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本 校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吳 鳳 科 技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進 修 部 ( 夜 間 部 )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吳 鳳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印 校 址 :62153 嘉 義 縣 民 雄 鄉 建 國 路 二 段 117 號 招 生 專 線 :(05)2067712 電 話 :(05)2267125 分 機 23132~23136( 菁 英 服 務 中 心 ) 分 機 21312~21313( 進 修 部 教 務 組 ) 傳 真 :(05)2261213 網 址 :http://www.wfu.edu.tw/~enroll
重 要 提 醒 事 項 一 未 參 加 103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或 無 成 績 單 者, 亦 可 報 名 參 加 本 次 招 生 考 試 二 已 參 加 103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者, 不 限 專 業 類 別 皆 可 報 名 本 次 招 生 考 試 僅 採 計 統 測 之 共 同 科 目 成 績, 與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不 須 筆 試 三 凡 參 加 103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技 優 入 學 日 夜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已 獲 錄 取 者, 須 繳 交 原 錄 取 學 校 入 學 資 格 放 棄 聲 明 書 繳 驗 學 歷 ( 力 ) 證 件 正 本 並 填 寫 切 結 書, 始 得 參 加 本 次 招 生 考 試, 違 者 取 消 報 名 資 格 若 發 現 考 生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規 定, 或 所 繳 證 件 及 資 料 有 假 借 冒 用 偽 造 變 造 或 考 試 舞 弊 等 情 事, 在 錄 取 後 未 註 冊 前 經 查 覺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 註 冊 入 學 後 查 覺 者, 即 撤 銷 其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與 修 業 有 關 之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 畢 業 後 始 查 覺 者, 除 依 法 追 繳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撤 銷 其 畢 業 資 格, 情 節 重 大 者 陳 報 檢 調 單 位 審 理
目 錄 壹 重 要 日 程 表... 1 貳 招 生 系 科 別 及 名 額... 2 參 修 業 年 限... 2 肆 報 名 資 格... 2 伍 報 名 方 式 日 期... 3 陸 報 名 費 及 繳 費 方 式... 3 柒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4 捌 網 路 公 告 成 績 及 成 績 複 查... 5 玖 分 發 錄 取... 5 拾 註 冊 入 學... 5 拾 壹 考 生 申 訴... 5 拾 貳 簡 章 公 告... 6 拾 參 其 他... 6 附 件 附 錄 一 報 名 資 格... 7 附 表 一 報 名 表... 9 附 表 二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表... 11 附 表 三 通 訊 報 名 考 生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12
吳 鳳 科 技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進 修 部 ( 夜 間 部 ) 單 獨 招 生 壹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備 註 通 訊 報 名 現 場 報 名 即 日 起 至 103 年 9 月 1 日 ( 星 期 一 ) 103 年 8 月 11 日 ( 星 期 一 ) 至 103 年 9 月 3 日 ( 星 期 三 ) 期 間 週 一 至 週 五 每 日 上 午 8:30~11:30 下 午 1:30~4:30 以 郵 戳 為 憑 報 名 地 點 : 本 校 生 有 樓 一 樓 進 修 部 辦 公 室 8 月 16~17 日 23~24 日 30~31 日 逢 週 六 日 不 受 理 現 場 報 名 網 路 公 告 成 績 103 年 9 月 15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8:00 前 本 校 招 生 訊 息 網 頁 公 告 http://www.wfu.edu.tw/~enroll 成 績 複 查 103 年 9 月 15 日 ( 星 期 一 ) 中 午 12:00 截 止 僅 受 理 電 話 複 查 (05-2067712) 放 榜 103 年 9 月 16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5:00 前 本 校 招 生 訊 息 網 頁 公 告 http://www.wfu.edu.tw/~enroll 註 冊 103 年 9 月 18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5:00~9:00 地 點 : 本 校 生 有 樓 一 樓 - 1 -
貳 招 生 系 科 別 及 名 額 學 制 部 別 招 生 系 別 招 生 名 額 機 械 工 程 系 39 電 機 工 程 系 42 消 防 系 42 資 訊 工 程 系 25 應 用 遊 戲 科 技 系 25 四 技 進 修 部 資 訊 管 理 系 25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系 30 應 用 數 位 媒 體 系 27 餐 旅 管 理 系 36 觀 光 休 閒 管 理 系 49 休 閒 遊 憩 與 運 動 管 理 系 26 美 容 美 髮 造 型 設 計 系 25 參 修 業 年 限 : 四 技 修 業 年 限 四 年 肆 報 名 資 格 凡 符 合 四 技 二 專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簡 章 規 定 之 報 名 資 格 者 均 可 報 名 ( 報 名 資 格 詳 見 附 錄 一 ) - 2 -
