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 車 管 理 處 已 持 續 規 劃 推 動 路 邊 停 車 委 外 開 單 業 務 多 時, 並 與 產 業 工 會 進 行 多 次 協 調, 並 定 於 本 (95) 年 8 月 3 日 召 開 臺 北 市 停 車 規 劃 管 理 產 官 學 勞 座 談 會 進 行 協 商 查 本 市 停 車 管 理 處 目 前 因 案 延 宕 尚 未 發 包 停 車 工 程 計 有 內 湖 7 號 公 園 附 建 地 下 停 車 場 等 11 案, 目 前 辦 理 細 部 設 計 中 有 6 案,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中 2 案, 初 步 規 劃 中 有 1 案, 可 行 性 評 估 中 1 案, 除 初 步 規 劃 及 可 行 性 評 估 之 乙 案 外, 均 可 於 95 年 底 前 完 成 發 包 施 工 交 通 部 門 質 詢 第 11 組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5 日 質 詢 對 象 : 交 通 部 門 有 關 各 單 位 質 詢 議 員 : 周 柏 雅 陳 碧 峰 陳 嘉 銘 李 文 英 顏 聖 冠 呂 瀅 瀅 計 6 位 時 間 108 分 鐘 速 記 錄 95 年 5 月 5 日 速 記 : 徐 孝 洲 主 席 ( 王 議 員 正 德 ): 現 在 進 行 交 通 部 門 第 11 組 質 詢, 質 詢 議 員 有 周 柏 雅 陳 碧 峰 陳 嘉 銘 李 文 英 顏 聖 冠 呂 瀅 瀅 議 員 等 6 位, 時 間 108 分 鐘, 請 開 始 請 交 通 大 隊 陳 大 隊 長 就 備 詢 臺 陳 大 隊 長, 交 通 大 隊 在 拖 吊 違 規 車 輛 時, 什 麼 情 況 下 開 單 告 發 拖 吊 車 輛? 交 通 大 隊 依 道 路 交 通 處 罰 條 例 相 關 規 定, 車 輛 違 停 在 紅 線 24 小 時 都 可 以 開 單 告 發 或 拖 吊, 車 輛 違 停 黃 線 是 晚 上 8 點 前 開 單 告 發, 臺 北 市 有 訂 定 車 輛 保 管 作 業 規 定, 車 輛 違 停 黃 線 拖 吊 部 分 是 從 上 午 8 點 至 晚 上 9 點,9 點 之 後 紅 線 停 車 開 單 告 發 其 中 有 三 種 情 況 可 以 24 小 時 拖 吊, 一 車 輛 擋 道 ; 二 車 輛 併 排 ; 三 妨 礙 消 防 通 道, 基 本 上 車 輛 停 放 巷 道 並 不 執 行 拖 吊 剛 才 大 隊 長 講 的 是 違 規 車 輛 執 行 拖 吊 的 部 分? 不 能 拖 吊 的 部 分 改 為 開 單 告 發 車 輛 如 果 停 放 在 大 馬 路 邊 併 排 停 車 就 直 接 執 行 拖 吊? 平 時 巷 道 不 執 行 拖 吊, 只 有 剛 才 報 告 的 三 種 情 形 才 執 行 拖 吊 大 馬 路 邊 如 何 執 行 拖 吊? 4965
紅 線 違 規 停 車 執 行 拖 吊 至 晚 上 9 點, 黃 線 違 規 停 車 執 行 拖 吊 至 晚 上 8 點 拖 吊 場 在 執 行 相 關 作 業 時, 有 沒 有 秉 持 能 開 單 告 發 就 予 以 開 單 告 發, 非 不 得 已 影 響 交 通 才 給 予 拖 吊? 拖 吊 場 執 行 人 員 有 沒 有 秉 持 這 樣 的 執 法 精 神 與 態 度 在 做 這 件 事 情? 執 行 的 部 分, 執 勤 員 警 應 該 要 做 到 這 一 點, 不 過 我 是 要 求 同 仁 在 交 通 尖 峰 時 段 一 定 要 執 行 車 輛 違 規 拖 吊, 如 果 交 通 尖 峰 時 段 駕 駛 人 不 在 現 場, 不 拖 吊 只 開 單 告 發 會 影 響 交 通 為 什 麼 當 初 規 劃 巷 道 不 拖 吊? 訂 定 保 管 作 業 規 定 時 我 還 未 擔 任 該 職, 據 我 了 解 是 因 為 停 車 格 位 供 應 不 足, 民 眾 下 班 後 將 車 輛 停 放 在 巷 道, 可 能 比 較 不 會 影 響 交 通 車 輛 停 放 在 巷 道 也 許 沒 有 立 即 性 的 影 響 交 通, 不 過 多 多 少 少 應 該 也 會 影 響 到 交 通, 也 許 影 響 的 情 況 沒 有 大 馬 路 的 情 況 強 烈 沒 錯 但 是 巷 道 的 違 規 停 車, 會 造 成 消 防 車 或 救 護 車 進 出 不 便 的 問 題, 執 行 拖 吊 人 員 在 大 馬 路 拼 命 的 拖 吊, 巷 道 反 而 比 較 少 進 去, 是 不 是 拖 吊 車 也 比 較 難 開 進 去? 有 可 能 執 行 拖 吊 人 員 的 想 法, 是 不 是 在 大 馬 路 執 行 拖 吊 比 較 容 易, 為 什 麼 要 進 入 小 巷 道 去 拖 吊, 每 拖 一 輛 違 規 車 輛 都 是 1,000 元, 執 行 人 員 當 然 就 會 挑 軟 柿 子 吃 根 據 相 關 資 料 顯 示, 每 處 拖 吊 場 排 名 前 五 名 的 都 是 在 拖 吊 場 周 圍, 只 要 離 拖 吊 場 遠 一 點 的 拖 吊 頻 率 就 比 較 少, 請 問 拖 吊 場 執 行 違 車 輛 規 拖 吊 是 不 是 都 挑 軟 柿 子 吃? 應 該 不 會 這 樣 拖 吊 場 執 行 人 員 有 沒 有 秉 持 著 主 要 是 維 護 交 通 順 暢 的 態 度 在 執 行 拖 吊 作 業, 還 是 以 營 利 賺 錢 的 態 度 在 作 業? 請 問 拖 吊 場 執 行 人 員 有 沒 有 這 樣 的 心 態? 我 們 一 直 都 是 以 維 護 交 通 順 暢 為 目 標 進 行 拖 吊, 有 關 巷 弄 不 執 行 拖 吊 是 根 據 保 管 作 業 規 定 處 理, 除 了 剛 才 報 告 過 的 三 種 情 況 才 立 即 拖 吊, 並 不 是 他 們 不 願 意 進 去 巷 道 執 行 拖 吊 工 作 請 停 車 管 理 處 鄭 處 長 就 備 詢 臺 4966
鄭 處 長, 這 些 規 定 是 貴 處 規 定 的 嗎? 停 車 管 理 處 鄭 處 長 俊 明 : 不 是 本 處 規 定 的, 是 交 通 大 隊 規 定 的 剛 才 陳 大 隊 長 說 是 你 們 規 定 的! 是 臺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的 保 管 作 業 規 定, 不 是 停 管 處 規 定 的, 我 們 訂 定 的 相 關 規 定 臺 北 市 的 停 車 格 位 與 車 輛 還 差 多 少 才 能 夠 供 需 平 衡? 車 輛 會 違 規 停 車, 大 部 分 都 是 找 不 到 停 車 位, 對 不 對? 鄭 處 長 俊 明 : 馬 路 是 提 供 車 輛 與 行 人 通 行, 車 輛 最 好 停 在 路 外 停 車 場, 不 過 依 目 前 情 況, 並 沒 有 辦 法 確 實 做 到 舉 例 來 講 ; 當 初 停 管 處 為 了 配 合 金 副 市 長 整 頓 南 陽 街 交 通 的 指 示, 當 時 規 劃 造 成 機 車 族 很 不 方 便, 這 已 經 是 錯 誤 的 第 一 步, 沒 想 到 警 方 拖 吊 的 部 分 也 變 本 加 厲 根 據 相 關 資 料 顯 示, 從 1 至 3 月 公 園 路 鄭 州 路 懷 寧 街 襄 陽 路 及 重 慶 南 路 一 段, 沿 街 被 開 單 告 發 就 有 三 萬 多 輛, 這 是 嚇 死 人 的 數 據, 臺 北 市 停 車 格 位 的 規 劃 從 南 陽 街 特 區 到 現 在, 請 問 你 們 有 沒 有 重 新 檢 討 的 必 要? 鄭 處 長 俊 明 : 當 初 規 劃 南 陽 街 特 區 主 要 目 的 是 為 了 公 共 安 全, 因 為 該 區 補 習 班 林 立, 學 生 進 出 特 別 多, 騎 乘 機 車 的 學 生 也 很 多, 我 們 為 了 顧 及 他 們 的 安 全 才 會 在 該 區 進 行 交 通 整 頓, 我 們 已 在 D1 轉 運 站 增 加 800 個 機 車 停 車 位 D1 轉 運 站 離 南 陽 街 太 遠 了, 你 們 應 該 承 認 當 初 這 項 規 劃 是 錯 誤 的 依 警 察 局 提 供 本 席 的 資 料 顯 示,1 至 3 月 臺 北 市 車 輛 違 規 拖 吊 十 五 大 路 段 排 行 榜 : 第 一 名 公 園 路, 違 規 件 數 1,815 件, 其 中 1,705 件 是 機 車 ; 第 二 名 鄭 州 路, 機 車 被 拖 吊 的 件 數 有 1,329 件, 總 拖 吊 數 才 1,337 件 懷 寧 街 襄 陽 路 及 重 慶 南 路 一 段 該 路 段 在 3 個 月 內 平 均 機 車 被 拖 吊 數 大 概 在 1,000 輛 上 下, 難 道 這 就 是 符 合 當 初 你 們 規 劃 南 陽 特 區 停 車 格 的 訴 求, 你 們 認 為 已 經 達 到 當 初 規 劃 的 目 的 了, 是 不 是? 該 區 出 入 都 是 學 生, 我 們 沒 有 辦 法 讓 他 們 停 放 機 車 卻 無 限 的 拖 吊, 這 筆 拖 吊 費 用 對 學 生 來 講 負 擔 非 常 大, 當 政 府 在 該 區 整 頓 交 通 的 同 時, 我 們 有 沒 有 體 恤 他 們, 交 通 大 隊 拼 命 拖 吊 就 是 為 了 整 頓 交 通, 而 停 管 處 又 無 法 提 供 適 當 的 停 車 格 位 給 他 們 停 放, 請 問 你 們 要 他 們 怎 麼 辦? 鄭 處 長 俊 明 : 我 們 鼓 勵 學 生 多 搭 乘 大 眾 運 輸, 在 該 區 搭 乘 大 眾 運 輸 非 常 方 便 1 至 3 月 臺 北 市 總 共 拖 吊 的 車 輛 數 6 萬 8,524 輛, 每 天 大 概 有 800 位 車 主 必 須 到 拖 吊 場 領 回 車 輛, 政 府 收 入 真 是 驚 人, 先 從 拖 吊 場 附 近 開 始 先 拖 吊, 拖 吊 車 輛 數 這 4967
麼 多, 政 府 相 關 收 入 這 麼 高, 請 問 是 否 真 的 達 到 整 頓 交 通 的 目 的, 交 通 是 否 真 的 順 暢 了? 對 交 通 順 暢 當 然 有 幫 助, 尤 其 在 交 通 尖 峰 時 段 拖 吊 違 規 車 輛 都 是 在 交 通 尖 峰 時 段 進 行 的, 是 不 是? 其 實 拖 吊 都 不 是 在 交 通 尖 峰 時 段 拖 吊 的 比 較 多 我 們 有 這 樣 的 要 求 也 有 做 統 計, 交 通 尖 峰 時 段 確 實 拖 吊 量 比 較 低, 我 們 也 規 劃 是 不 是 在 交 通 尖 峰 時 段 進 行 區 域 拖 吊, 交 通 尖 峰 時 段 之 外 再 實 施 其 它 區 域 的 拖 吊, 這 部 分 我 們 正 在 規 劃 中, 就 是 交 通 尖 峰 時 段 按 照 巡 邏 線 進 行 違 規 車 輛 的 拖 吊 車 輛 拖 吊 保 管 場 不 應 該 以 營 利 為 目 的, 應 該 是 為 了 整 頓 交 通 為 目 的 才 對, 臺 北 市 臨 停 的 車 輛 非 常 多, 當 你 們 在 取 締 的 時 候, 應 該 先 用 勸 導 的 方 式 處 理, 勸 導 不 聽 再 開 單 告 發 或 拖 吊, 譬 如 汽 機 車 如 果 經 常 被 拖 吊, 這 筆 費 用 對 車 主 來 講, 是 非 常 可 觀 的 一 筆 費 用 他 們 是 在 無 可 奈 何 的 情 況 下 才 違 規 停 車, 也 不 願 意 違 規 停 車, 我 們 可 以 開 單 告 發, 並 不 一 定 要 將 車 輛 拖 吊, 除 非 有 立 即 性 影 響 交 通 順 暢 就 另 當 別 論 有 選 民 向 本 席 建 議, 拖 吊 車 可 以 安 裝 音 樂 鈴 聲 告 知 違 規 停 車 的 車 主 趕 快 將 車 輛 移 走, 你 覺 得 適 不 適 合? 你 會 不 會 接 受 這 樣 的 建 議? 我 們 曾 經 有 過 這 樣 的 想 法, 但 是 很 多 民 眾 不 能 接 受, 他 們 認 為 拖 吊 車 輛 在 臺 北 市 大 街 小 巷 轉 來 轉 去 會 吵 到 附 近 居 民, 臺 北 市 拖 吊 車 輛 有 110 輛, 如 果 隨 時 都 用 廣 播 器, 可 能 對 民 眾 安 寧 有 影 響 本 席 提 出 該 項 建 議, 是 希 望 你 們 在 進 行 拖 吊 違 規 車 輛 前 要 先 釋 出 適 當 的 警 告, 並 不 是 在 第 一 時 間 把 車 輛 拖 吊 走, 這 是 民 眾 的 建 議, 本 席 也 認 為 這 項 建 議 還 不 錯, 所 以 提 供 給 大 隊 長 參 考 是 譬 如 垃 圾 車 在 沿 街 收 取 垃 圾 的 時 候 都 會 播 放 音 樂, 而 且 都 是 在 晚 上, 你 們 晚 上 並 不 執 行 拖 吊 作 業 晚 上 9 點 鐘 之 後 才 不 拖 吊 民 眾 大 部 分 晚 上 9 點 鐘 之 前 都 還 沒 有 睡 覺, 這 是 音 響 控 制 的 問 題, 音 樂 可 以 用 柔 和 一 點 的 音 樂, 民 眾 這 項 建 議, 本 席 認 為 還 不 錯, 可 以 達 到 嚇 阻 作 用, 拖 吊 的 目 的 就 是 整 頓 交 通, 而 不 是 要 達 到 某 種 程 度 的 處 罰 為 目 的 主 要 是 讓 車 主 聽 到 音 樂 可 以 警 惕 一 下, 並 不 是 馬 上 把 車 輛 拖 走, 本 席 不 希 望 政 府 把 民 眾 當 做 提 款 機, 用 這 種 方 式 做 為 增 加 政 府 稅 庫 收 入 的 方 式 4968
