不足額錄取 註 3: 錄取生於就讀期間不得申請轉系 具本國籍就讀於境外地區, 或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 含 普通型 技術型 綜合型及單科型學校 ) 應屆或已畢業 或符合教育部 入 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規定之學生 ( 有關同等學力認定皆依教育部規 定, 並依最新公告審查報考資格 ), 且具有下列特殊選才資格之一者, 得 報名參加本系特殊選才招生 : 一 本國籍人持國內學歷且英文能力優秀之學生, 並具特別成就 表現或 才能, 符合本系需求之學生 需檢具證明文件資料如下 : ( 一 ) 至少需提供 1 項下列英語能力檢定證明, 以作為審查要件之一 (CEFR 語言能力參考指標 B2 Vantage): (1) 全民英檢 (GEPT) 中高級 (2) 劍橋大學英語能力認證分級測驗 (Cam. Main Suite) First Certificate in English (FCE) 以上 (3) 劍橋大學國際商務英語能力測驗 (BULATS) ALTE Level 3 以上 (4) 外語能力測驗 (FLPT) ( 三項測驗總分 :195 分以上 ; 口試級分 S-2+ 以上 ) (5) 全球英檢 (GET) B2 以上 (6) 托福外語能力測驗 (TOEFL) ITP/PBT 527; CBT 197; ibt 79 以上 (7) 多益 (TOEIC) 750 以上 (8) 大學校院英語能力測驗 (CSEPT) 第二級 204~360 (9) 國際英語語言測驗 / 雅思 (IELTS) 5.5 以上 (10) 網路全民英檢 (NETPAW) 中高級聽力與閱讀 (11)SAT: 總成績 1700 以上 (SAT subject 可提供但非必要 ) (12)ACT 成績 25 以上 ( 二 ) 至少需提供 1 項下列特別成就 表現或才能之證明文件, 以作為 審查要件之一 : (1) 特殊能力證明 榮譽或獲獎證明 (2) 特殊課外活動表現 榮譽或獲獎證明 (3) 國外留學或志工經歷 ( 國外停留期間應在半年以上 ) (4) 國際活動 ( 如模擬聯合國 ) 國內外競賽成果等 二 本國籍人持境外學歷欲返國就學, 英文能力優秀, 並具特別成就 表 現或才能之學生 需檢具證明文件資料如下 : ( 一 ) 至少需提供 1 項下列華語文能力證明, 以作為審查要件之一 : (1) 華語文能力測驗 (TOCFL) 高階級 (Level 4) - 9 -

(2) 新中國漢語水平考試 (NEW HSK) 第 6 級以上 (3) 其他曾修習華語課程等可展現其中文能力之證明 ( 二 ) 非就讀或畢業於英語系國家者, 尚需提供第一項資格提及之英語能力檢定證明 ( 至少 1 項 ), 以作為審查要件之一 (CEFR 語言能力參考指標 B2 Vantage) ( 三 ) 至少需提供 1 項下列特別成就 表現或才能之證明文件, 以作為審查要件之一 : (1) 特殊能力證明 榮譽或獲獎證明 (2) 特殊課外活動表現 榮譽或獲獎證明 (3) 國外留學或志工經歷 ( 國外停留期間應在半年以上 ) (4) 國際活動 ( 如模擬聯合國 ) 國內外競賽成果等 應交報考資料 除報考資格規定應檢具之證明文件外, 尚需備妥以下資料 : 一 法律學系組別志願選填表, 請依本系規定格式書寫, 考生可於 105 年 10 月 28 日起至本系網頁下載 二 符合報名資格之學歷證件影本 ( 應屆生請檢附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 三 高中 ( 職 ) 在校成績單正本 ( 含班級或類組或年級名次證明 ) 四 自傳 : 含個人學習與成長歷程 申請動機及生涯規劃等,3,000 字, 以電腦打字 ( 限 14 號字 ), 限以中文撰寫 五 其他有利申請資料, 如特殊優異表現 經歷或榮譽成就等證明文件 以上所有報考資料, 請依序備妥一式 3 份, 於規定報名期限內郵寄 書面審查 50% 經審查符合報名資格者, 始得參與書面審查 選才項目及佔分比例 面試 50% 1 依書面審查成績, 擇優參加面試 以中文及英語進行雙語面試, 以評量具有優秀英文能力表現 2 面試日期為 105 年 12 月 21 日 ( 週三 ), 報到時間為面試前 30 分鐘, 報到地點為本校三峽校區法律學院大樓法律學系 3 面試名單 場次及相關事宜至遲於 105 年 12 月 13 日公告於法律學系網頁, 請自行上網查閱 4 面試當天需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辦理報到 同分比序項目序 備註 洽詢方式 一 面試成績 二 書面審查成績 無 承辦人 : 法律學系李嬿怡助教電話 :(02)8674-1111 分機 67664 67668-10 -

