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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學 年 度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中 央 課 程 與 教 學 輔 導 諮 詢 教 師 團 隊 出 國 考 察 計 畫 一 依 據 :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強 化 國 民 中 小 學 課 程 與 教 學 輔 導 群 與 中 央 輔 導 團 組 織 運 作 計 畫 二 目 的 : ( 一 ) 觀 摩 其 他 教 育 先 進 國 家 優 良 教 學 典 範 ( 二 ) 增 進 教 師 教 學 觀 念 和 技 巧, 進 而 提 升 輔 導 成 效 ( 三 ) 評 選 優 秀 團 員 出 訪, 以 激 勵 精 進 專 業 素 養 及 服 務 熱 誠 三 主 辦 單 位 :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四 承 辦 單 位 : 大 葉 大 學 五 參 加 對 象 :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105 學 年 度 中 央 課 程 與 教 學 輔 導 諮 詢 教 師 計 畫 業 務 相 關 人 員 六 辦 理 方 式 : ( 一 ) 遴 選 方 式 : 1. 領 域 / 課 程 / 議 題 輔 導 群 召 集 人 推 薦 2.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推 薦 3. 中 央 輔 導 團 教 師 自 薦 ( 二 ) 審 查 作 業 : 由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組 織 遴 選 小 組 審 核 ( 三 ) 積 分 審 核 :( 詳 如 附 件 2) 1. 年 資 積 分 (40 分 ) 2. 參 與 計 畫 會 議 (15 分 ) 3. 教 學 推 展 (45 分 ) ( 四 ) 錄 取 方 式 : 1. 104 學 年 度 未 曾 參 加 者 優 先 2. 每 一 領 域 / 課 程 / 議 題 以 錄 取 1 至 3 人 為 原 則 3. 依 分 數 高 低 為 優 先 順 序, 錄 取 人 數 最 多 26 人 4. 若 分 數 相 同, 則 以 現 任 組 長 副 組 長 優 先 5. 出 國 時, 正 取 人 員 若 因 故 無 法 成 行 或 已 非 現 任 團 員, 則 由 備 取 遞 補 6. 錄 取 方 式 除 依 上 列 5 點 規 定 辦 理 外, 遴 選 小 組 得 依 實 際 作 業 情 形, 建 議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彈 性 調 整 之 1

七 經 費 預 估 : ( 一 ) 本 案 由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經 費 補 助 每 位 出 國 考 察 央 團 教 師 至 多 新 臺 幣 肆 萬 伍 仟 柒 佰 伍 拾 元 ( 含 機 票 ) ( 二 ) 不 足 款 項 由 參 與 人 員 自 行 負 擔 ( 三 ) 機 票 由 承 辦 單 位 統 一 招 標 採 購 八 實 施 方 式 : ( 一 ) 參 訪 日 期 : 105 年 10 月 17 日 ( 星 期 一 ) 至 105 年 10 月 21 日 ( 星 期 五 ) ( 二 ) 行 程 規 劃 ( 暫 訂, 依 實 際 情 況 調 整 ) 時 間 活 動 內 容 第 一 天 上 午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 日 本 東 京 機 場 10 月 17 日 下 午 文 化 參 訪 第 二 天 上 午 參 訪 學 校 10 月 18 日 下 午 參 訪 學 校 第 三 天 上 午 參 訪 學 校 10 月 19 日 下 午 參 訪 學 校 第 四 天 上 午 整 理 參 訪 資 料 及 收 集 相 關 教 材 10 月 20 日 下 午 整 理 參 訪 資 料 及 收 集 相 關 教 材 第 五 天 上 午 文 化 參 訪 10 月 21 日 下 午 日 本 東 京 機 場 -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備 註 : 實 際 行 程 以 旅 行 社 規 劃 為 主 ( 三 ) 報 名 方 式 : 1. 填 寫 遴 選 推 薦 表 及 審 核 表 ( 請 見 附 件 1 附 件 2) 2. 申 請 截 止 日 期 :105 年 8 月 10 日 ( 星 期 三 ) 3. 請 將 報 名 資 料 郵 寄 至 大 葉 大 學 ( 彰 化 縣 大 村 鄉 學 府 路 168 號 ) 教 育 專 業 發 展 研 究 所, 計 畫 助 理 張 育 婷 小 姐 收, 連 絡 電 話 :(04) 851-1888#1781 4. 經 錄 取 之 教 師 將 於 105 年 8 月 22 日 ( 星 期 一 ) 前 個 別 通 知 審 查 結 2