事 實 上 臺 北 市 政 府 在 某 種 程 度 的 停 車 格 規 劃 也 不 夠, 如 果 是 因 為 政 府 無 法 提 供 民 眾 停 車 足 夠 的 服 務 或 停 車 完 善 的 空 間, 無 法 便 民 的 時 候 又 如 何 苛 求 於 民? 本 席 建 議 政 府 在 整 頓 交 通 時, 如 果 沒 有 立 即 影 響 交 通 的 情 況, 可 以 先 勸 導 再 開 告 發 單 的 方 式 取 代 拖 吊 處 理, 即 使 是 小 巷 道 也 是 會 影 響 到 民 眾 生 命 安 全, 尤 其 在 夜 間 發 生 問 題 就 嚴 重 了, 譬 如 救 護 車 消 防 車 無 法 進 入, 包 括 拖 吊 車 都 進 不 去 目 前 臺 北 市 消 防 局 有 規 劃 120 條 消 防 通 道, 這 是 24 小 時 都 要 執 行 違 規 拖 吊, 這 部 分 已 經 在 執 行 中 實 際 上 臺 北 市 消 防 局 規 劃 120 條 消 防 通 道 是 不 夠, 有 關 道 路 交 通 相 關 規 則 明 訂 的 很 清 楚, 巷 道 轉 角 10 公 尺 之 內 不 可 以 停 車, 因 未 劃 設 紅 線 執 行 人 員 就 不 開 單 告 發, 甚 至 民 眾 提 出 檢 舉 也 說 未 劃 設 紅 線 無 法 開 單 告 發, 巷 道 轉 角 10 公 尺 內 本 來 就 不 可 以 停 車, 對 不 對? 對 基 層 執 行 員 警 與 交 通 大 隊 的 協 調 與 認 知 有 很 大 的 落 差, 很 多 民 眾 在 巷 道 口 要 轉 彎 進 入 都 無 法 進 入, 因 為 巷 道 口 有 停 車, 執 勤 警 員 不 開 單 告 發 的 理 由 就 是 該 處 沒 有 劃 設 紅 線, 這 部 分 你 們 需 要 與 基 層 員 警 再 加 強 溝 通 是 如 果 一 定 要 劃 設 紅 線 才 可 以 開 單 告 發, 就 請 你 們 把 該 劃 設 的 紅 線 全 部 劃 設 完 成 本 席 在 此 具 體 建 議 : 應 該 以 真 正 嚴 重 違 反 交 通 或 影 響 到 人 民 生 命 財 產 的 時 候 才 進 行 第 一 時 間 的 拖 吊, 如 果 能 夠 以 開 單 告 發 取 締 而 達 到 嚇 阻 作 用, 就 儘 量 以 開 單 告 發 為 主 另 外 就 是 臺 北 市 各 拖 吊 場 不 要 拖 吊 軟 柿 子 來 吃, 依 資 料 顯 示 拖 吊 比 例, 都 是 在 拖 吊 場 附 近 幾 條 道 路 為 主, 拖 吊 場 周 圍 300 至 500 公 尺 的 道 路 違 規 車 輛 被 拖 吊 的 情 形 最 嚴 重, 稍 微 遠 一 點 的 地 方 車 輛 違 規 亂 停 讓 交 通 阻 塞 嚴 重 的 情 況 也 很 多 拖 吊 車 就 是 不 願 意 前 去 拖 吊, 我 想 他 們 的 心 裡 一 定 想, 一 樣 拖 吊 都 是 1,000 元, 為 什 要 開 那 麼 遠 去 拖 吊, 可 以 在 附 近 拖 吊 就 在 附 近 拖 吊, 拖 吊 速 度 也 比 較 快, 收 入 也 比 較 多, 我 想 這 是 不 正 確 的 做 法, 希 望 陳 大 隊 長 與 基 層 員 警 能 夠 再 加 強 溝 通 與 協 調, 以 上 是 本 席 的 具 體 建 議 是, 謝 謝 呂 議 員 指 教 請 捷 運 局 常 局 長 就 備 詢 臺 局 長, 有 關 萬 大 捷 運 支 線 的 問 題, 從 民 國 89 年 起 包 括 本 席 及 顏 聖 冠 周 柏 雅 陳 碧 峰 等 議 員 都 對 該 案 非 常 重 視, 局 長 是 否 能 夠 清 楚 說 明 這 條 萬 大 捷 運 支 線 是 採 用 何 種 方 式 建 造? 它 又 何 去 何 從? 因 為 地 方 民 眾 都 非 常 關 注 該 案, 馬 市 長 曾 說 要 將 萬 華 軸 線 翻 轉, 而 萬 華 區 這 條 4969
捷 運 支 線 就 是 契 機, 但 是 到 目 前 為 止 讓 很 多 民 眾 抱 怨 只 聞 樓 梯 響 不 見 人 下 來 是 否 請 局 長 明 確 告 訴 民 眾 這 條 對 臺 北 市 西 南 地 區 發 展 有 重 要 影 響 的 萬 大 捷 運 支 線, 甚 至 影 響 到 臺 北 縣 中 和 永 和 土 城 等 地 區 環 狀 捷 運 網 路, 是 否 已 經 定 案? 捷 運 工 程 局 謝 謝 陳 議 員 給 我 這 個 機 會 說 明, 事 實 上 有 關 捷 運 萬 大 線, 我 們 確 實 投 入 非 常 多 的 人 力 規 劃 這 條 捷 運 線, 在 去 年 5 月 底 6 月 初, 我 們 在 萬 大 地 區 及 中 永 和 地 區 舉 辦 過 六 場 公 聽 會, 廣 納 地 方 民 眾 的 意 見, 也 在 去 年 下 半 年 及 今 年 上 半 年 做 整 體 規 劃 當 初 捷 運 萬 大 線 原 規 劃 甲 案 提 報 到 交 通 部 的 時 候, 只 是 單 獨 從 龍 山 寺 往 南 延 伸 經 萬 大 路 到 臺 北 縣, 最 後 我 們 選 擇 乙 案, 從 捷 運 中 正 紀 念 堂 站 開 始, 而 未 選 擇 從 捷 運 龍 山 寺 站 因 為 龍 山 寺 站 往 南 延 伸 必 須 要 經 過 高 鐵 與 地 鐵, 這 部 分 有 五 道 連 續 壁 剛 好 擋 住 潛 遁 機 進 行 高 度, 這 部 分 施 工 成 本 非 常 高, 也 浪 費 很 多 施 工 時 間, 所 以 採 用 乙 案 該 案 是 否 定 案 了? 到 目 前 為 止 總 算 已 經 定 案 了 請 局 長 明 確 說 明 清 楚, 定 案 就 定 案, 什 麼 叫 做 總 算 定 案 了? 之 前 本 席 提 到 相 關 問 題 時, 你 說 要 在 民 國 94 年 9 月 就 要 定 案, 到 現 在 已 經 過 了 8 個 月 時 間 都 還 不 知 道 到 底 定 案 了 沒 有! 本 來 去 年 底 就 要 提 報 到 交 通 部, 後 來 臺 北 縣 政 府 與 交 通 部 要 求 從 捷 運 新 莊 線 底 站 丹 鳳 站 向 東 南 延 伸 與 捷 運 萬 大 線 會 合, 要 我 們 幫 臺 北 縣 一 起 規 劃, 我 們 花 了 一 點 時 間 幫 忙 這 條 支 線 又 因 去 年 縣 市 長 選 舉 之 後, 經 板 橋 市 與 樹 林 市 民 眾 要 求, 一 是 要 求 設 站 板 橋 市, 一 是 要 求 設 站 樹 林 市, 兩 市 相 持 不 下, 我 們 又 無 法 協 調 最 後 我 們 要 求 臺 北 縣 政 府 來 告 訴 我 們, 到 底 是 要 停 靠 板 橋 市 或 樹 林 市, 最 後 臺 北 縣 政 府 才 決 定 停 靠 樹 林 市, 今 年 我 們 就 可 以 把 臺 北 縣 政 府 的 意 見 納 入 規 劃 案 當 中, 本 局 規 劃 處 也 規 劃 完 成 準 備 提 報 交 通 部 審 核 採 取 乙 案, 對 不 對? 對, 從 中 正 紀 念 堂 經 南 海 路 到 萬 大 地 區 確 實 定 案 了, 是 不 是? 如 果 定 案 本 席 就 不 再 講 了 我 們 已 經 定 案 了, 不 過 提 報 到 交 通 部 之 後, 他 們 還 要 審 查, 有 沒 有 意 見 我 們 還 不 知 道, 我 們 是 以 乙 案 提 報 到 交 通 部 審 查 提 報 交 通 部 之 後, 相 關 作 業 流 程 如 何 辦 理? 4970
這 次 提 報 的 是 捷 運 走 廊 研 究, 聽 取 公 聽 會 民 眾 的 意 見 並 納 入 走 廊 研 究 範 圍 另 外 還 有 財 務 計 畫 及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的 部 分, 本 次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可 能 無 法 納 入, 不 過 並 不 影 響 交 通 部 的 審 查, 今 年 底 我 們 會 把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的 部 分 補 送 交 通 部 審 查, 先 請 交 通 部 審 查 這 條 捷 運 支 線 可 不 可 行 該 案 從 民 國 89 年 到 現 在 已 經 7 年 了, 捷 運 內 湖 線 與 信 義 支 線 也 開 始 動 工 了, 但 是 捷 運 萬 大 支 線 到 現 在 都 還 在 規 劃 中, 這 樣 的 進 度 説 得 過 去 嗎? 主 要 是 臺 北 縣 的 影 響 本 席 覺 得 貴 局 很 不 用 心, 希 望 局 長 拿 出 魄 力 趕 快 處 理, 當 地 民 眾 也 一 直 詢 問, 本 席 每 次 提 出 質 詢 也 得 不 到 正 確 的 答 案 確 實 讓 民 眾 期 待 很 久, 該 捷 運 線 也 確 實 有 急 迫 性 只 聽 局 長 說 也 看 不 到 有 實 際 的 行 動 該 案 提 報 交 通 部 之 後, 我 們 會 再 主 動 與 交 通 部 交 涉, 看 是 否 能 夠 早 一 點 核 定 局 長, 不 能 民 意 代 表 說 一 點, 你 才 再 做 一 點 不 會 這 樣 事 實 就 是 這 樣, 這 幾 個 月 以 來, 我 們 都 沒 有 看 到 有 任 何 進 展, 讓 萬 大 地 區 民 眾 一 直 在 等 待, 召 開 公 聽 會 再 進 行 協 調 的 目 的 在 那 裡? 越 拖 越 久, 我 看 到 民 國 100 年 都 無 法 處 理 這 次 提 報 交 通 部 之 後, 我 們 會 全 力 以 赴 這 樣 的 回 答 本 席 還 是 不 滿 意, 應 該 要 明 確 定 出 時 辰, 讓 我 們 民 意 代 表 有 辦 法 向 民 眾 具 體 說 明 才 對 下 星 期 一 大 概 就 會 提 報 到 交 通 部, 副 本 會 提 供 給 議 員 只 是 副 本 而 已? 只 是 證 明 已 經 提 報 到 交 通 部, 我 們 會 積 極 向 交 通 部 催 辦 本 席 還 是 不 滿 意, 應 該 透 過 你 們 的 專 業 向 交 通 部 陳 述 地 方 民 眾 的 迫 切 性 需 求 4971
好, 我 一 定 辦 到, 立 法 委 員 也 在 催 促 我 們, 將 來 安 排 民 意 代 表 與 交 通 部 長 見 面 都 可 以, 一 起 請 部 長 早 一 點 核 定 去 年 9 月 就 應 該 定 的 案 子, 現 在 才 說 勉 強 定 案 了, 讓 我 們 聽 了 之 後 都 不 知 道 捷 運 局 到 底 在 做 什 麼 事 情, 該 案 請 常 局 長 多 用 心 幫 忙 應 該 的, 謝 謝 陳 議 員 指 教 請 交 通 局 林 局 長 就 備 詢 臺 請 問 臺 北 市 重 型 機 車 開 放 了 沒 有? 交 通 局 大 型 重 型 機 車 開 放 了 開 放 之 後 交 通 局 是 否 研 究 過 讓 大 型 重 型 機 車 可 以 在 快 速 道 行 駛? 這 部 分 我 們 與 交 通 部 檢 討 過 相 關 問 題, 臺 北 市 大 部 分 快 速 道 路 都 與 高 速 公 路 連 接, 這 部 分 我 們 向 交 通 部 建 議 在 郊 區 的 快 速 道 路 先 行 試 辦, 並 把 相 關 法 令 明 訂 清 楚, 等 全 國 一 致 之 後 再 來 實 施 比 較 沒 有 問 題 臺 北 市 有 很 多 快 速 道 路, 譬 如 水 源 環 河 快 速 道 路 等 等, 臺 北 市 能 不 能 先 在 這 幾 條 快 速 道 路 先 行 試 辦? 有 關 大 型 重 型 機 車 相 關 問 題 分 為 幾 部 分, 譬 如 它 是 機 車 還 是 汽 車 的 認 定, 因 為 機 車 有 機 車 道 行 駛 規 定, 汽 車 有 汽 車 道 行 駛 規 定, 規 定 都 不 一 樣 局 長 在 國 外 高 速 公 路 上 是 否 看 過 拉 風 的 大 型 重 型 機 車 從 旁 邊 呼 嘯 而 過? 我 有 看 過 馬 市 長 不 是 一 直 標 榜 臺 北 市 是 進 步 的 城 市, 也 是 國 際 化 的 城 市? 但 是 連 這 部 分 都 做 不 到, 既 然 開 放 可 以 領 大 型 重 機 牌 照, 就 應 該 有 大 型 與 一 般 重 型 機 車 的 區 分, 有 的 大 型 重 型 機 車 排 氣 量 比 汽 車 還 大, 但 是 卻 只 能 與 一 般 重 型 機 車 一 樣 這 部 分 臺 北 市 能 不 能 先 試 辦, 開 放 大 型 重 型 機 車 在 快 速 道 路 行 駛? 只 要 大 型 重 型 機 車 裝 備 完 整 並 做 好 安 全 措 施, 是 否 可 以 開 放 行 駛 快 速 道 路? 現 在 騎 乘 大 型 重 型 機 車 的 民 眾 很 多, 你 們 應 該 讓 他 們 有 機 會 拉 風 一 下 才 對 這 問 題 交 通 局 交 通 大 隊 與 交 工 處 都 有 在 研 討, 因 為 牽 涉 相 關 法 令 的 問 題, 國 外 大 型 重 型 機 車 的 裝 備 都 很 齊 全, 當 它 行 駛 於 高 速 公 路 時 等 同 一 輛 汽 車, 不 會 任 意 超 車, 汽 車 駕 駛 人 也 會 尊 重 大 型 重 型 機 車 騎 士 這 部 分 國 內 大 型 重 型 機 車 駕 駛 人 與 汽 車 駕 駛 人 在 這 方 面 的 互 動 還 未 成 熟, 大 家 都 會 把 大 型 重 型 機 車 當 做 一 般 重 型 機 車 使 用, 相 關 法 令 方 面 我 們 希 望 能 夠 再 訂 定 的 4972
更 周 嚴 一 點 本 席 希 望 你 能 重 視 大 型 重 型 機 車 騎 士 的 權 益, 讓 他 們 有 機 會 在 快 速 道 路 上 行 駛 大 型 重 型 機 車, 至 於 可 不 可 行, 本 席 認 為 絕 對 可 行, 希 望 交 通 局 能 夠 透 過 法 令 來 解 決 相 關 問 題, 未 開 放 之 前 大 家 都 沒 有 話 講, 既 然 現 在 已 經 開 放 了, 就 要 制 訂 周 嚴 的 法 令 出 來 解 決 騎 乘 大 型 重 型 機 車 的 問 題 目 前 交 通 部 有 尋 找 兩 條 快 速 道 路 在 試 辦 中, 試 辦 之 後 會 研 擬 相 關 規 則 出 來, 我 們 也 會 配 合 辦 理, 不 會 有 交 通 部 擬 訂 之 後, 我 們 不 配 合 的 情 況 發 生 本 席 希 望 交 通 局 能 夠 提 出 時 間 點 的 報 告, 譬 如 研 究 到 什 麼 程 度 或 相 關 法 規 等 問 題 給 本 小 組 一 個 說 明 是, 目 前 交 通 局 對 大 型 重 型 機 車 的 看 法 與 整 理 出 來 的 東 西 會 提 供 給 貴 小 組, 謝 謝 陳 議 員 指 教 林 局 長, 臺 北 市 自 行 車 專 用 道 是 否 都 已 經 完 成 了? 大 部 分 都 已 經 完 成, 不 過 有 幾 處 銜 接 點 還 要 再 進 行 改 善 民 眾 使 用 情 形 為 何? 民 眾 使 用 情 形 並 沒 有 特 別 做 過 調 查, 不 過 從 自 行 車 租 借 站 來 看, 假 日 時 段 使 用 率 非 常 高, 租 借 站 到 下 午 3 4 點 時, 民 眾 都 需 要 排 隊 才 能 租 借 到 自 行 車 民 眾 租 借 自 行 車 之 後 騎 一 騎 也 需 要 休 息, 可 是 休 息 點 好 像 並 不 多, 而 且 自 行 車 還 需 要 放 在 身 邊, 不 然 很 容 易 就 弄 丟, 對 於 休 息 點 是 否 能 夠 再 多 規 劃 一 點? 有 關 洲 美 快 速 道 路 的 部 分, 民 眾 要 過 洲 美 快 速 道 路 還 要 扛 自 行 車 爬 上 很 高 的 階 梯, 這 一 點 是 否 可 以 想 辦 法 克 服? 我 本 身 也 到 洲 美 快 速 道 路 附 近 騎 過 多 次 自 行 車, 要 扛 自 行 車 通 過 洲 美 快 速 道 路 確 實 很 辛 苦, 男 生 力 氣 大 概 還 可 以, 如 果 是 小 孩 或 小 姐 可 能 就 比 較 沒 有 辦 法, 我 們 也 覺 得 養 工 處 在 這 部 分 施 做 的 太 陡 峭 了, 我 們 也 與 養 工 處 協 調 如 何 改 善, 希 望 把 坡 度 拉 長 並 另 外 做 一 個 坡 道 下 來, 並 銜 接 社 子 島 堤 防 上 的 道 路, 不 管 從 社 子 島 中 段 或 前 段 都 可 以 銜 接 洲 美 快 速 道 路, 這 部 分 交 通 局 在 今 年 會 編 列 相 關 預 算 來 改 善 這 部 分 問 題 多 設 置 一 些 自 行 車 休 息 站 或 自 行 車 停 放 處, 讓 民 眾 有 可 以 鎖 自 行 車 的 地 方 自 行 車 鎖 架 的 部 分, 是 不 是? 4973
