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九十二學年度國民中學辦理教師甄試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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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轉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6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7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甄 試 入 學 流 程 圖 6.8 博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流 程 圖 6.9 學 生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流 程 圖 6.10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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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三 方 法 四 材 法 與 實 習 原 理 必 修 2 2 發 展 與 設 計 必 修 2 2 習 評 量 必 修 2 2 輔 導 原 理 與 實 務 2 2 班 級 經 營 必 修 2 2 媒 體 與 運 用 2 2 實 習 必 修 2 2 國 民 小 語 文 材 法 國 民 小 國 語

貳 丁 組 招 生 程 序 流 程 圖 公 告 招 生 名 額 日 期 :8/11( 二 ) 各 科 招 生 名 額 達 35 人 以 上? 否 本 校 得 不 招 生 是 網 路 報 名 日 期 :8/11( 二 )18:00~8/14( 五 )12:00 止 1. 上 網 登 錄 填 寫 報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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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輔 導 員 除 有 特 殊 情 形 外, 同 時 間 以 輔 導 一 人 為 原 則, 至 多 不 得 超 過 二 人 ( 三 )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於 實 務 訓 練 期 間 對 由 資 深 人 員 擔 任 之 輔 導 員 得 酌 減 業 務 五 輔 導 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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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 化 縣 103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教 師 暨 高 級 中 學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辦 理 機 關 : 彰 化 縣 政 府 1

彰 化 縣 103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教 師 暨 高 級 中 學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甄 選 重 要 日 程 表 編 號 日 期 項 目 備 註 1 103 年 ( 以 下 同 ) 公 告 簡 章 : 自 行 下 載 使 用, 不 另 販 售 6 月 18 日 ( 星 期 三 ) 2 6 月 24 日 ( 星 期 二 ) 公 告 甄 選 科 別 及 名 額 :17:00 前 於 彰 化 縣 甄 選 介 聘 天 地 網 頁 (http://163.23.89.100/boe/boe_bb1.php) 公 告 3 6 線 上 報 名 及 繳 費 :6 月 25 日 ( 星 期 三 )00:00 起 至 6 月 27 日 ( 星 期 五 )15: 月 25 日 ( 星 期 三 ) 30 止, 於 彰 化 縣 中 學 教 師 甄 選 系 統 網 頁 ( 網 址 另 行 於 彰 化 縣 甄 選 介 聘 天 至 6 月 27 日 ( 星 期 五 ) 地 網 頁 公 告 ) 登 錄 報 名, 並 列 印 繳 費 單 完 成 繳 費 4 7 月 4 日 ( 星 期 五 ) 列 印 准 考 證 開 始 : 繳 費 完 成 後 自 103 年 7 月 4 日 ( 星 期 五 ) 起 至 彰 化 縣 中 學 教 師 甄 選 系 統 自 行 列 印 5 7 月 18 日 ( 星 期 五 ) 公 告 初 試 試 場 分 配 :15:00 前 公 告,16:00 至 17:00 開 放 初 試 試 場 6 7 月 19 日 ( 星 期 六 ) ( 一 ) 初 試 :8:10 預 備 考 場 : 彰 化 縣 彰 泰 國 中 ( 二 ) 試 題 及 參 考 答 案 公 告 :12:30 公 告 試 題 疑 義 反 映 及 答 案 公 告 網 址, 網 址 另 行 於 彰 化 縣 甄 選 介 聘 天 地 網 頁 公 告 ( 三 ) 答 案 疑 義 反 映 時 間 :13:00~16:00 至 試 題 疑 義 反 映 及 答 案 公 告 網 址 反 映 ( 四 ) 試 題 標 準 答 案 公 告 :24:00 前 於 試 題 疑 義 反 映 及 答 案 公 告 網 址 公 告 試 題 標 準 答 案 7 7 月 21 日 ( 星 期 一 ) 初 試 成 績 查 詢 :20:00 前 於 彰 化 縣 中 學 教 師 甄 選 系 統 網 頁 開 放 初 試 成 績 查 詢 8 7 月 22 日 ( 星 期 二 ) ( 一 ) 初 試 成 績 複 査 :10:00 至 12:00 持 准 考 證 及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於 彰 化 縣 立 彰 泰 國 民 中 學 申 請 複 查 ( 二 ) 公 告 初 試 榜 單 :24:00 前 於 彰 化 縣 中 學 教 師 甄 選 系 統 網 頁 公 告 初 試 榜 單 9 7 月 23 日 ( 星 期 三 ) 複 試 報 名 :9:00 至 12:00,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採 現 場 親 自 報 名 或 委 託 報 名 並 進 行 資 格 審 查 繳 費 委 託 書 如 附 件 1, 地 點 : 彰 泰 國 中 10 7 月 25 日 ( 星 期 五 ) 公 告 複 試 試 場 分 配 :15:00 前 公 告 複 試 試 場,16:00 至 17:00 開 放 複 試 試 場 11 7 月 26 日 ( 星 期 六 ) 複 試 :9:00 起, 考 場 : 彰 化 縣 彰 泰 國 中 12 7 月 27 日 ( 星 期 日 ) 複 試 成 績 開 放 查 詢 :17:00 前 於 彰 化 縣 中 學 教 師 甄 選 系 統 網 頁 開 放 成 績 查 詢 ( 一 ) 複 試 成 績 複 査 :10:00 至 11: 00 持 准 考 證 及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至 彰 化 縣 立 彰 泰 國 民 中 學 申 請 複 查 13 7 月 28 日 ( 星 期 一 ) ( 二 )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20:00 前 於 彰 化 縣 中 學 教 師 甄 選 系 統 網 頁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第 一 次 分 發 :14:00 至 14:30 於 彰 化 縣 彰 泰 國 民 中 學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參 14 7 月 29 日 ( 星 期 二 ) 加 分 發 作 業, 未 準 時 報 到 或 證 件 不 齊 者 以 棄 權 論 15 7 月 30 日 ( 星 期 三 ) ( 一 ) 第 一 次 報 到 :15:00 前 攜 帶 相 關 證 件 正 本 前 往 錄 取 學 校 接 受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查 並 辦 理 應 聘 手 續 ( 二 ) 第 二 次 分 發 缺 額 公 告 :17:00 前 於 彰 化 縣 中 學 教 師 甄 選 網 頁 公 告 ( 一 ) 第 二 次 分 發 :10:00 至 10:30 於 彰 化 縣 立 彰 泰 國 民 中 學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參 加 分 發 作 業, 未 準 時 報 到 或 證 件 不 齊 者 以 棄 權 論 16 7 月 31 日 ( 星 期 四 ) ( 二 ) 第 二 次 報 到 :15:00 前 攜 帶 相 關 證 件 正 本 前 往 錄 取 學 校 接 受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查 並 辦 理 應 聘 手 續 2