果, 未 錄 取 者 不 另 行 通 知 ( 四 ) 注 意 事 項 1. 參 與 人 員 於 行 前 須 參 加 座 談 會 與 說 明 會 2. 出 國 考 察 期 間, 由 學 校 依 規 定 給 予 公 假 ( 課 務 自 理 ) 3. 參 加 人 員 返 國 後 1 個 月 內 須 依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出 國 報 告 綜 合 處 理 要 點 規 定, 撰 寫 出 國 考 察 報 告 ( 報 告 格 式 詳 如 附 件 4) 4. 中 央 輔 導 團 教 師 出 國 考 察 經 驗 分 享 座 談 會 預 計 於 中 央 團 期 中 會 議 舉 辦, 每 一 領 域 / 課 程 / 議 題 經 驗 分 享 10~15 分 鐘, 並 編 寫 分 享 一 份 創 新 教 案 做 為 參 考, 以 增 進 教 師 創 新 教 學, 造 福 師 生 福 祉 九 預 期 效 益 ( 一 ) 藉 由 出 國 考 察 之 交 流 機 會, 增 進 各 領 域 / 課 程 / 議 題 教 師 之 專 業 知 能 及 素 養, 並 吸 取 課 程 教 學 經 驗, 裨 益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新 課 程 推 動 與 實 施 ( 二 ) 透 過 國 際 交 流 與 回 饋, 提 供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具 體 新 方 針 之 重 要 參 考 3

附 件 1 105 學 年 度 中 央 輔 導 團 教 師 出 國 考 察 遴 選 推 薦 表 推 薦 單 位 ( 請 打 勾 並 填 寫 ) 學 習 領 域 / 課 程 / 議 題 輔 導 群 召 集 人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推 薦 自 我 推 薦 ( 請 打 勾 並 填 寫 ) 現 任 學 習 領 域 / 課 程 / 議 題 中 央 輔 導 團 教 師 推 薦 名 單 : 領 域 / 課 程 / 議 題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縣 市 學 校 央 團 團 員 年 資 年 ( 計 至 105 年 7 月 ) 現 職 職 稱 領 域 專 長 聯 絡 電 話 電 子 郵 件 推 薦 理 由 推 薦 單 位 102 學 年 度 至 104 學 年 度 任 中 央 輔 導 團 教 師 之 特 殊 表 現, 請 推 薦 人 具 體 敘 明 : 1. 2. 3. 自 薦 推 薦 人 : 召 集 人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簽 名 : 自 薦 人 簽 名 : 4

附 件 2 基 本 資 料 年 資 積 分 ( 最 高 40 分 ) 團 員 組 長 副 組 長 中 央 輔 導 團 教 師 參 加 105 學 年 度 出 國 考 察 計 畫 審 核 表 姓 名 護 照 英 文 姓 名 ( 請 附 護 照 影 本 ) 年 資 合 格 教 師 年 央 團 輔 導 團 教 師 年 出 生 日 期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中 央 團 職 稱 ( 全 稱 ) 聯 絡 地 址 E-mail 項 現 任 中 央 團 團 員 累 計 年 資, 每 滿 半 年 2.5 分 滿 一 學 年 5 分 目 縣 市 學 校 聯 絡 電 話 曾 任 中 央 團 組 長 累 計 年 資, 每 滿 半 年 加 2.5 分 滿 一 學 年 加 5 分 曾 任 中 央 團 副 組 長 累 計 年 資, 每 滿 半 年 加 2 分 滿 一 學 年 加 4 分 自 民 國 104 年 度 起 協 助 教 育 部 國 教 署 推 動 12 年 國 教 課 程 與 教 學 相 參 與 計 畫 會 議 關 工 作 ( 參 與 每 個 計 畫 或 是 協 助 任 務 每 次 2 分 ) 積 分 ( 最 高 15 分 ) 教 學 推 展 ( 最 高 45 分 ) 自 民 國 100 年 度 起 曾 經 參 加 縣 市 級 以 上 及 學 術 單 位 舉 辦 之 相 關 研 討 會 ( 每 場 次 2 分 ) 自 民 國 100 年 度 起 曾 任 該 領 域 / 課 程 / 議 題 教 學 演 示 者 ( 每 場 次 2 分 / 檢 附 教 案 及 光 碟 ) (O) 行 動 電 話 : 檢 附 證 件 影 本 聘 書 聘 書 聘 書 佐 證 資 料 ( 公 文 或 敘 獎 令 ) 佐 證 資 料 佐 證 資 料 央 團 教 師 每 年 為 地 方 輔 導 團 進 行 教 學 演 示 ( 每 場 次 2 分 / 檢 附 教 案 佐 證 資 料 及 光 碟 ) 央 團 教 師 協 助 所 服 務 學 校 進 行 教 師 專 業 成 長 ( 教 學 觀 摩 諮 詢 佐 證 資 料 講 座 等 ) ( 每 場 次 2 分 ) 個 人 特 殊 表 現 ( 由 推 薦 單 位 具 體 敘 明 ), 以 近 3 年 為 限 :( 民 國 102 年 起 ) 佐 證 資 料 ( 一 ) 協 助 教 育 部 推 展 課 程 及 教 學 相 關 事 項 : 最 高 2 分 ( 不 得 與 前 ( 二 ) 協 助 地 方 政 府 推 展 課 程 及 教 學 相 關 事 項 : 最 高 1 分 列 各 項 重 ( 三 ) 協 助 學 校 推 展 課 程 及 教 學 相 關 事 項 : 最 高 0.5 分 複 計 分 ) ( 四 ) 有 關 教 學 推 展 等 研 究 案 : 最 高 1 分, 惟 不 包 括 學 校 或 團 隊 申 請 計 畫 之 成 果 報 告 總 積 分 資 積 ( 年 資 或 次 數 ) (H) 自 評 分 數 性 別 審 查 分 數 備 註 : 一 所 檢 附 之 佐 證 資 料 影 本 ( 須 加 蓋 核 予 正 本 相 符 ), 請 依 佐 證 資 料 目 錄 格 式 ( 附 件 3) 整 理 裝 訂 成 冊, 連 同 報 名 表 一 併 寄 至 大 葉 大 學 教 育 專 業 發 展 研 究 所 張 育 婷 小 姐 收 二 每 團 錄 取 1 至 3 人 為 原 則, 依 分 數 高 低 為 錄 取 序 位, 若 分 數 相 同, 則 以 現 任 組 長 副 組 長 為 優 先, 錄 取 後 須 依 規 定 期 程 參 與 相 關 說 明 會 及 座 談 會 三 參 加 人 員 返 國 後 1 個 月 內 須 依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出 國 報 告 綜 合 處 理 要 點 規 定, 撰 寫 出 國 考 察 報 告, 並 應 協 助 參 與 國 教 署 中 央 輔 導 團 推 動 十 二 年 國 教 課 程 與 教 學 相 關 計 畫 工 作 申 請 人 簽 名 : 服 務 學 校 核 章 審 查 結 果 ( 申 請 者 之 學 校 人 事 ) 5

