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局 咨询通告 编号 :AC-66-01R1 颁发日期 :201X 年 X 月 X 日批准人 :XXX 标题 :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申请指南 ( 征求意见稿 ) 1. 依据和目的 本咨询通告依据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CCAR- 66R2) 部第 66.8 条 66.9 条 第 66.10 条 第 66.11 条 第 66.12 条 第 66.13 条 第 66.14 条 第 66.19 条 第 66.20 条 第 66.21 条 第 66.22 条 第 66.23 条 第 66.24 条制定, 目的是为 CCAR-66 部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 ( 以下简称执照 ) 基础部分的申请与颁发, 机型 / 部件项目部分的申请与签署, 执照续签申请及续签等提供指导 2. 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局 民航地区管理局 民用航 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 ( 以下简称考管中心 ) 以及申请及 持有执照的人员 3. 撤销 此通告自颁发之日起生效,2007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 AC-66R1-01 1
同时撤销 4. 说明 本咨询通告分为 5 个部分 : 执照基础部分的考试 ; 执照基础部分申请与颁发 ; 执照机型 / 项目部分的申请与签署 ; 执照续签的申请与续签 ; 执照的补发 换发与自愿放弃等 CCAR-66R2 主要在 CCAR-66R1 的基础上修订了以下内容 : (a) 取消了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 (b) 明确了执照考试和颁发申请条件 ; (c) 延长了执照考试成绩的有效期 ; (d) 明确了维修人员执照申请人经历的满足条件, 以及关于严重维修差错和工作诚信情况等要求 ; (e) 明确了获得机型 Ⅰ Ⅱ 类签署人员具有的权利 ; (f) 增加了维修人员执照机型签署培训的时限要求 ; (g) 将 罚则 修改为 法律责任 ; 增加了对部分违规行为的罚款 ; 明确了人员被处罚后不得再次提起相同申请的年限 ; (h) 将 航空器部件项目通用代码表 从规章附录中删去, 放入咨询通告中进行规范 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根据 关于委托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及部分持续适航管理工作的函 ( 民航函 2014 1272 号, 由中国民用航空局委托国家体育总局按照 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办法 进行管理 2
5. 定义 5.1 新增专业 : 指已持有 CCAR-66R2 部第 66.8 条 第 66.18 条规定的民用航空 器维修 / 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某一专业的人员申请增加专业 5.2 新增专业类别 指持有 CCAR-66R2 部第 66.8 条规定的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ME 专业的某一类别的人员申请增加类别 5.3 新增执照类别 指持有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人员申请增加民用航空器部 件修理人员执照, 或持有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的人员申请增 加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5.4 民航局批准的考试地点 : 是指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的执行执照考 试任务的场所, 并持有中国民用航空局统一颁发的考试地点资格证书 5.5 系统网站 指中国民用航空局指定的执照管理网站 6. 执照基础部分的考试 6.1 申请条件 3
6.1.1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考试申请人申请条件 至少具备下列任一经历 : (a) 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维修工作累计在 2 年 ( 含 ) 以上 ; (b) 经过民航局批准的培训机构培训并获得其颁发的所申请专业基础培训合格证书 注 1: 航空器维修工作 包括 : 1 在民用航空器和非民用航空器上的维修工作 ; 2 在已获 CCAR-145 维修许可批准的维修单位内从事的维修 ( 质量控制 工程技术 生产计划 技术培训等 ) 工作 ; 3 申请人在已获批准的航空运营人的维修系统内从事的维修相关 ( 工程技术 维修计划和控制 质量管理 培训管理 / 教学等 ) 工作 ; 4 申请人在已获得 CCAR-147 批准的维修培训机构内从事的与民用航空器维修教学有关的工作 ; 5 从事适航维修管理的工作 ; 6 在民用航空器生产制造机构内从事的与维修有关的工作 ; 7 其他中国民用航空局认可的工作 6.1.2 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考试申请人申请条件 至少具备下列任一经历 : (a) 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部件修理工作累计在 2 年 ( 含 ) 以上 ; 4
(b) 经过民航局批准的培训机构培训并获得其颁发的所申请专业基础培训合格证书 注 2: 航空器部件修理工作 包括 : 1 在民用航空器和非民用航空器部件上的修理工作 ; 2 在已获 CCAR-145 维修许可批准的维修单位内从事的部件修理 ( 质量控制 工程技术 生产计划 技术培训等 ) 工作 ; 3 申请人在已获批准的航空运营人的维修系统内从事的维修相关 ( 工程技术 维修计划和控制 质量管理 培训管理 / 教学等 ) 工作 ; 4 申请人在已获得 CCAR-147 批准的维修培训机构内从事的与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教学有关的工作 ; 5 从事适航维修管理的工作 ; 6 在民用航空器生产制造机构内从事的与维修有关的工作 ; 7 其他中国民用航空局认可的工作 6.1.3 新增专业考试申请人申请条件 从事新增专业的维修工作累计在 1 年以上, 且在申请之日前 6 个 月内持续从事所新增专业的维修工作 6.1.4 新增专业类别考试申请人申请条件 从事所申请增加专业类别维修工作累计在 6 个月之上, 且在申请 之日前 3 个月内应当持续从事新增专业类别的维修工作 5
