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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根 據 教 資 會 資 助 院 校 的 資 料, 所 有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學 生 均 須 經 過 嚴 謹 全 面 的 評 核 才 獲 錄 取 院 校 會 從 多 方 面 評 核 申 請 人, 包 括 他 們 的 成 績 面 試 表 現 個 人 品 質 非 學 術 成 就 個 人 興 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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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件 編 號 : BC 25/2015 SHC 28/2015 ( 修 訂 本 ) 香 港 房 屋 委 員 會 建 築 小 組 委 員 會 及 資 助 房 屋 小 組 委 員 會 議 事 備 忘 錄 委 員 與 關 注 團 體 交 流 會 請 委 員 留 意, 與 關 注 團 體 舉 行 的 下 次 交 流 會, 已 定 於 2015 年 5 月 19 日 ( 星 期 二 ) 在 愛 民 邨 愛 民 社 區 會 堂 舉 行 是 次 交 流 會 的 細 節 如 下 : 關 注 團 體 街 坊 工 友 服 務 處 香 港 專 上 學 生 聯 會 公 屋 聯 會 時 間 下 午 2 時 30 分 下 午 3 時 25 分 下 午 4 時 20 分 2. 現 付 上 以 下 資 料, 供 各 位 參 考 : (a) 關 注 團 體 的 參 考 資 料 街 坊 工 友 服 務 處 - 約 見 信 ( 附 件 A1) 香 港 專 上 學 生 聯 會 - 約 見 信 ( 附 件 A2) 公 屋 聯 會 - 約 見 信 ( 附 件 A3) (b) 房 屋 署 提 供 的 參 考 資 料 街 坊 工 友 服 務 處 及 香 港 專 上 學 生 聯 會 - 建 議 討 論 事 項 的 參 考 資 料 ( 附 件 B1) 公 屋 聯 會 - 建 議 討 論 事 項 的 參 考 資 料 ( 附 件 B2)

(c) 出 席 是 次 交 流 會 的 委 員 名 單 ( 附 件 C) (d) 愛 民 社 區 會 堂 的 位 置 圖 ( 附 件 D) 3. 委 員 如 有 興 趣, 亦 歡 迎 列 席 交 流 會, 直 接 聽 取 市 民 對 公 共 房 屋 政 策 的 意 見 有 意 出 席 是 次 交 流 會 的 委 員, 請 於 2015 年 5 月 14 日 中 午 前 通 知 秘 書 處 ( 電 話 :2761 7462), 以 便 安 排 資 助 房 屋 小 組 委 員 會 秘 書 陳 芸 電 話 :2761 5033 傳 真 :2761 0019 檔 號 : HD 1-7/COMM1/CG-1 ( 機 構 事 務 處 ) 發 出 日 期 : 2015 年 5 月 13 日 修 訂 日 期 : 2015 年 5 月 13 日 - 2 -

