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 益 身 人 分 名 別 稱 : ( 滿 20 歲 ) 持 正 本 開 戶 須 備 文 件 : 持 影 本 開 戶 須 備 戶 文 號 件 : 1. 2. (1) (2) 未 成 年 人 須 檢 附 法 定 2016.03 代 理 人 版 下 ( 投 3. (3) 列 ( 個 信 文 資 填 件 群 寫 組 ) 1) 本 國 自 然 人 未 成 年 4. N/A 且 證 或 已 者 受 ( 領 輔 含 取 助 未 國 宣 滿 民 告 14 身 之 分 人 歲 ) 國 民 身 分 證 (3) 3. 1. 2. 4. 國 民 身 分 影 (1) (2) 正 或 影 法 以 1. 本 代 下 : 為 三 四 本 外 擇 者 本 國 一 均 人 備 1. ( 護 雙 照 方 父 2. 居 母 留 ): 證 國 國 3. 民 可 民 身 資 身 分 證 分 2. 文 代 件 為 ( 外 三 國 擇 一 () 父 母 雙 方 ): 護 照 居 明 證 留 身 分 之 可 證 資 明 證 文 明 件 本 14 3. 4. 5. 以 法 投 人 下 定 信 認 三 代 或 證 擇 理 代 之 一 人 銷 證 機 (1) 明 人 構 文 聲 將 件 第 以 明 正 二 電 書 本 證 話 ( 正 件 查 本 影 證 ) 本 或 (2) 函 證 印 確 鑑 認 證 上 明 開 正 文 本 件 (3) 影 身 本 分 與 經 之 公 證 證 明 國 國 民 歲 自 身 且 然 分 未 人 證 領 未 者 取 滿 2. 3. 以 1. 戶 電 下 籍 子 口 擇 名 謄 戶 一 簿 本 籍 謄 正 本 2. (3) 四 1. (3 個 月 內 ) 3. 4. 以 戶 投 者 均 備 本 下 口 人 信 與 經 三 名 聲 或 正 公 擇 簿 明 代 本 證 一 書 銷 影 相 人 機 本 (1) ( 符 正 認 構 或 本 證 將 戶 ) 第 之 以 籍 二 證 電 謄 明 話 本 件 文 查 正 影 件 證 本 正 或 (2) 本 電 函 子 證 印 戶 確 鑑 籍 認 證 謄 上 明 本 開 正 文 本 件 影 註 父 受 人 單 相 母 監 之 親 符 非 護 戶 未 籍 法 宣 成 定 告 謄 年 代 人 本 : 正 理 或 需 人 受 本 加 : 輔 附 請 助 三 檢 宣 個 附 告 月 法 人 內 定 : 註 代 需 明 理 加 監 人 附 護 證 輔 權 明 助 歸 文 人 屬 件 身 之 及 分 戶 註 證 籍 明 謄 法 文 本 定 件 正 代 本 理 已 2. 1. (3) 1. 2. 3. 4. (1) (2) N/A 外 ( 未 國 成 自 年 然 ) 人 2. 1. 居 護 留 照 證 (3) 四 1. 2. 3. 4. 護 以 投 者 照 下 均 經 三 備 本 人 信 與 聲 或 正 公 擇 明 代 居 本 證 一 書 銷 留 相 人 機 證 (1) ( 符 正 認 構 ( 本 證 將 二 ) 第 之 以 擇 二 證 電 一 明 話 ) 件 文 查 影 件 證 本 正 或 (2) 本 函 證 印 確 鑑 認 證 上 明 開 正 文 本 件 影 同 本 國 未 成 年 自 然 人 之 法 定 代 理 人 1. 2. 3. 本 塗 開 提 醒 開 改 戶 您 戶, 申.. 約 恕 請 為 定 不 需 了 書 受 以 降 應 理 正 低 由 ; 本 您 受 敬 辦 的 風 益 請 理 險 人 重, 保 自 新 於 感 障 行 填 未 熱 您 以 寫 填 的 紙 正 一 寫 權 楷 份 之 益 因 填 空, 保 寫 白 請 存 您 至 銷 售 ( 代 銷 ) 機 構 代 收 或 以 掛 號 郵 寄 富 欄 不 務 邦 若 位 易 必 投 您 處, 注 信 在 意 本 文 於 下 基 公 件 填 列 金 司 上 寫 提 將 有 的 醒 無 任 事 當 部 法 項 何 時 - 受 : 股 塗 自 理 務 改 行, 劃 收 請 掉, 您 於 或 本 填 塗 註 公 妥 改 明 司 處 空 將 開 加 白 於 戶 蓋 表 收 約 原 示 件 定 留 後 書 印 立 並 鑑 即 檢, 為 附 原 您 相 留 處 關 印 理 證 鑑 ; 明 欄 若 文 為 有 件 往 開 親 戶 來 臨 文 交 本 件 易 公 之 缺 司 依 件 辦 據 情 理, 形, 若 時 或 有 4. 5. 定 請 為 未 代 您 保 成 理 務 障 年 人 必 您 受 授 於 的 益 權 三 人 同 天 益 依 意 內 請 法 書 將 您 需 缺, 務 留 件 必 存 以 文 詳 父 件 閱 母 交 雙 一 付 風 方 本 險 印 為 公 預 鑑 與 司, 告 本, 為 書 公 倘 方 司 若 便 基 您 傳 金 未 日 真 往 補 後 暨 來 齊 申 網 事 缺 辦 際 項 件 基 網 之 將 金 路 被 會 相 ( 授 電 影 關 權 子 響 各 者 您 往 交 未 來 易 來 事 約 在 項 定 本 的 條 公 款 司 業 基 之 金 您 內 的 可 容 申 以 贖 由 申 父 辦 母 及 雙 其 方 他 共 事 同 項 簽 申 訂 辦 未 的 成 權 年 益 受 益 人 法, 8. 6. 7. 指 申 業 定 購 務 辦 銀 基 電 外 行 金 員 子 幣 扣 ( 不 電 僅 網 款 得 子 限 際 申 代 ( 參 網 購 客 加 路 際 基 戶 外 ) 網 金 保 交 幣 路 ; 管 易 扣 ) 且 印 者 交 款 約 鑑 易 之 定 請 者 銀 之, 存 加 行 扣 請 摺 ) 款 加 及 銀 填 代 全 行 領 國 需 銀 對 性 為 行 帳 繳 有 轉 單 費 加 帳 ( 稅 入 扣 ) 全 款 業 國 授 務 性 權 授 繳 書 權 費 - 轉 外 ( 帳 稅 幣 繳 ), 業 款 務 需 申 之 請 3-7 銀 書 行 工, 作 需 最 天 新 15-20, 待 可 扣 申 工 款 辦 作 銀 行 天 行 庫, 授 請 待 權 參 扣 成 閱 款 功 銀 後 行, 授 始 網 權 能 站 成 以 功 指 後 定, 銀 始 行 能 扣 以 9. 司 受 反 益 應 人, 應 由 填 本 寫 公 清 司 楚 進 通 行 訊 地 址 ;, 若 但 因 若 填 因 寫 受 不 益 清 人 楚 填 以 寫 致 錯 本 誤 公 或 司 遷 辨 移 識 而 錯 發 誤 生 而 未 發 收 生 到 通 知 文 未 件 收 之 到 狀 通 況 知, 文 受 件 益 之 人 狀 須 況 填, 寫 受 益 受 人 益 須 人 於 資 發 料 現 變 後 更 立 申 即 請 向 書 本, 公 款 台 交 並 當 北 易 加 您 市 蓋 確 填 10557 原 認 妥 留 單 本 印, 開 松 鑑 待 戶 山 向 受 約 區 本 益 定 敦 公 人 書 化 司 更 並 南 申 正 備 路 請 後 妥 一 重 更 相 段 新 正 關 108 寄 所 一 送 需 號 旦 的 8 發 證 樓 生 明 申 文 基 購 件 金 或 時 事 買, 務 回 如 部 確 需 - 股 認 以 務 單 郵 或 寄 收 對 方 帳 式 若 單 辦 您 合 理 有 併 基 任 計 金 何 算 開 問, 戶 題 累, 計 請 歡 退 您 迎 件 掛 您 達 號 來 三 郵 電 次 寄 洽 以 至 詢 上 ::0800, 0800-070 本 公 司 070-388 將 暫 停 寄 送 對 帳 單 及 推 薦 人 銷 售 ( 代 收 銷 件 ) 章 機 / 構 經 / 辦 經 章 理 公 司 確 證 認 明 主 受 文 管 益 件 人 正 本 人 親 經 持 自 身 辦 分 理 已 及 確 身 主 認 經 管 證 受 理 為 益 最 人 公 新 無 司 版 受 經 本 監 ( 辦 富 護 邦 宣 投 告 信 或 基 受 金 輔 啟 事 助 用 務 宣 日 部 告 期 ) 富 電 總 身 字 話 邦 公 分 號 :(02)8771-6688 司 證 : 券 台 投 北 資 市 10557 信 託 松 傳 股 山 真 份 區 :(02)8771-6788 有 敦 化 限 南 公 路 司 一 段 108 網 號 址 8 :www.fubon.com 樓 電 話 台 :(04)2220-7166 中 分 公 司 : 台 中 市 傳 40357 真 FAX:(04)2220-7128 柳 川 西 路 二 段 196 號 7 電 樓 話 :(07)238-4577 高 雄 分 公 司 高 雄 傳 市 真 80048 :(07)236-4571 民 族 年 二 路 95 月 號 3 樓 日 頁 共 頁 基 金 多 元 理 財 開 戶 約 定 書 ( 自 然 人 適 用 ) 第 1 / 14
