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 以下简称教师资格考试 ) 是评价申请教师资格人员 ( 以下简称申请人 ) 是否具备从事 教师职业所必需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试 第三条承担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省 ( 区 市 ) 组 织实施教师资格考试, 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是教师职业准入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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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符合 教师法 规定的学历要求 : 1. 报考幼儿园教师资格的, 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 2. 报考小学教师资格的, 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 3. 报考初中教师资格的, 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 4. 报考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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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 ( 六 )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 ( 七 ) 将试卷 答卷 ( 含答题卡 答题纸等, 下同 ) 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 ( 八 )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 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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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 公正原则, 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 ( 一 )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 ( 二 )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 ( 三 ) 抢夺 窃取他人试卷 答卷或者胁迫他

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 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 ( 一 )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臵的 ; ( 二 )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 ( 三 )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

( 三 )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 ( 四 )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 交头接耳 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 ( 五 ) 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 喧哗 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 ( 六 )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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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 ( 三 ) 抢夺 窃取他人试卷 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 ( 四 )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 ( 五 )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 ( 六 ) 故意销毁试卷 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 ( 七

第四条注册包括初始注册 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 第五条取得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申请初始注册须具备下列条件 : ( 一 ) 取得所申请注册执业的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明或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规定的 计量检定员证 ; ( 二 ) 受聘于一个经批准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 ( 含企 事业单位设

( 六 ) 故意销毁试卷 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 ( 七 )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 考号等信息的 ; ( 八 ) 传 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 答卷 草稿纸的 ; ( 九 ) 其他作弊行为 第七条教育考试机构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 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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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 的通知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教育厅 ( 教委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教育局 : 为确保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改革扩大试点工作平稳顺利实施, 现将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 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 认真执行 扩大改革试点实施过程中遇有重要情况, 请及时报送我部教师工作司 教育部 2013 年 8 月 15 日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 严格教师职业准入, 保障教师队伍质量, 依据 教师法 教师资格条例 和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 年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 以下简称教师资格考试 ) 是评价申请教师资格人员 ( 以下简称申请人 ) 是否具备从事 教师职业所必需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试 第三条承担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省 ( 区 市 ) 组 织实施教师资格考试, 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是教师职业准入的前提条件 申请幼儿园 小学 初级中学 普通高级中学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分别参加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五条教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 考试坚持育 人导向 能力导向 实践导向和专业化导向, 坚持科学 公 平 安全 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报考条件 第六条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人员, 可以报名参加教师 资格考试 : ( 一 )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 ( 二 ) 遵守宪法和法律, 热爱教育事业, 具有良好的思想品 德 ;

( 三 ) 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 ( 四 ) 符合 教师法 规定的学历要求 普通高等学校在校三年级以上学生, 可凭学校出具的在 籍学习证明报考 第七条申请人应在户籍或人事关系所在地报名参加教 师资格考试 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可在就读学校所在地报名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试点省份试点工作启动前已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学生, 可以持毕业证书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试点工作启动后入学的师范类专业学生, 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应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九条被撤销教师资格的,5 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 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曾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 按照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考试内容与形式 第十条教师资格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两部分

第十一条笔试主要考查申请人从事教师职业所应具备的教育理念 职业道德 法律法规知识 科学文化素养 阅读理解 语言表达 逻辑推理和信息处理等基本能力 ; 教育教学 学生指导和班级管理的基本知识 ; 拟任教学科领域的基本知识, 教学设计实施评价的知识和方法, 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二条笔试主要采用计算机考试和纸笔考试两种方 式进行 采用计算机考试和纸笔考试的范围和规模, 根据各 省 ( 区 市 ) 实际情况和条件确定 第十三条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 综合素质 保教知识与能力 2 科 ; 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 综合素质 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 2 科 ; 初级中学 普通高级中学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 综合素质 教育知识与能力 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 3 科 ;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 综合素质 教育知识与能力 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 3 科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 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 科目测试, 暂由各省 ( 区 市 ) 自行命题和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面试主要考查申请人的职业认知 心理素质 仪表仪态 言语表达 思维品质等教师基本素养和教学设计 教学实施 教学评价等教学基本技能 第十五条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 情境模拟等方式, 通 过抽题 备课 ( 活动设计 ) 回答规定问题 试讲 ( 演示 ) 答辩 ( 陈述 ) 评分等环节进行 第十六条国家确定笔试成绩合格线, 省级教育行政部 门确定面试成绩合格线 第十七条考生在笔试和面试成绩公布后, 可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网站查询本人的考试成绩 考生如对本人的考试成绩有异议, 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本省 ( 区 市 ) 教师资格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第十八条笔试单科成绩有效期为 2 年 笔试和面试均合格者由教育部考试中心 ( 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 ) 颁发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为 3 年 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是考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 第四章考试实施

第十九条笔试一般在每年 3 月和 11 月各举行一次 面 试一般在每年 5 月和 12 月各举行一次 第二十条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按照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定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机考考务细则 组织实施笔试考务工作 ; 按照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规程, 制定面试实施细则, 组织实施面试工作 第二十一条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使用教师资格考试 考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笔试和面试的报名受理 考点设置 考场编排等考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笔试和面试考生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网站进 行报名后, 需携带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规定的相关材料, 到指定考点进行报名审核, 并现场确认报考信息 面试 考生笔试各科成绩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 方可报名参加 第二十三条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组织开展本省 ( 区 市 ) 考务相关人员的安全保密教育和考务流程培训工作 第二十四条笔试和面试机考软件系统的使用实行首席 技术负责人制度, 采取分级培训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面试一般按学科分组进行 每个考评组由 不少于 3 名考官组成, 设主考官 1 名 第二十六条面试考官由高校专家 中小学和幼儿园优 秀教师 教研机构专家等组成 面试考官须具备以下条件 : ( 一 ) 熟悉教师资格考试相关政策 ; ( 二 )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公道正派, 身体健康 ; ( 三 ) 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 较强的分析概括能力 判 断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 ( 四 ) 从事相关专业教学或研究工作 5 年以上, 一般应 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 职称 ); ( 五 ) 参加省级或国家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组织的培训 并获得证书 第二十七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教师资格考试机构不 得组织教师资格考试培训 第五章考试安全与违规处罚