彰 化 縣 103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教 師 暨 高 級 中 學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一 依 據 : ( 一 ) 教 師 法 師 資 培 育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及 各 施 行 細 則 ( 二 )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暨 幼 稚 園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及 教 育 實 習 辦 法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辦 法 二 報 名 資 格 : ( 一 ) 報 考 人 員 應 具 備 下 列 基 本 條 件 : 1 品 德 優 良 無 不 良 紀 錄 身 心 健 康 儀 表 端 正 國 語 正 確 口 齒 清 晰 之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2 如 屬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依 據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上 肢 及 軀 幹 輕 度 下 肢 中 度 障 礙 不 影 響 教 學 者, 亦 得 參 加 甄 試 3 男 性 兵 役 義 務 相 關 規 定 : 依 據 民 國 90 年 11 月 9 日 教 育 部 台 ( 九 十 ) 人 ( 一 ) 字 第 九 一 五 六 六 三 一 號 令 現 役 軍 人 或 尚 未 服 兵 役 而 於 甄 試 錄 取 前 應 徵 入 伍 者, 應 於 錄 取 後, 親 自 或 委 託 他 人 ( 填 具 委 託 書 ) 辦 理 分 發 事 宜, 並 於 報 到 日 檢 具 服 役 證 明 向 分 發 學 校 辦 理 保 留 事 宜 分 發 或 報 到 後 至 103 年 8 月 1 日 前 應 徵 入 伍 者, 應 於 103 年 8 月 1 日 前 向 分 發 學 校 辦 理 保 留 事 宜 103 年 8 月 1 日 以 後 入 伍 者, 由 分 發 學 校 辦 理 留 職 停 薪 保 留 資 格 人 員 自 服 役 期 滿 之 翌 日 起 20 日 內 向 學 校 申 請 聘 任 ( 學 校 自 新 學 期 或 新 學 年 開 始 聘 任 ), 其 敘 薪 ( 含 起 薪 日 ) 悉 依 彰 化 縣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本 府 ) 及 現 行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凡 逾 期 未 申 請 聘 任 或 不 接 受 聘 任 者,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4 無 教 師 法 第 14 條 第 1 項 各 款 及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31 33 條 各 款 之 情 事 者 ( 見 附 註 三 四 ) ( 二 ) 報 考 人 資 格 : 1 基 本 資 格 : 具 有 中 等 學 校 各 該 科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尚 在 有 效 期 間 ( 教 師 證 書 有 效 期 間 : 指 教 學 未 連 續 中 斷 10 年 以 上 ; 若 持 93 年 7 月 31 日 之 前 核 發 之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者, 須 檢 具 服 務 證 明 書 或 離 職 證 明 書 ) 報 考 高 級 中 學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應 具 有 中 等 學 校 輔 導 活 動 科 教 師 證 書 /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輔 導 活 動 科 教 師 證 書 或 該 科 切 結 報 考 資 格 報 考 國 民 中 學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應 具 有 中 等 學 校 輔 導 ( 活 動 ) 科 / 國 民 中 學 綜 合 活 動 學 習 領 域 輔 導 活 動 專 長 教 師 證 書 或 該 領 域 專 長 切 結 報 考 資 格 報 考 體 育 科 體 育 專 長 組 者, 除 應 具 有 中 等 學 校 體 育 科 合 格 教 師 或 該 切 結 報 考 資 格 者 外, 另 應 具 下 款 資 格 3 擇 1: 1 具 教 育 部 ( 原 由 行 政 院 體 育 委 員 會 ) 核 發 所 欲 報 考 項 目 之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證 書 者 2 具 所 欲 報 考 體 育 項 目 之 獲 獎 證 明 者 3 具 指 導 學 生 參 加 所 欲 報 考 體 育 項 目 之 競 賽 證 明 者 2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暨 幼 稚 園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及 教 育 實 習 辦 法 公 布 後 修 畢 教 育 學 程 者, 須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方 能 報 考 ; 另 符 合 上 開 辦 法 第 32 條 (83.2.7 至 84.11.16 進 用 之 試 用 教 師 ) 及 第 33 條 規 定 ( 代 課 代 理 教 師 ) 仍 須 取 得 教 師 合 格 證 書 後 方 能 報 考 若 登 記 報 考 時 尚 未 取 得 教 師 合 格 證 者, 得 持 切 結 書 報 考 持 有 實 習 教 師 證 書 或 實 習 教 師 複 檢 證 明 書 或 服 務 學 校 代 理 代 課 教 師 2 年 以 上 ( 符 合 折 抵 教 育 實 習 規 定 ), 其 敘 薪 ( 含 起 薪 日 ) 悉 依 彰 化 縣 政 府 及 現 行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 凡 持 切 結 書 報 考 者, 其 合 格 證 書 生 效 日 期 載 明 為 103 年 8 月 1 日 以 後 者, 均 以 證 書 所 載 日 期 為 起 薪 日 ) 如 經 獲 錄 取 而 於 103 學 年 度 開 學 (103 年 8 月 30 日 ) 前 未 取 得 教 師 合 格 證 書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3 參 加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應 考 人, 得 檢 附 該 檢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明 ( 如

4 及 格 成 績 單 ) 暨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 專 門 科 目 認 定 證 明 書 ) 切 結 報 考, 切 結 期 間 以 103 年 7 月 31 日 前 若 未 取 得 教 師 合 格 證 書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4 已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之 教 師 擬 以 尚 在 辦 理 另 一 任 教 學 科 領 域 專 長 報 考 該 科 教 師 甄 選 時, 應 檢 附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另 一 任 教 學 科 領 域 專 長 專 門 科 目 認 定 證 明 書 專 門 學 分 表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切 結 報 考, 切 結 期 間 以 103 年 8 月 30 日 前 若 未 取 得 教 師 合 格 證 書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實 習 教 師 在 未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前, 尚 無 具 備 加 註 他 科 登 記 資 格 條 件 及 參 加 他 科 教 師 甄 選 之 資 格 5 凡 持 用 國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必 須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學 校, 且 所 修 教 育 學 分 及 專 門 科 目 學 分 並 符 合 國 內 規 定, 於 報 名 時 須 繳 驗 ( 交 ) 下 列 證 件 : (1) 國 外 學 校 畢 業 或 學 位 證 書 ( 單 ) 正 本 影 本 中 譯 本 各 乙 份 ( 譯 本 須 經 法 院 公 證 ) (2) 國 外 學 校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書 ( 單 ) 正 本 影 本 中 譯 本 各 乙 份 ( 譯 本 須 經 法 院 公 證 ) (3) 國 內 最 高 學 歷 畢 業 證 書 ( 單 ) 正 本 影 本 各 乙 份 (4) 應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國 外 學 歷 查 證 證 明 (5)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入 出 境 管 理 局 出 具 之 出 入 境 日 期 紀 錄 暨 護 照 影 本 及 駐 外 單 位 出 具 之 正 式 公 文 ( 如 係 外 文 證 明, 應 出 具 中 譯 本 ) 三 報 名 : ( 一 ) 簡 章 : 自 即 日 起 自 行 至 彰 化 縣 甄 選 介 聘 天 地 (http://163.23.89.100/boe/) 網 頁 公 告 下 載 ( 以 下 網 址 均 同 ), 不 另 行 販 售 ( 二 ) 報 名 時 間 及 地 點 : 1 初 試 : (1)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採 線 上 報 名 ; 通 訊 報 名 不 予 受 理 (2) 線 上 報 名 時 間 :103 年 6 月 25 日 ( 星 期 三 )0 時 起 至 103 年 6 月 27 日 ( 星 期 五 )15 時 30 分 止 至 彰 化 縣 中 學 教 師 甄 選 系 統 網 頁 ( 網 址 另 行 於 彰 化 縣 甄 選 介 聘 天 地 公 告 ) 登 錄 報 名, 並 列 印 繳 費 單, 依 系 統 之 繳 費 說 明 於 103 年 6 月 27 日 ( 星 期 五 )15 時 30 分 前 完 成 繳 費 (3) 繳 費 方 式 : A. 報 名 費 為 新 臺 幣 ( 下 同 )950 元 ( 不 含 手 續 費 ), 請 於 103 年 6 月 25 日 ( 星 期 三 )0 時 起 至 103 年 6 月 27 日 ( 星 期 五 )15 時 30 分 止 依 系 統 之 說 明 完 成 繳 費 B. 完 成 繳 費 後, 請 於 103 年 7 月 4 日 ( 星 期 五 ) 之 後 自 行 於 彰 化 縣 中 學 教 師 甄 選 系 統 網 頁 列 印 准 考 證 使 用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繳 費 ( 報 名 繳 款 者 需 自 行 負 擔 手 續 費, 交 易 明 細 表 請 務 必 留 存 並 確 認 繳 費 完 成 ) 完 成 繳 費 並 於 7 月 4 日 ( 星 期 五 ) 後 得 列 印 准 考 證, 始 完 成 線 上 報 名 手 續 既 經 繳 費,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報 名 資 格 請 自 行 參 閱 本 簡 章 二 報 名 資 格, 並 由 報 名 人 自 行 檢 核, 初 試 報 名 不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複 試 報 名 時, 應 事 先 檢 具 相 關 證 件 接 受 資 格 審 查 2 複 試 : (1) 報 名 方 式 : 採 現 場 親 自 報 名 或 委 託 ( 應 填 寫 委 託 書, 附 件 1) 報 名 並 進 行 資 格 審 查, 通 訊 報 名 不 予 受 理 (2) 報 名 時 間 :103 年 7 月 23 日 ( 星 期 三 )9 時 至 12 時 止,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3) 報 名 地 點 : 彰 化 縣 彰 泰 國 中 ( 地 址 : 彰 化 縣 彰 化 市 自 強 路 357 號 )