對 這 部 分 我 們 會 陸 續 增 建 這 部 分 請 交 通 局 多 做 處 理 有 關 洲 美 快 速 道 路 原 先 規 劃 為 雙 層 道 路, 後 來 改 為 單 層 道 路, 本 來 規 劃 雙 層 做 為 洲 美 地 區 的 地 標, 後 來 經 地 方 上 里 長 去 找 市 長 陳 情, 認 為 這 樣 的 規 劃 會 讓 社 子 地 區 都 變 成 在 橋 下, 規 劃 單 層 道 路 直 接 下 環 河 北 路, 社 子 地 區 也 被 快 速 道 路 切 為 兩 邊, 讓 社 子 島 民 眾 進 出 更 不 方 便, 洲 美 快 速 道 路 下 引 道 之 後, 大 部 分 都 是 工 業 區, 車 輛 進 出 頻 繁, 現 在 引 道 旁 邊 又 增 加 機 車 道, 讓 當 地 民 眾 進 出 更 不 方 便 很 多 道 路 規 劃 案 一 定 要 經 過 慎 重 考 慮, 原 規 劃 雙 層 改 單 層 就 是 為 了 方 便, 但 是 依 現 在 的 使 用 情 況 來 看, 卻 造 成 更 多 的 不 方 便, 原 先 的 自 行 車 道 也 不 能 通 行, 機 車 也 無 法 行 駛 洲 美 快 速 道, 包 括 從 洲 美 快 速 道 路 下 延 平 北 路 之 後 又 與 高 速 公 路 交 叉, 讓 社 子 地 區 民 眾 進 出 很 不 方 便, 這 些 相 關 規 劃 交 通 局 必 須 要 慎 重 考 慮 當 初 市 長 曾 對 社 子 地 區 民 眾 說 洲 美 快 速 道 路 改 為 單 層 之 後 會 比 較 方 便, 但 是 改 成 單 層 道 路 之 後 反 而 更 不 方 便, 這 就 是 當 初 未 審 慎 評 估 的 結 果, 這 樣 讓 本 席 對 當 地 居 民 很 愧 疚, 沒 有 辦 法 為 地 方 建 設 據 理 力 爭, 當 初 地 方 上 對 此 也 有 不 同 的 意 見, 身 為 民 意 代 表 就 要 對 雙 方 的 意 見 都 要 考 慮, 實 施 之 後 的 結 果 還 是 規 劃 為 雙 層 道 路 較 佳 另 外 在 重 陽 橋 下 原 本 有 地 下 道, 後 來 在 地 方 民 意 堅 持 之 下 把 該 地 下 道 廢 除 掉, 廢 除 之 後 造 成 重 陽 橋 下 交 通 非 常 不 便, 本 席 只 是 提 醒 林 局 長 在 將 來 的 相 關 規 劃 時 必 須 要 慎 重 詳 加 考 慮, 不 要 隨 便 依 地 方 民 意 代 表 的 意 見 為 意 見, 該 專 業 堅 持 的 時 候 就 要 專 業 堅 持, 以 上 是 本 席 的 建 議 謝 謝 陳 議 員 指 教, 這 部 分 在 我 來 擔 任 交 通 局 長 之 前 就 已 經 通 車 了, 不 過 我 會 記 取 洲 美 快 速 道 路 的 經 驗 做 為 未 來 的 參 考 請 捷 運 局 常 局 長 就 備 詢 臺 社 子 輕 軌 捷 運 原 規 劃 要 經 過 關 渡 平 原, 因 為 關 渡 平 原 還 未 開 發, 交 通 部 有 意 見 認 為 沒 有 連 接 性, 畢 竟 這 些 事 情 都 需 要 經 過 慎 重 考 慮, 各 相 關 局 處 應 該 要 深 入 探 討 研 究 將 來 交 通 動 線 要 如 何 規 劃 等 等, 這 部 分 請 相 關 單 位 提 早 做 規 劃, 因 為 本 市 爭 取 到 2010 年 國 際 花 卉 展, 請 問 國 際 花 卉 展 是 由 交 通 局 主 辦, 還 是 那 一 個 單 位 主 辦? 建 設 局 主 辦 有 關 未 來 交 通 方 面, 交 通 局 也 要 提 早 規 劃 我 們 會 參 與 規 劃 我 們 也 會 參 與 規 劃 4974
2010 年 國 際 花 卉 展 再 過 4 年 就 要 在 本 市 舉 辦 了, 現 在 規 劃 來 不 來 得 及? 舉 辦 地 點 訂 在 洲 美 運 動 公 園, 是 不 是? 建 設 局 建 議 以 該 處 為 最 優 先 考 慮 該 處 土 地 到 現 在 都 還 未 徵 收, 將 來 怎 麼 辦? 雖 然 徵 收 土 地 不 是 貴 局 的 業 務, 你 們 有 沒 有 參 加 過 相 關 會 議? 建 設 局 爭 取 之 後 還 會 與 中 央 農 委 會 合 作, 畢 竟 這 是 國 際 性 與 全 世 界 性 的 大 型 花 卉 展 覽, 這 部 分 需 要 全 國 一 致 通 力 合 作 讓 臺 灣 最 好 的 花 卉 在 國 際 上 展 示, 交 通 部 分 有 關 軌 道 運 輸 或 聯 外 道 路 的 部 分, 建 設 局 會 召 開 專 案 會 議, 相 關 局 處 都 會 參 與 時 間 剩 下 4 年 的 時 間, 現 在 規 劃 好 像 也 來 不 及 了, 建 設 局 好 像 要 採 用 電 動 運 輸 的 方 式 接 駁, 距 離 也 有 一 公 里 多, 這 部 分 捷 運 局 有 何 看 法? 原 規 劃 地 點 是 在 巨 蛋 的 地 方, 現 在 已 經 另 覓 地 點, 原 先 是 由 捷 運 北 投 站 設 置 電 動 步 道, 後 來 考 量 距 離 確 實 太 遠 也 有 危 險 性 存 在, 因 為 速 度 太 快 民 眾 可 能 會 摔 跤, 如 果 採 用 輕 軌 捷 運 方 式 處 理, 就 要 先 做 好 前 置 作 業, 交 通 部 也 要 求 先 做 走 廊 研 究 等 等, 整 套 相 關 作 業 也 需 要 2 3 年 時 間, 恐 怕 會 來 不 及, 我 們 準 備 朝 高 架 電 動 巴 士 的 方 式 來 運 輸 路 線 如 何 規 劃? 從 捷 運 北 投 站 或 復 興 崗 站 高 架 接 駁 過 來 道 路 是 否 要 徵 收? 採 用 高 架 的 方 式 從 道 路 上 方 通 過 除 了 貴 子 坑 溪 之 外, 還 有 何 處 可 以 通 往 活 動 地 點? 詳 細 地 點 還 未 定 案, 到 底 是 靠 近 中 央 路 的 關 渡 平 原, 還 是 在 中 間 那 一 塊 土 地, 是 從 捷 運 北 投 站 或 復 興 崗 站 接 駁 過 來 都 還 未 定 案 雖 然 權 責 並 不 在 你 們 兩 單 位, 因 為 交 通 動 線 對 當 地 民 眾 進 出 影 響 很 大, 你 們 也 要 未 雨 綢 繆 事 先 做 好 準 備, 只 剩 下 4 年 時 間, 時 間 一 下 子 就 過 去 了 採 用 高 架 電 動 巴 士 之 後, 進 展 速 度 就 會 很 快 相 關 建 設 做 好 之 後 就 會 永 遠 保 留 在 該 處, 將 來 也 可 以 讓 當 地 民 眾 使 用 才 不 會 浪 費 資 源, 這 部 分 一 定 要 審 慎 思 考 與 規 劃, 因 為 關 係 未 來 關 渡 平 原 的 發 展 4975
甚 至 請 發 展 局 也 要 做 好 全 盤 規 劃, 如 果 時 間 上 來 得 及, 最 好 是 能 規 劃 為 輕 軌 捷 運 並 連 貫 社 子 島, 從 捷 運 淡 水 線 直 接 抵 達 花 卉 展 覽 場, 將 來 又 可 以 通 到 社 子 島, 捷 運 線 一 路 興 建 下 去 如 果 採 用 輕 軌 捷 運 方 式 辦 理, 唯 一 的 問 題 就 是 機 廠 設 置 地 點 的 問 題, 這 部 分 牽 涉 到 社 子 島 的 開 發, 這 部 分 的 問 題 比 較 複 雜 也 要 預 留 將 來 通 往 社 子 島 的 地 方 這 是 未 來 長 期 規 劃 的 一 部 分 如 果 能 夠 事 先 做 好 規 劃, 將 來 也 可 以 節 省 很 多 相 關 經 費, 做 事 情 一 定 要 在 事 前 做 好 審 慎 的 計 畫, 不 然 做 好 之 後, 未 來 又 銜 接 不 上, 譬 如 現 在 採 用 高 架 電 動 巴 士 接 駁 到 花 卉 展 覽 場, 將 來 做 輕 軌 捷 運 又 接 駁 到 另 外 一 個 地 方, 如 果 不 能 相 互 銜 接, 是 不 是 很 浪 費 公 帑 將 來 輕 軌 捷 運 會 延 伸 到 那 邊 去 也 要 預 留 一 處 出 口 可 以 通 到 社 子 島, 相 關 規 劃 一 定 要 事 先 做 慎 重 的 規 劃 是 針 對 這 部 分 請 兩 位 局 長 多 費 心, 當 然 這 部 分 牽 涉 到 多 局 處 的 業 務, 希 望 有 關 兩 位 局 長 權 責 的 部 分 要 多 費 心 另 外 有 關 環 狀 捷 運 是 否 定 案 了? 臺 北 縣 政 府 把 原 來 的 BOT 案 取 消 了, 準 備 用 年 度 公 務 預 算 來 做, 我 們 也 向 臺 北 縣 政 府 建 議, 如 果 用 公 務 預 算 辦 理 就 要 先 把 相 關 財 務 狀 況 報 請 中 央 審 核, 並 取 得 中 央 同 意 因 為 原 先 中 央 配 合 款 只 有 194 億 元,BOT 案 取 消 之 後, 中 央 會 不 會 依 之 前 的 承 諾 支 付 也 不 知 道, 這 部 分 也 有 一 些 爭 議, 目 前 臺 北 縣 長 正 向 中 央 說 明 當 中, 如 果 臺 北 縣 取 得 相 關 預 算 之 後 還 有 幾 處 聯 合 開 發 案, 也 要 先 把 相 關 財 務 狀 況 搞 清 楚, 然 後 再 交 給 我 們 代 辦 建 造, 我 們 不 負 責 臺 北 縣 的 財 務 盈 虧 責 任 臺 北 市 的 部 分 如 何 辦 理? 這 次 沒 有 臺 北 市 的 部 分, 如 果 是 向 南 北 延 伸 才 會 牽 涉 到 臺 北 市 的 部 分 環 狀 捷 運 路 網 只 有 臺 北 市 縣 的 部 分? 只 涉 及 臺 北 縣 中 間 那 一 部 分, 原 規 劃 的 環 狀 線 是 與 捷 運 淡 水 線 交 接, 然 後 向 臺 北 縣 區 段 延 伸, 一 直 延 伸 到 臺 北 市 的 捷 運 木 柵 線 交 接, 臺 北 縣 先 做 的 只 有 中 間 部 分 4976
將 來 臺 北 縣 整 體 捷 運 線 規 劃, 會 不 會 與 臺 北 市 連 通? 會 與 臺 北 市 捷 運 連 通, 目 前 臺 北 縣 只 先 發 包 中 間 這 一 段, 將 來 往 北 延 伸 之 後 再 向 南 延 伸, 臺 北 市 的 部 分 我 們 當 然 是 主 辦 機 關, 這 次 主 辦 機 關 是 臺 北 縣 政 府 臺 北 市 規 劃 何 時 與 臺 北 縣 捷 運 線 連 貫 起 來? 讓 臺 北 縣 中 間 這 部 分 先 發 包 完 成, 完 成 之 後 再 來 爭 取 南 邊 與 北 邊 的 捷 運 路 線, 因 為 臺 北 縣 中 間 這 段 無 法 成 案, 我 們 跟 著 辦 也 沒 有 用, 謝 謝 陳 議 員 指 教 顏 議 員 聖 冠 : 請 捷 運 公 司 蔡 總 經 理 就 備 詢 臺 蔡 總 經 理,4 月 25 日 捷 運 臺 北 車 站 發 生 一 起 意 外, 很 遺 憾 有 一 位 婦 人 在 捷 運 站 裡 不 小 心 跌 倒 了, 傷 口 有 12 公 分 長 1 公 分 深, 恰 巧 本 席 正 好 在 現 場 目 睹 一 切 從 捷 運 公 司 的 資 料 顯 示, 去 年 每 月 大 概 有 10 位 民 眾 在 捷 運 站 意 外 受 傷, 當 然 並 不 是 每 件 意 外 都 是 捷 運 公 司 的 錯, 有 時 候 可 能 是 乘 客 自 己 不 小 心, 譬 如 當 天 本 席 看 到 的 狀 況 與 監 視 器 拍 攝 的 錄 影 帶, 其 實 我 們 也 看 不 出 到 底 錯 是 在 誰 本 席 今 天 在 此 想 與 蔡 總 經 理 探 討 的 是, 捷 運 公 司 在 意 外 發 生 之 後 的 處 理 流 程 及 緊 急 應 變 狀 況, 本 席 在 現 場 看 到 意 外 發 生 之 後, 捷 運 站 人 員 的 緊 急 應 變 能 力 並 不 是 很 純 熟 尤 其 是 捷 運 公 司 歷 經 這 麼 多 次 意 外 事 件 之 後, 包 括 去 年 發 生 掀 頭 皮 事 件 之 後, 本 席 認 為 捷 運 公 司 應 該 學 到 很 多 教 訓 才 對, 而 捷 運 臺 北 車 站 是 捷 運 站 支 線 總 匯 集 的 大 站, 每 天 人 數 流 量 又 特 別 多, 該 站 站 務 人 員 在 整 體 緊 急 應 變 處 理 應 該 要 更 嚴 密 才 對 對 於 上 星 期 捷 運 站 發 生 的 意 外 事 件, 本 席 召 開 過 記 者 會, 但 是 都 沒 有 聽 到 蔡 總 經 理 的 聲 音, 本 席 利 用 今 天 質 詢 的 機 會 再 與 蔡 總 經 理 討 論 這 件 事 情, 並 要 求 捷 運 公 司 在 未 來 發 生 任 何 事 故 的 時 候, 在 緊 急 應 變 上 要 更 加 有 效 率 與 純 熟, 因 為 本 席 在 現 場 看 到 的 處 理 情 況 很 沒 有 效 率 也 非 常 凌 亂 ( 請 控 室 播 放 圖 示 ) 圖 示 1: 這 是 當 天 本 席 在 現 場 用 手 機 拍 攝 的 照 片, 這 是 事 後 受 傷 民 眾 留 在 電 扶 梯 的 血 跡 圖 示 2: 這 是 乘 客 從 電 扶 梯 下 方 走 上 來 的 情 況 本 席 當 天 在 捷 運 站 現 場 看 到 站 務 人 員 很 認 真 也 很 緊 張 在 處 理 現 場 受 傷 的 乘 客, 當 然 這 是 第 一 時 間 應 該 要 處 理 的 事 情, 也 是 當 務 之 急, 當 時 站 務 人 員 很 多 位, 但 是 並 沒 有 緊 急 做 好 維 護 措 施, 因 為 有 下 一 班 的 捷 運 列 車 到 站, 乘 客 從 下 方 蜂 擁 而 上, 結 果 留 在 地 上 的 血 跡 就 被 乘 客 一 路 踩 上 來, 如 果 這 些 乘 客 或 學 生 知 道 他 們 踩 上 來 的 是 血 跡, 請 問 他 們 會 做 何 感 想? 臺 北 捷 運 公 司 蔡 總 經 理 輝 昇 : 對 於 議 員 所 提 的 部 分, 當 天 發 生 的 狀 況 都 有 錄 影 存 證, 我 們 也 觀 察 過 整 個 過 程, 當 天 發 生 意 外 20 秒 之 後, 守 衛 同 仁 就 馬 上 到 現 場 處 理, 在 2 分 鐘 之 內 有 5 位 同 仁 到 現 場 協 助, 本 公 司 處 理 原 則 第 一 要 件 就 是 將 受 傷 旅 客 送 醫, 無 論 原 因 是 什 麼 4977
