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 政 部 移 民 署 委 託 中 華 民 國 移 民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辦 理 105 年 度 移 民 專 業 人 員 訓 練 - 招 生 簡 章 - 壹 宗 旨 貳 依 據 為 培 訓 足 額 之 移 民 專 業 人 員 供 移 民 業 務 機 構 申 請 設 立 或 增 聘 改 聘 移 民 專 業 人 員 之 用 ( 特 別 說 明 : 取 得 移 民 專 業 人 員 資 格 證 明 書 係 為 設 立 移 民 公 司 之 用, 非 為 直 接 可 至 移 民 署 或 移 民 公 司 上 班 之 職 前 訓 練 ) 依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105 年 4 月 14 日 移 署 移 機 潔 字 第 1050047319 號 函 辦 理 參 報 名 及 繳 費 一 報 名 資 格 : 年 滿 20 歲 有 行 為 能 力 者 二 報 名 日 期 : 自 即 日 起 105 年 5 月 20 日 止 ( 郵 戳 為 憑 ) 三 招 生 班 別 及 人 數 ( 一 ) 預 計 開 辦 臺 北 假 日 班 臺 中 假 日 班 及 高 雄 假 日 班, 共 3 個 班 別 ( 二 ) 報 名 人 數 達 50 人 以 上 即 開 班, 每 班 以 100 人 為 上 限 ( 三 ) 視 實 際 報 名 情 形, 本 會 保 留 調 班 增 班 或 不 開 班 權 利 四 報 名 方 式 ( 一 ) 親 自 或 委 託 他 人 於 上 班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上 午 1012 時, 下 午 25 時 ) 至 本 會 報 名 ( 二 ) 通 訊 報 名 : 備 妥 應 備 文 件,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會 報 名, 並 請 妥 善 保 存 掛 號 函 件 執 據 及 匯 款 單 執 據 聯 備 查 招 生 簡 章, 第 1 頁, 共 8 頁
五 報 名 地 點 : 中 華 民 國 移 民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會 所 地 址 :10556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復 興 南 路 1 段 1 號 905 室 電 話 :(02)2778-8240 傳 真 :(02)2778-8242 聯 絡 人 : 陳 小 姐 或 劉 小 姐 六 費 用 : 本 費 用 僅 限 報 名 者 本 人 使 用, 不 得 轉 讓 他 人 ( 一 ) 訓 練 費 : 每 小 時 新 臺 幣 210 元, 課 程 40 個 小 時, 共 計 新 臺 幣 8,400 元 整,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本 會 ( 二 ) 代 收 款 : 以 下 兩 項 規 費 為 符 合 參 加 測 驗 資 格 之 學 員 始 須 繳 交 於 訓 練 課 程 結 束 後 由 本 會 代 收, 統 籌 轉 交 移 民 署 收 執, 並 由 移 民 署 開 立 收 據 1 測 驗 費 : 新 臺 幣 1,500 元 整 2 資 格 證 明 書 費 : 新 臺 幣 1,000 元 整 七 繳 費 方 式 ( 一 ) 親 自 或 委 託 他 人 至 本 會 報 名 者, 得 以 現 金 繳 交 訓 練 費 ( 二 ) 通 訊 報 名 者, 請 購 買 郵 局 匯 票 併 同 其 他 文 件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會 1 匯 票 受 款 人 : 中 華 民 國 移 民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2 受 款 人 地 址 :10556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復 興 南 路 1 段 1 號 905 室 八 報 名 應 備 文 件 ( 一 ) 報 名 表 乙 份 ( 如 附 表 一 ) ( 二 ) 國 民 身 分 證 外 僑 居 留 證 或 護 照 ( 外 籍 人 士 適 用 ) 正 反 面 影 本, 請 黏 貼 於 報 名 表 上 ( 三 )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二 吋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照 片 一 式 二 張 ( 一 張 黏 貼 於 報 名 表 上, 另 一 張 請 於 背 面 書 寫 姓 名 並 浮 貼 於 報 名 表, 俾 便 製 作 上 課 證 ) ( 四 ) 繳 交 訓 練 費 新 臺 幣 8,400 元 整 之 現 金 或 郵 政 匯 票 九 報 名 資 格 審 核 及 退 補 件 ( 一 ) 本 會 於 收 件 時 將 初 步 審 核 報 名 資 格 與 應 備 書 表 文 件, 符 合 資 格 者 即 受 理 報 名, 不 符 合 者 予 以 退 件 招 生 簡 章, 第 2 頁, 共 8 頁
