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_PwC_國際租稅要聞第175期&英國脫歐稅務影響議題



Similar documents
Microsoft Word doc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Microsoft Word - ch07

2 2.1 A H ir@abchina.com 2

簽 呈

6-1-1極限的概念

xls

BOT_BS_audited_96

???T????????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查 詢 股

8,530 1,056 52% % % % % 1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 ,072 24,043 21,950 24,684 17,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Apr (chi)_Traditional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486,746, ,318,734, ,039,301,167

瑞興銀行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章節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4D F736F F F696E74202D20B2C431B860C2B2B3F82DC2BEB77EBEC7AED5B77CAD70BEC7BDD2B57BBAF5AD6EA65DC0B3B0EABBDAB77CAD70B7C7AB AE74B2A7A4C0AA E BACDBAE65BCD2A6A15D>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untitled

一、 資格條件:

16

Microsoft Word - _3_???????-Ch _???

ART_RAE16_ticket_cn_p.1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Microsoft Word - 104身障四等-會計學

主 席 報 告 業 務 回 顧 % 52.4% % %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Microsoft Word - 會計學、中級會計學、會計學概要

職能基準

第 6. 節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我 們 可 以 把 已 經 知 道 反 導 函 數 之 所 有 函 數 都 視 為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基 本 公 式 涵 蓋 的 範 圍 愈 大, 我 們 求 解 積 分 就 愈 容 易, 但 有 記 憶 不 易 的 情 事 研 讀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BSP 烤箱 - 封面-2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前 言 民 主 黨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 _.doc

目 錄

PURPOSE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HSBC Holdings plc Interim Report Chinese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智捷合併.2014合併第二季 FS.AllReport_for 上傳用.pdf

虛擬交易所97年GVE3簡易版.doc

Microsoft Word - LongCard_Promo_2013_FAQ_tc_pdf.doc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PowerPoint 簡報

長跨距暨挑高建築特殊結構系統之調查分析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 ) 1 5 ( ) ( ) ( )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教育實習問與答:

第 七 條 本 行 對 於 下 列 事 項 應 提 董 事 會 討 論 : 一 公 司 之 營 運 計 畫 二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及 半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三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十 四 條 之 一 規 定 訂 定 或 修 正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四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

Microsoft Word - Articles_of_Incorporation_of_UMC_1606-c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月刊10306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的 版 本 說 明 : 制 定 者 版 本 編 碼 日 期 日 期 主 要 秘 書 處 Version /12/ /12/03 第 一 版 秘 書 處 Version /12/ /12/31 第 一 版 第 一 次 秘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4D F736F F 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 F636E>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4D F736F F 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目 錄 頁 1. 歡 迎 使 用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系 統 新 用 戶 新 用 戶 登 入 帳 戶 程 序 啟 動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帳 戶 核 對 帳 戶 的 地 址 資 料

<4D F736F F 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 >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三 Xl 年 11 月 l 日 甲 公 司 將 與 客 戶 的 應 收 帳 款 $700,000, 以 有 限 追 索 權 方 式 出 售 給 乙 銀 行, 甲 公 司 保 證 移 轉 的 應 收 帳 款 最 少 可 收 現 六 成,3 個 月 到 期 可 收 現 完 畢, 且 約 定 乙 銀 行

105 年 4 月 11 日 105 年 4 月 12 日 105 年 4 月 28 日 105 年 5 月 3 日 105 年 5 月 6 日 輸 入 及 校 對 考 試 類 科 及 應 試 科 目 報 名 費 收 取 作 業 (1-40 天 ) 執 行 報 名 審 查 作 業 1. 開 始 進

e-Submission System Quick Reference Guide for Publication Related Matters (Chinese version)

Transcription:

國 際 租 稅 要 聞 International Tax Newsletter 2016 VOL.175 專 論 澳 洲 實 施 國 別 報 告 特 殊 的 當 地 企 業 檔 案 (Local File) 規 定 廖 烈 龍 執 業 會 計 師 / 黃 舒 榕 經 理 英 國 脫 歐 對 跨 國 企 業 的 營 運 與 稅 務 影 響 探 討 吳 偉 臺 副 營 運 長 / 曾 博 昇 執 業 會 計 師 / 梁 鴻 烈 合 夥 律 師 加 拿 大 持 續 在 OECD 稅 務 透 明 議 題 取 得 進 展 徐 麗 珍 執 業 會 計 師 / 許 育 菁 經 理 國 際 近 期 租 稅 要 聞 中 國 CN439- 大 陸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發 佈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關 於 完 善 關 聯 申 報 和 同 期 資 料 管 理 有 關 事 項 的 公 告 韓 國 KR089- 韓 國 與 捷 克 同 意 修 改 租 稅 協 定 沙 烏 地 阿 拉 伯 SA004- 波 斯 灣 六 國 將 於 2018 年 1 月 起 實 施 增 值 稅 與 消 費 稅 制 度 加 拿 大 CA020- 加 拿 大 提 出 加 強 打 擊 海 外 逃 稅 計 畫 歐 盟 EU064- 歐 盟 國 家 達 成 反 避 稅 指 令 的 政 治 協 商 歐 盟 EU065- 歐 盟 新 海 關 法 正 式 實 施 好 書 報 報 因 應 國 際 反 避 稅 趨 勢 強 化 集 團 全 球 稅 務 治 理 2.0 反 避 稅 立 法 精 華 手 冊 解 析 稅 務 發 展 趨 勢 審 視 集 團 全 球 佈 局 OECD 稅 基 侵 蝕 與 利 潤 移 轉 計 畫 精 華 手 冊 資 誠 官 網 OECD 稅 基 侵 蝕 與 利 潤 移 轉 行 動 計 劃 (BEPS) 網 址 :http://www.pwc.tw/zh/beps/index.jhtml 1-25

專 論 澳 洲 實 施 國 別 報 告 特 殊 的 當 地 企 業 檔 案 (Local File) 規 定 摘 要 澳 洲 稅 務 局 (Australian Taxation Office) 敲 定 國 別 報 告 規 定 (Country by country reporting laws, CbCR Laws) 中 關 於 當 地 企 業 檔 案 (Local File) 的 規 範 與 其 他 國 家 不 同 的 是, 澳 洲 的 當 地 企 業 檔 案 將 不 會 是 一 整 份 的 移 轉 訂 價 報 告, 取 而 代 之 的 是, 直 接 線 上 填 寫 標 準 表 單 以 申 報 某 些 特 定 的 移 轉 訂 價 及 企 業 營 運 相 關 資 訊 澳 洲 稅 務 局 設 計 這 表 單 主 要 目 的 是 為 了 減 少 與 現 行 澳 洲 移 轉 訂 價 申 報 要 求 重 複 根 據 相 關 規 範, 澳 洲 稅 務 局 將 要 求 納 稅 義 務 人 提 供 過 去 不 曾 申 報 的 資 訊 且 該 表 單 中 部 分 形 式 和 內 容 與 經 濟 合 作 暨 發 展 組 織 (OECD) 所 設 定 之 國 際 標 準 規 範 有 所 不 同, 因 此 澳 洲 的 納 稅 義 務 人 仍 應 謹 慎 管 理 當 地 企 業 檔 案 澳 洲 政 府 提 議 自 2017 年 7 月 1 日 起 對 於 違 反 當 地 企 業 檔 案 規 範 者, 最 高 將 可 處 450,000 澳 幣 當 地 企 業 檔 案 的 相 關 規 定 已 於 2016 年 1 月 1 號 起 實 施, 任 何 只 要 於 全 球 所 得 高 於 澳 幣 十 億 的 納 稅 義 務 人 都 需 申 報 ( 不 問 其 於 澳 洲 的 營 運 規 模 大 小 ) 本 文 澳 洲 稅 務 局 於 原 本 所 發 佈 的 準 則 中 提 及 當 地 企 業 檔 案 有 三 種 類 型, 但 於 最 終 版 的 準 則 中, 將 其 訂 為 下 列 兩 種 類 型 : 簡 易 型 當 地 企 業 檔 案 (Short Form Local File) 適 用 於 小 型 企 業 及 關 係 人 交 易 情 況 不 重 大 的 納 稅 義 務 人 完 整 型 當 地 企 業 檔 案 ((Full) Local File) 所 有 非 適 用 簡 易 型 當 地 企 業 檔 案 的 納 稅 義 務 人 應 申 報 完 整 型 當 地 企 業 檔 案 因 為 適 用 簡 易 型 當 地 企 業 檔 案 者 的 關 係 人 交 易 金 額 上 限 門 檻 非 常 低, 所 以 實 務 上 除 那 些 幾 乎 沒 有 關 係 人 交 易 的 納 稅 義 務 人 之 外, 都 應 填 寫 完 整 型 當 地 企 業 檔 案 一 般 來 說, 所 有 的 澳 洲 納 稅 義 務 人 都 有 義 務 申 報 當 地 企 業 檔 案 對 於 澳 洲 合 併 申 報 的 集 團 公 司 而 言, 申 報 2-25

義 務 主 體 為 集 團 母 公 司 當 地 企 業 檔 案 的 申 報 截 止 日 為 該 納 稅 義 務 人 會 計 年 度 結 束 後 的 12 個 月 內 ( 例 如 : 會 計 年 度 結 束 於 2016 年 12 月 31 日 者, 應 於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前 申 報 當 地 企 業 檔 案 ) 當 地 企 業 檔 案 所 涵 蓋 的 內 容 簡 易 型 當 地 企 業 檔 案 - 應 於 檔 案 內 描 述 或 定 性 的 資 訊 包 括 : 組 織 架 構 圖 : 包 含 位 於 澳 洲 的 公 司 名 稱 在 集 團 中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所 報 告 的 對 象 及 主 要 辦 公 室 所 在 地 公 司 的 營 運 及 策 略 的 描 述 詳 細 描 述 今 年 或 前 一 會 計 年 度 組 織 重 整 細 節 其 中, 組 織 重 整 的 定 義 將 採 納 澳 洲 公 司 申 報 給 稅 局 的 跨 國 交 易 申 報 表 (International Dealing Schedule, IDS) 內 的 定 義, 因 此 定 義 相 當 的 廣 泛 詳 細 描 述 以 往 年 度 的 無 形 資 產 移 轉 交 易 主 要 競 爭 者 名 單 完 整 型 當 地 企 業 檔 案 - 除 了 上 述 所 涵 蓋 的 內 容 之 外, 尚 應 包 含 下 列 資 訊 : Part A 在 一 個 會 計 年 度 內 的 所 有 關 係 人 交 易 詳 細 資 訊, 包 括 交 易 類 型 交 易 金 額 交 易 對 象 及 交 易 對 象 所 在 國 家 關 係 人 交 易 所 使 用 的 移 轉 訂 價 方 法 以 及 是 否 備 妥 移 轉 訂 價 報 告 Part B 除 非 屬 於 排 除 清 單 ( exclusion list ) 的 交 易 外, 其 餘 的 重 大 交 易 應 揭 露 下 列 詳 細 資 訊 : 關 係 人 交 易 合 約 海 外 預 先 訂 價 協 議 或 與 這 交 易 相 關 解 釋 函 令 海 外 關 係 人 針 對 這 個 交 易 所 採 用 之 移 轉 訂 價 方 法 ( 若 有 資 訊 ) 澳 洲 申 報 個 體 的 財 務 報 表 ( 經 會 計 師 查 核 簽 證 的 財 報, 但 若 無 則 應 提 供 次 佳 品 質 的 財 務 報 表 ) 由 於 當 地 企 業 檔 案 的 Part A 所 需 的 資 訊 與 現 行 跨 國 交 易 申 報 表 的 Section A 所 需 的 資 訊 重 複 性 高, 澳 洲 稅 3-25