正 取 備 取 未 錄 取 審 查 人 員 簽 名 附 件 3 佐 證 資 料 目 錄 格 式 以 下 各 項 相 關 佐 證 資 料 請 務 必 依 序 裝 訂 項 目 編 號 內 容 數 量 頁 碼 年 資 積 分 參 與 計 畫 會 議 積 分 教 學 推 展 1-1 現 任 中 央 團 團 員 年 資 1-2 曾 任 中 央 團 組 長 累 計 年 資 1-3 曾 任 中 央 團 副 組 長 累 計 年 資 2-1 2-2 3-1 3-2 3-3 自 104 年 度 起 協 助 教 育 部 國 教 署 推 動 12 年 國 教 課 程 與 教 學 相 關 工 作 自 100 年 度 起 曾 經 參 加 縣 市 級 以 上 及 學 術 單 位 舉 辦 之 相 關 研 討 會 自 100 年 度 起 曾 任 該 領 域 / 課 程 / 議 題 教 學 演 示 者 央 團 教 師 每 年 為 地 方 輔 導 團 進 行 教 學 演 示 ( 附 教 學 簡 案 及 光 碟 ) 央 團 教 師 協 助 所 服 務 學 校 進 行 教 師 專 業 成 長 ( 教 學 觀 摩 諮 詢 講 座 等 ) 3-4 個 人 特 殊 表 現 ( 民 國 102 年 至 105 年 ) 3-4-1 協 助 教 育 部 推 展 課 程 及 教 學 相 關 事 項 3-4-2 協 助 地 方 政 府 推 展 課 程 及 教 學 相 關 事 項 3-4-3 協 助 學 校 推 展 課 程 及 教 學 相 關 事 項 3-4-4 有 關 教 學 推 展 等 研 究 案 : 最 高 1 分, 惟 不 包 括 學 校 或 團 隊 申 請 計 畫 之 成 果 報 告 6

附 件 4 出 國 報 告 ( 出 國 類 別 : 考 察 ) 中 央 輔 導 團 教 師 出 國 考 察 報 告 主 辦 機 關 :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姓 名 職 稱 : 大 葉 大 學 教 育 專 業 發 展 所 所 長 黃 德 祥 等 26 人 派 赴 國 家 : 日 本 東 京 出 國 期 間 :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至 21 日 報 告 日 期 : 民 國 年 月 日 7

