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V161031 國際貿易實務系統整理 補充資料第二章國際貿易條規 國貿條規 (Incoterms) 係國際商會 (ICC) 於 1936 年所制定的 交易價格條件國際釋義規則 (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簡稱國貿條規, 為一定型的交易價格條件 以套裝式依交貨地 ( 亦為風險移轉地點 ) 交易價格之構成, 賣雙權利義務等之不同, 分條訂定標準化之貿易條件規則 其後經 1953 1967 1976 1980 1990 2000 及 2010 年等數次之修訂 最新版本是國際商會於 2007 年組成七人工作小組, 為因應國際貿易中 資訊及電子通訊的成長 免關稅區的擴大 及 貨物運送實務型態的改變 等等的變化, 再次著手國貿條規之修訂與草擬, 而成 2010 年新版國貿條規 (Incoterms 2010), 並於 2011 年 1 月 1 日正式施行 2010 年國貿條規之架構 : 新版 Incoterms 2010 將 Incoterms 2000 四大類型 13 種貿易條件, 修改為兩大類型 11 種貿易條件 新增加 DAT 與 DAP 兩種條件來取代 2000 年國貿條規的 DAF DES DEQ 及 DDU 等條件 放棄 E F C 及 D 的四項分類式, 改採用 適合任何或多種運送式 及 僅適用海運及內陸水路運送式 兩類條件 此外新版 Incoterms 2010 更明確劃分賣雙當事人的權責, 例如 : 貨物風險移轉的時間與地點 雙相關費用的負擔 當事人所需提供的單據等, 以避免不必要的紛爭 ; 並且 Incoterms 2010 亦適用於 國內及國際 貿易條件的解釋規則 Incoterms 2000 E 類型 ( 交貨 ) EXW F 類型 ( 主要運費未付 ) C 類型 ( 主要運費付訖 ) D 類型 ( 貨物抵達 ) FCA,FAS,FOB CFR,CIF CPT,CIP DAF,DES,DEQ, DDU ( 被取代 ) DDP
新版國貿條規 類別適用於任何或多種運送式 (Any Mode or Modes of Transport) 僅適用於海運及內陸水路運送 (For Sea and Inland Waterway Transport) 貿易條件 EXW 工廠交貨條件 FCA 貨交運送人條件 CPT 運費付到指定目的地條件 CIP 運保費付到指定目的地條件 DAT 終點站交貨條件 ( 新增 ) DAP 目的地交貨條件 ( 新增 ) DDP 目的地稅訖交貨條件 FAS 裝運港船邊交貨條件 FOB 裝運港船上交貨條件 CFR 運費在內條件 CIF 運保費在內條件 Incoterms 2010 十一種貿易條件 Incoterms 2010 已修改為兩大類型 11 種貿易條件, 每種條件都有一個 指導摘要 (Guidance Note) 以及 20 項對賣雙當事人應負義務之規定, 主要是說明每一種國貿條規的基本原則 例如 危險何時移轉 (when risk passes) 及 何時使用 (when it should be used) 等等 今將 Incoterms 2010 十一種貿易條件介紹如下 : 適合任何運送式的條件 1 EXW 工廠交貨條件 ( 指定交貨地 ) 全名為 : EX WORKS (... named place of delivery), 例如 : EXW Kaohsiung, 此條件表示賣須於約定之日期或期間內, 在指定交貨地之議定地點 ( 如有約定時 ), 例如賣之工廠 賣之營業場所 倉棧 等, 將尚未辦妥輸出通關亦未裝載至任何安排收貨之運輸工具之貨物, 交由處置時, 即為賣已為貨物之交付 另為使能接管貨物, 賣須給予能接管所交付貨物所須之任何通知 理論上, 賣應履行前述兩個義務始視為已交貨 以 EXW 條件交易, 因交易價格未包含主要運費及保險費, 故賣契約不涉及運送契約與保險契約之訂立, 但為投保所需, 賣須應之請求, 以之風險及費用提供投保保險所需之資訊. 本條件較適合國內交易 因為負擔自指定交貨地之約定地點受領貨物起後所有的成本及危險, 因此賣不需負擔貨物裝載之義務, 也不需負責貨物出口通關之手續 故 EXW 條件是新版國貿條規之 11 個條件規則中, 唯一由辦理