務 局 允 許 申 報 人 於 申 報 所 得 稅 的 同 時 申 報 當 地 企 業 檔 案 的 Part A ( 一 般 來 說, 所 得 稅 的 申 報 截 止 日 會 在 當 地 企 業 檔 案 申 報 截 止 日 的 六 個 月 前 ), 則 不 需 要 再 填 寫 IDS 的 Section A 公 眾 意 見 回 饋 澳 洲 稅 務 局 曾 在 訂 定 當 地 企 業 檔 案 規 定 的 過 程 中, 諮 詢 外 部 利 害 關 係 人 的 意 見, 且 在 事 後 發 佈 一 份 解 釋 文 件, 以 針 對 公 眾 所 提 出 的 議 題 做 出 解 釋, 其 中 包 括 : 即 便 已 與 澳 洲 稅 務 局 簽 定 預 先 訂 價 協 議, 納 稅 義 務 人 仍 應 申 報 當 地 企 業 檔 案 但 是 納 稅 義 務 人 不 需 再 次 提 供 重 複 資 訊 ( 例 如 : 不 需 重 新 提 交 那 些 已 於 申 請 協 議 程 序 時 所 提 供 給 澳 洲 稅 務 局 的 合 約 ) 不 需 在 當 地 企 業 檔 案 中 揭 露 與 分 公 司 間 的 關 係 人 交 易 若 有 需 要, 納 稅 義 務 人 有 機 會 可 以 申 請 延 期 申 報 首 次 的 當 地 企 業 檔 案, 但 是 要 敘 明 需 要 延 期 的 原 因 至 於 如 何 線 上 填 寫 當 地 企 業 檔 案, 澳 洲 稅 務 局 將 於 首 次 申 報 日 前 提 供 更 進 一 步 的 指 令 及 方 針 罰 則 若 納 稅 義 務 人 未 履 行 申 報 當 地 企 業 檔 案 的 義 務 ( 例 如 : 納 稅 義 務 人 未 於 申 報 截 止 日 前 提 交 ) 將 可 處 行 政 法 的 處 罰 就 現 行 規 定, 若 未 履 行 申 報 義 務 的 處 罰 為 4,500 澳 幣, 但 澳 洲 政 府 提 議 自 2017 年 7 月 1 日 起, 將 相 關 罰 款 提 高 至 450,000 澳 幣 移 轉 訂 價 報 告 雖 然 移 轉 訂 價 報 告 不 需 要 於 申 報 當 地 企 業 檔 案 的 同 時 提 交 給 澳 洲 稅 務 局, 但 移 轉 訂 價 報 告 的 規 定 仍 然 存 在 根 據 這 些 規 定, 當 澳 洲 稅 務 局 對 澳 洲 企 業 的 關 係 人 交 易 進 行 調 整 時, 有 備 妥 移 轉 訂 價 報 告 才 能 降 低 罰 款 去 年 施 行 的 新 規 定 中, 移 轉 訂 價 調 整 的 最 高 罰 款 是 漏 稅 額 的 一 倍 為 了 滿 足 澳 洲 的 規 定, 澳 洲 企 業 必 須 依 據 澳 洲 移 轉 訂 價 規 定 在 申 報 所 得 稅 前 備 妥 移 轉 訂 價 報 告 也 就 是 說, 若 企 業 遵 循 OECD 的 準 則 編 製 移 轉 訂 價 報 告, 將 可 能 無 法 完 全 符 合 澳 洲 稅 務 局 的 規 定 而 必 須 再 另 外 依 澳 洲 的 規 定 進 行 調 整 跨 國 集 團 可 以 參 酌 集 團 依 OECD 準 則 所 準 備 的 標 準 當 地 企 業 檔 案 來 準 備 澳 洲 當 地 移 轉 訂 價 文 件, 但 是 一 份 完 全 沒 有 依 照 澳 洲 規 定 進 行 修 改 的 OECD 移 轉 訂 價 報 告 將 可 能 無 法 作 為 與 稅 局 爭 取 降 低 罰 款 的 文 件 4-25

企 業 主 檔 澳 洲 稅 務 局 表 示, 澳 洲 編 製 企 業 主 檔 的 相 關 規 定 將 基 於 OECD 的 建 議, 而 不 會 像 企 業 當 地 檔 案 一 樣 進 行 大 幅 度 的 修 改 PwC 觀 點 澳 洲 的 當 地 企 業 檔 案 相 當 特 別, 因 此 請 改 變 直 接 使 用 OECD 版 本 的 標 準 範 本 在 澳 洲 申 報 的 念 頭 因 為, 該 OECD 版 本 將 可 能 無 法 滿 足 澳 洲 的 申 報 規 定, 甚 至 可 能 無 法 作 為 與 稅 局 爭 取 降 低 罰 款 的 文 件 由 於 關 係 人 交 易 的 合 約 必 須 提 交 給 澳 洲 稅 務 局, 因 此 合 約 的 管 理 及 保 存 相 當 重 要 此 外, 由 於 澳 洲 稅 務 局 會 針 對 企 業 所 提 交 的 合 約 進 行 風 險 分 析, 所 以 當 合 約 內 容 不 正 確 或 是 不 具 時 效 性 時, 將 增 加 企 業 遭 受 澳 洲 稅 務 局 調 查 的 風 險 本 文 作 者 為 資 誠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廖 烈 龍 執 業 會 計 師 黃 舒 榕 經 理 Tel: 02-2729-6217 Tel: 02-2729-6666 轉 23934 Email: elliot.liao@tw.pwc.com Email:melodie.huang@tw.pwc.com 5-25

英 國 脫 歐 對 跨 國 企 業 的 營 運 與 稅 務 影 響 探 討 前 言 英 國 是 世 界 第 五 大 經 濟 體, 自 1973 年 以 來 即 為 歐 洲 聯 盟 (EU) 及 其 前 身 歐 洲 經 濟 共 同 體 (EEC) 的 成 員 國, 在 世 界 與 歐 盟 中 佔 有 舉 足 輕 重 的 角 色 2016 年 6 月 24 日 英 國 人 民 公 投 決 定 脫 離 歐 盟 ( 簡 稱 脫 歐 ), 此 一 決 定 對 世 界 政 治 與 經 濟 都 造 成 深 遠 的 影 響 目 前 台 灣 出 口 英 國 金 額 占 台 灣 對 全 世 界 出 口 額 約 1-2%, 對 於 台 灣 出 口 的 影 響 應 不 重 大 然 而, 若 歐 洲 整 體 經 濟 受 到 拖 累, 以 歐 盟 出 口 占 台 灣 對 全 世 界 出 口 額 8% 的 比 重 來 看, 則 仍 會 造 成 一 定 的 影 響 且 英 國 脫 歐 若 造 成 全 世 界 經 濟 的 動 盪, 則 台 灣 所 有 跨 國 企 業 都 將 受 到 影 響 英 國 的 脫 歐 協 商 過 程 中, 英 國 與 歐 盟 經 濟 將 產 生 高 度 不 確 定 性, 例 如 匯 率 及 利 率 波 動, 企 業 的 避 險 政 策 因 而 更 為 重 要 英 國 人 民 在 6 月 24 日 公 投 決 定 脫 離 歐 盟, 但 距 離 實 際 脫 離 歐 盟 仍 有 一 段 程 序 要 完 成, 一 般 預 期 協 商 至 少 需 要 兩 年 半 以 上 時 間 在 協 商 期 間, 英 國 仍 是 歐 盟 會 員, 享 有 歐 盟 單 一 市 場 自 由, 惟 不 得 再 參 與 任 何 歐 盟 決 策 一 旦 可 能 因 為 脫 歐 而 失 去 這 些 原 有 的 優 勢, 將 對 於 在 英 國 或 歐 洲 經 商 的 台 資 跨 國 企 業 產 生 營 運 與 稅 務 上 的 影 響, 以 下 分 別 說 明 對 台 灣 跨 國 企 業 的 營 運 影 響 依 據 歐 盟 相 關 條 約 及 指 令, 在 歐 盟 單 一 市 場 制 度 下, 英 國 目 前 享 有 於 歐 盟 領 域 內 自 由 移 動 的 四 大 自 由, 一 旦 可 能 因 為 脫 歐 而 失 去 這 些 原 有 的 優 勢, 將 對 於 在 英 國 或 歐 洲 經 商 的 台 資 跨 國 企 業 產 生 營 運 上 的 影 響, 說 明 如 下 表 : 原 有 優 勢 脫 歐 後 對 營 運 之 可 能 影 響 貨 物 消 弭 貨 物 在 國 界 間 流 通 的 障 礙 ( 如 關 稅 ) 在 產 品 流 通 面 上, 倘 若 台 商 在 英 國 設 有 製 造 組 裝 據 點 或 物 流 中 心, 自 英 國 據 點 對 歐 陸 的 出 口 可 能 會 遭 遇 過 去 沒 有 的 邊 境 檢 査, 導 致 物 流 相 關 法 令 遵 循 成 本 的 提 高 人 員 保 障 歐 盟 成 員 國 公 民 的 遷 徙 自 由, 成 員 國 公 民 得 在 其 他 成 員 國 工 作 居 住 而 不 需 要 額 外 簽 證, 並 享 有 與 當 地 國 公 民 相 同 的 勞 動 條 件 社 會 福 利 與 稅 務 優 惠 服 務 有 條 件 地 消 弭 設 立 公 司 的 國 界 障 礙 簡 化 跨 國 提 供 服 務 的 規 範 英 國 可 能 改 變 移 民 及 入 境 管 理 政 策 已 在 英 國 設 立 據 點 的 台 資 銀 行, 若 因 應 客 戶 需 求 欲 在 歐 盟 另 設 分 行, 應 注 意 是 否 尚 得 運 用 歐 盟 單 一 護 照 制 優 勢 前 往 其 他 國 家 招 攬 客 戶, 否 則 相 關 法 令 遵 循 成 本 將 可 能 提 高 資 本 保 障 資 本 流 通 的 自 由, 例 如 成 員 國 公 民 得 在 其 它 成 員 國 開 立 銀 行 帳 戶 申 購 外 國 公 司 股 票 與 不 動 產, 以 及 公 司 得 投 資 於 他 國 等 我 國 目 前 對 英 直 接 投 資 大 宗 之 一 為 不 動 產 由 於 不 動 產 物 業 向 來 適 用 當 地 法 令 管 轄, 英 國 的 不 動 產 投 資, 預 計 仍 將 以 適 用 英 國 法 令 為 主, 與 歐 盟 法 的 關 連 度 小, 影 響 較 小 6-25

