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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法 會 CB(2)700/13-14(04) 號 文 件 2 0 14 年 1 月 2 7 日 會 議 討 論 文 件 立 法 會 人 力 事 務 委 員 會 教 育 局 有 關 資 歷 架 構 的 政 策 措 施 目 的 行 政 長 官 在 2 014 年 1 月 15 日 發 表 2 0 14 年 施 政 報 告 本 文 件 旨 在 向 各 委 員 闡 述 有 關 資 歷 架 構 的 主 要 發 展 概 況, 並 就 設 立 資 歷 架 構 基 金 ( 承 擔 額 為 1 0 億 元 ) 以 長 期 支 持 資 歷 架 構 持 續 發 展 的 建 議, 徵 詢 各 委 員 的 意 見 背 景 2. 資 歷 架 構 是 一 個 涵 蓋 學 術 職 業 和 持 續 教 育 界 別 資 歷 的 平 台, 旨 在 鼓 勵 終 身 學 習, 務 求 不 斷 提 升 本 港 整 體 工 作 人 口 的 質 素 專 業 性 及 競 爭 力, 以 配 合 日 益 全 球 化 和 知 識 型 的 經 濟 體 系 立 法 會 財 務 委 員 會 ( 財 委 會 ) 在 2 007 年 批 准 成 立 一 筆 為 數 2 億 8 00 萬 元 的 非 經 常 承 擔 額, 以 推 行 一 籃 子 資 助 計 劃, 統 稱 資 歷 架 構 支 援 計 劃 該 計 劃 提 供 有 時 限 的 資 助, 以 鼓 勵 相 關 的 持 分 者 參 與 資 歷 架 構 自 資 歷 架 構 於 2 008 年 正 式 推 行 以 來, 我 們 就 發 展 下 列 各 項 相 關 主 要 組 成 部 分, 一 直 取 得 穩 定 進 展.. ( a ) 成 立 行 業 培 訓 諮 詢 委 員 會 ( 諮 委 會 ); ( b ) 制 訂 各 行 業 的 能 力 標 準 說 明 ; ( c ) 在 相 關 行 業 推 行 過 往 資 歷 認 可 機 制 ; ( d ) 推 廣 通 用 ( 基 礎 ) 能 力 説 明 ; ( e ) 設 立 資 歷 名 冊 ; ( f ) 推 行 資 歷 名 銜 計 劃 及 資 歷 學 分 ;

( g) 宣 傳 及 推 廣 資 歷 架 構 ; 以 及 ( h ) 積 極 與 各 地 的 資 歷 架 構 當 局 及 質 素 保 證 機 構 建 立 聯 繫, 以 加 深 了 解 和 互 信, 並 促 進 資 歷 互 認 3. 除 上 述 以 外, 財 政 司 司 長 於 2013-14 年 度 財 政 預 算 案 宣 布, 每 年 撥 款 1,000 萬 元 以 支 持 諮 委 會 開 展 新 措 施, 進 一 步 提 升 從 業 員 的 知 識 和 技 能, 以 及 他 們 在 勞 動 市 場 的 競 爭 力 我 們 一 直 支 援 諮 委 會 推 行 新 措 施, 詳 情 載 於 下 文 第 1 1 至 1 4 段 (a ) 行 業 培 訓 諮 詢 委 員 會 4. 目 前, 已 有 1 9 個 行 業 1 成 立 諮 委 會, 涵 蓋 本 港 約 4 6 % 勞 動 人 口 我 們 會 繼 續 與 不 同 行 業 的 持 分 者 探 討 成 立 新 諮 委 會 的 可 行 性 (b ) 能 力 標 準 說 明 5. 諮 委 會 負 責 制 訂 行 業 的 能 力 標 準 說 明, 列 明 從 業 員 在 有 關 行 業 不 同 工 作 範 疇 需 具 備 的 技 能 知 識 及 成 效 標 準 14 個 諮 委 會 已 制 訂 能 力 標 準 說 明, 其 餘 諮 委 會 亦 會 相 繼 完 成 有 關 工 作 截 至 2 0 13 年 1 2 月 31 日, 教 育 及 培 訓 機 構 共 開 發 了 超 過 530 項 能 力 標 準 說 明 為 本 課 程 ( 能 力 為 本 課 程 ) 此 外, 能 力 標 準 說 明 日 漸 為 僱 主 接 納, 在 發 展 內 部 培 訓 及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方 面 ( 如 員 工 招 聘 表 現 評 核 等 ), 均 提 供 有 用 的 指 引 (c) 過 往 資 歷 認 可 6. 資 歷 架 構 涵 蓋 的 資 歷 不 限 於 從 學 術 教 育 和 培 訓 所 得 的 資 歷 從 業 員 在 工 作 崗 位 上 積 累 的 技 能 知 識 和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也 可 以 通 過 以 各 行 印 業 能 力 標 準 說 明 為 基 礎 的 過 往 資 歷 認 可 制 獲 得 正 式 確 認 訊 刷 及 出 版 業 鐘 錶 業 中 式 飲 食 業 美 髮 業 物 管 理 業 機 電 業 珠 寶 業 資, 使 從 業 員 可 以 按 照 其 過 往 資 歷 認 可 資 歷 作 起 點 持 續 進 修, 獲 零 售 科 業 技 及 保 通 險 訊 業 製 汽 造 車 科 業 技 業 美 容 模 業 具 物 金 流 屬 業 及 塑 銀 膠 行 ) 業 安 老 進 服 出 務 口 業 業 及 保 檢 安 測 服 及 務 認 業 證 業 1 ( 2

取 更 高 更 廣 的 資 歷 現 時, 過 往 資 歷 認 可 機 制 已 在 八 個 行 業 行 截 至 2 013 年 1 1 月 3 0 日, 評 估 機 構 已 處 理 逾 9 000 份 申 請, 涉 及 約 1 7 000 個 能 力 單 元 組 合 有 關 詳 情 載 於 附 件 A 我 們 會 繼 續 與 其 他 行 業 緊 密 合 作, 以 期 將 過 往 資 歷 認 可 機 制 擴 展 至 其 他 已 制 訂 能 力 標 準 說 明 的 行 業 隨 着 過 往 資 歷 認 可 機 制 推 展 至 更 多 行 業, 以 及 正 籌 劃 的 支 援 計 劃 進 一 步 改 善 措 施 ( 見 下 文 第 20(b) 段 ), 我 們 預 期 該 機 制 會 讓 更 多 從 業 員 受 惠 2 推 (d ) 通 用 ( 基 礎 ) 能 力 説 明 7. 通 用 ( 基 礎 ) 能 力 是 指 一 些 跨 行 業 及 普 遍 適 用 於 各 種 工 作 的 技 能 及 知 識 通 用 ( 基 礎 ) 能 力 説 明 涵 蓋 四 種 基 礎 能 力 : 英 語 中 文 運 算 及 資 訊 科 技 在 2 011 年 和 2 0 12 年, 我 們 邀 請 了 職 業 訓 練 局 進 行 一 項 試 驗 計 劃, 根 據 資 歷 架 構 的 通 用 ( 基 礎 ) 能 力 説 明 發 展 職 業 英 語 課 程 在 2 011 年 4 月 至 2012 年 8 月, 職 業 訓 練 局 共 推 出 了 2 1 項 課 程 3 因 應 業 界 的 良 好 反 應, 語 文 教 育 及 研 究 常 務 委 員 會 已 批 准 運 用 語 文 基 金, 由 2 012 年 11 月 起 為 期 三 年, 繼 續 為 業 界 推 行 職 業 英 語 課 程 (e) 資 歷 名 冊 8. 資 歷 名 冊 是 一 個 網 上 資 料 庫, 載 錄 已 通 過 質 素 保 證 並 獲 資 歷 架 構 認 可 的 資 歷 和 相 關 課 程 資 料, 供 公 眾 免 費 查 閱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3 1 日, 約 有 7 900 個 學 術 及 職 業 資 歷 於 資 歷 名 冊 登 記, 涉 及 約 2 00 所 教 育 及 培 訓 機 構 香 港 學 術 及 職 業 資 歷 評 審 局 ( 評 審 局 ) 作 為 法 定 的 評 審 當 局 及 資 歷 名 冊 當 局, 早 前 檢 討 並 更 新 了 資 歷 名 冊 網 頁, 使 該 系 統 更 方 便 用 戶 及 更 具 效 益 資 歷 名 冊 的 嶄 新 界 面 已 於 2 013 年 12 月 23 日 推 出 評 審 局 會 繼 續 確 保 獲 資 歷 架 構 認 可 課 程 的 質 素 和 水 準 已 在 印 資 歷 食 刷 及 出 版 業 鐘 錶 業 美 髮 業 物 業 管 理 業 汽 車 業 珠 寶 業 物 流 業 及 中 式 飲 名 冊 登 記 的 資 歷 的 統 計 資 料, 載 於 附 件 B 課 及 業 金 程 融 涵 業 蓋 ; 以 以 下 及 範 通 疇 用 : 能 物 力 流 ; 製 造 出 入 口 及 批 發 ; 酒 店 餐 飲 及 旅 遊 ; 零 售 ; 銀 行 2 3 3

