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化学会文件 浙化 [2010]15 号 关于颁布实施 浙江省高中学生化学竞赛管理条例 的通知 各地 ( 市 ) 化学化工学会 竞赛负责人 : 浙江省化学竞赛工作会议于 2010 年 5 月在杭州举行, 参加会议的 50 余名代表对 浙江省高中学生化学竞赛管理条例 ( 讨论稿 ) 进行了充分的讨论, 并提出了修改意见, 会议原则通过了条例的内容和相关规定, 并委托学会秘书处对文字斟酌调整后予以公布 现将 浙江省高中学生化学竞赛管理条例 正式颁布, 并于即日起实施, 请各地 ( 市 ) 化学化工学会竞赛负责人遵照执行 浙江省化学会 2010 年 7 月 25 日 附件 : 浙江省高中学生化学竞赛管理条例报送 : 浙江省科协学科竞赛管理委员会 浙江省教育厅基教处 浙江省教育厅教研室
浙江省高中学生化学竞赛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化学会化会字 [2010] 第 38 号文件 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管理条例, 为保障我省化学竞赛顺利进行和健康发展, 维护参赛学生的正当权益和竞赛活动的公平 公正原则, 加强对竞赛活动的监管和完善管理措施, 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高中学生化学竞赛由中国化学会和浙江省化学会按三个不同竞赛级别分别部署安排 浙江省高中学生化学竞赛和浙江省参加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决赛阶段选手的选拔赛由浙江省化学会负责组织实施 ; 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 ( 省级赛区 ) 的各项工作由浙江省化学会根据中国化学会的统一部署进行 第三条浙江省化学会组织实施的各项竞赛活动, 接受浙江省科协五学科竞赛管理委员会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关于浙江省高中学生化学竞赛 浙江省高中学生化学竞赛是由浙江省化学会主办 各地 ( 市 ) 化学化工学 会及其委派的竞赛负责人组织实施的全省高中学生竞赛活动 第四条 竞赛时间和命题小组 1 竞赛时间确定为每年 4 月的第 3 周星期日或星期六上午 9:00-11:00, 考试时间不得提前或延迟 2 竞赛试题由浙江省化学会竞赛委员会组建的命题小组负责命题 除 2008 年浙江省化学竞赛工作会议通过的 浙江省高中学生化学竞赛基本要求 所规定
的命题知识范围外, 还需增加 物质结构与性质 方面的内容 此外, 近三年竞 赛试题所涉及的符合 基本要求 的知识自动成为下届竞赛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试卷 试场和考务工作 1 竞赛试卷不分 A 组与 B 组, 一律采用同一试卷 2 试卷由浙江省化学会竞赛委员会分装密封, 每袋 32 份, 通过快递方式送各地竞赛负责人签收 3 各县设立考点, 考点不宜分散至县以下, 每个考点可设立若干个试场, 各地应指派工作认真 作风正派的老师担任监考, 监考老师在岗位上要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 更不能擅自离开岗位 4 试卷应在试场当众拆封, 考试结束后由监考老师将学生答卷用试卷密封条密封装订成册后交当地竞赛负责人 5 考生要凭地( 市 ) 统一印制的准考证入试场, 准考证包括编号 姓名 学校 试场号等要素 第六条 答卷初评 复审和评奖工作 1 初评工作由各地区竞赛负责人组织 评卷开始前应组织评卷老师讨论试题和标准答案后统一评分标准, 评卷人和审核人应在空白处正确填写题分并签注姓名, 不得拆解参赛学校和考生姓名, 考生所得分数由高到低排列并登记成册 2 各地竞赛负责人在三天内按 A B 两类学校将获奖侯选答卷各上报 15% 至浙江省化学会竞赛委员会, 竞赛委员会将组织复审, 复审工作采用流水作业, 每题设一组长, 由至少二人互相复查 3 评奖以 A B 组分列, 获奖总数约占当年总参赛人数的 9~10% 其中一等奖获奖人数为获奖总数的 25% 左右 4 为表彰在竞赛中作出突出贡献的辅导老师和学校, 浙江省化学会将向获一等奖学生的指导老师颁发园丁奖, 获一等奖学生 4 名以上 ( 含 4 名 ) 的学校颁发集体优胜学校奖牌 5 凡在浙江省高中学生化学竞赛中获奖的学生, 均自动获得当年全国化学竞赛初赛的参赛资格
