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 益 融 入 一 般 金 融 體 系 之 內, 令 人 以 為 有 關 收 益 來 自 或 涉 及 合 法 的 商 業 活 動 1.3 證 券 期 貨 及 槓 桿 式 外 匯 交 易 業 務 在 洗 黑 錢 過 程 中 的 可 能 用 途 由 於 證 券 期 貨 及 槓 桿 式 外 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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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資格條件:

Transcription:

背 景 1.1 洗 黑 錢 及 恐 怖 分 子 籌 資 活 動 的 性 質 1.1.1 洗 黑 錢 " 一 詞 涵 蓋 廣 泛 系 列 的 活 動 及 過 程, 而 這 些 活 動 和 過 程 旨 在 改 變 從 犯 罪 所 得 收 益 的 來 源 的 識 別 資 料, 從 而 掩 飾 其 非 法 來 源 1.1.2 恐 怖 分 子 籌 資 " 一 詞 包 括 為 恐 怖 主 義 行 為 恐 怖 分 子 及 恐 怖 主 義 組 織 進 行 的 籌 資 活 動, 涵 蓋 來 自 合 法 或 非 法 來 源 的 資 金 1.1.3 恐 怖 分 子 或 恐 怖 組 織 需 要 財 政 支 援 來 達 到 目 的 他 們 往 往 需 要 隱 藏 或 掩 飾 他 們 與 資 金 來 源 之 間 的 連 繫 因 此, 恐 怖 分 子 集 團 同 樣 必 須 尋 找 清 洗 資 金 的 途 徑 ( 不 論 有 關 的 資 金 來 源 是 否 合 法 ), 以 便 能 夠 在 不 被 有 關 當 局 發 現 的 情 況 下 使 用 資 金 1.2 洗 黑 錢 的 階 段 1.2.1 洗 黑 錢 通 常 有 3 個 常 見 的 階 段, 當 中 經 常 涉 及 多 宗 交 易 持 牌 法 團 或 有 聯 繫 實 體 應 留 意 可 能 涉 及 犯 罪 活 動 的 徵 兆 這 些 階 段 包 括 : (a) 存 放 - 以 實 物 方 式 處 置 來 自 非 法 活 動 的 現 金 收 益 ; (b) 掩 藏 - 透 過 複 雜 多 層 的 金 融 交 易 將 不 法 收 益 抽 離 其 來 源, 以 隱 藏 款 項 的 來 源 擾 亂 審 計 線 索 和 隱 藏 款 項 擁 有 人 的 身 分 ; 及 (c) 整 合 - 營 造 假 象 使 人 以 為 源 自 不 法 活 動 的 財 富 是 從 表 面 合 法 的 來 源 所 得 如 果 上 述 的 掩 藏 過 程 成 功 的 話, 整 合 計 劃 可 以 有 效 地 把 經 清 洗 的 1 / 21

收 益 融 入 一 般 金 融 體 系 之 內, 令 人 以 為 有 關 收 益 來 自 或 涉 及 合 法 的 商 業 活 動 1.3 證 券 期 貨 及 槓 桿 式 外 匯 交 易 業 務 在 洗 黑 錢 過 程 中 的 可 能 用 途 1.3.1 由 於 證 券 期 貨 及 槓 桿 式 外 匯 交 易 業 務 不 再 主 要 以 現 金 作 交 易 媒 介, 所 以 相 對 於 其 他 金 融 業 務 ( 例 如 銀 行 業 ) 來 說, 上 述 業 務 並 不 那 樣 適 合 用 來 初 步 存 放 從 犯 罪 活 動 所 得 款 項 然 而, 如 該 等 交 易 以 現 金 支 付, 這 些 業 務 被 利 用 來 存 放 黑 錢 的 風 險 便 不 容 忽 視, 因 此 必 須 進 行 仔 細 查 證 1.3.2 證 券 期 貨 及 槓 桿 式 外 匯 交 易 業 務 較 有 可 能 被 用 於 洗 黑 錢 的 第 二 個 階 段, 即 掩 藏 黑 錢 來 源 的 過 程 有 別 於 透 過 銀 行 網 絡 清 洗 黑 錢 的 做 法, 這 些 業 務 為 洗 黑 錢 人 士 提 供 可 行 的 途 徑, 令 他 們 可 以 顯 著 地 改 變 有 關 款 項 的 形 式 這 些 改 變 除 了 可 以 將 手 頭 現 金 變 為 現 金 存 款 之 外, 還 可 以 將 任 何 形 式 的 款 項 轉 化 為 截 然 不 同 的 資 產 或 一 系 列 的 資 產, 例 如 證 券 或 期 貨 合 約 基 於 買 賣 這 些 金 融 工 具 的 市 場 的 流 通 性, 上 述 轉 變 可 以 十 分 頻 密 地 進 行 1.3.3 現 金 等 值 的 投 資 工 具 ( 例 如 不 記 名 債 券 及 其 他 無 需 借 助 身 分 登 記 資 料 來 證 明 所 有 權 的 投 資 ), 對 洗 黑 錢 的 人 來 說 可 能 特 別 具 吸 引 力 1.3.4 正 如 先 前 所 述, 由 於 證 券 期 貨 及 槓 桿 式 外 匯 交 易 市 場 的 流 通 性, 2 / 21