輸出通關相關手續者 在此條件下為賣承擔最小的義務, 亦即承擔最大義務之條件 若要求賣裝載貨物, 另改採用 FCA 條件交易較為合適 另外若無法直接或間接辦理出口通關手續時, 不應選用本條件 2 FCA 貨交運送人條件 ( 指定交貨地 ) 全名為 : FREE CARRIER (... named place of delivery), 例如 : FCA TPE Airport, 此條件表示賣須於議定之日期或期間內, 在指定交貨地之議定地點, 將貨物交付所指定之運送人接管, 即屬賣交貨 如係約定在賣之營業場所, 賣尚須將貨物裝載於所安排或提供之運送工具始為交貨 ; 如係約定在賣營業場所以外之地點, 賣須安排運送工具, 將貨物運送至指定地點交付所指定之運送人 在此條件下的危險移轉地點為賣將貨物交付運送人時, 賣須負擔貨物送交運送人以前的所有成本及風險 在此條件下賣除負擔貨物送交運送人前之所有的成本及風險外, 也必須負責取得任何輸出許可簽證或其他官許可, 及辦理貨物輸出通關所須之一切手續及費用, 但無義務支付進口稅捐或辦理貨物進口通關手續 3 CPT 運費付到指定目的地條件 ( 指定目的地 ) 全名為 : CARRIAGE PAID TO (...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例如 : CPT Hong Kong, 此條件表示賣須在議定日期或議定之期間內, 於出口地之議定地, 將貨物交付賣指定之運送人接管, 即屬賣交貨 在此條件下的危險移轉地點為賣將貨物交付運送人時, 而不是當貨物在目的地交給時 若到約定目的地有幾個運送人且當事人未約定一個特定的交貨地點時, 貨物之危險自交付給第一運送人時已經移轉給 當事人若希望危險在後一個階段移轉 ( 如在海港或機場 ) 時, 必須在賣契約中特別規定 本交易條件包含主要運費, 因此賣除必須負擔貨物至前述交付地點為止貨物滅失或毀損之ㄧ切風險及相關費用外 ; 還需要訂定將貨物運抵指定目的地之運送契約, 並支付運送成本, 且須提供標明運費已付之運送單據 ; 另外賣也須負責取得任何輸出許可證或其他官許可, 及辦理貨物輸出通關及貨物在交貨前通過第三國運送所須之ㄧ切通關手續及費用, 但無義務支付進口稅捐或辦理貨物進口通關手續 以本條件交易時, 其風險移轉與費用之分擔係分別在兩個不同之地點, 亦即風險移轉之地點在出口地議定之交貨地點, 而運送之完成及運費付訖之地點為進口地指定目的地. 4 CIP 運保費付到指定目的地條件 ( 指定目的地 ) 全名為 :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例如 : CIP Seattle, 此條件表示賣須於議定日期或議定之期間內, 將貨物交付賣指定之運送人接管, 即屬賣交貨 在此條件下的危險移轉地點為賣將貨物交付運送人時, 賣須負擔貨物送交運送人以前的所有成本及風險 本條件交易價格包含運費與保費, 因此賣除必須負擔貨物至前述交付地點
