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4 5 學 校 教 師 好 心 團 購 自 身 親 朋 好 友 種 植 的 水 果, 是 否 有 違 反 利 益 衝 突 迴 避 法 的 可 能?( 臺 北 區 ) 因 多 數 兼 辦 政 風 業 務 人 員 多 不 熟 悉 政 風 法 令, 建 議 設 置 兼 辦 政 風 業 務 人 員 常



Similar documents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Microsoft Word doc

Microsoft Word - ch07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簽 呈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6-1-1極限的概念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Microsoft Word - _3_???????-Ch _???

2 2.1 A H ir@abchina.com 2

???T????????

xls

1公告[1].rtf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4D F736F F 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 A14B>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Apr (chi)_Traditional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PowerPoint 簡報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教育實習問與答:

第 七 條 本 行 對 於 下 列 事 項 應 提 董 事 會 討 論 : 一 公 司 之 營 運 計 畫 二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及 半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三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十 四 條 之 一 規 定 訂 定 或 修 正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四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4D F736F F 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BOT_BS_audited_96

16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4D F736F F 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 F636E>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4D F736F F D20B14DAE61BEC7AACCABD8C4B3A657B3E6B8EAAEC6AE77ABD8B86DA4CEB0A3A657A740B77EAD6EC2492E646F63>

PURPOSE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一、 資格條件:

(ADD068\(01\)???~???H?g???u?h\(V2\))

項次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章節

臺北市老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自付額補助調整答客問

投影片 1

<4D F736F F D A15D3234A15EA4BBA142ADD7A5BFA175AA6BA978BFEEBFEFBFECAA6BA176>

untitled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4D F736F F 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第 6. 節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我 們 可 以 把 已 經 知 道 反 導 函 數 之 所 有 函 數 都 視 為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基 本 公 式 涵 蓋 的 範 圍 愈 大, 我 們 求 解 積 分 就 愈 容 易, 但 有 記 憶 不 易 的 情 事 研 讀

( 三 ) 走 道 與 建 築 物 結 構 空 間 不 符 規 定 者, 得 降 低 走 道 設 置 位 置 或 空 間 不 足 處 之 部 分 走 道 高 度, 並 視 需 要 採 階 梯 式 設 計, 使 建 築 物 與 其 走 道 間 保 持 1.8 公 尺 以 上, 確 保 人 員 走 行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第 條 通 過 ( ) 103 年 10 月 15 日 第 九 屆 第 四 次 董 事 會 議 修 訂 第 條 通 過 ( )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6 次

頁 次 : 團 體 協 約 為 定 期 者, 其 期 限 不 得 超 過 多 少 年? 1 年 2 年 3 年 4 年 14 勞 資 雙 方 應 本 誠 實 信 用 原 則, 進 行 團 體 協 約 之 協 商 ; 對 於 他 方 所 提 團 體 協 約 之 協 商, 無 正 當 理 由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486,746, ,318,734, ,039,301,167

268 別 行 政 區 所 以,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根 據 憲 法 第 31 條 規 定 設 立 了 特 別 行 政 區 沒 有 憲 法 第 31 條 的 規 定, 就 沒 有 特 別 行 政 區 制 度 存 在 的 合 法 性 基 礎 62 正 如 上 述, 憲 法 為 特 別 行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98年度職業學校、高中附設職業類科學校(含特殊學校、綜高專門學程)充實實習教學設備」之學校申請書格式及審查原則

長跨距暨挑高建築特殊結構系統之調查分析

支 持 機 構 : 社 會 文 化 司 主 辦 機 構 : 澳 門 學 聯 澳 門 青 年 研 究 協 會 電 話 : 傳 真 : 網 址 : 報 告 主 筆 : 李 略 博 士 數 據 錄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 _.doc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4年說明會簡報-final-0923.ppt [相容模式]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Microsoft Word - IAS26_0106_\270\352\270\333__\272\364\255\266.doc)

致理科技大學教師升等辦法

瑞興銀行

~ip10t24w2z2x15l35s2v;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1234.pdf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

十 二 取 得 較 高 學 歷 之 進 修 加 科 登 記 之 進 修 大 學 推 廣 部 學 分 社 區 大 學 有 桃 園 縣 政 府 核 准 文 號 之 學 分 或 經 縣 府 核 可 民 間 之 研 習 均 予 採 計 ; 只 要 在 本 縣 最 近 五 年 符 合 教 師 進 修 研 究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Transcription:

1 2 學 校 家 長 會 募 集 外 部 公 司 行 抽 獎 禮 品, 學 校 兼 辦 政 風 人 員 是 否 需 要 加 強 法 令 宣 導? 如 果 經 由 家 長 會 出 面, 學 校 需 要 有 何 作 為?( 臺 北 區 ) 教 師 節 時, 會 有 家 長 贈 送 教 師 柚 子 自 己 做 的 月 餅 或 是 500 元 以 上 之 禮 盒 或 水 果, 是 否 可 收 受? 畢 業 班 家 長 私 下 向 教 師 贈 送 高 級 禮 品, 兼 辦 政 風 亦 無 從 知 悉, 該 如 何 處 理?( 臺 北 區 臺 中 區 ) 1 查 公 務 員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 下 稱 本 規 範 ) 規 範 之 對 象 為 公 務 員, 而 非 機 關 ( 構 ) 學 校, 故 如 學 校 家 長 會 募 集 外 部 行 抽 獎 禮 品, 提 供 學 校 相 關 活 動 之 用, 尚 非 本 規 範 所 稱 之 饋 贈 財 物, 而 係 對 學 校 為 捐 贈, 學 校 應 考 量 是 否 符 合 所 屬 主 管 機 關 接 受 捐 贈 財 產 作 業 要 點 家 長 會 財 務 管 理 及 公 益 勸 募 條 例 等 相 關 規 定 一 依 公 務 員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 下 稱 本 規 範 ) 第 2 點 第 1 款 規 定, 本 規 範 之 適 用 對 象 為 適 用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之 人 員, 次 依 大 法 官 釋 字 第 308 解 釋, 兼 任 學 校 行 政 職 務 之 教 師, 始 有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之 適 用 惟 各 機 關 學 校 得 依 本 規 範 第 20 點 規 定, 自 行 訂 定 更 嚴 格 之 規 範 二 依 本 規 範 第 4 點 第 3 款 規 定, 公 務 員 對 於 有 職 務 上 利 害 關 係 人 所 為 饋 贈 財 物 之 行 為, 除 係 偶 發 無 影 響 特 定 權 利 義 務 之 虞, 且 受 贈 之 財 物 市 價 在 新 臺 幣 ( 下 同 )500 元 以 下 ; 或 對 本 機 關 ( 構 ) 內 多 數 人 為 餽 贈, 其 市 價 總 額 在 1,000 元 以 下, 始 得 受 贈 因 此 如 對 個 別 公 務 員 贈 送 柚 子 月 餅 或 水 果 等, 如 市 價 超 過 500 元, 依 前 揭 規 定, 應 予 拒 絕 或 退 還 如 無 法 退 還 或 不 便 收 受 時, 得 由 政

3 4 5 學 校 教 師 好 心 團 購 自 身 親 朋 好 友 種 植 的 水 果, 是 否 有 違 反 利 益 衝 突 迴 避 法 的 可 能?( 臺 北 區 ) 因 多 數 兼 辦 政 風 業 務 人 員 多 不 熟 悉 政 風 法 令, 建 議 設 置 兼 辦 政 風 業 務 人 員 常 用 的 法 規 專 區, 或 提 供 相 關 工 作 手 冊, 俾 利 瞭 解 業 務 工 作 ( 臺 北 區 臺 南 區 ) 一 教 師 甄 選 後 沒 有 教 師 錄 取, 但 因 為 校 區 偏 僻, 經 過 三 次 公 開 甄 選 仍 無 人 報 名, 校 內 人 員 私 下 請 遠 房 親 戚 來 代 課, 有 無 違 反 利 益 衝 突 迴 避 之 問 題? 二 教 師 兼 任 教 評 會 委 員 成 為 授 權 公 務 員, 如 果 收 禮 是 否 違 反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的 規 範?( 臺 北 區 ) 2 風 機 構 或 兼 辦 政 風 業 務 人 員 依 本 規 範 第 5 點 第 2 項 規 定, 視 受 贈 財 物 之 性 質 及 價 值, 提 出 付 費 收 受 歸 公 轉 贈 慈 善 機 構 或 其 他 適 當 建 議, 簽 報 機 關 首 長 核 定 後 執 行 三 針 對 家 長 私 下 贈 送 之 情 形, 建 議 學 校 多 利 用 各 類 集 會 會 議 時 機, 加 強 宣 導 一 所 稱 團 購 似 屬 自 用, 並 非 用 於 公 務, 應 無 公 職 人 員 利 益 衝 突 迴 避 法 之 適 用 二 另 學 校 教 師 應 為 公 職 財 產 申 報 義 務 人, 始 為 公 職 人 員 利 益 衝 突 迴 避 法 之 規 範 對 象, 併 附 指 明 本 年 度 業 已 規 劃 彙 編 相 關 工 作 手 冊 一 該 校 內 人 員 須 為 公 職 財 產 申 報 義 務 人 具 裁 量 權 ( 即 對 於 進 用 代 課 教 師 流 程 有 權 加 以 否 准 退 回 同 意 及 修 正 等 裁 量 空 間, 不 以 具 有 最 後 決 定 權 為 必 要 ), 及 所 推 薦 之 人 員 為 二 親 等 內 親 屬 等 要 件, 始 有 可 能 違 反 公 職 人 員 利 益 衝 突 迴 避 法 二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釋 字 第 462 解 釋 意