這 些 市 場 的 交 易 對 洗 黑 錢 人 士 來 說 有 其 吸 引 力 由 於 有 關 交 易 能 將 利 用 合 法 和 不 法 收 益 取 得 的 投 資 組 合 隨 時 變 現 可 以 隱 藏 不 法 收 益 的 來 源 有 各 種 不 同 的 投 資 媒 介 可 供 選 擇, 以 及 可 以 在 各 種 投 資 媒 介 之 間 輕 易 地 轉 移 資 金, 因 此 對 洗 黑 錢 人 士 提 供 具 吸 引 力 的 途 徑, 從 而 有 效 地 將 犯 罪 收 益 融 入 一 般 經 濟 體 系 2. 打 擊 洗 黑 錢 及 恐 怖 分 子 籌 資 活 動 的 政 策 和 程 序 2.1 指 導 原 則 2.1.1 本 指 引 已 參 考 最 新 的 財 務 行 動 特 別 組 織 的 各 項 建 議 中 適 用 於 證 券 期 貨 及 槓 桿 式 外 匯 交 易 業 務 的 要 求 第 II 部 的 詳 細 指 引 列 出 相 關 措 施 及 程 序, 指 導 持 牌 法 團 及 有 聯 繫 實 體 如 何 防 止 洗 黑 錢 及 恐 怖 分 子 籌 資 活 動 若 干 建 議 措 施 及 程 序 未 必 適 用 於 所 有 情 況 各 持 牌 法 團 或 有 聯 繫 實 體 應 審 慎 考 慮 其 業 務 組 織 架 構 客 戶 及 交 易 類 型 等 各 方 面 的 特 定 性 質, 使 其 信 納 所 採 取 的 措 施 能 夠 充 分 及 適 當 地 符 合 在 第 II 部 內 所 建 議 措 施 的 精 神 2.1.2 在 本 指 引 中, 凡 提 述 持 牌 法 團 或 有 聯 繫 實 體 信 納 某 項 事 宜, 指 該 持 牌 法 團 或 有 聯 繫 實 體 必 須 能 夠 向 證 監 會 證 明 其 評 估 是 有 充 分 理 由 支 持 的, 並 顯 示 從 客 觀 角 度 看 來, 該 評 估 按 其 作 出 的 有 關 時 間 及 情 況 來 說 是 合 理 的 如 適 用, 持 牌 法 團 或 有 聯 繫 實 體 也 應 能 夠 按 照 任 何 其 他 適 用 規 則 及 規 例, 向 任 何 其 他 相 關 機 構 證 明 其 評 估 是 有 充 分 理 3 / 21

由 支 持 的 2.2 制 定 政 策 和 程 序 的 責 任 2.2.1 多 項 旨 在 打 擊 販 毒 恐 怖 主 義 及 其 他 有 組 織 及 嚴 重 罪 行 的 國 際 性 措 施 均 達 致 結 論, 認 為 財 務 機 構 3 必 須 設 立 內 部 監 控 程 序, 以 防 止 及 阻 止 洗 黑 錢 及 恐 怖 分 子 籌 資 活 動 所 有 法 定 要 求 均 訂 明 不 得 助 長 洗 黑 錢 或 恐 怖 分 子 籌 資 活 動 這 個 共 同 責 任 財 務 機 構 亦 需 要 設 立 制 度, 向 執 法 機 構 舉 報 可 疑 的 洗 黑 錢 或 恐 怖 分 子 籌 資 活 動 2.2.2 有 鑑 於 此, 持 牌 法 團 或 有 聯 繫 實 體 的 高 級 管 理 層 應 盡 全 力 設 立 適 當 的 防 止 洗 黑 錢 及 恐 怖 分 子 籌 資 活 動 的 政 策 和 程 序, 並 確 保 該 等 政 策 和 程 序 是 有 效 的 和 符 合 所 有 相 關 法 定 及 監 管 規 定 持 牌 法 團 及 有 聯 繫 實 體 應 : (a) 發 出 列 明 應 付 洗 黑 錢 及 恐 怖 分 子 籌 資 活 動 的 政 策 及 程 序 ( 如 適 用 的 話, 該 等 政 策 及 程 序 應 以 整 個 集 團 為 基 準 ) 的 陳 述, 以 反 映 現 行 的 法 定 及 監 管 要 求, 包 括 : 備 存 紀 錄 ; 及 與 有 關 執 法 機 構 合 作, 包 括 及 時 披 露 資 料 ; (b) 確 保 所 有 職 員 都 對 本 指 引 的 內 容 ( 以 適 當 的 範 疇 為 限 ) 有 所 理 解, 目 的 是 培 養 職 員 的 認 知 及 警 覺 性, 以 防 範 洗 黑 錢 及 恐 怖 分 子 籌 資 活 動 ; (c) 定 期 檢 討 有 關 防 止 洗 黑 錢 及 恐 怖 分 子 籌 資 活 動 的 政 策 和 程 序, 以 確 保 4 / 21

其 效 用 例 如, 由 內 部 審 計 或 監 察 職 能 進 行 審 查, 以 確 保 與 防 止 洗 黑 錢 及 恐 怖 分 子 籌 資 活 動 相 關 的 政 策 程 序 及 監 控 機 制 獲 得 遵 從 4; (d) 採 用 能 夠 充 分 顧 及 洗 黑 錢 及 恐 怖 分 子 籌 資 活 動 風 險 的 客 戶 接 納 政 策 和 程 序 ; 及 (e) 視 乎 客 戶 業 務 關 係 或 交 易 的 類 型 而 定, 採 納 能 充 分 顧 及 洗 黑 錢 及 恐 怖 分 子 籌 資 活 動 風 險 的 仔 細 查 證 客 戶 身 分 ( 客 戶 查 證 ") 措 施 2.3 在 海 外 分 行 及 附 屬 公 司 實 施 政 策 和 程 序 2.3.1 持 牌 法 團 及 有 聯 繫 實 體 必 須 了 解 境 外 法 規 的 敏 感 性 質, 同 時 也 須 確 保 其 海 外 分 行 及 ( 在 切 實 可 行 範 圍 內 ) 附 屬 公 司 認 識 有 關 洗 黑 錢 及 恐 怖 分 子 籌 資 活 動 的 集 團 政 策, 並 在 當 地 法 規 的 範 圍 內 盡 量 應 用 集 團 標 準 如 適 當 的 話, 應 向 海 外 分 行 及 ( 在 切 實 可 行 範 圍 內 ) 附 屬 公 司 就 供 披 露 可 疑 人 士 交 易 或 財 產 的 當 地 舉 報 點 給 予 指 示 2.3.2 如 分 行 及 附 屬 公 司 位 於 並 無 實 施 或 沒 有 充 分 實 施 財 務 行 動 特 別 組 織 的 各 項 建 議 的 司 法 管 轄 區, 包 括 財 務 行 動 特 別 組 織 指 定 為 不 合 作 國 家 及 地 區 5 的 司 法 管 轄 區, 持 牌 法 團 及 有 聯 繫 實 體 便 應 格 外 留 意 該 等 分 行 及 附 屬 公 司 的 防 止 洗 黑 錢 及 恐 怖 分 子 籌 資 活 動 的 合 規 水 平 2.3.3 倘 若 持 牌 法 團 或 有 聯 繫 實 體 獲 悉 某 海 外 分 行 或 附 屬 公 司 未 能 遵 照 集 5 / 21