下 一 列 富 蒐 事 ( 邦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稱 本 公 司 ) 依 據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 以 下 稱 個 資 ) 第 八 條 規 定, 向 台 端 告 知 服 項 一, 之 ) 業 請 目 有 依 台 的 價 法 端 : 令 詳 規 閱 及 定 : 有 及 價 監 持 個 有 需 人 要 登, 記 資 所 ;( 料 為 之 二 保 蒐 ) 護 集 行 處 銷 法 理 業 應 及 務 利 ( 包 含 金 控 共 同 行 銷 業 務 );( 三 ) 投 資 管 理 ;( 四 ) 金 融 告 用 知 ;( 事 五 ) 項 非 說 公 務 明 理 業 處 ;( 務 ;( 理 十 及 十 ) 利 二 證 用 ) 券 ;( 其 六 期 他 ) 貨 金 消 融 證 費 管 券 者 理 投 業 客 資 務 ;( 戶 信 管 託 十 理 及 三 與 顧 ) 服 問 契 務 相 約 ;( 關 業 七 類 務 ) 似 ;( 財 契 十 產 約 管 一 或 ) 理 ;( 其 律 他 八 經 係 ) 營 事 會 合 務 機 計 ;( 於 關 與 營 依 十 相 業 法 四 關 登 定 ) 服 記 義 其 務 項 務 ;( 他 目 所 咨 九 或 進 詢 ) 組 行 與 資 織 個 顧 通 章 人 問 安 程 資 服 全 所 料 務 與 定 ; 管 之 蒐 二 蒐 包 ( 集 十 括 之 五 但 個 ) 不 因 人 限 參 資 與 於 料 遵 姓 類 循 名 別 美 : 國 出 海 生 外 地 帳 戶 國 稅 籍 收 遵 身 從 分 法 證 案 統, 一 簡 編 稱 號 FATCA 聯 絡 法 方 案 式 三 個 健 人 一 康 資 紀 料 期 錄 利 間 用 往 之 個 來 期 人 交 間 資 易 料 資 地 蒐 料 區 集 或 之 對 其 特 象 他 定 及 基 目 方 金 的 式 業 存 : 務 續 相 期 間 關 資 依 料 相 等 關, 法 詳 令 如 或 各 契 相 約 關 約 業 美 定 國 務 稅 申 請 籍 書 編 或 號 限 契 ( 約 帳 如 書 : 戶 商 內 業 容 會 計 財 法 務 情 受 況 益 二 地 區 證 中 事 華 務 民 處 國 理 美 準 國 則 等 地 FATCA 區 本 公 法 司 案 海 ) 外 或 分 本 支 公 司 因 所 執 在 行 地 通 匯 必 銀 須 行 所 在 存 地 期 間 國 際 傳 輸 個 人 資 料 之 接 收 憑 ( 三 ) 對 象 : 本 所 行 公 在 司 地 金 融 本 機 公 構 司 信 之 業 用 分 務 卡 公 委 作 司 外 業 機 中 與 構 心 本 所 公 票 在 司 據 地 有 交 控 與 換 制 本 所 公 係 證 司 之 券 有 母 交 業 公 易 務 司 所 往 暨 來 其 集 之 分 中 機 公 保 構 司 營 或 公 業 司 子 處 公 所 財 司 所 金 在 同 資 地 業 訊 公 會 司 代 通 理 匯 收 銀 者 四 方 式 : 書 付 之 國 面 款 接 國 項 收 稅 電 業 者 局 子 務 及 文 依 本 機 件 法 公 構 有 司 電 收 調 之 磁 單 查 共 紀 機 權 同 錄 構 機 行 關 銷 簡 業 或 訊 務 金 合 委 融 作 電 外 監 推 話 機 理 廣 構 機 對 傳 關 象 未 真 受 其 中 以 他 自 央 與 動 目 本 化 的 公 機 事 司 器 業 有 或 主 業 管 其 務 他 機 往 非 關 來 自 限 之 動 制 機 化 之 構 之 國 Lead 利 際 用 傳 方 輸 FFI 式 個 人 及 資 美 料 四 依 ( 據 一 二 三 個 ) 資 得 法 向 第 本 三 公 條 司 規 請 查 定 求 詢, 停 補 請 止 充 蒐 求 或 就 集 閱 更 本 覽 正 公 處, 或 司 理 惟 請 保 或 依 求 有 利 法 製 用 台 給 及 端 複 之 請 應 製 個 求 為 本 人 刪, 適 資 除 而 當 料, 本 之 得 惟 釋 公 行 依 明 司 使 法 依 下 本 法 列 公 得 權 司 酌 利 因 收 : 執 必 行 要 業 成 務 本 費 契 用 約 五 共 同 行 隨 銷 所 時 退 必 以 出 須 書 方 者 面 式,: 傳 得 真 不 至 依 本 台 公 端 司 請 ( 求 傳 為 真 之 :02-8771-6788) 或 致 電 本 公 司 客 戶 服 務 專 線 ( 電 話 :0800-070-388) 約 定 或 其 他 法 等 令 方 規 式 範 六 通 知 停 止 個 人 資 料 之 交 互 使 用 以 台 端 得 自 由 選 擇 是 否 提 供 相 關 個 資 料,: ======================================================================================================= 上 業 個, 人 致 資 無 料 法 保 提 護 供 法 台 應 端 告 相 知 關 投 服 資 務 人 事 項 內 容 如 惟 有 台 更 端 新 若, 拒 更 絕 新 提 內 供 容 相 請 關 詳 個 見 人 本 資 公 料 司, 網 本 站 公 司 告 將 (www.fubon.com) 無 法 進 行 必 要 之 審 核 及 處 理 作 經 貴 公 司 向 本 人 告 知 上 開 事 項, 本 人 已 清 楚 瞭 解 貴 公 司 蒐 集 處 理 或 利 用 本 人 個 人 資 料 之 目 的 及 用 途 註 :1. 2. 未 自 成 然 人 年 客 人 / 戶 受 請 輔 簽 助 章 宣 告 之 人 請 加 法 定 代 理 人 / 輔 助 第 人 2 簽 頁 / 章 共 14 頁 受 告 知 :
法 一 緣 於 貴 公 司 開 立 新 戶 並 進 行 交 易, 為 符 合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下 個 人 資 料 之 合 理 使 用, 並 配 合 貴 公 司 遵 循 美 國 海 外 帳 戶 稅 收 遵 從 遵 循 FATCA 法 案 蒐 及 利 用 個 同 意 書 暨 身 分 別 辨 識 聲 明 書 二 案 如, 知 本 事 簡 確 人 項 稱 認 拒 FATCA 所 已 絕 載 收 提 內 受 供 容 並 對 貴 充 本 公 分 人 司 及 瞭 相 為 外 解 關 遵 國 個 循 金 人 FATCA 融 資 機 料 所 構 為 提 法 協 蒐 供 案 議 集 之 及, 遵 協 簡 處 循 議 稱 理 所 FATCA FFI 及 需 利 之 用 法 協 案 議 蒐 集 之 相 處 關 理 規 及 定 利, 用 本 個 人 人 茲 資 聲 料 明 告 並 知 同 事 意 項 下 之 列 全 事 部 項 內 : 容, 並 同 意 貴 公 司 依 據 告 ( 自 個 人 然 資 料 客 或 戶 嗣 後 ) 三 所 刪 除 有 屬 本 人 FATCA 之 個 法 人 案 資 規 料 範 時, 金 倘 融 經 商 品 貴 公 契 司 約 定, 三 十 貴 日 公 以 司 上 得 期 逕 間 依 催 各 告 該 本 契 人 約 改 約 善 定 而 或 未 法 撤 改 律 回 善 規, 定 則 撤 賡 於 銷 續 改 同 辦 意 善 理, 期 或 間 請 屆 求 滿 後 貴, 公 視 司 為 停 本 止 人 蒐 向 集 貴 處 公 理 司 及 提 利 前 用 終, 或 前 項 本 不 因 人 此 合 所 如 作 增 帳 依 戶 加 FATCA 之 係 成 指 本 法 : 與 案 費 規 定 用 被, 視 貴 為 公 不 司 合 皆 作 得 帳 自 戶 應 持 支 有 付 人, 返 致 還 交 予 易 本 金 人 額 之 中 金 屬 額 於 中 應 扣 除 繳 款 項 及 外 國 轉 付 款 項 須 辦 理 扣 繳 之 金 額, 及 致 貴 公 司 止 ( 租 之 一 二 ) 未 向 貴 應 公 司 提 款 供 項 足 申, 以 報 係 所 判 指 別 需 包 之 帳 括 本 戶 但 同 是 不 意 否 限 書 為 於 美 任 國 何 帳 源 戶 自 美 資 國 訊 的 及 固 提 定 供 或 申 可 報 得 所 確 需 定 之 年 帳 度 戶 或 持 定 有 期 人 所 名 得 稱 利 地 潤 址 和 及 稅 籍 之 編 款 號 項 等 ( 第 交 金 一 易 項 薪 總 須 所 資 所 辦 稱 得 理 外 工, 扣 國 資 包 繳 轉 括 之 付 但 溢 金 款 酬 不 項 額 限, 比 於 年 例 係 股 金 指 通 票 任 常 賠 何 為 償 債 應 總 券 扣 金 等 繳 額 報 款 之 酬 項 百 或 津 可 之 貼 三 歸 ), 屬 十 為, 以 應 惟 及 扣 正 任 繳 確 何 款 之 因 項 扣 銷 的 繳 售 其 金 或 他 額 處 仍 支 分 付 以 任 款 實 何 項 際 產 須 生 辦 美 理 國 扣 來 繳 源 之 收 金 入 額 的 為 利 準 息 或 股 例 如 利 利 的 息 財 產 所 股 獲 利 得 -------------------------------------------------------------------------------------------------------------------------------------------------- 本 人 聲 明 是 否 具 有 美 國 公 民 或 稅 務 居 民 身 分? 註 入 美 境 國 並 公 在 民 美 或 國 稅 待 務 超 居 過 民 係 31 指 天 具, 有 同 美 時 國 滿 國 足 籍 所 者 謂 的 持 有 前 美 3 國 年 護 審 照 核 期 持 的 有 計 綠 算 卡 超 者 過, 183 或 當 天 年 度 入 境 美 國 並 停 留 超 過 183 天, 或 者 當 年 度 是 否 此 致 富 邦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受 益 人 原 留 印 鑑 立 同 意 書 / 聲 明 書 人 : 身 分 證 字 號 : 法 定 代 理 人 ( 父 ): 法 定 代 理 人 ( 母 ): ( 受 益 人 ) 第 3 / 頁 共 14 頁 未 蓋 法 成 定 年 代 人 理 (20 人 或 歲 輔 以 助 下 人 ) 或 印 受 鑑 輔 助 宣 告 之 受 益 人 請 加