一 般 預 期, 英 國 未 來 的 脫 歐 協 商, 可 能 以 下 表 所 列 四 種 模 式, 尋 求 與 歐 盟 持 續 保 持 不 同 程 度 經 濟 合 作 關 係, 以 降 低 對 於 英 國 經 濟 及 貿 易 的 影 響 這 四 種 模 式, 就 英 國 目 前 於 歐 盟 領 域 享 有 的 四 大 自 由 而 言, 前 兩 者 較 高, 後 兩 者 則 可 能 甚 低 歐 洲 經 濟 區 成 員 雙 邊 協 議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無 特 殊 協 議 (EEA, 挪 威 模 式 ) (BA, 瑞 士 模 式 ) (FTA, 韓 國 或 土 耳 其 模 式 ) (WTO/MFN) 可 能 情 況 潛 在 影 響 脫 離 歐 盟, 但 參 與 歐 洲 經 濟 合 作 區 可 保 持 四 項 ( 人 員 貨 物 資 本 與 服 務 ) 流 通 自 由 英 國 必 須 繳 納 大 筆 預 算 給 歐 盟 並 且 必 須 遵 循 歐 盟 關 於 社 會 就 業 以 及 生 產 的 規 定 脫 離 歐 盟, 但 持 續 與 歐 盟 簽 訂 英 國 與 歐 盟 簽 署 自 由 貿 易 協 與 歐 盟 終 止 所 有 協 定, 回 歸 適 用 多 項 雙 邊 協 定, 並 參 與 歐 洲 自 定 非 歐 盟 國 ( 如 美 國 ) 與 歐 盟 間 適 用 由 貿 易 聯 盟 的 WTO 機 制 英 國 擁 有 進 入 歐 盟 單 一 市 場 英 國 繼 續 享 有 英 國 出 口 商 品 進 口 歐 盟 關 稅 稅 率 將 介 於 0 - 之 權 利, 並 享 有 免 關 稅, 但 該 至 歐 盟 零 關 稅 之 優 惠 但 可 符 30% 之 間 這 種 模 式 對 英 國 的 經 權 利 可 能 僅 限 適 用 於 特 定 商 合 零 關 稅 的 商 品 有 限, 又 商 品 濟 影 響 最 嚴 重 但 英 國 可 享 有 的 品 或 服 務 進 出 口 需 經 海 關 檢 驗, 將 增 加 自 主 權 也 最 大 企 業 成 本 英 國 將 來 若 想 爭 取 較 大 的 四 大 自 由, 將 選 擇 以 挪 威 模 式 參 與 歐 洲 經 濟 合 作 區 (EEA), 或 以 瑞 士 模 式 與 歐 盟 簽 訂 多 項 雙 邊 協 定 (BA), 依 目 前 歐 盟 規 範, 簽 訂 此 等 協 定 的 前 提, 在 於 英 國 願 意 互 惠, 提 供 歐 盟 其 他 會 員 國 相 對 應 的 自 由, 並 對 歐 盟 提 供 財 務 支 持, 但 歐 盟 在 協 商 時 未 必 會 同 意 給 予 英 國 等 同 於 歐 盟 會 員 國 的 優 惠 未 來 發 展 如 何, 值 得 觀 察 就 我 國 目 前 對 英 直 接 投 資 大 宗 的 不 動 產 及 金 融 業, 及 我 國 對 英 出 口 大 宗 的 電 子 電 機 產 品 等 出 口 商 而 言, 目 前 於 歐 洲 相 關 製 造 組 裝 物 流 及 通 路 等 安 排, 均 宜 慮 及 英 國 於 脫 歐 協 商 完 成 後, 大 幅 喪 失 於 歐 洲 大 陸 四 大 自 由 的 風 險, 妥 為 因 應 對 台 灣 跨 國 企 業 的 稅 務 影 響 關 稅 負 擔 與 報 關 成 本 預 期 將 隨 之 提 高 若 英 國 脫 歐 後, 一 般 預 期 對 於 企 業 最 大 的 稅 務 影 響 是 關 稅 在 英 國 尚 未 脫 歐 情 況 下, 德 國 或 荷 蘭 運 貨 至 英 國 屬 於 歐 盟 國 間 流 動, 不 須 重 新 報 關, 且 免 關 稅 但 在 脫 歐 後 可 能 因 英 國 與 歐 盟 間 不 同 的 未 來 合 作 方 式 而 有 不 同 台 商 一 般 進 入 歐 洲 市 場 之 主 要 門 戶, 以 海 運 而 言, 主 要 是 德 國 漢 堡 港 及 荷 蘭 鹿 特 丹 港 ; 就 空 運 而 言, 為 法 國 戴 高 樂 機 場 及 德 國 法 蘭 克 福 機 場 故 以 商 品 貿 易 為 例, 倘 若 英 國 市 場 出 現 商 品 需 求, 由 於 歐 盟 成 員 國 之 間 的 商 品 流 動 無 須 重 新 報 關 及 課 徵 關 稅, 減 少 進 入 市 場 的 障 礙 及 降 低 相 關 成 本, 因 此 台 商 可 以 透 過 設 立 於 德 國 荷 蘭 或 法 國 之 發 貨 倉, 迅 速 供 應 至 英 國 境 內 而 以 前 述 四 種 模 式 來 看, 若 貨 物 從 台 灣 或 大 陸 運 至 荷 蘭, 再 由 荷 蘭 發 貨 倉 運 至 英 國, 則 各 個 模 式 下 的 關 稅 變 化 所 產 生 的 租 稅 效 果 如 表 1 所 示 : 7-25

( 表 1: 英 國 脫 歐 潛 在 影 響 - 關 稅 ) 另 外, 正 式 脫 歐 後 的 英 國 將 喪 失 享 有 歐 盟 與 其 它 國 家 相 互 簽 定 的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Free Trade Agreement, FTA ), 迫 使 英 國 須 開 啟 新 的 經 貿 協 商 程 序, 逐 步 建 立 屬 於 自 己 的 經 貿 關 係 網 另 就 國 內 經 濟 而 言, 也 因 為 失 去 歐 盟 的 關 稅 制 裁 機 制, 英 國 勢 必 要 逐 步 建 立 起 自 己 的 反 傾 銷 制 度, 以 保 障 國 內 企 業 的 市 場 競 爭 力 營 業 稅 若 提 高 將 造 成 現 金 積 壓 由 於 脫 歐 前 的 英 國 需 遵 守 歐 盟 的 營 業 稅 稅 務 指 令 (EU VAT Directive), 發 票 規 定 VAT 稅 率 及 課 徵 方 式 等 均 受 到 歐 盟 一 定 之 限 制, 故 脫 歐 意 味 著 歐 盟 營 業 稅 指 令 不 再 施 及 於 英 國, 使 得 英 國 對 於 營 業 稅 之 規 定 將 全 部 依 照 國 內 立 法 對 於 台 商 之 影 響 以 表 2 之 商 品 貿 易 為 例, 若 貨 物 係 透 過 荷 蘭 進 口 於 歐 洲 市 場 並 銷 售 至 英 國 市 場, 則 此 交 易 在 脫 歐 前 係 屬 於 歐 盟 內 跨 境 銷 售, 可 適 用 營 業 稅 0%; 但 脫 歐 後, 進 口 至 英 國 將 面 臨 20% 的 營 業 稅, 增 加 現 金 積 壓 的 營 運 負 擔 則 各 個 模 式 下 的 營 業 稅 變 化 所 產 生 的 租 稅 效 果 如 表 2 所 示 : ( 表 2: 英 國 脫 歐 潛 在 影 響 - 營 業 稅 ) 再 者 對 於 英 國 企 業 而 言, 脫 歐 也 意 味 著 未 來 將 無 法 透 過 歐 盟 法 院 (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 提 出 與 歐 盟 營 業 稅 相 關 之 行 政 救 濟 權 利, 使 得 英 國 與 歐 盟 成 員 國 之 間 的 商 業 往 來 少 了 一 層 磋 商 機 制 台 商 需 檢 視 英 國 及 歐 盟 的 投 資 架 構 除 了 上 述 兩 個 層 面 的 稅 務 變 化 之 外, 因 為 英 國 具 有 的 良 好 經 商 環 境 相 對 友 善 的 租 稅 環 境 及 具 歐 盟 成 員 國 身 分, 一 直 是 台 商 設 立 歐 洲 營 運 據 點 或 控 股 公 司 的 考 量 之 一, 以 作 為 前 進 歐 陸 市 場 的 基 石 一 般 來 說, 若 台 灣 企 業 有 歐 盟 子 公 司, 英 國 為 常 見 的 控 股 國 家 之 一, 來 持 股 其 它 歐 盟 子 公 司 在 英 國 尚 未 脫 離 歐 盟 情 況 下, 歐 盟 子 公 司 支 付 股 利 給 英 國 控 股 公 司 時, 可 透 過 歐 盟 母 子 公 司 稅 務 指 令 (EU Parent Subsidiary Directive), 使 股 利 扣 繳 稅 降 為 0%, 一 般 優 於 個 別 雙 邊 租 稅 協 定 8-25

