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力与电气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管理办法 ( 试行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作为中国科协批准的 中国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 试点单位之一, 中国电机工程学会承担 动力与电气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 ( 以下简称认证 ) 的试点工作 为规范有序地稳步推进该项工作, 依据 中国科协专业技术资格认证试点工作暂行办法 有关规定, 并结合动力与电气工程领域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认证工作在中国科协的授权和领导下进行, 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宏观指导 第三条认证工作遵循申请自愿 效果认可的方针, 坚持公开 公平 公正的原则, 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科技人员 认证的申请受理面向社会, 面向全国动力与电气工程领域的 第五条认证实行考评结合, 重视专业技能和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经验与能力, 重视职业操守及社会服务的表现, 关注职业发展中的继续教育 第六条对获得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实行注册登记管理, 并签发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七条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认证与职业发展教育 / 继续教育紧密结合, 努力使广大工程技术人员不断获取新知识 新技能, 满足职业发展要求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八条设立 动力与电气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指导委员会 ( 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 ), 指导委员会是认证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 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 副主任委员 1~2 名, 委员若干名, 总人数一般为 15~25 人 指导委员会成员由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理事长秘书 1
长联席会确认, 由中国电机工程学会聘任, 随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理事会换届而改选 指导委员会的职责为 : 制订中国电机工程学会认证工作中长期规划, 审定有关管理规定, 指导有关认证机构开展认证工作 第九条设立 动力与电气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评审委员会 ( 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 在认证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 副主任委员 1~2 名, 委员若干名, 总人数一般为 15~25 人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理事长秘书长联席会确认, 成员由中国电机工程学会聘任, 任期与指导委员会同期 评审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 专家组组长由评审委员会成员担任, 专家组成员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 副主任委员审定 评审委员会的职责为 : 组织完成认证的初审 面试等相关工作以及指导委员会明确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设立 动力与电气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考试委员会 ( 以下简称考试委员会 ), 在认证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考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 副主任委员 1~2 名, 委员若干名, 总人数一般为 10~20 人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理事长秘书长联席会确认, 成员由中国电机工程学会聘任, 任期与指导委员会同期 考试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 专家组组长由考试委员会成员担任, 专家组成员由考试委员会主任委员 副主任委员审定 考试委员会的职责为 : 编制有关认证考试的具体规定 ; 组织完成试题库的建设与完善 ; 组织完成笔试主观题的阅卷工作以及指导委员会明确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设立 动力与电气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培训委员会 ( 以下简称培训委员会 ), 在认证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培训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 副主任委员 1~2 名, 委员若干名, 总人数一般为 10~20 人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理事长秘书长联席会确认, 成员由中国电机工程学会聘任, 任期与指导委员会 2