一 壹 以 下 : 傳 1. 申 受 真 甲 理 請 或 般 方 開 人 電 約 於 戶 ( 子 開 以 定 程 交 戶 下 條 序 易 時 簡 款 辦, 稱 應 理 甲 請 基 方 其 金 ) 填 茲 申 留 向 購 印 富 / 贖 鑑 邦 回 卡 證 / 券 轉 簽 投 申 署 資 購 本 信, 約 託 經 定 ( 雙 股 書 方 ), 公 協 並 司 議 ( 同 以 送 意 下 訂 列 簡 立 證 稱 遵 件 乙 守 核 方 條 驗 ) 款 : 如 2. ( 一 國 人 ) 自 民 然 身 人 監 分 客 護 證 戶 宣 者, 告 人 應 為 提 或 本 供 國 輔 戶 人 口 助 者 名 宣, 告 簿 應 影 人 提, 本 供 應 國 戶 民 籍 身 法 謄 分 本 定 證 或 代 ; 理 但 電 子 人 未 滿 戶 輔 十 籍 謄 助 四 歲 人 之 且 未 國 成 民 申 年 身 請 3. 進 行 電 子 交 易 委 託 前 應 詳 閱 並 遵 守 乙 方 最 新 之 有 關 電 子 交 易 流 程 分 證 護 照 居 留 證 等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但 除 傳 戶 籍 真 謄 暨 本 或 網 電 際 子 戶 網 籍 路 謄 本 ( 電 應 檢 子 ) 交 易 約 定 條 款 ( 二 ) 送 證 代 符 照 資 客 正 明 辦 信 戶 本 文 受 核 託 為 外 件 准 益 基 法, 正 成 憑 人 上 本 立 或 述 共 機 其 文 印 備 同 構 他 件 鑑 案 信 向 機 證 或 託 構 送 明 其 基 益 時 影 正 他 金, 本 或 以 應 者 或 錄 其 電 提, 第 證 他 話 供 應 二 明 經 或 法 再 身 文 金 函 人 提 分 件 管 證 登 供 及 會 方 記 本 明 代 核 式 證 人 文 表 准 確 明 聲 件 人 之 認 文 明 影 身 信 檢 件 書 本 分 託 附 或 及 證 基 之 主 並 經 明 金 影 管 由 公, 文 本 機 經 應 件 關 與 理 檢 ; 登 正 公 證 認 附 記 本 司 券 證 相 證 或 投 4. 最 新 通 知 公 告 及 狀 況 乙 應 隨 公 佈 最 新 之 電 子 交 易 相 關 流 程 主 唯 管 一 機 關 核 准 或 授 向 權 相 受 關 雇 機 人 關 辦 登 理 記 者 之, 證 上 明 述 文 文 件 件 ; 但 得 繳 檢 稅 附 證 影 明 本 不 得 受 作 雇 人 為 開 提 示 關 相 於 託 一 甲 計 示 其 時 方 價 電 子 交 易 服 務 系 統 申 同 意 使 用 電 子 之 交 易 受 理 時 間 應 依 所 訂 之 電 子 委 手 間 基 購 續 為 準 費 當 以 準 日 後 電, 之 子 如 甲 基 交 逾 方 金 易 交 淨 始 委 易 值 完 託 時 計 成 方 間 申 算 式 或 購 甲 申 適 方 手 購 逢 之 續 乙 例 方 假 金 系 日 單 列, 位 基 則 數 金 視 受 為 乙 益 次 方 權 一 於 單 營 收 位 業 足 數 日 申 時 之 購, 交 乙 價 易 方 金 指 及 依 2. 傳 之 據 甲 真 帳 支 方 身 受 或 戶 付 於 分 益 電 為 買 辦 證 人 子 扣 回 理 明 以 交 款 價 開 文 函 易 或 金 戶 件 證 委 付 時 且 正 方 託 款, 該 本 式 ; 之 須 或 約 確 及 往 事 選 定 認 檢 來 先 擇 之 係 附 銀 以 帳 屬 授 行 書 甲 戶 授 權 帳 面 方 權 書 除 指 本, 開 正 申 將 人 戶 本 購 以 來 為 買 其 請 受 經 回 本 求 款 理 外 申 人 公, 名 購 司 亦 義 或 記 為 開 買 名 代 收 立 回 劃 辦 益 之 線 受 分 銀 亦 禁 益 配 行 僅 止 憑 之 帳 得 背 證 入 戶 就 書 機 款 以 該 轉 構 帳 作 應 指 讓 戶 為 向 三 ( 二 ) 甲 證 淨 方 送 值 檢 達 計 具 乙 算 方 買 受 為 回 益 有 價 憑 效 格 證 請 買 乙 求 回 方 日 應, 乙 依 方 各 依 基 證 有 列 券 效 基 投 買 金 資 受 信 申 益 託 請 權 契 日 單 約 之 位 或 次 數 公 一 時 開 營, 業 說 以 受 日 明 益 書 基 憑 規 金 變 更 申 辦 欲 請 理 變 表 更 單 指 變 定 更 之 前 交 之 易 相 帳 關 戶 作 或 業 開 時 仍 戶 使 以 約 用 原 定 非 載 書 所 資 所 約 料 載 定 為 之 準 任 往 何 來 如 資 銀 甲 料 行 方 時 帳 使, 戶 應 用, 傳 填 乙 真 寫 方 或 相 應 電 關 拒 子 之 定 該 傳 真 或 電 子 票 3. 如 甲 方 指 之 交 易 帳 戶 有 時, 甲 方 應 事 前 以 書 面 加 蓋 原 留 印 鑑 後 通 知 乙 絕 1. 定 之 買 回 給 付 時 間 內 將 買 價 金 扣 除 應 計 之 費 用 郵 費 或 買 回 費 用 等 2. 將 指 買 示 回 之 價 執 金 行 匯 與 入 確 甲 認 方 之 帳 戶 3. 同 意 於 乙 電 子 交 易 服 務 系 統 時, 如 有 下 述 情 形, 應 立 即 4. 乙 於 甲 其 指 二 方 他 示, 十 得 有 已 或 並 四 知 關 收 彼 配 其 電 小 到 此 合 使 子 時 該 歧 辦 用 交 內 電 異, 理 者 易 子 甲 相 委 密 交 方 關 託 碼 易 未 措 所 被 委 收 施 他 生 託 到 : 人 之 回 該 盜 問 報 電 題 用 或 子 等 已 交 情 執 易 形 行 委 之 託 確 認 報 通 知 已, 執 但 行 非 之 甲 確 方 認 所 通 作 知 之 二 2. 1. 除 交 以 另, 原 易 前 有 指 乙 為 規 示 方 定 之 基 定 於 為 及 如 金 外 計 接 準 逾 獲 規 甲 交 基 定 方 / 準 易 贖 之 向 帳 回 交 戶 / 易 轉 變 時 更 間 購 申 或 其 之 請 適 系 交 之 逢 列 易 通 例 基 指 知 假 金 示 前 受 應 益 就 則 於 權 已 視 乙 單 執 為 方 位 行 次 所 數 交 一 規 時 易 營 定, 業 之 以 扣 日 交 乙 款 易 方 或 截 收 付 止 足 款 時 申 仍 3. 總 方 金 請 基 額 求 金 及 單 其 他 位 乙 申 數 方 購 系 所 列 需 文 件 受 之 益 當 權 日 單 視 位 為 數 申 時 購, 日 以, 受 並 益 以 憑 證 正 日 本 之 及 基 其 金 他 淨 買 值 回 計 所 算 間 文 件 到 達 乙 方 為 有 效 買 回 申 請 日, 乙 方 依 有 效 申 請 日 次 ㄧ 營 業 日 之 基 購 需 金 甲 五 四 元 為 金 除 交 法 易 令 變 制 更 外, 每 日 電 子 交 易 申 購 或 買 回 金 額 均 各 以 新 台 幣 五 百 萬 所 為 上 限, 但 甲 方 為 法 人 或 其 他 機 構 時 上 述 申 購 或 買 回 金 額 之 上 限 均 各 密 新 淨 作 碼 台 值 之 外 幣 為 一 洩 妥 準 二 交 為 善 千 易 第 保 如 萬 及 三 管 甲 元 人 及 方, 所 使 其 違 變 冒 用 反 中 更 用 密 前 買 等 者 碼 述 回 行, 金 並 限 為 不 額 對 負 在 限 之 於 責 此 制 計 使, 限 用 但 算, 交 乙, 係 易 有 將 以 密 不 碼 輸 故 予 入 經 意 由 或 交 受 易 理 重 前 大 二 過 失 營 業 致 日 甲 方 之 之 基 三 4. 1. 甲 所 資 項 到 淨 有 料 達 值 之 以 之 規 乙 計 買 通 定 方 算 事 知 為 買 價 與 項 之 回 次, 金 價 ㄧ 依 轉 營 格 乙 申 業 方 如 購 日 系 受 乙 基 之 列 益 方 金 基 憑 系 單 金 證 列 位 淨 受 以 基 數 值 益 無 金 之 計 人 實 受 計 算 名 體 益 算 買 簿 發 權 回 係 記 行 單 價 依 載 時 位 買 格, 之 數 回 按 本 時 轉 乙 人, 申 其 方 住 購 買 所 之 回 訂 相 營 價 買 關 業 格 回 法 之 處 規 計 所 交 辦 或 易 算 理 通 指 依 前 訊 示 七 六 系 統 資 料 保 全 1. 1. 2. 之 任 何 保 部 證 分 未, 經 或 授 進 權 入 不 乙 得 方 竄 改 交 修 易 改 系 或 統 以 未 任 經 何 許 方 可 式 變 部 更 乙 分 方 電 子 交 易 統 3. 2. ( 地 網 二 前 一 址 路 ) 項 經, 委 原 通 由 經 託 知 則 專 郵 由 回 之 上 寄 人 郵 報 應 送 方 寄 或 於 式 達 已 通 日 者 執 專 知 如 電 行 人 文 下 以 話 之 送 : 郵 確 達 上 傳 寄 認 簽 真 日 通 署 電 或 之 知 話 電 次 但 ) 子 一 經 傳 將 郵 營 由 真 視 件 業 乙 或 為 日 方 電 已 式 為 網 子 經 者 送 站 郵, 達 寄 件 以 日 送 簽 方 之 署 式 通 為 日 知 之 為 ( 2. 統 人 應 盡 力 維 護 電 子 交 易 系 統 傳 輸 訊 息 安 全, 防 止 他 人 非 法 進 入 系 子 竊 取 竄 改 或 毀 損 交 易 紀 錄 及 資 料 抗 甲 電 之 交 力 子 易 注 事 同 對 由 系 意 於, 義 統 電 其 風 務 傳 致 子 險 處 輸 電 式 歸 理 子 責 甲 交 方 易 通 從 型 之 訊 態 事 時 斷 在 電 間 線 子 資 遲 式 料 延 斷 交 電 易 輸 執 之 上 行 網 相 有 路 關 不 之 壅 設 穩 價 塞 備 定 格 或 之 軟 與 發 硬 風 指 生 體 險 示 天, 然 當 應 甲 災 時 方 盡 害 之 同 善 價 等 意 良 不 格 如 管 不 可 電 理 4. 5. 因 所 應 填 寄 寫 送 不 清 通 楚 知 電 以 資 子 致 料 郵 乙 件 若 信 有 辨 箱 出 識, 入 錯 並, 誤 注 甲 而 意 方 發 大 同 生 小 意 甲 寫 應 方 以 未 標 乙 收 示 方 到 之 通 以 正 知 利 確 文 乙 帳 件 方 載 送 之 包 辨 為 達 狀 括 識 準 日 況 但 判 須 於 發 現 後 立 即 向 反 應, 由 乙 方 進 行 更 正 ; 但 若 因 甲 方 填 寫 錯 誤 而 發, 不 讀 生 限 未 於 四 向 收 乙 到 通 資 申 知 料 請 文 更 件 處 正 之 理 狀 與 況 保, 護 甲 方 須 填 寫 受 益 人 資 料 變 更 申 請 書, 並 加 蓋 原 留 印 鑑 若 3. 