團 標 準, 便 應 在 切 實 可 行 範 圍 內 盡 快 通 知 證 監 會 第 II 部 詳 細 指 引 1. 客 戶 接 納 事 宜 1.1 持 牌 法 團 及 有 聯 繫 實 體 應 制 定 客 戶 接 納 政 策 和 程 序, 以 識 別 出 洗 黑 錢 及 恐 怖 分 子 籌 資 活 動 風 險 較 一 般 為 高 的 客 戶 類 型 對 於 風 險 較 高 的 客 戶, 應 採 用 較 全 面 的 仔 細 查 證 客 戶 身 分 程 序 此 外, 應 有 清 晰 的 內 部 政 策 訂 明 與 該 類 客 戶 的 業 務 關 係 須 經 哪 一 級 的 管 理 層 批 准 1.2 在 釐 定 某 名 或 某 類 客 戶 的 風 險 概 況 時, 持 牌 法 團 及 有 聯 繫 實 體 應 考 慮 如 以 下 的 因 素 : (a) 客 戶 的 背 景 或 概 況, 例 如 是 否 身 為 政 界 人 士, 或 與 政 界 人 士 有 關 連 ; (b) 客 戶 的 業 務 性 質, 即 特 別 是 相 當 可 能 涉 及 洗 黑 錢 風 險 的 行 業, 例 如 貨 幣 兌 換 商 或 賭 場 等 處 理 大 量 現 金 的 行 業 ; (c) 客 戶 的 國 籍 公 民 身 分 及 居 民 身 分 ( 如 屬 公 司 客 戶, 則 註 冊 成 立 地 ) 客 戶 業 務 的 成 立 地 點 與 客 戶 有 業 務 往 來 的 交 易 對 手 的 所 在 地, 例 如 財 務 行 動 特 別 組 織 指 定 為 不 合 作 國 家 及 地 區, 或 據 持 牌 法 團 及 有 聯 繫 實 體 所 知 在 防 止 洗 黑 錢 標 準 或 仔 細 查 證 客 戶 身 分 程 序 方 面 缺 乏 適 當 標 準 的 地 區 ; (d) 如 屬 公 司 客 戶, 其 擁 有 權 結 構 是 否 不 合 理 地 過 度 複 雜 ; (e) 付 款 方 式 及 付 款 類 別 ( 例 如 以 現 金 或 第 三 方 開 立 的 支 票 付 款, 但 付 款 人 與 準 客 戶 之 間 看 來 並 無 關 連, 便 可 能 有 理 由 作 出 更 詳 盡 的 審 查 ); 6 / 21

(f) 涉 及 以 非 直 接 會 面 方 式 建 立 的 業 務 關 係 的 風 險 ; 及 (g) 反 映 客 戶 涉 及 較 高 風 險 的 任 何 其 他 資 料 ( 例 如 客 戶 遭 另 一 家 財 務 機 構 拒 絕 與 其 建 立 業 務 關 係 的 資 料 ) 1.3 對 於 洗 黑 錢 及 恐 怖 分 子 籌 資 活 動 風 險 較 一 般 為 高 的 客 戶, 例 如 來 自 不 合 作 國 家 及 地 區 或 與 其 有 密 切 關 連 的 客 戶 或 來 自 其 他 未 能 符 合 財 務 行 動 特 別 組 織 的 標 準 的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客 戶, 持 牌 法 團 及 有 聯 繫 實 體 應 採 納 平 衡 及 合 乎 常 理 的 做 法 雖 然 在 處 理 該 等 個 案 時 應 格 外 審 慎, 但 並 無 規 定 持 牌 法 團 及 有 聯 繫 實 體 應 拒 絕 與 該 等 客 戶 進 行 任 何 業 務, 或 將 他 們 自 動 歸 類 為 高 風 險 並 按 照 本 指 引 第 6.2 分 節 論 述 的 風 險 為 本 的 處 理 方 法 對 其 實 施 更 嚴 格 的 仔 細 查 證 客 戶 身 分 程 序 相 反, 持 牌 法 團 及 有 聯 繫 實 體 應 衡 量 每 宗 特 定 個 案 的 所 有 情 況, 並 評 估 是 否 存 在 高 於 正 常 水 平 的 洗 黑 錢 風 險 1.4 持 牌 法 團 或 有 聯 繫 實 體 在 初 次 接 納 某 客 戶 後, 如 發 現 該 客 戶 的 帳 戶 活 動 模 式 與 持 牌 法 團 或 有 聯 繫 實 體 對 該 客 戶 的 認 識 並 不 相 符, 便 應 考 慮 將 該 客 戶 重 新 歸 類 為 較 高 風 險 者, 並 應 考 慮 舉 報 可 疑 交 易 2. 仔 細 查 證 客 戶 身 分 2.1 一 般 事 宜 2.1.1 持 牌 法 團 及 ( 如 適 用 ) 有 聯 繫 實 體 應 採 取 所 有 合 理 步 驟, 使 其 能 夠 確 立 7 / 21

每 名 客 戶 的 全 部 及 真 正 身 分, 以 及 每 名 客 戶 的 財 政 狀 況 和 投 資 目 標, 直 至 其 感 到 信 納 為 止 2.1.2 仔 細 查 證 客 戶 身 分 程 序 應 包 括 以 下 各 項 : (a) 識 別 客 戶 的 身 分, 即 知 道 該 個 人 或 法 律 實 體 是 誰 ; (b) 利 用 從 可 靠 來 源 獲 得 的 文 件 數 據 或 資 料 來 核 實 客 戶 身 分 ; (c) 識 別 及 核 實 實 益 擁 有 權 及 控 制 權, 即 確 定 最 終 擁 有 或 控 制 客 戶 的 個 人 及 / 或 代 表 其 進 行 交 易 的 人 士 ; 及 (d) 持 續 進 行 仔 細 查 證 及 審 察, 即 在 業 務 關 係 維 持 有 效 的 期 間 內 持 續 審 察 交 易 及 帳 戶, 以 確 保 正 在 進 行 的 交 易 與 持 牌 法 團 或 有 聯 繫 實 體 對 客 戶 其 業 務 及 風 險 概 況 的 認 識 相 符, 並 在 有 需 要 時, 同 時 考 慮 客 戶 的 資 金 來 源 2.1.3 適 用 於 不 同 類 型 客 戶 的 特 定 客 戶 查 證 規 定 載 於 第 6.3 至 6.11 分 節 就 符 合 此 等 規 定 而 言, 指 導 原 則 是 要 求 持 牌 法 團 及 有 聯 繫 實 體 應 能 夠 列 出 理 由 證 明 他 們 已 採 取 客 觀 地 合 理 的 步 驟, 使 其 信 納 客 戶 ( 包 括 實 益 擁 有 人 ) 的 真 正 身 分 2.1.4 除 另 有 規 定 外, 本 指 引 中 載 列 的 客 戶 查 證 措 施 應 同 時 適 用 於 客 戶 本 人 及 其 實 益 擁 有 人 2.1.5 持 牌 法 團 及 有 聯 繫 實 體 應 利 用 從 可 靠 來 源 發 出 的 文 件, 以 核 實 客 戶 8 / 21

