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 审计业务暂行规定 ( 征求意见稿 )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行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的境外会计师事务所, 是指在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 台湾地区以及外国注册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临时执行审计业务 ( 以下简称临时执业 ), 是指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境外委托方的委托, 对中国内地设立的公司或其他相关机构 ( 以下简称境内相关机构 ) 临时性执行审计业务 临时执业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境外委托方委托的审计业务, 临时执业报告在中国内地不具有法律效力 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执行的业务,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不得执行 第三条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业应当向临时执业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需在中国内地两个或两个以上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 临时执业的, 应当向财政部提出申请 经财政部门批准并颁发临时执业许可证后, 境外 会计师事务所方可在中国内地临时执业 1
第四条鼓励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与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加强在临时执业中的业务合作, 并以签订业务合作协议等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单位和个人, 不得与尚未取得临时执业许可证或临时执业许可证已废止的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临时执业方面的合作, 也不得向其提供相关审计工作底稿等业务资料 第五条申请办理临时执业许可证的境外会计师事务所, 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 ( 一 )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申请表 ( 附表一 ); ( 二 ) 境外委托方与境内相关机构信息表 ( 附表二 ); ( 三 )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开业证书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 ( 四 ) 拟派注册会计师和其他境外相关工作人员信息表 ( 附表三 ); ( 五 ) 拟派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证书复印件和其他境外相关工作人员的合法身份有效证明复印件 ; ( 六 ) 境外委托方委托书复印件 ; ( 七 ) 境内相关机构接受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业的确认书复印件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 境内相关机构对上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完整性负责 2
第六条财政部门批准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业, 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办理 : ( 一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情况复杂, 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 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 可以适当延长, 并告知申请人, 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 作出批准决定的, 应当同时颁发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 ( 二 ) 财政部门批准临时执业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告 ( 三 ) 财政部门应当自颁发临时执业许可证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情况录入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 ( 四 )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 45 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文件报送财政部 第七条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台湾地区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 外国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半年 临时执业许可证逾期的, 应当重新申请办理 第八条在临时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内,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终止经营或被境外相关机构撤销执业资格的, 其所取得的在中国内地的临时执业许可证相应废止 第九条在中国内地临时执业的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每年 5 月 31 日之前, 将上年度临时执业业务报告表 ( 附表四 ) 向临时执业 3
许可证颁发机关报备 向省级财政部门报备的, 应当同时抄报财政部 临时执业许可证到期前即结束临时执业业务且在临时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再临时执业的, 应当在临时执业结束后三个月内报备临时执业业务报告表 第十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业的监督和管理, 采取约谈境内相关机构 现场走访 定期核查等多种形式监督检查临时执业情况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当行为, 按下列规定处理 : ( 一 ) 未按规定办理临时执业许可证, 或者临时执业许可证已过期但仍在中国内地临时执业的境外会计师事务所, 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5 年以内禁止其在中国内地临时执业, 并予以通报 ( 二 ) 在申请临时执业许可证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不予批准,5 年以内不再受理其临时执业申请 ; 已发放临时执业许可证的, 撤销临时执业许可证, 自撤销之日起 5 年以内禁止其在中国内地临时执业, 并予以通报 ( 三 )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终止经营或被境外相关机构撤销执业资格后, 仍以原获得的临时执业许可证在中国内地临时执业的, 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对其执业的注册会计师,5 年以内禁止其在中国内地临时执业, 并予以通报 ( 四 ) 未按临时执业申请的时间 地点和境内相关机构名单开展临时执业活动, 情节较轻的, 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 情节较重的, 撤销临时执业许可证, 自撤销之日起 3 年以内禁止其在中国内地临 4
时执业, 并予以通报 ( 五 ) 未按规定报备临时执业业务活动, 情节较轻的, 责令限期改正 ; 情节较重的, 撤销临时执业许可证, 自撤销之日起 3 年以内禁止其中国内地临时执业, 并予以通报 ( 六 )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和境内相关机构 个人存在违反中国保密法律法规, 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 撤销临时执业许可证, 永久禁止该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在中国内地临时执业 ; 涉嫌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1993 年 12 月 6 日财政部发布的 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 ( 财会协字 [1993]119 号 ) 1993 年 12 月 27 日财政部发布的 < 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 > 的补充规定 ( 财会协字 [1993]134 号 ) 1994 年 5 月 26 日财政部发布的 港 澳 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 ( 财会协字 [1994]81 号 ) 2003 年 11 月 26 日财政部发布的 < 港 澳 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 > 的补充规定 ( 财会 [2003]33 号 ) 2005 年 11 月 28 日财政部发布的 关于延长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有效期的通知 ( 财会 [2005]21 号 ) 2006 年 3 月 2 日财政部发布的 关于取消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行政许可收费的通知 ( 财会 [2006]7 号 ) 和 2008 年 9 月 16 日财政部发布的 关于延长港澳 5
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有效期的通知 ( 财会 [2008]12 号 ) 同时废止 附表一 :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申请表 附表二 : 境外委托方与境内相关机构信息表 附表三 : 拟派注册会计师和其他境外相关工作人员信息表 附表四 :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业业务报告表 6
附表一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申请表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件 传真 拟临时执业的地点 ( 省 自治区 直辖市或深圳市 ) 临时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人数 临时执业的其他境外相关工作人员人数 境外委托方名单 附件 : 1. 境外委托方与境内相关机构信息表 ( 按附表二填写 ); 2.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开业证书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 3. 拟派注册会计师和其他境外相关工作人员信息表 ( 按附表三填写 ); 4. 拟派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证书 ( 即执业注册会计师公会或其他有权机构发出的执业证书 ) 复印件和其他境外相关工作人员的合法身份有效证明复印件 ; 5. 境外委托方委托书复印件 ; 6. 境内相关机构接受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业的确认书复印件 本会计师事务所承诺以上信息真实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印鉴 :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 : 申请日期 : 年月日
附表二 境外委托方与境内相关机构信息表 序号 境外委托方名称 ( 中英文对照 ) 境内相关机构名称及地址 *( 中文 ) 境内相关机构与境外委托方之间的关系 临时执业项目 ** 拟临时执业期间由至 0** 境外委托方联系电话 境内相关机构联系电话 1 2 3 4 5 6 7 填表说明 : 可按此表格式另再制表 * 地址请具体到街道及门牌号 ** 临时执业项目请填写存货盘点 内控测试 投资审计等具体明细项目 *** 期间请具体到年月
附表三 拟派注册会计师和其他境外相关工作人员信息表 序号姓名性别 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号码 1 2 注册会计师 4 5 6 7 8 9 10 序号姓名性别 有效身份证明名称及号码 1 其他境外相关工作人员 2 3 4 5 6 7 8 9 10 填表说明 : 可按此表格式另再制表
附表四 会计师事务所 年度临时执业业务报告表 年月日至年月日, 本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相关机构临时执行了审计业务, 具体业务和时间地点如下表所示 : 序号 境外委托方名称 ( 中英文 ) 境内相关机构名称 ( 中文 ) 执行业务所在地临时执业项目 * 省市 / 县 实际执行业务日期由至 0** 临时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和其他境外相关工作人员 1 2 3 4 5 6 7 8 填表说明 : 可按此表格式另再制表 * 执行项目请填写存货盘点 内控测试 投资审计等具体明细项目 ** 期间请具体到年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