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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立 臺 北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進 修 學 士 班 招 生 簡 章 104 年 12 月 28 日 進 修 學 士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1 次 會 議 通 過 網 路 報 名 日 期 : 1. 甄 試 入 學 ( 書 面 審 查 面 試 ):105.3.11~105.3.28 2. 申 請 入 學 ( 採 四 技 二 專 統 測 成 績 或 學 測 成 績 ):105.7.23 網 路 報 名 網 址 :http://exam.ntpu.edu.tw 點 選 大 學 部 選 單 項 下 之 進 修 學 士 班 招 生 服 務 電 話 :02-25024654 分 機 18261 或 18229 傳 真 電 話 :02-25033717 上 課 地 點 : 臺 北 民 生 校 區 (10478 臺 北 市 中 山 區 民 生 東 路 3 段 67 號 )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進 修 學 士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印 0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進 修 學 士 班 招 生 簡 章 目 錄 壹 招 生 日 程 表... 2 一 甄 試 入 學... 2 二 申 請 入 學 ( 採 四 技 二 專 統 測 成 績 或 學 測 成 績 )... 2 貳 報 考 資 格... 3 參 甄 試 入 學... 5 一 招 生 學 系 學 程 分 則 報 名 資 料 收 件 地 點 及 面 試 時 間 地 點... 5 二 甄 試 入 學 招 生 系 別 名 額 及 甄 試 項 目... 15 三 甄 試 入 學 網 路 報 名... 16 四 甄 試 入 學 成 績 核 算... 21 五 甄 試 入 學 放 榜... 21 六 甄 試 入 學 複 查 成 績... 22 七 甄 試 入 學 報 到... 22 肆 申 請 入 學 ( 採 四 技 二 專 統 測 成 績 或 學 測 成 績 )... 24 一 招 生 系 別 名 額 及 採 計 科 目... 24 二 申 請 入 學 現 場 報 名... 26 三 申 請 入 學 成 績 核 算... 27 四 申 請 入 學 放 榜... 27 伍 上 課 時 間 地 點 與 修 業 年 限... 28 陸 學 分 費 繳 交 標 準... 28 柒 學 位 授 予... 28 捌 申 訴 程 序... 28 玖 注 意 事 項... 28 附 錄 一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30 附 錄 二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摘 錄 )... 33 附 錄 三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36 1

壹 招 生 日 程 表 本 校 進 修 學 士 班 招 生 有 下 列 兩 種 管 道, 欲 參 加 兩 種 考 試 者, 請 分 別 報 名 若 同 時 報 考 兩 種 管 道 之 考 生, 應 分 別 繳 交 報 名 費 用, 並 自 行 衡 量 考 試 時 間 是 否 衝 突, 所 繳 報 名 費 用 不 予 退 還, 請 考 生 報 名 時 審 慎 考 慮 ; 若 同 時 錄 取 兩 種 招 生 考 試 時, 僅 得 選 擇 其 中 一 種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一 甄 試 入 學 項 次 日 期 項 目 簡 要 說 明 1 105.3.11( 五 ) 上 午 10 時 起 至 105.3.28( 一 ) 下 午 1 時 止 網 路 報 名 受 理 網 路 報 名 (http://exam.ntpu.edu.tw/ 點 選 " 大 學 部 " 選 單 項 下 之 " 進 修 學 士 班 "), 詳 如 (P3-P4) (P16-P19) 說 明 2 105.3.28( 一 ) 下 午 4 時 止 3 105.3.28 ( 一 ) 郵 寄 截 止 日 繳 交 報 名 費 截 止 郵 寄 報 名 審 查 資 料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依 報 考 系 統 產 生 之 繳 款 虛 擬 帳 號 ( 共 14 碼 ) 辦 理 ATM 轉 帳 繳 費 或 至 土 地 銀 行 各 地 分 行 臨 櫃 繳 款 詳 如 (P20- P21) 說 明 報 名 表 及 審 查 資 料 截 止 收 件 日,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甄 試 入 學 之 學 系 學 程 ( 以 郵 戳 為 憑 ),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詳 如 (P5-P14) 及 (P19) 說 明 具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國 軍 官 兵 或 軍 訓 教 官 等 身 分 之 考 生, 須 將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進 修 教 育 組 ( 以 郵 戳 為 憑 ),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詳 如 (P15) 及 (P19) 說 明 4 105.4.14( 四 ) 列 印 准 考 證 開 放 考 生 自 行 列 印 准 考 證 基 本 資 料 如 有 錯 誤, 請 於 舉 行 面 試 前 向 進 修 教 育 組 辦 理 更 