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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WTO-1-1 經 濟 部 標 準 檢 驗 局 委 託 計 畫 商 品 事 故 通 報 與 矯 正 制 度 改 革 之 探 討 期 末 成 果 報 告 書 委 託 單 位 : 經 濟 部 標 準 檢 驗 局 研 究 單 位 : 中 華 經 濟 研 究 院 民 國 101 年 12 月

經 濟 部 標 準 檢 驗 局 委 託 計 畫 商 品 事 故 通 報 與 矯 正 制 度 改 革 之 探 討 計 畫 主 持 人 : 顏 慧 欣 協 同 主 持 人 : 陳 孟 君 研 究 顧 問 : 李 淳 研 究 人 員 : 王 煜 翔 李 韋 廷 林 長 慶 李 欣 蓁 委 託 單 位 : 經 濟 部 標 準 檢 驗 局 研 究 單 位 : 中 華 經 濟 研 究 院 民 國 101 年 12 月

目 次 目 次...i 表 次...iii 圖 次... iv 第 一 章 緒 論... 1 第 一 節 研 究 緣 起 與 目 的... 1 第 二 節 研 究 內 容 與 方 法... 3 第 二 章 我 國 商 品 事 故 之 規 範 制 度 分 析... 7 第 一 節 概 論... 7 第 二 節 現 行 消 費 商 品 安 全 之 規 範 制 度... 9 第 三 節 其 它 配 套 措 施...20 第 三 章 日 本 消 費 商 品 事 故 規 範 制 度... 27 第 一 節 消 費 商 品 安 全 體 系...27 第 二 節 通 報 制 度...36 第 三 節 矯 正 措 施 制 度...47 第 四 章 美 國 消 費 商 品 事 故 規 範 制 度... 85 第 一 節 消 費 商 品 安 全 體 系...85 第 二 節 通 報 制 度...91 第 三 節 矯 正 措 施 制 度...99 第 五 章 英 國 消 費 商 品 事 故 規 範 制 度... 109 第 一 節 消 費 商 品 安 全 體 系...109 第 二 節 通 報 制 度...120 第 三 節 矯 正 措 施 制 度...123 i

第 六 章 新 加 坡 消 費 商 品 事 故 規 範 制 度... 131 第 一 節 消 費 產 品 安 全 體 系...131 第 二 節 通 報 制 度...140 第 三 節 矯 正 措 施 制 度...144 第 四 節 小 結...147 第 七 章 澳 洲 消 費 商 品 事 故 規 範 制 度... 151 第 一 節 商 品 安 全 體 系...151 第 二 節 通 報 制 度...159 第 三 節 矯 正 措 施 制 度...166 第 四 節 小 結...180 第 八 章 建 立 我 國 一 般 消 費 商 品 通 報 與 矯 正 制 度 之 可 行 性 研 析... 183 第 一 節 國 際 經 驗 對 我 國 之 政 策 意 涵...183 第 二 節 建 立 我 國 一 般 消 費 商 品 之 可 能 方 向 探 討...196 第 三 節 其 他 配 套 措 施 之 探 討...203 第 九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229 第 一 節 結 論...229 第 二 節 政 策 建 議...233 附 件 一 執 行 進 度 表... 237 附 件 二 計 畫 執 行 經 費 使 用 表... 239 附 件 三 經 濟 部 標 準 檢 驗 局 101 年 度 商 品 事 故 調 查 及 廉 政 滿 意 度 問 卷... 241 附 錄 一 101 年 度 商 品 事 故 通 報 與 矯 正 制 度 改 革 之 探 討 評 審 會 議 審 查 意 見 與 回 覆 彙 整 表... 247 附 錄 二 101 年 度 商 品 事 故 通 報 與 矯 正 制 度 改 革 之 探 討 期 中 報 告 審 查 意 見 與 回 覆 彙 整 表... 251 附 錄 三 101 年 度 商 品 事 故 通 報 與 矯 正 制 度 改 革 之 探 討 期 末 報 告 審 查 意 見 與 回 覆 彙 整 表... 253 ii

表 次 表 2-1 消 保 法 與 專 法 之 管 轄 與 分 工... 9 表 3-1 日 本 商 品 事 故 通 報 義 務 與 對 象 歸 納 表... 47 表 5-1 英 國 一 般 消 費 商 品 安 全 法 商 品 製 造 人 與 經 銷 商 之 義 務... 119 表 5-2 英 國 一 般 消 費 商 品 安 全 法 商 品 製 造 人 與 經 銷 商 之 通 報 義 務... 122 表 5-3 英 國 一 般 消 費 商 品 安 全 法 地 方 執 行 機 關 各 類 矯 正 措 施 之 要 件 與 內 容... 127 表 6-1 其 他 專 法 規 範 之 消 費 產 品... 135 表 6-2 受 管 制 產 品 清 單... 137 表 6-3 CGSR 與 CPS 制 度 比 較 表... 149 表 7-1 強 制 通 報 - 兩 天 期 限 之 說 明... 162 表 8-1 各 國 事 故 商 品 通 報 與 矯 正 制 度 之 比 較 歸 納 表... 192 iii

圖 次 圖 2-1 我 國 不 安 全 消 費 性 商 品 規 範 體 系 圖... 8 圖 3-1 日 本 商 品 安 全 規 範 架 構... 28 圖 3-2 日 本 不 安 全 商 品 通 報 後 處 理 與 調 查 流 程 架 構... 42 圖 3-3 日 本 矯 正 措 施 之 主 要 流 程 圖... 62 圖 3-4 日 本 召 回 制 度 一 望 即 知 之 範 例... 66 圖 3-5 網 站 超 連 結 之 適 例 與 不 適 例... 67 圖 3-6 日 本 近 3 年 曾 實 施 召 回 的 企 業 告 知 消 費 者 之 途 徑... 75 圖 3-7 日 本 企 業 運 用 各 種 告 知 途 徑 之 情 形... 76 圖 3-8 實 施 召 回 是 否 設 定 目 標 實 施 率... 82 圖 3-9 日 本 企 業 召 回 實 施 率 之 目 標 設 定 比 率... 82 圖 6-1 受 管 制 產 品 註 冊 流 程 圖... 133 圖 6-2 受 管 制 產 品 之 安 全 標 章... 134 圖 7-1 澳 洲 商 品 安 全 體 系 之 概 況... 152 圖 7-2 澳 洲 消 費 者 商 品 安 全 執 法 架 構 圖... 154 圖 7-3 召 回 通 知 樣 版... 177 iv

圖 8-1 問 卷 填 寫 者 之 性 別... 204 圖 8-2 問 卷 填 寫 者 之 年 齡... 204 圖 8-3 問 卷 填 寫 者 之 教 育 程 度... 205 圖 8-4 問 卷 填 寫 者 之 身 份 類 別... 205 圖 8-5 回 覆 問 卷 廠 商 之 商 品 主 要 種 類... 206 圖 8-6 回 覆 問 卷 廠 商 填 選 其 他 商 品 之 種 類... 206 圖 8-7 向 問 卷 回 收 廠 商 執 行 商 品 事 故 調 查 之 機 關... 207 圖 8-8 標 檢 局 調 查 人 員 是 否 告 知 身 份 及 說 明 後 續 調 查 流 程... 208 圖 8-9 標 檢 局 調 查 人 員 接 洽 次 數... 208 圖 8-10 標 檢 局 調 查 人 員 進 行 商 品 事 故 調 查 之 專 業 程 度... 209 圖 8-11 標 檢 局 調 查 人 員 進 行 商 品 事 故 調 查 之 態 度 與 立 場... 209 圖 8-12 調 查 商 品 事 故 至 作 出 事 故 原 因 初 步 判 斷 之 時 間... 210 圖 8-13 對 商 品 事 故 調 查 處 理 速 度 之 看 法... 210 圖 8-14 標 檢 局 調 查 人 員 進 行 事 故 商 品 取 樣 作 業 之 情 形... 211 圖 8-15 標 檢 局 對 商 品 事 故 調 查 完 成 後 樣 品 之 處 理 情 形... 212 圖 8-16 標 檢 局 是 否 有 主 動 通 知 商 品 事 故 調 查 結 果... 212 圖 8-17 廠 商 對 商 品 事 故 原 因 判 斷 結 果 之 意 見... 213 v

圖 8-18 廠 商 對 矯 正 措 施 之 意 見... 214 圖 8-19 廠 商 對 申 訴 / 複 查 管 道 之 瞭 解... 214 圖 8-20 廠 商 對 商 品 事 故 通 報 調 查 程 序 之 瞭 解... 215 圖 8-21 廠 商 不 瞭 解 商 品 事 故 通 報 調 查 程 序 之 因 素... 215 圖 8-22 廠 商 對 商 品 事 故 通 報 流 程 透 明 度 之 看 法... 216 圖 8-23 廠 商 認 為 商 品 事 故 通 報 流 程 不 透 明 之 因 素... 216 圖 8-24 廠 商 對 商 品 事 故 調 查 感 到 滿 意 之 項 目... 217 圖 8-25 廠 商 對 商 品 事 故 調 查 感 到 不 滿 意 之 項 目... 218 圖 8-26 廠 商 對 標 檢 局 調 查 人 員 品 德 操 守 ( 清 廉 度 ) 之 看 法... 219 vi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緣 起 與 目 的 一 研 究 緣 起 隨 著 消 費 者 時 代 之 來 臨, 以 及 基 於 強 化 消 費 者 保 護 之 觀 點, 國 際 間 對 於 商 品 安 全 之 要 求 越 發 重 視, 產 品 安 全 亦 成 為 政 府 推 動 消 費 者 保 護 政 策 之 一 環 從 過 去 經 驗 顯 示, 產 品 安 全 之 體 系, 基 本 上 係 透 過 消 費 商 品 事 故 資 訊 蒐 集 系 統 之 建 立 資 訊 統 計 分 析 並 歸 納, 再 據 以 展 開 後 續 不 安 全 商 品 之 矯 正, 以 及 中 長 期 的 後 市 場 監 督 乃 至 於 產 品 技 術 性 法 規 之 修 正 等 相 關 措 施, 方 可 達 到 確 實 落 實 消 費 商 品 安 全 之 目 的 我 國 現 行 對 於 消 費 商 品 之 規 範 與 矯 正 制 度, 分 為 兩 種 商 品 範 疇 而 有 不 同 運 作 機 制, 一 係 商 品 檢 驗 法 所 適 用 之 應 施 檢 驗 商 品, 二 則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 以 下 簡 稱 消 保 法 ) 所 管 轄 範 疇 之 其 他 非 應 施 檢 驗 商 品 對 於 屬 前 者 商 品 檢 驗 法 適 用 範 圍 之 消 費 商 品, 復 依 據 商 品 檢 驗 法 第 49 條 各 項 之 授 權, 訂 有 商 品 市 場 檢 查 辦 法 與 應 施 檢 驗 商 品 發 生 事 故 通 報 辦 法, 同 時 亦 已 針 對 不 安 全 消 費 商 品 制 訂 通 報 制 度 以 及 商 品 安 全 資 訊 網, 從 而 應 施 檢 驗 商 品 在 現 行 法 律 規 範 與 矯 正 制 度 下, 我 國 已 建 置 相 當 具 有 成 效 之 商 品 安 全 系 統 至 於 屬 於 消 保 法 所 管 轄 之 非 應 施 檢 驗 商 品, 消 保 法 第 33 36 與 第 38 條 為 該 等 商 品 發 生 事 故 時 之 規 範 基 礎 又 對 於 非 應 施 檢 驗 商 品 方 面, 雖 另 訂 有 不 安 全 商 品 處 理 原 則 ( 以 1

下 簡 稱 處 理 原 則 ) 1, 惟 處 理 原 則 並 無 事 故 通 報 機 制 之 規 定, 僅 針 對 事 故 發 生 之 後 續 處 理 有 所 規 範 其 中 處 理 原 則 第 6 條, 規 定 檢 驗 結 果 認 定 確 有 危 害 消 費 者 生 命 身 體 健 康 或 財 產 之 虞 者, 應 依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第 36 條 及 第 38 條 規 定 及 相 關 之 處 置 方 式, 令 生 產 者 或 進 口 商 限 期 改 善 回 收 或 銷 燬 及 令 經 銷 商 停 售 下 架 或 採 取 其 他 必 要 措 施 換 言 之, 在 非 應 施 檢 驗 商 品 之 事 故 通 報 與 矯 正 制 度 上, 仍 有 進 一 步 強 化 使 制 度 更 臻 完 備 之 空 間 有 鑑 於 一 般 消 費 商 品 種 類 繁 多, 因 此 如 何 有 效 利 用 有 限 行 政 與 社 會 資 源, 對 不 安 全 消 費 商 品 進 行 有 效 的 管 理 與 矯 正, 確 保 消 費 者 權 益, 已 成 為 各 國 政 府 重 要 之 課 題 於 此 一 背 景 下, 本 研 究 主 旨 將 從 兩 個 層 面 出 發, 第 一 層 面 係 於 我 國 現 行 應 施 檢 驗 商 品 事 故 通 報 與 矯 正 制 度 之 良 好 基 礎 上, 再 行 檢 視 我 國 可 能 不 足 之 處 與 改 善 之 方 向, 包 括 探 討 納 入 其 他 配 套 措 施 之 需 求 性 第 二 層 面 則 是 針 對 非 應 施 檢 驗 商 品 之 範 疇, 探 討 建 立 一 般 消 費 商 品 建 立 事 故 通 報 與 矯 正 措 施 制 度 之 可 能 性, 同 時 透 過 對 日 本 美 國 英 國 及 澳 洲 新 加 坡 等 國 家 在 一 般 消 費 商 品 安 全 機 制 運 作 經 驗 與 一 般 國 際 趨 勢 作 法 研 析 下, 作 為 我 國 相 關 制 度 改 革 之 參 考 基 礎, 俾 以 徹 底 落 實 完 善 我 國 商 品 安 全 制 度 二 研 究 目 的 在 上 述 研 究 背 景 下, 本 研 究 擬 達 成 之 目 標 如 下 : 1. 歸 納 我 國 現 行 商 品 事 故 通 報 與 矯 正 措 施 之 體 系 與 運 作 情 形 2. 透 過 利 害 關 係 人 問 卷 調 查, 瞭 解 我 國 商 品 事 故 通 報 與 矯 正 制 度 之 執 行 情 形 ( 如 流 程 透 明 化 與 調 查 清 廉 度 ) 及 配 套 措 施 需 求 3. 掌 握 日 本 美 國 英 國 澳 洲 新 加 坡 等 國 家, 對 於 一 般 消 費 商 品 事 故 通 報 與 矯 正 措 施 機 制 之 國 際 趨 勢 1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07 日 經 濟 部 標 準 檢 驗 局 經 標 五 字 第 09650027310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全 文 8 點 2