附 件 A1 ( 第 1 頁, 共 1 頁 ) 單 身 也 是 人! 還 我 單 身 上 樓 權 非 長 者 單 身 人 士 配 額 及 計 分 制 早 已 為 人 咎 病, 該 制 度 只 是 對 基 層 作 出 分 化, 逃 避 建 屋 責 任, 無 視 年 青 人 的 上 樓 需 要 在 計 分 制 之 下, 申 請 人 的 年 齡 越 高 獲 得 分 數 越 大, 反 之 申 請 人 越 年 青 所 得 的 分 數 越 少, 換 言 之, 等 候 時 間 越 長 難 道 青 年 人 ( 即 使 有 大 專 學 歷 ) 就 能 夠 承 擔 到 現 時 的 私 人 市 場? 難 道 他 們 沒 有 住 屋 需 要? 另 外, 配 額 制 下 每 年 房 委 會 推 出 不 多 於 2200 個 公 屋 單 位 編 配 予 非 長 者 單 身 人 士, 而 現 時 非 長 者 單 身 申 請 人 已 超 過 13 萬, 這 個 供 應 數 字 完 全 反 映 房 委 會 對 年 青 人 的 忽 視 再 者, 舊 有 計 分 制 已 令 青 年 人 的 上 樓 時 間 非 常 漫 長, 現 在 新 的 計 分 制 下 這 個 情 況 更 加 嚴 重! 在 新 的 計 分 制 下,18 歲 的 申 請 人 要 輪 候 四 百 多 個 月 的 時 間 才 有 機 會 上 到 公 屋, 在 計 分 制 下, 上 樓 分 數 隨 時 因 為 有 越 來 越 多 較 大 年 紀 的 申 請 人 加 入 而 令 上 樓 分 數 不 停 提 高 因 此, 街 工 認 為 年 青 單 身 人 士 也 有 相 同 的 住 屋 需 要, 我 們 反 對 政 府 以 計 分 制 的 方 式 去 限 制 青 年 人 上 樓, 青 年 人 與 其 他 公 屋 申 請 者 一 樣 有 同 樣 的 住 屋 需 要, 我 們 認 為 所 有 公 屋 申 請 人 應 該 也 有 同 樣 的 待 遇, 應 同 樣 獲 得 三 年 上 樓 的 承 諾, 確 保 有 合 理 的 居 住 權 利 2015 年 4 月 22 日 街 坊 工 友 服 務 處

附 件 A2 ( 第 1 頁, 共 1 頁 ) 敬 啟 者 : 本 聯 會 希 望 就 著 青 年 住 屋 問 題, 以 及 公 屋 計 分 制 問 題 與 貴 會 委 員 進 行 會 面 交 流 在 2005 年, 政 府 實 施 公 屋 非 長 者 一 人 配 額 及 計 分 制, 當 中 政 策 是 帶 有 歧 視 性 地 將 單 身 青 年 排 拒 房 委 會 於 上 年 更 進 一 步 通 過 計 分 制 修 定, 包 括 改 變 計 分 方 式 定 期 覆 核 申 請 者 入 息 及 資 產 等, 令 單 身 青 年 上 公 屋 變 得 更 遙 遙 無 期 當 公 屋 輪 候 冊 申 請 數 字 屢 破 新 高, 反 映 港 人 住 屋 需 求 殷 切, 我 們 認 為 青 年 人 的 住 屋 需 要 不 應 被 忽 視, 更 不 應 被 放 置 於 其 他 年 齡 群 的 對 立 面 上, 增 建 足 夠 公 屋 等 提 供 市 民 能 負 擔 之 適 切 居 所, 才 是 治 本 之 法 此 致 房 屋 委 員 會 2015 年 4 月 28 日 香 港 專 上 學 生 聯 會 常 委 陳 瑞 玲

附 件 A3 ( 第 1 頁, 共 1 頁 ) 致 房 委 會 秘 書 處 區 燕 芬 女 士 台 端 房 委 會 委 員 與 關 注 團 體 交 流 會 報 名 函 本 會 公 屋 聯 會 於 1985 年 獲 准 成 立 為 註 冊 社 團, 是 一 個 非 政 府 資 助 的 不 牟 利 團 體 以 關 注 香 港 房 屋 政 策 為 己 任, 透 過 擺 事 實 講 道 理 爭 權 益, 凝 聚 公 屋 居 民 及 商 戶 的 力 量, 會 務 得 以 發 展 本 會 致 力 完 善 房 屋 政 策, 爭 取 居 民 的 合 理 權 益, 得 到 居 民 商 戶 及 社 會 大 眾 的 認 同, 至 今 已 有 屬 會 團 體 87 個, 分 佈 全 港 各 區, 並 分 別 在 深 水 埗 荃 灣 及 港 島 東 設 置 辦 事 處, 服 務 居 民 公 屋 聯 會 擬 於 5 月 19 日 出 席 房 委 會 委 員 與 關 注 團 體 交 流 會, 議 題 包 括 屋 村 重 建, 涉 及 的 屋 村 建 議 包 括 : 華 富 村 和 石 硤 尾 村 等 謝 謝 公 屋 聯 會 總 幹 事 招 國 偉 謹 啟 2015 年 4 月 28 日

