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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丁 組 招 生 程 序 流 程 圖 公 告 招 生 名 額 日 期 :8/11( 二 ) 各 科 招 生 名 額 達 35 人 以 上? 否 本 校 得 不 招 生 是 網 路 報 名 日 期 :8/11( 二 )18:00~8/14( 五 )12:00 止 1. 上 網 登 錄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並 列 印 報 名 表 2. 備 妥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當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單 正 本 ( 無 報 考 則 免 繳 ) 3. 高 中 ( 職 ) 以 上 畢 業 在 校 歷 年 學 業 成 績 單 是 否 已 錄 取 本 校 甲 乙 丙 組? 否 是 8/8( 六 ) 前 向 本 招 生 委 員 會 取 得 放 棄 錄 取 聲 明 證 明 書 現 場 收 件 日 期 :8/14( 五 )9:00~12:00 止 1. 現 場 繳 交 報 名 資 料 表 件 及 報 名 費 (600 元 ) 2. 已 錄 取 本 校 甲 乙 丙 組 者, 須 攜 帶 放 棄 錄 取 聲 明 證 明 書 3. 領 取 報 名 費 收 據 (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免 繳 報 名 費, 詳 見 第 7 頁 ) 各 科 錄 取 名 額 達 35 人 以 上? 否 本 校 得 不 開 班, 並 退 還 600 元 報 名 費 是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及 寄 發 錄 取 通 知 日 期 :8/18( 二 ) 新 生 報 到 日 期 :8/20( 四 ) 上 午 10:00 1. 攜 帶 成 績 單 國 民 身 分 證 畢 業 證 書 或 學 歷 ( 力 ) 證 件 正 本 及 影 本 至 本 校 辦 理 報 到 2. 欲 辦 理 抵 免 學 分 申 請 者, 請 攜 帶 欲 抵 免 科 目 之 原 校 ( 大 專 校 院 以 上 ) 成 績 單 正 本 3. 申 請 學 雜 費 減 免 者, 請 攜 帶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2

參 招 生 名 額 一 甲 乙 丙 組 ( 臺 北 及 桃 園 校 區 ) 招 生 不 足 之 名 額 得 併 入 丁 組 ( 臺 北 校 區 ) 招 生 名 額 二 各 科 招 生 名 額 未 達 35 人 時, 本 校 得 不 招 生 ; 各 科 錄 取 名 額 未 達 35 人 時, 本 校 得 不 開 班, 並 退 還 報 名 費 肆 報 名 規 定 一 報 考 資 格 具 有 下 列 所 述 學 歷 ( 力 ) 資 格 之 一 者 : 1. 職 業 學 校 或 相 關 職 業 學 校 同 等 學 歷 畢 ( 結 ) 業 資 格 (1)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職 業 類 科 或 五 年 一 貫 制 職 業 學 校 畢 業 者 (2)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附 設 之 職 業 類 科 畢 業 者 (3) 教 育 部 核 定 綜 合 高 中 辦 理 學 校 接 受 綜 合 高 中 課 程 畢 業, 於 畢 業 證 書 上 註 明 有 綜 合 高 中 ( 部 ) 者 (4)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職 業 補 習 學 校 ( 含 空 中 補 校 ) 實 用 技 能 班 ( 原 延 教 班 ) 結 業, 取 得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所 發 之 資 格 證 明 書, 或 高 級 職 業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者 (5)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附 設 之 職 業 類 科 補 習 學 校 ( 含 空 中 補 校 ) 實 用 技 能 班 ( 原 延 教 班 ) 結 業, 取 得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所 發 之 資 格 證 明 書, 或 高 級 中 學 附 設 之 職 業 類 科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者 (6)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取 得 高 職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者 (7) 持 有 國 外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畢 業 證 件,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屬 實 者 (8)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持 有 大 陸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學 歷 證 件, 經 大 陸 公 證 處 公 證 屬 實, 並 由 海 峽 交 流 基 金 會 及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審 查 採 認 者 (9) 凡 具 有 下 列 各 款 項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報 考 : a.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畢 業, 曾 跨 選 職 業 類 科, 修 習 同 一 類 別 專 業 課 程 時 數 達 600 小 時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證 明 文 件 者 b.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職 業 補 習 學 校 ( 含 空 中 補 校 ) 實 用 技 能 班 ( 原 延 教 班 ) 結 業, 取 得 結 業 證 明 書 者 c.