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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臺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日 間 部 暨 進 修 部 四 技 轉 學 考 招 生 簡 章 2 ( 二 ) 進 修 部 四 技 二 年 級 第 一 學 期 之 學 院 別 身 分 別 及 名 額 一 覽 表 學 院 別 志 願 代 碼 系 ( 組 ) 名 稱 預 定 招 生 名 額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名 額 工 學 院 (A) A21 機 械 工 程 系 自 動 化 控 制 組 6 1 工 學 院 (B) 商 管 學 院 (A) 數 位 設 計 學 院 (A) B21 電 機 工 程 系 15 1 B22 光 電 工 程 系 15 1 B23 資 訊 工 程 系 15 1 F21 工 業 管 理 與 資 訊 系 工 業 管 理 組 15 1 F22 企 業 管 理 系 12 1 F23 資 訊 管 理 系 15 1 F24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系 25 1 F25 餐 旅 管 理 系 5 1 F26 國 際 企 業 系 15 1 F27 財 務 金 融 系 15 1 H21 資 訊 傳 播 系 15 1 H22 多 媒 體 與 電 腦 娛 樂 科 學 系 15 1 H23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系 10 1 H24 創 新 產 品 設 計 系 8 1 人 文 社 會 學 院 (A) J21 應 用 英 語 系 12 1 人 文 社 會 學 院 (B) K21 應 用 日 語 系 3 1 二 招 收 四 技 三 年 級 第 一 學 期 轉 學 生 : ( 一 ) 日 間 部 四 技 三 年 級 第 一 學 期 之 學 院 別 身 分 別 及 名 額 一 覽 表 學 院 ( 系 ) 別 志 願 代 碼 系 組 名 稱 預 定 招 收 名 額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名 額 工 學 院 (A) A31 機 械 工 程 系 微 奈 米 技 術 組 8 1 B31 電 機 工 程 系 控 制 與 晶 片 組 1 1 B32 電 機 工 程 系 生 醫 電 子 組 2 1 B33 光 電 工 程 系 3 1 工 學 院 (B) B34 電 子 工 程 系 網 路 與 通 訊 工 程 組 7 1 B35 電 子 工 程 系 晶 片 設 計 組 5 1 B36 電 子 工 程 系 系 統 應 用 組 2 1 B37 電 子 工 程 系 微 電 子 組 1 1 B38 資 訊 工 程 系 6 1 工 學 院 (C) C31 化 學 工 程 與 材 料 工 程 系 1 1 C32 生 物 科 技 系 3 1 F31 工 業 管 理 與 資 訊 系 工 業 管 理 組 5 1 F32 工 業 管 理 與 資 訊 系 電 子 商 務 組 5 1 商 管 學 院 (A) F33 企 業 管 理 系 2 1 F34 資 訊 管 理 系 4 1 F35 財 務 金 融 系 3 1 F36 會 計 資 訊 系 1 1 人 文 社 會 學 院 (A) J31 應 用 英 語 系 1 1 人 文 社 會 學 院 (B) K31 應 用 日 語 系 1 1 人 文 社 會 學 院 (C) L31 幼 兒 保 育 系 2 1

南 臺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日 間 部 暨 進 修 部 四 技 轉 學 考 招 生 簡 章 3 ( 二 ) 進 修 部 四 技 三 年 級 第 一 學 期 之 學 院 別 身 分 別 及 名 額 一 覽 表 學 院 別 志 願 代 碼 系 ( 組 ) 名 稱 預 定 招 生 名 額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名 額 工 學 院 (A) A41 機 械 工 程 系 自 動 化 控 制 組 12 1 工 學 院 (B) 商 管 學 院 (A) 數 位 設 計 學 院 (A) B41 電 機 工 程 系 15 1 B42 光 電 工 程 系 15 1 B43 資 訊 工 程 系 15 1 F41 工 業 管 理 與 資 訊 系 工 業 管 理 組 15 1 F42 企 業 管 理 系 5 1 F43 資 訊 管 理 系 15 1 F44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系 25 1 F45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系 2 1 F46 餐 旅 管 理 系 15 1 F47 國 際 企 業 系 15 1 F48 財 務 金 融 系 15 1 H41 資 訊 傳 播 系 15 1 H42 多 媒 體 與 電 腦 娛 樂 科 學 系 15 1 H43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系 15 1 H44 創 新 產 品 設 計 系 15 1 人 文 社 會 學 院 (A) J41 應 用 英 語 系 15 1 人 文 社 會 學 院 (B) K41 應 用 日 語 系 7 1 三 注 意 事 項 : ( 一 ) 每 生 限 報 考 一 學 制 中 一 學 院 別 且 日 間 部 及 進 修 部 僅 能 擇 一 報 考 ( 二 ) 四 技 修 業 年 限 為 4 年, 得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至 多 2 年 四 依 教 育 部 103 年 12 月 22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1030182160B 號 令 修 正, 退 伍 軍 人 轉 學 生 招 生 名 額 以 各 系 組 轉 學 生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2% 計 算, 並 採 無 條 件 進 位 法 取 整 數 計 算 五 報 名 結 束 後, 如 有 招 生 名 額 大 於 報 名 人 數 而 產 生 招 生 缺 額 之 情 形,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後, 此 招 生 缺 額 得 流 用 至 同 年 級 同 部 別 之 其 他 各 系, 於 105 年 7 月 6 日 ( 三 )10:00 起 本 貳 報 考 資 格 校 網 站 首 頁 公 告 各 系 組 之 實 際 招 生 名 額 一 報 考 四 年 制 各 系 組 二 年 級 第 一 學 期 轉 學 考 試 : 須 符 合 下 列 報 考 資 格 其 中 一 項 ( 一 )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大 學 肄 業 生, 修 畢 大 學 一 年 級 第 二 學 期 課 程 ( 含 ) 以 上 者 或 修 業 累 計 滿 二 個 學 期 ( 含 ) 以 上 者 ( 二 )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大 學 畢 業 者 ( 三 )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學 校 或 專 修 科 畢 業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畢 業 者 ( 四 ) 空 中 大 學 肄 業 全 修 生, 修 滿 36 學 分 者, 得 報 考 性 質 相 近 之 系 組 ( 五 ) 已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之 專 科 肄 業 生, 或 持 專 科 同 等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者, 或 在