( 二 ) 報 名 書 表 及 應 繳 費 用 文 件 不 齊 者, 由 本 會 以 電 話 通 知 應 補 繳 項 目, 報 名 者 應 於 接 獲 通 知 日 起 5 日 內 ( 郵 戳 為 憑 ) 補 齊, 逾 期 未 補 齊 者 逕 予 退 件 肆 課 程 一 上 課 日 期 : 各 地 區 上 課 日 期 預 計 如 下 表, 惟 視 實 際 報 名 人 數, 將 保 留 調 班 增 班 或 不 開 班 權 利 天 數 區 域 第 一 天 第 二 天 第 三 天 第 四 天 第 五 天 第 六 天 臺 北 6/19 ( 日 ) 6/26 ( 日 ) 7/03 ( 日 ) 7/09 ( 六 ) 7/16 ( 六 ) 7/23 ( 六 ) 臺 中 6/25 ( 六 ) 7/02 ( 六 ) 7/10 ( 日 ) 7/17 ( 日 ) 7/24 ( 日 ) 7/30 ( 六 ) 高 雄 6/18 ( 六 ) 6/26 ( 日 ) 7/02 ( 六 ) 7/10 ( 日 ) 7/16 ( 六 ) 7/24 ( 日 ) 二 上 課 地 點 區 域 臺 北 臺 中 高 雄 上 課 地 點 及 地 址 淡 江 大 學 臺 北 校 園 D221 教 室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金 華 街 199 巷 5 號 2 樓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立 夫 教 學 大 樓 103 教 室 臺 中 市 北 區 學 士 路 91 號 1 樓 國 立 科 學 工 藝 博 物 館 南 館 S105 階 梯 教 室 高 雄 市 三 民 區 九 如 一 路 797 號 三 上 課 時 間 ( 一 ) 上 課 總 時 數 為 40 小 時, 分 6 天 上 課, 每 天 7 小 時, 以 星 期 六 及 星 期 日 白 天 為 授 課 時 間 ( 二 ) 每 堂 課 50 分 鐘, 課 間 休 息 10 分 鐘, 中 午 休 息 80 分 鐘 ( 三 ) 開 課 當 日 之 第 一 堂 課 上 課 前, 由 訓 練 輔 導 員 佈 達 課 程 和 課 室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 四 ) 特 別 安 排 一 堂 如 何 增 進 記 憶 與 筆 記 技 巧 課 程 招 生 簡 章, 第 3 頁, 共 8 頁
日 期 時 間 8:30 8:55 9:00 9:50 第 一 堂 10:00 10:50 第 二 堂 11:00 11:50 第 三 堂 11:50 13:10 13:10 14:00 第 四 堂 14:10 15:00 第 五 堂 15:10 16:00 第 六 堂 16:10 17:00 第 七 堂 四 課 程 表 : 課 程 表 如 下 惟 配 合 講 師 作 息, 本 會 保 留 調 課 權 利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委 託 中 華 民 國 移 民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辦 理 105 年 度 移 民 專 業 人 員 訓 練 課 程 表 第 一 天 第 二 天 第 三 天 第 四 天 第 五 天 第 六 天 報 到 簽 到 長 官 致 詞 課 前 佈 達 移 民 政 策 ( 含 移 民 署 簡 介 及 移 民 人 權 )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法 ( 含 施 行 細 則 ) 增 進 記 憶 與 筆 記 技 巧 民 法 概 要 公 平 交 易 法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移 民 業 務 機 構 及 其 從 業 人 員 輔 導 管 理 辦 法 與 實 務 移 民 生 涯 規 劃 及 輔 導 ( 移 出 篇 及 移 入 篇 ) 午 休 時 間 移 民 業 務 機 構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與 移 民 服 務 定 型 化 契 約 應 記 載 及 不 得 記 載 事 項 實 務 國 籍 法 17:00 簽 退 兵 役 法 美 國 移 民 相 關 法 規 移 民 條 件 及 申 請 程 序 ( 含 移 民 基 金 介 紹 )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在 臺 灣 地 區 依 親 居 留 長 期 居 留 或 定 居 許 可 辦 法 及 申 請 送 件 須 知 加 拿 大 移 民 相 關 法 規 移 民 條 件 及 申 請 程 序 ( 含 移 民 基 金 介 紹 ) 澳 洲 移 民 相 關 法 規 移 民 條 件 及 申 請 程 序 ( 含 移 民 基 金 介 紹 ) 外 國 人 停 留 居 留 及 永 久 居 留 辦 法 及 申 請 送 件 須 知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移 民 專 業 人 員 應 有 之 倫 理 規 範 招 生 簡 章, 第 4 頁, 共 8 頁