4. 瞭 解 建 立 我 國 一 般 消 費 商 品 事 故 通 報 與 矯 正 措 施 制 度 之 可 行 性, 與 可 能 面 臨 之 法 規 衝 突 與 調 和 模 式 5. 根 據 上 述 研 究 結 果 據 以 針 對 現 行 商 品 事 故 通 報 與 矯 正 制 度 方 式 之 不 足, 提 出 政 策 建 議 第 二 節 研 究 內 容 與 方 法 一 研 究 內 容 本 研 究 之 工 作 內 容 主 要 包 括 三 大 部 分, 其 一 為 歸 納 我 國 現 行 商 品 事 故 通 報 與 矯 正 措 施 之 體 系 與 運 作 情 形 ; 其 二 為 進 行 問 卷 調 查, 蒐 集 利 害 關 係 人 有 關 受 理 商 品 事 故 通 報 稽 核 流 程 機 制 不 足 之 意 見, 以 分 析 歸 納 我 國 商 品 事 故 通 報 與 矯 正 制 度 之 配 套 措 施 與 需 求 ; 其 三 為 針 對 澳 洲 新 加 坡 等 國 家 實 施 消 費 商 品 事 故 通 報 與 矯 正 制 度 措 施 之 規 範 與 經 驗, 研 析 建 立 一 般 消 費 商 品 事 故 通 報 與 矯 正 措 施 制 度 之 可 行 性 與 調 和 方 式, 同 時 就 我 國 現 行 商 品 事 故 通 報 與 矯 正 制 度 之 興 革, 提 出 具 體 規 劃 與 政 策 建 議 3

基 此, 本 報 告 之 研 究 架 構 如 下 圖 所 示 : 商 品 事 故 通 報 與 矯 正 措 施 制 度 改 革 之 探 討 我 國 現 行 商 品 事 故 通 報 與 矯 正 措 施 體 系 之 整 理 針 對 澳 洲 新 加 坡 消 費 商 品 事 故 通 報 與 矯 正 措 施 之 實 施 與 執 行 經 驗 分 析 進 行 問 卷 調 查 瞭 解 現 行 制 度 執 行 情 形, 及 是 否 有 改 善 之 空 間 配 套 措 施 分 析 與 討 論 商 品 事 故 通 報 與 矯 正 制 度 之 不 足 與 配 套 措 施 需 求 研 擬 建 立 一 般 消 費 商 品 事 故 通 報 與 矯 正 制 度 之 可 行 性 制 度 興 革 建 議 與 具 體 規 劃 之 提 出 4

二 研 究 方 法 為 達 成 本 研 究 之 目 標, 分 析 歸 納 我 國 現 行 商 品 事 故 通 報 與 矯 正 措 施 之 體 系 與 運 作 情 形, 同 時 研 擬 建 立 一 般 消 費 商 品 事 故 通 報 與 矯 正 措 施 制 度, 以 及 針 對 商 品 事 故 通 報 與 矯 正 制 度 提 出 興 革 建 議 與 具 體 規 劃, 本 研 究 將 以 文 獻 歸 納 分 析 法 與 比 較 制 度 分 析 法, 作 為 主 要 之 研 究 方 法, 並 輔 以 問 卷 調 查 法 ( 一 ) 文 獻 歸 納 分 析 法 在 文 獻 歸 納 分 析 法 部 分, 主 要 包 括 我 國 現 行 商 品 事 故 通 報 與 矯 正 措 施 之 資 料 蒐 集 與 運 作 情 形 之 分 析, 以 及 日 本 美 國 英 國 澳 洲 及 新 加 坡 等 先 進 國 家 就 消 費 性 商 品 通 報 與 矯 正 措 施 資 料 之 經 驗 蒐 集 與 分 析 在 比 較 制 度 分 析 上, 將 以 前 述 三 個 國 家 之 商 品 通 報 與 矯 正 措 施 等 制 度 與 實 務 經 驗 為 分 析 對 象, 分 別 探 討 其 相 關 法 令 依 據 通 報 準 則 與 程 序 通 報 內 容 之 制 度 矯 正 制 度, 以 做 為 我 國 研 析 建 立 一 般 消 費 商 品 事 故 通 報 與 矯 正 措 施 機 制, 以 及 強 化 我 國 現 行 商 品 事 故 通 報 與 矯 正 制 度 不 足 之 參 考 基 礎 ( 二 ) 問 卷 調 查 法 問 卷 調 查 法 方 面, 主 要 將 利 用 受 理 商 品 事 故 通 報 稽 核 流 程 透 明 化 分 析 等 質 量 化 之 問 卷 調 查 方 式, 瞭 解 歸 納 現 行 商 品 事 故 通 報 與 矯 正 制 度 不 足 之 處, 以 及 執 行 後 續 調 查 時 之 清 廉 度 等 相 關 議 題, 以 探 討 相 關 之 配 套 措 施 需 求 又 問 卷 之 設 計 與 名 單 之 擬 定, 亦 需 考 量 個 人 資 訊 保 護 法 之 規 範, 因 此, 問 卷 之 設 計 與 名 單 之 擬 定 將 與 委 託 機 關 舉 行 工 作 會 議 為 進 一 步 之 確 認 後 實 施 5

第 二 章 我 國 商 品 事 故 之 規 範 制 度 分 析 第 一 節 概 論 一 前 言 誠 如 前 章 所 述, 我 國 現 行 對 於 消 費 商 品 區 分 為 應 施 檢 驗 商 品 與 非 應 施 檢 驗 商 品, 基 本 上 對 於 由 經 濟 部 標 準 檢 驗 局 所 主 管 之 應 施 檢 驗 商 品, 則 以 商 品 檢 驗 法 為 其 基 本 法 ; 但 於 此 外, 我 國 另 外 針 對 汽 車 自 行 車 藥 品 化 妝 品 醫 療 器 材 與 通 訊 器 材 等 對 較 易 發 生 消 費 事 故 之 商 品, 其 個 別 主 管 機 關 亦 均 訂 有 檢 驗 標 準 事 故 發 生 通 報 機 制 與 事 故 矯 正 措 施 的 制 度, 因 此 這 些 個 別 產 品 則 另 外 適 用 其 他 的 相 關 法 律 規 定 最 後 在 這 些 應 施 檢 驗 產 品 以 外 之 非 應 施 檢 驗 產 品, 方 回 歸 一 般 消 保 法 所 提 供 之 規 範 基 準 本 報 告 雖 係 以 經 濟 部 標 準 檢 驗 局 所 主 管 之 應 施 檢 驗 商 品 與 非 應 施 檢 驗 商 品, 作 為 探 討 建 立 一 般 性 消 費 商 品 安 體 系 為 範 疇, 惟 本 節 仍 就 整 體 性 消 費 商 品 之 規 範 體 系, 包 括 由 經 濟 部 ( 標 準 檢 驗 局 ) 交 通 部 衛 生 署 與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個 別 主 管 應 施 檢 驗 商 品 範 圍 間 之 分 工, 進 行 整 體 規 範 架 構 之 說 明, 俾 以 呈 現 我 國 目 前 制 度 之 概 況 二 消 保 法 與 個 別 專 法 之 關 係 就 消 費 商 品 安 全 與 矯 正 的 管 轄 與 分 工 歸 屬 來 說, 主 要 係 以 消 保 法 以 及 商 品 檢 驗 法 ( 應 施 檢 驗 商 品 ) 作 為 消 費 者 保 護 之 核 心 規 範, 而 以 其 他 專 門 性 法 規 作 為 個 別 商 品 之 特 別 法, 並 行 適 用 進 行 處 理 在 此 一 架 構 下, 舉 凡 個 別 專 法 未 盡 之 規 定 或 未 涵 蓋 之 範 圍, 則 仍 應 回 歸 適 用 消 保 法 之 規 定 例 如 關 於 手 機 等 射 頻 器 材 之 標 準 與 檢 驗, 固 然 依 據 電 信 法 屬 於 國 家 通 傳 會 (NCC) 之 職 權 範 圍, 7

但 由 於 電 信 法 並 無 關 於 事 故 商 品 之 矯 正 規 定, 則 對 於 射 頻 器 材 之 事 故 與 矯 正, 便 必 須 回 歸 消 保 法 之 規 定 消 費 性 商 品 非 消 費 性 商 品 (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 食 品 ( 食 品 衛 生 管 理 法 ) 礦 場 安 全 法 無 線 射 頻 器 材 ( 電 信 法 ) 汽 車 ( 公 路 法 ) 化 妝 品 ( 化 妝 品 管 理 條 例 ) 其 他 專 門 法 規 應 施 檢 驗 商 品 ( 商 檢 法 ) 其 他 法 規 石 油 管 理 法 勞 工 安 全 法 規 消 防 法 及 其 相 關 法 規 圖 2-1 我 國 不 安 全 消 費 性 商 品 規 範 體 系 圖 至 於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處 ( 以 下 簡 稱 行 政 院 消 保 處 ), 其 功 能 主 要 為 協 調 各 部 會 關 於 消 費 者 保 護 政 策 措 施 及 主 管 機 關 之 事 項, 以 及 監 督 消 費 者 保 護 主 管 機 關 及 指 揮 消 費 者 保 護 官 行 使 職 權 換 言 之, 行 政 院 消 保 處 並 非 消 保 法 所 稱 之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而 是 基 於 保 護 消 費 者 權 益 之 目 的, 負 責 監 督 各 專 法 授 權 之 主 管 機 關 執 行 商 品 安 全 規 範, 並 就 保 護 消 費 者 事 項 協 調 各 主 管 機 關 然 而 消 保 會 的 協 調 權 限 並 不 限 於 消 費 商 品 安 全, 更 包 括 其 他 與 消 費 者 權 益 有 關 之 事 項, 諸 如 金 融 服 務 或 定 型 化 契 約 等 事 項 例 如 在 如 ( 藥 用 ) 牙 膏 餐 具 食 物 器 皿 水 杯 瘦 身 器 材 等 個 別 屬 性 較 為 模 糊 之 商 品 安 全 性 的 管 轄 分 工 案 件 中, 行 政 院 消 保 會 便 曾 召 開 跨 部 會 協 調 會 議, 以 確 定 其 主 管 機 關 之 歸 屬 按 照 目 前 我 國 現 行 消 費 商 品 安 全 的 分 工 體 制, 原 則 上 所 有 非 屬 其 他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管 轄 之 商 品, 均 歸 經 濟 部 標 準 檢 驗 局 管 轄 茲 歸 納 本 報 告 分 析 涉 及 之 消 保 法 商 檢 法 與 其 他 專 法 之 管 轄 分 工 如 下 表 8

表 2-1 消 保 法 與 專 法 之 管 轄 與 分 工 商 品 主 管 機 關 適 用 法 規 ( 包 含 行 政 命 令 ) 範 圍 一 般 消 費 商 品 標 檢 局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不 安 全 商 品 處 理 原 則 除 商 檢 法 與 其 他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管 理 之 商 品 應 檢 驗 商 品 標 檢 局 商 品 檢 驗 法 經 標 檢 局 指 定 公 告 之 應 施 檢 驗 商 品 汽 車 交 通 部 公 路 法 汽 車 安 全 性 調 查 召 回 改 正 及 監 督 管 理 辦 法 汽 車 及 零 組 件 2 自 行 車 3 藥 物 衛 生 署 藥 政 處 藥 事 法 第 4 條 本 法 所 稱 藥 物, 係 指 藥 品 及 醫 療 器 材 化 妝 品 衛 生 署 藥 政 處 化 粧 品 衛 生 管 理 條 例 第 3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化 粧 品, 係 指 施 於 人 體 外 部, 以 潤 澤 髮 膚, 刺 激 嗅 覺, 掩 飾 體 臭 或 修 飾 容 貌 之 物 品 ; 其 範 圍 及 種 類, 由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之 食 品 衛 生 署 食 品 衛 生 處 食 品 衛 生 管 理 法 輸 入 食 品 查 驗 作 業 要 點 食 品 回 收 指 引 第 2 條 本 法 所 稱 食 品, 係 指 供 人 飲 食 或 咀 嚼 之 物 品 及 其 原 料 電 信 管 制 射 頻 器 材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電 信 法 消 保 法 第 四 十 九 條 製 造 輸 入 設 置 或 持 有 電 信 管 制 射 頻 器 材 者, 須 經 交 通 部 ( 通 傳 會 ) 許 可 ; 其 所 製 造 輸 入 之 電 信 管 制 射 頻 器 材 型 號 及 數 量, 須 報 請 交 通 部 備 查 第 一 項 電 信 管 制 射 頻 器 材 應 經 許 可 之 項 目, 由 交 通 部 ( 通 傳 會 ) 公 告 之 第 二 節 現 行 消 費 商 品 安 全 之 規 範 制 度 經 濟 部 標 準 檢 驗 局 依 法 為 掌 理 我 國 標 準 商 品 檢 驗 與 度 量 衡 等 業 務 的 權 責 機 關, 其 中 關 於 商 品 檢 驗 與 商 品 事 故 之 通 報 與 矯 正 業 務, 又 區 分 依 據 商 品 檢 驗 法 之 授 權, 針 對 應 施 檢 驗 商 品 之 事 故 案 件 進 行 通 報 與 矯 正, 以 及 依 據 消 保 法 針 對 非 應 施 檢 驗 商 品 進 行 矯 正 二 種 類 型 以 下 分 別 從 現 行 規 範 架 構 事 故 商 品 通 報 制 度 與 矯 正 制 度 說 明 2 3 經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委 員 會 開 會 協 調 作 成 決 議, 車 輛 之 輪 胎 輪 圈 與 安 全 帶 之 安 全 性 歸 屬 標 準 檢 驗 局 管 轄 自 行 車 未 有 專 門 法 規 授 權 交 通 部 管 理 其 消 費 性 市 場 端 之 安 全 性, 同 樣 經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9

一 規 範 架 構 在 現 行 制 度 下, 標 準 檢 驗 局 執 行 涉 及 商 品 安 全 之 業 務, 主 要 法 源 依 據 為 商 品 檢 驗 法 與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以 下 分 別 說 明 ( 一 ) 商 品 檢 驗 法 商 品 檢 驗 法 乃 經 濟 部 標 準 檢 驗 局 規 範 應 施 檢 驗 商 品 通 報 與 矯 正 等 措 施 的 主 要 法 律 依 據 著 眼 於 維 護 市 售 商 品 之 消 費 安 全, 商 品 檢 驗 法 規 範 重 點 在 於 商 品 上 市 前 ( 前 端 ) 的 安 全 性, 而 上 市 後 ( 後 端 ) 之 安 全 性, 則 集 中 在 安 全 性 的 維 持 與 事 故 發 生 的 防 範 兩 個 層 面 商 品 檢 驗 法 所 規 範 之 應 施 檢 驗 商 品, 係 標 準 檢 驗 局 經 一 定 程 序 規 劃 評 估 訂 定 檢 驗 條 件, 最 後 列 入 並 公 告 檢 驗 項 目 之 商 品 為 確 保 消 費 商 品 中 應 施 檢 驗 商 品 之 安 全 性, 標 準 檢 驗 局 依 據 商 品 檢 驗 法 相 關 規 定, 將 其 商 品 範 圍 劃 分 為 農 畜 水 產 品 化 工 產 品 機 械 產 品 電 機 產 品 與 電 子 產 品 亦 即, 應 施 檢 驗 商 品 同 時 包 含 消 費 為 目 的 之 商 品 以 及 非 消 費 性 商 品, 而 排 除 依 其 他 專 法 授 予 其 他 主 管 機 關 管 轄 之 商 品 類 型, 例 如 食 品 藥 品 醫 療 器 材 化 妝 品 等 在 商 品 未 發 生 事 故, 或 尚 未 發 現 商 品 違 規 情 況 之 前, 標 準 檢 驗 局 即 可 事 前 依 法 進 行 一 般 性 的 市 場 檢 查, 此 在 確 保 商 品 上 市 後, 仍 應 依 循 商 品 檢 驗 與 符 合 性 相 關 要 求 又 為 有 效 避 免 商 品 事 故 之 發 生, 乃 於 民 國 96 年 增 訂 報 驗 義 務 人 強 制 性 通 報 事 故 商 品 資 訊 義 務, 以 及 報 驗 義 務 人 的 矯 正 義 務 ( 限 期 回 收 改 正 停 止 輸 出 入 生 產 製 造 陳 列 或 銷 售 商 品 ), 並 明 確 授 權 標 準 檢 驗 局 得 實 施 沒 入 銷 燬 或 採 取 其 他 必 要 之 措 施 商 品 檢 驗 法 對 於 不 安 全 商 品 通 報 與 矯 正 措 施 的 相 關 規 定, 均 以 報 驗 義 委 員 會 開 會 協 調 作 成 決 議, 由 交 通 部 管 轄 之 10

