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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 量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試 題 試 題 編 號 :04200-970301 審 定 日 期 :97 年 12 月 3 日 修 訂 日 期 :99 年 1 月 27 日

測 量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試 題 目 錄 壹 測 量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試 題 使 用 說 明...1 貳 測 量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應 注 意 事 項...2 参 測 量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應 檢 人 須 知...3-4 肆 測 量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應 檢 人 自 備 工 具 表...5 伍 測 量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試 題...6 一 測 量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題 目...6 二 測 量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試 題 儀 器 設 備 表 及 材 料 表...7 三 測 量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試 題 答 案 紙...8 四 測 量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試 題 答 案 紙 範 例...9 五 測 量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試 題 評 審 表...10 六 時 間 配 當 表...11

壹 測 量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試 題 使 用 說 明 一 本 術 科 試 題 依 測 量 04200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及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相 關 規 定 編 撰 二 本 術 科 測 試 試 題 以 考 試 前 公 開 之 原 則 命 製 三 本 術 科 測 試 試 題 編 號 為 04200-970301 四 主 管 機 關 應 將 全 套 試 題 於 術 科 測 試 協 調 會 前, 函 送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備 用 五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於 檢 定 前 14 日 ( 以 郵 戳 為 憑 ), 將 全 套 試 題 寄 發 應 檢 人 六 術 科 測 試 試 題 及 答 案 紙 於 術 科 測 試 開 始 時 發 給 應 檢 人, 術 科 測 試 結 束 時 收 回 七 術 科 測 試 評 審 表 送 交 監 評 人 員 填 寫, 不 得 發 給 應 檢 人 八 術 科 承 辦 單 位, 於 一 場 測 試, 必 須 準 備 試 題 之 機 具 及 材 料 公 佈 的 試 題 須 在 測 試 前 一 日 佈 設 完 畢, 術 科 承 辦 單 位 應 聘 請 監 評 人 員 二 名 負 責 督 導 術 科 測 試 承 辦 單 位 完 成 佈 設 九 試 題 佈 設 完 成 後, 標 準 答 案 應 立 即 密 封, 由 試 題 佈 設 者 加 註 騎 縫 簽 名 以 示 負 責, 並 於 測 試 當 日 之 監 評 人 員 會 議, 交 由 各 負 責 之 監 評 人 員 十 應 檢 人 員 如 欲 使 用 自 行 攜 帶 之 測 量 儀 器, 其 規 定 如 下 : ( 一 ) 必 須 經 監 評 人 員 同 意 後, 交 由 主 辦 單 位 運 用 ( 二 ) 必 須 於 全 體 應 檢 人 員 尚 未 開 始 測 試 前 提 出 ( 三 ) 必 須 符 合 場 地 機 具 設 備 自 評 表 規 格, 且 已 先 自 行 檢 校 儀 器 誤 差 ( 四 ) 當 日 全 體 應 檢 人 員 測 試 結 束 後 始 可 領 回 ( 五 ) 檢 定 期 間, 不 得 拒 絕 其 他 應 檢 人 員 術 科 測 試 使 用 十 一 測 試 總 成 績 為 100 分, 以 60 分 及 格 1