5 (4) 繳 費 方 式 : 報 名 費 500 元 整, 請 於 報 名 時 至 現 場 報 名 繳 費 既 經 報 名,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5) 繳 驗 上 網 登 錄 列 印 之 報 名 表, 核 對 身 分 證 資 料 檢 查 報 考 切 結 書 (6) 繳 驗 報 考 證 件 : 現 場 審 查 證 件 應 持 正 本, 證 件 正 本 驗 訖 後 發 還 A. 國 民 身 分 證 : 未 攜 帶 國 民 身 分 證 不 得 報 考 ; 資 格 證 件 與 國 民 身 分 證 上 所 載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有 不 符 者, 亦 不 得 報 考 ( 更 名 者 請 附 最 近 一 個 月 內 之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 B. 資 格 證 件 : 畢 業 證 書 教 師 證 書 實 習 教 師 證 書 複 檢 證 明 書 教 育 學 分 ( 程 ) 證 明 書 及 其 他 合 於 報 考 資 格 之 各 項 證 明 切 結 書 ( 附 件 2) ( 曾 任 教 師 因 故 離 職 者, 應 繳 驗 離 職 原 因 證 明 文 件 ) C. 若 持 93 年 7 月 31 日 之 前 核 發 之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者, 須 檢 具 服 務 證 明 書 或 離 職 證 明 書 上 述 應 檢 附 之 文 件, 於 現 場 報 名 時 應 備 妥 審 查, 逾 時 不 受 理 補 件 (7) 初 試 合 格 人 員 未 依 規 定 到 場 審 查 或 未 符 資 格 者, 即 取 消 參 加 複 試 資 格 ( 初 試 合 格 人 員 不 再 增 補 錄 取 ), 不 得 異 議 (8) 初 試 應 考 之 准 考 證 複 試 繳 費 欄 位 核 章 ( 三 ) 已 完 成 初 試 報 名 繳 費 之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如 有 應 試 相 關 服 務 需 求 ( 如 無 則 免 填 寫 ), 請 填 具 應 考 人 服 務 申 請 表 ( 附 件 3), 並 於 103 年 6 月 30 日 前 傳 真 申 請 表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在 有 效 期 限 內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衛 生 署 公 告 之 身 心 障 礙 鑑 定 醫 療 機 構 開 具 日 期 在 103 年 3 月 10 日 之 後 診 斷 證 明 書 ), 傳 真 彰 化 縣 和 美 高 中 彙 辦 並 請 以 電 話 確 認 ( 傳 真 號 碼 :04-7565472, 聯 絡 電 話 : 04-7552043-214 人 事 室 ) ( 四 ) 現 職 教 師 應 事 先 取 得 服 務 學 校 同 意 報 考, 倘 獲 錄 取 分 發 到 學 校 報 到 時, 若 未 能 取 得 原 服 務 單 位 離 職 證 明 書 而 影 響 自 身 權 益 者, 應 自 行 負 責, 不 得 異 議 四 甄 試 : 分 為 初 試 和 複 試 二 階 段 ( 一 ) 初 試 : 正 式 教 師 依 該 科 預 定 錄 取 名 額 擇 優 四 倍 為 初 試 合 格 人 員 ( 最 低 錄 取 分 數 相 同 者, 均 列 為 初 試 合 格 人 員 ); 初 試 合 格 者 始 得 參 加 複 試 1 日 期 地 點 : (1) 日 期 :103 年 7 月 19 日 ( 星 期 六 )8 時 10 分 起 舉 行 (2) 地 點 : 彰 泰 國 中 ( 地 址 : 彰 化 縣 彰 化 市 自 強 路 357 號 ) (3) 試 場 公 布 時 間 :7 月 18 日 15 時 前 於 彰 泰 國 中 校 門 口 公 布 ( 並 於 彰 化 縣 甄 選 介 聘 天 地 及 彰 化 縣 中 學 教 師 甄 選 系 統 網 頁 公 告 ), 並 於 同 日 16:00~17:00 開 放 試 場 2 考 試 時 間 : 08:10 08:30 08:30 10:00 10:40 12:10 13:30 結 束 預 備 時 間 教 育 學 科 各 領 域 專 業 科 目 體 育 專 長 試 教 3 考 試 科 目 : (1) 普 通 班 教 師 甄 試 : 採 電 腦 閱 卷, 請 用 2B 鉛 筆 作 答 A 教 育 學 科 30%: 命 題 範 圍 - 教 育 哲 學 教 育 心 理 學 學 校 行 政 與 教 育 政 策 教 育 測 驗 與 評 量 教 學 原 理 與 課 程 設 計 ; 題 型 - 選 擇 題 (4 選 1 單 選 題 ); 考 試 時 間 -90 分 鐘 B 專 業 科 目 30%: 命 題 範 圍 - 各 以 大 學 該 科 基 礎 專 業 知 能 為 主 ; 題 型 - 選 擇 題 (4 選 1 單 選 題 ); 考 試 時 間 90 分 鐘 (2) 特 教 班 教 師 甄 試 : 採 電 腦 閱 卷, 請 用 2B 鉛 筆 作 答 A 教 育 學 科 30%: 命 題 範 圍 - 教 育 哲 學 教 育 心 理 學 學 校 行 政 與 教 育 政 策 教 育 測 驗