6 學 校 或 機 關 間 送 禮, 是 否 需 登 錄? 如 果 是 長 官 私 人 交 情 的 送 禮, 是 否 須 登 錄? 餽 贈 物 品 為 易 腐 壞 ( 例 如 : 水 果 ), 因 涉 及 保 存 期 限 問 題, 該 如 何 處 理?( 臺 北 區 ) 3 旨 略 以 : 各 大 學 校 院 系 ( 所 )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關 於 教 師 升 等 評 審 之 權 限, 係 屬 法 律 在 特 定 範 圍 內 授 予 公 權 力 之 行 使, 其 對 教 師 升 等 通 過 與 否 之 決 定, 與 教 育 部 學 術 審 議 委 員 會 對 教 師 升 等 資 格 所 為 之 最 後 審 定, 於 教 師 之 資 格 等 身 分 上 之 權 益 有 重 大 影 響, 均 應 為 訴 願 法 及 行 政 訴 訟 法 上 之 行 政 處 分 受 評 審 之 教 師 於 依 教 師 法 或 訴 願 法 用 盡 行 政 救 濟 途 徑 後, 仍 有 不 符 者, 自 得 依 法 提 起 行 政 訴 訟, 以 符 憲 法 保 障 人 民 訟 訴 權 之 意 旨 是 依 本 解 釋 意 旨,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委 員 應 係 其 他 依 法 令 從 事 於 公 共 事 務, 而 具 有 法 定 職 務 權 限 之 授 權 公 務 員, 如 於 執 行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法 定 職 權 時 收 受 賄 賂, 應 有 貪 汙 治 罪 條 例 之 適 用 至 所 稱 收 禮 部 分, 應 先 依 據 公 務 員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為 宜 一 公 務 員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 下 稱 本 規 範 ) 係 規 範 公 務 員 之 個 人 行 為, 政 府 機 關 ( 構 ) 間 之 互 動, 並 非 本 規 範 拘 束 之 行 為, 故 學 校 或 機 關 間 送 禮, 尚 與 本 規 範 無 涉 二 查 本 規 範 第 4 點 第 2 款 規 定, 公 務

7 8 本 機 關 為 地 政 事 務 所, 機 關 內 有 些 志 工 為 地 政 士, 該 地 政 士 在 擔 任 志 工 時 如 贈 送 物 品 (ex: 飲 品 壽 桃 ) 給 機 關 同 仁, 是 否 可 收 受?( 臺 北 區 ) 未 設 有 政 風 機 構 之 機 關, 其 辦 理 政 風 業 務 人 員 之 定 位 名 稱 係 用 協 辦 政 風 抑 或 是 兼 辦 政 風?( 臺 北 區 臺 南 區 ) 4 員 不 得 要 求 期 約 或 收 受 與 其 職 務 有 利 害 關 係 者 餽 贈 財 物, 但 對 於 長 官 所 為 之 獎 勵 救 助 或 慰 問, 如 屬 偶 發 且 無 影 響 特 定 權 利 義 務 之 虞 時, 始 得 受 贈, 且 依 本 規 範 第 5 點 第 1 項 第 1 款 規 定, 無 需 登 錄 三 又 本 規 範 第 5 點 第 2 項 規 定, 各 機 關 ( 構 ) 之 政 風 機 構 應 視 受 贈 財 物 之 性 質 及 價 值, 提 出 付 費 收 受 歸 公 轉 贈 慈 善 機 構 或 其 他 適 當 建 議, 簽 報 機 關 首 長 核 定 後 執 行 若 餽 贈 物 品 為 易 腐 壞 ( 例 如 : 水 果 ), 政 風 機 構 得 視 其 性 質 及 價 值, 提 出 適 當 建 議, 簽 報 機 關 首 長 核 定 後 執 行 查 地 政 士 雖 同 時 擔 任 地 政 事 務 所 之 志 工, 但 無 礙 其 為 地 政 士 之 本 質, 雙 方 仍 有 職 務 上 利 害 關 係, 準 此, 依 公 務 員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 下 稱 本 規 範 ) 第 4 點 第 3 款 之 規 定, 公 務 員 對 於 有 職 務 上 利 害 關 係 者 所 為 之 饋 贈, 如 係 偶 發 而 無 影 響 特 定 權 利 義 務 之 虞, 且 市 價 未 超 過 新 臺 幣 ( 下 同 )500 元 者, 始 得 受 贈 按 政 風 機 構 人 員 設 置 管 理 條 例 第 5 條 第 3 項 規 定 前 項 未 置 專 責 政 風 人 員 者, 政 風 業 務 由 上 級 機 關 政 風 機 構 委 託 各 該 機 關 就 本 機 關 內 遴 薦 適 當 人 員, 循 政 風 系 統 指 派 兼 任 或 兼 辦, 故 現 名 稱 係 採