五 授 課 師 資 : 與 移 民 業 務 相 關 之 政 府 機 關 官 員 各 專 門 領 域 執 業 律 師 教 授 學 者 專 家 等 六 課 程 名 稱 授 課 時 數 及 測 驗 配 當 表 第 一 堂 測 驗 科 目 ) 100 分 鐘 ( 項 次 課 程 名 稱 授 課 時 數 測 驗 題 數 1 移 民 政 策 ( 含 移 民 署 簡 介 及 移 民 人 權 ) 2 小 時 10 題 2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法 ( 含 施 行 細 則 ) 4 小 時 20 題 3 移 民 業 務 機 構 及 其 從 業 人 員 輔 導 管 理 辦 法 與 實 務 3 小 時 15 題 4 民 法 概 要 2 小 時 10 題 5 公 平 交 易 法 2 小 時 10 題 6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2 小 時 10 題 7 移 民 業 務 機 構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與 移 民 服 務 定 型 化 契 約 應 記 載 及 不 得 記 載 事 項 實 務 2 小 時 10 題 8 移 民 生 涯 規 劃 及 輔 導 ( 移 出 篇 及 移 入 篇 ) 3 小 時 15 題 小 計 20 小 時 100 題 9 國 籍 法 2 小 時 10 題 第 二 堂 測 驗 科 目 ) 100 分 鐘 10 兵 役 法 2 小 時 10 題 11 12 13 美 國 移 民 相 關 法 規 移 民 條 件 及 申 請 程 序 ( 含 移 民 基 金 介 紹 ) 加 拿 大 移 民 相 關 法 規 移 民 條 件 及 申 請 程 序 ( 含 移 民 基 金 介 紹 ) 澳 洲 移 民 相 關 法 規 移 民 條 件 及 申 請 程 序 ( 含 移 民 基 金 介 紹 ) 2 小 時 10 題 2 小 時 10 題 2 小 時 10 題 14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2 小 時 10 題 15 16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在 臺 灣 地 區 依 親 居 留 長 期 居 留 或 定 居 許 可 辦 法 及 申 請 送 件 須 知 外 國 人 停 留 居 留 及 永 久 居 留 辦 法 及 申 請 送 件 須 知 3 小 時 15 題 3 小 時 15 題 ( 17 移 民 專 業 人 員 應 有 之 倫 理 規 範 2 小 時 10 題 小 計 20 小 時 100 題 總 計 40 小 時 200 題 招 生 簡 章, 第 5 頁, 共 8 頁
伍 測 驗 一 測 驗 資 格 : ( 一 ) 參 加 本 訓 練 課 程 上 課 時 數 未 達 總 時 數 之 五 分 之 四 ( 即 32 小 時 ) 者, 不 得 參 加 測 驗 ( 二 ) 由 他 人 代 替 上 課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不 得 參 加 測 驗 ( 三 ) 缺 考 或 由 他 人 代 替 測 驗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測 驗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二 測 驗 單 位 : 由 移 民 署 自 行 辦 理 三 測 驗 日 期 : 暫 定 為 105 年 8 月 27 日 ( 星 期 六 ) 下 午 四 測 驗 地 點 : 由 移 民 署 另 行 通 知 五 測 驗 規 費 : ( 一 ) 凡 符 合 參 加 測 驗 資 格 之 學 員, 應 預 繳 下 列 規 費 1 測 驗 費 : 新 臺 幣 1,500 元 整 2 資 格 證 明 書 費 : 新 臺 幣 1,000 元 整 ( 二 ) 前 項 規 費 應 於 訓 練 課 程 結 束 後 交 由 本 會 代 收, 統 籌 轉 交 移 民 署 收 執, 並 由 移 民 署 開 立 收 據 六 測 驗 方 式 及 題 型 : ( 一 ) 本 測 驗 採 筆 試 方 式 ( 二 ) 試 題 型 態 為 選 擇 題, 共 計 200 題 ( 每 題 分 數 1 分, 滿 分 200 分 ) 七 試 題 配 當 : 請 參 考 課 程 名 稱 授 課 時 數 及 測 驗 配 當 表 八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 準 用 考 試 院 發 布 之 試 場 規 則 移 民 署 應 考 人 員 注 意 事 項 九 測 驗 及 格 標 準 : 以 得 分 佔 總 滿 分 百 分 之 七 十 以 上 為 及 格 ( 即 至 少 須 答 對 140 題 以 上 ) 十 公 佈 及 格 名 單 : 暫 定 為 105 年 9 月 14 日 公 佈 於 移 民 署 網 站 十 一 寄 發 成 績 通 知 單 : 暫 定 為 105 年 9 月 19 日 十 二 成 績 複 查 : 學 員 若 對 測 驗 成 績 有 疑 義 時, 得 於 105 年 9 月 22 日 至 30 日 ( 暫 定 ), 向 移 民 署 提 出 複 查 申 請 招 生 簡 章, 第 6 頁, 共 8 頁