正 ( 電 話 :02-25024654 分 機 18257 或 18012) 5 105.4.11( 一 ) 至 105.4.26( 二 ) 書 審 面 試 6 105.5.12( 四 ) 放 榜 7 105.5.12 ( 四 ) 寄 發 成 績 單 詳 如 (P21) 說 明 詳 如 (P15) 說 明 面 試 日 期 及 面 試 名 單 於 各 學 系 學 程 網 頁 本 校 首 頁 最 新 公 告 或 招 生 資 訊 網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於 本 校 臺 北 民 生 校 區 教 學 大 樓 公 布 欄 及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頁 詳 如 (P21) 說 明 8 105.5.19( 四 ) 前 複 查 複 查 成 績, 詳 如 (P22) 說 明 9 105.5.28( 六 )9:00-15:00 正 取 生 報 到 正 取 生 報 到, 詳 如 (P22) 說 明 10 105.5.12( 四 ) 上 午 10:00 起 至 備 取 生 遞 補 意 願 105.5.27( 五 ) 下 午 5:00 止 填 寫 備 取 生 遞 補 意 願 填 寫, 詳 如 (P23) 說 明 二 申 請 入 學 ( 採 四 技 二 專 統 測 成 績 或 學 測 成 績 ) 項 次 日 期 項 目 簡 要 說 明 1 105.7.18( 一 ) 公 布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公 布 統 測 及 學 測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及 報 名 分 發 暨 報 到 各 總 分 級 距 梯 次 時 間 表 於 本 校 臺 北 民 生 校 區 教 學 大 樓 前 公 布 欄 及 本 校 招 生 網 頁 2 105.7.23( 六 ) 上 午 9 時 起 統 測 組 下 午 2 時 起 學 測 組 報 名 受 理 現 場 報 名 分 發 暨 報 到, 地 點 : 本 校 臺 北 民 生 校 區 育 樂 館 ( 臺 北 市 中 山 區 民 生 東 路 3 段 67 號 ) 3 105.8.6( 四 )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於 本 校 臺 北 民 生 校 區 教 學 大 樓 公 布 欄 及 本 校 招 生 網 頁 2

貳 報 考 資 格 一 凡 國 內 外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中 ( 職 )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得 報 考 本 校 進 修 學 士 班 ( 一 ) 曾 在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中 ( 職 ) 畢 業 者 註 : 大 學 院 校 肄 業 生, 一 律 以 高 中 ( 職 ) 畢 業 證 書 報 考 ( 二 ) 曾 在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五 年 一 貫 制 職 業 學 校 畢 業 者 ( 三 )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者 ( 四 ) 曾 在 師 範 學 校 ( 包 括 特 別 師 範 科 ) 畢 業 者 ( 五 ) 持 有 外 國 高 級 中 學 畢 業 證 書,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認 證 屬 實 者 ( 參 附 錄 一 ) ( 六 ) 陸 海 空 軍 士 官 學 校 常 備 士 官 班 畢 業, 比 敘 高 中 高 職 畢 業 生 學 力, 在 營 者 須 經 各 單 位 少 將 編 階 以 上 主 管 核 准 報 考 ( 七 ) 陸 海 軍 軍 官 學 校 預 備 學 生 班 空 軍 幼 年 學 校 ( 或 前 各 軍 種 預 備 學 校 學 生 班 ) 及 中 正 國 防 幹 部 預 備 學 校 畢 業 者 ; 在 營 者 須 經 各 單 位 少 將 以 上 編 階 之 主 管 核 准 報 考 ; 已 不 在 營 者 須 持 有 離 營 退 學 退 伍 等 證 明 書 之 一, 方 得 報 考 二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本 校 進 修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 參 附 錄 二 ) ( 一 )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退 學 或 重 讀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2.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3.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後,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修 滿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2. 