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與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碩 士 學 位 班 開 學 通 知 不 再 寄 發 紙 本,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閱 開 學 通 知 受 文 者 : 本 校 夜 間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與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碩 士 學 位 班 各 班 學 生 102 年 12 月 主 旨 : 通 知 本 校 102 學 年 度 下 學 期 開 學 註 冊 選 課 等 相 關 事 宜, 請 知 照 說 明 : 一 開 學 暨 正 式 上 課 日 期 :103 年 2 月 17 日 ( 星 期 一 ) 夜 間 班 上 課 18 週, 每 一 學 分 須 授 課 滿 18 小 時, 即 二 學 分 每 週 二 小 時 的 課 程, 須 授 課 滿 36 小 時 二 上 課 時 間 及 地 點 : 請 進 本 校 首 頁 校 園 入 口 網 教 務 系 統 課 程 資 訊 查 詢 查 詢 三 選 課 時 間 : 請 依 下 表 列 期 限 內 (24 小 時 全 天 開 放 ), 參 考 網 路 選 課 程 序 ( 如 附 件 一 ), 自 行 上 網 辦 理 加 退 選 階 段 系 統 測 試 階 段 第 一 階 段 選 課 第 二 階 段 選 課 期 限 103 年 1 月 13 日 至 1 月 14 日 103 年 1 月 20 日 14:00 至 1 月 24 日 09:00 103 年 2 月 17 日 09:00 至 2 月 28 日 24:00 開 放 選 課 班 別 勿 上 網 選 課 各 班 各 班 注 意 事 項 非 正 式 選 課 階 段 請 勿 上 網 選 課, 正 式 選 課 前, 將 清 除 所 有 測 試 資 料 必 修 課 程 仍 須 上 網 辦 理 選 課 碩 士 班 各 課 程 人 數 上 限 預 設 為 30 人 選 課 超 過 人 數 上 限 時, 依 第 一 階 段 選 課 結 果 進 行 電 腦 抽 籤 1 月 27 日 14:00 前 公 布 抽 籤 結 果, 請 進 入 校 園 入 口 網 教 務 系 統 學 生 資 訊 系 統 點 選 加 退 選 確 認 單 查 詢 請 儘 量 利 用 離 峰 時 間 上 網 選 課 本 階 段 仍 開 放 網 路 加 退 選 課 及 每 日 進 行 電 腦 抽 籤 各 課 程 於 選 課 人 數 額 滿 後, 即 不 再 接 受 加 選 依 據 101 年 11 月 12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決 議 : 取 消 欲 提 出 論 文 計 畫 或 口 試 審 查, 必 須 於 該 學 期 註 冊 並 選 修 論 文 之 規 定, 爾 後 開 課 系 統 上 不 再 掛 論 文 課 程, 即 不 須 於 系 統 上 選 修 論 文 在 校 期 間, 論 文 指 導 費 已 繳, 學 雜 費 基 數 已 繳 滿, 每 學 期 修 課 四 學 分 ( 含 ) 以 下 者, 僅 需 繳 交 學 分 費 及 平 安 保 險 費, 無 須 再 繳 交 學 雜 費 基 數 ; 惟 修 課 逾 四 學 分 者, 仍 須 繳 納 學 雜 費 基 數 在 職 生 加 修 教 育 學 程 者, 學 雜 費 基 數 至 多 繳 交 五 學 年 ( 一 ) 課 表 初 稿 已 上 網 公 告, 上 課 時 間 等 課 程 資 料 如 有 異 動, 以 課 程 資 訊 之 內 容 為 準 ( 二 ) 逾 期 未 完 成 選 課 手 續 者, 依 學 則 及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 三 ) 碩 士 學 位 班 跨 班 或 跨 部 別 選 課, 請 於 夜 間 班 選 課 期 限 內, 登 入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校 園 入 口 網 站 -> 教 務 系 統 -> 學 生 資 訊 系 統 -> 加 退 選 -> 跨 系 部 選 課 申 請 書 -> 開 課 代 碼 -> 查 詢 -> 列 印 跨 系 部 選 課 申 請 書, 經 授 課 教 師 系 所 主 任 相 關 系 所 單 位 簽 章 同 意 後, 於 選 課 期 限 內 逕 送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逾 期 或 手 續 不 齊 全 者, 恕 不 受 理 ( 四 ) 系 統 點 選 跨 系 部 選 課 資 料 與 送 回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書 面 資 料 不 符, 概 不 受 理 四 選 課 注 意 事 項 :( 如 附 件 二 ) 五 學 雜 學 分 費 相 關 事 項 : 分 為 二 階 段 繳 納 ( 繳 費 單 不 另 寄, 請 自 行 上 網 下 載 ): ( 一 ) 第 一 階 段 ( 繳 費 單 預 計 1 月 24 日 開 放 下 載 ) 1. 繳 費 對 象 : 夜 間 碩 士 班 學 生 開 學 1
2. 繳 費 項 目 : 學 雜 費 基 數 論 文 指 導 費 ( 二 年 級 ) 及 平 安 保 險 費 3. 繳 費 期 間 :103 年 1 月 24 日 起 至 103 年 2 月 19 日 止 4. 繳 費 單 或 學 雜 費 繳 費 證 明, 請 依 下 列 程 序 下 載 : A. 由 學 校 首 頁 快 速 連 結 學 雜 費 繳 費 學 生 繳 費 作 業 進 入 B. 輸 入 本 校 代 號 8824300322 或 選 擇 桃 竹 苗 區 後 即 會 出 現 本 校 名 稱 C. 輸 入 學 號 ( 不 含 英 文 字 母 ) D. 選 擇 欲 列 印 之 學 期 繳 費 單 別 ( 本 學 期 為 1022) E. 繳 費 方 式 :ATM 郵 局 櫃 檯 四 大 超 商 通 路 ( 另 支 付 手 續 費 12-20 元 ) 匯 款 信 用 卡 繳 款 可 於 系 統 內 直 接 以 信 用 卡 或 網 路 ATM 方 式 繳 費 ( 二 ) 第 二 階 段 ( 預 計 於 3 月 中 旬 公 告 及 開 放 下 載 ) 1. 繳 費 對 象 : 夜 間 碩 士 班 學 生 及 暑 期 碩 士 班 跨 修 之 學 生 2. 繳 費 項 目 : 學 分 費 及 學 雜 費 基 數 ( 暑 期 碩 士 班 跨 修 之 學 生 ) 3. 繳 費 時 程 : 加 退 選 結 束 後, 以 實 際 選 修 學 分 數 繳 費 ( 三 ) 收 費 標 準 : 1.95 年 以 前 入 學 者, 畢 業 前 需 繳 交 4 學 分 論 文 學 分 費 及 至 多 需 繳 交 6 次 學 雜 費 基 數 2.96 年 ( 含 ) 以 後 入 學 者, 畢 業 前 共 需 繳 交 論 文 指 導 費 12,000 元 及 至 多 繳 交 6 次 學 雜 費 基 數 3.98 年 以 後 入 學 者, 畢 業 前 共 需 繳 交 論 文 指 導 費 12,000 元 及 至 多 繳 交 8 次 學 雜 費 基 數 ( 論 文 指 導 費 已 繳, 學 雜 費 基 數 已 繳 滿, 每 學 期 修 課 四 學 分 ( 含 ) 以 下 者, 僅 需 繳 交 學 分 費 及 平 安 保 險 費, 無 須 再 繳 交 學 雜 費 基 數 ; 惟 修 課 逾 四 學 分 者, 仍 須 繳 納 學 雜 費 基 數 ) 4. 依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與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碩 士 學 位 班 碩 士 學 位 班 收 費 標 準 規 定, 每 學 分 學 分 費 2,500 元 ( 四 ) 逾 期 未 繳 費 者, 選 課 無 效, 視 同 未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應 自 負 權 益 損 失 之 責, 本 處 將 依 學 則 及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六 學 生 平 安 保 險 : 依 本 校 9608 擴 大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之 學 生 團 體 平 安 保 險 辦 法 第 二 條 -- 本 校 在 學 學 生 均 應 參 加 學 生 團 體 平 安 保 險, 本 學 期 保 險 費 95 元 ( 學 校 補 助 每 位 同 學 50 元 ), 併 入 學 雜 費 繳 費 單 收 費, 保 險 期 限 103.02.01 至 103.07.31 七 汽 機 車 停 車 證 申 請 : ( 一 ) 機 踏 車 停 車 證 免 費, 請 於 開 學 後 至 學 務 處 申 請 ( 二 ) 汽 車 : 1. 