的 身 分 如 有 懷 疑 或 難 以 辨 別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的 真 偽, 持 牌 法 團 及 有 聯 繫 實 體 應 向 獨 立 於 該 客 戶 以 外 的 來 源 索 取 該 文 件 2.1.6 視 乎 客 戶 業 務 關 係 或 交 易 類 型 而 定, 持 牌 法 團 及 有 聯 繫 實 體 需 要 在 充 分 顧 及 風 險 的 基 礎 上 獲 得 有 關 業 務 關 係 的 目 的 及 擬 定 性 質 的 適 當 資 料, 從 而 按 照 與 該 客 戶 的 風 險 概 況 相 符 的 水 平, 對 該 客 戶 進 行 持 續 的 仔 細 查 證 2.1.7 持 牌 法 團 及 有 聯 繫 實 體 不 應 存 置 匿 名 帳 戶 或 使 用 假 名 的 帳 戶 2.1.8 在 建 立 業 務 關 係 時, 持 牌 法 團 及 有 聯 繫 實 體 應 詢 問 客 戶 是 代 表 其 本 人 行 事, 抑 或 代 表 其 他 人 士 行 事, 藉 以 識 別 客 戶 所 開 立 的 帳 戶 的 實 益 擁 有 人 2.1.9 一 般 而 言, 持 牌 法 團 或 有 聯 繫 實 體 應 在 建 立 業 務 關 係 前 核 實 客 戶 及 實 益 擁 有 人 的 身 分 如 持 牌 法 團 或 有 聯 繫 實 體 無 法 在 開 戶 階 段 進 行 使 其 信 納 的 客 戶 查 證 程 序, 便 不 應 開 始 業 務 關 係 或 進 行 交 易, 並 應 考 慮 應 否 舉 報 可 疑 交 易 2.1.10 然 而, 若 由 於 市 況 而 需 要 迅 速 為 客 戶 執 行 交 易, 或 在 其 他 必 須 維 持 正 常 業 務 運 作 的 情 況 下, 在 建 立 業 務 關 係 後 才 完 成 核 實 是 可 以 允 許 的 做 法, 但 必 須 在 合 理 的 切 實 可 行 範 圍 內 盡 快 作 出 核 實 持 牌 法 團 9 / 21

或 有 聯 繫 實 體 需 要 採 納 清 晰 及 適 當 的 政 策 及 程 序, 訂 明 允 許 客 戶 在 未 經 核 實 身 分 前 建 立 業 務 關 係 的 條 件 及 時 限 該 等 程 序 應 包 括 一 系 列 措 施, 例 如 可 以 執 行 的 交 易 次 數 類 型 及 / 或 交 易 金 額 限 制, 並 監 控 對 於 該 類 業 務 關 係 而 言 屬 預 期 之 外 的 大 額 或 複 雜 交 易 例 如, 可 能 需 要 考 慮 不 得 允 許 ( 如 可 行 的 話 ) 在 客 戶 身 分 尚 未 以 令 人 信 納 的 方 式 核 實 前, 把 資 金 從 該 帳 戶 支 付 給 第 三 方 在 開 展 業 務 關 係 後, 如 持 牌 法 團 或 有 聯 繫 實 體 無 法 於 合 理 的 切 實 可 行 的 時 限 內 以 使 其 信 納 的 完 成 客 戶 查 證 程 序, 便 應 在 可 行 情 況 下 終 止 業 務 關 係, 並 考 慮 應 否 舉 報 可 疑 交 易 2.1.11 持 牌 法 團 及 有 聯 繫 實 體 應 採 取 合 理 步 驟, 確 保 現 有 客 戶 的 紀 錄 載 有 最 新 及 相 關 的 資 料 2.1.12 為 此, 持 牌 法 團 或 有 聯 繫 實 體 應 考 慮 定 期 及 / 或 特 別 審 查 現 有 客 戶 的 紀 錄, 以 考 慮 將 某 客 戶 重 新 歸 類 為 高 或 低 風 險 進 行 這 些 審 查 的 頻 常 度 可 視 乎 持 牌 法 團 或 有 聯 繫 實 體 對 該 客 戶 的 認 識 與 其 關 係 和 交 易 的 類 別 例 如, 當 發 生 一 宗 根 據 持 牌 法 團 或 有 聯 繫 實 體 對 該 客 戶 的 認 識 而 言 屬 不 尋 常 或 與 該 客 戶 的 正 常 交 易 模 式 不 符 的 交 易 ; 或 帳 戶 的 運 作 方 式 出 現 重 大 變 動 ; 或 持 牌 法 團 或 有 聯 繫 實 體 未 能 信 納 其 擁 有 關 於 該 客 戶 的 充 分 資 料 ; 或 懷 疑 以 往 取 得 的 身 分 識 別 資 料 並 不 真 實 或 足 夠, 便 可 能 是 作 出 特 別 審 查 的 適 當 時 候 10 / 21

