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2 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本公司 ) 昆仑健康 [2015] 疾病保险 035 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糖尿病人群终身疾病保险 (A 款 ) 条款 目 录 第一部分总则... 2 第一条 合同构成... 2 第二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 2 第三条 犹豫期... 2 第四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2 第五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2 第二部分保障利益条款... 2 第六条 保险对象... 2 第七条 保险责任... 3 第八条 责任免除... 3 第九条 保险期间... 3 第十条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4 第十一条 宽限期... 4 第三部分保险服务条款... 4 第十二条 合同内容变更... 4 第十三条 受益人指定和变更... 4 第十四条 联系方式变更... 5 第十五条 年龄性别错误... 5 第十六条 未还款项... 5 第十七条 合同中止与复效... 5 第十八条 合同解除... 5 第四部分保险理赔条款... 5 第十九条 保险事故通知... 6 第二十条 保险金申请... 6 第二十一条 保险金给付... 6 第二十二条 诉讼时效... 7 第二十三条 争议处理... 7 第二十四条 司法管辖... 7 第五部分其他事项... 7 第二十五条 释义... 7 第 1 页共 9 页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合同构成 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糖尿病人群终身疾病保险 (A 款 ) 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 投保单 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 附贴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 本公司同意承保, 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 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单年度和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以合同生效日为计算基准 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第三条犹豫期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 有 10 日的犹豫期 如果投保人在此期间提出解除合同, 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 并提供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 本公司将在扣除 10 元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的保险费 自投保人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 本合同即被解除, 本公司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 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 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 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但会无息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本合同第四条和第十五条中规定的合同解除权, 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 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部分保障利益条款 第六条保险对象凡年满 30 周岁至 70 周岁之间 ( 含 30 周岁和 70 周岁 ) 的糖尿病患者可作为被保险人, 第 2 页共 9 页
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七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 ( 一 ) 并发症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 ( 以较迟者为准 ) 起 180 天内 ( 包括第 180 天 ) 经诊断首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五类并发症 ( 无论一种或多种 ), 本公司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 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 ( 以较迟者为准 ) 起 180 天后 ( 不包括第 180 天 ) 经诊断首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五类并发症 ( 无论一种或多种 ), 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0% 给付首次并发症保险金 ; 其后, 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内的每一个并发症确诊之日的年对应日, 本公司每年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0% 继续给付并发症保险金 ( 二 )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 ( 以较迟者为准 ) 起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身故, 本公司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 本合同终止 第八条责任免除因下述一种或多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患本合同约定的五类并发症 ( 无论一种或多种 ) 的,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一 )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 二 )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 三 )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者最后复效日 ( 以较迟者为准 ) 起 2 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 四 ) 被保险人醉酒, 斗殴, 故意自伤, 服用 吸食或注射毒品 ; ( 五 )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 六 ) 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 遗传性疾病 ; ( 七 )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 ( 八 ) 被保险人不孕不育治疗 人工受精 怀孕 分娩 ( 含难产 ) 流产 堕胎 节育( 含绝育 ) 产前产后检查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 九 ) 被保险人药物过敏 发生医疗事故或因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 ; ( 十 )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 私自服用 涂用 注射药物 ; ( 十一 )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 包括但不限于潜水 跳伞 攀岩 探险 蹦极 飞行 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 武术比赛 摔跤 特技表演 赛马 赛车等 ; ( 十二 )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 十三 )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 ( 一 ) 项情形身故的, 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合同终止 ;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 ( 二 ) 项至第 ( 十三 ) 项情形身故或患本合同约定的五类并发症 ( 无论一种或多种 ) 的, 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或患本合同约定的五类并发症 ( 无论一种或多种 ) 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合同终止 第九条保险期间本合同保险期间为终身, 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 3 页共 9 页
第十条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 一 )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双方协商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二 ) 本合同的保险费按照基本保险金额和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 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趸交保险费的, 投保人应在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 投保人应在合同成立时交纳首期保险费, 并应按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十一条宽限期分期支付保险费的, 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 若投保人到期未支付保险费, 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 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 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 若投保人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 则本合同自宽限期届满之日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第三部分保险服务条款 第十二条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 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合同的, 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后, 变更方为生效 上述批注或附贴批单 变更的书面协议及本合同第一条中的 合法有效的声明 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本合同条款与批注或附贴批单 变更的书面协议及上述声明不一致之处, 以后者为准 ; 批注或附贴批单 变更的书面协议及上述声明未尽之处, 以本合同条款为准 第十三条受益人指定和变更本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 ( 一 ) 并发症保险金受益人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 本合同的并发症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 二 )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未确定受益顺序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同的顺序享有受益权 ; 未确定受益份额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 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 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本公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1. 没有指定受益人, 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故中身故, 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 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 伤残 疾病的, 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 第 4 页共 9 页
失受益权 第十四条联系方式变更投保人变更通讯地址或者电话等联系方式时, 应及时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未及时通知本公司的, 本公司将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并视为已送达 第十五条年龄性别错误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 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 年龄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 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 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对于解除合同的, 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 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 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 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 在给付保险金时, 按实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 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 本公司将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多收的保险费 第十六条未还款项本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 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 若投保人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 本公司将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应付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 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合同中止与复效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 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 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投保人应填写复效申请书, 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 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经本公司审核同意, 双方达成复效协议, 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 利息及其他未还款项的次日零时起, 合同效力恢复 应付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 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 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对于解除合同的, 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效力中止时的现金价值 第十八条合同解除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 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 ( 一 ) 保险合同 ; ( 二 ) 投保人身份证明 ; ( 三 ) 保险费收据 ; ( 四 ) 解除合同申请书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四部分保险理赔条款 第 5 页共 9 页
