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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肾病 ( 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 除此六种疾病外, 对于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内的其它疾病种类, 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使用 ; 同时, 上述疾病应当使用本规范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 2.2 根据市场需求和经验数据, 各保险公司可以在其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增加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外的其它疾病种类, 并自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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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会员及其配偶 子女 父母之间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的 ; 2. 故意自伤 故意犯罪 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的 ; 3. 服用 吸食或注射毒品 ; 4. 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5. 会员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6. 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

附加住院津贴A+S

示范条款

产品开发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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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在申请保险金时,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 一 ) 投保单位证明 ; ( 二 )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 三 ) 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病历及检查报告, 或本公司认可的其它证明或资料 ; ( 四 )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及运动感觉障碍等, 并危及生命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 (CT) 核磁共振检查 (MRI) 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 (PET)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 1. 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 2. 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 脑囊肿 脑血管性疾

第 6 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重大疾病, 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提前给付保险金, 给付后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同一主合同下 中 意附加理财配偶定 期寿险 保险金额的自动调整 给付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之后, 同一主合同下 中意附加理财配偶定期寿险 的保险金额自动调整并按下列方法

23. 语言能力丧失 2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5. 主动脉手术 26. 严重多发性硬化 27. 严重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28. 脊髓灰质炎 29. 全身性 ( 型 ) 重症肌无力 30. 重症急性坏死性筋膜炎本合同生效日起 90 日 ( 含 ) 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本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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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 二 )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 三 )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四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 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 已经实施了肾脏 肝脏 心脏或肺脏的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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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时已满 2 周岁, 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提前给付保险金 上述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给付后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主合同保险金额的 自动调整 在给付上述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之后, 主合同的保险金额自动调整并按下列方法计算 : 主合同保险金额 =

第七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八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 应提交以下材料, 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 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地区学生意外伤害保险 附加学生重大疾病保险 (B 款 ) 条款 注册编号 :C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 合同构成 本附加险合同附加于广西地区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险合同 )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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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附加吉祥如意重大疾病保险 D 款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本附加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中意附加吉祥如意重大疾病保险 D 款 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本附加合同可以附加于我们供您选择的人身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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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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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附加重疾保障团体疾病保险 (A 款 ) 条款 在本条款中, 本公司 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关于本附加合同 1.1 附加合同订立 1.2 附加合同生效 人保寿险附加重疾保障团体疾病保险 (A 款 ) 合同 ( 以下简称 本附加合同 ) 由主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合同 ) 的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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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康「××××」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 七 )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 ( 八 ) 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情形, 被保险人身故的,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 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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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保险单原件 ; ( 三 )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 ( 四 ) 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 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 ( 五 )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六 )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 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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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七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保险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由投保人 保险人双方约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八条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 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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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附加瑞利年年疾病保险 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文号 : 中意人寿 [2009] 第 112 号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本附加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中意附加瑞利年年疾病保险 的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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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您 ( 投保人 ) 与我们 (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的合同... 3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3 第二条 投保范围... 3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3 第三条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金额... 3 第四条 保险责任... 3 第五条 责任免除... 3 第六

华安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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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 本附加合同终止, 我们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 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 本附加合同终止, 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3 您的义务和权利 3.1 保险费的交纳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交纳方式与主合同相同 3.2 犹豫期您于签收本附加合同后 10 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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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PDFTig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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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6

ii

正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条款

示范条款

日零时开始生效, 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生效日每年 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2.3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和主险合同一致, 且须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 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 ( 以较迟者为准 ) 之日起

<5C5C E E312E31395CB2FAC6B7D4CBD3AAD7E95C41B2FAC6B7B1E0BCADB8DA5CB2FAC6B7D7CAC1CFA3A8BAACC9CFBCDCA3A95CC8CBB1A3BDA1BFB55CBDA1BFB5CFD52DCFDFCFC25CC8CBB1A3BDA1BFB5C9EEB7D6B8F6CFD5D6D0BDE9B2FAC6B7CCF5BFEEBCB0CAD6D0F8B7D1C2CA5CC8CB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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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条 附 加 保 险 合 同 的 构 成 1.1 本 附 加 豁 免 保 险 费 长 期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A 款 )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本 附 加 合 同 ) 必 须 附 加 于 我 们 提 供 选 择 的 人 身 保 险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主 合 同 ) 如 主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四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 重大器官移植术, 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 已经实施了肾脏 肝脏 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 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 ( 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 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

