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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毒 品 種 類 及 毒 品 犯 罪 界 定 第 一 節 毒 品 的 概 念 與 種 類 壹 毒 品 的 概 念 毒 品 (Drugs) 的 界 定 種 類 與 範 圍 是 一 個 變 動 的 概 念, 並 非 是 一 成 不 變 的 在 不 同 的 國 家 或 不 同 的 時 期, 毒 品 的 界 定 範 圍 並 不 相 同 因 為 隨 著 新 的 醫 療 藥 品 的 不 斷 開 發 與 問 世, 如 果 在 醫 療 使 用 中 發 現 某 些 藥 物 具 有 依 賴 性, 有 可 能 造 成 濫 用 的 危 害, 這 些 藥 物 有 可 能 被 列 為 新 的 管 制 藥 物, 就 會 成 為 毒 品 依 據 聯 合 國 的 相 關 反 毒 公 約, 毒 品 區 分 為 麻 醉 藥 品 : 罌 粟 古 柯 大 麻 及 影 響 精 神 物 質 藥 品 : 巴 比 妥 鹽 酸 安 非 他 命 迷 幻 藥 等 中 國 大 陸 禁 毒 法 第 二 條, 所 稱 的 毒 品, 是 指 鴉 片 海 洛 因 安 非 他 命 嗎 啡 大 麻 可 卡 因, 以 及 國 家 規 定 管 制 的 其 他 能 夠 使 人 形 成 癮 癖 的 麻 醉 藥 品 和 精 神 藥 品 台 灣 所 稱 的 毒 品, 依 據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第 二 條, 所 稱 的 毒 品 是, 指 具 有 成 癮 性 濫 用 性 及 對 社 會 危 害 性 之 麻 醉 藥 品 與 其 製 品 及 影 響 精 神 物 質 與 其 製 品 並 將 毒 品 依 其 成 癮 性 濫 用 性 及 對 社 會 危 害 性 分 為 四 級 目 前 世 界 上 被 稱 為 毒 品 者 通 常 必 須 符 合 4 個 要 件, 即 1 毒 品 本 身 是 有 毒 害 性 的 ;2 毒 品 是 會 使 人 產 生 依 賴 性 或 成 癮 性 的 ;3 毒 品 是 被 國 家 有 關 的 禁 毒 法 律 列 入 專 門 管 制 的 物 品 ;4 毒 品 是 與 違 法 犯 罪 行 為 有 關 的 物 品 其 中 是 否 被 用 於 非 法 目 的, 這 是 區 分 毒 品 與 藥 品 的 依 15

據 所 以 我 們 對 毒 品 的 界 定 是 : 毒 品 是 指 : 具 有 毒 害 性 能 夠 使 人 產 生 成 癮 依 賴 性 被 國 家 有 關 禁 毒 法 律 列 入 專 門 管 制 的 與 違 法 犯 罪 行 為 有 關 聯 的 麻 醉 藥 品 與 精 神 藥 品 8 貳 毒 品 的 分 類 目 前 常 見 的 毒 品 分 類 主 要 有 :1. 依 來 源 分 類 ;2. 依 毒 品 對 人 體 的 作 用 分 類 ;3. 依 聯 合 國 禁 毒 公 約 方 式 分 類 ( 將 麻 醉 藥 品 與 精 神 藥 品 的 種 類 與 名 稱 直 接 以 法 律 列 入 管 制 分 類 ) 三 種 方 式 : 一 依 來 源 分 類 ( 表 2-1) 表 2-1 依 毒 品 來 源 分 類 9 天 然 毒 品 鴉 片 類 : 鴉 片 嗎 啡 可 待 因 海 洛 因 等 可 卡 因 類 : 古 柯 葉 古 柯 鹼 快 克 等 大 麻 類 : 大 麻 葉 大 麻 油 大 麻 膏 等 仙 人 掌 堿 類 : 麥 司 卡 林 蘑 菇 菌 類 : 蘑 菇 菌 毒 品 化 學 合 成 毒 品 鎮 靜 劑 類 : 巴 比 妥 類 興 奮 劑 類 : 安 非 他 命 迷 幻 劑 類 :LSD 資 料 來 源 : 張 紹 民 主 編, 禁 毒 大 視 角 - 毒 品 的 種 類 和 危 害 筆 者 製 表 8 張 紹 民 主 編, 禁 毒 大 視 角 - 毒 品 的 種 類 和 危 害, 中 國 人 民 公 安 大 學 出 版 社, 北 京 :2004 年 5 月, 第 1 次 印 刷, 頁 5-6 9 同 註 8, 第 8 頁 16

二 依 毒 品 對 人 體 的 作 用 分 類 ( 表 2-2) 表 2-2 依 毒 品 對 人 體 的 作 用 分 類 表 10 中 樞 神 經 鎮 定 型 如 鴉 片 嗎 啡 海 洛 因 安 眠 酮 巴 比 妥 類 安 定 類 等 中 樞 神 經 興 奮 型 如 可 卡 因 類 安 非 他 命 等 毒 品 迷 幻 型 如 LSD 麥 司 卡 林 等 綜 合 作 用 型 如 大 麻 ( 同 時 有 興 奮 鎮 靜 迷 幻 等 作 用 ) 資 料 來 源 : 張 紹 民 主 編, 禁 毒 大 視 角 - 毒 品 的 種 類 和 危 害 筆 者 製 表 三 依 聯 合 國 禁 毒 公 約 方 式 分 類 ( 將 麻 醉 藥 品 與 精 神 藥 品 的 種 類 與 名 稱 直 接 以 法 律 列 入 管 制 分 類 ) 11 ( 表 2-3) ( 一 ) 麻 醉 藥 品 (Narcotic drugs) ( 二 ) 精 神 藥 品 (Psychotropic substance) 10 張 紹 民 主 編, 禁 毒 大 視 角 - 毒 品 的 種 類 和 危 害, 中 國 人 民 公 安 大 學 出 版 社, 北 京 :2004 年 5 月, 第 1 次 印 刷, 第 8 頁 11 林 健 陽 柯 雨 瑞, 毒 品 犯 罪 與 防 治,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出 版 社, 桃 園 : 民 國 92 年 10 月, 初 版, 第 41 頁 17