申 請 資 格 : 各 班 學 生 2. 申 請 方 式 : 於 103 年 1 月 20 日 14:00 起 至 103 年 1 月 24 日 09:00 止 (24 小 時 全 天 開 放 ), 至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入 口 網 站 教 務 系 統 學 生 選 課 系 統 登 錄 基 本 資 料, 逾 期 或 資 料 登 錄 不 齊 全 者 恕 不 受 理, 重 覆 登 錄 者 視 同 放 棄 申 請 資 格 3. 費 用 : 一 學 ( 暑 ) 期 3,200 元 4. 繳 費 期 限 :2 月 20 日 前 至 本 校 總 務 處 出 納 組 ( 收 費 時 間 9:00-12:00 13:00-18:00) 繳 費, 憑 繳 費 收 據 至 課 務 組 領 取 停 車 證, 逾 期 以 棄 權 論 5. 各 班 汽 車 停 車 證 分 配 張 數 : 如 下 表 所 列, 因 停 車 空 間 有 限, 如 申 請 人 數 超 過 分 配 的 張 數 時, 由 本 校 代 為 抽 籤 決 定, 抽 籤 結 果 於 1 月 27 日 14:00 前 前 在 本 校 首 頁 最 新 消 息 公 告 班 別 停 車 證 張 數 碩 士 學 位 班 一 二 年 級 各 班 每 班 各 8 張 八 學 分 學 雜 費 減 免 申 請 : ( 一 ) 申 請 資 格 : 學 位 班 各 班 軍 公 教 遺 族 學 生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中 低 收 入 戶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及 原 住 民 族 籍 學 生 ( 二 ) 申 請 期 限 :102 年 12 月 24 日 至 102 年 12 月 31 日 截 止 ; 申 請 資 料 請 送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逾 期 申 請 或 檢 附 文 件 不 齊 全 者 恕 不 受 理 ( 三 ) 申 請 書 及 相 關 規 定, 請 至 教 務 處 網 頁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與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碩 士 學 位 班 學 雜 費 專 區 下 載 列 印, 各 項 文 件 須 繳 驗 正 本, 繳 交 影 本 開 學 2
( 四 ) 請 參 考 本 校 學 務 處 課 外 活 動 組 學 雜 費 減 免 各 項 辦 法 ( 除 軍 公 教 遺 族 及 原 住 民 學 生 之 外, 其 他 減 免 資 格 者 須 每 學 期 申 請 ) 九 其 他 : ( 一 ) 選 課 停 車 證 申 請 成 績 查 詢 教 學 意 見 調 查 上 網 請 假 等, 均 需 登 入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入 口 網 方 能 使 用 ( 二 ) 有 關 論 文 計 畫 審 查 及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請 洽 各 隸 屬 系 所 辦 理 班 名 隸 屬 系 所 語 文 教 學 碩 士 班 中 國 語 文 學 系 ( 分 機 2600,2601) 社 會 學 習 領 域 教 學 碩 士 班 環 境 與 文 化 資 源 學 系 ( 分 機 2800,2801) 美 勞 教 學 碩 士 班 藝 術 與 設 計 學 系 ( 分 機 2900,2901) 造 形 藝 術 碩 士 學 位 在 職 進 修 專 班 藝 術 與 設 計 學 系 ( 分 機 2900,2901) 科 學 教 育 教 學 碩 士 班 ( 原 應 用 科 學 系 教 學 碩 士 班 調 整 而 成 ) 數 理 教 育 研 究 所 ( 分 機 8600,8602) 數 學 教 育 教 學 碩 士 班 ( 原 應 用 數 學 系 數 學 教 育 碩 士 班 調 整 而 成 ) 數 理 教 育 研 究 所 ( 分 機 8600,8602) 體 育 教 學 碩 士 班 體 育 學 系 ( 分 機 1500,1501) 體 育 碩 士 學 位 在 職 進 修 專 班 體 育 學 系 ( 分 機 1500,1501) 音 樂 教 學 碩 士 班 音 樂 學 系 ( 分 機 3100,3101) 學 校 行 政 碩 士 班 教 育 與 學 習 科 技 學 系 ( 分 機 3000,3043) 課 程 與 教 學 碩 士 學 位 在 職 進 修 專 班 教 育 與 學 習 科 技 學 系 ( 分 機 3000,3043) 教 育 行 政 碩 士 學 位 在 職 進 修 專 班 教 育 與 學 習 科 技 學 系 ( 分 機 3000,3043) 教 育 心 理 與 諮 商 碩 士 學 位 在 職 進 修 專 班 教 育 心 理 與 諮 商 學 系 ( 分 機 3800,3801) 幼 稚 園 教 師 教 學 碩 士 班 幼 教 系 ( 分 機 3200,3201) ( 三 ) 各 類 申 請 表 格 請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與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碩 士 學 位 班 下 載 列 印 ( 四 ) 行 事 曆 請 見 本 校 首 頁 公 告 ( 五 ) 通 訊 地 址 :300 新 竹 市 南 大 路 521 號 ( 六 ) 傳 真 電 話 :03-5617287 ( 七 ) 聯 絡 電 話 : 本 校 總 機 03-5213132 有 關 選 課 汽 機 車 停 車 證 等 相 關 事 項, 請 洽 課 務 組 分 機 2206 有 關 註 冊 繳 費 金 額 繳 費 單 製 補 發 繳 款 方 式 事 宜 學 生 平 安 保 險 學 分 學 雜 費 減 免 等 事 項, 請 洽 註 冊 組 分 機 2304 有 關 汽 車 停 車 證 繳 費 事 項, 請 洽 總 務 處 出 納 組 分 機 5402 開 學 3
附 件 一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與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碩 士 學 位 班 網 路 選 課 程 序 102.12 步 驟 1 進 入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主 網 頁, 網 址 http://www. nhcue.edu.tw 2 點 選 校 園 入 口 網 3 登 入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入 口 網 站 ( 網 址 http://sso.nhcue.edu.tw/) 4 登 入 成 功 後, 點 選 左 列 教 務 系 統 -> 學 生 資 訊 系 統 -> 加 退 選 點 選 班 級 選 課 ( 含 本 班 單 科 的 加 退 選 課 ) 碩 士 班 同 班 級 跨 年 級 選 課, 請 點 選 外 系 選 課 及 查 詢 -> 開 課 代 碼 碩 士 學 位 班 ( 含 暑 期 碩 士 班 ) 跨 班 或 跨 部 別 選 課, 請 登 入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入 口 網 站 -> 教 務 系 統 -> 學 生 資 訊 系 統 -> 加 退 選 -> 跨 系 部 選 課 申 請 書 -> 開 課 5 代 碼 -> 查 詢 -> 列 印 跨 系 部 選 課 申 請 書, 經 授 課 教 師 系 所 主 任 相 關 系 所 單 位 簽 章 同 意 後, 於 選 課 期 限 內 逕 送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逾 期 或 手 續 不 齊 全 者, 恕 不 受 理 PS. 