第二十八条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根据 中小学教师 资格考试应急处置预案实施办法 ( 试行 ) 处置和应对考试 期间的突发事件 第二十九条对试题命制 考务管理 监考等考试相关人员发生的违规行为按照 保守国家秘密法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进行处罚 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对考生违规行为按照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 理办法 认定和处理 第六章组织管理 第三十一条教育部依据教师专业标准和教师教育课程标准, 制订教师资格考试标准, 组织审定教师资格考试大纲 教育部考试中心 ( 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 ), 负责教师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 主要职责是 : ( 一 ) 依据考试标准拟定考试大纲 ; ( 二 ) 组织命制笔试和面试试题, 建设试题库 ; ( 三 ) 制定考务管理规定, 研发和维护考试管理系统 ;

( 四 ) 组织考务工作, 培训技术人员 ; ( 五 ) 组织阅卷, 负责考试成绩管理与评价 ; 施工作 ( 六 ) 指导 监督 检查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考试实 第三十二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教师资格考试工作 可成立教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 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兼任领导小组组长 指定专业化教育 ( 教师资格 ) 考试机构, 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考务组织工作, 主要职责是 : ( 一 ) 制定本地区考务管理具体措施 ; ( 二 ) 组织本地区考务工作 ; ( 三 ) 组织面试考官及考务工作人员培训 ; ( 四 ) 管理 指导 监督本行政区域各考区工作 ; ( 五 ) 负责本行政区域教师资格考试安全保密工作 第三十三条教师资格考试以市 ( 地 州 盟 ) 为单位 设立考区 各考区的教师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由市 ( 地 州 盟 ) 教育行政部门和教师资格考试机构负责

第三十四条教师资格考试费用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 改革委 关于同意收取教师资格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 知 ( 财综 2012 41 号 ) 规定收取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 施细则, 并抄送教育部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小学教师资 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教师资格制度, 健全教师管理机制, 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根据 教师法 教师资格条例 和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 2020 年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 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 5 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 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 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条承担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改革试点的省 ( 区 市 ) 组织实施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 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为公办普通中 小学 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 ( 以下简称教 师 )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需 要, 将依法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 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 教师纳入定期注册范围 第五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与教师人事管理工作紧密结合, 将严格教师考核和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作为重要的工作目标 定期注册应坚持以人为本 科学规范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客观体现教师职业道德 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情况 第六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 作 县级以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的组织 管理 监督和实施 第二章注册条件 第七条申请首次注册的,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 ) 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

( 二 ) 聘用为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 ; ( 三 )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第八条满足下列条件的, 定期注册合格 : ( 一 )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达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师德考核评价标准, 有良好的 师德表现 ; ( 二 ) 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 ; ( 三 ) 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规定的 360 个 培训学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等量学分 ; ( 四 ) 身心健康, 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 ( 五 )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暂缓注册 : ( 一 ) 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或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等量学分 ;

( 二 ) 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 但经 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 培训 学术交流 病 休 产假等情形除外 ; ( 三 ) 一个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暂缓注册者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后, 可重新申请定期注 册 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注册不合格 : ( 一 ) 违反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和师德考核评 价标准, 影响恶劣 ; ( 二 ) 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 ( 含两年 ) 年 度考核不合格 ; ( 三 ) 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 第三章注册程序 第十一条取得教师资格, 初次聘用为教师的, 试用期 满考核合格之日起 60 日内, 申请首次注册 经首次注册后, 每 5 年应申请一次定期注册

第十二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须由本人申请, 所在学校 集体办理, 按照人事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注册 第十三条教师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 60 日内, 申 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定期注册实行网上申请 第十四条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 )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 一式 2 份 ; ( 二 ) 教师资格证书 ; ( 三 ) 中小学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 ; ( 四 ) 所在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 ( 五 )5 年的各年度考核证明 ; ( 六 )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培训证明 ; ( 七 ) 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要求提供的 其他材料 申请首次注册的, 应当提交上述 ( 一 )( 二 )( 四 )( 七 ) 项材料, 同时提交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第十五条对于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已获得教师资格证书 的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 首次注册的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 门规定 第十六条定期注册工作不收取教师和学校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在受理注册申请终止 之日起 90 个工作日内, 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给 出注册结论 注册结论应提前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的初审, 提出注册结论的建议 ;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申报工作的复核 ;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注册申请进行终审, 并在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注册结论及有关信息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将申请人的 教师资 格注册申请表 一份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一份归档保存 同 时在申请人 教师资格证书 附页上标明注册结论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 师资格注册的, 视情况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 并给予相应 处罚 ; 已经注册的, 应当撤销注册 第二十一条所在学校未按期如实提供申请人定期注册 证明材料的, 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定期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一 ) 对不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准予定期注册的 ; ( 二 ) 对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不予定期注册的 第二十三条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 册, 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对定期注册结果 有异议的, 可依法提出申诉或者行政复议

第二十五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 施细则, 并抄送教育部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