(f ) 資 歷 名 銜 計 劃 和 資 歷 學 分 9. 教 育 局 在 2 012 年 1 0 月 宣 布 推 行 資 歷 名 銜 計 劃 及 資 歷 學 分 資 歷 名 銜 計 劃 訂 明 資 歷 架 構 下 各 級 別 的 資 歷 可 選 用 的 名 銜 資 歷 學 分 是 量 度 修 畢 資 歷 架 構 認 可 課 程 所 需 的 學 習 時 間 標 準 為 方 便 終 身 學 習, 從 業 員 需 要 靈 活 的 修 業 模 式, 以 便 兼 顧 本 身 的 工 作 和 家 庭 責 任 我 們 正 在 資 歷 學 分 的 基 礎 上 探 討 發 展 學 分 累 積 與 轉 移 機 制 藉 著 該 制 度, 從 業 員 可 有 系 統 地 累 積 不 同 課 程 的 學 習 及 培 訓 學 分, 再 把 累 積 到 的 學 分 轉 換 成 認 可 資 歷, 以 盡 量 減 少 重 複 學 習 的 機 會 資 歷 架 構 提 供 共 用 的 平 台 及 統 一 的 基 準, 有 助 各 界 別 與 培 訓 機 構 之 間 安 排 學 分 累 積 與 轉 移 (g ) 與 其 他 地 區 資 歷 架 構 的 合 作 1 0. 我 們 積 極 與 各 地 的 資 歷 架 構 和 質 素 保 證 當 局 建 立 聯 繫, 以 加 深 了 解 和 互 信, 並 促 進 合 作 至 今, 教 育 局 與 蘇 格 蘭 資 歷 架 構 當 局 簽 署 了 一 份 諒 解 備 忘 錄 此 外, 在 教 育 局 及 廣 東 省 人 力 資 源 和 社 會 保 障 廳 代 表 見 證 下, 資 歷 架 構 秘 書 處 亦 與 廣 東 省 職 業 技 能 鑒 定 指 導 中 心 簽 署 了 粵 港 就 加 強 兩 地 職 業 標 準 及 資 歷 認 可 交 流 和 互 通 的 合 作 意 向 書 我 們 亦 正 探 討 加 強 歐 洲 聯 盟 與 香 港 在 資 歷 架 構 方 面 的 合 作 機 會 (h ) 2 0 13-1 4 年 度 財 政 預 算 案 措 施 1 1. 財 政 司 司 長 在 2013-14 年 度 財 政 預 算 案 中 宣 布, 每 年 撥 款 1,000 萬 元, 支 持 諮 委 會 開 展 新 措 施, 進 一 步 提 升 各 行 業 從 業 員 的 知 識 和 技 能, 以 及 在 勞 動 市 場 的 競 爭 力 這 些 措 施 包 括 : ( a ) 設 立 學 習 體 驗 獎 勵 計 劃, 讓 業 內 表 現 出 色 的 從 業 員 參 與 世 界 各 地 的 學 習 活 動 ; ( b ) 根 據 能 力 標 準 說 明 設 計 切 合 行 業 需 要 的 培 訓 材 料 ; 以 及 ( c ) 加 強 推 廣 和 宣 傳 資 歷 架 構, 使 資 歷 架 構 為 各 行 業 廣 泛 接 受 4

(i ) 學 習 體 驗 獎 勵 計 劃 1 2. 學 習 體 驗 獎 勵 計 劃 旨 在 讓 業 內 表 現 出 色 或 嶄 露 頭 角 的 從 業 員 得 到 認 可, 使 其 成 為 該 行 業 的 典 範, 吸 引 更 多 年 輕 人 投 身 該 些 行 業 該 計 劃 亦 鼓 勵 從 業 員 參 與 世 界 各 地 的 學 習 活 動, 以 擴 闊 視 野, 並 與 本 地 或 外 地 業 界 伙 伴 建 立 網 絡 2013-14 年 度 的 學 習 體 驗 獎 勵 計 劃 中, 各 諮 委 會 共 選 出 49 名 得 獎 的 從 業 員 參 與 本 地 學 習 活 動 的 得 獎 者 可 得 獎 金 1 萬 元, 而 參 與 外 地 學 習 活 動 的 得 獎 者 可 得 獎 金 3 萬 元 2 0 14-1 5 年 度 的 學 習 體 驗 獎 勵 計 劃 將 於 2014 年 2 月 開 始 接 受 申 請 (i i ) 根 據 能 力 標 準 說 明 開 發 培 訓 材 料 1 3. 參 考 所 屬 行 業 能 力 標 準 說 明 而 開 發 的 培 訓 材 料, 旨 在 促 進 企 業 和 培 訓 機 構 更 廣 泛 採 用 能 力 標 準 說 明 開 發 教 材, 以 配 合 行 業 的 需 要 我 們 預 計 首 批 四 個 諮 委 會 的 培 訓 材 料 可 於 2014 年 第 三 季 完 成 及 出 版 (i i i ) 宣 傳 與 推 廣 資 歷 架 構 1 4. 我 們 加 強 了 對 以 下 三 個 不 同 羣 組 的 宣 傳 及 推 廣.. ( a ) 學 界 方 面.. 藉 着 諮 委 會 的 網 絡 以 及 各 行 業 訂 立 的 能 力 標 準 和 進 階 路 徑, 我 們 在 2013 年 1 0 月 至 1 2 月 期 間 舉 辦 了 六 場 升 學 就 業 資 訊 研 討 會, 以 提 供 設 有 諮 委 會 的 1 9 個 行 業 的 升 學 就 業 資 訊 逾 1 000 名 來 自 1 5 0 多 所 學 校 的 學 生 教 師 和 家 長 出 席 研 討 會 我 們 繼 續 參 與 由 辦 學 團 體 青 年 團 體 和 工 會 籌 辦 的 多 個 講 座, 進 一 步 推 廣 資 歷 架 構 我 們 亦 於 多 元 出 路 資 訊 SHOW 2 013 設 置 攤 位 上 述 工 作 旨 在 讓 教 師 學 生 家 長 以 及 公 眾 人 士 了 解 資 歷 架 構 如 何 有 助 學 生 作 出 升 學 和 就 業 計 劃 ( b ) 業 界 方 面.. 我 們 於 2 013 年 5 月 舉 辦 了 資 歷 架 構 跨 界 別 論 壇, 向 逾 1 00 位 來 自 各 行 業 及 培 訓 機 構 的 持 分 者 收 集 關 於 推 行 和 發 展 資 歷 架 構 的 意 見 另 外, 我 們 於 2013 年 11 月 舉 行 了 過 往 資 歷 認 可 分 享 會, 總 結 八 個 已 推 行 過 往 5