4 務 人 作 為 義 務 主 體, 並 對 於 違 反 通 報 義 務 規 避 調 查 與 商 品 產 生 不 當 風 險 等 情 事, 分 別 訂 有 罰 鍰 限 期 改 善 強 制 執 行 等 相 關 罰 則 5 ( 二 )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標 準 檢 驗 局 屬 於 消 保 法 第 6 條 所 稱 之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之 一 就 適 用 範 圍 上, 該 法 所 列 之 商 品 範 圍 以 消 費 商 品 為 限, 包 括 交 易 之 最 終 產 品 半 成 品 原 料 或 零 組 件 6 因 此, 消 保 法 所 關 注 的 是 商 品 上 市 後 的 安 全 性 及 商 品 危 險 防 範 與 免 除 法 律 位 階 上, 消 保 法 與 商 品 檢 驗 法 均 屬 普 通 法, 標 準 檢 驗 局 在 有 關 商 品 安 全 的 事 物 上 並 未 被 要 求 應 優 先 適 用 何 法, 應 視 商 品 性 質 適 用, 兩 法 可 並 行 適 用 目 前 應 施 檢 驗 的 消 費 商 品 應 適 用 商 品 檢 驗 法 相 關 規 定, 至 於 非 應 施 檢 驗 商 品, 則 適 用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之 相 關 規 定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以 企 業 經 營 者 為 義 務 主 體, 當 企 業 經 營 者 之 商 品 經 該 法 第 33 條 之 調 查, 認 為 確 有 損 害 消 費 者 生 命 身 體 健 康 或 財 產, 或 確 有 損 害 之 虞 時,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授 權 標 準 檢 驗 局 應 命 其 限 期 改 善 回 收 或 銷 燬, 必 要 時 並 得 命 企 業 經 營 者 立 即 停 止 該 商 品 之 設 計 生 產 製 造 加 工 輸 入 經 銷 或 服 務 之 提 供, 或 採 取 其 他 必 要 措 施 目 前 現 行 法 規 範 下, 應 施 檢 驗 商 品 之 安 全 性 依 商 品 檢 驗 法 由 標 準 檢 驗 局 作 為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這 部 分 較 為 明 確 然 目 前 針 對 非 應 施 檢 驗 商 品 之 安 全 性, 則 欠 缺 專 門 法 授 權 給 標 準 檢 驗 局 管 轄, 目 前 實 務 上 逕 由 標 準 檢 驗 局 作 為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等 於 將 標 準 檢 驗 局 視 為 最 後 義 務 承 擔 者, 於 4 5 6 違 反 商 品 檢 驗 法 相 關 規 定 致 損 害 消 費 者 生 命 身 體 健 康 或 有 重 大 損 害 之 虞 者 ( 商 品 檢 驗 法 第 61 條 ) 商 品 檢 驗 法 第 61 條 至 第 64 條 之 1 我 國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並 未 就 商 品 明 文 定 義, 而 是 在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四 條 特 別 參 照 歐 洲 共 同 市 場 產 品 責 任 法 指 令, 規 定 : 本 法 第 七 條 所 稱 商 品, 指 交 易 客 體 之 不 動 產 或 動 產, 包 括 最 終 產 品 半 成 品 原 料 或 零 組 件 11

法 尚 有 缺 漏 7 二 現 行 事 故 商 品 通 報 制 度 過 去 國 內 相 關 法 制 上 對 於 消 費 商 品 的 事 故 通 報, 均 無 具 體 規 範, 僅 於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第 4 條 與 第 5 條 言 及, 政 府 與 企 業 經 營 者 應 致 力 於 充 實 消 費 資 訊 後 來 基 於 消 費 者 保 護 意 識 之 提 升, 經 濟 部 於 96 年 完 成 商 品 檢 驗 法 之 修 訂, 於 第 49 條 第 4 項 增 訂 業 者 強 制 性 通 報 責 任 此 外, 經 濟 部 並 著 手 建 立 商 品 事 故 通 報 機 制, 由 標 準 檢 驗 局 負 責 架 設 商 品 安 全 資 訊 網 (http://safety.bsmi.gov.tw) 網 站, 作 為 消 費 商 品 事 故 通 報 窗 口 及 通 報 案 件 處 理 機 制 透 過 網 際 網 路 的 管 道, 掌 握 其 主 管 之 消 費 商 品 事 故 資 訊, 以 及 公 開 消 費 商 品 的 安 全 資 訊 供 一 般 民 眾 知 悉 ( 一 ) 強 制 性 事 故 商 品 通 報 制 度 商 品 檢 驗 法 第 49 條 第 4 項 前 段 規 定 : 應 施 檢 驗 商 品 發 生 事 故 致 損 害 消 費 者 生 命 身 體 健 康 或 財 產, 或 確 有 損 害 之 虞 者, 報 驗 義 務 人 應 向 標 準 檢 驗 局 提 出 通 報, 故 於 現 行 強 制 性 不 安 全 商 品 通 報 制 度 上, 其 責 任 要 件 僅 限 於 應 施 檢 驗 商 品, 並 以 報 驗 義 務 人 為 通 報 責 任 主 體 至 於 有 關 強 制 性 通 報 義 務 之 細 部 內 容, 依 同 條 第 4 項 後 段 之 規 定, 授 權 標 準 檢 驗 局 制 訂 法 規 命 令 加 以 規 範 基 此, 標 準 檢 驗 局 後 於 民 國 97 年 制 訂 應 施 檢 驗 商 品 發 生 事 故 通 報 辦 法, 針 對 通 報 責 任 之 要 件 時 點 方 式 內 容 及 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 加 以 規 範 對 此, 標 準 檢 驗 局 於 民 國 97 年 制 訂 了 應 施 檢 驗 商 品 發 生 事 故 通 報 辦 法, 針 對 通 報 責 任 之 要 件 時 點 方 式 內 容 及 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 加 以 規 範 : 7 目 前 經 濟 部 正 在 研 擬 中 的 消 費 商 品 安 全 法 草 案 即 針 對 非 應 施 檢 驗 消 費 商 品 進 行 規 範, 言 明 主 管 機 關 為 經 濟 部 12

1. 責 任 要 件 該 辦 法 第 2 條 規 定 消 費 商 品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即 應 依 法 通 報 : (1) 商 品 發 生 燃 燒 爆 裂 或 燒 熔, 致 損 害 消 費 者 生 命 身 體 健 康 或 財 產, 或 確 有 損 害 之 虞 (2) 因 使 用 商 品 造 成 人 員 死 亡 或 須 住 院 治 療 之 傷 害 2. 時 限 規 定 報 驗 義 務 人 應 於 獲 知 上 述 應 通 報 情 事 之 日 起 算 3 個 工 作 天 內, 應 向 標 準 檢 驗 局 通 報, 並 在 15 個 工 作 天 內 補 齊 下 列 資 訊 : (1) 商 品 名 稱 廠 牌 型 號 事 故 情 形 說 明 與 事 故 原 因 初 步 判 斷 已 知 消 費 者 受 害 狀 況 商 品 事 故 危 害 形 式 及 通 報 者 基 本 資 料 (2) 商 品 序 號 產 地 銷 售 地 區 數 量 銷 售 通 路 獲 知 事 故 方 式 擬 訂 採 取 之 矯 正 措 施 及 其 他 有 助 於 蒐 集 商 品 事 故 提 醒 消 費 者 注 意 或 降 低 危 害 風 險 之 資 訊 3. 通 報 方 式 通 報 人 得 以 標 準 檢 驗 局 商 品 安 全 資 訊 網 進 行 線 上 通 報, 或 填 寫 應 施 檢 驗 商 品 事 故 通 報 表, 再 以 郵 寄 電 子 郵 件 傳 真 或 其 他 能 正 確 傳 遞 之 方 式, 傳 送 標 準 檢 驗 局 第 五 組 或 分 局 4. 罰 則 在 增 訂 強 制 性 通 報 責 任 之 同 時, 亦 增 訂 違 反 強 制 性 通 報 責 任 之 罰 則, 當 報 驗 義 務 人 違 反 強 制 性 通 報 責 任, 依 商 品 檢 驗 法 第 63 條 第 一 項 標 準 檢 驗 局 得 對 13

報 驗 義 務 人 處 以 處 新 臺 幣 一 萬 元 以 上 十 萬 元 以 下 之 罰 鍰 ( 二 ) 通 報 方 式 實 務 作 法 標 準 檢 驗 局 為 商 品 安 全 資 訊 網 掌 握 所 需 事 故 資 訊, 在 該 網 站 上 提 供 商 品 事 故 通 報 表 供 事 故 通 報 者 填 寫 鑒 於 業 者 通 報 與 消 費 者 通 報 的 屬 性 不 同, 標 準 檢 驗 局 分 別 設 計 有 供 業 者 與 消 費 者 專 用 之 通 報 表 單 針 對 通 報 管 道 獲 取 的 商 品 安 全 資 訊, 我 國 相 關 法 規 並 未 設 有 保 密 規 定, 但 目 前 透 過 商 品 安 全 資 訊 網 取 得 知 通 報 資 訊 均 以 機 密 方 式 處 理 通 報 內 容 包 括 商 品 名 稱 廠 牌 型 號 序 號 產 地 銷 售 地 區 銷 售 通 路 事 故 情 形 說 明 獲 知 事 故 方 式 已 知 受 害 狀 況 事 故 商 品 危 害 形 式 等 此 外, 業 者 在 通 報 時, 並 應 提 出 預 計 採 行 之 矯 正 措 施 計 畫 三 矯 正 措 施 經 通 報 之 商 品 事 故 案 件, 主 管 機 關 如 認 有 進 一 步 蒐 集 事 故 資 訊 之 必 要, 得 依 法 展 開 調 查 根 據 通 報 與 調 查 所 掌 握 之 事 故 資 訊, 報 驗 義 務 人 若 未 提 出 相 關 矯 正 措 施, 或 矯 正 措 施 不 足, 在 商 品 檢 驗 法 第 63 條 授 權 下, 主 管 機 關 得 命 相 關 義 務 人 實 施 特 定 矯 正 措 施 ( 一 ) 矯 正 措 施 實 施 之 調 查 程 序 商 品 檢 驗 法 針 對 應 施 檢 驗 商 品 的 後 端 安 全 性, 訂 有 市 場 監 督 與 違 規 調 查 商 品 發 生 事 故 之 調 查 等 相 關 規 定, 分 別 為 第 49 條 第 3 項 ( 市 場 調 查 ) 第 49 條 第 4 項 ( 事 故 調 查 ) 第 50 條 ( 違 規 調 查 ) 第 51 條 ( 受 調 查 義 務 ) 之 相 關 規 定 根 據 這 些 規 定, 標 準 檢 驗 局 具 有 對 商 品 取 樣 檢 驗 或 要 求 送 驗 的 權 力 在 調 查 過 程 中, 同 時 也 針 對 業 者 自 行 提 出 之 矯 正 計 畫 進 行 評 估 針 對 實 施 調 查 的 細 部 規 範, 商 品 檢 驗 法 授 權 制 訂 的 商 品 市 場 檢 查 辦 法 允 許 調 查 進 行 時 應 作 成 檢 查 紀 錄 表, 為 必 要 採 證 ( 第 5 條 第 7 條 ), 以 及 取 得 14

產 銷 資 料 ( 第 8 條 ) 此 外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第 33 條 以 下 規 定 有 主 管 機 關 實 施 商 品 安 全 調 查 之 權 力, 包 括 : 聲 請 檢 察 官 扣 押 證 據 委 託 檢 驗 並 得 公 開 其 調 查 經 過 及 結 果 ( 二 ) 令 採 取 矯 正 措 施 針 對 商 品 違 反 商 品 標 示 符 合 性 聲 明 等 商 品 檢 驗 法 相 關 規 定 而 致 損 害 消 費 者 生 命 身 體 健 康 或 有 重 大 損 害 之 虞 時, 依 商 品 檢 驗 法 第 61 條 以 及 第 63 條 之 規 定, 標 準 檢 驗 局 除 了 可 以 裁 處 新 臺 幣 七 十 五 萬 元 以 上 七 百 五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並 得 通 知 報 驗 義 務 人 限 期 回 收 或 改 正, 並 得 限 期 停 止 輸 出 入 生 產 製 造 陳 列 或 銷 售 除 此 之 外, 行 政 機 關 依 法 可 將 事 故 商 品 沒 入 銷 燬 或 採 取 其 他 必 要 之 措 施 報 驗 義 務 人 若 未 依 規 定 限 期 實 施 回 收 或 改 正 等 矯 正 措 施 時, 主 管 機 關 可 以 依 第 63 條 第 3 項 與 第 4 項 之 規 定, 處 以 罰 鍰 此 外, 由 於 現 行 商 品 檢 驗 法 對 於 事 故 商 品 之 通 報 與 矯 正 規 定, 僅 適 用 於 應 施 檢 驗 商 品 有 違 反 商 品 檢 驗 標 準 與 標 示 等 規 定 之 場 合, 故 對 於 非 應 施 檢 驗 商 品 或 是 未 違 反 商 品 檢 驗 法 相 關 規 定 之 應 施 檢 驗 商 品, 其 法 律 依 據 便 須 回 歸 消 保 法 之 規 定 對 於 此 類 事 故 商 品, 經 前 述 消 保 法 第 33 條 之 調 查 程 序, 認 為 確 有 損 害 消 費 者 生 命 身 體 健 康 或 財 產, 或 確 有 損 害 之 虞 者, 依 同 法 第 36 條 之 規 定, 行 政 機 關 應 命 其 限 期 改 善 回 收 或 銷 燬, 必 要 時 並 得 命 企 業 經 營 者 立 即 停 止 該 商 品 之 設 計 生 產 製 造 加 工 輸 入 經 銷 或 服 務 之 提 供, 或 採 取 其 他 必 要 措 施 又 依 據 目 前 分 工 架 構, 非 應 施 檢 驗 商 品 以 及 未 違 反 商 品 檢 驗 法 相 關 規 定 之 應 施 檢 驗 商 品 之 調 查 與 矯 正 措 施, 原 則 上 屬 於 標 準 檢 驗 局 管 轄, 而 該 局 訂 有 不 安 全 商 品 處 理 原 則 8, 作 為 處 理 之 依 據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我 國 對 於 廠 商 自 願 主 動 採 取 矯 正 措 施, 目 前 並 無 法 律 上 之 義 務 對 於 主 動 採 取 矯 正 措 施 之 誘 因, 僅 有 維 護 企 業 經 營 者 其 商 譽 之 效 果, 以 8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07 日 經 濟 部 標 準 檢 驗 局 經 標 五 字 第 09650027310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全 文 8 點 15