修 讀 四 年 級 或 五 年 級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或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三 )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準 用 前 二 款 規 定 ( 四 ) 高 級 中 學 及 職 業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或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 班 ) 三 年 級 ( 延 教 班 ) 結 業, 持 有 修 ( 結 ) 業 證 明 書 ( 五 )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通 過, 持 有 普 通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技 術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學 力 鑑 定 通 過 證 書 ( 六 ) 知 識 青 年 士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 七 )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 八 ) 軍 中 隨 營 補 習 教 育 經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學 力 證 明 書 ( 九 )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1.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四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2.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十 ) 持 大 陸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肄 業 文 憑,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並 有 第 一 款 所 列 情 形 之 一 ( 參 附 錄 三 ) ( 十 一 )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1. 取 得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3

2.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3.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 十 二 )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1.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2.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3.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選 修 課 程 ( 不 包 括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 十 三 )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修 畢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成 績 及 格,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書 ( 十 四 ) 符 合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階 段 辦 理 非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辦 法 第 二 十 九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者 三 因 本 進 修 學 士 班 係 屬 回 流 教 育 性 質, 故 不 適 用 各 項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報 考 優 待 辦 法, 一 律 無 任 何 加 分 優 待 ( 原 住 民 考 生 另 規 定 於 第 四 點 ) 四 原 住 民 考 生 : ( 一 )105 學 年 度 原 住 民 考 生 參 加 申 請 入 學 ( 統 測 學 測 ), 取 得 原 住 民 文 化 及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者,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35, 未 取 得 者,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10 ( 原 住 民 學 生 升 學 優 待 及 原 住 民 公 費 留 學 辦 法 第 3 條 規 定 ) ( 二 ) 本 招 生 原 住 民 外 加 名 額 : 1. 採 外 加 方 式 辦 理, 並 以 原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百 分 之 二 為 限, 其 計 算 遇 小 數 點 時, 採 無 條 件 進 位 法 取 整 數 計 算 2. 