資 歷 認 可 機 制 的 行 業 所 累 積 的 經 驗 逾 3 00 位 諮 委 會 代 表 僱 主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人 員 從 業 員 和 培 訓 機 構 代 表 出 席 該 分 享 會 ( c ) 公 眾 方 面.. 在 2013 年, 我 們 在 報 章 及 有 關 專 業 團 體 工 會 和 商 會 的 刊 物, 刊 登 了 逾 5 0 篇 與 資 歷 架 構 有 關 的 文 章, 藉 此 加 強 持 分 者 對 資 歷 架 構 的 了 解 和 認 識 有 關 資 歷 架 構 及 資 歷 名 冊 的 政 府 宣 傳 短 片 會 繼 續 在 資 歷 架 構 網 站 ( www.hkqf.gov. hk) 和 教 育 局 網 上 在 線 視 頻 ( www.yo ut ube.com/user /edbgovhk) 播 放 經 更 新 的 資 歷 名 冊 網 站 已 於 2 013 年 1 2 月 2 3 日 推 出 我 們 擬 於 未 來 一 年 展 開 資 歷 架 構 網 站 的 更 新 工 作 資 歷 架 構 支 援 計 劃 1 5. 資 歷 架 構 支 援 計 劃 對 支 持 資 歷 架 構 的 發 展 具 有 重 要 作 用, 惠 及 如 學 生 從 業 員 僱 主 業 界 培 訓 機 構 和 質 素 保 證 機 構 等 持 分 者 因 此, 我 們 不 時 檢 討 該 支 援 計 劃 我 們 在 2 011 年 獲 財 委 會 的 批 准 後, 改 善 了 資 歷 架 構 支 援 計 劃 的 運 作 規 範, 包 括 其 涵 蓋 範 圍 申 請 資 格 及 資 助 水 平, 以 促 進 資 歷 架 構 的 發 展 資 歷 架 構 支 援 計 劃 的 主 要 特 點 概 述 如 下.. 資 歷 架 構 支 援 計 劃 主 要 好 處 和 受 惠 者 ( 截 至 2013 年 1 2 月 3 1 日 ) 評 審 的 支 援 ( a ) 以 自 資 形 式 開 辦 課 程 的 評 審 資 助 ( b ) 教 育 局 ( 前 稱 教 育 統 籌 局 ) 資 助 計 劃 下 各 項 課 程 的 評 審 資 助 8 2 所 教 育 及 培 訓 機 構 合 共 獲 得 3, 240 萬 元 的 資 助, 讓 約 3 50 項 課 程 接 受 評 審 局 評 審 提 供 1,830 萬 元 的 資 助, 讓 僱 員 再 培 訓 局 3 700 多 項 課 程 ( 涉 及 1 76 所 培 訓 機 構 ) 接 受 評 審 局 評 審 ( c ) 學 科 範 圍 評 審 資 助 3 所 教 育 及 培 訓 機 構 合 共 得 到 3 20 萬 元 的 資 助, 讓 22 個 學 科 範 圍 接 受 評 審 局 評 審 6

過 往 資 歷 認 可 機 制 的 支 援 ( d ) 向 過 往 資 歷 認 可 評 估 機 構 提 供 的 評 審 資 助 ( e ) 向 過 往 資 歷 認 可 評 估 機 構 提 供 的 開 展 工 作 資 助 ( f ) 發 還 過 往 資 歷 認 可 評 估 費 用 向 設 立 了 過 往 資 歷 認 可 評 估 機 制 的 7 個 行 業 的 評 估 機 構 提 供 首 次 由 評 審 局 進 行 評 審 和 再 進 行 評 審 的 資 助, 涉 及 資 助 合 共 9 0 萬 元 向 設 立 了 過 往 資 歷 認 可 評 估 機 制 的 1 個 行 業 的 評 估 機 構 提 供 資 助, 涉 及 開 展 工 作 資 助 3 0 萬 元 向 來 自 8 個 行 業 5 300 多 名 從 業 員 發 還 過 往 資 歷 認 可 評 估 費 用, 合 共 約 220 萬 元 發 展 (g) 能 力 為 本 課 程 的 發 展 資 助 向 7 所 教 育 及 培 訓 機 構 提 供 約 40 萬 元 發 展 資 助, 以 開 發 1 3 項 能 力 為 本 課 程 資 歷 名 冊 ( h ) 資 歷 名 冊 登 記 費 用 津 貼 提 供 930 萬 的 資 助, 以 支 付 資 歷 名 冊 當 局 就 登 記 在 資 歷 名 冊 的 資 歷 收 取 的 登 記 及 續 存 費 用 4 而 資 歷 架 構 支 援 計 劃 下 各 項 計 劃 的 詳 細 資 料 和 實 際 開 支 分 別 載 於 附 件 和 附 件 D C 4 在 非 關 牟 利 機 年 構 以 月 自 推 資 出 形 資 式 歷 頒 架 發 構 的 支 資 援 歷 計 / 劃 開 改 辦 善 的 措 課 施 程 以, 前 才, 能 只 獲 有 得 首 津 次 貼 在, 資 津 歷 貼 名 額 冊 當 登 時 記 為 並 由 所 資 歷 / 課 程 的 登 記 費 及 續 存 費 在 改 善 措 施 推 出 後, 政 府 承 擔 資 歷 名 冊 有 利 機 有 構 資, 歷 亦 和 不 課 論 程 有 的 關 全 資 額 歷 登 和 記 課 費 程 及 的 續 經 存 費 來, 源 不, 論 以 有 及 關 是 的 否 教 首 育 次 及 在 培 資 訓 歷 機 名 構 冊 是 登 否 記 屬 於 非 牟 上 2011 7 的 50% 7

