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选派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的选派工 作,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应以服务人才强国战略, 推进高水平大学建设, 增强其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服务的能力为宗旨, 遵循 公开 公平 公正 的原则, 按照选拔一流的学生, 到国外一流的院校 科研机构或学科专业, 师从一流的导师的要求, 着眼于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 通晓国际规则, 能够参与国际事务和竞争的拔尖创新人才 第三条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 ) 负责本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选派计划 第四条 2014 年计划选派 7000 人出国留学, 其中攻读博士学位 研究生 2500 人,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4500 人 1
第五条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面向全国及在国外就读的自费留 学人员公开选拔 2014 年面向在外自费留学人员选拔的实施国 别见附件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面向全国各博士学位授予单位选拔, 由国家 留学基金委以下达指导性计划的方式确定各单位选派计划 第六条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留学期限一般为 36-48 个月, 具 体以拟留学院校或单位学制为准 资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48 个 月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留学期限 资助期限为 6-24 个月 第七条重点支持 人才规划纲要 科技规划纲要 确定的重点支持学科 前沿技术 基础研究 人文及应用社会科学领域 国内推选单位应结合本单位重大科研项目 创新团队 创新基地和平台 国家重点实验室 重点学科及人才队伍建设需要确定具体选派专业和领域 第八条重点支持留学人员前往教育 科技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知 名院校 科研院所 实验室等机构 2
可通过推选单位或个人自行联系国外留学单位派出 ; 亦可利用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国外教育 科研机构合作协议派出 对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重点支持申请人通过国内外导师间已有的科研合作项目 / 渠道赴国外学习 第九条国家留学基金为留学人员提供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批 准留学期间的奖学金生活费, 奖学金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执行 对人文及应用社会科学专业和部分国家急需学科 专业攻读博士 学位人员, 国家留学基金可提供学费资助 具体按照 国家建设 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学费资助办法 ( 试行 ) 执行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十条选拔对象 : 申请攻读博士学位人员 : ( 一 ) 国内高校或科研机构优秀在读硕士生 ( 包括应届硕士毕业 生 ) 应届本科毕业生 相关单位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推荐在读 博士一年级学生申报 在读硕士生 博士生应具备一定的科研能 3
力和科研成果, 应届本科毕业生应达到校内免试直升研究生水平 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攻读博士学位或硕博连读 ( 仅针对应届本科毕业生 ) 入学通知书 ( 邀请信 ) 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证明 ( 二 ) 国内企业 事业单位 行政机关 科研机构的正式工作人员 应具有硕士学位, 在相应工作岗位取得较突出成绩 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 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攻读博士学位入学通知书 ( 邀请信 ) 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证明 ( 三 ) 国外高校或科研机构正式注册的自费留学应届硕士毕业生 ( 已毕业离校的学生除外 ) 攻读博士学位第一年的学生 申请时, 应届硕士毕业生应已获得攻读博士学位入学通知书 ( 邀请信 ) 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证明; 攻读博士学位第一年的学生须出具就读院校注册证明 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证明 申请时为在外攻读博士学位第一年的学生, 被录取后留学期限和资助期限从博士第二年开始计算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 国内全日制优秀在读博士研究生 ( 委托培养和定向生除外 ) 申 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正式邀请信及国内外导师共同制 4
定的联合培养计划 选拔范围不包括 : 已获得博士学位人员 ; 已获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且留学资格尚在有效期内的人员 ; 擅自放弃国家公派留学资格的人员 ;5 年内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的人员 ( 本科 硕士期间派出者除外 ); 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的违约人员 ; 已获得国外全额奖学金资助的人员 ; 已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的人员 第十一条具有中国国籍,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具有良好的政治 素质, 无违法违纪记录, 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 责任感 第十二条身心健康, 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 较强的学习 科研 能力和交流能力, 综合素质良好, 学习成绩优异, 工作业绩突出, 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 第十三条申请时年龄不超过 35 岁 ( 以申请截止时间为准 ) 第十四条申请时外语水平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 ( 一 ) 外语专业本科 ( 含 ) 以上毕业 ( 专业语种应与留学目的国 5
使用语种一致 ) ( 二 ) 近十年内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一学年 (8-12 个月 ) 或 连续工作一年 ( 含 ) 以上 ( 三 ) 参加 全国外语水平考试 (WSK) 并达到合格标准 ( 四 ) 曾在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培训部参加相关语种培训并获得 结业证书 ( 英语为高级班, 其他语种为中级班 ) ( 五 ) 参加雅思 ( 学术类 ) 托福 德 法 意 西 日 韩语水平考试, 成绩达到以下标准 : 雅思 6.5 分, 托福 95 分, 德 法 意 西语达到欧洲统一语言参考框架 (CECRL) 的 B2 级, 日语达到二级 (N2), 韩语达到 TOPIK4 级 ( 六 ) 通过国外拟留学单位组织的面试 考试等方式达到其语言 要求 ( 应在外方邀请信中注明或单独出具证明 ) 第十五条拟赴德语 法语 俄语 日语 意大利语及西班牙语 国家的申请人, 如被录取, 派出前外语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 ( 一 ) 如工作语言为英语, 在英语达到合格标准的同时, 还须在 6