第七条 监管与纪律 1 学科竞赛是一项严肃而又政策性较强的青少年科技活动, 社会关注度较高, 必须在全过程坚持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各级竞赛负责人在竞赛活动的各个环节都要严格把关, 试场 试卷 评卷 复审和评奖等都要有专人负责 责任到位 2 评卷人和核卷人都应签注姓名和填写题分, 无评卷人或核卷人签名或不写题分者, 答卷按废卷处理, 其责任由评卷负责人承担 3 考试期间, 监考老师要做到交叉监考, 坚守岗位, 忠于职守, 关闭一切通讯工具, 更不能擅自离开岗位. 4 加强巡视制度, 竞赛负责人应适当组织人员加强对考场情况的巡视监管, 避免发生违章 违规等舞弊行为 5 省化学会将在答卷复审后一周内向各地( 市 ) 正式通报学生成绩和获奖学生名单 6 获一等奖学生的指导教师名单上报时必须盖有学校公章确认 第三章关于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 ( 省级赛区 ) 第八条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 ( 省级赛区, 以下简称 初赛 ) 的考务工作, 根据中国化学会的统一部署进行 1 考点与考场设置: 由各地 ( 市 ) 竞赛负责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考虑到宁波和杭州两市考生较多, 可以设立两个考点, 其余地区均设立一个考点 选择考点应考虑到安全和可保密等因素 各地竞赛负责人应在考前将考点 考场数量和考点负责人姓名报浙江省化学会备案 2 准考证: 参加初赛的考生应持有统一规定的准考证才能进入考场, 准考证须贴有照片, 同时放置学生证或身份证以备核查 为统一全省准考证编号, 特规定如下 :
杭州 : 浙 001*** 宁波 : 浙 002*** 温州 : 浙 003*** 绍兴 : 浙 004*** 湖州 : 浙 005*** 嘉兴 : 浙 006*** 金华 : 浙 007*** 衢州 : 浙 008*** 台州 : 浙 009*** 丽水 : 浙 010*** 舟山 : 浙 011***
3 监考: 各地市 ( 市 ) 根据考场情况须安排每个考场不少于两名监考老师, 并核发监考证上岗监考 监考人的职权如下 : (1) 检查考生的准考证和有效证件是否相符 (2) 考试前向学生宣布考试时间和纪律, 考试时间不得提前或延迟, 迟到半小时者不得进入考场, 开考后一小时内不得离开试场 (3) 检查接收的试卷包装是否完好, 并在开考前 10 分钟内向考生展示试卷包装完整情况, 当众拆封试卷包装进行分发试卷 (4) 如发现考生有作弊行为, 有权立即制止, 当场取消其考试资格, 并及时上报考点负责人 (5) 考试结束后由监考人将答卷当众封存, 签名后上缴各地竞赛负责人 第九条 答卷的封存 传递和评卷工作 1 各地竞赛负责人应在当日将本地区所有试卷按考场分别密封成册后, 连同考生名单派专人或以特快专递方式上报浙江省化学会, 同时报送考生名单电子版 2 评卷工作由浙江省化学会竞赛委员会负责, 选择认真负责 学术水平较高的老师组成评卷组, 并指定一名组长 根据中国化学会公布的标准答案和评分细则, 采用流水作业方式评卷 评卷人和审核人须在答卷指定位置签注姓名, 评卷人和审核人都不得拆解试卷和窥看学生姓名和所在学校 3 评卷人和审核人必须坚持公平 公正的原则, 因严重误判或错判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评卷人和组长承担相关责任, 对在评卷或审核中有舞弊行为者将受到惩处 ( 具体待定 ) 第十条 成绩登录和获奖候选学生名单及答卷的报送 1 评卷结束后登录学生成绩时须仔细核对分数, 并按参赛学生的考号 姓名 考点和学校造册备案 2 根据考生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划线, 统一使用中国化学会制定的表格填写报送, 在初赛后 20 个自然日内将一等奖候选学生名单和答卷报中国化学会, 同时报送电子版名单 二 三等奖候选学生和指导教师名单在 30 个自然日内报
