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婚姻與家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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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口 婚 姻 與 家 庭 篇 性 別 觀 點 的 人 口 政 策 是 健 全 社 會 發 展 的 基 礎 由 於 少 子 女 化 與 高 齡 化 的 現 象 日 趨 明 顯, 我 國 的 人 口 結 構 已 大 異 於 前, 並 將 於 十 年 內 出 現 人 口 負 成 長 的 情 況, 青 壯 年 經 濟 負 荷 將 趨 沉 重 晚 婚 不 婚 離 婚 單 親 的 人 口 增 加, 衝 擊 原 有 社 會 核 心 家 庭 為 主 的 樣 貌, 改 以 多 元 家 庭 的 型 態 呈 現 基 於 人 口 與 家 庭 之 變 遷, 將 持 續 帶 來 衝 擊, 提 出 因 應 社 會 發 展 的 人 口 對 策, 遂 為 各 界 所 關 注 的 重 點 議 題, 並 成 為 政 府 擬 訂 各 項 政 策 時 重 要 的 參 考 依 據 因 此, 本 單 元 擬 從 性 別 的 觀 點 出 發, 提 出 人 口 婚 姻 與 家 庭 的 政 策 綱 領, 供 各 界 參 考 與 討 論, 並 期 望 未 來 能 據 而 擬 定 出 具 有 性 別 觀 點 的 人 口 政 策 一 現 況 與 背 景 分 析 ( 一 ) 人 口 結 構 與 政 策 我 國 婦 女 總 生 育 率 自 1984 年 起 降 至 替 換 水 準 2.1 人 以 下,2003 年 再 降 至 1.23 人, 成 為 超 低 生 育 率 國 家 根 據 2010 年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的 社 會 指 標 統 計 年 報 指 出,1998 至 2010 年, 出 生 嬰 兒 數 由 27 萬 人, 降 至 16 萬 6 千 人 ; 婦 女 平 均 生 育 數 由 1.5 人, 降 至 2010 年 0.9 人 ;65 歲 以 上 高 齡 人 口 占 總 人 口 比 例 則 由 8.3%, 增 至 10.7% 以 2010 年 來 看, 出 生 人 口 約 16 萬 6 千 人, 死 亡 人 口 約 14 萬 5 千 人, 自 然 增 加 的 人 口 僅 2 萬 1 千 人, 總 人 口 成 長 率 降 至 0.18%, 女 性 初 婚 平 均 年 齡 延 後 至 28.8 歲 臺 灣 超 少 子 女 化 的 出 現, 與 近 幾 年 結 婚 與 生 育 年 齡 雙 雙 延 後 及 有 偶 婦 女 比 例 下 降 有 著 密 切 的 關 聯 再 者, 從 人 口 結 構 看 來, 根 據 2010 年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的 社 會 指 標 統 計 年 報 指 出, 老 年 人 口 年 年 增 加, 而 年 輕 人 口 之 比 例 正 逐 年 減 少 中 以 2010 年 來 看,0-14 歲 人 口 占 總 人 口 之 15.7%,65 歲 以 上 之 老 年 人 口 占 總 人 口 之 10.7% 又 依 據 2010

