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注册建筑师的考试 注册和执业, 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 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注册建筑师的考试 注 册和执业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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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将准予注册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国务院财政部门发现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注册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应当通知有关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 注册会计师协会依照本法第十条的规定不予注册的, 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有异议的, 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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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建造师的管理, 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 提高工程项目管 理水平, 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依据 建筑法 行政许可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 等法律 行政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的注册 执业 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 适用本 规定 第三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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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第六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 统一命题 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 由人事部 建设部共同 组织实施, 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第七条建设部负责编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组织命题工作, 统一规划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培 训等有关工作 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 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人事部负责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276 号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已经 1999 年 12 月 28 日国务院第 24 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 自 2000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 2000 年 1 月 4 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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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

浙建许撤决字 2018 第 154 号 姚海波 : 经调查核实, 你在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 ( 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 ) 事项办件中提交了虚假的申报材料, 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许可的行为 我厅于 2018 年 8 月 27 日向你发出 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 并已送达给你 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厅提出书面陈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 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予注册 : ( 一 )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 ( 二 ) 因受刑事处罚, 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 ( 三 ) 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 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 是指产地环境 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 准和规范的要求, 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 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 第三条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工作, 由政府推动, 并实行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的工作模式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无公害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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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 应当遵循自愿 公平 诚实信用原则,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 运用私募基金财产, 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 应当诚实守信 谨慎勤勉 第四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依照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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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 ) 对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 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 ( 以下简称部门注册机构 ) 对本系统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 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

长城进行调查 ; 对认为属于长城的段落, 应当报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认定, 并自认定之日起 1 年内依法核定公布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认定为长城但尚未核定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段落, 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 1 年内依法核定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文物

中的重大问题, 督促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牵头, 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 第五条国家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 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 建立政府 银行业金融机构 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 扩大为小微企业和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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幻灯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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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2016 年 7 月 2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 目录 第一章总 则 第二章评估专业人员第三章评估机构第四章评估程序第五章行业协会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 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评估行为, 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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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 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 ( 行政审批类 ) 部门 : 区统计局 序号 办理数量 廉政风险点 1421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十二条 :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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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审计机关

行政法规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 国务院令第 473 号 ) 3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农业生产经营户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 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处罚 第三十九条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 给予通报批评 ; 情节严重的, 对负有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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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单位, 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 构批准或者备案, 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 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 法规, 坚持为 人民服务 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弘扬民族优秀文化,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 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 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坚持先勘察 后 设计 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 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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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 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 延期以两次为限, 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 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 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向发证机关报告, 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 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 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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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997 年 11 月 1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 据 2011 年 4 月 22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的决定 修正 ) 目 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许可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第二节

程质量 第二章 :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 :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 :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 设计 施工 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 材料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 :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 设计 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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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从事直销活动, 不得有欺骗 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 第六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 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 第七条申请成为直销企业,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

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 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 划 第八条 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 必须经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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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 扩 建 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 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 是指土木工程 建筑工程 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工程 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 县级

B. 未经注册的 C. 未取得注册建筑师资格的 D. 未取得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的答案 :B 解析 : 本题主要考查建造师执业的资格和基本条件 建造师经注册后, 才有资格以建造师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 取得建造师执业费格, 未经注册的, 不得以建造师名义从事建设工程

( 一 ) 取得安全工程 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学历, 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 7 年 ; 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学历, 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 9 年 ( 二 ) 取得安全工程 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 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 5 年 ; 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 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 7 年 (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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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 ( 二 ) 拟拆除建筑物 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 ( 三 ) 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 ( 四 ) 堆放 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 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勘察 设计 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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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基准 中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部分 序号 行为类别 企业综合管理 职权编号 C6004 C000 违法违规行为描述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 认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一条 处罚处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

师制度的政策制定, 并按照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 监督和检查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二章考试 第七条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 统一命题 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 考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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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 排水 供电 供气 供热 通信 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 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 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 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并保证资料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 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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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本单位数字证书登录 建设工程注册从业人员资格许可 栏目进行网上填报 2) 建设部 网上申报申请人登陆 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 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 { 个人版 企业版 软件下载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首页 ( 选择 办事大厅 中 人员行政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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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393 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已经 2003 年 11 月 12 日国务院第 28 次 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04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 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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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 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 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 领域的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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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或责令假冒授权品种人停止假 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 冒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并处一万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罚款 2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 假冒授权品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三条第五 六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 林业主管部门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时, 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 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 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 专业技术人员 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 经审查合格, 取得建设工程勘察 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 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 工程设计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勘察 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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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1995 年 9 月 23 日国务院令第一百八十四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试和注册第三章执业第四章权利和义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建筑师的管理, 提高建筑设计质量与水平, 保障公民生命和 财产安全,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注册建筑师, 是指依法取得注册建筑师证书并从事房屋建筑设计 及相关业务的人员 注册建筑师分为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二级注册建筑师