甄 選 上 教 育 學 程 的 同 學, 若 欲 加 選 教 育 學 程 之 課 程, 辦 理 程 序 一 樣 照 上 述 步 驟 列 印 跨 系 部 申 請 書 後, 直 接 將 申 請 書 送 至 課 務 組 即 可, 各 欄 位 不 須 簽 章 點 選 加 / 退 選 欄 辦 理 各 科 加 退 選 課 6 點 選 完 畢, 畫 面 上 如 出 現 成 功 的 訊 息, 表 示 完 成 選 課 手 續 7 點 選 確 認 單 確 認 選 課 及 第 一 階 段 選 課 電 腦 抽 籤 結 果 ( 請 自 行 列 印 存 檔 備 查 ) 8 選 課 完 成 後 如 要 更 改, 在 選 課 時 間 內, 可 按 選 課 程 序 重 新 進 入 教 務 系 統 修 改 9 課 表 請 參 考 課 程 資 訊 查 詢 課 表 中 上 課 的 時 間 地 點, 例 如 : 二 03-04(9104) 為 星 期 二 第 3-4 節, 推 廣 10 大 樓 9104 教 室 時 間 地 點 對 照 表, 請 參 考 教 務 公 告 事 項 夜 間 及 暑 期 在 職 班 公 告 其 他 相 關 問 題, 請 參 考 教 務 處 網 頁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與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碩 士 學 位 班 最 11 新 消 息 之 各 項 公 告 非 正 式 選 課 階 段 請 勿 上 網 選 課, 正 式 選 課 前, 會 清 除 所 有 測 試 資 料 網 路 請 假 程 序 連 結 至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入 口 網 站 ( 網 址 http://sso.nhcue.edu.tw/) 登 入 成 功 後, 點 選 左 列 教 務 系 統 -> 學 生 資 訊 系 統 -> 上 網 請 假 1. 起 迄 日 期 : 請 一 次 點 選 一 個 日 期 2. 點 選 正 確 節 次, 節 次 對 照 如 下 : 第 1 節 :08:10~09:00; 第 2 節 :09:10 ~10:00; 第 3 節 :10:10~11:00; 第 4 節 :11:10~12:00; 第 5 節 : 13:10~14:00; 第 6 節 :14:10~15:00; 第 7 節 :15:10~16:00; 第 8 節 :16:10~17:00; 第 9 節 :17:10~18:00; 第 10 節 :18:20~19: 10; 第 11 節 :19:15~20:05; 第 12 節 :20:10~21:00; 第 13 節 :21: 05~21:55 開 學 4
附 件 二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與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碩 士 學 位 班 選 課 注 意 事 項 102.12 一 各 班 選 課 請 依 入 學 時, 教 育 部 核 准 之 課 程 標 準 辦 理 : 碩 士 班 學 生 選 課 學 分 限 制 : 每 學 ( 暑 ) 期 修 習 學 分 數 不 得 少 於 二 學 分, 最 多 不 得 超 過 九 學 分 碩 士 班 同 系 所 舊 生 選 修 新 課 程, 須 經 教 育 部 核 准, 方 可 列 入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採 計, 選 課 時 請 慎 重 碩 士 班 學 生 為 研 究 需 要, 經 原 學 系 ( 所 ) 主 任 ( 所 長 ) 之 同 意, 得 選 修 他 系 所 科 目, 但 選 修 學 分 數 至 多 採 記 六 學 分 ( 依 各 系 所 規 定 ) 且 推 廣 ( 在 職 ) 學 分 班 之 學 分 不 予 採 記 碩 士 班 學 生 經 系 所 主 任 同 意, 得 申 請 跨 校 選 修 課 程, 但 所 修 學 分 不 列 入 畢 業 總 學 分 數 102 入 學 之 夜 間 碩 士 班 課 程 標 準 請 洽 各 開 課 系 所 或 至 教 務 處 網 頁 課 務 組 課 程 資 訊 ( 含 課 程 地 圖 說 明 ) 課 程 手 冊 102 學 年 度 下 載 二 特 殊 情 形 選 課 : 含 碩 士 班 跨 班 或 跨 部 別 選 課 等 碩 士 學 位 班 跨 班 或 跨 部 別 選 課, 請 