阅 读 指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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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您 ( 投保人 ) 与我们 (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的合同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太平附加真爱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07 合同 ( 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 依您的申请, 可附加于我们提供的主合同之上, 经我们审核同意, 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中列明后生效 主合同的条款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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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7 (1) 1 20% (2) = 30%- 1 2 = 60% % 2 60% 8 (1) (2) (3) 4 (4) (5) 9 F16-2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注 1);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注 2);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 注 3) 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四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 重大器官移植术, 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 已经实施了

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 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 二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被保险人患本保险合同所指重大疾病,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一 ) 被保险人服用 吸食或注射毒品 ; ( 二 )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 三 ) 被保险人

版本控制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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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宝儿的综合利益说明 男性 / 女性特定重大疾病 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85 周岁前 ( 含 患合同中所列男性特定重疾 ( 肺癌 / 肝癌 / 前列腺 癌 或女性特定重疾 ( 肺癌 / 乳腺癌 / 宫颈癌 中的一种或多种, 公司将按合同约定 给付保险金 750,000 元 轻症疾病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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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宝儿的综合利益说明 男性 / 女性特定重大疾病 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85 周岁前 ( 含 患合同中所列男性特定重疾 ( 肺癌 / 肝癌 / 前列腺 癌 或女性特定重疾 ( 肺癌 / 乳腺癌 / 宫颈癌 中的一种或多种, 公司将按合同约定 给付保险金 750,000 元 轻症疾病保险金 :

阅 读 指 引

2.国华附加华运家和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附件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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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康附加 安享无忧 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对... 本附加合同... 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2.3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4.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1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 请您慎重决策...4.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 并作了显著标识, 请您注意...5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 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 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终止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保险事故通知 3.2 保险金申请 3.3 诉讼时效 4 解除合同 4.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5 释义 5.1 特定重大疾病 5.2 普通重大疾病 5.3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5.4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5.5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5.6 永久不可逆 5.7 意外伤害 5.8 发病 5.9 指定或认可的医院 5.10 专科医生 5.11 毒品 5.12 酒后驾驶 5.13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5.14 无有效行驶证 5.15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5.16 遗传性疾病 5.17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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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康附加 安享无忧 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指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本附加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 的 海康附加 安享无忧 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 附加于您与我们订立的主保险合同 海康 安享无忧 两全保险 ( 分红型 ) ( 以下简称 主合同 ) 之上, 并经我们审核同意, 在保险单或批注中列明后生效 本附加合同未约定的事项, 以主合同为准 ; 如果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互有冲突, 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及现金价值将分别并入主合同的保险费及现金价值, 本附加合同构成主合同的一部分, 不可分解 1.2 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因以下事项而终止效力 : 1. 主合同终止效力 ; 2. 您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及其不可分解的主合同 ; 3.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 4. 本附加合同因其它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值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如果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 则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值于主合同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等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 如果主合同因发生赔付而效力终止, 则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且不退还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效力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2.3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 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 2.3.1 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 ( 或最后一次复效, 以较迟者为准 ) 日起九十天后首次发病, 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

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重大疾病, 则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20% 给付 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同时确诊罹患一项以上特定重大疾病时, 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 予被保险人, 本附加合同及其不可分解的主合同效力终止 2.3.2 普通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 ( 或最后一次复效, 以较迟者为准 ) 日起九十天后首次发病, 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普通重大疾病, 则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普通重大疾病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同时确诊罹患一项以上普通重大疾病时, 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 予被保险人, 本附加合同及其不可分解的主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同时确诊罹患特定重大疾病与普通重大疾病时, 我们将按照 2.3.1 条支付 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予被保险人, 不再支付 普通重大疾病保险金 2.4 责任免除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 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重大疾病或普通重大疾病, 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6.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7.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 8. 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保险事故通知您或被保险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的除外 3.2 保险金申请若被保险人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罹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重大疾病或普通重大疾病, 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向我们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 :

