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 咨询通告 编号 :AC-276-02R1 下发日期 :2006.8.6 编制部门 :FS 批准人 : 蒋怀宇 货物航空运输条件鉴定机构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为规范货物航空运输条件鉴定机构 ( 以下简称为鉴定机构 ) 所从事的活动, 确保鉴定机构所提供的货物鉴定结论的准确性, 航空运营人根据鉴定而进行载运的货物不会对飞行安全造成威胁,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和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规定 第 276.93 条 (a) 和第 276.107 条 (a) 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向货物航空运输托运人 运营人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货物航空运输条件试验数据和结论的鉴定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对感染性物质 放射性物质及国家专项规定的物质进行识别和检测的机构不适用于本办法 1.3 按照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 总局飞行标准司统一管理和监督鉴定机构所从事的货物航空运输条件鉴定活动, 并依据各地区危险品航空运输的需求, 对鉴定机构实行数量或 1
鉴定类别的宏观调节, 以保证鉴定机构的鉴定品质 总局航空安全技术中心危险品运输管理室和相关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部门依照授权, 协助飞行标准司对鉴定机构的货物航空运输条件鉴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4 飞行标准司对鉴定机构采用认可的方式实行管理 通过对鉴定机构申请人的相关法定文件 人员资质等进行审查, 以确定鉴定机构申请人的合法性和技术能力 ; 对各类鉴定所需场地 设备或实验室以及能够确保提供准确可靠的鉴定报告的管理流程进行实际验证, 以确定申请人的管理和物质保障能力 对于通过审查和验证并能够满足本办法要求的鉴定机构申请人, 飞行标准司将在飞行标准相关网站网页 ( 见附件 1) 上向社会公布认可, 证明其具备向民用航空器运营人提供货物航空运输条件鉴定的资质 1.5 发生危险品事件或事故, 需要对货物样本进行鉴定或对鉴定结果进行仲裁的, 由飞行标准司指定权威机构进行 2. 鉴定机构的基本条件 2.1 鉴定机构应当依法设立, 保证客观地从事货物航空运输条件鉴定活动, 并对鉴定结果的准确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2 鉴定机构应当具有或通过正式协议使用与其鉴定活动的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2
2.3 鉴定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化学化工专业硕士 ( 含 ) 以上学历, 从事化工生产或研究 3 年以上 ; 或本科学历, 从事化工生产或研究 5 年以上 2.4 鉴定机构应当独立拥有或协议使用实验室,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应满足所能鉴定危险品类别的需要, 实验室的试验人员应具备化学化工或相关专业背景 2.5 鉴定机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鉴定活动相关的法律 行政法规知识, 没有触犯国家行政法规方面的记录 2.6 鉴定机构应当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并按照常规通信要素提供通信地址和联系人, 在必要情况下, 飞行标准司及其委托监督检查部门可以与鉴定机构很快取得联系 2.7 现行有效的联合国 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 - 试验和标准手册 (United Nations Recommendation on the Transport of Dangerous Goods, Manual of Tests and Criteria) 和国际民航组织文件 危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 (Technical Instructions for the Safe Transport of Dangerous Goods by Air) 中所规定的危险货物分类试验程序和试验标准是鉴定机构进行货物航空运输条件鉴定的依据文件而不是其他任何文件 3
2.8 鉴定机构应当有一份如何实施本机构管理和鉴定活动的文件或手册, 以便对机构的鉴定活动进行有效管理, 其中应当有能够保证其公正性 独立性和与其承担的鉴定活动相适应的质量体系 2.9 鉴定所用的计量设备应当通过国家计量认证, 实验室通过国家相关部门的认证认可, 并能够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10 根据业务规模, 对可能发生的经济赔偿数额已进行了保险或已贮备了适当数额的赔偿金 2.11 如设立分支机构, 鉴定机构应当且有能力按照本机构的管理程序或手册对其从事的鉴定活动进行管理并承担其法律责任 2.12 鉴定机构不得从事与鉴定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商业活动 3. 鉴定机构资质认可的基本程序 3.1 鉴定机构为货物托运人或民用航空器运营人提供货物航空运输条件鉴定前, 应当作为申请人提前适当时间向总局飞行标准司提交书面申请 ( 通信地址见附件 1), 书面申请包括一份按照申请表格 ( 见附件 2) 内容要求填写的申请表和下列附加材料 : a. 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和实验室认证认可证明的复印件 ; b. 各项试验所使用的设备和设施清单 ; c. 实验室工作人员名单及其资质证明的复印件 ; d. 至少 2 名试验人员通过危险品航空运输基础知识培训的合格 4
