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光科技大學 HUNG KUANG UNIVERSITY 九十三學年度 五年制專科部轉學生招生簡章 為維護權益, 請考生務必詳閱簡章內容 弘光科技大學九十三學年度轉學生招生委員會編印地址 : 台中縣沙鹿鎮中棲路三十四號電話 :04-26318652 分機 :1271~1273 傳真 :04-26520314 網址 :http://www.hk.edu.tw/~aar/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轉學生招生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93/09/10( 五 ) 備取生最後遞補截止日考生注意事項九十三學年度五年制專科部轉學生招生 重要日程表 日期 93/07/22~93/07/23( 四 五 ) PM 1:00~PM 8:00 辦理事項 報名 ( 一律現場報名 ) 93/08/03( 二 ) 考試 93/08/06( 五 ) 寄發成績單 93/08/12( 四 ) 中午 12 時止成績複查截止日期 93/08/13( 五 ) 公佈榜單 寄發錄取通知單 93/08/24( 二 ) 現場報到 簡章發售 報考資格等問題, 請撥分機 1271~1273 招 生組詢問 學分抵免等問題, 請撥分機 1222~1223 註冊組詢問 減免學雜費等問題, 請撥分機 1422 生輔組詢問 就學貸款等問題, 請撥分機 1501 課指組詢問 本校電話 :04-26318652 相關資訊網頁刊載位置 : 院系簡介 http://www.hk.edu.tw/ 教學單位 選擇系別 1
弘光科技大學九十三學年度五年制專科部轉學生招生簡章 壹 招生科別 年級 名額 考試科目及其他規定 : 科別年級招生名額考試科目 ( 一 ) 考試科目 ( 二 ) 其他規定 護理科二年級 13 英文國文限收女生 護理科三年級 4 解剖生理基本護理限收女生 實際錄取名額以本學年度轉學生招生考試當日公告之缺額為準 貳 報考資格 : 一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五年制專科學校日間部肄業, 修畢一年級下學期, 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未達三分之二或未連續兩學期達二分之一者, 得報考二年級之轉學生考試 二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五年制專科學校日間部肄業, 修畢二年級下學期, 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未達三分之二或未連續兩學期達二分之一者, 得報考性質相近科組之三年級 三 高中 ( 職 ) 日夜間部完全中學 綜合高中 高級進修補習學校肄業, 修畢一年級下學期課程可升級者, 得報考本校二年級之轉學考試 四 高中 ( 職 ) 日夜間部完全中學 綜合高中 高級進修補習學校肄業, 修畢二年級下學期課程可升級者, 得報考本校性質相近科組三年級之轉學考試 五 高級中等學校實用技能班 附設補校學生須修業滿一學年 ( 段 ) 始准報考二年級上學期 2
六 專科畢業生, 得報考二年級或性質相近科組三年級之轉學考試 七 其他應注意事項如下 : 1. 報考五專護理科三年級, 須於原就讀學校修讀 基礎醫學 及 基本護理技術 及格者, 方可報考 2. 不同學制之專科學校肄業學生, 不得相互轉學 3. 各學制升留級標準, 依其成績考查有關規定辦理 4. 因違反本校校規勒令退學 或操行成績不及格之學生, 不得報考 參 報名方式 時間 地點 : 一 報名方式 : 一律現場報名 ( 可委託他人代為報名, 但須填具報名委託書, 如附件二 ) 二 報名時間 :93 年 7 月 22 日 ( 星期四 )PM 1:00~PM 8:00 93 年 7 月 23 日 ( 星期五 )PM 1:00~PM 8:00 三 報名地點 : 弘光科技大學招生組 (B101) 辦公室肆 報名手續一 考生請親自填寫報名表及准考證 ( 如附件一 ), 並請繳交本人最近三個月內二吋光面脫帽半身正面相片一式二張, 分別粘貼於報名表及准考證之相片粘貼處 二 身份證正反面影印本乙份 ( 請自行粘貼於報名表背面 ) 三 原學校發給之轉學 ( 或修業 ) 證明書附有歷年成績單正本或學生證 ( 銜接轉學之前學期蓋有註冊章 ) 及一年級學業成績單 四 報考五專三年級須另填具附件三 報考三年級切結書, 並於報名時一併繳交 3
