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央 警 察 大 學 101 年 警 佐 班 第 32 期 ( 第 2 類 ) 招 生 考 試 試 題 科 目 : 警 察 法 規 注 意 事 項 1. 本 試 題 共 分 兩 部 分, 第 一 部 分 為 單 一 選 擇 題, 第 二 部 分 為 申 論 題 2. 單 一 選 擇 題 共 25 題, 每 題 各 有 4 個 備 選 答 案, 其 中 只 有 一 個 是 正 確 或 最 適 當 的, 請 將 正 確 或 最 適 當 的 答 案 選 出, 然 後 用 2B 鉛 筆, 將 答 案 卡 上 同 一 題 號 答 案 位 置 的 長 方 格 範 圍 塗 黑, 答 對 者 每 題 得 2 分, 答 錯 或 不 答 者 以 0 分 計 ( 答 案 卡 上 自 第 26 題 至 第 80 題, 空 著 不 用, 備 選 答 案 E 請 勿 劃 記 ) 3. 申 論 題 共 2 題, 每 題 25 分, 請 在 答 案 卷 上 作 答, 可 不 抄 題, 但 須 註 明 題 號 4. 本 試 題 共 4 頁 ㄧ 單 一 選 擇 題 ( 共 50 分 ) 1. 依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之 相 關 規 定, 下 列 何 種 處 罰 類 型 之 執 行, 無 須 使 用 執 行 通 知 單? (A) 拘 留 (B) 勒 令 歇 業 (C) 申 誡 (D) 停 止 營 業 2. 一 行 為 違 反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及 其 他 行 政 法 上 義 務 規 定 而 應 受 處 罰 時, 下 列 對 於 行 為 人 處 罰 之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A) 如 簡 易 庭 已 裁 處 拘 留 時, 基 於 一 行 為 不 二 罰 原 則, 不 得 再 依 其 他 行 政 法 律 對 行 為 人 裁 處 罰 鍰 及 其 他 種 類 之 行 政 罰 (B) 如 簡 易 庭 已 裁 處 拘 留 時, 不 得 再 依 其 他 行 政 法 律 對 行 為 人 裁 處 罰 鍰, 但 仍 得 裁 處 其 他 種 類 之 行 政 罰 (C) 違 序 行 為 與 行 政 法 上 義 務 違 反 行 為, 二 者 性 質 不 同 得 以 併 罰, 不 受 簡 易 庭 拘 留 裁 處 之 影 響 (D) 如 已 依 相 關 行 政 法 律 規 定 裁 處 罰 鍰 後, 基 於 一 行 為 不 二 罰 原 則, 簡 易 庭 或 警 察 機 關 即 不 得 再 依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規 定 裁 處 3. 依 內 政 部 100 年 5 月 18 日 台 內 警 字 第 1000890243 號 解 釋 令, 警 械 使 用 條 例 第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中 所 稱 之 第 三 人, 下 列 何 者 非 屬 之? (A) 警 察 人 員 合 法 使 用 警 械 對 象 以 外 之 人 (B) 遭 歹 徒 挾 持 之 人 (C) 教 唆 駕 駛 人 衝 撞 警 察 之 乘 客 (D) 路 過 之 民 眾 4. 警 察 職 權 行 使 法 第 20 條 規 定 其 他 經 核 定 之 戒 具 請 問 : 該 條 所 定 戒 具 之 核 定 機 關 為 何? (A) 行 政 院 (B) 內 政 部 (C)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D) 法 未 明 定 5. 依 警 察 職 權 行 使 法 之 規 定, 警 察 得 在 特 定 情 況 下, 經 一 定 之 程 序, 與 遴 選 之 第 三 人 繼 續 合 作 關 係 下 列 有 關 程 序 之 敘 述, 何 者 最 為 正 確? (A) 須 經 警 察 局 長 書 面 同 意 後 始 得 繼 續 (B) 經 警 察 局 長 或 警 察 分 局 長 書 面 同 意 後 均 得 繼 續 (C) 經 警 察 局 長 或 警 察 分 局 長 核 准 即 可 繼 續, 非 以 書 面 同 意 方 式 為 必 要 (D) 雖 非 以 書 面 同 意 方 式 為 必 要, 但 為 求 慎 重, 須 經 警 察 局 長 核 准 始 得 繼 續 6. 