但 在 英 國 脫 歐 後, 若 英 國 與 歐 盟 的 後 續 合 作 關 係 採 EEA 模 式, 或 雙 邊 協 議 模 式, 則 實 質 上, 仍 可 以 享 有 股 利 扣 繳 0% 優 惠, 則 歐 洲 控 股 架 構 可 能 不 需 要 調 整 但 若 英 國 與 歐 盟 間 改 採 FTA 模 式 或 WTO 模 式, 則 股 利 扣 繳 稅 無 法 適 用 歐 盟 母 子 公 司 稅 務 指 令 免 稅, 而 須 依 照 英 國 與 其 他 子 公 司 國 家 的 雙 邊 租 稅 協 定 稅 率 而 定, 一 般 來 說 介 於 0-15% 之 間 此 時, 台 商 可 能 需 要 檢 視 或 調 整 集 團 於 歐 洲 的 控 股 架 構 及 布 局 規 劃 各 個 模 式 下 的 股 利 扣 繳 稅 變 化 所 產 生 的 租 稅 效 果 如 表 3 所 示 : ( 表 3: 英 國 脫 歐 潛 在 影 響 - 股 利 扣 繳 稅 ) 歐 盟 稅 務 指 令 是 否 仍 可 適 用 因 此 就 上 述 稅 務 面 向 來 看, 英 國 脫 歐 將 造 成 歐 盟 主 要 的 稅 務 指 令 ( 包 括 母 子 公 司 稅 務 指 令 利 息 及 權 利 金 稅 務 指 令 (Interest and Royalty Directive) 及 營 業 稅 稅 務 指 令 ) 無 法 應 用 於 英 國, 儘 管 英 國 可 採 取 EEA 模 式 或 雙 邊 協 議 方 式 來 達 成 部 分 與 稅 務 指 令 相 同 效 果 但 一 般 來 說, 可 能 還 是 會 因 為 稅 務 指 令 無 法 適 用 而 產 生 租 稅 無 效 率 或 額 外 課 稅 的 風 險, 影 響 台 商 對 於 英 國 及 歐 盟 之 營 運 規 劃 脫 歐 對 於 英 國 持 續 推 動 BEPS 行 動 方 案 之 影 響 由 於 BEPS 係 由 OECD 所 推 動, 且 英 國 脫 歐 後 仍 是 該 組 織 成 員 國, 因 此 並 不 會 影 響 英 國 持 續 催 生 國 內 BEPS 相 關 之 反 避 稅 法 案, 例 如 利 息 抵 減 限 制 條 款, 即 預 期 仍 會 如 期 實 施 ; 英 國 也 仍 會 跟 隨 歐 盟 反 避 稅 的 趨 勢, 例 如 要 求 大 型 跨 國 企 業 公 開 國 別 報 告 結 論 英 國 脫 歐 後 的 情 勢 仍 有 極 大 的 不 確 定 性, 商 業 活 動 受 影 響 的 程 度 將 根 據 英 國 脫 歐 後 與 歐 盟 協 商 的 內 容 而 定 短 期 內 金 融 市 場 與 外 匯 市 場 可 能 會 有 較 大 的 波 動, 且 可 能 持 續 到 不 確 定 性 消 失 為 止 而 其 他 歐 盟 成 員 國 可 能 也 會 舉 行 類 似 之 公 投, 造 成 歐 盟 市 場 更 大 的 波 動 儘 管 現 階 段 與 英 國 脫 歐 相 關 的 配 套 措 施 尚 不 明 朗, 且 未 來 英 國 與 歐 盟 的 協 商 程 序 仍 然 漫 長, 受 影 響 的 企 業 或 產 業 仍 應 持 續 關 注 英 國 脫 歐 的 情 勢 變 化, 充 分 考 量 經 濟 及 稅 務 因 素, 提 早 評 估 是 否 應 進 行 歐 洲 相 關 物 流 交 易 營 運 及 組 織 架 構 的 調 整 9-25

台 商 跨 國 企 業 因 應 此 一 變 局, 應 考 慮 調 整 物 流 供 應 鏈, 並 應 對 歐 洲 的 控 股 架 構 重 新 檢 視, 依 據 英 國 與 歐 盟 間 不 同 的 發 展 情 況, 分 析 最 佳 的 因 應 之 道, 例 如 改 變 歐 洲 發 貨 模 式 調 整 控 股 架 構 等 如 此, 企 業 才 能 在 危 機 中 找 到 轉 機, 安 然 度 過 這 場 英 國 脫 歐 帶 來 的 經 濟 與 稅 務 風 暴 本 文 作 者 為 資 誠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吳 偉 臺 稅 務 法 律 服 務 副 營 運 長 Tel: 02-2729-6704 Email: richard.watanabe@tw.pwc.com 本 文 作 者 為 普 華 商 務 法 律 事 務 所 梁 鴻 烈 合 夥 律 師 Tel: 02-2729-5350 Email: Hung-lieh.liang@tw.pwc.com 曾 博 昇 執 業 會 計 師 Tel: 02-2729-5907 Email: Paulson.tseng@tw.pwc.com 10-25

加 拿 大 持 續 在 OECD 稅 務 透 明 議 題 取 得 進 展 摘 要 加 拿 大 近 期 發 佈 兩 項 稅 務 議 案, 議 案 內 容 與 經 濟 合 作 暨 發 展 組 織 ( 以 下 簡 稱 OECD ) 的 稅 基 侵 蝕 與 利 潤 移 轉 ( 以 下 簡 稱 BEPS ) 行 動 計 劃 相 符 自 2016 年 4 月 1 日 起, 加 拿 大 稅 務 局 ( 以 下 簡 稱 CRA ) 開 始 與 某 些 特 定 國 家 分 享 稅 務 規 定 內 容 此 案 內 容 與 BEPS 第 5 項 行 動 計 劃 ( 以 下 簡 稱 Action 5 ) 一 致 此 外, 加 拿 大 於 同 年 5 月 12 日 簽 署 國 別 報 告 資 訊 交 換 的 多 邊 主 管 當 局 協 議 ( 以 下 簡 稱 MCAA ) MCAA 一 案 內 容 與 BEPS 第 13 項 行 動 計 畫 相 符, 加 拿 大 及 其 國 際 協 議 夥 伴 可 相 互 交 換 大 型 跨 國 企 業 的 資 訊 依 據 2016 年 3 月 24 日 的 租 稅 要 聞, 加 拿 大 於 2016 年 聯 邦 預 算 案 中 提 出 國 別 報 告 草 案, 當 時 簽 署 MCAA 的 國 家 及 地 區 共 有 31 個 截 至 今 年 5 月 12 日 為 止, 連 同 加 拿 大 在 內, 簽 署 MCAA 者 已 達 39 個 本 文 加 拿 大 的 稅 務 規 定 種 類 與 BEPS 的 Action 5 的 建 議 一 致, 內 容 包 括 租 稅 優 惠 相 關 的 跨 國 稅 務 規 定 ( 包 含 國 際 運 輸 業 特 定 國 外 人 壽 保 險 業 務 ) 移 轉 訂 價 法 規 相 關 的 跨 國 稅 務 規 定 ( 包 含 預 先 訂 價 協 議 ) 未 直 接 反 映 於 納 稅 義 務 人 會 計 帳 戶 的 向 下 調 整 機 制 常 設 機 構, 以 及 關 係 企 業 導 管 規 定 等 加 拿 大 將 提 供 匯 總 稅 務 規 定 給 他 國 稅 務 居 民 為 加 拿 大 公 司 的 直 屬 母 公 司 最 終 母 公 司 或 其 他 特 定 企 業 之 地 區 該 國 家 如 若 要 求 更 多 細 節,CRA 也 將 額 外 提 供 ( 另 請 詳 見 CRA 的 Information Circular(IC) 70-6R7, 以 及 Advance Income Tax Rulings and Technical Interpretations 後 者 係 參 考 BEPS 的 Action 5 的 第 54 段 內 容, 用 以 規 範 稅 務 規 定 的 交 換, 並 取 代 原 先 的 IC 70-6R6 新 版 IC 將 用 於 2016 年 4 月 22 日 之 後 的 技 術 函 釋 稅 務 規 定 以 及 預 先 核 釋 諮 詢 要 求 ) 加 拿 大 於 2016 年 聯 邦 預 算 案 中 提 出 國 別 報 告 相 關 草 案 草 案 規 定 若 加 拿 大 公 司 為 大 型 跨 國 企 業 的 母 公 司, 該 跨 國 企 業 應 準 備 年 度 國 別 報 告 草 案 內 容 係 遵 照 OECD 標 準 範 本, 並 排 除 總 收 入 低 於 7.5 億 歐 元 ( 約 11 億 加 幣 ) 的 跨 國 企 業 此 外, 草 案 也 規 範 大 型 跨 國 企 業 應 自 2015 課 稅 年 度 之 後 備 置 國 別 報 告, 而 在 與 他 方 交 換 國 別 報 告 之 前, 加 拿 大 將 採 用 正 式 協 議 提 供 適 當 防 護, 以 維 護 國 別 報 告 的 機 密 而 MCAA 的 簽 署 將 有 助 於 加 拿 大 達 成 該 目 標, 預 計 加 拿 大 將 在 2018 年 6 月 與 其 他 MCAA 簽 署 者 首 次 交 換 國 別 報 告 11-25

為 因 應 租 稅 侵 蝕 及 規 避,CRA 準 備 四 項 要 點 的 行 動 計 劃, 而 簽 署 MCAA 僅 為 該 計 畫 一 部 分 CRA 行 動 計 畫 內 容 包 含 更 好 的 資 訊 取 得 管 道 鎖 定 海 外 未 遵 循 法 規 的 專 門 機 構 投 入 更 多 資 源 以 強 化 因 應 能 力, 以 及 更 有 效 用 的 國 際 合 作 PwC 觀 點 隨 著 適 當 分 享 租 稅 法 規 以 及 簽 署 MCAA, 加 拿 大 本 身 正 在 逐 步 實 踐 BEPS 行 動 計 劃 的 稅 務 透 明 承 諾 這 表 示 加 拿 大 及 其 他 國 家 能 強 化 自 身 及 相 互 合 作 能 力, 以 達 成 BEPS 的 行 動 計 劃 內 容 本 文 作 者 為 資 誠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徐 麗 珍 執 業 會 計 師 許 育 菁 經 理 Tel: 02-2729-6207 Tel: 02-02-2729-6666 轉 23726 Email:lily.hsu@tw.pwc.com Email: elsa.hsu@tw.pwc.com 12-25