南 臺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日 間 部 暨 進 修 部 四 技 轉 學 考 招 生 簡 章 4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累 計 修 得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或 大 學 規 定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達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學 分 者 ( 至 少 為 80 學 分 ), 且 持 有 高 中 職 學 歷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者 二 報 考 四 年 制 各 系 組 三 年 級 第 一 學 期 轉 學 考 試 : 須 符 合 下 列 報 考 資 格 其 中 一 項 ( 一 )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大 學 肄 業 生, 修 畢 大 學 二 年 級 第 二 學 期 課 程 ( 含 ) 以 上 者 ( 二 )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大 學 畢 業 者 ( 三 )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學 校 或 專 修 科 畢 業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畢 業 者 ( 四 ) 空 中 大 學 肄 業 全 修 生, 修 滿 72 學 分 者, 得 報 考 性 質 相 近 之 系 組 ( 五 ) 已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之 專 科 肄 業 生, 或 持 專 科 同 等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者, 或 在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累 計 修 得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或 大 學 規 定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達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學 分 者 ( 至 少 為 80 學 分 ), 且 持 有 高 中 職 學 歷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者 三 注 意 事 項 : ( 一 ) 凡 本 校 生 尚 有 學 籍 者 ( 即 在 校 生 及 休 學 生 ), 不 得 報 考 本 校 轉 學 考 試, 但 日 間 部 進 修 部 在 職 專 班 互 轉 除 外 ( 二 ) 考 生 經 本 轉 學 考 錄 取 並 註 冊 入 學 者, 不 得 再 參 加 本 校 轉 部 申 請, 但 仍 可 申 請 轉 系 有 關 學 分 抵 免, 概 依 本 校 抵 免 學 分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三 ) 僑 生 必 須 持 有 教 育 部 分 發 僑 生 入 學 原 始 分 發 文 件 或 僑 委 會 發 給 之 正 式 僑 生 身 分 證 明 書, 始 以 僑 生 身 分 登 記, 其 轉 學 考 試 成 績 不 予 優 待 ( 四 ) 現 役 軍 人, 須 持 有 國 防 部 當 年 度 發 給 之 准 考 證 明 文 件 ; 如 在 105 年 9 月 30 日 前 退 伍 之 退 役 軍 人, 須 取 得 服 務 單 位 主 管 ( 須 有 印 信 者 ) 所 發 給 之 證 明 文 件, 始 得 以 普 通 身 分 報 考, 且 其 成 績 不 予 優 待 ( 五 ) 師 範 大 學 或 師 範 學 院 在 校 肄 業 公 費 學 生, 或 其 他 校 院 在 校 公 費 生, 須 持 有 學 校 發 給 之 未 領 公 費 證 明 文 件 或 繳 交 自 願 於 被 錄 取 後 退 還 公 費 之 切 結 書 始 可 報 考 ( 六 ) 師 範 大 學 或 師 範 學 院 公 費 畢 業 生, 必 須 持 有 服 務 期 滿 證 明 文 件 或 主 管 單 位 核 發 之 解 除 服 務 年 限 證 明 書 或 繳 交 自 願 於 被 錄 取 後 退 還 公 費 之 切 結 書, 始 可 報 考 ( 七 ) 公 費 生 及 有 實 習 或 服 務 ( 服 役 ) 規 定 者 ( 如 師 範 院 校 公 費 生 軍 警 院 校 生 現 役 軍 人 警 察 等 ), 其 報 考 及 就 讀 應 自 行 依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該 等 考 生 如 無 法 就 讀 者, 不 得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 八 )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證 件 之 本 國 籍 學 生, 經 入 學 學 校 以 操 行 不 及 格 或 因 刑 事 案 件 經 判 刑 確 定 至 遭 退 學 者, 不 得 轉 學 進 入 本 校 就 讀 其 學 歷 證 件 須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屬 實 者 且 符 合 相 關 學 歷 採 認 法 規 規 定 ( 九 ) 參 加 本 項 轉 學 考 試 之 役 男, 已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且 取 得 准 考 證 號 碼 者, 得 向 本 校 綜 合 業 務 組 申 請 證 明 文 件 ( 須 附 2 吋 照 片 1 張, 背 面 書 寫 准 考 證 號 碼 姓 名 及 報 考 學 院 別 ) 以 申 請 延 期 徵 集 入 營 四 考 生 請 特 別 注 意 自 己 是 否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報 名 時 考 生 需 將 學 歷 ( 力 ) 證 明 文 件 上 傳 本 校 報 名 系 統, 若 經 審 查 後 資 格 不 符 者, 將 予 以 取 消 報 名 及 錄 取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參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報 考 優 待 辦 法 南 