依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之 規 定, 警 察 機 關 為 調 查 違 反 本 法 行 為 之 事 實, 除 通 知 嫌 疑 人 外, 並 得 通 知 證 人 或 關 係 人 前 來 訊 問 下 列 有 關 通 知 訊 問 嫌 疑 人 證 人 關 係 人 之 敘 述, 何 者 錯 誤? (A) 證 人 關 係 人 如 有 正 當 理 由 不 能 到 場 時, 得 許 以 書 面 陳 述 意 見 (B) 證 人 關 係 人 不 能 到 場 而 有 訊 問 之 必 要 時, 得 於 其 他 適 當 處 所 訊 問 (C) 嫌 疑 人 不 能 到 場 而 有 訊 問 之 必 要 時, 得 於 其 他 適 當 處 所 訊 問 (D) 非 現 行 違 序 之 嫌 疑 人 經 合 法 通 知 無 正 當 理 由 不 到 場 時, 得 強 制 其 到 場 警 察 法 規 1
7. 依 大 法 官 釋 字 第 588 號 解 釋 之 意 旨,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A) 憲 法 第 八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之 警 察 機 關, 係 指 形 式 意 義 的 警 察, 不 含 實 質 意 義 的 警 察 (B) 執 行 拘 提 管 收 之 行 政 執 行 官, 屬 於 學 理 意 義 的 警 察, 為 憲 法 第 八 條 第 一 項 所 稱 之 警 察 機 關 (C) 就 功 能 予 以 觀 察, 凡 得 以 行 使 強 制 手 段 之 國 家 作 用 者, 均 屬 狹 義 的 警 察, 為 憲 法 第 八 條 第 一 項 所 稱 之 警 察 機 關 (D) 警 察 法 所 稱 依 法 行 使 職 權 之 警 察, 為 廣 義 的 警 察, 非 狹 義 的 警 察 8. 以 下 A B 二 案 均 為 違 反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之 案 件 A 案 係 法 定 本 罰 為 拘 留 或 罰 鍰 之 案 件, 經 法 院 簡 易 庭 裁 定 不 罰 退 回 警 察 機 關 ;B 案 則 為 同 時 違 反 刑 事 法 律 之 另 一 法 定 本 罰 為 罰 鍰 之 案 件, 亦 經 檢 察 官 不 起 訴 並 退 回 警 察 機 關 請 問 : 如 A B 二 案 均 尚 未 罹 於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追 究 時 效, 警 察 機 關 可 否 再 予 處 罰? (A) A 案 不 可 以 ;B 案 可 以 (B) A 案 可 以 ;B 案 不 可 以 (C) A B 二 案 均 不 可 以 (D) A B 二 案 均 可 以 9. 偵 查 員 某 甲 屢 破 刑 案, 功 獎 不 斷, 卻 也 因 經 常 違 反 勤 務 規 定, 記 過 申 誡 亦 不 絕 設 若 某 甲 於 當 年 度 功 過 相 抵 後, 仍 有 記 一 大 功 以 上 者, 請 問 其 當 年 度 考 績 : (A) 不 得 列 丙 等 以 下 (B) 不 得 列 乙 等 以 下 (C) 應 列 丙 等 以 上 (D) 應 考 列 甲 等 10. 准 予 帶 職 帶 薪 接 受 進 修 或 深 造 教 育 之 警 察 人 員, 其 入 學 與 結 業 時 之 往 返 旅 費 之 處 理,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A) 由 警 政 署 統 一 編 列 發 給 (B) 由 編 列 進 修 深 造 教 育 預 算 之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編 列 發 給 (C) 由 原 服 務 機 關 依 規 定 發 給 (D) 由 帶 職 帶 薪 進 修 之 警 察 人 員 自 行 負 擔 11. 下 列 有 關 警 察 使 用 警 械 之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A) 警 察 人 員 使 用 警 械 之 原 因 行 將 消 滅 者, 應 立 即 停 止 使 用 (B) 警 察 人 員 使 用 警 械, 應 基 於 急 迫 需 要 為 之, 不 得 逾 越 必 要 程 度, 並 應 事 先 警 告 (C) 警 察 人 員 之 財 產 遭 受 強 暴 或 脅 迫 時, 得 依 警 械 使 用 條 例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五 款 之 規 定 使 用 警 刀 或 槍 械 (D) 警 察 人 員 使 用 警 棍 指 揮 後, 得 不 即 時 將 經 過 情 形 報 告 該 管 長 官 12. 