9 10 去 年 廉 政 署 函 文 要 求 公 務 人 員 辦 理 採 購 時 不 得 侵 占 紅 利 點 數, 並 適 時 向 機 關 同 仁 宣 導, 偶 爾 有 同 仁 遇 此 問 題, 執 行 上 也 發 生 一 些 困 擾, 該 如 何 處 理 較 為 妥 適?( 臺 北 區 ) 在 受 贈 財 物 部 分, 個 人 可 受 贈 財 物 的 價 額, 中 央 機 關 的 上 限 為 500 元, 臺 北 市 政 府 所 屬 機 關 的 上 限 為 200 元, 請 問 差 異 的 原 因 為 何?( 臺 北 區 ) 5 用 兼 辦 個 人 信 用 卡 支 付 款 項 處 理 原 則 如 下 : 一 各 機 關 採 購 仍 應 集 中 由 採 購 單 位 負 責 辦 理, 由 機 關 直 接 支 付 予 廠 商, 或 以 政 府 採 購 卡 支 付 對 於 非 專 任 採 購 業 務 人 員 而 經 常 辦 理 採 購 事 項 者, 應 以 政 府 採 購 卡 支 付 相 關 款 項 二 以 員 工 為 給 付 對 象 之 個 人 出 差 旅 費 健 康 檢 查 費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費 進 修 訓 練 補 助 費 報 名 費 等, 與 辦 理 員 工 自 強 活 動 特 別 費, 得 以 個 人 信 用 卡 刷 卡 方 式 辦 理 支 付 三 其 他 支 出 事 項, 原 則 上 仍 依 一 般 付 款 程 辦 理, 惟 機 關 同 仁 因 公 務 需 要 以 零 用 金 支 付 之 零 星 支 出, 在 不 增 加 政 府 支 出 及 不 違 反 政 府 採 購 法 與 機 關 採 購 規 定 下, 得 以 個 人 信 用 卡 刷 卡 方 式 辦 理 支 付 ; 餘 各 機 關 因 公 務 需 要 仍 有 使 用 個 人 信 用 卡 支 付 時, 由 機 關 本 權 責 卓 處 一 按 公 務 員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 下 稱 本 規 範 ) 第 20 點 規 定 : 各 機 關 ( 構 ) 得 視 需 要, 對 本 規 範 所 定 之 各 項 標 準 及 其 他 廉 政 倫 理 事 項, 訂 定 更 嚴 格 之 規 範 準 此, 臺 北 市 政 府 自 得 審 酌 機 關 狀 況, 就 公 務 員 例 外 得 受 贈 之 金 額, 訂 定 較 行 政 院 版 更 為 嚴