臺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日 間 部 暨 進 修 部 四 技 轉 學 考 招 生 簡 章 5 凡 以 特 種 身 分 報 考 之 考 生, 須 於 報 名 時 向 本 校 繳 驗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經 核 符 後, 始 可 依 各 該 項 身 分 考 生 升 學 優 待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為 傳 真 相 關 證 明 或 資 格 不 符 者, 概 依 普 通 身 分 考 生 規 定, 不 予 優 待, 且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補 辦 或 補 繳 雙 重 以 上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限 擇 一 報 考 一 退 伍 軍 人 ( 含 替 代 役 ): ( 一 ) 依 教 育 部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1030182160B 號 令 修 正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優 待 辦 法, 凡 退 伍 軍 人 於 退 伍 後 5 年 內 報 考, 並 符 合 下 表 中 之 優 待 條 件 者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退 伍 後 時 間 加 分 優 待 5 年 以 上 4 年 以 上 未 滿 5 年 3 年 以 上 未 滿 4 年 未 滿 1 年 者 增 加 總 成 績 25% 1 年 以 上, 未 滿 2 年 者 增 加 總 成 績 20% 2 年 以 上, 未 滿 3 年 者 增 加 總 成 績 15% 3 年 以 上, 未 滿 5 年 者 增 加 總 成 績 10% 未 滿 1 年 者 增 加 總 成 績 20% 1 年 以 上, 未 滿 2 年 者 增 加 總 成 績 15% 2 年 以 上, 未 滿 3 年 者 增 加 總 成 績 10% 3 年 以 上, 未 滿 5 年 者 增 加 總 成 績 5% 未 滿 1 年 者 增 加 總 成 績 15% 1 年 以 上, 未 滿 2 年 者 增 加 總 成 績 10% 2 年 以 上, 未 滿 3 年 增 加 總 成 績 5% 3 年 以 上, 未 滿 5 年 者 增 加 總 成 績 3% 服 役 期 間 因 作 戰 或 因 公 成 殘 不 堪 服 役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領 有 撫 卹 證 明, 於 免 役 除 役 後 未 滿 5 年 者 在 營 服 滿 義 務 役 法 定 役 期, 其 役 期 未 滿 3 年 且 退 伍 後 未 滿 3 年 者, 或 因 病 成 殘 不 堪 服 役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並 領 有 撫 卹 證 明, 且 免 役 除 役 後 未 滿 5 年 者 增 加 總 成 績 25% 增 加 總 成 績 5% ( 二 ) 於 網 路 報 名 截 止 前 尚 未 退 伍 者, 其 身 分 仍 為 現 役 軍 人, 依 規 定 不 得 享 受 加 分 優 待 ( 三 ) 補 充 兵 國 民 兵 及 常 備 兵 役 軍 事 訓 練 期 滿 者, 依 規 定 不 得 享 受 加 分 優 待 ( 四 ) 以 外 加 名 額 錄 取 之 學 生 無 論 是 否 註 冊 入 學, 均 不 得 再 享 加 分 優 待 ( 五 ) 凡 符 合 上 表 優 待 標 準 者, 報 名 時 須 傳 真 繳 驗 下 列 退 伍 證 件 影 本 之 一 :(1) 退 伍 令 ( 或 退 伍 證 明 書 ) (2) 除 役 令 (3) 解 除 召 集 證 明 書 ( 僅 限 臨 時 召 集 者 ) 在 營 服 役 5 年 以 上 軍 官, 凡 上 尉 以 下 者, 須 附 繳 初 任 人 事 命 令 初 任 官 任 官 令 或 軍 事 校 院 畢 結 業 證 書 等 ; 傷 殘 退 伍 軍 人 應 附 繳 撫 卹 令 ; 傳 真 號 碼 :06-2546743 或 06-2435165 ( 六 ) 退 伍 軍 人 未 送 繳 規 定 證 件 者,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補 辦, 亦 不 得 享 加 分 優 待 二 運 動 績 優 生 : ( 一 )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體 部 字 第 1040030687B 號 令 修 正

南 臺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日 間 部 暨 進 修 部 四 技 轉 學 考 招 生 簡 章 6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專 科 學 校 肄 ( 畢 ) 業 之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運 動 成 績 合 於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之 一 者, 得 與 增 加 總 分 10%: 1. 運 動 成 績 合 於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第 4 條 之 規 定 2. 運 動 成 績 合 於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第 6 條 第 2 款 至 第 3 款 3. 代 表 學 校 參 加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聯 賽,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前 6 名 4. 代 表 學 校 參 加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大 專 校 院 各 項 運 動 錦 標 賽, 獲 得 前 3 名 ( 二 ) 運 動 成 績 合 於 前 述 第 1 款 或 第 2 款 規 定 者, 其 運 動 成 績 證 明 自 得 獎 日 起 3 年 內 有 效 ; 合 於 前 述 第 3 款 或 第 4 款 規 定 者, 其 運 動 成 績 證 明 自 得 獎 日 起 2 年 內 有 效 服 役 者 可 扣 除 服 役 期 間 ( 三 ) 運 動 成 績 均 以 在 學 期 間 獲 得 者 為 限, 但 應 屆 畢 業 生 代 表 國 家 參 加 國 際 性 運 動 錦 標 賽, 賽 畢 業 當 年 8 月 31 日 以 前 獲 得 運 動 競 賽 成 績 者, 視 同 在 肄 業 期 間 取 得 ( 四 ) 符 合 優 待 規 定 者, 報 名 時 須 傳 真 繳 驗 運 動 競 賽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影 本 ( 加 蓋 教 務 處 戳 章 ); 傳 真 號 碼 :06-2546743 或 06-2435165 肆 網 路 報 名 一 網 路 報 名 : 報 名 步 驟 請 參 閱 附 錄 一 ( 一 ) 報 名 費 : 免 報 名 費 ( 二 ) 網 路 報 名 網 址 https://webap.stust.edu.tw/enrollstud/ 請 至 報 名 網 站 索 取 登 入 系 統 密 碼 ; 為 維 護 考 生 權 益, 登 錄 之 郵 件 信 箱 請 盡 量 勿 使 用 yahoo 信 箱, 以 免 回 傳 密 碼 無 法 寄 達 ( 三 ) 報 名 時 間 :105 年 6 月 20 日 ( 一 ) 9:00 ~105 年 7 月 1 日 ( 五 ) 12:00 止 ( 請 特 別 注 意!! 