伍 報 名 方 式 日 期 一 報 名 方 式 : 通 訊 或 現 場 報 名 二 報 名 日 期 : ( 一 ) 通 訊 報 名 : 即 日 起 至 103 年 9 月 1 日 ( 星 期 一 ), 以 郵 戳 為 憑 ( 二 ) 現 場 報 名 : 103 年 8 月 11 日 ( 星 期 一 ) 至 103 年 9 月 3 日 ( 星 期 三 ) 期 間 週 一 至 週 五, 每 天 上 午 8:30 至 11:30, 下 午 1:30 至 4:30 (8 月 16~17 日 23~24 日 30~31 日 逢 週 六 日 不 受 理 ) ( 三 ) 現 場 報 名 地 點 : 請 至 本 校 生 有 樓 一 樓 進 修 部 辦 公 室 辦 理 報 名 本 校 地 址 :62153 嘉 義 縣 民 雄 鄉 建 國 路 二 段 117 號 三 繳 交 表 件 : ( 一 ) 報 名 表 ( 如 附 表 一 ) 各 欄 資 料 請 以 正 楷 填 寫 正 確 並 親 自 簽 名 ( 二 ) 已 錄 取 103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技 優 入 學 或 日 夜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者, 須 繳 交 原 錄 取 學 校 入 學 資 格 放 棄 聲 明 書 ( 未 錄 取 者 免 繳 ) ( 三 ) 報 考 資 格 證 件 : 畢 業 生 : 現 場 報 名 者 - 繳 驗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通 訊 報 名 者 - 繳 交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同 等 學 力 報 名 者 :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 持 國 外 學 歷 報 名 者 : 其 學 歷 證 件 須 已 加 蓋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戳 記, 否 則 不 受 理 報 名 ) ( 四 )103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單 正 本 或 四 技 二 專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成 績 單 正 本, 未 參 加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者 免 繳 ( 五 )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文 件 : 1.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表, 如 附 表 二 2. 在 校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四 裝 寄 表 件 ( 通 訊 報 名 考 生 ) ( 一 ) 繳 交 報 名 表 件 請 依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上 所 列 順 序 由 上 而 下 整 理 夾 妥 裝 入 該 信 封 內, 並 以 限 時 掛 號 寄 出 ( 通 訊 報 名 考 生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如 附 表 三, 請 剪 下 黏 貼 於 B4 信 封 上 ) ( 二 ) 表 件 不 全 或 資 格 不 符 而 遭 退 件 無 法 報 名 者 應 自 行 負 責 ( 三 ) 收 件 地 址 :62153 嘉 義 縣 民 雄 鄉 建 國 路 二 段 117 號 收 件 人 : 吳 鳳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陸 報 名 費 及 繳 費 方 式 一 報 名 費 : 新 台 幣 800 元 整 二 通 訊 報 名 考 生 請 以 郵 政 匯 票 繳 款, 受 款 人 : 吳 鳳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吳 鳳 科 技 大 學 三 低 收 入 戶 報 考 生 得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有 效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辦 理 報 名 費 全 免 - 3 -
中 低 收 入 戶 報 考 生 得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有 效 之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辦 理 報 名 費 減 免 30%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說 明 如 下 : 1.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係 指 各 直 轄 市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福 建 省 連 江 縣 等 縣 ( 市 ) 政 府 所 界 定 之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應 繳 交 各 縣 市 政 府 審 核 通 過 由 各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2. 持 有 清 寒 證 明 者 非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不 符 報 名 費 減 免 規 定 3.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之 證 明 文 件, 須 內 含 考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且 在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仍 有 效 所 繳 證 明 文 件 若 未 含 考 生 姓 名 或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者, 應 加 附 戶 口 名 簿 或 戶 籍 謄 本 等 可 茲 證 明 之 文 件 影 本 四 凡 報 考 本 校 103 學 年 度 單 獨 招 收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考 試 招 生 重 點 運 動 項 目 績 優 學 生 招 生 四 技 二 專 技 優 入 學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四 技 二 專 日 間 部 單 獨 招 生 未 獲 錄 取 者 ( 不 含 錄 取 後 未 報 到 或 報 到 後 放 棄 者 ), 再 度 報 考 本 次 招 生 得 免 繳 報 名 費 用 五 參 加 103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嘉 南 區 四 技 進 修 部 二 專 夜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因 成 績 未 達 本 校 系 組 標 準 致 未 錄 取 本 校 者, 可 檢 具 聯 合 登 記 成 績 單 校 系 志 願 表 等 佐 證 資 料, 經 本 校 驗 證 屬 實 後, 再 度 報 考 本 次 招 生 得 免 繳 報 名 費 用 柒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一 總 成 績 滿 分 為 100 分, 由 下 列 ( 一 ) ( 二 ) 項 成 績 按 比 例 計 算 : ( 一 )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乘 以 70% 計 算 ( 二 )103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按 下 列 方 式 採 計 本 項 得 分 後, 再 乘 以 30% 計 算 : 1. 參 加 103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並 附 成 績 單 者, 以 國 文 英 文 數 學 科 目 成 績 之 總 和 除 以 3 為 本 項 得 分 ( 專 業 科 目 ( 一 ) ( 二 ) 不 採 計 ) 2. 