附錄一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105 年 2 月 24 日教育部臺教高 ( 四 ) 字第 1050006004B 號令修正發布 第 1 條 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 ( 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 ) 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休學 退學或重讀二年以上,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二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三 ) 修滿規定年限後,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 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二 ) 修讀四年級或五年級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 或修滿規定年限,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 持有修業證明者, 依其修業情形屬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 準用前二款規定 四 高級中等學校及職業進修 ( 補習 ) 學校或實用技能學程 ( 班 ) 三年級 ( 延教班 ) 結業, 持有修 ( 結 ) 業證明書 五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 持有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 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六 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 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七 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 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八 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 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 九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 普通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 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十 持大陸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文憑, 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 並有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 十一 技能檢定合格, 有下列資格之一, 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 ( 一 ) 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 二 )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 - 11 -

作經驗二年以上 ( 三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十二 年滿二十二歲, 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二 )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 三 ) 空中大學選修生選修課程 ( 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 ) 十三 空中大學選修生, 修畢四十學分以上 ( 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 ), 成績及格, 持有學分證明書 十四 符合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 第 3 條 ( 略 ) 第 4 條 ( 略 ) 第 5 條 ( 略 ) 第 6 條 第 7 條 曾於大學校院擔任專業技術人員 於專科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擔任專業及技術教師, 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 第三條及前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大學經教育部核可後, 就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 經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得准其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 第三條及第五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 8 條 ( 略 ) 第 9 條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高級中等學校學歷, 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 澳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但大學應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 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畢業年級高於相當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之國外或香港 澳門同級同類學校肄業生, 修滿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修業年限以下年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學士學位, 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 其畢 ( 肄 ) 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且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 第二項與第三項第一款 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 12 -

持前項香港 澳門學校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 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科技大學 技術學院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第五項國外或香港 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證件及成績證明 前項香港 澳門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 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 及第十項國外或香港 澳門學士學位證書, 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 或行政院在香港 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驗證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公布生效後, 臺灣地區人民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團聚 依親居留 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 外國人 香港或澳門居民, 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 且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 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 一 其畢 ( 肄 ) 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認可名冊, 且無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八條不予採認之情形 二 其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 均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並經各大學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 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 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 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學士學位, 其畢 ( 肄 ) 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且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 或持大陸地區學士學位, 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 修習第四條第三項第二款之不同科目課程達二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得報考學士後學士班轉學考試, 轉入二年級 持前三項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報考者, 其相關學歷證件及成績證明, 應準用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第 10 條 第 11 條 第 12 條 軍警校院學歷, 依教育部核准比敘之規定辦理 本標準所定年數起迄計算方式, 除下列情形者外, 自規定起算日, 計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 一 離校或休學年數之計算 : 自歷年成績單 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所載最後修滿學期之末日, 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二 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工作年數之計算 : 以專業訓練或相關工作之證明上所載開始日期, 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13 -

附錄二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103 年 8 月 5 日教育部臺教高 ( 五 ) 字第 1030105472B 號令修正發布 第 1 條 第 2 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大學辦理持國外學歷入學學生之學歷採認事宜, 應依本辦法規定為之 第 3 條本辦法用詞, 定義如下 : 一 採認 : 指受理學校就申請人所檢附之國外學歷文件所為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相當學歷之認定 二 參考名冊 : 指教育部 ( 以下簡稱本部 ) 就外國大專校院, 收錄其名稱 地址所彙集而成並經公告之名冊 三 驗證 : 指申請人持國外學校學位證書 成績證明等證件, 向我國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 ( 以下簡稱駐外館處 ) 申請證明文件為真 四 查證 : 指學校查明證實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對學校認可情形與其入學資格 修業期限及修習課程等事項 第 4 條國外學歷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始得採認 : 一 畢 ( 肄 ) 業學校應為已列入參考名冊者 ; 未列入參考名冊者, 應為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二 修業期限 修習課程, 應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第 5 條申請人申請國外學歷採認, 應自行檢具下列文件, 送各校辦理 : 一 國外學歷證件及歷年成績證明影本一份 二 包括國外學歷修業起迄期間之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一份 但申請人係外國人或僑民者, 免附 三 其他學校規定之相關文件 前項第一款文件, 受理學校得逕向申請人國外畢業學校查證 函請我國駐外館處協助查證, 或請申請人辦理驗證 第六條第八項及第九項之申請人, 得以經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出具之證明文件代替第一項第二款資料 第 6 條 第四條第二款所稱修業期限, 指申請人停留於當地學校之修業時間, 其規定如下 : 一 持高級中等學校學歷者, 累計修業時間應符合當地國學制之規定 二 持學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三十二個月 三 持碩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八個月 - 14 -