顏 議 員 聖 冠 : 總 經 理 講 的 部 分 在 本 席 召 開 記 者 會 時 站 務 經 理 都 講 過 了, 本 席 想 要 探 討 的 並 不 是 當 時 對 乘 客 的 處 理 事 宜, 本 席 也 到 醫 院 探 望 過 這 位 乘 客, 他 的 傷 口 被 縫 了 10 針, 目 前 情 況 還 算 OK, 不 過 本 席 要 討 論 的 並 不 是 這 部 分 本 席 想 要 探 討 的 是 維 護 電 扶 梯 現 場 情 況 的 問 題, 剛 開 始 還 有 一 位 保 全 人 員 下 去 維 持 現 場 不 讓 乘 客 從 現 場 經 過, 但 是 下 班 捷 運 列 車 到 站 之 後, 乘 客 根 本 就 不 理 會 保 全 人 員 的 指 揮, 乘 客 就 從 電 扶 梯 走 上 來, 因 為 事 發 當 時 有 乘 客 看 到 有 人 受 傷 就 已 經 按 下 緊 急 停 止 按 鍵, 當 時 電 扶 梯 是 靜 止 的 狀 態, 警 示 燈 也 是 亮 的, 表 示 當 時 電 扶 梯 是 不 可 通 行 的 當 時 現 場 也 有 一 位 保 全 人 員 在 電 扶 梯 口 指 揮, 但 是 下 一 班 搭 乘 捷 運 的 乘 客 到 站 之 後 就 從 電 扶 梯 蜂 擁 而 上, 電 扶 梯 上 的 血 跡 都 還 沒 有 清 理, 照 片 中 看 到 的 情 況 是 已 經 被 乘 客 踩 過 去 的 情 況, 原 本 的 血 跡 是 一 灘 一 灘 留 在 電 扶 梯 上 面 當 時 也 有 一 位 站 務 人 員 跟 著 本 席 及 助 理 在 電 扶 梯 這 邊, 本 席 問 他 為 什 麼 沒 有 把 事 發 現 場 圍 起 來 做 緊 急 處 理? 他 說 這 不 是 在 我 們 作 業 標 準 流 程 當 中, 既 然 不 是 為 什 麼 又 要 派 一 位 保 全 人 員 下 去 阻 止 乘 客 從 電 扶 梯 走 上 來, 表 示 這 個 環 節 是 必 要 的 讓 本 席 不 了 解 的 是, 事 發 當 時 只 要 用 簡 易 的 物 品 或 標 示 把 現 場 圍 起 來 就 好 了, 為 什 麼 在 第 一 時 間 不 做 這 樣 的 處 理? 我 們 在 該 處 等 了 將 近 20 分 鐘, 從 本 席 的 手 機 時 間 顯 示 來 看, 這 位 婦 人 在 上 午 9 點 26 分 鐘 跌 倒 受 傷, 到 9 點 50 分 鐘 的 時 候 還 有 乘 客 從 電 扶 梯 走 上 來,9 點 50 分 鐘 之 後 才 有 站 務 人 員 去 把 電 扶 梯 圍 起 來, 禁 止 乘 客 繼 續 從 電 扶 梯 上 來, 事 後 捷 運 公 司 有 沒 有 針 對 這 件 事 情 做 過 檢 討? 本 席 聽 你 們 今 天 的 回 答 都 是 在 硬 拗, 本 席 從 頭 到 尾 都 沒 有 說 有 瑕 疵, 如 果 有 瑕 疵 就 要 改 進, 而 不 是 一 直 告 訴 本 席 說 這 不 是 你 們 的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之 一 蔡 總 經 理 輝 昇 : 剛 才 議 員 提 及 的 事 情, 如 果 同 仁 在 處 理 程 序 上 有 需 要 改 進, 我 們 都 樂 於 虛 心 接 受, 在 捷 運 站 只 要 有 任 何 人 受 傷, 我 們 第 一 要 件 就 是 先 把 傷 者 送 到 醫 院 顏 議 員 聖 冠 : 其 實 這 部 分 再 談 並 沒 有 意 義, 第 一 時 間 就 是 要 將 傷 者 送 醫, 這 部 分 與 封 鎖 現 場 並 沒 有 衝 突, 當 然 也 有 人 反 映 這 並 不 是 刑 事 現 場, 為 什 麼 要 封 鎖 起 來 蔡 總 經 理 輝 昇 : 這 是 可 以 檢 討 的, 因 為 都 有 錄 影 存 證 顏 議 員 聖 冠 : 本 席 要 知 道 的 是, 你 們 已 經 知 道 這 部 分 有 瑕 疵 就 要 檢 討, 而 不 是 一 直 在 硬 拗, 認 為 你 們 的 處 理 沒 有 錯, 尤 其 是 臺 北 車 站 是 大 站, 每 天 民 眾 流 動 量 非 常 大, 發 生 意 外 機 率 比 其 它 站 高, 本 席 希 望 站 務 人 員 的 訓 練 及 緊 急 應 變 能 力 都 還 要 提 昇, 而 不 是 坐 在 辦 公 室 裡, 希 望 他 們 能 多 出 來 走 動 加 強 巡 視 站 體 內 的 狀 況 本 席 對 當 天 捷 運 站 發 生 意 外 處 理 受 傷 乘 客 並 沒 有 異 議, 我 也 肯 定 現 場 站 務 人 員 的 處 理 方 式, 他 們 確 實 很 快 把 傷 者 送 醫, 可 能 是 這 位 婦 人 重 心 不 穩, 自 己 不 小 心 跌 倒 蔡 總 經 理 輝 昇 : 議 員 提 及 的 部 分, 我 們 每 星 期 五 都 會 做 技 術 會 報, 對 這 星 期 所 發 生 的 事 件 都 會 檢 討, 譬 如 列 車 延 誤 或 錄 影 帶 拍 攝 到 的 意 外 事 件, 我 們 會 做 澈 底 的 檢 討, 同 時 召 開 4978
相 關 會 議 時 批 判 聲 是 非 常 強 烈, 這 部 分 我 們 不 對 外 說 明, 這 是 內 部 自 我 的 要 求, 經 過 檢 討 之 後, 如 果 有 人 為 疏 失 就 提 報 人 事 考 核 會 處 分, 有 需 要 改 進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就 當 場 改 進 議 員 所 提 的 部 分, 我 們 內 部 都 一 直 在 檢 討, 只 要 發 現 有 任 何 人 跌 傷 就 要 把 錄 影 帶 拷 貝 送 公 司 OA 網 站, 我 也 經 常 上 網 查 看 民 眾 意 外 跌 傷 或 跳 軌 等 各 種 情 況, 還 有 站 務 人 員 的 處 理 情 況, 如 果 有 個 人 疏 失 或 沒 有 妥 適 處 理, 我 們 內 部 一 定 會 檢 討, 議 員 的 建 議 我 們 會 虛 心 接 受 顏 議 員 聖 冠 : 人 力 配 置 的 部 分 也 要 納 入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當 時 現 場 有 兩 位 站 務 人 員 馬 上 就 去 處 理 這 位 受 傷 婦 人, 一 位 在 電 扶 梯 與 我 們 聊 天, 一 位 站 在 電 扶 梯 前 引 導 乘 客 從 旁 邊 樓 梯 上 下 月 臺, 可 是 很 多 民 眾 都 無 視 他 的 存 在, 一 樣 從 電 扶 梯 走 上 來,20 分 鐘 之 後 才 來 了 一 位 維 修 人 員 用 黃 色 警 示 布 條 將 現 場 封 起 來, 之 後 又 來 了 兩 位 站 務 人 員 到 現 場 拍 照 與 處 理 地 面 上 的 血 跡, 當 時 大 概 有 七 位 站 務 人 員 在 現 場 處 理 蔡 總 經 理 輝 昇 : 五 位 站 務 人 員 及 一 位 保 全 人 員, 一 共 六 位 人 員 在 現 場 處 理 顏 議 員 聖 冠 : 只 有 兩 位 在 處 理 這 位 受 傷 的 婦 人, 其 他 站 務 人 員 都 在 處 理 其 他 的 事 情, 在 人 力 方 面 也 需 要 再 做 檢 討 蔡 總 經 理 輝 昇 : 人 力 部 分 確 實 需 要 再 做 檢 討, 本 人 到 日 本 東 京 或 香 港 地 鐵 觀 摩 時 都 與 他 們 討 論 到 相 關 問 題, 他 們 也 有 類 似 乘 客 受 傷 的 情 況, 我 曾 詢 問 他 們 對 於 乘 客 受 傷 叫 救 護 車 之 後 是 否 有 人 員 陪 同 傷 者 就 醫, 他 們 說 絕 對 不 陪 同 前 往 醫 院 顏 議 員 聖 冠 : 這 部 分 本 席 予 以 肯 定 捷 運 公 司 的 做 法, 當 天 送 傷 者 到 醫 院 的 時 候, 捷 運 公 司 還 是 有 人 在 陪 他 們 今 天 本 席 不 是 要 與 你 探 討 這 部 分 的 問 題, 重 點 是 人 力 調 配 方 面 的 問 題 捷 運 公 司 在 處 理 上, 受 傷 乘 客 與 現 場 維 護 並 沒 有 衝 突, 現 場 維 護 並 不 困 難, 尤 其 是 電 扶 梯 處 於 靜 止 狀 態, 應 該 讓 下 一 班 列 車 的 乘 客 禁 止 再 使 用 該 電 扶 梯 才 對 蔡 總 經 理 輝 昇 : 這 部 分 我 們 會 再 做 檢 討 顏 議 員 聖 冠 : 維 護 現 場 也 是 對 乘 客 的 一 種 尊 重, 保 持 現 場 狀 況 對 事 後 處 理 或 檢 討 發 生 原 因 也 有 幫 助, 這 部 分 請 總 經 理 回 去 之 後 再 重 新 做 檢 討 尤 其 是 捷 運 臺 北 車 站 的 人 潮 非 常 多, 其 他 捷 運 站 體 的 電 扶 梯 設 計 是 否 弧 度 比 較 斜? 類 似 這 些 地 方 意 外 事 故 也 比 較 容 易 發 生, 這 些 部 分 是 否 可 以 考 慮 將 硬 體 升 級? 升 級 之 後 再 做 人 力 方 面 的 調 配, 可 以 要 求 站 務 或 保 全 人 員 在 現 場 巡 視, 避 免 意 外 事 故 發 生 當 天 這 位 婦 人 受 傷 的 時 候, 正 好 有 人 在 旁 邊 也 緊 急 按 下 電 扶 梯 緊 急 按 鈕, 如 果 當 時 站 務 人 員 有 加 強 巡 視 就 可 以 馬 上 處 理, 不 必 等 20 鐘 之 後 才 來 處 理, 如 果 旁 邊 不 知 道 緊 急 按 下 電 扶 梯 緊 急 按 鈕, 我 想 後 果 就 會 相 當 嚴 重 蔡 總 經 理 輝 昇 : 4979
我 有 看 過 幾 次 旅 客 受 傷 當 時 的 監 視 錄 影 帶, 大 部 分 都 是 站 務 人 員 去 按 緊 急 按 鈕 或 旅 客 主 動 去 按, 很 多 人 都 知 道 電 扶 梯 緊 急 按 鈕 在 那 裡, 我 們 也 很 感 謝 旅 客 的 協 助 議 員 提 示 的 很 有 道 理, 假 如 捷 運 站 體 內 有 更 多 人 員 不 斷 在 巡 邏 是 會 比 較 好, 不 過 這 也 牽 涉 到 代 價 的 問 題 顏 議 員 聖 冠 : 並 不 是 各 站 都 需 要 這 樣 做, 因 為 各 站 人 力 都 有 限, 本 席 建 議 大 小 站 的 部 分 是 否 能 夠 做 分 級, 也 讓 旅 客 知 道 該 站 來 往 人 潮 比 較 多, 發 生 意 外 的 情 況 可 能 比 較 多, 旅 客 自 己 要 小 心 注 意 一 點 另 外 捷 運 公 司 在 管 理 的 時 候, 也 比 較 容 易 做 人 力 方 面 的 調 配 工 作 蔡 總 經 理 輝 昇 : 譬 如 捷 運 臺 北 車 站 或 忠 孝 復 興 站, 這 兩 處 轉 運 站 人 潮 流 動 量 確 實 比 較 大, 即 將 通 車 的 捷 運 土 城 站 及 板 橋 站 人 潮 流 量 可 能 也 很 大, 我 們 對 轉 乘 捷 運 站 人 潮 流 動 量 大 的 轉 運 站 一 定 會 增 派 多 一 點 人 員 巡 邏 或 指 揮 照 顧 旅 客 等 等, 一 定 會 朝 這 方 面 來 著 手 辦 理, 必 要 時 會 增 加 更 多 人 員 來 協 助 顏 議 員 聖 冠 : 對 於 相 關 具 體 計 畫 經 通 盤 檢 討 之 後, 請 把 資 料 送 本 質 詢 組 議 員 參 考 蔡 總 經 理 輝 昇 : 是, 我 們 檢 討 之 後 會 提 出 報 告, 謝 謝 顏 議 員 指 教 各 位 交 通 單 位 主 管, 最 近 臺 北 市 有 一 項 很 糟 糕 的 交 通 文 化, 不 知 道 各 位 有 沒 有 注 意 到? 夜 間 行 車 車 頭 燈 都 非 常 亮, 讓 行 駛 道 路 對 方 的 駕 駛 人 眼 睛 都 睜 不 開 或 暈 眩, 我 想 有 開 車 的 人 都 有 這 樣 的 經 驗, 經 過 本 席 了 解 之 後, 才 知 道 車 燈 另 外 裝 設 不 一 樣 的 裝 備, 這 種 燈 泡 稱 為 高 壓 氣 體 放 電 式 頭 燈 英 文 縮 寫 稱 為 HID 以 本 席 個 人 來 看, 類 似 這 種 車 燈 在 夜 間 放 射 出 來, 不 管 是 白 光 或 更 強 烈 的 藍 光, 對 行 駛 對 向 車 道 的 駕 駛 人 視 線 來 講, 都 是 很 糟 糕 的 影 響, 本 席 認 為 裝 設 這 種 車 燈 很 沒 有 氣 質, 為 什 麼 車 商 會 推 銷 這 樣 的 車 燈? 過 去 一 般 車 頭 燈 都 是 鎢 絲 燈 泡, 它 所 釋 放 出 來 的 光 線 比 較 溫 和, 現 在 看 到 所 謂 HID 的 車 燈, 它 的 亮 度 是 一 般 鹵 素 燈 的 三 倍, 現 在 很 多 駕 駛 人 都 用 這 種 車 頭 燈 照 射 的 更 亮, 投 射 角 度 也 更 廣, 反 正 就 是 很 亮, 可 是 對 向 車 道 的 駕 駛 人 看 到 這 種 光 線 連 眼 睛 都 睜 不 開 本 席 認 為 這 種 車 燈 是 最 沒 有 氣 質 的 車 燈, 當 然 這 是 自 由 市 場 大 家 可 以 自 由 選 擇, 但 是 使 用 這 種 車 頭 燈 在 交 通 文 化 裡 是 非 常 差, 對 視 覺 有 很 大 的 傷 害, 也 威 脅 到 對 向 車 道 駕 駛 人 的 行 車 安 全 之 前 本 席 也 提 出 相 關 的 問 題 就 教 於 各 相 關 交 通 單 位, 臺 北 市 是 否 要 率 先 針 對 這 個 問 題 做 一 些 管 制, 當 時 交 通 局 說 交 通 部 或 相 關 監 理 單 位 都 在 開 會 研 商 依 據 相 關 資 料 顯 示, 在 民 國 93 年 5 月 17 日 交 通 部 曾 召 開 有 關 氣 體 高 壓 放 電 式 頭 燈 之 檢 驗 制 度 會 議, 會 議 內 容 包 括 如 何 檢 驗 設 備 及 標 準 或 流 程 等 等 會 議 紀 錄 中 提 到 自 行 裝 置 或 未 具 自 動 水 平 調 整 器 的 頭 燈, 或 未 經 檢 驗 認 可 之 車 輛, 它 將 使 對 向 來 車 之 駕 駛 人 造 成 眩 光 效 應, 影 響 行 車 安 全, 建 議 警 察 單 位 要 加 強 取 締 4980