表 2-3 依 聯 合 國 禁 毒 公 約 分 類 資 料 來 源 : 林 健 陽 柯 雨 瑞, 毒 品 犯 罪 與 防 治, 桃 園 : 民 國 92 年 10 月, 初 版, 第 42 頁 參 主 要 毒 品 種 類 目 前 國 際 上 常 見 的 毒 品 最 主 要 的 有 6 種 : 鴉 片 嗎 啡 海 洛 因 可 卡 因 ( 古 柯 鹼 ) 大 麻 安 非 他 命, 除 此 之 外 還 有 各 國 管 制 的 其 他 能 夠 使 人 產 生 成 癮 性 的 麻 醉 藥 品 與 精 神 藥 品, 茲 將 主 要 的 毒 品 種 類 說 明 如 下 : 18

一 罌 粟 (Poppy): 罌 粟 是 一 種 一 年 生 的 栽 培 植 物, 一 般 種 植 在 海 拔 300 公 尺 至 1700 公 尺 的 地 方, 其 植 株 約 高 1.5 公 尺, 每 年 2 月 播 12 種,4 至 5 月 份 開 花, 花 呈 現 白 紅 紫 圖 2-1 罌 粟 花 等 顏 色, 每 朵 花 有 4 個 花 瓣, 其 葉 子 大 而 光 滑, 呈 現 有 銀 光 的 綠 色, 當 果 實 成 熟 時, 花 瓣 會 自 然 脫 落 罌 粟 本 身 不 是 毒 品, 但 它 是 鴉 片 製 13 劑 的 產 品, 從 罌 粟 中 可 得 到 像 鴉 片 嗎 啡 可 待 因 海 洛 因 等 毒 品 二 鴉 片 (Opium): 鴉 片 有 生 熟 之 分 生 鴉 片 的 取 得, 是 用 小 刀 將 罌 粟 的 蒴 果 輕 輕 劃 破, 收 集 其 白 色 乳 汁, 暴 露 於 空 氣 之 中, 由 於 氧 化 作 用, 白 色 乳 汁 乾 燥 凝 結 後 會 變 成 褐 色, 某 些 品 種 圖 2-2 罌 粟 蒴 果 鴉 片 則 呈 現 黑 色, 可 以 製 成 圓 塊 形 餅 形 或 磚 塊 形 生 鴉 片 必 須 進 一 步 加 工 處 理 後, 才 能 供 吸 毒 者 使 用, 可 吸 食 的 鴉 片 就 是 熟 鴉 片 熟 鴉 片 就 是 生 鴉 片 經 過 燒 煮 和 發 酵 後, 製 成 條 狀 板 片 狀 或 塊 狀, 其 表 面 光 滑 圖 2-3 鴉 片 12 本 文 中 所 張 貼 之 毒 品 圖 ( 照 ) 片, 全 部 由 網 路 上 取 得 http://www.nbcd.gov.tw/prop/poison/ 等 13 張 紹 民 主 編, 禁 毒 大 視 角 - 毒 品 的 種 類 和 危 害, 中 國 人 民 公 安 大 學 出 版 社, 北 京 :2004 年 5 月, 第 1 次 印 刷, 第 9 頁 19

柔 軟, 有 油 膩 感, 成 棕 色 霍 金 黃 色, 通 常 包 在 薄 布 或 膠 料 紙 中 吸 食 時, 通 常 會 將 其 搓 成 小 丸 或 小 條 狀, 在 火 上 烤 軟 後, 塞 進 煙 槍 的 煙 鍋 裏, 然 後 翻 轉 煙 鍋 對 準 火 苗, 吸 食 燃 燒 產 生 的 煙 14 三 嗎 啡 (Morphine): 嗎 啡 是 從 生 鴉 片 中 提 取 的, 在 鴉 片 中 含 量 約 7%-14%, 是 鴉 片 中 起 主 要 麻 醉 作 用 的 生 物 鹼, 也 是 自 然 存 在 的 最 好 的 麻 醉 藥 品 1806 年 被 德 國 化 學 家 F.W.A 澤 爾 蒂 納 分 離 出 來 將 鴉 片 與 二 分 之 ㄧ 的 水 攪 拌 後 加 熱, 並 加 入 氫 氧 圖 2-4 嗎 啡 化 鈣 ( 生 石 灰 ), 便 可 將 鴉 片 液 分 解 為 嗎 啡 及 少 數 可 待 因, 由 於 純 度 關 係, 嗎 啡 的 顏 色 可 呈 現 白 色 淺 黃 色 或 棕 色, 可 將 其 乾 燥 成 結 晶 粉 末 狀, 也 可 以 做 成 塊 狀 15 四 海 洛 因 (Heroin): 1874 年 英 國 人 賴 特 首 先 從 嗎 啡 中 提 煉 出 新 的 藥 品, 德 國 人 緊 隨 其 後 完 善 了 生 產 方 法 1898 年 德 國 人 德 里 賽 給 新 品 取 名 為 (Heroin) 本 意 為 英 雄 的, 在 中 國 人 們 將 其 譯 為 ( 海 洛 因 ) 海 洛 因 是 由 嗎 啡 同 某 種 化 學 添 加 劑 合 圖 2-5 海 洛 因 磚 14 同 註 13 15 同 註 13 20