证明 ; e. 实施机构管理和鉴定活动的文件或手册 ; f. 货物航空运输条件鉴定报告样本 ; g. 对鉴定报告签字负责的人员名单 ; h. 鉴定机构责任保险的复印件 ; i. 要求的其他材料 3.2 飞行标准司收到申请表及附加材料后, 经审核, 认为该申请人暂时还不具备鉴定机构基本条件的, 将通知申请人拒绝受理 对于确定受理的申请, 飞行标准司将组成审查小组 ( 在必要时吸收地区管理局危险品监察员参加 ) 对申请人的各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详细审查, 对设备 技术人员的鉴定和管理有效性进行现场验证 3.3 审查合格的鉴定机构, 飞行标准司将公布认可, 认可包含下列内容 : a. 鉴定机构及其分支的名称 ; b. 允许鉴定的货物危险性类别 ; c. 货物航空运输条件鉴定报告样本 ; d. 鉴定报告上签字负责的人员名单 ; e. 必要的其他项目 4. 认可的效力和有效期 4.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凡在此日期前已经从事货物航空运输条件鉴定的机构, 应当在 6 个日历月内按照本办法的要求, 提出鉴定机构的申请, 通过审查验证, 获得飞行标准司的认可 5
4.2 货物航空运输的托运人 代理人和民用航空器运营人应选择飞行标准司公布认可的鉴定机构为其提供必要的货物航空运输条件的鉴定 属于上述 4.1 所述情况, 已经选定鉴定机构为其提供鉴定的托运人 代理人和民用航空器运营人, 在本办法颁布之后可延续 6 个日历月或根据公布认可的名单重新确认 4.3 局方监察员在进行危险品事件或事故的调查时, 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将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作为一项调查内容 4.4 除非飞行标准司取消或鉴定机构书面声明放弃, 对鉴定机构的认可期限为 2 年 如在认可期满之后鉴定机构欲继续从事鉴定的, 应在认可期满前提前至少一个日历月向飞行标准司再次提出申请 4.5 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 飞行标准司将视情节轻重, 责令改正 暂停或取消对其资质的认可 : a. 从事经认可的鉴定范围以外的货物危险性鉴定的 ; b. 因鉴定结论错误导致危险品航空运输事件或事故的 ; c. 试验人员未接受危险品航空运输基础知识培训的 ; d. 出具虚假的实验数据或鉴定结论的 ; e. 从事与鉴定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商业活动, 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 f. 飞行标准司认定的其他原因 5. 鉴定机构的责任 5.1 鉴定机构应设立程序, 对申请鉴定的货物样本的准确性进行识别并将所鉴定的货物样本保存适当时间 6
5.2 鉴定机构应保证进行试验的依据是最新有效的 5.3 鉴定机构应保证试验人员接受了与其所承担的工作相适应的合格的培训, 具备相应的试验技能 5.4 鉴定机构应对鉴定报告所提供的试验数据和结论的准确性负责 5.5 鉴定机构应将鉴定报告至少保存 1 年, 并随时提供给飞行标准司查阅 5.6 对于鉴定机构的分支机构, 鉴定机构完全负有使其鉴定活动符合本办法的责任 6. 附则 6.1 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的规定, 航空货物中的化学品已经附有与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的, 且该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6483-2000(eqv. ISO 11014-1:1994) 规定的内容和格式进行编写的 ( 见附件 3), 应按照化学品生产厂家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中的运输信息进行货物准备和交运 6.2 对于国外化学品生产厂家提供的 MSDS/CSDS(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Chemical Safety Data Sheet), 比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进行货物准备和交运 6.3 对于无法提供上述 6.1 和 6.2 所述文件或无法证实文件真实性的, 以鉴定机构出具的货物航空运输条件鉴定报告来进行货物准备和交运 7
附件 1 通信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 155 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运输飞行标准处邮编 :100710 公布经认可的鉴定机构的网址 : http://www.castc.org.cn/danger/ 8