本 期 國 際 租 稅 要 聞 中 國 CN439- 大 陸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發 佈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關 於 完 善 關 聯 申 報 和 同 期 資 料 管 理 有 關 事 項 的 公 告 背 景 大 陸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於 2016 年 6 月 29 日 發 佈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關 於 完 善 關 聯 申 報 和 同 期 資 料 管 理 有 關 事 項 的 公 告 ( 以 下 簡 稱 42 號 公 告 或 公 告 ), 就 關 聯 申 報 及 同 期 資 料 管 理 內 容 進 行 完 善 42 號 公 告 按 2015 年 9 月 發 佈 的 特 別 納 稅 調 整 實 施 辦 法 徵 求 意 見 稿 ( 以 下 簡 稱 徵 求 意 見 稿 ) 中 的 相 關 內 容 並 參 考 公 眾 意 見 修 改, 廢 止 了 部 分 特 別 納 稅 調 整 實 施 辦 法 ( 試 行 ) ( 以 下 簡 稱 2 號 文 ) 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企 業 年 度 關 聯 業 務 往 來 報 告 表 ( 國 稅 發 [2008]114 號 文 印 發, 以 下 簡 稱 舊 關 聯 申 報 表 ) 的 內 容 42 號 公 告 規 定 了 新 的 轉 讓 定 價 遵 循 要 求, 適 用 於 2016 年 及 以 後 的 會 計 年 度 新 版 年 度 關 聯 業 務 往 來 報 告 表 中 包 含 國 別 報 告, 應 於 報 送 年 度 納 稅 申 報 表 時 一 併 提 交 稅 局 同 期 資 料 採 用 三 層 報 告 架 構, 分 別 為 主 體 文 檔 本 地 文 檔 及 特 殊 事 項 文 檔, 主 體 文 檔 需 在 企 業 集 團 最 終 控 股 企 業 會 計 年 度 終 了 之 日 起 12 個 月 內 準 備 完 畢, 本 地 文 檔 及 特 殊 事 項 文 檔 則 應 在 關 聯 交 易 發 生 年 度 次 年 6 月 30 日 之 前 準 備 完 畢 同 期 資 料 應 當 自 稅 務 機 關 要 求 之 日 起 30 日 內 提 供 現 簡 要 說 明 公 告 的 意 涵 : 重 點 內 容 一 關 聯 關 係 及 關 聯 交 易 與 2 號 文 相 比, 公 告 中 新 增 了 自 然 人 共 同 持 股 的 認 定 原 則 及 借 貸 資 金 占 實 收 資 本 比 例 的 認 定 方 式, 並 提 出 以 雙 方 在 實 質 上 具 有 其 他 共 同 利 益 為 原 則 認 定 關 聯 關 係 ; 此 外, 也 明 確 關 聯 關 係 按 照 實 際 存 續 期 間 認 定, 解 決 以 往 關 聯 關 係 發 生 變 化 時, 各 地 實 際 操 作 存 在 不 一 致 的 問 題 公 告 進 一 步 擴 充 關 聯 交 易 的 範 圍, 新 增 金 融 資 產 1 轉 讓, 並 針 對 每 一 類 型 的 關 聯 交 易 再 進 行 細 化, 具 體 交 易 類 型 與 徵 求 意 見 稿 一 致, 但 增 列 商 業 秘 密 客 戶 名 單 銷 售 管 道 特 許 經 營 權 政 府 許 可 等 無 形 資 產 種 類 二 關 聯 申 報 新 關 聯 業 務 申 報 表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企 業 年 度 關 聯 業 務 往 來 報 告 表 (2016 年 版 ) ( 以 下 簡 稱 新 關 聯 申 報 表 ) 作 為 公 告 的 1 金 融 資 產 包 括 應 收 帳 款 應 收 票 據 其 他 應 收 款 項 股 權 投 資 債 權 投 資 和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形 成 的 資 產 等 13-25

附 件, 取 代 舊 關 聯 申 報 表, 並 從 原 來 的 9 張 表 新 增 到 22 張 表 ( 新 舊 關 聯 申 報 表 差 異 請 參 考 附 表 一 ); 除 了 對 應 金 融 資 產 轉 讓 的 新 增 表 單 成 本 分 攤 協 議 表 及 國 別 報 告 外, 還 需 提 供 關 聯 交 易 財 務 狀 況 分 析 表 ( 原 同 期 資 料 中 的 表 證 單 書 二, 還 需 說 明 劃 分 標 準 ), 該 表 明 確 拆 分 關 聯 與 非 關 聯 交 易 的 利 潤 水 準, 稅 局 可 能 以 非 關 聯 交 易 的 利 潤 作 為 比 較 基 準, 來 質 疑 關 聯 交 易 利 潤 的 合 理 性, 故 建 議 以 往 不 需 準 備 同 期 資 料 的 企 業, 可 先 依 據 2015 年 資 料 嘗 試 填 寫, 以 偵 測 是 否 有 關 聯 與 非 關 聯 交 易 利 潤 差 異 過 大 的 情 形, 並 調 整 轉 讓 定 價 政 策 或 準 備 相 關 情 況 說 明 要 提 醒 的 是, 大 陸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目 前 正 在 各 層 級 稅 務 機 關 推 行 系 統 分 析 工 具, 可 以 預 見 未 來 稅 務 機 關 也 將 依 靠 新 關 聯 申 報 表 收 集 大 數 據, 進 而 分 析 企 業 的 稅 務 風 險, 辨 識 潛 在 的 稅 務 調 查 對 象 國 別 報 告 新 關 聯 申 報 表 大 陸 國 別 報 告 的 揭 露 要 求 基 本 上 與 BEPS( 稅 基 侵 蝕 與 利 潤 移 轉 ) 第 13 號 行 動 方 案 一 致, 而 報 送 實 體 則 與 徵 求 意 見 稿 一 致,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的 居 民 企 業 需 要 填 報 國 別 報 告 : 該 居 民 企 業 為 跨 國 企 業 集 團 的 最 終 控 股 企 業, 且 其 上 一 會 計 年 度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中 的 各 類 收 入 金 額 合 計 超 過 人 民 幣 55 億 元 該 居 民 企 業 被 跨 國 企 業 集 團 指 定 為 國 別 報 告 的 報 送 企 業 公 告 中 也 新 增 豁 免 條 款, 規 定 資 訊 涉 及 國 家 安 全 的 大 陸 居 民 企 業, 可 以 按 照 國 家 有 關 規 定, 豁 免 填 報 部 分 或 者 全 部 國 別 報 告 依 上 述 規 定 來 看, 國 別 報 告 的 年 度 申 報 要 求 主 要 適 用 於 大 陸 的 最 終 控 股 公 司, 但 若 企 業 所 屬 的 跨 國 集 團 業 已 依 照 其 他 國 家 規 定 準 備 國 別 報 告, 且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者, 在 特 別 納 稅 調 整 時, 大 陸 稅 局 可 要 求 企 業 提 供 國 別 報 告 : 跨 國 企 業 集 團 未 向 任 何 國 家 提 供 國 別 報 告 雖 然 跨 國 企 業 集 團 已 向 其 他 國 家 提 供 國 別 報 告, 但 大 陸 與 該 國 尚 未 建 立 國 別 報 告 資 訊 交 換 機 制 雖 然 跨 國 企 業 集 團 已 向 其 他 國 家 提 供 國 別 報 告, 且 大 陸 與 該 國 已 建 立 國 別 報 告 資 訊 交 換 機 制, 但 國 別 報 告 實 際 未 成 功 交 換 至 中 國 目 前 以 台 灣 為 基 礎 向 大 陸 投 資 的 台 商 企 業 大 部 分 不 需 填 報, 但 仍 須 全 盤 考 量 集 團 投 資 所 在 地 區 的 國 別 報 告 要 求 ; 若 有 投 資 所 在 國 要 求 填 報 時, 也 應 一 併 考 慮 填 報 資 訊 可 能 曝 露 的 大 陸 稅 務 風 險, 避 免 大 陸 稅 局 利 用 資 訊 交 換 機 制 取 得 或 要 求 當 地 企 業 提 交 時, 現 存 的 稅 務 風 險 沒 有 被 發 現 及 調 整, 進 而 影 響 特 別 納 稅 調 查 結 果 14-25

三 同 期 資 料 管 理 公 告 中 以 徵 求 意 見 稿 為 基 礎, 但 略 為 調 整 主 體 文 檔 及 本 地 文 檔 的 準 備 門 檻, 排 除 關 聯 勞 務 準 備 特 殊 事 項 文 檔 的 要 求, 並 修 改 了 同 期 資 料 的 準 備 期 限 需 提 醒 注 意 的 是, 公 告 僅 取 代 廢 止 2 號 文 中 關 於 同 期 資 料 的 規 定, 國 稅 函 [2009]363 號 文 2 及 國 稅 函 [2009]188 號 3 文 依 然 有 效, 故 虧 損 的 單 一 功 能 外 資 企 業 及 跟 蹤 管 理 期 內 的 企 業, 無 論 是 否 達 到 公 告 要 求 的 門 檻, 仍 應 按 前 述 文 檔 規 定 按 時 準 備 同 期 資 料 以 下 彙 整 42 號 公 告 與 2 號 文 中 對 於 同 期 資 料 準 備 的 相 關 要 求 : 42 號 公 告 2 號 文 主 體 文 檔 本 地 文 檔 特 殊 事 項 文 檔 本 地 文 檔 準 備 門 檻 年 度 發 生 跨 境 關 聯 交 易, 且 合 併 該 企 業 財 務 報 表 的 最 終 控 股 企 業 所 屬 企 業 集 團 已 準 備 主 體 文 檔 ; 或 年 度 關 聯 交 易 總 額 超 過 人 民 幣 10 億 元 有 形 資 產 所 有 權 轉 讓 金 額 超 過 人 民 幣 2 億 元 ; 或 金 融 資 產 轉 讓 金 額 超 過 人 民 幣 1 億 元 ; 或 無 形 資 產 所 有 權 轉 讓 金 額 超 過 人 民 幣 1 億 元 ; 或 其 他 關 聯 交 易 金 額 合 計 超 過 人 民 幣 4 千 萬 元 企 業 簽 訂 或 者 執 行 成 本 分 攤 協 議 的, 應 當 準 備 成 本 分 攤 協 議 特 殊 事 項 文 檔 企 業 關 聯 債 資 比 例 超 過 標 準 比 例 4 需 要 說 明 符 合 獨 立 交 易 原 則 的, 應 當 準 備 資 本 弱 化 特 殊 事 項 文 檔 年 度 發 生 的 關 聯 購 銷 金 額 在 人 民 幣 2 億 元 以 上 ; 或 其 他 關 聯 交 易 金 額 ( 關 聯 融 通 資 金 按 利 息 收 付 金 額 計 算 ) 在 人 民 幣 4 千 萬 元 以 上 ( 預 約 定 價 安 排 涉 及 的 關 聯 交 易 金 額 不 計 入 上 述 關 聯 交 易 金 額 的 計 算 ) ( 預 約 定 價 安 排 涉 及 的 關 聯 交 易 金 額 不 計 入 上 述 關 聯 交 易 金 額 的 計 算 ) 豁 免 準 備 僅 與 境 內 關 聯 方 發 生 關 聯 交 易 僅 與 境 內 關 聯 方 發 生 關 聯 交 易 企 業 執 行 預 約 定 價 安 排 的, 可 以 不 準 備 預 約 定 價 安 排 涉 及 關 聯 交 易 的 本 地 文 檔 和 特 殊 事 項 文 檔 關 聯 交 易 屬 於 執 行 預 約 定 價 安 排 所 涉 及 的 範 圍 外 資 股 份 低 於 50% 且 僅 與 境 內 關 聯 方 發 生 關 聯 交 易 2 國 稅 函 [2009]363 號 關 於 強 化 跨 境 交 易 監 控 和 調 查 的 通 知 3 國 稅 函 [2009]188 號 關 於 加 強 轉 讓 定 價 跟 蹤 管 理 有 關 問 題 的 通 知 4 企 業 關 聯 債 資 標 準 比 例, 金 融 企 業 為 5:1, 其 他 企 業 為 2:1, 具 體 規 定 請 參 考 財 稅 [2008]121 號 財 政 部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關 於 企 業 關 聯 方 利 息 支 出 稅 前 扣 除 標 準 有 關 稅 收 政 策 問 題 的 通 知 15-25