貳 測 量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應 注 意 事 項 一 為 求 全 國 各 區 應 檢 人 之 公 平 起 見, 主 辦 單 位 應 依 前 項 試 題 使 用 說 明 及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作 業 要 領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凡 未 依 規 定 執 行, 經 檢 舉 查 證 屬 實 者, 依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工 作 手 冊 等 相 關 規 定 處 置 二 依 術 科 承 辦 單 位 核 定 崗 位 數 或 當 梯 次 申 請 承 辦 實 際 測 試 崗 位 數, 每 崗 位 應 聘 監 評 人 員 1 人, 另 聘 監 評 長 1 人 ; 每 崗 位 每 日 應 檢 人 數 以 14 人 以 內 為 限, 三 辦 理 單 位 應 於 檢 定 前 一 日, 備 齊 儀 器 設 備 表 及 材 料 表 所 列 之 各 項 目, 並 檢 校 測 量 儀 器 誤 差 四 術 科 辦 理 單 位 應 於 檢 定 期 間, 每 日 應 安 排 試 務 人 員 1 人 場 地 管 理 人 員 ( 綜 理 場 地 機 具 設 備 1 人, 另 依 崗 位 數 各 配 置 2 人 輔 助 前 後 觀 測 點 工 作 佈 設 測 量 器 材 設 備 準 備 及 測 試 場 地 恢 復 相 有 關 事 項 ), 服 務 人 員 2 人, 協 助 應 檢 人 報 到 引 導 及 支 援 相 關 事 務 工 作 五 各 檢 定 場 地 應 有 明 顯 之 劃 分 及 標 示, 非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督 導 試 務 相 關 及 應 檢 人 不 得 出 入, 以 維 持 檢 定 秩 序 六 術 科 測 試 前, 應 召 開 監 評 人 員 會 議, 檢 視 檢 定 場 地 儀 器 設 備 說 明 評 分 標 準 及 執 行 方 式 七 監 評 人 員 及 應 檢 人 之 通 知 單 上, 除 須 註 明 術 科 測 試 時 間 地 點 外, 並 應 註 明 : 檢 定 當 日 如 遇 颱 風 或 天 災 不 可 抗 拒 事 故 時, 應 依 當 地 縣 市 政 府 發 布 公 務 人 員 上 班 與 否, 決 定 檢 定 是 否 舉 行 八 於 檢 定 時 間 內, 若 發 生 人 力 不 可 抗 拒 之 事 故, 須 延 長 時 間 辦 理 者, 應 由 監 評 人 員 會 議 議 決 之 九 監 評 人 員 於 檢 定 工 作 完 畢 後, 必 要 時 得 召 開 檢 討 會, 並 將 相 關 問 題 作 成 試 題 疑 義 單 提 交 術 科 辦 理 單 位, 轉 請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處 理 十 術 科 辦 理 單 位 不 得 告 知 應 檢 人 檢 定 結 果 十 一 應 檢 人 如 有 異 議 或 抗 議 信 函, 術 科 辦 理 單 位 應 於 檢 定 結 束 後 諮 詢 監 評 人 員, 再 行 答 覆 必 要 時 得 召 開 臨 時 監 評 人 員 會 議, 以 會 議 之 決 議 答 覆 應 檢 人 2

参 測 量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應 檢 人 須 知 一 應 檢 人 須 依 通 知 之 日 期 時 間 地 點, 準 時 至 考 場 報 到 處 辦 理 報 到 程 序 應 檢 人 因 遲 到 或 其 他 原 因 無 法 準 時 到 考 時, 以 缺 考 論, 不 予 補 考 二 應 檢 人 應 攜 帶 : ( 一 ) 術 科 檢 定 通 知 單 ( 准 考 證 ) ( 二 )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學 生 證 駕 駛 執 照 健 保 卡 三 應 檢 人 須 自 備 藍 色 或 黑 色 原 子 筆 及 工 程 計 算 機 應 檢 人 不 得 攜 帶 行 動 電 話 相 關 通 訊 器 材 及 其 他 資 料 器 具 入 場 四 應 檢 人 自 備 之 工 程 計 算 機, 須 符 合 國 家 考 試 電 子 計 算 器 規 格 標 準, 具 備 + - % MR MC M+ M- 三 角 函 數 對 數 指 數 運 算 功 能 五 應 檢 人 之 工 程 計 算 機, 不 得 具 備 之 功 能 : ( 一 ) 文 數 字 編 輯 功 能 ( 二 ) 超 出 MR MC M+ M- 之 數 據 儲 存 功 能 ( 三 ) 使 用 者 儲 存 程 式 或 內 建 程 式 功 能 ( 四 ) 發 聲 列 印 報 表 及 內 建 振 動 器 ( 五 ) 外 插 擴 充 卡 紅 外 線 等 通 訊 功 能 ( 六 ) 外 接 電 源 功 能 六 應 檢 人 應 詳 閱 檢 定 試 題, 不 明 之 處 應 於 開 始 十 分 鐘 內 提 出,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七 檢 定 場 地 所 需 之 儀 器 設 備, 由 檢 定 單 位 妥 為 準 備 ; 應 檢 人 應 謹 慎 操 作 使 用, 如 有 損 壞, 應 負 責 修 復 或 賠 償 八 應 檢 人 如 欲 使 用 自 行 攜 帶 之 測 量 儀 器, 其 規 定 如 下 : ( 五 ) 必 須 經 監 評 人 員 同 意 後, 交 由 主 辦 單 位 運 用 ( 六 ) 必 須 於 全 體 應 檢 人 尚 未 開 始 測 試 前 提 出 ( 七 ) 必 須 與 檢 定 單 位 準 備 之 儀 器 性 質 相 同, 且 已 先 自 行 檢 校 儀 器 誤 差 ( 八 ) 必 須 於 全 體 應 檢 人 測 試 結 束 後 始 可 領 回 ( 九 ) 檢 定 期 間, 不 得 拒 絕 其 他 應 檢 人 術 科 測 試 使 用 九 檢 定 作 業 完 成 時 間, 以 試 題 內 所 定 時 間 為 準 可 提 早 交 卷, 但 不 予 加 分, 亦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延 長 檢 定 時 間 十 試 題 須 保 持 整 潔 於 檢 定 完 畢 時 繳 回, 其 術 科 准 考 證 並 應 經 監 評 人 員 簽 名 3