年 底 戶 籍 登 記 人 口 統 計 資 料 顯 示, 出 生 人 口 又 降 至 16 萬 6 千 多 人, 較 2009 年 出 生 人 口 19 萬 1 千 人 減 少 比 率 高 達 12.77%, 減 少 比 率 遠 高 於 預 期, 衍 生 而 來 的 人 口 結 構 老 化 失 衡 問 題 將 日 益 嚴 重 近 年 來 出 生 率 的 降 低, 主 要 是 大 環 境 經 濟 不 佳, 年 輕 人 對 婚 姻 家 庭 與 養 育 子 女 價 值 觀 改 變 養 育 子 女 的 整 體 成 本 上 升, 以 及 育 兒 資 源 與 家 庭 支 持 性 系 統 不 足 等 原 因 目 前 超 低 生 育 率 現 象, 已 對 整 體 社 會 的 走 向 國 家 經 濟 的 發 展 生 活 思 維 的 方 式 等 都 產 生 了 相 當 大 的 影 響 雖 然, 少 子 女 化 的 現 象 日 益 嚴 重,2009 年 底 我 國 人 口 密 度 為 每 平 方 公 里 639 人, 仍 較 2008 年 底 增 加 2 人, 僅 次 於 孟 加 拉, 居 全 球 1 千 萬 人 口 以 上 之 國 家 第 二 位, 雖 然 人 口 數 量 將 呈 負 成 長 有 助 於 紓 緩 土 地 的 負 荷, 但 未 來 二 三 十 年 最 大 的 挑 戰, 不 在 於 數 量 變 化, 而 是 人 口 組 成 的 變 化 因 此, 如 何 因 應 這 種 因 人 口 失 衡 所 帶 來 的 問 題, 如 青 年 人 口 的 就 業 經 濟 培 力 與 照 顧 高 齡 人 口 的 生 活 照 顧 一 般 家 庭 的 托 育 問 題 及 家 務 支 持 性 系 統 的 建 立 身 心 障 礙 家 庭 成 員 的 長 期 照 顧 及 照 顧 者 喘 息 服 務 協 助 婚 姻 移 民 家 庭 的 社 會 環 境 適 應 單 親 弱 勢 家 庭 雙 ( 多 ) 胞 胎 家 庭 等 照 顧 服 務 需 求 的 滿 足, 都 顯 得 刻 不 容 緩 政 府 承 載 著 人 民 的 期 待, 想 方 法 去 結 合 各 界 的 力 量, 提 出 具 有 性 別 意 識 的 人 口 政 策, 應 是 政 府 的 重 要 使 命 ( 二 ) 婚 姻 與 法 律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2009 年 社 會 指 標 統 計 年 報 指 出, 我 國 25-44 歲 人 口 未 婚 比 率 為 40.5%, 較 1989 年 的 20.6% 有 顯 著 增 加 的 趨 勢 ; 另 據 內 政 部 統 計 處 2011 年 7 月 公 布 資 料,2010 年 有 偶 人 口 離 婚 率 為 11.45 1, 較 2000 年 的 10.70 增 加 了 0.75 個 千 分 點, 顯 示 有 偶 婚 姻 不 再 是 當 代 社 會 必 然 的 生 活 型 態 由 於 體 制 社 會 和 文 化 結 構 等 長 期 存 在 性 別 歧 視, 使 得 女 性 往 往 因 為 婚 育 而 退 出 就 業 市 場, 易 成 為 經 濟 弱 勢 者 與 依 賴 者 此 外, 女 性 是 家 務 勞 動 的 主 要 負 擔 者, 但 在 家 中 地 位 仍 受 到 傳 統 文 化 上 視 嫁 入 者 為 外 來 者 的 性 別 歧 視 影 響, 不 管 是 顯 性 或 是 隱 性 的 家 暴, 女 性 一 旦 走 入 婚 姻, 即 潛 藏 著 被 傳 統 觀 念 的 性 別 歧 視 束 縛 以 至 國 內 1 有 偶 人 口 離 婚 率 係 指 某 一 特 定 期 間 之 離 婚 對 數 對 同 一 期 間 之 期 中 有 偶 人 數 的 比 率

女 性 晚 婚 不 婚 ( 或 選 擇 不 生 ) 離 婚 的 比 例 逐 漸 增 加 在 婚 姻 移 民 方 面,2011 年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統 計,2008 年 跨 國 通 婚 率 為 14.0%, 高 於 鄰 近 之 日 本 5.1% 南 韓 11.0% 及 中 國 大 陸 0.5%; 迄 2009 年 底, 歷 年 婚 後 在 臺 居 留 之 外 籍 配 偶 為 42.9 萬 人, 女 性 即 占 93.3%, 其 中 又 