四 持博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六個月 五 碩士 博士學位同時於同校系 ( 所 ) 修習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二十四個月 六 以專科學校畢業學歷或具專科學校畢業同等學力進修學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六個月 前項修業期限, 各校應對照國內外學制情形, 以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當地國學制 修業期間學校行事曆及入出國紀錄等綜合判斷, 其所停留期間非屬學校正規學制及行事曆所示修課時間者, 不予採計 修讀學士學位表現優異者, 其修業期限, 得由各校衡酌各該國外大學學制規定及實際情況, 予以酌減 符合特殊教育法所稱身心障礙者, 其修業期限, 得由各校衡酌各該國外大學學制 身心障礙程度及其他實際情況, 予以酌減 經由國際學術合作模式, 同時在國內外大學修讀同級學位者, 不得全程於國內大學修業 ; 其修業期限, 得累計其停留於各當地大學之修業時間, 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不適用第一項規定 : 一 持學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三十二個月 二 持碩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二個月 三 持博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二十四個月 前項申請人於國內外大學修習之學分數, 累計應各達獲頒學位所需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以上 申請人修業時間達第一項或第五項所定修業期限三分之二以上, 其修業期限得由學校就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當地國學制 修業期間學校行事曆 入出國紀錄及國內同級同類學校學制等綜合判斷是否符合大學入學同等學力後予以採認 申請人入學所持國外學歷依國外學校規定須跨國 ( 不包括我國 ) 修習者, 由申請人出具國外學校證明文件並經學校查證認定後, 其跨國之修業期限得併計為第一項所定之當地修業期限, 且該跨國修習學校應符合第四條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之規定 申請人持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設立經本部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學歷入學者, 其停留國內大學之修業期限得併計為第一項及第五項所定之修業期限 第 7 條第四條第二款所定修習課程, 如以遠距教學方式修習, 取得國外學校學歷者, 應在符合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之學校修習科目學分, 或經由國際學術合作在國內大學修習學分, 其學分數並符合國內遠距教學之規定 第 8 條各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 除藝術類文憑, 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查證後採認外, 應依下列程序為之 : - 15 -

一 國外高級中等學校學歷或已列入參考名冊之國外學校學歷, 由各校依本辦法規定採認 二 未列入參考名冊之國外學校學歷, 各校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查證後採認 前項採認如有疑義時, 學校應組成學歷採認審議小組進行採認 ; 該小組之組織及運作規定, 由學校定之 經前項學校審議小組審議後仍無法逕行採認者, 學校得敘明疑義, 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本部協助 第 9 條各校辦理國外學歷查證, 應由申請人出具授權查證之同意書及相關文件 各校向申請人國外畢業學校查證, 或函請駐外館處協助查證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之項目如下 : 一 入學資格 二 修業期限 三 修習課程 四 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對學校認可情形 五 其他必要查證事項 第 10 條國外學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予採認 : 一 經函授方式取得 二 各類研習班所取得之修課證書 ( 明 ) 三 取得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未獲得博士學位, 申請採認相當於碩士學位資格 四 未經註冊入學及修業, 僅以論文著作取得博士學位 五 名 ( 榮 ) 譽學位 六 非使用中文之國家或地區, 以中文授課所頒授之學歷 但不包括高級中等學校學歷 七 未經本部核定, 在我國所設分校 分部及學位專班, 或以國外學校名義委託機構在國內招生授課取得之學歷 八 以遠距教學方式取得之學歷不符第七條規定者 第 11 條申請人所提供之各項證件, 有偽造 變造 冒用等不實情事, 經調查屬實者, 應予撤銷其學歷之採認 獲錄取者, 撤銷其入學許可 ; 已註冊入學者, 撤銷其學籍, 且不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 ; 畢業後發現者, 撤銷畢業資格, 並請申請人繳還及註銷學位證書 ; 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第 12 條國內各用人或考試機構採認國外學歷者, 得由各該主管機關參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 13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16 -