於 不 同 乙 改 或 乙 無 法 接 收 或 傳 送, 而 影 響 結 果 時, 如 該 事 由 非 可 歸 責 於 市, 甲 方 須 自 負 因 此 所 生 之 風 險 甲 方 如 於 乙 方 執 行 電 子 交 易 前 欲 更 非 乙 場 原 可 抗 交 規 歸, 力 易 則 損 責 乙 事 之 害 方 由, 內 停 乙, 無 容 止 方 致 須, 之 乙 負 及 惟 事 方 責 其 因 由 無 代 通 戰, 法 且 理 爭 訊 包 接 原 人 斷 括 收 電 線 天 但 子 代 災 不 傳 表 斷 等 限 送 易 人, 電 於 或 之 所 因 即 內 受 網 致 法 時 容 路 僱 執 令 更 壅 行 人 或 改 對 塞 無 遲 主 者 甲 延 或 須 管, 發 或 負 機 如 仍 生 責 無 關 該 發 天 法 之 事 生 執 然 限 由 效 行 災 制 非 力 害 而 可 造 等 交 歸 成 易 責 五 提 人 委 供 資 為 託 聲 料 甲 服 處 同 明 方 務 理 意 若 基 乙 以 金 目 利 方 匯 相 的 益 得 款 乙 關 範 依 方 事 圍 依 個 式 得 內 法 務 人 繳 基 對 令 之 資 付 於 人 甲 規 料 申 定 風 保 購 之 險 護 或 總 資 控 法 因 金 料 管 及 主 額 為 相 管, 蒐 稽 關 匯 機 集 核 法 款 關 令 處 客 之 法 應 理 戶 規 院 為 服 定 國 之 甲, 務 依 要 際 方 其 求 傳 本 管 將 營 遞 人 理 之 業 及 ; 提 目 利 否 資 供 的 則 用 訊 與 因 及 提 受 人 而 為 供 乙 產 之 甲 方 生 之 糾 紛 損 害, 甲 方 應 負 全 部 責 任 個 參 4. 同 意 於 使 用 電 子 交 易 系 統 時, 如 有 任 何 連 線 上 之 問 題 應 主 動 嘗 試 一 八 知 任 以 合 前 一 其 約 已 他 之 執 得 終 行 隨 易 式 止 時 及 與 電 以 乙 子 書 方 交 面 聯 款 易 通 繫 項 委 知 並 委 託 他 將 及 託 方 所 雙 終 轉 面 方 止 帳 臨 本 交 約 易 問 定 題 服 義 書 立 務, 即 約 該, 通 終 定 均 知 止 不 事 乙 通 受 項 方 知 影, 響 對 於 接 獲 該 通 七 六 或 所 判 權 交 傳 易 利 了 仲 送 義 紀 解 裁 之 務 錄 甲 方 不 得 並 將 訊 之 同 聯 調 本 息 轉 意 繫 解 約 與 讓, 之 或 定 書 為 其 內 書 面 保 他 容 文 障, 法 權 件 並 雙 定 利 具 得 方 爭 義 有 權 紀 議 務 相 益 錄 處 轉 同, 所 理 讓 之 乙 有 程 於 效 方 交 序 任 力 得 易 中 何 自 委, 他 乙 動 託 具 人 方 監 有 所 測 內 法 保 或 容 律 存 紀 證 之 並 錄 據 傳 同 甲 力 送 意 訊 與 依 息 乙 據 紀 方 本 錄 間 約 於 傳 定 真 二 方 分 交 序 甲 方 所 傳 真 之 申 購 / 買 回 / 轉 申 購 指 示 文 件 上 應 加 蓋 甲 方 所 留 存 於 乙 貳 電 子 交 易 服 務 約 定 事 項 書 外 之 信 易 ; 印 指 乙 賴 交 鑑 示 該 易 ; 傳 內 同 之 並 真 容 保 進 同 文 負 留 必 行 意 件 責 受 須 無 乙 理 內 主 須 方 傳 容 乙 動 取 真 方 之 盡 以 得 交 有 真 善 電 任 易 權 良 實 話 何 與 但 及 管 確 授 正 理 否 無 認 權 確 人 之 義 該 碼 之 權 性 務 交, 對, 利 注 易 惟 發 甲, 意 每 出 方 並 義 次 應 經 務 交 乙 辨 對 易 識 者 於 時 確 再 加, 認 行 蓋 核 除 原 身 其 印 傳 留 印 相 份 真 印 鑑 符 確 相 鑑 之 後 認 關 傳 得 之 文 無 真 程 充 件 誤 一 定 義 審 四 後 受 任 理, 甲 始 方 無 並 辦 須 同 理 對 意 甲 方 若 放 棄 因 未 先 不 確 訴 實 認 抗 或 不 導 辯 致 清 權 交 之 易 傳 真 漏 指 失 示 無 所 法 順 導 致 利 作 之 業 損 者 害, 負 乙 任 方 何 得 賠 不 償 予 責 本 契 約 所 使 用 名 服 委 詞 務 之 託 定 : 義 額 所 務 如 ) 提 透 下 供 轉 過 : 登 入 號 及 密 碼 : 指 為 甲 執 依 申 電 方 行 本 購 子 交 約 易 定 買 委 及 書 回 型 託 所 查 乙 態 定 詢 方 進 相 個 基 行 關 方 金 申 資 式 交 或 購, 訊 易 相 ( 經 及 之 關 包 乙 交 含 易 單 電 應 資 之 筆 子 用 訊 任 及 交 程, 何 定 易 式 使 委 期 之 用 系 託 於 統 乙 方 電 子 交 易 服 務 系 統 使 用 者 識 別 方 式 服 五 三 不 益 內 傳 清 真 之 楚 文 或 無 件 法 因 辨 電 識 話 線 時 路 機 得 器 拒 故 絕 障 或 受 其 甲 他 方 任 以 何 傳 因 真 素 方 所 式 致 之 文 交 件 易 內 容 或 印 鑑 交 電 易 子 帳 交 戶 易 : 流 程 指 : 甲 方 指 乙 依 方 本 約 隨 定 時 書 公 第 告 二 或 條 修 所 正 開 之 立 電 並 子 交 維 易 持 相 之 關 銀 作 行 業 帳 戶 流 程 定 戶 應 經 甲 權 甲 將 方 方 單 申 於 於 位 購 填 數 總 妥 時 價 申 買, 金 請 回 已 ( 書 含 申 匯 後 手 請 同 入 續 意 書 基 若 費 上 乙 金 尚 ) 選 方 專 未 擇 得 甲 戶 辦 以 直 並 方 理 甲 接 將 名 委 方 將 申 義 託 名 買 請 匯 銀 義 回 書 入 行 轉 連 約 申 同 購 匯 電 指 帳 其 入 匯 戶 他 轉 收 代 乙 扣 據 融 方 購 一 款 機 之 系 轉 構 併 基 列 帳 傳 之 金 基 真 手 專 至 金 續 戶 受 乙 專, 營 業 日 : 指 乙 方 配 合 主 管 機 關 所 訂 定 之 交 易 有 效 工 作 日 肆, 同 時 以 電 話 確 認 乙 方 於 確 認 收 足 申 購 價 金, 該 筆 申 請 始 生 效 若 二 1. 通 甲 交 過 方 易 身 指 申 分 示 請 驗 及 電 證 計 子 後 價 交 始 基 易 準 已 款 付 方 本 申 辦 之 應 約 購 理 金 事 如 定 款 委 先 融 有 書, 託 傳 機 未 如 銀 真 構 盡 有 扣 行 申 自 事 款 未 約 請 甲 宜 不 定 書 方 盡 悉 成 帳, 依 事 功 同 戶 證 宜 者 自 時 代 券 以 扣 動 投 該 電 款 扣 資 筆 話 轉 款 信 申 確 帳 轉 託 請 認 帳 手 及 不 支 續 顧 生 並 付, 問 效 確 申 乙 法 力 定 購 方 約 將 總 證 定 於 價 券 帳 申 金 投 戶 請 ( 資 含 有 當 信 手 日 足 託 續 指 夠 基 費 金 示 款 ), 代 項 管 扣 支 甲 理 得 服 進 務 行, 交 於 易 取 指 得 示 使 用 甲 權 方 限 有 後 義, 務 須 妥 本 善 人 保 親 管 自 該 使 密 用 碼 專 屬 密 碼, 伍 本 資 民 辦 定 辦 信 國 法 理 託 相, 關 暨 各 就 顧 基 修 金 問 令 訂 證 商 部 券 函 業 分 投 同 釋 本 資 業 之 約 信 公 規 定 託 會 書 國 辦 契 視 理 內 約 為, 證 亦 前 受 券 已 述 益 投 修 法 憑 資 訂 證 信 令, 事 託 及 不 基 契 務 須 金 處 約 重 電 有 理 新 子 準 修 簽 交 則 訂 署 易 者 作, 中 業 華 依 準 修 民 國 則 訂 證 後 及 券 之 中 投 審 管 約 轄 定 準 法 書 據 院 以 法 中 及 華 管 民 轄 國 法 院 律 為 準 據 法, 並 以 中 華 民 國 台 灣 台 北 地 方 法 院 為 第 規 一 華 第 頁 共 頁 4 / 14
塗改處請加蓋原留印鑑 塗改處請加蓋原留印鑑 未填寫之空白欄位處請自行劃掉或註明空白意思表示 身分證字號 受益人 姓名/ /名稱 姓名 英文姓名 (須與銀行外幣帳戶開戶留存之英文姓名相同) 須與銀行外幣帳戶開戶留存之英文姓名相同) (請填寫與身分證戶籍地址相同) 請填寫與身分證戶籍地址相同) 戶籍地址 同戶籍地 通訊地址 或 聯絡電話 電子信箱 (公): 縣 市 分機 市區 鄉鎮 (宅): 出生日期 村 里 街 鄰 路 (傳真): 段 國籍 年 月 日 出生地 巷 弄 號 樓之 (手機): 本人同意以 本人同意以 e-mail 方式收對帳 方式收對帳單及確認單 對帳單及確認單 單及確認單 辦理網際網路( 辦理網際網路(電子) 電子)交易及 交易及定期( 定期(不)定額設定損益通知者必填 定額設定損益通知者必填 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父) 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母) 身分證字號 身分證字號 基金交易授權服務項目: 基金交易授權服務項目:請約定交易方式及帳戶資料 請約定交易方式及帳戶資料 限受益人本人帳戶 限受益人本人帳戶 傳真交易 接受傳真正本申請書 申購/ 申購/買回基金 銀行 分行 帳號 台幣 1. 2. 銀行 分行 帳號 銀行 分行 帳號 外幣 1. 帳戶幣別 或 外幣綜合帳戶 (外幣買回匯款帳戶須填寫 帳戶幣別 外幣買回匯款帳戶須填寫 受益人英文姓名 受益人英文姓名 且與銀行外幣帳戶開戶留存之英文姓名相同) 且與銀行外幣帳戶開戶留存之英文姓名相同) 電子( 電子(網際網路) 網際網路)交易 請填寫 請填寫 銀行轉帳扣款授權書 銀行轉帳扣款授權書 及 E-mail,並經授權銀行核印成功後 mail,並經授權銀行核印成功後 並經授權銀行核印成功後 始能進行交易 始能進行交易 本人同意 新增該電 新增該電子交 該電子交易約定帳號為收益分配帳戶 子交易約定帳號為收益分配帳戶 易約定帳號為收益分配帳戶 台幣 1. 銀行 分行 帳號 外幣扣款帳戶 (僅限參加外幣扣款之銀行 僅限參加外幣扣款之銀行) 參加外幣扣款之銀行) 外幣 1. 銀行 分行 帳號 全方位交易( 全方位交易(限台幣) 限台幣)可透過一般/ 可透過一般/綱路/ 綱路/傳真交易( 傳真交易(含傳真功能及委託代扣款交易) 含傳真功能及委託代扣款交易)及其它主管機關核可之新種交易( 及其它主管機關核可之新種交易(本公司保有變更各交 易功能之權限), 易功能之權限), 請填寫 請填寫 銀行轉帳扣款授權書 銀行轉帳扣款授權書 及 E-mail mail 並經授權銀行核印成功後 並經授權銀行核印成功後 始能進行委託代扣款作業 始能進行委託代扣款作業 本人同意 新增 該全方位交易約定帳號為收益分配帳戶 該全方位交易約定帳號為收益分配帳戶 台幣 1. 