附 件 B1 ( 第 1 頁, 共 2 頁 ) 委 員 與 關 注 團 體 交 流 會 參 考 資 料 關 注 團 體 : 討 論 事 項 : 街 坊 工 友 服 務 處 香 港 專 上 學 生 聯 會 配 額 及 計 分 制 配 額 及 計 分 制 1. 現 時 情 況 按 政 府 和 香 港 房 屋 委 員 會 ( 房 委 會 ) 現 行 的 政 策, 於 編 配 公 共 租 住 房 屋 ( 公 屋 ) 單 位 時, 一 般 申 請 者 ( 包 括 家 庭 和 長 者 一 人 申 請 者 ) 較 非 長 者 一 人 申 請 者 優 先 得 到 照 顧 為 此, 配 額 及 計 分 制 於 2005 年 9 月 實 施, 以 理 順 和 重 訂 編 配 公 屋 予 非 長 者 一 人 申 請 者 的 優 先 次 序 在 配 額 及 計 分 制 下, 申 請 者 獲 配 公 屋 的 相 對 優 先 次 序, 取 決 於 申 請 者 在 計 分 制 度 下 所 得 的 分 數 申 請 者 所 得 的 分 數 是 按 照 一 系 列 因 素 決 定, 包 括 申 請 者 的 年 齡 申 請 者 是 否 公 屋 居 民, 以 及 申 請 者 的 輪 候 時 間 平 均 約 三 年 獲 首 次 編 配 為 目 標, 並 不 適 用 於 配 額 及 計 分 制 下 的 非 長 者 一 人 申 請 者 政 府 於 2012 年 成 立 長 遠 房 屋 策 略 督 導 委 員 會 ( 長 策 會 ), 對 香 港 的 長 遠 房 屋 策 略 提 出 建 議 對 於 配 額 及 計 分 制, 長 策 會 的 其 中 一 項 關 注 是 年 紀 較 大 的 非 長 者 一 人 申 請 者 向 上 流 動 的 能 力 或 相 對 有 限, 因 此 認 為 宜 在 配 額 及 計 分 制 下 給 予 他 們 較 高 的 優 先 次 序 在 2013 年 底 長 遠 房 屋 策 略 公 眾 諮 詢 期 間, 有 相 當 多 回 應 者 同 意, 應 給 予 年 逾 45 歲 的 非 長 者 一 人 申 請 者 額 外 分 數 與 此 同 時, 審 計 署 署 長 在 其 關 於 編 配 及 運 用 租 住 公 屋 單 位 的 第 六 十 一 號 報 告 書 中, 留 意 到 配 額 及 計 分 制 存 在 固 有 誘 因, 促 使 申 請 人 盡 早 申 請 公 屋, 並 建 議 房 委 會 全 面 檢 討 配 額 及 計 分 制, 定 期 剔 除 不 合 資 格 的 配 額 及 計 分 制 申 請 者 立 法 會 政 府 帳 目 委 員 會 亦 認 為 房 委 會 應 檢 討 配 額 及 計 分 制 的 計 分 方 法, 以 引 入 改 善 措 施, 以 及 應 推 行 措 施, 在 配 額 及 計 分 制 下 的 申 請 者 中, 定 期 剔 除 不 符 合 資 格 的 申 請 者 房 委 會 在 審 慎 考 慮 了 長 策 會 的 建 議 在 長 遠 房 屋 策 略 公 眾 諮 詢 期 內 所 蒐 集 的 意 見 審 計 署 署 長 以 及 立 法 會 政 府 帳 目 委 員 會 的 意 見 後, 在 2014 年 10 月 通 過 修 訂 配 額 及 計 分 制, 包 括 年 屆 45 歲 的 非 長 者 一 人 申 請 者 一 次 性 獲 加 額 外 60 分, 使 他 們 的 優 先 次 序 高 於 其