成 的 一 種 有 化 合 物, 純 品 為 白 色 結 晶, 為 顆 粒 狀, 也 有 粉 末 狀 的, 可 溶 於 酒 精 和 水, 味 苦, 有 毒, 化 學 上 稱 之 為 二 乙 醯 嗎 啡, 其 鎮 痛 麻 醉 止 咳 效 能 相 當 於 嗎 啡 的 2-4 倍 其 吸 用 方 式 有 : 口 服 ( 吞 食 ) 抽 吸 將 其 摻 入 菸 捲 裏 抽 吸, 或 鼻 吸 用 錫 箔 紙 加 熱 成 霧 吸 服 稱 之 為 追 龍 或 以 靜 脈 或 肌 肉 注 射 等 10 公 斤 鴉 片 只 能 提 煉 出 1 公 斤 海 洛 因 16 根 據 提 煉 的 純 度, 可 分 為 1 2 3 4 號 海 洛 因 ( 一 )1 號 為 製 造 海 洛 因 的 原 料 嗎 啡 的 粗 製 品, 黃 褐 色 到 棕 色 粉 末, 事 實 上 並 不 是 海 洛 因, 而 是 從 鴉 片 原 料 提 煉 出 來 的 嗎 啡 堿 ( 二 )2 號 是 海 洛 因 堿, 是 經 由 嗎 啡 堿 提 煉 在 經 加 工 而 成, 主 要 成 分 為 硫 酸 海 洛 因, 不 含 其 圖 2-6 左 至 右 為 1-4 號 海 洛 因 他 添 加 劑 或 稀 釋 劑, 結 晶 狀 其 色 為 淡 灰 或 深 灰 色 ( 三 )3 號 是 不 均 勻 結 晶 顆 粒, 是 鹽 酸 海 洛 因, 由 咖 啡 因 及 其 他 添 加 物 組 成, 顏 色 有 白 棕 紅 粉 紅 深 棕 等, 其 二 乙 醯 嗎 啡 含 量 約 50 % 左 右, 品 質 較 差, 一 般 稱 之 為 香 港 石 ( 四 )4 號 為 白 色 或 米 色 細 粉 狀, 其 二 乙 醯 嗎 啡 含 量 高 達 95% 以 上, 是 目 前 市 場 上 最 常 見 到 的 海 洛 因, 可 供 個 體 注 射 或 食 用 五 大 麻 (Cannabis): 16.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出 版, 大 陸 地 區 毒 品 氾 濫 情 勢 調 查 研 究,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青 溪 園 區 共 黨 問 題 研 究 中 心, 臺 北 :89 年 2 月 25 日, 初 版, 第 37 頁 張 紹 民 主 編, 禁 毒 大 視 角 - 毒 品 的 種 類 和 危 害, 中 國 人 民 公 安 大 學 出 版 社, 北 京 :2004 年 5 月, 第 1 次 印 刷, 第 13 頁 21

大 麻 是 一 種 經 濟 草 本 植 物, 他 的 嫩 葉 花 序 葉 花 上 的 分 泌 物 中 含 有 幾 十 種 醇 酸 酚 類 物 質, 主 要 成 分 是 四 氫 大 麻 酚 它 主 要 有 二 個 品 種, 即 北 美 大 麻 和 印 度 大 麻, 墨 西 哥 及 哥 倫 比 亞 是 北 美 大 麻 的 主 要 生 產 國 大 麻 是 一 種 圖 2-7 大 麻 葉 綜 合 性 的 濫 用 藥 物, 服 少 量 有 興 奮 作 用, 再 多 一 點 有 鎮 靜 作 用, 過 量 服 用 則 有 迷 幻 作 用 大 麻 的 成 癮 性 是 所 有 毒 品 中 最 微 弱 的, 聯 合 國 有 關 組 織 也 曾 經 指 出 : 大 麻 不 是 成 癮 性 藥 物, 只 是 依 賴 性 藥 物 大 麻 服 用 者 實 際 上 是 在 心 理 上 圖 2-8 吸 食 用 大 麻 引 起 了 依 賴, 長 期 服 用 者 停 用 後, 不 會 像 停 用 嗎 啡 海 洛 因 那 樣 出 現 生 理 上 的 症 狀 而 死 去 活 來 大 麻 毒 品 有 三 種 形 式 : 大 麻 草 ( 植 物 ) 大 麻 樹 酯 ( 大 麻 植 物 的 分 泌 物 或 花 序 嫩 葉 加 工 而 成 ) 大 麻 油 ( 大 麻 樹 酯 提 煉 而 得 ) 又 叫 液 體 大 麻 常 見 大 麻 製 品 有 : 大 麻 餅 ( 將 大 麻 的 葉 莖 雌 花 收 集 晾 乾, 粉 碎 過 篩, 壓 成 餅 狀 ) 大 麻 浸 膏 大 麻 晶 ( 在 大 麻 浸 膏 的 基 礎 上 進 一 步 提 煉 而 成 的 高 純 度 大 麻 製 品 ) 大 麻 香 菸 大 麻 樹 酯 大 麻 油 大 麻 植 物 乾 品 ( 由 大 麻 植 株 或 其 部 份 晾 乾 17 後 壓 製 而 成 ) 等 17 張 紹 民 主 編, 禁 毒 大 視 角 - 毒 品 的 種 類 和 危 害, 中 國 人 民 公 安 大 學 出 版 社, 北 京 :2004 年 5 月, 第 1 次 印 刷, 第 20 頁 22

六 可 卡 因 (Cocaine): 可 卡 因 即 古 柯 鹼, 俗 稱 高 根, 國 際 組 織 稱 為 百 毒 之 王 的 有 機 化 合 物, 白 色 結 晶 粉 狀, 是 從 古 柯 葉 中 提 煉 出 來 的 一 種 藥 物 古 柯 是 一 種 熱 帶 綠 色 灌 木, 葉 子 是 提 取 可 卡 因 的 原 料, 經 過 化 學 藥 品 加 工, 即 可 製 成 古 柯 鹼 古 柯 樹 為 多 年 生 木 本 植 物, 株 高 圖 2-9 古 柯 葉 2-4 公 尺, 其 葉 子 如 卵 形 而 漸 尖, 一 年 可 收 穫 3-6 次, 一 株 古 柯 的 葉 子 可 連 續 採 集 30-40 年 一 公 斤 古 柯 葉 漿 汁 中 可 以 提 煉 約 90 克 的 純 可 卡 因 可 卡 因 的 初 級 產 品 是 古 柯 膏, 將 古 柯 膏 再 進 行 提 煉, 可 以 得 到 純 度 為 70%-90% 的 可 卡 因 常 見 圖 2-10 可 卡 因 的 可 卡 因 製 品 有 : 古 柯 葉 ( 可 直 接 放 進 嘴 裡 咀 嚼, 或 用 來 可 卡 因 砌 茶 ) 古 柯 膏 ( 可 用 口 服 或 吸 食 ) 鹽 酸 可 卡 因 ( 經 過 多 次 重 結 晶 後 得 到 的 白 色 鹽 酸 可 卡 因 晶 體 ) 快 克 (crack)( 遊 離 可 卡 因, 將 鹽 酸 可 卡 因 融 於 水 中, 調 成 弱 鹼 性 後 就 會 沉 澱 出 遊 離 可 卡 因, 純 度 較 差, 在 美 國 稱 為 克 賴 克 ) 其 濫 用 方 式 有 : 口 服 鼻 腔 給 藥 ( 目 前 最 普 遍 的 方 式, 18 即 鼻 吸 方 式 ) 靜 脈 注 射 吸 食 ( 主 要 是 摻 到 香 煙 裡 吸 食 ) 等 18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出 版, 大 陸 地 區 毒 品 氾 濫 情 勢 調 查 研 究,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青 溪 園 區 共 黨 問 題 研 究 中 心, 臺 北 :89 年 2 月 25 日, 初 版, 第 37 頁 23