未 參 加 103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或 無 成 績 單 者, 本 項 得 分 為 零 分 ( 三 ) 各 項 成 績 計 算 過 程, 若 有 小 數 點 產 生, 則 取 至 小 數 第 2 位 ( 小 數 第 3 位 四 捨 五 入 ) 二 總 成 績 計 算 範 例 : 範 例 : 甲 生 103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原 始 分 數 分 別 為 國 文 科 目 50 分 英 文 科 目 60 分 數 學 科 目 70 分 專 業 科 目 ( 一 )80 分 專 業 科 目 ( 二 )90 分,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85 分, 則 甲 生 總 成 績 為 85 70% + (50+60+70) 3 30% = 77.50 分 三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 如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按 下 列 參 酌 順 序 擇 優 進 行 排 序 ) ( 一 )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 4 -
( 二 )103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之 國 文 原 始 成 績 ( 三 )103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之 英 文 原 始 成 績 ( 四 ) 在 校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捌 網 路 公 告 成 績 及 成 績 複 查 一 網 路 公 告 成 績 :103 年 9 月 15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8:00 前 於 本 校 招 生 訊 息 網 頁 公 告 http://www.wfu.edu.tw/~enroll 二 成 績 複 查 : 考 生 對 成 績 有 疑 義 時, 請 於 103 年 9 月 15 日 ( 星 期 一 ) 中 午 12:00 前, 以 電 話 (05-2067712) 方 式 提 出 複 查 申 請 玖 分 發 錄 取 一 特 殊 身 分 之 考 生, 不 予 優 待 加 分 或 降 低 錄 取 標 準 二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訂 定 在 此 標 準 以 上 之 非 正 取 生, 得 列 為 備 取 生 三 考 生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依 考 生 所 填 系 科 志 願 序 分 發 四 各 系 科 錄 取 考 生 最 後 一 名 如 有 二 人 以 上 總 成 績 依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評 比 後, 分 數 仍 相 同 時, 得 並 列 同 名 次 錄 取, 惟 須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議 決 通 過, 並 報 教 育 部 核 准 五 正 取 生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其 缺 額 得 以 備 取 生 遞 補 到 實 際 招 生 名 額 額 滿 為 止 六 錄 取 生 榜 單 於 103 年 9 月 16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5:00 前 於 本 校 招 生 訊 息 網 頁 公 告 拾 註 冊 入 學 一 錄 取 新 生 請 於 103 年 9 月 18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5:00~9:00 時 辦 理 註 冊 入 學, 註 冊 時 應 繳 交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 或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之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 未 繳 交 者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二 各 系 科 繳 費 標 準 於 放 榜 日 一 併 公 告, 若 未 能 按 錄 取 通 知 單 規 定 之 日 期 辦 理 註 冊, 須 於 開 學 後 三 日 內 補 辦 註 冊, 未 能 註 冊 者 將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其 名 額 由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三 若 發 現 考 生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規 定, 或 所 繳 證 件 及 資 料 有 假 借 冒 用 偽 造 變 造 或 考 試 舞 弊 等 情 事, 在 錄 取 後 未 註 冊 前 經 查 覺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 註 冊 入 學 後 查 覺 者, 即 撤 銷 其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與 修 業 有 關 之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 畢 業 後 始 查 覺 者, 除 依 法 追 繳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撤 銷 其 畢 業 資 格, 情 節 重 大 者 陳 報 檢 調 單 位 審 理 拾 壹 考 生 申 訴 考 生 如 對 招 生 事 宜 有 疑 義, 應 於 事 發 後 三 天 內,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書 面 申 訴, 本 會 應 於 一 週 內 正 式 答 復, 必 要 時 應 組 成 專 案 小 組 公 正 調 查 處 理, 並 告 知 申 訴 人 行 政 救 濟 程 序 - 5 -
拾 貳 簡 章 公 告 本 招 生 簡 章 採 網 路 方 式 公 告 不 另 發 售 紙 本, 考 生 可 自 行 至 本 校 招 生 訊 息 網 頁 ( 網 址 :http://www.wfu.edu.tw/~enroll) 下 載 列 印 使 用 拾 參 其 他 一 考 試 期 間, 如 遇 颱 風 警 報 或 發 生 重 大 天 然 災 害 時, 請 注 意 本 校 透 過 廣 播 或 電 視 台 發 佈 之 緊 急 措 施 消 息 二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依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處 理 - 6 -