第三条注册建筑师的考试 注册和执业, 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 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注册建筑师的考试 注 册和执业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注册建筑师的考试和注册的具体工作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人事行政主管部门 其他有 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和建筑设计专家组成 省 自治区 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 人事行政主管部门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和建筑设计专家组成 第六条注册建筑师可以组建注册建筑师协会,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考试和注册 第七条国家实行注册建筑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注册建筑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 由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 门共同制定, 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可以申请参加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 : ( 一 ) 取得建筑学硕士以上学位或者相近专业工学博士学位, 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 关业务 2 年以上的 ; ( 二 ) 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或者相近专业工学硕士学位, 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 务 3 年以上的 ; ( 三 ) 具有建筑学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 5 年以上的, 或者具有建筑学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 7 年以上的 ; ( 四 ) 取得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 3 年以上的, 或者取得工 程师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 5 年以上的 ; ( 五 ) 不具有前四项规定的条件, 但设计成绩突出, 经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认 定达到前四项规定的专业水平的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可以申请参加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 : ( 一 ) 具有建筑学或者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 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 2 年以上的 ; ( 二 ) 具有建筑设计技术专业或者相近专业大专毕业以上学历, 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 相关业务 3 年以上的 ; ( 三 ) 具有建筑设计技术专业 4 年制中专毕业学历, 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 5 年 以上的 ;

( 四 ) 具有建筑设计技术相近专业中专毕业学历, 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 7 年以 上的 ; ( 五 ) 取得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 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 3 年以上的 第十条本条例施行前已取得高级 中级技术职称的建筑设计人员, 经所在单位推 荐, 可以按照注册建筑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规定, 免予部分科目的考试 第十一条注册建筑师考试合格, 取得相应的注册建筑师资格的, 可以申请注册 第十二条一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 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 ; 二级注册建 筑师的注册, 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予注册 : ( 一 )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 ( 二 ) 因受刑事处罚, 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5 年的 ; ( 三 ) 因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 自 处罚 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2 年的 ; ( 四 ) 受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的行政处罚, 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5 年的 ; ( 五 ) 有国务院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条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 决定不予注册的, 应当自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通知申 请人 ; 申请人有异议的, 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 者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第十五条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应当将准予注册的一级注册建筑师名单报国务 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省 自治区 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应当将准予注 册的二级注册建筑师名单报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 关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的注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应当通知有关注册建筑师管理 委员会撤销注册, 收回注册建筑师证书 第十六条准予注册的申请人, 分别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和省 自治区 直 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核发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一级注册建筑 师证书或者二级注册建筑师证书 第十七条注册建筑师注册的有效期为 2 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注册的, 应当在期满 前 30 日内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已取得注册建筑师证书的人员, 除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 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准予注册的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 自治 区 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撤销注册, 收回注册建筑师证书 : ( 一 ) 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 ( 二 ) 受刑事处罚的 ; ( 三 ) 因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 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 的 ; ( 四 ) 自行停止注册建筑师业务满 2 年的 被撤销注册的当事人对撤销注册 收回注册建筑师证书有异议的, 可以自接到撤销注 册 收回注册建筑师证书的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 自 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第十九条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注册 第三章执业 第二十条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 : ( 一 ) 建筑设计 ; ( 二 ) 建筑设计技术咨询 ; ( 三 ) 建筑物调查与鉴定 ; ( 四 ) 对本人主持设计的项目进行施工指导和监督 ;

( 五 )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一条注册建筑师执行业务, 应当加入建筑设计单位 建筑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及其业务范围, 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二条一级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不受建筑规模和工程复杂程度的限制 二级 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不得超越国家规定的建筑规模和工程复杂程度 第二十三条注册建筑师执行业务, 由建筑设计单位统一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第二十四条因设计质量造成的经济损失, 由建筑设计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 建筑设计 单位有权向签字的注册建筑师追偿 第四章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注册建筑师有权以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 非注册建筑师不得以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 二级注册建筑师不得以 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 也不得超越国家规定的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 执行业务 第二十六条国家规定的一定跨度 跨径和高度以上的房屋建筑, 应当由注册建筑师

进行设计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修改注册建筑师的设计图纸, 应当征得该注册建筑师同 意 ; 但是, 因特殊情况不能征得该注册建筑师同意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注册建筑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 一 ) 遵守法律 法规和职业道德,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 ( 二 ) 保证建筑设计的质量, 并在其负责的设计图纸上签字 ; ( 三 ) 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单位和个人的秘密 ; ( 四 ) 不得同时受聘于 2 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 ; ( 五 ) 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建筑师考试合格资格或者注册建筑师证书的, 由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 自治区 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取消考试 合格资格或者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没收违法所得, 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 5 倍以

下的罚款 ; 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注册建筑师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没收违法所得, 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 罚款 ; 情节严重的, 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 省 自治区 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 ( 一 ) 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 收取费用的 ; ( 二 ) 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 ; ( 三 ) 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 ( 四 ) 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 ; ( 五 ) 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 围执行业务的 第三十二条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造成重大损失的, 对该建筑 设计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建筑师,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 行业务 ; 情节严重的, 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 自治区 直辖市注册建 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未经注册建筑师同意擅自修改其设计图纸的, 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 ; 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所称建筑设计单位, 包括专门从事建筑设计的工程设计单位和其 他从事建筑设计的工程设计单位 第三十六条外国人申请参加中国注册建筑师全国统一考试和注册以及外国建筑师申 请在中国境内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 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