同期 培训委员会的职责为 : 审定培训教材 ; 审定培训教师资格, 确定具体培训项目 ( 时间 地点 培训内容 ) 以及指导委员会明确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设立 动力与电气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办公室 ( 以下简称认证办公室 ), 在认证指导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认证办公室设主任 1 名, 副主任 1~2 名, 成员若干名, 总人数不超过 6 人 主任 副主任由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理事长秘书长联席会确认, 成员由中国电机工程学会聘任, 任期与指导委员会同期 认证办公室的职责为 : 在指导委员会领导下, 承担认证的日常工作 ; 协调评审委员会 考试委员会 培训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根据工作需要, 中国电机工程学会有关省级电机学会 专业委员会 理事单位等单位经认证办公室建议并提请指导委员会审议 批准 授权承担部分或全部认证工作 第三章认证级别与类别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资深工程师 认证分为 2 个类别 : 动力工程师 电气工程师 认证分为 4 个级别 : 见习工程师 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 第四章认证方式和程序第十六条认证包括下列 3 种方式 : ( 一 ) 初始或升级认证 : 从未取得相关机构颁发的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 以下简称 证书 ) 的人员申请认证 ; 或已经取得某一级别的 证书, 申请高一级别认证 ( 二 ) 复认 : 所持有的某一级别 证书 有效期满, 申请复认并换发新证 复认主要考查持证人持证期间的职业操守 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职业发展教育 / 继续教育情况, 其中职业发展教育 / 继续教育应该满足相关要 3
求 ( 三 ) 国际互认 : 已经持有某一级别 证书, 申请同一级别与中国电机工程学会有互认协议的特定国际组织的认证 第十七条认证实行培训 考试 评审各环节相分离的原则 其中 : 培训不属于认证的必要程序, 认证申请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参加相应培训 ;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 ; 评审包括申请材料的初审 面试答辩的考评 认证结论的核准 第十八条认证程序一般包括申请受理 初审 笔试 面试 公示 核准 发证等 ( 一 ) 申请受理 : 由认证办公室或被授权机构对收到的申请材料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形式审查, 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形式审查合格的申请材料提交至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设立初审专家组进行初审 ( 二 ) 初审 : 初审专家组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初审, 初审合格者取得笔试资格 ( 三 ) 笔试 : 由认证办公室在相应的笔试试题库中, 随机抽取试题并形成笔试密封试卷, 组织统一考试 考生试卷由考试委员会设立的审卷专家组阅卷 申请见习工程师和工程师并笔试成绩合格者, 取得考评通过资格 ; 申请高级工程师 资深工程师并笔试成绩合格者取得面试资格 ( 四 ) 面试 : 由评审委员会组织面试专家组组织面试, 通过与申请人的现场交流进行评审, 面试成绩合格者取得考评通过资格 ( 五 ) 公示 : 认证办公室将取得考评通过资格的申请人的相关信息在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网站等媒体上公示, 公示期限不少于 20 天 ( 六 ) 核准 : 由认证办公室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处理符合认证要求的, 报请指导委员会核准 4
( 七 ) 发证 登记 公布 : 对通过核准的申请人颁发相应级别和类别的 证书, 并由认证办公室登记入档, 包括申请材料和考评 核准材料, 并通过中国科协指定网站和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网站等渠道进行公布 第十九条初始或升级认证和资格互认的基本程序 ( 一 ) 见习工程师和工程师 :1 申请受理;2 初审;3 笔试;4 核准 ( 含公示, 以下同 );5 发证( 含登记 公布, 以下同 ) ( 二 ) 高级工程师和资深工程师 :1 申请受理;2 初审;3 笔试; 4 面试;5 核准;6 发证 第二十条复认的基本程序 1. 申请受理 ;2. 初审 ;3. 核准 ;4. 发证 第二十一条国际互认基本程序 1. 申请受理 ;2. 面试 ( 英语 );3. 核准 ;4. 发证 第五章异议处理第二十二条取得考评通过资格的申请人的相关信息须在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网站等媒体上公示 任何单位或个人持有异议的, 应当在公示之日起 20 天内向认证办公室署名书面提出, 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 逾期且无正当理由或匿名异议的, 不予受理 异议者需要保密的, 应在异议材料中注明 第二十三条异议由认证办公室负责处理 必要时, 认证办公室可以组织专家进行核实, 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认证办公室向指导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与调处情况及处理意见, 提请指导委员会决定, 并将决定意见通知涉及异议的各方 第二十五条对异议处理的决定意见仍有异议者, 可向中国科协提出仲裁要求 中国科协的仲裁结论将作为是否变更认证结论的最终依据 5
第六章证书管理第二十六条 证书 由中国科协监制并印制, 由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签发, 有效期为 4 年 第二十七条 证书 有效期内, 持证人应参与相关的培训活动和学术活动, 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专业能力 第二十八条 证书 到期后的持证人可申请复认或申请高一级别认证, 对通过者换发新证或颁发相应 证书 第七章认证费用第二十九条认证工作属于非盈利性质的社会服务事业, 为了保证认证工作的持续 有效开展, 为技术人员提供高质量服务, 适当收取费用 第三十条认证实行统一的收费标准, 不得随意变更 认证费用专款专用于认证工作, 不得挪作它用 第八章认证材料管理第三十一条对于通过认证并取得相应 证书 的人员, 其相关认证材料由认证办公室保存 ; 未通过认证的人员, 其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第三十二条认证材料及申请材料均以电子版形式提供, 其中认证材料保存期为 16 年, 申请材料保存期为 8 年 上述材料最后一次更新日即为该材料保存期的起始日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中国电机工程学会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