6.1.5 新增执照类别考试申请人申请条件 与申请增加的执照类别申请人的申请条件相同 6.1.6 考试的类型与内容 6.1.6.1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考试包括笔试 口试 基本技能考试 ; 考试内容按照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考试大纲 的要求进行 申请人自行确定先参加笔试或基本技能考试 ; 口试在笔试科目全部通过后方可报考 6.1.6.2 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考试包括笔试 基本技能考试 ; 考试内容按照 民用航空器部 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考试大纲 的要求进行 申请人自行决定先参加笔试或基本技能考试 6.1.6.3 新增专业 按照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考试大纲 及 民用 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考试大纲 的要求进行 6.1.6.4 新增专业类别 按照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考试大纲 的要求进 行 6
6.1.6.5 新增执照类别 按照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考试大纲 及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考试大纲 的要求进行 6.2 申请材料 6.2.1 维修人员执照考试有关维修经历记录或经过民航局批准的培训机构培训并获得其颁发的所申请专业基础培训合格证书 6.2.2 部件修理人员执照考试有关维修经历记录或经过民航局批准的培训机构培训并获得其颁发的所申请专业基础培训合格证书 6.3 考试流程执照的考试由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负责 ; 地址 : 天津市东丽区中国民航大学北院执照考试管理中心, 邮编 300300, 咨询电话 :022-24092282 6.3.1 考试报名 考试应在系统网站上报名 申请人应在系统网站上完成个人注册, 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并按照系统网站的要求上传照片 每个申请人只能注册一个用户, 以身份证号码为标识, 不能重复注册, 注册无需审核 注册成功后即可以 考生 身份访问系统网站 已注册的申请人 7
登陆后根据系统网站公布的各考点考试计划选择本人考试的考点和 时间, 并在考试计划规定的日期内报名 6.3.2 考试受理 考管中心在申请人报名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符合要求的申请人给予通过 ;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 考管中心将在系统网站显示审核未通过, 申请人可以通过访问系统网站查看未通过原因 如申请人的 维修经历 不满足要求, 应在满足后重新报名 如 维修经历 填写或照片等不满足要求, 在报名截止期内, 申请人可依据考管中心告知的原因进行修改, 修改后审核状态自动变成 尚未审核, 由考管中心重新审核 6.3.3 考试 通过审核的申请人, 应该在规定的日期内交纳考试费用 ( 考试费 用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 按照系统网站告知的地点 日期等 信息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参加考试 6.3.4 考试成绩单 考点在考试完成后向考试通过的考生当场颁发考试成绩单 考试成绩单由执照考试系统自动生成 ; 笔试成绩单由考点工作人员发放, 口试 基本技能考试成绩单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的口试 基本技能考试执考委任代表签发 8
6.3.5 补考 考试不合格者 ( 报名后放弃考试者视为考试不合格 ) 可以在 90 天后参加补考, 补考报名与 6.3.1 考试报名流程相同 6.4 考试流程执照考试流程如图所示 : 9
7 执照基础部分的申请 7.1 申请条件 7.1.1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申请人申请条件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a) 年满 18 周岁, 身体健康 ; (b) 通过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考试, 成绩合格有效 ; (c) 最近 3 年内无严重维修差错 ; (d) 最近 3 年内无严重工作不诚信行为 ; (e) 至少具备下列任一经历 : (1) 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维修工作累计在 3 年 ( 含 ) 以上, 其中在申请之日前 1 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 其维修经历应当包括民用航空器维修实践工作, 内容应当涵盖基本技能和具有代表性的维修任务 ; (2) 经过民航局批准的培训机构培训并获得其颁发的所申请专业基础培训合格证书, 且在毕业后至少累计从事 1 年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 其维修经历应当包括民用航空器维修实践工作, 内容应当涵盖基本技能和具有代表性的维修任务 (3) 能正确读 写申请专业相关技术文件和管理程序使用的文字 10
7.1.2 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申请人申请条件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a) 年满 18 周岁, 身体健康 ; (b) 通过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考试, 成绩合格有效 ; (c) 近 2 年内无严重维修差错 ; (d) 近 2 年内无严重工作不诚信行为 ; (e) 至少具备下列任一经历 : (1) 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部件修理工作累计在 2 年 ( 含 ) 以上, 其中在申请之日前 1 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工作 ; (2) 经过民航局批准的培训机构培训并获得其颁发的所申请专业基础培训合格证书 (3) 能正确读 写申请专业相关技术文件和管理程序使用的文字 7.2 申请材料 7.2.1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申请材料 (a)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初次颁发/ 续签申请书 (F66-1); (b) 执照基础部分笔试 口试考试合格成绩通知单复印件 ; (c) 执照基础部分基本技能考试合格成绩通知单复印件 ( 或民航局批准机构颁发的基础或基本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 11