五 僑生須繳驗教育部分發入學原始文件或僑委會發給之正式僑生身份證明者 六 繳交報名費 1000 元整 低收入戶報名費全免 學生凡係屬台灣省 台北市 高雄市 褔建省金門縣 褔建省連江縣所界定之低收入戶者, 得於報名時繳交台灣省所屬各縣市政府 台北市政府 高雄市政府 褔建省金門縣政府 褔建省連江縣政府所開具之低收入戶証明文件 ( 非清寒証明 ) 影本 伍 注意事項一 報名時必須按報考資格備齊證件繳驗, 否則不予受理 ; 以學生證報名之考生於錄取時應繳交轉學證明書或修業證明書正本 二 報名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或退還報名費 三 錄取學生, 必須當年度註冊入學, 不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註冊入學後, 其學分抵免依本校抵免學分辦法辦理與相關規定辦理, 若因學分抵免不足須延長修業年限, 概依規定辦理, 不得異議 陸 考試日期及時間 : 考試日期 :93 年 8 月 3 日 ( 星期二 ) 節次 時間 考試科目 一 9:00~10:00 考試科目 ( 一 ) 二 10:30~11:30 考試科目 ( 二 ) 4
柒 考試地點本校 ( 台中縣沙鹿鎮中棲路三十四號 ); 考試前一日於本校校門口及招生資訊網站中公告試場分配表 捌 成績計算方式一 各科成績滿分為一百分 二 總成績 = 考試科目 ( 一 )+ 考試科目 ( 二 ) 玖 成績複查辦法 : 一 成績單將於 93 年 8 月 6 日寄出, 如考生對成績有疑義時, 請於 93 年 8 月 12 日中午 12 時以前複查, 逾期不予受理 二 一律使用本簡章之 成績複查申請書 ( 附件四 ), 複查時請連同成績單以傳真方式提出申請複查 傳真電話 :04-26520314 三 複查成績以核覆筆試試卷卷面分數及累計分數為限, 不得申請重閱或影印試卷亦不得複查閱卷標準 壹拾 錄取原則 一 由招生委員會依報名人數及考試成績, 議訂錄取標準, 若考生之成績合於該科之最低錄取標準者始予錄取, 並按總分依序列為正取生 備取生 ; 如正取生錄取不足額時, 則不列備取生 ; 若考生未達最低錄取標準, 雖有缺額亦不錄取 二 考生若因個人之事 病因素而無法到場參加考試 或有一科零分者, 不予錄取 三 錄取之學生, 最後一名如有二人以上總成績分數相同, 則依考試科目 ( 二 ) 考試科目( 一 ) 之成績高低比序 ; 若比序相同, 則由招生委員會決議是否增額錄取 5
壹拾壹 放榜 一 93 年 8 月 13 日放榜, 並於本校招生組公告欄及本校招生資訊網站中公佈錄取名單, 考生錄取通知於放榜後專函通知 ; 錄取名單以本校公告榜單為準 二 查詢榜單網址 :http://www.hk.edu.tw/~aar/ 壹拾貳 正備取生報到 一 正取生報到時間 : 1. 時間 :93 年 8 月 24 日 ( 星期二 ) 上午 9:00~11:00 2. 地點 : 招生組辦公室 (B101) 3. 應備證件 : 歷年成績單 轉學證明書 ( 修業證明書或畢業證書 ) 正本 ( 持影印本者, 恕不受理 )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二吋相片兩張 ; 若無法在報到日繳交 修業證明書, 則一律取消入學資格 4. 注意事項 : 應親自或委託他人 ( 須自備委託書及身分證件 ) 辦理報到手續 未於規定時間辦理報到手續者, 即以自願放棄入學資格論, 不再另行通知 二 備取生遞補 : 1. 本會依錄取考生報到後之缺額, 逕自依備取順序, 個別通知備取生報到註冊 2. 備取生最後遞補截止日為九十三年九月十日, 未能聯絡本人及學生未辦理報到者, 以自願放棄入學資格論, 事後不得要求遞補, 並不再另行通知 6
