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医学院 2016 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办法 (2016 年 3 月 18 日成都医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 过,2016 年 3 月 18 日发布 ) 根据教育部研招工作部署, 以及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有关通知, 为提高研招工作质量, 推进信息公开, 强化监督管理, 严明招生纪律, 确保本校研究生复试 录取工作在公正透明 规范有序的前提下, 达到科学选才的要求, 特制定 2016 年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办法 第一章复试工作组织第一条复试工作是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保证生源质量的基础环节, 复试与初试成绩综合计算后的总入学考试成绩是录取工作的根本依据 复试工作坚持全面复试 科学选拔 公平公开 客观评价的原则 本校相关单位和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复试工作各环节, 强化责任, 认真组织, 规范程序, 严明纪律, 严格试题保密 如有违纪行为, 学校将追究责任, 严肃查处 第二条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 分管校长任副组长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全校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领导和统筹管理, 并依据国家和四川省有关文件精神, 以及 成都医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办法, 审定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办法 第三条根据上级要求, 学校成立分管纪检工作党委副书记任组长的研究生招生工作督查组, 负责督查研究生招生复试 1
工作全过程, 并切实维护考生权益, 确保研究生招生复试 录取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招生培养院系根据本办法, 制订本单位复试工作具体实施方案, 成立本单位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 复试录取工作巡视督查小组 ( 报学校研招办备案 ), 具体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复试和录取工作 ; 按学科专业或专业领域成立以指导教师为责任人的研究生复试小组 ( 由相关学科或专业领域的指导教师 5 人以上组成 ) 第五条复试小组在录取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 具体实施对考生进行面试和实践能力等考核 复试小组负责确定考生面试和实践能力考核的具体内容 评分标准 程序, 并具体组织实施 复试小组成员在现场独立评分, 在评分前可召开复试小组会议, 研究对考生的考察评价意见 第六条复试收费严格执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规范全省教育系统考试考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 川发改价格 [2012]641 号 ), 严禁超额收费 第二章复试工作准备第七条制订并公布 2016 年研究生复试工作办法 复试工作办法包括复试程序 方式 复试成绩计算方法 入学考试总成绩计算方法 复试注意事项及其他相关事项 复试工作办法于复试前在教育部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和学校校园网站公布 第八条遴选培训工作人员 制订复试工作人员的遴选 培训办法和行为规范 遴选经验丰富 业务水平高 公道正派 2
的人员参与复试工作, 对参与复试工作人员进行政策 业务 纪律等方面的培训, 明确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 评判规则和评判标准 ; 明确招生导师在复试工作中的权利 责任和纪律, 规范其工作行为 第九条命制复试试题 招生院系按照学校初试自命题工作管理规定, 组织复试命题 复试试题包括笔试 面试和实践能力考核试题 复试试题及其答案在启用前系国家机密材料, 涉密人员签署保密协议, 履行保密义务 试卷进行密封评阅 第十条确定参加复试资格条件与考生名单 在规定时间内公布考生进入复试的资格条件, 确定参加复试考生名单, 并通知考生 第十一条进一步确认考生资格 在考生复试报名时, 严格核对考生的报考信息 准考证 学历证书原件和有效身份证件等, 填写报名确认表 对不符合复试资格的考生, 不得给予复试资格 第三章复试方式和内容第十二条复试主要考察考生专业素质和能力 综合素质和能力等 ( 一 ) 专业素质和能力 (1) 大学阶段学习情况及成绩 ; (2) 全面考核考生对本学科 ( 专业 ) 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掌握程度, 利用所学理论发现 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以及在本专业领域发展的潜力 ;(3) 外语能力 ; (4) 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 3
( 二 ) 综合素质和能力 (1) 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诚信情况等 ( 人事档案审查或政审在发放录取通知书之前完成 );(2) 本学科 ( 专业 ) 以外的学习 科研 社会实践 ( 学生工作 社团活动 志愿服务等 ) 或实际工作表现等方面的情况 ;(3) 事业心和责任感 遵纪守法 协作精神和心理健康情况 ;(4) 人文素养 举止 表达和礼仪等 第十三条复试内容主要包括笔试 实践 ( 实验 ) 能力考核 面试 外语能力测试 心理测试等 ( 一 ) 笔试 主要是专业课测试 同等学力考生须加试至少两门不同于初试科目的本科主干课程 ( 二 ) 实践 ( 实验 ) 能力考核 在考生面试时一并测试考核, 主要测试实验和操作技能, 或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临床医学专硕进行临床技能实践考核 ( 三 ) 面试 (1) 每生时间一般不少于 20 分钟 ;(2) 每个复试小组成员不少于 5 人 ;(3) 复试小组对每位考生的作答情况进行现场记录, 并妥存备查 ;(4) 同一学科 ( 专业 ) 或专业领域复试小组原则上统一面试方式 时间 试题难度和成绩评定标准 ( 四 ) 外语能力测试 主要测试考生公共外语和相关专业外语能力 招生院系成立由公共外语教师和相关专业外语教师组成的外语综合能力面试小组, 负责考生外语综合能力面试工作 ( 五 ) 心理测试 所有面试考生须参加心理测试 4