附 錄 一 報 名 資 格 一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職 業 類 科 畢 業 或 五 年 一 貫 制 職 業 學 校 畢 業 者 二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附 設 之 職 業 類 科 畢 業 者 三 教 育 部 核 定 綜 合 高 中 辦 理 學 校 接 受 綜 合 高 中 課 程 畢 業, 於 畢 業 證 書 上 註 明 有 綜 合 高 中 ( 部 ) 者 四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職 業 補 習 學 校 ( 含 空 中 補 校 ) 實 用 技 能 班 ( 學 程 )( 原 延 教 班 ) 結 業, 取 得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所 發 之 資 格 證 明 書, 或 高 級 職 業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者 五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附 設 之 職 業 類 科 補 習 學 校 ( 含 空 中 補 校 ) 實 用 技 能 班 ( 學 程 )( 原 延 教 班 ) 結 業, 取 得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所 發 之 資 格 證 明 書, 或 高 級 中 學 附 設 之 職 業 類 科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者 六 持 有 國 外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畢 業 證 件,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屬 實 者 七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取 得 高 職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者 八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或 取 得 在 臺 長 期 居 留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持 有 大 陸 地 區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學 歷 ( 力 ) 證 件, 經 大 陸 公 證 處 公 證 屬 實, 並 由 財 團 法 人 海 峽 交 流 基 金 會 驗 證 及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採 認 者 九 凡 具 有 下 列 各 項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報 名 : ( 一 ) 凡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1.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 或 退 學 重 讀 )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2.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 或 退 學 )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3.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後,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高 級 中 學 肄 業 學 生 符 合 前 項 1 2 款 規 定 者 或 符 合 第 3 款 規 定 滿 1 年 者 ( 二 )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畢 業, 曾 跨 選 職 業 類 科, 修 習 同 一 類 別 專 業 課 程 時 數 達 600 小 時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證 明 文 件 者 ( 三 )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職 業 補 習 學 校 ( 含 空 中 補 校 ) 實 用 技 能 班 ( 學 程 )( 原 延 教 班 ) 結 業, 取 得 結 業 證 明 書 者 ( 四 )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附 設 之 職 業 補 習 學 校 ( 含 空 中 補 校 ) 實 用 技 能 班 ( 學 程 )( 原 延 教 班 ) 結 業, 取 得 結 業 證 明 書 者 ( 五 ) 陸 海 空 軍 士 官 學 校 常 備 士 官 班 畢 業, 經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認 可 比 敘 高 職 學 歷 資 格 者, 如 仍 在 營 者, 並 須 經 權 責 單 位 核 准 報 考 ( 六 ) 持 有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相 當 於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資 格 證 明 書 ( 七 )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1. 修 滿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休 學 ( 或 退 學 )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2. 修 讀 四 年 級 或 五 年 級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或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八 )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1. 取 得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資 格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5 年 以 上 - 7 -
2.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資 格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2 年 以 上 3.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資 格 本 項 所 稱 技 術 士 證 係 指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所 發 之 技 術 士 證 ; 所 稱 相 當 於 甲 級 乙 級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係 指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所 發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其 技 能 檢 定 及 格 之 程 度 依 據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之 規 定 相 當 於 甲 級 乙 級 丙 級 技 術 士 ( 九 ) 曾 參 加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者 : 1.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四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2.