準 備 時 間 應 當 在 企 業 集 團 最 終 控 股 企 業 會 計 年 度 終 了 之 日 起 12 個 月 內 準 備 完 畢 應 當 在 關 聯 交 易 發 生 年 度 次 年 6 月 30 日 之 前 應 當 在 關 聯 交 易 發 生 年 度 次 年 5 準 備 完 畢 月 31 日 之 前 準 備 完 畢 提 交 期 限 應 當 自 稅 務 機 關 要 求 之 日 起 30 日 內 提 供 應 當 自 稅 務 機 關 要 求 之 日 起 20 日 內 提 供 就 文 檔 內 容 而 言, 主 體 文 檔 內 容 基 本 上 與 BEPS 第 13 號 行 動 方 案 一 致, 而 特 殊 事 項 文 檔 的 揭 露 要 求 則 與 2 號 文 第 七 章 成 本 分 攤 協 議 及 第 九 章 資 本 弱 化 管 理 類 似 在 本 地 文 檔 方 面, 公 告 大 幅 度 增 加 資 訊 揭 露 質 量 的 要 求, 主 要 的 新 增 要 求 有 : 交 易 定 價 影 響 要 素, 包 括 關 聯 交 易 涉 及 的 無 形 資 產 及 其 影 響, 成 本 節 約 市 場 溢 價 等 地 域 特 殊 因 素 價 值 鏈 分 析, 包 括 : 企 業 集 團 內 業 務 流 物 流 和 資 金 流 各 環 節 參 與 方 最 近 會 計 年 度 的 財 務 報 表 地 域 特 殊 因 素 對 企 業 創 造 價 值 貢 獻 的 計 量 及 其 歸 屬 企 業 集 團 利 潤 在 全 球 價 值 鏈 中 的 分 配 原 則 和 分 配 結 果 對 外 投 資 情 況, 包 括 基 本 資 訊 項 目 概 況 及 項 目 數 據 關 聯 股 權 交 易 情 況, 包 含 交 易 概 況 轉 讓 標 的 的 相 關 資 訊 及 盡 職 調 查 報 告 或 者 資 產 評 估 報 告 等 其 他 相 關 資 訊 關 聯 勞 務 交 易, 包 括 交 易 概 況 勞 務 發 生 後 各 方 受 益 情 況, 勞 務 成 本 費 用 的 歸 集 方 法 項 目 金 額 分 配 標 準 計 算 過 程 及 結 果, 說 明 關 聯 勞 務 與 非 關 聯 勞 務 在 定 價 原 則 和 交 易 結 果 上 的 異 同 與 企 業 關 聯 交 易 直 接 相 關 的, 大 陸 以 外 其 他 國 家 稅 務 主 管 當 局 簽 訂 的 預 約 定 價 安 排 和 作 出 的 其 他 稅 收 裁 定 無 論 選 擇 何 種 轉 讓 定 價 方 法, 均 須 說 明 企 業 對 集 團 整 體 利 潤 或 者 剩 餘 利 潤 所 做 的 貢 獻 主 體 文 檔 的 價 值 貢 獻 因 素 及 本 地 文 檔 的 價 值 鏈 分 析, 是 新 同 期 資 料 中 準 備 困 難 度 最 高 的 部 分, 需 要 對 集 團 整 體 業 務 進 行 深 度 的 分 析, 且 需 對 各 國 稅 務 法 規 及 稽 查 實 務 有 一 定 程 度 瞭 解, 始 可 兼 顧 各 地 需 求, 而 不 致 顧 此 失 彼 ; 因 此, 針 對 新 同 期 資 料 的 準 備, 集 團 總 部 應 積 極 統 籌 準 備, 建 立 轉 讓 定 價 工 作 相 關 的 內 部 管 理 16-25

流 程, 可 提 高 資 訊 收 集 的 效 率, 管 理 稅 務 風 險, 並 確 保 集 團 對 各 地 稅 局 揭 露 轉 讓 定 價 資 訊 的 一 致 性 要 提 醒 的 是, 未 來 大 陸 稅 局 將 可 利 用 同 期 資 料 更 好 的 掌 握 集 團 的 價 值 鏈 及 利 潤 配 置 情 況, 並 可 利 用 在 轉 讓 定 價 調 查 及 調 整 方 面, 若 大 陸 稅 局 認 定 納 稅 人 不 存 在 可 比 公 司, 則 可 能 依 據 納 稅 人 提 交 的 價 值 鏈 分 析 資 料 而 採 用 利 潤 分 割 法 進 行 轉 讓 定 價 調 整 PwC 觀 點 公 告 的 發 佈 確 立 了 2016 年 及 以 後 年 度 的 關 聯 申 報 及 同 期 資 料 準 備 工 作, 但 也 意 味 著 納 稅 人 需 面 對 新 關 聯 申 報 表 及 新 同 期 資 料 複 雜 的 資 訊 揭 露 要 求, 例 如 : 價 值 貢 獻 因 素 分 析 價 值 鏈 分 析 剩 餘 利 潤 分 配 說 明 及 地 域 因 素 分 析 等, 都 需 要 較 多 時 間 進 行 分 析, 才 能 針 對 稅 務 風 險 進 行 相 關 調 整, 故 建 議 納 稅 人 應 儘 早 開 始 下 列 行 動 : 以 2015 年 度 資 料 嘗 試 填 寫 新 關 聯 申 報 表, 檢 視 關 聯 與 非 關 聯 交 易 利 潤 差 異 情 形 根 據 新 的 同 期 資 料 準 備 門 檻, 審 視 企 業 關 聯 交 易, 確 定 應 準 備 的 文 檔 根 據 新 同 期 資 料 的 內 容 要 求, 收 集 資 訊 並 進 行 內 部 溝 通 統 整 對 要 求 揭 露 的 內 容 進 行 分 析 以 發 現 稅 務 風 險 並 進 行 調 整 著 手 準 備 國 別 報 告 及 同 期 資 料 上 述 的 各 項 工 作 都 應 由 集 團 進 行 統 籌, 才 能 全 盤 考 量 各 地 的 稅 務 風 險 及 遵 循 要 求, 且 可 避 免 對 各 地 稅 務 機 關 有 揭 露 不 一 致 的 情 況 發 生 此 外, 台 灣 因 應 BEPS 的 移 轉 訂 價 法 令 修 訂 目 前 雖 在 草 擬 階 段, 但 主 要 貿 易 及 投 資 地 區, 如 : 大 陸 日 本 及 歐 洲 地 區 等 都 已 引 入 BEPS 13 號 行 動 方 案, 預 計 台 灣 將 不 會 缺 席 ; 目 前 部 分 台 商 企 業 可 能 無 須 依 42 號 公 告 或 其 他 國 家 規 定 準 備 主 體 文 檔, 但 未 來 台 灣 移 轉 訂 價 相 關 法 規 修 訂 後, 可 能 面 臨 立 即 兩 岸 都 需 準 備 的 情 況, 故 建 議 集 團 也 可 先 進 行 移 轉 訂 價 風 險 偵 測, 使 集 團 有 更 多 時 間 進 行 調 整, 以 因 應 新 的 轉 讓 定 價 時 代 韓 國 KR089- 韓 國 與 捷 克 同 意 修 改 租 稅 協 定 近 期, 韓 國 和 捷 克 同 意 修 改 雙 方 於 1995 年 生 效 的 租 稅 協 定, 新 修 改 的 租 稅 協 定, 仍 須 雙 方 國 會 批 准 後, 才 能 生 效 本 次 修 正 之 重 點 包 括 如 下 : 調 降 股 息 扣 繳 稅 率 : 將 股 息 扣 繳 稅 率 從 10%, 下 調 為 5% 調 降 利 息 扣 繳 稅 率 : 將 利 息 扣 繳 稅 率 從 10%, 下 調 為 5% 防 止 雙 重 不 徵 稅 : 租 稅 協 定 的 前 言 指 出, 租 稅 協 定 的 目 的 不 僅 是 為 了 避 免 雙 重 徵 稅, 但 也 要 防 止 雙 重 不 17-25