11 12 若 機 關 內 單 位 評 估 某 位 受 到 專 案 列 管 的 人 員 已 很 明 顯 不 適 任, 應 依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法 予 以 資 遣, 將 其 資 料 提 至 考 績 委 員 會 評 估, 考 績 委 員 會 是 否 有 權 限 不 帶 理 由 做 成 不 受 懲 處 的 決 議, 將 其 繼 續 留 用, 此 是 否 涉 及 圖 利 或 瀆 職 的 問 題?( 臺 北 區 ) 因 營 養 午 餐 廠 商 與 學 校 有 職 務 利 害 關 係, 廠 商 餽 贈 學 校 花 瓶 盆 栽, 是 否 需 登 記 退 還?( 臺 北 區 ) 6 格 之 標 準 二 次 查 行 政 院 訂 定 本 規 範 時, 對 於 公 務 員 因 偶 發 而 無 影 響 特 定 權 利 義 務 之 虞, 所 得 收 受 與 職 務 有 利 害 關 係 者 餽 贈 財 物 之 標 準, 係 參 考 採 購 人 員 倫 理 準 則 第 8 點 而 來, 併 予 敘 明 按 所 謂 圖 利 係 指 公 務 員 對 於 主 管 ( 非 主 管 ) 或 監 督 之 事 務, 明 知 違 背 法 律 法 律 授 權 之 法 規 命 令 職 權 命 令 自 治 條 例 自 治 規 則 委 辦 規 則 或 其 他 對 多 數 不 特 定 人 民 就 一 般 事 項 所 作 對 外 發 生 法 律 效 果 之 規 定, 直 接 或 間 接 ( 利 用 職 權 機 會 或 身 分 ) 圖 自 己 或 其 他 私 人 不 法 利 益, 並 因 而 獲 得 利 益 者 至 所 稱 利 益, 係 指 一 切 足 使 圖 利 對 象 ( 本 人 或 第 三 人 ) 之 財 產, 增 加 經 濟 價 值 之 現 實 財 物 及 其 他 一 切 財 產 利 益, 不 論 有 形 或 無 形 消 極 或 積 極 者 均 屬 之 提 問 所 稱 考 績 委 員 會 做 成 不 受 懲 處 之 決 議, 核 屬 人 事 作 業 範 疇, 應 依 相 關 人 事 法 規 處 理, 尚 與 圖 利 或 瀆 職 罪 之 構 成 要 件 有 間 一 查 公 務 員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 下 稱 本 規 範 ) 規 範 之 對 象 為 公 務 員, 若 廠 商 以 學 校 為 贈 與 之 對 象, 則 非 屬 本 規 範 所 稱 之 饋 贈 財 物, 而 係 對 學 校 為

13 14 如 機 關 遇 缺 需 雇 用 約 僱 人 員, 遇 有 推 薦 家 人 擔 任 的 情 況 下, 須 迴 避 之 核 批 主 管 層 級 有 那 些?( 臺 北 區 ) 當 同 仁 故 意 溢 領 交 通 費 時, 追 回 溢 領 之 期 限 如 何 計 算? 是 否 須 追 究 行 政 責 任? 另 希 望 有 相 關 規 定 可 供 宣 導 ( 臺 北 區 ) 7 捐 贈 二 學 校 應 審 酌 是 否 符 合 所 屬 主 管 機 關 接 受 捐 贈 財 產 作 業 要 點 家 長 會 財 務 管 理 及 公 益 勸 募 條 例 等 相 關 規 定 包 含 應 考 量 受 贈 財 物 與 主 管 業 務 有 無 關 聯 接 受 捐 贈 之 財 物 是 否 僅 作 公 益 目 的 之 使 用 捐 贈 者 是 否 有 指 定 用 途 受 贈 者 有 無 辦 理 公 開 徵 信 等 一 應 先 確 認 主 管 為 公 職 財 產 申 報 義 務 人 ( 下 稱 申 報 人 ), 始 為 公 職 人 員 利 益 衝 突 迴 避 法 之 規 範 對 象 二 如 確 為 申 報 人, 則 對 於 約 聘 流 程 有 權 加 以 否 准 退 回 同 意 及 修 正 等 裁 量 空 間, 不 以 具 有 最 後 決 定 權 為 必 要, 均 應 依 公 職 人 員 利 益 衝 突 迴 避 法 辦 理 迴 避 一 溢 領 交 通 費 之 追 回 期 限, 如 相 關 法 令 未 設 特 別 規 定, 原 則 上 應 依 據 行 政 程 法 第 131 條 規 定, 其 公 法 上 請 求 權 之 消 滅 時 效 為 五 年 至 是 否 追 究 行 政 或 刑 事 責 任 應 視 違 規 情 節 為 故 意 過 失 或 有 無 不 法 所 有 意 圖 具 體 認 定, 未 可 一 概 而 論 二 為 加 強 全 體 公 務 員 對 此 類 案 件 之 違 法 性 認 知, 本 署 業 於 103 年 12 月 22 日 以 廉 預 字 第 10305052330 函,