下 列 有 關 警 察 遴 選 第 三 人 秘 密 蒐 集 資 料 之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A) 於 蒐 集 資 料 期 間, 僅 得 依 法 定 最 低 工 資 支 給 日 薪, 不 得 支 給 其 他 任 何 費 用 (B) 於 蒐 集 資 料 之 對 象 與 人 口 角 時, 得 報 警 處 理 (C) 蒐 集 資 料 時 發 生 車 禍 致 人 輕 傷, 得 因 任 務 需 要, 不 經 當 事 人 同 意, 於 標 繪 車 禍 現 場 後 先 行 離 去 (D) 於 蒐 集 資 料 期 間, 不 給 予 任 何 名 義, 但 為 維 護 其 安 全 得 給 予 特 殊 證 件 13. 警 察 人 員 依 警 械 使 用 條 例 規 定 使 用 警 械, 致 第 三 人 受 傷 時, 各 該 級 政 府 除 應 支 付 醫 療 費 外, 並 應 給 與 慰 撫 金 關 於 慰 撫 金 之 支 給 數 額, 依 現 行 支 給 標 準, 下 列 何 者 錯 誤? (A) 致 受 傷 者, 慰 撫 金 最 高 以 新 台 幣 五 十 萬 元 為 限 (B) 致 重 度 障 礙 者, 給 與 新 台 幣 一 百 五 十 萬 元 之 一 次 慰 撫 金 (C) 致 中 度 障 礙 者, 給 與 新 台 幣 一 百 萬 元 之 一 次 慰 撫 金 (D) 致 輕 度 障 礙 者, 給 與 新 台 幣 五 十 萬 元 之 一 次 慰 撫 金 警 察 法 規 2
14. 依 警 察 教 育 條 例 之 規 定, 有 關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之 實 施 辦 法, 係 由 下 列 何 機 關 訂 定? (A) 內 政 部 (B)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C) 直 轄 市 縣 ( 市 ) 警 察 局 (D) 由 內 政 部 或 其 授 權 之 警 察 機 關 15. 下 列 有 關 地 方 警 察 機 關 預 算 標 準 與 經 費 補 助 之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A) 地 方 警 察 機 關 經 費 不 足 時 之 陳 請 補 助 程 序 : 直 轄 市 報 由 內 政 部 轉 請 行 政 院 核 定 (B) 地 方 警 察 機 關 經 費 不 足 時 之 陳 請 補 助 程 序 : 縣 ( 市 ) 報 由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轉 請 行 政 院 核 定 (C) 依 大 法 官 釋 字 第 307 號 解 釋 之 意 旨, 地 方 對 中 央 補 助 之 經 費, 不 得 變 更 其 用 途, 地 方 議 會 亦 不 得 監 督 其 執 行 (D) 依 大 法 官 釋 字 第 307 號 解 釋 之 意 旨, 地 方 對 中 央 補 助 之 經 費, 得 變 更 其 用 途, 地 方 議 會 亦 得 監 督 其 執 行 16. 依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之 規 定, 下 列 何 種 違 序 行 為 之 處 罰, 不 以 無 正 當 理 由 為 要 件? (A) 攜 帶 具 有 殺 傷 力 之 器 械 (B) 攜 帶 用 於 開 啟 門 鎖 或 其 他 安 全 設 備 之 工 具 (C) 攜 帶 經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查 禁 之 器 械 (D) 攜 帶 類 似 真 槍 之 玩 具 槍 17. 下 列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之 規 定, 何 者 非 屬 民 國 100 年 11 月 4 日 總 統 令 所 公 布 之 增 刪 修 改 之 條 文 與 內 容? (A) 第 47 條 之 留 置 規 定 (B) 第 92 條 之 刑 事 訴 訟 法 準 用 規 定 (C) 第 80 條 第 2 項 之 收 容 習 藝 規 定 (D) 第 91 條 之 1 之 性 交 易 專 區 之 規 劃 管 理 規 定 18. 