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附 設 之 職 業 補 習 學 校 ( 含 空 中 補 校 ) 實 用 技 能 班 ( 原 延 教 班 ) 結 業, 取 得 結 業 證 明 書 者 d. 陸 海 空 軍 士 官 學 校 常 備 士 官 班 畢 業, 經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認 可 比 敘 高 職 學 歷 者, 如 仍 在 營 者 並 需 經 權 責 單 位 核 准 報 考 e. 曾 參 加 考 試 院 舉 辦 之 公 務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考 試 及 格 證 明 書 者 f. 持 有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相 當 於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資 格 證 明 書 者 g. 取 得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資 格 後, 曾 從 事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者 ;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資 格 後, 曾 從 事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者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資 格,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者 本 項 所 稱 技 術 士 證 係 指 行 政 院 勞 動 部 職 業 訓 練 局 所 發 之 技 術 士 證 ; 所 稱 相 當 於 甲 級 乙 級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係 指 行 政 院 勞 動 部 職 業 訓 練 局 所 發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其 技 能 檢 定 及 格 之 程 度 依 據 職 業 訓 練 局 之 規 定 相 當 於 甲 級 乙 級 丙 級 技 術 士 2. 高 級 中 學 或 相 當 高 級 中 學 畢 ( 結 ) 業 同 等 學 歷 資 格 凡 具 有 下 列 各 款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歷 資 格 報 考 : 3

(1)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畢 業,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普 通 科 畢 業, 或 高 級 中 學 資 賦 優 異 學 生, 持 有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所 發 之 提 早 升 學 報 考 證 明 書 者 (2)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附 設 補 習 學 校 ( 含 空 中 補 校 ) 結 業, 取 得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所 發 之 資 格 證 明 書, 或 高 級 中 學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者 (3) 自 學 進 修 達 高 中 結 業 程 度, 並 經 學 歷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證 明 書 者 (4) 軍 中 隨 營 補 習 教 育 經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學 力 證 明 書 者 (5) 師 範 學 校 ( 包 括 特 別 師 範 科 ) 畢 業 者 (6) 中 正 國 防 幹 部 預 備 學 校 及 陸 海 軍 軍 官 學 校 預 備 學 生 班 及 空 軍 幼 年 學 生 班 畢 業, 如 仍 在 營 並 需 經 權 責 單 位 核 准 報 考 (7) 經 國 防 部 核 准 退 伍 軍 人 ( 包 括 在 台 依 法 退 伍 復 員 或 解 除 召 集 之 軍 人 以 及 在 台 假 退 ( 除 ) 役 軍 官 暨 曾 在 營 服 役 滿 五 年 以 上 之 停 ( 除 ) 役 士 兵 ) 及 在 營 官 兵 ( 經 權 責 單 位 核 准 報 考 者 )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 a. 國 防 部 所 核 發 之 知 識 青 年 士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者 b. 行 政 院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所 舉 辦 之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持 有 證 明 書 者 c. 軍 中 隨 營 補 習 教 育 高 級 中 學 程 度 結 業, 取 得 結 業 證 明 書 者 (8)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附 設 補 習 學 校 ( 含 空 中 補 校 ) 結 業, 取 得 結 業 證 明 書 者 (9) 持 有 國 外 高 級 中 學 畢 業 證 件,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屬 實 者 (10)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持 有 大 陸 高 級 中 學 學 校 學 歷 證 件, 經 大 陸 公 證 處 公 證 屬 實, 並 由 海 峽 交 流 基 金 會 及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審 查 採 認 者 (11)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者 : a.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b.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c.