資 歷 架 構 基 金 資 歷 架 構 支 援 計 劃 的 檢 討 1 6. 正 如 財 委 會 FCRI( 2 0 13-1 4 )4 號 資 料 文 件 所 提 及, 資 歷 架 構 支 援 計 劃 會 延 長 至 2014 年 3 月 3 1 日 左 右 我 們 最 近 就 該 支 援 計 劃 的 效 益 作 檢 討, 並 在 當 中 考 慮 不 時 收 到 持 分 者 的 意 見 我 們 留 意 到 : ( a ) 自 該 計 劃 在 2011 年 7 月 推 出 改 善 措 施 後, 申 請 評 審 資 助 及 其 他 資 助 的 數 目 飆 升 與 2011 年 7 月 底 的 1,800 萬 元 相 比, 截 至 2013 年 1 2 月 3 1 日 總 支 出 為 6, 700 萬 元, 增 長 為 三 倍 當 中 包 括 258 間 教 育 及 培 訓 機 構 申 請 評 審 資 助 以 支 付 約 4 1 00 個 資 歷 的 評 審 費 用 尤 其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愈 來 愈 多 公 司 正 安 排 其 內 部 培 訓 課 程 接 受 評 審, 以 獲 得 資 歷 架 構 的 認 可 ; ( b ) 持 分 者 一 般 均 認 同 資 歷 架 構 的 價 值, 並 同 意 資 歷 架 構 應 有 嚴 謹 的 質 素 保 證 機 制 為 後 盾, 以 確 保 資 歷 架 構 的 公 信 力 在 這 方 面, 持 分 者 一 直 倚 靠 資 歷 架 構 支 援 計 劃 的 資 助, 以 減 輕 參 與 資 歷 架 構 涉 及 的 財 政 負 擔 鑑 於 資 歷 架 構 漸 為 公 眾 所 認 受, 而 資 歷 架 構 支 援 計 劃 所 提 供 的 有 時 限 資 助 亦 推 動 了 資 歷 架 構 的 發 展, 我 們 認 為 既 有 必 要 且 適 宜 繼 續 為 持 分 者 提 供 資 助, 使 資 歷 架 構 持 續 發 展, 並 培 養 可 持 續 的 質 素 保 證 文 化, 為 社 會 帶 來 長 遠 利 益 持 分 者 如 未 能 繼 續 獲 得 資 助, 不 僅 會 窒 礙 他 們 參 與 資 歷 架 構, 涉 及 的 財 政 開 支 更 可 能 會 轉 嫁 至 進 修 人 士 ; ( c ) 由 於 教 育 及 培 訓 機 構 須 調 撥 額 外 人 手 和 資 源 來 研 究 並 根 據 能 力 標 準 說 明 設 計 課 程, 因 此 已 開 發 的 能 力 為 本 課 程 依 然 不 多 此 外, 有 些 進 修 人 士 可 能 想 報 讀 修 業 期 較 短 的 8

培 訓 單 元, 而 現 時 只 向 資 歷 學 分 5 為 36 或 以 上 的 能 力 為 本 課 程 提 供 發 展 津 貼, 限 制 過 於 嚴 苛 ; ( d ) 可 考 慮 提 供 誘 因, 以 鼓 勵 培 訓 機 構 提 供 更 多 通 用 ( 基 礎 ) 能 力 說 明 為 本 課 程, 例 如 職 業 中 文 或 英 語 課 程 ; ( e ) 應 持 續 向 自 負 盈 虧 的 過 往 資 歷 認 可 評 估 機 構 提 供 資 助, 使 該 等 機 構 能 維 持 運 作 另 外, 亦 應 提 供 經 常 資 助 予 資 歷 名 冊 當 局, 以 作 日 常 管 理 和 定 期 更 新 資 歷 名 冊 系 統 之 用 ; 以 及 ( f ) 持 分 者 不 斷 向 我 們 反 映, 應 進 一 步 加 強 推 廣 資 歷 架 構, 加 深 全 體 市 民 對 資 歷 架 構 的 認 識, 以 爭 取 他 們 支 持 落 實 資 歷 架 構 擬 議 實 施 的 資 歷 架 構 基 金 1 7. 考 慮 到 第 1 6 段 所 述 的 意 見, 我 們 認 為 須 提 供 經 常 撥 款, 以 支 持 資 歷 架 構 持 續 發 展 政 府 經 常 撥 款 對 持 分 者 尤 其 重 要, 這 樣 才 能 不 斷 為 持 分 者 參 與 資 歷 架 構 提 供 誘 因, 以 促 進 具 質 素 保 證 資 歷 的 發 展 和 定 期 提 升 人 力 資 本 的 競 爭 力 我 們 曾 考 慮 再 延 長 資 歷 架 構 支 援 計 劃 數 年 的 方 案, 以 用 盡 早 前 核 准 的 承 擔 額 結 餘 ( 截 至 2 013 年 12 月 31 日 結 餘 約 為 1.41 億 元 ) 但 是, 我 們 認 為 長 期 支 持 推 行 資 歷 架 構 是 需 要 穏 定 的 撥 款 鑑 於 資 歷 架 構 對 維 持 工 作 人 口 質 素 的 重 要 性, 行 政 長 官 在 2 0 14 年 的 施 政 報 告 中 宣 布, 撥 款 10 億 元 設 立 資 歷 架 構 基 金, 為 持 續 發 展 和 推 行 資 歷 架 構 提 供 穩 定 的 收 入 資 歷 架 構 基 金 的 目 標 受 惠 對 象 為 從 業 員 僱 主 教 育 及 培 訓 機 構 評 估 機 構 和 質 素 保 證 機 構 如 獲 立 法 會 財 委 會 批 准 撥 款, 我 們 擬 於 2014-15 年 度 設 立 資 歷 架 構 基 金 5 一 課 個 堂 授 資 課 歷 學 網 分 上 學 相 習 當 於 實 習 個 自 學 修 習 小 考 時 試, 及 當 其 中 他 涵 評 蓋 核 各 活 種 動 模 等 式 時 的 數 整 體 學 習 時 間, 包 括 10 9

資 歷 架 構 基 金 的 管 理 1 8. 資 歷 架 構 基 金 會 以 信 託 基 金 形 式 在 教 育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法 團 下 設 立, 由 法 團 出 任 信 託 人 該 基 金 會 根 據 信 託 契 約 管 理 ; 信 託 契 約 訂 明 妥 善 管 理 和 執 行 基 金 事 宜 的 架 構 及 重 點 基 金 的 經 審 計 周 年 帳 目 會 提 交 立 法 會 審 議 我 們 會 成 立 資 歷 架 構 基 金 督 導 委 員 會 ( 督 導 委 員 會 ), 負 責 就 基 金 的 政 策 策 略 及 管 理, 向 教 育 局 局 長 提 供 意 見 督 導 委 員 會 包 括 官 方 委 員 及 非 官 方 委 員 ( 由 從 業 員 僱 主 教 育 及 培 訓 機 構 質 素 保 證 機 構 等 不 同 資 歷 架 構 持 分 者 擔 任 ) 教 育 局 會 為 督 導 委 員 會 提 供 秘 書 處 支 援 服 務 督 導 委 員 會 的 擬 議 成 員 名 單 及 職 權 範 圍 載 於 附 件 E 資 歷 架 構 基 金 的 擬 議 用 途 1 9. 資 歷 架 構 基 金 會 資 助 持 續 發 展 和 推 行 資 歷 架 構 的 計 劃 / 措 施,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下 列 兩 項 : ( a ) 支 援 資 歷 架 構 發 展 的 計 劃 ; 以 及 ( b ) 資 助 諮 委 會 與 資 歷 架 構 相 關 的 研 究 / 計 劃 和 公 眾 教 育 詳 情 在 以 下 各 段 闡 述 支 援 資 歷 架 構 發 展 的 計 劃 2 0. 擬 設 的 資 歷 架 構 基 金 會 涵 蓋 和 重 組 資 歷 架 構 支 援 計 劃 下 的 現 有 計 劃 成 為 四 個 類 別.. ( a ) 評 審 資 助 計 劃 目 前 在 資 歷 架 構 支 援 計 劃 下 與 評 審 有 關 的 三 項 資 助 ( 即 第 15 段 的 細 項 ( a ) 至 ( c)) 會 被 納 入 評 審 資 助 計 劃 下 我 們 亦 建 議 三 項 改 善 措 施, 包 括 提 高 能 力 為 本 課 程 的 評 審 資 助, 非 牟 利 培 訓 機 構 的 資 助 會 由 90% 增 至 100%, 其 他 培 訓 機 構 則 由 45% 增 至 50%; 延 伸 評 審 資 助 至 通 用 ( 基 礎 ) 能 力 説 明 為 本 課 程 ( 詳 情 於 第 2 0 ( c ) 段 闡 述 ) ; 以 及 取 消 每 所 培 訓 機 構 可 得 的 評 審 資 助 上 限 ( 現 時 以 自 資 課 程 形 式 開 10