銀行 分行 帳號 個人資料使用授權同意書 個人資料使用授權同意書 一 立約人瞭解 貴公司得為行銷之目的 貴公司得為行銷之目的 將立約人姓名 將立約人姓名 地址提供予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提供予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 限公司 限公司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富邦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富邦期貨股份有限公司..等同屬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其他子公司..等同屬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其他子公司( 等同屬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其他子公司(未來如有新增子公司 未來如有新增子公司 請參閱官網 請參閱官網 網 址 http//www.fubon.com) http//www.fubon.com)為行銷建檔 為行銷建檔 為行銷建檔 揭露 揭露 轉介或交互運用 轉介或交互運用 二 立約人茲聲明已於合理期間審閱瞭解並同意下述事項 立約人茲聲明已於合理期間審閱瞭解並同意下述事項 且自即日起 且自即日起 以本聲明下述內容取代立約人先前就此事項之一切表示 以本聲明下述內容取代立約人先前就此事項之一切表示 立約人同意 貴公司得為 行銷之目的 行銷之目的 將立約人姓名 將立約人姓名 地址以外之其他個人基本資料 地址以外之其他個人基本資料 往來交易資料等( 往來交易資料等(包括帳務 包括帳務 信用 信用 投資 投資 保險等資料) 保險等資料) 提供予上開公司 提供予上開公司 於行銷之目的範 圍內得為蒐集 圍內得為蒐集 處理及利用 處理及利用 立約人已知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 條之權益及未經立約人或法定代理人/ 條之權益及未經立約人或法定代理人/監護人/ 監護人/輔助人親簽於後者 輔助人親簽於後者 將無法獲得上開公司相關 優惠 優惠 活動或行銷訊息 活動或行銷訊息 三 立約人瞭解可隨時透過 貴公司之營業據點 貴公司之營業據點 客服中心 客服中心電 中心電話 080000-070388 要求 貴公司與上開公司停止 貴公司與上開公司停止交互運用立約人資料 停止交互運用立約人資料進 交互運用立約人資料進行行銷 行行銷 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與其子公司及各子公司間相互揭露客戶資料 皆依法令規定 簽訂保密協定( (相關隱 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與其子公司及各子公司間相互揭露客戶資料 皆依法令規定 簽訂保密協定 私權聲明公告於 www.fubon.com)或限制其用途 以確實維護客戶資料之機密性 www.fubon.com)或限制其用途 以確實維護客戶資料之機密性 上列之條款本人已清楚閱讀 並明白其內容說明 立同意書人 立同意書人 (受益人原留印鑑) 受益人原留印鑑) 受益人原留印鑑 式憑 式有效 受益人原留印鑑 下列印鑑共 下列印鑑共 未成年受益人法定代理人授權同意書 (若無註明者視為壹式憑壹式有效) ) 若無註明者視為壹式憑壹式有效 立同意書人係受益人 之父母 茲同 意下列約定事項 一 同意該受益人僅留存法定代理人 父 或 母一方之印 鑑辦理基金開戶及所有交易相關事項 一 立同意書人辦理或變更上述約定事項時 係依據 受 益憑證事務處理準則 辦理 立同意書人 (父) (簽名或蓋章) 身分證字號 立同意書人 (母) (簽名或蓋章) 此印鑑為日後受益人交易指示之依據 若有塗改 恕不受理 敬請重新填寫一份為憑 未成年人請加蓋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印鑑 父母雙方可授權同意由一方代表簽名或蓋章 須加填授權同意書 受監護宣告人或受輔助宣告人 請加蓋輔助人之印鑑 身分證字號 第 5 頁/ 共 14 頁
逐 為 等 一 項 配 級 填 合 及 客 寫 金 並 融 確 消 實 費 者 評 保 估 護 下 法 列 及 項 投 目 信, 如 投 有 顧 塗 相 改 關 請 法 加 令 蓋, 原 請 留 您 印 於 鑑 申 購 此 前 評 先 估 進 結 行 果 將 投 影 資 響 適 您 性 未 評 來 估 基,, 金 以 之 了 申 解 購 自, 身 富 風 邦 險 投 承 信 受 各 度 基 金 請 之 務 風 必 險 身 受 相 戶 分 益 關 證 基 人 字 規 本 姓 號 範 資 名 請 料 至 及 本 財 公 務 司 狀 網 況 站 查 詢 http://www.fubon.com 戶 號 客 戶 投 資 適 性 分 析 表 及 風 險 預 告 聯 書 1. 2. 自 教 年 然 人 育 齡 填 程 寫 度 層 20 國 中 歲 ( 含 ) 以 下 高 中 21-40 職 專 歲 科 41-50 大 學 歲 研 51-60 究 所 ( 含 歲 ) 以 上 61-70 歲 70 絡 電 歲 話 3. 4. 職 業 類 別 博 弈 業 宗 教 組 織 珠 寶 業 專 業 人 員 ( 如 : 律 師 ) 金 融 業 貿 易 業 營 以 造 上 5. 個 家 人 庭 年 月 收 入 50 工 萬 商 以 及 下 服 2-4 務 50-100 業 萬 軍 警 4-6 萬 公 教 100-300 萬 醫 6-10 療 萬 家 萬 300-500 管 10 學 萬 生 以 萬 上 退 500 休 人 員 萬 / 以 無 上 其 他 業 製 造 業 資 訊 業 二 7. 6. 是 重 開 大 否 領 傷 原 病 有 因 全 證 ( 可 明 民 複 健 康 選 ) 保 險 有 親 友 介 紹 無 1. 2. 所 客 戶 得 理 與 財 知 資 識 訊 及 來 投 源 資 經 驗 薪 證 水 券 商 / 固 或 定 投 手 收 顧 續 入 公 費 司 優 退 等 惠 休 專 業 金 基 機 金 構 閒 績 提 置 效 供 資 佳 金 書 基 報 投 金 雜 資 產 誌 收 品 益 多 元 網 化 際 轉 網 換 公 路 投 司 資 知 標 名 其 的 度 他 其 地 他 點 方 ( 可 便 複 選 ( 可 其 ) 複 他 3. 4. 可 經 常 投 使 資 用 理 金 財 工 額 具 50 存 款 萬 以 下 保 險 50-100 基 金 萬 / 債 券 100-300 股 票 萬 300 貨 萬 其 -500 他 萬 500 ( 可 萬 複 -1000 選 ) 萬 1000 萬 以 上 選 ) 三 5. 投 客 資 戶 知 風 險 識 屬 及 性 評 專 評 業 估 能 項 ( 力 以 目 下 1. 2. 的 投 基 問 金 資 卷 交 人 可 易 因 幫 不 係 助 同 以 評 時 長 估 間 期 您 進 投 的 場 資 投 將 為 資 有 目 屬 不 的 性 同, 及 之 不 投 績 宜 資 效 預 風, 期 險 過 短 承 去 期 受 風 績 內 度 險 效 獲, 屬 不 取 為 性 代 高 保 評 表 收 護 估 未 益 投 選 來, 資 項 您 績 人 及 效 認 權 分 之 為 益 數 保 是,( 證 否 請 皆, 正 詳 為 您 確 實 單? 認 填 選 為 答 ) 是 下 否 列 否 正 問 確 題? ) 是 否 2. 3. 4 5..6 2 至 510 下 2. 3. 10 基 債 金 券 年 以 上 年 4 5. 2. 3. 期 短 股 貨 期 票 4. 5. 子 退 追 休 女 求 準 投 教 資 育 資 備 產 計 基 增 金 劃 4. 如 以 基 金 來 看 您 比 較 偏 好 的 是 哪 一 類 型 基 金? 2. 3. 4 固 定 收 益 或 組 值 5.. 國 高 債 內 收 券 外 益 股 股 債 票 票 券 平 型 衡 基 型 合 金 型 基 金 基 金 5. 在 投 資 可 接 受 的 價 格 波 動 度 為? 圍 1. 2. 3. 為 : 4. +-5% 5. +-10% +-15% +-20% 6. 用 請 於 問 投 您 資 個 或 人 儲 / 家 蓄 庭? 月 收 入 或 公 司 收 入 有 多 少 比 例 可 以 2. 3. 10%( 20%( +-25% 20% 註 4. 5. 30%( 40%( 含 ) 以 上 低 於 30% 40% 第 1. 2. 若 風 頁 有 險 共 屬 重 性 覆 判 勾 頁 斷 選 結 項 果 目 者,, 是 以 均 受 以 益 人 較 勾 低 選 分 項 數 目 選 輸 項 入 本 計 公 分 司 電 腦 計 分 結 果 為 依 據 總 分 6 / 14 1. 投 資 基 金 時 間? 1. 沒 有 經 驗 2. 過 往 投 資 經 驗? 1. 定 存 3. 請 問 您 的 投 資 目 的? 1. 追 求 資 產 保 值 偏 好 及 屬 性 ) 1. 貨 幣 市 場 型 基 金 投 資 風 險 之 承 受 度 ) 假 設 最 初 投 資 為 100 萬 元 或 申 購 基 金 淨 值 為 10 元, 當 投 資 滿 1 年 後 可 接 受 波 動 範 ( 資 金 操 作 狀 況 ) 1. 低 於 10%