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選 修 課 程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12)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修 畢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成 績 及 格,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書 (13) 符 合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階 段 辦 理 非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辦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之 一 第 二 項 規 定 者 3. 高 職 高 中 五 專 肄 業 取 得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凡 具 有 下 列 各 款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報 考 : (1) 凡 高 級 中 學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a. 修 滿 日 間 部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或 夜 間 部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休 學 退 學 或 重 讀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者 b. 修 滿 日 間 部 三 年 級 上 學 期 或 夜 間 部 四 年 級 上 學 期, 後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者 c. 修 滿 日 夜 間 部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滿 一 年,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者 (2) 凡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a. 修 滿 日 間 部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或 夜 間 部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休 學 退 學 或 重 讀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者 b. 修 滿 日 間 部 三 年 級 上 學 期 或 夜 間 部 四 年 級 上 學 期, 後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者 c. 修 滿 日 夜 間 部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者 4

(3) 曾 在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a. 修 滿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者 b. 修 讀 四 五 年 級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或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者 (4)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準 用 前 三 款 規 定 (5) 曾 於 大 學 校 院 擔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於 專 科 學 校 擔 任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或 於 職 業 學 校 擔 任 技 術 及 專 業 教 師, 經 大 學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6) 大 學 經 教 育 部 核 可 後,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經 大 學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注 意 事 項 : 考 生 錄 取 後, 發 現 與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者, 一 律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二 報 名 收 件 日 期 及 地 址 ( 一 ) 網 路 報 名 及 現 場 收 件 日 期 1. 網 路 報 名 :8 月 11 日 ( 週 二 ) 下 午 18:00 起 至 8 月 14 日 ( 週 五 ) 中 午 12:00 止 2. 現 場 收 件 :8 月 14 日 ( 週 五 ) 上 午 9:00~12:00 備 註 :8 月 11 日 ( 週 二 ) 於 北 商 大 網 站 公 告 招 生 名 額, 各 科 招 生 名 額 未 達 35 人 時, 本 校 得 不 招 生 ( 二 ) 收 件 地 址 :10051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濟 南 路 一 段 321 號 三 報 名 方 式 考 生 請 一 律 至 本 校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上 網 登 錄 報 名 報 名 程 序 1. 上 網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1)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 北 商 首 頁 http://www.ntub.edu.tw/ 附 設 專 科 進 修 2. 取 得 個 人 繳 費 帳 號 並 繳 費 3. 