2.1.13 即 使 並 無 出 現 上 述 第 6.1.12 分 節 所 述 的 情 況, 持 牌 法 團 及 有 聯 繫 實 體 也 應 考 慮 是 否 需 要 向 現 有 客 戶 索 取 額 外 資 料, 以 符 合 現 行 標 準 2.2 風 險 為 本 的 處 理 方 法 2.2.1 一 般 原 則 是 應 對 客 戶 採 取 全 面 的 客 戶 查 證 措 施 然 而, 持 牌 法 團 及 有 聯 繫 實 體 應 在 充 分 顧 及 風 險 的 基 礎 上, 釐 定 每 項 客 戶 查 證 措 施 的 應 用 程 度 風 險 為 本 的 處 理 方 法 的 基 本 原 則 是, 持 牌 法 團 及 有 聯 繫 實 體 應 對 屬 於 較 高 風 險 類 別 的 客 戶 業 務 關 係 或 交 易, 採 取 更 嚴 格 的 客 戶 查 證 程 序 同 樣, 對 屬 於 較 低 風 險 類 別 的 客 戶 業 務 關 係 或 交 易, 則 採 取 簡 化 客 戶 查 證 程 序 有 關 更 嚴 格 或 簡 化 的 客 戶 查 證 程 序 可 能 因 應 個 別 客 戶 的 背 景 交 易 種 類 及 特 定 情 況 等 而 有 所 不 同 持 牌 法 團 及 有 聯 繫 實 體 在 對 屬 於 特 別 高 或 特 別 低 風 險 類 別 的 客 戶 採 取 特 定 的 更 嚴 格 或 簡 化 客 戶 查 證 措 施 時, 應 自 行 判 斷 及 採 取 靈 活 的 做 法 2.2.2 持 牌 法 團 及 有 聯 繫 實 體 應 在 其 客 戶 接 納 政 策 內 清 晰 地 制 定 在 確 定 將 哪 一 類 客 戶 或 活 動 視 作 低 或 高 風 險 時 須 考 慮 的 風 險 因 素, 同 時 明 白 到 沒 有 政 策 能 夠 巨 細 無 遺 地 列 出 在 每 一 個 可 能 情 況 下 應 予 考 慮 的 全 部 風 險 因 素 此 外, 他 們 必 須 使 其 信 納 在 該 等 情 況 下 採 用 簡 化 的 仔 細 查 證 客 戶 身 分 程 序 是 合 理 的, 並 已 獲 高 級 管 理 層 批 准 如 開 立 須 進 行 更 嚴 格 客 戶 查 證 的 高 風 險 帳 戶, 應 須 由 高 級 管 理 層 批 准 11 / 21

2.2.3 如 不 存 在 洗 黑 錢 或 恐 怖 分 子 籌 資 活 動 的 嫌 疑 及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下, 便 可 以 採 用 簡 化 客 戶 查 證 程 序 來 識 別 和 核 實 客 戶 及 實 益 擁 有 人 的 身 分 : 某 類 客 戶 涉 及 洗 黑 錢 或 恐 怖 分 子 籌 資 活 動 的 固 有 風 險 被 評 估 為 屬 低 風 險 類 別 ; 或 在 全 國 性 制 度 中 已 存 在 有 關 該 等 客 戶 的 充 分 公 開 披 露 規 定 或 其 他 制 衡 及 監 控 措 施 2.2.4 除 第 1.2 分 節 所 列 舉 在 決 定 客 戶 的 風 險 概 況 時 應 考 慮 的 風 險 因 素 外, 以 下 是 一 些 高 風 險 類 別 客 戶 的 例 子 : (a) 複 雜 的 法 律 安 排, 例 如 未 經 註 冊 或 不 受 規 管 的 投 資 公 司 ; (b) 設 有 代 名 人 股 東 或 大 部 分 股 本 為 以 不 記 名 股 票 形 式 持 有 的 公 司 ; (c) 來 自 或 所 在 地 的 國 家 並 沒 有 採 用 或 沒 有 充 分 採 用 財 務 行 動 特 別 組 織 的 各 項 建 議 ( 例 如 財 務 行 動 特 別 組 織 指 定 為 不 合 作 國 家 及 地 區, 或 據 持 牌 法 團 及 有 聯 繫 實 體 所 知 在 防 止 洗 黑 錢 及 恐 怖 分 子 籌 資 活 動 方 面 缺 乏 適 當 標 準 的 司 法 管 轄 區 ) 的 人 士 ( 包 括 法 團 及 其 他 財 務 機 構 ); 及 (d) 政 界 人 士 及 與 其 有 明 顯 關 連 的 人 士 或 公 司 2.2.5 持 牌 法 團 及 有 聯 繫 實 體 應 特 別 留 意 所 有 複 雜 而 不 尋 常 的 大 額 交 易, 以 及 所 有 缺 乏 明 顯 的 經 濟 目 的 或 可 見 的 合 法 目 的 的 不 尋 常 交 易 模 式, 尤 其 是 來 自 沒 有 採 用 或 沒 有 充 分 採 用 財 務 行 動 特 別 組 織 的 各 項 建 議 12 / 21

的 國 家 的 客 戶 在 可 行 的 情 況 下, 應 盡 量 審 查 該 等 交 易 的 背 景 及 目 的, 並 應 以 書 面 確 立 調 查 結 果, 以 便 向 主 管 機 關 提 供 從 而 給 予 協 助 3. 備 存 紀 錄 3.1 持 牌 法 團 及 有 聯 繫 實 體 應 確 保 遵 守 證 監 會 及 有 關 交 易 所 的 相 關 法 例 規 則 或 規 例 內 載 列 的 備 存 紀 錄 規 定 3.2 持 牌 法 團 及 有 聯 繫 實 體 應 備 存 載 有 足 夠 資 料 的 紀 錄, 以 便 日 後 能 重 組 個 別 交 易 ( 包 括 所 涉 金 額 及 貨 幣 種 類, 如 有 的 話 ), 從 而 為 刑 事 行 為 的 檢 控 ( 如 有 需 要 的 話 ) 提 供 證 據 3.3 調 查 機 關 需 要 循 令 人 信 納 的 審 計 線 索 以 調 查 及 追 蹤 涉 嫌 與 毒 品 有 關 或 其 他 經 清 洗 的 黑 錢 或 恐 怖 分 子 的 財 產, 並 需 要 能 夠 重 組 可 疑 帳 戶 的 財 政 概 況 就 此 等 目 的 而 言, 持 牌 法 團 及 有 聯 繫 實 體 應 為 其 客 戶 的 帳 戶 保 留 ( 如 有 需 要 的 話 ) 以 下 資 料, 以 便 為 調 查 機 關 提 供 犯 罪 活 動 的 證 據 : (a) 該 帳 戶 的 實 益 擁 有 人 ; (b) 經 該 帳 戶 提 存 的 資 金 的 數 額 ; 及 (c) 個 別 交 易 的 : 資 金 來 源 ; 提 存 資 金 的 方 式, 例 如 以 現 金 支 票 等 ; 進 行 該 等 交 易 的 人 士 的 身 分 ; 資 金 調 動 去 向 ; 13 / 21