與 評 量 教 學 原 理 與 課 程 設 計 ; 題 型 - 選 擇 題 (4 選 1 單 選 題 ); 考 試 時 間 90 分 鐘 B 專 業 科 目 30%: a. 特 殊 教 育 身 心 障 礙 類 : 命 題 範 圍 - 各 以 大 學 該 科 基 礎 專 業 知 能 為 主 ; 題 型 - 選 擇 題 (4 選 1 單 選 題 ); 考 試 時 間 90 分 鐘 b. 特 殊 教 育 資 賦 優 異 類 : 同 各 專 長 之 專 門 科 目, 例 資 賦 優 異 ( 國 文 專 長 ) 專 門 科 目 為 語 文 領 域 - 國 文 ; 命 題 範 圍 - 各 以 大 學 該 科 基 礎 專 業 知 能 為 主 ; 題 型 - 選 擇 題 (4 選 1 單 選 題 ); 考 試 時 間 90 分 鐘 (3) 體 育 科 體 育 專 長 組 甄 試 ( 專 長 項 目 依 學 校 需 求 而 定, 實 際 項 目 於 公 告 甄 選 缺 額 時 一 併 公 告 ): 教 育 學 科 20% 專 業 科 目 20% 專 長 分 數 10% 體 育 專 長 試 教 10% A 專 長 分 數 計 分 標 準 ( 合 計 加 分 超 過 10 分 者 以 10 分 計 ): a 曾 獲 得 與 報 考 專 長 類 科 相 符 之 國 光 體 育 獎 章 : 一 等 一 級 加 10 分 一 等 二 級 及 一 等 三 級 加 9 分 二 等 一 級 及 二 等 二 級 加 8 分 二 等 三 級 及 三 等 一 級 加 7 分 三 等 二 級 及 三 等 三 級 加 6 分 b 個 人 或 指 導 之 學 生 曾 獲 得 全 國 運 動 會 全 民 運 動 會 全 國 大 專 學 校 運 動 會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與 報 考 專 長 類 科 相 符 之 競 賽 成 績 : 第 一 名 者 加 5 分 第 二 名 者 加 3 分 第 三 名 者 加 1 分 B 曾 代 表 彰 化 縣 參 加 臺 灣 區 運 動 會 或 全 國 運 動 會 獲 前 3 名 者, 初 試 以 增 額 方 式 錄 取 參 加 複 試, 應 於 專 長 分 數 計 分 時 一 併 繳 驗 資 料 審 查 備 註 : 個 人 參 賽 成 績 審 查 資 料 : 具 報 考 人 名 字 之 獎 狀 正 本 或 由 縣 市 政 府 核 發 之 成 績 證 明 ( 獎 狀 或 敘 獎 ) 正 本 個 人 指 導 成 績 審 查 資 料 : 各 指 導 比 賽 列 名 為 指 導 或 管 理 之 秩 序 冊 正 本 及 指 導 選 手 ( 需 同 一 報 名 單 位 ) 獎 狀 或 由 縣 市 政 府 核 發 之 成 績 證 明 ( 獎 狀 或 敘 獎 ) 正 本, 以 上 資 料 均 須 於 計 分 審 查 時 一 併 繳 驗 並 繳 交 影 本 一 份 備 查 C 考 生 應 於 103 年 7 月 7 日 ( 星 期 一 )10:00~12:00 親 自 或 委 託 他 人 持 報 名 表 准 考 證 ( 請 自 行 至 彰 化 縣 中 學 教 師 甄 選 系 統 列 印 ) 體 育 專 長 分 數 計 分 表 ( 附 件 4)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及 影 本, 至 彰 泰 國 中 受 理 審 查, 如 考 生 未 於 此 時 提 出 專 長 分 數 計 分 審 查 者, 專 長 分 數 以 0 分 計 算 D 初 試 體 育 專 長 組 最 低 錄 取 分 數 不 得 低 於 36 分 ( 初 試 滿 分 60 分 ) 6 E 體 育 專 長 試 教 原 始 分 數 未 達 70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 滿 分 為 100 分 ) (4)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甄 試 ( 分 高 中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及 國 中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 採 電 腦 閱 卷, 請 用 2B 鉛 筆 作 答 A 教 育 學 科 20%: 命 題 範 圍 - 教 育 哲 學 教 育 心 理 學 學 校 行 政 與 教 育 政 策 教 育 測 驗 與 評 量 教 學 原 理 與 課 程 設 計 ; 題 型 - 選 擇 題 (4 選 1 單 選 題 ); 考 試 時 間 90 分 鐘 B 專 業 科 目 ( 輔 導 活 動 )20%: 命 題 範 圍 - 以 大 學 該 科 基 礎 專 業 知 能 為 主 ; 題 型 - 選 擇 題 (4 選 1 單 選 題 ); 考 試 時 間 90 分 鐘 4 試 題 及 參 考 答 案 預 定 於 103 年 7 月 19 日 12 時 30 分 公 告, 試 題 疑 義 反 映 時 間 自 103 年 7 月 19 日 13 時 至 16 時 止, 考 生 應 檢 具 相 關 說 明 及 證 明 文 件, 至 本 府 教 育 處 指 定 之 網 頁 線 上 反 映,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 反 映 網 址 另 行 於 彰 化 縣 甄 選 介 聘 天 地 及 彰 化 縣 中 學 教 師 甄 選 系 統 網 頁 網 頁 公 告 ) 5 初 試 成 績 於 103 年 7 月 21 日 ( 星 期 一 )20 時 前 於 彰 化 縣 中 學 教 師 甄 選 系 統 開 放 查 詢, 初 試 合 格 人 員 名 單 於 103 年 7 月 22 日 ( 星 期 二 )24 時 前 於 彰 化 縣 甄 選 介 聘 天 地 及 彰 化 縣 中 學 教 師 甄 選 系 統 網 頁 網 頁 公 告,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不 另 行 個 別 通 知, 不 得 以 通 知 未 送 達 提 出 任 何 異 議