以 申 請 入 學 為 限, 如 成 績 總 分 同 分, 或 遇 同 分 參 酌 至 最 後 一 項 之 結 果 仍 相 同 者, 則 增 額 錄 取 ; 但 如 考 生 成 績 不 符 合 本 校 招 生 學 系 學 程 所 訂 錄 取 標 準 者, 將 不 予 錄 取 五 外 國 學 生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第 10 條 規 定 : 外 國 學 生 不 得 申 請 就 讀 我 國 大 專 校 院 所 辦 理 回 流 教 育 之 進 修 學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及 其 他 僅 於 夜 間 例 假 日 授 課 之 班 別 但 外 國 學 生 在 臺 已 具 有 合 法 居 留 身 分 者 或 其 就 讀 之 班 別 屬 經 本 部 專 案 核 准 之 課 程 表, 不 在 此 限 六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第 5 條 規 定 : 依 本 辦 法 來 臺 灣 地 區 就 學 者, 不 得 申 請 就 讀 自 行 轉 讀 或 升 讀 各 級 補 習 及 進 修 學 校 ( 院 ) 空 中 大 學 或 空 中 專 科 學 校 大 專 校 院 所 辦 理 回 流 教 育 之 進 修 學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及 其 他 僅 於 夜 間 例 假 日 授 課 之 班 別 但 非 以 就 學 事 由, 已 在 臺 灣 地 區 取 得 合 法 居 留 身 分 者, 得 就 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港 澳 學 生 違 反 前 項 規 定 者, 撤 銷 其 就 讀 自 行 轉 讀 或 升 讀 之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任 何 相 關 學 業 證 明 ; 畢 業 後 始 發 現 者, 應 由 學 校 撤 銷 其 畢 業 資 格, 並 追 繳 或 註 銷 其 學 位 證 書 七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及 輔 導 辦 法 第 5 條 規 定 : 僑 生 得 依 本 辦 法 申 請 回 國 就 讀 各 級 學 校 但 不 得 申 請 就 讀 各 級 補 習 及 進 修 學 校 ( 院 ) 空 中 大 學 或 空 中 專 科 學 校 大 專 校 院 所 辦 理 回 流 教 育 之 進 修 學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及 其 他 僅 於 夜 間 例 假 日 授 課 之 班 別 經 依 本 辦 法 分 發 有 案 之 僑 生, 不 得 自 行 轉 讀 或 升 讀 前 項 但 書 規 定 之 學 校 及 班 別 但 僑 生 非 以 就 學 事 由, 已 在 臺 取 得 合 法 居 留 身 分 者, 得 就 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僑 生 違 反 前 項 規 定 者, 撤 銷 其 自 行 轉 讀 或 升 讀 之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任 何 相 關 學 業 證 明 ; 畢 業 後 始 發 現 者, 應 由 學 校 撤 銷 其 畢 業 資 格, 並 追 繳 或 註 銷 其 學 位 證 書 八 凡 報 考 資 格 不 合 經 發 覺 者, 採 取 下 列 方 式 處 理 : 1. 報 名 後 考 試 前 發 現,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2. 考 試 後 已 錄 取 分 發, 於 註 冊 時 發 現,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3. 入 學 後 發 現 依 本 校 學 則 規 定 處 理 4

參 甄 試 入 學 一 招 生 學 系 學 程 分 則 報 名 資 料 收 件 地 點 及 面 試 時 間 地 點 ( 一 ) 招 生 學 系 學 程 分 則 招 生 學 系 學 程 招 生 名 額 報 名 資 格 甄 試 項 目 及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繳 交 文 件 學 系 網 頁 備 註 聯 絡 電 話 項 目 備 註 5 法 律 學 系 25 名 詳 見 招 生 簡 章 貳 報 考 資 格 之 規 定 (P3-4) 書 面 審 查 :40% 面 試 :60% 1. 依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擇 優 選 取 至 多 50 人 參 加 面 試 2. 面 試 順 序 及 地 點 公 布 於 本 系 網 頁 - 活 動 焦 點 處,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不 另 行 通 知 1. 面 試 成 績 2.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1. 本 校 進 修 學 士 班 甄 試 入 學 招 生 報 名 表 ( 由 網 路 報 名 後 系 統 產 製, 需 黏 貼 2 吋 彩 色 照 片 ), 正 本 1 份, 影 本 2 份 2.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一 式 3 份, 請 逕 黏 貼 於 招 生 報 名 表 上 3. 高 中 高 職 專 科 學 位 證 書 影 本 一 式 3 份 應 屆 畢 業 生 請 以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代 替, 且 需 有 104-2 註 冊 章 ; 如 無 註 冊 章, 請 就 讀 學 校 開 立 在 學 或 註 冊 證 明 正 本 1 份, 影 本 2 份 4. 報 考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單 ( 應 屆 畢 業 生 需 提 供 入 學 年 起 至 103-2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 正 本 1 份, 影 本 2 份 ; 成 績 單 應 包 含 全 班 排 名 及 百 分 比, 如 無 法 提 供 班 排 名 及 百 分 比, 請 加 註 成 績 系 統 無 法 提 供 班 排 名 及 百 分 比 並 加 蓋 教 務 單 位 章 戳 證 明 5. 自 傳 : 一 式 3 份, 含 求 學 歷 程 動 機 讀 書 計 畫 與 生 涯 規 劃,1000 字 以 內 6.