為止貨物滅失或毀損之ㄧ切風險及相關費用外 ; 還需要訂定將貨物運抵指定目的地之運送契約, 並支付運送成本 ; 此外賣必須就運送途中貨物滅失或損壞的危險訂定保險契約, 並提供標明運費已付之運送單據以及保險單據 ; 同時賣也須負責取得任何輸出許可證或其他官許可, 及辦理貨物輸出通關及貨物在交貨前通過第三國運送所須之ㄧ切通關手續及費用, 但無義務支付進口稅捐或辦理貨物進口通關手續 在此條件下, 賣僅須投保最低承保範圍之保險, 即賣須訂立並取得符合協會貨物保險 (C) 條款 (INSTITUTE CARGO CLAUSE (C) 2009/1/1, 簡稱 ICC(C)), 或其他類似保險條款所提供最低承保範圍之保險契約 ; 而保險金額與幣別除賣契約另有約定外, 前述之保險最低投保金額應為賣契約所議定之價格加一成, 亦即契約金額 110%, 且為規避匯兌風險, 保險金額之幣別應為契約金額之幣別 倘要求投保承保範圍較大之保險, 例如協會貨物保險 (A) 條款或 (B) 條款, 及 / 或其他之附加條款如協會戰爭條款或類似條款時, 賣得以之費用, 向保險人或保險公司訂定載有前述條款之保險契約 5 DAT 終點站交貨條件 ( 目的港或目的地指定終點站 ) 全名為 : DELIVERED AT TERMINAL (... named terminal at port or place of destination), 例如 : DAT Toronto, 此條件為 2010 年國貿條規的新增條件, 表示賣須於議定日期或期間, 在指定目的港或目的地的指定終點站, 從抵達的運送工具上將尚未辦妥輸入通關之貨物, 完成卸載交付處置, 即屬賣交貨 指定終點站包括碼頭 (quay) 倉庫(warehouse) 貨櫃場(container yard) 或公路 鐵路 空運貨運站等 本條件風險移轉的地點為指定目的港或目的地之指定終點站的特定地點, 賣須負擔將貨物交運到指定終點站以前的所有成本及風險, 包括卸載在內之所有風險 在此條件下, 賣須以其費用訂定將貨物運送至指定之目的港或目的地指定終點站之運送契約並支付運送成本, 且須提供標明運費已付之運送單據 ; 和負擔貨物出口通關手續, 但無義務支付進口稅捐或辦理貨物進口通關手續 如當事人擬約定賣還須負責從前述終點站再運送至另一地點, 且是由賣承擔此段航程之風險及費用時, 不宜使用本條件, 而應改用 DAP 或 DDP 條件 6 DAP 指定目的地交貨價格條件 ( 指定目的地 ) 全名為 : DELIVERED AT PLACE (...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 例如 : DAP Shanghai, 此條件也是 2010 年國貿條規的新增條件, 表示賣須於議定日期或期間, 在指定目的地, 從抵達的運送工具上將準備好卸載但尚未辦妥輸入通關之貨物, 交付處置時, 即屬賣交貨 本條件危險移轉的地為指定目的地內之地點, 賣須負擔將貨物交運到指定目的地之所有成本及風險 在此條件下, 賣應取得符合該條件的運送契約並支付運送成本, 且須提供標明運費已付之運送單據 ; 和負擔貨物出口通關手續, 但無義務支付進口稅捐或辦理貨物進口通關手續 若希望賣支付進口稅捐及辦理貨物進口通關手續, 應改用 DDP 條件
7 DDP 指定目的地稅訖交貨條件 ( 指定目的地 ) 全名為 : DELIVERED DUTY PAID (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 例如 : DDP Tokyo, 此條件表示賣須於議定日期或期間, 在指定目的地將已運送抵達此指定地點, 且已辦妥輸入通關並準備好卸載之貨物置於處置下, 即屬賣交貨 本條件危險移轉的地為指定目的地內之地點, 賣須負擔將貨物交至該地之全部成本與風險 在此條件下賣應負擔之義務最重 賣除應取得符合該條件的運送契約並支付運送成本, 且須提供標明運費已付之運送單據 ; 並有義務辦理貨物出口及進口通關手續, 且支付所有任何進出口關稅 若賣無法直接或間接辦理進口通關手續時, 不應使用本條件 若希望負擔進口通關之所有危險與成本時, 應使用 DAP 條件 且除非在賣契約中另以明文約定, 賣須負擔任何進口時所須支付之加值稅或任何其他稅款 僅適用海運及內陸水運的條件 1 FAS 裝運港船邊交貨條件 ( 指定裝運港 ) 全名為 : FREE