15 16 17 18 新 進 人 員 於 8 月 到 職 為 就 到 職 財 產 申 報,12 月 時 是 否 要 再 做 定 期 申 報?( 臺 中 區 ) 民 意 代 表 為 選 民 服 務 之 關 說 案 件, 如 有 長 官 以 打 考 績 職 務 調 動 等 阻 礙 同 仁 陞 遷 方 式 施 壓, 基 層 人 員 應 如 何 處 理?( 臺 中 區 ) 請 託 關 說 案 件 多 由 機 關 高 層 長 官 交 辦, 建 議 應 對 機 關 首 長 或 高 階 文 官 辦 理 教 育 訓 練, 使 渠 等 瞭 解 相 關 規 範 ( 臺 中 區 南 投 區 ) 請 問 如 非 機 關 同 仁 而 是 機 關 補 助 對 象 被 法 院 強 制 執 行 扣 薪, 是 否 需 要 8 檢 送 公 務 員 詐 領 差 旅 費 加 班 費 等 小 額 款 項 宣 導 案 例 6 則 予 各 主 管 機 關 政 風 機 構 加 強 宣 導 依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法 第 3 條 第 1 項 後 段 規 定 : 同 一 申 報 年 度 已 辦 理 就 ( 到 ) 職 申 報 者, 免 為 該 年 度 之 定 期 申 報 故 該 新 進 人 員 毋 庸 辦 理 定 期 申 報 依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機 關 機 構 請 託 關 說 登 錄 查 察 作 業 要 點 第 5 點 第 1 項 規 定, 請 託 關 說 事 件, 應 由 被 請 託 關 說 者 於 三 日 內 向 所 屬 機 關 政 風 機 構 登 錄 ; 未 設 置 政 風 機 構 者, 應 向 兼 辦 政 風 業 務 人 員 或 首 長 指 定 之 人 員 登 錄 職 是, 受 請 託 關 說 人 如 遇 請 託 關 說 事 件, 應 依 前 揭 規 定 辦 理, 惟 如 請 託 關 說 者 為 其 長 官, 得 免 經 單 位 主 管 或 機 關 首 長 核 章, 併 予 敘 明 各 級 政 風 機 構 主 管 於 接 獲 本 署 函 知 各 項 廉 政 政 策 時, 均 會 適 時 透 過 機 關 會 議 宣 達 ; 另 亦 會 定 期 綜 整 近 期 重 大 廉 政 政 策, 於 機 關 廉 政 會 報 進 行 簡 報 另 本 署 業 協 調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將 廉 政 訓 練 課 程 納 入 該 院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晉 升 簡 任 官 等 訓 練 及 各 項 高 階 文 官 訓 練 課 程 中, 以 促 其 瞭 解 國 家 當 前 廉 政 重 要 政 策 與 未 來 發 展 遭 法 院 強 制 執 行 扣 薪 之 人 員, 如 非 為 機 關 同 仁, 而 僅 是 機 關 補 助 對 象, 即 毋 須

19 20 21 通 報 為 生 活 違 常 人 員?( 臺 中 區 ) 通 報 有 關 協 助 宣 導 機 關 防 止 請 託 關 說 本 署 與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 下 稱 人 事 及 登 錄 作 業, 因 學 校 同 仁 剛 接 觸 行 總 處 ) 公 務 人 力 發 展 中 心 合 製 之 共 創 政 業 務, 對 防 貪 之 概 念 較 為 生 疏 且 透 明 誠 信 的 社 會 -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兼 辦 政 風 業 務 同 仁 對 登 錄 作 業 專 業 數 位 課 程, 業 於 103 年 4 月 10 日 建 置 於 度 不 足, 恐 無 法 詳 盡 向 機 關 同 仁 表 該 中 心 e 等 公 務 園 學 習 網 數 位 學 習 達 或 宣 導, 建 議 製 作 數 位 教 材 放 在 平 台, 並 開 放 學 習 ; 另 本 署 與 人 事 總 處 e 等 公 務 園 系 統, 並 透 過 規 定 要 求 地 方 行 政 研 習 中 心 合 製 請 託 關 說 登 錄 機 關 同 仁 每 年 須 自 行 上 網 參 加 相 關 查 察 作 業 要 點 案 例 說 明 等 7 門 數 位 課 課 程, 藉 由 專 業 課 程 學 習 認 證, 增 程, 將 於 本 (104) 年 開 放 學 習 加 對 相 關 防 貪 業 務 之 認 知 ( 新 北 區 ) 學 校 設 有 音 樂 廳, 遇 有 私 人 團 體 租 一 查 公 務 員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 下 稱 本 規 借 場 地 辦 理 活 動 亦 有 一 定 的 收 費 標 範 ) 第 2 點 第 2 款 第 3 目 規 定, 個 準, 惟 活 動 結 束 後 常 會 碰 到 租 借 團 人 法 人 團 體 或 其 他 單 位, 如 因 體 的 餽 贈, 請 問 該 如 何 處 理?( 新 北 公 務 員 服 務 機 關 ( 構 ) 所 為 之 決 定, 區 ) 將 遭 受 有 利 或 不 利 之 影 響 時, 則 其 與 公 務 員 之 間 存 在 職 務 上 利 害 關 係 二 私 人 團 體 雖 係 於 活 動 結 束 後 饋 贈 財 物, 惟 饋 贈 之 時 間 點 與 活 動 緊 接, 且 活 動 後 尚 有 場 地 復 原 等 相 關 問 題, 相 關 人 員 仍 不 宜 收 受, 並 依 本 規 範 第 4 點 規 定 辦 理 通 知 總 務 主 任 辦 理 卸 ( 離 ) 職 申 報, 一 有 關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相 關 規 定, 當 事 人 知 道 如 何 申 報 嗎? 機 關 人 員 各 政 風 機 構 均 定 期 辦 理 講 習, 申 報 異 動 申 報 表 是 由 機 關 兼 辦 政 風 業 務 人 遇 有 疑 慮 亦 可 逕 洽 受 理 申 報 之 政 9