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資 料 ( 如 工 作 經 驗 或 工 作 表 現 證 明 專 業 證 照 或 證 書 語 文 檢 定 證 明 競 賽 成 果 與 獲 獎 證 明 參 與 社 團 各 級 幹 部 證 明 學 測 成 績 成 果 作 品 等 ) 一 式 3 份 1. 免 附 推 薦 函 2. 請 依 上 述 資 料 依 序 裝 訂 成 冊, 共 計 一 式 3 份 繳 交 資 料 後 一 律 不 接 受 抽 換 增 補 及 退 還 ; 面 試 當 天 亦 不 接 受 新 增 補 之 資 料 3. 應 繳 報 考 資 料 不 齊 全 者, 不 予 受 理 報 名 4. 請 於 105 年 3 月 28 日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 以 限 時 掛 號 方 式 郵 寄 至 臺 北 大 學 法 律 學 系 辦 公 室 ( 地 址 :10478 臺 北 市 民 生 東 路 三 段 67 號 9F 法 律 學 系 ), 郵 寄 時 一 律 至 報 考 系 統 列 印 甄 試 入 學 招 生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黏 貼 於 自 備 之 信 封 或 包 裹 箱 http://www.ntpu.edu.tw/law 1. 本 甄 試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且 不 列 備 取 生, 缺 額 將 流 用 至 申 請 入 學 2. 本 甄 試 若 有 同 分 增 額 錄 取 之 狀 況, 其 增 加 之 名 額 將 由 本 校 進 修 學 士 班 申 請 入 學 ( 學 測 組 ) 之 名 額 中 扣 除 3. 本 系 修 業 年 限 為 四 年, 至 少 需 修 滿 128 學 分 方 得 畢 業 1-3 年 級 每 學 期 應 修 習 之 學 分 數 不 得 少 於 16 學 分,4 年 級 ( 不 含 延 修 生 ) 每 學 期 不 得 少 於 9 學 分, 報 考 時 請 慎 重 考 慮 時 間 規 劃 錄 取 生 於 就 讀 期 間 得 申 請 轉 系 陳 瑜 霈 助 教 電 話 :(02) 86741111 分 機 67656 ( 下 午 ) / 18174 ( 晚 上 ) 傳 真 :(02) 86715877

招 生 學 系 學 程 招 生 名 額 公 共 行 政 暨 政 策 學 系 50 名 報 名 資 格 詳 見 招 生 簡 章 貳 報 考 資 格 之 規 定 (P3-4) 甄 試 項 目 及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1. 書 面 審 查 (40%) 2. 面 試 (60%): 依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擇 優 參 加 面 試 面 試 名 單 時 間 及 地 點 公 告 在 本 系 網 頁, 不 另 寄 發 書 面 通 知 1. 面 試 2. 書 面 審 查 繳 交 文 件 1. 本 校 進 修 學 士 班 甄 試 入 學 招 生 報 名 表 ( 需 黏 貼 2 吋 照 片, 網 路 報 名 後 系 統 產 製 ) 2. 高 中 高 職 專 科 學 位 證 書 或 蓋 有 當 學 年 註 冊 章 之 學 生 證 ( 應 屆 ) 影 本 3. 報 考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含 全 班 排 名 及 全 班 百 分 比 ( 應 屆 畢 業 生 : 一 至 二 年 級 ; 已 畢 業 生 : 各 學 年 ) 4. 自 傳 (1000 字 以 內 ): 包 括 求 學 動 機 生 涯 規 劃 大 學 求 學 計 畫 5.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的 資 料 ( 如 全 職 工 作 證 明 證 照 語 文 檢 定 證 明 參 與 相 關 計 畫 獲 獎 證 明 著 作 參 與 社 團 各 級 幹 部 證 明 指 考 或 學 測 或 統 測 成 績 成 果 作 品 等 ) 請 依 上 述 資 料 依 序 裝 訂 成 冊, 共 計 一 式 3 份 請 於 105 年 3 月 28 日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 以 限 時 掛 號 方 式 郵 寄 至 臺 北 大 學 公 共 行 政 暨 政 策 學 系 ( 地 址 :10478 臺 北 市 民 生 東 路 三 段 67 號 ), 郵 寄 時 一 律 至 報 考 系 統 列 印 甄 試 入 學 招 生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黏 貼 於 自 備 之 信 封 或 包 裹 箱 學 系 網 頁 備 註 聯 絡 電 話 http://pa.ntpu.edu.tw/index.php/ch 1. 本 甄 試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且 不 列 備 取 生, 缺 額 將 流 用 由 申 請 入 學 補 足 2. 本 甄 試 若 有 同 分 增 額 錄 取 之 狀 況, 其 增 加 之 名 額 將 由 申 請 入 學 ( 學 測 組 ) 之 名 額 中 扣 除 3. 錄 取 生 於 就 讀 期 間 得 申 請 轉 系 蘇 俞 如 助 教 ( 上 班 時 間 : 週 一 ~ 五, 下 午 2 點 ~ 晚 上 9 點 ) 電 話 :02-2502-4654 分 機 18342 傳 真 :02-2501-1085 6