ALONGSIDE SHIP ( named port of shipment ), 例如 : FAS Taichung, 此條件表示賣須將貨物運送至指定裝運港, 放置於所指定之船舶邊 ( 碼頭或駁船上 ) 時, 即屬賣交貨 本條件危險移轉的地為貨物交運至賣契約所約定的船邊, 賣須負擔貨物抵達指定裝運港之船邊以前的所有成本及風險 在此條件下賣須自負風險及費用取得任何輸出許可或其他出口必要之文件, 及辦理貨物輸出通關所須之ㄧ切手續, 但不須負擔貨物進口通關及支付任何進口關稅或辦理進口通關手續 包裝在貨櫃中的貨物不適合使用 FAS 條件, 而應使用 FCA 條件 2 FOB 裝運港船上交貨條件 ( 指定裝運港 ) 全名為 : FREE ON BOARD ( named port of shipment), 例如 : FOB Keelung, 此條件表示賣須將貨物運送至指定裝運港, 並將貨物裝載於所指定之船舶上時, 即屬賣交貨 不同於 Incoterms 2000 風險的移轉點為越過船舷欄杆 ; 在 Incoterms 2010 FOB 交貨條件下, 賣須將貨物裝載於指定的船舶上時, 風險才移轉到 賣須負擔貨物裝載於指定的船舶上之前的所有成本及風險 在此條件下賣須自負風險及費用取得任何輸出許可或其他出口必要之文件, 及辦理貨物輸出通關所須之ㄧ切手續, 但不須負擔貨物進口通關及支付任何進口關稅或辦理進口通關手續 3 CFR 運費在內條件 ( 指定目的港 ) 全名為 : COST AND FREIGHT (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例如 : CFR Dallas, 此條件表示賣須將貨物運送至指定出口地裝運港並裝載於船舶上時, 即屬賣交貨 本條件危險移轉的地為將貨物裝載於指定的船舶上, 賣
須負擔貨物裝載於指定的船舶上之前的所有成本及風險 賣必須訂定將貨物交運到指定目的港的運送契約並支付運費, 且須提供標明運費已付之運送單據 ; 另外須自負風險及費用取得任何輸出許可或其他出口必要之文件, 及辦理貨物輸出通關所須之ㄧ切手續, 但不須負擔貨物進口通關及支付任何進口關稅或辦理進口通關手續 若運送式為裝船前將置放在貨櫃中的貨物在貨運站交給運送人的運送式, 並不適合使用 CFR 條件, 而應改用 CPT 條件 4 CIF 運保費在內條件 ( 指定目的港 ) 全名為 :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 例如 : CIF New Delhi, 本條件表示賣須將貨物運送至指定出口地裝運港並裝載於船舶上時, 即屬賣交貨 本條件危險移轉的地為將貨物裝載於指定的船舶上, 賣須負擔貨物裝載於指定的船舶上之前的所有成本及風險 本條件交易價格包含運費與保費, 因此賣除必須負擔貨物至前述交付地點為止貨物滅失或毀損之ㄧ切風險及相關費用外 ; 還需要訂定將貨物運抵指定目的地之運送契約並支付運送成本 ; 且賣必須就運送途中貨物滅失或損壞的危險訂定保險契約, 另外須提供標明運費已付之運送單據以及保險單據, 而賣投保保險之相關規定與 CIP 條件相同 ; 同時賣也須負責取得任何輸出許可證或其他官許可, 及辦理貨物輸出通關及貨物在交貨前通過第三國運送所須之ㄧ切通關手續及費用, 但無義務支付進口稅捐或辦理貨物進口通關手續 費用支付擔 貿易條件 風險之移轉 通關費用及稅捐轉出口進口口 運費 保險費 適用之運送式 貿易條件後加列 賣負責在指定 EXW 之交貨地, 如賣 工廠交貨條件 Ex Works 工廠 營業場所等, 將貨物交 任何或多種運送式 交貨地 付處置為止 賣負責將貨物 FCA 運至指定地點交 賣 貨交運送人條件 Free Carrier 付指定的運送人為止 任何或多種運送式 交貨地