報 名 網 站 將 準 時 在 105 年 7 月 1 日 ( 五 ) 中 午 12:00 關 閉, 未 在 此 時 限 前 完 成 報 名 資 料 確 認 送 出 及 上 傳 者, 等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 二 資 料 上 傳 與 注 意 事 項 ( 一 ) 報 名 表 : 請 於 報 名 系 統 內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 二 ) 上 傳 資 料 : 1. 最 近 兩 個 月 內 2 吋 脫 帽 半 身 正 面 相 片 ( 勿 上 傳 生 活 照 ) 2.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電 子 檔 3. 學 力 證 件 : (1) 蓋 有 就 讀 學 校 教 務 處 戳 章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影 本 (2) 畢 業 證 書 ( 專 科 以 上 之 畢 業 生 ) 或 考 生 切 結 書 ( 在 校 生, 如 附 表 一 ) 或 修 業 證 明 書 ( 休 學 退 學 生 ) 或 其 他 ( 師 範 學 生 之 服 務 期 滿 證 明 文 件 或 解 除 服 務 年 限 證 明 書 或 未 領 公 費 證 明 文 件 或 退 還 公 費 切 結 書 ) 註 報 考 學 生 若 於 就 讀 期 間 曾 經 轉 學, 則 另 須 檢 附 轉 學 前 之 成 績 單 影 本, 且 不 計 算 重 複 修 習 之 學 期 數 ( 三 ) 檔 案 上 傳 注 意 事 項 1. 請 依 上 述 要 求 項 目, 個 人 照 片 國 民 身 分 證 切 結 書 等 分 項 製 成 JPG 檔 案, 歷 年 成 績 及 其 他 檔 案 可 為 JPG 或 PDF 檔 案

2. 單 一 項 目 之 檔 案 大 小 以 5MB 為 限 3. 可 以 單 一 檔 案 上 傳 或 多 個 檔 案 同 時 上 傳 4. 上 傳 檔 案 前, 請 確 認 檔 案 大 小 與 格 式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南 臺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日 間 部 暨 進 修 部 四 技 轉 學 考 招 生 簡 章 7 5. 檔 案 上 傳 之 後 可 以 下 載 預 覽, 但 不 提 供 刪 除 之 功 能, 若 需 要 更 新 檔 案, 請 直 接 再 次 上 傳, 即 可 更 新 6. 報 名 檔 案 一 經 確 認 後, 不 得 更 改 前 項 報 名 程 序 必 須 在 105 年 7 月 1 日 ( 五 )12:00 確 認 送 出, 未 確 認 網 路 報 名 程 序 者, 不 算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如 表 件 不 全 或 資 格 不 符 者, 應 自 行 負 責, 請 報 名 者 在 進 行 報 名 前, 先 行 審 核 自 己 的 資 格 送 件 前 請 再 仔 細 核 對 報 名 文 件 上 傳 是 否 齊 全, 較 為 妥 當 伍 資 格 審 查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到 考 生 所 上 傳 之 資 料, 將 先 行 審 查 考 生 之 學 歷 ( 力 ) 報 考 資 格 及 特 種 分 身 分, 資 格 符 合 者, 始 進 行 歷 年 成 績 單 評 分 或 專 業 能 力 甄 試 報 考 資 格 審 查 結 果 於 105 年 7 月 6 日 ( 三 )10:00 起 於 本 校 報 名 網 站 上 查 詢, 同 時 於 本 校 網 站 首 頁 公 告 各 系 組 之 實 際 招 生 名 額 陸 甄 試 一 甄 試 項 目 系 組 甄 試 科 目 配 分 比 例 各 系 組 ( 除 流 行 音 樂 產 業 系 外 ) 歷 年 成 績 100% 流 行 音 樂 產 業 系 二 流 行 音 樂 產 業 系 專 業 能 力 甄 試 專 業 能 力 甄 試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20%( 含 歷 年 成 績 單 自 傳 讀 書 計 畫 ) 作 品 集 20% 基 礎 樂 理 測 驗 10% 面 試 50% 100% ( 一 ) 網 路 報 名 完 成 後, 於 105 年 7 月 1 日 ( 五 ) 前 掛 號 郵 寄 ( 以 郵 戳 為 憑 ) 下 列 資 料 至 台 南 市 永 康 區 南 台 街 1 號 南 臺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1. 自 傳 ( 請 詳 述 音 樂 相 關 經 驗 ) 及 讀 書 計 畫 2. 音 樂 類 ( 音 樂 創 作 樂 譜 及 音 檔 音 樂 表 演 相 關 資 料 錄 音 / 錄 影 作 品 之 光 碟 ) 或 設 計 類 作 品 集, 並 附 作 品 說 明 ( 二 ) 105 年 7 月 6 日 ( 三 )10:00 起 在 本 校 報 名 網 站 上 查 詢 及 本 校 校 門 口 公 告 舉 行 專 業 能 力 甄 試 之 時 間 教 室 105 年 7 月 8 日 ( 五 ) 到 校 參 加 專 業 能 力 甄 試, 其 注 意 事 項 如 附 錄 二 日 期 科 目 時 間 下 午 備 註 13:30 105 年 7 月 8 日 ( 五 ) 專 業 能 力 甄 試 站 上 查 詢 試 場 專 業 能 力 甄 試 地 點 於 本 校 ( 台 南 市 永 康 區 南 台 街 一 號 ),105 年 07 月 06 日 ( 三 ) 10:00 起, 於 本 校 首 頁 公 布 或 報 名 網

南 臺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日 間 部 暨 進 修 部 四 技 轉 學 考 招 生 簡 章 8 考 生 請 於 甄 試 當 日 務 必 攜 帶 國 民 身 分 證 / 駕 照 / 健 保 IC 卡 ( 三 擇 一 ) 以 作 為 准 考 證 使 用, 本 會 不 另 發 准 考 證, 未 帶 任 何 證 件 者, 除 了 專 業 能 力 甄 試 成 績 扣 5 分 之 外 ( 直 至 0 分 為 止 ), 並 須 接 受 拍 照 存 證, 拒 不 接 受 拍 照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專 業 能 力 甄 試 順 序 依 通 訊 地 址 遠 近 安 排, 以 方 便 當 日 往 返 為 原 則, 專 業 能 力 甄 試 當 天 未 到, 視 同 自 願 放 棄 資 格, 該 科 成 績 為 0 分, 事 後 亦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補 行 專 業 能 力 甄 試 如 將 來 發 現 考 生 係 冒 名 頂 替 者, 除 取 消 報 考 資 格 外, 另 函 通 知 就 讀 學 