附錄三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中華民國 102 年 4 月 30 日教育部臺教高 ( 五 ) 字第 1020055777C 號令修正發布 第一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以下簡稱本條例 ) 第二十二條第一 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辦法用詞, 定義如下 : 一 大陸地區學歷證件 : 指由大陸地區各級各類學校或學位授予機構 ( 以下簡稱機構 ) 發給之學歷證件, 包括學位證 ( 明 ) 書 畢業證 ( 明 ) 書及肄業證 ( 明 ) 書 二 查驗 : 指查核驗明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 且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相關證件, 或經大陸地區指定之認證中心證明屬實之證明文件, 及其他依本辦法規定應檢具之相關證件 三 查證 : 指依大陸地區學歷證件 成績證明 論文等文件 資料, 查明證實當地政府權責機關對學校或機構認可情形與其入學資格 修業期限及修習課程等事項 四 採認 : 指就大陸地區學歷完成查驗 查證, 認定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相當之學歷 五 認可名冊 : 指教育部 ( 以下簡稱本部 ) 就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之研究及教學品質進行認可後, 收錄其名稱 地址所彙集並公告之名冊 第三條下列人民持有大陸地區學歷證件者, 得依本辦法申請大陸地區學歷採認 : 一 臺灣地區人民 二 申請來臺灣地區就讀之大陸地區人民 三 申請於臺灣地區大專校院依法於境外開設之專班就讀之大陸地區人民 四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團聚 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 五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 前項人民, 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三日修正生效後, 於當學期或以後學期入學於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就讀者, 始得依本辦法申請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採認 第四條符合前條規定之大陸地區人民, 申請學歷採認, 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中等以下各級各類學校學歷 : ( 一 ) 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學歷證件 畢業證 ( 明 ) 書或肄業證 ( 明 ) 書 及公證書影本 ; 必要時, 另應檢附歷年成績證明 ( 二 ) 前目公證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與大陸地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影本 - 17 -

二 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 : ( 一 ) 肄業 : 1 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肄業證( 明 ) 書 歷年成績證明及公證書影本 2 本目之 1 公證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與大陸地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影本 ( 二 ) 畢業 : 1 畢業證( 明 ) 書 2 學位證( 明 ) 書及歷年成績 但高等學校或機構專科學歷, 得免檢具學位證 ( 明 ) 書 3 本目之 1 及之 2 文件經大陸地區指定之認證中心證明屬實之證明文件 4 碩士以上學歷者, 並應檢具學位論文 前項第二款第二目之 1 至之 3 文件, 經本部依第六條規定查證認定有疑義時, 並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前項第二款第二目之 1 及之 2 文件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公證書影本 二 前款公證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與大陸地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影本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 申請學歷採認, 除應依前二項規定辦理外, 並應檢具居留證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 申請學歷採認, 除應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外, 並應檢具國民身分證 第五條臺灣地區人民申請學歷採認, 除準用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規定檢具文件外, 並應檢具國民身分證明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臺灣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大學就讀後, 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 經由學術合作, 同時在本部認可名冊內所列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修讀學位者, 其申請學歷採認, 得免檢具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 1 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畢業證 ( 明 ) 書 第六條大陸地區學歷之採認, 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持大陸地區中等以下各級各類學校學歷之臺灣地區人民或大陸地區人民, 除第二款以外, 由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採認 二 持大陸地區中等學校學歷 高等學校或機構專科學歷擬就讀學士學位, 或持大陸地區中等學校學歷擬就讀二專副學士學位之臺灣地區人民或大陸地區人民, 由就讀學校辦理查驗後, 送本部辦理查證及認定 - 18 -