1. 保险合同 ; 2.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3. 由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出具的病历 必须的病理检验 血液检查及其他科学诊断报告 诊断书或手术证明 ; 4. 司法鉴定机构所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鉴定报告书 ; 5. 其它与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3 诉讼时效被保险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解除合同 4.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您于犹豫期后, 可以向我们书面申请同时解除本附加合同及其不可分解的主合同, 但不得单独解除本附加合同 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我们自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解除时的现金价值 若有借款, 则先扣除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5 释义 5.1 特定重大疾病特定重大疾病指下列所定义的六项疾病或手术, 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颁布的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中的前六种疾病或手术, 并采用其定义 5.1.1 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 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 可以经血管 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 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 1. 原位癌 ; 2.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 3. 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 4. 皮肤癌 ( 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

5. 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 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5.1.2 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 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 1. 典型临床表现, 例如急性胸痛等 ; 2. 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 3. 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 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 4. 发病 90 天后, 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 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 50% 5.1.3 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 栓塞或梗塞, 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 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5.1.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 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 已经实施了肾脏 肝脏 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 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 ( 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 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 ) 的异体移植手术 5.1.5 冠状动脉搭桥术 ( 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 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 心导管球囊扩张术 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 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5.1.6 终末期肾病 ( 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 达到尿毒症期, 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 90 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5.2 普通重大疾病普通重大疾病指下列所定义的二十六项疾病或手术, 其中前十九种重大疾病采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颁布的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中的定义

5.2.1 多个肢体缺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 ( 靠近躯干端 ) 以上完全性断离 5.2.2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 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 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 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 2. 肝性脑病 ; 3. B 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 4. 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5.2.3 良性脑肿瘤指脑的良性肿瘤, 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 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 精神症状 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 并危及生命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 (CT) 核磁共振检查(MRI) 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 (PET)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 1. 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 2. 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 脑囊肿 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5.2.4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持续性黄疸 ; 2. 腹水 ; 3. 肝性脑病 ; 4. 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5.2.5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 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5.2.6 深度昏迷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 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 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 (Glasgow coma scale) 结果为 5 分或 5 分以下, 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 96 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5.2.7 双耳失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 在 500 赫兹 1000 赫兹和 2000 赫兹语音频率下, 平均听阈大于 90 分贝, 且经纯音听力测试 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本附加合同仅对三周岁以上的被保险人予以理赔 5.2.8 双目失明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 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 1. 眼球缺失或摘除 ; 2. 矫正视力低于 0.02( 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 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 3. 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本附加合同仅对三周岁以上的被保险人予以理赔 5.2.9 瘫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 180 天后, 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 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5.2.10 心脏瓣膜手术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 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5.2.11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指因大脑进行性 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 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 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 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 (CT) 核磁共振检查(MRI) 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 (PET)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5.2.12 严重脑损伤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 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 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 (CT) 核磁共振检查(MRI) 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 (PET)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指脑损伤 180 天后, 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5.2.13 严重帕金森病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 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 共济失调等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 2.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5.2.14 严重 Ⅲ 度烧伤指烧伤程度为 Ⅲ 度, 且 Ⅲ 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 20% 或 20% 以上 体表面积根据 中国新九分法 计算 5.2.15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 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 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 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 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 30mmHg 5.2.16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 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 进行性延髓麻痹症 原发性侧索硬化症 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 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5.2.17 语言能力丧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 经过积极治疗至少 12 个月 ( 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 ), 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本附加合同仅对三周岁以上的被保险人予以理赔 5.2.18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 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 2. 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 i.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 0.5 10 9 /L ;