教育部指定的出国留学培训部参加留学对象国语言培训, 并达到 初级班水平或自行参加第十四条 ( 三 ) ( 五 ) 规定的考试达到合 格标准 ( 二 ) 如工作语言为俄语 日语,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达到培训部初级班水平或自行参加第十四条 ( 三 ) ( 五 ) 规定的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达到培训部中级班水平或自行参加第十四条 ( 三 ) ( 五 ) 规定的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 ( 三 ) 如工作语言为德语 法语 意大利语 西班牙语, 申请人 需达到培训部中级班水平或自行参加第十四条 ( 三 ) ( 五 ) 规定 的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 第十六条申请通过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国外有关教育 科研机构 合作协议派出者, 还需满足协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申请学费资助者应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发展潜力并在各方面表现突出 ; 核心课程应在优良以上 ;( 拟 ) 留学单位应为世界一流 ; 国外导师应有很强的科研能力和水平, 系所从事学科专业领域的权威专家或学术带头人, 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力 7
第四章选拔办法 第十八条遵循 公开 公平 公正 的原则, 采取 个人申请, 单位推荐, 专家评审, 择优录取 的方式进行选拔 第十九条 2014 年的网上报名及申请受理时间为 3 月 20 日 --4 月 5 日 申请人应在此期限内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 (http://apply.csc.edu.cn/) 进行网上报名, 按照 2014 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申请材料及说明 ( 国内申请人用 ) 或 2014 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申请材料及说明 ( 在外自费申请人用 ) 准备申请材料并提交所在单位审核 第二十条推选单位应对申请人的资格 综合素质 发展潜力 出国留学必要性 学习计划可行性 品德修养及身心健康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核 ( 评审 ) 后出具有针对性的单位推荐意见 推选单位在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后, 将申请材料统一提交至相关受理单位或国家留学基金委 第二十一条国家留学基金委委托以下单位 ( 以下简称受理单 位 ) 负责申请受理工作 : 211 工程 建设高校负责受理本校人 员 ( 学生及在职人员 ) 的申请 ; 在外自费留学人员的申请委托现 8
就读院校或科研机构所在国我驻外使 ( 领 ) 馆教育处 ( 组 ) 负责 受理 ; 其他人员的申请由有关国家留学基金申请受理机构负责受 理 ( 详见国家留学网受理机构通讯录 ) 国家留学基金委不直接受理个人申请 第二十二条受理单位应在 4 月 12 日前将书面公函及推荐人选 名单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 并通过信息平台提交申请人的电子 材料 申请人的书面材料由受理单位留存, 留存期限为 3 年 第二十三条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组织评审及录取工作 对申请 学费资助人员将另行组织面试 第二十四条录取结果于 2014 年 5 月公布 申请人可登录国家 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 (http://apply.csc.edu.cn) 查询录取 结果 录取通知将及时发放至受理单位 第五章派出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被录取人员的留学资格有效期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 凡未按期派出者, 其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 未经批准擅自放弃资 格或不按期派出者,5 年内不得再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 9
第二十六条对留学人员的管理实行 签约派出 违约赔偿 的办法 留学人员派出前须在国内签订并公证 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 交存保证金 办理 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 通过相关留学服务机构办理派出手续 在外自费留学申请人被录取者, 须回国办理签订并公证 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 交存保证金及派出手续, 回国国际旅费由本人自理 自国内赴留学目的国的国际旅费由国家留学基金负担, 由相关留学服务机构在办理派出手续时购买 第二十七条留学人员派出前, 推选单位应对其进行行前教育, 并指导 协助其办理出国手续 ; 同时, 加强心理 精神和道德与 诚信等方面的教育指导 推选单位应合理安排留学人员工作 / 学业, 保证按期派出, 并于 12 月底前将本年度录取未派出人员名单及原因提交至国家留学 基金委 留学人员派出后, 应加强对其指导和检查, 保持定期联系, 协助 国家留学基金委和驻外使 ( 领 ) 馆做好在外管理和按期回国学习 / 工作, 并创造各种有利条件吸引优秀留学人员回国工作 10
第二十八条按照 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 规定, 留学人员自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十日内凭 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 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 ( 领 ) 馆办理报到手续后方可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第二十九条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 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 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 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 的有关约定, 自觉接受推选单位及驻外使 ( 领 ) 馆的管理, 学成后应履行回国服务义务 第三十条国家留学基金委对攻读博士学位的公派研究生的学业 进展进行年度审核 联合培养博士生每学期末须提交经国外导师签字认可的学习报 告至国内学校及国内导师, 同时通过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 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和有关驻外使 ( 领 ) 馆 第三十一条留学人员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 研究项目或科研 成果在成文 发表 公开时, 应注明 本研究 / 成果 / 论文得到 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11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附 :2014 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攻读博士学 位研究生面向在外自费留学人员选拔的实施国别 美国 加拿大 古巴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泰国 以色列 南非 澳大利亚 新西兰 俄罗斯 白俄罗斯 乌克兰 捷克 德国 法国 瑞士 比利时 奥地利 荷兰 意大利 西班牙 葡萄牙 瑞典 丹麦 挪威 芬兰 英国 爱尔兰 注 : 本办法中的日期和时间均为北京时间 详情见国家留学网 http://www.csc.edu.cn/chuguo/22cb120cb40646c6b4b3a66056 f16a45.shtml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