以 大 陸 籍 (65.4%) 越 南 籍 (20.5%) 和 印 尼 籍 (6.5%) 為 主 婚 姻 移 民 所 面 臨 之 性 別 歧 視 文 化 歧 視 以 及 社 會 適 應 問 題, 是 性 別 人 權 所 關 注 的 重 點 據 內 政 部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委 員 會 統 計 2007 年 家 暴 事 件 被 害 人 通 報 籍 別 分 析, 外 籍 大 陸 與 港 澳 籍 之 受 暴 率 (3.99%) 2 高 於 本 國 籍 非 原 住 民 (0.22%) 及 本 國 籍 原 住 民 (0.58%) 我 國 民 法 有 關 婚 姻 之 規 範, 數 十 年 來 已 漸 次 修 正 或 刪 除 歧 視 性 的 條 文, 保 障 女 性 在 婚 姻 中 的 地 位 政 府 亦 於 2005 年 成 立 外 籍 配 偶 照 顧 輔 導 基 金, 建 立 多 元 文 化 的 社 會 支 持, 協 助 婚 姻 移 民 適 應 生 活 惟 婚 姻 制 度 與 移 民 政 策 仍 未 全 面 解 決 歧 視 性 規 定, 社 會 亦 常 有 重 男 輕 女 與 種 族 偏 見 之 現 象 鑑 此, 應 依 據 國 際 重 要 人 權 公 約 之 規 定, 持 續 檢 討 修 訂 相 關 移 民 法 規 與 婚 姻 制 度 ( 包 含 財 產 分 配 稅 制 以 及 子 女 監 護 權 等 規 範 ), 俾 使 符 合 性 別 平 等 與 族 群 正 義 原 則, 並 加 強 性 別 平 等 與 多 元 文 化 教 育, 積 極 帶 動 民 情 風 俗 的 轉 變 ( 三 ) 家 庭 型 態 功 能 與 發 展 由 於 人 口 結 構 的 改 變, 現 代 社 會 家 庭 型 態 的 多 樣 性, 已 迥 異 於 傳 統 社 會 以 2009 年 的 統 計 數 據 來 看, 全 國 家 庭 總 戶 數 為 7,806 千 戶, 平 均 每 戶 人 數 3 人 近 年 來 經 濟 不 景 氣, 雙 薪 家 庭 已 然 成 為 常 態, 單 親 隔 代 教 養 等, 亦 常 見 於 都 會 與 農 村 地 區 多 元 家 庭 的 組 成 包 括 傳 統 家 庭 成 員 外, 尚 包 括 單 親 繼 親 婚 姻 移 民 不 婚 者 晚 婚 者 離 婚 者 及 非 婚 同 居 者 非 異 性 戀 的 多 元 性 傾 向 者 所 組 成 的 多 元 型 態 家 庭 故 現 代 多 元 家 庭 中 各 成 員 是 否 能 得 到 合 宜 且 妥 善 的 照 顧 及 法 律 的 保 障, 成 為 當 代 社 會 的 需 求 除 了 家 庭 內 部 系 統 的 教 育 及 彼 此 對 待 關 係 的 問 題 外, 健 全 家 庭 功 能 促 進 家 庭 中 各 類 人 口 的 發 展 與 生 活 品 質 的 維 護, 實 與 外 部 系 統 能 否 提 供 家 庭 足 夠 的 支 援, 有 極 大 的 關 聯 性 在 人 口 少 子 女 化 及 高 齡 化 問 題 日 趨 嚴 重 下, 托 育 托 老 及 2 受 暴 率 計 算 方 式 為 該 年 度 各 籍 別 被 害 人 數 除 以 當 年 度 各 該 籍 別 人 口 母 數

身 心 障 礙 者 的 照 顧 工 作, 絕 大 部 分 加 諸 在 女 性 身 上, 無 疑 成 了 人 生 沉 重 的 負 擔 家 庭 照 顧 的 問 題, 若 未 能 得 到 政 府 政 策 性 的 支 援, 則 目 前 人 口 失 衡 的 情 況, 將 可 能 更 難 以 遏 止 因 此, 如 何 讓 不 同 性 別 人 口 皆 能 安 心 工 作, 發 揮 所 長, 家 庭 支 持 系 統 的 完 備 性, 是 為 最 關 鍵 的 因 素 二 基 本 理 念 與 觀 點 完 善 的 社 會 福 利 與 社 會 照 顧 制 度, 是 促 