送中国化学会办公室 3 在正式报送中国化学会复审前, 所有上报的获奖候选名单及相关材料须经浙江省五学科竞赛管理委员会核准确认盖章 4 在中国化学会未公布一等奖获奖名单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候选学生成绩和排名等信息, 由此造成的后果当事人将承担责任 第四章 浙江省代表队员的选拔 第十一条 参加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暨冬令营的浙江省选手的选拔工作由浙 江省化学会竞赛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1 参加决赛的选手必须是当届化学竞赛初赛一等奖获得者, 往届一等奖获得者和学校推荐的其他学生不具参加选拔赛资格 2 选拔赛期间不接受所在学校和其他人员旁听或来访, 否则将取消相关学校学生的选拔资格 3 选拔赛的实施办法由浙江省化学会另行制订后执行 4 浙江省化学会竞赛委员会将对选拔出的浙江省代表队成员进行为期三周的集训 第五章 监管与纪律 第十二条各地竞赛负责人应认真做好所辖考点的考务工作, 强化监管力度, 在全国化学竞赛 ( 初赛 ) 考试期间, 浙江省化学会将委派部分理事协助各地竞赛负责人, 共同做好考场监管等事项 第十三条化学竞赛是一项涉及面较广 社会影响较大 政策性和保密性又较强的工作, 必须重申各个环节中遵守纪律的重要性, 严禁营私舞弊行为, 包括诸如
提前私拆试卷的行为 赛前贩卖或收买试卷的行为 参赛人赛前非法获得试题的行为 评卷人涂改答卷抬高或压低分数的行为等 如经发现, 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当事人作出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在没有正式公布获奖名单前,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 在任何时间 向任何人透露任何参赛学生的成绩, 凡泄露者, 一经查实将取消其今后参与资格 第十五条竞赛组织负责人 命题人员或其他参与竞赛工作的人员, 如遇当年有子女或亲属参加化学竞赛, 须回避相关竞赛环节的组织工作, 也不能成为代表队领队或观察员 第六章 关于投诉与申诉 第十六条针对竞赛活动中的营私舞弊 不正之风 违反竞赛章程和竞赛纪律的投诉或申诉, 浙江省化学会将尽快与相关部门联系, 展开调查, 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投诉必须真实可靠 实事求是 必须签署投诉人真实姓名, 必须提供可供调查取证的联系方法, 必须明确投诉的对象 时间 地点和事件过程 电子邮件 电话及传真不作为投诉的正式材料 第十八条针对全国化学竞赛 ( 初赛 ) 的申诉, 必须是参赛学生本人或授权人, 必须采用书面方式和签署真实姓名及准确有效的联络方式, 家长或亲友的申诉将不作为依据 第十九条对投诉人和申诉人的正当权益将予以保护, 不得以任何方式对投诉人和申诉人进行打击报复 如有打击报复者将在调查核实之后会同相关部门作出严重处理或报请司法机关侦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浙江省化学会 2010 年竞赛工作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执行 以前凡有与本条例规定相矛盾或抵触的内容, 均以本条例为准 浙化 [2006]03 号, 浙化 [2009]09 号, 浙化 [2009]10 号和浙化 [2009]11 号等四个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解释权为浙江省化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