列 印 報 名 資 料 表 件 並 親 筆 簽 名, 黏 貼 照 片 及 證 件 5 說 明 學 校 / 點 選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2) 新 登 入 帳 號 請 輸 入 身 分 證 字 號, 並 自 行 設 定 登 入 密 碼,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包 含 姓 名 地 址 電 話 畢 業 學 校 科 組 等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3) 輸 入 資 料 時 如 遇 有 罕 字 無 法 輸 入 或 顯 示 字 體, 請 先 以 # 代 替, 待 列 印 後 以 正 楷 書 寫 (4)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後, 考 生 仍 可 修 改 個 人 報 名 資 料, 當 按 下 確 認 報 名 鍵 後, 報 名 志 願 序 即 不 得 更 改, 請 各 位 考 生 仔 細 核 對 後 送 出 資 料 (1) 報 名 完 成 後, 考 生 可 自 行 在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繳 費 單, 並 持 繳 費 單 於 現 場 收 件 時 間 內 至 本 校 完 成 繳 費 (2) 持 有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者 ( 非 中 低 收 入 戶 或 清 寒 證 明 ) 免 繳 報 名 費, 考 生 應 檢 附 證 明 影 本 ( 黏 貼 在 報 名 表 上 ), 未 附 證 明 者 不 予 減 免 (1) 確 認 資 料 後, 請 考 生 自 行 在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上 列 印 報 名 表 及 繳 費 單 (2) 核 對 列 印 資 料 內 容 皆 無 誤 後, 請 考 生 在 報 名 表 親 筆 簽 名, 並 在 報 名 表 黏 貼 一 張 2 吋 照 片 (3) 若 為 低 收 入 戶, 請 將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於 報 名 表 上, 並 黏 貼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於 報 名 表 4. 送 交 報 名 資 料 表 件 (1) 將 報 名 表 學 歷 ( 力 ) 證 明 當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單 正 本 ( 無 報 考 則 免 繳 ) 高 中 ( 職 ) 以 上 畢 業 在 校 歷 年 學 業 成 績 單 等 報 名 資 料 表 件

報 名 程 序 說 明 依 序 排 好 (2) 請 於 現 場 收 件 時 間 內, 將 報 名 資 料 送 達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附 設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10051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濟 南 路 一 段 321 號 ) (3) 資 料 一 旦 送 達 後, 考 生 不 得 再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報 名 志 願 序, 請 考 生 審 慎 行 事 如 表 件 不 全 或 不 符 報 名 資 格 而 造 成 審 查 未 通 過,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已 繳 報 名 費 一 概 不 予 退 還, 請 考 生 於 送 達 前 再 自 行 核 對 確 認 ; 只 有 網 路 報 名 而 未 繳 交 相 關 資 料 表 件 者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四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 一 ) 說 明 事 項 1. 依 據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優 待 辦 法, 本 次 招 生 不 予 優 待 退 伍 軍 人 2. 現 役 軍 人 如 在 104 年 6 月 30 日 以 前 退 伍 或 解 除 召 集 者, 憑 各 部 隊 出 具 之 證 明 書 及 准 予 考 試 證 明 書 始 准 報 名 於 報 名 時, 應 檢 附 學 歷 證 件 及 軍 人 補 給 證 影 本 3. 考 生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時 應 詳 細 填 寫 各 欄 位, 畢 業 學 校 校 名 填 入 全 銜 ; 應 在 指 定 位 置 親 自 簽 名 ( 不 得 潦 草 ) 4. 為 保 障 考 生 權 益, 考 生 網 路 報 名 登 錄 之 通 訊 地 址 電 話 號 碼 及 E-mail 資 料 應 正 確, 否 則 因 此 無 法 通 知 而 致 延 誤 重 要 事 項, 其 後 果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5.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變 更 報 名 表 之 內 容 ( 二 ) 各 項 證 件 注 意 事 項 1. 考 生 須 於 報 名 表 黏 貼 一 張 本 人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2 吋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相 片 2. 各 項 證 件 與 國 民 身 分 證 上 所 載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不 符 者, 不 得 報 考 3. 考 生 有 更 改 姓 名 者, 其 學 歷 ( 力 ) 證 件 必 須 先 至 原 發 證 件 之 單 位 更 改 姓 名, 或 報 名 時 繳 驗 戶 籍 機 關 三 個 月 內 發 給 之 證 明 文 件, 方 准 報 名 4. 考 生 遺 失 國 民 身 分 證 者, 報 名 時 須 持 有 戶 籍 機 關 發 給 之 證 明 文 件, 其 證 明 文 件 上 所 貼 之 相 片, 須 與 報 名 時 繳 交 之 相 片 相 同, 並 由 戶 籍 機 關 在 相 片 騎 縫 處 蓋 印, 方 准 報 名 5. 103 學 年 度 應 屆 畢 業 生 尚 未 領 取 畢 業 證 書 者, 報 名 時 得 先 行 繳 交 已 核 蓋 當 學 期 註 冊 章 之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惟 報 到 時 須 攜 帶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及 影 本, 未 能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 三 ) 繳 交 資 料 及 證 件 除 依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 一 ) ( 二 ) 說 明 繳 交 報 名 表 外, 並 依 以 下 說 明 繳 交 資 料,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請 影 印 於 A4 紙 張 繳 交 資 料 及 證 件 1.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2.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3. 當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單 正 本 ( 正 本 遺 失 者, 請 自 行 至 原 報 考 單 位 申 請 補 發 ) ( 無 報 考 則 免 繳 ) 4. 高 中 ( 職 ) 以 上 畢 業 在 校 歷 年 學 業 成 績 單 6