壹拾參 其他 其他未盡事宜除依招生簡章規定辦理外, 悉依相關法令規章處理之 若對本轉學考招生事宜有任何疑義及糾紛時, 請於放榜後七日內以正式書面具名, 向本校轉學生招生委員會提出申訴, 本會悉依本簡章及本校招生糾紛處理辦法之規定處理之, 並將結果於一個月內函覆該考生 壹拾肆 簡章發售辦法 發售日期 93 年 6 月 3 日起 售價每份新台幣 30 元整函發售方式二 本校警衛室 ( 週一至週日,AM7:00 至 PM10:00) 購親自購買一 請至郵局購買匯票, 匯票受款人 : 弘光科技大學二 B4 規格大型回郵信封一只 : 請貼足郵資 ( 普通 7 元 ; 限時 14 元 ; 掛號 27 元 ; 限掛 34 元 ) 並填妥收件人姓名 郵遞區號 住址 三 請將前二項同寄本校, 地址 :43302 台中縣沙鹿鎮中棲路 34 號招生組收 ( 信封上請註明 函購五專轉學生招生簡章 字樣 ) 一 本校招生組 (B 棟教學大樓 B101 辦公室, 週一至週五 AM8:00 至 PM4:30) 本簡章資料可由 http://www.hk.edu.tw/~aar/ 網址查詢 為免郵購造成時間延宕, 影響報名, 請儘可能親自或委人 至守衛室或招生組洽購, 下班或例假日請洽本校守衛室 7
附錄一 試場規則及違規處分辦法 一 為維護試場秩序及考試公平, 特訂定 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二 監試或試務人員為執行本規則各項規定, 得對可能擾亂試場內外秩序 妨害考試公平之情事進行及時必要之處置或查驗各種可疑物品, 考生應予充分配合, 否則依其情節輕重提報議處 三 考生不得有下列各項之情事, 違者一律取消其考試資格, 所有科目不予計分 : ( 一 ) 請他人頂替代考或偽造證件應試 ( 二 ) 脅迫其他考生或監試人員幫助舞弊 ( 三 ) 集體舞弊行為 ( 四 ) 電子通訊舞弊行為四 考生不得在試場吸煙 擾亂試場秩序或影響他人作答, 違者初次警告, 如再犯者, 則勒令出場 ( 如未達本規則第五條規定出場時間, 得由試務人員暫時限制其行動 ) 且該科不予計分 ; 拒不出場者或情節重大者, 取消考試資格, 所有科目不予計分 五 考生於每節考試入場鈴 ( 鐘 ) 聲響時應即入場考試, 不得停留場外 ; 未到考試時間不得先行入場 每節考試開始逾二十分鐘者不得入場, 已入場應試者, 考試開始四十分鐘內不得出場, 強行入場或出場者, 該科不予計分 六 考生不得有傳遞 夾帶 交換試題紙 答案卷, 或試題紙 答案卷供他人窺伺抄襲及抄襲他人答案 以暗號傳遞答案訊息等舞弊情事, 違者有關考生該科不予計分 七 考生不得左顧右盼 相互交談, 意圖窺伺 便利他人窺伺答案 自誦答案等情事, 經警告不聽者, 該科不予計分 八 考生除必用之書寫文具及有關個人之醫療器材如助聽器等 ( 須先報備並經檢查 ) 外, 不得攜帶圓規 量角器 簿籍 紙張 計算器 發聲設備 ( 如鬧鈴手錶 筆等 ) 通訊設備 ( 如行動電話 呼叫器等 ) 及具記憶功能或其他有礙試場安寧 考試公平之各類器材 物品入場應試, 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 至該科零分為限 ; 情節重大者, 提請本校招生委員會依其使用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但入場後置入 臨時置物區, 未發出聲響且未影響試場秩序者, 不予扣分, 惟臨時置物區物品保管之責由考生自負 九 考生須於規定考試時間攜帶准考證入場 ; 准考證未帶 毀損或遺失者, 經監試人員核對, 確係考生本人無誤, 則暫准予應試, 惟至考生繳交答案卷時, 准考證仍未送達或未依規定於當節考試前親自試務辦公室辦理申請補發者, 扣減各該科成績二分, 至該科零分為限 十 考生必須按編定座號入座, 並應立即檢查試題紙 答案卷 座位及准考證之號碼, 均須完全相同, 如有不符, 應即刻舉手, 請監試人員查明處理 凡經作答後, 始發現錯用試題紙 答案卷者, 則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 至該科零分為限 ; 經監試人員或試務人員發現者, 該科不予計分 8