進 社 會 實 現 正 義 公 平 平 等 博 愛 的 重 要 作 為, 而 性 別 意 識 的 觀 點, 正 是 打 造 友 善 環 境, 增 進 社 會 永 續 發 展 的 重 要 概 念 對 於 人 口 婚 姻 與 家 庭 方 面, 我 們 揭 櫫 的 基 本 理 念 如 下 : ( 一 ) 促 進 性 別 平 等, 尊 重 性 別 差 異 從 各 類 人 口 群 中, 不 論 是 嬰 幼 兒 少 年 青 壯 年 老 年 身 心 障 礙 者 弱 勢 多 元 性 傾 向 者 新 移 民 等 ; 或 不 同 地 域 別, 如 都 會 鄉 村 等 ; 及 不 同 族 群 別 與 不 同 性 傾 向 的 人 口, 都 應 秉 持 人 人 平 等 包 容 心 及 同 理 心, 正 視 其 性 別 差 異, 方 能 真 正 回 應 各 類 人 口 的 需 求, 以 促 進 性 別 平 等, 達 到 兩 性 和 諧 共 治 的 善 治 社 會 因 此, 在 婚 姻 制 度 中, 破 除 男 尊 女 卑 的 性 別 歧 視 ; 檢 討 法 律 對 女 性 在 婚 姻 中 的 保 障 不 足 問 題 : 如 財 產 分 配 子 女 監 護 及 稅 制 不 公 的 情 形 ; 在 家 庭 議 題 中, 過 度 的 家 庭 勞 務 負 擔, 因 生 育 與 照 顧 天 職, 將 女 性 弱 勢 化 貧 窮 化 等, 皆 需 以 更 進 步 的 性 別 觀 點, 檢 視 服 務 各 類 人 口 的 政 策, 方 能 符 合 現 代 社 會 多 元 價 值 多 元 家 庭 型 態 的 需 求 ( 二 ) 提 升 婦 女 權 益, 健 全 家 庭 支 持 系 統 傳 統 性 別 角 色 分 工 及 社 會 文 化 規 範 灌 輸 下, 照 顧 工 作 被 視 為 家 務 的 一 部 分, 大 部 分 都 由 女 性 承 擔, 然 而 當 婦 女 進 入 勞 動 市 場 後, 通 常 仍 須 負 擔 重 大 的 家 庭 照 顧 責 任, 形 成 蠟 燭 兩 頭 燒 的 不 利 情 形 ; 再 者, 女 性 平 均 工 資 所 得 仍 較 男 性 為 低, 當 工 作 和 照 顧 角 色 衝 突 時, 女 性 常 被 認 為 應 犧 牲 工 作, 回 歸 家 庭 從 事 照 顧 工 作 因 此 透 過 對 家 有 幼 兒 老 人 或 身 心 障 礙 者 家 庭 提 供 社 區 化 照 顧, 規 劃 各 種 補 充

性 替 代 性 服 務 措 施, 健 全 家 庭 支 持 系 統, 是 改 善 女 性 社 會 地 位, 協 助 女 性 參 與 勞 動 經 濟 市 場 最 有 效 的 方 式, 不 僅 可 降 低 婦 女 為 家 庭 主 要 照 顧 者 角 色 的 壓 力, 更 可 進 而 提 升 婦 女 權 益, 建 構 性 別 平 權 的 社 會 ( 三 ) 以 全 人 關 懷 出 發, 落 實 性 別 正 義 人 口 政 策 目 的 之 ㄧ, 在 於 提 升 生 活 品 質, 營 造 有 利 的 全 人 生 活 環 境, 以 關 照 人 生 各 階 段 的 需 求 各 項 普 及 照 顧 福 利 服 務 制 度, 應 盡 量 朝 向 社 區 化 在 地 化 平 價 化 公 共 化 並 在 政 策 制 定 與 執 行 的 各 階 段, 讓 不 同 性 別 人 口 參 與, 充 分 表 達 其 需 求, 方 能 落 實 性 別 正 義, 體 現 人 權 立 國 的 普 世 價 值 因 此, 全 人 關 懷 應 為 所 有 政 策 的 終 極 目 標, 務 使 幼 有 所 長 壯 有 所 用 老 而 有 尊 嚴, 弱 勢 及 障 礙 者 皆 有 所 養, 建 立 幸 福 安 樂 的 社 會 三 政 策 願 景 與 內 涵 ( 一 ) 正 視 人 口 結 構 的 失 衡, 落 實 性 別 正 義 的 人 口 政 策 臺 灣 目 前 即 刻 面 臨 人 口 結 構 失 衡 與 環 