校 及 監 護 人, 報 名 費 概 不 退 還 三 注 意 事 項 ( 一 ) 報 名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報 考 學 院 別 或 志 願 序 ( 二 ) 繳 驗 之 證 件 及 所 填 資 料, 若 經 查 明 有 不 實 或 偽 造 假 借 塗 改 等 情 事, 則 取 消 應 考 資 格 ; 已 錄 取 者 則 取 消 其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柒 成 績 計 算 查 詢 及 複 查 一 成 績 計 算 : 各 甄 試 科 目 均 以 100 分 為 滿 分, 以 各 甄 試 項 目 成 績 乘 以 該 科 占 總 成 績 比 例 之 合 計 總 分 為 總 成 績 總 成 績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至 小 數 第 2 位 二 成 績 查 詢 : 成 績 將 於 105 年 7 月 14 日 ( 四 ) 10:00 起, 於 本 校 報 名 網 站 查 詢, 將 不 再 另 行 寄 發 成 績 單 三 複 查 成 績 : 考 生 對 成 績 有 疑 義 時, 應 於 105 年 7 月 14 日 ( 四 ) 10:00 起 至 105 年 7 月 15 日 ( 五 ) 17:00 止, 自 行 於 報 名 網 站 提 出 申 請, 複 查 結 果 於 105 年 7 月 15 日 ( 五 )17:00 於 報 名 網 站 查 詢,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四 申 請 複 查 以 1 次 為 限 ; 申 請 複 查 者 僅 就 成 績 核 計 提 出 複 查 捌 分 發 放 榜 一 分 發 錄 取 原 則 ( 一 )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依 報 名 人 數 及 總 成 績, 議 定 各 學 院 之 錄 取 最 低 標 準, 若 考 生 之 總 成 績 達 該 學 院 之 錄 取 最 低 標 準 者 始 予 錄 取 總 成 績 未 達 標 準 或 報 名 人 數 不 足 時 可 不 足 額 錄 取 考 生 未 繳 交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未 參 加 專 業 能 力 甄 試 者, 不 予 錄 取 各 學 院 錄 取 學 生, 錄 取 之 最 後 一 名 如 有 二 人 以 上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另 行 通 知 有 關 考 生 進 行 複 試 以 評 定 錄 取 之 優 先 順 序 ( 二 ) 分 發 方 式 1. 單 一 志 願 之 學 院 : 按 總 成 績 高 低 排 序, 先 錄 取 正 取 生 至 額 滿 為 止, 其 餘 為 備 取 生 如 正 取 生 有 缺 額 時, 由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但 正 取 生 錄 取 不 足 額 時, 則 不 列 備 取 生 2. 多 志 願 之 學 院 : 依 總 成 績 高 低 排 序, 按 選 填 志 願 順 序 分 發 報 考 學 生 第 一 志 願 尚 有 缺 額 時, 即 分 發 第 一 志 願 若 第 一 志 願 已 分 發 額 滿, 則 分 發 第

南 臺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日 間 部 暨 進 修 部 四 技 轉 學 考 招 生 簡 章 9 二 志 願, 依 此 類 推 若 所 有 志 願 皆 額 滿 時, 則 列 為 備 取 生 若 報 到 註 冊 後 有 缺 額 時, 將 依 學 生 之 志 願 重 新 分 發, 重 新 分 發 的 方 式 仍 按 總 成 績 高 低 排 序, 依 選 填 志 願 順 序 分 發 請 務 必 慎 填 志 願 順 序, 若 經 報 名 完 成,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3. 退 伍 軍 人 : 除 了 以 一 般 生 身 分, 依 總 成 績 與 一 般 生 依 照 前 述 2 種 方 式 分 發 錄 取 於 一 般 生 名 額 外, 另 以 特 種 生 身 分 依 優 待 加 分 後 總 成 績 依 照 前 述 2 種 分 發 方 式 錄 取 於 外 加 名 額 如 同 時 於 一 般 生 與 特 種 生 正 取, 則 取 學 生 報 名 所 填 之 較 前 志 願 序 ; 若 兩 種 身 分 正 取 之 志 願 序 相 同, 則 以 一 般 生 名 額 錄 取, 如 僅 在 一 般 生 ( 或 特 種 生 ) 正 取, 則 可 在 特 種 生 ( 或 一 般 生 ) 備 取 如 在 二 種 身 分 皆 未 獲 正 取, 則 可 同 時 在 二 種 身 分 備 取 二 錄 取 名 單 105 年 7 月 19 日 ( 二 ) 10:00 起, 在 本 校 網 站 首 頁 公 告, 並 可 於 報 名 系 統 之 查 詢 ; 正 取 生 之 錄 取 通 知 書 將 個 別 以 掛 號 郵 寄 玖 報 到 註 冊 一 正 取 生 報 到 ( 一 ) 正 取 生 報 到 相 關 資 訊 將 公 布 於 本 校 網 站 首 頁 註 冊 專 區,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 二 ) 正 取 生 應 於 105 年 7 月 25 日 ( 一 ), 到 達 本 校 辦 理 報 到 ( 日 間 部 10:00~12:00 進 修 部 16:00~21:00), 報 到 時 需 繳 交 學 歷 ( 力 ) 證 明 文 件 之 正 本 已 畢 業 學 生 需 繳 交 畢 業 ( 學 位 ) 證 書 正 本, 在 校 生 休 學 生 需 繳 交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退 學 生 需 繳 交 修 業 證 明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 如 報 到 時 來 不 及 繳 交, 須 於 開 學 後 1 週 內 補 交, 否 則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具 備 特 種 身 分 者 需 另 繳 交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需 要 辦 理 學 雜 費 減 免 者, 請 於 報 到 時 攜 帶 相 關 證 件 完 成 申 請 手 續 ( 三 ) 未 按 規 定 時 限 報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其 缺 額 依 第 柒 項 分 發 方 式 辦 理 遞 補 ( 四 ) 辦 理 教 育 部 學 雜 費 減 免 : 欲 辦 理 教 育 部 各 類 減 免 學 雜 費 之 學 生, 請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1. 