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中央文件 中青发也 2016 页 13 号 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 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团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的通知 共青团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委,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组织局群团处, 全国铁道团委, 全国民航团委, 中直机关团工委, 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 中央金融团工委, 中央企业团工委 : 现将 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共青团中央 2016 年 7 月 13 日 1
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费 收缴 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按照团章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 是共青团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 是团员对团组织应尽的义务 团费的收缴 使用和管理, 是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团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团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工作, 现作如下规定 一 团费收缴 第一条摇 按月领取工资的团员, 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 的 经常性的工资收入 ( 税后 ) 为计算基数, 分档交纳团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 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 : 机关工作人员 ( 不含工人 ) 的职务工资 级别工资 津贴补贴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 薪级工资 绩效工资 津贴补贴 ; 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 技术等级 ( 职务 ) 工资 津贴补贴 ; 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 ( 基本工资 岗位工资 ) 和活的部分 ( 奖金 ) 第二条摇 各收入档次的团员每月交纳的团费为 : 每月工资收 入 ( 税后 ) 在 2000 元以下 ( 不含 2000 元 ) 者, 交纳 3 元 ; 2000 元以上 ( 含 2000 元 ) 者, 交纳数为收入数乘以 2 译后按去尾法取整 ( 即直接去掉小数点后的数值 如 : 工资收入为 5000 元 5499 元者, 交纳 10 元 ) 最高交纳 20 元 2
第三条摇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团员, 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 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 参照第一条 第二条规定交纳团费 第四条摇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团员, 每 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 参照第一条 第二条 规定交纳团费 第五条摇 农民团员每月交纳团费 0. 2 元 1 元, 具体数额由 省级团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学生团员 下岗失业的团员 依靠 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团员 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团员, 每月 交纳团费 0. 2 元 第六条摇 交纳团费确有困难的团员, 经团支部研究, 报上一 级团委批准后, 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 第七条摇 团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团员之日起交纳团费 保 留团籍的共产党员, 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 应交纳党费, 可不 交纳团费, 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第八条摇 团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团支部交纳 团费 流动团员外出期间可向流入地团组织交纳团费, 流入地团 组织出具收据 第九条摇 团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 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 资的当月起, 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 按照规定标准交纳团费 第十条摇 团员自愿多交团费不限 自愿一次多交纳 1000 元 以上的团费, 全部上缴团中央 具体办法是 : 由所在基层团委代 收, 并提供该团员的简要情况, 通过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团委 3
组织部门,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组织局群团处, 全国铁道团委组织部门, 全国民航团委组织部门, 中直机关团工委组织部门, 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组织部门, 中央金融团工委组织部门, 中央企业团工委组织部门转交团中央基层组织建设部 团中央基层组织建设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一条摇 团员应当增强团员意识, 主动按月交纳团费 遇 到特殊情况, 经团支部同意, 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团费, 也可以 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团费 补交团费的时 间一般不得超过 6 个月 不得预交团费 第十二条摇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 其所在团组织应 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限期改正 对无正当理由, 连续 6 个月 不交纳团费的团员, 按自行脱团处理 第十三条摇 团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团员团费, 不得垫交或 扣缴团员团费, 不得要求团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 特殊 团费冶 如遇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要收取 特殊团费冶, 须经团中央批准 第十四条摇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团委,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 部组织局群团处, 全国铁道团委, 全国民航团委, 中直机关团工委, 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 中央金融团工委, 中央企业团工委, 每年按全年团员实交团费总数的 3% 上缴团中央 上缴团中央的团费应当于次年 4 月底前汇入团中央团费账户, 不得少缴或拖延 团中央所收缴团费中的 70% 返还支持基层团组织 4
第十五条摇 民航系统团的关系在地方的团委, 每年按照全年 团员实交团费总数的 10% 向所在地方团委上缴团费 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团委, 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团员全年实交团费总数的 5% 向所在地方团委上缴团费, 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团委不再向地方团委上缴团费 二 团费使用 第十六条摇 使用团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 量入为出 收支平 衡 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七条摇 使用团费要向农村 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 层团组织倾斜 第十八条摇团费只能用于团的事业和团的活动的必要开支, 不得变相或超范围使用团费 团费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 (1) 培训团员 团干部 ; (2) 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团员教育的报刊 资料和音像制品 ; (3) 购买团旗 团徽等团务用品 ; (4) 表彰 先进基层团组织 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共青团干部 ; (5) 补助 生活困难的团员 ; (6) 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团员和修缮因 灾受损的基层团组织设施 ; (7) 基层团组织开展活动 第十九条摇 使用和下拨团费, 必须集体讨论决定, 不得个人 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二十条摇 请求下拨团费的请示, 应当向上一级团组织提 出, 不得越级申请 上级团组织下拨的团费, 必须专款专用, 不 5
得挪作他用 三 团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摇 第二十二条摇 团费由团委组织部门代团委统一管理 团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团委内设的财务机 构或团委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代办 必须指定专人负责, 实行会 计 出纳分设 团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 参照财政部制定 的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执行 第二十三条摇 团费应当以团委或团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 立银行账户, 不具备单独设立银行账户条件的, 可在团委或团委所在单位的基本账户中实行分账核算 团费必须存入团委或团委所在单位基本账户所在的银行, 本级留存的团费不得存入其他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团费利息是团费收入的一部分, 不得挪作他用 依法保障团费安全, 不得利用团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 第二十四条摇 团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团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 训, 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团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 后上岗 团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 要严格按照团费管理的有关 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摇 团费的收缴 使用和管理情况要作为团务公开 的一项重要内容 团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团员大会或者团的代表大会上, 向大会报告 ( 或书面报告 ) 团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情况, 接受团员或者团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 各级地方团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团委和上级团委组 6
织部门报告团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情况, 同时向下级团组织通 报 团支部应当每年向团员公布一次团费收缴 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摇 团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一定比 例的团费 具体留存单位和留存比例, 由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团委,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组织局群团处, 全国铁道团委, 全国民航团委, 中直机关团工委, 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 中央金融团工委, 中央企业团工委, 参照省级党委确定的各级党费有关规定,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留存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 基层团委留存团费的比例不得少于团员实交团费总数的 60% 省级团委确定的留存比例须报团中央基层组织建设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摇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团委组织部门, 中央军 委政治工作部组织局群团处, 全国铁道团委组织部门, 全国民航团委组织部门, 中直机关团工委组织部门, 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组织部门, 中央金融团工委组织部门, 中央企业团工委组织部门, 应于每年 4 月底前就上年度团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情况向团中央基层组织建设部提交书面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 : 上年度团费收缴 使用和结存的数额 ; 团费开支的主要项目 ; 团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 做法 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八条摇 各级团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团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总结经验, 发现问题, 及时纠正 第二十九条摇 对违反团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规定的, 依据有 7
关规定严肃查处, 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摇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团费 收缴 使用和管理办法, 由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组织局群团处参 照本规定制定 第三十一条摇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过去规定与本规定 不一致的, 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摇 本规定由团中央基层组织建设部负责解释 摇 抄送 : 团中央书记处各同志 团中央机关各部门 各直属单位 摇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2016 年 7 月 21 日印发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