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人寿 [2013] 医疗保险 043 号 阅读指引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对..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日额医疗保险... (. 2013... ). 合同... 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合同后 10 日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 1.4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2.2 您有退保的权利 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我们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作了特别提示, 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2.2 2.3 3.2 9.5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 请您慎重决策 7.1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 4.1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 3.2 请留意条款所称医院的特定含义 9.4 主险合同的某些变动会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8.2 若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主险合同必须同时申请解除 1.4 7.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 并作了显著标识, 请您注意 9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 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 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1.2 合同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1.5 保险期间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的给付 3.5 诉讼时效 4. 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 4.2 宽限期 4.3 保险费率调整 5.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6. 合同效力的恢复 6.1 效力恢复 7.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8.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年龄错误 8.2 效力终止 8.3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9. 释义 9.1 周岁 9.2 有效身份证件 9.3 意外伤害 9.4 医院 9.5 住院 9.6 毒品 9.7 酒后驾驶 9.8 机动车 9.9 非处方药 9.10 潜水 9.11 攀岩 9.12 探险 9.13 武术比赛 9.14 特技表演 9.15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险种简称 : 住院日额 13 险种代码 :3016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日额医疗保险 (2013) 条款 ( 平保寿发 [2013]511 号,2013 年 11 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日额医疗保险 (2013) 合同 ( 以下简称 本附加险合同 ) 由主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险合同 ) 投保人提出申请, 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1.2 合同生效 本附加险合同须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 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同主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 1.3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 投保年龄以周岁 ( 见 9.1) 计算 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0 周岁至 55 周岁, 被保险人为 0 周岁的, 应当为出生满 28 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 有 10 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险合同, 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 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时, 您需要填写申请书, 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 见 9.2)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 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若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主险合同必须与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申请解除,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5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20 年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日额保险金为每份人民币 10 元 投保份数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附加险合同的份数不能单独申请减少, 若主险合同所附的其他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少, 本附加险合同的份数将相应调整 2.2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 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 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 ( 见 9.3) 经医院 ( 见 9.4) 诊断必须住院 ( 见 9.5) 治疗, 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的每次住院从第 1 日开始每日按日额
保险金给付 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保险金 每次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 = 实际住院天数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 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保险金 给付天数最多可达 90 日 按日给付的 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保险金 根据实际住院日期所在保单年度计算各自保单年度的累计住院给付天数 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见 9.6);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 见 9.7) 机动车 ( 见 9.8); (5)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6)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 (7) 被保险人因妊娠 ( 含宫外孕 ) 流产 分娩( 含剖宫产 ) 导致的伤害 ; (8) 椎间盘突出症 ( 包括椎间盘膨出 椎间盘突出 椎间盘脱出 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 (9) 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 ( 依照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确定 ) 导致的伤害 ; (10)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 私自使用药物, 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 ( 见 9.9) 不在此限 ; (11) 细菌或病毒感染 ( 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 (12)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 ( 见 9.10) 跳伞 攀岩( 见 9.11) 蹦极 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 探险 ( 见 9.12) 摔跤 武术比赛( 见 9.13) 特技表演 ( 见 9.14) 赛马 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 本附加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请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的除外 被保险人应在本附加险合同中列明的定点医院就诊, 若因急诊未在定点医院就诊的, 应在 3 日内通知我们, 并在病情好转后及时转入定点医院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 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保险金申请 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于出院后 10 日内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医院出具的入出院证明 ; (3) 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 (4)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5)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 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 ; 情形复杂的, 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 若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第 30 日仍未作出核定, 除支付保险金外, 我们将从第 31 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 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 且保证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若我们要求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 则上述的 30 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 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 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 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险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 期支付保险费的, 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 您应当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 见 9.15) 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4.2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 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 除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外, 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 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 延续至宽限期内的住院治疗, 或在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 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 则本附加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延续至效力中止期间的住院治疗, 自效力中止之日起,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3 保险费率调整 我们将根据本附加险合同计算费率所用的平均住院次数 每次平均住院天数等与实际情况的偏差程度, 决定保险费率是否调整 本保险的费率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 如果您不同意费率调整, 可以申请解除合同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 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我们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后, 您须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支付续期保险费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本附加险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单年度内的现金 价值, 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合同效力的恢复 6.1 效力恢复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 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 在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 合同效力恢复 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不得单独申请复效 自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 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我们解除合同的, 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 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主险合同必须与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申请解除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 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上填明 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 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并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 8.3(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的规定 8.2 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 (1)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 (2) 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8.3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下列各项条款,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 (1) 效力中止 ; (2)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4) 未还款项 ; (5) 合同内容变更 ; (6) 联系方式变更 ; (7) 争议处理
释义 9.1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 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 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 不足一年的不计 9.2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 如 : 居民身份证 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 军官证 警官证 士兵证等证件 9.3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 突发的 非本意的 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9.4 医院 指在本附加险合同中列明的定点医院 我们保留变更定点医院的权利 定点 医院发生变更时, 我们会通知您, 您也可以通过我们的服务电话或网站查询 9.5 住院 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入住医院的正式病房进行治疗, 并正式办理入出院 手续, 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 家庭病床 其他挂床住院及不合理的住院 9.6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 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 ( 冰毒 ) 吗啡 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9.7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 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 或超过一定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规定 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9.8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 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 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9.9 非处方药 指在使用药品当时, 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 不需要凭执业医师 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 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 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9.10 潜水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 河 湖 海 水库 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9.11 攀岩指攀登悬崖 楼宇外墙 人造悬崖 冰崖 冰山等运动 9.12 探险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 而故 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 如 : 江河漂流 登山 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 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9.13 武术比赛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散打 拳击等各种拳术及 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9.14 特技表演指进行马术 杂技 驯兽等表演 9.15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 每季 每半年或每年 ( 根据交费方式确定 ) 的对 应日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 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