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十 )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修 畢 40 學 分 以 上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成 績 及 格,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書 者 ( 十 一 ) 年 滿 22 歲,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40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1.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2.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3.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選 修 課 程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 十 二 ) 符 合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階 段 辦 理 非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辦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之 一 第 二 項 規 定, 並 持 有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發 給 完 成 實 驗 教 育 證 明 者 ( 十 三 ) 凡 具 有 下 列 各 款 資 格 之 一, 在 取 得 有 關 學 歷 ( 力 ) 證 件 滿 1 年 以 上, 或 曾 在 學 校 機 關 主 辦 之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3 個 月 以 上 結 業, 持 有 證 明 書 者 受 訓 時 間 均 自 畢 ( 結 ) 業 後 起 算 1.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普 通 科 畢 業, 或 高 級 中 學 資 賦 優 異 考 生, 持 有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所 發 之 提 早 升 學 報 考 證 明 書 者 2.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附 設 補 習 學 校 ( 含 空 中 補 校 ) 結 業, 取 得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所 發 之 資 格 證 明 書, 或 高 級 中 學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者 3.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附 設 補 習 學 校 ( 含 空 中 補 校 ) 結 業, 取 得 結 業 證 明 書 者 4. 師 範 學 校 ( 包 括 特 別 師 範 科 ) 畢 業 者 5.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或 取 得 在 臺 長 期 居 留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持 有 大 陸 高 級 中 學 學 校 學 歷 證 件, 經 大 陸 公 證 處 公 證 屬 實, 並 由 財 團 法 人 海 峽 交 流 基 金 會 驗 證 及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採 認 者 6.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取 得 高 中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書 者 7. 持 有 國 外 高 級 中 學 畢 業 證 件,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屬 實 者 8. 中 正 國 防 幹 部 預 備 學 校 及 陸 海 軍 軍 官 學 校 預 備 學 生 班 及 空 軍 幼 年 學 生 班 畢 業 如 仍 在 營 者, 並 須 經 權 責 單 位 核 准 報 考 9. 軍 中 隨 營 補 習 教 育 經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學 力 證 明 書 者 10. 經 國 防 部 核 准 退 伍 軍 人 包 括 在 臺 依 法 退 伍 復 員 或 解 除 召 集 之 軍 人, 以 及 在 臺 假 退 ( 除 ) 役 軍 官 暨 曾 在 營 服 役 滿 5 年 以 上 之 停 ( 除 ) 役 士 兵, 及 在 營 官 兵 ( 須 經 權 責 單 位 核 准 報 名 )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 (1) 國 防 部 核 發 之 知 識 青 年 士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持 有 證 明 書 者 (2) 行 政 院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所 舉 辦 之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者 (3) 軍 中 隨 營 補 習 教 育 高 級 中 學 程 度 結 業, 取 得 結 業 證 明 書 者 - 8 -
---- ------------------------------------------------------------------------------------------------------------------------------------------------------------------------------ 附 表 一 吳 鳳 科 技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進 修 部 ( 夜 間 部 ) 單 獨 招 生 准 考 證 號 碼 : 報 名 表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身 分 證 號 碼 聯 絡 電 話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行 動 電 話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關 係 電 話 通 訊 地 址 畢 業 學 校 : 畢 業 學 校 及 科 別 畢 業 科 別 :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請 浮 貼 ) 繳 交 ( 驗 ) 證 件 ( 請 於 各 適 用 項 目 前 之 內 打 ) 切 結 書 繳 交 103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日 夜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 或 日 間 部 甄 選 入 學 技 優 入 學 ) 原 錄 取 學 校 放 棄 聲 明 書 ( 未 錄 取 者 免 繳 ) 繳 交 畢 業 證 書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件 正 本 ( 驗 畢 歸 還 ) 繳 交 103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單 正 本 或 103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成 績 單 正 本 ( 未 參 加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者 免 繳 )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文 件 在 校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1. 