辦 課 程 和 學 科 範 圍 評 審 的 評 審 資 助 上 限 均 為 3 00 萬 元 ), 以 持 續 鼓 勵 和 支 持 他 們 的 質 素 保 證 活 動 ( b ) 過 往 資 歷 認 可 支 援 計 劃 目 前 在 資 歷 架 構 支 援 計 劃 下 與 過 往 資 歷 認 可 有 關 的 三 個 計 劃 ( 即 第 1 5 段 細 項 (d ) 至 ( f ) ) 會 被 納 入 過 往 資 歷 認 可 支 援 計 劃 下 我 們 亦 建 議 兩 項 改 善 措 施 第 一, 我 們 建 議 取 消 每 名 從 業 員 的 過 往 資 歷 認 可 評 估 費 用 發 還 上 限 (3,500 元 ), 讓 有 意 接 受 更 多 過 往 資 歷 認 可 評 估 的 從 業 員 可 申 請 發 還 費 用 此 外, 我 們 計 劃 向 過 往 資 歷 認 可 評 估 機 構 就 處 理 每 項 新 的 能 力 單 元 組 合 申 請 提 供 500 元 的 資 助 這 樣 能 把 評 估 費 用 維 持 在 一 個 合 理 的 水 平, 及 減 輕 把 費 用 提 升 至 收 回 成 本 的 壓 力, 否 則 從 業 員 或 會 因 害 怕 不 能 得 到 發 還 費 用, 而 窒 礙 他 們 申 請 過 往 資 歷 認 可 評 估 這 個 資 助 同 時 會 向 過 往 資 歷 認 可 評 估 機 構 提 供 持 續 的 經 濟 支 援 以 維 持 其 穩 健 及 持 續 的 運 作, 並 讓 評 估 機 構 加 強 宣 傳 過 往 資 歷 認 可, 從 而 提 升 從 業 員 的 就 業 能 力 及 競 爭 力 ( c ) 課 程 發 展 資 助 計 劃 資 歷 架 構 支 援 計 劃 下 的 能 力 為 本 課 程 的 發 展 資 助 ( 即 第 1 5 段 細 項 ( g)) 會 繼 續 推 行, 但 其 涵 蓋 範 圍 將 擴 展 首 先, 我 們 建 議 增 加 能 力 為 本 課 程 的 發 展 資 助.. 每 項 順 利 通 過 評 審 及 於 資 歷 名 冊 登 記 的 新 辦 能 力 為 本 課 程, 若 資 歷 學 分 為 36 或 以 上, 有 關 資 助 會 由 3 萬 元 增 至 5 萬 元 第 二, 我 們 建 議 為 資 歷 學 分 為 12 至 3 5 的 能 力 為 本 課 程 提 供 發 展 資 助, 資 助 額 為 每 項 課 程 3 萬 元, 以 鼓 勵 培 訓 機 構 按 需 要 提 供 修 業 期 較 短 的 訓 練 單 元 第 三, 我 們 建 議 取 消 每 所 培 訓 機 構 100 萬 元 的 能 力 為 本 課 程 發 展 資 助 上 限 第 四, 我 們 計 劃 就 通 用 ( 基 礎 ) 能 力 説 明 為 本 課 程 推 出 新 的 一 項 一 筆 過 發 展 資 助, 並 以 兩 層 模 式 推 行.. 每 項 順 利 通 過 評 審 及 於 資 歷 名 冊 登 記 的 新 辦 通 用 ( 基 礎 ) 能 力 説 明 為 本 課 程, 若 資 歷 學 分 為 6 至 17, 可 獲 2 萬 元 資 助, 而 每 項 資 歷 學 分 為 18 或 以 上 的 課 程 則 可 獲 4 萬 元 資 助 ( d ) 資 歷 名 冊 資 助 計 劃 這 個 計 劃 會 涵 蓋 現 行 資 歷 架 構 支 援 計 劃 下 的 資 歷 名 冊 登 記 費 用 津 貼 ( 即 第 1 5 段 細 項 (h )) 由 於 資 11

歷 名 冊 為 政 府 所 擁 有, 我 們 計 劃 在 這 計 劃 下 每 年 撥 款 300 萬 元 予 資 歷 名 冊 當 局 ( 即 在 第 5 92 章 下 的 評 審 局 ), 以 作 日 常 管 理 和 定 期 更 新 資 歷 名 冊 系 統 之 用 這 筆 每 年 的 資 助 將 可 讓 資 歷 名 冊 的 登 記 費 用 維 持 在 一 個 合 理 的 水 平, 並 已 考 慮 到 資 歷 名 冊 日 常 管 理 的 固 定 成 本 及 不 時 更 新 資 歷 名 冊 系 統 的 需 要 擬 議 資 歷 架 構 基 金 下 各 項 支 援 資 歷 架 構 發 展 的 計 劃 詳 情, 載 於 附 件 F 2 1. 日 後, 教 育 局 局 長 會 視 乎 當 前 政 策 運 作 經 驗 資 歷 架 構 相 關 活 動 費 用 的 改 變 持 分 者 的 意 見 等, 根 據 督 導 委 員 會 的 意 見, 考 慮 是 否 需 要 就 上 述 支 援 計 劃 的 運 作 細 則 作 進 一 步 修 訂 2 2. 教 育 局 曾 向 財 委 會 建 議 ( 見 財 委 會 FCR(2011-1 2 )1 1 號 文 件 ), 在 自 資 專 上 教 育 基 金 下 設 立 質 素 保 證 支 援 計 劃, 向 自 資 專 上 院 校 提 供 資 助, 包 括 支 付 院 校 及 其 課 程 接 受 首 次 或 其 後 評 審 的 費 用, 及 / 或 為 保 證 質 素 而 進 行 的 其 他 相 關 檢 討 或 評 核 的 費 用 等 我 們 原 擬 在 2 014/15 學 年 資 歷 架 構 支 援 計 劃 結 束 後, 展 開 質 素 保 證 支 援 計 劃 鑑 於 擬 設 立 的 資 歷 架 構 基 金 將 資 助 支 援 資 歷 架 構 發 展 的 計 劃 的 運 作, 我 們 只 會 把 資 歷 架 構 基 金 未 有 涵 蓋 的 專 上 院 校 質 素 保 證 項 目 ( 例 如 自 資 專 上 院 校 進 行 為 內 部 提 升 的 質 素 保 證 提 升 計 劃 ), 納 入 稍 後 推 出 的 質 素 保 證 支 援 計 劃 內, 以 免 兩 者 的 涵 蓋 範 圍 重 疊 因 此, 我 們 預 計 現 時 質 素 保 證 支 援 計 劃 所 需 的 款 項 會 少 於 原 來 預 計 的 每 年 約 2,500 萬 元 質 素 保 證 支 援 計 劃 的 未 用 餘 額 將 撥 入 自 資 專 上 教 育 基 金 的 其 餘 計 劃, 即 自 資 專 上 獎 學 金 計 劃 和 質 素 提 升 支 援 計 劃 之 用 資 助 諮 委 會 與 資 歷 架 構 相 關 的 研 究 / 計 劃 和 公 眾 教 育 2 3. 在 資 歷 架 構 下 成 立 的 諮 委 會 提 供 一 個 平 台, 讓 不 同 行 業 的 僱 主 僱 員 專 業 團 體 及 其 他 有 關 人 士 就 行 業 的 人 力 發 展 及 提 升 交 換 意 見 海 外 經 驗 指 出 與 諮 委 會 相 類 似 的 組 織 在 參 與 發 展 行 業 各 資 歷 級 別 不 同 工 種 的 職 業 資 歷 扮 演 重 要 的 角 色, 藉 此 增 加 資 歷 架 構 與 實 際 工 作 之 間 的 聯 繫 個 別 諮 委 會 或 會 委 聘 專 家 及 / 或 教 育 及 培 訓 機 構 訂 定 職 業 資 歷, 而 有 關 的 職 業 資 歷 將 有 助 吸 引 新 血 及 鼓 勵 在 職 者 進 修 及 提 升 技 12