符 合 下 列 教 育 部 規 定 之 學 生 可 辦 理 學 雜 費 減 免, 請 攜 帶 應 繳 證 件 於 報 到 時 辦 理 學 雜 費 減 免 各 種 資 格 及 應 繳 證 件 如 下 : (1) 軍 公 教 遺 族 : 撫 卹 令 卹 亡 給 與 令 年 撫 卹 金 證 書 等 任 選 一 項 正 影 本 正 本 驗 後 退 還 戶 籍 謄 本 (3 個 月 內 ) 本 人 及 父 親 母 親 私 章 家 長 現 任 公 職 者 須 附 未 領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證 明 (2) 給 卹 期 滿 軍 公 教 遺 族 : 撫 卹 證 書 正 影 本 戶 籍 謄 本 ( 三 個 月 內 ) 本 人 及 父 親 母 親 私 章 家 長 現 任 公 職 者 須 附 未 領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證 明 (3) 現 役 軍 人 子 女 : 軍 人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並 加 蓋 私 章 眷 補 證 正 本 及 正 反 面 影 本 正 本 驗 後 退 還 戶 籍 謄 本 (3 個 月 內 ) 本 人 及 父 親 母 親 私 章 家 長 現 任 公 職 者 須 附 未 領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證 明 (4) 原 住 民 籍 學 生 減 免 : 戶 籍 謄 本 (3 個 月 內 ) 本 人 及 父 親 母 親 私 章 家 長 現 任 公 職 者 須 附 未 領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證 明 (5)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及 身 心 障 礙 人 士 子 女 : 殘 障 手 冊 正 本 及 正 反 面 影 本 並 加 蓋 私 章 正 本 驗 後 退 還 戶 籍 謄 本 (3 個 月 內 ) 本 人 及 父 親 母 親 私 章 家 長 現 任 公 職 者 須 附 未 領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證 明

南 臺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日 間 部 暨 進 修 部 四 技 轉 學 考 招 生 簡 章 10 (6)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正 本 戶 籍 謄 本 (3 個 月 內 ) 本 人 及 父 親 母 親 私 章 2. 已 完 成 申 請 手 續 者, 於 開 學 後 1 星 期 內, 將 繳 費 收 據 學 生 收 執 聯 及 證 明 文 件 ( 如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正 反 面 影 印 本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影 印 本 等 ) 交 至 學 務 處 課 外 活 動 組 3. 未 完 成 上 述 之 手 續 者, 必 須 先 行 至 銀 行 繳 費, 並 於 開 學 1 週 內 提 出 申 請 並 繳 交 證 件, 經 審 查 通 過 後, 減 免 金 額 再 行 退 費 至 帳 戶 內 ( 五 ) 欲 辦 理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及 其 配 偶 子 女 學 雜 費 減 免 者, 請 於 報 到 前 到 本 校 人 事 室 申 請 ( 六 ) 欲 申 請 住 宿 學 校 宿 舍 者, 請 於 報 到 時 登 記, 依 登 記 順 序 至 額 滿 為 止 二 正 取 生 註 冊 : 正 取 生 依 報 到 註 冊 通 知 之 日 期, 請 至 本 校 網 站 首 頁 註 冊 專 區 列 印 繳 費 單 至 彰 化 銀 行 各 地 分 行 或 ATM 轉 帳 繳 費 辦 理 就 學 貸 款 者, 請 於 註 冊 截 止 日 前 完 成 規 定 之 程 序 三 備 取 生 報 到 註 冊 : 備 取 生 報 到 註 冊 日 期, 將 於 105 年 7 月 26 日 ( 二 ) 起, 至 開 學 日 止, 個 別 以 電 話 依 備 取 順 序 通 知 報 到 註 冊, 所 以 網 路 報 名 時 請 務 必 填 寫 暑 假 時 可 以 聯 絡 到 之 電 話 ( 最 好 是 手 機 ), 以 免 自 身 權 益 受 損 四 經 錄 取 之 學 生 應 依 本 校 規 定, 繳 交 各 項 證 件, 始 准 註 冊 入 學, 其 所 繳 證 明 文 件 如 有 偽 造 假 借 塗 改 等 情 事, 一 經 查 明 即 開 除 學 籍, 亦 不 發 給 任 何 學 歷 ( 力 ) 證 明 ; 如 將 來 在 本 校 畢 業 後 始 發 現 者, 除 勒 令 繳 銷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取 消 其 畢 業 資 格 五 轉 學 生 註 冊 入 學 後, 應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依 本 校 辦 理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要 點 及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學 分 抵 免,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六 錄 取 之 轉 學 生 入 學 後, 須 依 本 校 規 定 補 修 勞 作 教 育 學 分 七 本 校 實 施 外 語 能 力 檢 定 及 技 術 士 證 照 制 度 八 分 發 註 冊 及 報 到 後 產 生 之 缺 額,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後, 得 流 用 至 同 年 級 同 部 別 之 其 他 各 系 壹 拾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告 知 聲 明 基 於 辦 理 招 生 作 業 學 生 資 料 管 理 等 目 的, 本 校 須 蒐 集 您 的 各 項 識 別 類 特 徵 類 學 習 經 歷 類 工 作 情 形 類 等 個 資 ( 須 請 您 提 供 證 明 文 件, 詳 見 簡 章 ) 作 為 招 生 作 業 期 間 及 地 區 內 的 資 格 審 核 安 排 考 試 招 生 聯 繫 之 用 您 可 依 法 行 使 請 求 查 詢 閱 覽 補 充 更 新 ; 請 求 提 供 複 製 本 ; 請 求 蒐 集 處 理 利 用 ; 請 求 刪 除 個 人 資 料 等 權 利, 請 洽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06)2533131#2120-2122 ( 註 : 如 未 完 整 提 供 資 料, 將 無 法 完 成 本 次 報 名 ) 壹 拾 壹 其 他 規 定 一 考 生 若 有 申 訴 情 事, 請 於 105 年 7 月 27 日 ( 三 ) 前 檢 附 相 關 資 料 以 正 式 書 函 寄 達 本 招 生 委 員 會,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應 於 1 個 月 內 正 式 答 覆, 必 要 時 得 組 成 專 案 小 組 公 正 調 查 處 理, 並 告 知 申 訴 人 行 政 救 濟 程 序 二 本 校 辦 理 試 務 工 作 時, 若 有 三 親 等 以 內 之 親 屬 報 名, 招 生 委 員 會 應 訂 定 迴 避 原 則 三 本 校 辦 理 招 生 工 作 時, 需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規 定, 取 得 並 保 管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在 辦 理 招 生 試 務 之 目 的 下, 進 行 資 料 處 理 及 利 用 本 校 將 善 盡 善 良 保 管 人 之 義 務 與 責 任, 妥 善 保 管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僅 提 供 招 生 相 關 工 作 目 的 使 用 四 本 簡 章 如 有 未 盡 事 項, 悉 依 相 關 規 定 暨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辦 理 之