上 網 選 課 後, 列 印 跨 系 部 選 課 申 請 書 經 授 課 教 師 系 所 主 任 相 關 系 所 單 位 簽 章 同 意 後, 於 選 課 期 限 內 逕 送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逾 期 或 手 續 不 齊 全 者, 恕 不 受 理 碩 士 班 同 班 級 跨 年 級 選 課, 請 在 網 頁 上 辦 理, 請 勿 繳 交 人 工 選 課 申 請 書 三 超 修 論 文 相 關 規 定 : 依 本 校 學 則 規 定, 碩 士 學 位 班 學 生 前 一 學 期 平 均 成 績 達 85 分 以 上, 可 申 請 超 修 一 至 二 門 課 依 據 101 年 11 月 12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決 議 : 取 消 欲 提 出 論 文 計 畫 或 口 試 審 查, 必 須 於 該 學 期 註 冊 並 選 修 論 文 之 規 定, 爾 後 開 課 系 統 上 不 再 掛 論 文 課 程, 即 不 須 於 系 統 上 選 修 論 文 論 文 計 畫 審 查 及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請 洽 各 隸 屬 系 所 辦 理 ( 隸 屬 系 所 請 參 見 開 學 通 知 單 )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各 式 申 請 表 格 及 相 關 規 定, 請 洽 各 隸 屬 系 所 辦 理 ( 隸 屬 系 所 請 參 見 開 學 通 知 單 ) 四 其 他 心 諮 專 班 有 些 科 目 設 有 修 課 條 件, 例 如 : 量 的 研 究 法 需 先 修 高 等 統 計 ; 讀 書 治 療 需 先 修 諮 商 與 心 理 治 療 理 論 ; 親 子 遊 戲 治 療 需 先 修 諮 商 與 心 理 治 療 理 論 等 各 班 依 其 課 程 標 準 之 學 分, 累 計 畢 業 總 學 分 數 ; 若 課 程 名 稱 相 同, 或 課 程 名 稱 相 同 而 授 課 教 師 不 同, 其 重 覆 修 習 之 學 分 不 重 覆 採 計 連 續 課 程 須 全 部 修 畢, 所 修 學 分 方 得 採 計 各 課 程 均 有 選 課 人 數 上 限, 如 第 一 階 段 選 課 人 數 超 過 名 額 時, 則 按 選 課 結 果 進 行 電 腦 抽 籤 加 退 選 結 束 後, 確 定 選 課 結 果, 如 所 選 修 的 課 程 開 學 後 有 缺 課 未 到 校 上 課 者, 依 學 則 及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請 依 選 修 課 程 上 課 時 間 到 達 上 課 教 室 上 課, 缺 曠 課 累 計 達 ( 逾 ) 上 課 時 數 1/3 時 ( 含 公 假 ), 依 學 則 及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 請 參 考 本 校 教 務 處 網 頁 法 令 規 章 ) 請 假 一 律 以 上 網 方 式 辦 理 ( 可 事 前 請 假 或 事 後 補 請 ), 並 隨 時 進 入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入 口 網 站 教 務 系 統 學 生 資 訊 系 統 查 詢 自 己 的 缺 曠 假 紀 錄 碩 士 層 級 成 績 達 70 分 ( 含 ) 以 上, 始 達 及 格 標 準 在 校 期 間, 論 文 指 導 費 已 繳, 學 雜 費 基 數 已 繳 滿, 每 學 期 修 課 四 學 分 ( 含 ) 以 下 者, 僅 需 繳 交 學 分 費 及 平 安 保 險 費, 無 須 再 繳 交 學 雜 費 基 數 ; 惟 修 課 逾 四 學 分 者, 仍 須 繳 納 學 雜 費 基 數 在 職 生 加 修 教 育 學 程 者, 學 雜 費 基 數 至 多 繳 交 五 學 年 五 逾 期 未 完 成 選 課 手 續 者, 依 學 則 及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開 學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