7 ( 二 ) 教 師 甄 選 第 二 階 段 ( 複 試 ) 報 名 費 500 元 整, 請 初 試 合 格 人 員 務 必 於 103 年 7 月 23 日 ( 星 期 三 )9 時 至 12 時 至 彰 泰 國 中 繳 驗 證 件 並 繳 交 繳 費 ( 三 ) 複 試 : 普 通 班 及 特 教 班 教 師 甄 試 : 包 括 教 學 演 示 20%, 口 試 20%( 含 體 育 科 體 育 專 長 組 甄 試 );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甄 試 : 口 試 (30%) 諮 商 技 術 演 練 (30%) 1 日 期 地 點 : (1) 日 期 :103 年 7 月 26 日 ( 星 期 六 )9 時 起, 教 學 演 示 / 諮 商 技 術 演 練 口 試 分 兩 組 同 時 進 行 (2) 地 點 : 彰 泰 國 中 ( 地 址 : 彰 化 縣 彰 化 市 自 強 路 357 號 ) (3)7 月 25 日 ( 星 期 五 )15 時 前 公 布 複 試 試 場 於 彰 泰 國 中 校 門 口 ( 並 於 彰 化 縣 甄 選 介 聘 天 地 及 彰 化 縣 中 學 教 師 甄 選 系 統 網 頁 網 頁 公 告 ), 並 於 同 日 16 時 至 17 時 開 放 試 場 2 口 試 內 容 : (1) 普 通 班 教 師 甄 試 : 包 括 對 教 育 之 基 本 認 識 學 科 專 業 知 識 儀 表 態 度 表 達 能 力 專 業 精 神 及 品 德 修 養 等 ( 各 類 科 如 有 參 加 各 項 競 賽 指 導 學 生 參 賽 著 有 成 績 者, 可 提 供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供 口 試 委 員 參 閱 ) (2) 特 教 班 教 師 甄 試 : 包 括 對 特 殊 教 育 之 基 本 認 識 學 科 專 業 知 識 儀 表 態 度 表 達 能 力 專 業 精 神 特 殊 學 生 融 合 教 育 及 品 德 修 養 等 ( 各 類 科 如 有 參 加 各 項 競 賽 指 導 學 生 參 賽 著 有 成 績 者, 可 提 供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供 口 試 委 員 參 閱 ) (3)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甄 試 ( 分 高 中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及 國 中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 包 括 對 輔 導 及 諮 商 教 育 之 基 本 認 識 學 科 專 業 知 識 儀 表 態 度 表 達 能 力 專 業 精 神 及 品 德 修 養 等 ( 如 有 績 優 表 現 者, 可 提 供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供 口 試 委 員 參 閱 ) (4) 凡 口 試 成 績 不 及 格 者 ( 以 60 分 以 上 為 及 格, 原 始 分 數 滿 分 100 分 ) 不 予 錄 取 (5) 口 試 每 人 以 10 分 鐘 為 原 則 3 教 學 演 示 : 教 學 演 示 每 人 以 10 分 鐘 為 原 則 ; 教 學 演 示 各 科 範 圍 及 使 用 書 籍 如 附 註 五, 請 自 行 攜 帶 至 會 場 4 諮 商 技 術 演 練 : 每 人 以 10 分 鐘 為 原 則, 請 勿 攜 帶 私 人 物 品 進 入 試 場 5 複 試 成 績 於 103 年 7 月 27 日 ( 星 期 日 )17 時 前 於 彰 化 縣 中 學 教 師 甄 選 系 統 開 放 查 詢, ( 四 ) 甄 試 ( 含 初 複 試 ) 當 日 准 考 證 國 民 身 分 證 均 未 攜 帶 者, 不 得 參 加 考 試, 准 考 證 遺 失 未 帶 者, 准 予 甄 試 當 日 (103 年 7 月 19 日 26 日 )7 時 30 分 ~9 時 到 各 試 場 指 定 地 點 補 發 ( 國 民 身 分 證 另 有 他 用 者 得 以 健 保 卡 駕 照 等 有 照 片 之 證 件 替 代, 但 需 拍 照 存 證 之 ) ( 五 ) 成 績 複 查 : 1 初 試 成 績 複 查 :103 年 7 月 22 日 ( 星 期 二 )10 時 起 至 12 時 止, 親 自 或 委 託 ( 應 填 委 託 書, 附 件 5) 他 人 持 准 考 證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並 填 妥 申 請 書 ( 附 件 6) 至 彰 化 縣 彰 泰 國 中 申 請 複 查 ( 複 查 費 100 元 整 ) 初 試 成 績 限 於 此 時 提 出 複 查 2 複 試 成 績 複 查 :103 年 7 月 28 日 ( 星 期 一 )10 時 起 至 11 時 止, 親 自 或 委 託 他 人 ( 應 填 委 託 書, 附 件 7) 持 准 考 證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並 填 妥 申 請 書 ( 附 件 8) 至 彰 化 縣 彰 泰 國 中 申 請 複 查 ( 複 查 費 100 元 整 ), 逾 時 恕 不 受 理, 且 複 試 成 績 複 查 限 於 口 試 及 教 學 演 示 / 諮 商 技 術 演 練 3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閱 覽 或 複 印 試 卷 亦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甄 選 評 分 委 員 姓 名 及 其 他 有 關 資 料 ( 六 ) 錄 取 與 分 發 : 1 正 式 教 師 按 總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若 同 分 時 錄 取 方 式 如 下 : (1) 體 育 科 體 育 專 長 組 教 師 甄 試 : 若 同 分 時 以 體 育 專 長 試 教 專 長 分 數 專 業 科 目 教 育 學 科 口 試 成 績 教 學 演 示 成 績 依 序 錄 取 倘 以 上 成 績 皆 相 同 時, 則 以 抽 籤 方 式 決 定, 依 成 績 順 序 分 發, 以 補 足 當 次 介 聘 分 發 缺 額 為 限 (2) 其 他 科 教 師 甄 試 ( 普 通 班 特 教 班 及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 若 同 分 時 以 專 業 科 目 教 育 學 科 口 試 成 績 教 學 演 示 / 諮 商 技 術 演 練 成 績 依 序 錄 取 倘 以 上 成 績 皆 相 同 時, 則 以 抽 籤 方 式 決