指 示 及 授 權 的 方 式 3.4 持 牌 法 團 及 有 聯 繫 實 體 應 確 保 所 有 客 戶 及 交 易 紀 錄 及 資 料 都 能 夠 適 時 地 提 供 予 主 管 調 查 機 關 在 適 當 情 況 下, 持 牌 法 團 及 有 聯 繫 實 體 應 考 慮 在 香 港 保 留 若 干 紀 錄, 例 如 客 戶 身 分 紀 錄 帳 戶 檔 案 及 業 務 往 來 通 訊, 而 保 留 期 間 可 較 證 監 會 或 有 關 交 易 所 的 其 他 相 關 法 例 規 則 及 規 例 內 所 規 定 的 為 長 4. 保 留 紀 錄 4.1 持 牌 法 團 及 有 聯 繫 實 體 應 依 循 以 下 保 留 文 件 的 年 期 : (a) 所 有 關 於 本 地 及 國 際 性 交 易 所 需 備 存 的 紀 錄 應 保 留 至 少 7 年 (b) 客 戶 身 分 紀 錄 ( 例 如 正 式 的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如 護 照 身 分 證 駕 駛 執 照 或 類 似 文 件 的 副 本 或 紀 錄 ) 帳 戶 檔 案 及 業 務 往 來 通 訊, 應 在 帳 戶 結 束 後 保 留 ( 如 切 實 可 行 的 話 ) 至 少 5 年 4.2 當 有 關 紀 錄 涉 及 正 在 進 行 的 調 查 或 已 被 舉 報 的 可 疑 交 易, 有 關 文 件 應 予 以 保 留, 直 至 確 定 該 宗 調 查 個 案 已 經 完 結 為 止 5. 識 別 可 疑 交 易 5.1 為 遵 守 本 指 引, 持 牌 法 團 或 有 聯 繫 實 體 應 進 行 所 需 的 持 續 監 察, 以 識 別 可 疑 交 易, 從 而 履 行 有 關 需 要 向 聯 合 財 富 情 報 組 要 求 舉 報 其 知 悉 或 14 / 21

懷 疑 屬 於 犯 罪 收 益 或 恐 怖 分 子 財 產 的 資 金 或 財 產 的 法 律 義 務 5.2 視 乎 持 牌 法 團 或 有 聯 繫 實 體 的 業 務 規 模, 有 時 單 純 依 賴 前 線 職 員 主 動 識 別 及 舉 報 可 疑 交 易 是 不 足 夠 的 在 此 情 況 下, 持 牌 法 團 或 有 聯 繫 實 體 可 能 需 要 設 立 若 干 系 統 或 程 序, 例 如 編 製 交 易 報 告, 從 而 定 期 為 管 理 層 及 合 規 主 任 提 供 適 時 的 資 訊, 讓 他 們 偵 察 有 否 出 現 不 尋 常 或 可 疑 活 動 的 模 式, 尤 其 是 涉 及 較 高 風 險 帳 戶 的 活 動, 例 如 政 界 人 士 的 帳 戶 在 不 合 作 國 家 及 地 區 註 冊 成 立 的 財 務 機 構 所 開 立 的 綜 合 帳 戶 等 5.3 洗 黑 錢 人 士 及 恐 怖 分 子 可 採 用 的 交 易 類 別 幾 乎 是 多 不 勝 數 的, 而 且 很 難 具 體 詳 列 可 能 構 成 可 疑 交 易 的 所 有 交 易 類 別 然 而, 當 交 易 進 行 的 目 的 與 有 關 客 戶 的 已 知 商 業 或 個 人 活 動 不 相 符, 或 與 該 類 帳 戶 的 正 常 業 務 運 作 不 相 符, 便 值 得 懷 疑 因 此, 要 識 別 可 疑 交 易, 首 先 要 對 客 戶 的 業 務 及 財 政 狀 況 有 充 分 認 識, 以 識 別 某 項 交 易 或 連 串 交 易 屬 不 尋 常 的 交 易 5.4 為 利 便 持 牌 法 團 及 有 聯 繫 實 體 識 別 出 可 疑 活 動, 附 錄 C(i) 載 有 由 聯 合 財 富 情 報 組 建 議 以 助 有 效 及 有 系 統 地 識 別 可 疑 金 融 活 動 的 方 法 該 等 附 錄 僅 以 舉 例 方 式 提 供 識 別 可 疑 活 動 及 查 問 客 戶 的 方 法 查 問 的 時 間 性 和 範 圍 則 視 乎 有 關 的 整 體 情 況 而 定 5.5 持 牌 法 團 及 有 聯 繫 實 體 在 考 慮 其 他 資 料 ( 包 括 可 以 在 政 府 網 站 http://www.gld.gov.hk/chi/services_2.htm 取 覽 的 憲 報 刊 登 的 任 何 指 定 為 恐 怖 分 子 的 名 單 ), 及 查 察 有 關 交 易 的 性 質 和 所 涉 各 方 時, 應 連 同 上 述 15 / 21

的 特 徵 清 單 加 以 考 慮 如 發 現 任 何 交 易 存 在 該 清 單 所 述 的 一 項 或 多 項 因 素, 便 可 能 需 要 加 強 對 有 關 交 易 的 審 查 然 而, 出 現 其 中 一 項 因 素 未 必 表 示 有 關 交 易 是 可 疑 或 不 尋 常 的 5.6 財 務 行 動 特 別 組 織 在 2002 年 4 月 發 表 了 一 份 就 財 務 機 構 有 關 偵 察 恐 怖 分 子 籌 資 活 動 的 指 引 文 件 該 指 引 文 件 描 述 恐 怖 分 子 籌 資 活 動 的 一 般 特 徵, 並 列 出 若 干 宗 研 究 個 案, 說 明 執 法 機 構 曾 如 何 藉 著 財 務 機 構 舉 報 的 資 料 確 立 恐 怖 分 子 籌 資 活 動 的 連 繫 該 指 引 文 件 的 附 件 1 列 出 過 往 曾 牽 涉 恐 怖 分 子 活 動 的 財 務 交 易 的 連 串 特 徵 持 牌 法 團 或 有 聯 繫 實 體 應 細 閱 該 份 由 財 務 行 動 特 別 組 織 發 出 的 指 引 文 件 12 5.7 持 牌 法 團 及 有 聯 繫 實 體 應 設 立 有 效 的 程 序, 以 迅 速 地 識 別 出 憲 報 公 告 或 其 已 知 的 其 他 名 單 ( 例 如 載 於 美 國 財 政 部 網 站 13 的 根 據 美 國 總 統 的 13224 號 行 政 命 令 發 出 的 有 關 堵 截 恐 怖 分 子 財 產 的 指 定 名 單 以 及 證 監 會 發 出 的 通 函 所 提 述 的 名 單 14 ) 內 所 指 明 的 涉 嫌 恐 怖 分 子 為 此, 持 牌 法 團 及 有 聯 繫 實 體 應 考 慮 將 各 名 單 綜 合 為 單 一 資 料 庫, 以 便 其 職 員 能 取 覽 有 關 名 單 並 識 別 出 可 疑 交 易 持 牌 法 團 及 有 聯 繫 實 體 應 按 照 上 述 指 明 的 涉 嫌 恐 怖 分 子 名 單 查 核 有 否 任 何 現 有 客 戶 及 申 請 建 立 業 務 關 係 的 新 客 戶 的 姓 名 / 名 稱 持 牌 法 團 及 有 聯 繫 實 體 應 特 別 留 意 可 疑 的 匯 款, 並 應 緊 記 非 牟 利 機 構 在 恐 怖 分 子 籌 資 活 動 中 已 知 曾 扮 演 的 角 色 若 出 現 引 起 懷 疑 的 情 況, 便 應 盡 可 能 在 處 理 交 易 前 完 成 更 嚴 格 的 查 核 工 作 16 / 21