十一 考生入座, 應將 准考證 放在考桌左上角, 以備查驗, 且考生須遵循監試人員指示配合核對相片與考生身分, 考生不得拒絕, 否則取消考試資格, 所有科目不予計分 十二 答案卷限用黑或藍色鋼筆或原子筆書寫, 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十三 考生不得竄改試題紙及答案卷上之准考證號碼, 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十四 考生應依照試題紙及答案卷上相關規定作答 作答前應先行確認試題紙所列之考科是否正確 試題紙是否完整, 若有缺漏 污損或考科不符等問題, 應立即舉手請監試人員查明處理, 未提出異議者, 其責任自負 ; 另於考試進行中, 發現試題印刷不清時, 得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 但不得要求解釋題意 十五 考生不得在試題紙以外之處抄錄答案或書寫與考試科目有關之文字 符號等, 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十六 考生完卷後一經離座, 不得再行修改答案, 應即將答案卷與試題紙一併交監試人員驗收, 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十七 考生於每節考試結束鈴 ( 鐘 ) 聲開始響時, 應即停止作答, 靜候監試人員收取答案卷及試題紙, 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三分, 至該科零分為限 經乙次警告後仍繼續作答者或拒絕交出答案卷或試題紙者, 該科不予計分 十八 考生將試題紙攜出或投出試場外者, 取消考試資格, 所有科目不予計分 ; 將答案卷攜出試場者, 該科不予計分 十九 考生已交答案卷及試題紙出場後, 不得在試場附近逗留或高聲喧嘩 宣讀答案或以其他方法指示場內考生作答, 經勸止不聽者, 該科不予計分 二十 考生如有本辦法未列之其他舞弊或不軌意圖之行為時, 得由監試或試務人員予以登記, 提請本校招生委員會依其情節輕重予以適當處分 廿一 考生在本年度內於其他入學考試時若有舞弊情事, 經檢舉並查證屬實者, 應由就讀學校為必要之議處 9
附件二 報名委託書 茲因本人不克親自辦理 事宜, 特委託 貴校轉學生招生入學考試之報名 為代理人, 代為辦理五年制 護理科之報名事宜 此致 弘光科技大學 委託人 : 簽章 住址 : 電話 : 受託人 : 簽章 住址 : 電話 :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月日 11
附件三 報考三年級切結書 技大學 考生 報考與原就讀科組性質相近之弘光科 五年制護理科三年級, 其抵免學分依弘光科技大學抵 免學分辦法辦理與相關規定辦理, 若因學分抵免不足須延長修業 年限, 概依弘光科技大學之規定辦理, 本人不得異議 立書人 : 簽章 住址 : 電話 :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月日 12
附件四 弘光科技大學 九十三學年度五年制專科部轉學考成績複查申請表 准考證號碼 : 姓名 : 連絡電話 : 行動電話 : 收件編號 : 複查項目 需複查項目請打 ˇ 複查前成績 ( 請自行填寫 ) 複查後成績複查結果及處理 考試科目 ( 一 ) 考試科目 ( 二 ) 學生簽章 : 注意事項 一 本申請表之學生資料應親自填寫正確 二 複查成績以核覆筆試試卷卷面分數及累計分數為限, 不得申請重閱或影印試卷亦不得複查閱卷標準 三 填妥本申請表連同原成績單傳真至本校招生組, 並以電話連繫確定收到 ; 傳真電話 :04-26520314 四 本校將於 93 年 8 月 12 日前以電話方式回覆複查結果, 故連絡電話務必要正確並可連絡至本人 複查期限 :93 年 8 月 12 日中午 12 時前, 逾期不予受理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