及 避 免 商 品 事 故 擴 大 伴 隨 而 來 之 損 害 賠 償 問 題 ( 三 ) 商 品 不 安 全 資 訊 之 公 開 依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第 38 條 準 用 第 37 條 之 規 定,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與 直 轄 市 或 縣 ( 市 ) 政 府 於 企 業 經 營 者 提 供 之 商 品 或 服 務, 對 消 費 者 已 發 生 重 大 損 害 或 有 發 生 重 大 損 害 之 虞, 而 情 況 危 急 時, 主 管 機 關 除 了 可 以 命 令 企 業 經 營 者 實 施 矯 正 措 施 之 外, 應 即 在 大 眾 傳 播 媒 體 公 告 企 業 經 營 者 之 名 稱 地 址 商 品 服 務 等 資 訊 然 而, 商 品 檢 驗 法 雖 賦 予 標 準 檢 驗 局 實 施 矯 正 措 施 的 權 力, 但 未 明 確 規 定 關 於 公 開 商 品 不 安 全 資 訊 或 調 查 結 果 之 權 限 因 此 實 務 上, 標 準 檢 驗 局 在 商 品 不 安 全 資 訊 之 公 開 上, 多 係 以 行 政 指 導 或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之 規 定 為 之 四 矯 正 措 施 之 執 行 我 國 對 於 應 施 檢 驗 商 品 之 規 範 制 度 與 矯 正 機 制, 主 要 依 據 商 品 檢 驗 法, 以 及 該 法 授 權 訂 定 之 商 品 市 場 檢 查 辦 法 與 應 施 檢 驗 商 品 發 生 事 故 通 報 辦 法 透 過 這 些 法 律 規 範 之 實 踐, 已 初 步 建 立 一 套 商 品 安 全 資 訊 與 事 故 通 報 機 制 目 前 標 準 檢 驗 局 針 對 事 故 商 品 之 矯 正 措 施, 依 據 商 品 檢 驗 法 之 規 定, 係 以 限 期 回 收 與 改 正 為 主 而 主 管 機 關 後 續 的 作 為, 則 透 過 要 求 業 者 每 月 提 報 之 方 式 進 行 追 蹤, 包 括 要 求 業 者 提 出 商 品 回 收 / 召 回 及 矯 正 措 施 實 施 情 形 月 報 表 統 計 報 告, 以 供 標 準 檢 驗 局 掌 握 事 故 商 品 之 回 收 召 回 及 矯 正 措 施 實 施 進 度 如 同 上 述 案 例, 若 同 類 型 商 品 事 故 再 度 發 生, 則 標 準 檢 驗 局 將 會 召 集 報 驗 義 務 人 ( 矯 正 措 施 義 務 人 ) 賣 場 經 銷 商 消 費 者 團 體 與 其 他 相 關 單 位 開 會, 研 商 如 何 再 加 強 事 故 商 品 之 回 收 召 回 及 矯 正 措 施 現 行 法 規 下, 對 於 如 何 進 行 召 回 的 標 準 程 序, 如 何 認 定 事 故 商 品 已 經 完 成 回 收 召 回 及 矯 正 措 施 之 程 序, 均 未 有 明 確 之 認 定 標 準, 則 此 認 定 標 準 之 欠 缺, 16

可 能 導 致 政 府 之 管 制 成 本 業 者 ( 製 造 商 品 牌 商 與 通 路 商 ) 商 品 責 任 與 保 護 消 費 者 利 益 之 各 項 政 策 間, 無 法 取 得 有 效 平 衡 之 問 題 換 言 之, 訂 定 標 準 召 回 流 程 與 作 業 程 序 即 有 其 必 要 性, 俾 使 主 管 機 關 與 不 同 性 質 之 業 者 於 事 故 商 品 之 召 回 程 序 上, 能 各 司 其 職 並 明 確 劃 分 責 任 範 圍, 在 召 回 成 效 能 有 效 提 升 下, 亦 避 免 給 予 業 者 過 多 之 負 擔 五 現 行 商 品 事 故 通 報 與 矯 正 措 施 不 足 之 歸 納 在 現 行 制 度 下, 雖 然 我 國 對 於 事 故 商 品 之 通 報 與 矯 正 措 施 實 施 程 序 有 所 規 範, 但 按 上 述 對 於 我 國 現 行 規 定 下 之 商 品 事 故 通 報 與 矯 正 措 施 之 機 制 與 實 務 運 作 情 形, 仍 有 若 干 面 向 值 得 進 一 步 強 化, 並 作 為 本 報 告 後 續 研 擬 一 般 消 費 商 品 安 全 體 系 之 考 量 基 礎 ( 一 ) 報 驗 義 務 人 與 通 報 義 務 人 責 任 歸 屬 之 檢 討 依 據 商 品 檢 驗 法 第 49 條 第 4 項 前 段 規 定 : 應 施 檢 驗 商 品 發 生 事 故 致 損 害 消 費 者 生 命 身 體 健 康 或 財 產, 或 確 有 損 害 之 虞 者, 報 驗 義 務 人 應 向 標 準 檢 驗 局 提 出 通 報, 因 此, 在 現 行 通 報 制 度 的 強 制 性 通 報 責 任 要 件 上, 是 以 報 驗 義 務 人 為 通 報 責 任 的 主 體 復 依 同 法 第 8 條 之 規 定, 報 驗 義 務 人 為 商 品 之 產 製 者 或 輸 出 者, 但 商 品 委 託 他 人 產 製, 並 以 在 國 內 有 住 所 或 營 業 所 之 委 託 者 名 義, 於 國 內 銷 售 或 輸 出 時, 則 為 委 託 者 綜 上, 在 目 前 的 規 範 下, 通 報 義 務 人 即 報 驗 義 務 人, 而 商 品 之 產 製 者 或 輸 出 者, 以 及 品 牌 商 均 為 通 報 義 務 人 然 而, 將 應 施 檢 驗 商 品 之 通 報 義 務 人 與 報 驗 義 務 人 相 結 合, 可 能 發 生 之 潛 在 問 題, 即 報 驗 義 務 人 在 事 前 存 在 於 事 後 ( 事 故 發 生 時 ) 不 存 在 而 無 人 通 報 的 潛 在 問 題 畢 竟 商 檢 法 訂 定 報 驗 義 務 人 之 目 的, 在 於 確 保 一 項 產 品 在 上 市 前 必 須 符 合 若 干 強 制 性 技 術 標 準, 然 而 一 旦 進 入 市 場 後, 報 驗 義 務 人 或 因 破 產 或 停 止 生 產 等 種 種 因 素, 於 事 故 發 生 時 可 能 即 已 不 存 在 於 是 當 有 事 故 發 生 時, 則 因 當 初 送 檢 商 品 之 報 驗 義 務 人 已 不 存 在, 而 無 人 認 為 其 有 義 務 進 行 通 報 事 故 換 言 之, 基 於 報 驗 義 務 人 與 事 故 通 報 義 務 人 之 性 質 與 負 擔 責 任 目 標 不 17

同, 兩 者 身 分 與 範 圍 宜 朝 向 脫 鉤 處 理 之 方 式, 或 能 在 實 際 運 作 上 達 到 提 高 消 費 消 費 安 全 之 目 的 ( 二 ) 通 報 義 務 人 之 認 定 仍 有 灰 色 空 間 依 據 商 檢 法 第 8 條 規 定, 報 驗 義 務 人 為 商 品 之 產 製 者 或 輸 出 者, 但 商 品 委 託 他 人 產 製, 並 以 在 國 內 有 住 所 或 營 業 所 之 委 託 者 名 義, 於 國 內 銷 售 或 輸 出 時, 則 為 委 託 者 換 言 之, 目 前 規 範 原 則 上, 報 驗 義 務 人 主 要 包 含 產 品 製 造 商 與 委 託 他 人 製 造 之 品 牌 商 基 此, 原 則 上 品 牌 商 應 基 於 委 託 契 約 之 方 式 委 託 製 造 商 生 產 商 品 然 後 銷 售, 依 據 商 品 檢 驗 法 之 規 定, 凡 此 報 驗 義 務 人 即 為 該 委 託 者 ( 即 品 牌 商 ) 然 而, 於 廠 商 實 際 交 易 與 運 作 上, 品 牌 商 可 能 透 過 買 賣 契 約 與 製 造 商 購 賣 商 品, 而 非 以 委 託 契 約 之 方 式 以 其 品 牌 名 義 製 造, 則 此 等 情 況 下 報 驗 義 務 人 則 為 製 造 商, 並 非 品 牌 商 進 一 步 而 言, 某 些 品 牌 商 或 自 創 品 牌 之 通 路 商, 可 能 基 於 規 避 商 品 檢 驗 法 以 及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之 事 前 檢 驗 後 市 場 監 督 與 事 後 召 回 與 補 償 責 任 之 規 定, 改 以 一 般 買 賣 契 約 方 式 向 製 造 商 買 斷 產 品 的 成 品, 之 後 再 貼 上 本 身 品 牌 之 標 籤, 作 為 規 避 成 為 應 施 檢 驗 商 品 之 報 驗 義 務 人 ; 在 此 情 形 下, 製 造 商 通 常 成 為 應 施 檢 驗 商 品 之 唯 一 報 驗 義 務 人 因 此, 倘 若 該 項 商 品 發 生 事 故, 此 時 品 牌 商 係 以 契 約 買 賣 該 項 商 品, 即 非 屬 於 商 品 檢 驗 法 中 所 規 定, 為 商 品 委 託 他 人 產 製 並 於 國 內 銷 售 或 輸 出 之 委 託 者, 從 而 該 品 牌 商 則 非 屬 報 驗 義 務 人 範 圍, 亦 不 屬 通 報 義 務 人 對 此, 亦 再 次 顯 示 通 報 義 務 人 係 以 報 驗 義 務 人 為 同 一 主 體 之 另 一 潛 在 問 題 所 在 ( 三 ) 通 路 商 非 屬 法 定 通 報 義 務 人 呈 上 所 述, 我 國 目 前 應 施 檢 驗 商 品 之 通 報 義 務 人 在 目 前 的 規 範 原 則 上, 報 驗 義 務 人 主 要 僅 包 含 產 品 製 造 商 與 委 託 他 人 製 造 之 品 牌 商, 並 不 包 括 通 路 商 在 內 由 於 通 報 義 務 人 並 不 包 含 通 路 商, 在 台 灣 現 行 銷 售 結 構 下, 除 了 少 數 製 造 商 / 品 牌 商 擁 有 直 營 或 加 盟 之 銷 售 管 道 外, 其 於 製 造 商 / 品 牌 商 多 數 均 透 過 通 路 18

商 做 為 銷 售 管 道, 因 此 當 商 品 發 生 事 故 時, 在 通 路 商 並 非 規 範 中 的 強 制 報 驗 義 務 人, 則 可 能 導 致 部 分 通 路 商 對 於 事 故 商 品 之 通 報 或 矯 正 機 制 之 運 作, 並 非 均 有 積 極 主 動 配 合 之 意 願, 因 此 造 成 我 國 主 管 機 關 無 法 確 實 完 整 掌 握 所 有 事 故 商 品 之 資 訊 特 別 是 當 事 故 商 品 後 續 矯 正 措 施 若 涉 及 召 回 措 施 時, 通 路 商 是 否 配 合 品 牌 商 與 製 造 商 之 召 回 行 動, 從 過 去 國 內 相 關 召 回 案 件 經 驗 顯 示 確 有 其 影 響, 畢 竟 召 回 成 效 提 升 之 關 鍵 問 題, 在 於 消 費 者 聯 絡 資 訊 之 掌 握 程 度, 而 通 路 商 則 為 該 等 資 訊 之 主 要 掌 握 者 然 而 在 現 行 法 規 下, 於 涉 及 事 故 商 品 召 回 程 序 上, 通 路 商 對 於 其 相 關 義 務 或 有 不 清 楚 之 處, 致 使 製 造 商 品 牌 商 與 通 路 商 間, 無 法 落 實 相 互 協 助 召 回 工 作 之 功 效 換 言 之, 倘 若 能 透 過 將 通 路 商 納 入 事 故 商 品 的 強 制 通 報 義 務 人 之 範 疇, 藉 此 進 一 步 強 化 通 路 商 在 事 故 商 品 後 續 處 理 流 程 之 法 律 責 任 與 定 位, 則 對 於 消 費 安 全 制 度 之 強 化 亦 屬 相 當 重 要 之 一 環 ( 四 ) 矯 正 措 施 判 定 仍 未 有 明 確 之 風 險 評 估 標 準 雖 然 我 國 自 97 年 7 月 1 日 起 便 開 始 實 施 應 施 檢 驗 商 品 發 生 事 故 通 報 辦 法, 但 針 對 事 故 商 品 所 採 取 之 矯 正 措 施, 均 由 主 管 機 關 標 檢 局 及 報 驗 義 務 人 依 個 案 來 決 定, 從 過 去 案 件 經 驗 尚 未 明 確 顯 示, 主 管 機 關 係 以 客 觀 之 風 險 評 估 標 準 作 為 判 斷 基 礎 之 作 法 然 而, 如 欲 徹 底 貫 徹 商 品 安 全 政 策, 如 何 評 估 每 一 事 故 發 生 之 嚴 重 程 度 頻 率 等 因 素, 藉 以 判 斷 採 取 何 種 應 變 措 施 決 定 矯 正 措 施 之 適 用 範 圍 與 強 度, 實 屬 至 關 重 要 之 問 題, 而 此 即 須 仰 賴 建 立 一 套 風 險 分 級 模 式 之 機 制 換 言 之, 建 構 符 合 我 國 國 情 之 事 故 商 品 風 險 評 估 標 準, 亦 屬 完 整 建 置 事 故 商 品 矯 正 機 制 必 要 之 ㄧ 環 ( 五 ) 非 應 施 檢 驗 商 品 缺 乏 完 整 安 全 通 報 機 制 目 前 商 品 檢 驗 法 僅 適 用 於 應 施 檢 驗 商 品, 因 此 在 非 應 施 檢 驗 商 品 部 份, 通 常 主 管 機 關 係 依 據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惟 該 消 保 法 並 非 僅 針 對 商 品 本 身 之 規 範, 若 干 規 定 亦 不 夠 具 體, 因 此 在 實 施 上 亦 有 許 多 不 確 定 性, 對 於 主 管 機 關 或 19