四 根 據 您 客 的 戶 風 析 險 結 評 果 估, 結 請 果 總 投 資 人 您 風 對 險 照 屬 下 性 表 後, 可 了 解 您 自 身 的 投 資 方 風 式 險 與 屬 經 性 驗 說, 在 明 面 對 風 險 時 可 承 受 之 程 度 及 選 適 合 擇 投 適 資 合 之 您 基 金 的 商 基 品 金 風 商 險 等 品 級! 6-10 11-16 16 分 保 穩 守 健 業 時 投 評 資 等 股 機 票 構 低 中 及 評 鑑 債 為 券 投, 穩 兼 資 或 定 顧 投 級 收 之 益 於 已 為 開 較 目 高 發 標 及 收 國, 固 益 家 通 定 之 公 常 收 有 司 投 益 價 債 資 證 券 於 或 券, 已 較, 但 開 高 但 也 發 固 也 有 國 定 價 有 家 收 價 格 政 益 格 下 府 為 下 降 公 目 跌 之 債 標 之 風, 險 風 國 通 險 常 際 專 同 RR1 RR2 RR1 RR2 RR2 RR3 17 分 以 上 積 極 型 風 險 險 較 大 程 之 度 股 高 市 以, 追 但 求 可 最 能 大 有 資 非 本 常 利 大 得 價 為 格 目 下 標 跌, 之 通 風 常 險 投 資 於 積 極 成 長 型 類 股 或 波 動 風 RR1 RR2 RR2 RR3 RR3 RR4 RR4 RR5 RR5 定 基 本 種 訂 金 風 交 定 之 險 易 之 交 預, 易 告 並 書 特 充 性 分 與 依 瞭 存 據 解 款 中 下 華 列 股 民 事 票 國 項 及 證 : 其 券 他 投 資 信 工 託 具 暨 不 顧 同 問, 商 投 業 資 同 人 業 於 公 開 會 戶 及 證 決 券 定 投 交 資 易 信 前 託, 基 應 金 審 募 慎 集 評 發 估 行 本 銷 身 售 之 及 財 其 務 申 狀 購 況 或 與 買 風 回 險 作 承 業 受 程 能 序 力 是 第 否 十 七 適 條 合 此 規 三 一 二 經 買 金 賣 管 係 會 以 核 自 准 己 之 惟 判 斷 表 為 示 之 絶, 無 投 資 人, 應 本 瞭 公 解 司 並 以 承 往 擔 之 交 易 理 可 績 能 效 產 不 生 保 之 證 損 基 益 金, 之 且 最 低 大 投 可 資 能 收 損 益 失, 達 本 原 公 始 司 投 除 資 盡 金 善 額 良 1. 不 投 負 資 責 標 基 應 的 金 及 考 之 投 量 盈 之 資 虧 地, 區 亦 因 可 不 能 素 保 如 證 下 生 最 : 之 低 風 之 險 收 : 益 市, 場 投 ( 資 政 人 治 申 購 經 前 濟 應 詳 社 閱 會 變 動 公 開 匯 說 率 明 書 利 率 股 價 指 數 或 其 他 標 的 資 管 產 理 之 人 價 之 格 注 波 意 動 義 ) 風 務 險 外 四 2. 流 動 交 前 性 易 述 係 風 以 險 長 信 期 受 用 投 益 風 資 人 險 大 目 量 產 的 買, 業 回 不 景 或 宜 氣 期 循 待 環 暫 短 變 停 期 動 計 內 算 獲 證 買 取 券 回 高 相 價 收 關 格 益 商 等 品 因 任 交 素 何 易, 基 或 金 法 有 單 令 延 位 遲 之 貨 給 價 幣 付 格 等 買 及 風 回 其 險 價 收 金 益 之 均 可 能 六 五 如 故 基 因 不 金 基 一 不 金 定 受 能 交 存 取 易 款 回 所 保 全 生 險 部 紛 之 爭 投 保, 資 險 投 金 安 資 額 定 人 基 可 金 向 或 中 其 華 他 民 相 國 關 證 保 券 障 投 機 資 制 信 託 暨 顧 問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或 財 團 法 漲 人 或 金 跌 融, 消 最 大 費 可 能 議 損 中 失 心 為 提 全 出 部 申 本 訴 金, 書 交 申 詳 易 風 購 加 而 險 人 預 研 遭 對 告 讀 於 書 開 外 難, 之 戶 以 尚 預 約 承 應 告 定 受 審 事 書 之 慎 項 損 中 詳 僅 失 各 讀 為 項 各 列 記 基 舉 載 金 性 均 公 質 保 開, 證 對 說 正 所 明 確 有 書 無 基, 誤 對 金, 其 投 對 他 資 客 可 戶 之 能 風 適 之 險 性 影 及 評 響 影 估 因 響 及 素 市 風 亦 場 險 有 行 預 情 所 告 之 警 書 因 之 覺, 內 素 並 容 無 確 法 已 實 一 詳 做 一 實 好 詳 填 財 述 寫 務, 及 投 規 閱 資 劃 讀 人 與, 於 並 投 且 資 對 評 前 其 估 除 交, 易 以 須 之 對 免 風 本 因 險 風 貿 險 然 已 預 從 充 告 事 本 之 明 投 風 瞭 資 險, 風 承 險 受 諾 屬 度 投 性 為 資 係 準 風 依 險 據 當 自 您 行 填 欲 負 寫 投 責 之 資, 客 之 特 戶 基 此 適 金 聲 性 風 評 險 估 高, 於 請 您 審 的 慎 風 衡 險 量 承 個 受 人 度 可 時 承, 受 本 之 公 風 司 險 將 無 您 法 未 接 來 受 投 您 資 的 本 申 公 購 司 申 發 請 行 或 各 代 基 理 金 所 風 有 險 境 等 內 級 請 外 至 基 本 金 公 將 司 以 網 本 站 表 分 查 詢 www.fubon.com 或 參 閱 基 金 公 開 說 明 書 風 險 預 告 書 受 益 人 確 認 評 蓋 估 章 意 : 見 ( 專 業 投 資 機 構 適 用 ) 核 准 業 用 印 : 總 務 經 處 主 理 管 業 單 務 位 人 主 員 管 第 7 頁 / 共 14 頁 受 益 人 原 留 印 鑑 資 本 之 人 同 基 意 金 類 本 型 約 建 定 議 書 之 相 關 條 款 風 險 評 估 結 果 及 適 合 投
( 以 下 由 經 理 公 司 或 銷 售 機 構 業 務 員 填 寫 ) 扣 繳 憑 證 ( W-8BEN W9 個 )----------------------- 人 客 戶 辨 識 表 單 書 文 面 件 證 聲 明 ---------------------------------------- 健 保 卡 駕 照 身 分 證 護 照 授 開 權 戶 書 申 或 請 書 簽 名 權 限 表 格 捜 檢 尋 視 結 常 行 果 指 是 示 否 ---------------------------------------- 具 下 列 之 美 國 指 標 : 是 否 具 美 國 指 標? 是 否 1. 3. 2. 公 出 居 民 生 住 或 地 及 居 郵 留 寄 權 地 址 5. 7. 6. 常 只 受 行 託 留 指 人 有 示 轉 具 匯 信 有 款 或 美 到 代 國 美 地 收 國 郵 址 帳 寄 戶 4. 美 國 電 話 8. 不 具 美 國 指 標 地 址 取 得 文 件 註 1. 記 1.W-9 : 3. 2. 2.W-8BEN 4. 書 外 面 聲 書 ( 簽 署 日 5. 取 之 居 得 國 公 住 申 身 司 證 報 份 證 明 同 明 意 或 政 書 文 府 第 件 核 三, 發 方 可 文 證 之 採 件 明 個 用 取 ( 人 以 到 得 身 下 期 日 份 任 期 證 一 : 明 種 文 件 認 合 定 格 : 中 間 機 構 證 明 文 件 政 府 核 發 FATCA 身 分 0000 別 辨 識 非 結 美 果 國 : 帳 戶 1100 特 定 美 國 人 ( 美 國 稅 籍 編 號 : ) 簽 署 日 : ) 到 期 日 : ) 說 明 : 2. 1. 將 請 所 依 取 照 得 之 美 文 國 件 指 依 標 身 分 證 證 明 明 文 文 件 件 編 對 碼 照 表 勾 選, 判 斷 勾 頁 對 選 應 FATCA 共 之 頁 文 件 身 需 分 求 別, 並 檢 附 為 本 表 單 之 附 件 歸 檔 第 8 / 14
此 為 評 配 估 合 結 防 果 制 將 洗 影 錢 響 及 打 擊 資 之 風 助 險 恐 等 怖 級 主, 義 ( 以 請 相 下 關 您 由 確 法 經 實 令 理 詳, 公 閱 請 司 業 下 或 務 列 銷 人 細 售 員 項 機 並 務 構 必 且 業 評 確 務 實 估 員 了 填 解 寫 客 ) 戶 並 逐 項 填 寫 評 估 下 列 項 目 防 制 洗 錢 及 打 擊 資 助 恐 怖 主 義 - 風 險 評 估 表 ( 自 然 人 ) 1. 應 婉 拒 客 戶 類 型 客 受 戶 聯 經 來 合 查 自 國 於 詢 屬 美 FATF 國 料 或 庫 歐 其 盟 所 他 受 經 防 制 濟 裁 制 恐 裁 怖 或 組 份 採 織 子 取 所 其 或 列 他 團 有 體 類 嚴 似 重 措 缺 施 失 的 之 國 家 或 地 區 何 客 戶 一 如 項 者 屬, 左 請 列 任 婉 洗 錢 及 資 恐 風 險 評 估 程 序 有 明 顯 事 證 足 資 懷 疑 此 客 戶 帳 戶 涉 屬 及 人 洗 錢 頭 戶 或 資 助 恐 怖 主 義 分 拒 左 繼 續 列 開 填 任 戶 寫 一 ; 第 如 者 非, 2 部 屬 請 指 2. 標 請 依 了 解 風 客 險 戶 因 之 素 身 分 狀 態, 勾 選 下 列 風 險 權 風 重 險 因 素 參 考 細 項 風 ( 請 險 勾 權 選 重 地 域 風 險 客 戶 所 處 國 家 或 地 區 1. 循 家 自 或 或 於 未 地 充 FATF 區 分 遵 或 循 其 國 他 際 防 防 制 制 洗 洗 錢 錢 組 組 織 織 列 建 入 未 議 遵 之 ) 2. 3. 來 國 於 外 自 一 海 般 外 地 避 區 稅 天 堂 客 戶 之 職 業 / 所 營 事 業 1. 風 險 因 素 2. 3. 軍 火 業 博 弈 業 4. 宗 從 律 教 組 織 珠 寶 業 等 特 種 行 業 專 事 師 業 密 人 會 集 士 計 性 師 現 或 金 其 交 他 易 代 業 理 務 執 務 之 客 戶 風 險 客 戶 之 身 分 風 險 因 素 5. 1. 2. 主 外 本 要 國 收 高 入 知 來 名 源 度 以 政 投 治 資 人 為 物 主 或 之 其 行 關 業 係 密 切 之 人 涉 及 負 面 報 導 風 險 因 素 1. 2. 定 是 未 否 滿 有 違 5 背 年 證 者 券 期 貨 相 關 法 令, 經 判 決 確 3. 後 涉 違, 及 背 尚 重 證 大 未 券 結 刑 期 案 事 貨 案 者 契 件 約, 經 轉 知 各 證 券 經 紀 商 開 戶 及 交 易 形 式 1. 2. 客 之 地 址 工 作 地 點 與 開 戶 所 在 地 距 離 3. 遙 開 遠 當 戶 且 面 及 開 交 無 正 戶 易 當 非 屬 理 由 同 一 營 業 據 點 產 品 風 險 現 金 關 連 程 度 風 險 因 素 1. 以 現 金 給 付 或 交 易 經 加 AML 強 客 系 戶 統 審 評 查 估 調 為 查 第 表 1 部 並 份 由 之 富 高 邦 風 投 險 信 者 業 應 2. 務 婉 非 處 拒 面 最 其 對 開 面 戶 業, 務 若 往 經 來 評 關 估 係 為 或 第 交 易 2 部 份 之 高 風 險 者, 則 應 加 填 第 高 主 頁 管 共 核 准 頁 其 開 戶 作 業 9 / 14