附件 2 鉴定机构申请表 鉴定机构全称 通讯地址 法人代表 技术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E-mail 地址 申请鉴定的危险品类别 附加材料清单 申请人签名 职务 申请日期 9
附件 3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 样例 ) 第一部分化学品及企业标识 化学品中文名称 : 苯化学品俗名或商品名 : 化学品英文名称 :Benzene 企业名称 : 地址 : 邮编 : 电子地址邮件 : 传真号码 :( 国家或地区代码 )( 区号 )( 电话号码 ) 企业应急电话 :( 国家或地区代码 )( 区号 )( 电话号码 ) 技术说明书编码 : 生效日期 : 年月日国家应急电话 : 纯品 混合物 化学品名称 : 苯 第二部分成分 / 组成信息 有害物成分含量 CAS No. 苯 100% 71-43-2 第三部分危险性概述 危险性类别 : 第 3.2 类中闪点易燃液体侵入途径 : 吸入食入经皮吸收健康危害 : 高浓度苯对中枢神经系统具麻醉作用, 可引起急性中毒并强烈地作用于中枢神经很快引起痉挛 ; 长期接触高浓度苯对造血系统有损害, 引起慢性中毒 对皮肤 粘膜有刺激 致敏作用 可引起出血性白血病 环境危害 : 该物质对环境有危害, 应特别注意对水体的污染 燃爆危险 : 易燃, 其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遇明火 高热有燃烧爆炸危险 第四部分急救措施 皮肤接触 : 脱去污染的衣着, 用肥皂水及清水彻底冲洗皮肤 眼睛接触 : 立即翻开上下眼睑, 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至少 15min, 就医 吸入 : 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 保持呼吸道通畅 呼吸困难时给输氧 如呼吸及心跳停止, 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和心脏按摩术 就医 忌用肾上腺素 食入 : 饮足量温水, 催吐, 就医 10
第五部分消防措施 危险特性 : 其蒸气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遇明火 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 与氧化剂能发生强烈反应 其蒸气比空气重, 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 遇火源引着回燃 若遇高热, 容器内压增大, 有开裂和爆炸的危险 流速过快, 容易产生和积聚静电 有害燃烧产物 :CO 灭火方法及灭火剂 : 可用泡沫 二氧化碳 干粉 砂土扑救, 用水灭火无效 第六部分泄露应急处理 应急处理 : 切断火源 迅速撤离泄露污染区人员至安全地带, 并进行隔离, 严格限制出入 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正压式呼吸器, 穿防毒服 尽可能切断泄露源 防止进入下水道 排洪沟等限制性空间 小量泄露 : 尽可能将溢漏液收集在密闭容器内, 用砂土 活性碳或其它惰性材料吸收残液, 也可以用不燃性分散剂制成的乳液刷洗, 洗液稀释后放入废水系统 大量泄露 : 构筑围堤或挖坑收容 用泡沫覆盖, 降低蒸气灾害 喷雾状水冷却和稀释蒸气 保护现场人员 用防爆泵转移至槽车或专用收集器内, 回收或运至废物处理所处理 第七部分操作处置与储存 操作注意事项 : 密闭操作, 加强通风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建议操作人员佩戴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 ( 半面罩 ), 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 穿防毒物渗透工作服, 戴橡胶耐油手套 远离火种 热源 工作场所严禁吸烟 使用防爆型的通风系统和设备 防止蒸气泄露到工作场所空气中 避免与氧化剂接触 灌装时应注意流速 ( 不超过 5m/s), 且有接地装置, 防止静电积聚 搬运时要轻装轻卸, 防止包装及容器损坏 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及泄露应急处理设备 倒空的容器可能残留有害物 储存注意事项 : 储存于阴凉 通风库房 远离火种 热源 仓温不宜超过 30 保持容器密封 应与氧化剂 食用化学品分开存放, 切忌混储 采用防爆型照明 通风设施 禁止使用易生产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 储区应备有泄露应急处理设备和合适的收容材料 第八部分接触控制 / 个体防护 最高容许浓度 : 中国 (MAC)40mg/m 3 [ 皮 ] 监测方法 : 气相色谱法工程控制 : 生产过程密闭, 加强通风 呼吸系统防护 : 空气中浓度超标时, 建议佩戴过滤式防毒面具 ( 半面罩 ) 紧急事态抢救或撤离时, 应该佩戴空气呼吸器或氧气呼吸器 眼睛防护 : 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 身体防护 : 穿防毒物渗透工作服 手防护 : 戴橡胶耐油手套 其他防护 : 工作现场禁止吸烟 进食和饮水 工作前避免饮用酒精性饮料 工作后, 淋浴更衣 进行就业前和定期体检 第九部分理化特性 外观与性状 : 无色透明液体, 有强烈芳香味 熔点 ( ):5.5 相对密度 ( 水 =1):0.88 沸点 ( ): 80.1 相对蒸气密度 ( 空气 =1):2.77 11
