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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北中学 ( 初中 ) 大寺中学 ( 初中 ) 富力中学 ( 初中 ) 富力中学 ( 初中 ) 06 中学历史教师 0 07 中学物理教师 0 08 中学信息技术教师 0 08 中学物理教师 0 中等专业学校 09 中学语文教师 0 中等专业学校 09 中学英语教师 0 中等专业学校 09 中学美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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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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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摇摇录 一 综摇摇合 ( 一 ) 国务院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意见的通知 ( 国办发也 2003 页 77 号 ) (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的通知 ( 国办发也 2004 页 68 号 ) (3)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 ( 国发也 2007 页 13 号 ) (5) ( 二 ) 中央部委文件 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 2012 年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及各项 资助工作的通知 ( 教财也 2012 页 3 号 ) (8) ( 三 )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文件 关于报送 2011 年学生资助工作总结及征求对学生资助工作考核评价体系 意见的通知 ( 教助中心也 2011 页 106 号 ) (10) ( 四 ) 上海市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 ( 沪府发也 2007 页 35 号 ) (11)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 2009 2010 年度高校资助工作绩效评估实施方案 的通知 ( 沪教委学也 2011 页 41 号 ) (15)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继续开展 2009 2010 年度高校资助工作绩效评估的通知 ( 沪教委学也 2012 页 28 号 ) (18) 1

二 机构建设 ( 一 ) 中央部委文件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要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紧急通知 ( 教财也 2007 页 14 号 ) (28) ( 二 )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资助工作机构建设的通知 ( 教助中心也 2009 页 85 号 ) (30) 三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 一 ) 中央部委文件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 教财也 2007 页 8 号 ) (31) ( 二 ) 上海市文件 市教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的通知 ( 沪教委学也 2007 页 88 号 ) (34) 四 奖助学金 ( 一 ) 中央部委文件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 办法 的通知 ( 财教也 2007 页 90 号 ) (39)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 办法 的通知 ( 财教也 2007 页 91 号 ) (42)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 财教也 2007 页 92 号 ) (46)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 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的通知 ( 教财也 2007 页 24 号 ) (49) ( 二 ) 上海市文件 关于转发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掖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 2 理暂行办法业的通知 的通知 ( 沪财教也 2007 页 12 号 ) (51)

关于转发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掖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 管理暂行办法业的通知 的通知 ( 沪财教也 2007 页 13 号 ) (54) 关于转发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掖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 暂行办法业的通知 的通知 ( 沪财教也 2007 页 14 号 ) (58)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 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 试行 ) 的通知 ( 沪财教也 2008 页 3 号 ) (63)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 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 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 试行 ) 的通知 ( 沪财教也 2008 页 4 号 ) (67)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 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 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 试行 ) 的通知 ( 沪财教也 2008 页 5 号 ) (70) 关于印发 上海市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 试行 ) 的通知 ( 沪财教也 2008 页 7 号 ) (74) 关于调整本市政府类奖助学金分配和下达办法的通知 ( 沪教委学也 2011 页 78 号 ) (77) 关于调整 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部分条款 内容的通知 ( 沪财教也 2011 页 96 号 ) (79) 五 国家助学贷款 ( 一 ) 国务院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 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 国办发也 2004 页 51 号 ) (80) ( 二 ) 中央部委文件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切实配合经办银行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 ( 教财厅也 2002 页 2 号 ) (81)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积极配合经办银行大力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 ( 教财厅也 2002 页 4 号 ) (86) 教育部关于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的通知 ( 教财也 2002 页 9 号 ) (87) 教育部关于转发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 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的通知 ( 教财也 2004 页 14 号 ) (89) 3

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印发 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等有关文件的通知 ( 教财也 2004 页 15 号 ) (90) 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国家助学 贷款工作的通知 ( 银发也 2004 页 13 号 ) (95)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认真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保证高校贫困新生 顺利入学的通知 ( 银发也 2004 页 191 号 ) (96)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采取措施, 进一步推动以国家助学贷款为重点的高校贫困 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 ( 教财厅也 2005 页 5 号 ) (98)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 ( 教财厅函也 2005 页 10 号 ) (99)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加快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 银发也 2005 页 47 号 ) (101)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巡回督察督办机制的通知 ( 教财厅也 2006 页 3 号 ) (103)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 ( 银发也 2006 页 298 号 ) (105)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 ( 银发也 2007 页 241 号 ) (107) 财政部 教育部 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 ( 财教也 2008 页 196 号 ) (109)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校协助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有关工作的通知 ( 教财厅也 2010 页 4 号 ) (113) ( 三 )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文件 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关于抓紧落实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 教助中心也 2005 页 38 号 ) (115)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并加强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定期报送工作的 通知 ( 教助中心也 2006 页 51 号 ) (117) 关于加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工作的通知 ( 教资助厅也 2012 页 1 号 ) (119) ( 四 ) 上海市文件 关于转发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补充意见 4 的通知 和 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的通知 ( 沪教委办也 2000 页 85 号 ) (122)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关于印发掖助学贷款呆坏账损失核销的规定业 的通知 的通知 ( 沪财企二也 2001 页 1 号 ) (124)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六部门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 沪府办发也 2004 页 65 号 ) (126)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工作的通知 的通知 ( 沪教委学也 2004 页 138 号 ) (131) 市教委关于转发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巡回督察 督办机制的 通知 的通知 ( 沪教委学也 2006 页 41 号 ) (134)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 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完善国家助学 贷款信息系统进一步做好 2008 年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信息采集工作的 通知 的通知 ( 沪教委学也 2008 页 96 号 ) (137)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 ( 沪教委学也 2011 页 38 号 ) (140) 六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 一 ) 中央部委文件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的通知 ( 财教也 2009 页 15 号 ) (144) 财政部 教育部 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 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财教也 2009 页 35 号 ) (148)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 学费资助暂行办法 ( 财教也 2011 页 510 号 ) (152) 财政部教育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 ( 财教也 2011 页 538 号 ) (157) 关于被部队退回原入伍服义务兵役高校毕业生其学费补偿贷款代偿资金收回办法的通知 ( 教助中心也 2010 页 113 号 ) (159) ( 二 ) 上海市文件 关于转发 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掖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 5

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业的通知 的通知 ( 沪财教也 2009 页 29 号 ) (161) 关于转发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 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的通知 ( 沪财教也 2009 页 30 号 ) (166) 关于贯彻实施 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 暂行 ) 的补充通知 ( 沪财教也 2009 页 34 号 ) (171) 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关于报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材料的通知 ( 沪学事也 2010 页 43 号 ) (173) 关于转发 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掖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 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业的通知 的通知 ( 沪财教也 2012 页 7 号 ) (177) 关于转发 财政部教育部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 意见 的通知 ( 沪财教也 2012 页 8 号 ) (182)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 2012-2013 学年度普通高校退役士兵学费资助申 请审核及材料报送的通知 ( 沪教委学也 2012 页 54 号 ) (185) 关于做好 2011 年上海市地方高校学生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费资 助材料审核及上报工作的通知 ( 沪学事也 2012 页 3 号 ) (193) ( 一 ) 中央部委文件 七 其摇摇他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 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的通知 ( 国办发也 2007 页 7 号 ) (195)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 办法 ( 试行 ) 的通知 ( 国办发也 2007 页 34 号 ) (199)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落实高校学生食堂补贴措施的通知 ( 教发也 2008 页 1 号 ) (201) ( 二 ) 上海市文件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掖高等学校勤 工助学管理办法业的通知 的通知 ( 沪教委学也 2007 页 83 号 ) (202) 6

一 综摇摇合 ( 一 ) 国务院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意见的通知 ( 国办发也 2003 页 77 号 )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 教育部 中宣部 中央文明办 中直机关工委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国资委 银监会 财政部 铁道部 国务院扶贫办 总政治部 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中国残联 关于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的意见 已经国务院同意, 现转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茵茵三年九月十七日 关于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的意见 党中央 国务院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 十五冶期间, 国家加大投入, 采取设立 国家义务教育助学金冶 试行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免费为学生提供教科书等措施帮助他们完成学业 各地区 各有关部门采取了多种措施, 社会各界也积极开展各种类型的助学活动, 都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由于部分地区经济发展滞后, 适龄儿童少年不能入学或难以完成学业的情况还时有发生 为实现并巩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成果, 支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现就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 一 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 支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是实践 三个代表冶重要思想, 实施科教兴国战略, 深入贯彻 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 的具体措施 全面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 有利于加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增强民族凝聚力, 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 对于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落实 以德治国冶方略, 培养学生热爱中国共产党 热爱祖国 热爱人民 热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感情具有重要意义 二 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特别是接受义务教育的责任 要充分认识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的重要意义, 以 让孩子们都上学冶为目标,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制定具体可行的政策, 确保这项活动的正常开展 地方各级政府要抓紧安排助学专项资 1

金, 用好中央财政设立的中小学助学金 各级政府要为党政机关 社会团体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资助学或设立助学项目提供便利条件, 欢迎境外热心公益事业的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 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 ( 资金 ), 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对捐资助学贡献较大的个人或单位予以表彰 三 经常性助学活动主要资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优先资助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残疾学生, 适当兼顾其他困难学生 四 经常性助学活动捐助资金, 主要用于补助受援学生的书本费 杂费和寄宿学生的住宿费 伙食费以及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学费等开支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的资助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五 动员全社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常性助学活动 充分发挥各类基金会 希望工程冶 春蕾计划冶 安康计划冶 山区女童助学计划冶 城乡少年手拉手助学活动冶 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冶 扶残助学活动冶等社会公益项目在经常性助学活动中的作用 要将实施 东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西部贫困地区学校工程冶和 大中城市学校对口支援本省 ( 区 市 ) 贫困地区学校工程冶与经常性助学活动紧密结合起来 在全社会动员开展多种多样的 一对一冶助学活动, 鼓励学校 企业 社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六 建立经常性助学活动联席会议制度, 负责统筹协调各种形式的助学活动项目, 研究提出推进措施 经常性助学活动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承办 七 切实加强经常性助学活动宣传工作 充分利用报刊 广播电台 电视台及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经常性助学活动, 积极鼓励新闻媒体免费播 ( 刊 ) 出有关经常性助学活动的公益广告 教育部摇中宣部摇中央文明办中直机关工委摇中央国家机关工委银监会摇财政部摇铁道部摇国务院扶贫办总政治部全国总工会摇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摇中国残联二茵茵三年九月十五日 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的通知 ( 国办发也 2004 页 68 号 )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 近年来,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规模的扩大和学生总量的快速增长, 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数量有较大增加 目前全国普通高校近 1200 万在校生中, 贫困家庭学生约占 20%, 人数在 240 万左右 当前, 帮助数百万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解决经济困难, 使其顺利完成学业, 是实践 三个代表冶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 是充分发挥公共财政作用 推进金融改革的一项举措, 也是高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 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 有关金融机构和各高校, 务必从讲大局的高度,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已确定的方针 政策和措施, 使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经济困难及时得到切实解决 为此, 特通知如下 : 一 全力推进国家助学贷款按新机制运行为加快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2004 年 6 月, 经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 国办发也 2004 页 51 号 )( 以下简称 通知 ), 对原有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 操作机制 风险防范 组织领导等作了重要调整 补充和完善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 务必层层落实 国家助学贷款的中标银行, 要严格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 积极做好按新机制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工作 各高校要主动配合经办银行, 认真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要建立本地区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 尚未建立的, 要指定专门机构承担本地区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的任务 调剂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 统一组织 指导 协调本地区所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相关工作 中央财政要积极研究, 对中西部财政状况较为困难而又积极推动这项工作的地区, 采取奖励的方式给予补助, 鼓励地方抓好落实 二 加大国家对品学兼优的贫困家庭学生的助学奖励力度从 2004 年秋季开学起, 中央财政将大幅度增加对全国普通高校中品学兼优的贫困家庭本专科学生的助学奖励经费, 以帮助和激励更多的贫困家庭学生勤奋学习 努力进取 各省级人民政府也应结合本地区实际, 设立面向品学兼优的贫困家庭学生的政府助学奖学金, 加大经费投入, 完善奖励办法 3

三 确保高等学校收入的一定比例足额用于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各高校每年必须从本校有关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 用于对贫困家庭学生进行资助 各高校必须按照教育部 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通知 ( 教财也 1999 页 7 号 ) 的有关规定, 严肃执行, 足额提取, 专款专用 教育部 财政部将对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 各省级教育 财政部门也应加强对所属高校执行情况的监督 检查 对未按规定执行的高校, 将予严肃处理 四 建立规范的高等学校勤工助学制度各高校要积极创造条件, 设立相应的勤工助学岗位, 组织贫困家庭学生通过勤工助学取得一定的资助报酬, 并优先安排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主要是军烈属和城市低保户 农村特困户等家庭的子女以及老少边山穷地区贫困家庭学生等, 参加勤工助学, 适当提高其资助报酬 将 资助冶与 育人冶有机地结合起来, 培养学生自立自强 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 各高校要切实提供资金保证, 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 认真组织好 落实好 同时, 通过提倡社会捐助 师生互助 学生互助等方式, 扩大对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渠道和力度 五 加快推进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各地区要根据人民银行和银监会 关于认真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保证高校贫困生顺利入学的通知 ( 银发也 2004 页 191 号 ) 有关要求, 积极推进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 确保贫困家庭新生顺利入学 各地区要适当增加财政贴息支持, 提高金融机构扩大发放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积极性 教育 财政和银行部门要密切协作配合, 切实做好政策指导和业务管理 国家财政和金融监管部门要进一步研究扶持政策, 推动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的开展 六 高等学校要加强领导 严格管理和健全工作机制各高校要认真落实 三个代表冶重要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严格内部管理, 实行高校主要领导工作责任制, 把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作为大事抓紧办好 要严格控制办学成本, 规范收费行为, 坚决治理各种乱收费现象, 最大限度地减轻学生的经济负担 要端正办学思想, 调整学校经费支出结构, 适当增加面向学生特别是为贫困家庭学生提供服务的开支 要把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同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紧密结合起来, 形成勤奋好学 团结互助 自强自立 艰苦奋斗的好校风 各高校要根据 通知 要求, 设置独立的学生资助办公室, 尽快在现有编制内调剂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归口管理全校的学生资助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二茵茵四年九月三日 4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 ( 国发也 2007 页 13 号 )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 六中全会精神, 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 国务院决定, 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 以下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 现提出如下意见 : 一 充分认识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大意义党中央 国务院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 近年来国家采取一系列措施, 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 并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 寄宿生补助生活费 ; 对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国家助学奖学金, 实施国家助学贷款政策 ; 对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国家助学金等, 取得了良好成效 但是, 我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还不够完善, 尤其是对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偏窄 资助标准偏低的问题比较突出 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上得起大学 接受职业教育, 是实践 三个代表冶重要思想 落实科学发展观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 是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 优化教育结构, 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有效手段 ; 是切实履行公共财政职能, 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求 这是继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之后, 促进教育公平的又一件大事, 具有重大意义 二 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目标与基本原则 ( 一 ) 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目标是 : 按照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的有关要求, 加大财政投入, 落实各项助学政策, 扩大受助学生比例, 提高资助水平, 从制度上基本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 同时, 进一步优化教育结构, 维护教育公平, 促进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 二 ) 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行 加大财政投入 经费合理分担 政策导向明确 多元混合资助 各方责任清晰冶的基本原则 1. 加大财政投入 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 大幅度增加财政投入, 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2. 经费合理分担 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 中央对中西部地区给予倾斜 3. 政策导向明确 在努力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平享有受教育机会的同时, 鼓励学生刻苦学习, 接受职业教育, 学习国家最需要的专业, 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 ; 鼓励学校面向 5

经济欠发达地区扩大招生规模 4. 多元混合资助 统筹政府 社会等不同资助渠道,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采取奖 贷 助 补 减等多种方式进行资助 5. 各方责任清晰 中央与地方 各相关部门及学校明确分工 各司其职 落实责任 完善制度, 操作办法简便易行, 并接受社会各界群众监督, 确保各项政策措施顺利实施 三 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内容 ( 一 ) 完善国家奖学金制度 中央继续设立国家奖学金, 用于奖励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每年奖励 5 万名, 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8000 元, 所需资金由中央负担 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 用于奖励资助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资助面平均约占全国高校在校生的 3%, 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5000 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适当向国家最需要的农林水地矿油核等专业的学生倾斜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负担 地方所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根据各地财力及生源状况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 其中, 西部地区, 不分生源, 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 8 颐 2; 中部地区, 生源为西部地区的, 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 8 颐 2, 生源为其他地区的, 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 6 颐 4; 东部地区, 生源为西部地区和中部地区的, 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分别为 8 颐 2 和 6 颐 4, 生源为东部地区的, 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根据财力及生源状况等因素分省确定 人口较少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负担 鼓励各地加大资助力度, 超出中央核定总额部分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给予适当补助 省 ( 区 市 ) 以下分担比例由各地根据中央确定的原则自行确定 ( 二 ) 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 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 用于资助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 国家助学金资助面平均约占全国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总数的 20% 财政部 教育部根据生源情况 平均生活费用 院校类别等因素综合确定各省资助面 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2000 元, 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在每生每年 1000-3000 元范围内确定, 可以分为 2-3 档 中等职业学校 国家助学金资助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1500 元, 国家资助两年, 第三年实行学生工学结合 顶岗实习 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照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金分担办法共同承担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试行运用教育券发放国家助学金的办法 ( 三 ) 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 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与国家助学贷款享有同等优惠政策 地方政府要高度重视, 积极推动和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现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 制订与贷款风险和管理成本挂钩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使用管理办法 相关金融机构要完善内部考核体系, 采取更加积极有效措施, 调动各级经办机构的积极性, 确保应贷尽贷 6

对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生,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毕业后自愿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从事第一线工作且服务达到一定年限的, 国家实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 四 ) 从 2007 年起, 对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新招收的师范生, 实行免费教育 ( 五 ) 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 用于学费减免 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 勤工助学 校内无息借款 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要进一步落实 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 充分发挥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的作用, 积极引导和鼓励地方政府 企业和社会团体等面向各级各类学校设立奖学金 助学金 普通高中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研究生的资助政策另行制定 四 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工作要求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自 2007 年秋季开学起在全国实施 各地区 各有关部门和各学校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 周密安排, 精心组织, 扎扎实实地把这件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大事抓好 ( 一 ) 加强组织领导 财政部 教育部等要密切配合, 制订相关管理办法, 指导 检查和督促地方开展工作 地方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 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制订具体的管理办法, 切实抓好落实 教育部门要将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情况纳入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 各学校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工作重点, 实行校长负责制, 设立专门的助学管理机构, 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 二 ) 确保资金落实 中央财政要足额安排 及时拨付应当负担的资金 省级人民政府要制订行政区域内具体的分担办法, 完善省对下转移支付制度, 确保行政区域内政府应当负担的资金落实到位 要切实加强助学资金管理, 确保及时发放 专款专用 要加强监督检查, 对于挤占挪用资金 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要追究责任 严肃处理 ( 三 ) 规范收费管理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 今后五年各级各类学校的学费 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 2006 年秋季相关标准 进一步严格收费立项 标准审批管理工作, 规范学校收费行为, 坚决制止乱收费 加大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监督力度, 切实减轻学生及家长负担 绝不允许一边加大助学力度, 一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擅自设立收费项目 要对教育收费实行严格的 收支两条线冶管理, 规范支出管理 ( 四 ) 加大宣传力度 各地区 各有关部门和各学校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 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 深入人心, 使广大学生知晓受助的权利 国摇务摇院 二茵茵七年五月十三日 7

( 二 ) 中央部委文件 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 2012 年普通高等学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及各项资助工作的通知 ( 教财也 2012 页 3 号 )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教育厅 ( 教委 ), 各计划单列市 ( 教育局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部属各高等学校 : 为确保 2012 年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 现就切实做好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及各项资助工作通知如下 : 一 多种措施并举, 确保所有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 1. 深入开展宣传工作, 确保资助政策家喻户晓 各地 各高校要积极把握招生录取和新生入学两个时间节点, 继续深入开展国家资助政策宣传, 实现宣传工作全覆盖, 尤其是偏远地区, 决不留死角 要采取多种形式, 使党和国家的资助政策深入每一名新生心中, 消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其家长的后顾之忧 各高校在向新生发放录取通知书时, 必须一并寄送 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 务必做到人手一册 各地 各高校要正确引导各类媒体开展正面宣传, 密切关注社会舆论动向, 发现问题迅速核查 妥善处理 2. 解决特困生交通费, 帮助所有新生按时报到 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 2012 年在中西部地区启动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项目, 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新生提供一次性从家庭所在地到被录取院校之间的交通费及入学后短期生活费用 各地 各高校要尽早了解和掌握新生的家庭经济状况, 开展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新生的排查 认定工作, 利用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新生入学资助项目等途径, 积极采取措施为入学交通费有困难的新生提供适当补助, 帮助其按时到校报到 3. 确保 绿色通道冶畅通, 给予新生更多人文关怀 各高校要进一步加强对 绿色通道冶工作的领导和组织, 高校主管校领导要亲自抓, 校内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 密切配合, 在新生报到现场一律设立专门的 绿色通道冶区域, 保证所有提出申请且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都能通过 绿色通道冶入学 要对通过 绿色通道冶入学的新生给予更多人文关怀, 引导他们正确面对困难, 消除自卑心理, 安心开始新的学习和生活 4. 畅通反映渠道, 妥善答复和解决问题 各地 各高校要畅通群众反映意见的渠道, 做好有关政策咨询和问题投诉的受理工作, 对投诉的问题迅速核查处理 对于影响面大 敏感程度高的投诉问题, 要及时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告 2012 年 8 月 15 日至 9 月 15 日, 我部将继续开通高校学生资助工作热线电话, 各地 各高校也要做出相应工作安排 请各省级教育部门和各部属高校于 8 月 10 日前, 将本地 ( 校 ) 学生资助工作热线电话号码和开通时间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 联系人及电话 : 邓锟,010-66096990, 传真 :010-66092141) 二 全面落实各项资助政策, 努力实现 应助尽助冶目标 1. 足额安排和及时发放资助经费 各地教育部门要会同当地财政部门, 严格按照国家 8

政策规定, 足额安排各项资助经费, 及时将资助经费预算下达到所属高校 各地在分配资助性经费时, 要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较高的高校适当倾斜 ; 在分配奖励性经费时, 要向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适当倾斜 各高校应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 从事业收入中按比例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不得提而不支 多提少支或直接列支 要采取有效措施, 鼓励社会各界捐资助学, 拓宽经费来源渠道 要切实加强对各项资助经费的管理, 不得以任何形式 任何理由截留 挤占 挪用资助资金, 确保资助经费及时发放到学生手中 2. 严格规范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发放工作 各地 各高校要认真做好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习成绩和社会实践等综合能力最为突出的优秀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坚决杜绝平均分配 轮流坐庄冶等现象的发生 3. 全面推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各地要进一步推动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 扩大覆盖范围, 努力实现 应贷尽贷冶的工作目标 各地教育部门 各高校要与有关金融机构紧密配合, 重点抓好贷前学生资格认定 贷中组织办理发放 贷后资金管理回收等环节, 确保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各单位要继续开展对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 通过多种渠道, 采取多项措施, 向贷款学生及家长宣传普及信用知识, 帮助学生树立诚实守信意识, 促进贷款毕业生自觉按时还款 4. 认真落实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和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工作 各地 各高校要把退役士兵教育资助 高校毕业生赴基层就业和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政策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统一管理, 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 认真组织好宣传动员 申请填报 审核汇总等工作, 并及时足额拨付 发放资金 5. 切实加强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工作 各地 各高校要进一步规范学生勤工助学工作, 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 有序开展, 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各高校要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规定,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时, 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 保证按时足额发放勤工助学酬金, 确保学生安心学习, 正常生活 三 精心部署新学年工作, 认真做好监督检查和工作总结请各省级教育部门速将本通知转发至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公办和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并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落实, 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秋季学期开学前后, 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 对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对违规行为将从严查处 各省级教育部门和各部属高校要及时汇总新生入学工作情况, 真实准确地按要求填写 2012 年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情况统计表 ( 见附件, 可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下载 ), 于 9 月 28 日前将文字材料和数据以传真方式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联系人 : 秦鲁义摇盛莉摇吕杰 ; 联系电话 :010-66092143 66092142 66096985; 传真 :010-66092141; 电子邮件 :qinluyi@ moe. edu. cn 附件 :2012 年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情况统计表. xls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茵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9

( 三 )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文件 关于报送 2011 年学生资助工作总结及征求对学生资助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意见的通知 ( 教助中心也 2011 页 106 号 )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教育厅 ( 教委 ), 计划单列市教育局 : 2011 年是 教育规划纲要 (2010-2020 年 ) 实施的第一个完整年, 也是学生资助工作取得重大进展的一年 为全面总结 2011 年学生资助工作, 促进学生资助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请各省 ( 区 市 ) 及计划单列市报送 2011 年学生资助工作总结, 并对 省级学生资助工作考核评价体系 ( 征求意见稿 ) ( 见附件 1-5) 提出书面修改意见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 一 2011 年学生资助工作总结应包括 : 省 地 县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建设 ( 见附件 6) 及工作条件保障, 学生资助工作制度建设, 高校 中职 普通高中 义务教育及学前教育学生资助政策落实, 资助信息管理, 资金管理及发放, 监督检查, 政策宣传和资助育人工作, 工作机制体制创新, 当前学生资助工作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及相关意见建议等 以上内容要具体详实 二 各地可采取调研 座谈会 研讨会等形式, 认真修改完善 省级学生资助工作考核评价体系 ( 征求意见稿 ) 因学前教育资助政策刚刚启动, 待学前教育学生资助工作考核评价指标草拟工作完成后另行征求意见 三 请于 2012 年 3 月 1 日前, 将 2011 年学生资助工作总结及 省级学生资助工作考核评价体系 ( 征求意见稿 ) 修改意见, 书面一式四份报送我中心, 同时发送电子版至 student 鄄 loan@ moe. edu. cn 联系人 : 信息法律处王澜, 联系电话 :010-66092161 附件 :1. 省级学生资助工作考核评价体系 - 条件保障 2. 省级学生资助工作考核评价体系 - 高校部分 3. 省级学生资助工作考核评价体系 - 中职部分 4. 省级学生资助工作考核评价体系 - 普通高中部分 5. 省级学生资助工作考核评价体系 - 义务教育部分 6. 省 地 县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建设情况填报表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10

( 四 ) 上海市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 ( 沪府发也 2007 页 35 号 ) 各区 县人民政府, 市政府各委 办 局 : 为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有接受教育的机会, 维护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 促进本市教育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 ( 国发也 2007 页 13 号 ), 现就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 以下简称 资助政策体系冶 ) 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 一 主要目标 ( 一 ) 进一步健全以政府为主导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加大财政投入力度, 完善各项助学 奖学政策, 扩大受助学生比例, 提高资助水平, 基本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需求 ( 二 ) 确保每一个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都能得到资助, 确保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都能得到奖励, 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生都能顺利完成学业 ( 三 ) 促进本市高等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结构的优化, 大力发展职业教育, 吸引优秀初中毕业生报考中等职业学校, 鼓励初中毕业生报考国家经济建设急需的专业或者涉及艰苦行业的专业 鼓励学校扩大面向中西部地区的招生规模 ( 四 ) 引导和鼓励学生积极向上 奋发学习, 提高自身思想政治水平, 增强法制意识, 培养学生勇于面对困难 自立自强 尽责诚信和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 ( 五 ) 建立稳定多元的资助经费保障机制, 完善各项资助政策和工作程序, 确保资助程序民主 公开和高效, 确保资助经费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到位, 确保学生资助经费专款专用 二 基本框架 ( 一 ) 资助政策体系所涉及的对象范围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和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 ( 以上均含民办学校, 下同 ) 的学生 ( 二 ) 健全和完善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贷款及其代偿制度 ; 实行上海市奖学金制度 上海市高校毕业生艰苦地区就业奖励金制度和专业奖励金制度 ( 三 ) 健全和完善在政府指导下的 学校 - 企业合作冶的勤工助学机制, 建立健全中等职业学校的 工学结合冶 顶岗实习冶机制 ( 四 ) 各有关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学生助学和奖学工作 11

( 五 ) 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 社会团体和个人开展捐资助学 勤工助学等活动 三 方式和内容 ( 一 ) 国家奖学金 1. 国家奖学金 用于奖励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 含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年度获奖学生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8000 元 2. 国家励志奖学金 用于奖励资助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年度获奖学生数在国家规定的 3% 在校生的基础上, 本市在市属高校范围内每年再增加 2000 人, 资助标准均为每生每年 5000 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适当向国家急需的农林水地矿油核等专业的学生倾斜 ( 二 ) 国家助学金 1. 普通高校学生国家助学金 用于资助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年度资助学生数约占在校生的 20%, 具体比例根据国家规定 本市招生规模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数量等确定 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2500 元 2. 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国家助学金 (1) 对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在籍在沪就读的在校生, 每生每年资助 1000 元, 每生资助两学年 最后一学年实行工学结合, 顶岗实习 (2) 对中等职业学校 ( 不含综合高中 ) 实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政策, 资助其中所有农村 海岛生源学生和城乡低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3100 元至 4500 元 ( 三 ) 上海市奖学金 上海市高校毕业生艰苦地区就业奖励金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专业奖励金 1. 上海市奖学金 用于奖励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和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 含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1) 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年度获奖学生数为 1000 人, 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8000 元 在同一学年内, 同一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只能享受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或上海市奖学金中的一项 (2) 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年度获奖学生数约占在校生的 5%, 每年度约为 10000 人 ; 分设一 二 三等奖学金, 标准分别为每生每年 1500 元 1000 元和 500 元 2. 上海市高校毕业生艰苦地区就业奖励金 (1) 奖励本市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中志愿服务西部 1 年以上 ( 含 1 年 ) 的毕业生, 每生每年奖励 5000 元, 奖励年限最长为 2 年 (2) 奖励本市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中自愿服务本市偏远农村学校 5 年以上 ( 含 5 年 ) 的毕业生, 奖励标准为每 12

生 10000 元, 按年均 2000 元逐年发放 3. 设立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专业奖励金冶, 用于奖励当年报考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急需 紧缺专业, 被符合条件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 ( 已通过 百校重点建设工程冶合格验收 ) 录取的应届初中毕业生 急需 紧缺专业目录每年定期公布, 专业奖励金冶每年奖励 8000 名学生 ( 转学 转专业和休学的除外 ), 奖励标准为每生 1600 元 3000 元 在同一学年内, 同一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 在获得上海市奖学金时, 可以同时享受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冶或 专业奖励金冶 ( 四 ) 国家助学贷款 1. 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 确保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每一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申请和顺利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2. 切实落实本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赴外地普通高校就学实行生源地助学贷款, 市财政对实施生源地助学贷款的金融机构实行贴息和一定风险补偿 3. 各金融机构上海分支机构根据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国家助学贷款的规定, 积极开展相应业务活动 4. 各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要确保每一个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学生能够及时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5.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条件 程序和还贷工作的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由市教委会同市财政局 相关金融机构和学校建立本市国家助学贷款信息库 6. 本市实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制度 市财政为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毕业后自愿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从事第一线工作且服务 3 年及以上的毕业生, 代为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代偿还款分 3 年进行, 按照年度还款的比例为 3 颐 3 颐 4 ( 五 ) 勤工助学 1. 鼓励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组织学生尤其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结合各自专业学习和全面发展的需要, 利用课余时间勤工助学, 获取合法报酬 2. 中等职业学校要大力推行工学结合 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 根据教学计划要求, 安排学生在最后一学年到企事业及用人单位顶岗实习 3. 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 将其中一部分用于校内勤工助学补贴 4. 鼓励企业等社会单位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机会, 对常年积极协助学校开展勤工助学的企业等社会单位予以表彰 5. 学校和企业在组织和接受学生勤工助学时, 要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 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 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劳动的报酬, 原则上不低于 8 元 / 小时 ( 六 ) 学费减免 其他困难补助和资助 1. 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 用于对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实行适当补助, 并用于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学费减免 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 校内无息借款 校内奖学金和助学金 2. 提倡和鼓励社会团体按照本市关于慈善募捐的规定, 对遭遇特殊困难的学生进行慈 13

善募捐 四 保障机制 ( 一 ) 设立 上海市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冶, 具体按市委 市政府有关规定报批 各区县也要建立相应的机构 ( 二 ) 市 区县两级财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加大投入力度, 确保资助保障经费足额安排和及时拨付 1. 国家奖学金经费按照国家规定, 由中央财政承担 2. 国家励志奖学金中地方分担的经费, 由市财政按照国家规定比例, 全额承担市属相关高校的经费 ( 含本市增加的 2000 人 ) 3. 上海市奖学金 上海市高校毕业生艰苦地区就业奖励金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专业奖励金, 由市级财政负担 4. 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 由市财政按照国家规定比例承担 ; 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国家助学金经费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经费, 根据学校的隶属关系, 由市 区县两级财政分别承担 5. 国家助学贷款的财政贴息和代偿经费, 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风险补偿由市财政和高校按本市相关规定办理 ( 三 ) 市教委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构, 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 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建设, 拓宽服务功能, 完善管理制度 各区县教育部门也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构 ( 四 ) 各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负责学生资助的日常管理 要把学生资助工作列入本校重点工作计划, 实行校长负责制, 并建立相应的资助工作小组, 加强专门资助管理机构的建设, 建立和完善学校各项资助工作制度, 加大学校资助经费投入力度, 加强学生资助经费管理, 确保学生资助经费及时足额发放 同时, 加强对学生的节俭 诚信和责任意识的教育 ( 五 ) 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学生资助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 对挤占挪用资金 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要追究责任, 严肃处理 ( 六 )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宣传, 使党中央 国务院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 深入人心, 切实保障广大学生受助的权利 市有关部门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本市普通高中以及普通高校全日制研究生的资助办法另行制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茵茵七年十月十六日 14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 2009 2010 年度高校资助工作绩效评估实施方案 的通知 ( 沪教委学也 2011 页 41 号 ) 各高等学校 : 根据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 2009 2010 年度高校资助工作绩效评估的通知 ( 沪教委学也 2011 页 19 号 ), 我委将开展 2009 2010 年度高校资助工作绩效评估工作 ( 以下简称 资助绩效评估冶 ) 为确保资助绩效评估工作顺利进行, 特制定 2009 2010 年度高校资助工作绩效评估实施方案 ( 以下简称 方案 ), 现将 方案 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执行, 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市教委学生处联系 附件 :2009 2010 年度高校资助工作绩效评估实施方案 附件 : 2009 2010 年度高校资助工作绩效评估实施方案 一 工作目的和原则 ( 一 ) 工作目的 1. 全面了解当前本市各高校学生资助工作现状, 加强政府的指导和监督, 规范资助程序, 并以此为契机建立长效监督管理机制 2. 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出台的一系列高校学生资助政策, 促进高校学生资助工作的规范 有序 3. 调动各高校的积极性, 确保各项资助工作更加扎实地开展, 激励先进, 促进交流, 提升上海市高校学生资助工作整体水平 ( 二 ) 工作原则 1. 坚持标准 分类指导资助绩效评估过程坚持公正 公平, 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扰, 确保资助绩效评估结果客观公正 工作经费由我委统一支付给项目实施方上海市教育评估院 根据各高校的办学基础 获得的资源等不同, 在要求基本标准的前提下, 兼顾学校类别, 进行同类学校间比较 共分为 211 高校 ( 含 985 高校 ) 市属老本科院校 新升本科院校 高等职业院校和民办院校五类 2. 全面评估 鼓励特色资助绩效评估涉及的对象范围是本市高校本 ( 专 ) 科学校的所有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院校的学生 15

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和规范的前提下, 鼓励高校开展具有鲜明特色并取得明显成效的资助工作, 并给予奖励加分 二 工作内容 ( 一 ) 对本市高校本 ( 专 ) 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制度建设与资源配置 具体资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及结果 常规工作和特色与创新等开展绩效评估 ( 二 ) 资助绩效评估的评估时间段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三 工作程序本次资助绩效评估采用高校自查 专家申报材料初审 专家组集中评议 ( 含各高校面试答辩 ) 和专家组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 ( 一 ) 单位自查各高校按照沪教委学也 2011 页 19 号文件要求, 对照 上海市普通高校本 ( 专 ) 科学生资助工作绩效评估标准 ( 试行 ) 上海市普通高校本( 专 ) 科学生资助工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 ( 暂行 ), 递交相关材料 为保证资助绩效评估工作的客观公正, 各有关高校需承诺所填报内容均属实, 如有需要, 将提供有关材料的原件以供核实 若有虚报或隐瞒重要事实, 所造成的后果, 由学校负责 ( 二 ) 专家组评议 1. 专家组由高校资助管理工作专家 社会各界相关专业人士 相关银行负责人等组成, 由上海市教育评估院遴选 2. 专家组审阅申报材料依据文件要求, 每位专家从制度建设及资源配置 具体资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及结果 常规工作和特色与创新 面临的困惑 希望和建议等方面, 审阅各有关高校的申报材料, 对申报高校的评价需以提供的实证材料为依据 3. 专家组集中评议根据专家材料初审意见, 进行专家组集中评议, 评议方式以现场答辩为主, 所有高校均需参加答辩, 主答辩人一般为学校分管资助工作的校领导 参加答辩的高校围绕工作概况 特色及取得的主要成效 面临的主要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方面进行陈述, 陈述时间为 15 分钟, 然后进行 10 分钟专家提问 现场可以使用 PPT, 但不需分发任何资料, 每所高校进入会场不超过 2 人, 答辩次序由各高校派代表抽签决定 4. 专家组实地考察根据需要, 专家组对相关高校进行实地考察, 按照会议评议提出的现场考察的主要内容, 以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 采用查看材料 考察相关设施 与师生访谈及召开学生座谈等方式 5. 专家组综合评议各专家组组长分别交流本组情况, 重点审核未达到规定要求高校存在的主要问题, 并经集体评议后, 形成专家组审核意见, 报市教委审定 评估结果依据高校所属类别进行分类 资助绩效评估结果分为优秀 合格 不合格 如有违反规定评审和发放奖助学金 擅自挪用资助资金等违反规定的行为, 均评为不合格 ( 三 ) 市教委审定市教委依据专家评估的结果 各类高校的发展需要和目前学校的实际状况, 确定资助绩 16