附 件 B1 ( 第 2 頁, 共 2 頁 ) 他 較 年 輕 的 非 長 者 一 人 申 請 者 ; 以 及 增 加 年 齡 分 數, 使 申 請 時 年 齡 每 增 添 一 歲 可 得 的 分 數 從 三 分 增 加 至 九 分, 以 減 低 盡 早 申 請 的 誘 因, 並 增 加 對 年 齡 較 高 者 的 考 慮 經 修 訂 的 計 分 制 度 已 於 2015 年 2 月 1 日 起 實 施 房 委 會 亦 通 過 增 加 配 額 及 計 分 制 的 配 額, 由 每 年 佔 擬 編 配 予 一 般 申 請 者 和 配 額 及 計 分 制 申 請 者 單 位 總 數 的 8% 增 加 至 10%, 單 位 上 限 從 2 000 個 增 加 至 2 200 個, 由 房 委 會 2015/2016 年 度 租 住 公 屋 編 配 計 劃 起 實 行 為 使 房 委 會 能 更 實 際 掌 握 配 額 及 計 分 制 申 請 者 的 情 況, 及 更 準 確 地 評 估 需 求, 房 委 會 已 於 2015 年 2 月 1 日 起 對 配 額 及 計 分 制 下 已 經 輪 候 五 年 而 在 未 來 兩 年 尚 未 到 達 接 受 詳 細 資 格 審 查 階 段 的 申 請 者 進 行 定 期 查 核 為 配 合 經 修 訂 制 度 的 實 施, 房 委 會 亦 通 過 採 取 以 下 的 一 次 性 安 排 : - 重 新 計 算 在 實 施 日 期 ( 即 2015 年 2 月 1 日 ) 之 前 已 經 遞 交 申 請 或 已 獲 登 記 者 在 經 修 訂 制 度 下 所 得 的 分 數 若 這 些 申 請 者 在 重 新 計 算 之 後 的 總 分 高 於 他 們 在 舊 有 制 度 下 所 得 的 總 分, 房 委 會 會 在 實 施 日 期 當 天 把 相 差 的 分 數 給 予 申 請 者 ; - 在 房 委 會 決 定 修 訂 配 額 及 計 分 制 當 天 ( 即 2014 年 10 月 14 日 ) 或 以 前 已 通 過 詳 細 資 格 審 查 並 已 進 入 編 配 階 段 的 申 請 者, 他 們 獲 編 配 公 屋 的 次 序, 將 會 根 據 經 修 訂 制 度 下 所 獲 取 的 分 數, 或 舊 有 制 度 下 的 分 數, 以 較 快 獲 編 配 者 為 準 ; 及 - 由 於 朗 邊 中 轉 房 屋 計 劃 於 2016 年 1 月 清 拆, 居 於 朗 邊 中 轉 房 屋 的 非 長 者 一 人 戶 可 以 保 留 他 們 在 舊 有 制 度 下 安 置 入 住 公 屋 的 優 先 次 序 2. 展 望 將 來 長 遠 而 言, 政 府 已 在 2014 年 12 月 公 布 以 供 應 為 主 導 的 長 遠 房 屋 策 略, 採 納 了 480 000 個 單 位 作 為 2015/16 至 2024/25 年 度 的 十 年 房 屋 供 應 目 標, 當 中 公 屋 供 應 目 標 為 200 000 個 單 位, 以 回 應 市 民 對 公 屋 的 殷 切 需 求