七 安 非 他 命 (Amphentamine): 安 非 他 命 就 是 興 奮 劑 甲 基 苯 丙 胺, 大 陸 稱 為 冰 (Ice) 毒, 因 其 外 觀 結 晶 體 狀 似 細 碎 冰 塊 晶 瑩 剔 透, 故 而 得 名 1887 年 首 次 以 人 工 合 成,1927 年 被 列 入 醫 藥 用 品 共 分 為 2 種, 一 為 安 非 他 命 另 一 為 左 旋 安 非 他 命 圖 2-11 安 非 他 命 (Dextro Amphentamine), 後 者 藥 性 比 前 者 更 強, 因 作 用 及 外 型 很 相 似, 很 難 從 外 觀 上 分 別 目 前 國 內 通 稱 的 安 非 他 命, 實 際 上 指 的 是 甲 基 安 非 他 命 民 國 78 年 以 後 台 灣 地 區 開 始 流 行, 目 前 台 灣 地 下 工 廠 19 製 造 的 甲 基 安 非 他 命, 都 是 以 麻 黃 素 作 為 原 料 提 煉 出 來 的 另 外 有 一 種 安 非 他 命 製 品 稱 為 麻 古 ( 馬 古 ), 麻 古 是 泰 語 的 音 譯, 其 主 要 成 分 是 安 非 他 命, 是 一 種 加 工 後 的 安 非 他 命 片 劑, 可 做 成 不 同 顏 色, 屬 苯 丙 胺 類 興 奮 劑, 具 有 很 強 的 成 癮 性 服 用 後 會 使 人 體 中 樞 神 經 系 統 血 液 系 統 極 度 興 奮, 能 大 量 耗 盡 人 的 圖 2-12 麻 古 體 力 和 免 疫 功 能 19 同 註 17,. 第 16-17 頁 24

八 芬 他 命 (Phentermine) 芬 他 命 是 屬 於 具 有 安 非 他 命 基 本 結 構 之 安 非 他 命 藥 品, 是 一 種 中 樞 神 經 興 奮 劑 服 用 後 會 產 生 耐 藥 性 依 賴 性 欣 快 感 等 現 象, 會 引 起 精 神 變 態 等 副 作 用, 為 國 際 間 列 圖 2-13 芬 他 命 為 管 制 藥 品 的 一 種 安 非 他 命 衍 生 物 20 九 潘 他 挫 新 (Pentazocine) 潘 他 挫 新 為 化 學 合 成 之 麻 醉 藥 品, 其 製 劑 速 賜 康 (Sosegon) 係 商 標 名 稱, 俗 稱 孫 悟 空 原 本 做 為 醫 學 上 的 止 痛 劑, 服 用 後 有 輕 微 之 呼 吸 抑 制 與 迷 幻 興 奮 之 作 用 作 用 與 嗎 啡 性 類 似, 麻 醉 強 度 為 嗎 啡 的 二 分 之 ㄧ 圖 2-14 潘 他 挫 新, 目 前 列 為 管 制 之 禁 藥 21 十 美 沙 酮 (Methadone) 美 沙 酮 為 化 學 合 成 之 麻 醉 藥 品, 在 化 學 結 構 上 與 嗎 啡 和 海 洛 因 不 同, 但 他 能 產 生 許 多 與 嗎 啡 相 同 的 作 用, 服 用 後 會 產 生 心 理 及 生 理 上 圖 2-15 美 沙 酮 20 張 紹 民 主 編, 禁 毒 大 視 角 - 毒 品 的 種 類 和 危 害, 中 國 人 民 公 安 大 學 出 版 社, 北 京 :2004 年 5 月, 第 1 次 印 刷, 第 21 頁 林 健 陽 柯 雨 瑞, 毒 品 犯 罪 與 防 治,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出 版 社, 桃 園 : 民 國 92 年 10 月, 初 版, 第 51 頁 21. 林 健 陽 柯 雨 瑞, 毒 品 犯 罪 與 防 治,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出 版 社, 桃 園 : 民 國 92 年 10 月, 初 版, 第 51 頁 25

之 依 賴, 近 幾 十 年 來, 普 遍 被 用 於 海 洛 因 上 癮 者 的 解 毒 治 療 方 案 中, 但 不 能 用 於 中 樞 神 經 抑 制 劑 的 古 柯 鹼 治 療, 目 前 在 歐 美 逐 漸 成 為 吸 毒 者 濫 用 的 毒 品 22 十 一 LSD(Lysergic Acid Diethylamide): LSD 即 麥 角 酸 二 乙 基 醯 胺, 是 一 種 強 烈 的 麻 醉 品, 屬 於 一 種 幻 覺 劑, 台 灣 俗 稱 搖 腳 丸 在 1938 年 由 瑞 士 化 學 家 愛 伯 特. 荷 夫 曼 (Albert Haffmann) 以 人 工 合 成, 用 來 醫 療 精 神 病 的 藥 物, 1943 年 發 現 該 藥 品 會 產 生 幻 覺 作 用 而 被 禁 止, 目 前 非 法 生 產 的 LSD 的 主 要 原 材 料 是 麥 角 酸 23 圖 2-16 LSD 十 二 麥 司 卡 林 : 又 稱 仙 人 球 毒 堿, 在 墨 西 哥 北 部 與 美 國 西 南 部 的 乾 旱 地 帶 生 長 著 一 種 仙 人 掌, 當 地 人 稱 之 為 皮 約 特 (Peyote) 它 的 種 籽 花 球 碾 成 粉 末 口 服 後 能 產 生 強 烈 的 幻 聽 幻 視 作 用 它 是 一 種 苯 基 乙 胺 衍 生 物, 即 三 甲 氧 基 苯 乙 胺, 麥 司 卡 林 很 容 易 非 法 合 成, 主 要 原 圖 2-17 皮 約 特 仙 人 掌 22 同 註 20, 第 31 頁 23 張 紹 民 主 編, 禁 毒 大 視 角 - 毒 品 的 種 類 和 危 害, 中 國 人 民 公 安 大 學 出 版 社, 北 京 :2004 年 5 月, 第 1 次 印 刷, 第 31 頁 26