效评估结果 结果向全市高校通报, 并对结果为 优秀冶的高校视情况予以表彰 四 工作机构与纪律 ( 一 ) 工作机构成立以市教委学生处 财务处牵头的工作小组, 推进资助绩效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 ; 成立以市教委监察室牵头的监督小组, 负责资助绩效评估工作中的纪律督查, 保证资助绩效评估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对申报材料中的异议及相关举报, 工作小组会同监督小组按国家有关规定牵头调查处理 ( 二 ) 工作纪律 1. 各有关高校 专家组成员和工作人员要坚持评估的原则和要求, 客观 公平 公正, 廉洁自律, 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的干扰, 对有碍评估工作公正性 严肃性的不正当做法, 应予以坚决抵制并向上级部门反映 2. 在评估过程中, 市教委将对有关高校 专家组成员 工作人员遵守纪律的情况实施监督, 对违反纪律的情况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 材料报送的时间和要求 ( 一 ) 材料报送各有关单位申报材料报送相关事宜由上海市教育评估院另行通知 ( 二 ) 时间安排资助绩效评估工作分两批实施,211 高校 ( 含 985 高校 ) 市属老本科院校为第一批, 于 2011 年 4 月至 6 月开展 在此基础上, 对工作方案和评价指标进行完善, 并于 2012 年上半年开展对新升本科院校 高等职业院校和民办院校的资助绩效评估工作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茵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17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继续开展 2009 2010 年度高校资助工作绩效评估的通知 ( 沪教委学也 2012 页 28 号 ) 各高等学校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 ( 沪府发也 2007 页 35 号 ) 要求, 加强对高校学生资助工作的管理, 我委决定今年继续开展 2009 2010 年度上海高校学生资助工作绩效评估 现将 2012 年高校资助工作绩效评估实施方案 和 上海市普通高校本 ( 专 ) 科学生资助工作绩效评估标准 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与我委学生处联系 附件 :1. 2012 年高校资助工作绩效评估实施方案 2. 上海市普通高校本 ( 专 ) 科学生资助工作绩效评估标准 附件 1: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茵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2012 年高校资助工作绩效评估实施方案 一 工作目的和原则 ( 一 ) 工作目的 1. 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出台的一系列高校学生资助政策, 促进高校学生资助工作的规范 有序 2. 全面了解当前本市各高校学生资助工作现状, 加强政府的指导和监督, 规范资助程序, 并以此为契机建立长效监督管理机制 3. 调动各高校的积极性, 确保各项资助工作更加扎实地开展, 激励先进, 促进交流, 提升上海市高校学生资助工作整体水平 ( 二 ) 工作原则 1. 坚持标准 分类指导资助绩效评估过程坚持公正 公平, 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扰, 确保资助绩效评估结果客观公正 工作经费由我委统一安排 18

根据各高校的办学基础 获得的资源等不同, 在要求基本标准的前提下, 兼顾学校类别, 进行同类学校间比较 2. 全面评估 鼓励特色资助绩效评估涉及的对象范围是本市高校本 ( 专 ) 科学校的所有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院校的学生 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和规范的前提下, 鼓励高校开展具有鲜明特色并取得明显成效的资助工作, 并给予加分奖励 3. 以评助建, 促进发展通过评估, 为各相关高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提供全方位 多元化的状况分析服务, 以使其了解发展状况, 促进高校资助工作发展 二 工作内容 ( 一 ) 根据 上海市普通高校本 ( 专 ) 科学生资助工作绩效评估标准 ( 见附件 2), 从制度建设与资源配置 具体资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及结果 常规工作和特色与创新等方面, 对本市新升本科院校 高等职业院校和民办院校学生资助工作开展绩效评估 ( 二 ) 资助绩效评估的评估时间段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三 工作程序本次资助绩效评估采用学校自查 职能部门审阅申报材料 学校汇报 专家评审和学校互评相结合的方式, 对于拟评为 优秀冶的学校可增加实地考察环节 ( 一 ) 学校自查各高校根据文件要求, 对照 上海市普通高校本 ( 专 ) 科学生资助工作绩效评估标准 递交相关材料 为保证资助绩效评估工作的客观公正, 各有关高校需承诺所填报内容均属实, 如有需要, 将提供有关材料的原件以供核实 若有虚报或隐瞒, 将追究学校及相关人员责任 ( 二 ) 审阅申报材料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从制度建设与保障 经费使用与提取规范 常规工作规范 特色与创新等方面, 审阅各高校递交的申报材料, 独立完成 申报材料审阅评价表 ( 三 ) 学校汇报, 专家评审和学校互评学校根据指标要求汇报工作, 可侧重特色工作, 专家结合学校自评材料和汇报内容进行评分, 同组内其他学校分管领导进行评分 主汇报人一般为学校分管资助工作的校领导 重点围绕工作概况 特色及取得的主要成效 面临的主要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方面进行陈述, 陈述时间为 10 分钟, 现场可以使用 PPT 然后进行 5 分钟专家提问 ( 四 ) 评分办法本次资助工作绩效评估采取加权平均方式计算确定各高校指标得分和评估等级, 其中 : 学校自评占 10%, 申报材料审阅占 40%, 汇报考评分 50% ( 专家评分占 30% 学校互评占 20% ) ( 五 ) 评估结果 19

资助绩效评估结果分为优秀 合格 不合格 评估结果依据高校所属类别进行分类评价 如存在违反规定评审和发放奖助学金 擅自挪用资助资金等违反规定的行为, 均评为不合格 ( 六 ) 市教委审定市教委依据评分情况 各类高校的发展需要和目前学校的实际状况, 确定资助绩效评估结果 结果向全市高校通报, 并对结果为 优秀冶的高校视情况予以表扬 四 工作机构与纪律 ( 一 ) 工作机构成立以市教委分管主任为负责人, 市教委学生处牵头, 财务处 审计处 市学生事务中心参与的工作小组, 推进资助绩效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 对申报材料中的异议及相关举报, 工作小组按国家有关规定牵头调查处理 ( 二 ) 工作纪律 1. 各有关高校 专家组成员和工作人员要坚持评估的原则和要求, 客观 公平 公正, 廉洁自律, 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的干扰, 对有碍评估工作公正性 严肃性的不正当做法, 应予以坚决抵制并向上级部门反映 2. 在评估过程中, 市教委将对有关高校 专家组成员 工作人员遵守纪律的情况实施监督, 对违反纪律的情况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 材料报送的时间和要求 ( 一 ) 材料报送各有关单位申报材料报送的具体要求和工作培训的相关事宜, 由上海学生事务中心另行通知 ( 二 ) 时间安排本次资助绩效评估工作于 2012 年 4 月起实施, 具体时间节点由上海学生事务中心另行通知 附件 2: 上海市普通高校本 ( 专 ) 科学生资助工作绩效评估标准 第一章摇总摇摇则第一条摇目的依据为进一步推进本市高校资助工作的机制创新, 贯彻落实国家和上海市政府出台的一系列高校学生资助政策, 加强对学生资助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 促进高校资助工作规范 高效开展, 根据中央与本市的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摇考核范围及对象本市普通高校本 ( 专 ) 科资助工作均属于本办法评估范围 20

第二章摇 机构与制度 第三条摇工作机构按照有关文件规定, 健全校内资助工作机构, 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及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 第四条摇制度保障建立和完善各项资助工作的管理办法 包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各类奖学金 助学金的评审发放, 国家助学贷款 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 勤工助学 学费减免 绿色通道及其他有关资助工作 第三章摇 项目实施 第五条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建立学校 院 ( 系 ) 和班级 ( 或专业 ) 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制, 科学合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资助对象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动态管理, 建立信息档案, 每年进行复查 核实 第六条摇资助经费按照国家规定, 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 4-6% 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鼓励高校积极争取社会资金用于资助工作 第七条摇奖助学金的发放严格执行各类奖 助学金评审办法, 坚持公平 公正 公开的原则 对受助学生执行适当的公示制度 奖 助学金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足额发放 奖 助学金实行专项管理, 专款专用 高校必须单独设立奖 助学金核算项目, 确保帐目清楚 内容真实, 核算准确, 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占, 挪用, 截留奖 助学金 第八条摇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积极宣传国家助学贷款政策, 建立贷款学生档案, 配合银行的贷款 还款工作, 及时做好国家助学贷款贴息申报工作, 使更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到该项政策 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实行专项管理, 专款专用 高校必须单独设立国家助学贷款贴息核算项目, 确保帐目清楚 内容真实, 核算准确, 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占 挪用 截留国家助学贷款贴息 第九条摇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工作积极宣传服义务兵役学生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政策, 建立服义务兵役学生档案, 及时做好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的材料的报送工作 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资金实行专项管理, 专款专用 高校必须单独设立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核算项目, 确保帐目清楚 内容真实, 核算准确, 及时足额发放, 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占 挪用 截留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资金 第十条摇勤工助学 21

按规定组织学生进行勤工助学活动 认真履行学校职责, 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合理支付勤工助学酬金, 加强管理和协调, 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摇学费减免和应急帮困切实落实学费减免 临时困难补助等政策, 鼓励高校利用自有资金 社会资金, 设立对突发困难的学生发放特殊困难补助 第四章摇 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摇政策宣传与诚信教育大力宣传国家出台的各项资助政策, 将诚信和感恩教育作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重要工作 第十三条摇绿色通道各高校必须建立 绿色通道冶制度, 分管校领导负责, 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 密切配合, 确保 绿色通道冶畅通无阻 第十四条摇日常工作积极参加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组织召开的资助工作相关会议, 及时按照要求报送各类学生资助工作情况, 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学生投诉的情况 第五章摇 工作评估 第十五条摇形式开展市级学生资助工作绩效评估, 采用第三方评定的办法, 由学校提交考评材料,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委托第三方进行各项考评指标的评定 每两年或视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摇评估指标详见附件 上海市普通高校本 ( 专 ) 科学生资助工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 第十七条摇评估方法本次资助绩效评估采用高校自评 申报材料审阅 专家评分和学校互评等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八条摇评估权重采取加权平均方式计算确定各高校评估等级, 其中 : 其中学校自评占权重的 10% ; 申报情况审阅打分占权重的 40% ; 考评占 50% ( 专家评分占权重的 30%, 学校互评占权重的 20% ) 第十九条摇计分办法评估按项目 分指标计算得分, 共分三个大项, 总分为 100 分 各大项分值为 : 学校组织制度保障及资源配备 (18 分 ), 各项资助工作实施过程及结果 (65 分 ), 常规工作 (17 分 ) 第二十条摇特色加分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 开展具有鲜明特色并取得明显成效的资助工作的高校给予奖励加分, 最多加 20 分 并给予特色奖励 第二十一条摇评估等第评估结果依据高校所属类别进行分类 每一类别的高校分为优秀 合格 不合格三个等 22

级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均评为不合格 : 违反规定评审和发放奖助学金 ; 擅自挪用资助资 金等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摇 评估结果 第二十二条摇通报和表扬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将考核结果向全市高校通报, 并对评估优秀的高校视情况给予表扬 第二十三条摇经费奖励按政策规定, 对高校从事资助工作的部门进行工作经费奖励, 分为优秀 合格 特色三类 ; 评估为不合格的无获奖资格 第二十四条摇奖励经费的使用奖励经费可以用于高校资助工作部门的日常事务工作开销 资助工作所需设备设施的购买, 及对资助工作人员的奖励等费用 同时需要接受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摇整改对总体评估未达到合格标准的高校提出整改意见, 要求限期整改, 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 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 : 上海市普通高校本 ( 专 ) 科生资助工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 23

附件 : 上海市普通高校本 ( 专 ) 科生资助工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考核点 / 评分标准考核方式 一 学校组织制度保障及资源配备 (18 分 ) 二 各项资助工作实施过程及结果 (65 分 ) 1 领导及工作机构设置及制度建设 (9 分 ) 2 资助经费管理与筹措 ( 9 分 ) 1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管理 (10 分 ) (1) 成立校级工作领导机构 (1 分 ) (2) 建立健全校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机构, 并配齐人员 (4 分 ) (3) 提供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机构必要的工作条件 (2 分 ) (4) 学校出台一系列资助工作相关制度 (2 分 ) (1) 按规定比例提取资助经费 (3 分 ) (2) 按规定用途使用资助经费 (5 分 ) (3) 争取社会资金 (1 分 ) (1) 组织及制度保障 (3 分 ) (2) 规范工作流程 (4 分 ) (3) 动态管理 (3 分 ) 学校设有专门的校级奖 ( 助 ) 学金领导小组或评审委员会 1 分 成立学生资助中心 1 分 配备专职人员比例达到 1:7500 得 1 分 ; 配备专职人员比例达到 1:5000 得 2 分 ; 配备专职人员比例达到 1:2500 得 3 分 有专门的办公场所 1 分 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 1 分 建立学校各项资助工作的制度规定, 作为资助工作的指导纲领 2 分 学校事业费收入中足额提取 1% -2% 的经费用于资助学生得 1 分 ; 学校事业费收入中足额提取 2% -4% ( 含 2% ) 的经费用于资助学生得 2 分 ; 学校事业费收入中足额提取 4% - 6% ( 含 4% ) 的经费用于资助学生得 3 分 ; 每年制订资助工作预算 1 分 分账核算, 专款专用 3 分 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评审发放, 不私自更改等级 金额等 1 分 学校设有来自社会资源的奖学金或助学金项目 1 分 学校出台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冶 1 分 成立校 院系 年级 / 班级三级认定组织及流程 2 分 资料完备, 建立信息档案 2 分 一定范围和方式进行公示 1 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一次认定 1 分 建立辅导员谈心机制, 动态掌握学生经济状况 1 分 动态管理, 有进出机制 1 分 每学年第二学期进行一次复核 1 分 查看文件 查看文件 查看名单 实地查看 实地查看 查看文件 查看财务处提供证明 查看相关预算表和财务报告 查看财务处提供材料 摇 审核材料 查看相关证明 查看文件 查看材料 查看资料 查看相关证明 查看相关证明 查看相关证明 访谈学生 查看相关证明 查看相关证明 24

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考核点 / 评分标准考核方式 2 奖学金工作 (11 分 ) (1) 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制度保障, 遵循公开 公正 公平原则 (3 分 ) (2) 奖学金评审过程与管理 (8 分 ) 学校出台专门的 校奖学金管理办法冶 1 分 成立三级评审组织及流程 2 分 奖学金评审无违规事件, 资料准确无误 3 分 通过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奖学金评审系统申报 2 分 严格执行公示制度 1 分 查看文件 查看文件 查看材料, 听取汇报 查看系统 查看相关证明 及时发放, 不得截留 挤占 挪用 2 分 审核材料 二 各项资助工作实施过程及结果 (65 分 ) 3 助学金工作 (9 分 ) (1) 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制度保障 (3 分 ) (2) 助学金的评审与管理 (6 分 ) 学校出台专门的 校助学金管理办法冶 1 分成立三级评审组织及流程 2 分助学金评审无违规事件, 资料准确无误 3 分在一定范围, 通过一定形式执行公示 1 分按月及时发放, 不得截留 挤占 挪用 2 分 查看材料 查看相关证明 查看材料, 听取汇报 查看相关证明 审核材料 4 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 12 分 ) (1) 贷款前管理 ( 申请阶段 )(4 分 ) (2) 贷款中管理 ( 在校期间管理与服务 ) (5 分 ) 宣传及宣讲国家助学贷款政策 1 分 学生填写申请表格及提供所需材料, 资料齐全 1 分 学生通过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系统申请 1 分 应贷尽贷 ( 学校审批通过贷款人数占申请人数的比例 )1 分 及时准确地做好国家助学贷款贴息申报工作 1 分 及时准确做好贷款余额的确认工作 1 分 及时全额缴纳风险补偿金 1 分 积极与贷款银行通力合作, 服务学生, 及早放贷 1 分 查看相关证明 访谈学生 查看相关证明 查看系统 查看提供证明 ( 说明情况 ) 查看材料 查看相关证明 查看相关证明 听取汇报 与贷款经办银行建立国家助学贷款专用接收帐户 1 分 查看相关证明 25

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考核点 / 评分标准考核方式 二 各项资助工作实施过程及结果 (65 分 ) 三 常规工作 (17 分 ) 5 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工作 ( 8 分 ) 6 勤工助学工作 (5 分 ) 7 学费减免和应急帮困等资助工作 (5 分 ) 1 政策宣传和诚信教育 ( 5 分 ) 2 绿色通道政策的执行 ( 5 分 ) (3) 贷后管理 ( 毕业生服务工作 )(3 分 ) 申报与管理 (8 分 ) (1) 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管理 (3 分 ) (2) 学生勤工助学费发放 (2 分 ) (1) 按照规定实行学费减免办法 (2 分 ) (2) 建立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帮困机制 ( 2 分 ) 毕业生办理还款确认 展期等手续 1 分 贷款学生信息库建设 1 分 配合帮助银行进行欠款催款工作 1 分 宣传及宣讲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政策 2 分 及时做好申报工作 2 分 服义务兵役学生信息保密建设 1 分 积极与贷款银行通力合作, 服务学生, 及早办理贷款代偿 1 分 及时发放, 不得截留 挤占 挪用 2 分 学校有专门的 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冶 1 分 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 1 分 优先考虑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锻炼机会 1 分 遵守国家教育部制订的学生勤工助学费最低标准 8 元 / 小时, 每人每月不超过 40 小时 1 分 及时发放学生勤工助学费用, 不拖欠 1 分 有 学费减免政策或管理办法冶, 并严格执行 2 分 有 突发事件应急帮困机制或管理办法冶 1 分 对上级部门要求的应急帮困工作及时反应和有效完成 1 分 查看材料 查看系统 听取汇报 查看相关证明 访谈学生 查看相关证明 实地查看 ( 文件 电脑 ) 听取汇报 审核材料 查看文件 查看相关证明 听取汇报 审核材料 访谈学生 审核材料 查看材料 查看材料 听取汇报 (3) 其他 (1 分 ) 有效开展年底送温暖活动 1 分听取汇报 (1) 采取多种途径和方法大力宣传各项资助政策 (2 分 ) (2) 诚信教育纳入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中 (3 分 ) (1) 绿色通道工作制度化 规范化 (3 分 ) (2) 绿色通道工作的落实 (2 分 ) 随新生录取通知书发放资助政策简介, 做到人手一册 1 分 学校内部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 如网站 报纸等 1 分 诚信教育有方案 有措施, 通过各种活动进行宣传 3 分 要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办法或方案 2 分 分管校领导负责, 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 密切配合, 确保 绿色通道冶畅通无阻 1 分 所有家庭困难新生均享受该政策, 无人因未缴学费而无法办理入学手续 1 分 及时报送绿色通道工作相关信息 1 分 访谈学生 查看相关证明 听取汇报 听取汇报 查看文件 听取汇报 查看材料 查看相关证明 26

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考核点 / 评分标准考核方式 三 常规工作 (17 分 ) 四 特色与创新 ( 最多加 20 分 ) 3 日常工作情况 (5 分 ) 4 监督检查情况 (2 分 ) 资助工作有创新 ( 均需提供专门材料 ) ( 最多加 20 分 ) (1) 参加市教委学生处及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组织召开的各种会议情况 (3 分 ) (2) 报送市教委学生处及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各类信息情况 (2 分 ) (1) 定期组织检查情况 1 分 ( 2 ) 学生投诉情况 1 分 在各项资助工作中所采取的各具特色且有效的措施 过程及结果 ( 最多加 20 分 ) 出席市教委及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工作会议情况 2 分 各类资助工作大会学校及学生积极参加 1 分 信息报送及时 准确 2 分 有定期的相关检查工作制度 1 分 及时有效的处理学生的投诉 1 分 育人理念 载体 措施上的开拓和创新 4 分 理论及实践研究 2 分 慈善爱心屋 2 分 保险 2 分 经济困难情况认定的有效措施 2 分 受助学生回馈社会奉献爱心活动开展情况 2 分 基层就业毕业生学费补偿贷款代偿 2 分 开展其他银校合作项目 2 分 查看相关证明 查看相关证明 查看相关证明 查看材料 查看提供材料 听取汇报 查看相关证明 听取汇报 实地查看 查看相关证明 查看相关证明 听取汇报 听取汇报 查看相关证明 查看相关证明 听取汇报 其他 2 分 总分 :120 分 27

二 机构建设 ( 一 ) 中央部委文件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要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紧急通知 ( 教财也 2007 页 14 号 )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教育厅 ( 教委 ) 财政厅( 局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财务局 :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 ( 国发也 2007 页 13 号 ) 精神, 推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各项工作, 尤其是正在部分省份进行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工作的需要, 现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 一 充分认识成立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为进一步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 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上得起大学 接受职业教育, 国发也 2007 页 13 号文件决定从今年秋季学期开学起, 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这是继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之后, 促进教育公平的又一件大事 为确保新资助政策体系的顺利实施, 国发也 2007 页 13 号文件提出, 地方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 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制订具体的管理办法, 切实抓好落实冶 对此, 在今年 5 月全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会议上, 国务院有关领导也提出了明确要求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是当前以及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承担的一项重要任务, 关系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平接受教育的权利, 关系到我国教育事业的全面 协调 可持续发展 在各县 ( 市 区 ) 教育行政部门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是贯彻落实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基础性工作, 是切实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评审发放等资助工作的重要组织保证 目前, 各地县 ( 市 区 ) 教育行政部门普遍都没有成立资助中心, 直接影响到新资助政策体系中各项措施的贯彻落实 现在, 离新学期开学只有不到一个月的时间,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需要, 尤其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开展,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抓紧督促所属各县 ( 市 区 ) 教育行政部门从资助工作的全局出发, 从教育公平的高度出发, 从民生问题的大局出发, 把思想统一到国发也 2007 页 13 号文件的精神和国务院领导的要求上来, 充分认识成立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28

二 各县 ( 市 区 ) 应尽快成立专门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调剂落实相应的人员编制, 并保证必要的工作条件根据国发也 2007 页 13 号文件中关于 地方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 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制订具体的管理办法, 切实抓好落实冶的要求, 各县 ( 市 区 ) 教育行政部门要尽快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人员编制从各县 ( 市 区 ) 教育行政部门现有教育事业编制中调剂落实 ; 提供相应的办公场所, 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 以确保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正常开展工作 县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 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安排相应的业务经费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做好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对各项资助工作开展较好的地区, 中央将酌情予以奖励 三 县 ( 市 区 ) 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 1.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工作 收集 整理 汇总入学前户籍为本县 ( 市 区 ) 的高校新生和在校生 ( 以下简称学生 ) 的家庭经济状况 生源地助学贷款需求等信息 ; 配合经办银行对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调查 认定, 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 初审等管理工作 2.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等相关贷后管理工作 接受高等学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的委托, 建立与贷款学生家庭的联系制度, 负责跟踪了解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 ; 协助经办银行催还贷款 ; 负责向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高等学校和经办银行及时报送贷款学生的有关信息等 3. 中等职业学校的国家助学金管理等资助工作 按照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掖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的通知 的有关规定, 负责本县 ( 市 区 )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工作 4. 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会同当地有关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在本县 ( 市 区 ) 范围内, 利用广大人民群众和学生喜闻乐见的形式, 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和咨询等工作 5. 其他工作 根据党中央 国务院的要求, 按照各省级人民政府的部署, 负责完成其他有关资助工作 29

( 二 )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资助工作机构建设的通知 ( 教助中心也 2009 页 85 号 ) 中央部门所属各高等学校 : 党中央 国务院高度重视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建立起较为健全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在制度上根本保障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和完成学业 为贯彻落实好国家出台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将工作做深 做细 做实, 大多数部属高校已建立了比较健全的学生资助工作机构, 配备相对充足的专职工作人员, 但也有少数部属高校学生资助工作机构建设滞后, 没有调剂专门编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学生资助工作的需要, 影响了高校学生资助工作的开展 现值部属高校启动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实施绩效工资, 对学校内设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调整时机, 特发通知重申如下要求 1. 各部属高校要按照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 ( 国发也 2007 页 13 号 ) 和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资助工作机构建设的通知 ( 教人也 2006 页 6 号 ) 的要求, 设立专门的学生资助工作机构, 原则上按照在校全日制学生 2500 比 1 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2. 各部属高校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中, 要站在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人力资源强国 实现教育优先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的高度认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切实加强学生资助工作机构建设, 确保国家有关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有效落实, 确保学生资助工作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3. 各部属高校将资助机构建制和人员编制落实情况于 11 月 30 日前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报送内容详见附表 为督促各部属高校加强学生资助工作机构建设, 我中心将在教育部 财政部的授权下开展专项检查, 并将检查结果列入对部属高校学生资助工作的考核中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茵茵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30

三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 一 ) 中央部委文件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 教财也 2007 页 8 号 )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教育厅 ( 教委 ) 财政厅( 局 ), 有关部门 ( 单位 ) 教育司 ( 局 ), 教育部部属各高等学校 : 为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公平 公正 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 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 现就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 1. 本意见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 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 ( 以下简称高校 ) 招收的本专科 ( 含高职 第二学士学位 ) 学生 2. 本意见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 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3.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 确定合理标准, 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4.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 规范工作程序, 做到公开 公平 公正 (1)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2) 院 ( 系 ) 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院 ( 系 ) 领导为组长 院 ( 系 ) 学生辅导员 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 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3) 以年级 ( 或专业 ) 为单位, 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 班主任 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 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 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 ( 或专业 ) 人数合理配置, 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一般不少于年级 ( 或专业 ) 总人数的 10% 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 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 ( 或专业 ) 范围内公示 5. 合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教育 财政部门参照 31

本行政区域内各地 ( 市 州 ) 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确定各地 ( 市 州 ) 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认定标准可设置一般困难 困难和特殊困难等 2-3 档 6.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学校应制订严格的认定工作程序,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院 ( 系 ) 认定工作组 年级 ( 或专业 ) 认定评议小组, 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 认真 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1) 学校应全面 认真部署每个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 应同时寄送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 详见附件 1); 在每学年结束之前, 应向在校学生发送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 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 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已被所在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 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 可只提交 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 详见附件 2), 不再提交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 每学年开学时,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 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并负责收集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3) 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 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和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 财政部门确定的认定标准, 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 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 认真进行评议, 确定本年级 ( 或专业 ) 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报院 ( 系 ) 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 烈士子女, 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 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4) 院 ( 系 ) 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 如有异议, 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5) 院 ( 系 ) 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 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 以适当方式 在适当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 如师生有异议, 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 ( 系 ) 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 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对院 ( 系 ) 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 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请复议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情况属实, 应做出调整 (6)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汇总各院 ( 系 ) 审核通过的 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和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7. 学校和院 ( 系 ) 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 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通过信件 电话 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 一经核实, 取消资助资格, 收回资助资金 情节严重的, 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学校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 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 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 32

变化情况 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 学校应及时做出调整 8. 各级教育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发现问题, 坚决纠正 9.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教育 财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应根据本意见, 认真制订本地区 本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认定办法 成人高等学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 ( 含高职 ) 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参照本意见执行 附件 :1.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 略 ) 2. 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 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茵茵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33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的通知 ( 沪教委学也 2007 页 88 号 ) 各高等学校 : 根据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 为规范本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特制订 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现印发你们, 请各高校按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 请及时与市教委学生处联系 ( 联系人 : 周红星 ; 联系电话 :23116737) 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根据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 教财 (2007)8 号 ) 的要求, 为做好本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 以下简称认定工作 ), 严格工作制度, 规范工作程序, 公平 公正 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 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 特制订本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办法 1. 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和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本市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 ( 以下简称高校 ) 招收的本专科 ( 含高职 第二学士学位 ) 学生 2.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是指本市高校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 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本专科学生 参照本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本市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为一般困难和特别困难两档 各高校可视具体情况, 对特殊困难学生给予适当补助 3. 认定工作的原则 认定工作须坚持实事求是, 在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的基础上, 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4. 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1)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认定工作,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与管理本校的认定工作 (2) 院 ( 系 ) 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 ( 系 ) 领导为组长 院 ( 系 ) 学生辅导员担任成员的院 ( 系 ) 认定工作组, 具体负责组织与审核本院 ( 系 ) 认定工作 (3) 院 ( 系 ) 成立以年级 ( 或专业 ) 学生辅导员任组长, 班主任 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年级 34

( 或专业 ) 认定评议小组, 具体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 学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年级 ( 或专业 ) 总人数的 10%. 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 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 ( 或专业 ) 范围内公示 5. 认定工作的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学校应制订严格的认定工作程序, 全面 认真部署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院 ( 系 ) 认定工作组 年级 ( 或专业 ) 认定评议小组, 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 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1) 每学年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 学校应同时寄送 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 以下简称 认定申请表, 附件 1); 在每学年结束之前, 学院 ( 系 ) 应向在校学生发放 认定申请表 (2) 每学年开学前, 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如实填写 认定申请表, 并由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在 认定申请表 上签章证明该生家庭经济困难状况 (3) 每学年开学初, 学生将 认定申请表 提交给本院 ( 系 ) 辅导员, 院 ( 系 ) 辅导员负责及时收齐学生提交的 认定申请表 年级 ( 或专业 ) 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对提交 认定申请表 的学生开展民主评议 进行民主评议时, 应以本市确定的认定标准为依据, 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为基础, 结合学生日常生活消费水平, 参考导致其家庭经济困难的因素, 着重考虑孤残学生 烈士子女, 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 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经过民主评议, 认定评议小组填写 认定申请表 中的 民主评议意见冶, 确定本年级 ( 或专业 ) 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评名单, 并填写本年级 ( 或专业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评名单汇总表, 报院 ( 系 ) 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4) 院 ( 系 ) 认定工作组负责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评名单 如有异议, 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修改 院 ( 系 ) 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初评名单后, 要以适当方式 在适当范围内, 将本院 ( 系 ) 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公示 5 个工作日 师生如有异议, 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 ( 系 ) 认定工作组书面提出异议材料 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师生如对院 ( 系 ) 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 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书面申请复议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情况属实, 应作出修正 公示通过之后, 院 ( 系 ) 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填写 认定申请表 中的 院 ( 系 ) 审核意见冶, 确定本年级 ( 或专业 ) 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 并填写本年级 ( 或专业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汇总表, 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 (5)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汇总各院 ( 系 ) 审核通过的 认定申请表, 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 (6) 学校和院 ( 系 ) 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 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通过信件 电话 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如 35

发现弄虚作假现象, 一经核实, 取消受助资格, 收回资助资金 情节严重的, 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7) 每学年开学后八周内, 学校将本学年 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信息汇总表 ( 详见附件 2) 文本及电子文档 ( 数据库格式 ) 一并报市教委学生处备案 6. 学校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 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 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 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 学校应及时做出调整 7. 市教委 市财政局将加强对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8. 各高等学校应根据本办法, 认真制订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认定办法 成人高等学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 ( 含高职 ) 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 :1. 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 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信息汇总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茵茵七年十月十八日 36

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学校 : 摇摇摇摇摇摇摇摇院 ( 系 ): 摇摇摇摇摇摇摇摇摇专业 : 摇摇摇摇摇摇摇摇摇学号 : 学生基本情况 姓名性别联系电话民族 身份证号 政治面貌 家庭住址省摇摇市摇县邮编 是否愿意参加慈善或志愿活动 入学前户口 家庭联系电话 阴城镇阴农村 ( 区号 ) - 是否愿意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勤工助学 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申请签名 : 学生本人申请签名 : 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调查 1. 健全摇阴孤儿阴单亲阴残疾阴军烈属阴离异阴重病 家庭类型 注 :1. 单亲指一方去世 ;2. 离异家庭注明对方抚养情况 ;3. 孤儿写明监护人的情况及收入和民政补贴 ;4. 军烈属及优抚家庭需提供相应证明 ;5. 残疾及重病家庭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姓名年龄与学生关系工作 ( 学习 ) 单位职业年收入 ( 元 ) 健康状况 家庭人口 家庭经济状况 民政部门通讯地址 家庭经济困难认定 家庭人均年收入 ( 元 ) 摇 摇 摇 摇 摇 摇 摇 摇 摇 摇 摇 摇 摇 摇 摇 学生在本地受助情况 :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 : 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 其他情况 : 家庭所在地民政部门名称 : 经办人签名 : ( 加盖公章 ) 年摇 月摇 日 邮编联系电话 ( 区号 ) - 民主评议 推荐档次 A.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阴 B. 家庭经济困难摇摇阴 C. 家庭经济不困难摇阴 陈述理由 院 ( 系 ) 评议小组组长签字 : 年摇月摇日 认定意见 院系意见 阴同意评议小组意见 阴不同意评议小组意见 调整为 院 ( 系 ) 工作组组长签字 : 年摇月摇日 ( 加盖部门公章 ) 学校意见 阴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 阴不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 调整为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人签字 : 年摇月摇日 ( 加盖部门公章 ) 37

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信息汇总表 摇摇摇学校 : 摇摇摇摇摇摇摇摇摇摇摇摇摇摇摇摇摇摇摇 ( 公章 ) 摇摇摇填表人 : 摇摇摇摇摇摇摇摇摇摇摇摇摇摇摇摇摇摇填表日期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信息汇总 全校本专科学生人数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人数 一般困难学生人数 特别困难学生人数 一般困难学生认定名单 序号学摇摇院姓名学号家庭类型家庭人均年收入 ( 元 ) 特别困难学生认定名单 序号学摇摇院姓名学号家庭类型家庭人均年收入 ( 元 ) 38

四 奖助学金 ( 一 ) 中央部委文件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 财教也 2007 页 90 号 ) 国务院有关部委 有关直属机构,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财政厅 ( 局 ) 教育厅( 局 ):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 努力进取, 在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 ( 国发也 2007 页 13 号 ) 有关精神, 财政部 教育部制定了 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 : 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茵茵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 : 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摇总摇摇则 第一条摇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 努力进取, 在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 ( 国发也 2007 页 13 号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摇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 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 ( 以下简称高校 ) 第三条摇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 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 ( 含高职 第二学士学位 ) 学生 ( 以下简称学生 ) 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中央高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 地方高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各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 以及高校数量 类别 办学层次 办学质量 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等因素确定 在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时, 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 39

校 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章摇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摇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8000 元 第五条摇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2. 遵守宪法和法律,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 3. 诚实守信, 道德品质优良 ; 4.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 社会实践 创新能力 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章摇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六条摇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确定的当年国家奖学金的总人数, 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于每年 5 月底前, 提出各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 和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 报财政部 教育部审批 第七条摇每年 7 月 31 日前, 财政部 教育部将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 教育部门 每年 9 月 1 日前, 中央主管部门和省及省以下财政 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所属各高校 第四章摇评摇摇审第八条摇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 实行等额评审, 坚持公开 公平 公正 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摇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 ( 含二年级 ) 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摇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 制定具体评审办法, 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摇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 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 在校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 每年 10 月 31 日前, 中央高校将评审结果报中央主管部门, 地方高校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省级教育部门 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审核 汇总后, 统一报教育部审批 教育部于每年 11 月 15 日前批复并公告 第五章摇 奖学金发放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摇高校于每年 11 月 30 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摇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 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 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四条摇各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 有关部门和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 40

本办法的规定, 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 专款专用, 不得截留 挤占 挪用, 同时应接受财政 审计 纪检监察 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摇附摇摇则第十五条摇民办高校 ( 含独立学院 ) 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由各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 制定 各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 在制定办法时, 应综合考虑学校的办学质量 学费标准 招生录取分数 一次性就业率 学科专业设置等因素 第十六条摇本办法由财政部 教育部负责解释 各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 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并报财政部 教育部备案 第十七条摇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掖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业的通知 ( 财教也 2005 页 )75 号 ) 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茵茵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41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 财教也 2007 页 91 号 ) 国务院有关部委 有关直属机构,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财政厅 ( 局 ) 教育厅( 局 ):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 努力进取, 在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 ( 国发也 2007 页 13 号 ) 有关精神, 财政部 教育部制定了 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 : 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茵茵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 : 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摇总摇摇则 第一条摇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 努力进取, 在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 ( 国发也 2007 页 13 号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摇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 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 ( 以下简称高校 ) 第三条摇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 ( 含高职 第二学士学位 ) 学生 ( 以下简称学生 ) 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中央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 地方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 以及高校数量 类别 办学层次 办学质量 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 在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时, 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 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 42

