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 立 花 蓮 高 級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104 學 年 度 第 1 次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壹 依 據 : 一 教 師 法 及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二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三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甄 選 作 業 要 點 貳 甄 選 科 別 及 名 額 : 輔 導 教 師 1 名 ( 以 進 修 學 校 授 課 為 主 ) 參 簡 章 公 告 時 間 及 下 載 網 站 : 一 104 年 7 月 2 日 ( 星 期 四 ) 起 至 7 月 8 日 ( 星 期 三 ) 止 二 下 載 網 站 : ( 一 )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網 站 (http://www.k12ea.gov.tw) ( 二 ) 本 校 網 站 (http://www.hlbh.hlc.edu.tw) ( 三 ) 教 育 部 全 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選 聘 網 (http://tsn.moe.edu.tw) 肆 報 名 條 件 及 資 格 : 一 基 本 條 件 : ( 一 )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者 (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台 定 居 設 籍 未 滿 10 年 者 不 得 參 加 甄 選 ) ( 二 ) 無 教 師 法 第 14 條 第 1 項 各 款 及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31 及 33 條 之 規 定 情 事 者 ( 三 ) 持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者, 應 依 教 育 部 國 外 學 歷 查 證 認 定 要 點 辦 理 二 報 名 資 格 : ( 一 ) 具 中 等 學 校 輔 導 科 教 師 證 書 者 ( 已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之 非 現 職 教 師,95 年 8 月 1 日 前 未 脫 離 教 學 工 作 連 續 達 10 年 以 上 者 )( 中 等 學 校 合 格 教 師 擬 以 加 註 科 目 報 考 者, 應 先 加 科 取 得 該 報 考 科 別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始 得 報 考 ) ( 二 ) 本 年 度 實 習 教 師 及 應 屆 結 業 之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學 分 班 之 結 業 生, 得 檢 附 實 習 教 師 證 書 或 本 年 度 能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證 明 及 104 年 7 月 31 日 前 能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之 切 結 書 報 名, 但 以 參 加 實 習 科 別 為 限 ( 三 ) 參 加 104 年 度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者, 得 檢 附 檢 定 及 格 證 明 ( 如 成 績 單 ) 暨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 如 中 等 學 校 教 育 階 段 加 附 專 門 科 目 認 定 證 明 書 及 專 門 科 目 學 分 表 ) 及 104 年 7 月 31 日 前 能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之 切 結 書, 暫 准 報 名, 但 以 報 名 參 加 師 資 檢 定 考 試 科 別 為 限 ( 四 ) 凡 持 有 國 外 學 歷 證 明 者, 需 繳 驗 駐 外 單 位 證 件 影 本 蓋 章 驗 證 學 歷 屬 實 文 件 及 經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認 定 具 有 國 民 中 學 教 師 之 證 明 文 件, 始 得 報 名 1