境 永 續 問 題, 如 何 設 計 一 套 可 以 即 時 因 應 各 年 齡 層 人 口 需 求 的 政 策, 通 盤 考 量 環 境 社 會 教 育 經 濟 等 政 策 面 向, 檢 討 就 業 生 活 學 習 發 展 模 式 家 庭 與 照 顧 型 態 等 政 策 作 為, 讓 人 民 生 活 得 有 尊 嚴 安 全 品 質 和 希 望, 是 擬 定 各 項 政 策 時 重 要 的 思 考 方 向 準 此, 不 管 是 各 年 齡 層 的 人 口, 從 嬰 幼 兒 到 老 年 人 口 的 關 照, 政 策 都 應 具 備 性 別 敏 感 度, 包 括 嬰 幼 兒 人 口 的 性 別 比 例 失 衡 問 題 年 輕 人 口 的 性 別 參 與 問 題 青 壯 年 人 口 的 性 別 經 濟 安 全 問 題 老 年 人 口 的 性 別 差 異 照 顧 與 健 康 問 題 因 此, 我 們 主 張 人 口 政 策 應 具 有 性 別 敏 感 度, 並 包 括 尊 重 人 口 中 之 少 數 群 體, 如 雙 ( 多 ) 胞 胎 身 心 障 礙 者 多 元 性 傾 向 者 之 型 態, 才 能 真 正 落 實 性 別 正 義 ( 二 ) 提 倡 平 價 優 質 及 可 近 性 的 托 育 服 務, 建 立 完 整 的 兒 童 照 顧 服 務 體 系 少 子 女 化 的 問 題, 在 於 養 兒 育 兒 的 經 濟 成 本 與 機 會 成 本 太 高, 故 政 府 應 從 社 會 福 利 的 角 度 出 發, 擴 大 公 共 參 與, 建 構 符 合 公 共 利 益 普 及 化 可 負 擔 之 托

育 政 策, 繼 續 擴 大 社 區 保 母 系 統 的 專 業 服 務, 提 供 優 質 平 價 可 近 性 且 多 元 供 給 的 托 育 服 務 育 兒 的 職 業 婦 女 除 了 托 育 問 題 外, 最 擔 心 兒 童 課 後 教 育 與 照 顧 問 題, 健 全 的 兒 童 照 顧 及 福 利 措 施, 不 僅 能 使 家 長 安 心 工 作, 發 揮 經 濟 效 益, 更 是 營 造 兒 童 安 全 成 長 環 境 的 根 源 因 此, 政 府 應 持 續 檢 討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政 策, 建 立 完 善 的 兒 童 照 顧 體 系, 保 障 兒 童 人 權 另 外, 宜 針 對 原 住 民 族 地 區 生 活 環 境 的 特 殊 困 境, 發 展 能 真 實 回 應 部 落 需 要 的 互 助 式 托 育 教 保 模 式, 以 協 助 建 立 原 住 民 族 地 區 托 育 支 持 系 統 ( 三 ) 破 除 性 別 歧 視, 促 進 婚 姻 制 度 中 的 性 別 平 權 隨 著 國 人 的 教 育 水 準 提 高, 婦 女 經 濟 力 增 加, 女 性 的 自 我 意 識 覺 醒 及 對 傳 統 婚 姻 價 值 的 反 思, 導 致 女 性 晚 婚 不 婚 離 婚 的 比 例 增 多 檢 視 婚 姻 的 相 關 法 規, 對 女 性 保 障 不 足 的 問 題, 如 子 女 監 護 權 ( 親 權 的 行 使 ) 財 產 的 分 配 權 和 所 有 權 家 務 的 勞 動 價 值 及 家 庭 扶 養 費 用, 以 及 稅 法 上 夫 妻 合 併 申 報 制 度 等, 若 規 範 不 周 延, 有 可 能 造 成 性 別 歧 視, 甚 至 導 致 民 眾 對 政 府 法 規 制 度 有 懲 罰 婚 姻 的 誤 解 衡 酌 各 類 法 條 中, 種 種 對 婚 姻 制 度 中 的 女 性 有 性 別 歧 視 及 保 障 不 足 之 處, 都 應 全 面 檢 討 而 婚 姻 制 度 外 的 事 實 婚 者 多 元 性 傾 向 者, 以 及 非 婚 同 居 者, 其 對 伴 侶 子 女 及 財 產 分 配 上 的 權 益 主 張 等 議 題, 宜 考 量 社 