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条摇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 地方所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根据各地财力及生源状况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 国家鼓励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加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 超出中央核定总额部分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章摇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摇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5000 元 第六条摇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2. 遵守宪法和法律,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 3. 诚实守信, 道德品质优良 ; 4.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 5. 家庭经济困难, 生活俭朴 第三章摇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七条摇每年 5 月底前, 中央主管部门和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要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提出所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 报财政部 教育部 财政部 教育部委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中央主管部门和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报送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进行审核 第八条摇每年 7 月 31 日前, 财政部 教育部结合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意见, 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 教育部门 第九条摇每年 9 月 1 日前, 中央主管部门和省以下财政 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所属各高校 第四章摇 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摇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 坚持公开 公平 公正 择优的原则 第十一条摇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 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 制定具体评审办法, 并报中央主管部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高校在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中, 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二条摇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 ( 含二年级 ) 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三条摇每年 9 月 30 日前,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 向学校提出申请, 并递交 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 43

请表 ( 见附表 ) 第十四条摇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评审, 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 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 在校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 每年 10 月 31 日前, 中央高校评审结果报中央主管部门, 地方高校评审结果逐级报至省级教育部门 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于 11 月 15 日前批复 第五章摇 奖学金发放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摇 高校于每年 11 月 30 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并记 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摇 地方财政部门要按有关规定落实所负担的资金, 及时拨付, 加强管理 第十七条摇 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 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 确保 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八条摇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各有关部门和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 和本办法的规定, 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 专款专用, 不得截留 挤占 挪用, 同时应 接受财政 审计 纪检监察 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摇 附摇 摇 则 第十九条摇 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 4-6% 的经费用于资助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中央高校提取的具体比例由财政部商中央主管部门确定, 地方高校提 取的具体比例由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确定 第二十条摇 民办高校 ( 含独立学院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 举办者按照本办法第 十九条规定的比例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 其招收的符 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 ( 含高职 第二学士学位 ) 学生, 也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 学金 具体评审管理办法, 由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研究制定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在制定 评审管理办法时, 应综合考虑学校的办学质量 学费标准 招生录取分数 一次性就业率 学 科专业设置等因素 第二十一条摇 本办法由财政部 教育部负责解释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要根据本办法 制定实施细则, 并报财政部 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摇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 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doc 44

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本人情况 家庭经济情况 姓摇摇名性别出生年月 民摇摇族 身份证号码 政治面貌 入学时间 联系电话 大学摇摇摇摇摇摇学院摇摇摇摇摇摇系摇摇摇摇摇摇摇班 曾获何种奖励 家庭户口 A 城镇摇摇摇 B 农村家庭人口总数 家庭月总收入人均月收入收入来源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照片 学习成绩 申请理由 摇摇摇摇申请人签名 : 摇摇摇摇摇摇摇摇摇摇摇摇年摇摇月摇摇日 学校审核意见 : 摇摇摇摇 ( 公章 ) 摇摇摇摇摇摇摇摇摇摇摇摇摇摇年摇摇月摇摇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茵茵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45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 财教也 2007 页 92 号 ) 国务院有关部委 有关直属机构,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财政厅 ( 局 ) 教育厅( 局 ):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 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 ( 国发也 2007 页 13 号 ) 有关精神, 财政部 教育部制定了 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 : 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 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摇总摇摇则 第一条摇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 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 ( 国发也 2007 页 13 号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摇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 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 ( 以下简称高校 ) 第三条摇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 ( 含高职 第二学士学位 ) 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中央高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 地方高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各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 以及高校数量 类别 办学层次 办学质量 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 在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时, 对民族院校 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条摇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 地方所属高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根据各地财力及生源状况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 国家鼓励各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 加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 超出中央核定总额部分的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46

第二章摇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摇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2000 元, 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 1000-3000 元范围内确定, 可以分为 2-3 档 中央高校国家助学金分档及具体标准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 地方高校国家助学金分档及具体标准由各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 确定 第六条摇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2. 遵守宪法和法律,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 3. 诚实守信, 道德品质优良 ; 4. 勤奋学习, 积极上进 ; 5. 家庭经济困难, 生活俭朴 第三章摇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七条摇每年 5 月底前, 中央主管部门和各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 要根据国家确定的有关原则和本办法第三条 第五条的规定, 提出所属高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 报财政部 教育部 财政部 教育部委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中央主管部门和各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 报送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进行审核 第八条摇每年 7 月 31 日前, 财政部 教育部结合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意见, 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 教育部门 第九条摇每年 9 月 1 日前, 中央主管部门和省以下财政 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助学金预算下达所属各高校 第四章摇 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摇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 公平 公正的原则 第十一条摇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 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 制定具体评审办法, 并报中央主管部门或省级教育部门备案 高校在开展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中, 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二条摇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十三条摇每年 9 月 30 日前,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 向学校提出申请, 并递交 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 见附表 ) 在同一学年内, 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 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 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十四条摇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 组织评审, 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 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 于每年 11 47

月 15 日前, 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按隶属关系报至中央主管部门或省级教 育部门备案 第五章摇 助学金发放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摇 高校应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六条摇 地方财政部门应按有关规定落实所负担的资金, 及时拨付, 加强管理 第十七条摇 各高校应切实加强管理, 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 确保国家 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八条摇 各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 有关部门和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 本办法的规定, 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 专款专用, 不得截留 挤占 挪用, 同时应接受财 政 审计 纪检监察 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摇 附摇 摇 则 第十九条摇 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 4-6% 的经费用于资助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中央高校提取的具体比例由财政部商中央主管部门确定, 地方高校提 取的具体比例由各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 确定 第二十条摇 民办高校 ( 含独立学院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 举办者按照本办法第 十九条规定的比例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 其招收的符 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 ( 含高职 第二学士学位 ) 学生, 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 金, 具体评审管理办法, 由各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 制定 各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 在制定评审 管理办法时, 应综合考虑学校的学费标准 招生录取分数 一次性就业率 学科专业设置等 因素 第二十一条摇 本办法由财政部 教育部负责解释 各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 要根据本办法 制定实施细则, 并报财政部 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摇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掖国家助学奖学金 管理办法业的通知 ( 财教也 2005 页 75 号 ) 同时废止 附表 : 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附件 : 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茵茵七六月二十七日 48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 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的通知 ( 教财也 2007 页 24 号 )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教育厅 ( 教委 ) 财政厅( 局 ), 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 财政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财务局, 有关部门 ( 单位 ) 教育司 ( 局 ) 财务司( 局 ): 为进一步做好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 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开 公平 公正,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印发的 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 财教也 2007 页 90 号 ) 的有关规定, 教育部 财政部研究制定了 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 请参照本办法, 制订本地区 本部门的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 : 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附件 : 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条摇为规范国家奖学金评审行为, 保证评审工作公平 公正 依法进行, 确保评审结果的权威性,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摇教育部 财政部成立评审领导小组, 设立评审委员会 评审领导小组由教育部 财政部有关领导组成, 全面领导评审工作, 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 负责聘请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 批准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 第三条摇评审委员会由具有代表性 权威性的领导 专家和学者组成, 每届聘期三年, 具体负责评审工作, 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两人, 副主任两人, 委员若干人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 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个评审小组和工作组 各组设组长一人, 组长和成员不少于五人 第四条摇国家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 具体评审工作由评审委员会以书面审查方式进行 第五条摇评审委员会依照 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 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 ) 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坚持客观 公正 公平的原则, 对国家奖学金评选材料进行审查, 并提出评审意见 第六条摇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应遵循以下职责 : ( 一 ) 在评审过程中, 认真审阅评审材料, 听取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 在平等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 ( 二 ) 发现与评审对象存在直系亲属关系 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 49

作的情形, 应当主动向评审领导小组申请回避 ; ( 三 ) 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 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获奖提供便利 ; ( 四 ) 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 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和相关的保密信息 第七条摇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 一 ) 召开预备会 由评审领导小组主持, 全体评审委员参加 评审领导小组向评审委员介绍情况, 提出评审工作要求 评审委员会向各评审小组宣布评审工作程序和有关工作要求 ( 二 ) 开展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按照要求对各地区 各部门和高校上报的评审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提出评审意见 第八条摇评审委员对各地区 各部门和高校上报的评审材料进行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 ( 一 ) 各中央主管部门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各高校是否按照规定的要求上报了完整的材料 ; ( 二 ) 各高校 各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了国家奖学金的初评和审核工作 ; ( 三 ) 入选学生的综合表现是否符合 暂行办法 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九条摇评审小组发现中央部门主管司局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在初评和审核工作中有下列第 ( 一 ) 第( 二 ) 条情形时, 应报请评审委员会同意后, 要求其限期改正后重新报送评审材料 ; 发现下列第 ( 三 ) 条情形时, 应不予通过审查, 由评审小组写出书面意见, 报评审委员会审定 : ( 一 ) 评选程序违反规定的 ; ( 二 ) 所提供的评审材料 数据不完整或不真实的 ; ( 三 ) 推荐的候选学生不符合 暂行办法 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的 第十条摇各评审小组完成评审工作后, 由评审委员会汇总各评审小组的评审意见, 形成评审报告, 经评审委员会主任签字同意, 报评审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一条摇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同意后, 由教育部向各有关中央部门主管司局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教育部各直属高校批复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摇教育部在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获奖学生名单 第十三条摇教育部批复评审意见后, 各高校向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国家奖学金荣誉证书, 并一次性发放国家奖学金 教育部财政部 二茵茵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50

( 二 ) 上海市文件 关于转发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掖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的通知 的通知 ( 沪财教也 2007 页 12 号 ) 各市属高校 有关委办局 控股 ( 集团 ) 公司 : 现将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掖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 法业的通知 ( 财教也 2007 页 90 号 ) 转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市的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茵茵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 财教也 2007 页 90 号 ) 国务院有关部委 有关直属机构,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财政厅 ( 局 ) 教育厅( 局 ):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 努力进取, 在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 ( 国发也 2007 页 13 号 ) 有关精神, 财政部 教育部制定了 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 : 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 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摇总摇摇则 第一条摇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 努力进取, 在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 ( 国发也 2007 页 13 号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摇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 实 51

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 ( 以下简称高校 ) 第三条摇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 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 ( 含高职 第二学士学位 ) 学生 ( 以下简称学生 ) 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中央高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 地方高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各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 以及高校数量 类别 办学层次 办学质量 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等因素确定 在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时, 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 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章摇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摇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8000 元 第五条摇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2. 遵守宪法和法律,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 3. 诚实守信, 道德品质优良 ; 4.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 社会实践 创新能力 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章摇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六条摇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确定的当年国家奖学金的总人数, 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于每年 5 月底前, 提出各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 和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 报财政部 教育部审批 第七条摇每年 7 月 31 日前, 财政部 教育部将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 教育部门 每年 9 月 1 日前, 中央主管部门和省及省以下财政 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所属各高校 第四章摇评摇摇审第八条摇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 实行等额评审, 坚持公开 公平 公正 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摇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 ( 含二年级 ) 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摇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 制定具体评审办法, 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摇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 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 在校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 每年 10 月 31 日前, 中央高校将评审结果报中央主管部门, 地方高校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省级教育部门 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审核 汇总后, 统一报教育部审批 教育部于每年 11 月 15 日前批复并公告 52

第五章摇 奖学金发放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摇高校于每年 11 月 30 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摇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 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 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四条摇各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 有关部门和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 专款专用, 不得截留 挤占 挪用, 同时应接受财政 审计 纪检监察 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摇附摇摇则第十五条摇民办高校 ( 含独立学院 ) 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由各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 制定 各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 在制定办法时, 应综合考虑学校的办学质量 学费标准 招生录取分数 一次性就业率 学科专业设置等因素 第十六条摇本办法由财政部 教育部负责解释 各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 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并报财政部 教育部备案 第十七条摇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掖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业的通知 ( 财教也 2005 页 )75 号 ) 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茵茵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53

关于转发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掖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的通知 的通知 ( 沪财教也 2007 页 13 号 ) 各市属高校 有关委办局 控股 ( 集团 ) 公司 : 现将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掖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的通知 ( 财教也 2007 页 91 号 ) 转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市的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茵茵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 财教也 2007 页 91 号 ) 国务院有关部委 有关直属机构,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财政厅 ( 局 ) 教育厅( 局 ):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 努力进取, 在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 ( 国发也 2007 页 13 号 ) 有关精神, 财政部 教育部制定了 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 : 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茵茵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54

附件 : 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摇总摇摇则 第一条摇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 努力进取, 在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 ( 国发也 2007 页 13 号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摇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 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 ( 以下简称高校 ) 第三条摇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 ( 含高职 第二学士学位 ) 学生 ( 以下简称学生 ) 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中央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 地方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 以及高校数量 类别 办学层次 办学质量 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 在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时, 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 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条摇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 地方所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根据各地财力及生源状况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 国家鼓励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加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 超出中央核定总额部分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章摇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摇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5000 元 第六条摇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2. 遵守宪法和法律,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 3. 诚实守信, 道德品质优良 ; 4.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 5. 家庭经济困难, 生活俭朴 第三章摇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七条摇 每年 5 月底前, 中央主管部门和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要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的 55

规定, 提出所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 报财政部 教育部 财政部 教育部委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中央主管部门和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报送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进行审核 第八条摇每年 7 月 31 日前, 财政部 教育部结合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意见, 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 教育部门 第九条摇每年 9 月 1 日前, 中央主管部门和省以下财政 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所属各高校 第四章摇 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摇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 坚持公开 公平 公正 择优的原则 第十一条摇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 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 制定具体评审办法, 并报中央主管部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高校在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中, 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二条摇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 ( 含二年级 ) 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三条摇每年 9 月 30 日前,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 向学校提出申请, 并递交 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 见附表 ) 第十四条摇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评审, 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 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 在校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 每年 10 月 31 日前, 中央高校评审结果报中央主管部门, 地方高校评审结果逐级报至省级教育部门 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于 11 月 15 日前批复 第五章摇 奖学金发放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摇高校于每年 11 月 30 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摇地方财政部门要按有关规定落实所负担的资金, 及时拨付, 加强管理 第十七条摇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 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 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八条摇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各有关部门和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 专款专用, 不得截留 挤占 挪用, 同时应接受财政 审计 纪检监察 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56

第六章摇附摇摇则第十九条摇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 4-6% 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中央高校提取的具体比例由财政部商中央主管部门确定, 地方高校提取的具体比例由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确定 第二十条摇民办高校 ( 含独立学院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 举办者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 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 ( 含高职 第二学士学位 ) 学生, 也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具体评审管理办法, 由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研究制定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在制定评审管理办法时, 应综合考虑学校的办学质量 学费标准 招生录取分数 一次性就业率 学科专业设置等因素 第二十一条摇本办法由财政部 教育部负责解释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并报财政部 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摇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7

关于转发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掖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的通知 的通知 ( 沪财教也 2007 页 14 号 ) 各市属高校 有关委办局 控股 ( 集团 ) 公司 : 现将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掖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 法业的通知 ( 财教也 2007 页 92 号 ) 转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市的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茵茵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 财教也 2007 页 92 号 ) 国务院有关部委 有关直属机构,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财政厅 ( 局 ) 教育厅( 局 ):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 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 ( 国发也 2007 页 13 号 ) 有关精神, 财政部 教育部制定了 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 : 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附件 : 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茵茵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58

附件 : 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摇总摇摇则 第一条摇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 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 ( 国发也 2007 页 13 号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摇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 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 ( 以下简称高校 ) 第三条摇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 ( 含高职 第二学士学位 ) 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中央高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 地方高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各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 以及高校数量 类别 办学层次 办学质量 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 在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时, 对民族院校 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条摇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 地方所属高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根据各地财力及生源状况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 国家鼓励各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 加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 超出中央核定总额部分的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章摇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摇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国家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2000 元, 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 1000-3000 元范围内确定, 可以分为 2-3 档 中央高校国家助学金分档及具体标准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 地方高校国家助学金分档及具体标准由各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 确定 第六条摇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2. 遵守宪法和法律,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 3. 诚实守信, 道德品质优良 ; 4. 勤奋学习, 积极上进 ; 5. 家庭经济困难, 生活俭朴 第三章摇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七条摇 每年 5 月底前, 中央主管部门和各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 要根据国家确定的有关 59

原则和本办法第三条 第五条的规定, 提出所属高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 报财政部 教育部 财政部 教育部委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中央主管部门和各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 报送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进行审核 第八条摇每年 7 月 31 日前, 财政部 教育部结合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意见, 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 教育部门 第九条摇每年 9 月 1 日前, 中央主管部门和省以下财政 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助学金预算下达所属各高校 第四章摇 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摇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 公平 公正的原则 第十一条摇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 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 制定具体评审办法, 并报中央主管部门或省级教育部门备案 高校在开展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中, 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二条摇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十三条摇每年 9 月 30 日前,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 向学校提出申请, 并递交 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 见附表 ) 在同一学年内, 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 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 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十四条摇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 组织评审, 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 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 于每年 11 月 15 日前, 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按隶属关系报至中央主管部门或省级教育部门备案 第五章摇 助学金发放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摇 高校应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六条摇 地方财政部门应按有关规定落实所负担的资金, 及时拨付, 加强管理 第十七条摇 各高校应切实加强管理, 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 确保国家 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八条摇 各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 有关部门和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 本办法的规定, 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 专款专用, 不得截留 挤占 挪用, 同时应接受财 政 审计 纪检监察 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摇 附摇 摇 则 60 第十九条摇 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 4-6% 的经费用于资助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中央高校提取的具体比例由财政部商中央主管部门确定, 地方高校提取的具体比例由各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 确定 第二十条摇民办高校 ( 含独立学院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 举办者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 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 ( 含高职 第二学士学位 ) 学生, 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 具体评审管理办法, 由各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 制定 各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 在制定评审管理办法时, 应综合考虑学校的学费标准 招生录取分数 一次性就业率 学科专业设置等因素 第二十一条摇本办法由财政部 教育部负责解释 各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 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并报财政部 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摇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掖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业的通知 ( 财教也 2005 页 )75 号 ) 同时废止 附表 : 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61

附表 : 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姓摇摇名性别出生年月 本人情况 民摇摇族 身份证号码 政治面貌 入学时间 联系电话 照片 大学摇摇摇摇摇摇学院摇摇摇摇摇摇系摇摇摇摇摇摇摇班 家庭经济情况 家庭成员情况 家庭户口 A 城镇摇 摇 摇 B 农村 家庭人口总数 家庭月总收入 人均月收入 收入来源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姓名 年龄 与本人关系 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 : 摇摇摇摇摇摇摇摇摇摇摇摇年摇摇月摇摇日 学校审核意见 : ( 公章 ) 摇摇摇摇摇摇摇摇摇摇摇摇摇摇年摇摇月摇摇日 62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 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 试行 ) 的通知 ( 沪财教也 2008 页 3 号 ) 各高等学校 :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学生, 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 努力进取, 在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和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 ( 沪府发也 2007 页 35 号 ), 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制定 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 试行 ) 现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掖上海市政府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业的通知 ( 沪教委学也 2005 页 191 号 ) 同时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茵茵八年一月十日 附件 : 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 试行 ) 第一章摇总摇摇则 第一条摇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 努力进取, 在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根据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掖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 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的通知 ( 财教也 2007 页 91 号 ) 和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 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的实施意见 ( 沪府发也 2007 页 35 号 ) 有关精神, 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摇 本实施细则所称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本市所属根据国家有关规 定批准设立 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 ( 以下简称高校 ) 第三条摇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 ( 含高职 第二学士学位 ) 学 生 ( 以下简称学生 ) 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63

第四条摇 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与上海市按比例分担 第二章摇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摇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5000 元 第六条摇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2. 遵守宪法和法律,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 3. 诚实守信, 道德品质优良 ; 4.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学习成绩有明显进步者 ; 5. 家庭经济困难, 生活俭朴 ; 6. 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 7. 具有自我解困的意识, 愿意通过自己的努力积极解决经济上的困难 第三章摇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七条摇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由市教委会同市财政局于每年 5 月 31 日前报财政部 教育部 第八条摇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在全国资助面平均 3% 的基础上, 根据上海市政府加大对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的规定, 每年增加 2000 人, 即约增加 0. 5% 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比例, 总数约为各高校在校本专科学生总人数的 3. 5% 各高校之间的名额分配根据各高校在校本专科生人数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等因素确定, 适当向办学水平较高以及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倾斜 各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分配原则为 : 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的权重为 60%,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的权重为 30%, 其他权重为 10% ( 含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人数 办学层次 学校投入资助比例 生源结构 特殊学科专业人数等因素 ) 具体名额由市教委会同市财政局确定 第九条摇每年 9 月 1 日前, 市教委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预算 第四章摇 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摇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 坚持公开 公平 公正 择优的原则 第十一条摇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各高校组织实施 各高校要根据本细则的规定, 制定具体评审办法, 并报市教委 市财政局备案 高校在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中, 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二条摇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 ( 含二年级 ) 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但不得再申请国家奖学金或上海市奖学金 第十三条摇每年 9 月 30 日前, 学生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 向学校资助部门提出申请, 并递交 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 64

表 ( 见附表 1) 第十四条摇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评审, 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 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 在校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 每年 10 月 31 日前, 各高校将评审结果 ( 汇总表见附表 2) 报市教委 第五章摇 奖学金发放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摇 高校于每年 11 月 30 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并记 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摇 市财政局按本市有关规定落实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并及时拨付 加强 管理 第十七条摇 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 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 确保 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八条摇 各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对国家励志奖学 金实行分账核算, 专款专用, 不得截留 挤占 挪用, 同时应接受财政 审计 纪检监察 主管单 位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摇 附摇 摇 则 第十九条摇 各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文件, 从事业收入中按规定足额提取一定的经费用 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十条摇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 举办者参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从办 学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民办高校 ( 含独立学院 ), 其招收的符 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 ( 含高职 第二学士学位 ) 学生, 也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 学金 各民办高校的名额分配原则依照公办高校执行, 同时参考各校的办学质量 学费标 准 招生录取分数 就业率 学科专业设置等因素 第二十一条摇 成人高等学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 ( 含高职 ) 学生纳入本细则一并 实施 第二十二条摇 本办法由市教委 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摇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茵茵七年十一月 65

附表 1 : 本人情况 家庭经济情况 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姓摇摇名性别出生年月 民摇摇族 身份证号码 政治面貌 入学时间 联系电话 大学摇摇摇摇摇摇学院摇摇摇摇摇摇系摇摇摇摇摇摇摇班 曾获何种奖励 家庭户口 A 城镇摇摇摇 B 农村家庭人口总数 家庭月总收入人均月收入收入来源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照片 学习成绩 申请理由 摇摇摇摇申请人签名 : 摇摇摇摇摇摇摇摇摇摇摇摇年摇摇月摇摇日 学校审核意见 : 摇摇摇摇 ( 公章 ) 摇摇摇摇摇摇摇摇摇摇摇摇摇摇年摇摇月摇摇日 备注 :(1) 请用黑色钢笔填写 (2) 本表一式二份, 一份存入本人档案, 一份留存学校档案室 附表 2: 年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单汇总表编制单位 :( 公章 ) 序号学号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入学时间家庭住址 66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 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 试行 ) 的通知 ( 沪财教也 2008 页 4 号 ) 各高等学校 :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 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和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 ( 沪府发也 2007 页 35 号 ), 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制定 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 试行 ) 现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掖上海市政府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业的通知 ( 沪教委学也 2005 页 191 号 ) 同时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茵茵八年一月十日 附件 : 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 试行 ) 第一条摇 第一章摇总摇摇则 根据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掖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 管理暂行办法业的通知 ( 财教也 2007 页 92 号 ) 和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 校 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 ( 沪府发 也 2007 页 35 号 ) 有关精神, 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摇 本实施细则所称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本市所属根据国家有关规 定批准设立 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 ( 以下简称高校 ) 第三条摇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 ( 含高职 第二学士学位 ) 在校生中的 67

第二章摇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摇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本市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2500 元, 具体标准和档次由学校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在每生每年 1000 元 -3000 元范围内确定 国家助学金每年按 10 个月发放 第五条摇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2. 遵守宪法和法律,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 3. 诚实守信, 道德品质优良 ; 4. 勤奋学习, 积极上进 ; 5. 家庭经济困难, 生活俭朴 ; 6. 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 7. 具有自我解困的意识, 愿意通过自己的努力积极解决经济上的困难 第三章摇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六条摇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市教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下达本市的总人数, 以及高校数量 类别 办学层次 办学质量 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 具体分配原则如下 : 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的权重为 60%,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的权重为 30%, 其他权重为 10% ( 含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人数 办学层次 学校投入资助比例 生源结构 特殊学科专业人数等因素 ) 具体名额由市教委会同市财政局确定 第七条摇每年 5 月底前, 市教委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本市高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 报财政部 教育部审定 第八条摇每年 9 月 1 日前, 市教委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 第四章摇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摇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 公平 公正的原则 第十条摇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 各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 制定具体评审办法, 并报市教委 市财政局备案 高校在开展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中, 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一条摇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十二条摇每年 9 月 30 日前, 学生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 向学校提出申请, 并递交 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 见附表 ) 在同一学年内, 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 可同时再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或上海市奖学金中的任一项 第十三条摇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 组织评审, 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 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 于每年 11 月 15 日前, 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市教委和市财政局备案 68

第五章摇 助学金发放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摇 各高校应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五条摇 市财政局按本市有关规定落实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并及时拨付 加强管理 第十六条摇 各高校应切实加强管理, 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 确保国家 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七条摇 各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 对国家助学金实 行分账核算, 专款专用, 不得截留 挤占 挪用, 同时应接受财政 审计 纪检监察 主管单位等 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摇 附摇 摇 则 第十八条摇 各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文件, 从事业收入中按规定足额提取一定的经费用 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九条摇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 举办者参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从办 学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民办高校 ( 含独立学院 ), 其招收的符 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 ( 含高职 第二学士学位 ) 学生, 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 金 各民办高校的名额分配原则依照公办高校执行, 同时参考各校的办学质量 学费标准 招生录取分数 就业率 学科专业设置等因素 第二十条摇 成人高等学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 ( 含高职 ) 学生纳入本细则一并 实施 第二十一条摇 本办法由市教委 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摇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茵茵七年十一月 69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 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 试行 ) 的通知 ( 沪财教也 2008 页 5 号 ) 各高等学校 :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 努力进取, 在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和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 ( 沪府发也 2007 页 35 号 ), 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制定 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 试行 ) 现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执行 附件 :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茵茵八年一月十日 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 试行 ) 第一条摇 第一章摇总摇摇则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 努力进取, 在德 智 体 美 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根据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掖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 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的通知 ( 财教也 2007 页 90 号 ) 和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 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 ( 沪府 发也 2007 页 35 号 ) 有关精神, 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摇 本实施细则所称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本市所属根据国家和本市 有关规定批准设立 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 科学校 ( 以下简称高校 ) 第三条摇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 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 ( 含高职 第二 学士学位 ) 学生 ( 以下简称学生 ) 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摇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70 第四条摇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8000 元

第五条摇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2. 遵守宪法和法律,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 3. 诚实守信, 道德品质优良 ; 4.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 社会实践 创新能力 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 第三章摇 名额分配 第六条摇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根据各高校在校本专科生人数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等因素确定, 适当向办学水平较高以及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倾斜 各高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分配原则为 : 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的权重为 60%,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的权重为 30%, 其他权重为 10% ( 含办学层次 学校投入资助比例 生源结构 特殊学科专业人数等因素 ) 具体名额由市教委会同市财政局确定 第七条摇每年 9 月 1 日前, 由市教委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国家奖学金名额 第四章摇评摇摇审第八条摇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 实行等额评审, 坚持公开 公平 公正 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摇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 ( 含二年级 ) 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但不得再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或上海市奖学金 第十条摇各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 制定具体评审办法, 并报市教委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摇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 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 在校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 每年 10 月 31 日前, 高校将评审结果报市教委审核 汇总后, 统一报教育部审批 第五章摇 奖学金发放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摇各高校于每年 11 月 30 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摇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 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 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 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四条摇各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 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 专款专用, 不得截留 挤占 挪用, 同时应接受财政 审计 纪检监察 主管单位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1

第六章摇 附摇 摇 则 第十五条摇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的民办高校 ( 含独立学院 ), 其招收的符合本办 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 ( 含高职 第二学士学位 ) 学生, 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各民办 高校的名额分配原则依照公办高校执行, 同时参考各校的办学质量 学费标准 招生录取分 数 就业率 学科专业设置等因素 第十六条摇 成人高等学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 ( 含高职 ) 学生纳入本细则一并 实施 第十七条摇 本办法由市教委 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摇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茵茵七年十一月 72

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 参考格式 ) 姓摇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 学号 入学时间 本人情况 身份证号码 大学摇摇摇摇摇摇学院摇摇摇摇摇摇系摇摇摇摇摇摇摇班 照片 (2 寸免冠 ) 曾获何种奖励 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 : 摇摇摇摇摇摇摇摇摇摇摇摇年摇摇月摇摇日 学校审核意见 : ( 公章 ) 摇摇摇摇摇摇摇摇摇摇摇摇摇摇年摇摇月摇摇日 73

关于印发 上海市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 试行 ) 的通知 ( 沪财教也 2008 页 7 号 ) 各高等学校 :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学生, 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 努力进取, 在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根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 ( 沪府发也 2007 页 35 号 ), 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制定 上海市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 试行 ) 现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掖上海市政府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业的通知 ( 沪教委学也 2005 页 191 号 ) 同时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茵茵八年一月十日 附件 : 第一条摇 上海市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 试行 ) 第一章摇总摇摇则 为激励本市所有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 努力进取, 在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根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 ( 沪府发也 2007 页 35 号 ) 精神,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摇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本市所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 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 ( 以下简称高校 ) 第三条摇上海市奖学金由上海市政府出资设立, 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 ( 含高职 第二学士学位 ) 学生 ( 以下简称学生 ) 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摇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摇上海市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8000 元 第五条摇上海市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74

2. 遵守宪法和法律,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 3. 诚实守信, 道德品质优良 ; 4.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 社会实践 创新能力 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 第三章摇 名额分配 第六条摇上海市奖学金的名额为每年 1000 名 第七条摇上海市奖学金名额分配根据各高校在校本专科生人数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等因素确定, 适当向办学水平较高以及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倾斜, 同时适当向市属高校倾斜 上海市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分配原则为 : 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的权重为 60%,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的权重为 30%, 其他权重为 10% ( 含办学层次 学校投入资助比例 生源结构 特殊学科专业人数等因素 ) 具体名额由市教委会同市财政局确定 第八条摇每年 9 月 1 日前, 由市教委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将上海市奖学金名额 第四章摇 评审 第九条摇上海市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 实行等额评审, 坚持公开 公平 公正 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摇获得上海市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 ( 含二年级 ) 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 获得上海市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但不得再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一条摇各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 制定具体评审办法, 并报市教委 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摇各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提出本校当年上海市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 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 在校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 每年 10 月 31 日前, 各高校将评审结果上报至市教委 市教委于每年 11 月 15 日前批复并公告 第五章摇 奖学金发放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摇各高校于每年 11 月 30 日前将上海市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颁发上海市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摇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 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 认真做好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 确保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五条摇各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对上海市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 专款专用, 不得截留 挤占 挪用, 同时应接受财政 审计 纪检监察 主管单位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摇附摇摇则 第十六条摇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规范办学的民办高校 ( 含独立学院 ), 其招收的符 75

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 ( 含高职 第二学士学位 ) 学生, 也可以申请上海市奖学金 各民办高校的名额分配原则依照公办高校执行, 同时参考各校的办学质量 学费标准 招生录取分数 就业率 学科专业设置等因素 第十七条摇成人高等学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 ( 含高职 ) 学生纳入本细则一并实施 第十八条摇本办法由市教委 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摇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茵茵七年十一月 76

关于调整本市政府类奖助学金分配和下达办法的通知 ( 沪教委学也 2011 页 78 号 ) 各高等学校 :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和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 ( 沪府发也 2007 页 35 号 ) 文件精神,2008 年, 市财政局 市教委印发了 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 试行 ) 上海市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 试行 ) 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 试行 ) 和 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 试行 ) 等文件 上述文件有效地规范了本市政府类奖助学金的名额分配 预算下达 申请 评审 发放 监督与管理等工作, 为推进本市高校学生资助工作奠定了扎实的制度基础 为使我市各政府类奖助学金工作更为规范和更具操作性, 结合本市近年来工作实际, 经调研并听取各方意见后, 市教委 市财政局决定, 从 2011 年秋季学期起, 对本市国家奖学金 上海市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相关试行细则和办法部分内容作相应调整 现将调整的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 一 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 试行 ) 中的第六条调整为 : 各高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分配原则为 : 以国家下达本市本 专科生奖励名额为基础, 按各校本 专科生人数占全市本 专科生总人数的比例计算确定 ; 在分配名额时, 适当向办学水平较高以及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倾斜 二 上海市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 试行 ) 中的第七条调整为 : 上海市奖学金的名额分配,250 个为部属高校名额,750 个为地方高校名额 ; 部属高校和地方高校中的本 专科生结构, 参照国家奖学金中的本 专科生比例结构确定 ; 学校名额分配根据各校本 专科生人数占全市本 专科生总人数的比例计算确定 ; 在分配名额时, 适当向办学水平较高以及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倾斜 三 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 试行 ) 中的第八条第二款调整为 : 各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分配计算办法如下 : 学校名额 = 按各高校在校生人数分配 ( 名额 1) + 按生源结构分配 ( 名额 2); 名额 1 = 学校在校生人数 / 全市在校生人数 * 中央下达名额 *60% ; 名额 2 = 学校中西部生源人数 / 全市中西部在校生人数 * 中央下达名额 *40% 在计划下达后, 如部分高校名额需作调整, 应向市教委提出, 市教委根据实际情况确认后方可按调整后计划执行 四 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 试行 ) 中的第六条第二款调整为 : 77

国家助学金每学期学校名额 = 按各高校在校生人数分配 ( 名额 1) + 按生源结构分配 ( 名额 2); 名额 1 = 学校在校生人数 / 全市在校生人数 * 中央下达名额 *60% ; 名额 2 = 学校中西部生源人数 / 全市中西部在校生人数 * 中央下达名额 *40% ; 学期结束后, 学校应将本学期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和使用情况报市教委和市财政局, 市教委和市财政局根据下一学期中央下达本市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情况, 按规定统筹安排各学校的资助名额和资金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茵一一年七月五日 78

关于调整 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部分条款内容的通知 ( 沪财教也 2011 页 96 号 ) 市属各高等学校 : 根据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追加 2010 年秋季学期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预算的通知 ( 财政也 2010 页 323 号 ) 要求, 经研究决定, 从 2011 年秋季学期起, 调整 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 沪财教也 2008 页 4 号 ) 第四条款的内容, 具体调整为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本市普通高等学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由原每生每年 2,500 元调整到 3,000 元 具体资助标准和档次由学校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 在原每生每年 1,000-3,000 元范围内确定调整为在每生每年 1,500-3,500 元范围内分 2-3 档确定 国家助学金每年按 10 个月发放冶 特此通知 79

五 国家助学贷款 ( 一 ) 国务院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 国办发也 2004 页 51 号 )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部委 各直属机构 : 教育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 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 已 经国务院同意, 先转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茵茵四年六月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 (2004 年 6 月 8 号 )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 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 加大对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 这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受到广大经济困难学生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普遍欢迎 但由于多种原因, 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还没有达到预定目标, 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需要切实加以改进和完善 推进并加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应坚持 方便贷款 防范风险冶的原则, 进一步理顺国家 高校 学生 银行之间的经济关系, 健全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体制, 改革贷款审批和发放办法, 强化普通高校和银行的管理职责, 完善还贷约束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 确保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 健康发展, 基本满足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的需要, 最大限度地降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 现就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 一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 ( 一 ) 改革财政贴息方式 改变目前在整个贷款合同期间, 对学生贷款利息给予 50% 财 80

政补贴的做法, 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 毕业后全部自付的办法, 借款学生毕业后开始计付利息 ( 二 ) 延长还贷年限 改变目前自学生毕业之日起即开始偿还贷款本金 4 年内还清的做法, 实行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 在 1 至 2 年后开始还贷 6 年内还清的做法 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时, 应当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 还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若借款学生继续攻读学位, 借款学生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 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学生实施贴息 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 1 年内, 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 经办银行应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 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还贷 提前还贷的, 经办银行要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 不得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 三 ) 对毕业后自愿到国家需要的艰苦地区 艰苦行业工作, 服务期达到一定年限的借款学生, 经批准可以奖学金方式代偿其贷款本息 具体办法将结合学生就业政策另行制定 二 进一步改革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机制 ( 一 ) 改革经办银行确定办法 改变目前由国家指定商业银行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做法, 实行由政府按隶属关系委托全国和省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参与竞标的银行必须是经银监会批准 有条件经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银行 经办银行一经确定, 由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与银行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贷款合作协议 中标银行要按照协议约定提供贷款服务并及时足额地发放国家助学贷款 ; 要简化贷款程序, 制定统一的贷款合同文本, 规范办理贷款的周期 ; 及时向普通高校提供学生还款情况 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要按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贴息和风险补偿资金, 配合银行做好催收还款工作, 努力降低金融风险 ( 二 ) 对普通高校实行借款总额包干办法 普通高校每年的借款总额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 含高职学生 ) 研究生以及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总数 20% 的比例 每人每年 6000 元的标准计算确定 每所普通高校的具体借款额度按隶属关系, 由全国和省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根据各校的贫困生实际情况和借款学生还款违约等情况分别确定下达 ( 三 ) 明确普通高校 银行和学生在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工作中的责任 普通高校在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下达的借款额度内, 负责组织本校经济困难学生的贷款申请, 并向经办银行提出本校借款学生名单和学生申请贷款的有关材料, 对申请借款学生的资格及申请材料的完整性 真实性进行审查, 监督学生按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经办银行在审批贷款时, 要按照中标协议的约定满足普通高校借款人数和额度需求, 并在中标协议规定的工作日内, 批准贷款并与学生签订贷款合同, 向学生发放贷款 借款学生要如实填写公民身份号码, 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和完整 ; 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 ; 认真履行与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 直接向银行还款, 承担偿还贷款的全部责任 三 建立和完善贷款偿还的风险防范与补偿机制 ( 一 ) 建立学生还款约束机制 国家金融管理等有关部门 经办银行 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及各高等学校, 要各负其责, 共同建立还款约束机制 国家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快全国 81