22 23 人 員 來 辦 理 嗎? 表 格 要 在 哪 裡 下 載?( 新 北 區 ) 在 區 公 所 這 部 分, 關 於 公 務 員 跟 里 長 的 互 動, 有 沒 有 受 到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請 託 關 說 的 適 用?( 新 北 區 ) 一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13 條 規 定 : ( 第 1 項 ) 機 關 辦 理 公 告 金 額 以 上 採 購 之 開 標 比 價 議 價 決 標 及 驗 收, 除 有 特 殊 情 形 者 外, 應 由 其 主 ( 會 ) 計 及 有 關 單 位 會 同 監 辦 ( 第 4 項 ) 第 一 項 會 10 風 機 構 協 助 二 另 詢 新 北 市 政 府 政 風 處 獲 告, 該 處 曾 於 103 年 該 府 廉 政 會 報 提 案, 為 落 實 財 產 申 報 作 業, 請 人 事 單 位 配 合 提 供 申 報 人 人 事 異 動 資 料, 俾 利 通 知 申 報 人 遵 期 完 成 申 報, 並 設 計 申 報 義 務 人 異 動 資 料 表 以 供 人 事 單 位 填 報, 詳 情 可 洽 該 處 瞭 解 查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機 關 機 構 請 託 關 說 登 錄 查 察 作 業 要 點 ( 下 稱 本 要 點 ) 第 3 點 第 5 點 第 1 項 規 定, 請 託 關 說 者 如 不 循 法 定 程, 對 公 務 員 提 出 請 求, 且 該 請 求 有 違 反 法 令 營 業 規 章 或 契 約 之 虞 時, 公 務 員 應 於 3 日 內 向 所 屬 機 關 政 風 機 構 登 錄 ; 未 設 置 政 風 機 構 者, 應 向 兼 辦 政 風 業 務 人 員 或 首 長 指 定 之 人 員 登 錄 職 是, 里 長 如 向 公 務 員 提 出 請 求, 而 該 請 求 有 違 反 法 令 營 業 規 章 或 契 約 之 虞 時, 公 務 員 自 應 依 本 要 點 向 政 風 機 構 或 兼 辦 政 風 業 務 人 員 登 錄 請 託 關 說 事 件 兼 辦 政 風 業 務 人 員 若 非 機 關 內 之 監 查 ( 察 ) 督 察 檢 核 或 稽 核 單 位 人 員, 不 宜 擔 任 監 辦 採 購 人 員

24 同 監 辦 採 購 辦 法, 由 主 管 機 關 會 同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定 之 及 機 關 主 會 計 及 有 關 單 位 會 同 監 辦 採 購 辦 法 第 3 條 規 定 : 本 法 第 十 三 條 第 一 項 所 稱 有 關 單 位, 由 機 關 首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員 就 機 關 內 之 政 風 監 查 ( 察 ) 督 察 檢 核 或 稽 核 單 位 擇 一 指 定 之 合 先 敘 明 二 按 上 開 規 定 兼 辦 政 風 業 務 人 員 如 非 上 開 主 ( 會 ) 計 單 位 或 有 關 單 位 得 否 不 參 與 採 購 監 辦 ( 驗 )?( 臺 南 區 ) 一 建 議 逕 透 過 全 國 財 產 總 歸 戶 一 本 署 已 規 畫 104 年 定 期 申 報 時, 全 或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查 核 平 面 透 過 本 部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系 台 查 詢 財 產 申 報 義 務 人 資 統, 提 供 財 產 資 料 予 申 報 人 完 成 定 料, 無 須 由 申 報 義 務 人 自 行 申 期 申 報 事 宜 報 二 按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法 第 2 條 第 1 二 部 分 機 關 全 年 預 算 額 甚 少 ( 數 10 項 第 12 款 所 謂 採 購 業 務 主 管 人 員, 萬 元 ), 建 議 財 產 申 報 義 務 人 以 依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法 第 二 條 第 擔 任 特 定 職 務 ( 例 如 高 階 人 員 一 項 第 十 二 款 業 務 主 管 第 19 條 及 或 重 要 職 務 者 ) 為 主 要 申 報 對 立 法 理 由, 係 指 專 責 承 辦 採 購 業 務 象, 而 非 全 國 承 辦 人 僅 經 手 一 之 人 員, 亦 即 日 常 公 務 係 以 辦 理 政 些 公 家 經 費 即 需 申 報 府 採 購 法 所 定 招 標 審 標 決 標 ( 南 投 區 ) 訂 約 履 約 管 理 驗 收 或 爭 議 處 理 業 務 為 主 之 股 課 科 室 組 處 中 心 或 其 他 相 當 單 位 之 人 員 11

