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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 修 某 些 特 定 之 領 域 或 次 領 域, 但 仍 需 滿 足 通 識 課 程 28 學 分 之 要 求 各 學 系 免 修 領 域 或 次 領 域 由 各 學 系 自 訂 之, 並 提 通 識 教 育 委 員 會 審 核 八 本 修 業 規 定 經 通 識 教 育 委 員 會 課 程 委 員 會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其 修 正 時 亦 同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學 士 班 學 生 修 習 軍 訓 科 領 域 規 定 本 校 一 二 年 級 軍 訓 為 分 項 選 修 課 程, 男 生 欲 考 預 官 者, 一 二 年 級 軍 訓 皆 必 須 選 修 軍 訓 得 計 入 畢 業 學 分, 其 屬 性 為 自 由 選 修 學 分, 每 一 學 期 各 以 一 學 分 為 限 * 軍 訓 課 程 選 修 須 知 : 1 自 九 十 五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起, 本 校 軍 訓 課 程 取 消 原 大 一 學 生 僅 能 選 修 大 一 課 程 大 二 學 生 僅 能 選 修 大 二 課 程 研 究 所 學 生 僅 能 選 修 大 二 課 程 之 限 修 規 定 2 所 有 軍 訓 開 排 課 程 將 於 上 學 期 第 一 階 段 選 課 時, 優 先 開 放 給 一 二 年 級 同 學 選 課 ; 第 二 階 段 選 課 時 再 開 放 給 大 三 以 上 同 學 選 課, 下 學 期 不 限 3 大 一 二 年 級 同 學 每 學 期 選 修 軍 訓 限 修 一 門 ; 大 三 四 及 研 究 所 同 學, 可 選 修 兩 門, 但 計 入 自 由 選 修 學 分 一 學 期 各 以 一 學 分 為 限 4 為 免 影 響 預 官 考 選 資 格 及 兵 役 折 抵 之 認 證, 同 一 課 目 不 可 重 複 選 修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學 士 班 學 生 通 識 課 程 語 文 能 力 基 本 要 求 之 學 分 抵 免 說 明 本 校 通 識 課 程 基 本 語 文 能 力, 分 為 次 領 域 一 中 國 語 文 知 識 及 應 用 與 次 領 域 二 外 語 能 力 訓 練, 學 士 班 學 生 符 合 以 下 條 件 者 得 辦 理 學 分 抵 免 : 一 中 國 語 文 知 識 及 應 用 學 分 之 抵 免 : 學 士 班 新 生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國 文 科 成 績 達 14 15 級 或 頂 標 者, 得 申 請 抵 免 中 國 語 文 知 識 及 應 用 四 學 分 二 外 語 能 力 訓 練 學 分 之 抵 免 :(95.10.23 第 85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 學 士 班 新 生 符 合 以 下 任 依 條 件 者, 均 得 申 請 抵 免 外 語 能 力 訓 練 之 現 代 英 語 閱 讀 及 英 語 聽 講 共 計 四 學 分 : 考 試 類 別 托 福 紙 筆 測 驗 (TOEFL ITP) 托 福 電 腦 化 測 驗 (TOEFL-CBT) 托 福 網 路 化 測 驗 (TOEFL-iBT) 全 民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測 驗 (GEPT) 多 益 測 驗 (TOEIC) 國 際 英 文 語 文 測 試 (IELTS) 外 語 能 力 測 驗 (FLPT) 劍 橋 職 場 外 語 檢 測 (BULATS) 劍 橋 國 際 英 語 認 證 (Cambridge Main Suite) 大 學 校 院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CSEPT) 及 格 標 準 510 分 ( 含 ) 以 上 180 分 ( 含 ) 以 上 64 分 ( 含 ) 以 上 中 高 級 初 試 ( 含 ) 以 上 590 分 ( 含 ) 以 上 5.5 級 ( 含 ) 以 上 英 文 三 項 筆 試 總 分 195 分 ( 含 ) 以 上 ALTE Level 2 ( 含 ) 以 上 Preliminary English Test (PET)( 含 ) 以 上 第 一 級 :230 分 ( 含 ) 以 上