伍 報 名 時 間 及 方 式 : 一 初 試 : ( 一 )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採 通 訊 報 名 ( 包 含 電 子 郵 件 傳 送 報 名 資 料 及 掛 號 郵 寄 紙 本 報 名 資 料 ) ( 二 ) 報 名 截 止 時 間 :104 年 7 月 8 日 ( 星 期 三 )17:00, 以 電 子 信 箱 紀 錄 及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受 理, 並 請 於 截 止 時 間 前 自 行 來 電 確 認 (03-8312216) ( 三 ) 通 訊 寄 送 以 下 兩 項 資 料 : 1. 電 子 郵 件 傳 送 報 名 資 料 : 請 報 考 者 將 下 列 電 子 檔 寄 至 personnel@hlbh.hlc.edu.tw (1) 報 名 表 電 子 檔 ( 附 件 二, 含 個 人 半 身 正 面 照, 請 以 WORD 繕 打 勿 傳 送 掃 描 檔 ) (2) 新 臺 幣 900 元 郵 政 匯 票 收 執 聯 電 子 檔 ( 請 以 掃 描 或 拍 照 後 之 電 子 檔 傳 送, 檔 案 需 可 清 楚 辨 識 報 考 者 基 本 資 料 ) 2. 郵 寄 紙 本 報 名 資 料 : 請 報 考 者 郵 寄 下 列 資 料 至 97001 花 蓮 市 中 山 路 418 號 國 立 花 蓮 高 級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人 事 室 (1) 切 結 書 ( 附 件 一 ) (2) 報 名 表 暨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 附 件 二, 黏 貼 三 個 月 內 二 吋 半 身 脫 帽 正 面 照 片 ) (3) 准 考 證 ( 附 件 三, 黏 貼 三 個 月 內 二 吋 半 身 脫 帽 正 面 照 片 ) (4)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影 本 (5)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 國 外 學 歷 依 本 簡 章 第 肆 之 二 之 ( 四 ) 辦 理 ) (6) 退 伍 證 明 ( 尚 未 服 兵 役 者 免 附, 現 役 軍 人 或 免 服 兵 役 者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7) 報 名 費 : 新 臺 幣 900 元 ( 請 至 郵 局 購 買 匯 票, 受 款 人 為 國 立 花 蓮 高 級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受 款 人 地 址 為 97001 花 蓮 市 中 山 路 418 號 ) 以 上 兩 項 資 料 須 於 時 限 內 完 成 寄 送, 並 經 工 作 人 員 確 認 報 名 資 料 無 誤 後 始 完 成 報 名, 報 名 資 料 不 全 或 逾 時 寄 送, 取 消 參 加 甄 選 資 格, 報 考 者 不 得 異 議 ( 四 ) 報 名 資 料 審 核 結 果 :104 年 7 月 16 日 ( 星 期 四 )12:00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站 ( 五 ) 其 他 規 定 : 符 合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特 殊 服 務 資 格 者, 請 於 報 名 時 依 附 件 四 同 步 提 出 申 請,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二 複 試 : ( 一 ) 報 名 資 格 : 初 試 錄 取 者, 方 可 報 名 參 加 複 試 ( 二 ) 報 名 時 間 :104 年 7 月 21 日 ( 星 期 二 )08:00 至 08:30 ( 三 ) 報 名 地 點 : 國 立 花 蓮 高 級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人 事 室 ( 四 ) 報 名 方 式 : 現 場 繳 驗 證 件 ( 國 民 身 分 證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畢 業 證 書 等 相 關 文 件 正 本 ) 2
及 准 考 證, 驗 畢 繳 交 書 面 資 料 與 報 名 費 始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如 有 缺 漏 不 得 參 加 複 試 ( 五 ) 繳 交 資 料 : 1. 書 面 資 料 : 履 歷 表 個 人 自 傳 及 教 學 檔 案 一 式 三 份 ( 頁 數 應 為 A4 紙 張 10 頁 以 內, 請 自 行 裝 訂, 若 超 過 10 頁 不 受 理 報 名 本 資 料 供 口 試 委 員 參 閱, 考 畢 不 另 歸 還 ) 附 註 : 2. 複 試 報 名 費 新 臺 幣 500 元 整 一 報 名 資 料 證 明 文 件 如 有 偽 造, 經 查 證 屬 實, 立 即 予 以 解 聘, 並 追 究 當 事 人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 錄 取 後 無 法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者, 亦 不 予 聘 任 ; 若 現 職 正 式 教 師 報 考 經 錄 取 後 無 法 於 104 年 7 月 31 日 前 提 出 離 職 證 明 書, 錄 取 資 格 即 告 消 滅, 相 關 責 任 由 考 生 自 行 承 擔 二 既 經 報 名,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陸 甄 選 時 間 及 地 點 : 一 准 考 證 領 取 與 初 試 考 場 開 放 時 間 :104 年 7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08:30 至 09:30 二 初 試 :104 年 7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10:00 至 12:00 三 複 試 ( 試 教 個 別 諮 商 與 口 試 ):104 年 7 月 21 日 ( 星 期 二 )09:00 起 四 初 試 及 複 試 地 點 : 國 立 花 蓮 高 級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實 際 地 點 依 現 場 公 告 柒 甄 選 方 式 考 試 範 圍 與 錄 取 標 準 : 一 甄 選 方 式 : ( 一 ) 初 試 : 筆 試, 考 試 時 間 120 分 鐘 ( 二 ) 複 試 : 1. 