陸 資 格 證 明 書 一 申 請 資 格 : 測 驗 成 績 達 及 格 標 準 者 即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二 受 理 單 位 :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者 得 備 妥 相 關 文 件 向 移 民 署 申 請 核 發 移 民 專 業 人 員 資 格 證 明 書 三 申 請 應 備 文 件 : 相 關 文 件 及 表 格 以 移 民 署 公 告 為 準 ( 於 預 收 資 格 證 明 書 規 費 時, 併 交 由 本 會 代 收 轉 移 民 署 辦 理 ) ( 一 ) 移 民 專 業 人 員 資 格 證 明 書 申 請 書 ( 二 ) 國 民 身 分 證 外 僑 居 留 證 或 護 照 影 本 ( 三 ) 二 吋 相 片 二 張 ( 一 張 黏 貼, 一 張 浮 貼 ) ( 四 ) 資 格 證 明 書 規 費 新 臺 幣 1,000 元 整 ( 五 ) 其 他 文 件 柒 退 費 一 訓 練 費 : ( 一 ) 退 費 標 準 : 報 名 參 加 訓 練 人 員, 因 故 無 法 參 加 上 課 者, 得 向 本 會 申 請 退 還 訓 練 費 1 報 名 繳 費 後 至 上 課 前 一 日 提 出 申 請 者, 退 還 七 成 訓 練 費, 即 新 臺 幣 5,880 元 整 2 開 課 後 上 課 期 程 未 達 全 期 三 分 之 一 者, 退 還 五 成 訓 練 費, 即 新 臺 幣 4,200 元 整 3 開 課 後 上 課 期 程 已 超 過 三 分 之 一 者, 不 予 退 還 4 由 他 人 代 替 上 課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不 得 參 加 測 驗, 並 不 得 要 求 退 還 訓 練 費 ( 二 ) 申 請 退 費 時 間 認 定 1 以 親 至 本 會 申 請 當 日 為 申 請 日 期 2 以 郵 寄 方 式 申 請 者 為 郵 戳 日 期 3 以 電 子 郵 件 方 式 申 請 者 為 郵 件 送 出 日 期 招 生 簡 章, 第 7 頁, 共 8 頁
( 三 ) 退 費 應 檢 附 文 件 1 請 填 具 退 費 申 請 單 2 退 費 金 額 領 據 3 原 繳 費 收 據 ( 遺 失 者 請 另 立 切 結 書 ) 4 載 明 指 定 退 費 之 金 融 機 構 帳 戶 名 稱 及 帳 號, 本 會 將 退 費 金 額 逕 撥 該 帳 號 ( 惟 該 退 費 金 額 需 扣 除 30 元 匯 費 ) 備 註 : 未 指 明 金 融 帳 戶 者, 一 律 開 立 本 會 支 票 支 付 之 二 測 驗 費 : 缺 考 或 由 他 人 代 替 測 驗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測 驗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並 不 得 要 求 退 還 測 驗 費 三 資 格 證 明 書 規 費 : 測 驗 成 績 未 達 及 格 標 準 者, 由 移 民 署 退 還 預 收 之 移 民 專 業 人 員 資 格 證 明 書 規 費 新 臺 幣 1,000 元 整 捌 簡 章 備 索 一 網 站 下 載 : ( 一 ) 中 華 民 國 移 民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www.tica.org.tw ( 二 )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www.immigration.gov.tw 二 現 場 索 取 : 請 於 週 一 至 週 五 上 午 1012 時 或 下 午 25 時 至 本 會 索 取 三 回 郵 索 取 : 請 附 貼 足 郵 資 ( 限 時 14 元 ) 之 大 型 回 郵 信 封, 書 明 郵 遞 區 號 收 件 人 地 址 電 話 並 註 明 索 取 招 生 簡 章, 寄 10556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復 興 南 路 1 段 1 號 905 室 中 華 民 國 移 民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收 招 生 簡 章, 第 8 頁, 共 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