料 是 仙 人 球 膏 等, 是 一 種 典 型 的 迷 幻 劑, 其 藥 力 比 LSD 弱 2-3 倍 24 十 三 度 冷 丁 : 學 名 脈 替 碇 (Pethidini), 為 白 色 結 晶 性 粉 末, 其 化 學 結 構 與 嗎 啡 不 同, 非 法 市 場 上 多 以 針 劑 平 裝 形 式 出 現 主 要 作 為 嗎 啡 的 人 工 代 用 品, 臨 床 上 主 要 用 於 鎮 痛 藥, 鎮 痛 作 用 為 嗎 啡 的 10 分 之 1 至 8 分 之 1, 持 續 時 圖 2-18 度 冷 丁 間 為 2 至 4 小 時 各 種 給 藥 方 式 都 可 吸 收, 但 肌 肉 注 射 吸 收 較 快, 約 10 分 鐘 可 發 生 作 用 除 鎮 痛 作 用 外, 還 可 產 生 鎮 靜 催 眠 欣 快 感, 呼 吸 抑 制 等 中 樞 神 經 作 用, 反 復 應 用 可 成 癮, 形 成 精 神 依 賴 與 身 體 依 賴, 但 發 展 比 嗎 啡 慢 些, 戒 斷 症 狀 與 嗎 啡 相 同, 症 狀 持 續 時 間 短 25 十 四 紅 中 (Amy tal) 白 板 (Normi-Nox) 化 學 合 成 藥 品 巴 必 妥 酸 鹽 (barbiturated), 是 一 種 中 樞 神 經 鎮 靜 劑, 俗 稱 紅 中 白 板, 醫 學 上 主 要 用 來 治 療 羊 癲 瘋, 長 期 服 用 會 導 致 心 理 及 生 理 上 依 賴 性 26 圖 2-19 紅 中 24 同 註 22 25 張 紹 民 主 編, 禁 毒 大 視 角 - 毒 品 的 種 類 和 危 害, 中 國 人 民 公 安 大 學 出 版 社, 北 京 :2004 年 5 月, 第 1 次 印 刷, 第 31 頁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出 版, 大 陸 地 區 毒 品 氾 濫 情 勢 調 查 研 究,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青 溪 園 區 共 黨 問 題 研 究 中 心, 臺 北 :89 年 2 月 25 日, 初 版, 第 45 頁 26 林 健 陽 柯 雨 瑞, 毒 品 犯 罪 與 防 治,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出 版 社, 桃 園 : 民 國 92 年 10 月, 初 版, 第 51 頁 27

十 五 FM2(Flunitrazepam) FM2 為 一 種 強 效 性 的 安 眠 鎮 靜 藥 物, 用 於 治 療 失 眠 等 症 狀, 屬 合 法 醫 師 用 藥 外 型 為 白 色 圓 片 形, 藥 片 上 有 十 字 架 深 溝, 因 此 在 台 灣 非 法 市 場 上, 被 嗑 藥 族 稱 為 十 字 仔, 其 最 可 怕 的 副 作 用, 圖 2-20 FM2 就 是 會 讓 人 忘 記 曾 經 發 生 過 的 事, 因 此 服 用 後 沒 多 久 就 會 昏 昏 欲 睡 的 FM2 就 化 身 為 強 姦 藥 片 27 十 六 MDMA(Methylene dioxy meth amphetamine) 俗 名 是 Ecstasy, 國 內 稱 之 為 快 樂 丸 或 搖 頭 丸, 在 化 學 結 構 上, 它 是 屬 於 安 非 他 命 相 關 連 的 化 合 物, 具 有 安 非 他 命 的 興 奮 作 用, 以 及 類 似 摩 根 鹼 (mescaline) 的 幻 覺 作 用, 歸 類 於 幻 覺 藥 劑 1980 年 代 開 始 在 美 國 圖 2-21 MDMA 28 蔓 延, 在 國 際 間 屬 於 第 1 級 毒 品, 完 全 沒 有 藥 用 價 值 十 七 磨 菇 : 磨 菇 含 有 psilocybin ( 一 種 由 墨 西 哥 蕈 類 提 煉 出 來 的 迷 幻 藥 ) 成 分, 與 LSD 成 份 類 似, 屬 於 強 烈 的 中 樞 神 經 幻 覺 劑, 在 日 本 引 起 圖 2-22 磨 菇 27 同 註 26, 第 52 頁 28 同 註 27 28

實 用 風 潮, 日 本 對 持 有 磨 菇 者, 比 照 持 有 古 柯 鹼 處 以 7 年 徒 刑 29 十 八 可 待 因 (codeine) 普 通 的 鴉 片 中, 除 了 含 有 10% 嗎 啡 成 份 外, 尚 含 有 1% 的 可 待 因 成 份 天 然 的 可 待 因, 來 自 鴉 片 提 煉 而 成, 但 也 可 以 用 嗎 啡 以 化 學 方 式 提 煉 出 來 可 待 因 的 麻 醉 強 度 只 有 嗎 啡 的 六 分 之 ㄧ, 在 醫 學 上 具 有 止 咳 效 果, 如 經 由 醫 師 處 圖 2-23 可 待 因 方 使 用 並 不 會 有 成 癮 的 危 險, 但 如 果 個 人 濫 用, 就 有 成 癮 之 虞 30 十 九 麻 黃 堿 麻 黃 堿 ( 素 ) 為 白 色 的 結 晶 粉 末, 味 辛 苦 是 安 非 他 命 的 最 常 用 的 主 要 製 造 原 料, 麻 黃 堿 是 從 麻 黃 科 植 物 草 植 莖 中 提 取 出 來 的 一 種 生 物 鹼 31 圖 2-24 麻 黃 素 二 十 愷 他 命 (Ketamine) 屬 巴 比 妥 酸 鹽 製 劑 白 色 帶 苦 味 無 氣 味 粉 末, 作 成 膠 囊 口 服 鼻 吸 煙 吸 及 注 射 方 式 施 用, 國 內 多 以 注 射 為 主 長 期 使 用 會 產 生 耐 受 性 及 心 理 依 賴 性, 造 成 強 迫 性 使 用, 停 藥 後 雖 不 會 產 生 戒 斷 症 圖 2-25 愷 他 命 29 同 註 27, 第 61 頁 30 同 註 26, 第 49 頁 31 余 光 洲 主 編, 最 新 禁 毒 執 法 與 戒 毒 所 規 範 化 管 理 實 務 全 書 ( 第 1 冊 ), 哈 爾 濱 : 黑 龍 江 人 民 出 版 社,2007 年 5 月, 第 1 次 印 刷, 第 25-26 頁 29