業 者 均 非 有 效 率 之 規 範 依 據 然 而, 本 於 消 費 商 品 之 安 全 體 系 建 構, 實 不 應 區 分 應 施 檢 驗 或 非 應 施 檢 驗 商 品 之 不 安 全 消 費 事 故, 畢 竟 商 品 檢 驗 法 對 於 應 施 檢 驗 商 品 之 規 定, 目 的 僅 在 確 保 一 項 產 品 在 事 前 必 須 符 合 若 干 強 制 性 技 術 標 準, 然 而 一 旦 進 入 市 場 後, 應 施 檢 驗 商 品 與 一 般 非 應 施 檢 驗 商 品 的 性 質 應 已 無 異, 而 對 於 商 品 事 故 此 一 事 後 機 制 而 言, 應 施 檢 驗 與 非 應 施 檢 驗 之 區 別 並 無 實 益, 而 均 應 採 取 一 體 適 用 之 後 續 處 理 流 程 與 方 法, 如 此 才 能 真 正 達 到 確 保 消 費 者 之 權 益, 並 對 不 安 全 商 品 進 行 有 效 之 管 理 與 矯 正 故 非 應 施 檢 驗 商 品 之 消 費 安 全 之 強 化, 將 有 賴 於 一 般 性 消 費 產 品 安 全 機 制 之 建 立 第 三 節 其 它 配 套 措 施 誠 如 前 述 對 於 現 行 制 度 之 說 明, 主 管 機 關 標 準 檢 驗 局 在 獲 得 事 故 商 品 之 通 報 訊 息 後, 經 受 理 後 調 查 人 員 如 認 有 進 一 步 蒐 集 事 故 資 訊 之 必 要, 得 依 法 展 開 調 查 之 後 再 根 據 通 報 與 調 查 所 掌 握 之 事 故 資 訊, 來 做 成 事 故 原 因 之 結 論 及 廠 商 可 能 應 採 取 之 矯 正 措 施 為 使 此 一 調 查 流 程 與 作 成 最 終 事 故 原 因 認 定 乃 至 矯 正 措 施 之 判 斷, 更 具 合 理 性 且 符 合 比 例 原 則, 及 避 免 加 諸 配 合 調 查 的 廠 商 有 不 合 理 負 擔 義 務, 本 報 告 將 以 迄 今 事 故 商 品 中 已 配 合 完 成 調 查 之 相 關 廠 商 業 者 為 對 象, 透 過 問 卷 調 查 方 式 來 瞭 解 其 配 合 調 查 過 程 中 之 作 法 與 可 能 問 題 藉 由 廠 商 之 親 身 經 驗 與 建 議, 使 事 故 商 品 通 報 機 制 所 涉 及 之 事 後 調 查 與 公 權 力 與 民 間 之 溝 通 機 制, 能 更 具 透 明 性 及 合 理 性 基 此, 以 下 就 事 故 商 品 之 調 查 流 程, 以 及 本 報 告 擬 進 行 之 問 卷 調 查 設 計 原 則 與 方 向, 為 進 一 步 之 分 析 說 明 一 事 故 商 品 之 調 查 流 程 為 促 進 報 驗 義 務 人 與 消 費 者 瞭 解 標 檢 局 就 應 施 檢 驗 商 品 發 生 事 故 之 通 報 流 20

程, 以 及 使 標 檢 局 及 所 有 標 檢 局 分 局 辦 理 商 品 事 故 通 報 受 理 與 處 理 有 一 致 之 作 法 與 流 程, 標 檢 局 於 98 年 8 月 26 日 訂 定 應 施 檢 驗 商 品 發 生 事 故 通 報 與 處 理 作 業 程 序 辦 法, 並 於 同 日 實 施 ( 一 ) 商 品 事 故 通 報 方 式 當 商 品 發 生 事 故 後, 可 依 下 列 方 式 擇 一 向 標 檢 局 進 行 通 報 :(1) 至 標 檢 局 之 商 品 安 全 資 訊 網, 以 線 上 登 錄 方 式 進 行 通 報 ; 或 者 (2) 填 寫 應 施 檢 驗 商 品 事 故 通 報 表, 以 郵 寄 電 子 郵 件 傳 真 或 其 他 可 能 正 確 傳 遞 之 方 式 傳 送 至 標 檢 局 總 局 第 五 組 或 標 檢 局 之 分 局 第 五 組 在 接 獲 通 報 表 之 後, 將 登 錄 於 商 品 安 全 資 訊 網 若 標 檢 局 之 分 局 接 獲 通 報 表, 則 會 將 該 通 報 表 傳 送 於 總 局 第 五 組, 由 第 五 組 登 錄 於 商 品 安 全 資 訊 網 ( 二 ) 案 件 分 派 與 調 查 承 辦 人 員 選 任 事 故 商 品 通 報 之 窗 口 主 要 由 標 檢 局 總 局 第 五 組 負 責 在 接 獲 事 故 商 品 通 報 後, 標 檢 局 總 局 第 五 組 人 員 將 會 進 行 案 件 分 派 之 工 作 若 事 故 發 生 地 點 為 標 檢 局 總 局 所 主 管 之 管 轄 區, 則 案 件 即 交 由 標 檢 局 總 局 第 六 組 進 行 後 續 調 查 工 作 倘 若 商 品 事 故 發 生 地 點 為 標 檢 局 在 其 他 各 縣 市 分 局 轄 區, 則 案 件 將 由 總 局 第 五 組 分 派 至 事 故 發 生 地 點 之 所 在 轄 區 分 局, 展 開 調 查 程 序 在 後 續 案 件 分 派 與 選 任 調 查 人 員 流 程 上, 以 標 檢 局 總 局 而 言, 第 五 組 於 接 獲 通 報 案 件 後, 案 件 將 交 由 第 六 組 之 管 制 科 管 控 所 有 事 故 商 品 案 件, 後 由 管 制 科 人 員 依 據 商 品 與 事 故 型 態 之 不 同, 進 一 步 建 議 遴 派 合 適 之 承 辦 人 員, 再 經 由 副 組 長 透 過 遴 派 單 來 最 後 指 定 確 定 的 承 辦 人 員 每 一 商 品 事 故 案 件 通 常 會 選 任 2 至 3 位 承 辦 人 員 組 成 商 品 事 故 安 全 調 查 小 組, 展 開 事 故 商 品 之 調 查 另 外, 為 確 保 調 查 程 序 之 公 平 公 正, 原 則 上, 案 件 調 查 人 員 一 經 確 定 即 不 可 更 換, 倘 若 承 辦 人 員 自 認 有 不 適 合 情 形 或 其 他 重 大 理 由 者, 則 須 獲 得 副 組 長 之 同 意 才 可 更 換 案 件 承 辦 人 員 21

( 三 ) 調 查 程 序 在 確 認 案 件 調 查 小 組 成 員 後, 承 辦 人 員 將 會 針 對 事 故 商 品 之 報 驗 義 務 人 與 消 費 者, 分 別 依 據 標 檢 局 制 式 之 商 品 事 故 訪 查 紀 錄 表 - 報 驗 義 務 人 端 與 商 品 事 故 訪 查 紀 錄 表 - 消 費 者 端 表 上 之 問 題, 逐 一 詢 問 報 驗 義 務 人 與 消 費 者 與 商 品 事 故 案 件 相 關 之 問 題 報 驗 義 務 人 方 面, 主 要 詢 問 問 題 包 括 獲 知 事 故 情 形 之 時 間 向 標 檢 局 辦 理 通 報 之 日 期 事 故 商 品 之 委 託 / 產 製 關 係 商 品 是 否 符 合 檢 驗 程 序 之 證 明 是 否 曾 發 生 其 他 事 故 之 案 例 商 品 之 產 地 批 號 進 口 貨 出 廠 之 日 期, 報 驗 義 務 人 自 行 研 判 事 故 之 原 因 以 及 其 他 與 事 故 商 品 原 因 有 關 之 資 訊 等 消 費 者 端 方 面, 承 辦 人 員 主 要 詢 問 之 問 題 則 為 商 品 之 基 本 資 料 與 規 格 等 購 買 商 品 之 時 間 地 點 商 品 之 使 用 記 錄 與 情 形 是 否 有 異 常 情 況 事 故 發 生 之 過 程 與 時 間 使 用 環 境 毀 損 情 形 與 當 地 警 消 等 聯 繫 情 形 以 及 其 他 有 助 於 釐 清 商 品 事 故 原 因 之 資 訊 等 於 承 辦 人 員 展 開 正 式 調 查 前, 必 須 確 認 事 故 商 品 之 報 驗 義 務 人 與 消 費 者 在 確 認 事 故 商 品 消 費 者 方 面 較 無 問 題, 真 正 困 難 者 為 判 定 事 故 商 品 之 報 驗 義 務 人 為 何 者 原 則 上, 倘 若 事 故 商 品 未 達 燒 毀 難 辨, 則 第 5 組 同 仁 在 接 獲 案 件 通 報 時, 即 可 判 定 報 驗 義 務 人 為 誰, 後 由 承 辦 人 員 向 該 報 驗 義 務 人 展 開 調 查 程 序 然 而, 倘 若 事 故 商 品 燒 毀 難 辨, 此 時 欲 判 斷 報 驗 義 務 人 即 有 一 定 困 難 通 常, 消 費 者 會 出 具 保 證 書 證 明 該 商 品 之 報 驗 義 務 人, 而 廠 商 也 會 自 行 比 對 事 故 商 品 以 證 明 該 商 品 是 否 為 其 製 造, 不 過 上 該 證 明 僅 為 佐 證 因 此, 為 確 保 事 故 調 查 之 正 確 完 整 性, 在 無 法 確 定 辨 別 報 驗 義 務 人 之 情 況 下, 承 辦 人 員 除 訪 查 初 步 判 定 之 報 驗 義 務 人 外, 亦 會 自 行 增 加 訪 查 其 他 可 能 之 廠 商 除 了 向 報 驗 義 務 人 與 消 費 者 訊 問 填 寫 表 格 外, 承 辦 人 員 尚 須 進 行 現 場 研 判 之 動 作 然 而, 由 於 目 前 現 行 通 報 辦 法 並 無 明 確 法 律 授 權 依 據, 得 使 標 檢 局 承 辦 人 員 有 權 進 行 現 場 採 樣 ( 僅 警 消 人 員 可 進 行 採 樣 ), 抑 或 亦 不 得 在 未 獲 當 事 人 ( 廠 商 與 消 費 者 ) 之 同 意 下 帶 回 事 故 商 品 進 行 檢 驗, 從 而 承 辦 人 員 只 能 就 事 故 商 22

品 進 行 現 場 研 判 事 故 發 生 之 原 因, 部 分 事 故 商 品 並 未 能 經 實 際 檢 驗 結 果 之 科 學 方 式, 來 進 行 鑑 定 調 查 與 判 定 結 果 ( 四 ) 調 查 報 告 與 最 終 研 判 承 辦 之 調 查 人 員 經 完 成 報 驗 義 務 人 與 消 費 者 之 調 查 以 及 現 場 研 判 之 後, 承 辦 人 員 依 據 第 六 組 (XX 分 局 ) 商 品 事 故 通 報 調 查 報 告 書 表 列 問 題 與 格 式 填 寫 調 查 報 告 書 調 查 報 告 書 之 內 容 包 含 事 故 發 生 之 概 要 消 費 者 與 報 驗 義 務 人 之 陳 述 內 容 承 辦 人 員 對 事 故 原 因 與 矯 正 措 施 等 之 建 議 以 及 佐 證 之 資 料 照 片 與 說 明 等 依 據 目 前 調 查 實 務, 對 於 電 器 類 事 故 商 品 之 調 查 期 間 較 長, 大 多 需 要 三 至 六 個 月 期 間, 至 於 其 他 非 電 器 類 商 品, 大 約 在 二 個 月 即 可 完 成 調 查 第 六 組 完 成 調 查 後 則 將 調 查 報 告 初 稿 與 資 料 送 交 第 五 組, 第 五 組 通 常 會 再 轉 送 第 二 組 或 第 三 組 尋 求 其 提 供 評 論 及 意 見, 由 第 二 組 與 第 三 組 作 再 次 之 研 判, 以 確 認 是 否 仍 須 第 六 組 再 進 行 其 他 補 充 調 查 或 說 明 第 二 組 或 第 三 組 在 審 查 調 查 資 料 與 報 告 時, 主 要 係 針 對 是 否 辦 理 資 訊 揭 露 實 施 矯 正 措 施 及 應 續 辦 等 事 項, 提 出 建 議 予 第 五 組, 並 得 視 需 要 成 立 商 品 事 故 通 報 審 查 小 組 最 終 確 定 的 調 查 報 告 書, 將 提 供 第 五 組 研 判 後 續 可 能 採 行 矯 正 措 施 類 型 之 參 考 依 據 此 外, 商 品 事 故 通 報 審 查 小 組 之 召 集 人 由 第 二 組 組 長 ( 副 組 長 ) 或 第 三 組 組 長 ( 副 組 長 ) 及 第 五 組 組 長 ( 副 組 長 ) 共 同 擔 任 其 中 成 員 可 包 括 第 二 組 第 三 組 第 五 組 第 六 組 法 務 室 及 分 局 等 相 關 單 位, 並 可 視 需 要 邀 請 報 驗 義 務 人 驗 證 登 錄 廠 商 消 費 者 保 護 官 技 術 專 家 或 其 他 相 關 人 員 列 席 商 品 事 故 通 報 審 查 小 組 之 任 務 為 審 查 調 查 資 料 資 訊 揭 露 實 施 矯 正 措 施 及 應 續 辦 事 項 等 之 妥 適 性 最 後, 於 目 前 現 行 調 查 實 務 作 法, 調 查 報 告 之 最 終 鑑 定 結 果 並 不 對 外 公 開, 此 外, 對 於 調 查 過 程 中 所 涉 及 之 調 查 詢 問 對 象, 包 括 消 費 者 與 廠 商, 標 檢 局 並 未 有 主 動 通 知 或 告 知 最 終 調 查 結 果 之 制 度 化 流 程 23

二 調 查 程 序 之 可 能 調 整 方 向 本 報 告 依 據 主 管 機 關 所 提 供 之 法 規 資 料, 以 及 經 與 相 關 負 責 人 員 訪 談 的 結 果, 歸 納 出 現 行 規 定 及 調 查 實 務 流 程 上, 有 以 下 事 項 可 作 為 後 續 討 論 修 正 之 方 向 : 1. 總 局 及 各 分 局 調 查 人 員 之 遴 派, 多 係 由 主 管 直 接 指 派 為 強 化 其 客 觀 性 與 避 免 利 益 衝 突, 未 來 宜 加 入 確 定 是 否 有 利 益 衝 突 等 情 事 存 在 之 初 步 瞭 解 程 序 ( 如 由 被 指 派 人 員 填 具 聲 明 書 ) 等 輔 助 機 制 本 報 告 將 於 後 續 研 究 中 加 以 進 一 步 討 論 2. 總 局 及 各 分 局 調 查 人 員 進 行 實 地 事 故 商 品 調 查 時, 目 前 欠 缺 得 在 廠 商 或 消 費 者 拒 絕 提 供 商 品 樣 本 時, 強 制 取 樣 進 行 試 驗 室 調 查 之 法 律 授 權, 從 而 常 無 法 以 科 學 方 式 鑑 定 商 品 事 故 原 因, 影 響 第 五 組 最 終 判 斷 之 基 礎, 甚 至 無 法 以 科 學 方 式 證 明 其 因 果 關 係 及 應 負 責 之 環 節 3. 總 局 及 各 分 局 調 查 人 員 之 指 派 及 人 力 分 配 不 一, 且 對 於 調 查 人 員 之 訓 練 亦 有 落 差, 因 此 總 局 與 分 局 在 執 行 調 查 程 序 中, 對 於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之 落 實 程 度 可 能 有 落 差, 故 應 考 量 強 化 SOP 流 程 之 教 育 訓 練, 供 所 有 調 查 人 員 依 循 4. 總 局 ( 第 六 組 ) 將 最 終 調 查 報 告 提 交 總 局 第 五 組 時, 亦 會 一 併 提 出 矯 正 措 施 建 議 惟 是 否 採 行 該 建 議, 以 及 採 取 矯 正 措 施 之 程 度, 仍 由 第 五 組 為 最 終 判 斷 當 兩 者 間 有 不 同 判 斷 結 果 時, 則 宜 透 過 客 觀 的 風 險 評 估 標 準 來 決 定, 以 避 免 爭 議 然 目 前 似 乎 尚 未 建 有 明 確 之 風 險 評 估 規 則 5. 目 前 事 故 商 品 調 查 案 件 之 結 案 程 序 尚 有 待 建 立 總 局 及 分 局 等 調 查 單 位, 對 於 相 關 案 件 案 件 最 終 研 判 結 果 是 否 有 採 行 矯 正 或 其 24