賣負責將貨物 CPT 運至指定地點交運費付到指定目付賣指定的第的地條件一運送人為止 Carriage Paid To 賣賣 賣 任何或多種運送式 目的地 CIP 賣負責將貨物 運保費付到指定目的地條件 Carriage and 運至指定地點交付賣指定的第一運送人為止 賣賣 賣 賣 任何或多種運送式 目的地 Insurance Paid To 賣負責將貨物 DAT 終點站交貨條件 Delivered At Terminal 送抵指定目的港或目的地的指定終點站, 並從運送工具卸下的貨物交付處置為止 賣賣 賣 賣 任何或多種運送式 目的港或目的地指定終點站 賣負責將貨物 DAP 送抵指定目的地 賣賣 賣 賣 指定目的地交貨條件, 從抵達的運送工具上將準備卸 任何或多種運送式 目的地 Delivered at Place 載的貨物交付 處置為止 賣負責將已辦 DDP 指定目的地稅訖交貨條件 Delivered Duty Paid 理進口報關 繳賣賣稅的貨物送抵指定目的地, 從抵達的運送工具上將準備卸載的貨物交付處置為 賣 賣 賣 任何或多種運送式 目的地 止 FAS 裝運港船邊交貨條件 Free Alongside 賣負責將貨物運至裝運港所指定之船邊為止 賣 海運及內陸水路運送式 裝運港 Ship
FOB 裝運港船上交貨條件 Free On Board 賣負責將貨物運至裝運港所指定之船舶上為止 賣 海運及內陸水路運送式 裝運港 賣負責將貨物 運至裝運港船舶 CFR 上為止 運費在內條件 Cost and Freight 賣賣 賣 海運及內陸水路運送式 目的港 CIF 運保費在內條件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賣負責將貨物運至裝運港船舶上為止 賣賣 賣 賣海運及內陸水路運送式 目的港 第五章貨物的運輸保險 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在國際海運保險業務中, 英國是一個保險歷史比較悠久且發達的國家, 因此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在海上保險業務中, 都直接採用英國倫敦保險協會所制定的 協會貨物條款 (Institute Cargo Clause, 簡稱 I.C.C.) 其最早制定於 1912 年, 後來經過多次修訂, 而於 2009 年 1 月 1 日推出新版的海上貨物保險條款 主要修訂內容包括 : 說明條款所載的不承保事項 ; 條款改用現代化文字, 以及加入某些詞語的新釋義 修訂後的條款, 更易為人明白, 更重要的是擴大保障範圍, 使受保人獲得更全面的保障 保險協會新修訂的保險條款主要有 6 種, 包含 3 種基本險與 3 種附加險 : ( 一 ) 基本險 (1) 協會貨物保險條款 (A) 條款 (Institute Cargo Clause (A), 簡稱 ICC (A)): 倫敦保險協會所推出的新版協會貨物保險 (A) 條款, 與舊條款全險條款 (All Risk,AR) 相類似, 屬於概括式承保, 是採用一切風險減去除外責任的保險式, 即除了保單規定除外責任項下所列風險不予負責外, 其他風險均予負責 所以本保險的承保範圍最廣, 其保費的費率也是最高 (A) 條款不承保的危險有 : 1. 一般除外條款 :
a. 可歸因於被保險人故意過失所引起者 b. 保險標的之正常滲漏 重量或容量的正常耗損所引起者 c. 保險標的包裝或配置不足或不當所引起者 d. 保險標的固有瑕疵或本身特性所引起者 e. 直接由於延遲所引起者, 包括承保風險引起的延遲所造成者亦同 f. 由於船舶所有人 經理人 承租人或營運之人破產或因其財務糾紛所引起者 g. 任何因使用原子或核子分裂或其他類似反應, 或放射性武器所引起者 2. 不適航及不適運除外條款 3. 兵險除外條款 4. 