試 教 及 個 別 諮 商 : (1) 試 教 時 間 15 分 鐘, 於 試 教 前 15 分 鐘 抽 題, 限 使 用 本 校 提 供 之 教 學 用 具 (2) 個 別 諮 商 15 分 鐘 2. 口 試 : 得 檢 附 個 人 各 項 研 究 著 作 專 長 證 照 參 加 競 賽 優 秀 證 明 等 資 料 文 件 於 口 試 時 供 參 考 二 考 試 範 圍 : 範 圍 初 試 ( 筆 試 ) 複 試 1. 學 校 輔 導 理 論 與 實 務 2. 輔 導 活 動 之 設 計 與 執 行 3. 個 別 諮 商 理 論 與 技 術 1. 生 涯 規 劃 課 程 試 教 ( 龍 騰 版 ) 2. 個 別 諮 商 3. 口 試 3
三 錄 取 標 準 : ( 一 ) 成 績 計 算 及 查 詢 :( 如 評 分 延 遲 時, 得 順 延 公 告 時 間 ) 1. 筆 試 試 教 個 別 諮 商 及 口 試, 滿 分 各 為 100 分 2. 初 試 成 績 查 詢 :104 年 7 月 20 日 17:00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站 3. 複 試 成 績 查 詢 :104 年 7 月 21 日 14:00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站 4. 評 選 總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筆 試 20%+ 試 教 30%+ 個 別 諮 商 30%+ 口 試 20% ( 二 ) 錄 取 方 式 及 名 額 : 1. 初 試 : (1) 按 初 試 成 績 錄 取 5 名, 如 錄 取 最 低 分 數 多 人 同 分 時, 得 增 額 錄 取 (2) 初 試 錄 取 者, 方 可 報 名 參 加 複 試 2. 複 試 : (1) 按 評 選 總 成 績 擇 優 錄 取, 最 低 錄 取 ( 含 備 取 ) 標 準 由 本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訂 之, 如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2) 備 取 名 額 由 本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決 定, 備 取 資 格 至 104 年 10 月 31 日 (3) 總 成 績 同 分 錄 取 方 式 : 依 照 試 教 個 別 諮 商 筆 試 及 口 試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若 再 同 分 者 則 由 本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以 抽 籤 決 定 之 捌 成 績 複 查 : 一 申 請 時 間 : ( 一 ) 初 試 :104 年 7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17:00 至 18:00( 附 件 五 -1) ( 二 ) 複 試 :104 年 7 月 21 日 ( 星 期 二 )14:00 至 15:00( 附 件 五 -2) 二 申 請 地 點 : 國 立 花 蓮 高 級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人 事 室 三 手 續 : ( 一 ) 填 寫 考 試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並 持 國 民 身 分 證 准 考 證 親 自 申 請 或 委 託 他 人 申 請, 委 託 他 人 申 請 者 請 填 寫 委 託 書 ( 初 試 附 件 五 -1 複 試 附 件 五 -2) ( 二 ) 申 請 複 查 以 初 試 複 式 各 1 次 為 限, 每 次 手 續 費 100 元 整 四 複 查 結 果 : 發 給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結 果 通 知 書 ( 附 件 六 ) 玖 錄 取 公 告 :( 如 評 分 延 遲 時, 得 順 延 公 告 時 間 ) 一 初 試 錄 取 公 告 時 間 :104 年 7 月 20 日 19:30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站, 不 另 寄 發 錄 取 通 知 二 複 試 錄 取 公 告 時 間 :104 年 7 月 21 日 17:00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站, 不 另 寄 發 錄 取 通 知 拾 申 訴 專 線 及 信 箱 :03-8312216 或 personnel@hlbh.hlc.edu.tw 4