招 生 學 系 學 程 招 生 名 額 報 名 資 格 甄 試 項 目 及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繳 交 文 件 財 政 學 系 50 名 詳 見 招 生 簡 章 貳 報 考 資 格 之 規 定 (P3-4) 書 面 審 查 1. 高 中 ( 職 ) 在 校 成 績 (30%) 2. 自 傳 讀 書 計 畫 (30%) 3. 其 他 專 業 或 特 殊 表 現 資 料 (40%) (1) 應 屆 高 中 畢 業 生 參 考 學 測 成 績 及 其 他 有 助 於 申 請 之 審 查 資 料 ; (2)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可 憑 學 經 歷 及 其 他 有 助 於 申 請 之 審 查 資 料 1. 高 中 ( 職 ) 在 校 成 績 2. 自 傳 讀 書 計 畫 3. 其 他 專 業 或 特 殊 表 現 資 料 1. 本 校 進 修 學 士 班 甄 試 入 學 招 生 報 名 表 ( 需 黏 貼 2 吋 照 片, 網 路 報 名 後 由 系 統 列 印 ) 2. 身 分 證 影 本 3.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含 全 班 排 名 及 全 班 百 分 比 ( 應 屆 畢 業 生 : 一 至 二 年 級 ; 已 畢 業 生 : 各 學 年 ) 4. 高 中 高 職 專 科 學 位 證 書 或 學 生 證 ( 應 屆 ) 影 本 5. 自 傳 (2000 字 以 內 ) 6. 讀 書 計 畫 : 內 容 包 括 求 學 動 機 生 涯 規 劃 與 大 學 求 學 計 畫 7.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的 資 料 ( 如 證 照 專 業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表 現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成 績 單 語 文 檢 定 證 明 參 與 相 關 計 畫 獲 得 獎 學 金 或 獎 章 著 作 參 與 社 團 各 級 幹 部 證 明 等 ) 請 依 上 述 資 料 依 序 裝 訂 成 冊, 共 計 一 式 2 份 學 系 網 頁 備 註 聯 絡 電 話 http://www.ntpu.edu.tw/finc/ 1. 郵 寄 時 一 律 至 報 考 系 統 列 印 甄 試 入 學 招 生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黏 貼 於 自 備 之 信 封 或 包 裹 箱 外, 請 於 105 年 3 月 28 日 前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財 政 學 系 系 辦 公 室 ( 地 址 :23741 新 北 市 三 峽 區 大 學 路 151 號 ) 2. 本 甄 試 若 有 同 分 增 額 錄 取 之 狀 況, 其 增 加 之 名 額 將 由 申 請 入 學 ( 學 測 組 ) 之 名 額 中 扣 除 3. 本 甄 試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且 不 列 備 取 生, 缺 額 將 流 用 由 申 請 入 學 補 足 4. 錄 取 生 於 就 讀 期 間 得 申 請 轉 系 有 關 報 考 資 格 ( 教 育 部 訂 同 等 學 力 除 外 ) 面 試 名 單 相 關 事 項 之 洽 詢 : 財 政 學 系 聯 絡 人 : 林 育 君 助 教 電 話 :(02)8674-1111 分 機 67383 傳 真 :(02) 8671-6108 7

招 生 學 系 學 程 不 動 產 與 城 鄉 環 境 學 系 招 生 名 額 36 名 報 名 資 格 詳 見 招 生 簡 章 貳 報 考 資 格 之 規 定 (P3-4) 甄 試 項 目 及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1. 書 面 審 查 (50%) 2. 面 試 (50%): 依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擇 優 參 加 面 試 面 試 名 單 公 布 在 本 系 網 頁 上, 不 另 寄 發 書 面 通 知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1. 面 試 2. 書 面 審 查 繳 交 文 件 報 名 應 繳 交 資 料 如 下, 請 依 順 序 排 列 : 1. 甄 試 入 學 招 生 報 名 表 ( 需 黏 貼 2 吋 照 片, 網 路 報 名 後 系 統 產 製, 請 勿 裝 訂 ) 2. 學 歷 證 明 影 本 ( 需 與 報 名 系 統 中 所 填 學 歷 相 符 之 高 中 高 職 專 科 學 位 證 書 影 本, 應 屆 生 請 附 蓋 有 當 學 年 註 冊 章 之 學 生 證 影 本 ) 3. 自 傳 ( 限 1000 字, 內 容 應 含 求 學 歷 程 讀 書 計 畫 ) 4. 有 助 於 審 查 資 料 ( 如 : 全 職 工 作 證 明 專 業 證 照 或 證 書 競 賽 成 果 與 獲 獎 證 明 語 文 檢 定 證 明 社 團 參 與 或 學 生 幹 部 指 考 或 學 測 或 統 測 成 績 成 果 作 品 等 ) 注 意 事 項 : 1. 審 查 資 料 請 於 105 年 3 月 28 日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 以 限 時 掛 號 方 式 寄 達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不 動 產 與 城 鄉 環 境 學 系 辦 公 室 ( 地 址 :23741 新 北 市 三 峽 區 大 學 路 151 號 ) 2. 郵 寄 時 一 律 至 報 考 系 統 列 印 甄 試 入 學 招 生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黏 貼 於 自 備 之 信 封 或 包 裹 箱 3.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請 依 序 裝 訂 成 冊 ( 報 名 表 不 需 裝 訂 ), 繳 交 1 份 4. 本 資 料 恕 不 退 還 學 系 網 頁 備 註 聯 絡 電 話 http://www.rebe.ntpu.edu.tw/main.php 1. 本 甄 試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且 不 列 備 取 生, 缺 額 將 流 用 由 申 請 入 學 補 足 2. 本 甄 試 若 有 同 分 增 額 錄 取 之 狀 況, 其 增 加 之 名 額 將 由 申 請 入 學 ( 學 測 組 ) 之 名 額 中 扣 除 3. 錄 取 生 於 就 讀 期 間 不 得 申 請 轉 系 有 關 報 考 資 格 ( 教 育 部 訂 同 等 學 力 除 外 ) 面 試 名 單 相 關 事 項 之 洽 詢 電 話 :02-86741111 分 機 67414 傳 真 :02-86715308 8