本 人 ( 含 法 定 代 理 人 / 輔 助 人 ) 聲 明 書 ( 自 然 人 專 用 ) 受 益 人 原 留 印 鑑 茲 聲 明 本 人 向 貴 公 司 申 請 開 戶 或 網 際 網 路 ( 電 子 ) 交 易 所 檢 附 之 本 人 / 法 定 代 理 人 / 輔 助 人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皆 為 最 新 版 本, 且 與 正 本 相 符, 並 願 就 所 提 供 之 資 料 真 實 性 負 完 全 法 律 責 任 此 致 富 邦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立 聲 明 書 人 : ( 受 益 人 ) 身 分 證 字 號 : 未 蓋 法 成 定 年 代 人 理 (20 人 或 歲 輔 以 助 下 人 ) 或 印 受 鑑 輔 助 宣 告 之 受 益 人 請 加 法 定 代 理 人 / 輔 助 人 : 身 分 證 字 號 : 法 定 代 理 人 / 輔 助 人 : 身 分 證 字 號 : 立 聲 明 書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影 本 黏 貼 處 ( 正 面 ) 身 分 證 影 本 黏 貼 處 ( 反 面 ) 第 二 證 件 影 本 黏 貼 處 ( 正 面 ) 第 二 證 件 影 本 黏 貼 處 ( 反 面 ) 第 頁 共 頁 以 下 由 經 理 公 司 或 銷 售 機 構 填 寫 查 證 方 式 : 電 話 函 證 查 證 人 員 : 查 證 日 期 / 時 間 : 10 / 14
( 富 邦 投 信 留 存 聯 ) 簡 有 稱 限 富 公 立 邦 司 授 投 ( 權 以 信 書 下 系 人 簡 列 ( 稱 申 基 富 請 金 邦 人 ) 時 投 ) 茲, 信 同 逕 ) 申 意 由 購 本 貴 富 授 行 邦 權 依 投 書 本 信 所 授 現 示 權 在 之 書 及 帳 之 未 戶 指 來 進 示 經 行, 主 自 於 管 動 本 機 扣 人 關 款 或 核 轉 本 准 帳 人 募 作 指 集 業 定 發, 之 行 並 第 之 將 三 富 轉 人 邦 帳 向 證 扣 富 券 款 邦 投 款 證 資 項 券 ( 信 含 投 託 資 基 信 金 託 ( 以 額 股 下 及 份 銀 行 轉 扣 款 授 權 書 申 購 手 續 費 ) 為 撥 便 入 於 富 利 邦 用 投 金 信 融 系 機 列 構 基 帳 金 戶 專 支 戶 付, 應 用 付 以 予 支 委 付 託 本 單 人 位 或 款 本 項 人, 指 茲 定 向 之 第 貴 三 行 人 申 請 購 富 委 邦 託 投 信 系 終 列 止 基 以 金 申 之 請 申 人 購 價 金 定 一 之 事 活 項 申 期 : 性 存 款 帳 戶 ( 以 下 稱 約 定 扣 帳 戶 ) 逕 行 轉 帳 扣 繳 下 表 申 請 人 或 第 三 人 之 應 付 款 項, 並 同 意 遵 守 下 列 約 活 請 期 人 性 同 存 意 款 貴 戶 行 轉 依 帳 財 扣 金 繳 資 應 訊 付 股 款 份 有 項, 限 公 當 司 ( 以 下 存 稱 款 金 額 ) 不 足 全 國 帳 性 戶 繳 遭 費 法 ( 院 稅 ) 系 統 所 傳 送 之 訊 息, 自 下 列 二 貴 為 存 行 辦 款 亦 理 帳 得 本 戶 將 件 結 扣 轉 清 繳 帳 時 結 扣, 果 款 貴 ( 業 行 包 務 得 括, 不 扣 委 予 繳 託 扣 不 單 款 成 位 功 得 其 之 將 因 原 申 上 因 請 開 人 ) 事 經 轉 由 帳 所 財 扣 致 繳 金 之 回 資 損 覆 料 失 帳 交 或 務 付 責 代 予 任 帳 理, 務 行 概, 代 由 理 申 帳 行 請 政, 務 人 執 經 代 自 理 由 署 財 行 負 或 回 金 擔 其 覆 轉 他 委 交 機 託 貴 單 關 行 位 辦 扣 理 押 ; 或 四 三 辦 理 轉 帳 瞭 同 扣 解 意 繳 使 由 作 用 貴 業 本 行, 服 逕 如 務 依 因 每 委 此 筆 託 所 轉 單 帳 位 之 扣 提 錯 繳 供 誤 可 經 能 由 疏 需 漏 繳 全, 納 國 由 手 性 申 續 繳 請 費 人,( 逕 申 稅 洽 請 ) 委 人 系 託 將 統 單 自 位 行 傳 處 向 送 理 委 之 託 資 單 料 位 ( 確 含 認 扣 款 如 日 需 期 由 申 金 請 額 人 等 負 ), 五 恢 手 全 復 續 國 正 費 性 常 者 繳, 費 始 申 ( 予 請 稅 扣 人 ) 款 並 系 授 統 權 貴 如 行 發 自 生 約 故 定 障 或 扣 電 款 信 帳 中 戶 斷 逕 或 行 其 扣 繳 他 不 可 抗 力 之 事 由 致 無 法 交 易 者, 貴 行 得 順 延 至 系 統 擔 六 七 申 貴 際 請 行 作 人 於 業 同 之 順 意 一 日 序 本 扣 需 作 自 款 業 約 轉 定 帳 扣 繳 款 限 帳 額 : 戶 執 下 行 列 多 帳 號 筆 需 轉 與 帳 約 扣 定 繳 之 作 定 業 時 而 ( 不 申 ) 請 定 額 人 扣 存 款 帳 不 號 足 或 時 約, 定 申 之 請 電 人 子 同 意 貴 行 得 依 貴 行 實 單 筆 及 每 日 最 高 轉 帳 扣 繳 限 額 皆 為 新 臺 幣 扣 伍 款 交 人 易 帳 佰 銀 號 萬 行 相 原 同 元 留 印 鑑 約 定 之 自 動 轉 帳 扣 款 帳 戶 資 料 身 分 證 字 號 / 統 一 編 號 扣 款 人 姓 名 扣 款 銀 行 扣 款 人 帳 號 ( 銀 行 帳 號 請 由 左 方 依 序 填 寫 全 部 帳 號 ) 銀 行 分 行 用 類 別 委 託 單 位 扣 款 帳 號 名 稱 費 代 碼 名 稱 代 碼 核 印 日 期 定 期 ( 不 ) 定 額 ( 線 上 ) 基 金 扣 款 00001 第 頁 富 邦 共 證 券 頁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0004 0000417 11 / 14
( 銀 行 核 印 留 存 聯 )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全 國 性 繳 費 ( 稅 ) 業 務 授 權 轉 帳 繳 款 申 請 書 簡 有 稱 限 富 公 立 邦 司 授 ( 投 以 權 信 下 書 系 簡 人 列 ( 稱 申 基 富 請 金 邦 人 ) 時 投 ), 茲 信 逕 同 ) 申 由 意 購 本 貴 富 授 行 邦 權 依 投 書 本 信 所 授 現 示 權 在 之 書 及 帳 之 未 戶 指 來 進 示 經 行, 主 自 於 管 動 本 機 扣 人 關 款 或 核 轉 本 准 帳 人 募 作 指 集 業 定 發, 之 行 並 第 之 將 三 富 轉 人 邦 帳 向 證 扣 富 券 款 邦 投 款 證 資 項 券 信 ( 含 投 託 資 基 信 金 託 ( 以 額 股 下 及 份 ( 銀 行 轉 帳 扣 款 授 權 書 ) 申 購 手 續 費 ) 撥 為 入 便 於 富 利 邦 用 投 金 信 融 系 機 列 構 基 帳 金 戶 專 支 戶, 付 用 應 以 付 支 予 付 委 本 託 人 單 或 位 本 款 人 項 指, 定 茲 之 向 第 貴 三 行 人 申 購 請 富 邦 委 投 託 信 系 終 列 止 基 金 以 之 申 請 購 人 價 金 一 約 定 事 之 活 項 : 期 性 存 款 帳 戶 ( 以 下 稱 約 定 扣 款 帳 戶 ) 逕 行 轉 帳 扣 繳 下 表 申 請 人 或 第 三 人 之 應 付 款 項, 並 同 意 遵 守 活 申 期 請 性 人 存 同 款 意 帳 貴 戶 行 轉 依 帳 財 扣 金 繳 資 應 訊 付 股 份 項 有, 限 當 公 申 司 請 ( 人 以 存 下 款 稱 金 財 額 金 不 ) 足 全 國 性 戶 繳 遭 費 法 ( 院 稅 ) 行 系 統 所 傳 送 之 訊 息, 自 下 列 二 為 款 辦 帳 理 戶 本 結 件 清 轉 時 帳, 扣 貴 款 行 業 得 務 不, 予 委 託 款 單 位 其 得 因 將 上 申 開 請 事 人 由 轉 所 帳 致 扣 之 繳 損 資 失 料 或 交 責 付 任 予, 帳 概 務 由 代 申 理 請 政 行 人 執, 自 經 行 署 由 負 或 財 擔 其 金 他 轉 機 交 關 貴 扣 行 押 辦 或 理 存 三 貴 辦 理 行 亦 轉 得 帳 同 將 扣 意 繳 扣 由 繳 作 貴 結 業 行 果, 逕 ( 如 依 包 委 因 括 此 託 所 扣 單 繳 位 不 提 之 成 錯 供 經 功 誤 之 由 原 疏 全 因 漏 國 ), 經 由 性 由 申 繳 財 請 ( 金 人 回 稅 逕 洽 覆 ) 帳 系 委 託 務 統 單 代 傳 位 理 送 處 行, 之 理 由 資 帳 料 ( 務 含 代 扣 理 款 行 回 日 覆 期 委 金 託 單 額 位 等 ), ; 四 五 手 恢 全 續 復 國 正 費 性 瞭 常 者 繳 解, 費 使 始 申 ( 用 予 請 稅 本 扣 人 ) 服 款 並 系 務 授 統 每 權 筆 貴 如 轉 行 發 帳 自 生 扣 約 故 繳 定 障 可 或 扣 能 電 款 需 信 繳 中 戶 納 斷 逕 手 或 行 續 其 扣 費 繳 他, 不 申 可 請 抗 人 力 將 之 自 事 行 由 向 致 委 無 託 法 單 交 位 易 確 者 認, 貴 如 行 需 得 由 順 申 延 請 至 人 系 負 統 擔 六 七 貴 申 際 行 請 作 於 人 業 同 之 一 順 意 日 序 本 需 扣 作 自 款 業 約 轉 定 帳 扣 款 繳 帳 限 戶 額 執 行 多 筆 轉 帳 扣 繳 作 業 而 申 請 人 存 不 足 時, 申 請 人 同 意 貴 行 得 依 貴 行 實 : 下 列 帳 號 需 與 約 定 之 定 時 ( 不 ) 定 額 扣 款 帳 號 或 約 定 之 電 子 單 筆 及 每 日 最 高 轉 帳 扣 繳 限 額 皆 為 新 臺 幣 扣 交 伍 款 易 人 帳 佰 銀 號 萬 行 相 元 原 同 留 印 鑑 約 定 之 自 動 轉 帳 扣 款 帳 戶 資 料 身 分 證 字 號 / 統 一 編 號 扣 款 人 姓 名 扣 款 人 帳 號 ( 銀 行 帳 號 請 由 左 方 依 序 填 寫 全 部 帳 號 ) 扣 款 銀 行 銀 行 分 行 扣 款 帳 號 名 稱 費 用 類 別 代 碼 名 稱 委 託 單 位 代 碼 銀 行 核 印 主 管 經 辦 核 印 日 期 定 期 ( 不 ) 定 額 ( 線 上 ) 基 金 扣 款 00001 第 頁 富 邦 共 證 券 頁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0004 0000417 12 / 14