三 申請來臺灣地區就讀碩士 博士學位, 或申請於臺灣地區大專校院依法於境外開設之專班就讀之大陸地區人民, 由就讀學校辦理查驗後, 送本部辦理查證及認定 四 持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之臺灣地區人民或大陸地區人民, 除前款以外, 由本部辦理採認 前項第一款所稱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指申請學歷採認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 無戶籍者, 指申請學歷採認當事人擬就讀學校所在地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本部辦理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查證 認定及第四款採認, 必要時, 得委託學校 機關 ( 構 ) 或團體為之 第七條 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之修業期間及修習課程, 應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各級學歷或學位之修業期間, 規定如下 : 一 持專科學歷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六個月 二 持學士學位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三十二個月 三 持碩士學位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八個月 四 持博士學位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六個月 五 碩士 博士學位同時修習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二十四個月 六 以專科學校畢業學歷或具專科學校畢業同等學力進修學士學位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六個月 經由學術合作, 同時在臺灣地區大學及本部認可名冊內所列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修讀學位者, 該二校修業期間, 得依下列規定予以併計, 不適用前項規定 但在二校當地修習學分數, 累計應各達獲頒學位所需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以上 : 一 持學士學位者, 累計在二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三十二個月 二 持碩士學位者, 累計在二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二個月 三 博士學位者, 累計在二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二十四個月 前二項修業期間, 應以申請人所持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之行事曆及相關文件綜合判斷 第八條 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之採認, 應以認可名冊內所列者為限 ; 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予採認 : 一 非經正式入學管道入學 二 採函授或遠距方式教學 三 經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方式通過後入學 四 在分校就讀 五 大學下設獨立學院授予之學歷 六 非正規學制之高等學校 七 醫療法所稱醫事人員相關之學歷 - 19 -

八 學士以上學位未同時取得畢業證 ( 明 ) 書及學位證 ( 明 ) 書 九 其他經本部公告不予採認之情形 第九條 第十條 經本部採認之大陸地區學歷, 不得以該學歷辦理臺灣地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審查及教師資格之取得 外國人 香港及澳門居民之大陸地區學歷採認, 準用本辦法所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採認之規定 第十一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自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制定生效後, 至九十九年九月三日修正生效前, 已於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就讀者, 其所取得之學歷或學位, 符合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 得申請參加本部自行或委託學校 機關 ( 構 ) 或團體辦理之學歷甄試 ; 經甄試通過者, 由本部核發相當學歷證明 前項甄試, 得以筆試 口試 論文審查或本部公告之方式辦理 申請參加學歷甄試應檢具之文件, 準用第四條規定 第十二條申請人所提供之各項證件, 有偽造 變造 冒用情事者, 應予撤銷其學歷之採認, 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20 -

附錄四 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中華民國 102 年 7 月 10 日臺教高 ( 五 ) 字第 1020098362B 號令修正 第 1 條本辦法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 以下簡稱本條例 ) 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本辦法所稱檢覈, 指香港或澳門各級各類學校畢業證 ( 明 ) 書 學位證 ( 明 ) 書 高級文憑或肄業證 ( 明 ) 書之審查 ; 所稱採認, 指經審查後就香港或澳門學歷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相當之學歷之認定 第 3 條香港或澳門中等以下學校及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學校學歷之檢覈, 由受理機關或學校自行審查屬實者予以採認 前項認可名冊由教育部公告之 第 4 條香港或澳門專科以上學校學歷之檢覈, 應備具下列文件 : 一 經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學歷證件 ( 外文應附中譯本 ) 二 經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歷年成績證明 ( 外文應附中譯本 ) 三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入出境日期紀錄 四 其他相關文件 第 5 條香港或澳門學歷經檢覈, 其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者, 始予認定其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相當之學歷 第 6 條香港或澳門專科以上學校製發之學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予檢覈及採認 : 一 經函授或遠距教學方式取得者 二 持語文或職業訓練所獲之能力證 ( 明 ) 書者 三 修畢博士班課程取得博士候選人資格而未獲得博士學位, 申請採認為相當於碩士學位資格者 四 持名 ( 榮 ) 譽博士學位者 五 修習課程非屬正規學制者 六 在香港或澳門以外地區設立之分校就讀者 第 7 條受理機關或學校辦理香港或澳門學歷之採認發生困難時, 得函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 必要時並得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舉行甄試 甄試合格者, 始予採認 前項所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專科以上學校為教育部, 中等以下學校為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第 8 條在臺灣地區立案之香港或澳門私立學校學歷依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辦理 第 9 條香港或澳門中等以下學校學歷之檢覈及採認, 除本辦法之規定外, 得由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補充規定 第 10 條本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但有本條例第六十二條但書情形時, 分別自本條例一部或全部施行之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21 -