第 二 級 :240 分 ( 含 ) 以 上 1. 符 合 表 列 條 件 之 一 者, 欲 申 請 抵 免 應 請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並 於 入 學 當 學 年 第 一 學 期 抵 免 申 請 截 止 日 ( 申 請 截 止 日 以 行 事 曆 為 準 ) 前, 提 出 抵 免 申 請 2. 基 於 鼓 勵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儘 早 達 成 畢 業 門 檻, 若 於 入 學 當 學 年 第 一 學 期 參 加 校 外 英 文 能 力 檢 定 考 試 符 合 上 述 任 一 條 件 者, 於 次 學 期 得 申 請 抵 免 尚 未 修 習 之 外 語 能 力 訓 練 二 學 分 備 註 : 申 請 一 二 中 外 文 能 力 兩 項 學 分 抵 免 者, 務 請 於 96.9.17 以 前 完 成 申 請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學 士 班 學 生 英 文 能 力 及 資 訊 能 力 畢 業 資 格 檢 定 暨 實 施 辦 法 九 十 二 年 五 月 十 九 日 第 七 十 四 次 教 務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九 十 二 年 六 月 九 日 第 五 十 三 次 校 務 會 議 備 查 九 十 四 年 一 月 三 日 第 六 十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九 十 六 年 一 月 八 日 第 七 十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依 據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學 士 班 學 生 在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內, 除 修 滿 該 學 系 應 修 學 分 外, 英 文 能 力 及 資 訊 能 力 必 須 達 到 基 本 要 求, 方 具 備 畢 業 資 格 本 辦 法 依 據 本 校 第 七 十 次 教 務 會 議, 關 於 本 校 學 士 班 學 生 英 文 能 力 及 資 訊 能 力 畢 業 資 格 標 準 決 議 事 項 制 定 本 實 施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第 二 條 實 施 目 的 為 提 昇 本 校 學 生 英 文 及 資 訊 能 力, 使 學 生 在 畢 業 之 前, 藉 由 通 過 英 文 及 資 訊 檢 定, 裨 益 學 生 升 學 及 就 業 之 生 涯 規 劃 第 三 條 實 施 對 象 本 辦 法 以 本 校 九 十 一 學 年 度 ( 含 ) 以 後 入 學 之 學 士 班 學 生 為 實 施 之 對 象 第 四 條 檢 定 標 準 一 英 文 能 力 檢 定 考 試 方 式 分 為 二 種 : ( 一 ) 第 一 種 : 校 外 具 公 信 力 之 英 文 能 力 檢 定 考 試, 及 格 標 準 如 下 通 過 標 準 者, 即 通 過 本 校 英 文 能 力 及 格 標 準 考 試 類 別 托 福 紙 筆 測 驗 (TOEFL ITP) 托 福 電 腦 化 測 驗 (TOEFL-CBT) 托 福 網 路 化 測 驗 (TOEFL-iBT) 全 民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測 驗 (GEPT) 多 益 測 驗 (TOEIC) 國 際 英 文 語 文 測 試 (IELTS) 外 語 能 力 測 驗 (FLPT) 劍 橋 職 場 外 語 檢 測 (BULATS) 劍 橋 國 際 英 語 認 證 (Cambridge Main Suite) 大 學 校 院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CSEPT) 及 格 標 準 510 分 ( 含 ) 以 上 180 分 ( 含 ) 以 上 64 分 ( 含 ) 以 上 中 高 級 初 試 或 中 級 複 試 以 上 590 分 ( 含 ) 以 上 5.5 級 ( 含 ) 以 上 英 文 三 項 筆 試 總 分 195 分 ( 含 ) 以 上 ALTE Level 2 ( 含 ) 以 上 Preliminary English Test (PET)( 含 ) 以 上 第 一 級 :230 分 ( 含 ) 以 上 第 二 級 :240 分 ( 含 ) 以 上 ( 二 ) 第 二 種 : 學 士 班 學 生 若 未 通 過 第 一 種 及 格 標 準, 得 參 加 本 校 校 內 英 文 能 力 檢 定 考 試 或 加 強 課 程, 通 過 標 準 者, 視 同 通 過 本 校 英 文 能 力 及 格 標 準 ( 三 ) 本 校 校 內 英 文 能 力 檢 定 考 試 及 加 強 課 程 ( 得 酌 收 教 材 費 ), 委 由 本 校 語 言 中 心 負 責 該 項 業 務