警 察 對 於 服 務 機 關 長 官 所 為 之 出 差 工 作 指 派, 認 為 不 當 致 影 響 其 權 益 者, 依 法 得 提 起 救 濟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A) 向 服 務 機 關 提 起 申 訴 (B) 向 上 級 機 關 提 起 申 訴 (C) 不 服 服 務 機 關 所 為 之 申 訴 決 定, 得 向 上 級 機 關 提 起 再 申 訴 (D) 不 服 上 級 機 關 所 為 之 申 訴 決 定, 得 向 保 訓 會 提 起 再 申 訴 19. 警 察 人 員 各 種 加 給 之 給 予, 係 由 下 列 何 機 關 訂 定? (A) 行 政 院 (B) 內 政 部 (C)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D)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20. 警 察 於 抵 達 火 災 現 場 時, 發 現 道 路 路 幅 不 寬, 且 兩 旁 停 滿 車 輛, 消 防 車 恐 無 法 進 入 滅 火, 並 因 圍 觀 群 眾 過 多, 可 能 影 響 救 災 請 問 : 下 列 何 者, 非 屬 警 察 於 現 場 所 得 採 行 之 措 置? (A) 劃 定 警 戒 區 域, 禁 止 人 車 進 入 (B) 將 停 放 兩 旁 之 車 輛 吊 離 (C) 將 圍 觀 群 眾 驅 離 (D) 將 不 聽 勸 導 之 圍 觀 民 眾, 於 現 場 扣 留 之 21. 下 列 有 關 辦 理 警 察 人 員 考 績 時 之 法 律 適 用 問 題 之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A) 適 用 警 察 人 員 人 事 條 例 規 定 辦 理 (B) 依 警 察 人 員 人 事 條 例 規 定 辦 理 外, 適 用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法 之 規 定 (C) 依 警 察 人 員 人 事 條 例 規 定 辦 理 外, 準 用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法 之 規 定 (D) 依 警 察 人 員 人 事 條 例 規 定 辦 理 外, 類 推 適 用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法 之 規 定 22. 警 察 對 於 有 事 實 足 認 為 能 提 供 警 察 完 成 防 止 具 體 危 害 任 務 之 必 要 資 料 之 人, 得 通 知 其 到 場 接 受 調 查, 如 無 正 當 理 由 不 到 場 者, 得 採 取 下 列 何 種 措 施? (A) 依 社 維 法 科 處 罰 鍰 (B) 依 行 政 執 行 法 代 履 行 (C) 再 次 通 知 到 場 (D) 強 制 到 場 警 察 法 規 3
23. 下 列 有 關 警 察 警 告 射 擊 之 敘 述, 何 者 錯 誤? (A) 應 採 不 對 人 造 成 危 害 之 方 法 (B) 應 採 相 對 人 得 以 清 楚 認 識 警 察 警 告 意 旨 之 方 法 (C) 狹 小 空 間 內 應 避 免 實 施 (D) 只 要 現 實 上 未 對 人 造 成 危 害, 即 便 對 人 或 其 近 旁 射 擊, 均 可 歸 警 告 射 擊 之 範 疇 24. 警 察 機 關 為 處 理 違 反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案 件 所 需 之 書 表 格 式, 係 由 下 列 何 機 關 訂 定? (A) 內 政 部 (B)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C) 刑 事 警 察 局 (D) 直 轄 市 縣 ( 市 ) 警 察 局 25. 拘 留 所 設 置 基 準 之 法 的 性 質 為 何? (A) 法 規 命 令 (B) 行 政 規 則 (C) 事 實 行 為 (D) 委 任 命 令 二 申 論 題 ( 共 50 分 ) ( 一 ) 依 警 察 職 權 行 使 法 第 六 條 規 定, 警 察 得 在 公 共 場 所 或 合 法 進 入 之 場 所, 對 於 合 理 懷 疑 有 犯 罪 之 嫌 疑 或 有 犯 罪 之 虞 之 人 查 證 身 分 試 說 明 何 謂 合 理 懷 疑? 