能 諮 委 會 日 後 的 其 他 新 措 施, 同 樣 或 會 在 諮 詢 督 導 委 員 會 後 由 這 方 面 的 撥 款 資 助 2 4. 除 上 述 以 外, 為 促 進 資 歷 架 構 的 進 一 步 發 展, 我 們 有 需 要 不 時 進 行 研 究 / 計 劃 舉 例 來 說, 我 們 現 正 規 劃 或 進 行 不 同 的 計 劃, 如 發 展 一 套 學 分 累 積 與 轉 移 政 策 及 原 則 非 正 式 與 非 正 規 學 習 的 認 可 專 業 資 歷 認 可 等 另 外, 我 們 一 直 積 極 與 其 他 地 方 的 資 歷 架 構 當 局 及 質 素 保 證 機 構 建 立 網 絡, 當 中 或 需 進 行 基 準 或 參 照 研 究 2 5. 除 此 以 外, 持 分 者 不 斷 向 我 們 表 示 當 局 應 通 過 一 系 列 的 宣 傳 渠 道 及 更 多 持 分 者 的 參 與, 進 一 步 向 社 會 人 士 推 廣 資 歷 架 構 資 歷 架 構 基 金 將 為 此 提 供 財 政 支 援 這 些 針 對 廣 大 市 民 的 公 眾 教 育 和 宣 傳 活 動, 會 與 財 政 司 司 長 在 2013-1 4 年 度 財 政 預 算 案 中 宣 布 每 年 撥 款 1,000 萬 元 以 支 持 行 業 為 主 導 的 推 廣 活 動 相 輔 相 成 財 政 影 響 2 6. 政 府 會 在 2014-15 年 財 政 預 算 草 案 中 預 留 足 夠 款 項 設 立 資 歷 架 構 基 金 如 設 立 該 基 金 的 建 議 獲 通 過, 我 們 會 作 出 適 當 的 投 資 安 排 假 設 每 年 回 報 率 為 5%, 估 計 每 年 平 均 可 用 撥 款 約 為 5,000 萬 元 作 參 考 之 用, 我 們 打 算 把 投 資 收 入 按 6 0 %( 支 援 資 歷 架 構 發 展 計 劃 ) 和 4 0 % ( 資 助 諮 委 會 與 資 歷 架 構 相 關 的 研 究 / 計 劃 和 公 眾 教 育 ) 的 比 例 分 配 予 這 兩 個 範 疇 這 兩 個 範 疇 獲 分 配 的 實 際 比 例 每 年 或 會 有 所 增 減, 視 乎 資 歷 架 構 基 金 的 收 入 和 每 個 範 疇 的 實 際 需 要 日 後 經 諮 詢 督 導 委 員 會 後, 亦 可 能 增 設 新 範 疇 2 7. 一 般 而 言, 有 關 開 支 應 以 資 歷 架 構 基 金 的 投 資 回 報 支 付, 但 我 們 或 需 因 應 特 殊 情 況, 如 當 市 場 出 現 波 動 而 投 資 所 得 的 回 報 減 少 時, 調 整 開 支 或 動 用 小 部 分 基 金 本 金, 以 資 助 計 劃 的 推 行 2 8. 為 確 保 延 續 性, 現 有 的 資 歷 架 構 支 援 計 劃 下 的 計 劃 將 會 實 行 至 擬 新 設 立 的 資 歷 架 構 基 金 成 立 為 止 由 於 資 歷 架 構 基 金 需 要 時 間 產 生 並 積 累 足 夠 的 投 資 收 益 以 滿 足 建 議 措 施 的 資 金 需 求, 如 獲 財 委 會 批 准, 現 有 的 核 准 承 擔 的 餘 額 ( 截 至 2 013 年 1 2 月 3 1 日 約 為 2 億 800 萬 中 的 13

1 億 4,100 萬 元 ) 將 會 連 同 資 歷 架 構 基 金 本 金 的 投 資 收 益, 繼 續 用 以 支 付 新 措 施 的 資 金 需 求 徵 詢 意 見 2 9. 請 委 員 察 悉 上 文 第 2 至 1 5 段 所 述 在 資 歷 架 構 下 各 項 推 行 中 的 措 施, 並 就 上 文 第 16 至 28 段 所 建 議 的 資 歷 架 構 基 金 表 達 意 見 教 育 局 2 0 14 年 1 月 14

附 件 A 過 往 資 歷 認 可 機 制 ( 截 至 2013 年 1 1 月 3 0 日 ) 行 業 推 行 日 期 申 請 數 目 能 力 單 元 申 請 成 功 率 組 合 數 目 美 髮 業 2 0 08 年 763 4 357 99.98%* 印 刷 及 出 版 業 2 0 08 年 792 1 410 97.9%* 鐘 錶 業 2 0 08 年 286 356 100% 物 業 管 理 業 2 0 11 年 5 774 8 463 99.3%* 汽 車 業 2 0 11 年 304 587 98.5%* 珠 寶 業 2 0 11 年 290 497 98.9%* 物 流 業 2 0 12 年 461 652 100% 中 式 飲 食 業 2 0 13 年 352 712 100% 總 計 9 022 17 034 99.4% * 汽 車 業 : 有 2 項 申 請 無 法 提 供 證 明 文 件, 有 6 項 申 請 未 能 通 過 評 估 美 髮 業 珠 寶 業 印 刷 及 出 版 業 物 業 管 理 業 : 有 1 項 申 請 未 能 通 過 評 估 : 有 5 項 申 請 未 能 通 過 評 估 : 有 3 0 項 申 請 未 能 通 過 評 估 : 有 5 8 項 申 請 未 能 通 過 評 估 15

附 件 B 已 在 資 歷 名 冊 登 記 的 資 歷 ( 截 至 2013 年 1 2 月 3 1 日 ) 類 別 資 歷 數 目 ( 1 ) 大 學 及 其 他 具 自 行 評 審 資 格 院 校 頒 授 的 資 歷 3 299 ( 2 ) 不 具 自 行 評 審 資 格 院 校 頒 授 的 資 歷 4 241 ( 3 ) 過 往 資 歷 認 可 機 制 認 可 的 資 歷 353 總 計 : 7 893 16

附 件 C 資 歷 架 構 支 援 計 劃 現 時 提 供 的 資 助 和 津 貼 1. 以 自 資 形 式 開 辦 課 程 的 評 審 資 助 範 圍 評 審 資 助 旨 在 鼓 勵 教 育 及 培 訓 機 構 在 資 歷 架 構 下 為 其 開 辦 的 課 程 申 請 評 審 評 審 資 助 涵 蓋 下 列 項 目 : 初 步 評 估 院 校 評 審 5 6 課 程 甄 審 課 程 覆 審 申 請 資 格 有 關 的 教 育 及 培 訓 機 構 及 資 歷 必 須 通 過 香 港 學 術 及 職 業 資 歷 評 審 局 ( 評 審 局 ) 的 評 審 有 關 的 課 程 / 資 歷 必 須 已 在 資 歷 名 冊 登 記 適 用 於 自 資 課 程 7 資 助 水 平 非 牟 利 教 育 及 培 訓 機 構 其 他 教 育 及 培 訓 機 構 初 步 評 估 / 院 校 評 審 費 用 1 0 0% 5 0 % 5 初 6 院 7 自 步 課 程 甄 / 課 程 覆 審 校 評 估 審 是 評 審 局 的 評 審 程 序, 以 審 視 有 關 機 構 是 否 適 合 提 供 教 育 及 培 訓 費 工 用 資 歷 級 別 第 五 級 作 水 的 平 一, 環 以, 及 旨 是 在 否 評 具 核 備 院 校 專 是 上 否 學 有 院 能 條 力 例 開 辦 第 士 學 位 章 課 程 下, 的 並 註 達 冊 到 資 臘 格 牙 資 科 課 醫 程 院 指 開 由 辦 八 的 所 公 大 帑 學 資 教 助 育 課 資 程 助 以 委 外 員 的 會 課 資 程 助 院 校 香 港 演 藝 學 院 職 業 訓 練 局 及 菲 ( 320 ) 17