附錄五 壹 綜合性規定 考試規則 一 考生須於規定時間, 攜帶准考證明及身份證件 ( 國民身分證正本或以有效期限內之護照 駕照正本 附加照片之全民健康保險卡代替 ) 入場, 以備查驗, 若經發現身分與報名資料不符, 則不准應試, 考生不得有任何異議 未攜帶准考證明者應備身份證件申請補發, 未攜帶身份證件者應依限補驗 缺准考證明或身份證件未依規定申請補發或補驗者, 已應考之科目以 0 分計 未到考試時間, 不得先行入場 二 考生不得請人頂替或偽造證件混入試場應試, 違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其有關人員送請有關機關處理 三 考生不得有威脅其他考生幫助其舞弊, 或威脅監試人員之言行, 違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四 應考考生在本年度內於其他入學考試時, 若有舞弊情事, 經檢舉並查證屬實者, 應由就讀學校為必要之議處 五 考生如有本辦法未列之其他舞弊或不軌意圖之行為時, 由監試或試務人員予以登記提請本校學士班特殊選才招生委員會, 依其情節輕重予以適當處分 六 監試或試務人員於各階段考試試務執行時, 為維護本規則之各項規定, 得對可能擾亂試場秩序 妨害考試公平之情事, 進行必要之處置或查驗各種可疑物品, 應考人應予充分配合, 否則依其情節輕重, 提報本校學士班特殊選才招生委員會議處 貳 筆試適用規定 一 考生須按規定時間入場, 未到考試時間或遲到逾 20 分鐘者, 不准入場, 已入試場者,40 分鐘內不得出場 ; 經制止仍強行入場或出場者, 取消其考試資格 二 考生應按照編定座位號碼入座, 試卷上之座號應與考桌上及准考證明上之座號相同, 如有不符, 應即舉手, 請在場監試人員查明 凡誤入座位或誤用試卷作答, 且於該節考試開始後至考試結束鈴聲響畢前, 由考生自行發現者, 扣減該科成績 5 分 ; 經監試人員發現者, 扣減該科成績 20 分 ; 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該科以 0 分計 三 考生之考桌桌面除必用文具 准考證明 身份證件外, 不得放置其他物品, 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1 至 5 分, 並得視其使用情節加重扣分或該科以 0 分計 四 考生得攜帶計算機 ( 器 ), 惟能否使用將於試題上註明 得使用之計算機 ( 器 ) 須遵照系所規定 違者扣減該科成績 5 分, 違規計算機 ( 器 ) 並交由監試人員代管, 俟該節試畢歸還 五 考生應將准考證明及身份證件放在考桌左上角, 以便查驗 六 各科考試試卷, 限用藍色或黑色筆 ( 含鉛筆 ) 書寫, 違者該科以 0 分計 七 考試題目, 除印刷不明得於發題後 20 分鐘內舉手發問外, 其他概不得發問 八 考生不得有交談 偷看等行為, 違者該科試卷以 0 分計 九 考生不得有傳遞 抄襲 夾帶 頂替或其他舞弊情事, 違者勒令退出試場, 並取消考試資格 十 各科答案, 均須寫在試卷內, 寫在試題紙上或試卷首頁者該科均以 0 分計 十一 考生於試卷上書寫任何與答案無關之文字符號或註記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 於試卷上書寫姓名, 扣減其該科成績 10 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考生不得撕毀試卷內頁及不得污損試卷上之條碼, 違者該科試卷以 0 分計 十二 試卷不得攜出試場, 違者取消錄取資格, 試題必須附於試卷內繳回 十三 每節考試繳卷時, 試卷上之座位號碼不得自行撕毀, 違者該科試卷以 0 分計, 考生出場後, 不得在試場門口逗留, 經勸止不聽者, 該科以 0 分計 十四 考試期間如遇停電 地震等無預警之不可抗力或其他重大事件, 考生應聽從監考人員指揮, 將考卷留置桌面, 一概不得攜出, 違者該科試卷以 0 分計 十五 考生入場後, 除准考證及考試必用文具外, 所有物品均應立即放置於臨時置物區, 攜帶入場 ( 含臨時置物區 ) 之手錶 計時器及所有物品, 應試時不得有發出聲響或影響試場秩序之情事, 並不得將通訊器材或行動通訊裝置 ( 如行動電話 呼叫器 穿戴式裝置 ) 書籍 或具記憶功能之物品置於座位中與四周 抽屜中或隨身攜帶 ; 有關個人之醫療器材如助聽器等, 須先報備並經檢查由試場人員指示使用 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 並得視其使用情節加重扣分或該科以 0 分計 考生攜帶之物品由考生妥善看管, 本校不負保管責任 十六 考試時間終了響鈴完畢時, 考生應即停止作答, 如仍繼續作答, 扣減該科成績 10 分, 經勸阻仍繼續作答者, 該科成績以 0 分計 - 22 -