二 資 訊 能 力 檢 定 : 資 訊 能 力 檢 定 委 由 本 校 電 算 中 心 以 線 上 測 驗 方 式 辦 理, 並 建 置 練 習 題 庫 供 學 生 上 網 練 習, 各 科 之 檢 定 範 圍 得 依 實 際 狀 況 調 整 考 試 內 容 包 含 : 計 算 機 概 論 文 書 編 輯 電 子 試 算 表 簡 報 軟 體 網 際 網 路 概 論 等 科 目 之 檢 定 第 五 條 實 施 方 式 一 英 文 能 力 檢 定 : 已 通 過 校 外 英 文 能 力 檢 定 者, 須 於 每 學 期 開 學 後 二 星 期 內 將 成 績 證 明 文 件 送 至 本 校 語 言 中 心 登 錄, 以 作 為 該 項 英 文 能 力 檢 定 通 過 之 評 定 依 據 考 試 成 績 未 達 標 準 且 已 參 加 一 次 ( 含 ) 以 上 之 校 外 檢 定 考 試 者, 即 可 參 加 校 內 英 文 能 力 檢 定 考 試 或 加 強 課 程 二 資 訊 能 力 檢 定 : ( 一 ) 受 測 學 生 需 分 別 通 過 學 科 及 術 科 兩 項 測 驗 測 驗 將 以 建 立 之 題 庫, 實 施 線 上 測 驗 方 式 進 行 ( 學 術 科 處 理 方 式 不 同 ) ( 二 ) 學 科 的 部 份 包 含 計 算 機 概 論 文 書 編 輯 電 子 試 算 表 簡 報 軟 體 網 際 網 路 概 論 五 個 科 目, 及 格 標 準 為 總 分 需 達 到 70 分 ( 含 ) 以 上 ( 三 ) 術 科 的 部 份 包 含 文 書 編 輯 電 子 試 算 表 簡 報 軟 體 三 個 科 目, 採 實 際 軟 體 操 作 方 式 進 行, 及 格 標 準 為 總 分 需 達 到 70 分 ( 含 ) 以 上 ( 四 ) 未 通 過 檢 定 之 學 生 得 在 下 次 測 驗 時 段 公 布 時, 自 行 上 網 預 約 測 驗 時 段, 並 在 預 約 時 段 自 行 前 往 指 定 的 電 腦 教 室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後 開 始 進 行 ( 五 ) 已 通 過 測 驗 之 學 生 不 得 再 預 約 測 驗 三 通 過 檢 定 之 學 生 將 在 學 生 歷 年 成 績 表 上 加 註 英 文 基 本 能 力 與 資 訊 基 本 能 力 已 通 過 本 校 檢 定, 以 證 明 該 學 生 具 有 一 定 程 度 的 英 文 及 資 訊 基 本 能 力 四 校 外 具 有 公 信 力 之 資 訊 類 專 業 證 照 抵 免 資 訊 能 力 檢 定 認 定 原 則 如 下 : 同 時 具 備 Window XP 網 際 網 路 概 論 Microsoft Word Microsoft Excel Microsoft PowerPoint 等 五 個 科 目 等 同 本 校 學 科 測 驗 題 目 的 相 關 證 照, 始 能 抵 免 資 訊 能 力 線 上 測 驗 的 學 科 測 驗 同 時 具 備 Microsoft Word Microsoft Excel Microsoft PowerPoint 等 三 個 科 目 等 同 本 校 術 科 測 驗 題 目 的 相 關 證 照, 始 能 抵 免 資 訊 能 力 線 上 測 驗 的 術 科 測 驗 校 外 證 照 與 本 校 測 驗 題 目 等 同 關 係 如 下 : 企 業 人 才 技 能 企 業 人 才 技 能 Microsoft Office 國 家 技 術 士 認 證 (TQC) 認 證 (TQC) 專 家 認 證 (MOUS) 實 用 級, 進 階 級 專 業 級 標 準 認 證 級 以 上 電 腦 軟 體 應 用 術 科 學 術 科 術 科 電 腦 軟 體 應 用 證 照 視 同 Window XP 學 科 題 目 其 他 未 在 列 表 之 中 的 校 外 證 照, 由 電 算 中 心 就 專 業 權 責 判 定 該 類 證 照 與 本 校 測 驗 題 目 之 等 同 關 係