十 一 試 題 及 答 案 紙 等 資 料 繳 至 監 評 人 員 後, 不 得 要 求 作 任 何 更 改 十 二 應 檢 人 不 得 將 試 場 內 試 題 答 案 紙 計 算 紙 等 任 何 資 料 攜 出 場 外 十 三 應 檢 人 於 檢 定 期 間, 必 須 遵 守 試 場 規 定 凡 未 遵 守 試 場 規 則 者, 監 評 人 員 得 令 其 立 即 停 止 測 試, 其 檢 定 結 果 以 不 及 格 論 十 四 應 檢 人 應 遵 守 秩 序, 禁 止 吸 煙 窺 視 喧 嘩 十 五 總 成 績 為 100 分, 以 60 分 及 格 十 六 凡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總 分 以 零 分 計 使 用 時 間 超 過 5 分 鐘 者 未 完 成 測 量 或 計 算 者 有 夾 帶 參 考 資 料 者 測 量 之 數 據 與 計 算 之 數 據 不 符 者 毀 壞 測 試 儀 器 設 備 者 未 遵 守 試 場 規 定 者 4

肆 測 量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試 題 自 備 工 具 表 編 號 工 具 名 稱 規 格 單 位 數 量 備 註 1 工 程 計 算 機 個 1 2 原 子 筆 支 2 註 : 本 表 僅 供 參 考 用, 數 量 不 受 限 制 5

伍 測 量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試 題 一 測 量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題 目 試 題 編 號 :04200-970301 經 緯 儀 水 平 角 測 量 及 水 準 儀 直 接 水 準 測 量 1. 檢 定 時 間 :35 分 鐘 ( 含 觀 測 與 計 算 ) 2. 準 備 事 項 : (1) 經 緯 儀 水 平 角 測 量 選 一 廣 場, 設 P A B 三 點,A 及 B 點 分 別 距 P 點 約 60 公 尺 A 及 B 點 釘 木 樁, 上 釘 小 釘, 旁 立 標 牌 P 點 木 樁 上 釘 以 小 釘, 供 儀 器 整 置 於 P 點 整 置 經 緯 儀, A B 兩 點 放 置 三 腳 架 及 覘 標 以 A 點 之 覘 標 為 後 視 方 向,B 點 之 覘 標 為 前 視 方 向, 採 用 單 角 法 正 倒 鏡 觀 測 水 平 角 APB 一 測 回, 測 得 各 角 之 平 均 值 記 錄 之 (2) 水 準 儀 直 接 水 準 測 量 選 定 一 場 地, 宜 略 有 起 伏, 於 C D 處 各 釘 一 穩 固 木 樁, 兩 點 間 之 距 離 以 120 公 尺 左 右 為 原 則 假 設 C 點 樁 頂 之 高 程 為 30.000m, 測 定 D 點 樁 頂 之 高 程 至 公 厘, 並 記 錄 之 3. 檢 定 內 容 : (1) 經 緯 儀 水 平 角 測 量 由 應 檢 人 在 P 點 整 置 經 緯 儀 後, 以 A 為 後 視 方 向 ( 由 監 評 委 員 指 定 正 鏡 起 始 度 盤 讀 數 ), 採 用 單 角 法 正 倒 鏡 觀 測 水 平 角 APB 一 測 回, 讀 數 至 秒 為 止, 並 計 算 APB (2) 水 準 儀 直 接 水 準 測 量 假 設 C 點 樁 頂 之 高 程 為 30.000m, 於 C D 兩 點 中 間 設 一 轉 點 (TP1), 由 應 檢 人 用 水 準 儀 於 C 點 與 轉 點 轉 點 與 D 點 間 依 次 設 站, 測 定 各 樁 頂 間 之 高 程 差, 自 行 記 簿 必 須 於 往 測 完 成 後 進 行 返 測, 返 測 時 之 轉 點 (TP2) 與 往 測 時 之 轉 點 (TP1) 不 可 以 是 同 一 位 置 應 檢 人 依 據 其 測 量 結 果 計 算 往 返 高 程 差 之 較 差 的 絕 對 值, 並 依 往 返 測 所 得 高 程 差 之 平 均 值, 計 算 出 D 點 樁 頂 之 平 均 高 程 6