拾 壹 錄 取 人 員 報 到 作 業 : 一 報 到 時 間 :104 年 7 月 27 日 ( 星 期 一 )12:00 前 一 報 到 地 點 : 國 立 花 蓮 高 級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人 事 室 二 審 查 應 聘 : ( 一 ) 請 正 取 人 員 持 國 民 身 分 證 准 考 證 及 相 關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至 本 校 人 事 室 現 場 審 查 報 到, 逾 時 未 報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如 為 現 職 人 員, 應 於 報 到 時 附 具 原 服 務 學 校 離 職 同 意 書, 否 則 視 同 未 報 到 而 不 予 聘 任, 並 由 備 取 人 員 中 依 序 遞 補 ( 二 ) 應 聘 教 師 若 有 教 師 法 第 14 條 第 1 項 各 款 或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31 條 第 33 條 規 定 情 事 者, 本 校 得 予 拒 絕 報 到, 並 由 備 取 人 員 中 依 序 遞 補 拾 貳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內 如 有 新 增 缺 額, 須 聘 用 代 理 代 課 教 師 時, 得 於 本 次 甄 選 備 取 人 員 中 擇 優 錄 取 遞 補 拾 叁 遇 天 然 災 害 為 人 力 所 不 能 抗 拒 而 須 延 期 時, 請 依 本 校 公 告 日 期 另 行 應 試, 不 另 行 通 知, 如 有 疑 問, 請 來 電 查 詢 或 自 行 上 網 查 閱 拾 肆 進 修 學 校 如 教 學 上 須 搭 配 日 夜 課 程 或 兼 任 導 師, 教 師 不 得 拒 絶, 且 須 協 助 行 政 工 作 拾 伍 本 簡 章 經 本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報 請 校 長 核 可 後 實 施, 如 未 盡 事 宜, 由 委 員 會 召 開 會 議 並 參 酌 相 關 法 令 議 決 之, 如 有 補 充 事 項, 公 布 於 本 校 網 站 5
附 錄 一 試 場 規 則 一 考 試 時 考 生 必 須 準 時 入 場, 對 號 入 座 並 將 准 考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附 有 照 片 足 資 證 明 身 分 之 護 照 或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卡 或 有 效 之 駕 駛 執 照 ( 以 下 簡 稱 身 分 證 件 ) 放 置 於 桌 面 右 上 角, 供 監 場 人 員 查 驗 二 准 考 證 須 妥 為 保 存, 如 有 毀 損 或 遺 失, 考 生 應 於 考 試 當 日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向 各 試 場 試 務 中 心 申 請 補 發 三 考 試 每 科 開 始 15 分 鐘 後 不 得 進 入 試 場, 開 始 45 分 鐘 後 始 得 繳 卷 離 開 試 場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後 45 分 鐘 內, 不 准 離 場 四 文 具 請 自 備, 不 得 在 場 內 向 他 人 借 用 五 嚴 禁 談 話 左 顧 右 盼 等 任 何 舞 弊 行 為 試 場 內 取 得 或 提 供 他 人 答 案 作 弊 事 實 明 確 者, 或 相 互 作 弊 事 實 明 確 者,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六 答 案 卷 書 寫 姓 名 座 號, 或 做 任 何 標 記, 以 顯 示 自 己 身 分 者, 該 生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分 七 作 答 完 畢 後 必 須 將 答 案 卷 和 試 題 卷 一 併 送 交 監 試 人 員, 然 後 離 場 攜 出 答 案 卷 試 題 卷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該 生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分 八 考 試 結 束 鐘 ( 鈴 ) 響 畢, 監 試 人 員 宣 布 考 試 結 束, 不 論 答 畢 與 否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待 監 試 人 員 收 卷 並 確 認 無 誤 後 方 可 離 場 交 卷 後 強 行 修 改 者, 該 生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分 逾 時 作 答, 不 聽 制 止 者, 扣 該 生 該 科 考 試 分 數 6 分 九 非 應 試 用 品 ( 含 發 聲 設 備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PDA 等 通 訊 器 材 請 關 機 ) 參 考 書 籍 紙 張 及 個 人 物 品 一 律 放 在 教 室 前 後 方 地 上, 不 得 隨 身 攜 帶 若 經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扣 該 生 該 科 考 試 分 數 6 分 十 如 遇 空 襲 警 報 地 震, 應 遵 照 監 試 人 員 指 示, 迅 速 疏 散 避 難 十 一 本 規 則 未 盡 事 宜, 而 有 影 響 考 試 公 平 或 考 生 權 益 之 事 項, 應 提 報 本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討 論 6