罷工除外條款 (2) 協會貨物保險條款 (B) 條款 (Institute Cargo Clause (B), 簡稱 ICC(B) ): 與舊條款水漬險 (With Particular Average,WA) 相類似, 屬於列舉式承保, 即僅承保保單上列舉之危險, 承保範圍較 ICC (A) 小 (B) 條款承保的危險為保險標的之滅失或損壞, 可合理地歸因於下列任何之一者, 保險人應予以賠償 : 1. 火災或爆炸 2. 船舶或駁船擱淺 觸礁 沉沒或傾覆 3. 陸上運輸工具傾覆或出軌 4. 船舶 駁船或運輸工具與水以外的任何外界物體碰撞或擦撞 5. 在遇難港卸貨 6. 地震 火山爆發或雷擊 7. 共同海損犧牲 8. 投棄或浪擊落海 9. 海水 湖水或河水進入船舶 船艙或貨櫃 貨廂或儲存處所 10. 貨物於裝卸船舶時, 掉落或墜落海中而造成整件貨物的全部損失 11. 共同海損條款所列之共同海損及施救費用 12. 雙過失碰撞條款所列的碰撞責任分擔 (B) 條款不承保的危險有 : (B) 條款的除外責任和 (A) 條款大致相同, 但 (B) 條款另增加了 由於任何人員的不法行為或惡意行為所引起對保險標的之全部或一部分遭到故意損害或破壞, 保險人不負責任 的規定, 這表示在 (B) 條款中, 保險人不但對被保險人蓄意不法行為所致的損失不負責任, 對任何其他人的故意非法行為所致損失也不負責任 (3) 協會貨物保險條款 (C) 條款 (Institute Cargo Clause (C), 簡稱 ICC(C) ): 與舊條款平安險 (Free of Particular Average,FPA) 相類似, 亦屬於列舉式承保, 僅承保保單上列舉之危險, 其承保範圍是最小, 保費的費率也是最低 依據 Incoterms 2010 的規定, 如果賣契約未規定保險條款時, 在 CIF 或 CIP 貿易條件下, 賣至少要投保 ICC(C) 或 FPA 險
(C) 條款承保的危險有 : 1. (B) 條款承保危險中的前 5 項 2. 共同海損犧牲 3. 投棄 4. 共同海損條款所列之共同海損及施救費用 5. 雙過失碰撞條款所列的碰撞責任分擔 由上可知,(C) 條款承保範圍較 (B) 條款小, 另 (C) 條款不承保的危險與 (B) 條款完全一致 ( 二 ) 附加險 1. 協會貨物保險兵險條款 (Institute War Clause-Cargo): 由於協會基本險類中均不承保兵險, 因此如欲加保此險時, 須另外加收兵險保險費, 並於保單上批註兵險條款始得生效 本條款與舊保險協會兵險相類似, 主要是針對戰爭行為及戰爭武器導致保險標的之直接損失負責, 但不負責因此而導致的費用損失 此外, 對於為避免承保風險所造成的共同海損和救助費用, 予以負責 2. 協會貨物保險罷工險條款 (Institute Strikes Clause-Cargo): 和兵險條款一樣, 如欲加保本保險, 須向保險人另行投保繳費, 並於保單上批註該保險條款始得生效 本條款與舊保險協會罷工 暴動 內亂險相類似, 對於因罷工 停工或參與工潮 暴動或民眾騷擾所造成的損失, 以及任何恐怖分子或任何出於政治目的採取行動之人所致的損失, 還有為避免承保風險所致的共同海損和救助費用, 予以負責 3. 協會貨物偷竊及未能送達險條款 (Institute Theft,Pilferage and Non-Delivery Clauses-Cagro): 由於協會基本險類中除 ICC(A) 承保此險外,ICC(B) 及 ICC(C) 均不承保此險, 因此被保險人如有需要, 須向保險人另行投保繳費, 並於保單上批註此條款始得生效 本條款與舊保險協會偷竊 遺失險相類似, 承保範圍為貨物因偷竊 短卸或遺失致未能送達所產生之毀損或滅失, 保險人應予以賠償 Theft 是指包裝完好之整件貨物被偷走, Pilferage 則指整件貨物被竊取其中一部分, Non-Delivery 則是指整件貨物在運送中遺失 誤卸或被誤領以致未能送達目的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