會 已 存 在 的 實 際 情 況 及 國 家 公 民 應 享 有 更 多 元 的 成 家 權 利, 對 於 其 非 婚 生 子 女, 應 落 實 保 障 其 各 項 人 權, 包 括 生 存 權 身 分 權 就 養 權 就 學 權 及 獲 得 與 婚 生 子 女 同 等 之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 對 於 非 婚 同 居 伴 侶 之 身 分 法 或 財 產 法 之 研 修 方 面, 應 促 請 社 會 各 界 共 同 討 論, 站 在 保 障 性 別 人 權 的 立 場 上, 持 續 進 行 友 善 對 話, 並 進 而 研 議 保 障 同 志 婚 育 之 權 益 因 此, 政 府 應 全 面 檢 討 婚 姻 制 度 中 的 相 關 法 律 規 定 檢 視 稅 法 上 規 定 之 夫 妻 合 併 申 報 制, 是 否 會 形 成 不 利 婚 姻, 暨 影 響 經 濟 弱 勢 一 方 之 權 益 等, 以 保 障 性 別 人 權 ( 四 ) 尊 重 多 元 文 化 差 異, 打 造 婚 姻 移 民 的 友 善 環 境 除 了 持 續 協 助 新 移 民 適 應 本 國 風 俗 文 化, 增 加 其 適 應 環 境 能 力, 並 協 助 其 子

女 增 進 自 信 心 人 際 關 係 及 培 養 多 元 文 化 認 同 之 觀 念 外, 更 期 望 加 強 宣 導 國 人 對 新 移 民 原 生 文 化 及 原 住 民 族 文 化 之 關 懷 與 認 識, 尊 重 多 元 文 化 的 差 異, 推 動 國 內 各 族 群 平 等 並 對 從 事 新 移 民 照 顧 輔 導 措 施 工 作 之 相 關 人 員 辦 理 跨 文 化 訓 練, 持 續 提 升 所 有 第 一 線 工 作 人 員 之 性 別 及 文 化 敏 感 度, 方 能 真 正 幫 助 新 移 民, 打 造 相 互 尊 重 和 諧 的 友 善 環 境 ( 五 ) 正 視 多 元 化 的 家 庭 型 態, 建 構 全 人 的 家 庭 照 顧 機 制 近 年 來 單 人 戶 已 婚 戶 同 居 戶 及 單 親 戶 比 例 呈 現 增 加 趨 勢, 這 些 現 象, 均 顯 示 出 家 庭 型 態 正 朝 多 元 化 發 展, 越 來 越 多 的 家 庭 失 去 傳 統 的 功 能, 例 如 照 顧 功 能 傳 承 及 教 育 功 能 因 此, 配 合 社 會 的 變 遷, 重 塑 家 庭 價 值, 明 確 家 庭 政 策, 建 構 全 人 的 家 庭 照 顧 機 制, 集 政 府 之 力 扶 助 家 庭 中 的 弱 勢 成 員 ( 如 幼 兒 老 人 及 身 心 障 礙 者 等 ), 得 到 合 宜 的 照 顧, 更 協 助 向 來 擔 任 主 要 照 顧 者 的 女 性, 得 到 喘 息 服 務 因 此, 政 府 對 社 會 福 利 到 稅 制 改 革 ( 如 提 高 扶 養 親 屬 免 稅 額 定 額 的 托 育 托 老 及 身 心 障 礙 照 顧 費 用 可 作 為 列 舉 扣 除 額 等 ) 長 期 照 顧 與 經 濟 勞 動 力 的 補 充, 都 必 需 有 完 整 的 規 劃, 建 立 全 人 的 家 庭 照 顧 機 制 四 具 體 行 動 措 施 ( 一 ) 落 實 性 別 正 義 的 人 口 政 策 1. 人 口 政 策 應 考 慮 各 類 人 口 與 家 庭 的 需 求, 並 融 入 性 別 意 識, 強 化 性 別 影 響 評 估 之 檢 核, 使 各 項 政 策 與 服 務 方 案 皆 具 有 性 別 敏 感 度, 以 落 實 性 別 正 義, 健 全 社 會 發 展 2. 持 續 推 動 並 改 善 現 行 保 母 托 育 管 理 制 度 之 運 作, 加 強 保 母 的 輔 導 培 訓 居 家 托 育 管 理 及 訪 視, 提 升 保 母 服 務 品 質, 並 逐 步 營 造 平 價 優 質 且 可 近 性 的 托 育 服 務 3. 推 動 企 業 設 置 托 育 設 施 及 措 施, 訂 定 獎 勵 辦 法, 鼓 勵 企 業 營 造 友 善 家 庭 之 職 場 環 境