第十四条体检 体检时间安排在复试期间进行, 体检标准执行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 教学 [2003]3 号 ) 和 关于转发 < 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 > 的通知 ( 川招考委 [2010]9 号 ) 第四章调剂工作第十五条调剂复试的考生必须达到本校所划定的调剂学科专业的初试合格分数线, 满足我校 2016 年研究生招生规定的报考条件 ; 调剂考生必须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填报调剂信息, 取得我校研究生复试通知并经本人确认后, 方能参加本校复试, 不及时确认复试信息的考生, 取消其复试资格 第十六条本校 2016 年接收调剂考生的具体要求 ( 一 ) 人体解剖与组织胚胎学 病理学与病理生理学报考学术型学位或者专业学位的医学大类考生, 或者生物学大类中有医学背景相关专业的考生, 要求初试国家统考外语 ( 英语 1) 政治, 业务课 1 业务课 2 科目符合国家招生专业要求 ( 二 ) 临床医学仅限报考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的考生, 要求初试国家统考英语 1 政治, 业务课 1 为国家统考西医综合 ( 三 ) 药学报考药学硕士 药理学 药剂学 药物化学 生药学 药物分析 分析化学等与药学相关或相近的学术类或专业学位类考生, 所学专业为药学 药物制剂 制剂工程 化学等与药学 5
相关或相近的专业, 要求初试国家统考外国语 ( 英语 1) 政治, 业务课 1 为药学综合或化学综合等科目 第五章复试安排和要求第十七条采取差额复试, 原则上各院系的复试比例控制在 1:1.2-1:1.5 之间, 部分院系可根据学科特点 专业需要及上线考生情况适度调整复试比例 院 ( 系 ) 在本单位招生实施方案中明确差额复试比例 第十八条复试时间拟安排在 3 月底至 4 月初进行 ( 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 考生复试报到时, 必须严格审查考生报考资格, 查验毕业证书 学生证书原件, 运用第二代身份证识别仪和指纹识别系统验证考生身份 同时, 对查验情况进行书面登记并与毕业证书复印件 身份证复印件 学生证复印件 ( 复印件应有验证人签名 ) 一并存档 第十九条复试成绩包括笔试成绩 面试成绩 ( 包括实践能力考核 ) 外语能力( 听说能力 ) 成绩, 各部分成绩组成比例由招生院 ( 系 ) 确定, 并在复试实施方案中明确 各复试小组对复试内容要进行详细记录, 认真填写复试登记表 第二十条同等学力考生, 复试时须加试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 其中笔试科目不少于两门 ( 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 ), 时间不少于 3 小时 ( 百分制计分 ) 加试课程成绩不计入总成绩 第二十一条根据四川省卫计委有关规定, 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 参加复试时必须提供服务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出 6
具的报考研究生的书面同意函 凡不具备书面同意函的, 不得参加复试 第六章录取第二十二条入学考试总成绩, 按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之比原则上确定为 5 5 进行加权获得, 总分 100 分 入学考试总成绩不及格 (60 分以下 ) 者不予录取, 复试成绩不及格 ( 60 分以下 ) 者不予录取, 同等学力任一门加试科目不及格 ( 60 分以下 ) 者不予录取 各院系在复试工作完成后, 依据入学考试总成绩, 第一志愿生源和调剂生源考生按学科 ( 专业 ) 专业领域分别排序, 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 确定拟录取名单 各院系根据考生入学考试总成绩的高低, 将候补录取考生按先后顺序排列, 以便在拟录取名单里的考生放弃拟录取资格能按序补录 在候补录取过程中, 如排序靠前的候补考生已调剂至其它学校, 我校将跳过该生顺次候补录取紧随其后的候补考生 第二十三条考生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心理测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经本校复试后认为的其他因素不适合攻读研究生者不录取 第二十四条经本校招生领导小组确定为拟录取的考生, 及时到本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办理相关录取手续, 不及时办理相关录取手续的考生, 取消本次拟录取资格 第二十五条对拟录取考生发出调档函 录取为非定向考生, 必须调阅人事档案 ; 录取为定向考生须由考生所在单位党 7
组织出具政审意见, 可不调档 2016 年应届生可先由考生所在单位党组织出具政审意见, 待毕业时所有档案齐全后一并寄来我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信息公开事宜, 严格按国家及省考试院有关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信息公开要求, 按时在教育部信息公开平台 本校校园网上公开有关复试 录取材料, 确保研究生复试 录取工作公开 透明, 实现阳光招生 第二十七条建立复议制度, 认真对待和妥善处理考生的申诉和投诉 对考生的申诉,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人进行复核, 并及时对考生反馈复核意见, 复核的有关资料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招生院系以书面形式 ( 附 WORD 文档格式 ) 将复试实施方案, 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 复试录取工作巡视督查小组和复试小组成员组成情况等材料报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各院系复试实施方案经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核后, 须在本单位网站上及时公布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办法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学校纪检 监察处负责监督实施, 监督电话 028-62739072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