招 生 學 系 學 程 招 生 名 額 報 名 資 格 甄 試 項 目 及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繳 交 文 件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70 名 詳 見 招 生 簡 章 貳 報 考 資 格 之 規 定 (P3-4) 1. 書 面 審 查 (40%) 2. 面 試 (60%): 依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擇 優 參 加 面 試 面 試 人 數 以 招 生 名 額 2-3 倍 為 原 則 面 試 名 單 公 布 在 本 系 網 頁 上, 不 另 寄 發 書 面 通 知 本 系 歡 迎 企 業 幹 部, 具 有 未 來 成 為 企 業 主 管 及 專 業 經 理 人 之 潛 在 能 力 者 報 考 1. 面 試 2. 書 面 審 查 報 名 後 應 繳 交 資 料 如 下 : 1. 進 修 學 士 班 甄 試 入 學 招 生 考 生 資 料 表, 一 式 5 份 ( 網 路 報 名 後, 於 報 考 系 統 套 印 ) 2. 本 校 進 修 學 士 班 甄 試 入 學 招 生 報 名 表, 一 式 乙 份 ( 網 路 報 名 後, 於 報 考 系 統 套 印 ) 3. 高 中 高 職 專 科 學 位 證 書 或 蓋 有 當 學 年 註 冊 章 之 學 生 證 ( 應 屆 ) 影 本, 一 式 乙 份 ( 報 考 資 格 需 符 合 本 校 簡 章 公 告 之 報 考 資 格 ) 4. 報 考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一 式 乙 份 5. 自 傳 (1000 字 內 說 明 : 含 求 學 歷 程 求 學 動 機 生 涯 規 劃 ), 一 式 5 份 6.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資 料 ( 如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本 校 推 廣 學 分 班 學 分 證 明 工 作 表 現 證 明 專 業 證 照 或 證 書 獲 獎 證 明 語 文 檢 定 證 明 指 考 或 學 測 或 統 測 成 績 成 果 作 品 等 ), 一 式 5 份 請 於 105 年 3 月 28 日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 以 限 時 掛 號 方 式 郵 寄 至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系 辦 公 室 ( 地 址 :23741 新 北 市 三 峽 區 大 學 路 151 號 ), 郵 寄 時 一 律 至 報 考 系 統 列 印 甄 試 入 學 招 生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黏 貼 於 自 備 之 信 封 或 包 裹 箱 學 系 網 頁 備 註 聯 絡 電 話 http://www.dba.ntpu.edu.tw/main.php 1. 本 甄 試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缺 額 將 流 用 由 本 校 進 修 學 士 班 申 請 入 學 管 道 補 足 2. 本 甄 試 若 有 同 分 增 額 錄 取 之 狀 況, 其 增 加 之 名 額 將 由 本 校 進 修 學 士 班 申 請 入 學 ( 學 測 組 ) 之 名 額 中 扣 除 3. 錄 取 生 於 就 讀 期 間 得 申 請 轉 系 有 關 報 考 資 格 ( 教 育 部 訂 同 等 學 力 除 外 ) 面 試 名 單 相 關 事 項 之 洽 詢 電 話 :02-86741111 分 機 66556 傳 真 :02-86715912 9

招 生 學 系 學 程 金 融 與 合 作 經 營 學 系 招 生 名 額 30 名 報 名 資 格 甄 試 項 目 及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繳 交 文 件 學 系 網 頁 備 註 聯 絡 電 話 詳 見 招 生 簡 章 貳 報 考 資 格 之 規 定 (P3-4) 1. 書 面 審 查 (50%) 2. 面 試 (50%): 依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擇 優 參 加 面 試 面 試 名 單 時 間 及 地 點 請 參 閱 本 系 網 站, 不 另 外 寄 發 書 面 通 知 1. 面 試 2. 書 面 審 查 1. 本 校 進 修 學 士 班 甄 試 入 學 招 生 報 名 表 ( 需 黏 貼 2 吋 照 片, 網 路 報 名 後 系 統 產 製 ) 2. 身 分 證 影 本 3.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含 全 班 排 名 及 全 班 百 分 比 ( 應 屆 畢 業 生 : 一 至 二 年 級 ; 已 畢 業 生 : 各 學 年 ) 4. 高 中 高 職 專 科 學 位 證 書 或 學 生 證 ( 應 屆 ) 影 本 5. 自 傳 (2000 字 以 內 ): 內 容 包 括 求 學 歷 程 求 學 動 機 生 涯 規 劃 與 大 學 求 學 計 畫 6.