(d) 维修经历记录 7.2.2 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申请材料 (a)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初次颁发 / 续签申请书 (F66-4); (b) 执照基础部分笔试考试合格成绩通知单复印件 ; (c) 执照基础部分基本技能考试合格成绩通知单复印件 ( 或民航局批准机构颁发的基础或基本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 (d) 维修经历记录 7.2.3 新增专业 新增专业类别 新增执照类别 与相应的 7.2.1 7.2.2 的要求相同 7.3 颁发流程 执照基础部分颁发流程如图所示 : 12
申请人笔试 ; 口试 ; 基本技能考试 ( 如适用 ) 全部合格 申请人准备申请 向考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考管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不正的全部内容 材料是否齐全 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否 是 是否符合 CCAR-66R2 第 66.10 或 66.20 条的要求 否 是 考管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颁发执照基础部分 考管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续签的书面通知, 退回其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法律权利 申请人取得执照基础部分 申请人取回申请材料 8. 执照机型 / 部件项目部分的申请与签署 8.1 机型 / 部件项目部分的申请 13
8.1.1 申请条件 8.1.1.1 机型部分申请人的申请条件 (a) 申请机型 I 类签署, 应当已经获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并取得民航局批准的具有相应机型培训资格的培训机构颁发的 Ⅰ 类或 Ⅱ 类机型培训合格证书, 或通过民航局认可的培训机构对其进行的相应机型培训 其工作经历应当符合本条的维修经历要求 (b) 申请机型 Ⅱ 类签署, 应当已经获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并取得民航局批准的具有相应机型培训资格的培训机构颁发的 Ⅱ 类机型培训合格证书, 或通过民航局认可的培训机构对其进行的相应机型培训 其工作经历应当符合本条的维修经历要求 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维修经历 : (a) 机型部分 I 类的申请人在民用航空器上累计有至少 4 年的维修经历 ; (b) 机型部分 Ⅱ 类的申请人在民用航空器上累计有至少 5 年的维修经历 ; (c) 机型部分 I 类和 Ⅱ 类的申请人, 在最近 2 年内应当累计至少有 1 年在所申请的航空器机型和专业上工作, 且在该 1 年内应当至少有 6 个月是在申请执照机型部分前 1 年内获得的 当不同机型的机身 发动机系统 电子系统的构造和操作在技术上相似时, 在此类机型上的维修经历可以视为是在同一机型上的维修经历 ; (d) 最近 2 年内无严重维修差错 ; 14
(e) 最近 2 年内无严重工作不诚信行为 8.1.1.2 部件项目部分申请人的申请条件 (a) 已经获得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 (b) 取得民航局批准的具有相应项目培训资格的培训机构颁发的项目培训合格证书, 或通过民航局认可的培训机构对其进行的相应项目培训 ; (c) 其工作经历应当符合本条的维修经历要求 部件修理人员执照项目部分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维修经历 : (a) 申请人应当具备在最近 2 年内至少累计有 1 年从事所申请项目的修理工作经历 ; (b) 近 2 年内无严重维修差错 ; (c) 近 2 年内无严重工作不诚信行为 8.1.2 申请材料 8.1.2.1 机型部分申请材料要求 (a)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签署申请书 (F66-3); (b) 机型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或机型培训证明复印件 ( 该机型培训合格证书或证明须在申请前 5 年内取得 ); (c) 维修经历记录 ; (d)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8.1.2.2 部件项目部分申请材料要求 (a)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项目部分签署申请书 (F66-6); 15
(b) 部件项目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或部件项目培训证明复印件 ( 该项目培训合格证书或证明须在申请前 5 年内取得 ); (c) 维修经历记录 ; (d) 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8.2 签署流程 执照的机型 / 项目部分签署由申请人向地区管理局适航维修处申请, 各地区管理局信息如下 : 中国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适航维修处地址 : 北京首都国际机场邮编 :100621 中国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适航维修处地址 :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小河沿路 3 号邮编 :110043 中国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适航维修处地址 : 上海市迎宾二路 300 号邮编 :200335 中国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适航维修处地址 : 广东省广州市云霄路 163 号邮编 :510405 中国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适航维修处地址 : 四川省双流县胜利镇云岭路 8 号邮编 :610200 中国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适航维修处地址 : 陕西省西安市桃园南路 27 号邮编 :710082 中国民航新疆管理局适航维修处地址 : 新疆乌鲁木齐市迎宾路 46 号邮编 :830016 16