當 時 會 議 紀 錄 就 有 這 項 建 議, 現 在 已 經 是 民 國 95 年 5 月 了, 經 過 2 年 的 時 間, 警 察 單 位 在 這 段 期 間 到 底 有 做 何 取 締, 我 們 審 查 上 年 度 地 方 政 府 總 預 算 的 時 候, 也 有 做 出 相 關 的 附 帶 決 議, 交 通 局 相 關 單 位 應 該 都 還 記 得 才 對 請 交 通 局 林 局 長 監 理 處 鄭 處 長 及 交 通 大 隊 陳 大 隊 長 就 備 詢 臺 本 席 剛 才 提 到 上 會 期 審 查 地 方 政 府 總 預 算 的 時 候 有 做 過 這 項 附 帶 決 議, 各 位 有 沒 有 印 象? 記 得, 不 過 詳 細 內 容 記 不 太 清 楚 了 你 知 道 議 會 有 做 過 這 項 附 帶 決 議? 對 陳 大 隊 長 知 不 知 道 有 這 項 附 帶 決 議? 知 道 監 理 處 鄭 處 長, 你 知 不 知 道? 鄭 處 長 佳 良 : 知 道 這 項 附 帶 決 議 你 們 都 很 清 楚, 有 關 HID 的 檢 驗 與 管 制 或 取 締 等 相 關 問 題 都 很 了 解, 當 時 本 席 也 提 出 在 還 沒 有 制 度 化 之 前, 是 否 考 慮 由 臺 北 市 先 行 辦 理, 譬 如 先 行 勸 導 或 取 締, 請 問 到 目 前 為 止 有 沒 有 什 麼 執 行 上 的 成 果? 這 部 分 上 次 經 周 議 員 提 出 之 後, 我 們 也 向 交 通 部 提 出 具 體 建 議, 這 次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修 正, 已 經 把 汽 車 頭 燈 納 入 電 氣 系 統 規 範 裡, 一 定 要 依 照 規 定 申 請 變 更, 未 依 規 定 申 請 改 裝 就 加 重 處 罰 原 廠 出 品 的 頭 燈 會 自 動 調 整 上 下 高 度, 自 行 改 裝 的 就 沒 有 這 項 裝 置, 往 往 會 讓 對 方 刺 眼 受 不 了, 甚 至 影 響 到 交 通 安 全 等 問 題, 這 部 分 相 關 規 定 立 法 院 在 民 國 94 年 已 經 修 改 完 畢, 交 通 部 近 日 會 擇 期 執 行 立 法 院 已 經 通 過 相 關 法 規 了, 是 不 是? 是 原 廠 HID 頭 燈 就 沒 有 問 題 嗎? 原 廠 裝 置 經 過 巡 視 認 證 之 後 是 被 允 許 的 可 是 一 般 民 眾 根 本 分 不 清 楚 什 麼 藍 光 或 黃 光 的 車 頭 燈 或 原 廠 不 原 廠, 對 於 自 行 4981
改 裝 或 原 廠 的 部 分, 根 本 就 分 辨 不 出 來, 各 位 都 是 車 輛 監 理 機 關 的 主 管 單 位, 目 前 你 們 如 何 檢 查 與 取 締? 鄭 處 長 佳 良 : 周 議 員 對 這 部 分 長 期 關 注 我 們 表 示 敬 意, 相 關 單 位 對 於 該 案 也 討 論 過 一 段 時 間, 假 設 原 廠 車 輛 已 經 有 這 樣 的 配 備, 就 有 自 動 水 平 調 整 裝 置, 影 響 對 向 來 車 駕 駛 人 造 成 眩 光 的 問 題 會 比 較 低, 經 過 巡 視 檢 測 之 後 是 被 允 許 的 問 題 是 原 廠 車 輛 出 廠 之 後, 並 沒 有 這 項 裝 置 而 是 後 來 加 裝, 這 部 分 又 分 為 兩 種, 一 種 是 經 過 原 廠 認 可 加 裝, 這 部 分 需 要 經 過 申 請 需 要 經 過 授 權? 鄭 處 長 佳 良 : 對, 另 外 車 主 自 行 裝 設 的 部 分, 目 前 並 不 被 允 許, 因 為 這 種 裝 置 對 駕 駛 人 會 造 成 眩 光, 交 通 安 全 上 還 是 有 所 顧 忌 不 被 允 許 怎 麼 辦? 依 本 席 在 馬 路 上 所 看 到 的 很 多 車 輛 都 不 符 合 標 準, 實 在 太 過 分 也 沒 有 氣 質, 你 們 有 沒 有 任 何 取 締 成 果? 按 照 現 有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規 則 規 定, 只 規 定 車 輛 燈 光 顏 色 及 左 右 燈 色 應 為 一 致, 至 於 車 輛 燈 光 亮 度 規 定 的 並 不 很 清 楚, 除 了 監 理 處 檢 驗 人 員 了 解 之 外, 只 憑 執 勤 員 警 目 測, 可 能 很 難 判 斷 據 我 所 了 解, 最 近 我 們 與 警 政 署 或 交 通 部 聯 繫 過, 將 來 有 關 HID 燈 歸 納 在 第 十 八 條 電 氣 設 備 之 後, 就 會 在 行 照 中 註 明 清 楚, 以 後 執 勤 員 警 查 看 行 照, 屬 於 未 經 巡 視 認 定 就 予 以 告 發, 目 前 實 際 取 締 上 是 有 困 難 將 來 車 輛 裝 置 原 廠 合 乎 規 定 的 HID 車 燈 之 後, 會 在 行 車 執 照 中 註 明, 是 不 是? 何 時 才 會 加 註? 鄭 處 長 佳 良 : 只 要 是 合 法 進 口 車 都 會 加 註, 到 今 年 4 月 27 日 為 止 註 記 裝 設 HID 頭 燈 的 車 輛 總 共 有 2 萬 2,482 輛 已 經 有 二 萬 多 輛 加 裝 這 種 設 備 的 車 輛 在 馬 路 上 行 駛 了 這 些 都 是 屬 於 進 口 車 輛, 很 多 高 級 車 輛 都 有 這 樣 的 配 備 行 照 上 會 加 註 這 方 面 的 配 置, 是 不 是? 是 從 民 國 94 年 以 後 只 要 有 這 樣 配 備 的 車 輛, 都 會 在 行 照 上 加 註, 對 不 對? 鄭 處 長 佳 良 : 對, 從 這 1 2 年 開 始, 只 要 合 法 進 口 的 車 輛 有 這 項 配 備 都 會 註 記 4982
之 前 進 口 的 部 分 怎 麼 處 理? 鄭 處 長 佳 良 : 我 們 主 要 的 認 定 依 據, 就 是 車 輛 是 不 是 經 過 合 法 原 廠 認 同 的 管 制, 如 果 車 輛 通 過 巡 視 檢 驗 合 格 就 會 註 記 經 交 通 部 修 改 相 關 法 令 之 後, 執 法 者 就 可 以 查 看 行 照, 如 果 沒 有 註 記, 執 法 者 就 可 以 開 單 告 發 交 通 部 是 否 已 經 決 定 從 民 國 95 年 7 月 1 日 開 始, 任 何 車 輛 都 需 要 經 過 車 輛 零 組 件 巡 視 安 全, 包 括 車 輛 頭 燈 在 內 經 審 驗 合 格 之 後, 車 輛 才 可 以 上 路 這 部 分 剛 才 監 理 處 已 經 報 告 過 了, 有 些 車 輛 可 以 改 裝, 有 些 車 輛 根 本 就 不 能 改 裝, 要 改 裝 就 要 依 程 序 申 報, 未 申 報 就 會 依 規 定 處 罰 至 於 民 國 95 年 7 月 1 日 是 交 通 部 的 預 告 期 限, 依 我 目 前 的 了 解, 交 通 部 在 7 月 1 日 的 準 備 工 作 可 能 還 未 準 備 完 畢, 我 們 擔 心 在 7 月 1 日 無 法 如 期 實 施 這 是 很 簡 單 的 一 件 事 情, 從 民 國 93 年 檢 討 到 現 在 都 無 法 實 施, 請 問 要 搞 到 什 麼 時 候 才 能 真 正 的 實 施, 討 論 這 麼 久 之 後 才 說 要 從 民 國 95 年 7 月 1 日 開 始 實 施, 現 在 又 說 可 能 來 不 及 另 外 讓 本 席 納 悶 的 是, 從 民 國 95 年 7 月 1 日 起 才 要 求 車 輛 裝 設 自 動 水 平 調 整 器, 交 通 部 根 本 就 是 在 放 水, 如 果 原 廠 認 證 合 乎 標 準,HID 頭 燈 就 需 要 配 合 自 動 水 平 調 整 器 同 時 裝 設 完 成 才 對 現 在 最 大 的 問 題 在 於 自 行 改 裝 的 部 分, 不 但 會 影 響 車 輛 供 電 系 統, 裝 置 不 完 全 可 能 造 成 火 燒 車, 車 輛 自 行 加 裝 又 沒 有 經 過 整 體 設 計, 這 部 分 不 只 是 有 沒 有 裝 設 自 動 水 平 調 整 而 已, 包 括 車 燈 的 玻 璃 折 射 角 度 等 等 細 部 設 計 都 未 整 體 配 合, 所 以 才 會 造 成 對 向 來 車 的 駕 駛 人 眼 睛 睜 不 開 今 天 本 席 質 詢 的 重 點 是, 臺 北 市 是 進 步 的 城 市, 相 關 問 題 交 通 部 討 論 近 2 年 的 時 間 了, 立 法 院 也 通 過 相 關 條 文 修 正, 修 正 之 後 在 相 關 規 定 中 也 加 註 進 去 了, 現 在 只 剩 下 執 行 面 的 問 題, 聽 說 交 通 部 公 路 總 局 有 送 兩 臺 檢 測 機 器 到 臺 北 市 監 理 站, 是 不 是? 鄭 處 長 佳 良 : 其 實 主 要 問 題 是 在 交 通 部. 交 通 部 公 路 總 局 送 來 的 是 什 麼 樣 的 檢 驗 機 器? 鄭 處 長 佳 良 : 我 們 已 經 裝 好 HID 的 檢 驗 設 備 有 幾 臺 檢 驗 設 備? 鄭 處 長 佳 良 : 四 臺 4983
有 沒 有 使 用? 鄭 處 長 佳 良 : 交 通 部 還 沒 有 下 令 開 始 實 施, 而 且 交 通 部 相 關 準 備 也 還 沒 有 準 備 好 四 臺 檢 驗 設 備 送 來 擺 好 看 的 就 是 了 鄭 處 長 佳 良 : 設 備 裝 設 之 後 還 要 人 員 訓 練, 這 部 分 我 們 都 已 經 完 成 了, 問 題 是 安 全 規 則 修 訂 各 方 面 都 還 未 完 成, 站 在 全 國 一 致 的 立 場, 我 們 還 沒 有 辦 法 實 施 反 正 一 切 都 要 等 交 通 部 的 命 令, 交 通 部 指 示 一 個 動 作, 我 們 才 做 一 個 動 作, 是 不 是? 鄭 處 長 佳 良 : 因 為 涉 及 相 關 法 令, 雖 然 法 已 經 修 訂 了, 只 是 相 關 實 施 細 則 或 執 法 規 定 在 未 完 成 之 前, 對 於 執 行 面 可 能 會 有 困 難 本 席 未 看 過 市 政 府 任 何 宣 導 單 位 有 做 任 何 有 關 這 方 面 的 宣 導, 有 被 眩 光 刺 激 到 的 駕 駛 人 就 知 道 這 樣 是 不 對 的, 乍 看 之 下 好 像 ET 來 到 地 球 一 樣, 過 去 很 多 駕 駛 人 都 沒 有 碰 過 這 樣 的 情 況, 可 是 最 近 1 2 年 開 車 隨 時 都 可 以 看 到 這 樣 的 強 光, 好 像 碰 到 特 殊 的 怪 物 一 樣 相 關 法 令 已 經 修 改 了, 當 初 也 有 立 法 委 員 召 開 過 相 關 的 記 者 會, 不 過 是 在 議 會 質 詢 之 後 1 年 才 召 開 記 者 會, 交 通 部 相 關 規 定 只 是 技 術 上 的 問 題, 檢 驗 機 器 也 設 置 好 了, 剩 下 只 是 如 何 進 行 檢 驗 的 問 題 本 會 審 議 市 政 府 年 度 總 預 算 時 也 做 過 附 帶 決 議, 要 市 政 府 重 視 這 個 問 題, 檢 查 有 檢 查 的 規 定, 取 締 有 取 締 的 做 法, 宣 導 有 宣 導 的 方 式, 請 問 相 關 的 交 通 宣 導 有 沒 有 做? 新 聞 處 相 關 宣 導 的 公 文 在 那 裡? 有 關 交 通 宣 導 的 部 分, 有 沒 有 透 過 相 關 管 道 自 然 宣 導 出 去? 雖 然 相 關 法 規 標 準 細 則 還 未 訂 定 的 很 清 楚 的 情 況 下, 市 政 府 不 敢 輕 易 宣 導, 但 是 這 種 現 象 又 不 對, 至 少 你 們 可 以 宣 導 希 望 所 有 開 車 的 朋 友 們, 不 要 自 行 改 裝 HID 車 頭 燈, 因 為 不 合 標 準 又 會 造 成 對 向 車 道 駕 駛 人 眩 光 效 應, 對 行 車 安 全 有 很 大 的 影 響 等 等, 你 們 應 該 要 先 做 這 方 面 的 宣 導 才 對 本 會 這 項 附 帶 決 議 已 經 快 1 年 了, 也 未 看 到 有 任 何 成 果, 這 部 分 你 們 不 用 等 交 通 部 相 關 單 位 的 研 究 報 告 出 來 才 要 實 施, 更 讓 本 席 納 悶 的 是, 市 政 府 交 通 單 位 在 這 段 期 間 從 未 勸 導 或 取 締 過 一 件, 請 問 你 們 有 沒 有 勸 導 過 或 取 締 過 一 件? 因 為 目 前 我 們 實 在 不 了 解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是 如 何 規 範 我 當 然 知 道 你 們 還 不 了 解, 但 是 附 帶 決 議 文 後 段 有 註 明 請 警 察 機 關 加 強 宣 導 與 路 邊 查 察 工 作 當 時 這 部 分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比 較 欠 缺, 剛 才 局 長 提 到 這 項 車 輛 電 氣 設 備 已 經 納 入 4984
第 十 八 條 規 定 當 中, 正 式 實 施 之 後 我 們 就 會 根 據 第 十 八 條 規 定 執 行 查 察, 會 比 較 沒 有 問 題 對 於 周 議 員 要 求 的 部 分, 我 會 要 求 監 理 處 在 宣 導 方 面, 不 用 等 交 通 部 宣 布 之 後 才 做 宣 導, 現 在 就 開 始 宣 導, 下 一 波 宣 導 也 會 把 取 締 的 時 間 讓 民 眾 知 道, 我 們 會 利 用 跑 馬 燈 或 其 他 方 式 告 知 民 眾 自 行 加 裝 HID 車 頭 燈 是 不 合 法 的 行 為, 應 該 要 依 規 定 來 做 才 對, 這 部 分 我 們 會 馬 上 落 實 這 種 不 正 常 的 現 象 已 經 存 在 了, 那 些 不 符 合 規 定 你 們 討 論 很 久 也 很 清 楚, 應 該 可 以 讓 民 眾 充 分 了 解, 至 於 什 麼 是 HID 車 頭 燈, 解 釋 一 下 民 眾 就 知 道 了, 這 部 分 請 相 關 單 位 要 積 極 去 做 臺 北 市 是 首 善 之 都, 在 交 通 管 理 方 面 對 於 新 的 措 施 就 要 有 積 極 的 做 法, 這 樣 才 能 顯 示 出 政 府 有 在 關 心 民 眾 權 益 問 題, 細 節 方 面 就 不 再 討 論, 請 局 長 及 處 長 要 充 分 了 解, 臺 北 市 的 做 法 一 定 要 比 其 他 縣 市 更 積 極 才 對 既 然 母 法 已 經 制 定 了, 對 於 執 行 上 的 細 節, 我 們 可 以 先 做 就 先 做, 可 以 宣 導 就 先 做 宣 導, 你 們 可 不 可 以 做 到? 這 部 分 我 們 會 先 執 行 有 關 公 車 LED 站 名 播 報 器 或 LCD 液 晶 銀 幕 顯 示 系 統, 這 些 設 備 都 是 便 民 的 設 施, 公 車 站 名 播 報 器 除 了 播 報 站 名 之 外, 也 會 預 告 下 一 站 站 名, 因 為 各 站 距 離 並 不 遠 無 法 把 所 有 的 語 言 納 進 去 播 報, 目 前 只 播 放 華 語 英 語 等 語 言, 大 眾 普 遍 都 知 道 華 語, 如 果 要 再 加 其 他 的 語 言, 本 席 建 議 納 入 閩 南 語 播 放, 英 文 播 放 應 該 不 需 要 公 車 又 不 是 做 國 際 航 線, 捷 運 線 可 以 用 英 文 播 放, 因 為 捷 運 線 路 網 很 廣, 而 公 車 大 部 分 都 是 社 區 型 與 地 區 型 的 路 線 比 較 多, 本 席 詢 問 過 公 車 駕 駛 朋 友, 他 說 播 放 三 種 語 言 太 繁 亂 了, 基 於 各 站 停 車 的 時 間 考 量, 播 放 時 間 也 不 可 能 太 長, 是 否 請 你 們 與 公 車 聯 管 會 再 研 究 一 下? 播 放 閩 南 語 也 是 表 現 對 市 民 的 體 貼, 當 然 也 有 人 會 說 為 什 麼 不 用 客 語 或 原 住 民 語 言, 這 部 分 當 然 我 們 也 予 以 尊 重, 但 是 相 關 設 備 也 不 可 能 容 納 那 麼 多 語 言, 各 站 停 車 時 間 也 有 限, 一 般 民 眾 需 要 的 就 是 國 語 與 閩 南 語 本 席 建 議 交 通 局 與 公 車 聯 管 會 研 究, 看 看 公 車 LED 站 名 播 報 器 除 播 放 華 語 之 外, 另 外 一 種 語 言 並 不 是 英 語 而 是 閩 南 語, 局 長 願 不 願 意 在 這 方 面 再 做 努 力? 這 部 分 過 去 外 國 朋 友 來 臺 北 搭 公 車 的 抱 怨 也 非 常 多, 如 果 用 站 牌 來 顯 示 也 不 太 容 易, 上 次 周 議 員 要 求 過 閩 南 語 的 部 分 意 見, 我 們 也 試 辦 六 條 公 車 路 線 加 入 閩 南 語 播 放, 乘 客 觀 感 最 重 要, 我 們 一 方 面 會 與 公 車 聯 管 會 再 做 討 論, 二 方 面 做 民 意 調 查, 看 看 搭 乘 公 車 民 眾 對 這 方 面 的 需 求 等 等, 因 為 站 距 實 在 太 短 了, 想 要 多 播 放 一 點 都 有 困 難 這 部 分 牽 涉 到 政 策 性 的 決 定, 臺 北 市 公 車 只 有 播 放 兩 種 語 言, 華 語 之 外 卻 是 播 放 英 語, 這 樣 就 是 國 際 化 的 城 市 嗎? 我 看 也 不 見 得, 外 國 朋 友 要 搭 乘 公 車, 只 要 看 4985