个人资信征询系统建设, 健全银行风险防范机制 经办银行要建立有效的还贷监测系统, 并做好相关工作 要对借款学生积极开展还贷宣传工作, 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式 ; 要及时为贷款学生办理还贷确认手续 ; 加强日常还贷催收工作并做好催收记录 ; 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 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 经办银行应对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 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 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 ; 按期将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借款学生姓名及公民身份号码 毕业学校 违约行为等按隶属关系提供给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 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要以已建立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为依托, 进一步完善对借款学生的信息管理, 对借款学生的基本信息 贷款和还款情况等及时进行记录, 加强对借款学生的贷后跟踪管理, 接受经办银行对借款学生有关信息的查询 ; 并将经办银行提供的违约借款学生名单在新闻媒体及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公布 各普通高校要建立本校借款学生的信息查询管理系统, 强化对学生的贷后管理, 按隶属关系及时向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信息 公安部门要积极做好为普通高校学生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工作, 配合银行做好对违约学生的身份核查工作 ( 二 ) 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考虑到国家助学贷款特点和我国的具体国情, 为鼓励银行积极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 按照 风险分担冶原则, 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按隶属关系, 由财政和普通高校按贷款当年发生额的一定比例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给予经办银行适当补偿, 具体比例在招投标时确定 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财政和普通高校各承担 50% ; 每所普通高校承担的部分与该校毕业学生的还款情况挂钩 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各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负责管理 财政部门每年将应承担的资金及时足额安排预算 ; 各普通高校承担的资金, 按照普通高校隶属关系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 在每年向普通高校返还按 收支两条线冶管理的学费收入时, 由财政部门直接拨给教育主管部门 各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在确认经办银行年度贷款实际发放额后, 将风险补偿资金统一支付给经办银行 具体实施办法, 由财政部 教育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另行制订 四 切实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领导 管理与监督 ( 一 ) 加强统筹和协调 成立由教育部 财政部 公安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等部门参加的部际协调小组, 及时研究解决国家助学贷款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也应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 加强对本地区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统筹与协调 各级教育 财政 金融等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 提高认识, 严格执行有关政策, 认真履行职责, 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 二 ) 严肃国家助学贷款政策 今后, 凡超出本意见所确定的原则调整国家助学贷款政策, 均由教育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等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 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下发执行 其他任何部门均不得擅自出台或修改相关政策 82

( 三 ) 健全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 进一步强化并改进管理 教育部要进一步加强全国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的建设, 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 检查 督促其充分履行职能 全国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要监督指导各省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的工作, 具体组织部署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实施工作 ; 负责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与经办银行签订贷款合作协议, 严格按协议约定做好各项管理工作 ; 统一管理中央财政安排的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和按本意见建立的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 建立完善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和统计监测体系 ; 定期在新闻媒体上对银行提供的违约借款者进行公布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推进所属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责任, 要加强省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的建设, 调剂配备相应工作人员, 保证必需的工作经费 省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负责本地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具体组织 实施与日常管理工作 具体职能由各地参照全国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职能确定 各普通高校要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工作 必须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 由学校的一位校级领导直接负责, 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研究生在校生规模 1:2500 的比例, 在现有编制内调剂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各普通高校要制定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职责细则, 按隶属关系报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备案 要培养学生诚信意识, 建立学生信用档案, 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 督促借款学生及时归还借款本息, 努力降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 借款学生毕业时, 学校有关部门应在组织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后, 方可为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手续, 并将其贷款情况载入学生个人档案 ; 积极主动地配合经办银行催收贷款, 负责在 1 年内向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 ; 学生没有就业的, 提供其家庭的有效联系地址 五 其他有关规定 ( 一 )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认真做好所属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同时, 积极推进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 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研究制定 ( 二 ) 本意见所指的借款学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 ( 含高职学生 ) 研究生 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 三 ) 本意见于 2004 年秋季开学后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全面实施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 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 四 ) 此前已签订贷款合同学生的贷款发放 贴息 还款等办法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 五 ) 此前下发的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继续执行 与本意见不一致的, 以本意见为准 83

( 二 ) 中央部委文件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切实配合经办银行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 ( 教财厅也 2002 页 2 号 ) 摇摇全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后,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都积极采取措施, 认真落实李岚清副总理 2002 年 2 月 6 日关于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批示和 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切实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银发也 2002 页 38 号 ) 精神 从各地和各高等学校 4 月报送的执行情况看, 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总体有了较大的进展, 四定冶 三考核冶工作得到了初步落实 但是各地进展不平衡, 总体状况离预期的目标及国务院领导同志和广大困难学生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 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广泛 健康 持续地开展, 现就高等学校切实配合经办银行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问题重申如下 : 一 要从落实 三个代表冶重要思想的高度, 充分认识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开展国家助学贷款, 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 确保我国高等教育持续 健康发展的一项重大措施, 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 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助学方式的一种新探索, 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各高等学校领导要认真学习和领会李岚清副总理重要批示, 学习国务院办公厅 有关部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文件, 从教育事业改革 发展 稳定的大局出发, 从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高度着眼, 充分认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意义, 切实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 积极主动, 扎实工作, 促进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落实 1. 加强与经办银行协作, 主动配合经办银行开展工作 当前, 各高等学校要特别注意落实好国家助学贷款的 四定冶 三考核冶工作, 确保这些工作全面到位 各高等学校要认真指导并协助学生办理贷款的有关手续, 建立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档案, 主动向经办银行介绍经济困难学生情况, 配合银行开展相关工作 各高等学校还要协助经办银行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管理, 主动协助经办银行建立贷款学生的毕业去向和其他有关信息系统, 将学生的贷款情况纳入其个人档案 2. 加强领导, 层层把关, 确保国家助学贷款真正用于经济困难学生 全面落实国家助学贷款制度, 是今年教育战线的一项重要工作, 是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工作作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各高等学校须有主要领导负责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并要注意挑选有责任心 热心为学生服务 有爱心的同志具体负责实施做好本校的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工作 指定或抽调专人, 设立相应机构, 负责本校学生申请助学贷款的有关工作 特别是要做好申请贷款学生的审核把关工作, 做到既要保证所有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能及时得到 84

贷款, 又不能使不符合条件的人拿到贷款, 确保国家助学贷款真正用于经济困难学生 3. 利用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查询系统, 建立高等学校学生信用征询系统 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开发工作已经启动, 将于 2002 年 9 月在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查询系统中开通学生个人贷款 还款信息网络查询 各高等学校要落实专人, 待收到 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数据库冶软件后, 完成相关工作 我部将在公安部门为高等学校学生更换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 对个人信息查询系统进行扩充和功能升级 各高等学校要在经办银行的配合下, 及时补充还贷信息, 并定期更新 4. 落实定期统计报告制度, 建立责任检查制度 各高等学校要进一步统一思想, 明确责任, 积极主动, 扎扎实实地工作, 坚决把国家助学贷款这一利国利民的好事办好, 实事办实 要建立定期统计报告制度, 及时向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情况 ; 建立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责任检查制度, 定期检查工作落实情况, 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使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规范化 制度化 5. 加强舆论宣传工作, 注意政策导向 各高等学校要充分利用校内和社会传媒, 广泛深入地宣传国家助学贷款制度, 介绍推广好的典型和经验, 批评纠正错误的观念和行为 各高等学校在印发 招生简章 时, 必须刊登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内容 要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 使每一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明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意义 政策措施 办理程序, 为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氛围, 引导经济困难学生转变观念,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 单位 ) 教育司 ( 局 ) 接到本通知后, 要及时向所属高等学校传达落实 对因工作不到位而影响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落实的, 将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教育部办公厅 85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积极配合经办银行大力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 ( 教财厅也 2002 页 4 号 ) 摇摇为落实 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切实推进国家助学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 银发也 2002 页 38 号 ) 要求, 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的 四定冶 三考核冶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 教育部于 2002 年 8 月 20 日联合下发了 关于下达 2002 年度国家助学贷款指导性贷款计划的通知 ( 银发也 2002 页 253 号 ) 国家助学贷款指导性贷款计划的实施对新学年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将产生重大的推动作用,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 积极配合经办银行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 加强领导, 责任到位各高等学校要从实践 三个代表冶重要思想和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高度, 从教育事业改革 发展 稳定的大局出发, 充分认识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意义, 切实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各高等学校及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指定专门机构, 挑选有责任心 有爱心的同志具体负责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如因学校的工作不到位而影响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进展和指导性计划的落实, 我部将追究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 抓紧落实 定银行冶工作新学年开学之际, 开办新一轮的国家助学贷款迫在眉睫, 而目前全国具备开办国家助学贷款资格的 1307 所高校中, 仍有 529 所学校 定银行冶工作尚未落实 为此,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大力督促有关高等学校积极与经办银行联系, 在新学年尽快落实银校合作协议的签订工作, 并及时向我部报告此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三 主动配合经办银行开展工作新学期开学之际, 各高等学校要向学生大力宣传国家助学贷款制度以及有关规定, 积极动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 要认真指导并协助学生办理有关贷款手续, 做好申请贷款学生的审核把关工作 ; 要将学生的贷款情况纳入个人档案, 主动向经办银行介绍经济困难学生情况, 协助经办银行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 积极配合经办银行开展工作 ; 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 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 四 定期报告, 及时反映, 不断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各高等学校要进一步统一思想, 明确责任, 积极主动, 把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扎扎实实地开展下去 各高等学校要定期向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 审批及发放情况 ; 及时反映 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 完善监督检查机制, 定期检查工作落实情况, 不断推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开展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 单位 ) 教育司 ( 局 ) 接到本通知后, 要及时向所属高等学校传达落实 对于落实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要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 教育部反映 二茵茵二年九月四日 86

教育部关于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的通知 ( 教财也 2002 页 9 号 ) 摇摇 2001 年底, 全国高等教育学历查询系统在我部所属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 ( 以下简称中心 ) 的中国大学生网上成功开通, 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中央领导给予了充分肯定 根据国家科教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精神, 我部决定从 2002 年起, 利用高等教育学历查询系统, 采集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数据, 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 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是在高等学校学籍学历计算机辅助管理系统的基础上, 建设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数据库 利用高等教育学历查询系统的网络平台发布信息, 接受有关方面对贷款学生个人信息的查询 二 各高等学校每年要将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数据采集后报我部 我部委托中心负责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建设的实施 三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认真贯彻 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切实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银发也 2002 页 38 号 ) 精神, 高度重视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的建设 各高等学校要确定一名校领导负责国家助学贷款个人信息采集工作, 明确国家助学贷款个人信息采集工作的责任部门 各级助学贷款管理部门 学籍学历管理部门和毕业生就业部门要通力协作, 确保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数据库的建设按时 高质量完成 四 今年国家助学贷款个人信息数据采集范围为 2001 届及 2002 届毕业生,2002 年 9 月建成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 为确保系统按时建成, 各高等学校应统一使用中心提供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采集软件, 严格按照数据标准采集, 于 7 月 20 日以前以光盘形式寄至中心 ( 邮政编码 :100081, 通信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9 号理工科技大厦 306 室, 联系电话 :010-68914155 68914154 68914160( 传真 ), 电子信箱 :zxzx@ moe. edu. cn) 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数据库结构一 基本情况信息内容 : 1 学校代码摇摇摇摇摇摇摇摇摇摇摇摇摇摇摇 2 学校名称 3 学号 4 姓名 5 性别 6 民族 7 学院 8 系所 9 专业 10 身份证号码 11 家庭住址 12 邮编 87

13 联系人姓名 14 联系人电话 15 联系人单位及住址 16 父亲姓名 17 父亲工作单位 18 父亲联系电话 19 母亲姓名 20 母亲工作单位 21 母亲联系电话 22 备注 ** 以上内容在学籍数据库中已经具备 二 贷款信息 : 23 累计贷款合计金额 24 还贷总期限 ( 年月至年月 ) 25 累计拖欠应还本息金额 26 累计拖欠应还本息截止时间 27 首次毕业去向 28 有效联系方式 29 当前工作单位 30 当前工作单位地址 31 当前工作单位邮编 32 当前工作单位电话 33 经办银行全称 (1) 34 贷款合同 (1) 批准日期 35 贷款合同号 (1) 36 贷款合同金额 (1) 37 合同 (1) 还贷期限 ( 年月至年月 ) 38 合同 (1) 展期理由 39 合同 (1) 展期时间 ( 年月至年月 ) 40 合同 (1) 贷款方式 41 合同 (1) 还款方式 42 合同 (1) 拖欠应还本息金额 43 备注 (1)( 记录拖欠名称及次数的详细情况 ) 44 经办银行全称 (2) 45 贷款合同 (2) 批准日期 46 贷款合同号 (2) 47 贷款合同金额 (2) 48 合同 (2) 还贷期限 ( 年月至年月 ) 49 合同 (2) 展期理由 50 合同 (2) 展期时间 ( 年月至年月 ) 51 合同 (2) 贷款方式 52 合同 (2) 还款方式 53 合同 (2) 拖欠应还本息金额 54 备注 (2)( 记录拖欠名称及次数的详细情况 ) 55 经办银行全称 (3) 56 贷款合同 (3) 批准日期 57 贷款合同号 (3) 58 贷款合同金额 (3) 59 合同 (3) 还贷期限 ( 年月至年月 ) 60 合同 (3) 展期理由 61 合同 (3) 展期时间 ( 年月至年月 ) 62 合同 (3) 贷款方式 63 合同 (3) 还款方式 64 合同 (3) 拖欠应还本息金额 65 备注 (3)( 记录拖欠名称及次数的详细情况 ) 88

教育部关于转发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的通知 ( 教财也 2004 页 14 号 )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教育厅 ( 教委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有关部门 ( 单位 ) 教育司 ( 局 ), 部属各高等学校 : 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 国办发也 2004 页 51 号 ) 转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 一 国家助学贷款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国家利用金融手段资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的重大措施, 党中央 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 近日, 胡锦涛同志就进一步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做了重要批示, 要求有关方面要把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作为一项关系到数以百万计的贫困家庭学生完成学业问题的重大工作来抓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 各普通高校必须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 从实践 三个代表冶重要思想, 立党为公, 执政为民的高度, 从事关高校和社会稳定 事关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大局的高度, 进一步统一思想, 提高认识, 把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作为当前高等教育战线的一项重大工作, 认真抓实抓好, 务求实效 二 这次经国务院批转的教育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 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 ( 以下简称 若干意见 ) 是根据中央领导同志的要求, 在认真调查研究, 总结过去几年工作经验 教训的基础上研究提出的 若干意见 以 方便贷款, 防范风险冶为原则, 进一步加强了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领导 管理与监督, 进一步理顺了国家 高校 学生 银行之间的经济关系, 进一步强化了高校和银行的管理责任 若干意见 是今后一段时期指导国家助学贷款持续 健康发展的重要文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 各普通高校要认真按照 若干意见 的要求, 切实加强对本地区 本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领导 ; 切实转变工作作风 ; 迅速落实管理机构, 在现有编制内调剂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挑选一批责任心强 工作细致的同志专职从事管理工作 ; 加强制度建设 ; 以认真负责的态度, 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切实担负起 若干意见 所赋予的各项管理责任 三 各普通高校必须采取多种方式, 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 加强相关信息系统化建设, 积极 主动地配合经办银行加强贷后管理工作, 努力降低本校毕业借款学生的贷款违约率, 降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 ; 加强与经办银行的其他金融业务合作, 密切银校合作关系 四 目前, 我部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招投标 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和财政贴息管理等具体实施办法, 将于近日正式印发 今年秋季开学后, 我部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各地区 各普通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进展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 各地区 各普通高校在工作中有何问题, 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教摇育摇部二茵茵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89

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印发 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等有关文件的通知 ( 教财也 2004 页 15 号 ) 摇摇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 国办发也 2004 页 51 号 ) 精神, 教育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共同研究制定了 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 国家助学贷款招投标办法 及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招标文本 现予印发, 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摇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 国办发也 2004 页 51 号 ) 规定, 为加强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管理, 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摇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是根据 风险分担冶的原则, 按当年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对经办银行给予补偿 具体比例按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贷款合作协议执行 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签订合作协议的中标银行 第三条摇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按照行政隶属关系, 由财政和高校各承担 50%, 由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负责管理, 专款专用 中央部委所属院校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全国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管理, 地方院校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所在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的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管理 第四条摇财政部门应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由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根据贷款发生额及风险补偿比例提出经费需求预算, 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 编入年度部门预算, 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条摇各普通高校应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由财政部门在每年向普通高校返还按 收支两条线冶管理的学费收入时, 直接拨给同级教育主管部门 第六条摇当年尚未有毕业学生进入还款期的高校所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按以下公式计算 : 所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 当年实际贷款额伊风险补偿比例伊 50% 第七条摇已有毕业学生进入还款期的高校, 其所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与上一学年 90

度本校学生的金额违约率挂钩, 由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负责考核确定 第八条摇金额违约率是指连续超过 90 天未履行合同的贷款本息金额占进入还款期的贷款本息金额的比率 第九条摇经办银行于每年 9 月底前, 将上一学年度 ( 上年 9 月 1 日当年 8 月 31 日 ) 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和违约率按高校进行统计汇总, 经高校确认后, 提供给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 第十条摇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根据银行提供的贷款实际发放额和违约率, 采用加权平均方式, 计算确定各高校本年度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摇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应于 10 月底前将高校所应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数额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作为财政部门扣拨经费的依据 第十二条摇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应将各校所应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具体数额书面通知高校, 高校据此在有关会计科目中列支 第十三条摇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根据银行实际发放贷款额, 按照协议比例, 确定实际应支付给银行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并按协议规定, 在每年 12 月底前将补偿资金及时 足额拨付给经办银行 第十四条摇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每年应将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管理 使用情况编制决算报告, 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 财政部门审批后, 抄报人民银行 ( 分行或中心支行 ) 银监会 ( 局 ), 并向高校通报 第十五条摇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对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要接受教育主管部门 财政部门的监督, 并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十六条摇本办法由教育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四部门以联合发文形式负责解释 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摇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 国办发也 2004 页 51 号 ) 规定, 为做好财政贴息管理,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摇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 100% 由财政补贴, 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办法 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 1 日 ( 含 1 日 ); 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 肄业 休学 退学 被取消学籍时, 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 1 日起自付利息 第三条摇国家助学贷款所需贴息经费, 由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根据需贴息的贷款规模提出经费需求预算, 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 编入年度部门预算, 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条摇贴息的具体做法是 : 经办银行于每个季度结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 将本行对在校学生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 贷款额 利率 利息等情况按高校进行统计汇 91

总, 经高校确认后, 按高校行政隶属关系, 提供给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 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应在收到经办银行提供的贴息申请材料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 及时向经办银行支付贴息经费 第五条摇借款学生毕业后的利息支付方式, 由学生与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协商确定 第六条摇本办法自 2004 年 9 月 1 日开始执行 此前签订合同的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 继续按原办法执行 第七条摇各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根据本通知精神, 研究制定所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八条摇本办法由教育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四部门以联合发文形式负责解释 国家助学贷款招投标办法 第一章摇总摇摇则第一条摇为规范国家助学贷款招标 投标行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 国办发也 2004 页 51 号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摇本办法适用于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的招投标活动 第二章摇 招标人与投标人 第三条摇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 是指全国或省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 第四条摇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 是指收到由招标人发出的投标邀请的银行 投标人应经 银监会批准 有经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资格 第三章摇 招投标管理与实施 第五条摇教育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负责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招投标的管理与监督 ;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财政部门 人民银行省会中心支行和银监局负责本地区所属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招投标的管理与监督, 并接受中央有关部门的指导 第六条摇全国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负责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招投标具体实施工作, 招投标名称为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招标冶 ; 各省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负责本地区所属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招投标具体实施工作, 招投标名称为 某省 ( 市 区 ) 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招标冶 全国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应对省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的招投标工作给予指导 第七条摇招投标采用国内邀请招标方式, 即招标人向投标人发送投标邀请进行招投标活动 92

第八条摇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 一 ) 投标邀请书 ( 二 ) 投标人须知 ( 三 ) 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条款 ( 四 ) 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 ( 格式 ) ( 五 ) 附件 :(1) 招标需求一览表 (2) 投标书 ( 格式 )(3) 投标一览表 ( 格式 )(4) 借款合同文本 ( 基本格式和主要内容要求 )(5) 法人授权书格式第九条摇招标人必须按照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招标文本的要求编写招标文件, 向潜在的投标人发送招标文件 向所有潜在投标人发送招标文件工作应在同一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条摇投标与开标 ( 一 ) 投标期限自招标文件发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截止 ( 二 )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 三 ) 投标人应在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前, 将密封的投标文件递交招标人指定的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 应签收保存, 不得开启 招标人拒收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标文件 ( 四 ) 允许投标人在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前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 修改或撤回 补充 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五 ) 按照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 地点进行公开开标 招标人唱出投标人在投标书中报出的风险补偿金比例等内容 招标人 评标委员会和投标人的代表出席开标仪式 第十一条摇评标 ( 一 )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及其教育主管部门 财政部门 金融管理部门和学校代表共同组成, 负责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成员至少达到七人, 人数应为奇数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保密 ( 二 ) 评标工作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 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评审工作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 可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或说明 澄清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对未改变投标文件实质内容, 并且澄清后满足要求的按有效投标接受 ( 三 ) 评审工作分初审和终审两步进行 初审是对投标文件的完整性和实质响应性的审查 未在投标书中明确报出风险补偿金比例的 ; 未根据招标需求一览表的要求, 按投标一览表格式明确和完整响应贷款需求的 ; 投标人对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条款提出重大偏离的 ; 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签字人无法人代表有效授权书的应视非实质性响应予以废标 终审是对初审合格的投标进打分评比, 以确定中标人 打分评比采用综合打分方式, 即根据招标文件规定, 按投标人所报的风险补偿金比例和其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能力分别计算出风险补偿金比例评估分和资格能力评估分, 再以两部分的权重加权计算出综合评估分 综合评估分最高者为中标人 第十二条摇中标通知与合作协议 93

评标结束后, 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其他未中标人 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 与招标人签订合作协议 第四章摇附摇摇则第十三条摇在招投标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违规 : 一 相互串通投标的 ; 二 中标后不按规定签订合作协议的 ; 三 其他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和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四条摇本办法由教育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四部门以联合发文形式负责解释, 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94

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 ( 银发也 2004 页 13 号 )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 营业管理部 ;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教育厅 ( 局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银监局 ; 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 教育部各直属高等院校 : 国家助学贷款自 1999 年开办以来, 在各部门大力推动下, 业务迅速发展, 对贯彻实施国家 科教兴国冶战略, 加速人才培养, 促进教育事业发展, 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了加强风险防范, 进一步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 各部门要从实践 三个代表冶重要思想的战略高度, 充分认识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性, 着眼于人才培养的大局, 齐心协力, 把国家助学贷款这件事办好 国家助学贷款业务不能擅自停办 对辖区内已经被停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高校,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 ( 营业管理部 ) 要组织有关部门, 加强沟通协调, 采取积极妥善措施尽快恢复 商业银行对已经受理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 要加快审批进度, 保证符合条件的贷款及时到位 二 发挥高校在国家助学贷款业务中的积极作用 各高校要确定专门机构, 具体负责本校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受理和贷前审查, 积极协助经办银行做好贷后跟踪催收等工作 经办银行对各高校专门机构审查合格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有关约定及时审批并发放贷款 各高校设立的国家助学贷款专门机构, 要把培育学生诚信意识, 建立学生信用档案作为一项重要工作, 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 教育 监督和督促借款学生及时归还借款本息, 坚决打击制止各种恶意逃废债行为 三 努力防范国家助学贷款信贷风险 从 2004 年 2 月起, 各经办银行暂停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达 2003 年度国家助学贷款指导性贷款计划的通知 ( 银发也 2003 页 153 号 ) 第二条规定 对新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 要根据各高校借款毕业生还款违约率和违约人数, 与高校协商制定切实有效措施, 防范信贷风险,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防范和补偿机制, 促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良性发展 四 人民银行各分行 营业管理部, 各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 教育厅 ( 局 ) 及经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各商业银行, 要进一步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的政策宣传 解释和管理工作, 切实履行相应职责 根据本通知要求和各地实际情况, 人民银行各分行 营业管理部要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各相关单位, 抓紧协商制定各机构国家助学贷款具体实施办法, 并协调督促相关机构认真贯彻落实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 营业管理部将本通知迅速转发至辖区内相关金融机构 对执行本通知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 各单位要及时上报 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茵茵四年一月十九日 95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认真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保证高校贫困新生顺利入学的通知 ( 银发也 2004 页 191 号 )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 营业管理部 各省会 ( 首府 ) 城市中心支行, 银监会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监管局, 各国有独自商业银行, 股份制商业银行 : 秋季开学在即, 保证高校贫困新生顺利入学, 事关广大学生和家长的切身利益, 事关国家人才培养和社会稳定的大局 党中央 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 为了认真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 国办发也 2004 页 51 号 ), 进一步做好助学贷款工作, 解决高校贫困新生 2004 年秋季入学的资金困难,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 高度同意思想认识, 抓紧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人民银行各分行 营业管理部 各省会 ( 首府 ) 城市中心支行 各省级银监局和各商业银行要充分认识保证高校贫困新生顺利入学的重要意义, 站在实践 三个代表冶重要思想的政治高度, 把认真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 保证高校贫困新生顺利入学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 人民银行各分行 营业管理部 各省级银监局要精心谋划, 积极采取多种有效方式, 加大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的宣传解释力度, 会同各省级教育 财政部门, 全力配合各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 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 抓紧开展辖区内各地方院校的国家助学贷款招投标工作, 尽快落实中标银行 各商业银行总行要科学测算国家助学贷款风险, 鼓励和支持各省级分行积极参加所在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 的国家助学贷款招投标工作 二 明确管理职责, 保证符合条件的国家助学贷款及时发放人民银行各分行 营业管理部 各省会 ( 首府 ) 城市中心支行和各省级银监局要依法履行职责, 积极协调 督促相关商业银行按照政策规定提高审贷效率, 及时发放国家助学贷款 中标的商业银行, 要制定周密的工作计划和管理措施, 严格按照中标协议约定的贷款需求额度, 保证高校贫困新生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及时发放到位 没有中标的银行, 要尽职尽责, 保证已经承诺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继续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发放 各商业银行对发放国家助学贷款不得设置任何规模和资金限制 各地银监局要联合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加强对辖区内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监督检查, 对于未按国家政策规定及时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商业银行, 要依法严格查处 三 积极为高校贫困新生提供生源地小额贷款支持鼓励农村信用社 城市商业银行和其他中小金融机构探索采取多种有效方式, 积极为高校贫困新生顺利入学所需路费和食宿等费用提供生源地小额贷款支持, 并做好统计监测工作 已经开办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的省市, 要认真总结经验, 完善管理办法, 为高校贫困新生顺利入学积极提供生源地助学贷款支持, 有效扩大生源地助学贷款的覆盖面, 提高政策实 96

施效果 尚未开办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的省市, 要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和高校贫困新生的贷款需求特点, 尽快研究制定适合当地实际的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积极推广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 积极研究通过加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形式, 鼓励各省市政府出台优惠措施, 支持金融机构扩大生源地贷款 四 坚持 方便贷款 防范风险冶原则, 努力做好相关金融服务工作人民银行各分行 营业管理部 各省会 ( 首府 ) 城市中心支行和当地银监局要密切合作, 加强与教育部门和高校的沟通联系, 及时了解把握辖区内高校贫困新生的基本情况, 为各金融机构发放助学贷款提供政策指导 同时, 要会同教育主管部门, 有效拓宽社会捐资助学渠道, 对于各种形式的捐赠助学资金, 协调和支持各金融机构积极做好配套金融服务工作 金融机构在积极发放各项助学贷款的同时, 要注重加强助学贷款的贷前审查和贷后跟踪催收工作, 有效防范贷款风险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 营业管理部 各省会 ( 首府 ) 城市中心支行迅速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各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 二茵茵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97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采取措施, 进一步推动以国家助学贷款为重点的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 ( 教财厅也 2005 页 5 号 ) 海南省 天津市 黑龙江省 内蒙古自治区 青海省 甘肃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 ( 教委 ): 在党中央 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和亲自推动下, 自去年以来, 经过各地 各高校的共同努力, 以国家助学贷款为重点的各项资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也有了突破性进展 当前在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中, 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 是有少数地方按新机制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进展缓慢 如海南省 天津市 黑龙江省 内蒙古自治区 青海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甘肃省等地对按新机制 新政策推动国家助学贷款的工作, 认识不到位, 措施不得力 到今年 7 月底, 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人数和发放金额还很少, 所属的绝大多数高校都没有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承办银行 针对上述情况, 教育部 财政部经过反复研究, 决定在两部的职权范围内采取措施, 进一步推动以国家助学贷款为重点的资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政策的贯彻落实 一 对上述八个省 自治区 直辖市, 先予以通报批评, 并向媒体披露 二 从现在起, 上述八个省 自治区 直辖市必须在一个月内, 进一步采取措施 尽快落实相关工作 到 10 月上旬, 对其中经检查仍不落实 高校学生或家长反映强烈的地方, 将进一步采取如下措施 : 1. 明年一律调减这些地方和有关高校的大专 ( 高职 ) 生 本科生和研究生招生计划 2. 暂停这些地方和有关高校的硕士 博士点的审批 ; 今年已经审批通过的硕 博士点, 亦暂缓执行, 不公布, 不下达 ; 暂停对新设置高校 高校升格 高校更名的审批工作 3. 在中央部委属高校中, 凡未落实资助政策 学生或家长反映较多的, 是 985 工程冶学校的一律暂时停拨有关经费 ; 不是 985 工程冶学校的, 一律暂停安排修购专项经费 4. 暂停同这些地方的高校共建工作, 也不安排高校的共建经费 减少中央对这些地方的教育专项的转移支付资金 同时, 对财政困难 且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开展得好的省份, 采取 以奖代补冶的方式给予奖励支持 三 教育部 财政部将在新学期开学以后派出督查组, 重点加大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进展缓慢地区的检查督办力度 届时, 对一些仍不落实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及其他相关资助政策的高校, 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二茵茵五年九月一日 98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 ( 教财厅函也 2005 页 10 号 )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教育厅 ( 教委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有关部门 ( 单位 ) 教育司 ( 局 ), 部属各高等学校 : 根据 教育部关于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的通知 ( 教财 9 号 ) 精神, 在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的支持与配合下, 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 ( 以下简称全国高校就业指导中心 ) 已建立了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库, 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开通了网上查询 为进一步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建设工作, 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 一 要高度重视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建设工作在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情况下, 率先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 一方面是防范国家助学贷款风险的需要, 另一方面也是配合我国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的整体需要, 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工作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 本着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广泛 健康 持续发展负责的态度, 切实抓好此项工作 二 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采集工作为提高工作效率, 减轻各高校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层层上报信息数据的工作量, 拟对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采集系统进行升级 改造, 实现由各高校直接网上填报 全国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将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开通国家助学贷款信息采集网上办公系统, 各高校凭全国高校就业指导中心提供的学信政务卡进入该系统, 直接核对和报送数据 办公系统会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数据校验, 对规定内容不完整的数据将在高校数据上传后即时退回, 高校可及时了解数据中存在的问题, 然后补充修改后再次上传报送, 直至全部合格通过 全国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将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公布有关新的采集工作软件, 届时请各高校凭全国高校就业指导中心提供的密码进入下载使用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 由各地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指定专人负责督办本地区所属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采集工作 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部门 学籍学历管理部门和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要通力协作, 确保信息采集工作按时 高质量完成 有关部门 ( 单位 ) 所属高校信息采集工作将由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负责督办 三 认真做好 2005 年毕业生信息采集和 2004 年以前年度部分毕业生的信息补报工作自 2002 年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以来, 大多数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能够重视此项工作, 认真采集和及时报送信息 但有的地方不够重视, 影响了全国信息 99

系统的建设工作, 如山西 福建 四川省未报送 2003 年的信息 ; 上海 湖南 山西 辽宁 浙江 贵州省 直辖市未报送 2004 年的信息 有的省份虽报送了信息, 但存在缺报学校和所报信息不够完整的情况 因此, 请各高校对 2004 年及以前年份毕业的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的情况进行一次清理, 必须将所有已毕业的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个人信息全部采集进来, 并按新的报送方式向全国高校就业指导中心进行补报 自 2005 年起, 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采集和报送工作, 全部按新的报送方式进行 为确保按新的报送方式采集信息工作的顺利开展, 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与全国高校就业指导中心拟于 4 月份联合举办信息采集工作培训班, 对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有关部门直属高校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 具体事宜将由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另行通知 二茵茵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100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加快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 银发也 2005 页 47 号 )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 营业管理部 各省会 ( 首府 ) 城市中心支行, 各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 银监局, 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股份制商业银行 : 2004 年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实施以来, 各地积极采取措施, 认真贯彻落实, 做了大量工作 为加快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 在今年 两会冶前完成所有省属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经办行招投标工作, 保证中标银行与高校签订协议的国家助学贷款及时发放到位,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 一 进一步统一思想 提高认识, 全力推进国家助学贷款按照新机制运行人民银行各分行 营业管理部 各省会 ( 首府 ) 城市中心支行, 各银监局和各商业银行要站在实践 三个代表冶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 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 巩固已取得的成绩, 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 切实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工作 各商业银行要充分认识到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不仅是利用财政杠杆撬动金融资金资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 维护教育公平的重要举措, 也是商业银行面临的商机, 积极参加招投标 人民银行各分行 营业管理部 各省会 ( 首府 ) 城市中心支行, 各银监局要结合辖区实际特点, 积极采取多种有效方式, 加强与教育 财政部门的协调配合, 全力推进国家助学贷款按照新机制运行 二 加强督导协调, 为贫困家庭学生提供多种形式的资金支持人民银行各分行 营业管理部 各省会 ( 首府 ) 城市中心支行, 各银监局要依法履行职责, 积极协调 督促经办银行, 严格按照已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合同约定, 及时足额发放国家助学贷款, 并积极配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 研究制定适合当地实际的生源地贷款管理办法, 推动生源地贷款 各地银监局要组织力量加强对辖区内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监督检查 三 加大宣传力度, 做好实施国家助学贷款新机制的宣传报道人民银行各分行 营业管理部 各省会 ( 首府 ) 城市中心支行和当地银监局要密切合作, 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 报纸 电视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 加大对国家助学贷款新机制的宣传解释工作 要做好各商业银行的沟通 协调工作, 引导各商业银行积极采取多种形式, 为贫困家庭学生提供资金支持 要积极协助教育部门 经办银行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工作, 开展还贷宣传工作, 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式, 体现对借款学生的人文关怀 认真总结并及时宣传工作中的好经验 好做法, 为国家助学贷款新机制在全国范围内顺 101