他 措 施 等, 均 無 法 獲 知 其 內 容 再 者, 對 於 調 查 過 程 所 涉 及 之 調 查 對 象, 包 含 廠 商 與 消 費 者, 亦 欠 缺 主 動 告 知 個 案 處 理 結 果 之 機 制, 有 損 於 行 政 透 明 化 以 及 廠 商 / 消 費 者 之 信 任 度 對 此, 宜 思 考 建 立 告 知 結 果 之 制 度 化 流 程 三 問 卷 設 計 原 則 與 方 向 在 初 步 暸 解 標 檢 局 之 事 故 商 品 調 查 流 程 程 序 後, 為 強 化 事 故 商 品 調 查 流 程 之 透 明 化, 以 及 確 保 事 故 調 查 過 程 之 公 正 性, 因 此 本 報 告 目 前 擬 定 之 問 卷 題 綱, 主 要 針 對 若 干 面 向 加 以 規 劃 問 卷 之 設 計 方 向 與 主 要 內 容, 包 括 主 管 機 關 調 查 程 序 時 日 之 長 短 要 求 提 供 證 據 與 資 訊 之 合 理 與 必 要 性 與 廠 商 溝 通 管 道 之 暢 通 與 否 調 查 結 果 與 最 終 判 斷 之 客 觀 與 否 調 查 人 員 對 於 廠 商 是 否 有 不 當 行 為 或 要 求 矯 正 措 施 判 斷 是 否 合 理 等 ( 問 卷 詳 細 內 容 與 題 綱 參 見 本 報 告 附 件 二 ) 25

9 第 三 章 日 本 消 費 商 品 事 故 規 範 制 度 第 一 節 消 費 商 品 安 全 體 系 一 消 費 商 品 安 全 架 構 概 述 日 本 經 濟 產 業 省 依 據 消 費 生 活 用 製 品 安 全 法 ( 以 下 簡 稱 消 安 法 ) 電 氣 用 品 安 全 法 瓦 斯 事 業 法 液 化 石 油 氣 安 全 維 護 及 交 易 合 理 化 相 關 法 律 等 規 範, 進 行 與 製 品 安 全 相 關 的 驗 證 與 管 理 其 中, 消 安 法 屬 於 一 般 法, 適 用 於 一 般 消 費 者 生 活 中 使 用 之 產 品, 其 他 三 者 則 為 特 別 法, 驗 證 對 象 包 括 電 氣 用 品 液 化 石 油 器 具 瓦 斯 器 具 等 而 產 品 應 符 合 之 技 術 標 準, 係 交 由 職 掌 產 品 驗 證 業 務 的 各 主 管 機 關 訂 定, 以 政 令 省 令 或 規 則 公 布, 至 於 產 品 相 關 技 術 制 訂 及 推 動 業 務, 則 主 要 是 由 獨 立 行 政 法 人 製 品 評 價 技 術 基 盤 機 構 ( 以 下 簡 稱 NITE) 負 責 10 11 目 前 消 安 法 規 範 範 圍 涵 蓋 國 家 制 定 之 消 費 生 活 用 製 品 安 全 規 則 ( 即 PSC 標 章 制 度, 對 象 又 分 為 特 定 製 品 與 特 別 特 定 製 品 ) 製 品 事 故 情 報 報 告 公 表 制 度 及 長 期 使 用 製 品 安 全 点 檢 表 示 制 度, 次 者 為 本 文 討 論 的 產 品 事 故 通 報 制 度, 將 於 第 二 節 詳 述 日 本 目 前 的 產 品 安 全 法 令 體 系, 大 致 得 以 下 圖 表 示 之 12 : 9 本 章 研 究 內 容 為 本 報 告 之 研 究 團 隊 於 2009 年 執 行 經 濟 部 標 準 檢 驗 局 不 安 全 消 費 商 品 矯 正 措 施 實 施 委 託 計 畫 已 完 成 之 研 究 成 果 基 於 本 報 告 於 第 八 章 進 行 跨 國 制 度 比 較 之 需 求, 業 經 原 委 託 單 位 同 意 摘 錄 相 關 適 當 研 究 內 容 於 本 報 告 中 10 台 灣 經 濟 研 究 院, 規 劃 建 構 我 國 消 費 商 品 安 全 調 查 機 制 之 研 究,2008 年,33 頁 11 消 費 生 活 用 製 品 安 全 法 の 概 要, http://www.meti.go.jp/policy/consumer/seian/shouan/contents/shouan_gaiyo.htm 12 製 品 安 全 法 令 体 系 図,http://www.meti.go.jp/product_safety/producer/system/03.html 27

( 國 內 登 錄 驗 證 機 構 ) ( 外 國 登 錄 驗 證 機 構 ) 驗 證 機 構 之 登 錄 申 請 ( 經 檢 查 機 構 記 載 於 登 錄 簿 ) 符 合 性 檢 查 (3) 對 象 產 品 消 安 法 之 特 別 特 定 製 品 液 石 法 之 特 定 液 化 石 油 瓦 斯 器 具 等 瓦 斯 事 業 法 特 別 特 定 製 品 等 經 濟 產 業 大 臣 指 定 項 目 決 定 技 術 標 準 製 造 進 口 商 提 出 申 自 主 檢 查 製 作 並 保 存 檢 查 記 保 存 證 書 ( 有 效 期 限 依 各 該 政 令 規 定 ) 消 安 法 液 石 法 瓦 斯 事 業 法 電 安 法 及 其 他 法 令 未 規 範 之 消 費 性 產 品 如 有 缺 陷 發 生 事 故 等, 得 適 用 消 安 法 之 規 定 特 別 特 定 製 品 等 外 之 特 定 製 品 等 非 指 定 項 目 標 示 製 造 進 口 商 之 標 章 產 品 流 通 前 銷 售 銷 售 產 品 流 通 後 銷 售 無 標 示 之 產 品 銷 售 不 符 合 技 術 標 準 之 產 品 有 急 迫 危 險 之 事 故 發 生 報 告 徵 收 臨 檢 措 施 產 品 提 出 命 令 改 善 命 令 禁 止 使 用 標 示 危 害 防 止 命 令 災 害 防 止 命 令 危 險 等 防 止 命 令 危 害 防 止 命 令 罰 則 圖 3-1 日 本 商 品 安 全 規 範 架 構 28

二 法 源 依 據 ( 一 ) 消 費 生 活 用 製 品 安 全 法 1. 2006 年 修 法 : 建 立 製 品 事 故 情 報 報 告 公 表 制 度 在 2006 年 之 前 的 產 品 事 故 資 訊 蒐 集 及 公 告 制 度, 法 律 並 未 明 訂 企 業 有 協 力 之 義 務, 因 此 如 瞬 間 熱 水 器 一 氧 化 碳 中 毒 家 用 碎 紙 機 切 斷 幼 兒 手 指 等 同 種 事 故 情 形 不 斷 發 生 時, 政 府 實 難 以 迅 速 採 取 矯 正 措 施 防 止 事 故 再 發 生 職 是 之 故, 消 安 法 於 該 年 1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並 於 次 年 5 月 14 日 施 行 主 要 修 正 內 13 容 包 括 事 故 情 報 收 集 及 公 表 與 事 故 再 發 生 防 止 對 策 兩 部 分 : (1) 事 故 情 報 之 收 集 及 公 表 消 費 性 產 品 之 製 造 商 或 進 口 商, 一 旦 獲 悉 重 大 產 品 事 故 發 生, 應 向 主 管 機 關 報 告 該 產 品 名 稱 事 故 內 容 等 資 訊 ; 主 管 機 關 接 受 事 故 報 告 後, 應 公 告 前 述 相 關 資 訊 如 是 產 品 之 零 售 商 維 修 業 者 或 安 裝 工 程 業 者 知 悉 重 大 產 品 事 故 時, 也 應 盡 力 向 產 品 製 造 商 或 進 口 商 為 通 知 (2) 事 故 之 再 發 防 止 對 策 消 費 性 產 品 之 製 造 商 或 進 口 商 於 調 查 事 故 原 因 後, 認 為 有 必 要 時, 應 盡 力 採 取 產 品 回 收 等 矯 正 措 施 ; 而 產 品 之 零 售 商 對 於 前 述 矯 正 措 施 也 應 盡 力 協 助 之 13 製 品 事 故 情 報 の 報 告 公 表 制 度, http://www.meti.go.jp/product_safety/consumer/lecture.html 29

2. 2007 年 修 法 : 建 立 長 期 使 用 製 品 安 全 檢 查 標 示 制 度 為 彌 補 老 化 產 品 在 產 品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上 之 缺 口, 經 濟 產 業 省 於 2007 年 修 正 消 安 法 時, 訂 定 長 期 使 用 產 品 安 全 檢 修 制 度, 以 及 長 期 使 用 產 品 安 全 標 示 制 14 度, 於 2009 年 4 月 1 日 開 始 施 行 依 消 安 法 第 2 條 規 定, 消 費 性 產 品 內 部 因 長 期 使 用 導 致 劣 化 ( 日 文 稱 為 經 年 劣 化 ), 無 法 安 全 使 用, 特 別 可 能 使 消 費 大 眾 生 命 或 身 體 遭 受 重 大 危 害 者, 稱 為 特 定 保 守 製 品, 應 視 其 使 用 狀 況, 以 內 閣 命 令 明 文 規 定 應 適 時 增 進 其 妥 善 維 護 者 而 言 安 全 檢 修 制 度 主 要 是 針 對 因 長 期 使 用 造 成 重 大 事 故 機 率 偏 高 的 9 種 產 品, 包 括 : 室 內 廚 房 用 瓦 斯 熱 水 器 室 內 浴 室 用 瓦 斯 熱 水 器 廚 房 用 煤 油 熱 水 器 浴 室 用 煤 油 熱 水 器 密 閉 燃 燒 式 煤 油 暖 氣 機 嵌 入 式 電 氣 洗 碗 機 浴 室 用 電 氣 除 濕 機 等, 要 求 業 者 定 期 檢 查 以 確 保 安 全 而 安 全 標 示 制 度 則 是 針 對 電 風 扇 冷 氣 機 抽 風 機 洗 衣 機 真 空 管 電 視 機 等 5 種 商 品, 要 求 產 品 出 廠 前 必 須 標 示 製 造 日 期 及 標 準 之 使 用 期 限, 並 且 說 明 如 超 過 使 用 期 限 可 能 發 生 何 種 事 故 等 資 訊, 籲 請 民 眾 多 加 注 意 15 3. 消 費 生 活 用 製 品 安 全 規 則 (PSC 標 章 制 度 ) 日 本 PSC 標 章 制 度 自 2001 年 10 月 開 始 施 行 16, 其 法 律 依 據 消 費 生 活 用 製 品 安 全 法 第 3 條 至 第 32 條 該 制 度 內 容 概 述 如 下 : 14 第 二 条 この 法 律 において 消 費 生 活 用 製 品 とは 主 として 一 般 消 費 者 の 生 活 の 用 に 供 される 製 品 ( 別 表 に 掲 げるものを 除 く )をいう 4 この 法 律 において 特 定 保 守 製 品 とは 消 費 生 活 用 製 品 のうち 長 期 間 の 使 用 に 伴 い 生 ずる 劣 化 ( 以 下 経 年 劣 化 という )により 安 全 上 支 障 が 生 じ 一 般 消 費 者 の 生 命 又 は 身 体 に 対 して 特 に 重 大 な 危 害 を 及 ぼすおそれが 多 いと 認 められる 製 品 であつ て 使 用 状 況 等 からみてその 適 切 な 保 守 を 促 進 することが 適 当 なものとして 政 令 で 定 めるものをいう 15 台 灣 經 濟 研 究 院, 規 劃 建 構 我 國 消 費 商 品 安 全 調 查 機 制 之 研 究,2008 年,55 頁 16 長 期 使 用 製 品 安 全 点 検 表 示 制 度 が 始 まります~ 平 成 21 年 4 月 1 日 以 降 に 製 造 輸 入 された 製 品 が 対 象 です~ http://www.gov-online.go.jp/useful/article/200812/5.html 30

(1) 適 用 範 圍 特 定 製 品 ( 第 2 條 第 2 項 )- 係 指 由 於 製 品 構 造 材 質 使 用 狀 況 等, 極 可 能 危 及 一 般 消 費 者 生 命 或 身 體 安 全, 而 經 內 閣 命 令 指 定 之 消 費 生 活 用 製 品 項 目 而 言 包 括 登 山 用 繩 家 用 壓 力 鍋 具 類 機 車 及 電 動 自 行 車 用 安 全 帽 石 油 熱 水 設 備 石 油 浴 缸 加 熱 器 及 石 油 暖 爐 標 章 為 : 檢 查 機 關 : * 家 用 壓 力 鍋 具 類 ( 財 ) 日 本 文 化 用 品 安 全 試 験 所 ( 財 ) 電 気 安 全 環 境 研 究 所 * 機 車 及 電 動 自 行 車 用 安 全 帽 ( 財 ) 日 本 車 両 検 査 協 会 * 登 山 用 繩 ( 独 ) 製 品 評 価 技 術 基 盤 機 構 北 関 東 支 所 * 石 油 熱 水 設 備 石 油 浴 缸 加 熱 器 及 石 油 暖 爐 ( 財 ) 日 本 燃 焼 機 器 検 査 協 会 特 別 特 定 製 品 ( 第 2 條 第 3 項 )- 係 指 製 造 商 或 進 口 商 無 法 確 保 製 品 品 質, 足 以 避 免 一 般 消 費 者 生 命 或 身 體 危 害 發 生, 而 經 內 閣 命 令 指 定 之 消 費 生 活 用 製 品 項 目 而 言 包 括 嬰 幼 兒 用 床 攜 帶 型 雷 射 應 用 裝 置 及 浴 缸 用 溫 水 循 環 設 備 31

標 章 為 : 登 錄 檢 查 機 關 : * 嬰 幼 兒 用 床 ( 財 ) 日 本 文 化 用 品 安 全 試 験 所 * 攜 帶 型 雷 射 應 用 裝 置 ( 財 ) 日 本 品 質 保 証 機 構 ( 株 )UL Japan ( 株 )コ スモス コーポレイション * 浴 缸 用 溫 水 循 環 設 備 ( 財 ) 電 気 安 全 環 境 研 究 所 ( 財 ) 日 本 ガス 機 器 検 査 協 会 ( 株 )UL Japan ( 財 ) 日 本 燃 焼 機 器 検 査 協 会 ( 株 )コスモス コーポレイション (2) 規 範 內 容 特 別 可 能 危 害 一 般 消 費 者 生 命 或 身 體 安 全 的 製 品, 若 未 標 貼 表 示 符 合 國 家 制 定 技 術 標 準 之 標 章, 禁 止 其 販 售, 如 無 標 貼 者 已 進 入 市 場 流 通, 國 家 得 命 令 製 造 商 進 口 商 等 進 行 回 收 之 類 防 止 危 害 措 施 在 內 閣 命 令 指 定 之 製 品 項 目 中, 特 定 製 品 得 由 業 者 自 行 確 認 檢 驗, 而 特 別 特 定 製 品 則 必 須 經 由 第 三 者 符 合 性 評 估 機 關 檢 驗 (PSC 制 度 是 Product Safety of Consumer Products 之 縮 寫 ) 32