銀 幕 顯 示 器 就 好 了, 利 用 字 幕 表 現 反 而 更 清 楚, 公 車 播 放 的 語 言 老 外 不 見 得 聽 得 懂, 如 果 用 銀 幕 顯 示 器 播 放, 老 外 一 看 就 知 道 下 一 站 是 那 裡 了 本 席 會 再 提 出 來 討 論, 是 因 為 有 很 多 民 眾 在 反 映, 也 認 為 臺 北 市 的 公 車 應 該 本 土 化 及 在 地 化, 尤 其 是 針 對 5 60 歲 以 上 年 長 的 乘 客, 他 們 大 部 分 都 不 是 在 交 通 尖 峰 時 段 出 來 搭 乘 公 車, 你 們 應 該 考 慮 他 們 的 需 要 才 對 你 們 所 做 的 問 卷 調 查 都 是 針 對 年 輕 朋 友 或 青 年 學 子, 老 實 說 對 他 們 並 沒 有 什 麼 影 響, 這 是 政 策 問 題, 是 局 長 或 市 長 要 不 要 與 公 車 業 者 協 調 做 不 做 的 問 題 而 已, 站 名 播 報 器 要 不 要 播 放 閩 南 語 而 已, 這 是 社 會 的 需 要, 也 是 政 策 問 題 本 席 在 此 再 次 提 出 這 個 議 題 請 局 長 好 好 思 考 一 下, 本 組 質 詢 時 間 剩 下 不 到 18 分 鐘, 因 為 李 文 英 議 員 有 公 事 在 身 無 法 來 會 質 詢, 剩 下 時 間 保 留 到 星 期 一 中 午 提 早 開 會 由 李 文 英 議 員 質 詢 主 席 : 交 通 部 門 第 11 組 質 詢 暫 時 到 此 結 束, 剩 下 時 間 保 留 至 星 期 一 繼 續 進 行, 星 期 一 提 早 20 分 鐘 於 1 點 40 分 開 會, 散 會 95 年 5 月 8 日 主 席 : 現 在 繼 續 進 行 交 通 部 門 第 11 組 質 詢 未 完 部 分, 剩 餘 質 詢 時 間 18 分 鐘, 請 開 始 請 交 通 大 隊 陳 大 隊 長 及 交 通 局 林 局 長 就 備 詢 臺 今 天 本 席 質 詢 有 兩 個 主 題, 一 是 要 幫 機 車 族 請 命, 有 很 多 機 車 族 向 本 席 抱 怨 說 他 們 等 待 紅 燈 的 時 間 很 長, 尤 其 在 夏 天 的 時 候, 太 陽 非 常 炎 熱 讓 他 們 都 受 不 了, 我 說 不 會 吧? 頂 多 等 待 90 秒 鐘 左 右, 後 來 本 席 調 閱 相 關 資 料 之 後 才 發 現 有, 很 多 路 口 的 紅 綠 燈 等 候 時 間 都 超 過 100 秒 林 局 長, 你 知 道 臺 北 市 有 幾 處 路 口 的 紅 綠 燈 超 過 100 秒? 在 交 通 尖 峰 時 間 超 過 100 秒 的 路 口 應 該 有 很 多 處 總 共 有 927 組 的 路 口 紅 綠 燈 秒 數 超 過 100 秒, 譬 如 基 隆 路 有 7 處 路 口 紅 綠 燈 等 候 秒 數 都 超 過 180 秒, 汽 車 族 大 概 沒 有 什 麼 感 覺, 在 車 內 有 冷 氣, 等 就 等, 公 車 族 也 沒 有 關 係, 因 為 公 車 也 有 冷 氣, 還 有 公 車 專 用 道 不 必 受 塞 車 之 苦, 但 是 機 車 族 就 沒 有 這 麼 幸 運, 尤 其 是 夏 天 他 們 在 等 待 紅 綠 燈 的 時 候, 戴 安 全 帽 又 坐 在 發 燙 的 機 車 坐 墊 上, 讓 他 們 非 常 難 受, 他 們 向 本 席 抱 怨 了 很 久, 本 席 覺 得 這 部 分 問 題, 市 政 府 相 關 單 位 有 必 要 再 做 檢 討 請 問 林 局 長, 臺 北 市 的 汽 車 族 與 機 車 族 比 例 大 概 各 有 幾 萬 人? 機 車 大 概 有 103 萬 輛 左 右 汽 車 大 概 73 萬 輛 左 右 臺 北 市 的 機 車 族 人 數 很 多, 這 些 人 在 夏 天 等 待 紅 綠 燈 的 秒 數 如 果 過 長, 對 他 們 來 講 真 的 很 痛 苦 林 局 長, 你 有 沒 有 騎 過 機 車? 4986
騎 過 等 待 紅 綠 燈 時 間 過 久, 機 車 坐 墊 會 不 會 很 燙 而 受 不 了? 如 果 機 車 停 放 在 大 太 陽 下, 剛 騎 上 去 會 比 較 燙, 過 一 陣 子 之 後 就 應 該 不 會 很 燙 局 長, 你 這 種 說 法 表 示 你 不 常 騎 機 車, 本 席 發 現 市 民 大 道 四 段 與 延 吉 街 路 口, 在 交 通 尖 峰 時 段 不 管 橫 向 或 縱 向 等 候 紅 綠 燈 的 秒 數 都 超 過 120 秒, 如 果 有 一 位 機 車 騎 士 要 左 轉 需 要 等 120 秒, 再 兩 段 式 左 轉 區 又 要 等 待 120 秒, 等 於 要 等 待 4 分 鐘 4 分 鐘 對 一 位 汽 車 駕 駛 人 或 公 車 族 來 講, 在 夏 天 等 待 都 沒 有 問 題, 因 為 車 內 都 有 冷 氣, 但 是 機 車 族 就 很 痛 苦, 這 部 分 有 沒 有 辦 法 改 善? 為 了 交 通 尖 峰 時 段 交 通 順 暢, 我 們 依 地 段 需 要 做 號 誌 規 劃, 主 要 路 口 通 常 會 有 議 員 所 講 超 過 120 秒 的 等 候 時 間, 如 果 機 車 族 行 進 的 路 線 都 沒 有 遮 蔽 處, 會 被 太 陽 一 直 曬, 他 也 可 以 繞 一 下 其 他 路 段, 不 要 走 主 要 幹 道, 應 該 就 可 以 避 開 這 個 問 題 以 林 局 長 這 樣 的 思 維, 都 是 站 在 汽 車 族 的 立 場 在 做 考 量, 甚 至 公 車 都 有 規 劃 專 用 道, 請 問 機 車 有 沒 有 專 用 道? 本 席 知 道 大 直 橋 上 有 汽 機 車 分 流 專 用 道, 但 是 一 般 馬 路 上 並 沒 有 這 樣 的 規 劃, 臺 北 市 目 前 有 沒 有 機 車 專 用 道? 有, 但 是 並 不 多 臺 北 市 那 些 路 段 有 這 樣 的 規 劃? 北 平 東 路 承 德 路 都 有 機 車 專 用 道 臺 北 市 大 概 有 幾 條 路 段 有 規 劃 機 車 專 用 道? 杭 州 南 路 地 下 道 也 有 機 車 專 用 道 臺 北 市 的 公 車 專 用 道 有 幾 條? 目 前 臺 北 市 有 10 條 公 車 專 用 道 很 多 又 很 長, 對 不 對? 是 信 義 路 仁 愛 路 南 京 東 西 路 等 等 都 有 公 車 專 用 道, 但 是 機 車 專 用 道 還 是 少 之 又 少, 因 為 你 們 都 沒 有 站 在 機 車 族 的 立 場 著 想, 你 們 應 該 想 想 機 車 族 有 103 萬 4987
人 口, 他 們 所 發 出 來 的 抱 怨 聲 你 們 有 沒 有 聽 到? 對 於 這 方 面 的 思 維, 是 否 要 調 整 一 下? 你 們 不 能 只 站 在 汽 車 族 做 考 量, 只 為 了 讓 交 通 順 暢, 對 於 機 車 族 的 痛 苦 都 漠 不 關 心, 你 們 也 要 站 在 他 們 的 立 場 多 想 想, 去 年 11 月 你 們 有 召 開 汽 機 車 總 量 管 制 的 相 關 會 議, 對 不 對? 是 會 議 結 論 為 何? 當 時 世 新 大 學 找 來 公 民 代 表 認 為 汽 機 車 總 量 管 制 應 該 依 循 序 漸 進 的 做 法, 不 要 立 即 對 汽 機 車 做 總 量 管 制, 儘 量 提 升 大 眾 運 輸 來 減 少 汽 機 車 流 量, 這 是 當 時 公 民 會 議 主 要 建 議 的 目 標 這 樣 的 結 論 有 講 跟 沒 講 一 樣, 有 沒 有 任 何 具 體 的 做 法? 臺 北 市 需 不 需 要 機 車 專 用 道? 機 車 專 用 道 我 們 能 做 的 部 分 都 會 儘 量 來 做, 譬 如 所 有 聯 外 橋 樑 都 有 規 劃 機 車 專 用 道 能 做 的 部 分 就 儘 量 做, 不 能 只 做 少 數 的 地 方, 譬 如 大 直 橋 承 德 橋 上 汽 機 車 有 分 流 道 而 已, 你 們 的 思 維 就 是 汽 車 公 車 都 有 專 用 車 道, 但 是 對 機 車 族 就 非 常 歧 視, 這 是 錯 誤 的 思 維, 聽 說 馬 市 長 今 年 初 在 交 通 會 報 上 說 機 車 肇 事 率 最 高, 必 須 要 減 量 管 制, 事 實 上 調 閱 相 關 資 料 比 對 並 不 是 這 樣 請 教 交 通 大 隊 陳 大 隊 長, 臺 北 市 每 年 發 生 交 通 事 故 平 均 有 幾 萬 件? 將 近 5 萬 件 機 車 的 部 分 1 年 有 1 萬 5,000 件 左 右, 是 不 是? 對 臺 北 市 所 有 交 通 事 故 當 中, 機 車 肇 事 率 不 到 三 成, 還 是 汽 車 肇 事 率 比 較 高 交 通 會 報 中 所 關 心 的 還 是 機 車 族 生 命 安 全 的 部 分, 死 亡 率 占 臺 北 市 交 通 事 故 死 亡 率 一 半 以 上 馬 市 長 得 到 的 是 錯 誤 的 資 訊, 因 為 汽 車 撞 汽 車 比 較 多, 汽 車 肇 事 率 比 較 高, 七 成 以 上 都 是 汽 車 肇 事, 機 車 肇 事 率 不 到 三 成, 所 以 不 應 該 拿 機 車 族 開 刀, 而 且 機 車 車 禍 的 死 亡 率 很 高, 因 為 發 生 事 故 時 機 車 沒 有 車 殼 可 以 保 護, 機 車 族 本 來 就 比 較 脆 弱, 只 要 發 生 事 故, 機 車 騎 士 死 亡 率 就 可 能 比 較 高, 對 不 對? 4988
對, 占 60% 左 右 就 是 因 為 機 車 沒 有 車 殼 比 較 脆 弱, 沒 有 受 到 外 在 的 保 護, 但 並 不 表 示 就 是 機 車 肇 事 率 比 較 高 林 局 長, 這 部 分 你 要 告 知 馬 市 長, 因 為 他 說 機 車 肇 事 率 最 高, 所 以 要 機 車 必 須 要 減 量 管 制, 這 句 話 嚴 重 錯 誤 本 席 要 求 林 局 長 應 該 站 在 機 車 族 朋 友 們 的 立 場 做 考 量, 多 多 規 劃 機 車 專 用 道 公 車 與 機 車 擦 撞 事 件, 依 相 關 資 料 顯 示, 公 車 肇 事 責 任 占 七 成, 調 閱 各 相 關 資 料 之 後 才 發 現 機 車 族 實 在 很 可 憐, 我 們 來 看 一 下 投 影 片 就 知 道 了 ( 請 中 控 室 播 放 圖 示 ) 圖 示 1: 這 是 交 通 大 隊 提 供 的 資 料, 民 國 92 年 到 今 年 為 止, 機 車 等 紅 燈 誤 停 班 馬 線 被 舉 發 的 案 件 有 7 萬 8,000 多 件, 而 汽 車 等 候 紅 燈 占 用 機 車 停 等 區 被 告 發 的 件 數 只 有 7,839 件, 相 差 十 倍 之 多, 這 樣 的 比 例 公 不 公 平? 圖 示 2: 這 是 基 隆 路 沿 路 機 車 等 候 區 被 汽 車 占 用 的 情 況 圖 示 3: 大 卡 車 也 停 在 機 車 等 候 區 裡 圖 示 4: 計 程 車 也 都 占 用 機 車 等 候 區 圖 示 5: 私 家 轎 車 也 占 用 機 車 等 候 區 圖 示 6: 機 車 等 候 區 竟 然 規 劃 在 道 路 中 間, 讓 機 車 族 充 滿 障 礙 與 歧 視 也 不 方 便 這 些 都 是 汽 車 與 大 型 車 霸 占 機 車 等 候 區 的 情 況, 汽 車 侵 入 占 停 就 屬 違 規 行 為, 但 是 被 舉 發 的 件 數 卻 這 麼 少, 只 有 7,839 件, 結 果 機 車 違 規 件 數 卻 高 達 7 萬 8,000 多 件, 請 問 你 們 是 不 是 專 門 拿 機 車 族 開 刀? 依 汽 機 車 比 例 來 講, 機 車 占 的 比 例 比 較 多 臺 北 市 機 車 有 103 萬 輛, 汽 車 祇 有 73 萬 輛, 機 車 數 也 沒 有 汽 車 數 的 十 倍, 祇 多 出 30 萬 輛 而 已, 依 開 單 告 發 數 來 講, 汽 車 開 單 告 發 少, 機 車 開 單 告 發 多, 多 出 汽 車 量 的 十 倍 機 車 在 路 口 比 較 容 易 竄 來 竄 去, 汽 車 違 規 可 能 祇 有 一 兩 輛 占 用 機 車 等 候 區 的 位 置, 相 對 比 例 來 講, 可 能 是 機 車 被 開 單 告 發 比 例 比 較 多 的 原 因, 警 方 執 法 祇 要 違 規 兩 者 都 會 取 締, 不 會 祇 取 締 一 方 但 是 數 字 會 說 話, 從 相 關 資 料 顯 示 你 們 對 機 車 族 厚 此 薄 彼, 非 常 不 公 平 本 席 建 議 你 們 應 該 儘 速 研 議 規 劃 機 車 專 用 道, 另 外 有 關 紅 綠 燈 的 秒 數 是 否 可 以 做 適 當 的 調 整, 儘 量 低 於 100 秒 之 內, 譬 如 市 民 大 道 與 延 吉 街 路 口 機 車 要 兩 段 式 左 轉 就 要 等 候 4 分 鐘 的 時 間, 本 席 認 為 應 該 是 可 以 做 適 當 調 整 的 有 關 機 車 專 用 道 的 部 分 也 必 須 兼 顧 旁 邊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管 制 的 關 係, 通 常 機 車 專 用 道 都 規 劃 在 道 路 最 外 側, 而 一 般 私 家 車 或 公 車 計 程 車 乘 客 上 下 車 都 需 要 使 用 到 道 路 外 側, 在 實 際 畫 設 的 過 程 中 也 相 當 困 難, 因 此 才 會 選 擇 隧 道 或 是 橋 樑 畫 設 機 車 專 用 道 4989