第十九条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 被保险人 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 被保险人 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二十条保险金申请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 ( 以下简称 保险金申请人 ) 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时, 应提交以下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 导致本公司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 本公司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一 ) 并发症保险金的申请在申请并发症保险金时, 保险金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 : 1. 保险合同 ; 2. 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 3. 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 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及有关病历资料 ;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5.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 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 二 ) 身故保险金的申请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 保险金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 : 1. 保险合同 ; 2. 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 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 4. 如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 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材料 ; 5.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 6.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7.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 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如果被保险人在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生还, 本合同仍然在其被宣告死亡时终止 身故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 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身故保险金中超过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时的本合同现金价值以上的部分 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 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 将及时作出核定 ; 情形复杂的, 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第 6 页共 9 页
本公司作出核定后, 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 本公司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 ;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保险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协议后 10 日内, 未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的, 本公司除支付保险金外, 还将赔偿保险金申请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本公司自收到保险金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 对给付保险金数额不能确定的, 将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 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给付, 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数额后, 给付相应的差额 第二十二条诉讼时效保险金申请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 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争议处理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由当事人在本合同约定的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 ( 一 )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 ( 二 )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司法管辖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 第五部分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释义 ( 一 ) 保险单年度 : 从本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本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险单年度 ( 二 )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 本合同生效日在每月 每季 每半年或每年 ( 根据交费方式确定 ) 的对应日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 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 三 ) 周岁 : 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 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 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 不足一年的不计 ( 四 ) 糖尿病患者 : 指患有由于胰岛素分泌缺陷和 ( 或 ) 胰岛素作用障碍所致的以高血糖为特征的代谢性疾病, 经本公司指定的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 但不包括主要作为康复 护理 疗养 戒酒 戒毒或相类似的医疗机构诊断患有糖尿病者 ( 五 ) 医院 : 指本公司指定医院或国家卫生管理部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 但不包括主要作为康复 护理 疗养 戒酒 戒毒或相类似的医疗机构 ( 六 ) 并发症 : 指由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 1. 急性心肌梗塞 :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 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 (1) 典型临床表现, 例如急性胸痛等 ; 第 7 页共 9 页
(2) 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 (3) 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 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 (4) 发病 90 天后, 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 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 50% 2. 脑中风后遗症 :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 栓塞或梗塞, 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 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2)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3. 终末期肾病 ( 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 达到尿毒症期, 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 90 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4. 截肢 : 指因糖尿病肢端坏疽手术导致一个或一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 ( 靠近躯干端 ) 以上完全性断离 5. 视力丧失 : 指因糖尿病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 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 1) 眼球缺失或摘除 ; 2) 矫正视力低于 0.02( 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 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 3) 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 七 ) 专科医生 : 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 1.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医师资格证书 ; 2.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医师执业证书, 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 3.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 医师职称证书 ; 4. 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 八 )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 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 九 )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 : 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 ( 包括口唇音 齿舌音 口盖音和喉头音 ) 中的任何三种 或声带全部切除, 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 十 ) 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 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 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 十一 )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 1. 穿衣 : 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 移动 : 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 行动 : 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4. 如厕 : 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 进食 : 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 洗澡 : 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 十二 ) 永久不可逆 : 指自疾病确诊发生之日起, 经过积极治疗 180 天后, 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 十三 ) 意外伤害 : 指因遭受意外事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 ( 包括残疾 身故 烧伤 重要器官切除 ) 第 8 页共 9 页
( 十四 ) 毒品 :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规定的鸦片 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 ( 冰毒 ) 吗啡 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 十五 ) 酒后驾驶 : 指经检测或鉴定, 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 十六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 2. 持已过期或已注销驾驶证驾驶 ; 3.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 4.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 5.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 无教练员随车指导, 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 十七 ) 无有效行驶证 : 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没有机动车行驶证 ; 2. 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按时进行或通过安全技术检验 ( 十八 ) 先天性疾病 : 是指被保险人一出生时就具有的疾病 ( 病症或体征 ) 先天性疾病依照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确定 ( 十九 ) 先天性畸形 : 是指被保险人一出生时就具有的器官 系统在形态或功能上的异常 先天性畸形依照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确定 ( 二十 ) 遗传性疾病 : 指由人体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异常或发生改变而引起的疾病, 可以从亲代传至后代, 即指单基因遗传病及染色体病 遗传性疾病依照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确定 ( 二十一 ) 艾滋病 : 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英文缩写为 AIDS. ( 二十二 ) 艾滋病病毒 : 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英文缩写为 HIV ( 二十三 ) 潜水 : 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 河 湖 海 水库 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 二十四 ) 攀岩 : 指攀登悬崖 楼宇外墙 人造悬崖 冰崖 冰山等运动 ( 二十五 ) 探险 :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 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江河漂流 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 二十六 ) 武术比赛 :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散打 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 二十七 ) 特技表演 : 指进行马术 杂技 驯兽等表演 ( 二十八 ) 现金价值 : 指保险单的价值, 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 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 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本合同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发生保险事故且领取保险金, 则现金价值为零 ( 二十九 ) 约定利率 : 按 计息期间人民银行每月第一个营业日适用的人民币 6 个月期贷款利率平均值与 4.5% 之较大者 计算 第 9 页共 9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