6. 舉 報 可 疑 交 易 6.1 任 何 人 如 對 其 他 人 交 易 或 財 產 產 生 懷 疑, 他 便 有 責 任 根 據 販 毒 ( 追 討 得 益 ) 條 例 有 組 織 及 嚴 重 罪 行 條 例 或 聯 合 國 反 恐 條 例 作 出 舉 報 根 據 販 毒 ( 追 討 得 益 ) 條 例 有 組 織 及 嚴 重 罪 行 條 例 或 聯 合 國 反 恐 條 例 作 出 的 可 疑 交 易 的 披 露, 應 向 聯 合 財 富 情 報 組 作 出 聯 合 財 富 情 報 組 除 負 責 接 收 機 構 或 個 人 作 出 的 披 露 外, 亦 是 有 關 打 擊 洗 黑 錢 的 一 般 事 宜 的 本 地 及 國 際 顧 問, 並 可 以 為 金 融 界 就 防 止 洗 黑 錢 及 恐 怖 分 子 籌 資 活 動 提 供 實 際 協 助 6.2 持 牌 法 團 及 有 聯 繫 實 體 內 負 責 履 行 監 察 職 能 的 負 責 人 員 ( 以 下 稱 為 合 規 主 任 ) 應 獲 委 任 為 機 構 內 的 中 央 聯 絡 點, 從 而 負 責 向 聯 合 財 富 情 報 組 作 出 舉 報 合 規 主 任 的 職 責 不 單 是 被 動 地 接 收 有 關 可 疑 交 易 的 特 別 舉 報, 而 且 亦 需 要 積 極 參 與 識 別 及 舉 報 可 疑 交 易 的 工 作, 包 括 定 期 審 查 持 牌 法 團 或 有 聯 繫 實 體 的 內 部 系 統 編 製 有 關 大 額 或 不 尋 常 交 易 的 例 外 情 況 報 告 及 前 線 職 員 提 交 的 特 別 報 告 視 乎 持 牌 法 團 或 有 聯 繫 實 體 的 組 織 架 構 而 定, 審 查 有 關 報 告 的 具 體 職 責 也 可 轉 授 予 其 他 指 定 職 員, 但 合 規 主 任 或 有 關 監 督 管 理 人 員 應 監 察 整 個 審 查 程 序 6.3 在 若 干 情 況 下, 如 持 牌 法 團 或 有 聯 繫 實 體 的 職 員 向 合 規 主 任 舉 報 某 宗 交 易, 則 由 合 規 主 任 審 查 每 宗 個 案 的 情 況, 以 確 定 有 關 的 懷 疑 是 否 有 充 分 理 由 支 持 若 決 定 不 向 聯 合 財 富 情 報 組 舉 報 看 來 是 可 疑 的 交 易, 17 / 21

合 規 主 任 應 詳 細 記 錄 有 關 的 理 由 不 論 是 否 認 為 可 疑 的 交 易 亦 涉 及 稅 務 事 宜, 合 規 主 任 亦 應 作 出 舉 報 若 出 現 新 的 可 疑 情 況, 過 去 曾 就 有 關 客 戶 過 往 的 交 易 向 聯 合 財 富 情 報 組 作 出 舉 報 一 事 應 不 足 以 妨 礙 持 牌 法 團 或 有 聯 繫 實 體 向 情 報 組 作 出 新 的 舉 報 如 果 可 疑 情 況 持 續, 便 應 沒 有 延 誤 地 向 該 組 舉 報 有 關 的 交 易 6.4 當 知 道 或 懷 疑 聯 合 財 富 情 報 組 已 獲 披 露 某 項 舉 報, 及 因 此 有 需 要 就 有 關 客 戶 作 進 一 步 查 訊 時, 便 應 格 外 審 慎, 以 確 保 該 客 戶 不 會 察 覺 執 法 機 關 已 注 意 到 其 名 稱 6.5 證 監 會 鼓 勵 按 照 劃 一 格 式 作 出 舉 報 ( 見 附 錄 D) 如 要 作 出 緊 急 披 露, 可 利 用 電 話 作 出 初 步 通 知 聯 合 財 富 情 報 組 的 聯 絡 資 料 載 於 附 錄 F 6.6 持 牌 法 團 及 有 聯 繫 實 體 應 備 存 紀 錄 冊, 記 錄 所 有 曾 向 聯 合 財 富 情 報 組 作 出 的, 以 及 由 僱 員 向 管 理 層 作 出 的 舉 報, 包 括 管 理 層 決 定 不 需 轉 介 聯 合 財 富 情 報 組 的 該 等 舉 報 在 向 獲 授 權 人 ( 例 如 聯 合 財 富 情 報 組 ) 舉 報 涉 及 客 戶 的 資 料 的 過 程 中, 持 牌 法 團 及 有 聯 繫 實 體, 其 董 事 負 責 人 員 及 僱 員 均 不 應 向 有 關 客 戶 作 出 提 示, 因 此 舉 可 能 構 成 罪 行 6.7 聯 合 財 富 情 報 組 將 會 認 收 接 獲 的 披 露 如 果 該 組 認 為 無 需 即 時 採 取 行 動 ( 例 如 對 某 個 帳 戶 發 出 限 制 令 ), 該 組 通 常 會 同 意 持 牌 法 團 或 有 聯 繫 實 體 根 據 販 毒 ( 追 討 得 益 ) 條 例 第 25A(2) 條 或 有 組 織 及 嚴 重 罪 行 條 例 18 / 21