附表一 報名專用信封封面 106 學年度學士班特殊選才招生報名專用信封封面 寄件人地址 : 寄件人 : 寄件人電話 : 請貼足 限時掛號 郵資 收件地址 :23741 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 151 號 收件人 : 國立臺北大學教務處綜合業務組收 注意事項, 請詳閱 : 一 報考資料包含 : ( 一 ) 報名表 ( 二 ) 繳費收據 ( 三 ) 各學系規定應交報考資料 ( 請詳 拾伍 學系分則 ) ( 四 ) 其他需加附證明文件 ( 以國外學歷 大陸學歷 同等學力報考者始需附 ) 二 考生應於 105 年 12 月 5 日 ( 一 ) 完成郵寄報考資料, 並於當日至各金融機構完成臨櫃繳費 ( 跨行匯款 ), 始完成報名手續, 逾期概不受理 三 考生請自備信封或包裹箱 四 每報名專用信封以裝 1 人報考 1 系之報考資料為限 請依學系指定順序整理齊全放入報名信封內, 資料如無法裝入信封時, 請以包裹寄達 所繳各件影本, 本校不再發還 五 本報名信件請以 限時掛號 郵件投遞, 如因以平信或其他方式投遞而發生遺失或遲誤, 以致無法完成報名者, 責任由考生自負 六 所繳報考資料如有不實或偽造之情事, 經查證屬實者, 取消報考資格及錄取資格 - 23 -

附表二 考試報名表 國立臺北大學 106 學年度學士班特殊選才招生報名表 准考證號碼 ( 考生勿填 ) 報考學系別 考生姓名 性 別 身分證字號 出生日期民國 年 月 日 請黏貼本人最近 2 個月內 2 吋彩色脫帽半身正面相片 電話 行動電話 通訊地址 E-mail 緊急連絡人 姓名電話 住 址 報考學歷 ( 力 ) 高中畢業 同等學力 報名資格 畢業日期 畢業學校全銜 注意事項 一 凡報考本選才招生考試之考生, 即視為同意本校學士班特殊選才招生委員會及各試務單位將所屬資料做為試務作業使用 二 以上所填資料如有不實, 依本簡章相關規定取消報考及錄取資格 程 序 1. 考生簽章 2. 完成繳費 3. 完成郵寄資料 4. 合格准予考試 - 24 -

附表三 報名費用退費申請表 國立臺北大學 106 學年度學士班特殊選才招生考試 報名費用退費申請表 考生姓名 報考系 所組別 學系 組 身分證字號 ( 外僑居留證號 ) 出生年月日年月日 戶籍地址 聯絡電話 ( 日 ): ( 夜 ): ( 行動 ): 申請退費原因 ( 請勾選, 證明文件一併附於本表後, 以迴紋針夾妥 ; 證明文件概不退還 ) 低收入戶申請退費新台幣 1000 元整 中低收入戶申請退費新台幣 600 元整 前二項應附證明文件 : 1. 考生所屬當地縣市政府或其依規定授權鄉 鎮 市 區公所開具之低 ( 中低 ) 收入戶證明文件影本 ( 一般鄰里長核發之清寒證明等文件概不受理 ) 經學系審查報名資格不符申請退費新台幣 800 元整 溢繳報名費申請退費新台幣 元整 逾期繳費申請退費新台幣 800 元整 退費匯入帳號 ( 郵局或銀行帳戶請擇一填寫, 並務必確認填寫無誤 ) 帳號戶名 : ( 限考生本人之帳戶 ) 郵局局號 : 郵局帳號 : 帳號戶名 : ( 限考生本人之帳戶 ) 銀行名稱 : 分行名稱 : 銀行代號 : - 帳號 : ( 請注意, 除使用土地銀行或郵局帳戶者免收匯款手續費外, 提供其他 金融機構帳戶者將收取 30 元匯款手續費 ) 備 註 申請退費考生務必詳實填寫本表, 檢具證明文件於指定期限前 ( 以郵戳 為憑 ) 以限時掛號郵寄至 23741 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 151 號國立臺北大 學教務處綜合業務組收, 並於郵寄後來電確認是否寄達 - 25 -