二 測 量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試 題 儀 器 設 備 表 及 材 料 表 試 題 編 號 :04200-970301 經 緯 儀 水 平 角 測 量 及 水 準 儀 直 接 水 準 測 量 編 號 名 稱 規 格 單 位 數 量 備 註 1 經 緯 儀 1" 讀 架 1 含 三 腳 架, 可 採 用 光 學 經 緯 儀 或 電 子 經 緯 儀 2 覘 標 支 2 含 三 腳 架 3 水 準 儀 普 通 光 學 水 準 儀 架 1 4 標 尺 支 3 5 圓 盒 水 準 器 個 3 標 尺 用 6 講 義 夾 個 2 7 鐵 墊 個 1 尺 墊 8 測 傘 大 把 2 9 木 樁 3 3 30cm 支 6 木 樁 規 格 得 依 現 場 土 質 鬆 軟 程 度 調 整 10 鋼 釘 2" 支 6 11 標 牌 支 4 註 明 A B C D 12 原 子 筆 紅 色 藍 色 各 一 支 2 監 評 人 員 用 7

三 測 量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試 題 答 案 紙 試 題 編 號 :04200-970301 經 緯 儀 水 平 角 測 量 及 水 準 儀 直 接 水 準 測 量 應 檢 人 姓 名 : 准 考 證 號 碼 : 檢 定 日 期 :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項 : 角 度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至 秒, 高 程 計 算 至 0.001m 1. 水 平 角 觀 測 記 錄 表 測 站 P 測 點 A B 鏡 度 盤 讀 數 正 倒 鏡 平 均 水 平 角 位, ", ", " 正 倒 正 倒 2. 直 接 水 準 測 量 記 錄 表 (1) 往 測 樁 號 C TP1 D 標 尺 讀 數 (m) 高 程 差 (m) 後 視 前 視 + - 高 程 差 Δ h CD= m (2) 返 測 樁 號 D TP2 C 標 尺 讀 數 (m) 高 程 差 (m) 後 視 前 視 + - 高 程 差 Δ h DC = m (3) 計 算 往 返 高 程 差 之 較 差 的 絕 對 值 W = m ' 計 算 高 程 差 之 平 均 值 Δ h CD = m 計 算 D 點 高 程 平 均 值 H = m D 8