附 錄 一 網 路 報 名 流 程 及 注 意 事 項 網 路 報 名 https://webap.stust.edu.tw/enrollstud/ 登 入 系 統 步 驟 2 首 次 登 入 是 否 輸 入 身 分 證 字 號 報 考 類 別 密 碼 及 驗 證 碼 登 入 報 名 系 統 輸 入 報 名 類 別 身 分 證 字 號 電 話 email 及 驗 證 碼 索 取 密 碼 * 密 碼 將 由 系 統 email 至 指 定 信 箱 網 路 報 名 同 意 書 確 認 不 同 意 離 開 報 名 系 統 同 意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並 上 傳 規 定 資 料 送 出 * 請 檢 查 報 名 表 系 所 ( 組 ) 及 報 考 資 格 是 否 確 認 無 誤 * 報 名 資 料 若 有 需 要 造 字 的 文 字, 於 網 路 輸 入 時 以 * 符 號 代 替, 在 列 印 完 報 名 表 後 再 用 紅 筆 註 記 正 確 用 字 * 系 統 所 給 予 之 密 碼 請 妥 善 保 管, 以 利 再 次 登 入 系 統 時 使 用 * 須 上 傳 資 料 之 相 關 格 式 與 注 意 事 項, 請 詳 閱 簡 章 規 定 系 統 回 覆 訊 息 並 進 行 報 名 資 料 確 認 * 考 生 須 於 網 路 報 名 截 止 前 完 成 資 料 確 認, 逾 期 未 完 成 資 料 確 認 動 作,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 報 名 資 料 確 認 後, 不 得 修 改 資 料 確 認 無 誤 系 統 產 生 准 考 證 號 碼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網 路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網 路 系 統 提 供 更 便 捷 的 報 名 程 序, 使 用 本 系 統 須 備 妥 一 台 可 以 上 網 的 電 腦 瀏 覽 器 ( 僅 限 使 用 Internet Explorer 6.0 以 上, 解 析 度 800x600) 及 印 表 機 一 報 名 時 間 :105/6/20 ( 一 ) 9:00 ~105/7/1( 五 ) 12:00 止 二 報 名 網 址 : https://webap.stust.edu.tw/enrollstud/ 三 報 考 資 格 請 於 索 取 報 名 密 碼 時 輸 入, 請 詳 細 審 閱 報 名 資 格, 若 資 格 不 符 請 勿 報 名, 以 免 自 身 權 益 受 損 四 若 在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時, 有 任 何 需 造 字 的 特 殊 文 字, 請 於 輸 入 時 以 * 符 號 代 替, 並 於 完 成 報 名 後, 將 該 字 傳 真 至 06-2546743 或 06-2435165 五 報 名 資 料 一 旦 確 認 送 出 後 即 不 能 更 改, 請 在 輸 入 時 確 認 再 三, 一 經 送 出 後, 考 生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報 考 學 院 別 及 志 願 順 序 輸 入 完 後 可 預 覽 結 果, 請 詳 細 核 對 無 誤 後 送 出 報 名 表, 才 算 完 成 資 料 報 名 程 序 請 特 別 注 意!! 網 站 將 準 時 在 105 年 7 月 1 日 ( 五 ) 中 午 12:00 關 閉, 未 在 此 時 間 之 前 完 成 資 料 送 出 者, 等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無 法 取 得 准 考 證 號 碼 六 報 名 完 成 並 經 審 查 合 格 後, 可 至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登 入 ( 須 輸 入 密 碼 ), 以 下 載 相 關 文 件 查 詢 試 場 成 績 等 登 入 系 統 後 所 設 定 之 密 碼 請 牢 記 ( 建 議 列 印 出 來 以 備 查 詢 ), 以 便 下 次 登 入 時 使 用

附 錄 二 流 行 音 樂 產 業 系 專 業 能 力 甄 試 規 定 事 項 專 業 能 力 甄 試 105 年 7 月 8 日 ( 五 ) 於 本 校 實 施 一 基 礎 樂 理 測 驗 (50 分 鐘 ) 樂 理 考 試 範 圍 : 音 名 唱 名 音 符 休 止 符 小 節 線 反 覆 記 號 譜 號 譜 表 拍 子 音 程 音 階 三 和 弦 二 面 試 方 式 ( 以 下 二 選 一 ): ( 一 ) 現 場 演 唱 或 演 奏 ( 請 參 考 面 試 規 定 ) ( 二 ) 詢 問 作 品 集 相 關 問 題 ( 有 可 能 要 求 申 請 者 當 場 示 範 操 作 ) 面 試 規 定 一 現 場 演 唱 或 演 奏 相 關 規 定 : ( 一 ) 僅 限 於 以 下 項 目 ( 擇 一 ): 作 曲 演 唱 手 提 電 子 琴 電 吉 他 電 貝 斯 爵 士 鼓 ( 二 ) 選 擇 作 曲 者 請 演 唱 或 演 奏 一 首 自 創 曲, 編 制 及 風 格 不 拘, 須 自 彈 自 唱 或 獨 奏, 並 攜 帶 樂 譜 三 份 備 詢 ; 選 擇 演 唱 或 演 奏 者, 自 選 曲 一 首, 風 格 不 拘, 須 背 譜, 不 可 使 用 任 何 形 式 之 伴 奏 及 節 拍 器 各 項 目 之 表 演 時 間 皆 以 2 分 鐘 為 限 ( 含 調 音 時 間 ) ( 三 ) 考 場 備 有 以 下 樂 器 與 設 備 : 手 提 電 子 琴 ( 型 號 為 YAMAHA PSR-910) 爵 士 鼓 ( 鼓 棒 自 備 ) 麥 克 風 ( 架 ) 音 箱, 其 餘 樂 器 與 設 備 請 自 備 二 詢 問 作 品 集 : 以 錄 音 錄 影 美 術 設 計 作 品 申 請 者, 為 一 般 口 試, 不 需 表 演 才 藝 備 註 一 審 查 資 料 概 不 退 還, 請 自 行 備 份 留 存 二 聽 覺 異 常 視 覺 異 常 肢 體 不 便 者 請 審 慎 考 量 是 否 報 考 本 系 三 以 作 曲 演 唱 演 奏 為 面 試 科 目 者, 每 學 期 除 學 雜 費 外 需 另 繳 交 主 修 課 個 別 指 導 費 新 台 幣 11,200 元 整, 並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更 換 主 修 聯 絡 電 話 (06)2533131 轉 7201