附表四 國外學歷報考切結書 國立臺北大學 106 學年度學士班特殊選才招生考試 國外學歷報考切結書 本人以國外學歷報考貴校 106 學年度學系特殊選才招生考試, 依招生簡章規定應於報名時繳交相關文件辦理資格審驗 本人現因之故, 未能完成相關學歷證件及歷年成績單驗證程序, 謹此暫於報名時繳交尚未驗證之學歷證件及歷年成績單影本 本人現為應屆畢業生, 謹此暫於報名時繳交在學證明正本及入學起至當學期之歷年成績單影本 並切結保證, 如獲錄取, 本人將於報到時依教育部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規定, 補繳合格文件 倘未如期繳交, 或經查證學歷 ( 力 ) 不符教育部及相關報考規定, 由貴校逕予撤銷本人錄取及入學資格, 絕無異議 此致國立臺北大學學士班特殊選才招生委員會 立切結書人 : 身分證字號 : 聯絡電話 : 聯絡地址 : 中華民國年月日 - 26 -

附表五 大陸地區學歷報考切結書 國立臺北大學 106 學年度學士班特殊選才招生考試 大陸地區學歷報考切結書 本人以大陸地區學歷報考貴校 106 學年度學系特殊選才招生考試, 依招生簡章規定應於報名時繳交相關文件辦理資格審驗 本人現因之故未能完成相關學歷證件及歷年成績單公證 ( 驗證 ) 程序, 謹此暫於報名時繳交尚未公證 ( 驗證 ) 之學歷證件及歷年成績單影本 本人現為應屆畢業生, 謹此暫於報名時繳交在學證明正本, 及入學起至當學期之歷年成績單影本 並切結保證, 如獲錄取, 本人將於報到時依教育部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第 4 5 條規定, 補繳合格文件, 由貴校送交教育部及相關單位辦理學歷採認 倘未如期繳交, 或經教育部不予採認, 由貴校逕予撤銷本人錄取及入學資格, 絕無異議 此致國立臺北大學學士班特殊選才招生委員會 立切結書人 : 身分證字號 : 聯絡電話 : 聯絡地址 : 中華民國年月日 - 27 -

附表六 網路報名資料更正申請表 國立臺北大學 106 學年度學士班特殊選才招生考試 報名資料更正申請表 姓名 報考學系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 聯絡電話 地址 電話 通訊地址 其他 原填報為 申請更正欄位 請更改為 簽章 年月日 報名截止後, 考生如需修改通訊地址 電話, 一律填寫本表傳真至 02-86718006 辦 理, 並請於傳真後務必來電確認是否已受理 電話 :02-86741111#66119-28 -

附表七 成績複查申請表 國立臺北大學 106 學年度學士班特殊選才招生考試 成績複查申請表 申請考生考試科目 准考證號碼報考學系別姓名科目名稱成績複查與否原成績通知單總分及錄取別 複查分數 ( 由複查人員填寫 ) 總分 ( 加權或標準 化後成績 ) 最低備取總分 最低正取總分 錄取別 申請人簽名 複查結果說明 ( 複查人員填寫 ) 複查人員 ( 複查人員簽章 ) : 年月日 說明 : 一 考生對選才考試成績如有疑問可申請複查, 並應於 106 年 1 月 18 日前為之, 以郵戳為憑, 逾期概不受理 二 複查申請應提出以下資料郵寄至本校 (23741 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 151 號教務處綜合業務組, 信封上請註明 申請成績複查 字樣 ): ( 一 ) 本表並填妥簽名 ( 二 ) 成績複查費小額匯票 ( 每一科目複查費用為新台幣 30 元, 請向郵局購買小額匯票, 受款人抬頭 : 國立臺北大學 ) ( 三 ) 貼足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 1 個 ( 回郵未貼足掛號郵資致成績複查回覆時間遲延或遺失, 責任由考生自負 ) 三 申請成績複查, 以複查各形式選才項目總計分數為限, 不得要求重新評閱各形式選才項目, 亦不得要求提供參考答案及其他有關考試資料 - 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