4. 落 實 保 障 懷 孕 青 少 女 之 照 顧 及 權 益, 非 婚 生 子 女 應 與 婚 生 子 女 獲 得 同 等 之 生 存 權 身 分 權 就 養 權 就 學 權 等 權 益 保 障 及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5. 保 障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學 就 業 就 醫 就 養 之 平 等 權 益, 並 應 特 別 重 視 女 性 身 心 障 礙 者 之 雙 重 弱 勢 處 境, 使 其 享 有 尊 嚴 生 活 及 發 展 機 會 6. 重 視 老 年 女 性 的 生 活 照 顧 及 經 濟 安 全 體 系, 如 推 展 老 年 財 產 信 託 等, 使 其 享 有 尊 嚴 生 活 及 發 展 機 會, 避 免 其 因 性 別 歧 視 淪 為 家 庭 中 之 附 庸 地 位 ( 二 ) 促 進 婚 姻 制 度 中 的 性 別 平 權 1. 依 據 公 民 與 政 治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經 濟 社 會 文 化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消 除 對 婦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視 公 約 及 其 他 國 際 人 權 公 約, 重 新 檢 視 國 內 人 口 婚 姻 與 家 庭 之 相 關 法 規, 如 民 法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法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國 籍 法 等, 以 符 合 性 別 正 義 原 則 2. 檢 討 民 法 在 親 權 行 使 之 子 女 最 佳 利 益 原 則, 應 明 定 明 確 標 準, 加 入 子 女 照 顧 史 的 觀 念 與 作 法, 促 使 經 濟 相 對 弱 勢 之 婦 女 及 身 心 障 礙 者, 在 爭 取 監 護 權 時, 得 到 合 理 公 平 的 對 待 3. 配 合 政 府 財 政, 適 時 檢 討 現 行 所 得 稅 申 報 制 度 是 否 對 部 分 民 眾 有 衍 生 懲 罰 婚 姻 之 效 應, 尤 其 是 分 居 中 之 夫 妻 及 採 夫 妻 分 別 財 產 制 者 4. 加 強 司 法 人 員 檢 調 與 調 解 人 員 之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於 庭 訊 審 查 過 程 調 解 過 程 及 判 決 結 果, 避 免 性 別 歧 視 另 對 於 財 產 繼 承 權 及 子 女 姓 氏 之 選 擇, 應 加 強 性 別 平 權 觀 念 宣 導, 以 消 除 傳 統 文 化 的 性 別 歧 視 5. 鼓 勵 社 會 各 界 重 視 性 別 人 權, 積 極 推 動 討 論 對 於 非 婚 同 居 伴 侶 相 關 權 益 之 保 障 與 法 規 研 修 6. 落 實 推 動 婚 姻 移 民 之 照 顧 輔 導 措 施, 提 供 便 捷 新 移 民 諮 詢 服 務 管 道 及 加 強 培 養 各 地 通 譯 人 才, 提 供 婚 姻 移 民 更 完 善 的 通 譯 服 務, 並 於 執 行 婚 姻 真 實 性 之 查 察 及 裁 量 方 式 時, 應 具 備 性 別 敏 感 度 7. 研 議 修 改 目 前 國 籍 法 的 相 關 規 定, 避 免 在 歸 化 過 程 中, 婚 姻 移 民 的 基 本 人 權 受 到 侵 害 或 淪 為 無 國 籍 者 對 於 在 準 歸 化 階 段 的 新 移 民, 不 論 有 無 子 女, 若 遭 逢 喪 偶 離 婚 分 居 家 暴 或 非 自 願 之 離 婚 訴 訟 等, 應 仍 適 用 國 籍 法