利运行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四 加强调查研究, 努力防范风险, 确保国家助学贷款新机制平稳运行人民银行各分行 营业管理部 各省会 ( 首府 ) 城市中心支行和当地银监局要针对国家助学贷款新机制运行中出现的突出问题, 结合当地实际, 加强调查研究, 积极配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 拿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法 各金融机构要坚持 方便贷款 防范风险冶的原则, 在及时发放各项助学贷款的同时, 要注重加强助学贷款的贷前审查和贷后跟踪催收工作, 有效防范风险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 营业管理部 各省会 ( 首府 ) 城市中心支行联合各银监局将本通知立即转发至辖区内相关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二茵茵五年二月二十三日 102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巡回督察 督办机制的通知 ( 教财厅也 2006 页 3 号 ) 摇摇在党中央 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关心下, 有关部门密切配合, 认真工作, 各级政府 各高等学校和有关金融机构积极推动, 狠抓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 新机制的落实, 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局面发生了显著变化 但同时也存在各地工作进展不平衡, 有些地方 高校发放额度仍然偏低等问题 为督促各地 各高校积极推进国家助学贷款按新政策 新机制运行的工作, 同时, 指导和帮助各地 各高校加强对新机制实施前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的还款管理工作, 经研究, 决定从 2006 年 4 月起, 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巡回督察 督办机制 为确保巡回督察 督办机制的顺利实施,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 督察 督办内容 ( 一 ) 全面督察各地推进和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 新机制的情况 1. 检查各地在推进和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 新机制过程中, 当地政府及教育 银行 银监会 财政等部门的组织 协调情况,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 高校和经办银行对工作的重视程度和推进措施 ; 2. 督促各地进一步巩固已有工作成果, 推动已落实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的高校加快贷款审批和发放速度 ; 督促各地尚未确定经办银行的高校落实国家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 并尽快开展工作 ; 3. 检查各地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机构建设 人员配备和条件保障情况 ; 4. 督促各地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抓紧与承办银行续签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 确保国家助学贷款和银校合作工作持续 稳定发展 ; 5. 督促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切实加强对大学生的诚信教育工作和对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的宣传工作 ; 6. 检查各地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毕业贷款学生个人信息采集工作的情况 ; 7. 对国家开发银行在河南 山西 青海等省开办国家助学贷款试点工作的有关情况进行调研 ( 二 ) 对各高校推进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 新机制的工作进行重点督办 1. 督促各高校按照要求在今年秋季开学前成立专门的学生资助中心 ; 2. 督促各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和落实全面银校合作协议 ; 3. 督促各高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贷后管理和催还欠款, 对中央部门所属高校进行重点督办 ; 4. 督促各高校切实加强对大学生的诚信教育工作和对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的宣传工作 ; 103

5. 检查各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毕业贷款学生个人信息采集工作的情况 二 组织实施督察 督办工作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邀请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和有关经办银行总行派员参加 为加强对督察 督办过程中所发现问题的调研工作, 同时组织部分高校从事学生资助工作的同志和研究人员共同参加工作 督察 督办工作应选取选派专人赴各地 各高校进行督察 督办和由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填报统计报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从今年 4 月份开始,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派出 10 个督察组, 每个组 3 5 人, 包省包校, 常年坚持在各地和高校进行巡回督察 督办 督察 督办方式包括 : 查阅文件 召开座谈会 到省级学生资助机构和高校进行检查 与省级学生资助机构和高校的有关负责同志沟通情况和交换意见等 为全面了解各地 各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推进和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 新机制的情况, 各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各有关部门 ( 单位 ) 所属高校须按照本通知所附报表格式, 填报国家助学贷款进展情况, 在督察组抵达各地 各高校时, 一并交给督察组, 接受督察 督察组的分组情况 督察人员的组成以及具体督察 督办时间将另行通知 三 有关要求 1. 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巡回督察 督办机制是一项长期工作, 是督促各地 各高校积极推进和认真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 新机制的重要措施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 各高校要高度重视, 积极配合, 认真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 要认真接受督察 督办, 分析和总结本地区 本学校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 新机制的落实情况, 找出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制定改进工作的具体措施 2.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各中央部门所属高校要严格按照要求, 如实 准确地填报 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巡回督察 督办情况表 ( 附后 ), 不得虚报 漏报 3.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教育厅 ( 教委 ) 可参照本通知办法, 建立本地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巡回督察 督办机制 二茵茵六年四月十八日 104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 ( 银发也 2006 页 298 号 )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各分行 营业管理部 各省会 ( 首府 ) 城市中心支行 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 国家开发银行 各国有商业银行 股份制商业银行 : 今年夏秋以来, 我国不少省市遭受了严重的洪灾 旱灾和强台风等自然灾害的侵袭, 受灾地区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和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秋季即将开学, 为了保证贫困家庭学生 特别是受灾地区的贫困家庭学生顺利入学, 现就进一步加强助学贷款工作通知如下 : 一 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 把助学贷款工作摆在改进金融服务工作更加突出的位置 助学贷款工作, 直接关系贫困学生和贫困学生家长的切身利益, 直接关系国家人才培育和社会稳定的大局, 直接关系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和相关金融机构要增强大局意识 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 以人为本, 把助学救灾 帮助贫困家庭学生顺利入学作为当前改进金融服务的中心内容, 切实发挥职能作用, 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已经出台的各项助学贷款政策, 扎扎实实改进相关金融服务, 努力使助学贷款工作成为建设和谐社会的 德政工程冶和 民心工程冶 受灾地区的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和助学贷款各经办金融机构, 要组织力量, 深入社区基层, 深入灾区, 及时了解掌握贫困学生助学贷款的实际需求, 对提出助学贷款申请且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 要及时协调解决 二 认真做好新一轮国家助学贷款招投标工作, 保证符合条件的国家助学贷款及时发放当前, 不少省市已经完成或即将进行国家助学贷款新一轮招投标或议标工作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根据本辖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协调小组的统一安排部署, 加强协调督导, 切实履行职责, 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及时落实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金融机构 已经完成新一轮招投标或议标的地区,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协调督促中标的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切实履行中标协议和贷款合同的约定, 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助学贷款加快审批, 及时发放 即将开展新一轮招投标或议标的地区,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指导相关金融机构按照要求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对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发生调整的地区, 要加强指导协调, 做好业务衔接 任何金融机构不得违反已经签订的助学贷款合同的约定, 故意拖延或擅自停办助学贷款 三 进一步完善生源地助学贷款政策, 积极推进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会同政府有关部门, 对辖区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进行及时总结评估, 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辖区生源地助学贷款政策, 在有效防范信贷风险的情况下, 协调指导各金融机构积极推进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 鼓励农村信用社 城市商业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利用自身网点优势, 加强农村地区的生源地助学贷款品种和服务方式创新, 为农村贫困学生入学 完成学业和实现就业提供多种形式 符合实际需求的小额度生源地助学贷款支持, 不断扩大助学贷款的服务对象和受益范围 生源地助学贷款要向受灾地区 革命老区 105

民族地区和边疆地区的基层延伸, 努力发挥生源地助学贷款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积极作用 有条件的省市, 在不增加学生经济负担的情况下, 可以协商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探索由保险机构对助学贷款提供保险的可行措施 四 加强助学贷款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帮助学生充分了解认识和正确运用助学贷款政策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 充分利用广播 电视 互联网等新闻媒体, 采取多种生动活泼 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 进一步加大助学贷款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使社会各方面 特别是需要借款的高校贫困学生及贫困学生家长充分认识了解并正确运用助学贷款政策 要加强对学生的征信知识宣传教育, 增强学生的诚信意识 助学贷款各经办金融机构要深入校园, 深入社区基层, 倾听学校和学生关于助学贷款政策方面的情况反映, 为学生讲解贷款方式和贷款程序, 加强与高校和高校贫困学生的信息沟通交流, 不断增进对学生的人文关怀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 营业管理部, 各省会 ( 首府 ) 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及时转发至辖区内相关金融机构, 并会同银监局做好政策贯彻落实和督导检查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 二茵茵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106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 ( 银发也 2007 页 241 号 )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各分行 营业管理部, 各省会 ( 首府 ) 城市中心支行 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国家开发银行 各国有商业银行 股份制商业银行 : 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 ( 国发也 2007 页 13 号, 见附件 ), 现就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 加强和改进金融服务, 推动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开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 进一步统一思想, 提高认识, 高度重视加强和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助学贷款工作党中央 国务院高度重视助学贷款工作, 广泛实施国家助学贷款政策, 取得了良好成效 但是, 目前我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贷款体系还不够完善, 尤其是省市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面偏窄 手续比较繁杂的问题比较突出 在这种情况下, 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 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 大力开展与国家助学贷款享有同等优惠政策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成为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的重要途径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 开拓创新, 推动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 进一步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 充分发挥助学贷款在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中的积极作用 二 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现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 确保符合条件的国家助学贷款按时足额发放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加强协调 指导, 督促辖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开展 在已经完成招投标或议标的地区, 中标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履行中标协议和贷款合同约定, 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助学贷款要提高审贷效率, 确保及时足额发放 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发生调整的要认真做好业务衔接 在即将开展新的招投标或议标的地区,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指导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前做好准备工作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继续做好现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 配合教育 财政等有关部门, 确保符合条件的国家助学贷款按时足额发放 三 积极推动, 加强引导, 全面推进辖区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顺利开展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是与国家助学贷款享有同等优惠政策的生源地助学贷款, 是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要举措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政策精神, 因地制宜 周密设计, 推动地方政府研究出台具体落实政策和办法, 探索建立符 107

合辖区实际的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可持续发展机制 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结合自身优势和特点, 加快开展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 充分发挥生源地助学贷款信息优势和手续简便等特点, 把提高金融机构自身效益和支持经济社会发展有效地结合起来, 不断开拓金融机构发展空间, 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 加快信贷产品创新, 推动商业性助学贷款业务开展, 满足高校学生的助学贷款需求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采取多种措施, 鼓励和引导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快信贷产品创新, 推动商业性助学贷款业务开展, 满足高校学生的助学贷款需求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自身特点和高校学生的需求特点, 加大助学贷款产品创新力度, 科学设计产品形式, 推出更多符合学生需求特点的商业性贷款产品 农村金融机构 城市商业银行 邮政储蓄等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利用网点优势, 为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 完成学业和实现就业提供多种形式的贷款支持, 不断扩大助学贷款的覆盖面 同时,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 加强贷款管理, 防范助学贷款风险 要加强与保险机构合作, 探索将保险引入助学贷款业务的新途径, 有效转移和防范助学贷款风险 五 加大政策宣传, 加强诚信教育, 营造有利于助学贷款业务可持续发展的舆论环境和社会信用体系做好助学贷款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对于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 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 大力发展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具有重要意义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对助学贷款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认真总结推广目前已有的一些好做法, 采取一些群众喜闻乐见的新形式 新办法, 通过广播 报纸 电视等多种传媒渠道向社会宣传讲解助学贷款政策 助学贷款业务各经办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 协助教育部门和高校, 做好对高校学生的诚信教育工作, 加强借贷知识宣传, 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式, 要着眼于长远, 不断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 增强信用观念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督促经办机构把助学贷款的还贷信息及时纳入个人征信体系, 从道德规范和制度建设两方面同时推进, 减少助学贷款的违约风险, 营造有利于助学贷款业务可持续发展的舆论环境和社会信用体系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各分行 营业管理部 各省会 ( 首府 ) 城市中心支行立即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各商业银行 邮储银行和城乡信用社 有关落实进展情况应及时报告总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茵茵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108

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 ( 财教也 2008 页 196 号 )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 局 ) 教育厅( 教委 ) 银监局 有关金融机构: 2007 年, 财政部 教育部 国家开发银行在江苏 湖北 重庆 陕西 甘肃 5 省市开展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 经过各方共同努力,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工作进展顺利, 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受到了试点省份学生 家长及社会有关方面的普遍欢迎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 ( 国发也 2007 页 13 号 ) 中和刘延东国务委员近期关于 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是一项惠民工程, 对于推进教育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请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继续推进 全面落实冶的重要批示精神, 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财政部 教育部 银监会决定, 从 2008 年起进一步扩大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覆盖范围, 大力推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 开展省份江苏 湖北 重庆 甘肃 陕西 5 省市进一步总结经验, 完善机制, 巩固成果, 继续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其他各省 ( 区 市 ) 按照自愿原则, 综合考虑当地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贷款需求和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开展情况, 经报财政部 教育部备案, 可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二 承办银行从 2008 年起,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继续以国家开发银行为主承办, 同时, 鼓励其他银行类金融机构开展此项业务 具体承办银行请各地财政 教育 银监部门与拟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协商确定, 并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三 贷款性质与条件 ( 一 )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 ( 以下简称 学生冶 ) 发放的 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 ( 市 区 ) 办理的助学贷款 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 学生和家长 ( 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 为共同借款人, 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 二 )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 2. 诚实守信, 遵纪守法 ; 3. 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 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 ( 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 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 ) 正式录取, 取得真实 合法 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 研究生和第二学士 109

学生 ; 4. 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 其父母 ( 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 户籍均在本县 ( 市 区 ); 5. 家庭经济困难, 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四 贷款政策 ( 一 )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 审批和发放 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原则上最高不超过 6000 元, 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问题 高校在读学生当年在高校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的, 不得同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 二 )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 10 年确定, 最长不超过 14 年, 其中, 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 10 年确定 学制超过 4 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 第二学士学位的, 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 ( 三 )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 不上浮 ( 四 )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 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 ( 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 共同负担 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 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 ( 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 按借款合同约定, 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五 贷款贴息与风险补偿 ( 一 ) 贴息 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 其中, 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 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 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 跨省就读的, 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 ; 在本省就读的, 其贷款贴息由地方财政负担 贷款学生毕业后利息全部由学生及家长 ( 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 负担 ( 二 ) 风险补偿金 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风险补偿金比例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 15% 确定 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 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 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 跨省就读的, 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 ; 在本省就读的, 风险补偿金由中央和地方分担, 其中 : 中西部省份中央与地方各负担 50%, 东部省份按国家奖助学金资金分担政策逐省确定分担比例 同时根据各省财力状况 高校在校生数等因素设定调整系数 地方应承担的风险补偿金分担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 ( 三 ) 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管理 中央和地方负担的贴息及风险补偿金分别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归集, 每年 12 月 20 日前, 向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及时足额划拨 经办银行收到风险补偿金, 应确认为递延收益, 待确认生源地助学贷款损失时, 计入当期损益 已确认的生源地助学贷款损失, 以后又收回的, 相应回拨递延收益 风险补偿金若超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 超出部分由经办银行奖励给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 若低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 不足部分由经办银行和县级财政部门各分担 50%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教育部 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另行研究确定 六 组织实施各级财政 教育 银监部门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承办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要分工负 110

责, 密切配合, 逐步探索建立良性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运行机制 国家开发银行等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家信贷政策, 科学合理设计贷款方式和期限结构, 制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操作规程, 负责审核 发放和管理贷款, 确保贷款渠道畅通, 使符合条件且有贷款需求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申请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要会同财政 教育部门根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承贷周期不同阶段的特点, 建立以学生为中心的家庭 高校和就业单位三地的贷款产品 信息和信用联结, 形成贷款学生借款期间全过程的信用管理 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及有关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 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如有需要, 可通过委托代理方式由其它金融机构辅助结算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发也 2007 页 13 号文件的要求, 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 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负责收集 整理 汇总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等信息 ; 对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调查 认定 ; 建立学生信用和贷款资格评议小组, 确定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 测算贷款需求, 编制贷款预案 ; 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 初审等管理工作 ; 接受高等学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的委托, 建立与贷款学生家庭的联系制度, 跟踪了解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 ; 受经办银行委托催还贷款 ; 负责向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高等学校和经办银行定期报送贷款学生的有关信息等, 加强与高校沟通, 避免重复贷款 没有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 应暂由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尽快协调专人负责上述工作 有关普通高中要配合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经办银行, 提供当年高考招生录取情况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情况, 协助做好贷款申请 审批和发放等工作 有关高等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 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 教育学生毕业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 根据有关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需要, 协助提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的相关信息和高校收费账户信息等资料 财政部门要在年度财政收支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 加强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的管理 使用和监督,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县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 参与协调有关事项, 足额安排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业务经费, 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和监督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银监部门会同财政 教育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进行指导, 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价, 督促经办银行完善金融服务 提高工作效率 银监会将建立助学贷款违约通报制度, 并定期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范围内共享信息 各省市在确保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顺利推进的前提下,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组织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相关管理工作, 并报财政部 教育部备案 七 有关要求 ( 一 ) 高度重视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利用财政 金融手段, 创新金融服务体系, 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的重要途径, 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充分发挥政策整体效应 确保实现国家资助政策既定目标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财政 教育 银监部门和经办银行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 构 111

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 充分认识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性, 进一步统一思想, 提高认识, 把扎实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作为执政为民 服务发展 关注民生 推进教育公平的重大措施, 推进好 落实好 ( 二 ) 精心组织 2008 年秋季开学前, 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 由各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 会同同级财政 银监部门和经办银行共同组成联合工作组, 分工负责, 密切配合, 协调一致 ; 要按照 应贷尽贷 简化程序 方便群众 防范风险冶的原则, 研究制定本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方案, 统一部署 周密安排 精心组织 ; 要建立健全还贷约束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 确保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持续 健康发展, 扎扎实实地把这件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大事抓好 ( 三 ) 确保可持续发展 国家开发银行总分行及其他经办银行要尽快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专职管理机构, 配备足够的人员, 切实防范贷款风险, 保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可持续发展 ( 四 ) 继续做好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各地在推进和落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同时, 应继续做好所属各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确保原有国家助学贷款机制和协议继续有效实施 八 其他事项 ( 一 )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呆坏账由经办银行按国家有关政策自主核销 ( 二 ) 本通知由财政部 教育部 银监会负责解释, 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茵茵八年九月九日 112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校协助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有关工作的通知 ( 教财厅也 2010 页 4 号 )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教育厅 ( 教委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有关部门 ( 单位 ) 教育司 ( 局 ), 部属各高等学校 : 在党中央 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 在财政部 银监会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下, 经过国家开发银行和各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的共同努力,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 覆盖范围逐步扩大, 贷款规模迅速增长, 已成为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 国家开发银行在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如 : 高校 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经办银行之间信息沟通不够顺畅 配合不够密切 ; 有的高校不能及时按照国家开发银行要求填写回执, 确认学生注册 高校收款账户等信息 ; 有的高校寄送纸质回执出现丢失现象等 上述问题直接影响了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有序开展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 优化流程 提高效率, 经与国家开发银行研究决定, 从 2010 年起将各全日制公办和民办普通本科院校 高等职业院校 ( 含独立学院 ) 纳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体系, 各高校要协助完成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 审批和管理等相关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 高度重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近年来我国在探索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体制机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新的贷款形式, 比较符合我国基本国情, 较好地满足了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尤其是新生的贷款需求, 受到了广大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家长的普遍欢迎 日前, 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的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 年 ) 要求继续推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对此, 财政部 教育部 银监会等部门高度重视, 国家开发银行采取了切实措施, 开发了专门信息系统 优化了贷款流程 简化了贷款手续 提高了工作效率 各高校要高度重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按照本通知要求, 积极配合, 共同推进 二 积极配合 1. 领取相关材料 各高校要按本通知要求, 使用国家开发银行组织开发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 ( 以下简称 生源地贷款系统冶 ) 为正常访问 合理使用该系统, 请各中央部门所属高校于 8 月 20 日前与当地国家开发银行分行联系, 领取系统操作手册 国家开发银行专用 U 盾及登录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 咨询使用注意事项, 熟练掌握系统操作 ; 地方高校领取上述材料和相关注意事项的培训工作, 由各省 ( 区 市 ) 教育行政部门与当地国家开发银行分行具体协商安排 2. 录入回执 借款新生和在校学生在其户籍所在地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后, 均会持国家开发银行 贷款受理证明 和 借款合同 到高校注册报到 各高校资助管理机构要对 贷款受理证明 和 借款合同 中有关信息认真进行核对 经核对无误后, 登录生源地贷 113

款系统 (https: / / www. gbms. cdb. com. cn), 查找学生借款记录, 为学生录入回执信息 ( 包括欠缴学校费用 学校收费账户等 ), 导出回执并加盖公章后交借款学生寄回县资助中心 3. 维护信息 各高校要定期登陆生源地贷款系统, 对该系统中本校助学贷款收费账户 通讯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等信息进行及时维护, 确保准确无误 如有关基本信息发生变化, 高校应及时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国家开发银行分行联系, 说明情况, 更正信息 生源地贷款系统中还提供了学生就学信息变更 毕业确认 学费到账查询 数据上报等功能, 各高校要按操作手册和相关材料及时 正确使用系统功能 三 其他要求生源地贷款系统专业性强 且需定期维护 请各地教育行政部门 各高校指派专人负责 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当地国家开发银行分行联系解决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此通知速转发至本地区所有高校 ( 教育部直属高校除外 ) 教育部办公厅 二茵一茵年八月十三日 114

( 三 )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文件 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关于抓紧落实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 教助中心也 2005 页 38 号 )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教育厅 ( 教委 ), 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 : 2005 年 3 月 25 日, 教育部办公厅下发了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 ( 教财厅函也 2005 页 10 号 ), 要求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高度重视此项工作, 各高等学校应按照今年升级后的信息采集系统模式, 于 8 月底前完成 2005 年毕业生信息报送和 2004 年以前年度部分毕业生的信息补报工作 为督促各省级学贷中心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 促使各高校抓紧报送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 经与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 ( 以下简称全国高校学生信息中心 ) 研究, 现将目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进一步的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 一 信息采集工作总体情况好于往年从全国高校学生信息中心对报送工作的监控看, 经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和全国高校学生信息中心对各省级学贷中心和中央部属高校技术人员的培训, 以及各省级学贷中心对本辖区内的地方高校技术人员的二级培训, 大部分高校技术人员基本掌握了升级后的信息采集系统和新的报送方式 据截止 9 月 21 日统计, 信息库中的数据总量已达 31. 7 万条, 其中完全符合校验要求的数据占 73. 5% 工作落实比较好的有四川 福建等地区, 合肥工业大学 中国石油大学 ( 华东 ) 湖南大学 中山大学 长安大学等高校 二 信息采集工作与教育部的要求仍有较大差距在信息库现有的数据中仍有 26. 5% 的数据不符合校验要求, 问题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 一是就业信息内容为空 ; 二是贷款信息为空 ; 三是专业名称为空 ; 四是家庭信息为空 据统计, 至少有 120 所高校至今没有对 2004 年以前年度部分毕业生的信息进行完善和修改 ; 至少有 164 所高校没有报送 2005 年毕业生信息 ; 尚未报送数据的高校名单均在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内公布 ( 公网网址 www. chsi. com. cn, 教育网网址 www. chsi. cn) 三 下一步工作要求针对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采集和报送工作还存在问题, 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 1 各省级学贷中心要进一步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 对本辖区内地方高校的信息采集和报送工作进行指导 监控和督办 2 各高校要按照升级后的信息采集系统模式和新的报送方式, 认真完善以往年度数据, 报送 2005 年毕业生信息 工作截止时间延至 2005 年 12 月 15 日 3 各高校应认真阅读 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信息管理系统操作手册 ( 可登录系统的常见问题栏目下载 ), 以提高工作效率和报送数据的准确度 系统已开通了工作论坛, 各高校可 115

通过论坛及时反映和交流问题 4 到 12 月 15 日, 我们将进行工作总结, 对存在问题仍比较突出的地区和高校给予通报 联系人 : 全国高校学生信息中心吕峰 ; 电话 :010-68914154 -286; 电子信箱 :Lvfeng@ chsi. com. cn. 附件 :1 各地区已报送的数据情况统计( 略 ) 2 各地区尚未报送 2005 年数据的高校数 ( 略 ) 3 尚未报送 2005 年数据的中央部属高校名单 ( 略 ) 二茵茵五年十月十七日 116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并加强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定期报送工作的通知 ( 教助中心也 2006 页 51 号 )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教育厅 ( 教委 ), 各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 : 为及时了解 分析各地区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进展情况及工作中的问题,2002 年教育部下发了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填报国家助学贷款情况报表等工作的通知 ( 教财厅函 (2002)9 号 ), 建立了国家助学贷款情况定期报送制度,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具体统计工作 从填报情况看, 大部分地区 高校工作比较主动, 报送比较及时, 但总体的报送情况与实际的工作要求仍存在较大差距, 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部分地区 高校不能定期报送, 尤其是近期不报送的地区 高校越来越多, 形成了 每月都要催, 不催不报送冶的不良局面 ; 二是部分地区 高校报送的数据质量差, 数据互相矛盾或数据空缺, 导致数据不能采用 ; 三是部分地区启动非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后, 公办与非公办高校的进展数据未能分开报送 以上问题给我中心的正常统计及数据分析工作造成了很大困难 为进一步规范并加强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定期报送工作, 提高各地区 各高校报送国家助学贷款进展数据的时效性 准确性和科学性, 确保每期的统计 分析工作顺利进行, 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及要求通知如下 : 一 工作安排 ( 一 ) 结合以前的统计报表, 我中心分别调整 制定了 地方所属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情况报表 ( 省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填报 ) 地方所属非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情况报表 ( 已开办非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省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填报 ) 及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情况报表 ( 中央部属高校填报 ) 启用新报表后, 以前的国家助学贷款情况统计报表失效 考虑各省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需要进一步布置相关工作, 地方高校 2006 年 11 月份的报表中, 全部在校全日制学生中,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人数冶及 全部在校全日制学生中,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人数冶两项中各年级人数未能及时统计的, 可暂不填写, 但以后月份的报表中, 不应空缺 ( 二 ) 新机制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后, 部分地区 学校老机制贷款的审批金额与发放金额一直存在差额, 为进一步清查老机制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情况, 我们分别制定了 地方高校老机制国家助学贷款情况清查报表 及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老机制国家助学贷款情况清查报表, 请你们填写报送, 统计时点为 2006 年 12 月 31 日, 报送截止时间为 2007 年 1 月 5 日 本表仅统计报送一次 需要了解老机制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数据的地区 学校, 可与我中心联系 ( 三 )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提供 报表冶下载 117

二 工作要求 ( 一 ) 国家助学贷款数据分类多, 时间跨度大, 历年累计数据与各学年数据相互关联, 申请 审批 发放三项数据相互关联, 尤其是随着工作的推动, 数据量越来越大, 国家助学贷款统计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各地区 各高校应高度重视, 选择并逐步培养一批责任心强 信息处理能力强 工作细致的干部负责此项工作 资助工作负责人应加强领导和管理, 既要督查数据报送的及时性, 又要审查数据的完整性 准确性, 做好把关工作 具体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要求, 认真 及时填报, 不应错报 漏报, 同时应主动与经办银行进行数据核对, 努力把数据填报工作做实 做细 做准 ( 二 ) 调整后的 报表冶, 一是部分数据之间的关系有了明确的要求, 二是部分数据更加细化, 更利于理解和填报 ( 详见报表 )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应根据实际情况, 进行填报 各省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应及时转发本通知, 组织所辖地方高校按照要求进行填报 ( 三 ) 部分地区享受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的生源地贷款, 应作为新机制贷款报送, 并在备注中注明生源地贷款数据 ( 四 ) 报表中的填报单位必须加盖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的公章 ( 五 ) 除二 七 八月外, 其余每月都应报送 报表, 数据没有变化的也应报送我中心留底, 并备注数据无变化字样 ( 六 )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每期报送截止时间为当月最后一日, 各地区报送截止时间为下月 5 日 ( 遇周六 日 节假日相应延后 ) ( 七 ) 对未能及时报送的地区 高校, 我中心将直接联系资助机构负责人, 并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上进行催报 联系人 : 王摇澜摇电话 :010-66096871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茵茵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118

关于加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工作的通知 ( 教资助厅也 2012 页 1 号 )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教育厅 ( 教委 ), 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 中央部门所属各高等学校, 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 : 自 2007 年我国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工作以来, 经有关部门大力推动, 以国家开发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积极承办, 各地政府和各高校认真落实,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取得了较大成效 为贯彻落实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 年 ) 关于 完善助学贷款体制机制, 推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冶的要求, 促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现就全面加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 一 加强贷款学生资格认定, 努力实现 应贷尽贷冶贷款学生资格认定是做好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基础, 涉及广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切身利益 各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要精心组织, 普通高中和高校要积极配合, 确保每一位符合条件的申请贷款学生都能取得贷款资格 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 应符合家庭经济困难的条件, 即所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当年考入普通高校的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 享受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情况作为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格的重要参考 ; 普通高校在校学生, 原则要求当年享受高校国家助学金 高校在校学生申请再次续贷的, 可以适度简化贷款资格认定手续 为减轻贷款办理期间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认定申请贷款学生资格的工作压力, 提高资格认定的准确性, 各地应积极推进贷款学生资格预认定工作方式, 于办理工作启动前确定当年考入普通高校的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 就读本省普通高校的在校学生中, 符合资助政策且有贷款需求的学生名单 实行资格预认定工作中, 要做好助学贷款政策讲解和资格预认定宣传工作, 确保每一位有贷款需求的学生都能及时了解资格预认定的受理期限和办理流程 同时妥善做好资格预认定范围以外 因遭灾等突发性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的助学贷款受理工作 二 加强贷款办理组织工作, 确保贷款及时足额发放各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高校和普通高中要进一步完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办理工作机制, 简化贷款申请流程, 为贷款学生提供便利 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 耐心热情为学生办理相关业务, 根据本区县申请贷款学生人数, 通过分散受理 续贷学生和新贷学生错峰受理等方式, 合理组织安排学生完成现场办理手续, 坚决杜绝 119

学生等待时间过长 办理现场拥挤不堪 变相收费等现象的发生 ; 查阅汇总电子回执反馈情况, 督促未及时反馈回执的学生尽快完成回执录入手续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要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 准确录入学校账号 学费和住宿费欠缴金额等信息, 及时确认反馈电子回执 省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收集汇总本省 ( 区 市 ) 已反馈回执的学生贷款情况, 按时报国家开发银行分行 国家开发银行分行收到省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贷款学生申请汇总表后, 及时组织贷款审批, 委托支付机构向学生发放贷款 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高校应告知学生使用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系统查询贷款信息, 指导学生使用支付宝, 并要求学生及时更改支付宝初始账户密码, 以免账户资金被盗取 三 加强贷后管理工作, 努力实现 应还尽还冶 1. 诚信教育 各有关单位要对贷款学生开展形式多样的诚信教育与信用宣传活动, 培养学生诚实守信意识 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高中要充分利用贷款办理环节, 通过资料发放 网络宣传 现场解答等方式, 向贷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普及信用知识 ; 高校应利用征文 讲座 演讲比赛 舞台剧等多种方式, 对贷款学生开展诚实守信教育活动 2. 还款确认 毕业前, 各高校应组织贷款学生办理毕业确认手续, 确定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 并要求学生毕业后将新的联系方式在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系统及时更新 3. 还款提醒 学生毕业后, 省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及时组织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 查询毕业学生名单, 并通过中小学 乡镇 街道及村社等多种渠道, 采取信函 电话 短信 网络等多种方式, 提醒毕业贷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按时还款付息 4. 逾期催收 贷款学生出现逾期时, 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通过多种渠道 采取多种方式与贷款逾期学生及共同借款人取得联系, 督促还款 为配合国家开发银行妥善处理逾期款项, 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按国家开发银行相关要求建立完备的逾期贷款催收记录, 详细记录催收时间 方式 内容 次数, 催收时点毕业贷款学生的就业 收入情况及联系方式等, 保证纸质 电子档案记录真实完整 5. 还款情况公布 国家开发银行总行分别以省 ( 区 市 ) 县( 市 区 ) 高校为单位, 定期将全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情况传送给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相关网站上予以公布 ; 对于还款违约情况严重的地区和高校,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通报批评, 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6. 畅通沟通渠道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国家开发银行将建立全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通讯网络, 方便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与各高校之间联系工作 交换信息 各地教育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重视与支持, 加强领导和协调, 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创造有利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会同国家开发银行相关部门联合制定有关考核办法 ( 另行印发 ), 拟从机构建设 信贷管理 工作绩效等方面对县级机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促进县级学 120

生资助管理机构加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 省级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分配工作奖励经费 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在支付业务代理经费时, 要对考核成绩优良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给予适当倾斜 与国家开发银行以外金融机构合作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省 ( 区 市 ), 要参照本 通知 精神努力完善管理体制机制, 做好本地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 二茵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121

( 四 ) 上海市文件 关于转发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补充意见的通知 和 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的通知 ( 沪教委办也 2000 页 85 号 ) 各有关高校 : 根据教育部 ( 教电也 2000 页 279 号 ) 文的要求, 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补充意见的通知 和 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转发给你们, 请抓紧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 : 如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茵茵茵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 : 关于转发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补充意见的通知 和 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的通知 ( 教电也 2000 页 279 号 ) 摇摇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 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补充意见的通知 ( 国办发明电也 2000 页 27 号 ) 和国务院同意的 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转发给你们, 请抓紧贯彻落实 一 开展助学贷款是党中央 国务院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 加速人才培养, 资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而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 接此通知后,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教育厅 ( 教委 ) 要立即组织传达 学习和开展必要的宣传工作, 并在本月底前部署落实完毕 二 各高等学校要立即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具体落实工作, 按照国办发明也 2000 页 27 号通知精神, 抓紧落实一家银行, 并做好各项相关的前期准备工作, 开学后立即传达到每个学生, 务必使人人知晓 同时, 要积极主动地协助银行做好本校的助学贷款工作 三 请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教育厅 ( 教委 ), 部属各高等学校于 9 月 10 日前将贯彻落实 122

的情况以各种形式报告我部 ( 电传 特快专递等 ) 联系电话 :010 66096579 传真 :010 66097041 附件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补充意见的通知 教摇育摇部 二茵茵茵年八月二十六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 关于助学贷款管理补充意见的通知 摇摇中国人民银行 教育部 财政部制定的 关于助学贷款管理的补充意见 已经国务院同 意, 现转发给你们, 请抓紧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茵茵茵年八月二十六日 123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关于印发掖助学贷款呆坏账损失核销的规定业的通知 的通知 ( 沪财企二也 2001 页 1 号 ) 浦东发展银行 上海银行 市农金改办 市财税四分局 各区县税务局 : 现将财政部 关于印发掖助学贷款呆坏账损失核销的规定业的通知 ( 财金也 2000 页 158 号 ) 转发给你们, 请按照执行 望各金融企业做好有关工作, 助学贷款呆账损失核销的报批 程序仍按原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附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印发 助学贷款呆坏账损失核销的规定 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印发 助学贷款呆坏账损失核销的规定 的通知 ( 财金也 2000 页 158 号 )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交通银行 中信实业银行 中国光大银行 招商银行 中国民生银行,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区 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 局 ) 财政部驻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 为保障助学贷款业务快速健康发展, 加强助学贷款呆账 坏账损失核销的管理, 我们制定了 助学贷款呆坏账损失核销的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同时, 各地方财政厅 ( 局 ) 将本规定转发给开展助学贷款业务的地方金融企业 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 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 : 助学贷款呆坏账损失核销的规定 一 为规范对助学贷款呆坏账损失核销的行为, 确保助学贷款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制定本规定 二 本规定适用于办理助学贷款业务的各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 ( 以下简称金融企业 ) 三 助学贷款呆坏账损失核销的原则是 : 依法合规, 规范操作, 逐笔审批, 账销案存 四 助学贷款呆坏账准备的提取和损失的核销, 纳入各金融企业呆坏账准备统一管理 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经采取一切可能措施和必要程序之后, 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纳入核销范围 : 124

( 一 ) 借款人因死亡或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 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 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 ( 质押物 ) 及借款人的私有财产, 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 仍未能归还的贷款本息 ( 二 ) 借款人经诉讼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 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 ( 质押物 ), 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 仍无法收回的贷款本息 ( 三 ) 贷款逾期后, 在金融企业确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内, 并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 ( 质押物 ) 和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 仍无法收回的贷款本息 六 对符合核销条件的国家助学贷款呆坏账损失, 应分门别类组织申报资料 七 失踪 死亡及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类申报资料包括下列内容 ( 一 ) 借款申请书 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 ; ( 二 ) 法院关于借款人死亡或失踪的宣告 ; ( 三 ) 公安部门或医院出具的借款人死亡证明 ; ( 四 ) 司法部门出具的借款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 ; ( 五 ) 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借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 ( 六 ) 对助学贷款抵押物 ( 质押物 ) 处置和对担保人追索的情况 八 诉讼类申报资料包括下列内容 : ( 一 ) 借款申请书 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 ; ( 二 ) 法院判决书 ; ( 三 ) 对助学贷款抵押物 ( 质押物 ) 处置和对担保人追索的情况 ( 四 ) 法院在案件无法继续执行时作出的法院终结裁定书 九 追索类申报资料包括下列内容 : ( 一 ) 借款申请书 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 ; ( 二 ) 追索记录, 包括电话追索 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 并由经办员和负责人签章确认 ; ( 三 ) 对助学贷款抵押物 ( 质押物 ) 处置和对担保人追索的情况 十 对国家助学贷款呆坏账损失的核销, 各金融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授权授信的原则, 经认定后, 予以核销 十一 各金融企业应根据本规定, 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和报批程序 十二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茵茵一年一月十一号 125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六部门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沪府办发也 2004 页页 65 号 ) 各区 县人民政府, 市政府各委 办 局 : 市教委 市财政局 人行上海分行 上海银监局 市金融办 市信息委 关于本市贯彻掖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业的实施意见 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转发给你们, 请认真按照执行 关于本市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的实施意见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 国办发也 2004 页 51 号 ) 的要求, 结合实际, 现提出本市的贯彻意见如下 : 一 统一认识 加强协调, 不断完善上海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政策 ( 一 ) 提高思想认识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 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的一项重大措施, 是发展教育, 培养人才, 实现科教兴国的有力保证 本市各相关单位要从政治的高度, 充分认识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重要意义, 加强协调, 共同努力, 做好有关工作 ( 二 ) 坚持 方便贷款, 防范风险冶原则 要进一步理顺银行 高校 学生之间的经济关系, 健全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体制, 强化高校和银行的管理职责, 完善还贷约束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 确保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 三 ) 改革目前财政贴息方式 从 2004 年秋季开始, 改变以往在整个贷款合同期间, 对学生贷款利息给予 50% 财政补贴的做法 ; 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 毕业后全部自付的办法 借款学生自毕业后, 开始计付利息 ( 具体办法见附件 1) 此前已签订贷款合同学生的贷款发放 贴息 还款等办法, 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 四 ) 延长还贷年限 改变目前自学生毕业之日起即开始偿还贷款本金 4 年内还清的做法, 实行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 在 1 至 2 年后开始还贷,6 年内还清的做法 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时, 应当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 还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若借款学生继续攻读学位, 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 财政部门继续按 126