4. 長 期 使 用 製 品 安 全 點 檢 表 示 制 度 此 制 度 自 2009 年 4 月 開 始 施 行 17, 主 要 依 據 消 費 生 活 用 製 品 安 全 法 第 32-2 條 至 第 32-22 條 (1) 適 用 範 圍 所 謂 點 檢 制 度, 在 特 定 保 守 製 品 ( 第 2 條 第 4 項 ) 係 指, 製 品 內 部 因 長 期 使 用 導 致 劣 化 ( 稱 為 経 年 劣 化 ) 而 無 法 安 全 使 用, 極 可 能 嚴 重 危 及 一 般 消 費 者 生 命 或 身 體 安 全, 應 視 其 使 用 狀 況, 以 內 閣 命 令 指 定 適 時 增 進 其 妥 善 維 護 之 消 費 生 活 用 製 品 項 目 而 言 包 括 室 內 燃 氣 瞬 間 熱 水 器 ( 天 然 氣 用 及 液 化 石 油 氣 用 ) 室 內 燃 氣 浴 缸 加 熱 器 ( 天 然 氣 用 及 液 化 石 油 氣 用 ) 石 油 熱 水 設 備 石 油 浴 缸 加 熱 器 密 閉 燃 燒 式 石 油 暖 房 機 內 建 式 電 氣 洗 碗 機 及 浴 室 用 電 氣 乾 燥 機 而 日 本 規 定 安 全 檢 修 流 程 為 : 銷 售 者 向 消 費 者 說 明 点 檢 制 度 消 費 者 在 銷 售 者 提 供 之 顧 客 卡 上 填 具 相 關 資 料 ( 如 製 品 持 有 者 設 置 場 所 等 ) 寄 回 定 期 点 檢 屆 至 前 通 知 消 費 者, 或 請 求 製 造 商 点 檢 接 受 點 檢 ( 並 請 留 心 點 檢 詐 欺!) 至 於 表 示 制 度, 適 用 於 包 括 電 風 扇 抽 風 機 洗 衣 機 ( 洗 衣 乾 衣 機 除 外 ) 冷 氣 機 及 映 像 管 電 視 機 而 安 全 標 示 方 式 為 : 製 造 年 份 20XX 年 設 計 上 之 標 準 使 用 期 間 年 如 超 過 設 計 上 之 標 準 使 用 期 間 仍 繼 續 使 用, 因 經 年 劣 化 可 能 導 致 著 火 受 傷 等 事 故 17 長 期 使 用 製 品 安 全 点 檢 表 示 制 度 のリーフレット http://www.meti.go.jp/product_safety/consumer/system/gaiyou2009.pdf 33

(2) 規 範 內 容 安 全 檢 修 制 度 要 求, 特 定 保 守 製 品 之 製 造 商 或 進 口 商 應 於 製 品 上 標 示 設 計 上 之 標 準 使 用 期 間 ( 即 使 用 不 損 及 安 全 的 標 準 期 間 ) 點 檢 期 間 請 求 點 檢 之 聯 繫 方 式 等 事 項 製 造 商 或 進 口 商 對 於 消 費 者 提 供 之 資 訊, 應 注 意 是 否 有 發 生 危 害 可 能, 進 行 點 檢 之 類 維 護 措 施 而 安 全 標 示 制 度 則 要 求, 前 述 五 項 製 品 出 廠 前 必 須 標 示 製 造 日 期 及 標 準 使 用 期 限, 並 說 明 如 超 過 使 用 期 限 可 能 發 生 何 種 事 故 等 資 訊, 籲 請 民 眾 多 加 注 意 三 主 管 機 關 ( 一 ) 經 濟 產 業 省 日 本 經 濟 產 業 省 與 內 閣 府 分 別 於 1974 年 1975 年 建 立 事 故 情 報 收 集 制 度, 以 提 供 事 故 資 訊 並 防 止 危 害 擴 大, 其 區 別 在 於 前 者 體 系 著 重 於 消 費 性 產 品 事 故, 而 後 者 體 系 適 用 範 圍 廣 泛, 除 產 品 外, 尚 涵 蓋 及 於 服 務 建 物 等 18 本 文 主 要 以 經 濟 產 業 省 之 事 故 情 報 收 集 制 度 為 研 究 核 心, 其 監 督 及 管 理 的 相 關 規 範 內 容, 將 於 後 兩 節 適 當 處 說 明 之 ( 二 ) 獨 立 行 政 法 人 國 民 生 活 中 心 國 民 生 活 中 心 法 於 1970 年 10 月 成 立, 並 於 2003 年 成 為 獨 立 行 政 法 人, 於 18 台 灣 經 濟 研 究 院, 規 劃 建 構 我 國 消 費 商 品 安 全 資 訊 網 方 向 研 究,2007 年,35 頁 34

內 閣 府 之 下 負 責 執 行 消 費 者 保 護 業 務 其 中 設 有 資 訊 分 析 部, 負 責 研 究 調 查 各 地 通 報 的 消 費 資 訊 與 事 故, 並 建 置 全 國 消 費 生 活 資 訊 網 路 系 統 (PIO-NET), 與 各 地 都 道 府 縣 等 連 線, 以 及 與 多 家 醫 院 進 行 資 訊 合 作, 以 迅 速 掌 握 事 故 訊 息 PIO-NET 資 料 庫 原 則 僅 提 供 予 各 地 國 民 生 活 中 心 或 政 府 相 關 單 位 參 考, 不 直 接 對 外 開 放 此 外, 還 設 有 諮 商 調 查 部, 其 下 之 申 訴 處 理 委 員 會 負 責 消 費 者 申 訴 業 務, 而 2006 年 10 月 成 立 之 危 害 情 報 室 則 是 負 責 收 集 匯 整 及 分 析 消 費 事 故 相 關 資 訊 19 ( 三 ) 獨 立 行 政 法 人 製 品 評 價 技 術 基 盤 機 構 獨 立 行 政 法 人 製 品 評 價 技 術 基 盤 機 構 (NITE) 業 務 涵 蓋 及 四 大 領 域, 包 括 生 活 安 全 部 門 符 合 性 認 定 部 門 化 學 物 質 管 理 部 門 及 生 物 科 技 部 門, 分 別 由 製 20 品 安 全 中 心 認 定 中 心 化 學 物 質 管 理 中 心 及 生 物 科 技 本 部 掌 管 其 不 僅 是 消 安 法 規 範 之 事 故 通 報 對 象 ( 主 要 是 製 品 安 全 中 心 負 責 ), 在 事 故 資 訊 公 告 及 後 續 召 回 措 施 技 術 調 查 中, 扮 演 極 重 要 的 角 色, 相 關 內 容 將 於 後 兩 節 詳 細 說 明 四 規 範 對 象 以 消 安 法 製 品 事 故 情 報 報 告 公 表 制 度 為 例, 事 故 情 報 收 集 及 公 表 與 事 故 再 發 防 止 對 策 兩 大 機 制 所 規 範 之 對 象 廣 泛 涵 蓋 製 造 商 進 口 商 零 售 商 ( 或 銷 售 業 者 ) 維 修 業 者 安 裝 工 程 業 者 等, 為 維 護 產 品 安 全 制 度 有 效 運 行, 需 要 多 方 協 力 乃 是 當 然 其 規 範 內 容 將 分 別 於 以 下 第 二 節 第 三 節 詳 述 19 20 台 灣 經 濟 研 究 院, 規 劃 建 構 我 國 消 費 商 品 安 全 資 訊 網 方 向 研 究,2007 年,36-37 40 頁 製 品 安 全 中 心 是 由 原 本 的 生 活 福 祉 技 術 中 心, 於 2009 年 4 月 1 日 更 名 而 成, 同 時 並 在 其 下 增 設 經 年 劣 化 對 策 室 http://www.nite.go.jp/jiko/press/prs09033102.pdf 35

第 二 節 通 報 制 度 日 本 之 商 品 通 報 制 度 可 分 為 兩 個 層 次 說 明, 其 一 為 強 制 商 品 事 故 通 報 制 度, 另 一 為 鼓 勵 性 ( 自 願 ) 性 之 通 報 機 制 一 強 制 商 品 事 故 通 報 制 度 ( 一 ) 法 源 依 據 根 據 消 安 法 之 規 定, 消 安 法 明 訂 業 者 通 報 產 品 事 故 之 義 務 區 分 為 兩 類, 分 別 為 重 大 產 品 事 故 與 重 大 產 品 事 故 以 外 之 事 故, 其 中 僅 就 重 大 產 品 事 故 才 有 強 制 通 報 之 責 任 義 務 所 謂 重 大 產 品 事 故, 有 以 下 幾 種 事 故 類 型 : 1. 瓦 斯 器 具 石 油 器 具 重 大 商 品 事 故 瓦 斯 器 具 石 油 器 具 與 業 務 用 電 氣 用 品 相 同, 根 據 消 安 法 第 2 條 第 1 項 規 21 定 均 不 屬 於 消 費 性 產 品, 目 前 以 NITE 作 為 通 報 窗 口, 僅 是 為 便 宜 行 事 而 此 處 特 別 以 瓦 斯 器 具 石 油 器 具 之 重 大 製 品 事 故 為 標 題, 是 為 呼 應 經 濟 產 業 省 在 重 大 製 品 事 故 處 理 上, 因 應 瓦 斯 器 具 石 油 器 具 性 質 而 略 有 不 同 處 置 ; 對 於 事 故 情 報 公 表 之 說 明, 本 節 後 段 有 進 一 步 說 明 2. 其 他 消 費 生 活 用 商 品 重 大 製 品 事 故 依 消 安 法 第 2 條 第 6 項 規 定 22, 重 大 商 品 事 故 是 指 在 製 品 事 故 中, 實 際 21 22 製 品 事 故 情 報 報 告 公 表 制 度 ~ 事 業 者 用 ハンドブック~ 44-45 頁 消 安 法 第 2 条 第 6 項 : 6 この 法 律 において 重 大 製 品 事 故 とは 製 品 事 故 のうち 発 生 し 又 は 発 生 するお それがある 危 害 が 重 大 であるものとして 当 該 危 害 の 内 容 又 は 事 故 の 態 様 に 関 し 政 令 で 定 める 要 件 に 該 当 するものをいう 36

發 生 或 可 能 發 生 之 危 害 重 大, 其 危 害 情 節 或 事 故 樣 態 符 合 相 關 政 令 所 定 之 要 件 者 具 體 而 言, 如 發 生 以 下 所 示 兩 種 危 害 之 製 品 事 故, 便 被 判 定 屬 於 重 大 製 品 事 故 23 : (1) 對 於 一 般 消 費 者 生 命 或 身 體 造 成 危 害 之 事 故 中, 危 害 重 大 者, 包 括 死 亡 事 故 重 傷 與 疾 病 事 故 ( 指 需 要 治 療 期 間 30 日 以 上 者 而 言 ) 後 遺 失 能 事 故 及 一 氧 化 碳 中 毒 事 故 ; 或 (2) 消 費 性 產 品 滅 失 毀 損 事 故 發 生 時, 可 能 對 於 一 般 消 費 者 生 命 或 身 體 造 成 重 大 危 害, 例 如 經 消 防 單 位 確 認 為 火 災 者 ( 二 ) 通 報 義 務 主 體 1. 製 造 商 進 口 商 24 關 於 產 品 事 故 資 訊 之 蒐 集 提 供 與 通 報, 消 安 法 第 34 條 揭 示 了 企 業 的 基 本 責 任 : 在 製 造 商 進 口 商 部 分, 就 其 製 造 進 口 之 消 費 性 產 品 所 生 製 品 事 故, 應 盡 力 蒐 集 相 關 資 訊 並 以 適 切 之 方 式 提 供 予 一 般 消 費 者 至 於 如 為 重 大 製 品 事 故, 依 消 安 法 第 35 條 及 其 施 行 規 則 第 3 條 25, 製 造 商 進 口 商 則 應 於 知 悉 時 起 10 日 內, 將 該 產 品 之 名 稱 型 式 事 故 內 容 以 及 其 製 造 進 口 與 銷 售 數 量 23 重 大 製 品 事 故 の 定 義,http://www.meti.go.jp/product_safety/producer/point/03-2.html 24 第 三 十 四 条 消 費 生 活 用 製 品 の 製 造 輸 入 又 は 小 売 販 売 の 事 業 を 行 う 者 は その 製 造 輸 入 又 は 小 売 販 売 に 係 る 消 費 生 活 用 製 品 について 生 じた 製 品 事 故 に 関 する 情 報 を 収 集 し 当 該 情 報 を 一 般 消 費 者 に 対 し 適 切 に 提 供 するよう 努 め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25 第 三 十 五 条 消 費 生 活 用 製 品 の 製 造 又 は 輸 入 の 事 業 を 行 う 者 は その 製 造 又 は 輸 入 に 係 る 消 費 生 活 用 製 品 について 重 大 製 品 事 故 が 生 じたことを 知 つたときは 当 該 消 費 生 活 用 製 品 の 名 称 及 び 型 式 事 故 の 内 容 並 びに 当 該 消 費 生 活 用 製 品 を 製 造 し 又 は 輸 入 した 数 量 及 び 販 売 した 数 量 を 主 務 大 臣 に 報 告 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2 前 項 の 規 定 による 報 告 の 期 限 及 び 様 式 は 主 務 省 令 で 定 める 消 費 生 活 用 製 品 安 全 法 施 行 規 則 第 三 条 法 第 三 十 五 条 第 一 項 の 規 定 による 報 告 をしようとす る 者 は その 製 造 又 は 輸 入 に 係 る 消 費 生 活 用 製 品 について 重 大 製 品 事 故 が 生 じたことを 知 つ た 日 から 起 算 して 十 日 以 内 に 様 式 第 一 の 報 告 書 を 主 務 大 臣 に 提 出 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37

等 細 節 向 主 管 機 關 通 報 不 論 企 業 規 模 或 型 態 為 何, 只 要 是 日 本 國 內 的 製 造 商 與 進 口 商, 均 負 有 本 條 規 定 之 重 大 製 品 事 故 報 告 義 務 此 處 稱 之 製 造 商, 是 指 實 際 上 反 覆 持 續 製 造 消 費 性 產 品 者 而 言, 包 括 組 裝 製 造 商 在 內 若 是 OEM 的 情 形, 由 委 託 客 戶 自 行 設 計 並 負 責 檢 查 完 成 品 單 純 只 將 製 造 外 包 時, 原 則 上 委 託 客 戶 被 視 為 製 造 商 其 次, 進 口 商 則 指 實 際 上 反 覆 持 續 進 口 消 費 性 產 品 者 而 言, 如 果 是 進 口 代 理, 雖 然 必 須 根 據 具 體 個 案 情 形 判 斷 何 者 為 進 口 商, 但 為 明 確 起 見, 進 口 時 即 應 於 委 託 契 約 中 清 楚 訂 定 26 2. 零 售 商 27 根 據 消 安 法 第 34 條, 零 售 商 的 基 本 責 任 與 製 造 商 進 口 商 相 同, 應 就 其 銷 售 之 產 品 所 生 製 品 事 故, 盡 力 蒐 集 資 訊 並 提 供 一 般 消 費 者, 此 外, 於 獲 知 前 述 產 品 發 生 重 大 製 品 事 故 時, 還 必 須 盡 力 通 知 該 產 品 之 製 造 商 進 口 商 此 等 情 事 3. 維 修 業 者 安 裝 工 程 業 者 維 修 業 者 與 安 裝 工 程 業 者 的 基 本 責 任 僅 止 於 其 維 修 安 裝 之 消 費 性 產 品 發 生 重 大 製 品 事 故 時, 應 向 該 產 品 之 製 造 商 進 口 商 盡 力 通 知 此 等 情 事 28 ( 三 ) 通 報 執 行 方 法 依 據 消 安 法 目 前 制 度, 製 造 商 進 口 商 除 自 己 主 動 蒐 集 外, 產 品 事 故 資 訊 26 27 重 大 製 品 事 故 の 報 告 義 務,http://www.meti.go.jp/product_safety/producer/point/04-1.html 消 安 法 第 34 条 其 中 第 2 項 : 2 消 費 生 活 用 製 品 の 小 売 販 売 修 理 又 は 設 置 工 事 の 事 業 を 行 う 者 は その 小 売 販 売 修 理 又 は 設 置 工 事 に 係 る 消 費 生 活 用 製 品 について 重 大 製 品 事 故 が 生 じたことを 知 つたと きは その 旨 を 当 該 消 費 生 活 用 製 品 の 製 造 又 は 輸 入 の 事 業 を 行 う 者 に 通 知 するよう 努 め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38