能 力 為 本 課 程 9 0 % 4 5 % 其 他 課 程 7 0 % 3 5 % 資 助 上 限 每 所 教 育 及 培 訓 機 構 300 萬 元 2. 教 育 局 ( 前 稱 教 育 統 籌 局 ( 教 統 局 ) ) 資 助 計 劃 下 各 項 課 程 的 評 審 資 助 範 圍 資 助 涵 蓋 教 育 局 ( 前 稱 教 統 局 ) 資 助 課 程 的 評 審 費 用, 包 括 技 能 提 升 計 劃 ( 現 稱 新 技 能 提 升 計 劃 ) 及 僱 員 再 培 訓 計 劃 ( 現 稱 人 才 發 展 計 劃 ) 資 助 亦 涵 蓋 課 程 覆 審 的 費 用, 以 及 院 校 評 審 或 初 步 評 估 的 評 審 費 用 ( 如 適 用 ) 申 請 資 格 兩 項 計 劃 的 課 程 均 須 通 過 評 審 局 的 評 審 資 助 水 平 1 0 0% 資 助 上 限 不 設 上 限 3. 學 科 範 圍 評 審 資 助 範 圍 申 請 資 格 資 助 旨 在 協 助 具 規 模 的 教 育 及 培 訓 機 構 在 指 定 學 科 範 圍 內 取 得 自 行 評 審 資 格 資 助 範 圍 包 括 首 次 及 其 後 進 行 的 學 科 範 圍 評 審 ( 現 時 以 定 期 覆 審 的 形 式 進 行 ) 有 關 的 課 程 及 資 歷 必 須 通 過 評 審 局 的 評 審 資 助 水 平 非 牟 利 教 育 及 培 訓 機 構 其 他 教 育 及 培 訓 機 構 學 科 範 圍 評 審 / 定 期 覆 審 費 用 7 0 % 3 5 % 資 助 上 限 每 所 教 育 及 培 訓 機 構 300 萬 元 18

4. 向 過 往 資 歷 認 可 評 估 機 構 提 供 的 評 審 資 助 範 圍 申 請 資 格 資 助 過 往 資 歷 認 可 評 估 機 構 的 評 審 費 用 首 次 及 其 後 的 評 審 工 作 通 過 評 審 局 的 評 審 須 由 教 育 局 局 長 委 任 資 助 水 平 評 審 費 用 的 50% 資 助 上 限 不 設 上 限 5. 向 過 往 資 歷 認 可 評 估 機 構 提 供 的 開 展 工 作 資 助 範 圍 本 計 劃 向 機 構 提 供 一 筆 過 的 開 展 工 作 資 助, 上 限 為 每 所 機 構 30 萬 元, 用 以 資 助 有 關 機 構 設 立 評 估 機 制 的 實 際 開 支 申 請 資 格 通 過 評 審 局 的 評 審 ( 首 次 評 審 ) 須 由 教 育 局 局 長 委 任 資 助 水 平 每 所 機 構 30 萬 元, 用 以 支 付 設 立 評 估 機 制 的 實 際 開 資 助 上 限 支 6. 發 還 過 往 資 歷 認 可 評 估 費 用 範 圍 申 請 資 格 本 計 劃 向 成 功 申 請 過 往 資 歷 認 可 評 估 的 從 業 員 發 還 評 估 費 用 通 過 過 往 資 歷 認 可 評 估 的 從 業 員 資 助 水 平 過 往 資 歷 認 可 評 估 費 用 的 100%, 分 兩 個 階 段 發 還 : 通 過 過 往 資 歷 認 可 評 估 後 19

可 申 請 發 還 75% 的 評 估 費 用 修 畢 任 何 一 項 資 歷 架 構 認 可 的 課 程 後 可 申 請 發 還 餘 下 25% 的 評 估 費 用 資 助 上 限 每 名 從 業 員 3,500 元 7. 能 力 為 本 課 程 的 發 展 資 助 範 圍 申 請 資 格 本 計 劃 向 教 育 及 培 訓 機 構 提 供 一 筆 過 撥 款, 以 供 開 發 能 力 為 本 課 程 新 發 展 及 開 辦 的 能 力 為 本 課 程 資 歷 學 分 為 36 或 以 上 的 課 程 有 關 的 課 程 / 資 歷 須 通 過 評 審 須 在 資 歷 名 冊 登 記 資 助 水 平 資 助 上 限 每 項 課 程 3 萬 元 每 所 教 育 及 培 訓 機 構 100 萬 元 8. 資 歷 名 冊 登 記 費 用 津 貼 範 圍 申 請 資 格 資 助 水 平 資 助 上 限 津 貼 涵 蓋 把 資 歷 / 課 程 記 入 資 歷 名 冊 的 登 記 及 續 存 費 用 所 有 已 在 資 歷 名 冊 登 記 的 資 歷 及 相 關 課 程 登 記 及 續 存 費 均 獲 全 額 資 助 不 設 上 限 20

實 際 開 支 百 萬 元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3 1 日 資 歷 架 構 支 援 計 劃 的 實 際 開 支 ( ) 2008-2009- 2010-2011- 2012-09 10 11 12 13 資 計 歷 架 構 支 援 辦 劃 自 下 資 形 計 式 劃 資 課 助 程 的 評 開 育 局 審 統 下 前 稱 計 教 評 各 項 課 程 的 劃 科 審 範 資 圍 助 評 審 ( 資 認 助 構 可 過 往 評 資 估 歷 資 提 助 供 的 評 機 過 往 資 審 認 構 可 評 估 歷 工 提 作 供 的 開 機 還 資 助 過 往 展 歷 費 認 用 可 評 資 力 為 本 課 估 程 註 註 的 發 展 資 助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費 歷 用 名 津 冊 貼 登 記 總 計 0.1 二 一 相 已 關 向 開 從 支 業 將 員 發 還 的 過 並 往 第 未 資 一 在 歷 季 上 認 支 表 可 付 顯 評 示 估 費 用, 實 際 總 額 7.3 註 解.. 由 於 四 捨 五 入 關 係, 各 項 數 字 相 加 未 必 與 實 際 總 數 相 等 (a) 以 (b) 教 (c) 學 (d) 向 (e) 向 (f) 發 (g) 能 (h) 資 局 ) 2013-14 一 18.3 附 件 D 百 總 萬 計 元 ( ) 0.3 2.0 3.0 5.5 12.6 9.0 32.4 4.5 1.6 0.8 0 11.5 0 註 一 0.7 0.2 0.1 1.2 1.0 0 3.2 註 一 0 0 0 0.5 0.4 0 0.9 註 二 二 二 0 0 0 0 0.3 0 0.3 0 0 0 0.4 0.9 0.9 註 一 2.2 0.2 0.1 0.4 在 年 1.8 2.0 1.1 1.8 2.5 0 9.3 為 元 5.8 5.0 9.5 29.4 10.0 67.0 2 0 1 4 8 5, 3 6 0 21