狀, 但 不 易 戒 除 32 第 二 節 聯 合 國 對 毒 品 犯 罪 的 界 定 毒 品 犯 罪 是 一 個 外 延 極 廣 的 概 念, 在 許 多 國 家, 毒 品 犯 罪 並 不 是 刑 法 學 的 概 念, 而 是 犯 罪 學 的 概 念 毒 品 犯 罪 是 國 際 公 約 規 定 的 一 種 國 際 犯 罪, 但 毒 品 犯 罪 的 概 念, 並 沒 有 一 個 通 行 的 定 義 許 多 學 者 認 為,1988 年 12 月 19 日 聯 合 國 通 過 的 聯 合 國 禁 止 非 法 販 運 麻 醉 藥 品 和 精 神 藥 物 公 約 第 3 條 就 是 國 際 上 的 毒 品 犯 罪 的 定 義 ; 但 也 有 的 學 者 認 為, 該 條 只 是 對 毒 品 犯 罪 行 為 作 了 詳 細 規 定, 並 未 下 定 義 33 聯 合 國 為 防 範 毒 品 的 擴 散 及 危 害, 曾 簽 定 及 發 布 3 個 重 要 的 公 約 供 會 員 國 遵 守, 這 是 目 前 大 多 數 國 家 遵 循 的 麻 醉 藥 品 精 神 藥 物 管 制 及 禁 止 非 法 販 運 的 重 要 國 際 法 規 茲 分 述 如 下 : 壹 1961 年 麻 醉 品 單 一 公 約 1961 年 聯 合 國, 為 進 一 步 加 強 麻 醉 品 的 管 制, 簽 訂 了 麻 醉 品 單 一 公 約 1972 年 3 月 25 日, 各 國 代 表 聚 集 在 日 內 瓦, 根 據 麻 醉 品 管 制 的 形 勢 和 需 要, 又 簽 訂 了 修 正 1961 年 麻 醉 品 單 一 公 約 的 議 定 書 這 個 公 約 由 聯 合 國 於 1975 年 正 式 頒 佈 生 效 條 約 內 容 共 有 50 多 條, 對 受 管 制 的 麻 醉 品 的 內 容 範 圍 管 理 辦 法 和 有 關 麻 醉 品 的 生 產 製 造 32 法 務 部 戒 毒 資 訊 網 http://refrain.moj.gov.tw/html/page_04_2.php 33 趙 秉 志 於 志 剛, 毒 品 犯 罪, 北 京 : 中 國 人 民 公 安 大 學 出 版 社,2003 年 11 月, 第 2 次 印 刷, 第 50 頁 30

貿 易, 使 用 限 制 條 件, 防 止 濫 用 麻 醉 品 的 措 施, 監 督 檢 查 和 取 締 非 法 產 銷 行 動 辦 法, 懲 罰 措 施, 以 及 締 約 國 的 義 務 等 作 了 詳 細 的 規 定 公 約 還 賦 予 聯 合 國 經 濟 及 社 會 理 事 會 麻 醉 品 委 員 會 和 國 際 麻 醉 品 管 制 局 在 國 際 麻 醉 品 管 制 方 面 的 職 權 34 貳 1971 年 精 神 藥 物 公 約 1971 年 2 月 21 日, 各 國 代 表 在 維 也 納 簽 訂 了 聯 合 國 1971 年 精 神 藥 物 公 約, 加 強 了 對 精 神 藥 物 的 管 制 條 約 全 文 共 分 33 條, 對 精 神 藥 品 的 內 容 管 制 範 圍 製 劑 管 制 規 定 管 理 辦 法 專 供 醫 學 與 科 學 用 途 的 限 定 容 易 輸 出 輸 入 等 方 面 做 了 嚴 格 的 規 定, 並 制 定 了 防 止 濫 用 精 神 藥 物 措 施 和 處 罰 措 施, 提 出 了 取 締 其 非 法 產 銷 的 行 動 計 畫 35 參 1988 年 聯 合 國 禁 止 非 法 販 運 麻 醉 藥 品 和 精 神 藥 物 公 約 1988 年 12 月 20 日 聯 合 國 通 過 禁 止 非 法 販 運 麻 醉 藥 品 和 精 神 藥 物 公 約 這 是 一 個 旨 在 打 擊 販 毒 活 動 的 國 際 條 約 公 約 共 34 條, 就 其 定 義 範 圍 犯 罪 和 制 裁 各 國 管 轄 權 沒 收 引 渡 ( 罪 犯 ) 打 擊 麻 醉 藥 品 和 精 神 藥 物 的 非 法 製 造 根 除 非 法 種 植 含 麻 醉 品 成 分 植 物 和 消 除 對 麻 醉 品 與 精 神 藥 物 非 法 需 求 的 措 施 等 做 了 詳 細 的 規 定 ; 還 就 各 國 34 余 光 洲 主 編, 最 新 禁 毒 執 法 與 戒 毒 所 規 範 化 管 理 實 務 全 書 ( 第 1 冊 ), 哈 爾 濱 : 黑 龍 江 人 民 出 版 社,2007 年 5 月, 第 1 次 印 刷, 第 147 頁 35 同 註 34, 第 147-148 頁 31