29 來 源 至 少 還 包 括 消 費 者 與 零 售 商 但 匯 整 所 得 的 資 訊 並 非 一 律 向 主 關 機 關 通 報, 必 須 經 過 篩 選 判 斷 是 否 屬 於 重 大 製 品 事 故 通 報 範 圍 ; 而 為 協 助 企 業 進 行 通 報 流 程, 經 濟 產 業 省 編 製 製 品 事 故 情 報 報 告 公 表 制 度 解 說 之 企 業 用 指 導 手 冊 30, 其 中 建 議 製 造 商 進 口 商 獲 悉 製 品 事 故 資 訊 時, 遵 循 以 下 三 個 步 驟 踐 行 31 報 告 義 務 : 1. 事 實 確 認 在 接 獲 產 品 事 故 資 訊 息 之 初, 能 否 迅 速 確 實 地 掌 握 事 故 內 容 是 相 當 重 要 的, 尤 其 在 重 大 製 品 事 故 處 理 更 是 如 此 (1) 應 掌 握 之 事 故 內 容 A. 資 訊 來 源 ( 聯 絡 人 名 稱 業 者 名 稱 聯 絡 方 式 等 ) B. 發 生 事 故 之 產 品 ( 名 稱 商 標 機 種 與 型 式 名 稱 等 ) C. 事 故 發 生 情 形 ( 發 生 日 期 場 所 事 故 內 容 等 ) D. 人 之 傷 害 情 形 ( 死 亡 人 數 受 傷 人 數 等 ) (2) 自 企 業 內 部 調 查 所 得 之 產 品 機 種 與 型 式 等 相 關 資 訊 A. 事 故 產 品 及 其 模 型 之 製 造 進 口 及 銷 售 期 間 與 數 量 B. 同 一 或 類 似 產 品 曾 經 發 生 之 事 故 缺 陷 請 求 救 濟 之 資 訊 等 28 29 30 31 同 前 註 重 大 製 品 事 故 の 報 告 義 務,http://www.meti.go.jp/product_safety/producer/point/04-1.html 製 品 事 故 情 報 報 告 公 表 制 度 の 解 説, http://www.meti.go.jp/product_safety/producer/guideline/download.html 製 品 事 故 情 報 報 告 公 表 制 度 ~ 事 業 者 用 ハンドブック~ 14-17 27 頁 39

C. 企 業 內 部 負 責 人 員 之 確 認 ( 單 位 職 務 姓 名 聯 絡 方 式 等 ) 2. 是 否 為 重 大 製 品 事 故 之 判 斷 就 蒐 集 所 得 之 事 實 並 依 據 消 安 法, 判 斷 該 事 故 是 否 屬 於 重 大 製 品 事 故 其 具 體 判 斷 方 式 有 三 : (1) 該 事 故 產 品 是 否 屬 於 消 安 法 規 範 之 消 費 性 產 品? (2) 事 故 發 生 是 否 百 分 之 百 確 定 與 產 品 瑕 疵 無 關? (3) 危 害 結 果 是 否 造 成 死 亡 重 傷 疾 病 後 遺 失 能 一 氧 化 碳 中 毒 或 造 成 火 災 等 事 故? 3. 通 報 管 道 經 上 步 驟, 確 認 該 事 故 屬 於 重 大 製 品 事 故 之 後, 製 造 商 進 口 商 應 於 10 日 32 內 向 主 管 機 關 為 通 報, 並 由 經 濟 產 業 省 商 務 情 報 政 策 局 商 務 流 通 組 製 品 安 全 課 製 品 事 故 對 策 室 擔 任 通 報 窗 口 10 日 期 間 是 以 企 業 內 部 任 一 單 位 ( 例 如, 客 服 中 心 職 員 ) 獲 悉 事 故 資 訊 時 起 算, 同 時, 企 業 應 於 此 期 間 內 盡 最 大 努 力 蒐 集 事 故 相 關 資 訊, 以 向 主 管 機 關 通 報 事 故 通 報 訂 有 統 一 型 式, 不 過 考 量 到 報 告 之 迅 速 性 及 企 業 之 便 利 性, 另 外 可 以 郵 寄 傳 真 電 子 郵 件 甚 至 是 透 過 網 路 等 方 式 進 行 通 報 32 此 處 所 稱 之 主 管 機 關, 依 據 消 安 法 施 行 令 第 9 條 第 2 項 是 指 監 督 管 理 消 費 性 產 品 之 製 造 商 或 進 口 商 的 機 關 而 言, 即 經 濟 產 業 省 雖 然 大 多 數 消 費 性 產 品 之 製 造 商 或 進 口 商 都 是 向 經 濟 產 業 省 通 報 事 故, 但 若 是 產 品 主 管 機 關 為 其 他 機 關, 如 犁 具 鋤 頭 製 造 商 的 主 管 機 關 為 農 林 水 產 省, 便 應 向 該 機 關 為 通 報 不 過, 為 便 利 起 見, 在 此 情 形 下, 如 製 造 商 或 進 口 商 先 向 經 濟 產 業 省 通 報, 經 濟 產 業 省 也 會 將 該 資 訊 轉 知 其 他 合 適 之 主 管 機 關 http://www.meti.go.jp/product_safety/producer/point/04-1.html 40

( 四 ) 事 故 情 報 公 表 主 管 機 關 於 接 受 企 業 通 報 或 自 其 他 管 道 獲 悉 重 大 製 品 事 故 發 生 時, 依 據 消 33 安 法 第 36 條, 認 為 有 防 止 一 般 消 費 者 生 命 或 身 體 之 重 大 危 害 發 生 及 擴 大 之 必 要 時, 應 將 事 故 產 品 名 稱 型 式 事 故 內 容 及 其 他 有 助 於 避 免 使 用 過 程 中 所 生 危 險 之 事 項 等 相 關 資 訊, 向 一 般 消 費 者 為 公 告 ; 如 有 必 要, 得 指 示 NITE 針 對 產 品 安 全 性 進 行 技 術 上 調 查 準 此, 茲 歸 納 經 濟 產 業 省 對 於 重 大 製 品 事 故 公 告 34 之 基 本 流 程 如 下 圖 : 33 第 三 十 六 条 主 務 大 臣 は 前 条 第 一 項 の 規 定 による 報 告 を 受 けた 場 合 その 他 重 大 製 品 事 故 が 生 じたことを 知 つた 場 合 において 当 該 重 大 製 品 事 故 に 係 る 消 費 生 活 用 製 品 による 一 般 消 費 者 の 生 命 又 は 身 体 に 対 する 重 大 な 危 害 の 発 生 及 び 拡 大 を 防 止 するため 必 要 があると 認 めるときは 同 条 第 三 項 の 規 定 による 通 知 をした 場 合 を 除 き 当 該 重 大 製 品 事 故 に 係 る 消 費 生 活 用 製 品 の 名 称 及 び 型 式 事 故 の 内 容 その 他 当 該 消 費 生 活 用 製 品 の 使 用 に 伴 う 危 険 の 回 避 に 資 する 事 項 を 公 表 するものとする 2 主 務 大 臣 は 前 項 の 規 定 による 公 表 につき 必 要 があると 認 めるときは 機 構 に 消 費 生 活 用 製 品 の 安 全 性 に 関 する 技 術 上 の 調 査 を 行 わせることができる 34 事 故 情 報 公 表 の 基 本 的 な 流 れ,http://118.155.220.112/product_safety/producer/point/05-1.html 41

製 造 商 進 口 商 之 事 故 報 告 ( 消 安 法 第 35 條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 1. 重 大 製 品 事 故 是 否 與 瓦 斯 石 油 器 具 有 關 瓦 斯 石 油 器 具 瓦 斯 石 油 器 具 之 外 立 即 ( 於 新 聞 發 布 會 及 網 站 ) 公 告 業 者 名 稱 機 種 與 型 式 名 稱 事 故 內 容 等 2. 重 大 製 品 事 故 是 否 因 製 品 本 身 所 致 製 品 確 為 事 故 原 因 製 品 是 否 為 事 故 原 因 不 清 楚 顯 然 非 因 製 品 瑕 疵 而 致 事 故 立 即 自 報 告 受 理 日 起 一 週 內 ( 於 新 聞 發 布 會 及 網 站 ) 公 告 業 者 名 稱 機 種 與 型 式 名 稱 事 故 內 容 等 第 一 階 段 ( 於 新 聞 發 布 會 及 網 站 ) 只 公 告 事 故 概 要 排 除 進 一 步 事 故 調 查 與 原 因 分 析 3. 重 大 製 品 事 故 是 否 因 製 品 本 身 所 致 製 品 是 否 為 事 故 原 因 依 然 不 清 楚 製 品 確 為 事 故 原 因 立 即 顯 然 非 因 製 品 瑕 疵 而 致 事 故 第 二 階 段 ( 於 新 聞 發 布 會 及 網 站 ) 公 告 業 者 名 稱 機 種 與 型 式 名 稱 事 故 內 容 等 第 二 階 段 經 第 三 者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於 網 站 ) 公 告 業 者 名 稱 機 種 與 型 式 名 稱 事 故 內 容 等 圖 3-2 日 本 不 安 全 商 品 通 報 後 處 理 與 調 查 流 程 架 構 42

具 體 而 言, 事 故 資 訊 之 公 告 方 式 可 區 分 為 瓦 斯 器 具 石 油 器 具 重 大 製 品 事 故 與 其 他 消 費 生 活 用 製 品 重 大 製 品 事 故 35 : 1. 瓦 斯 器 具 石 油 器 具 重 大 商 品 事 故 經 濟 產 業 省 在 獲 悉 瓦 斯 器 具 石 油 器 具 之 重 大 事 故 通 報 後, 應 立 即 於 新 聞 發 布 會 或 網 站 上 向 消 費 大 眾 為 公 告, 內 容 包 括 通 報 受 理 之 日 期 產 品 名 稱 業 者 名 稱 機 種 與 型 式 名 稱 事 故 內 容 ( 包 括 事 故 發 生 日 期 發 生 地 點 傷 害 情 形 等 ) 事 故 發 生 可 能 原 因 及 防 範 對 策 等 資 訊 2. 其 他 消 費 生 活 用 製 品 重 大 商 品 事 故 至 於 瓦 斯 器 具 石 油 器 具 以 外 之 重 大 製 品 事 故, 則 依 產 品 本 身 是 否 為 事 故 發 生 原 因 而 區 別 以 不 同 途 徑 處 理 : (1) 產 品 確 實 為 事 故 發 生 原 因 時 事 故 資 訊 公 告 方 式 與 瓦 斯 器 具 石 油 器 具 重 大 製 品 事 故 情 形 相 同, 經 濟 產 業 省 應 立 即 於 新 聞 發 布 會 或 網 站 上, 公 告 通 報 受 理 之 日 期 產 品 名 稱 業 者 名 稱 機 種 與 型 式 名 稱 事 故 內 容 ( 包 括 事 故 發 生 日 期 發 生 地 點 傷 害 情 形 等 ) 事 故 發 生 可 能 原 因 及 防 範 對 策 等 資 訊 (2) 產 品 是 否 為 事 故 發 生 原 因 尚 不 清 楚 時 此 時 分 為 兩 個 階 段 進 行 公 告 : 第 一 階 段 : 在 接 受 通 報 後 一 週 內, 經 濟 產 業 省 於 新 聞 發 布 會 或 網 站 上 向 消 費 大 眾 公 告 相 關 資 訊, 包 括 通 報 受 理 之 日 期 產 品 名 稱 事 故 35 製 品 事 故 情 報 報 告 公 表 制 度 ~ 事 業 者 用 ハンドブック~ 33-35 頁 43

內 容 ( 包 括 事 故 發 生 日 期 發 生 地 點 傷 害 情 形 等 ) 須 注 意 的 是, 在 本 階 段 暫 不 公 告 業 者 名 稱 機 種 與 型 式 名 稱 等 資 料 第 二 階 段 : 第 一 階 段 之 後, 經 過 NITE 進 一 步 調 查 分 析 而 確 定 產 品 實 為 事 故 發 生 原 因 時, 經 濟 產 業 省 應 立 即 於 新 聞 發 布 會 或 網 站 上 向 消 費 大 眾 公 告, 其 相 關 資 訊 包 括 業 者 名 稱 機 種 與 型 式 名 稱 事 故 內 容 事 故 原 因 及 防 範 對 策 等 如 依 舊 無 法 判 斷 產 品 本 身 是 否 即 為 事 故 原 因 時, 則 交 由 消 費 經 濟 審 議 會 製 品 安 全 部 會 製 品 事 故 判 定 第 三 者 委 員 會 審 議, 基 於 俾 於 產 品 安 全 之 資 訊 提 供 之 觀 點, 附 加 適 當 理 由 後, 將 業 者 名 稱 機 種 與 型 式 名 稱 事 故 內 容 等 資 訊 公 告 於 網 站 要 是, 無 論 如 何 都 無 法 完 全 消 除 非 因 產 品 導 致 事 故 之 疑 慮, 主 管 機 關 採 取 的 作 法 是 : 附 加 適 當 理 由, 將 業 者 名 稱 事 故 概 要 等 資 訊 以 某 種 形 式 進 行 公 告 二 自 願 性 通 報 制 度 ( 一 ) 法 源 依 據 在 上 述 事 故 類 型 以 外 之 其 他 事 故 類 型, 則 歸 類 屬 於 消 安 法 第 2 條 第 5 項 所 界 定 之 商 品 事 故, 此 定 義 為 在 消 費 性 產 品 使 用 過 程 中 產 生 之 事 故, 如 有 : (1) 事 故 發 生 對 於 一 般 消 費 者 生 命 或 身 體 造 成 危 害 ; 或 (2) 消 費 性 產 品 滅 失 毀 損 事 故 發 生 時, 有 危 害 一 般 消 費 者 生 命 或 身 體 之 可 能, 而 不 是 明 顯 非 因 該 產 品 瑕 疵 引 起 者, 即 為 製 品 事 故 36, 惟 這 類 產 品 事 故 並 未 要 求 有 強 制 性 通 報 36 第 二 条 5 この 法 律 において 製 品 事 故 とは 消 費 生 活 用 製 品 の 使 用 に 伴 い 生 じた 事 故 のうち 次 のいずれかに 該 当 するものであつて 消 費 生 活 用 製 品 の 欠 陥 によつて 生 じたもので ないことが 明 らかな 事 故 以 外 のもの( 他 の 法 律 の 規 定 によつて 危 害 の 発 生 及 び 拡 大 を 防 止 することができると 認 められる 事 故 として 政 令 で 定 めるものを 除 く )をいう 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