定 ), 依 成 績 順 序 分 發, 以 補 足 當 次 介 聘 分 發 缺 額 為 限 2 錄 取 人 員 按 其 甄 試 總 成 績, 分 科 別 依 序 辦 理 公 開 介 聘 ( 委 託 他 人 代 理 者, 應 繳 驗 委 託 書, 附 件 9), 未 到 場 接 受 介 聘 者, 以 棄 權 論, 不 再 予 以 介 聘 3 備 取 人 員 應 到 場, 如 有 錄 取 人 員 棄 權 者, 由 備 取 人 員 依 序 遞 補 ( 委 託 他 人 代 理 者, 應 繳 驗 委 託 書 ) 4 經 介 聘 而 逾 時 未 報 到 者, 視 為 棄 權,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保 留 5 錄 取 者 至 介 聘 學 校 報 到 應 繳 交 健 保 醫 院 出 具 之 體 格 檢 查 合 格 證 書 ( 含 胸 部 X 光 透 視 ), 無 故 未 繳 交 及 不 合 格 者 取 銷 錄 取 資 格 五 放 榜 日 期 及 地 點 :103 年 7 月 28 日 ( 星 期 一 )20 時 前 放 榜 公 告 ( 榜 單 公 布 於 彰 化 縣 中 學 教 師 甄 選 系 統 網 頁 ), 並 於 彰 化 縣 中 學 教 師 甄 選 系 統 開 放 考 生 成 績 單 及 錄 取 結 果 查 詢 ; 應 考 人 成 績 請 逕 至 前 揭 報 名 指 定 網 頁 輸 入 個 人 帳 號 密 碼 查 詢, 不 另 寄 發 成 績 單, 如 需 成 績 單 證 明 請 於 103 年 7 月 31 日 前 自 行 列 印, 逾 期 不 予 補 發 成 績 單 六 甄 試 科 目 及 名 額 : 正 式 教 師 甄 選 科 目 採 分 領 域 專 長 別 方 式 辦 理, 實 際 甄 試 科 目 及 名 額 於 103 年 6 月 24 日 ( 星 期 二 )17 時 前 公 布 ( 備 取 為 正 取 名 額 一 倍, 以 補 足 介 聘 分 發 缺 額 為 限 ) 甄 選 成 績 錄 取 標 準 由 甄 選 委 員 會 決 定,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不 予 錄 取 七 介 聘 : ( 一 ) 時 間 : 1 第 一 次 分 發 :103 年 7 月 29 日 ( 星 期 二 )14 時 30 分, 於 彰 化 縣 彰 泰 國 中 公 開 辦 理 正 式 教 師 介 聘 分 發 作 業 2 第 二 次 分 發 : 第 一 次 分 發 後 若 尚 有 缺 額 ( 原 錄 取 分 發 人 員 未 至 分 發 錄 取 學 校 辦 理 報 到 或 報 到 後 復 放 棄 產 生 之 缺 額 ) 始 辦 理 第 二 次 分 發 (1) 第 二 次 分 發 缺 額 預 定 103 年 7 月 30 日 ( 星 期 三 )17 時 前 於 彰 化 縣 甄 選 介 聘 天 地 及 彰 化 縣 中 學 教 師 甄 選 系 統 網 頁 公 告 (2) 由 備 取 人 員 ( 以 第 一 次 公 開 分 發 時 完 成 簽 到 且 未 獲 分 發 之 備 取 人 員 為 限 ) 依 序 辦 理 現 場 公 開 分 發 遞 補 ( 公 告 之 備 取 人 員 依 網 頁 公 告 時 間 簽 名 報 到, 準 備 分 發 ), 分 發 時 間 訂 於 103 年 7 月 31 日 ( 星 期 四 )10 時 30 分, 於 彰 化 縣 彰 泰 國 中 公 開 辦 理 原 已 分 發 人 員 及 不 接 受 公 開 分 發 已 棄 權 者, 不 得 要 求 改 分 發 或 重 新 分 發 ( 二 ) 方 式 : 以 公 開 方 式 按 科 別 成 績 順 序 作 業 分 發 相 關 公 告, 請 錄 取 人 員 及 備 取 人 員 逕 至 彰 化 縣 甄 選 介 聘 天 地 及 彰 化 縣 中 學 教 師 甄 選 系 統 網 頁 查 閱 ( 三 ) 甄 試 錄 取 經 介 聘 之 教 師, 請 於 103 年 7 月 30 日 ( 星 期 三 )15 時 前 ( 第 一 次 分 發 介 聘 教 師 ) 103 年 7 月 31 日 ( 星 期 四 )15 時 前 ( 第 二 次 分 發 介 聘 教 師 ) 攜 帶 有 關 證 件 及 錄 取 通 知, 到 介 聘 學 校 接 受 教 評 會 審 查, 無 故 不 參 加 者 視 同 放 棄 介 聘 八 各 國 中 103 學 年 度 代 理 教 師, 由 各 校 教 評 會 決 議, 由 本 次 國 中 教 師 甄 選 初 試 合 格 人 員 中 擇 優 選 用 或 自 辦 代 理 教 師 甄 選 九 報 名 考 試 當 天 均 不 開 放 考 生 入 校 停 車, 請 各 考 生 儘 量 搭 車 步 行 前 往 或 提 早 出 門, 以 免 找 不 到 停 車 位 而 延 誤 考 試 十 如 因 天 然 災 害 或 其 他 不 可 抗 拒 之 因 素 ( 如 為 因 應 新 流 感 防 疫 等 ), 致 原 訂 甄 選 作 業 日 程 需 作 變 更 時, 將 於 彰 化 縣 甄 選 介 聘 天 地 網 頁 或 於 大 眾 傳 播 媒 體 公 布, 請 考 生 查 看 並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十 一 本 簡 章 經 彰 化 縣 立 國 民 中 學 教 師 甄 選 介 聘 委 員 會 彰 化 縣 縣 立 高 級 中 學 教 師 甄 選 委 員 會 審 議 8

通 過 後 實 施,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或 修 正 時 亦 同 ; 如 有 補 充 事 項, 將 公 告 於 彰 化 縣 甄 選 介 聘 天 地 網 頁 附 註 : 一 本 項 甄 選 相 關 訊 息 公 告 網 頁 及 諮 詢 電 話 : ( 一 ) 甄 選 簡 章 相 關 事 項 公 告 網 頁 : 彰 化 縣 甄 選 介 聘 天 地 (http://163.23.89.100/boe/) 諮 詢 電 話 : 04 7531827( 彰 化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學 務 管 理 及 課 程 發 展 科 ) ( 二 ) 線 上 報 名 操 作 及 報 考 資 格 相 關 疑 問 諮 詢 電 話 : 1 彰 化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學 務 管 理 及 課 程 發 展 科 :04-7531827 2 和 美 高 中 :04-7552043-214 人 事 室 3 資 訊 服 務 公 司 諮 詢 電 話 ( 另 於 彰 化 縣 中 學 教 師 甄 選 報 名 系 統 網 頁 公 告 ) 二 有 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31 條 或 第 33 條 之 規 定 或 未 具 國 中 該 科 合 格 教 師 資 格 者, 錄 取 後 如 經 發 現, 取 消 其 候 用 資 格, 經 介 聘 分 發 後 仍 依 規 定 解 聘 之 三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31 33 條 : ( 一 ) 第 31 條 : 具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不 得 為 教 育 人 員 ; 其 已 任 用 者, 應 報 請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9 准 後, 予 以 解 聘 或 免 職 : 1 曾 犯 內 亂 外 患 罪,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2 曾 服 公 務, 因 貪 污 瀆 職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3 曾 犯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第 二 條 第 一 項 所 定 之 罪,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4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或 受 休 職 處 分 尚 未 期 滿, 或 因 案 停 止 職 務, 其 原 因 尚 未 消 滅 5 褫 奪 公 權 尚 未 復 權 6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7 經 合 格 醫 師 證 明 有 精 神 病 尚 未 痊 癒 8 經 學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或 依 法 組 成 之 相 關 委 員 會 調 查 確 認 有 性 侵 害 行 為 屬 實 9 經 學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或 依 法 組 成 之 相 關 委 員 會 調 查 確 認 有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行 為, 且 情 節 重 大 10 知 悉 服 務 學 校 發 生 疑 似 校 園 性 侵 害 事 件, 未 依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規 定 通 報, 致 再 度 發 生 校 園 性 侵 害 事 件 ; 或 偽 造 變 造 湮 滅 或 隱 匿 他 人 所 犯 校 園 性 侵 害 事 件 之 證 據, 經 有 關 機 關 查 證 屬 實 11 偽 造 變 造 或 湮 滅 他 人 所 犯 校 園 毒 品 危 害 事 件 之 證 據, 經 有 關 機 關 查 證 屬 實 12 體 罰 或 霸 凌 學 生, 造 成 其 身 心 嚴 重 侵 害 13 行 為 違 反 相 關 法 令, 經 有 關 機 關 查 證 屬 實 ( 二 ) 第 33 條 : 痼 疾 不 能 任 事, 或 曾 服 公 務 交 代 未 清 者, 不 得 任 用 為 教 育 人 員 已 屆 應 即 退 休 年 齡 者, 不 得 任 用 為 專 任 教 育 人 員 四 教 師 法 第 14 條 : 教 師 聘 任 後 除 有 下 列 各 款 之 一 者 外, 不 得 解 聘 停 聘 或 不 續 聘 ( 一 ) 受 有 期 徒 刑 一 年 以 上 判 決 確 定, 未 獲 宣 告 緩 刑 ( 二 ) 曾 服 公 務, 因 貪 污 瀆 職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 三 ) 曾 犯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第 二 條 第 一 項 所 定 之 罪,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 四 )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或 受 休 職 處 分 尚 未 期 滿, 或 因 案 停 止 職 務, 其 原 因 尚 未 消 滅 ( 五 ) 褫 奪 公 權 尚 未 復 權 ( 六 )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 七 ) 經 合 格 醫 師 證 明 有 精 神 病 尚 未 痊 癒