第 六 條 校 內 舉 辦 之 檢 定 考 試 得 由 主 辦 單 位 收 取 若 干 測 驗 費 用 第 七 條 校 內 英 文 能 力 檢 定 之 業 務 委 由 本 校 語 言 中 心 負 責 辦 理 ; 資 訊 能 力 檢 定 之 業 務 委 由 本 校 電 算 中 心 負 責 辦 理 第 八 條 語 言 中 心 及 電 算 中 心 得 依 實 際 需 要 每 學 期 舉 辦 若 干 次 之 檢 定 報 名 作 業 與 考 試 時 間 等 相 關 事 宜, 由 語 言 中 心 及 電 算 中 心 承 辦 第 九 條 本 辦 法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布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學 士 班 學 生 體 育 實 施 細 則 94/09/08 體 育 中 心 第 10 次 教 學 會 議 通 過 95/04/18 第 57 次 體 育 中 心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一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體 育 中 心 為 使 學 生 更 清 楚 瞭 解 體 育 課 修 課 規 定, 避 免 誤 修 情 形 一 再 發 生, 特 依 據 本 校 學 生 體 育 實 施 辦 法 訂 定 本 細 則 二 體 育 課 程 分 為 必 修 與 選 修 兩 個 部 份 : ( 一 ) 必 修 體 育 : 開 設 於 大 學 部 大 一 大 二 之 體 育 課 程, 須 修 滿 四 個 學 期 0 學 分 的 必 修 課 程 ( 二 ) 選 修 體 育 : 開 設 於 大 學 部 大 三 大 四 之 體 育 課 程, 每 學 期 1 學 分 之 專 項 運 動 選 修 課 程 ( 三 ) 選 修 課 程 不 可 抵 免 必 修 課 程, 但 其 成 績 列 入 學 業 平 均 分 數 計 算 選 修 課 程 之 學 分 數 是 否 併 計 為 畢 業 學 分, 依 各 系 所 之 規 定 核 計 * 資 工 系 學 生 修 習 選 修 體 育 課 程 得 計 入 畢 業 學 分, 其 屬 性 為 自 由 選 修 學 分, 每 學 期 各 以 一 學 分 為 限 三 本 校 大 學 部 大 一 大 二 學 生 每 學 期 至 少 必 修 體 育 課 2 小 時, 大 一 學 生 不 得 跨 年 級 選 課 四 體 育 成 績 不 及 格 ( 未 修 ) 者, 應 重 修 ( 補 修 ) 原 年 級 同 學 期 之 體 育 課 程 至 成 績 及 格 為 止, 在 校 修 業 年 限 屆 滿 仍 無 法 補 修 時, 依 規 定 應 令 退 學 五 大 二 ( 含 以 上 ) 重 修 同 學 若 於 同 一 學 期 修 習 2 門 ( 含 以 上 ) 之 體 育 課 程, 僅 能 抵 免 大 一 大 二 同 一 學 期 重 修 之 體 育 課 程 六 大 一 體 育 採 隨 原 班 級 上 課, 不 得 改 選 他 班 或 他 系 ( 若 有 特 殊 情 形, 需 向 本 中 心 提 出 申 請 ), 大 二 體 育 採 興 趣 選 項 教 學, 由 不 同 系 學 生 共 同 修 習 七 體 育 課 程 修 課 人 數 應 以 網 路 選 課 公 告 人 數 為 準, 如 有 特 殊 狀 況 應 經 由 體 育 中 心 教 學 活 動 組 同 意 後 始 得 加 選 八 特 別 班 專 供 不 適 激 烈 運 動 或 肢 體 障 礙 之 同 學 選 習, 請 依 學 校 規 定 之 手 續 辦 理 選 課, 並 攜 帶 公 立 醫 院 教 學 醫 院 或 群 體 醫 療 中 心 開 具 之 證 明 至 體 育 中 心 教 學 活 動 組 辦 理 始 可 修 習 九 校 代 表 隊 員 ( 由 代 表 隊 教 練 甄 選 入 隊 並 於 整 學 期 接 受 長 期 訓 練 之 選 手 ) 請 依 體 育 中 心 於 每 學 期 規 定 時 限 內 辦 理 校 隊 免 修 體 育 申 請,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十 校 代 表 隊 辦 理 校 隊 免 修 體 育 之 申 請, 僅 限 於 大 二 興 趣 選 項 之 體 育 課 程, 大 一 必 修 體 育 與 大 三 大 四 選 修 體 育 之 課 程, 不 予 受 理 辦 理 十 一 本 實 施 細 則 經 體 育 中 心 教 學 會 議 核 備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