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师大校字 2013 184 号 各学院, 各部门 各单位 : 曲阜师范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分制管理规定 已经 学校研究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曲阜师范大学 2013 年 12 月 23 日 - 1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校教学管理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 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21 号 ) 和 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 ( 鲁教高字 2013 14 号 ), 结合我校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分制, 是指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 以达到基本毕业学分作为学生毕业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自 2014 级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开始实施, 之前各年级在校生的教学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课程与学分 第四条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 一 ) 必修课 : 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基本培养规格, 要求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和实践性教育教学环节, 包括公共基础课 学科基础课 专业基础课和师范专业的教师教育必修课 - 2 -
( 二 ) 选修课 : 是指为反映专业培养方向和我校培养特色, 扩大学生知识面, 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需要, 根据学生本人意愿选择修读的课程, 包括专业限选课 专业任选课 公共选修课和师范专业的教师教育选修课 第五条各教学单位应当不断丰富课程资源, 提高课程教学质量, 开设数量充足的课程供学生修读, 同时建设网络课程并实施教学 必修课应当逐步实现每门课程由 2 名以上教师同时开课讲授, 学生可以自主选择上课时段和授课教师 ; 选修课应当数量丰富, 学生可以自由选择所修课程 第六条与有关高校合作建设可跨校修读的课程, 并进行学分互认 允许学生根据校际学分互认协议跨校修读课程, 在他校修读的课程学分 ( 成绩 ) 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七条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 每门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门课程在培养计划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 原则上理论课 16 18 学时计 1 学分, 实验课 技能课 36 学时计 1 学分 ; 教育 ( 专业 ) 实习 社会调查等集中进行的实践教学环节类课程, 一般每周为 1 学分 ; 完成毕业论文 ( 设计 ) 并通过答辩记 8 学分 第八条学院制定专业培养方案时, 以基本修业年限计算, 一般每学年 40 学分 - 3 -
第九条加强对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的培养, 开发创新创业类课程并纳入学分管理 增加实践教学比重, 确保各类专业实践教学学分 鼓励学生通过社会实践 发明创造或参加科技 竞赛活动获取创新学分或奖励学分 创新学分与奖励学分可以替代任选课学分 第二章修业年限 第十条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参考, 实行弹性修业年限, 允许学生提前或者延期毕业 本科基本修业年限为 4 年, 学生提前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 可以提前毕业, 但一般只能比基本修业年限提前 1 年 ; 学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未能修满培养计划规定学分的, 可以延长修业时间, 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 第十一条因生病 家庭经济状况或创业等原因不能连续完成学业的, 可以实行间修制, 允许中断学习, 保留学籍 每次中断学习时间, 一般以 1 年为限, 累计中断次数不得超过 2 次 学生从入学到毕业的年限不得超过第十条规定的时间 第四章选课 重修 免修 免听 - 4 -
第十二条选课 : 实行缴费注册选课制度, 学生在交纳学费办理注册手续后, 才能取得选课资格 可在一定范围内自主选择专业 课程 学习进度和任课教师 可根据自己的学习基础 学习能力 身体状况 经济条件等实际情况, 按照学校公布的开课计划, 跨学期 跨专业 跨年 ( 班 ) 级 跨学校选课 第十三条实行学业导师制度, 每 40 名左右学生配备一名学业导师, 导师一般由专业教师担任, 负责指导学生选课 选课时首先保证必修课的修课, 有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 每学期选课最多不得超过 30 学分 第十四条重修 : 实行重修制度, 取消留级 降级制度, 学生课程考核不合格, 或考核合格但对成绩不满意, 可以申请重修 第十五条免修 : 实行免修制度, 已经修读过或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的课程, 可以申请免修 学校按照课程免修标准对免修课程进行免修考核, 免修考核的形式及难度与正常考核一致, 通过免修考核的课程可以办理免修手续并获得该课程学分 免修课程以课堂理论教学课程为主, 思想政治理论课 体育课 选修课 包含实验环节的课程 独立实验课 军训及实习 毕业论文 ( 设计 ) 等不得免修 - 5 -