之 間 在 禁 止 非 法 販 運 麻 醉 藥 品 和 精 神 藥 物 方 面 的 相 互 法 律 協 助 其 他 形 式 的 合 作 培 訓 國 際 合 作 與 援 助 過 境 國 防 止 和 打 擊 利 用 海 陸 空 和 自 由 貿 易 區 自 由 港 等 途 徑 販 毒, 以 及 利 用 郵 件 販 毒 等 方 面 的 聯 合 行 動 制 定 了 強 有 力 的 措 施 36 第 三 節 大 陸 對 毒 品 犯 罪 的 界 定 目 前 大 陸 地 區 的 毒 品 犯 罪 的 定 義, 在 關 於 禁 毒 的 決 定 及 1997 年 修 訂 的 新 刑 法 典 中, 對 各 種 具 體 毒 品 犯 罪 分 條 予 以 規 定, 但 並 沒 有 給 毒 品 犯 罪 下 統 一 的 定 義 許 多 學 者 由 於 出 發 點 和 考 慮 的 側 重 點 不 同 37 等 因 素, 提 出 的 定 義 各 不 相 同, 大 致 上 可 以 區 分 為 6 種 意 見, 茲 分 述 如 下 : 第 一 種 觀 點 認 為, 毒 品 犯 罪 是 指 違 反 國 家 禁 毒 法 規, 走 私 販 賣 運 輸 製 造 毒 品 以 及 從 事 與 上 述 毒 品 犯 罪 直 接 相 關 的 或 其 他 與 毒 品 有 關 的 應 受 刑 罰 處 罰 的 犯 罪 行 為 第 二 種 觀 點 認 為, 毒 品 犯 罪 是 一 個 外 延 極 廣 的 概 念, 通 常 是 一 種 跨 國 性 的 犯 罪 論 者 對 國 際 上 的 毒 品 犯 罪 的 概 念, 贊 同 1988 年 聯 合 國 禁 止 非 法 販 運 麻 醉 藥 品 和 精 神 藥 物 公 約 第 3 條 的 規 定, 即 凡 是 故 意 違 反 1961 年 麻 醉 品 單 一 公 約 及 經 修 正 的 1961 年 麻 醉 品 單 一 公 約 ) 36 同 註 34, 第 148-149 頁 37 趙 秉 志 於 志 剛, 毒 品 犯 罪, 北 京 : 中 國 人 民 公 安 大 學 出 版 社,2003 年 11 月, 第 2 次 印 刷, 第 50-54 頁 32

或 者 1971 年 精 神 藥 物 公 約 的 各 種 規 定 的 行 為, 都 屬 於 毒 品 犯 罪 第 三 種 觀 點 認 為, 毒 品 犯 罪 是 指 違 反 大 陸 國 內 麻 醉 藥 品 精 神 藥 品 管 理 法 規, 非 法 走 私 販 賣 運 輸 製 造 使 用 毒 品 以 及 與 非 法 走 私 販 賣 運 輸 製 造 使 用 毒 品 直 接 相 關 的 破 壞 國 家 禁 毒 活 動 的 行 為 第 四 種 觀 點 認 為, 毒 品 犯 罪 是 觸 犯 關 於 禁 毒 的 決 定 38, 妨 害 國 家 機 關 的 正 常 管 理 活 動, 破 壞 社 會 秩 序, 危 害 人 民 的 身 心 健 康, 甚 至 危 害 生 命, 應 當 受 到 刑 罰 處 罰 的 行 為 第 五 種 觀 點 認 為, 所 謂 毒 品 犯 罪, 就 是 指 違 反 毒 品 管 理 法 規, 非 法 走 私 販 賣 運 輸 製 造 使 用 毒 品 種 植 毒 品 原 植 物 以 及 與 此 直 接 有 關 的 破 壞 國 家 禁 毒 活 動 危 害 公 民 身 心 健 康 和 社 會 治 安 秩 序, 依 法 應 受 刑 罰 處 罰 的 行 為 第 六 種 觀 點 認 為, 毒 品 犯 罪 是 指 以 毒 品 或 者 與 毒 品 犯 罪 相 關 的 人 和 財 物 為 犯 罪 對 象, 走 私 販 賣 運 輸 製 造 毒 品, 非 法 持 有 毒 品, 非 法 提 供 毒 品, 窩 藏 毒 品, 引 誘 教 唆 欺 騙 他 人 吸 食 注 射 毒 品, 強 迫 他 人 吸 食 注 射 毒 品 容 留 他 人 吸 食 注 射 毒 品 並 出 售 毒 品, 非 法 種 植 毒 品 原 植 物 和 包 庇 毒 品 犯 罪 分 子 窩 藏 毒 品 犯 罪 所 得 財 物 以 及 走 私 用 於 製 造 麻 醉 藥 品 和 精 神 藥 品 的 物 品 的 行 為 由 於 上 述 6 種 定 義 均 不 夠 完 整, 大 陸 學 者 趙 秉 志 於 志 剛 二 人 加 38 中 共 1990 年 12 月 28 日 通 過 關 於 禁 毒 的 決 定,1991 於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頒 佈 施 行 33