四 測 量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試 題 答 案 紙 範 例 試 題 編 號 :04200-970301 經 緯 儀 水 平 角 測 量 及 水 準 儀 直 接 水 準 測 量 應 檢 人 姓 名 : 准 考 證 號 碼 : 檢 定 日 期 :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項 : 角 度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至 秒, 高 程 計 算 至 0.001m 1. 水 平 角 觀 測 記 錄 表 測 站 P 測 點 A B 鏡 度 盤 讀 數 正 倒 鏡 平 均 水 平 角 位, ", ", " 正 0 01 00 倒 180 00 50 0 00 55 0 00 00 正 31 12 30 倒 211 12 32 31 12 31 31 11 36 2. 直 接 水 準 測 量 記 錄 表 (1) 往 測 (2) 返 測 樁 號 標 尺 讀 數 (m) 高 程 差 (m) 後 視 前 視 + - C 2.000 TP1 1.600 1.700 0.300 D 1.100 0.500 [3.600] [2.800] [0.800] [0.000] 高 程 差 Δh CD= 3.600m-2.800m=0.800m 或 Δh = 0.800m+(-0.000m)=0.800m CD 樁 號 標 尺 讀 數 (m) 高 程 差 (m) 後 視 前 視 + - D 1.220 TP2 1.520 1.714 0.494 C 1.832 0.312 [2.740] [3.546] [0.000] [0.806] 高 程 差 Δh DC = 2.740m-3.546m=-0.806m 或 Δh = 0.000m+(-0.806m)=-0.806m DC (3) 計 算 往 返 高 程 差 之 較 差 的 絕 對 值 W = 0. 800 ( 0. 806) ' 計 算 高 程 差 之 平 均 值 Δ h CD = 0.803 m 計 算 D 點 高 程 H = 30.803 m D + = 0.006(m) 9

五 測 量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試 題 評 審 表 試 題 編 號 :04200-970301 經 緯 儀 水 平 角 測 量 及 水 準 儀 直 接 水 準 測 量 應 檢 人 姓 名 : 准 考 證 號 碼 : 檢 定 日 期 : 年 月 日 開 始 時 間 : 交 卷 時 間 : 一 凡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總 分 以 零 分 計 ( 於 該 項 打 v 號 ) 使 用 時 間 超 過 5 分 鐘 者 實 作 之 數 據 與 計 算 之 數 據 不 符 者 答 案 紙 未 詳 列 計 算 式 或 計 算 毀 壞 測 試 儀 器 設 備 者 未 完 成 者 未 依 本 試 題 內 容 施 測 完 成 者 有 夾 帶 參 考 資 料 者 未 遵 守 試 場 規 定 者 凡 有 上 列 各 項 情 事 者, 必 要 時 請 註 明 具 體 之 事 實 於 下 : 二 凡 無 上 列 任 一 情 事 者, 即 作 下 列 各 項 評 分 : 項 目 評 審 標 準 配 分 實 得 分 數 儀 器 整 置 定 心 定 平 或 高 低 不 合 者 各 扣 1~2 分, 扣 分 至 本 項 零 分 為 止 塗 改 或 未 依 格 式 填 寫 者, 每 項 次 扣 1 分, 扣 分 至 本 項 手 簿 記 錄 零 分 為 止 評 定 APB: 經 緯 儀 水 1. 與 原 案 相 差 在 ±15" 以 內 者 得 45 分 2. 與 原 案 相 差 在 ±16~20" 者 得 30 分 平 角 測 量 3. 與 原 案 相 差 在 ±21~30" 者 得 15 分 4. 與 原 案 相 差 在 ±31"( 含 ) 以 上 者 0 分 評 定 往 返 高 程 差 之 較 差 的 絕 對 值 : 1. 較 差 的 絕 對 值 在 7mm 以 內 者 得 20 分 2. 較 差 的 絕 對 值 在 8~15mm 者 得 10 分 3. 較 差 的 絕 對 值 在 16mm( 含 ) 以 上 者 得 0 分 水 準 儀 4. 應 檢 人 於 答 案 紙 (3) 填 寫 之 較 差 的 絕 對 值, 若 與 往 直 接 水 準 返 測 高 程 差 計 算 較 差 的 絕 對 值 不 相 符 者, 本 項 以 0 測 量 分 計 評 定 D 點 平 均 高 程 值 : 1. 誤 差 在 ±5mm 以 內 者 得 25 分 2. 誤 差 在 ±6~10mm 者 得 15 分 3. 誤 差 在 ±11mm( 含 ) 以 上 者 得 0 分 時 間 完 成 時 間 每 逾 1 分 鐘 扣 5 分, 累 計 之 總 計 100 評 審 結 果 合 格 不 合 格 5 5 45 20 25 監 評 人 員 簽 名 ( 請 勿 於 測 試 結 束 前 先 行 簽 名 ) 複 評 人 員 簽 名 ( 請 勿 於 測 試 結 束 前 先 行 簽 名 ) 10