五 報 名 費 ( 一 )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免 繳 報 名 費 ( 凡 參 加 本 次 招 生 報 名 之 考 生 係 屬 各 直 轄 市 臺 灣 省 各 縣 ( 市 )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福 建 省 連 江 縣 等 所 界 定 之 低 收 入 戶 者, 得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報 名 期 間 內 有 效 之 各 直 轄 市 臺 灣 省 各 縣 ( 市 )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政 府 福 建 省 連 江 縣 政 府,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影 本, 其 報 名 費 予 以 全 免 優 待 ) ( 二 ) 報 名 費 為 新 臺 幣 600 元 ( 三 ) 考 生 可 自 行 在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繳 費 單, 並 持 繳 費 單 於 現 場 收 件 時 間 內 至 本 校 完 成 繳 費 ( 四 ) 報 名 費 退 費 : 除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者 得 予 退 費 外, 已 繳 報 名 費 概 不 退 還 退 費 對 象 退 費 時 間 及 手 續 退 費 金 額 本 校 不 開 班, 但 已 繳 交 報 名 費 者 104 年 9 月 3 日 ( 週 四 ) 前 本 招 生 委 員 會 統 一 辦 理 退 費 已 繳 之 報 名 費 肆 錄 取 及 報 到 事 宜 一 錄 取 放 榜 方 式 及 報 到 ( 一 ) 成 績 評 比 方 式 : 1. 第 一 順 位 : 採 計 當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之 國 文 及 英 文 成 績 總 和 擇 優 錄 取, 若 總 成 績 相 同 者, 以 國 文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相 同 者 則 並 列 同 一 名 次 2. 第 二 順 位 :(1) 採 計 高 中 ( 職 ) 以 上 畢 業 在 校 歷 年 成 績 單 學 業 成 績 總 平 均 (2)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名 者 (3) 報 名 時 未 繳 交 高 中 ( 職 ) 以 上 在 校 歷 年 成 績 單 者 依 (1)(2)(3) 順 序 錄 取 ( 二 ) 錄 取 名 單 於 8 月 18 日 ( 週 二 ) 公 告 於 北 商 大 網 站 並 寄 發 錄 取 通 知 ( 三 ) 各 科 錄 取 名 額 未 達 35 人 時, 本 校 得 不 開 班, 並 退 還 報 名 費 ( 四 ) 經 錄 取 者 請 於 8 月 20 日 ( 週 四 ) 上 午 10:00 攜 帶 錄 取 通 知 單 國 民 身 分 證 畢 業 證 書 或 學 歷 ( 力 ) 證 件 正 本 及 影 本 至 本 校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逾 期 未 報 到 或 無 法 繳 驗 證 件 者, 視 為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二 錄 取 新 生 注 意 事 項 錄 取 新 生 除 依 照 學 校 一 般 規 定 及 行 事 曆 外, 上 課 時 間 以 每 週 二 天 為 原 則 伍 考 生 申 訴 辦 法 考 生 若 對 招 生 過 程 有 所 質 疑, 得 於 錄 取 公 告 後 一 週 內,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逕 向 本 招 生 委 員 會 申 訴, 本 招 生 委 員 會 依 裁 決 處 理 並 函 復 說 明, 考 生 申 訴 表 參 見 附 表 一 陸 考 生 資 料 處 理 與 運 用 ( 一 ) 考 生 報 名 本 考 試 之 報 名 資 料 及 成 績, 僅 作 為 本 招 生 委 員 會 之 試 務 使 用, 且 在 不 記 名 無 從 識 別 特 定 當 事 人 之 原 則 下 進 行 試 務 相 關 學 術 研 究 之 用 ( 二 ) 考 生 報 名 本 考 試 視 同 同 意 本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供 其 報 名 資 料 及 成 績 予 :1. 考 生 本 人 2.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附 設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辦 理 新 生 入 學 資 料 建 置 ( 三 ) 本 招 生 委 員 會 對 於 考 生 資 料 之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係 依 據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辦 理 7

附 表 一 104 學 年 度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附 設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招 生 考 試 考 生 申 訴 表 考 生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報 考 組 別 聯 絡 電 話 申 訴 事 項 : 具 體 建 議 : 申 訴 人 ( 簽 章 ) 申 訴 日 期 民 國 104 年 月 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