在校学生实施贴息 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 1 年内, 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 经办银行应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 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还贷 提前还贷的, 经办银行要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 不得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 五 ) 实施经办银行公开招标办法 在前几年银校合作的基础上, 采取 多校组合冶或 存贷合作冶的方式实施公开招标, 确定上海普通高校 ( 含普通高职院校, 下同 ) 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2004 年上海地方普通高校可根据以往银校合作情况, 委托上海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 ( 筹建时由上海市教委财务结算管理中心代理 ) 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经办银行一经确定, 由上海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与银行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贷款合作协议 经办银行要按照协议约定, 及时足额地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并提供相关服务 ; 简化贷款程序, 制定统一的贷款合同文本, 规范办理贷款的周期 ; 及时向普通高校提供学生还款情况 上海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要按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风险补偿资金 ; 各高校要按协议约定承担风险补偿资金, 并配合银行做好催收还款工作, 努力降低金融风险 ( 六 ) 实行定额放贷办法 每年每校的贷款总额, 原则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学生 ( 含高职学生, 下同 ) 研究生以及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总数 10% ~ 20% 的比例 每人每年 6000 元的标准计算确定 各普通高校的具体贷款额度, 由市教委学贷管理职能部门根据各普通高校贫困生实际和借款学生还款违约等情况, 分别确定下达 二 建立和完善贷款偿还风险防范补偿机制 ( 一 ) 建立学生还款约束机制 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 国家助学贷款各经办银行 上海市学生贷款管理机构 各普通高校要各负其责, 共同建立还款约束机制 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要发挥积极作用, 及时收集并整理国家助学贷款相关信息 各经办银行要建立有效的还款监测系统, 并做好相关工作 对借款学生积极开展还贷宣传工作, 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式 ; 及时为贷款学生办理还贷确认手续 ; 加强日常还贷催收工作并做好催收记录 ; 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 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 经办银行可对其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 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 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 ; 按期将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借款学生姓名及公民身份证号码 毕业学校 违约行为等, 按隶属关系分别提供给全国或上海市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 各普通高校要不断完善学生诚信档案建设, 强化对学生的贷后管理, 及时向市教委国家助学贷款管理部门和经办银行提供贷款学生信息 市 校两级学贷管理部门要与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共同建立学生信用信息交流机制, 并不断完善对贷款学生的信息管理, 提倡并鼓励大学生在就业 应聘等过程中, 主动向用人单位出示其个人的 学生信用档案, 供用人单位参考 市公安部门要积极做好为普通高校学生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工作, 配合经办银行搞好对违约学生的身份核查 127

( 二 ) 建立本市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为鼓励银行积极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 按照 风险分担冶原则, 建立本市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市财政和本市各普通高校要按照贷款当年发生额的一定比例, 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给予经办银行适当补偿, 具体比例在招标时确定 上海地方高校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由市财政和普通高校各承担 50%, 由上海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负责管理 ( 具体办法见附件 2) 三 切实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领导 管理与监督 ( 一 ) 调整上海市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协调小组 该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组长, 市教委 市财政局 市金融办 人行上海分行 上海银监局 市信息委 市公安局等部门参加, 研究解决上海市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 二 ) 健全本市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 进一步强化并改进管理 市教委要加强国家助学管理机构建设, 筹建上海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 调剂配备相应工作人员, 保证必需的工作经费 上海市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的职能如下 : 1 具体组织部署上海地区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实施; 2 负责通过招标方式, 确定上海地区市属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与经办银行签订贷款合作协议, 严格按协议约定做好各项管理工作 ; 3 统一管理市财政安排的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和按本意见建立的上海地区所属普通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 4 建立完善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和统计监测体系; 5 定期在新闻媒体上公布经办银行提供的违约借款者相关信息; 6 定期向本市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协调小组通报有关情况 报送相关报表 各普通高校要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工作 必须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 由学校的一位校级领导直接负责 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研究生在校生规模 1 颐 2500 的比例, 在现有编制内调剂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要制定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职责细则, 按隶属关系报送国家和市级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备案 要培养学生诚信意识, 建立学生信用档案, 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 督促借款学生及时归还借款本息, 努力降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 借款学生毕业时, 学校有关部门应组织学生与经办银行在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后, 方可为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手续, 并将其贷款情况载入学生个人档案 ; 要积极主动地配合经办银行催收贷款, 负责在 1 年内向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 ; 对未就业的贷款学生, 提供其家庭的有效联系地址 四 开办上海生源赴外地高校就读的助学贷款业务为鼓励上海生源到外地高校就读, 并有效帮助其中部分家庭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从 2004 年秋季开始, 开办上海生源赴外地高校就读的助学贷款业务 凡有本市常住户籍并经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被录取到外地高校就读的低保家庭贫困学生, 可凭其入学通知书或就读高校学生证 家庭户籍所在地区街道或乡镇社保中心出具的低保收入证明等资料, 在指定时间到市教委指定地点申领上海 128

生源地贷款申请表 ; 经初审合格后, 与上海生源地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贷款协议, 并按银行要求提供保证人等相关资料, 承诺履行相关义务 经办银行审核通过后, 予以发放贷款 上海生源到外地高校就读所申请获得的助学贷款, 限额每人每年 6000 元, 并享有国家规定的财政贴息待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二茵茵四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 1: 上海市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为加强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的管理, 根据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一 自 2004 年秋季开学后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 实行借款学生的借款利息在校期间 100% 由财政补贴, 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办法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的法定利率执行, 不上浮 不计复利 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 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 1 日 ( 含 1 日 ); 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 肄业 休学 退学 被取消学籍时, 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 1 日起自付利息 二 国家助学贷款所需贴息经费, 市属普通高校 各行业办高职院校及民办普通高校统一由本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根据需贴息的贷款规模提出经费需求预算, 经市教委初审 市财政审核后, 列入市教委每年度部门预算 三 贴息的具体做法是 : 经办银行于每个季度结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 将本行对市属在校学生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 贷款额 利率 利息等情况按高校进行统计汇总, 经高校贷款管理部门确认后, 提供给上海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 上海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应在收到经办银行提供的贴息申请材料后 30 个工作日内, 及时向经办银行支付贴息资金 市财政将列入预算的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 按季度预拨给上海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 四 上海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应对财政贴息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专款专用, 并及时向市财政局和市教委报送相关报表 五 借款学生毕业后的利息支付方式, 由贷款学生在与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协商确定 六 本办法自 2004 年 9 月 1 日开始执行 此前签订合同的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 继续按原办法执行 129

附件 2: 上海市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加强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管理, 根据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一 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是根据 风险分担冶的原则, 按当年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对经办银行给予补偿 具体比例, 按上海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贷款合作协议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经办银行, 是指与上海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签订合作协议的中标银行 二 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按照行政隶属关系, 由财政和高校各承担 50%, 由上海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负责管理, 专款专用 三 市财政应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由上海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根据贷款发生额及风险补偿比例提出经费需求预算, 经市教委初审 财政部门审核后, 列入市教委年度部门预算 四 市属各普通高校应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由市财政局在每年向上述高校返还按 收支两条线冶管理的学费收入时, 直接扣除并划拨给上海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 ; 民办和行业办高校应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基金, 由各学校在每年 10 月底前, 将资金划入上海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 五 当年尚未有毕业学生进入还款期的高校所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按以下公式计算 : 所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 当年实际贷款额伊风险补偿比例伊 50% 六 已有毕业学生进入还款期的高校, 所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与上一学年度本校学生的金额违约率挂钩, 并由上海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负责考核确定 七 金额违约率是指连续超过 90 天未履行合同的贷款本息金额占进入还款期的贷款本息金额的比率 八 经办银行于每年 9 月底前, 将上一学年度 ( 上年 9 月 1 日 - 当年 8 月 31 日 ) 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和违约率按高校进行统计汇总, 经高校确认后, 提供给上海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 九 上海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根据经办银行提供的贷款实际发放额和违约率, 采用加权平均方式计算确定各高校本年度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十 上海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应于每年 10 月底前, 将高校所应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数额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作为财政部门扣拨经费的依据 十一 上海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应将各高校所应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具体数额书面通知高校, 高校据此在有关会计科目中列支 十二 上海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根据银行实际发放贷款额并按照协议比例, 确定实际应支付给银行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同时按协议规定, 在每年 12 月底前, 将补偿资金及时 足额拨付给经办银行 十三 上海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每年应将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管理 使用情况编制决算报告, 报市教委 市财政局, 同时抄报人向上海分行 上海银监局, 并向高校通报 130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茵茵年十二月一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工作的通知 的通知 ( 沪教委学也 2004 页 138 号 ) 各市属高校 :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召开的全国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的通知 ( 国办发也 2004 页 68 号 ) 的要求, 认真做好资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工作, 现将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工作的通知 ( 教财也 2004 页 37 号, 下简称 通知 转发给你们, 务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在 通知 中强调的各项工作, 各校要予以高度重视, 落到实处 特别是在全力推进国家助学贷款新机制运行方面, 要按在校生 1:2500 的比例设置学生资助办公室, 归口管理学生资助工作和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 不折不扣地按教育部 财政部规定, 每年从本校所收学费中足额提取 10% 的经费专款专用, 通过各种方式对贫困学生进行资助 ; 密切银校合作, 确保国家助学贷款持续发展 要不折不扣地参照教育部对部委属高校的要求, 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市教委与市财政局将在适当时候, 对各高校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对未按规定执行的学校, 将予以通报批评 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电告市教委学生处 财务处 联系电话 :23116737 23116683 联系人 : 凌摇源 朱菊如 附件 :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茵茵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工作的通知 ( 教财也 2004 页 37 号 )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召开的全国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的通知 ( 国办发也 2004 页 68 号 ) 的要求, 认真做好资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工作, 加快推进并确保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在新学期开学后, 按新机制顺利实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经商财政部同意,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131

一 进一步统一思想, 提高认识解决好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学习和生活问题, 事关广大学生和家长的切身利益, 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 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 是实践 三个代表冶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 也是巩固高等教育改革成果, 实现教育公平 公正, 促进我国高等教育持续 健康发展, 维护高校和社会稳定大局的一项重大工作 高等学校要把解决好贫困家庭学生的困难问题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实行高校主要领导工作责任制 各高校必须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把思想认 - 识进一步统一到党中央 国务院的要求上来, 坚持 以人为本冶的办学思想, 切实加强领导, 要带着感情, 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 把解决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作为一项全局性工作, 作为学生工作的一个重点, 作为高校党委书记 校长责无旁贷的一项重要职责认真抓好 二 真抓实干, 把各项资助工作落到实处我国目前已经建立起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 包括助学奖学金 勤工助学 特殊困难补助 学费减免 绿色通道和提取 10% 学费收入用于帮助困难学生等措施在内的资助政策体系 今后工作重点是狠抓落实 当前, 各高校必须切实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 ( 一 ) 全力推进国家助学贷款按新机制运行 各高校必须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学生 研究生在校生规模 1:2500 的比例, 在现有编制内迅速调剂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设置相对独立的学生资助办公室, 归口管理全校的学生资助工作以及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操作和管理工作 该办公室要由一位学校的主要领导负责 各高校一定要主动配合承办银行做好各项工作, 认真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 二 ) 各高校要不折不扣地落实教育部 财政部的规定, 每年必须从本校所收学费中足额提取 10% 的经费, 专款专用, 通过各种方式对贫困家庭学生进行资助 教育部将与财政部联合对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对未按规定执行的高校, 将给予严肃处理 ( 三 ) 调整经费支出结构, 更多地关注学生, 要调出更多的经费用于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工作 本着 公平 公正 公开冶的原则, 切实做好国家对优秀贫困学生助学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 ; 认真开展勤工助学等各项工作, 重点做好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勤工助学工作, 并适当提高其资助报酬 同时, 通过提倡社会捐助 师生互助 学生互助等方式, 扩大对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渠道和力度 ( 四 ) 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 规范收费行为 除按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 住宿费和必需的教材等费用外, 严禁强行向学生代收任何费用 进一步加强办学成本核算, 严格控制办学成本支出, 最大限度地减轻学生的经济负担 积极利用印制招生简章 寄发录取通知书等环节, 采取多种方式, 进一步加大对国家资助政策的宣传力度 ( 五 ) 把资助工作与做好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 对学生要进一步加强艰苦奋斗精神和勤奋学习 自立自强 团结互助 诚实守信品德的教育, 努力把广大学生培养成为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 密切银校合作关系, 确保国家助学贷款持续发展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中标成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承办银行 为鼓励承办银行大力开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 确保国家助学贷款持续 健康发展, 今后各高校应在国家有关政策 法规和规定的范围内, 与承办银行开展全面合作 132

( 一 ) 中央部门所属各高校从 2004 年 10 月 1 日起, 至 2005 年 3 月 31 日前, 逐步在承办银行开立各类资金结算账户 ( 不包括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帐户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单位在指定银行开设的资金账户 ), 包括预算外收入汇缴专用账户 基本建设资金专用账户 工会会费及党费账户 外汇账户 外汇人民币账户及其他主要结算账户等 ( 二 ) 从 2004 年 10 月 1 日起, 至 2005 年 12 月 31 日前, 逐步在承办银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 ( 因承办银行无法提供必要系统支持而导致帐户无法转移的情况除外 ) 对于不属于上述范围的主要银行存款等账户, 也应逐步转由承办银行办理 ( 三 ) 各高校在后勤支出 科研支出 教学支出 学生公寓建设 校区基础设施 新校区建设等方面产生的各类贷款等业务需求, 应优先由承办银行办理 具体条件由高校与承办银行协商确定 ( 四 )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 承办银行需在高校设立 ATM 自助银行或营业网点时, 高校要为承办银行使用和租用场地等提供便利条件 ( 五 ) 从 2004 年 10 月 1 日起, 应逐步将校园卡业务转由承办银行办理 同时, 承办银行应对高校教职工消费信贷 个人理财及涉外金融服务等个人金融业务, 按照优质客户的标准提供优惠服务 各高校要努力争取于今年 11 月底前与承办银行的具体经办机构, 就国家助学贷款的全面落实和以上事宜签订具体的银校合作协议 合作协议期限暂定为两年 ( 到 2006 年 8 月 31 日止 ) 如果高校不能落实本通知的要求, 使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受到影响, 将严肃追究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茵茵四年九月九日 133

市教委关于转发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巡回督察 督办机制的通知 的通知 ( 沪教委学也 2006 页 41 号 ) 各高校 : 近日, 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了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督察 督办机制的通知 ( 教财厅也 2006 页 3 号, 以下简称 通知 ), 决定从 2006 年 4 月起, 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巡回督察 督办机制 为确保巡回督察 督办机制的顺利实施, 现将 通知 转发给你们, 请根据 通知 要求做好相关准备, 并填报相关数据 其中表二 表三 表四 ( 地方高校参照 ) 请于 5 月 10 日前报上海市高校学生贷款管理中心, 表五 表六请于 5 月 20 日前报上海市高校学生贷款管理中心 联系人 : 王怡炯, 联系电话 :52381504, 传真 :52381203 参照教育部 通知 精神, 上海市也将建立本市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巡回督察 督办机制 ( 具体办法另发 ) 附件 :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巡回督察 督办机制的通知 附件 :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茵茵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巡回督察 督办机制的通知 ( 教财厅也 2006 页 3 号 ) 在党中央 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关心下, 有关部门密切配合, 认真工作, 各级政府 各高等学校和有关金融机构积极推动, 狠抓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 新机制的落实, 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局面发生了显著变化 但同时也存在各地工作进展不平衡, 有些地方 高校发放额度仍然偏低等问题 为督促各地 各高校积极推进国家助学贷款按新政策 新机制运行的工作, 同时, 指导和帮助各地 各高校加强对新机制实施前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的还款管理工作, 经研究, 决定从 2006 年 4 月起, 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巡回督察 督办机制 为确保巡回督察 督办机制的顺利实施,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 督察 督办内容 ( 一 ) 全面督察各地推进和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 新机制的情况 134

1. 检查各地在推进和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 新机制过程中, 当地政府及教育 银行 银监会 财政等部门的组织 协调情况,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 高校和经办银行对工作的重视程度和推进措施 ; 2. 督促各地进一步巩固已有工作成果, 推动已落实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的高校加快贷款审批和发放速度 ; 督促各地尚未确定经办银行的高校落实国家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 并尽快开展工作 ; 3. 检查各地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机构建设 人员配备和条件保障情况 ; 4. 督促各地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抓紧与承办银行续签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 确保国家助学贷款和银校合作工作持续 稳定发展 ; 5. 督促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切实加强对大学生的诚信教育工作, 和对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的宣传工作 ; 6. 检查各地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毕业贷款学生个人信息采集工作的情况 ; 7. 对国家开发银行在河南 山西 青海等省开办国家助学贷款试点工作的有关情况进行调研 ( 二 ) 对各高校推进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 新机制的工作进行重点督办 1. 督促各高校按照要求在今年秋季开学前成立专门的学生资助中心 ; 2. 督促各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和落实全面银校合作协议 ; 3. 督促各高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贷后管理和催还欠款, 对中央部门所属高校进行重点督办 ; 4. 督促各高校切实加强对大学生的诚信教育工作, 和对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的宣传工作 ; 5. 检查各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毕业贷款学生个人信息采集工作的情况 二 组织实施督察 督办工作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邀请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和有关经办银行总行派员参加 为加强对督察 督办过程中所发现问题的调研工作, 同时组织部分高校从事学生资助工作的同志和研究人员共同参加工作 督察 督办工作采取选派专人赴各地 各高校进行督察 督办和由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填报统计报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从今年 4 月份开始,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派出 10 个督察组, 每个组 3-5 人, 包省包校, 常年坚持在各地和高校进行巡回督察 督办 督察 督办方式包括 : 查阅文件 召开座谈会 到省级学生资助机构和高校进行检查 与省级学生资助机构和高校的有关负责同志沟通情况和交换意见等 为全面了解各地 各有关部门 ( 单位 ) 所属高校推进和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 新机制的情况, 各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各中央部门所属高校须按照本通知所附报表格式, 填报国家助学贷款进展情况, 在督察组抵达各地 各高校时, 一并交给督察组, 接受督察 督察组的分组情况 督察人员的组成以及具体督察 督办时间将另行通知 135

三 有关要求 1. 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巡回督察 督办机制是一项长期工作, 是督促各地 各高校积极推进和认真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 新机制的重要措施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 各高校要高度重视, 积极配合, 认真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 要认真接受督察 督办, 分析和总结本地区 本学校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 新机制的落实情况, 找出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制定改进工作的具体措施 2.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各中央部门所属高校要严格按照要求, 如实 准确地填报 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巡回督察 督办情况表 ( 附后 ), 不得虚报 漏报 3.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教育厅 ( 教委 ) 可参照本通知办法, 建立本地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巡回督察 督办机制 教育部办公厅 二茵茵六年四月十八日 136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 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系统进一步做好 2008 年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的通知 ( 沪教委学也 2008 页 96 号 ) 各高等学校 : 为不断增强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机构的管理效能, 推动学生资助工作发展, 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 以下简称 学生资助中心冶 ) 建立了全国高校学生资助工作信息管理平台, 平台公网网址为 http: / / xszz. chsi. com. cn, 教育网网址为 http: / / xszz. chsi. cn 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已纳入平台统一管理, 同时对已有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信息系统 ( 毕业生信息采集系统 ) 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现学生资助中心对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信息采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要求各校于 2009 年 1 月底前完成 2008 年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信息采集工作 ;2009 年 5 月底前完成 2007 年及以前年度的毕业生信息采集补报工作 请各高校通过新平台开展信息报送工作 现将 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系统进一步做好 2008 年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 教助中心也 2008 页 75 号 ) 转发给你们, 请你们按照通知要求, 认真学习, 组织力量, 按时完成信息报送工作 附件 : 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信息系统进一步做好 2008 年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茵茵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 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信息系统进一步做好 2008 年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 教助中心也 2008 页 75 号 )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教育厅 ( 教委 ), 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 : 全国高校学生资助工作信息管理平台初步建成, 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信息系统已纳入平台统一管理 为进一步做好国家助学贷款毕业学生信息采集工作, 我们对已有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信息系统 ( 毕业生信息采集系统 ) 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现将调整完善后的情况及 137

2008 年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信息采集工作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 : 一 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信息系统的调整及使用 1. 系统调整经与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共同研究, 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信息系统采集的数据由原来的学生基本信息 贷款信息 合同信息 学籍信息 就业信息调整为只采集学生的基本信息 贷款信息 合同信息 学籍信息和就业信息由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从学籍库和就业库中统一调录, 不再报送 新系统由原来最多接收四个贷款合同信息扩充至十个 ; 另外为防止数据报送失误, 增加了数据删除功能 ; 其它统计 查询 下载等功能没有调整 系统的调整改进, 将极大的减轻学校的工作量, 减少资助管理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工作协调难度, 有利于该项工作的进一步推进 2. 系统使用各高校凭全国高校学生资助工作信息管理平台用户名和密码登录 报送数据前, 请下载并认真阅读平台提供的 系统使用手册冶 由于新系统数据采集项目的减少, 原云南大学开发的采集系统 ( 院校端软件 ) 不再使用 各高校可下载平台提供的国家助学贷款标准数据模板, 按照新的数据项目标准进行采集报送, 具体数据标准和要求请参阅使用手册 二 2008 年数据采集工作安排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本次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信息系统的调整情况, 认真部署 2008 年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信息采集工作及往年毕业学生信息的补报和修正工作 具体安排如下 : 1. 2008 年毕业生信息采集工作 2009 年 1 月底前, 完成 2008 年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信息采集工作, 各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监督落实 届时, 我中心将通报各地各校工作进度和报送情况 2. 往年补报和修正工作各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对辖区高校进行一次普查, 根据学校贷款规模, 核对学校是否全部上报数据, 组织漏报数据的高校进行补报 各高校要积极主动地补报往年数据, 同时下载已报送但不符合要求的错误数据, 及时进行修正 2007 年及以前年度的毕业生信息采集补报工作要在 2009 年 5 月底结束 补报和修正数据按照新的数据标准报送, 可不采集学籍信息和就业信息 三 工作要求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库的建立, 对防范国家助学贷款风险, 推动学生个人信用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在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各高校的共同努力下, 前几年的信息采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大部分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的信息都及时收录到数据库中, 但部分省份 部分高校仍存在工作不积极 不重视等问题, 错报 漏报 不报现象比较突出, 严重影响了此项工作的有序开展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各高校要进一步提高认识, 明确目标, 层层落实, 确保全部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数据都收录到系统中 各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切实负起监督指导责任, 认真组织辖区高校开展工作 各普通高校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 切实做好数据采集报送工作 各地各校资助工作负责人要严格审核, 既要督查数据报送的及时性 完整性 138

和准确性, 又要审查是否存在漏报现象 工作中如有问题, 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 王澜,010-66092039,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 吕峰,010-82336088 -286, 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 电子信箱 : lvfeng@ chsi. com. cn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茵茵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139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 ( 沪教委学也 2011 页 38 号 ) 市属各高等学校 :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教委等六部门掖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沪府办发也 2004 页 65 号 ) 文件要求, 进一步加强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工作管理, 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 确保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顺利推进,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 一 申请贴息适用对象 ( 一 ) 自 2004 年秋季起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学生 研究生以及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 简称 新生冶 ) ( 二 )2004 年秋季之前入学且 2004 年及以后年度签订了新贷款合同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学生 研究生以及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 简称 新合同老生冶 ) 新合同老生冶 2004 年以前贷款仍按老政策操作, 即贷款期间 ( 学制 + 毕业后 4 年 ) 学校与学生各负担贷款利息的 50%,2004 年以后贷款按现行政策操作 ;2004 年秋季之前入学且 2004 年以前签订贷款合同的学生 ( 简称 老合同老生冶 ) 仍按老政策操作 学校在提交贴息申请时必须认真审核, 应剔除贴息范围以外部分 二 申请贴息流程 ( 一 ) 学校核对银行的结息明细信息, 对属于贴息范围的部分向银行先行垫付利息 ( 二 ) 持结息付款凭证复印件等向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提交贴息申请材料 ( 三 ) 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审核无误后, 将贴息汇总情况报市教委, 由市教委根据财务规定拨付给各高校 三 申请贴息所需材料 ( 一 ) 上海市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申请表 ( 附件 1), ( 二 ) 银行结息付款凭证复印件 ( 加盖申请学校公章 ) ( 三 ) 结息明细清单 ( 需电子版 ) ( 四 ) 余额变动明细清单 ( 含贷款余额新增 在校生还贷 离校等情况 ) ( 需电子版, 样式见附件 2) 四 相关工作要求 ( 一 ) 申请表按季填报, 一季一表, 学校及时提供在校学生享受国家助学贷款贴息政策的贷款余额情况, 凡已经毕业 结业和肄业, 以及退学 取消学籍 开除学籍等学籍注销的学生, 不再享受贴息优惠政策, 这些学生于终止学籍的次月起自行承担并缴付贷款利息 学校须及时通知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并在填制贴息申请表时对这些学生的贷款余额及时进行调 140

整, 同时对银行提供的结息凭单加强核对 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将按有关规定对学校提交的贴息申请表进行审核, 凡不符合规定的, 退回学校重新申报 ( 二 ) 初始放贷金额冶指每学年国家助学贷款银行实际发放数, 学校应提供自 2004-2005 学年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实施以来共 7 年的放贷滚动信息 ( 三 ) 电子版结息明细清单和余额变动 ( 占贷款余额新增 在校生还贷 离校等情况 ) 明细清单制在同一个 Excel 文档中, 文件名为 伊高校伊年伊季度国家助学贷款结息明细和余额变动明细表冶 其中 : 工作表 1 名为 伊年伊季度支行结息明细表冶 ; 工作表 2 名为 伊年伊季度贷款余额变动明细表冶 电子邮件标题为 伊高校伊年伊季度国家助学贷款结息明细和余额变动明细表冶, 发送至 jwdktx@ 163. com 或 xszzb@ firstjob. com. cn ( 四 ) 纸质材料 ( 统一用 A4 纸 ) 寄送至 : 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学生资助部 ( 冠生园路 401 号 1 号楼 215 室 ), 邮编 : 200235, 联系人 : 周华 王怡炯, 联系电话 : 64823579, 传真 :64823579 附件 :1. 上海市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申请表 2. 贷款余额新增 在校生还贷 离校明细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茵一一年四月七日 141

附件 1: 上海市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申请表 申请日期 : 摇摇摇摇摇年摇摇月摇摇日单位 : 元 申请学校 ( 盖章 ) 申请贴息期限摇年摇月 摇摇年摇月 学校地址 学校联系人 联系电话传摇真邮政编码 贷款银行 贷款银行联系地址 贷款银行联系电话 学校银行帐户账号 放贷学年 - 学年 - 学年 - 学年 - 学年 - 学年 - 学年 - 学年 初始放贷金额 (1) 上季末在校生贷款余额 (2) 本季末在校生贷款余额 (6) 元元元元元元元 元 本季度在校生新增贷款金额 (3) 元 本季度在校生还贷金额 (4) 元 本季度毕业学生和其他情况离校学生贷款余额 (5) 元 元 本季度申请贴息金额 (7) 摇摇摇 ( 大写 ) 摇摇摇佰摇摇摇拾摇摇摇万摇摇摇仟摇摇摇佰摇摇摇拾摇摇摇元摇摇摇角摇摇摇分 学校意见 分管校领导签字 : 摇摇摇摇摇摇摇摇摇摇年摇摇摇月摇摇摇日 审核意见 注 :1. 贴息申请表按季度填报, 一季一表 2. 其他情况离校学生冶指因毕业 结业 肄业及注销学籍等离校的学生 3. (6)= (2) +(3) -(4) -(5) 4. 随表附银行结息支付凭证复印件 ( 加盖学校公章 ), 结息明细清单报送电子版 142

附件 2: 贷款余额新增 在校生还贷 离校明细表 单位 : 元 序号学校学号学生姓名身份证号入学年月学制变动所属季度变动原因变动金额备注 1 新增 X 2 新增 X 合计 : XX 1 在校生还贷 X 2 在校生还贷 X 合计 : XX 1 离校 X 2 离校 X 合计 : XX 注 :1. 变动所属季度, 例 :2010 年一季度 2. 变动原因 : 新增 在校生还贷 离校 ( 含毕业 结业 肄业和退学 取消学籍 开除学籍等注销学籍 ) 情况等 143

六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 一 ) 国务院文件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的通知 ( 财教也 2009 页 15 号 ) 党中央有关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委 有关直属机构,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 局 ) 教育厅( 教委 局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教育局, 中央部门直属各高等学校, 中国邮电集团 :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 根据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 中发也 2008 页 16 号 ) 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 国办发也 2009 页 3 号 ) 有关精神, 财政部 教育部决定自 2009 年起, 对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 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 服务期达到 3 年以上 ( 含 3 年 ) 的学生, 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 各地要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 国办发也 2009 页 3 号 ) 要求, 结合当地实际, 抓紧研究制定本地所属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 现将 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 : 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财摇政摇部 教摇育摇部 二茵茵九年三月十一日 144

附件 : 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摇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 根据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 中发也 2008 页 16 号 ) 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 国办发也 2009 页 3 号 ) 有关精神,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摇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 服务期在 3 年以上 ( 含 3 年 ) 的, 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 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 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下同 ) 的, 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摇本办法中高校毕业生是指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 ( 含高职 ) 研究生 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 定向 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摇本办法中, 西部地区是指西藏 内蒙古 广西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等 12 个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 中部地区是指河北 山西 吉林 黑龙江 安徽 江西 河南 湖北 湖南 海南等 10 个省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 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第五条摇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 : ( 一 ) 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 企事业单位, 包括乡 ( 镇 ) 政府机关 农村中小学 国有农 ( 牧 林 ) 场 农业技术推广站 畜牧兽医站 乡镇卫生院 计划生育服务站 乡镇文化站等 ; ( 二 ) 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 地震 地质 水电施工 煤炭 石油 航海 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第六条摇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高校毕业生, 可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 ( 一 )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热爱祖国, 遵守宪法和法律 ; ( 二 ) 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诚实守信, 道德品质良好, 学习成绩合格 ; ( 三 ) 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 服务期在 3 年以上 ( 含 3 年 ) 第七条摇每个高校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 6000 元 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 6000 元的, 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 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 6000 元的, 按照每年 6000 元的金额实行代偿 本科 专科 ( 高职 ) 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 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八条摇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 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 145

款总额的 1 / 3,3 年代偿完毕 第九条摇按本办法确定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所需资金, 由中央财政安排 第十条摇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 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 ( 一 ) 高校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向学校递交 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和毕业生本人 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 3 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 二 ) 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 在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毕业后的还款计划书时, 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如果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不需自行向银行还款 ( 三 ) 高校根据上述材料, 按本办法规定, 审查申请资格 ; 在每年 6 月底前, 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相关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对存在 二次定岗冶的毕业生, 高校应在毕业生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经审查后, 最迟于当年 12 月底前将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高校申请材料后一个月内, 将审批确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学生名单通知有关高校及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同时将有关审批文件报教育部 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摇高校需在每年 6 月 30 日前将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当年在职在岗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高校毕业生所在高校要建立与就业单位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定期联系制度 高校要专门为经资格审查合格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高校毕业生建立完整准确的档案, 并将高校毕业生在本学段学习期间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情况书面通知毕业生本人 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及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同时, 还应主动了解并定期向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通报毕业生的工作情况, 以便经办银行及时掌握借款学生的动态情况, 做好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贷后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摇除因正常调动 提拔 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 对于未满 3 年服务年限, 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 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应要求其及时向办理代偿的原高校申请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对于取消学费代偿资格的毕业生, 高校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的代偿 对于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 改由其本人负责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就业单位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高校, 并凭毕业生重新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还款计划书为其办理离职手续 高校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对于不及时向高校提出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 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 提前离岗的高校毕业生, 一律视为严重违约, 国家有关部门要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第十三条摇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经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后, 有关部门 146

( 单位 ) 应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 将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项目经费编入部门预算 财政部及时将代偿资金拨付给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收到财政部拨付的代偿资金 15 个工作日内, 将代偿资金拨付给高校 高校应于 15 个工作日内将代偿资金代为偿还给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或返还给高校毕业生本人 第十四条摇有关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对代偿资金实行分账核算, 专款专用, 不得截留 挤占 挪用, 同时应接受财政 审计 纪检监察 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摇对于弄虚作假的高校和高校毕业生, 一经查实, 除收回国家代偿资金外, 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摇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要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 制定吸引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本辖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 第十七条摇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 教育部印发的 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 ( 财教也 2006 页 133 号 ) 同时废止 147

财政部 教育部 总参谋部关于印发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的通知 ( 财教也 2009 页 35 号 ) 党中央有关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委 有关直属机构, 武警部队,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财政厅 ( 局 ) 教育厅( 教委 ) 征兵办公室,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教育局, 各军区, 各军兵种, 军事科学院, 国防大学, 国防科学技术大学, 各省军区 ( 卫戍区 警备区 ), 中央部门直属各高等学校 : 为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役, 提高兵员征集质量, 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 国办发也 2009 页 3 号 ) 和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的通知 ( 参动也 2009 页 6 号 ) 有关精神, 财政部 教育部 总参谋部决定自 2009 年起,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 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现将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 :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附件 :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 二茵茵九年四月二十日 第一章摇总摇摇则第一条摇为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役, 提高兵员征集质量, 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 ( 国办发也 2009 页 3 号 ) 和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的通知 ( 参动也 2009 页 6 号 ) 有关精神,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摇从 2009 年起, 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 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下同 ) 的, 学费补偿款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 以下简称国家助 148

学贷款本息 ) 第三条摇本办法中高等学校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 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央部门和地方所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 ( 以下简称高校 ) 第四条摇本办法中高等学校毕业生指上述高校中全日制普通本专科 ( 含高职 ) 研究生 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 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 ( 高职 ) 毕业生 ( 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 ) 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 定向生 委培生, 国防生 部队招收的大学毕业生干部, 以及从高等学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的士官等其他形式到部队参军的高校毕业生不包括在内 第二章摇 补偿或代偿的标准 年限及方式 第五条摇国家对每名高校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 最高不超过 6000 元 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 6000 元的, 按照每年 6000 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 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 6000 元的, 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 实行补偿或代偿 第六条摇国家对本科 专科 ( 高职 ) 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年限, 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低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 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 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高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 按照学制规定年限计算 专升本 本硕连读 中职高职连读 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年限, 分别按照完成本科 硕士 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的实际时间计算 第七条摇国家对获得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格的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 按照上述原则和金额, 在高校毕业生入伍时, 实行一次性补偿或代偿 第三章摇 申请与审核 第八条摇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 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代偿 : ( 一 ) 每年 6 月 15 日前, 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填写 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 并向就读高校递交 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 还需提供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的毕业后还款计划书复印件, 其中, 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 二 ) 每年 6 月 30 日前, 高校对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条件资格 具体金额及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初审, 确认无误后, 在 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上加盖公章, 连同 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 一起交给学生本人 ( 三 ) 每年 10 月 31 日前, 高校毕业生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报名应征时将 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 及 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交县 ( 市 区 ) 149

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 四 ) 每年 12 月 31 日前, 县 ( 市 区 ) 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后, 向其发放 应征入伍通知书, 并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申请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等情况进行复核 确认无误后, 分别在 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上加盖公章 ( 五 ) 次年 1 月 15 日前, 县 ( 市 区 ) 教育行政部门将户籍为本县 ( 市 区 ) 的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的 应征入伍通知书 复印件及 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原件, 寄送至应征入伍毕业生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 六 ) 地方高校和中央部门高校应在收到上述材料 10 个工作日内, 按照隶属关系, 分别报各省 ( 区 市 )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地方高校应征入伍毕业生的材料由各省 ( 区 市 )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 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 七 )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收到各省 ( 区 市 )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中央部门高校报送的材料 10 个工作日内, 完成备案和审核工作, 确定当年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享受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本息的最终名单以及具体金额 第四章摇 预算下达 补偿或代偿的实施 第九条摇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按照以下程序实施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代偿 : ( 一 ) 中央部门高校应征入伍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 由中央财政拨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并由其拨付中央部门所属高校 ; 地方高校应征入伍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 由中央财政下达各省 ( 区 市 ) 财政部门 各省 ( 区 市 ) 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拨付资金 15 日内, 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拨付地方所属高校 ( 二 ) 各中央部门高校和地方高校应在收到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的 15 个工作日内, 向毕业生补偿学费 ; 对于申请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 由学校代替毕业生按照还款协议, 向银行偿还其在本校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凭据交寄毕业生本人或其家长 将余下的资金汇至高校毕业生指定的地址或帐户 入学前在户籍所在的县 ( 市 区 ) 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应征入伍毕业生, 在收到代偿资金后 1 个月内, 根据与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 由学生本人或家长 ( 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 一次性向银行偿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息 如应征入伍毕业生补偿的学费不足以偿还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 应征入伍毕业生应继续按照还款协议, 将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偿还经办银行 ( 三 ) 各县 ( 市 区 )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定期了解并积极督促户籍为本县 ( 市 区 ) 的应征入伍毕业生及时偿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息 第五章摇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摇因本人思想原因 故意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高校毕业生, 取消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资格 各省 ( 区 市 ) 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在接收退兵后 15 个工作日内将被部队退回的毕业生的姓名 毕业高校 退兵原因等情况逐级上报至国防 150