第十六条免听 : 对学习成绩好 学习能力强的学生, 经批准可以免听课程的部分或全部内容, 重修课程如果与其他正在修读的课程上课时间冲突, 经批准也可以办理免听手续 获准免听的课程仍需完成课程的作业 测验 实践教学环节, 并参加课程正常考核, 成绩合格者获得该课程学分 不得免修的课程不得免听 第十七条学生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 经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课者, 可免予跟班上课, 但应参加体育保健课的学习及考核, 合格者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十八条学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免修或免听课程一般不超过 6 学分 第五章课程考核 学分绩点 成绩记载 第十九条考核 : 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 考核成绩合格可获得该课程学分 课程考核可以采用笔试 口试 实际操作 提交论文 ( 报告 ) 等不同方式进行 考核分考试与考查两种方式, 考试一般采用百分制记分, 考查一般采取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五级记分制记分 考核结果应包含平时作业 测验 实验等成绩, 注重学习过程管理 - 6 -
第二十条补考 : 考核不合格的课程, 提供一次免费补考机会, 补考形式及难度与正常考核一致 补考仍不合格的, 必修课应重修, 选修课可重修或另选 重修课程随重修时所听课的班级参加考核 已满足毕业要求的也可放弃考核不合格的选修课 第二十一条缓考 : 学生因公 因病 因同时修读的不同课程考核时间冲突或因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 不能参加课程正常考核, 经批准可办理缓考手续 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 形式及难度与正常考核一致 第二十二条旷考 : 学生无故不参加课程正常考核视为旷考, 旷考学生不得参加所旷考课程的补考或缓考, 应当进行重修 第二十三条学分绩点 : 学生对课程的学习质量用学分绩点表示, 学分绩点反映了学生学业水平的差异 平均学分绩点可用作对学生进行排名 奖励 评价和推荐选拔的依据 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如下 : ( 一 ) 课程绩点 ( 以课程成绩百分制计算 ): 课程绩点 =( 课程成绩 10)-5 课程成绩不足 60 分的, 课程绩点为 0; 采用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五级记分制的, 课程绩点分别为 :4.5 3.5 2.5 1.5 0-7 -
( 二 ) 课程学分绩点 : 课程学分绩点 = 课程绩点 课程学分 数 ( 三 ) 平均学分绩点 : 平均学分绩点 = 符合条件的课程学分绩点之和 相同条件的课程学分之和平均学分绩点计算的课程范围由教务处规定, 计算结果用于评价同一时段内同专业学生学习质量的优劣 第二十四条旷考和补考不合格的课程, 课程绩点为 0; 补考合格的课程, 无论成绩高低, 课程绩点为 1; 重修 缓考和免修的课程, 按照第二十三条的方法如实计算课程绩点 第二十五条成绩记载 : 学生考核成绩记入本人档案 多次重修的课程按最好成绩记载 ( 注明 重修 字样 ), 课程学分数不变 第六章双学位与辅修第二专业 第二十六条我校所有专业都具有双学位 辅修第二专业教育资格, 各教学单位应充分挖掘教学资源, 最大限度地为学生修读双学位 辅修第二专业提供教学条件 双学位 辅修第二专业教育的教学管理纳入学校综合教务系统统一管理, 以准确记录课程学分, 确保修读质量 - 8 -
第二十七条双学位 辅修第二专业培养要求, 详见具体管理细则 第二十八条修读双学位 辅修第二专业的学生, 不再另行延长学习时间, 其学习年限执行第十条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为帮助学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完成双学位或辅修第二专业的应修学分, 学校在暑假安排第三学期 ( 或虚拟第三学期 ), 开设一定的课程 第七章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条毕业 :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 ( 含允许延长的学习时间 ), 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 取得规定的总学分, 德 智 体达到毕业要求, 准予毕业, 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 经学校学位委员会批准, 颁发学位证书 符合提前毕业条件的, 经学校同意, 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可以提前毕业 ; 落实就业单位的, 可予以办理就业手续 第三十一条结业 :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 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 未达到毕业要求, 准予结业, 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继续修读达到毕业要求的, 可换发毕业证书, 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 - 9 -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中未涉及的学生管理事项按照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和 曲阜师范大学学则 ( 试行 ) ( 校字 [2005]120 号 ) 执行 第三十三条自 2014 级新生起, 实施按学分制收费 学费分为专业注册费和选课费 专业注册费根据省价格 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 按学年收取 ; 选课费按学期选课学分收取 第三十四条学校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和教学管理 人事管理 学生管理 后勤管理等配套规定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曲阜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3 年 12 月 23 日印发 核稿 : 刘永打印 : 王凤共印 30 份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