( 八 ) 經 學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或 依 法 組 成 之 相 關 委 員 會 調 查 確 認 有 性 侵 害 行 為 屬 實 ( 九 ) 經 學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或 依 法 組 成 之 相 關 委 員 會 調 查 確 認 有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行 為, 且 情 節 重 大 ( 十 ) 知 悉 服 務 學 校 發 生 疑 似 校 園 性 侵 害 事 件, 未 依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規 定 通 報, 致 再 度 發 生 校 園 性 侵 害 事 件 ; 或 偽 造 變 造 湮 滅 或 隱 匿 他 人 所 犯 校 園 性 侵 害 事 件 之 證 據, 經 有 關 機 關 查 證 屬 實 ( 十 一 ) 偽 造 變 造 或 湮 滅 他 人 所 犯 校 園 毒 品 危 害 事 件 之 證 據, 經 有 關 機 關 查 證 屬 實 ( 十 二 ) 體 罰 或 霸 凌 學 生, 造 成 其 身 心 嚴 重 侵 害 ( 十 三 ) 行 為 違 反 相 關 法 令, 經 有 關 機 關 查 證 屬 實 ( 十 四 ) 教 學 不 力 或 不 能 勝 任 工 作 有 具 體 事 實 ; 或 違 反 聘 約 情 節 重 大 五 彰 化 縣 103 學 年 度 甄 選 教 學 演 示 版 本 ( 使 用 102 學 年 度 版 本 ): 課 程 領 域 版 本 冊 數 語 文 領 域 - 國 文 翰 林 二 下 語 文 領 域 - 英 文 康 軒 二 下 數 學 領 域 翰 林 二 下 社 會 領 域 ( 公 民 歷 史 地 理 ) 翰 林 二 下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 理 化 翰 林 二 下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 生 物 翰 林 一 下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 生 活 科 技 翰 林 二 下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 地 科 翰 林 三 上 電 腦 範 圍 : 文 書 處 理 多 媒 體 簡 報 網 際 網 路 試 算 表 影 像 處 理 網 頁 製 作 版 本 年 級 : 無 資 訊 倫 理 資 料 庫 電 腦 概 論 綜 合 活 動 領 域 ( 童 軍 家 政 輔 康 軒 二 下 導 ) 藝 術 與 人 文 ( 音 樂 美 術 表 演 康 軒 二 下 藝 術 ) 健 康 與 體 育 ( 體 育 體 育 專 長 康 軒 二 下 組 健 康 教 育 ) 特 殊 教 育 身 心 障 礙 類 上 列 國 文 數 學 範 圍 任 選 一 科 特 殊 教 育 資 賦 優 異 類 同 上 列 專 長 課 程 領 域 範 圍, 例 資 賦 優 異 ( 國 文 專 長 ) 教 學 演 示 範 圍 為 語 文 領 域 - 國 文 之 範 圍 六 本 項 甄 選 報 名 試 場 場 地 : 彰 化 縣 立 彰 泰 國 民 中 學 ( 地 址 : 彰 化 縣 彰 化 市 自 強 路 357 號 ), 報 名 及 考 試 期 間 均 不 開 放 考 生 入 內 停 車 七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之 權 益 義 務, 悉 依 教 育 部 及 彰 化 縣 政 府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八 甄 選 分 發 至 各 校 之 教 師, 應 依 學 校 教 師 聘 約 履 行 教 師 權 利 及 義 務 九 錄 取 新 進 教 師 應 參 加 103 級 初 任 教 師 導 入 輔 導 知 能 研 習, 研 習 時 間 及 地 點 依 教 育 部 及 本 府 規 劃 期 程 辦 理, 另 行 通 知 10

附 件 1 委 託 書 委 託 人 因 故 未 克 親 自 報 名 彰 化 縣 103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教 師 暨 高 級 中 學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甄 選 複 試 現 場 資 格 審 查, 特 全 權 委 託 代 為 辦 理, 絕 無 異 議 委 託 人 : ( 簽 章 ) 身 分 證 字 號 : 聯 絡 電 話 : 受 託 人 : ( 簽 章 ) 身 分 證 字 號 : 聯 絡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報 名 時 受 託 人 需 出 示 受 託 人 新 式 國 民 身 份 證 查 驗 11

附 件 2 12 切 結 書 立 切 結 書 人 因 下 列 原 因 ( 請 在 打 勾 ) 僅 持 有 實 習 教 師 證 書 僅 持 有 教 師 資 格 複 檢 證 明 書 僅 持 有 服 務 學 校 代 理 代 課 教 師 二 年 以 上 ( 符 合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暨 幼 稚 園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及 教 育 實 習 辦 法 折 抵 教 育 實 習 規 定 ) 僅 持 有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明 ( 及 格 成 績 單 ) 暨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 專 門 科 目 認 定 證 明 書 ) 非 以 原 合 格 教 師 證 登 記 類 科 報 名, 以 切 結 方 式 先 持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另 一 任 教 學 科 領 域 專 長 專 門 科 目 認 定 證 明 書 專 門 學 分 表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報 考 彰 化 縣 103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教 師 暨 高 級 中 學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甄 選, 如 經 獲 錄 取 而 未 能 於 甄 選 簡 章 規 定 期 限 前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明 書 者, 願 無 條 件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並 放 棄 先 訴 抗 辯 權, 絕 無 異 議 立 切 結 書 人 : ( 簽 章 ) 身 分 證 字 號 : 聯 絡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 件 3 彰 化 縣 103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教 師 暨 高 級 中 學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甄 選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服 務 申 請 表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 試 務 單 位 填 寫 ) 性 別 男 女 身 分 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字 號 聯 絡 電 話 日 ( ) 夜 ( ) 行 動 電 話 類 別 程 度 別 通 訊 地 址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項 目 ( 請 依 實 際 需 求 勾 選 ) 試 題 提 供 放 大 2 倍 之 試 題 報 讀 試 題 答 案 卷 ( 卡 ) 以 原 答 案 卷 ( 卡 ) 放 大 之 A4 影 印 本 作 答 以 A4 空 白 紙 代 替 答 案 卷 ( 卡 ) 作 答 試 場 安 排 試 場 安 排 在 1 樓 或 設 有 電 梯 之 試 場 其 他 特 殊 需 求 有 影 響 試 場 秩 序 之 虞, 須 另 安 排 座 位 其 他 : 自 備 輔 具 ( 經 檢 查 後 使 用 ) 檯 燈 放 大 鏡 擴 視 機 點 字 機 助 聽 器 醫 療 器 材 其 他 : 註 : 已 完 成 初 試 報 名 繳 費 之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如 有 應 試 相 關 服 務 需 求 ( 如 無 則 免 填 寫 ), 請 填 具 應 考 人 服 務 申 請 表, 並 於 103 年 6 月 30 日 16 時 前 傳 真 申 請 表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在 有 效 期 限 內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衛 生 署 公 告 之 身 心 障 礙 鑑 定 醫 療 機 構 開 具 日 期 在 103 年 3 月 10 日 之 後 診 斷 證 明 書 ), 傳 真 彰 化 縣 和 美 高 中 彙 辦 並 請 以 電 話 確 認 ( 傳 真 號 碼 :04-7565472, 聯 絡 電 話 :04-7552043-214 人 事 室 ) 13