徵 稅 增 加 反 避 稅 條 款 : 避 免 租 稅 協 定 成 為 規 避 稅 負 的 工 具 相 互 協 商 程 序 (mutual agreement procedures) : 允 許 納 稅 人 可 向 兩 國 的 稅 局 申 請 相 互 協 商 程 序 PwC 觀 點 韓 國 與 捷 克 政 府 預 計 修 訂 後 租 稅 協 定, 將 有 助 於 防 止 租 稅 協 定 的 濫 用, 健 全 雙 方 的 稅 制, 及 打 擊 跨 國 的 逃 漏 稅 沙 烏 地 阿 拉 伯 SA004- 波 斯 灣 六 國 將 於 2018 年 1 月 起 實 施 增 值 稅 與 消 費 稅 制 度 海 灣 合 作 委 員 會 ( 簡 稱 海 合 會,Gulf Cooperation Council -- GCC) 於 2016 年 6 月 16 日 舉 行 部 長 級 特 別 會 議, 會 中 原 則 通 過 了 增 值 稅 (Value Added Tax (VAT)) 和 消 費 稅 (Excise Tax) 的 條 約 內 容 依 條 約 內 容, 波 斯 灣 六 國 ( 包 括 巴 林 科 威 特 阿 曼 卡 達 沙 烏 地 阿 拉 伯 和 阿 拉 伯 聯 合 大 公 國, 為 GCC 成 員 國 ) 預 計 於 2018 年 1 月 起, 實 施 增 值 稅 與 消 費 稅 制 度 一 旦 條 約 內 容 經 過 GCC 批 准,GCC 各 成 員 國 需 進 行 自 己 本 身 國 內 之 正 式 立 法, 以 利 GCC 成 員 國 推 動 該 兩 項 稅 制 有 關 將 實 施 增 值 稅 和 消 費 稅 的 內 容 簡 述 如 下 增 值 稅 (Value Added Tax (VAT)) 1. 增 值 稅 主 要 稅 率 訂 為 5%, 出 口 則 為 0% 2. 企 業 將 被 要 求 遵 守 一 些 增 值 稅 義 務, 包 括 : 允 許 採 用 紙 本 或 電 子 帳 證 方 式, 維 持 增 值 稅 會 計 記 錄 在 一 特 定 間 期 內, 正 確 完 整 和 可 讀 性 取 得 的 進 項 發 票, 可 以 扣 抵 開 出 的 銷 項 發 票 ( 允 許 進 銷 項 稅 額 扣 抵 ) 每 月 或 每 季 計 算 及 申 報 繳 納 ( 或 退 還 ) 增 值 稅, 計 算 及 申 報 時, 應 包 括 本 國 及 跨 GCC 境 內 所 有 的 交 易 消 费 税 (Excise Tax) 1. 消 費 稅 是 對 特 定 商 品 課 徵 的 稅, 屬 單 一 階 段 的 間 接 稅, 可 能 課 在 進 口 或 是 生 產 完 成 時 2. 符 合 應 納 消 費 稅 之 納 稅 人, 應 負 之 義 務 : 18-25

符 合 消 費 稅 之 課 徵 對 象 者, 均 須 辦 理 消 費 稅 稅 籍 登 記, 沒 有 登 記 之 門 檻 允 許 採 用 紙 本 或 電 子 帳 證 方 式, 維 持 消 費 會 計 記 錄 在 一 特 定 間 期 內, 正 確 完 整 和 可 讀 性 定 期 計 算 及 申 報 繳 納 消 費 稅 PwC 觀 點 設 置 於 GCC 境 內 之 公 司, 現 在 起 應 就 即 將 實 施 之 增 值 稅 和 消 費 稅 制 度 預 做 準 備, 評 估 此 新 增 之 稅 制, 對 其 可 能 帶 來 稅 務 及 業 務 之 影 響, 也 應 評 估 現 實 會 計 與 稅 務 系 統 是 否 能 符 合 要 求 及 早 謀 求 改 進, 以 利 因 應 加 拿 大 CA020 - 加 拿 大 提 出 加 強 打 擊 海 外 逃 稅 計 畫 隨 著 今 年 4 月 巴 拿 馬 文 件 (Panama Papers) 的 爆 發, 加 拿 大 國 家 稅 務 局 之 後 也 加 緊 制 定 加 強 打 擊 海 外 逃 稅 法 案 並 計 畫 投 入 4 億 4 千 4 百 萬 加 幣, 以 進 行 此 項 打 擊 海 外 逃 稅 計 畫 目 前 加 拿 大 國 家 稅 務 局 已 提 出 加 強 打 擊 海 外 逃 稅 草 案, 草 案 內 容 包 括 採 行 OECD 發 起 的 反 避 稅 規 則 納 入 共 同 申 報 標 準 (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CRS)) 要 求 2017 年 7 月 1 日 起 加 拿 大 之 金 融 機 構 應 取 得 非 加 拿 大 稅 務 居 民 的 相 關 金 融 帳 戶 資 訊, 並 與 金 融 帳 戶 持 有 人 之 可 能 稅 務 居 住 國 作 年 度 資 訊 交 換 等, 以 打 擊 海 外 之 逃 漏 稅 PwC 觀 點 由 於 巴 拿 馬 文 件 (Panama Papers) 的 爆 發, 激 起 各 國 政 府 加 強 打 擊 海 外 逃 稅 之 動 作 加 拿 大 政 府 將 投 入 4 億 4 千 4 百 萬 加 幣, 持 續 進 行 此 項 打 擊 活 動 而 隨 著 共 同 申 報 標 準 的 採 行, 各 國 稅 局 將 更 容 易 掌 握 納 稅 人 的 海 外 金 融 帳 戶, 值 得 跨 國 納 稅 人 留 意, 並 進 行 合 規 之 要 求 歐 盟 EU064- 歐 盟 國 家 達 成 反 避 稅 指 令 的 政 治 協 商 2016 年 6 月 21 日, 歐 盟 28 國 財 政 部 長 在 理 事 會 達 成 反 避 稅 指 令 的 政 治 協 商, 相 關 反 避 稅 指 令 內 容 包 括 如 下 : 利 息 費 用 之 扣 除 : 規 定 借 款 者 可 扣 除 之 利 息 費 用, 不 得 超 過 未 計 利 息 所 得 稅 折 舊 及 攤 銷 前 的 利 潤 ( 即 Earnings Before Interest, Taxes, Depreciation and Amortization(EBITDA)) 之 30%, 或 可 選 擇 不 超 過 歐 元 3 百 萬 元 的 門 檻 出 走 稅 (exit taxation) 規 則 : 將 公 司 遷 址 搬 離 歐 盟 境 內, 允 許 該 遷 址 公 司 之 國 家 可 依 市 場 價 值 (market 19-25

value) 減 去 資 產 常 設 機 構 或 遷 址 公 司 遷 址 後 市 場 價 值 之 差 額, 課 徵 出 走 稅 出 走 稅 可 以 遞 延 5 年 分 期 支 付 一 般 反 濫 用 規 則 (A general anti-abuse rule): 允 許 稅 務 機 關 可 以 否 定 缺 乏 合 理 商 業 目 之 非 真 實 (non-genuine) 交 易 安 排, 或 交 易 安 排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為 了 獲 取 稅 務 上 的 優 惠, 以 反 映 真 正 經 濟 實 質 狀 況 CFC 規 則 : 防 止 企 業 在 低 稅 率 國 家 或 地 區 建 立 受 控 外 國 企 業, 將 利 潤 保 留 在 外 國 企 業 不 分 配 或 少 量 分 配, 逃 避 國 內 納 稅 義 務 消 除 混 合 錯 配 安 排 : 主 要 在 打 擊 跨 國 公 司 利 用 成 員 國 之 間 利 用 混 合 個 體 (hybrid entity) 或 混 合 金 融 工 具 (hybrid instrument) 來 達 到 所 得 雙 重 扣 除 (double deduction), 或 一 方 列 報 扣 除 成 本 費 用 或 損 失, 而 另 一 方 不 計 入 收 入 課 稅 的 結 果 PwC 觀 點 歐 盟 這 次 用 政 治 性 的 手 段 要 求 歐 盟 成 員 國 進 行 稅 制 改 革, 將 反 避 稅 措 施 納 入 各 國 的 國 內 法 中, 讓 歐 盟 成 員 國 能 有 志 一 同 的 用 更 強 硬 的 態 度 打 擊 避 稅 行 為 然 而 這 些 措 施 的 通 過 必 須 獲 得 歐 盟 28 個 成 員 國 政 府 的 一 致 同 意, 這 個 過 程 可 能 會 引 發 許 多 爭 議 及 需 要 經 過 一 段 時 間 的 才 能 完 成 而 反 避 稅 指 令 政 治 協 商 的 達 成 代 表 著 對 反 避 稅 的 立 法 又 向 前 跨 出 了 一 大 步 歐 盟 EU065- 歐 盟 新 海 關 法 正 式 實 施 在 實 施 超 過 22 年 的 歐 盟 海 關 編 碼 及 其 實 施 條 例, 於 2016 年 5 月 1 日 起, 正 式 走 入 歷 史 改 由 新 的 歐 盟 海 關 法 取 代, 新 的 歐 盟 海 關 法 主 要 的 變 更, 簡 述 如 下 : 海 關 手 續 的 新 分 類 為 了 提 升 貨 物 通 關 的 效 率 和 透 明 度, 歐 盟 新 的 海 關 法 將 海 關 手 續 簡 化 為 : 貨 物 放 行 出 口 以 及 特 殊 的 海 關 程 序 三 大 部 分 依 下 列 屬 性 重 新 分 類 : 過 境 ( 外 部 內 部 ); 倉 儲 ( 海 關 倉 庫 自 由 貿 易 區 ); 20-25

特 定 用 途 ( 暫 准 通 關 最 終 使 用 ); 加 工 ( 入 境 出 境 ) 電 子 化 關 務 歐 盟 新 的 海 關 法 致 力 推 動 電 子 化 關 務 落 日 條 款 2016 年 5 月 1 日 前 簽 發 的 任 何 約 束 關 稅 資 料, 應 按 照 以 前 的 法 律 仍 然 有 效 六 年 PwC 觀 點 歐 盟 新 的 海 關 法 的 實 施, 有 利 統 一 過 往 編 碼 不 一 致 的 情 形, 另 外 因 電 子 化 關 務 系 統 的 整 合, 將 更 能 提 高 歐 盟 跨 境 間 之 通 關 及 清 關 的 效 率, 降 低 企 業 等 待 的 時 間 企 業 亦 應 隨 著 此 項 法 令 的 變 動, 調 整 相 關 的 營 運 作 業 程 序, 以 提 升 企 業 之 競 爭 力 21-25