附 件 B2 ( 第 1 頁, 共 2 頁 ) 委 員 與 關 注 團 體 交 流 會 參 考 資 料 關 注 團 體 : 討 論 事 項 : 公 屋 聯 會 屋 邨 重 建 重 建 政 策 重 建 公 共 屋 邨 長 遠 而 言 或 可 增 加 公 屋 供 應, 但 短 期 內 則 會 減 少 可 供 編 配 的 公 屋 單 位 數 量, 使 香 港 房 屋 委 員 會 ( 下 稱 房 委 會 ) 在 維 持 一 般 申 請 者 平 均 約 三 年 獲 首 次 編 配 單 位 為 目 標 方 面, 承 受 更 大 壓 力 藉 重 建 增 加 單 位 供 應, 需 時 甚 久 ; 並 往 往 要 在 重 建 項 目 的 較 後 甚 至 最 後 階 段, 才 能 提 供 額 外 單 位 因 此, 重 建 高 樓 齡 屋 邨 在 增 加 公 屋 供 應 方 面, 只 能 扮 演 輔 助 角 色 在 目 前 公 屋 需 求 殷 切 的 情 況 下, 大 規 模 重 建 計 劃 只 會 凍 結 大 量 本 來 可 編 配 予 有 需 要 住 戶 的 公 屋 單 位, 因 而 並 不 可 取 但 是, 房 委 會 仍 會 繼 續 按 既 定 重 建 優 化 政 策 和 準 則, 考 慮 是 否 重 建 個 別 屋 邨 目 前 房 委 會 的 重 建 高 樓 齡 公 共 租 住 屋 邨 的 優 化 政 策, 是 基 於 四 個 基 本 原 則 考 慮 是 否 重 建 個 別 屋 邨, 即 樓 宇 的 結 構 狀 況 修 葺 工 程 的 成 本 效 益 重 建 屋 邨 附 近 有 沒 有 合 適 的 遷 置 資 源, 以 及 原 址 重 建 的 潛 力 房 委 會 在 考 慮 重 建 個 別 屋 邨 的 建 議 時, 會 進 行 一 系 列 詳 細 技 術 研 究, 並 諮 詢 相 關 政 府 決 策 局 和 部 門 區 議 會 和 當 地 社 區, 整 體 考 慮 相 關 地 區 的 情 況, 以 決 定 在 社 區 福 利 交 通 和 教 育 等 各 方 面 須 提 供 的 附 屬 配 套 設 施 房 委 會 完 成 詳 細 技 術 研 究 後, 若 決 定 進 行 重 建, 會 預 先 通 知 受 影 響 租 戶 並 向 他 們 提 供 財 政 或 其 他 援 助 房 委 會 通 常 會 在 清 拆 行 動 展 開 之 前 三 年 正 式 公 布 重 建 項 目 至 於 在 2014 年 2 月 公 布 的 22 條 高 樓 齡 屋 邨 名 單, 只 是 經 初 步 研 究 其 重 建 潛 力 後, 大 致 定 出 可 成 為 重 建 目 標 的 屋 邨 該 22 條 屋 邨 都 是 結 構 良 好, 並 無 迫 切 需 要 進 行 重 建 現 時 房 委 會 並 未 有 任 何 重 建 方 案 或 時 間 表 對 於 未 落 實 重 建 的 高 樓 齡 屋 邨, 我 們 會 根 據 現 行 的 全 面 結 構 勘 察 計 劃 屋 邨 改 善 計 劃 及 全 方 位 維 修 計 劃, 繼 續 保 留 和 改 善 這 些 屋 邨 屋 邨 重 建 1. 華 富 邨 華 富 邨 在 1967 至 1978 年 落 成, 現 有 共 18 座 住 宅 樓 宇, 提 供 約 9 150 個 出 租 公 屋 單 位 ( 附 件 一 )