签署流程如图所示 : 申请人准备申请 申请人向地区管理局适航维修处递交申请材料 地区管理局适航维修处审核申请材料 地区管理局适航维修处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不正的全部内容 材料是否齐全 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否 是否符合 CCAR-66R2 第 66.22 条要求 否 是 地区管理局适航维修处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签署机型 / 部件项目 地区管理局适航维修处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签署的书面通知, 退回其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法律权利 申请人取回执照 申请人取回申请材料 9. 执照续签的申请与办理 9.1 执照续签的申请 9.1.1 申请条件 17
9.1.1.1 维修人员执照续签条件 (a) 持照人每 2 年内有累计至少 6 个月的航空器维修经历, 或者有累计至少 6 个月与航空器维修有关的工作经历 ; (b) 持照人每 2 年至少完成一次有关工作程序和有关专项工作内容的再培训 ; (c) 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应当在执照失效前 60 天内提交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初次颁发 / 续签申请书 (F66-1) 及该申请书要求提供的材料 ; (d) 最近 5 年内无严重维修差错 ; (e) 最近 5 年内无严重工作不诚信行为 9.1.1.2 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续签条件 (a) 持照人每 2 年内有累计至少 6 个月的航空器部件修理经历, 或者有累计至少 6 个月与航空器部件修理有关的工作经历 ; (b) 持照人每 2 年至少完成一次有关工作程序和有关专项工作内容的再培训 ; (c) 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应当在执照失效前 60 天内提交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初次颁发 / 续签申请书 ( F66-4) 及该申请书要求提供的材料 ; (d) 最近 5 年内无严重维修差错 ; (e) 最近 5 年内无严重工作不诚信行为 9.1.2 申请材料 18
9.1.2.1 维修人员执照续签 (a) 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初次颁发 / 续签申请书 (F66-1); (b) 相关培训证明 ( 需要质量部门或培训部门盖章, 负责人签字 ); (c) 维修经历记录 ; (d)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原件 9.1.2.2 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续签 (a)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初次颁发/ 续签申请书 ( F66-4) 及该申请书要求提供的材料 ; (b) 相关培训证明 ( 需要质量部门或培训部门盖章, 负责人签字 ); (c) 维修经历记录 ; (d)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原件 9.2 续签流程 执照续签流程如图所示 : 19
申请人准备申请 申请人在执照失效前 60 天内考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考管中心审核材料 考管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不正的全部内容 材料是否齐全 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否 是 是否符合 CCAR-66R2 第 66.14 或 66.24 条要求 否 是 考管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续签 考管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续签的书面通知, 退回其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法律权利 申请人取回执照 申请人取回执照及申请材料 10 执照的补办 换发与自愿放弃 10.1 申请条件 10.1.1 执照补办的申请条件 持照持有人的执照丢失等情况 20
10.1.2 执照换发的申请条件 执照持有人的执照存在污损等无法继续使用的情况 10.1.3 执照自愿放弃 执照持有人自愿放弃本人所持有的执照 10.2 申请材料 10.2.1 执照补发申请材料 申请人本人填写完成的 执照补办申请书 注 3: 执照补办申请书 模板在系统网站下载 10.2.2 执照换发申请材料 (a) 申请人本人填写完成的 执照换发申请书 ; (b) 无法继续使用的执照原件 注 4: 执照换发申请书 模板在系统网站下载 10.2.3 执照自愿放弃 载 持照人本人填写完成的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放弃声明 注 5: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放弃声明 模板在系统网站下 21
10.3 执照补办 换发与自愿放弃流程 10.3.1 执照补办 换发执照的补办 换发由考管中心负责 ; 申请材料可以当面提交或邮寄 邮寄地址 : 天津市东丽区中国民航大学北院执照考试管理中心, 邮编 300300, 电话 022-24092284 执照的补办 换发流程如下 : 执照丢失或其他无法继续使用的状况 申请人准备申请 向考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考管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不正的全部内容 材料是否齐全 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否 是 是否符合本咨询通告的补发或者换发条件 否 是 考管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给予补发或者换发 考管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补发或者换发的书面通知, 退回其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法律权利 申请人取得补发或者换发的执照 申请人取回申请材料 10.3.2 执照的自愿放弃 执照自愿放弃后的注销由考管中心负责, 相关声明应当面提交或 22
邮寄给考管中心 ; 邮寄地址同上 ; 由考管中心确认后予以注销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