饱和蒸气压 (kpa):13.33/26.1 燃烧热 (kj/mol):3264.4 临界温度 ( ):289.5 临界压力 (MPa):4.92 辛醇 / 水分配系数的对数值 :2.15 闪点 ( ):-11 爆炸上限 %(V/V):8 引燃温度 ( ):562 爆炸下限 %(V/V):1.2 溶解性 : 微溶于水 可与醇 醚 丙酮 二硫化碳 四氯化碳 醋酸等混溶 主要用途 : 用作溶剂及合成苯的衍生物, 如香料 染料 塑料 医药 炸药 橡胶等 稳定性 : 稳定禁配物 : 强氧化剂 避免接触的条件 : 明火 高热 聚合危害 : 不能发生分解产物 : 一氧化碳 二氧化碳 第十部分稳定性和反应活性 第十一部分毒理学资料 急性毒性 :LD503306mg/kg( 大鼠经口 );48mg/kg( 小鼠经皮 )LC50 31900 mg/m3,7 小时 ( 大鼠吸入 ) 急性中毒 : 轻者有头痛 头晕 恶心 呕吐 轻度兴奋 步态蹒跚等酒醉状态 ; 严重者发生昏迷 抽搐 血压下降, 以致呼吸和循环衰竭而死亡 慢性中毒 : 主要表现有神经衰弱综合征 ; 造成系统改变 : 白细胞 血小板减少, 重者出现再生障碍性贫血 ; 少数病例在慢性中毒后可发生白血病 ( 以急性粒细胞性为多见 ) 皮肤损害有脱脂 干燥 皲裂 皮炎 可致月经量增多与经期延长 刺激性 :a) 家兔经眼 2/24 小时, 重度刺激 ;b) 家兔经皮 500/24 小时, 中度刺激 亚急性和慢性毒性 : 家兔吸入 10, 数天到几周, 引起白细胞减少, 淋巴细胞百分比相对增加 慢性中毒动物造血系统改变, 严重者骨髓再生不良 致突变性 :a)dna 抑制人白细胞 2200 mol/l b) 姊妹染色单体交换 : 人淋巴细胞 200 mol/l 致畸性 : 大鼠吸收最低中毒浓度 (TCL0)150ppm 24 小时 ( 孕 7~14 天,) 引起植入后死亡率增加和骨髓肌肉异常 致癌性 : 国际癌症研究中心 (IARC) 已确认为致癌物 第十二部分生态学资料 生态毒理毒性 :LC100 12.8mmol/L/24h( 梨形四膜虫 ) LC50 27ppm/96h( 小长臂虾 );LC50 20ppm/96h( 褐虾 ) LC50 108ppm/96h( 黄道蟹的蚤状幼蟹 ) LC50 12mg/L/1h( 一年欧鳟 );LC50 63ppm/14d( 虹鳟 ) LC50 5.8-10.9ppm/96h( 条纹石鲲 ) LC50 370mg/L/48h( 孵化后 3-4 周的墨西哥蝾螈 ) 90mg/L/148h( 孵化后 3-4 周的滑抓蟾 ) LD50 46mg/L/24h( 金鱼 );60mg/L/2h( 兰鳃太阳鱼 ) TLm 66-21mg/L/24h,48h( 海虾 ) TLm 35.5-33.5mg/L/24h,96h 软水,24.4-32mg/L/24h,96h 硬水软口鲦 ); TLm 22.5mg/L/24h,96h, 软水 ( 蓝鳃太阳鱼 ) TLm 34.4 mg/l/24h,96h, 软水 ( 金鱼 ) TLm 36.6 mg/l/24h,96h, 软水 ( 虹鳟 ) 12
TLm 395 mg/l/24h,96h( 食蚊鱼 ) 生物降解性 : 初始浓度为 20ppm 时,1 5 和 10 周内分别降解 24% 44% 47%( 在棕壤中 ); 低浓度下, 6-14 天去除率为 44-100%( 在污水处理厂 ) 非生物降解性 : 光解半衰期为 13.5( 计算 ) 或 17 天 ( 实验 ) 生物富集或生物积累性 :BFC: 日本鳗鲡 3.5; 大西洋鲱 4.4; 金鱼 4.3 注 :ppm 指对气态物质, 通常用 100 万分的空气容积中某一种物质所占的容积分数 (ppm) 表示 对溶液浓度常用 100 万分的溶剂中某一种物质所占溶液的分数 (ppm) 表示 尽管 ppm 单位已经废止, 但在国外文献中应用仍较普遍, 为操作方便, 在本标准中涉及到的 ppm 单位予以保留 废弃物性质 : 危险废物废弃处置方法 : 用控制焚烧法处理 第十三部分废弃处置 第十四部分运输信息 危险货物编号 :32050 UN 编号 :1114 包装标志 : 易燃包装类别 :II 包装方法 : 小开口钢桶 ; 螺纹口玻璃瓶 塑料瓶或金属桶 ( 罐 ) 外普通木箱 运输注意事项 : 夏季应早晚运输, 防止日光曝晒 运输按规定路线行使 第十五部分法规信息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1987 年 2 月 17 日国务院发布 ), 针对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生产 使用 储存 运输 装卸等方面均作了相应规定 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 (GB13690-92), 将其划为第 3.2 类中闪点易燃液体 第十六部分其他信息 参考文献 :1. 周国泰, 化学危险品安全技术全书, 化学工业出版社,1997 2. 国家环保局有毒化学品管理办公室 北京化工研究院合编, 化学品毒性法规环境数据手册,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2 3.Canadian Centre for 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CHEMINFO Database.1998 4. Canadian Centre for 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RTECS Database 填表时间 : 年 月 日填表部门 : 数据审核单位 : 修改说明 :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