六 測 量 丙 級 術 科 測 試 時 間 配 當 表 如 下 : ( 每 日 檢 定 12 場 次 ): 時 間 內 容 備 註 07:30-08:00 08:00-08:30 08:30-12:00 12:00-13:00 13:00-13:30 13:30-17:00 17:00-17:30 17:30-18:00 1. 監 評 人 員 應 於 上 午 07:30 前 到 達 檢 定 場 簽 到 2. 前 協 調 會 議 推 選 監 評 長 評 分 方 式 標 準 試 題 注 意 事 項 及 監 評 工 作 分 工 3. 術 科 單 位 受 理 應 檢 人 報 到 簽 名 4. 監 評 人 員 檢 視 試 場 機 具 設 備 模 型 材 料 及 其 他 有 關 事 項 1. 監 評 人 員 核 對 第 一 場 次 應 檢 人 身 分 自 備 機 具 材 料 等 項 2. 場 地 機 具 設 備 及 材 料 自 備 機 ( 工 ) 具 等 作 業 說 明 3. 監 評 長 針 對 試 題 測 試 應 注 意 事 項 說 明 4. 應 檢 人 試 題 疑 義 說 明 5. 應 檢 人 檢 查 場 地 機 具 設 備 及 清 點 材 料 用 具 6. 其 他 事 項 說 明 1. 由 監 評 長 宣 布 開 始 測 試 及 結 束 時 間 2. 測 試 開 始 各 監 評 人 員 即 進 行 監 評 作 業, 測 試 進 行 中 監 評 人 員 工 作 人 員 等, 不 得 擅 離 測 試 試 場, 並 隨 時 注 意 安 全 以 防 發 生 事 故 3. 測 試 時 間 截 止 由 監 評 人 員 宣 布, 請 應 檢 人 停 止 測 試 1. 監 評 人 員 進 行 上 午 測 試 成 績 評 審 2. 監 評 人 員 相 關 表 件 檢 核 簽 名, 成 績 彙 整 統 計 登 錄 檢 核 及 彌 封 3. 監 評 人 員 休 息 用 膳 時 間 4. 第 二 場 應 檢 人 報 到 1. 監 評 人 員 核 對 第 二 場 次 應 檢 人 身 分 自 備 機 具 材 料 等 項 2. 場 地 機 具 設 備 及 材 料 自 備 機 ( 工 ) 具 等 作 業 說 明 3. 監 評 長 針 對 試 題 測 試 應 注 意 事 項 說 明 4. 應 檢 人 試 題 疑 義 說 明 5. 應 檢 人 檢 查 場 地 機 具 設 備 及 清 點 材 料 用 具 6. 其 他 事 項 說 明 1. 由 監 評 長 宣 布 開 始 測 試 及 結 束 時 間 2. 測 試 開 始 各 監 評 人 員 即 進 行 監 評 作 業, 測 試 進 行 中 監 評 人 員 工 作 人 員 等, 不 得 擅 離 測 試 試 場, 並 隨 時 注 意 安 全 以 防 發 生 事 故 3. 測 試 時 間 截 止 由 監 評 人 員 宣 布, 請 應 檢 人 停 止 測 試 1. 監 評 人 員 進 行 下 午 測 試 成 績 評 審 2. 監 評 人 員 相 關 表 件 檢 核 簽 名, 成 績 彙 整 統 計 登 錄 檢 核 及 彌 封 檢 討 會 ( 監 評 人 員 及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視 需 要 召 開 ) 1. 每 場 應 檢 人 檢 定 時 間 35 分 鐘 ( 含 觀 測 與 計 算 ) 儀 器 2 套 以 上, 應 檢 人 依 崗 位 數 成 比 例 增 加 同 時 檢 定 2. 上 下 午 各 檢 定 6 場 次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