附 件 B2 ( 第 2 頁, 共 2 頁 ) 2014 年 施 政 報 告 公 布 局 部 放 寬 薄 扶 林 延 期 履 行 權 予 六 幅 擬 作 公 共 房 屋 發 展 的 土 地 ( 即 華 富 邨 以 北 華 景 街 近 置 富 路 華 樂 徑 雞 籠 灣 及 華 富 邨 重 建 ) 政 府 已 於 2015 年 初, 就 上 述 五 幅 主 要 用 作 支 援 華 富 邨 重 建 的 政 府 用 地 開 展 可 行 性 研 究, 預 計 需 時 約 一 年 完 成 待 完 成 這 五 幅 土 地 的 公 營 房 屋 發 展 項 目 的 詳 細 研 究 地 區 諮 詢 土 地 用 途 的 改 劃 / 規 劃 申 請 和 規 劃 大 綱 後, 我 們 便 可 擬 定 個 別 地 段 的 公 營 房 屋 落 成 量 和 時 間 表, 進 而 研 究 華 富 邨 的 重 建 方 案 及 時 間 表 2. 石 硤 尾 邨 石 硤 尾 邨 第 一 二 五 期 的 公 屋 及 第 四 期 的 學 校 重 建 計 劃 經 已 於 2006 年 至 2012 年 間 先 後 完 成 石 硤 尾 邨 重 建 項 目 的 第 三 及 七 期, 可 提 供 約 490 個 單 位 和 第 六 期 約 1 050 個 單 位, 合 共 約 為 1 540 個 公 屋 單 位 建 築 工 程 預 計 於 2018 年 分 段 落 成 石 硤 尾 邨 其 餘 現 有 共 9 座 於 1979 至 1984 年 間 落 成 的 住 宅 樓 宇, 提 供 約 3 150 個 出 租 公 屋 單 位 ( 附 件 二 )

附 件 一 ( 第 1 頁, 共 2 頁 ) 華 富 一 邨 Wah Fu (I) Estate 樓 宇 名 稱 Block Name 華 安 樓 Wah On House 華 樂 樓 Wah Lok House 華 光 樓 Wah Kwong House 華 美 樓 Wah Mei House 華 珍 樓 Wah Chun House 華 康 樓 Wah Hong House 華 基 樓 Wah Kee House 華 信 樓 Wah Shun House 華 裕 樓 Wah Yu House 華 清 樓 Wah Ching House 華 明 樓 Wah Ming House 華 建 樓 Wah Kin House 總 數 Total 單 位 總 數 No. of Units 落 成 年 份 Year of Completion 至 2015 年 之 樓 齡 Building Age as at 2015 415 1967 48 496 1968 47 225 1968 47 532 1968 47 219 1968 47 538 1968 47 168 1968 47 536 1968 47 240 1968 47 308 1969 46 554 1969 46 570 1969 46 4 801

附 件 一 ( 第 2 頁, 共 2 頁 ) 華 富 二 邨 Wah Fu (II) Estate 華 昌 樓 樓 宇 名 稱 Block Name Wah Cheong House 華 興 樓 Wah Hing House 華 生 樓 Wah Sang House 華 泰 樓 Wah Tai House 華 翠 樓 Wah Chui House 華 景 樓 Wah King House 總 數 Total 單 位 總 數 No. of Units 落 成 年 份 Year of Completion 至 2015 年 之 樓 齡 Building Age as at 2015 705 1970 45 731 1970 45 743 1971 44 734 1971 44 709 1978 37 725 1978 37 4 347

附 件 二 ( 第 1 頁, 共 1 頁 ) 石 硤 尾 邨 ( 尚 未 重 建 部 份 ) Shek Kip Mei Estate (Non-redevelopment Portion) 樓 宇 名 稱 Block Name 第 十 九 座 Block 19 第 二 十 座 Block 20 第 二 十 一 座 Block 21 第 二 十 二 座 Block 22 第 二 十 三 座 Block 23 第 二 十 四 座 Block 24 第 四 十 二 座 Block 42 第 四 十 三 座 Block 43 第 四 十 四 座 Block 44 總 數 Total 單 位 總 數 No. of Units 落 成 年 份 Year of Completion 至 2015 年 之 樓 齡 Building Age as at 2015 445 1979 36 179 1979 36 468 1979 36 532 1979 36 437 1979 36 172 1982 33 320 1984 31 200 1984 31 400 1984 31 3 153

附 件 C 2015 年 5 月 19 日 ( 星 期 二 ) 委 員 與 關 注 團 體 交 流 會 出 席 名 單 林 雲 峯 教 授, JP ( 主 席 ) 李 炳 權 先 生, JP 陸 勁 光 先 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