部征兵办公室, 并按照毕业生原就读高校的隶属关系, 分别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央部门高校 被部队退回的高校毕业生, 其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由毕业生户籍所在地县 ( 市 区 ) 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 各县 ( 市 区 ) 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收回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资金 15 个工作日内, 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收回资金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代偿经费 第十一条摇各地教育行政部门 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和高校要认真履行职责, 按照规定要求, 对应征入伍毕业生的入伍资格 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情况进行认真审核, 不得弄虚作假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安排专人负责, 对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资金实行分账核算, 专款专用, 不得截留 挤占 挪用 第六章摇附摇摇则第十二条摇经有关部门批准按照学分制收费的高校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毕业生补偿学费的总额, 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确定的每年的补偿标准乘以相应学制计算 第十三条摇本办法由财政部 教育部 总参谋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摇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51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 ( 财教也 2011 页 510 号 ) 第一章摇总摇摇则第一条摇为鼓励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 提高兵员征集质量, 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 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摇从 2011 年秋季学期起, 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在校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 退役后复学的原高校在校生实行学费资助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 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下同 ) 的, 学费补偿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三条摇本办法中高等学校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 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央部门和地方所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 ( 以下简称高校 ) 第四条摇本办法中高等学校在校生指上述高校中全日制普通本专科 ( 含高职 ) 研究生 第二学士学位在读生, 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 ( 高职 ) 在读生 ( 以下简称高校在校生 ) 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 定向生 委培生, 国防生以及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高校在校生不包括在内 第五条摇被批准入伍的高校翌年毕业的毕业班学生, 能够完成学业具备毕业资格的, 按照高校应届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办理 ; 暂不能够完成学业不具备毕业资格的, 按照本办法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办理 其资格认定由学生所在高校负责 第二章摇 补偿 代偿和资助的标准 年限及方式 第六条摇国家对每名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前在校期间每学年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金额, 按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计算, 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6000 元 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前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 6000 元的, 按照每年 6000 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 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前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 6000 元的, 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两者就高的原则, 实行补偿或代偿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 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152

第七条摇应征入伍的高校在校生退役复学后, 可以按规定申请获得学费资助 国家对申请学费资助的退役复学的高校学生每学年资助学费金额, 最高不超过 6000 元 每学年学费标准高于 6000 元的, 按照 6000 元的金额进行资助 ; 每学年学费标准低于 6000 元的, 按照实际学费收费金额进行资助 第八条摇国家对本科 专科 ( 高职 ) 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学费补偿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资助的年限, 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年限标准据实计算 以入伍时间为准, 入伍前应达到的学制规定年限, 即是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 ; 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学制规定年限, 即是学费资助的年限 专升本 本硕连读学制在校生, 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 以实际学习时间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 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 以本科已学习时间或硕士已学习时间计算, 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其以前专科学习时间或本科学习时间不计入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中职高职连读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 按照高职阶段实际学习的时间计算 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的期限, 为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剩余期限 复学后继续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资助范围之内 第九条摇国家对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在校生, 按照上述原则和金额, 在学生入伍时实行一次性补偿或代偿 ; 退役复学后学生学费资助, 实行一次性申请 一次性审批, 经费一次性拨付学校 第三章摇 申请与审核 第十条摇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在校生, 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 ( 一 ) 每年 10 月 15 日前, 应征报名的高校在校生登录大学生网上预征报名系统, 填写相关信息, 下载打印 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并提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在校期间获得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 还需要向学校提供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其中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 在校期间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 还需要向学校提供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其中应注明代偿经费将直接由学校或由学校通过贷款经办地县 ( 市 区 ) 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向银行一次性代为偿还贷款 ( 二 ) 每年 10 月 31 日前, 高校对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在校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条件资格 具体金额及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审核, 确认无误后, 在 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上加盖公章, 提交高校所在地县 ( 市 区 ) 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 三 ) 每年 12 月 31 日前, 高校在校生按照有关规定在高校所在地县 ( 市 区 ) 参加征兵体检政审, 被批准入伍的, 由高校所在地县 ( 市 区 ) 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向其发放 入伍通知书, 并在 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上加盖公章 ( 四 ) 次年 1 月 15 日前, 高校所在地县 ( 市 区 ) 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将被批准入伍的高校在校生 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原件和 入伍通知书 153

复印件交学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 五 ) 地方高校和中央高校应在收到上述材料后 10 个工作日内, 按照隶属关系, 分别报各省 ( 区 市 )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各省 ( 区 市 )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收到地方高校应征入伍学生的材料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并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 六 )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收到各省 ( 区 市 )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中央高校报送的材料后 10 个工作日内, 完成备案和审核工作, 确定当年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的最终名单以及具体金额 第十一条摇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在校生, 退役复学后, 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资助 : ( 一 ) 每年退役复学的原高校在校生, 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提出学费资助申请, 填写并提交 应征入伍高校复学生学费资助申请表 和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 ( 二 ) 地方高校和中央高校应在收到上述材料后 10 个工作日内, 会同高校所在地县 ( 市 区 ) 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认定 确认无误后, 按照隶属关系, 将 应征入伍高校复学生学费资助申请表 及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在规定时间内按年度分别报各省 ( 区 市 )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地方高校退役复学生的材料由各省 ( 区 市 )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 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 三 )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收到各省 ( 区 市 )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中央高校报送的材料后 10 个工作日内, 完成备案和审核工作, 确定当年退役复学生享受学费资助的最终名单以及具体金额 第四章摇 预算下达, 补偿 代偿和资助的实施 第十二条摇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及退役复学生按照以下程序实施学费补偿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资助 : ( 一 ) 中央高校应征入伍在校生学费补偿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生学费资助资金, 由中央财政拨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并由其拨付中央高校 ; 地方高校应征入伍在校生学费补偿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生学费资助资金, 由中央财政下达各省 ( 区 市 ) 财政部门 各省 ( 区 市 ) 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拨付资金后 15 个工作日内, 按照预算管理程序拨付地方高校 ( 二 ) 中央高校和地方高校应在收到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后 15 个工作日内, 向学生补偿学费 对于办理了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 由学校代替学生按照还款计划, 在收到代偿资金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银行偿还其在本校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 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的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 剩余的补偿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对于入学前在户籍所在县 ( 市 区 ) 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 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 由学校在收到代偿资金后 15 个工作日内直接向银行偿还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154

本金, 或由学校将代偿资金汇入学生户籍所在县 ( 市 区 ) 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账户, 由县 ( 市 区 ) 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在收到代偿资金后 15 个工作日内, 向银行偿还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金 学校或县 ( 市 区 ) 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银行开具的偿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金的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 县 ( 市 区 ) 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代为偿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金的, 应同时将票据复印件寄送学生就读高校 剩余的补偿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如应征入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经费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 应征入伍学生应继续按照还款计划, 将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偿还经办银行 ( 三 ) 中央高校和地方高校应在收到退役复学生学费资助资金后, 分年度直接用于缴纳学生本人的学费, 并将开具的按年度缴纳学费的票据交学生本人 第五章摇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摇因本人思想原因 故意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原高校在校生, 取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各省 ( 区 市 ) 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在接收退兵后 15 个工作日内将被部队退回的学生的姓名 就读高校 退兵原因等情况逐级上报至国防部征兵办公室, 并按照学生原就读高校的隶属关系, 分别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央高校 被部队退回并被取消补偿代偿资格的原高校在校生, 如退回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 其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 ( 市 区 ) 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 ; 如退回学生返回其原就读高校, 其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学生原就读高校会同高校所在地县 ( 市 区 ) 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 各县 ( 市 区 ) 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应在收回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后 15 个工作日内, 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收回资金按规定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经费 第十四条摇因本人思想原因 故意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原高校在校生, 不具备申请学费资助的资格 第十五条摇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 国家建设需要 因战因公负伤致残 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 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出现役等原因, 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原高校在校生, 仍具备学费补偿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申请学费资助资格 其他原因非正常退役的原高校在校生是否具备学费补偿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申请学费资助资格, 由学校所在地省 ( 区 市 ) 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第十六条摇各地教育行政部门 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和高校要认真履行职责, 按照规定要求, 对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的入伍资格 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情况进行认真审核, 不得弄虚作假 各地财政 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安排专人负责, 对学费补偿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 专款专用, 不得截留 挤占 挪用 155

第六章摇 附摇 摇 则 第十七条摇 经有关部门批准按照学分制收费的高校, 其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在校生 学费补偿或学费资助的总额, 按照本办法第六条 第七条确定的每年的补偿或资助标准乘以 相应学制计算 第十八条摇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在部队服义务兵役的原高校在校生, 退役后可申请学费 资助 对于其入伍前已经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 不再进行补偿或代偿 第十九条摇 本办法由财政部 教育部 总参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摇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56

财政部教育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 ( 财教也 2011 页 538 号 )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各军区 各军兵种 各总部 军事科学院 国防大学 国防科学技术大学 武警部队 : 为贯彻落实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 2020 年 ) 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 (2010 2020 年 ) 和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 国发也 2010 页 42 号 ) 精神, 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 加快培养现代化建设人才, 经国务院 中央军委同意, 从 2011 年秋季学期开始, 实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 现提出如下意见 : 一 充分认识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重大意义退役士兵安置事关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 党中央 国务院 中央军委历来高度重视这项工作 改革开放以来,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逐步显现, 以能力素质为基础 公开择优 双向选择, 已成为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用人的主要方式 为适应新形势要求, 对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实施教育资助政策, 可以使更多士兵在退出现役后能够接受系统的高等教育, 提高知识和技能水平, 实现 二次专业化冶, 由军事专业人员转变为经济建设人员 这是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的有效手段, 是国家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内容, 对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 促进社会稳定, 意义重大, 影响深远 二 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 一 ) 基本原则 1. 统一性原则 : 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由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制定 学费资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 其他资助政策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规定执行 2. 自愿性原则 : 所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均可自愿报名参加全国统一高考, 被录取后自愿申请接受政府教育资助 3. 非排他性原则 : 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是一项新政策, 并不改变退役士兵现有的其他安置政策 ( 二 ) 主要内容 从 2011 年秋季学期开始, 对退役一年以上, 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 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 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 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根据本人申请, 由政府给予教育资助, 具体内容如下 : 1. 资助内容 : 一是学费资助 ; 二是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学生生活费资助 ; 三是其他奖助学金资助 157

2. 资助标准 : 学费资助标准, 按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学费标准, 原则上退役士兵学生应交多少学费中央财政就资助多少, 最高不超过年人均 6000 元, 高于 6000 元部分自行负担 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标准, 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3. 资助方式 : 学费由中央财政按标准和隶属关系补助退役士兵学生所在学校, 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直接补给退役士兵学生本人 4. 资助期限 :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 5. 资助流程 : (1)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愿参加全国统一高考, 被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到学校报到后, 向学校提出 教育资助申请冶 (2) 地方所属学校核实学生信息后, 在开学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录取退役士兵人数和所录专业收费标准汇总报送当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 当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后, 在 10 个工作日内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中央部门所属学校按上述时间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报信息进行审核汇总后, 在 20 个工作日内上报财政部 (4) 财政部会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上报数据进行审核后, 在 20 个工作日内下拨资助资金 其中 : 中央部门所属学校的资金由中央财政通过中央部门下拨到所属学校 ; 地方所属学校的资金, 先拨付到地方财政, 再由地方财政按隶属关系拨付到学校 退役一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 按照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 国发也 2010 页 42 号 ) 文件规定执行 三 有关管理工作要求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是一项系统工程, 也是一项创新工程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 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使这一惠民政策家喻户晓, 使广大退役士兵知晓受助的权利 同时, 要健全工作机制, 明确部门职责分工, 制定具体工作要求, 密切配合, 共同组织实施 教育行政部门要把退役士兵教育资助纳入国家助学政策体系中, 统一管理 各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进一步加强基础工作, 提高工作效率, 按规定程序及时准确提供退役士兵学生的基础信息 民政部门要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身份认证工作 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安排资助资金, 并按照 科学化 精细化冶管理的要求, 强化资金管理, 确保专款专用 同时, 加强监督检查, 对于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 要按国家有关规定, 严肃查处, 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军队有关部门负责做好士兵入伍时和退役前的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 各高等学校要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学生的信息汇总 身份核实等基础性工作, 在规定时间内做好有关申报工作 生活费及各种奖助学金要及时发放到退役士兵学生手中, 免学费资金要按规定用途使用 同时, 要针对退役士兵学生的特点, 改进和创新教育教学管理方式, 保证退役士兵学生较好地融入大学生活, 接受高质量的教育 158 财政部教育部民政部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 二茵一一年十月二十五

关于被部队退回原入伍服义务兵役高校毕业生其学费补偿贷款代偿资金收回办法的通知 ( 教助中心也 2010 页 113 号 )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教育厅 ( 教委 ), 中央部门所属各高等学校 : 根据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 财教也 2009 页 35 号 ) 文件规定, 因本人思想原因 故意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高校毕业生, 取消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资格, 其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由毕业生户籍所在地县 ( 市 区 ) 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 各县 ( 市 区 ) 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收回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资金 15 个工作日内, 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为做好被部队退兵的原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代偿资金的收回工作, 现就资金收回办法通知如下 : 一 各省 ( 区 市 ) 教育厅 ( 教委 ) 应要求并督促各县 ( 市 区 ) 教育行政部门, 根据文件要求, 全额收回被部队退兵的原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资金, 并在 15 个工作日内将收回的资金上缴省 ( 区 市 ) 教育厅 ( 教委 )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各省 ( 区 市 ) 教育厅 ( 教委 )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资金后及时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各省 ( 区 市 ) 教育厅 ( 教委 )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上缴资金时, 填写上报 高校毕业生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退费明细表 一份 ( 格式附后 ), 同时省 ( 区 市 ) 教育厅 ( 教委 )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留存一份备查 二 按规定, 退兵的原高校毕业生补偿代偿经费由毕业生户籍所在地的县 ( 市 区 ) 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 在执行过程中, 各地应以毕业生户籍所在地为原则, 被退回的毕业生不论是本省就读的地方高校毕业生还是跨省就读的地方高校毕业生以及中央部门所属各高等学校毕业生, 只要入伍毕业学生的户籍是在本地, 其经费均由户籍所在地的县 ( 市 区 ) 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 省 ( 区 市 ) 教育厅 ( 教委 )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收回资金的汇集并最后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县 ( 市 区 ) 教育行政部门或省 ( 区 市 ) 教育厅 ( 教委 )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如需查询应收回补偿或代偿的资金数额, 可直接与学生毕业学校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 学生毕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提供有关发放资金的证明材料 三 对补偿代偿经费下拨过程中就被部队退兵的原高校毕业生, 即补偿代偿经费还未发放到该毕业学生手中时就发生退兵的, 其下拨的补偿代偿经费按原下拨渠道返回 各省 ( 区 市 ) 教育厅 ( 教委 ) 及中央部门所属各高等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时将返回资金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59

退回学生的经费收回, 今后将成为各级各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的一项常态化工作, 各级 各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和重视, 保证经费全额退回并及时上缴 附件一 : 高校毕业生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退费明细表 附件二 :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账户信息及联系人信息 ( 略 )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茵一茵年十二月二十日 160

( 二 ) 上海市文件 关于转发 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掖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业的通知 的通知 ( 沪财教也 2009 页 29 号 ) 各市属高等学校 : 现将 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掖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业的通知 ( 财教 2009 35 号, 以下简称 办法 ) 印发给你们, 现结合本市的实际, 对具体贯彻落实 办法 提出如下要求 : 一 做好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 是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举措, 对国防和军队建设必将产生深远影响, 各高校一定要严格遵守 办法 要求的时间节点及时完成相关工作 二 在读期间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预征对象, 在正式应征入伍, 学校代为偿还国家助学贷款之前, 应根据还款协议自行负责偿还事宜 三 各高校于次年 1 月 25 日前填写如下 高校毕业生正式应征入伍人员汇总表, 将汇总好的正式应征入伍毕业生名单 ( 纸质和 Excel 电子文档格式 ) 和相关材料报市教委学生处 高校毕业生正式应征入伍人员汇总表学校名称 ( 盖章 ): 学校名称姓名性别学历身份证号入伍地 填表人 : 摇摇摇摇摇摇摇联系电话 : 摇摇年摇摇月摇摇日 各高校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教委和市征兵办联系 市教委联系人 : 周红 星, 联系电话 :23116737; 市征兵办联系人 : 苗田川, 联系电话 :62756355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二茵茵九年六月九日 161

关于印发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的通知 ( 财教也 2009 页 35 号 ) 党中央有关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委 有关直属机构, 武警部队,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财政厅 ( 局 ) 教育厅( 教委 ) 征兵办公室,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教育局, 各军区, 各军兵种, 军事科学院, 国防大学, 国防科学技术大学, 各省军区 ( 卫戍区 警备区 ), 中央部门直属各高等学校 : 为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役, 提高兵员征集质量, 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 国办发也 2009 页 3 号 ) 和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的通知 ( 参动也 2009 页 6 号 ) 有关精神, 财政部 教育部 总参谋部决定自 2009 年起,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 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现将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 :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 二茵茵九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 : 第一条摇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摇总摇摇则 为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役, 提高兵员征集质量, 推进国防和军 队现代化建设,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 ( 国办发 也 2009 页 3 号 ) 和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工 作的通知 ( 参动也 2009 页 6 号 ) 有关精神,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摇 学费实行补偿 从 2009 年起, 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 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下同 ) 的, 学 费补偿款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 以下简称国家助 学贷款本息 ) 162

第三条摇本办法中高等学校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 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央部门和地方所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 ( 以下简称高校 ) 第四条摇本办法中高等学校毕业生指上述高校中全日制普通本专科 ( 含高职 ) 研究生 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 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 ( 高职 ) 毕业生 ( 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 ) 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 定向生 委培生, 国防生 部队招收的大学毕业生干部, 以及从高等学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的士官等其他形式到部队参军的高校毕业生不包括在内 第二章摇 补偿或代偿的标准 年限及方式 第五条摇国家对每名高校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 最高不超过 6000 元 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 6000 元的, 按照每年 6000 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 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 6000 元的, 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 实行补偿或代偿 第六条摇国家对本科 专科 ( 高职 ) 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年限, 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低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 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 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高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 按照学制规定年限计算 专升本 本硕连读 中职高职连读 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年限, 分别按照完成本科 硕士 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的实际时间计算 第七条摇国家对获得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格的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 按照上述原则和金额, 在高校毕业生入伍时, 实行一次性补偿或代偿 第三章摇 申请与审核 第八条摇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 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代偿 : ( 一 ) 每年 6 月 15 日前, 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填写 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 并向就读高校递交 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 还需提供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的毕业后还款计划书复印件, 其中, 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 二 ) 每年 6 月 30 日前, 高校对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条件资格 具体金额及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初审, 确认无误后, 在 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上加盖公章, 连同 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 一起交给学生本人 ( 三 ) 每年 10 月 31 日前, 高校毕业生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报名应征时将 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 及 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交县 ( 市 区 ) 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163

( 四 ) 每年 12 月 31 日前, 县 ( 市 区 ) 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后, 向其发放 应征入伍通知书, 并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申请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等情况进行复核 确认无误后, 分别在 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上加盖公章 ( 五 ) 次年 1 月 15 日前, 县 ( 市 区 ) 教育行政部门将户籍为本县 ( 市 区 ) 的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的 应征入伍通知书 复印件及 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原件, 寄送至应征入伍毕业生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 六 ) 地方高校和中央部门高校应在收到上述材料 10 个工作日内, 按照隶属关系, 分别报各省 ( 区 市 )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地方高校应征入伍毕业生的材料由各省 ( 区 市 )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 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 七 )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收到各省 ( 区 市 )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中央部门高校报送的材料 10 个工作日内, 完成备案和审核工作, 确定当年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享受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本息的最终名单以及具体金额 第四章摇 预算下达 补偿或代偿的实施 第九条摇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按照以下程序实施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代偿 : ( 一 ) 中央部门高校应征入伍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 由中央财政拨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并由其拨付中央部门所属高校 ; 地方高校应征入伍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 由中央财政下达各省 ( 区 市 ) 财政部门 各省 ( 区 市 ) 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拨付资金 15 日内, 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拨付地方所属高校 ( 二 ) 各中央部门高校和地方高校应在收到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的 15 个工作日内, 向毕业生补偿学费 ; 对于申请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 由学校代替毕业生按照还款协议, 向银行偿还其在本校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凭据交寄毕业生本人或其家长 将余下的资金汇至高校毕业生指定的地址或帐户 入学前在户籍所在的县 ( 市 区 ) 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应征入伍毕业生, 在收到代偿资金后 1 个月内, 根据与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 由学生本人或家长 ( 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 一次性向银行偿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息 如应征入伍毕业生补偿的学费不足以偿还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 应征入伍毕业生应继续按照还款协议, 将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偿还经办银行 ( 三 ) 各县 ( 市 区 )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定期了解并积极督促户籍为本县 ( 市 区 ) 的应征入伍毕业生及时偿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息 第五章摇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摇因本人思想原因 故意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高校毕业生, 取消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资格 各省 ( 区 市 ) 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在接收退兵后 15 个工作日内将被部队退回的毕业生的姓名 毕业高校 退兵原因等情况逐级上报至国防部征兵办公室, 并按照毕业生原就读高校的隶属关系, 分别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央部 164

门高校 被部队退回的高校毕业生, 其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由毕业生 户籍所在地县 ( 市 区 ) 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 各县 ( 市 区 ) 教 育行政部门应在收回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资金 15 个工作日内, 逐级汇总上缴全国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收回资金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代偿经费 第十一条摇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 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和高校要认真履行职责, 按照规定 要求, 对应征入伍毕业生的入伍资格 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情况进行认真审 核, 不得弄虚作假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 定, 安排专人负责, 对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资金实行分账核算, 专款专用, 不得截 留 挤占 挪用 第六章摇 附摇 摇 则 第十二条摇 经有关部门批准按照学分制收费的高校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毕业生补偿 学费的总额, 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确定的每年的补偿标准乘以相应学制计算 第十三条摇 本办法由财政部 教育部 总参谋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摇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65

关于转发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掖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业的通知 的通知 ( 沪财教也 2009 页 30 号 ) 各市属高等学校 : 现将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掖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业的通知 ( 财教也 2009 页 15 号 ) 转发给你们, 请按照执行 本市的实施细则将另行下发,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关于印发掖上海市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业的通知 ( 沪财教也 2008 页 46 号 ) 同时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茵茵九年六月九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的通知 ( 财教也 2009 页 15 号 ) 党中央有关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委 有关直属机构,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 局 ) 教育厅 ( 教委 局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教育局, 中央部门直属各高等学校, 中国邮电集团 :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 根据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 中发也 2008 页 16 号 ) 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 国办发也 2009 页 3 号 ) 有关精神, 财政部 教育部决定自 2009 年起, 对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 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 服务期达到 3 年以上 ( 含 3 年 ) 的学生, 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各地要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 国办发也 2009 页 3 号 ) 要求, 结合当地实际, 抓紧研究制定本地所属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 现将 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 : 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166

附件 : 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摇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 根据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 中发也 2008 页 16 号 ) 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 国办发也 2009 页 3 号 ) 有关精神,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摇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的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 服务期在 3 年以上 ( 含 3 年 ) 的, 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 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 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下同 ) 的, 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摇本办法中高校毕业生是指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 ( 含高职 ) 研究生 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 定向 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摇本办法中, 西部地区是指西藏 内蒙古 广西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等 12 各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 中部地区是指河北 山西 吉林 黑龙江 安徽 江西 河南 湖北 湖南 海南等 10 各省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 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第五条摇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 : ( 一 ) 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及机关 企事业单位, 包括乡 ( 镇 ) 政府机关 农村中小学 国有农 ( 牧 林 ) 场 农业技术推广站 畜牧兽医站 乡镇卫生院 计划生育服务站县镇文化站等 ; ( 二 ) 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 地震 地质 水电施工 煤炭 石油 航海 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第六条摇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高校毕业生, 可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 ( 一 )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热爱祖国, 遵守宪法和法律 ; ( 二 ) 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诚实守信, 道德品质良好, 学习成绩合格 ; ( 三 ) 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 服务期在 3 年以上 ( 含 3 年 ) 第七条摇每个高校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 6000 元 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 6000 元的, 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 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 6000 元的, 按照每年 6000 的金额实行代偿 本科 专科 ( 高职 ) 研究生和第二学位毕业生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 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八条摇国家对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 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 167

总额的 1 / 3,3 年代偿完毕 第九条摇按本办法确定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所需资金, 由中央财政安排 第十条摇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 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 ( 一 ) 高校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向学校递交 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和毕业生本人 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 3 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 二 )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 在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毕业后的还款计划书时, 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如果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不需自行向银行还款 ( 三 ) 高校根据上述材料, 按本法规定, 审查申请资格 ; 在每年 6 月底前, 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相关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对存在 二次定岗冶的毕业生, 高校应在毕业生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经审查后, 最迟于当年 12 月底前将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高校申请材料后一个月内, 将审批确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学生名单通知有关高校及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同时将有关审批文件报教育部 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摇高校需在每年 6 月 30 日前将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当年在职在岗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高校毕业生所在高校要建立与就业单位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定期联系制度 高校要专门为经资格审查合格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高校毕业生建立完整准确的档案, 并将高校毕业生在本学段学习期间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情况书面通知毕业生本人 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及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同时, 还应主动了解并定期向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通报毕业生的工作情况, 以便经办银行及时掌握借款学生的动态情况, 做好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贷后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摇除因正常调动 提拔 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 对于未满 3 年服务年限, 提前离开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 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应要求其及时向办理代偿的原高校申请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对于取消学费代偿资格的毕业生, 高校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的代偿 对于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 改由本人负责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就业单位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高校, 并凭毕业生重新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还款计划书为其办理离职手续 高校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对于不及时向高校提出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资格申请 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 提前离岗的高校毕业生, 一律视为严重违约, 国家有关部门要将其不良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第十三条摇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经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后, 有关部门 168

( 单位 ) 应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 将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项目经费编入部门预算 财政部及时将代偿资金拨付给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收到财政部拨付的代偿资金 15 个工作日内, 将代偿资金拨付给高校, 高校应于 15 个工作日内将代偿资金偿还给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或返还给高校毕业生本人 第十四条摇有关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对代偿资金实行分账核算, 专款专用, 不得截留 挤占 挪用, 同时应接受财政 审计 纪检监督 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摇对于弄虚作假的高校和高校毕业生, 一经查实, 除收回国家代偿资金外, 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摇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要参照本法规定的原则, 制定吸引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本辖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 第十七条摇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 教育部印发的 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 ( 财教也 2006 页 133 号 ) 同时废止 附件 : 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169

附件 : 填报日期 : 摇摇摇年摇摇月摇摇日 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姓名性别政治面貌出生年月 毕业学校毕业时间本人联系电摇摇话 所学专业已签订的服务年限电子邮件地摇摇址 家庭地址及邮编就业单位名称就业单位地址及邮编就业单位联系电话实际交纳学费金额院 ( 系 ) 审查意见 : 贷款本息 金摇摇额 申请代偿 金摇摇额 单位公章 : 摇摇年摇摇月摇摇日 毕业学校财务部门对实际交纳学费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查意见 : 毕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意见 : 单位公章 : 摇摇年摇摇月摇摇日 毕业学校审查意见 : 单位公章 : 摇摇年摇摇月摇摇日 单位公章 : 摇摇年摇摇月摇摇日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管理中心审核意见 : 经审核, 同意办理代偿手续, 最终核定代偿金额为人民币摇 摇 摇 元 单位公章 : 摇摇年摇摇月摇摇日 170

关于贯彻实施 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 暂行 ) 的补充通知 ( 沪财教也 2009 页 34 号 )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印发的 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 财教也 2009 页 15 号, 沪财教也 2009 页 30 号转发 ) 的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 现就本市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 补偿的具体操作问题的有关要求补充通知如下 : 一 除 高等学校毕生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 以下简称 办法 ) 第四条 第五条规定的地区和基层单位外, 本市经市政府批准实行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的其他面向基层就业的项目, 也适用 办法 和本补充通知 二 符合规定条件的本市高校毕业生, 按以下程序申请代偿 : ( 一 ) 高校毕业生在离校前向学校递交 上海市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和由毕业生本人 就业单位 毕业学校三方签署的为规定范围的基层单位服务 3 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 二 ) 学校按规定对申请代偿的毕业生进行资格审查, 并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代偿申请材料于每年 6 月底之前集中报送上海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 以下简称市学生资助中心 ) 审批 对存在 二次定岗冶的毕业生, 学校应在毕业生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经审查后, 最迟于当年 12 月底之前将代偿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市学生资助中心审批 ( 三 ) 市学生资助中心在收到代偿申请材料后 1 个月内完成审核, 并将获准代偿的学生名单通知学校, 学校应及时将审定结果告知有关学生, 并组织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还款协议和借款合同补充协议 ( 四 ) 如果审批程序与高校毕业生离校在时间上有冲突, 则由学生先按有关规定与银行签订还款协议, 同时在学校帮助下准备好借款合同补充协议, 并书面委托学校代其办理还款协议变更手续 学校收到获准代偿学生名单后, 除将审定结果告知有关学生外, 还应按照学生的委托联系经办银行代学生办理还款协议变更事项, 重新制订还款计划, 并将重新制定的还款计划告知学生本人 ( 五 ) 市学生资助中心每年将获准代偿学生的相关材料报市教委 市财政局备案 三 对按照 办法 第十二条规定应当办理终止代偿手续的, 学校应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市学生资助中心和国家助学贷款具体经办银行 四 本市高校所需代偿资金, 由市级财政统筹安排 代偿经费预算由市学生资助中心统一汇总后报市教委, 纳入市教委的部门预算 五 各学校应于每年 8 月底之前对获准代偿的毕业生在基层就业单位服务的状况进行审查确认, 对符合代偿条件的毕业生在每年 9 月底之前给予代偿 凡在校期间未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贷款已经全部还清的毕业生, 其代偿款由学校直接划转至毕业生本人在学校指 171

定银行开设的银行账户 凡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但尚未还清的毕业生, 其代偿款由学校统一划转至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的约定账户, 优先安排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还清贷款全部本息后的代偿款余额, 由学校划转至毕业生本人在学校指定银行开设的银行账户 六 学校凭银行出具的代偿款结算凭证向市学生资助中心申请拨款, 市学生资助中心完成审核后, 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 及时将学费代偿款划拨各申请学校 七 原印发的 上海市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 ( 沪财教 2008 46 号 ) 同时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茵茵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172

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关于报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材料的通知 ( 沪学事也 2010 页 43 号 ) 市属各高等学校 : 根据 关于转发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掖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业的通知 的通知 ( 沪财教也 2009 页 30 号 ) 和 关于贯彻实施掖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 暂行 ) 业的补充通知 ( 沪财教也 2009 页 34 号 ) 文件规定, 按照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高校学生基层就业代偿和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相关事项的会议纪要 ( 沪教委学也 2010 页 86 号 ) 精神, 为做好市属各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 现将代偿申请材料报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 报送材料 ( 一 ) 毕业学生向所在高校提交的申请材料 1. 学生本人填写的 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 见附件 1, 一式两份 ); 2. 就业协议书复印件 ( 两份 ); 3.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提供和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复印件 ; 4. 学生本人签字确认的有关证明材料 ( 如需要 ); 5. 学校要求的其他材料 ( 二 ) 高校向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提交的材料 1 郾高校填写的 上海市高校 ( 届 ) 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汇总表 ( 见附件 2, 一式两份 ); 2 郾高校初审合格并加盖各部门公章的 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 报送一式两份, 中心核准后返回高校存档一份 ); 3 郾就业协议书复印件 ( 每申请人一份 ); 4 郾如需要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 原件高校存档 ); 对选调分派及从事艰苦行业等存在二次分配的学生, 应出具二次分配就业证明 二次分配就业证明 ( 格式样本见附件 3) 由第一次接收单位人事部门和二次接收单位共同出具, 证明中应包括就业学生基本信息 二次接收工作单位名称 详细地址 ( 写到县政府驻地以下的乡镇 村, 并证明属于县政府驻地以下地区 ) 工作岗位性质 工作年限( 大写 ) 一次接收单位证明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二次接收单位证明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等内容 对虽不存在二次分配 但无法直观鉴别工作地点的毕业生, 申请时应当出具能够证明其从事的工作岗位及实际工作地点符合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 根据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高校学生基层就业代偿和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相关事项的会 173

议纪要 ( 沪教委学也 2010 页 86 号 ) 文件要求, 对于就业单位为航海业的, 需提供能够证明其工作岗位是从事远洋航海工作, 即二次接收单位还需写明工作所在船舶名称及是否为远洋船舶 上述证明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 学校应协助学生联系就业单位出具证明, 要按照通知规定进行审查把关, 对证明不符合要求的申请, 不予受理 二 需要注意的问题 ( 一 ) 基层单位的界定基层单位包含两类 : 第一类是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 企事业单位, 主要指乡 ( 镇 ) 政府机关 农村中小学 国有农 ( 牧 林 ) 场 农业技术推广站 畜牧兽医站 乡镇卫生院 计划生育服务站 乡镇文化站 乡镇企业等 县政府所属的部 局 委 办等机关单位除外 第二类是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主要指气象 地震 地质 水电施工 煤炭 石油 航海 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通讯 金融 烟酒等行业不属于代偿申请范围 ( 二 ) 市学生事务中心完成代偿学生资格确认后, 将获准代偿的学生名单通知学校 学校应及时告知有关学生, 并组织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与经办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复印件在提交第一次拨款申请时一并提交 如果审批程序与高校毕业生离校在时间上有冲突, 则由学生先按有关规定与银行签订还款协议, 同时在学校帮助下准备好借款合同补充协议, 并书面委托学校代其办理还款协议变更手续 学校收到获准代偿学生名单后, 除将审定结果告知有关学生外, 还应按照学生的委托联系经办银行代学生办理还款协议变更事项, 重新制订还款计划, 并将重新制定的还款计划告知学生本人 三 报送方式及时间 ( 一 ) 报送方式 1. 纸质申请材料快递至 : 上海市徐汇区冠生园路 401 号 1 号楼 209 室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学生资助部 ( 邮编 :200235), 联系人 : 周华 王怡炯, 联系电话及传真 :021-64823579 2. 各高校需组织申请学生登录 上海市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冶 ( 网址 :http: / / www. loan. edu. sh. cn) 注册相关信息, 并按照网上要求填写网上申请 3. 各高校电子版汇总表发送至 :yijiong. wang@ firstjob. com. cn 电子版文件名按 XX 大学 XX 年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贷款代偿申请汇总表冶发送 ( 上海市高校( 届 ) 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汇总表 作为电子邮件附件 ) ( 二 ) 报送时间各校将符合条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申请材料于每年暑假前集中报送至市学生事务中心 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 学校应在审查毕业生有关证明材料后, 最迟于当年 12 月底前将材料集中报送 四 拨款申请材料各学校于每年 8 月底之前对获准代偿的毕业生在基层就业单位服务的状况进行审查确认, 对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在每年 9 月底之前给予补偿或代偿 凡在校期间未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贷款已经全部还清的毕业生, 其补偿款由学校直接划转至毕业生本人在学校指定银行开设的银行账户 凡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但尚未还清的毕业生, 其补偿或代偿款 174

由学校统一划转至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的约定账户, 优先安排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还清代款全部本金后的补偿或代偿款余额, 由学校划转至毕业生本人在学校指定银行开设的银行账户 学校凭银行出具的补偿或代偿款结算凭证向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申请拨款, 学校需提交以下材料 : 1. 高校填写的 上海市高校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拨款申请表 ( 见附件 4, 一份 ); 2. 高校填报的 上海市高校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拨款明细表 ( 见附件 5, 一式两份, 报送一份, 高校另存档一份 ); 3. 高校垫付补偿或代偿款付款凭证复印件 ( 加盖学校公章 ); 4.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与经办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补充协议复印件 ( 第一年 ); 5. 学生基层就业单位服务状况证明 ( 用人单位盖章, 有二次定岗的需同时加盖二次接收单位公章, 学校就业或资助部门盖章确认 ) 附件 1: 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附件 2: 上海市高校 ( 届 ) 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汇总表附件 3: 二次分配就业证明格式样本附件 4: 上海市高校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拨款申请表附件 5: 上海市高校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拨款明细表 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 175

附件 3: 二次分配就业证明 兹有学校专业年毕业学生于年 月与 单位 ( 单位全称 ) 签订就业协议书 该毕业生现在实际在上述签约就业单位所属的 ( 单位全称 ) 二次 接收单位工作 ( 在所填情况前的〇里打姨 ): 〇二次接收单位地址为省 ( 直辖市 自治区 ) 市 ( 县 区 ) ( 镇 乡 ) 村, 属于县政府驻地以下地区 〇二次接收单位为航海业, 毕业生供职船舶全称为, 此船舶为 远洋船舶 该毕业生从事工作为, 工作性质为, 在二次接收单 位服务年限为 年 ( 大写 ) 特此证明 单位人事部门公章摇摇摇摇摇摇摇摇摇摇摇二次接收单位公章 证明人 : 二次接收单位证明人 :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 日期 : 日期 : 176