好 書 報 報 因 應 國 際 反 避 稅 趨 勢 強 化 集 團 全 球 稅 務 治 理 2.0 反 避 稅 立 法 精 華 手 冊 內 容 簡 介 面 對 國 際 反 避 稅 潮 流, 我 國 新 一 波 的 反 避 稅 措 施 - 受 控 外 國 公 司 (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 CFC) 與 實 際 管 理 處 所 (Place of Effective Management, PEM) 法 令 已 於 2016 年 7 月 12 日 三 讀 通 過 為 因 應 台 灣 最 新 反 避 稅 立 法 及 國 際 反 避 稅 趨 勢, 資 誠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 以 下 簡 稱 資 誠 ) 出 版 反 避 稅 立 法 精 華 手 冊, 提 供 個 人 與 跨 國 企 業 以 最 有 效 率 的 方 式 吸 取 重 要 資 訊 國 際 間 的 反 避 稅 趨 勢 更 是 持 續 延 燒, 各 國 政 府 為 了 打 擊 避 稅 行 為, 依 據 OECD 提 出 的 稅 基 侵 蝕 與 利 潤 移 轉 的 行 動 計 劃 (BEPS), 持 續 推 出 新 的 反 避 稅 法 令 同 時, 各 國 政 府 也 將 根 據 OECD 建 議, 建 立 金 融 帳 戶 資 訊 自 動 交 換 共 同 申 報 標 準 (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以 下 簡 稱 CRS), 進 行 各 國 金 融 機 構 帳 戶 資 訊 交 換, 以 期 防 堵 跨 國 性 之 逃 漏 稅 行 為 面 對 台 灣 與 國 際 一 波 波 的 反 避 稅 措 施, 我 國 個 人 及 跨 國 企 業 必 須 做 好 準 備 資 誠 稅 務 法 律 服 務 長 期 耕 耘 國 際 租 稅 移 轉 訂 價 與 價 值 鏈 分 析 與 轉 型 相 關 領 域, 繼 2016 年 初 出 版 BEPS 精 華 手 冊 受 到 各 界 好 評, 希 冀 透 過 反 避 稅 立 法 精 華 手 冊 協 助 個 人 與 跨 國 企 業 快 速 且 精 準 了 解 台 灣 最 新 反 避 稅 法 令 內 容 及 國 際 反 避 稅 制 度 將 帶 來 的 稅 務 影 響, 從 而 在 進 行 跨 國 交 易 或 全 球 投 資 佈 局 時, 擬 定 集 團 稅 務 管 理 策 略, 降 低 稅 務 風 險, 強 化 集 團 全 球 稅 務 治 理 2.0 書 名 : 因 應 國 際 反 避 稅 趨 勢 強 化 集 團 全 球 稅 務 治 理 2.0 反 避 稅 立 法 菁 華 手 冊 出 版 日 期 :2016 年 7 月 免 費 下 載 網 址 : http://www.pwc.tw/zh/publications/publ-feature-tax/cfc-and-p em.html 22-25

解 析 稅 務 發 展 趨 勢 審 視 集 團 全 球 布 局 OECD 稅 基 侵 蝕 與 利 潤 轉 移 計 劃 精 華 手 冊 內 容 簡 介 稅 基 侵 蝕 與 利 潤 移 轉 行 動 計 畫 (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 (BEPS)Action Plan) 是 一 個 用 來 防 杜 企 業 環 球 不 繳 稅 的 策 略, 這 種 現 象 的 成 因 就 是 公 司 人 為 操 控 集 團 內 的 利 潤 分 配, 將 利 潤 放 在 免 稅 或 低 稅 區, 即 便 在 當 地 不 存 在 任 何 經 濟 活 動 由 於 存 在 上 述 企 業 利 潤 雙 重 或 多 重 不 徵 稅 的 現 象, 經 濟 合 作 暨 發 展 組 織 ( 以 下 簡 稱 OECD ) 與 G20 國 家 首 度 攜 手, 針 對 與 稅 基 侵 蝕 與 利 潤 移 轉 密 切 相 關 的 15 個 面 向 達 成 共 識 於 2015 年 10 月 5 日 公 布 了 稅 基 侵 蝕 與 利 潤 移 轉 15 項 行 動 計 畫 的 最 終 稿, 一 共 13 份 報 告 ( 第 8 到 10 項 合 併 為 一 份 ) 這 15 項 行 動 計 畫 提 供 了 各 國 政 府 打 擊 稅 基 侵 蝕 與 利 潤 移 轉 的 內 外 兩 項 利 器 : 在 國 內 法 層 次 的 修 改 建 議 以 及 包 括 稅 約 範 本 在 內 等 國 際 租 稅 規 則 的 翻 修 然 而 大 部 分 的 措 施, 尚 須 各 國 政 府 自 行 立 法 方 得 在 該 國 發 生 效 力 自 2015 年 以 來, 世 界 各 國 紛 紛 宣 布 要 將 行 動 方 案 付 諸 實 現 以 備 受 矚 目 的 國 別 報 告 ( 行 動 計 畫 第 13 號 ) 為 例, 就 有 十 幾 個 國 家 提 出 法 案 在 移 轉 訂 價 法 規 中 納 入 國 別 報 告, 就 在 本 手 冊 付 梓 之 時, 許 多 國 家 的 國 別 報 告 已 經 正 式 上 路 BEPS 行 動 計 畫 已 經 展 開 行 動! 書 名 : 解 析 稅 務 發 展 趨 勢 審 視 集 團 全 球 布 局 OECD 稅 基 侵 蝕 與 利 潤 轉 移 計 劃 精 華 手 冊 出 版 日 期 :2016 年 4 月 免 費 下 載 網 址 : http://www.pwc.tw/zh/publications/2016-beps-tax.html 23-25

資 誠 官 網 OECD 稅 基 侵 蝕 與 利 潤 移 轉 行 動 計 劃 (BEPS) 當 各 國 政 府 熱 烈 激 辯 稅 基 侵 蝕 與 利 潤 移 轉 相 關 議 題 的 熱 潮 已 達 到 最 高 峰, 同 時 知 名 跨 國 企 業 運 用 國 際 租 稅 規 劃 技 巧 避 稅 的 手 段 被 媒 體 披 露 後 廣 為 人 知, 在 這 樣 的 背 景 下,OECD 啟 動 了 稅 基 侵 蝕 與 利 潤 移 轉 的 行 動 計 劃 (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 (BEPS) Action Plan) OECD 在 2013 年 7 月 發 布 了 BEPS 行 動 計 劃 報 告, 將 計 劃 性 的 全 面 梳 理 各 種 國 際 租 稅 缺 失 議 題 該 計 劃 共 有 15 項, 將 在 未 來 一 兩 年 全 部 發 佈 這 項 議 題 已 經 在 全 球 已 開 發 和 重 要 的 開 發 中 國 家 進 行 廣 泛 討 論,G20 各 國 領 袖 與 財 政 部 長 更 對 該 行 動 計 劃 做 出 背 書 可 以 預 期 各 國 的 稅 制 將 因 此 有 相 當 程 度 的 變 化, 因 此 也 勢 必 將 衝 擊 企 業 全 球 投 資 架 構 與 跨 境 交 易 的 佈 局, 對 台 商 和 外 商 都 將 產 生 重 大 的 影 響 為 了 協 助 客 戶 更 了 解 此 項 議 題 對 自 身 經 營 產 生 的 可 能 影 響, 且 幫 助 企 業 能 即 時 了 解 未 來 稅 制 改 革 可 能 的 趨 勢 以 提 早 因 應, 資 誠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稅 務 法 律 服 務 部 門 在 資 誠 官 網 上 新 增 加 了 一 個 專 題 探 討 專 頁, 收 錄 目 前 PwC Global 及 PwC Taiwan 對 此 議 題 的 重 要 觀 點, 以 文 字 評 議 和 影 音 播 放 的 多 元 方 式, 持 續 關 注 此 議 題 的 發 展 附 上 BEPS 專 題 探 討 網 頁 連 結 網 址, 與 您 分 享 此 一 線 上 資 源 http://www.pwc.tw/zh/beps/index.jhtml 若 希 望 深 入 了 解 此 項 議 題, 或 有 相 關 服 務 需 求, 歡 迎 與 以 下 人 員 聯 繫 : 資 誠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 稅 務 法 律 服 務 吳 偉 臺 副 營 運 長 謝 淑 美 執 業 會 計 師 886-2-2729-6704 886-2-2729-5809 richard.watanabe@tw.pwc.com Elaine.hsieh@tw.pwc.com 廖 烈 龍 執 業 會 計 師 徐 麗 珍 執 業 會 計 師 886-2-2729-6217 886-2-2729-2607 elliot.liao@tw.pwc.com lily.hsu@tw.pwc.com 24-25

如 您 有 國 際 租 稅 相 關 問 題, 歡 迎 聯 絡 : 資 誠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吳 偉 臺 副 營 運 長 謝 淑 美 執 業 會 計 師 886-2-2729-6704 886-2-2729-5809 richard.watanabe@tw.pwc.com elaine.hsieh@tw.pwc.com 廖 烈 龍 執 業 會 計 師 徐 麗 珍 執 業 會 計 師 886-2-2729-6217 886-2-2729-6207 elliot.liao@tw.pwc.com lily.hsu@tw.pwc.com 段 士 良 執 業 會 計 師 邱 文 敏 執 業 董 事 886-2-2729-5995 886-2-2729-6019 patrick.tuan@tw.pwc.com wendy.chiu@tw.pwc.com 曾 博 昇 執 業 會 計 師 蘇 宥 人 執 行 董 事 886-2-2729-5907 886-2-2729-5369 paulson.tseng@tw.pwc.com peter.y.su@tw.pwc.com Copyright: 本 國 際 租 稅 要 聞 僅 提 供 參 考 使 用, 非 屬 本 事 務 所 對 相 關 特 定 議 題 表 示 的 意 見, 閱 讀 者 不 得 以 作 為 任 何 決 策 之 依 據, 亦 不 得 援 引 作 為 任 何 權 利 或 利 益 之 主 張 其 內 容 未 經 資 誠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同 意 不 得 任 意 轉 載 或 作 其 他 目 的 之 使 用 若 有 任 何 事 實 法 令 或 政 策 之 變 更, 資 誠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保 留 修 正 本 國 稅 租 稅 要 聞 內 容 之 權 利 2016 PricewaterhouseCoopers Taiwan. All rights reserved. PwC refers to the Taiwan member firm, and may sometimes refer to the PwC network. Each member firm is a separate legal entity. Please see www.pwc.tw for further details. This content is for general information purposes only, and should not be used as a substitute for consultation with professional advisors. 2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