附 件 4 彰 化 縣 103 學 年 度 國 中 教 師 體 育 專 長 組 甄 選 體 育 專 長 分 數 計 分 表 報 考 項 目 : 甄 選 證 號 碼 : 姓 名 : 項 目 給 分 標 準 考 生 自 填 初 審 分 數 複 審 分 數 與 報 考 專 長 類 科 相 符 之 國 光 體 育 獎 章 與 報 考 專 長 類 科 相 符 之 參 賽 或 指 導 競 賽 成 績 一 等 一 級 一 等 二 級 及 一 等 三 級 二 等 一 級 及 二 等 二 級 二 等 三 級 及 三 等 一 級 三 等 二 級 及 三 等 三 級 10 分 9 分 8 分 7 分 6 分 ( ) 全 國 運 動 會 第 一 名 5 分 ( ) 全 民 運 動 會 第 二 名 3 分 ( ) 全 國 大 專 學 校 運 動 會 ( )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第 三 名 1 分 總 分 ( 最 高 10 分, 超 過 10 分 者 以 10 分 計 ) 曾 代 表 彰 化 縣 參 加 臺 灣 區 運 動 會 或 全 國 運 動 會 獲 前 3 名 ( 請 繳 驗 證 明 文 件, 並 填 寫 有 或 無 ) 說 明 : 1 個 人 參 賽 成 績 審 查 資 料 : 具 報 考 人 名 字 之 獎 狀 正 本 或 由 縣 市 政 府 核 發 之 成 績 證 明 ( 獎 狀 或 敘 獎 ) 正 本 個 人 指 導 成 績 審 查 資 料 : 各 指 導 比 賽 列 名 為 指 導 或 管 理 之 秩 序 冊 正 本 及 指 導 選 手 ( 需 同 一 報 名 單 位 ) 獎 狀 或 由 縣 市 政 府 核 發 之 成 績 證 明 ( 獎 狀 或 敘 獎 ) 正 本 2 以 上 資 料 均 須 於 審 查 時 一 併 繳 驗 並 繳 交 影 本 一 份 備 查 3 分 數 請 勿 塗 改, 遇 寫 錯 時, 更 改 後, 請 在 分 數 旁 簽 章 4 若 對 審 核 人 員 核 定 分 數 有 疑 義 應 當 場 提 出, 若 同 意 則 請 簽 名 確 認 初 審 人 員 簽 名 : 複 審 人 員 簽 名 : 縣 府 核 定 分 數 無 疑 義, 報 考 人 簽 名 : 14

附 件 5 委 託 書 委 託 人 因 故 未 克 親 自 至 彰 化 縣 申 請 彰 化 縣 103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教 師 暨 高 級 中 學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甄 選 初 試 成 績 複 查, 特 全 權 委 託 代 為 辦 理, 絕 無 異 議 委 託 人 : ( 簽 章 ) 身 分 證 字 號 : 聯 絡 電 話 : 受 託 人 : ( 簽 章 ) 身 分 證 字 號 : 聯 絡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5

附 件 6 彰 化 縣 103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教 師 暨 高 級 中 學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甄 選 初 試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收 件 編 號 : 應 考 人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聯 絡 住 址 考 試 類 科 准 考 證 編 號 聯 絡 電 話 複 查 科 目 ( 請 勾 選 ) 成 績 分 數 ( 應 考 人 自 填 ) 複 查 成 績 分 數 ( 複 查 單 位 填 寫 ) 教 育 學 科 專 業 科 目 專 長 分 數 ( 限 體 育 科 體 育 專 長 組 ) 體 育 專 長 試 教 ( 限 體 育 科 體 育 專 長 組 ) 申 請 人 簽 章 申 請 日 期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項 : 一 限 於 103 年 7 月 22 日 ( 星 期 二 )10 時 至 12 時 親 自 或 委 託 他 人 並 持 准 考 證 網 路 列 印 個 人 成 績 單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申 請 書 ( 一 式 兩 份 ) 至 彰 化 縣 彰 泰 國 中 申 請 複 查 ( 複 查 費 新 台 幣 壹 佰 元 整 ), 逾 時 恕 不 受 理 二 複 查 項 目 僅 限 應 考 人 申 請 部 分, 未 申 請 複 查 部 分, 概 不 複 查 台 端 複 查 成 績 結 果 如 下 : 複 查 無 誤 複 查 有 誤, 經 查 應 修 正 如 下 : 複 查 結 果 教 育 學 科, 分 數 修 正 為 : 專 門 科 目, 分 數 修 正 為 : 分 分 ( 本 欄 由 複 查 單 位 填 寫 應 考 人 請 勿 填 寫 ) 16

附 件 7 委 託 書 委 託 人 因 故 未 克 親 自 至 彰 化 縣 申 請 彰 化 縣 103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教 師 暨 高 級 中 學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甄 選 複 試 成 績 複 查, 特 全 權 委 託 代 為 辦 理, 絕 無 異 議 委 託 人 : ( 簽 章 ) 身 分 證 字 號 : 聯 絡 電 話 : 受 託 人 : ( 簽 章 ) 身 分 證 字 號 : 聯 絡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7

附 件 8 彰 化 縣 103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教 師 暨 高 級 中 學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甄 選 複 試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收 件 編 號 : 應 考 人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聯 絡 住 址 考 試 類 科 准 考 證 編 號 聯 絡 電 話 複 查 科 目 成 績 分 數 ( 應 考 人 自 填 ) 複 查 成 績 分 數 ( 複 查 單 位 填 寫 ) 口 試 教 學 演 示 諮 商 技 術 演 練 申 請 人 簽 章 申 請 日 期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項 : 一 限 於 103 年 7 月 28 日 ( 星 期 一 )10 時 至 11 時 親 自 或 委 託 他 人 並 持 個 人 成 績 單 及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至 彰 化 縣 彰 泰 國 中 申 請 複 查 ( 複 查 費 新 台 幣 壹 佰 元 整 ), 逾 時 恕 不 受 理, 且 複 試 成 績 複 查 限 於 口 試 及 教 學 演 示 二 複 查 項 目 僅 限 應 考 人 申 請 部 分, 未 申 請 複 查 部 分, 概 不 複 查 台 端 複 查 成 績 結 果 如 下 : 複 查 無 誤 複 查 有 誤, 經 查 應 修 正 如 下 : 複 查 結 果 口 試, 分 數 修 正 為 : 分 教 學 演 示, 分 數 修 正 為 : 分 諮 商 技 術 演 練, 分 數 修 正 為 : 分 ( 本 欄 由 複 查 單 位 填 寫 應 考 人 請 勿 填 寫 ) 18

附 件 9 委 託 書 委 託 人 因 故 未 克 親 自 至 彰 化 縣 申 請 103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教 師 暨 高 級 中 學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甄 選 錄 取 分 發 作 業, 特 全 權 委 託 代 為 辦 理, 絕 無 異 議 委 託 人 : ( 簽 章 ) 身 分 證 字 號 : 聯 絡 電 話 : 受 託 人 : ( 簽 章 ) 身 分 證 字 號 : 聯 絡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