ii. 网织红细胞 <1%; iii. 血小板绝对值 20 10 9 /L 5.2.19 主动脉手术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 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 置换 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 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 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5.2.20 慢性呼吸功能衰竭终末期慢性肺部疾病 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 1. 一秒钟用力呼气容积占用力肺活量比值 (FEV 1.0 %) 小于 50%; 2. 最大通气量占预计值百分比 40% 以下 ; 3. 残气量 / 肺总量比值 (RV/TLC)60% 以上 ; 4. 动脉血氧分压 (PaO 2 ) 持续低于 60 mmhg, 二氧化碳分压 (PaCO 2 ) 持续高于 50 mmhg 5.2.21 多发性硬化症多发性硬化症为中枢神经系统白质多灶性脱髓鞘病变, 病变有时累及灰质 多发性硬化症诊断必须明确无疑 本附加合同仅对多发性硬化症造成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情况予以理赔 1. 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性的丧失下列活动能力 : i. 在室内从房间到房间之间的平地移动 ; 或者 ii. 在食物已经准备好的情况下自行进食 5.2.22 脊髓灰质炎脊髓灰质炎是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致的瘫痪性疾病, 临床表现为运动功能损害或呼吸无力 脊髓灰质炎诊断必须明确无疑 本附加合同仅对脊髓灰质炎造成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已导致被保险人一个肢体或一个以上肢体功能的完全和永久不可逆性丧失的情况予以理赔 肢体功能的完全丧失指的是肢体关节永久完全僵硬 或麻痹 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肢体的定义为整个上肢或是整个下肢 5.2.23 严重心肌病指因原发性心肌病导致心室功能损害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心功能衰竭, 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 必须由心脏专科医生确诊, 并有包括超声心动图在内的相关检查证实 酗酒或滥用药物引起的心肌病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5.2.24 坏死性筋膜炎坏死性筋膜炎的诊断须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

1. 符合坏死性筋膜炎的一般临床表现 ; 2. 细菌培养检出致病菌 ; 3. 出现广泛性肌肉及组织坏死, 并确实实施了坏死组织和筋膜以及肌肉的切除手术 清创术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5.2.25 急性出血性坏死性胰腺炎由专科医生确诊为急性出血性坏死性胰腺炎, 并需进行手术治疗, 以进行胰腺组织清除 病灶切除或胰腺切除 因酗酒所致的急性出血性坏死性胰腺炎除外 5.2.26 全身性重症肌无力重症肌无力是一种神经肌肉接头传递障碍所致的疾病, 表现为局部或全身骨骼肌 ( 特别是眼外肌 ) 极易疲劳 疾病可以累及呼吸肌 上肢或下肢的近端肌群或全身肌肉, 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经药物治疗和胸腺切除治疗一年以上仍无法控制病情 ; 2.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5.3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 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5.4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语言能力完全丧失, 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 ( 包括口唇音 齿舌音 口盖音和喉头音 ) 中的任何三种 或声带全部切除, 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 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 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5.5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 (1) 穿衣 : 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 移动 : 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 (3) 行动 : 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4) 如厕 : 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 进食 : 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 洗澡 : 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5.6 永久不可逆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经过积极治疗 180 天后, 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5.7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 突发的 非本意的 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5.8 发病指出现疾病的前兆或异常的身体状况, 或已经显现足以促使一般普通谨慎人士引起

注意 寻求诊断 治疗或护理的病症 5.9 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本附加合同所称的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 1. 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 2. 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 ; 3. 有合格的医生 ( 被保险人本人 其配偶或其直系亲属除外 ) 和护士提供全日 24 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 4. 具有系统性诊疗等程序或手术设备的二级或以上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 但不包括观察室 联合病房和康复病房 ; 5. 非主要作为康复医院 诊所 护理 疗养 戒酒 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5.10 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 1.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医师资格证书 ; 2.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医师执业证书, 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 3.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 医师职称证书 ; 4. 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5.11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 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 ( 冰毒 ) 吗啡 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5.12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 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5.13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 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 无教练员随车指导, 或不按指定时间 路线学习驾车 5.14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 2.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5.15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英文缩写为 HIV 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 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感染艾滋病病毒 ; 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患艾滋病 5.16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 ( 染色体和基因 ) 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 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5.17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先天性畸形 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