附 件 一 國 立 花 蓮 高 級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104 學 年 度 第 1 次 教 師 甄 選 切 結 書 立 切 結 書 人 ( 姓 名 ) 報 名 參 加 國 立 花 蓮 高 級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104 學 年 度 第 1 次 教 師 甄 選 時, 已 詳 閱 甄 選 簡 章 內 容, 依 實 際 狀 況 切 結 下 列 事 項 : 一 所 附 證 件 正 ( 影 印 ) 本 屬 實, 並 確 無 教 師 法 第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各 款 及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三 十 一 條 三 十 三 條 規 定 之 情 事, 如 有 不 實 願 負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並 無 異 議 放 棄 錄 取 及 聘 任 資 格 二 如 為 政 府 機 關 或 公 私 立 學 校 現 職 人 員, 應 於 應 聘 時 同 時 檢 具 原 服 務 機 關 學 校 離 職 證 明 書 或 同 意 書, 否 則 無 異 議 由 貴 校 依 規 定 不 予 聘 任 三 如 所 附 為 外 國 學 歷 證 件, 經 依 教 育 部 國 外 學 歷 查 證 要 點 規 定 查 證 有 不 符 或 不 予 認 定 情 形 時, 無 異 議 由 貴 校 逕 行 解 聘 四 本 人 係 本 年 度 實 習 教 師 及 應 屆 結 業 之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學 分 班 之 結 業 生, 如 未 能 於 104 年 7 月 31 日 前 能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無 異 議 放 棄 錄 取 及 聘 任 資 格 五 本 人 參 加 104 年 度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如 未 能 於 104 年 7 月 31 日 前 能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則 無 異 議 放 棄 錄 取 及 聘 任 資 格 此 致 國 立 花 蓮 高 級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切 結 人 : ( 簽 名 ) 身 分 證 字 號 : 住 址 : 中 華 民 國 1 0 4 年 7 月 日 7
附 件 二 國 立 花 蓮 高 級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104 學 年 度 第 1 次 教 師 甄 選 報 名 表 甄 選 科 別 輔 導 科 編 號 ( 考 生 免 填 )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出 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婚 姻 已 婚 未 婚 身 分 證 字 號 兵 役 役 畢 未 役 免 役 服 役 中 國 籍 中 華 民 國 兼 具 外 國 籍 ( 國 ) 外 國 籍 ( 國 ) 地 址 電 話 email: 日 或 夜 : 行 動 : 自 貼 最 近 3 個 月 內 脫 帽 正 面 半 身 二 吋 照 片 ( 電 子 郵 件 寄 送 時 請 於 格 式 內 附 照 片 檔 案 ) 學 歷 畢 業 學 校 系 所 修 業 起 訖 年 月 日 ( 夜 ) 間 部 證 書 字 號 修 習 學 分 情 形 教 師 登 記 或 檢 定 情 形 教 學 經 歷 教 育 學 分 專 門 學 分 修 習 學 校 修 習 學 校 科 目 名 稱 修 習 學 分 數 修 習 學 分 數 證 書 字 號 證 書 字 號 種 類 科 目 登 記 機 關 登 記 日 期 證 書 字 號 服 務 學 校 職 稱 服 務 期 間 離 職 原 因 備 註 是 否 有 配 偶 前 配 偶 四 親 等 內 之 血 親 或 三 親 等 內 之 姻 親 或 曾 有 此 關 係 者 曾 為 本 校 實 習 教 師 當 時 實 習 輔 導 教 師 或 師 生 同 學 在 本 校 服 務 否 是 職 稱 姓 名 報 名 繳 驗 證 件 切 結 書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影 本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新 臺 幣 900 元 郵 政 匯 票 其 他 ( 如 身 障 手 冊 證 明 ) 本 人 無 教 師 法 第 14 條 第 1 項 各 款 或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31 條 第 33 條 規 定 情 事 報 考 人 簽 名 : 審 查 意 見 注 意 事 項 資 格 符 合 資 格 不 符 初 審 核 章 收 費 核 章 複 審 核 章 1. 請 先 填 妥 並 簽 章, 報 名 時 下 列 證 件 請 依 序 排 列 ( 國 民 身 分 證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畢 業 證 書 切 結 書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及 其 他 相 關 證 件 ) 2.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先 以 影 印 本 代 替, 錄 取 與 否 均 不 退 件 3. 複 試 一 律 現 場 報 名 8
黏 貼 證 件 資 料 表 國 民 身 分 證 ( 正 面 ) 黏 貼 處 國 民 身 分 證 ( 反 面 ) 黏 貼 處 9