以 整 合 後, 認 為 毒 品 犯 罪 的 概 念 可 作 如 下 表 述 : 所 謂 毒 品 犯 罪, 是 指 : 違 反 禁 毒 法 規, 破 壞 禁 毒 管 制 活 動, 應 受 刑 罰 處 罰 的 行 為 他 們 認 為 這 樣 表 述 的 益 處 在 於 : 其 一, 強 調 了 是 違 反 禁 毒 法 規 卻 不 區 別 範 圍 ; 其 二, 禁 毒 法 規 所 包 括 的 各 類 犯 罪 均 為 毒 品 犯 罪, 沒 有 必 要 再 刻 意 在 概 念 中 強 調 走 私 販 賣 運 輸 製 造 毒 品 罪 而 有 意 忽 略 或 概 括 其 他 種 類 的 毒 品 犯 罪 ; 其 三, 毒 品 法 規 所 規 定 的 破 壞 禁 毒 活 動 的 行 為 並 非 全 是 犯 罪 行 為, 因 而 要 強 調 毒 品 犯 罪 是 應 受 刑 罰 處 罰 的 行 為 39 第 四 節 台 灣 對 毒 品 犯 罪 的 界 定 毒 品 犯 罪 一 般 可 分 為 三 類, 台 灣 在 統 計 毒 品 犯 罪 時, 一 般 是 以 第 一 類 違 反 毒 品 危 害 防 治 條 例 中 各 條 文 所 規 定 之 持 有 施 用 運 輸 40 轉 讓 製 造 販 賣 及 栽 種 等 罪 作 為 依 據 茲 分 述 如 下 : 第 一 類 : 是 違 反 毒 品 危 害 防 治 條 例 中 各 條 文 所 規 定 之 持 有 施 用 運 輸 轉 讓 製 造 販 賣 及 栽 種 等 罪 第 二 類 : 是 與 毒 品 有 關 之 犯 罪, 包 括 受 到 藥 物 藥 理 效 應 影 響 之 犯 罪, 為 了 支 援 用 毒 所 需 之 金 錢 而 犯 罪, 為 了 販 賣 毒 品 而 使 用 暴 力 的 犯 罪, 許 39 同 註 37, 第 55 頁 40 林 健 陽 柯 雨 瑞, 毒 品 犯 罪 與 防 治,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出 版 社, 桃 園 : 民 國 92 年 10 月, 初 版, 第 128 頁 34

多 與 走 私 毒 品 有 關 的 凶 殺 案 件 等 第 三 類 : 是 毒 品 與 犯 罪 原 因 相 互 影 響 而 生 的 犯 罪 基 本 上, 使 用 毒 品 者 與 犯 罪 者 均 暴 露 於 容 易 犯 罪 的 環 境 中, 且 均 是 浸 淫 於 偏 差 生 活 形 態 內, 因 此 彼 次 相 互 介 入 非 法 活 動 之 機 率 相 對 增 高 另 侯 博 仁 認 為 毒 品 犯 罪 乃 指 從 事 一 切 非 法 與 毒 品 有 關 的 犯 罪 行 為 41 鄭 幼 民 認 為 毒 品 犯 罪 是 指 違 反 國 家 有 關 毒 品 管 制 法 規 和 國 際 公 約, 所 有 非 科 學 或 醫 療 目 的 的 種 植 生 產 製 造 提 煉 走 私 販 賣 運 送 或 施 用 麻 醉 葯 品 或 影 響 精 神 物 質 的 行 為, 均 屬 毒 品 犯 罪 42 第 五 節 毒 品 犯 罪 定 義 之 探 討 從 上 文 的 探 討 中 可 以 發 現, 聯 合 國 及 大 陸 台 灣 地 區 對 於 毒 品 犯 罪 的 定 義, 並 不 沒 有 一 致 的 標 準 普 遍 認 為 聯 合 國 的 定 義 是 以 1988 年 12 月 19 日 聯 合 國 通 過 的 聯 合 國 禁 止 非 法 販 運 麻 醉 藥 品 和 精 神 藥 物 公 約 第 3 條 作 為 國 際 上 的 毒 品 犯 罪 的 定 義 中 國 大 陸 地 區 對 毒 品 犯 罪 的 定 義 則 有 7 種 以 上 的 不 同 意 見, 並 沒 有 統 一 的 定 論 台 灣 ㄧ 般 是 以 違 反 毒 品 危 害 防 治 條 例 中 各 條 文 所 規 定 之 持 有 施 用 運 輸 轉 讓 製 造 販 賣 及 栽 種 等 罪 為 主 41 侯 博 仁, 兩 岸 毒 品 犯 罪 之 比 較 研 究, 臺 北 : 國 防 管 理 學 院 法 律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1996 年, 第 11 頁 42 鄭 幼 民, 大 陸 毒 品 犯 罪 問 題 與 防 治 機 制 - 以 緝 毒 工 作 為 核 心 之 分 析, 臺 北 :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博 士 論 文,2004 年, 第 13 頁 35

本 文 主 要 在 探 討 毒 品 犯 罪 問 題, 所 以 有 必 要 對 此 下 一 個 定 義, 以 便 後 文 探 討 時, 能 有 一 致 的 概 念 筆 者 認 為 毒 品 犯 罪 之 定 義 係 : 行 為 時 違 反 該 國 家 ( 地 區 ) 相 關 毒 品 防 制 或 禁 毒 法 規 之 規 範, 並 應 受 該 等 法 規 處 罰 之 行 為 茲 就 本 定 義 原 因 說 明 如 下 : ㄧ 毒 品 犯 罪 毒 是 一 個 變 動 性 的 概 念, 在 不 同 時 間 與 不 同 的 空 間 ( 國 家 地 區 ), 會 有 不 同 的 情 況 所 以 在 時 間 上 須 以 行 為 時 為 依 據 亦 即 必 須 是 行 為 時, 當 時 有 處 罰 該 行 為 的 法 令 規 定 二 國 家 ( 地 區 ) 係 指 行 為 地, 即 行 為 時 所 處 之 國 家 ( 地 區 ), 必 須 是 該 國 家 ( 地 區 ) 有 處 罰 該 行 為 例 如 : 在 台 灣 吸 食 大 麻 是 違 法 的, 但 在 荷 蘭 的 特 定 地 區 可 能 就 不 構 成 違 法 三 違 反 相 關 毒 品 防 制 或 禁 毒 法 規 之 規 範, 並 應 受 該 等 法 規 處 罰 之 行 為 是 指 其 犯 罪 行 為 必 須 是 違 反 毒 品 犯 罪 的 相 關 法 令 或 規 定, 並 應 受 該 等 法 規 處 罰 之 行 為 例 如 : 因 為 毒 品 問 題 而 發 生 之 賣 淫 偷 竊 搶 奪 殺 人 等 違 法 行 為, 其 違 反 的 是 刑 法 上 其 他 應 受 處 罰 的 行 為, 與 違 反 毒 品 犯 罪 的 相 關 法 令 無 關, 自 不 能 認 為 是 毒 品 犯 罪 行 為 或 許 在 統 計 學 上 此 類 行 為 做 為 分 析 犯 罪 原 因 有 其 意 義, 但 與 本 文 探 討 之 毒 品 犯 罪 無 關, 故 不 納 入 相 關 定 義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