的 特 殊 歸 化 ( 外 配 身 分 ) 對 於 新 移 民 家 暴 個 案, 在 協 助 救 援 上 應 特 別 留 意 其 申 請 歸 化 我 國 國 籍 之 相 關 法 令, 維 護 受 家 暴 新 移 民 之 權 益 ( 三 ) 建 構 全 人 的 家 庭 照 顧 機 制 1. 檢 視 目 前 各 項 政 策 作 為, 並 研 議 支 持 性 補 充 性 和 替 代 性 的 照 顧 政 策, 俾 利 進 而 擬 定 具 有 性 別 意 識 的 家 庭 政 策 2. 推 動 多 元 供 給 的 育 兒 政 策, 分 階 段 實 施 育 兒 津 貼 與 托 育 費 用 部 分 負 擔 制 度, 研 議 從 出 生 到 6 歲 孩 童 的 所 有 補 貼 計 畫 及 相 關 租 稅 措 施 等, 並 鼓 勵 男 性 參 與 家 務 與 家 庭 照 顧 分 工, 支 持 婦 女 就 業, 促 進 工 作 與 家 庭 平 衡 3. 推 動 多 元 非 營 利 型 態 之 國 小 學 童 課 後 照 顧 措 施, 建 構 家 庭 照 顧 的 支 持 系 統 4. 推 動 長 期 照 顧 政 策 及 措 施, 保 障 受 照 顧 者 與 家 庭 照 顧 者 之 權 益, 建 立 家 庭 支 持 系 統, 提 供 照 顧 者 相 關 教 育 培 力 諮 商 輔 導 及 喘 息 服 務 等 支 持 性 措 施, 以 減 輕 家 庭 照 顧 者 的 身 心 壓 力 5. 加 強 培 訓 居 家 照 顧 人 員, 補 充 高 齡 化 社 會 所 需 之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人 力, 訓 練 照 顧 服 務 人 員 具 備 性 別 敏 感 度 6. 建 立 社 區 照 顧 關 懷 據 點, 落 實 在 地 老 化 的 政 策 精 神, 推 動 友 善 關 懷 老 人 服 務 方 案, 建 構 有 利 老 人 健 康 安 全 與 活 動 的 友 善 社 會 7. 定 期 檢 討 綜 合 所 得 稅 各 項 扣 除 額, 以 減 輕 各 類 人 口 家 庭 照 顧 ( 如 托 育 托 老 及 障 礙 失 能 者 ) 之 經 濟 壓 力 8. 正 視 家 庭 與 社 會 多 元 化 發 展 之 現 況 與 趨 勢, 政 府 對 於 同 居 伴 侶 或 非 傳 統 家 庭 型 態 之 成 員, 包 含 同 居 同 志 單 身 單 親 隔 代 重 組 家 庭 繼 親 家 庭 等, 研 議 其 福 利 權 益 保 障 等 對 策, 以 落 實 性 別 人 權 的 精 神 9. 當 代 多 元 化 的 家 庭 型 態 中, 對 於 各 類 家 庭 之 親 職 照 顧, 政 府 尤 應 妥 為 關 懷, 除 倡 議 正 視 家 庭 價 值 外, 並 重 視 多 元 家 庭 之 性 別 平 等 關 係, 將 家 庭 納 入 性 暴 力 防 治 工 作 之 範 圍, 以 建 構 新 家 庭 價 值 10. 結 合 非 營 利 組 織 與 社 區 等 各 界 的 關 懷, 加 強 高 風 險 家 庭 的 支 援 與 扶 助 體 系, 強 化 受 暴 受 虐 者 如 婦 女 兒 童 高 齡 者 及 家 庭 中 弱 勢 成 員 受 虐 之 保 護 及 救 援 系 統 11. 針 對 各 原 住 民 族 之 族 群 特 性, 推 動 部 落 托 育 長 期 照 顧 等 家 庭 照 顧 服 務 與 暴 力 防 治 工 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