( 富 邦 投 信 留 存 聯 ) 立 授 權 書 人 ( 申 請 人 ) 茲 同 意 貴 依 本 授 權 書 之 指 示 於 本 人 向 富 邦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銀 行 轉 帳 扣 款 授 權 書 - 外 幣 基 金 ) 時,) 申 逕 購 由 富 本 邦 授 投 權 信 書 現 所 在 示 及 之 未 帳 來 戶 經 進 主 行 管 自 機 動 關 扣 核 款 准 轉 募 帳 集 作 發 業, 行 並 將 富 轉 邦 帳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 以 下 簡 稱 富 邦 投 信 系 列 富 邦 投 信 系 列 為 基 便 金 於 專 利 戶 用, 金 用 融 以 機 支 構 付 本 人 支 申 付 購 富 邦 予 投 委 信 託 系 單 列 位 基 款 金 項 之, 申 茲 購 向 價 扣 貴 金 款 行 款 申 項 ( 請 含 申 委 購 託 金 額 終 及 止 申 購 以 手 續 費 ) 撥 下 入 約 一 定 並 之 申 存 請 款 人 帳 同 意 戶 ( 所 以 申 下 購 稱 之 約 富 定 邦 扣 系 款 列 帳 基 戶 金 ) 之 逕 應 付 行 款 轉 項 帳, 扣 繳 悉 下 依 表 富 申 邦 請 投 人 信 之 編 應 製 付 之 清 款 單 項, 或 電 並 子 同 媒 意 體 遵 守 資 下 料 列 等 約 所 載 定 金 事 額 項 : 為 準 列 金 致 之 授 額 損 權 不 足 失 貴 或 行 帳 責 依 戶 任 富 遭, 邦 法 概 投 院 信 所 行 提 政 供 執 之 自 資 行 署 負 料 或, 擔 自 其 他 機 關 所 扣 押 開 或 立 存 下 述 款 約 帳 定 戶 存 結 款 清 時, 戶 貴 轉 行 帳 得 扣 不 繳 予 應 扣 付 款 項 其, 因 當 上 申 開 請 事 人 存 由 款 所, 二 三 為 果 辦 ( 理 包 本 同 括 件 意 扣 轉 由 繳 帳 不 貴 扣 成 行 款 功 逕 業 之 依 務 原 委, 因 託 委 ) 單 託 回 位 單 覆 提 位 供 得 傳 將 送 申 之 請 扣 人 繳 轉 資 帳 料 扣 ( 繳 含 資 扣 料 款 交 日 付 期 予 帳 金 務 額 代 等 理 ), 行, 辦 帳 理 務 轉 代 帳 理 扣 行 繳 亦 作 須 業 將, 扣 如 繳 因 結 四 所 手 生 續 之 費 瞭 錯 者 解, 誤 使 或 申 用 疏 請 本 漏 人 服 並 務 由 授 每 申 權 筆 請 貴 轉 人 行 帳 逕 自 扣 洽 約 繳 委 定 可 託 扣 能 單 款 需 位 帳 繳 處 戶 納 理 逕 手 行 續 扣 費 繳, 申 請 人 將 自 行 向 委 託 單 位 確 認 如 需 由 申 請 人 負 擔 此 五 六 辦 申 常 理 請, 轉 人 始 帳 予 意 扣 繳 與 款 作 富 業 邦, 投 如 信 發 約 生 定 故 之 障 扣 或 款 電 帳 信 戶 中 以 斷 壹 或 個 其 為 他 限 不, 可 如 抗 欲 力 變 之 更 事 帳 由 戶 致, 需 無 填 法 寫 交 變 易 更 者, 申 貴 請 行 書 得, 順 經 延 該 至 扣 系 款 統 行 恢 核 復 對 正 七 貴 定 行 帳 於 戶 同 一 原 日 留 需 印 自 鑑 約 無 定 誤 扣 後 款, 帳 授 戶 權 執 書 行 轉 多 交 筆 富 轉 邦 帳 投 扣 信 繳 通 作 知 業 申 而 請 申 人 請 始 人 生 存 效 款 不 足 時, 申 請 人 同 意 貴 行 得 依 貴 行 實 約 際 作 業 之 順 序 扣 款 中 身 分 證 字 號 / 統 一 編 號 扣 款 人 銀 行 原 留 印 鑑 扣 約 款 定 人 之 英 自 文 動 姓 名 轉 帳 扣 款 帳 戶 資 料 : 帳 戶 類 別 : 綜 合 ( 須 存 與 款 銀 行 外 幣 帳 戶 單 留 一 幣 之 英 別 文, 姓 幣 名 別 相 同 為 ) 限 授 權 本 國 境 內 設 立 之 外 幣 帳 戶, 請 依 存 摺 號 碼 由 左 至 右 依 序 填 寫 ( 僅 限 參 加 外 幣 扣 款 之 銀 行 ) 扣 款 銀 行 銀 行 分 行 第 頁 共 頁 扣 款 帳 號 13 / 14
( 銀 行 核 印 聯 ) 銀 行 轉 帳 扣 款 授 權 書 - 外 幣 基 金 ) 立 時 授,) 申 權 逕 購 書 由 人 富 本 ( 邦 授 申 投 權 請 信 書 人 現 所 ) 茲 在 示 同 及 之 意 未 帳 來 戶 貴 經 進 主 行 依 管 自 本 機 動 授 關 扣 權 核 款 書 准 轉 之 募 帳 指 集 作 示 發 業, 行 於 並 本 將 富 人 轉 邦 向 帳 證 富 券 邦 投 證 資 券 信 投 託 資 基 信 金 託 ( 以 股 下 份 簡 有 稱 限 富 公 邦 司 ( 投 以 信 下 系 簡 列 稱 富 邦 投 信 系 列 為 基 便 金 於 專 利 戶 用, 金 用 融 以 機 支 構 付 本 人 支 申 付 購 富 邦 予 投 委 信 託 系 單 列 位 基 款 金 項 之, 申 茲 購 向 價 扣 貴 金 款 行 款 申 項 ( 請 含 申 委 購 託 金 額 終 及 止 申 購 以 手 續 費 ) 撥 下 入 約 一 定 並 之 申 存 請 款 人 帳 同 戶 意 ( 所 以 申 下 購 稱 之 約 富 定 邦 扣 系 款 列 帳 基 戶 金 ) 之 逕 應 付 行 款 轉 項 帳, 扣 繳 悉 下 依 表 富 申 邦 請 投 人 信 之 編 應 製 付 之 清 款 單 項, 或 電 並 子 同 媒 意 體 遵 守 資 下 料 列 等 約 所 載 定 金 事 額 項 : 為 準 列 金 致 之 授 額 損 權 不 足 失 貴 或 行 帳 責 依 戶 任 富 遭 邦, 法 概 投 院 信 所 行 提 政 供 執 之 自 資 行 署 負 料 或, 擔 自 其 他 機 關 所 扣 押 開 或 立 存 下 述 款 約 帳 定 戶 存 結 款 清 時, 戶 貴 轉 行 帳 得 扣 不 繳 予 應 扣 付 款 項 其, 因 當 上 申 開 請 事 人 存 由 款 所, 二 三 為 果 辦 ( 理 包 本 同 括 件 意 扣 轉 由 繳 帳 不 貴 扣 成 行 款 功 逕 業 之 依 務 原 委, 因 託 委 ) 單 託 回 位 單 覆 提 位 供 得 傳 將 送 申 之 請 扣 人 繳 轉 資 帳 料 扣 ( 繳 含 資 扣 料 款 交 日 付 期 予 帳 金 務 額 代 等 理 ), 行, 辦 帳 理 務 轉 代 帳 理 扣 行 繳 亦 作 須 業 將, 扣 如 繳 因 結 四 所 手 生 續 之 費 瞭 錯 者 解, 誤 使 或 申 用 疏 請 本 漏 人 服 並 務 由 授 每 申 權 筆 請 貴 轉 人 行 帳 逕 自 扣 洽 約 繳 委 定 可 託 扣 能 單 款 需 位 帳 繳 處 戶 納 理 逕 手 行 續 扣 費 繳, 申 請 人 將 自 行 向 委 託 單 位 確 認 如 需 由 申 請 人 負 擔 此 五 六 辦 申 常 理 請, 轉 人 始 帳 予 意 扣 繳 與 款 作 富 業 邦, 投 如 信 發 約 生 定 故 之 障 扣 或 款 電 帳 信 戶 中 以 斷 壹 或 個 其 為 他 限 不, 可 如 抗 欲 力 變 之 更 事 帳 由 戶 致, 需 無 填 法 寫 交 變 易 更 者, 申 貴 請 行 書 得, 順 經 延 該 至 扣 系 款 統 行 恢 核 復 對 正 七 貴 定 行 帳 於 戶 同 一 原 日 留 需 印 自 鑑 約 無 定 誤 扣 後 款, 帳 授 戶 權 執 書 行 轉 多 交 筆 富 轉 邦 帳 投 扣 信 繳 通 作 知 業 申 而 請 申 人 請 始 人 生 存 效 款 不 足 時, 申 請 人 同 意 貴 行 得 依 貴 行 實 約 際 作 業 之 順 序 扣 款 中 身 分 證 字 號 / 統 一 編 號 扣 款 人 銀 行 原 留 印 鑑 扣 約 款 定 人 之 英 自 文 動 姓 名 轉 帳 扣 款 帳 戶 資 料 : 帳 戶 類 別 : 綜 合 ( 須 存 與 款 銀 行 外 幣 帳 戶 單 留 一 幣 之 英 別 文, 姓 幣 名 別 相 同 為 ) 限 授 權 本 國 境 內 設 立 之 外 幣 帳 戶, 請 依 存 摺 號 碼 由 左 至 右 依 序 填 寫 ( 僅 限 參 加 外 幣 扣 款 之 銀 行 ) 主 管 : 授 權 轉 帳 銀 行 經 辦 核 : 對 印 鑑 扣 款 銀 行 銀 行 分 行 第 頁 共 頁 扣 款 帳 號 14 /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