3 附 件 三 ( 請 貼 照 片 ) 國 立 花 蓮 高 級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104 學 年 度 第 1 次 教 師 甄 選 准 考 證 姓 名 : 報 考 類 科 : 輔 導 科 准 考 證 號 碼 : 正 面 半 身 二 吋 照 片 自 貼 最 近 個 月 內 脫 帽 注 意 事 項 1. 到 考 時 請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入 場 2. 試 場 座 次 表 當 日 於 報 到 時 公 布 3. 應 考 人 應 於 預 備 鈴 響 時 入 場 就 座, 逾 規 定 考 試 開 始 時 間 15 分 鐘 尚 未 入 場 者, 不 淮 入 場, 未 滿 45 分 鐘 不 准 出 場 4. 應 考 人 應 核 對 試 卷 上 之 編 號 試 題 有 無 錯 誤, 如 發 現 不 符, 應 即 告 知 監 場 人 員 處 理 5. 應 考 人 依 座 號 就 座 後, 應 將 准 考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置 於 桌 面 左 前 方 以 備 核 對 之 用 6. 試 教 時 應 試 人 員 應 提 前 至 休 息 區 等 候, 經 三 次 唱 名 未 到 者 以 棄 權 論 7. 遇 天 然 災 害 為 人 力 所 不 能 抗 拒 而 需 延 期 時, 請 依 本 校 公 告 日 期 另 行 應 試, 本 校 不 另 行 通 知, 如 有 疑 問 請 來 電 查 詢 或 自 行 上 網 查 閱 ( 查 詢 電 話 :03-8312216) 10
附 件 四 初 試 考 生 特 殊 服 務 需 求 申 請 表 姓 名 生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報 考 類 科 輔 導 科 E-mail 信 箱 住 址 聯 絡 電 話 手 機 : 障 礙 類 別 程 度 極 重 度 重 度 中 度 輕 度 申 請 應 考 特 殊 服 務 事 項 筆 試 部 份 : 1. 放 大 試 題 : 否, 基 本 字 型 (word 14 字 型 ) 是, 放 大 倍 率 200% 2. 考 試 前 10 分 鐘 進 入 試 場 準 備 : 是 否 3. 延 長 考 試 時 間 : 是 否 4. 提 供 輔 具 : 電 腦 (windows 作 業 系 統, 文 書 軟 體 Word) 輸 入 法 名 稱 : 放 大 鏡 ( 倍 率 ) 擴 視 機 可 調 式 座 椅 檯 燈 其 他 輔 具 5. 自 備 輔 具 否 是 輔 具 名 稱 6. 其 他 需 求 : 審 核 結 果 ( 由 審 核 委 員 填 寫 ) 審 核 通 過 項 目 : 放 大 試 題 考 前 10 分 鐘 進 入 試 場 延 長 考 試 時 間 20 分 鐘 提 供 輔 具 電 腦 輸 入 法 放 大 鏡 ( 倍 率 ) 擴 視 機 可 調 式 座 椅 檯 燈 其 他 輔 具 自 備 輔 具 其 他 需 求 : 審 查 意 見 欄 :( 由 審 核 委 員 填 寫 ) 審 查 委 員 : 注 意 事 項 一 申 請 條 件 : ( 一 )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證 明 ) 之 視 障 考 生 ( 使 用 點 字 者 除 外 ) ( 二 )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證 明 ) 之 上 肢 重 度 殘 障 考 生 ( 三 ) 其 他 因 功 能 性 障 礙 嚴 重 影 響 書 寫 能 力 經 有 關 醫 療 單 位 (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認 定 之 醫 學 中 心 或 區 域 醫 院 或 地 區 教 學 醫 院 ) 證 明 者 二 申 請 時 間 :104 年 7 月 8 日 ( 星 期 三 )17:00 前,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三 申 請 方 式 : 請 於 報 名 時 附 上 本 申 請 表, 並 檢 具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證 明 ) 或 醫 療 單 位 出 具 之 功 能 性 障 礙 認 定 證 明 書 ( 開 具 日 期 在 104 年 5 月 10 日 之 後 ) 11
附 件 五 -1 國 立 花 蓮 高 級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104 學 年 度 第 1 次 教 師 甄 選 初 試 考 試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准 考 證 號 碼 考 生 姓 名 聯 絡 電 話 ( 公 ): ( 宅 ): 手 機 : 科 別 輔 導 科 申 請 日 期 年 月 日 申 請 人 簽 章 注 意 事 項 : 1. 申 請 時 間 :104 年 7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17:00 至 18:00 提 出, 逾 期 不 受 理 2. 檢 附 表 件 : 本 申 請 表 3. 複 查 費 : 現 金 繳 納 新 台 幣 100 元 委 託 書 本 人 因 故 不 克 至 國 立 花 蓮 高 級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申 請 國 立 花 蓮 高 級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104 學 年 度 第 1 次 教 師 甄 選 初 試 考 試 成 績 複 查 手 續, 茲 委 託 本 人 之 ( 關 係 ) ( 姓 名 ) 代 為 辦 理 有 關 手 續 此 致 國 立 花 蓮 高 級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委 託 人 : 姓 名 :( 簽 章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被 委 託 人 : 姓 名 :( 簽 章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中 華 民 國 1 0 4 年 7 月 2 0 日 12