中 央 輔 導 團 教 師 出 國 考 察 提 要 出 國 報 告 名 稱 : 中 央 輔 導 團 教 師 出 國 考 察 提 要 頁 數 : 出 國 計 畫 主 辦 機 關 / 聯 絡 人 / 電 話 大 葉 大 學 教 育 專 業 發 展 研 究 所 / 張 育 婷 /(04)851-1888#1781 出 國 人 員 姓 名 / 服 務 機 關 / 單 位 / 職 稱 / 電 話 否 出 國 人 員 姓 名 服 務 機 關 單 位 職 稱 電 話 黃 德 祥 大 葉 大 學 教 育 專 業 發 展 研 究 所 所 長 04-851-1888 出 國 類 別 : 1 考 察 2 進 修 3 研 究 4 實 習 5 其 他 出 國 期 間 :105 年 10 月 17 日 至 10 月 21 日 出 國 地 區 : 報 告 日 期 : 年 月 日 關 鍵 詞 : 中 央 輔 導 團 日 本 出 國 考 察 內 容 摘 要 : 8

中 央 輔 導 團 教 師 出 國 考 察 提 要 出 國 報 告 名 稱 : 中 央 輔 導 團 教 師 出 國 考 察 出 國 人 姓 名 (2 人 以 上, 以 1 人 為 代 表 ) 職 稱 服 務 單 位 黃 德 祥 所 長 大 葉 大 學 出 國 類 別 考 察 進 修 研 究 實 習 其 他 ( 例 如 國 際 會 議 國 際 比 賽 業 務 接 洽 等 ) 出 國 期 間 :105 年 10 月 日 至 105 年 10 月 日 報 告 繳 交 日 期 :105 年 月 日 計 畫 主 辦 機 關 審 核 意 見 1. 依 限 繳 交 出 國 報 告 2. 格 式 完 整 ( 本 文 必 須 具 備 目 的 過 程 心 得 及 建 議 事 項 ) 3. 無 抄 襲 相 關 出 國 報 告 4. 內 容 充 實 完 備 5. 建 議 具 參 考 價 值 6. 送 本 機 關 參 考 或 研 辦 7. 送 上 級 機 關 參 考 8. 退 回 補 正, 原 因 : 不 符 原 核 定 出 國 計 畫 以 外 文 撰 寫 或 僅 以 所 蒐 集 外 文 資 料 為 內 容 內 容 空 洞 簡 略 或 未 涵 蓋 規 定 要 項 抄 襲 相 關 出 國 報 告 之 全 部 或 部 分 內 容 電 子 檔 案 未 依 格 式 辦 理 未 於 資 訊 網 登 錄 提 要 資 料 及 傳 送 出 國 報 告 電 子 檔 9. 本 報 告 除 上 傳 至 出 國 報 告 資 訊 網 外, 將 採 行 之 公 開 發 表 : 辦 理 本 機 關 出 國 報 告 座 談 會 ( 說 明 會 ), 與 同 仁 進 行 知 識 分 享 於 本 機 關 業 務 會 報 提 出 報 告 其 他 10. 其 他 處 理 意 見 及 方 式 : 審 核 人 一 級 單 位 主 管 機 關 首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員 說 明 : 一 各 機 關 可 依 需 要 自 行 增 列 審 核 項 目 內 容, 出 國 報 告 審 核 完 畢 本 表 請 自 行 保 存 二 審 核 作 業 應 儘 速 完 成, 以 不 影 響 出 國 人 員 上 傳 出 國 報 告 為 原 則 9

目 錄 一 目 的 二 過 程 三 心 得 及 建 議 事 項 四 創 新 教 案 示 例 附 錄 10

一 目 的 二 過 程 ( 一 ) 本 次 參 訪 行 程 總 表 時 間 第 一 天 上 午 10 月 17 日 下 午 第 二 天 上 午 10 月 18 日 下 午 第 三 天 上 午 10 月 19 日 下 午 第 四 天 上 午 10 月 20 日 下 午 第 五 天 上 午 10 月 21 日 下 午 備 註 : 實 際 行 程 以 旅 行 社 規 劃 為 主 活 動 內 容 ( 二 ) 本 次 參 訪 重 要 行 程 地 點 介 紹 說 明 1. 10 月 17 日 ( 星 期 一 ) 2. 10 月 18 日 ( 星 期 二 ) (1) (2) 11

3. 10 月 19 日 ( 星 期 三 ) (1) (2) 4. 10 月 20 日 ( 星 期 四 ) (1) (2) 5. 10 月 21 日 ( 星 期 五 ) (1) (2) 三 心 得 及 建 議 事 項 ( 至 少 200 字 / 人 ) 四 創 新 教 案 示 例 ( 每 領 域 / 課 程 / 議 題 至 少 1 案 ) 12

附 錄 圖 1 時 間 :105.10.17 圖 2 時 間 : 活 動 內 容 : 活 動 內 容 : 照 片 照 片 圖 3 時 間 : 圖 4 時 間 : 活 動 內 容 : 活 動 內 容 : 照 片 照 片 若 不 敷 使 用, 請 自 行 增 加 頁 數 欄 位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