以 及 哪 些 客 觀 事 實 可 作 為 形 成 合 理 懷 疑 之 判 斷 基 礎? ( 二 ) 依 警 械 使 用 條 例 第 五 條 : 警 察 人 員 依 法 令 執 行 取 締 盤 查 等 勤 務 時, 如 有 必 要 得 命 其 停 止 舉 動 或 高 舉 雙 手, 並 檢 查 是 否 持 有 凶 器 如 遭 抗 拒, 而 有 受 到 突 擊 之 虞 時, 得 依 本 條 例 規 定 使 用 警 械 之 規 定, 兇 器 檢 查 權 限 之 目 的 何 在? 警 察 行 使 該 項 權 限 時, 得 否 施 加 強 制 力? 試 申 述 之 警 察 法 規 4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101 年 警 佐 班 第 32 期 第 2 類 消 佐 班 第 16 期 各 科 試 題 解 答 101.07.13 修 正 版 警 佐 班 第 32 期 第 2 類 憲 法 試 題 解 答 A D B C C D B A C C A B C B A D D A B C D A B C D 警 察 法 規 試 題 解 答 C B C D B 或 C D B A A C D B D A A C B A A D B C D B B 刑 法 及 刑 事 訴 訟 法 試 題 解 答 B A A B A C C A B A B C A C C D C B B D D B D A C 警 察 勤 務 試 題 解 答 C B A B D B C C C B C D C D A C D C B A B C D B C 附 註 : 1. 依 招 生 簡 章 規 定, 考 生 對 於 答 案 有 疑 義 者, 應 於 101 年 7 月 11 日 ( 星 期 三 )24 時 前 以 傳 真 方 式 提 出 ( 請 至 本 校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填 具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表 為 之 ), 逾 期 或 未 敘 明 理 由 及 檢 附 佐 證 資 料 者, 不 予 受 理 ; 若 僅 係 考 生 個 人 看 法 見 解 者, 則 不 予 回 應 2. 標 準 答 案 釋 疑 結 果 將 於 本 校 網 頁 公 告, 請 考 生 自 行 查 看 3. 本 校 傳 真 電 話 :(03)3284118 101 年 警 佐 班 第 32 期 第 2 類 消 佐 班 第 16 期 試 題 解 答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101 年 警 佐 班 第 32 期 第 2 類 消 佐 班 第 16 期 各 科 試 題 解 答 消 佐 班 第 16 期 消 防 法 規 試 題 解 答 A D D C C B B B C D D B A D C A A D B B A C C A A 火 災 學 試 題 解 答 B D C C B C D A A B B A B D C C A B D D A D B A D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試 題 解 答 C D A B B D D C C A A B D A C A B A B B A C C D D 消 防 實 務 試 題 解 答 D B C A D B A B A D D A C D C C D B A B B C C B A 附 註 : 1. 依 招 生 簡 章 規 定, 考 生 對 於 答 案 有 疑 義 者, 應 於 101 年 7 月 11 日 ( 星 期 三 )24 時 前 以 傳 真 方 式 提 出 ( 請 至 本 校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填 具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表 為 之 ), 逾 期 或 未 敘 明 理 由 及 檢 附 佐 證 資 料 者, 不 予 受 理 ; 若 僅 係 考 生 個 人 看 法 見 解 者, 則 不 予 回 應 2. 標 準 答 案 釋 疑 結 果 將 於 本 校 網 頁 公 告, 請 考 生 自 行 查 看 3. 本 校 傳 真 電 話 :(03)3284118 101 年 警 佐 班 第 32 期 第 2 類 消 佐 班 第 16 期 試 題 解 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