附 件 E 資 歷 架 構 基 金 督 導 委 員 會 建 議 成 員 主 席 : 非 官 方 委 員 委 員 : 由 從 業 員 僱 主 教 育 及 培 訓 機 構 和 質 素 保 證 機 構 代 表, 以 及 官 方 委 員 擔 任 如 有 需 要, 督 導 委 員 會 也 可 邀 請 增 選 委 員 加 入 建 議 職 權 範 圍 督 導 委 員 會 就 下 述 事 宜 向 教 育 局 局 長 提 供 意 見 : ( a ) 運 用 資 歷 架 構 基 金 以 支 持 資 歷 架 構 持 續 發 展 和 推 行 的 整 體 策 略 ; ( b ) 基 金 轄 下 計 劃 的 範 圍 及 運 作 規 範 基 金 涵 蓋 的 措 施 和 活 動 ; 以 及 ( c ) 教 育 局 可 能 轉 交 督 導 委 員 會 處 理 的 各 項 有 關 基 金 政 策 和 執 行 的 其 他 事 宜 督 導 委 員 會 在 履 行 職 能 時, 可 按 需 要 成 立 小 組 委 員 會 進 行 研 究 僱 用 專 業 服 務 及 委 任 增 選 委 員 22

附 件 F 擬 議 的 支 援 資 歷 架 構 發 展 計 劃 1. 評 審 資 助 計 劃 範 圍 申 請 資 格 本 計 劃 旨 在 鼓 勵 教 育 及 培 訓 機 構 在 資 歷 架 構 下 申 請 機 構 及 課 程 層 面 的 評 審, 以 及 協 助 具 規 模 的 教 育 及 培 訓 機 構 在 指 定 學 科 範 圍 內 取 得 自 行 評 審 資 格 評 審 資 助 會 提 供 予 下 列 項 目.. 初 步 評 估 院 校 評 審 和 定 期 覆 審 課 程 甄 審 / 課 程 覆 審 首 次 及 其 後 進 行 的 學 科 範 圍 評 審 ( 現 時 以 定 期 覆 審 的 形 式 進 行 ) 有 關 的 教 育 及 培 訓 機 構 和 資 歷 必 須 通 過 香 港 學 術 及 職 業 資 歷 評 審 局 ( 評 審 局 ) 的 評 審 有 關 的 課 程 / 資 歷 必 須 已 在 資 歷 名 冊 登 記 8 這 資 助 水 平 教 育 局 ( 前 稱 教 統 局 ) 資 助 課 程 8 非 牟 利 教 育 及 培 訓 機 構 其 他 教 育 及 培 訓 機 構 初 步 評 估 / 院 校 評 審 費 用 1 0 0% 1 0 0% 5 0 % 課 程 甄 審 / 課 程 覆 審 費 用 能 力 為 本 或 通 用 ( 基 礎 ) 能 力 説 明 1 0 0% 1 0 0% 5 0 % 些 課 程 包 括 技 為 能 本 提 升 課 計 程 稱 新 技 能 提 升 計 僱 員 再 培 訓 計 稱 人 才 發 展 計 劃 ) 其 他 課 程 1 0 0% 7 0 % 3 5 % 學 科 範 圍 評 審 / 定 期 覆 審 費 用 不 適 用 7 0 % 3 5 % 劃 現 ( 劃 及 ) 劃 現 (

2. 過 往 資 歷 認 可 支 援 計 劃 本 計 劃 涵 蓋 過 往 資 歷 認 可 評 估 機 構 的 評 審 費 用 ; 提 供 給 機 構 以 資 助 設 立 評 估 機 制 實 際 開 範 圍 支 的 一 筆 過 開 展 工 作 資 助 ; 在 過 往 資 歷 認 可 機 制 下 每 處 理 一 項 新 的 能 力 單 元 組 合 申 請 的 資 助 ; 以 及 向 成 功 申 請 過 往 資 歷 認 可 評 估 的 從 業 員 發 還 的 評 估 費 用 向 過 往 資 歷 認 可 評 估 機 構 提 供 向 過 往 資 歷 認 可 評 估 機 構 提 供 向 過 往 資 歷 認 可 評 估 機 構 發 還 過 往 資 歷 認 可 評 估 費 用 的 評 審 資 助 的 開 展 工 作 資 助 提 供 資 助 申 請 資 格 首 次 及 其 後 的 評 審 工 作 通 過 評 審 局 的 評 審 ( 首 次 評 審 ) 須 由 教 育 局 局 長 委 任 通 過 過 往 資 歷 認 可 評 估 的 從 業 員 通 過 評 審 局 的 評 審 須 由 教 育 局 局 長 委 任 須 由 教 育 局 局 長 委 任 資 助 水 平 評 審 費 用 的 50% 每 所 機 構 最 多 30 萬 元, 用 以 支 付 設 立 每 處 理 一 項 新 的 能 力 單 元 組 合 申 過 往 資 歷 認 可 評 估 費 用 的 1 0 0%, 分 兩 個 階 段 發 還 : 評 估 機 制 的 實 際 開 請 可 獲 5 00 元 資 通 過 過 往 資 歷 認 可 評 支 助 估 後 可 申 請 發 還 7 5% 的 評 估 費 用 修 畢 任 何 一 項 資 歷 架 構 認 可 的 課 程 後 可 申 請 發 還 餘 下 2 5 % 的 評 估 費 用 24

3. 課 程 發 展 資 助 計 劃 範 圍 本 計 劃 向 教 育 及 培 訓 機 構 提 供 一 筆 過 撥 款, 以 供 開 發 能 力 為 本 或 通 用 ( 基 礎 ) 能 力 説 明 為 本 課 程 能 力 為 本 課 程 申 請 資 格 新 發 展 及 開 辦 的 能 力 為 本 課 程 資 歷 學 分 為 12 或 以 上 的 課 程 有 關 資 歷 須 通 過 評 審 須 在 資 歷 名 冊 登 記 資 助 水 平 每 項 資 歷 學 分 為 12-35 的 課 程 可 獲 3 0,000 元 資 助 每 項 資 歷 學 分 為 36 或 以 上 的 課 程 可 獲 50,000 元 資 助 通 用 ( 基 礎 ) 能 力 説 明 為 本 課 程 新 發 展 及 開 辦 的 通 用 ( 基 礎 ) 能 力 説 明 為 本 課 程 資 歷 學 分 為 6 個 或 以 上 的 課 程 有 關 資 歷 須 通 過 評 審 須 在 資 歷 名 冊 登 記 每 項 資 歷 學 分 為 6-17 的 課 程 可 獲 2 0,000 元 資 助 每 項 資 歷 學 分 為 1 8 或 以 上 的 課 程 可 獲 4 0,000 元 資 助 25

4. 資 歷 名 冊 資 助 計 劃 範 圍 本 計 劃 涵 蓋 把 資 歷 / 課 程 記 入 資 歷 名 冊 的 登 記 及 續 存 費 用, 以 及 每 年 提 供 給 資 歷 名 冊 當 局 以 管 理 資 歷 名 冊 的 費 用 資 歷 名 冊 登 記 及 續 存 費 用 津 貼 管 理 資 歷 名 冊 的 費 用 申 請 資 格 所 有 已 在 資 歷 名 冊 登 記 的 資 歷 及 相 關 課 程 資 歷 名 冊 當 局 資 助 水 平 登 記 及 續 存 費 用 均 獲 全 額 資 助 每 年 300 萬 元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