你 還 是 在 為 汽 車 族 在 做 思 考, 因 為 要 牽 就 計 程 車 乘 客 要 上 下 車, 所 以 怎 麼 樣 又 怎 麼 樣 不 能 畫 設 機 車 專 用 道, 全 部 都 是 為 汽 車 族 在 做 思 考, 能 不 能 站 在 機 車 族 來 做 思 考, 有 沒 有 改 進 的 空 間, 本 席 剛 才 提 到 的 兩 點, 你 們 絕 對 有 辦 法 改 進 雖 然 無 法 完 全 畫 設 機 車 專 用 道, 但 是 我 們 會 儘 量 在 外 側 車 道 保 留 4.5 米, 也 就 是 汽 車 行 駛 時 還 有 機 車 行 駛 的 空 間, 如 果 畫 設 機 車 專 用 道 之 後 汽 車 就 無 法 行 駛, 計 程 車 無 法 靠 邊, 公 車 不 能 靠 站, 影 響 甚 巨 公 車 不 是 有 規 劃 專 用 道 了 嗎? 公 車 專 用 道 對 機 車 有 很 大 的 幫 助, 就 是 因 為 機 車 會 竄 來 竄 去 不 小 心 就 會 發 生 擦 撞 事 件 這 是 錯 誤 的 觀 念, 剛 才 數 字 已 經 顯 示 的 很 清 楚 了, 如 果 公 車 與 機 車 擦 撞, 你 說 機 車 會 竄 來 竄 去, 過 去 本 席 也 會 誤 以 為 就 是 如 此, 但 是 本 席 調 閱 相 關 數 據 之 後, 也 就 是 交 通 大 隊 提 供 的 公 車 負 肇 事 責 任 者 高 達 七 成, 都 是 公 車 的 問 題 並 不 是 機 車 的 問 題, 而 且 每 年 補 助 公 車 這 麼 多 經 費, 就 應 該 要 監 督 管 理 好 才 對 肇 事 重 點 並 不 是 公 車 或 機 車 的 責 任 肇 事 當 然 就 要 劃 分 責 任 歸 屬 公 車 與 機 車 同 時 使 用 路 邊 的 時 候 比 較 容 易 造 成 擦 撞, 依 據 警 察 局 的 報 告 公 車 的 責 任 比 較 多, 所 以 將 公 車 挪 到 公 車 專 用 道 對 機 車 也 可 以 鬆 一 口 氣 你 又 站 在 大 型 車 的 立 場 思 考, 請 你 站 在 機 車 族 的 立 場 想 一 想, 好 不 好? 我 們 是 依 整 體 做 考 量 數 據 顯 示 公 車 與 機 車 發 生 擦 撞, 公 車 應 負 七 成 責 任, 因 為 質 詢 時 間 有 限, 本 席 建 議 兩 點 請 你 們 多 加 考 量 第 一 路 口 紅 綠 燈 等 候 秒 數 請 林 局 長 慎 重 再 做 評 估, 是 不 是 有 些 路 口 的 等 候 秒 數 不 要 超 過 100 秒 第 二 有 關 機 車 專 用 道 應 該 要 廣 設 以 上 兩 點 林 局 長 可 否 慎 重 再 做 評 估? 如 果 民 眾 或 機 車 族 有 相 關 的 建 議, 我 們 做 得 到 的 一 定 會 做, 不 會 不 考 慮 機 車 族 的 問 題 給 你 們 1 個 月 的 時 間 做 評 估 請 捷 運 公 司 蔡 總 經 理 就 備 詢 臺 4990
蔡 總 經 理, 媒 體 5 月 6 日 報 導 捷 運 銧 氣 外 洩, 是 否 有 這 件 事 情 發 生? 蔡 總 經 理 輝 昇 : 沒 有 光 氣 外 洩 媒 體 報 導 該 廠 商 負 責 人 被 收 押, 你 有 沒 有 看 到 這 一 則 新 聞? 蔡 總 經 理 輝 昇 : 有 看 到, 不 過 是 5 月 5 日 發 生 的 檢 調 單 位 是 依 詐 欺 罪 移 基 隆 地 檢 署 偵 辦 捷 運 沿 線 裝 設 海 龍 滅 火 器 的 鋼 瓶, 聽 說 都 是 仿 造 的, 是 不 是? 蔡 總 經 理 輝 昇 : 沒 有 仿 造 的 鋼 瓶 媒 體 與 雜 誌 都 有 相 關 的 報 導, 你 還 說 沒 有 仿 造 的 鋼 瓶? 蔡 總 經 理 輝 昇 : 報 導 上 說 的 是 FM200 型 我 是 問 你 鋼 瓶 有 沒 有 仿 造? 蔡 總 經 理 輝 昇 : 報 導 上 說 的 是 FM200 型 的 鋼 瓶 可 能 有 仿 造 調 查 結 果 為 何?2 年 前 本 席 曾 經 要 求 你 對 所 有 的 鋼 瓶 與 氣 體 都 要 送 檢, 你 也 答 應 要 送 去 做 檢 測, 但 是 你 都 敷 衍 了 事 蔡 總 經 理 輝 昇 : 我 沒 有 敷 衍 了 事 本 席 要 求 你 提 供 相 關 資 料, 你 又 說 偵 查 不 公 開 也 不 能 夠 提 供 相 關 資 料 給 本 席 所 謂 偵 查 不 公 開, 應 該 說 是 檢 調 單 位 發 現 你 們 有 放 水 或 官 商 勾 結 正 在 調 查 當 中, 這 部 分 當 然 不 公 開, 可 是 鋼 瓶 裝 的 氣 體 有 沒 有 問 題? 有 沒 有 仿 冒 等 相 關 資 料? 你 們 就 應 該 要 提 供 才 對, 為 什 麼 不 提 供? 蔡 總 經 理 輝 昇 : 鋼 瓶 的 部 分 我 們 沒 有 資 料 有 沒 有 送 去 做 檢 測? 主 席 : 本 組 質 詢 時 間 結 束, 休 息 5 分 鐘 後 繼 續 下 一 組 質 詢 書 面 答 覆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交 通 局 問 : 民 間 拖 吊 業 者 常 拖 吊 保 管 場 附 近 道 路 之 違 停 車 輛, 又 不 拖 吊 巷 道, 有 挑 軟 柿 子 之 嫌, 而 非 以 整 頓 交 通 為 目 的 4991
民 眾 建 議 拖 吊 車 比 照 垃 圾 車 加 裝 音 樂, 提 醒 車 主 自 動 把 車 輛 開 走, 而 不 是 第 一 時 間 就 將 車 輛 拖 走 基 層 員 警 對 路 口 十 公 尺 之 認 知 尚 有 疑 義, 法 規 路 口 十 公 尺 並 不 一 定 要 劃 紅 線, 員 警 常 以 未 劃 紅 線 為 由 不 予 取 締, 請 檢 討 答 : 警 察 局 執 行 違 規 停 放 車 輛 取 締 拖 吊 工 作 係 以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暨 合 法 劃 設 之 標 誌 標 線 為 依 據, 如 發 現 違 規 停 放 車 輛, 當 依 法 舉 發 拖 吊, 應 無 選 擇 性 拖 吊 情 事, 另 將 飭 屬 持 續 加 強 查 察 依 法 舉 發 拖 吊, 俾 維 護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與 順 暢 查 警 察 局 管 理 違 規 停 放 車 輛 拖 吊 及 保 管 作 業 規 定, 並 無 拖 吊 車 應 加 裝 音 樂 之 規 定, 惟 於 執 行 施 吊 作 業 中, 車 輛 ( 汽 車 ) 尚 未 移 動 ( 機 車 尚 未 移 置 至 貨 車 上 ) 前, 如 駕 駛 人 到 達 現 場, 出 示 駕 駛 執 照 行 車 執 照, 經 查 核 無 誤 後, 員 警 當 即 指 揮 停 止 拖 吊, 當 場 舉 發 並 責 令 駛 離 有 關 路 口 10 公 尺 認 知 疑 義, 查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第 56 條 第 5 項 規 定, 在 圓 環 交 岔 路 口 10 公 尺 內, 公 路 主 管 機 關 市 區 道 路 主 管 機 關 或 警 察 機 關 得 在 不 妨 害 行 人 通 行 或 行 車 安 全 無 虞 之 原 則, 設 置 必 要 之 標 誌 或 標 線 另 行 規 定 汽 車 之 停 車 處 所 即 路 口 10 公 尺 內 除 有 依 法 設 置 標 誌 或 標 線, 規 定 汽 車 停 放 處 所 外, 依 法 仍 不 得 停 車 對 於 認 定 有 疑 義 之 地 點, 將 請 交 通 局 等 相 關 單 位 劃 設 禁 停 標 線 或 停 車 格 位, 以 減 少 執 法 爭 議 問 : 重 型 機 車 已 開 放 多 時, 交 通 局 應 重 視 其 權 益, 在 安 全 裝 備 齊 全 下, 研 究 突 破 法 令 開 放 快 速 道 路 行 駛 之 可 行 性, 建 議 可 於 不 連 接 高 速 公 路 的 水 快 或 環 快 實 施 臺 北 市 腳 踏 車 道 之 使 用 情 形 如 何? 中 間 可 供 休 息 之 處 所 並 不 多, 並 應 多 設 車 架 以 方 便 市 民 上 鎖 另 連 接 洲 美 快 速 道 路 之 階 梯 過 陡, 請 協 調 養 工 處 改 善 答 : 有 關 開 放 重 型 機 車 行 駛 本 市 快 速 道 路 事 宜 辦 理 情 形 如 下 : 交 通 局 已 於 95 年 2 月 7 日 邀 集 交 通 部 運 輸 研 究 所 交 通 部 公 路 總 局 台 北 縣 政 府 交 通 局 臺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及 交 通 警 察 大 隊 等 單 位 開 會 研 商, 透 過 回 顧 台 68 及 台 72 之 試 辦 經 驗 及 會 議 中 各 單 位 充 分 探 討, 認 為 本 市 快 速 道 路 交 通 擁 擠, 如 開 放 試 辦 供 大 型 重 型 機 車 行 駛, 應 採 更 審 慎 的 態 度, 因 各 快 速 道 路 不 論 道 路 之 實 質 條 件 或 車 流 型 態 皆 不 相 同, 涉 及 汽 機 車 行 車 安 全, 應 有 更 嚴 謹 之 評 估 準 則, 故 會 議 中 建 議 由 交 通 部 運 輸 研 究 所 之 研 究 團 隊, 建 立 一 評 估 準 則 ( 如 道 路 線 型 匝 道 配 置 型 式 車 道 寬 度 流 量 機 械 操 作 特 性 等 ), 以 減 低 開 放 試 辦 的 風 險, 確 保 民 眾 生 命 安 全 依 據 本 市 裁 決 所 及 警 察 局 交 通 警 察 大 隊 95 年 3 月 提 供 之 92 年 93 年 及 94 年 大 型 重 型 機 車 違 規 及 肇 事 資 料, 彙 整 分 析 說 明 如 後 : 歷 年 違 規 數 趨 勢 分 析 ; 本 市 大 型 重 型 機 車 車 輛 持 有 數 92 年 1,423 輛, 94 年 2,670 輛, 約 增 1,427 輛, 年 平 均 成 長 率 為 37%, 其 違 規 件 數 92 年 847 件,94 年 3,093 件, 增 2,246 件, 年 平 均 成 長 率 為 91%; 顯 示 大 型 重 型 機 車 之 違 規 行 為 似 有 明 顯 成 長 現 象 違 規 條 款 分 析 : 大 型 重 型 機 車 違 規 條 款 主 要 為 違 反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4992
罰 條 例 第 40 條 第 1 項 ( 超 速 ),94 年 有 1,999 件, 約 佔 64%, 次 為 違 反 第 45 條 ( 爭 道 行 駛 ), 約 佔 22%; 顯 示 大 型 重 型 機 車 之 超 速 及 爭 道 行 駛 違 規 佔 絕 大 部 分, 高 達 84%, 相 對 易 危 及 自 身 與 他 人 行 車 安 全 歷 年 肇 事 趨 勢 分 析 : 大 型 重 型 機 車 92 年 肇 事 件 數 為 36 件,94 年 肇 事 件 數 為 69 件, 增 加 33 件, 年 平 均 成 長 率 為 38%, 而 死 亡 人 數 僅 93 年 1 人, 受 傷 人 數 94 年 為 45 人,94 年 為 79 人, 增 加 34 人, 年 平 均 成 長 率 為 32%; 顯 示 大 型 重 型 機 車 肇 事 件 數 有 成 長 現 象 肇 事 率 分 析 : 大 型 重 型 機 車 92 年 車 輛 數 1,423 輛, 肇 事 件 數 36 件, 肇 事 率 約 2.5%, 至 94 年 車 輛 數 2,670 輛, 肇 事 件 數 69 件, 肇 事 率 增 為 2.6%; 顯 示 大 型 重 型 機 車 之 肇 事 率 近 3 年 變 動 不 大 肇 事 原 因 分 析 : 大 型 重 型 機 車 肇 事 原 因, 排 除 尚 未 發 現 肇 事 因 素 27 件 外, 主 要 為 駕 駛 疏 忽,94 年 有 9 件, 約 佔 13%, 次 為 超 速 失 控, 約 佔 13%, 再 次 為 未 注 意 車 前 狀 況, 約 佔 10%; 顯 示 大 型 重 型 機 車 肇 事 原 因 偏 重 於 人 為 疏 失 與 超 速 失 控 所 造 成 綜 上 所 述, 可 能 因 大 型 重 型 機 車 機 械 性 能 較 佳 體 型 較 龐 大 等 特 性, 駕 駛 違 反 條 款 主 要 為 超 速 爭 道 等, 此 2 類 94 年 累 計 件 數 佔 86%, 且 肇 事 原 因 也 集 中 於 駕 駛 疏 忽 超 速 失 控 未 注 意 車 前 狀 況 違 反 標 誌 標 線 等, 此 4 類 94 年 件 數 累 計 佔 43%, 顯 示 大 型 重 型 機 車 既 駛 較 易 忽 略 其 他 用 路 人 存 在 車 輛 性 能 佳 易 有 超 速 行 為, 且 交 通 工 程 部 分 亦 可 針 對 此 因 素 加 強 警 示 道 路 設 計 綜 上 分 析, 未 來 將 針 對 上 述 較 易 犯 或 不 當 之 違 規 與 肇 事 特 性, 從 教 育 宣 導 交 通 工 程 執 法 等 層 面 加 強 相 關 配 套 改 善 措 施 ; 另 囿 於 大 型 重 型 機 車 近 年 方 盛 行 使 用, 相 關 肇 事 資 料 有 限, 未 來 可 透 過 死 亡 受 傷 嚴 重 程 度 資 料 易 肇 事 地 點 等 檢 視, 尋 求 較 妥 通 道 路 設 計 交 通 工 程 之 配 套 設 計 據 統 計 94 年 本 市 公 有 腳 踏 車 租 借 站 使 用 人 次 為 17 萬 2 千 人 次,95 年 1-4 月 使 用 人 次 已 達 7 萬 2 千 人 次, 預 估 95 年 將 可 突 破 20 萬 人 次, 使 用 率 可 望 逐 年 提 高 至 於 洲 美 快 速 道 路 之 腳 踏 車 牽 引 階 梯 過 陡 部 分, 交 通 局 業 於 95 年 3 月 9 日 邀 集 相 關 單 位 現 場 會 勘 且 研 擬 改 善 方 案 提 供 養 工 處 參 考 評 估, 並 於 95 年 5 月 4 日 召 開 研 商 會 議, 將 依 會 議 結 論 簽 報 動 支 第 二 預 備 金 辦 理 腳 踏 車 牽 引 道 新 建 工 程 問 : HID 車 在 交 通 安 全 是 一 威 脅, 臺 北 市 是 否 要 率 先 管 制? 依 交 通 部 93 年 5 月 17 日 召 開 檢 驗 制 度 檢 驗 項 目 標 準 及 流 程 會 議 紀 錄, 對 自 行 裝 設 HID 未 具 自 動 水 平 調 整 或 未 經 檢 驗 認 可 之 車 輛, 影 響 交 通 安 全, 建 議 警 察 單 位 取 締 另 去 年 審 預 算 時 附 帶 決 議 對 HID 車 加 強 勸 導 取 締, 其 執 行 成 效 如 何? 目 前 法 令 雖 已 通 過 但 市 府 尚 無 相 關 宣 導 措 施, 建 議 不 用 等 中 央, 市 府 即 應 先 宣 導 公 車 LED LCD 站 名 播 報 是 項 便 民 的 作 法, 目 前 有 華 語 及 英 語, 建 議 增 加 臺 語 播 報 較 能 反 映 本 土 化 在 地 化 需 求, 未 來 乘 客 調 查 並 應 尊 重 銀 髮 族 之 需 求 4993