附 件 五 -2 國 立 花 蓮 高 級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104 學 年 度 第 1 次 教 師 甄 選 複 試 考 試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准 考 證 號 碼 考 生 姓 名 聯 絡 電 話 ( 公 ): ( 宅 ): 手 機 : 科 別 輔 導 科 申 請 日 期 年 月 日 申 請 人 簽 章 注 意 事 項 : 1. 申 請 時 間 :104 年 7 月 21 日 ( 星 期 二 )14:00 至 15:00 提 出, 逾 期 不 受 理 2. 檢 附 表 件 : 本 申 請 表 3. 複 查 費 : 現 金 繳 納 新 台 幣 100 元 委 託 書 本 人 因 故 不 克 至 國 立 花 蓮 高 級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申 請 國 立 花 蓮 高 級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104 學 年 度 第 1 次 教 師 甄 選 複 試 考 試 成 績 複 查 手 續, 茲 委 託 本 人 之 ( 關 係 ) ( 姓 名 ) 代 為 辦 理 有 關 手 續 此 致 國 立 花 蓮 高 級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委 託 人 : 姓 名 :( 簽 章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被 委 託 人 : 姓 名 :( 簽 章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中 華 民 國 1 0 4 年 7 月 2 1 日 13
附 件 六 國 立 花 蓮 高 級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教 師 甄 選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結 果 通 知 書 收 件 編 號 : 應 考 人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甄 選 名 稱 104 學 年 度 第 1 次 教 師 甄 選 報 考 類 科 輔 導 科 准 考 證 編 號 複 查 項 目 初 試 複 試 複 查 結 果 ( 本 欄 應 考 人 請 勿 填 寫 ) 注 意 事 項 : 一 複 查 僅 限 應 考 人 申 請 項 目, 未 申 請 複 查 部 分 概 不 複 查 複 查 非 選 擇 題 時, 除 漏 閱 或 校 核 發 現 有 疑 義 者 外, 不 重 閱 答 案 卷 二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以 一 次 為 限, 除 收 件 編 號 及 複 查 結 果 欄 位 外, 其 餘 欄 位 由 申 請 人 自 行 填 妥 14
寄 件 人 姓 名 : 寄 件 人 地 址 : 行 動 電 話 : 國 立 花 蓮 高 級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104 學 年 度 第 1 次 教 師 甄 選 報 名 郵 件 970-01 花 蓮 市 中 山 路 418 號 國 立 花 蓮 高 級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人 事 室 收 請 考 生 自 行 檢 查 以 下 報 考 資 料 是 否 備 齊 : (1) 切 結 書 ( 附 件 一 ) (2) 報 名 表 暨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 附 件 二 ) (3) 准 考 證 ( 附 件 三 ) (4)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影 本 (5)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 國 外 學 歷 依 本 簡 章 第 肆 之 二 ( 四 ) 辦 理 ) (6) 退 伍 證 明 ( 尚 未 服 兵 役 者 免 附, 現 役 軍 人 或 免 服 兵 役 者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7) 新 臺 幣 900 元 郵 政 匯 票 請 考 生 於 104 年 7 月 8 日 ( 星 期 三 ) 前 以 掛 號 郵 件 寄 出,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時 不 受 理 報 名 請 自 行 黏 貼 掛 號 郵 資 附 件 七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