关于转发 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掖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业的通知 的通知 ( 沪教材也 2012 页 7 号 ) 各高等学校, 各县区财政局 教育局, 各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 现将 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掖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业的通知 ( 财教也 2011 页 510 号 ) 转发给你们, 情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二茵一二年二月八号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 ( 财教也 2011 页 510 号 ) 第一章摇总摇摇则第一条摇为鼓励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 提高兵员征集质量, 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 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摇从 2011 年秋季学期起, 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在校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 退役后复学的原高校在校生实行学费资助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 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下同 ) 的, 学费补偿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三条摇本办法中高等学校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 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央部门和地方所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 ( 以下简称高校 ) 第四条摇本办法中高等学校在校生指上述高校中全日制普通本专科 ( 含高职 ) 研究生 第二学士学位在读生, 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 ( 高职 ) 在读生 ( 以下简称高校在校 177

生 ) 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 定向生 委培生, 国防生以及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高校在校生不包括在内 第五条摇被批准入伍的高校翌年毕业的毕业班学生, 能够完成学业具备毕业资格的, 按照高校应届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办理 ; 暂不能够完成学业不具备毕业资格的, 按照本办法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办理 其资格认定由学生所在高校负责 第二章摇 补偿 代偿和资助的标准 年限及方式 第六条摇国家对每名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前在校期间每学年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金额, 按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计算, 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6000 元 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前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 6000 元的, 按照每年 6000 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 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前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 6000 元的, 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两者就高的原则, 实行补偿或代偿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 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七条摇应征入伍的高校在校生退役复学后, 可以按规定申请获得学费资助 国家对申请学费资助的退役复学的高校学生每学年资助学费金额, 最高不超过 6000 元 每学年学费标准高于 6000 元的, 按照 6000 元的金额进行资助 ; 每学年学费标准低于 6000 元的, 按照实际学费收费金额进行资助 第八条摇国家对本科 专科 ( 高职 ) 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学费补偿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资助的年限, 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年限标准据实计算 以入伍时间为准, 入伍前应达到的学制规定年限, 即是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 ; 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学制规定年限, 即是学费资助的年限 专升本 本硕连读学制在校生, 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 以实际学习时间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 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 以本科已学习时间或硕士已学习时间计算, 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其以前专科学习时间或本科学习时间不计入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中职高职连读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 按照高职阶段实际学习的时间计算 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的期限, 为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剩余期限 复学后继续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资助范围之内 第九条摇国家对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在校生, 按照上述原则和金额, 在学生入伍时实行一次性补偿或代偿 ; 退役复学后学生学费资助, 实行一次性申请 一次性审批, 经费一次性拨付学校 第三章摇 申请与审核 款代偿 : 178 第十条摇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在校生, 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

( 一 ) 每年 10 月 15 日前, 应征报名的高校在校生登录大学生网上预征报名系统, 填写相关信息, 下载打印 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并提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在校期间获得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 还需要向学校提供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其中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 在校期间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 还需要向学校提供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其中应注明代偿经费将直接由学校或由学校通过贷款经办地县 ( 市 区 ) 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向银行一次性代为偿还贷款 ( 二 ) 每年 10 月 31 日前, 高校对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在校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条件资格 具体金额及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审核, 确认无误后, 在 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上加盖公章, 提交高校所在地县 ( 市 区 ) 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 三 ) 每年 12 月 31 日前, 高校在校生按照有关规定在高校所在地县 ( 市 区 ) 参加征兵体检政审, 被批准入伍的, 由高校所在地县 ( 市 区 ) 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向其发放 入伍通知书, 并在 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上加盖公章 ( 四 ) 次年 1 月 15 日前, 高校所在地县 ( 市 区 ) 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将被批准入伍的高校在校生 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原件和 入伍通知书 复印件交学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 五 ) 地方高校和中央高校应在收到上述材料后 10 个工作日内, 按照隶属关系, 分别报各省 ( 区 市 )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各省 ( 区 市 )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收到地方高校应征入伍学生的材料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并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 六 )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收到各省 ( 区 市 )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中央高校报送的材料后 10 个工作日内, 完成备案和审核工作, 确定当年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的最终名单以及具体金额 第十一条摇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在校生, 退役复学后, 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资助 : ( 一 ) 每年退役复学的原高校在校生, 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提出学费资助申请, 填写并提交 应征入伍高校复学生学费资助申请表 和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 ( 二 ) 地方高校和中央高校应在收到上述材料后 10 个工作日内, 会同高校所在地县 ( 市 区 ) 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认定 确认无误后, 按照隶属关系, 将 应征入伍高校复学生学费资助申请表 及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在规定时间内按年度分别报各省 ( 区 市 )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地方高校退役复学生的材料由各省 ( 区 市 )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 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 三 )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收到各省 ( 区 市 )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中央高校报送的材料后 10 个工作日内, 完成备案和审核工作, 确定当年退役复学生享受学费资助的最终名单以及具体金额 179

第四章摇 预算下达, 补偿 代偿和资助的实施 第十二条摇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及退役复学生按照以下程序实施学费补偿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资助 : ( 一 ) 中央高校应征入伍在校生学费补偿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生学费资助资金, 由中央财政拨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并由其拨付中央高校 ; 地方高校应征入伍在校生学费补偿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生学费资助资金, 由中央财政下达各省 ( 区 市 ) 财政部门 各省 ( 区 市 ) 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拨付资金后 15 个工作日内, 按照预算管理程序拨付地方高校 ( 二 ) 中央高校和地方高校应在收到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后 15 个工作日内, 向学生补偿学费 对于办理了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 由学校代替学生按照还款计划, 在收到代偿资金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银行偿还其在本校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 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的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 剩余的补偿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对于入学前在户籍所在县 ( 市 区 ) 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 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 由学校在收到代偿资金后 15 个工作日内直接向银行偿还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金, 或由学校将代偿资金汇入学生户籍所在县 ( 市 区 ) 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账户, 由县 ( 市 区 ) 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在收到代偿资金后 15 个工作日内, 向银行偿还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金 学校或县 ( 市 区 ) 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银行开具的偿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金的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 县 ( 市 区 ) 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代为偿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金的, 应同时将票据复印件寄送学生就读高校 剩余的补偿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如应征入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经费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 应征入伍学生应继续按照还款计划, 将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偿还经办银行 ( 三 ) 中央高校和地方高校应在收到退役复学生学费资助资金后, 分年度直接用于缴纳学生本人的学费, 并将开具的按年度缴纳学费的票据交学生本人 第五章摇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摇因本人思想原因 故意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原高校在校生, 取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各省 ( 区 市 ) 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在接收退兵后 15 个工作日内将被部队退回的学生的姓名 就读高校 退兵原因等情况逐级上报至国防部征兵办公室, 并按照学生原就读高校的隶属关系, 分别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央高校 被部队退回并被取消补偿代偿资格的原高校在校生, 如退回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 其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 ( 市 区 ) 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 ; 如退回学生返回其原就读高校, 其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学生原就读高校会同高校所在地县 ( 市 区 ) 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 各 180

县 ( 市 区 ) 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应在收回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后 15 个工作 日内, 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收回资金按规定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国 家助学贷款代偿经费 第十四条摇 因本人思想原因 故意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原高校在校 生, 不具备申请学费资助的资格 第十五条摇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 国家建设需要 因战因公负伤致残 因病不适宜在部 队继续服役 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出现役等原因, 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原高校在校 生, 仍具备学费补偿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申请学费资助资格 其他原因非正常退役的原高 校在校生是否具备学费补偿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申请学费资助资格, 由学校所在地省 ( 区 市 ) 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第十六条摇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 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和高校要认真履行职责, 按照规定 要求, 对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的入伍资格 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退役复学后学 费资助情况进行认真审核, 不得弄虚作假 各地财政 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 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安排专人负责, 对学费补偿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资助 资金实行分账核算, 专款专用, 不得截留 挤占 挪用 第六章摇 附摇 摇 则 第十七条摇 经有关部门批准按照学分制收费的高校, 其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在校生 学费补偿或学费资助的总额, 按照本办法第六条 第七条确定的每年的补偿或资助标准乘以 相应学制计算 第十八条摇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在部队服义务兵役的原高校在校生, 退役后可申请学费 资助 对于其入伍前已经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 不再进行补偿或代偿 第十九条摇 本办法由财政部 教育部 总参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摇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81

关于转发 财政部教育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 的通知 ( 沪教材也 2012 页 8 号 ) 各高等学校, 各区县财政局 教育局 民政局, 各县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 现将 财政部教育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 见 ( 沪教材也 2012 页 8 号 ) 转发给你们, 请注意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二茵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财政部教育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 ( 财教也 2011 页 538 号 )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各军区 各军兵种 各总部 军事科学院 国防大学 国防科学技术大学 武警部队 : 为贯彻落实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 2020 年 ) 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 (2010 2020 年 ) 和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 国发也 2010 页 42 号 ) 精神, 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 加快培养现代化建设人才, 经国务院 中央军委同意, 从 2011 年秋季学期开始, 实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 现提出如下意见 : 一 充分认识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重大意义退役士兵安置事关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 党中央 国务院 中央军委历来高度重视这项工作 改革开放以来,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逐步显现, 以能力素质为基础 公开择优 双向选择, 已成为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用人的主要方式 为适应新形势要求, 对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实施教育资助政策, 可以使更多士兵在退出现役后能够接受系统的高等教育, 提高知识和技能水平, 实现 二次专业化冶, 由军事专业人员转变为经济建设人员 这是提高退役士兵就业 182

能力的有效手段, 是国家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内容, 对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 促进社会稳定, 意义重大, 影响深远 二 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 一 ) 基本原则 1. 统一性原则 : 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由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制定 学费资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 其他资助政策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规定执行 2. 自愿性原则 : 所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均可自愿报名参加全国统一高考, 被录取后自愿申请接受政府教育资助 3. 非排他性原则 : 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是一项新政策, 并不改变退役士兵现有的其他安置政策 ( 二 ) 主要内容 从 2011 年秋季学期开始, 对退役一年以上, 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 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 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 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根据本人申请, 由政府给予教育资助, 具体内容如下 : 1. 资助内容 : 一是学费资助 ; 二是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学生生活费资助 ; 三是其他奖助学金资助 2. 资助标准 : 学费资助标准, 按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学费标准, 原则上退役士兵学生应交多少学费中央财政就资助多少, 最高不超过年人均 6000 元, 高于 6000 元部分自行负担 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标准, 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3. 资助方式 : 学费由中央财政按标准和隶属关系补助退役士兵学生所在学校, 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直接补给退役士兵学生本人 4. 资助期限 :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 5. 资助流程 : (1)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愿参加全国统一高考, 被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到学校报到后, 向学校提出 教育资助申请冶 (2) 地方所属学校核实学生信息后, 在开学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录取退役士兵人数和所录专业收费标准汇总报送当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 当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后, 在 10 个工作日内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中央部门所属学校按上述时间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报信息进行审核汇总后, 在 20 个工作日内上报财政部 (4) 财政部会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上报数据进行审核后, 在 20 个工作日内下拨资助资金 其中 : 中央部门所属学校的资金由中央财政通过中央部门下拨到所属学校 ; 地方所属学校的资金, 先拨付到地方财政, 再由地方财政按隶属关系拨付到学校 退役一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 按照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 国发也 2010 页 42 号 ) 文件规定执行 三 有关管理工作要求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是一项系统工程, 也是一项创新工程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 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使这一惠民政策家喻户晓, 使广大退役士兵知晓受助的权利 同时, 要 183

健全工作机制, 明确部门职责分工, 制定具体工作要求, 密切配合, 共同组织实施 教育行政部门要把退役士兵教育资助纳入国家助学政策体系中, 统一管理 各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进一步加强基础工作, 提高工作效率, 按规定程序及时准确提供退役士兵学生的基础信息 民政部门要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身份认证工作 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安排资助资金, 并按照 科学化 精细化冶管理的要求, 强化资金管理, 确保专款专用 同时, 加强监督检查, 对于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 要按国家有关规定, 严肃查处, 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军队有关部门负责做好士兵入伍时和退役前的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 各高等学校要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学生的信息汇总 身份核实等基础性工作, 在规定时间内做好有关申报工作 生活费及各种奖助学金要及时发放到退役士兵学生手中, 免学费资金要按规定用途使用 同时, 要针对退役士兵学生的特点, 改进和创新教育教学管理方式, 保证退役士兵学生较好地融入大学生活, 接受高质量的教育 财政部教育部民政部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 二茵一一年十月二十五 184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 2012-2013 学年度普通高校退役士兵学费资助申请审核及材料报送的通知 ( 沪教委学也 2012 页 54 号 ) 市属各高等学校 : 根据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中心 关于做好 2012-2013 学年度普通高校退役士兵学费资助申请审核及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 ( 教助中心 2012 65 号, 见附件 1),2012-2013 学年度普通高校退役士兵学费资助申请工作正式启动 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 请认真落实 具体工作要求详见 2012-2013 学年上海市市属高校退役士兵学费资助材料报送要求 ( 见附件 2) 附件 :1. 关于做好 2012-2013 学年度普通高校退役士兵学费资助申请审核及材料报送 工作的通知 2. 2012-2013 学年上海市市属高校退役士兵学费资助材料报送要求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茵一二年九月十一日 附件 2: 摇摇一 学校重视 严格把关 2012-2013 学年上海市市属高校退役士兵学费资助材料报送要求 ( 一 ) 各高校应高度重视, 积极宣传政策, 各相关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对申请 材料严格审查把关, 确保申请材料递送及时准确, 所报材料内容符合要求 ( 二 ) 退役士兵学费资助对象 1. 申请学费资助学生应满足退役时间一年以上, 且目前在校就读 ; 2. 在校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或退役一年内入学的学生不在学费资助范围 ; 3. 学生按照学年进行申请, 每次只能申请当年的学费资助 ; 申请金额按照学费标准, 每 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6000 元 ( 三 ) 严格审查申请学生的相关情况 1. 申请学生是否属于学费资助对象 ; 2. 申请学生在校期间是否获得学费减免 国家助学贷款情况等 ; 185

3. 申请表项目填写是否规范完整, 签字及单位公章处有无遗漏 ; 二 报送材料 ( 一 ) 本校退役士兵学费资助审核工作基本情况文字说明 ; ( 二 )2012-2013 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退役士兵学费资助申请表 ( 附件 1); ( 三 )2012-2013 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退役士兵学费资助初审名单表 ( 附件 2, 在报送纸质版的同时, 还需以 Execl 形式报送电子版 ); ( 四 ) 上海市地方高校退役士兵学费资助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 附件 3); ( 五 ) 义务兵退出现役证 复印件( 加盖学校公章 ); ( 六 ) 加盖学校教务管理部门公章的学生学业情况证明 ( 附件 4) 三 材料报送方式和时间 ( 一 ) 报送材料书面形式, 由学校指定专人递送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地址 : 冠生园路 401 号 1 号楼 215 室学生资助部邮编 :200235 联系人 : 倪娴联系电话 :64822835 ( 二 ) 材料接收的最后截止日期为 2012 年 11 月 20 日 186

附件 1: 2012-2013 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退役士兵学费资助申请表 学校 : 学生基本情况 ( 由学生本人填写 ) 姓摇名性别出生年月 民摇 服摇部摇 族 役队 退役证明编号 政治面貌 公民身份号码 服役期间 联系电话 入学年月学院系班 照片 本人为退役士兵 / 士官, 申请学费资助 学生本人签字 : 学校意见 ( 由学校填写 ) 学生学号 :, 学制年限 : 年, 学费标准 : 元, 免除学费金额元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意见 : 单位公章年摇摇月摇摇日 学校意见 ( 由学校填写 ) 学校意见 : 单位公章年摇摇月摇摇日 187

附件 2: 2011-2012 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退役士兵学费资助初审名单表 学校名称 : 序号学生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退伍时间退役证明编号入学年月学制 ( 年 ) 学费标准 ( 元 ) 免除学费 ( 元 ) 注 : 此表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填写 填表日期 : 摇摇年摇摇月摇摇日, 经办人 : 摇摇摇摇, 联系电话 : 摇摇摇摇摇摇摇, 单位公章 : 188

附件 3: 上海市地方高校学费资助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学摇校 ( 公章 ) 联系部门 联系人 经办人承诺 经办部门承诺 联系电话 摇摇本校提交的退役一年以上考入本校的学生学费资助申报材料与学生本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明材料内容完全一致 ; 各明细表和汇总表内容与学生本人申请材料相关内容完全一致 ; 均真实有效 经办人签名 : 年摇摇月摇摇日 摇摇经初步审核, 本校提交的退役一年以上考入本校的学生学费资助申报材料与学生本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明材料内容完全一致 ; 各明细表和汇总表内容与学生本人申请材料相关内容完全一致 ; 均真实有效 部门负责人签名 : 年摇摇月摇摇日 学校承诺 说 明 摇摇经审核, 本校提交的退役一年以上考入本校的学生学费资助申报材料与学生本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明材料内容完全一致 ; 各明细表和汇总表内容与学生本人申请材料相关内容完全一致 ; 均真实有效 在处理或传递时均按照相关保密规定办理 ( 国征函也 2010 页 1 号 ) 学校分管领导签名 : 年摇摇月摇摇日 摇摇 1. 凡退役一年以上考入高校学生, 申请学费资助的学生均应对本人所提供的证件及材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作出承诺, 否则不予申报 ; 2. 表中各处签字, 必须由相关人员亲笔签名, 不得代签 ; 3. 如在申报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 取消申报资格, 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4. 此承诺书随学校上报材料一同上报 189

附件 4: 退役复学学生学习情况说明 高职 ( 高专 ) 学校 ( 院 ) 姓名学号班级 入学年月 入伍前已完成学制学年 退役年月 复学年月 复学后需完成学制学年 退役复学学生学习情况说明 本科 ( 教务部门公章 ) 年摇摇月摇摇日 学校 ( 院 ) 姓名学号班级 入学年月 入伍前已完成学制学年 退役年月 复学年月 复学后需完成学制学年 ( 教务部门公章 ) 年摇摇月摇摇日 190

关于做好 2012-2013 学年度普通高校退役士兵学费资助申请审核及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 ( 教助中心也 2012 页 65 号 )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教育厅 ( 教委 ), 计划单列市教育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有关部门 ( 单位 ) 教育司 ( 局 ), 部属各高等学校 : 为贯彻落实 财政部教育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 ( 财教也 2011 页 538 号 ) 精神, 现就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学费资助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 一 加强申请组织工作 1. 积极宣传政策 各有关单位要做好退役士兵学费资助宣传工作, 使考入大学的退役士兵知晓受助的权利 2. 认真组织申请 各高校要积极组织自愿提出申请且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如实填写 2012-2013 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退役士兵学费资助申请表 ( 附件一 ), 并提醒学生填写申请表时不得随意涂改, 申请表中关于服役期间的填写应有具体的起始年月 3. 严格把握申请条件及标准 各单位要认真解读相关文件, 正确理解政策要点, 如申请学费资助学生应满足退役时间一年以上, 且该生目前在校就读 在校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或退役一年内入学的学生不享受该政策资助 ; 学生按照学年进行申请, 每次只能申请当年的学费资助 ; 申请金额按照学费标准, 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6000 元 二 认真审核材料并及时报送 1. 学校审核与报送 地方所属学校核实学生信息并在 申请表 签署意见后, 在开学 10 个工作日内将提出申请学费资助的退役士兵人数和所录专业收费标准等信息按照 2012-2013 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退役士兵学费资助初审名单表 ( 附件二 ) 进行汇总, 将汇总后的 初审名单表 ( 纸质及电子版各一份 ) 连同学生填写的 申请表 ( 纸质版 ) 一并报送至当地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 教育部直属高校, 按照上述要求汇总信息后, 直接报送至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 其他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按要求将材料报送至主管部门的教育部门 2. 主管部门的审核与报送 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地方所属高校报送材料的 10 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认真审核, 并将信息汇总形成 2012-2013 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退役士兵学费资助审核名单汇总表 ( 附件三 ) ( 纸质和电子版各一份 ), 连同所有学生的 申请表 ( 纸质版 ) 一并报送至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 其他中央部门所属高校主管部门的教育部门按照上述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材料报送至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 报送时间及联系方式各单位接此通知后, 请转发至所属各普通高等学校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接收今年报送材料的截止时间为 2012 年 11 月 30 日, 逾期未报转入下一学年度执行 191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大木仓胡同 35 号 ( 郑王府内 ); 邮政编码 :100816; 联系人 : 邓锟 ; 联系电话 :010-66096990; 传真 :010-66092141 电子版材料请发至邮箱 :dengkun@ moe. edu. cn 各单位可登陆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 (www. csa. cee. edu. cn) 下载有关表格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茵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192

关于做好 2011 年上海市地方高校学生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费资助材料审核及上报工作的通知 ( 沪学事也 2012 页 3 号 ) 为切实做好 2011 年地方高校学生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费资助工作, 现就审核材料上报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 相关要求 ( 一 )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费资助工作, 任务重 难度大 影响广, 今年又增加了在校生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 退役复学生和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学费资助, 因此, 各高校应给予高度重视,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对申请材料严格审查把关, 确保申请材料递送及时准确, 材料各项内容符合要求 ( 二 ) 今年补偿代偿及资助的对象包括 : 1 2011 年参军入伍的应届毕业生 ; 2 2010 年和 2011 年参军入伍的翌年毕业生 ; 3 2009 年和 2010 年参军入伍漏报的毕业生 ; 4 2011 年参军入伍的在校生 ; 5 2011 年秋季入学的退役复学生 ; 6 退役一年以上自主就业, 参加全国统考,2011 年秋季入学的高校学生 ( 三 ) 规范操作, 提高效率 1 应届毕业生和翌年毕业生享受完整学制期的学费补偿贷款代偿; 2 对 2011 年参军入伍的在校生, 入伍前已完成学制的整学年阶段享受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 未完成学制整学年的阶段, 与学生退役复学后还需完成的学制一并在学生复学后享受学费资助, 且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和学费资助政策的享受年限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学制期 即一年级新生, 本次不予申报学费补偿贷款代偿, 待退役复学后享受完整学制期的学费资助 ; 二年级学生, 本次享受一年级时的学费补偿贷款代偿, 待退役复学后享受从二年级开始剩余学制期的学费资助 ( 三年级以上学生, 以此类推 ); 3 采取 分类申请 汇总报送冶的方式完成审核上报备案工作, 即毕业生补偿代偿 在校生补偿代偿 复学生学费资助 退役一年以上考入高校学生学费资助, 分别进行申请审核, 然后将三类情况数据集中汇总上报 ( 四 ) 严格审查申请学生的相关情况 1 申请学生是否属于补偿代偿和学费资助对象; 2 申请学生在校期间是否获得学费减免 国家助学贷款情况等; 193

3 申请表项目填写是否规范完整, 签字及单位公章处有无遗漏 ; 4 对于上海市户籍的学生, 批准入伍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意见冶栏不需填写 ; 5 对申请贷款代偿的毕业生, 贷款利息冶项的金额计算统一定为从申请人毕业证书签发日期起至 2012 年 9 月 30 日止期间应支付的利息 ( 参考公式 : 本金伊 7. 05% 衣 360 伊 455= 利息 ) ( 五 ) 为确保补偿代偿和学费资助工作及时到位, 请各高校告知申请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的 2010 年和 2011 年服义务兵役的学生必须上网登记报名 若上预征系统申请时遇到问题, 请打电话 010-82336088-202 咨询 二 报送材料 ( 一 ) 本校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审核基本情况文字说明 ; ( 二 ) 2011 年地方高校学生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费资助审核备案汇总表 ( 样式见附件一 ); ( 三 ) 2011 年地方高校毕业生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明细表 ( 样式见附件二 ); ( 四 ) 2011 年地方高校在校生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明细表 ( 样式见附件三 ); ( 五 ) 2011 年地方高校服义务兵役退役复学生学费资助明细表 ( 样式见附件四 ); ( 六 ) 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 七 ) 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 样式见附件五 ); ( 八 ) 高校服义务兵役退役复学生学费资助申请表 ( 样式见附件六 ); ( 九 ) 2011-2012 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退役士兵学费资助初审名单表 ( 样式见附件七 ); ( 十 ) 2011-2012 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退役士兵学费资助申请表 ( 样式见附件八 ); ( 十一 ) 上海市地方高校服义务兵役学生学费补偿 贷款代偿及学费资助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 样式见附件九 ); ( 十二 ) 上海市地方高校服义务兵役学生学费补偿代偿及学费资助申报材料返回清单 ( 样式见附件十 ); ( 十三 ) 对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 须提供与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的毕业后还款计划书复印件 ( 加盖学校公章 ); ( 十四 ) 入伍通知书 复印件( 加盖学校公章 ); ( 十五 ) 义务兵退出现役证 复印件( 加盖学校公章 ) 三 材料报送方式和时间 ( 一 ) 报送材料书面形式, 由学校指定专人递送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 ( 地址 : 冠生园路 401 号 1 号楼 215 室学生资助部 ; 邮编 :200235; 联系人 : 倪娴 葛民, 联系电话 64822835 64822163); ( 二 ) 报送材料电子文档形式 ( 除文字说明和个人申请表外均需电子文档 ) 均为 Execl 格式, 一并放入名为 学校 2011 年服义务兵役资助材料冶的文件夹, 在递送书面材料的同时拷贝 ( 不发电子邮件 ); ( 三 ) 材料接收的最后截止日期为 2012 年 3 月 10 日 ; 194 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 二茵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七 其摇摇他 ( 一 ) 国务院文件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 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的通知 ( 教财也 2007 页 7 号 )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教育厅 ( 教委 ) 财政厅( 局 ), 有关部门 ( 单位 ) 教育司 ( 局 ), 教育部部属各高等学校 : 为规范管理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 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 有序开展, 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教育部 财政部联合制定了 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 : 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茵茵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 : 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摇总摇摇则 第一条摇为规范管理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 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 有序开展, 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 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 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摇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 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 ( 以下简称学校 ) 第三条摇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学校招收的本专科 ( 含高职 第二学士学位 ) 学生和研究生 195

第四条摇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 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 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五条摇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 " 立足校园 服务社会 " 的宗旨, 按照学有余力 自愿申请 信息公开 扶困优先 竞争上岗 遵纪守法的原则, 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六条摇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 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 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 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摇 组织机构 第七条摇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 负责协调学校的财务 人事 学工 教务 科研 后勤 团委等部门, 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充分发挥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 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八条摇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下设专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 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摇 学校的职责 第九条摇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学校要加强领导, 认真组织, 积极鼓励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 在工作安排 人员配备 资金落实 办公场地 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 服务和保障 第十条摇根据本办法的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制订并不断完善本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筹措经费, 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 并制订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摇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 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 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 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四章摇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的职责 第十三条摇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协调校内各单位, 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四条摇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 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 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 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 并纳入学校管理 第十五条摇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 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 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六条摇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的领导下, 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 196

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 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 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摇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 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摇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九条摇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 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 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五章摇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二十条摇设岗原则 : 以工时定岗位 ( 一 ) 按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 20 小时为标准, 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 (20 工时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 ), 统筹安排 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 二 ) 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 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 8 小时, 每月不超过 40 小时 第二十一条摇岗位类型 :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 一 ) 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 ( 二 ) 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 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 ( 三 )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 科研助理 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 ( 四 ) 学校后勤部门应大幅度减少雇用临时工, 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 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六章摇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摇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统一管理, 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三条摇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 须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提出申请, 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 经审核同意, 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摇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四条摇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 以每月 40 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 可适当上下浮动 第二十五条摇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 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 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 8 元人民币 第二十六条摇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由用人单位 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 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七条摇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 其劳动报酬由学生勤工助 197

学管理服务组织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 ; 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 的勤工助学活动, 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 学生参加校外勤 工助学, 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八章摇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摇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 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必须经学校授权, 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 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 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 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九条摇在勤工助学活动中, 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 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 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章摇附摇摇则第三十条摇本办法由教育部 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摇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教育部直属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 ( 试行 ) 的通知 ( 国办发也 2007 页 34 号 )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 教育部 财政部 中央编办 人事部 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 ( 试 行 ) 已经国务院同意, 现转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茵茵七年五月九日 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 ( 试行 ) 国务院决定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 采取这一重大举措, 就是要进一步形成尊师重教的浓厚氛围, 让教育成为全社会最受尊重的事业 ; 就是要培养大批优秀的教师 ; 就是要提倡教育家办学, 鼓励更多的优秀青年终身做教育工作者 现就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 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 从 2007 年秋季入学的新生起, 在北京师范大学 华东师范大学 东北师范大学 华中师范大学 陕西师范大学和西南大学六所部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 要通过部属师范大学的试点, 积累经验, 建立制度, 为培养造就大批优秀教师和教育家奠定基础 二 免费教育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 免缴住宿费, 并补助生活费 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安排 三 部属师范大学师范专业实行提前批次录取, 择优选拔热爱教育事业, 有志于长期从教 终身从教的优秀高中毕业生 四 免费师范生入学前与学校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 承诺毕业后从事中小学教育十年以上 到城镇学校工作的免费师范毕业生, 应先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服务二年 国家鼓励免费师范毕业生长期从教 终身从教 免费师范毕业生未按协议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 要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违约金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履约管理, 并建立免费师范生的诚信档案 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协议的, 需报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五 免费师范毕业生一般回生源所在省份中小学任教 有关省级政府要统筹规划, 做好接收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各项工作, 确保每一位到中小学校任教的免费师范毕业生有编有岗 ;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用人学校与毕业生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双向选择, 切实为每一位毕业生安排落实任教学校 各地应先用自然减员编制指标或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安排 199

免费师范毕业生, 必要时接收地省级政府可设立专项周转编制 免费师范毕业生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 可在学校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 六 有志从教并符合条件的非师范专业优秀学生, 在入学二年内, 可在教育部和学校核定的计划内转入师范专业, 并由学校按标准返还学费 住宿费, 补发生活费补助 免费师范生可按照学校规定在师范专业范围内进行二次专业选择 七 免费师范生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 一般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 免费师范毕业生经考核符合要求的, 可录取为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在职学习专业课程, 任教考核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的, 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证书 八 部属师范大学要抓住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的良好机遇, 围绕培养造就优秀教师和教育家的目标, 大力推进教师教育改革, 特别要根据基础教育发展和课程改革的要求, 精心制订教育培养方案 要安排名师给免费师范生授课, 选派高水平教师担任教师教育课程教学, 建立师范生培养导师制度 按照学为人师 行为世范的要求, 加强师范生师德教育 强化实践教学环节, 完善师范生在校期间到中小学实习半年的制度 要通过培养教育, 使学生树立先进的教育理念, 热爱教育事业, 具有长期从教的职业理想, 为将来成为优秀教师和教育专家打下牢固的根基 九 要把培养优秀中小学教师的工作作为评价师范大学办学水平的重要指标 对在实施师范生免费教育工作中做出积极贡献的部属师范大学给予政策倾斜, 进一步加大对师范教育的支持力度 十 各有关地区 部门和学校要深刻认识部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和影响, 切实负起责任, 扎实工作, 保证这项重大举措的顺利实施 各级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 对长期从事中小学教育的免费师范毕业生给予积极的鼓励和支持 中央财政对接收免费师范毕业生的中西部地区给予一定的支持 地方政府和农村学校要为免费师范毕业生到农村任教服务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和周转住房 教育部 财政部 人事部 中央编办应根据本办法, 结合各地实际, 细化实施办法, 把师范生免费教育各环节各方面的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200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落实高校学生食堂补贴措施的通知 ( 教发也 2008 页 1 号 )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教育厅 ( 教委 ) 财政厅( 局 ), 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 财政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财务局 : 去年以来, 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持续上涨, 特别是与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密切相关的食品类价格涨幅较大 为稳定高校学生食堂饭菜价格, 各地各高校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保证了高校学生食堂饭菜价格的基本稳定 但是, 从目前情况看居民消费价格可能仍将在较长时期内高位运行, 稳定学生食堂饭菜价格的任务依然十分艰巨 为继续做好高校学生食堂工作, 稳定饭菜价格, 现提出如下要求 : 一 根据国务院的要求, 为继续做好稳定高校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工作, 财政部已对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校学生食堂采取了临时补贴措施, 下达了专项补贴资金 地方财政也要按照隶属关系, 对所属公办和民办普通高校 ( 含独立学院 ) 安排补贴资金, 用于稳定学生食堂饭菜价格 二 各高校要管好用好中央 地方财政对学生食堂的补贴资金, 切实承担起稳定学生食堂饭菜价格的责任, 要继续给予学生食堂政策 资金上的支持, 不能因财政给予了补贴而减少对学生食堂的支持 要与学生食堂经营者密切配合, 在保证饭菜质量的基础上, 保持学生食堂饭菜价格总体基本稳定, 重点保证学生食堂大伙的基本稳定, 特别是保证适当数量的低价菜供应, 满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需求 同时, 要加强对学生的宣传教育, 使他们了解居民消费价格上涨情况 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情况 政府和学校采取措施尽可能稳定学生食堂饭菜价格的情况, 主动组织学生会参与学生食堂的监管工作, 使他们了解学生食堂的运行情况, 加深他们对学生食堂工作的理解 三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高校学生食堂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要深入高校检查中央 地方财政临时补贴资金的安排 使用情况, 以及高校稳定学生食堂饭菜价格采取的措施和落实情况, 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 要及时了解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和对学生食堂工作的意见, 对学生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妥善处理 请各地教育行政部门速将本通知转发到行政区域内各高等学校 201

( 二 ) 上海市文件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掖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业的通知 的通知 ( 沪教委学也 2007 页 83 号 ) 各高等学校 : 现将教育部 财政部下发的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掖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业的通知 ( 教财 2007 7 号 ) 转发给你们, 请认真学习, 遵照执行 同时结合本市高等教育实际情况, 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 各高校要高度重视, 充分认识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重要意义 高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不但是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经济困难, 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更是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树立勤俭自强精神, 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 提高适应社会的综合能力, 努力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有效途径 二 各高校要积极支持, 全力保障勤工助学活动的顺利开展 学校要在人员 资金 场所等方面予以充分支持, 学校领导要重视校内勤工助学实体的建设, 学校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机构开展工作 要明确由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机构全面管理 协调全校勤工助学工作的开展 ; 各高校要积极探索和总结引导学生通过勤工助学为就业作准备的模式和经验 三 各高校勤工助学管理机构要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加强对学生的教育, 尽力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服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机构要认真做好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岗前培训, 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通过学校勤工助学机构推荐 附件 :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 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茵茵七年十月十一日 202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 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的通知 ( 教财也 2007 页 7 号 )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教育厅 ( 教委 ) 财政厅( 局 ), 有关部门 ( 单位 ) 教育司 ( 局 ), 教育部部属各高等学校 : 为规范管理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 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 有序开展, 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教育部 财政部联合制定了 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 : 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茵茵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 : 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摇总摇摇则第一条摇为规范管理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 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 有序开展, 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 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 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摇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 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 ( 以下简称学校 ) 第三条摇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学校招收的本专科 ( 含高职 第二学士学位 ) 学生和研究生 第四条摇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 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 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五条摇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 " 立足校园 服务社会 " 的宗旨, 按照学有余力 自愿申请 信息公开 扶困优先 竞争上岗 遵纪守法的原则, 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203

第六条摇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 理机构同意, 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 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 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摇 组织机构 第七条摇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 负责协调学校的财务 人事 学工 教务 科研 后勤 团委等部门, 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充分发挥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 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八条摇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下设专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 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摇 学校的职责 第九条摇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学校要加强领导, 认真组织, 积极鼓励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 在工作安排 人员配备 资金落实 办公场地 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 服务和保障 第十条摇根据本办法的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制订并不断完善本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筹措经费, 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 并制订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摇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 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 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 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四章摇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的职责 第十三条摇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协调校内各单位, 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四条摇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 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 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 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 并纳入学校管理 第十五条摇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 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 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六条摇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的领导下, 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 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 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摇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 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摇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九条摇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 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 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204

第五章摇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二十条摇设岗原则 : 以工时定岗位 ( 一 ) 按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 20 小时为标准, 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 (20 工时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 ), 统筹安排 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 二 ) 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 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 8 小时, 每月不超过 40 小时 第二十一条摇岗位类型 :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 一 ) 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 ( 二 ) 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 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 ( 三 )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 科研助理 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 ( 四 ) 学校后勤部门应大幅度减少雇用临时工, 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 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六章摇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摇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统一管理, 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三条摇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 须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提出申请, 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 经审核同意, 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摇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四条摇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 以每月 40 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 可适当上下浮动 第二十五条摇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 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 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 8 元人民币 第二十六条摇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由用人单位 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 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七条摇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 其劳动报酬由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 ; 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 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 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 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八章摇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摇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必须与学 205

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 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必须经学校授权, 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 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 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 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九条摇在勤工助学活动中, 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 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 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章摇附摇摇则第三十条摇本办法由教育部 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摇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