答 : 有 關 氣 體 放 電 式 頭 燈 (HID) 宣 導 措 施 如 下 : 發 布 新 聞 稿, 請 車 主 依 規 定 至 監 理 機 關 辦 理 變 更 檢 驗 於 本 市 監 理 處 網 頁 更 新, 並 以 跑 馬 燈 加 強 宣 導 於 檢 驗 線 張 貼 相 關 規 定, 使 車 主 明 瞭 檢 驗 之 依 據 將 加 強 勸 導 車 主 至 監 理 機 關 辦 理 變 更 檢 驗 列 為 公 路 稽 查 重 點 項 目 函 請 臺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加 強 勸 導 車 主 至 監 理 機 關 辦 理 變 更 檢 驗 交 通 局 已 於 本 市 6 條 聯 營 公 車 路 線 加 入 臺 語 站 名 播 報 服 務, 且 正 辦 理 該 項 措 施 之 滿 意 度 調 查 中, 預 計 5 月 底 完 成 訪 問 調 查 結 果 報 告, 該 局 將 依 調 查 結 果 檢 討 本 市 公 車 是 否 全 面 納 入 臺 語 站 名 播 音 服 務 之 可 行 性 問 : 本 市 機 車 有 103 萬 輛 汽 車 為 73 萬 輛, 且 機 車 肇 事 後, 死 亡 率 高, 建 議 應 設 置 機 車 專 用 道, 及 調 整 道 路 號 誌 時 制, 請 於 一 個 月 內 完 成 評 估 交 通 違 規 取 締 不 公 平, 機 車 違 規 取 締 件 數 為 汽 車 取 締 件 數 的 十 倍, 請 檢 討 答 : 有 關 設 置 機 車 專 用 道 的 分 析 說 明 如 下 : 機 車 道 係 指 供 機 車 行 駛 為 主 之 車 道, 含 機 車 專 用 道 機 車 優 先 道 或 只 提 示 機 車 可 行 駛 之 空 間, 涉 及 下 列 議 題 : 是 否 設 置 機 車 道 : 機 車 道 之 設 置 除 需 考 慮 道 路 容 量 外, 幾 何 條 件 亦 是 重 要 考 量 因 素 由 於 機 車 行 駛 較 為 輕 便, 在 混 合 車 流 中 具 備 於 其 它 運 具 間 穿 梭 之 特 性, 因 此, 如 果 可 以 分 流, 對 於 行 車 疏 解 率 將 有 助 益 然 而 路 段 的 選 定 最 好 沒 有 其 它 交 岔 路 口, 而 且 仍 需 具 備 一 定 長 度 ( 至 少 需 300 公 尺 以 上 ), 機 車 道 之 設 置 才 有 效 益, 否 則 在 路 口 轉 向 需 求 下, 其 車 流 匯 入 匯 出 之 漸 變 段 將 使 得 機 車 道 之 長 度 縮 減, 降 低 其 設 置 效 益 機 車 道 寬 度 之 限 制 : 依 2001 年 公 路 客 量 手 冊 規 定, 單 一 機 車 道 寬 度 於 主 要 道 路 不 得 少 於 2 公 尺, 次 要 幹 道 不 宜 少 於 1.8 公 尺 多 機 車 道 之 每 一 機 車 道 的 寬 度 不 宜 少 於 1.25 公 尺 此 外, 依 據 市 區 道 路 工 程 規 範 及 設 計 之 研 究 結 果, 機 車 道 之 寬 度 在 車 速 小 於 每 小 時 30 公 里 時, 可 劃 設 1.5 公 尺 寬 度, 在 車 速 大 於 每 小 時 30 公 里 時, 則 可 劃 設 2.0 公 尺 寬 度 基 於 前 述 說 明, 由 於 道 路 資 源 有 限, 如 何 在 有 限 之 道 路 面 積 及 可 承 受 的 道 路 容 量 下, 對 臺 北 市 各 車 種 路 權 之 分 配 配 置 條 件 及 限 制 等 因 素 探 討 其 有 效 之 空 間 運 用, 一 直 是 待 研 究 之 課 題 臺 北 市 一 直 積 極 地 投 入 汽 機 車 行 駛 空 間 車 道 化 之 研 究, 但 機 車 行 駛 空 間 車 道 化 可 能 引 發 的 衝 擊 如 下 所 述, 不 得 不 謹 慎 考 量 : 分 流 交 通 將 排 擠 其 他 運 具 使 用 空 間 機 車 專 用 勢 必 將 縮 減 部 分 汽 車 使 用 空 間, 且 對 設 置 公 車 專 用 道 鼓 勵 大 眾 運 輸 的 政 策 而 言, 也 將 產 生 空 間 上 的 排 擠 效 果 直 接 衝 擊 混 合 土 地 使 用 下 之 路 邊 活 動 由 於 都 市 地 區 混 合 土 地 使 用, 因 此 路 邊 臨 時 停 車 需 求 高, 包 括 短 延 時 停 車 購 物 計 程 車 公 車 停 靠 上 下 客 店 家 裝 卸 貨 專 都 可 能 受 到 限 制 過 短 的 街 廓 將 使 得 分 流 之 效 果 有 限 4994
由 於 主 要 道 路 與 巷 道 直 接 連 接 並 設 計 為 號 誌 化 路 口 的 情 形 相 當 普 遍, 過 短 之 街 廓 在 進 行 機 車 專 用 道 之 設 計 時 經 常 於 連 接 巷 道 之 前 後 必 須 取 消 專 用 車 道, 而 形 同 虛 設 交 通 管 制 工 程 處 已 檢 視 本 市 適 合 設 置 機 車 道 之 路 段 加 以 設 置, 未 來 將 就 其 他 可 能 路 段 加 以 研 議, 以 提 供 機 車 騎 士 更 方 便 之 行 車 空 間 查 本 市 交 通 號 誌 控 制 係 依 各 路 段 全 日 車 流 量 變 化, 將 各 號 誌 路 口 全 日 區 分 為 10 至 12 個 時 段, 選 用 不 同 之 號 誌 週 期, 以 符 合 車 流 量 變 化 情 形 惟 本 市 路 狹 車 多, 主 要 道 路 容 量 已 達 飽 和, 故 易 擁 塞 路 段 常 以 長 週 期 運 作, 而 為 確 保 本 市 交 通 號 誌 時 制 及 連 鎖 正 常 運 作, 交 工 處 各 分 區 皆 有 專 責 人 員 隨 時 檢 視 電 腦 系 統 資 料 及 定 時 巡 查, 另 依 各 相 關 單 位 或 民 眾 反 映 意 見, 機 動 調 整 路 口 號 誌 秒 數, 以 符 合 實 際 交 通 需 求 交 通 違 規 涉 及 民 眾 之 權 利 義 務, 為 能 兼 顧 交 通 安 全 秩 序 及 民 眾 權 益, 警 察 局 除 依 據 合 法 劃 設 之 標 誌 標 線 及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等 規 定 依 法 取 締 違 規 外, 並 當 秉 持 適 當 公 平 澈 底 之 執 法 原 則 辦 理 ; 查 警 察 局 94 年 至 95 年 4 月 舉 發 汽 車 交 通 違 規 計 225 萬 243 件 機 車 交 通 違 規 計 126 萬 8,938 件, 尚 無 機 車 違 規 取 締 件 數 為 汽 車 取 締 件 數 十 倍 之 情 形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捷 運 工 程 局 問 : 有 關 捷 運 萬 大 線 規 畫 案 目 前 送 交 通 部 審 核 中, 請 捷 運 局 盡 力 爭 取 以 期 該 路 線 儘 快 核 定 答 : 本 走 廊 研 究 規 劃 案 目 前 已 完 成 期 末 報 告 書, 並 簽 報 市 府 核 定 中, 預 定 95 年 上 半 年 可 完 成 本 路 線 之 走 廊 研 究 規 劃 財 務 計 畫 民 間 參 與 可 行 性 分 析 與 第 一 階 段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等 報 告 後, 將 循 序 報 請 中 央 審 議 核 定, 屆 時 將 協 同 各 級 民 意 代 表 爭 取 本 索 路 線 核 定 及 興 建 經 費, 據 以 推 動 後 續 建 設 作 業 問 : 關 切 本 局 規 劃 以 高 架 電 動 巴 士 運 輸 方 式 到 達 花 卉 展 覽 場, 並 配 合 由 北 投 站 或 復 興 崗 站 高 架 接 駁 答 : 規 劃 以 高 架 電 動 巴 士 運 輸 方 式 到 達 花 卉 展 覽 場, 並 配 合 由 北 投 站 或 復 興 崗 站 高 架 接 駁 事 宜, 由 於 花 卉 展 覽 場 開 發 規 模 期 程 等 尚 未 定, 本 府 已 指 派 陳 副 市 長 為 召 集 人 研 討 相 關 事 項, 後 續 本 局 將 配 合 建 設 局 都 市 發 展 局 交 通 局 等 相 關 單 位 研 擬 相 關 交 通 運 輸 規 劃 問 : 請 都 市 發 展 局 及 捷 運 局 考 量 關 渡 平 原 未 來 發 展, 建 議 全 盤 研 討 規 劃 從 捷 運 淡 水 線 直 接 到 花 卉 展 覽 場 並 連 接 社 子 島 作 輕 軌 捷 運 答 : 考 量 關 渡 平 原 未 來 發 展, 建 議 全 盤 研 討 規 劃 從 捷 運 淡 水 線 直 接 到 花 卉 展 覽 場 並 連 接 社 子 島 作 輕 軌 捷 運, 說 明 如 下 : 本 局 正 進 行 社 子 士 林 北 投 區 域 捷 運 路 網 規 劃 案, 係 配 合 社 子 島 洲 美 及 關 渡 平 原 等 地 區 開 發 及 大 同 區 更 新 計 畫, 以 建 構 整 體 運 輸 路 網 計 畫 路 線 東 西 線 則 於 芝 山 站 與 淡 水 線 銜 接 轉 乘, 南 北 線 行 經 重 慶 北 路, 可 涵 蓋 服 務 北 大 同 大 部 分 區 域, 且 鄰 近 新 莊 線 大 橋 國 小 站, 便 於 旅 客 轉 乘 新 莊 線, 其 中 南 北 線 路 線 因 關 渡 平 原 等 相 關 計 畫 未 定, 北 端 路 段 未 來 將 會 配 合 都 市 計 畫 作 調 整, 係 列 為 第 二 階 段 興 建 路 段 考 量 南 北 線 往 北 延 伸 連 接 復 興 崗 站, 必 須 穿 越 貴 子 坑 溪 及 北 投 機 廠, 除 增 加 經 費 與 施 工 困 難 度, 亦 將 造 成 台 北 捷 運 系 統 整 體 營 運 之 風 險, 可 行 性 較 4995
低 經 檢 討 及 現 地 踏 勘, 必 要 時 可 將 路 線 ( 大 業 路 452 巷 ) 連 接 至 捷 運 北 投 站 北 段 路 2 段 前 之 公 園 綠 帶 上, 方 便 與 淡 水 線 北 投 站 轉 乘 惟 有 關 南 北 線 是 否 有 必 要 與 淡 水 線 銜 接 及 時 程 上 能 否 配 合 服 務 花 卉 展 覽 場, 未 來 將 配 合 關 渡 平 原 開 發 計 畫 較 為 確 定 時 再 進 一 步 研 究 目 前 社 子 士 林 北 投 區 域 捷 運 路 網 規 畫 案 已 完 成 走 廊 研 究 規 劃 報 告 書, 並 於 94 年 11 月 16 日 函 報 交 通 部 核 轉 行 政 院 核 定 以 推 動 後 續 建 設 計 畫 本 案 是 否 能 順 利 推 動, 仍 須 視 地 區 民 眾 的 支 持 與 共 識 程 度 政 府 財 政 負 擔 能 力 施 政 優 先 順 序 等 因 素 決 定, 本 局 將 積 極 配 合 交 通 部 審 議 意 見 回 復, 以 爭 取 核 定 交 通 部 門 質 詢 第 12 組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08 12 日 質 詢 對 象 : 交 通 部 門 有 關 各 單 位 質 詢 議 員 : 侯 冠 群 潘 懷 宗 李 慶 元 計 4 位 時 間 54 分 鐘 速 記 錄 95 年 5 月 8 日 速 記 : 郭 麗 秀 主 席 ( 王 議 員 正 德 ): 現 在 進 行 交 通 部 門 第 12 組 質 詢, 質 詢 議 員 計 有 侯 議 員 冠 群 潘 議 員 懷 宗 李 議 員 慶 元 等 3 位, 時 間 54 分 鐘, 請 開 始 潘 議 員 懷 宗 : 請 交 通 局 局 長 和 主 管 公 車 票 價 的 科 長 上 臺 備 詢 今 天 本 席 準 備 了 3 份 質 詢 稿, 要 利 用 18 分 鐘 的 時 間 來 做 質 詢 第 一 有 關 士 林 北 投 的 捷 運 要 在 芝 山 站 石 牌 站 明 德 站 設 第 二 出 口 的 問 題, 這 可 能 和 捷 運 局 局 長 比 較 有 關 係, 如 果 時 間 不 夠, 就 有 勞 局 長 做 書 面 回 答, 因 為 本 席 估 計 可 能 不 會 問 到 這 部 分 第 二 有 關 身 障 者 停 車 問 題, 身 障 者 停 車 主 要 是 由 委 外 停 車 場 設 停 車 格, 但 是 執 行 效 率 不 彰 因 為 政 府 沒 有 這 方 面 的 補 助, 所 以 本 席 在 家 附 近 看 過 很 多 委 外 停 車 場 的 身 障 停 車 格, 都 是 一 般 的 車 子 在 停 放 另 外 有 關 重 度 身 障 者 銷 單 的 問 題, 有 位 楊 姓 重 度 殘 障 者 向 本 席 陳 情, 有 關 的 內 容 在 質 詢 稿 內 有 提 到, 本 席 估 計 今 天 也 問 不 到, 請 局 長 再 以 書 面 回 覆 今 天 提 問 的 問 題, 可 能 會 出 現 些 奇 怪 的 情 形, 因 為 本 席 也 通 知 了 媒 體, 媒 體 記 者 不 知 道 內 容, 但 是 等 一 下 就 會 知 道 大 家 都 知 道 國 際 原 油 現 在 漲 得 非 常 厲 害, 依 我 手 上 資 料 來 看, 每 桶 原 油 平 均 都 在 73 美 元 或 74 美 元 左 右 而 且 聽 說 國 際 媒 體 放 出 消 息, 每 桶 原 油 可 能 在 年 底 要 漲 到 100 美 元, 其 實 誰 也 不 知 道 要 漲 多 少 請 問 局 長, 聽 說 公 車 業 者 票 價 的 調 整 方 案, 是 否 已 經 送 至 交 通 局? 交 通 局 第 二 科 詹 科 長 政 良 : 4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