附 錄 三 104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各 系 收 費 標 準 ( 僅 供 參 考 ) 一 日 間 部 大 學 部 收 費 標 準 院 別 系 所 別 學 費 雜 費 每 小 時 學 分 費 工 學 院 機 械 工 程 系 40,815 14,455 1,497 工 學 院 電 機 工 程 系 40,815 14,455 1,497 工 學 院 光 電 工 程 系 40,815 14,455 1,497 工 學 院 電 子 工 程 系 40,815 14,455 1,497 工 學 院 資 訊 工 程 系 40,815 14,455 1,497 工 學 院 化 學 工 程 與 材 料 工 程 系 40,815 14,455 1,497 工 學 院 生 物 科 技 系 40,815 14,455 1,497 商 管 學 院 管 理 與 資 訊 系 39,000 9,135 1,390 商 管 學 院 資 訊 管 理 系 40,815 14,455 1,497 商 管 學 院 企 業 管 理 系 39,000 9,135 1,390 商 管 學 院 企 業 電 子 化 學 位 學 程 39,000 9,135 1,390 商 管 學 院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系 39,000 9,135 1,390 商 管 學 院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系 39,000 9,135 1,390 商 管 學 院 餐 旅 管 理 系 39,000 9,135 1,390 商 管 學 院 國 際 企 業 系 39,000 9,135 1,390 商 管 學 院 財 務 金 融 系 39,000 9,135 1,390 商 管 學 院 會 計 資 訊 系 39,000 9,135 1,390 人 文 社 會 學 院 應 用 英 語 系 39,000 8,425 1,380 人 文 社 會 學 院 應 用 日 語 系 39,000 8,425 1,380 人 文 社 會 學 院 幼 兒 保 育 系 39,000 8,425 1,380 人 文 社 會 學 院 高 齡 服 務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39,000 8,425 1,380 數 位 設 計 學 院 資 訊 傳 播 系 40,815 14,455 1,497 數 位 設 計 學 院 多 媒 體 與 電 腦 娛 樂 科 學 系 40,815 14,455 1,497 數 位 設 計 學 院 創 新 產 品 設 計 系 40,815 14,455 1,497 數 位 設 計 學 院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系 40,815 14,455 1,497 數 位 設 計 學 院 流 行 音 樂 產 業 系 40,815 14,455 1,497 二 進 修 部 收 費 標 準 系 所 別 每 小 時 學 分 費 每 小 時 學 分 費 系 所 別 進 修 部 在 職 專 班 進 修 部 在 職 專 班 機 械 工 程 系 1,497 1,639 國 際 企 業 系 1,390 1,538 電 機 工 程 系 1,497 1,639 財 務 金 融 系 1,390 1,538 光 電 工 程 系 1,497 1,639 會 計 資 訊 系 1,390 1,538 資 訊 工 程 系 1,497 1,639 應 用 英 語 系 1,380 1,527 工 業 管 理 與 資 訊 系 1,390 1,538 應 用 日 語 系 1,380 1,527 資 訊 管 理 系 1,497 1,639 幼 兒 保 育 系 1,380 1,527 企 業 管 理 系 1,390 1,538 資 訊 傳 播 系 1,497 1,639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系 1,390 1,538 創 新 產 品 設 計 系 1,497 1,639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系 1,390 1,538 多 媒 體 與 電 腦 娛 樂 科 學 系 1,497 1,639 餐 旅 管 理 系 1,390 1,538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系 1,497 1,639 * 資 訊 管 理 系 與 數 位 設 計 學 院 比 照 工 學 院 收 費 標 準 管 理 與 資 訊 系 105 學 年 度 更 名 為 工 業 管 理 與 資 訊 系

附 表 一 南 臺 科 技 大 學 轉 學 生 招 生 考 試 考 生 切 結 書 本 人 參 加 南 臺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日 間 部 暨 進 修 部 四 技 轉 學 考 試, 因 未 能 及 時 取 得 104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之 成 績 單 或 畢 業 證 書, 承 諾 本 人 日 後 錄 取 報 到 時 所 繳 驗 之 證 明 文 件 與 簡 章 規 定 之 報 考 資 格 符 合 若 不 符 者, 本 人 自 願 放 棄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此 致 南 臺 科 技 大 學 考 生 姓 名 : ( 簽 章 ) 報 考 學 院 別 : 身 分 證 字 號 : 電 話 : 住 址 : 註 : 本 切 結 書 需 由 考 生 親 自 填 寫, 以 下 表 格 則 由 本 招 生 單 位 填 寫 審 核 處 理 收 件 准 考 證 號 碼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南 臺 科 技 大 學 位 置 圖 抵 達 南 臺 科 技 大 學 之 交 通 路 線 說 明 : 1. 自 行 開 車 : (1) 於 永 康 台 南 交 流 道 下 往 台 南 市 區 省 道 1 號 正 南 一 街 (volvo 汽 車 ) 本 校 (2) 於 台 南 仁 德 交 流 道 下 往 台 南 市 區 東 門 路 中 華 路 右 轉 奇 美 醫 院 本 校 2. 客 運 車 ( 北 部 南 下 ): 下 永 康 台 南 交 流 道 後 在 六 甲 頂 站 下 車, 再 步 行 至 本 校 3. 火 車 : (1) 台 南 站 : 可 搭 國 光 客 運 新 營 台 南 線 在 南 臺 科 技 大 學 站 下 車, 步 行 至 本 校 (2) 大 橋 站 : 步 行 ( 約 10 分 鐘 ) 至 本 校 4. 高 鐵 : (1) 搭 乘 免 費 接 駁 公 車 至 奇 美 醫 院, 步 行 ( 約 8 分 鐘 ) 至 本 校 接 駁 車 約 30 分 鐘 1 班 車, 車 程 約 45 分 鐘 (2) 於 高 鐵 台 南 ( 沙 崙 ) 站 搭 乘 台 鐵 火 車 至 大 橋 火 車 站 下 車, 步 行 ( 約 10 分 鐘 ) 至 本 校 火 車 約 1 小 時 1 班 車, 車 程 約 25 分 鐘 簡 章 發 售 本 簡 章 自 南 臺 首 頁 / 日 間 部 招 生 / 轉 學 生 免 費 下 載 各 單 位 聯 絡 電 話 : 綜 合 業 務 組 :06-2533131 轉 2120~2122 日 間 部 註 冊 組 :06-2533131 轉 2101~2104 進 修 部 教 務 組 :06-2533131 轉 2401~2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