本 人 保 證 未 至 103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技 優 入 學 或 日 夜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錄 取 學 校 報 到 註 冊, 違 者 同 意 被 取 消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2. 本 人 所 填 ( 繳 交 ) 各 項 資 料 ( 證 件 ) 若 與 事 實 不 符 或 與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時, 同 意 被 取 消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3.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需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規 定, 取 得 並 保 管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在 辦 理 招 生 事 務 之 目 的 下, 進 行 處 理 及 利 用 本 會 將 善 盡 善 良 保 管 人 之 義 務 與 責 任, 妥 善 保 管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僅 提 供 招 生 相 關 工 作 目 的 使 用 凡 報 名 本 招 生 者, 即 表 示 同 意 授 權 本 會, 得 將 自 考 生 報 名 參 加 本 招 生 所 取 得 之 個 人 及 其 相 關 成 績 資 料, 運 用 於 本 招 生 事 務 使 用, 並 同 意 提 供 其 報 名 資 料 及 成 績 予 (1) 考 生 本 人 (2) 考 生 原 就 讀 學 校 (3) 辦 理 新 生 報 到 註 冊 或 入 學 資 料 建 置 之 系 科 考 生 簽 名 : 日 期 :103 年 月 日 承 辦 人 核 章 資 格 審 查 報 名 費 准 考 證 編 號 核 發 准 考 證 報 考 本 校 推 薦 人 ( 若 非 本 校 人 員 請 勿 填 寫 ) 教 師 ( 姓 名 :, 系 別 : ) - 9 -
103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單 正 本 黏 貼 處 ( 無 者 免 貼 ) - 10 -
附 表 二 吳 鳳 科 技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進 修 部 ( 夜 間 部 ) 單 獨 招 生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表 必 填 項 目 : 考 生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 考 生 勿 填 ) 報 考 志 願 序 ( 請 於 內 按 志 願 序 填 寫 1,2, ) 進 修 部 四 技 機 械 工 程 系 電 機 工 程 系 消 防 系 資 訊 工 程 系 應 用 遊 戲 科 技 系 資 訊 管 理 系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系 應 用 數 位 媒 體 系 餐 旅 管 理 系 觀 光 休 閒 管 理 系 休 閒 遊 憩 與 運 動 管 理 系 美 容 美 髮 造 型 設 計 系 在 校 歷 年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 需 附 成 績 單 ) 選 填 項 目 :( 無 者 免 填 ) ( 可 附 佐 證 資 料 ) 證 照 : 證 照 項 目 名 稱 主 辦 單 位 證 照 等 級 生 效 日 期 參 與 社 團 : 學 期 社 團 名 稱 學 期 社 團 名 稱 一 上 一 下 二 上 二 下 三 上 三 下 擔 任 班 級 社 團 幹 部 : 學 期 擔 任 幹 部 名 稱 學 期 擔 任 幹 部 名 稱 一 上 一 下 二 上 二 下 三 上 三 下 參 賽 項 目 : ( 可 填 寫 校 內 外 參 賽 項 目 ) 比 賽 項 目 成 績 或 名 次 參 賽 時 間 主 辦 單 位 其 它 有 利 審 查 項 目 :( 請 摘 要 填 寫 ) - 11 -
請 沿 線 撕 下 使 用 附 表 三 吳 鳳 科 技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進 修 部 ( 夜 間 部 ) 單 獨 招 生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寄 件 人 : 寄 件 地 址 : 請 貼 郵 票 電 話 及 手 機 : 收 件 地 址 :62153 嘉 義 縣 民 雄 鄉 建 國 路 二 段 117 號 收 件 人 : 吳 鳳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報 考 資 料 請 考 生 依 序 整 理, 並 確 實 檢 查 資 料 內 容 後 再 劃 記 符 號, 以 利 處 理 1. 報 名 表 : 應 正 楷 填 寫 並 親 自 簽 名 3. 原 錄 取 學 校 入 學 資 格 放 棄 聲 明 書 ( 未 錄 取 者 免 繳 ) 5.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文 件 : 含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表 ( 附 表 二 ) 及 在 校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2. 報 考 資 格 證 件 : 畢 業 證 書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件 正 本 4.103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單 正 本 或 四 技 二 專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成 績 單 正 本 ( 未 參 加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或 無 成 績 單 者 免 繳 ) 6. 報 名 費 用 : 郵 政 匯 票, 受 款 人 : 吳 鳳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吳 鳳 科 技 大 學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報 名 費 全 免 )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報 名 費 減 免 30%) - 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