25 26 27 28 本 機 關 之 兼 辦 政 風 業 務 係 由 本 科 負 責, 並 由 本 人 擔 任 是 項 兼 辦 政 風 業 務 工 作, 惟 本 人 亦 負 責 採 購 案 件, 是 否 合 適?( 南 投 區 ) 廉 政 署 近 年 來 甄 選 7 職 等 以 上 廉 政 職 係 外 補 政 風 主 管 或 非 主 管, 兼 辦 政 風 業 務 人 員 是 否 有 機 會 透 過 外 補 方 式, 成 為 正 式 政 風 人 員?( 南 投 區 ) 各 鄉 鎮 均 有 其 特 色 農 產 品, 碰 到 農 產 品 盛 產 時 農 民 會 贈 送 一 些 予 公 務 人 員, 公 務 人 員 卻 依 公 務 員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之 規 定 登 錄 退 還, 農 民 常 感 到 不 近 人 情, 該 怎 麼 做 比 較 妥 適?( 南 投 區 ) 機 關 同 仁 循 往 例 於 驗 收 之 後 會 和 廠 商 一 起 吃 飯, 如 果 是 吃 便 當, 可 以 嗎?( 南 投 區 ) 12 至 所 謂 採 購 業 務,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規 定, 應 包 括 查 核 金 額 以 上 之 採 購 公 告 金 額 以 上 之 採 購 以 及 未 達 公 告 金 額 ( 包 括 小 額 採 購 ) 等 各 類 型 採 購 故 不 宜 以 採 購 金 額 大 小 而 區 分 是 否 應 依 法 申 報 財 產 按 協 辦 政 風 業 務 人 員 聯 繫 注 意 事 項 第 2 點 規 定 採 購 人 員 不 得 協 辦 故 採 購 人 員 不 宜 擔 任 是 項 兼 辦 政 風 業 務 工 作 為 廣 納 各 界 有 志 從 事 廉 政 工 作 人 才, 本 署 將 視 政 風 職 務 出 缺 狀 況 適 時 評 估 辦 理 外 部 甄 選 作 業 各 機 關 兼 辦 政 風 人 員 若 具 廉 政 職 系 任 用 資 格 且 符 合 公 開 甄 選 條 件, 歡 迎 踴 躍 報 名 參 加 甄 選, 投 入 廉 政 工 作 行 列 依 公 務 員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第 5 點 第 2 項 規 定, 各 機 關 ( 構 ) 之 政 風 機 構 應 視 受 贈 財 物 之 性 質 及 價 值, 提 出 付 費 收 受 歸 公 轉 贈 慈 善 機 構 或 其 他 適 當 建 議, 簽 報 機 關 首 長 核 定 後 執 行 故 公 務 人 員 接 受 特 色 農 產 品, 如 有 拒 絕 收 受 不 近 人 情 之 考 量, 則 政 風 機 構 得 依 首 揭 規 定, 提 出 適 當 建 議 一 依 公 務 員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 下 稱 本 規 範 ) 第 7 點 規 定, 公 務 員 不 得 參 加 與 其 職 務 有 利 害 關 係 者 之 飲 宴 應

酬, 再 者, 驗 收 後 之 飲 宴 應 酬 更 易 令 民 眾 質 疑 其 行 為 之 公 正 性, 自 不 得 接 受 二 另 依 採 購 人 員 倫 理 準 則 第 9 點 第 1 項 第 1 款 規 定, 採 購 人 員 於 無 適 當 食 宿 場 所 之 地 辦 理 採 購 業 務, 若 不 接 受 與 職 務 有 關 廠 商 所 提 供 與 一 般 工 作 人 員 同 等 之 食 宿 之 招 待, 反 有 礙 業 務 執 行 者, 則 得 予 接 受, 併 予 敘 明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