第 25A(2) 條 或 聯 合 國 反 恐 條 例 第 12(2) 條 ( 視 屬 何 情 況 而 定 ) 繼 續 操 作 該 帳 戶 附 錄 E 載 有 該 函 件 的 樣 本 6.8 當 聯 合 財 富 情 報 組 收 到 及 考 慮 過 披 露 事 項 後, 已 披 露 的 資 料 將 會 提 供 予 香 港 警 務 處 及 香 港 海 關 內 經 過 訓 練 的 財 富 事 務 調 查 員, 以 便 作 進 一 步 調 查 6.9 已 披 露 的 資 料 只 限 於 香 港 警 務 處 及 香 港 海 關 內 負 責 財 富 事 務 的 調 查 員 使 用 如 提 出 檢 控, 控 方 將 會 向 法 院 申 請 出 示 令, 要 求 將 有 關 資 料 呈 堂 販 毒 ( 追 討 得 益 ) 條 例 第 26 條 及 有 組 織 及 嚴 重 罪 行 條 例 第 26 條 對 公 開 根 據 第 25A 條 作 出 披 露 者 的 身 分 有 嚴 格 限 制 6.10 香 港 警 務 處 香 港 海 關 及 聯 合 財 富 情 報 組 並 沒 有 責 任 必 須 向 作 出 披 露 的 持 牌 法 團 或 有 聯 繫 實 體 提 供 有 關 披 露 的 最 新 情 況 報 告 然 而, 有 關 的 報 告 可 應 要 求 予 以 提 供 6.11 證 監 會 認 為, 加 強 和 維 持 執 法 機 構 與 持 牌 法 團 / 有 聯 繫 實 體 之 間 所 建 立 的 良 好 關 係 是 十 分 重 要 的 19 / 21

附 錄 C(ii): 可 疑 交 易 的 例 子 透 過 與 投 資 有 關 的 交 易 進 行 的 洗 黑 錢 活 動 (a) 以 現 金 或 不 記 名 方 式 交 收 的 大 額 或 不 尋 常 的 交 易 (b) 並 無 明 顯 目 的 或 在 看 來 是 不 尋 常 的 情 況 下 進 行 的 證 券 / 期 貨 買 賣 (c) 與 同 一 個 對 手 方 進 行 的 多 宗 涉 及 相 同 證 券 的 小 額 交 易, 而 每 次 均 用 現 金 購 買, 然 後 再 一 次 過 將 其 售 賣, 但 售 賣 所 得 款 項 則 存 入 另 一 個 帳 戶 (d) 任 何 與 身 分 不 明 的 對 手 方 進 行 的 交 易, 或 其 交 易 性 質 規 模 或 頻 密 程 度 看 來 不 尋 常 (e) 由 海 外 銀 行 聯 屬 公 司 或 其 他 投 資 者 介 紹 的 投 資 者, 而 該 投 資 者 及 介 紹 人 所 在 的 國 家, 均 有 著 嚴 重 的 毒 品 生 產 和 販 毒 問 題 (f) 客 戶 利 用 持 牌 法 團 或 有 聯 繫 實 體 代 其 持 有 資 金, 但 有 關 資 金 卻 並 非 用 來 買 賣 證 券, 期 貨 合 約 或 槓 桿 式 外 匯 交 易 合 約 (g) 客 戶 與 持 牌 法 團 或 有 聯 繫 實 體 交 易 時, 只 使 用 現 金 或 等 同 於 現 金 的 金 融 工 具, 而 非 透 過 銀 行 體 系 進 行 交 易 (h) 就 某 些 證 券 或 期 貨 或 槓 桿 式 外 匯 交 易 合 約 進 行 數 量 相 同 的 買 賣 ( 清 洗 交 易 或 虛 假 售 賣 ), 從 而 營 造 曾 進 行 交 易 的 假 像 這 種 清 洗 交 易 並 非 真 正 的 市 場 交 易, 而 可 能 只 是 為 洗 黑 錢 的 人 士 提 供 掩 飾 (i) 透 過 不 同 帳 戶 進 行 的 清 洗 交 易, 將 可 用 作 抵 銷 不 同 帳 戶 之 間 的 盈 虧, 從 而 在 不 同 帳 戶 之 間 調 動 資 金 此 外, 在 並 非 屬 同 一 人 控 制 的 帳 戶 之 間 進 行 轉 倉, 亦 可 能 是 涉 及 洗 黑 錢 的 警 告 信 號 ( 應 注 意 的 是 清 洗 交 易 亦 20 / 21

顯 示 出 現 操 縱 市 場 活 動, 持 牌 法 團 或 註 冊 人 應 採 取 適 當 步 驟, 以 確 保 有 妥 善 的 預 防 措 施, 防 止 導 致 它 作 出 構 成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279 條 所 指 的 市 場 失 當 行 為 的 方 式 行 事 ) (j) 未 經 核 證 或 難 以 核 證 的 第 三 者 有 頻 繁 的 資 金 調 撥 或 支 票 付 款 活 動 (k) 涉 及 透 過 離 岸 公 司 的 帳 戶 進 行 多 次 調 撥, 尤 其 是 有 關 的 資 金 是 調 撥 至 避 稅 天 堂, 或 是 轉 帳 至 某 些 根 據 海 外 法 例 註 冊 成 立 的 公 司 名 下 的 帳 戶, 而 有 關 客 戶 可 能 是 該 等 公 司 的 股 東 (l) 透 過 非 居 民 帳 戶 進 行 大 額 提 存, 並 繼 而 將 資 金 調 撥 至 離 岸 金 融 中 心 涉 及 持 牌 法 團 及 有 聯 繫 實 體 的 僱 員 的 洗 黑 錢 活 動 (a) 僱 員 的 作 風 有 變, 例 如 生 活 奢 華 或 不 願 休 假 (b) 僱 員 或 代 理 人 的 業 績 有 變, 例 如 藉 售 賣 投 資 產 品 以 收 取 現 金 的 營 業 員 的 業 績, 出 現 顯 著 或 預 期 以 外 的 增 幅 (c) 沒 有 依 照 有 關 業 務 的 正 常 程 序, 披 露 代 理 人 所 進 行 的 交 易 的 最 終 實 益 擁 有 人 或 對 手 方 的 身 分 (d) 客 戶 所 使 用 的 地 址 並 非 其 永 久 地 址, 例 如 使 用 其 代 表 的 公 司 地 址 或 住 址, 以 供 送 遞 客 戶 文 件 之 用 (e) 客 戶 要 求 公 司 提 供 投 資 管 理 服 務 ( 例 如 外 幣 證 券 或 期 貨 ), 而 有 關 資 金 來 源 不 明 或 與 客 戶 表 面 的 地 位 不 相 符 21 /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