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的 資 料 ( 如 證 照 語 文 檢 定 證 明 參 與 相 關 活 動 獲 得 獎 學 金 或 獎 章 參 與 社 團 各 級 幹 部 證 明 等 ) 上 述 資 料 請 依 序 裝 訂 成 冊, 共 計 一 式 3 份 請 於 105 年 3 月 28 日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 以 限 時 掛 號 方 式 郵 寄 至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金 融 與 合 作 經 營 學 系 系 辦 公 室 ( 地 址 :23741 新 北 市 三 峽 區 大 學 路 151 號 ), 郵 寄 時 一 律 至 報 考 系 統 列 印 甄 試 入 學 招 生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黏 貼 於 自 備 之 信 封 或 包 裹 箱 http://www.coop.ntpu.edu.tw 1. 本 甄 試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且 不 列 備 取 生, 缺 額 將 流 用 由 申 請 入 學 補 足 2. 本 甄 試 若 有 同 分 增 額 錄 取 之 狀 況, 其 增 加 之 名 額 將 由 申 請 入 學 ( 學 測 組 ) 之 名 額 中 扣 除 3. 錄 取 生 於 就 讀 期 間 得 申 請 轉 系 張 懿 蕾 助 教 電 話 :02-86741111 分 機 66856 傳 真 :02-86715905 10

招 生 學 系 學 程 數 位 行 銷 進 修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名 額 25 名 報 名 資 格 甄 試 項 目 及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繳 交 文 件 詳 見 招 生 簡 章 貳 報 考 資 格 之 規 定 (P3-4) 1. 書 面 審 查 (50%) 2. 面 試 (50%): 依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擇 優 參 加 面 試 面 試 名 單 時 間 及 地 點 請 參 閱 本 系 網 站 1. 面 試 2. 書 面 審 查 1. 本 校 進 修 學 士 班 甄 試 入 學 招 生 報 名 表 ( 需 黏 貼 2 吋 照 片, 網 路 報 名 後 系 統 產 製 ) 2.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3. 考 生 資 料 表 ( 請 至 本 學 程 網 頁 下 載 ) 4.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 需 有 班 級 排 名 及 全 班 百 分 比 ) 5.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 應 屆 畢 業 生 請 以 蓋 有 當 學 期 註 冊 章 之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代 替 ) 6. 自 傳 (2000 字 以 內 ) 7. 讀 書 計 畫 (2000 字 以 內 ) 8.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 如 : 外 語 能 力 檢 定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技 能 檢 定 證 照 社 團 參 與 / 班 級 幹 部 證 明 競 賽 成 果 專 題 作 品 特 殊 才 能 等 ) 上 述 資 料 請 依 序 裝 訂 成 冊, 共 計 一 式 4 份 請 於 105 年 3 月 28 日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 以 限 時 掛 號 方 式 郵 寄 至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數 位 行 銷 進 修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辦 公 室 ( 地 址 :23741 新 北 市 三 峽 區 大 學 路 151 號 ), 郵 寄 時 一 律 至 報 考 系 統 列 印 甄 試 入 學 招 生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黏 貼 於 自 備 之 信 封 或 包 裹 箱 學 系 網 頁 備 註 聯 絡 電 話 http://dma.ntpu.edu.tw 1. 本 甄 試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缺 額 將 留 用 由 申 請 入 學 補 足 2. 本 甄 試 若 有 同 分 增 額 錄 取 之 狀 況, 其 增 加 之 名 額 將 由 申 請 入 學 ( 學 測 組 ) 之 名 額 扣 除 3. 錄 取 生 於 就 讀 期 間 得 申 請 轉 系 電 話 :02-86741111 轉 66597 傳 真 :02-86715907 11

招 生 學 系 學 程 經 濟 學 系 招 生 名 額 40 名 報 名 資 格 詳 見 招 生 簡 章 貳 報 考 資 格 之 規 定 (P3-4) 甄 試 項 目 及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繳 交 文 件 書 面 審 查 1. 自 傳 (30%); 2. 高 中 職 ( 或 同 等 學 力 ) 在 校 成 績 (30%); 3. 其 它 專 業 或 特 殊 表 現 資 料 (40%) 1. 自 傳 ; 2. 高 中 職 ( 或 同 等 學 力 ) 在 校 成 績 ; 3. 其 它 專 業 或 特 殊 表 現 資 料 1. 本 校 進 修 學 士 班 甄 試 入 學 招 生 報 名 表 ( 需 黏 貼 2 吋 照 片, 網 路 報 名 後 系 統 產 製 ) 2. 學 歷 證 明 影 本 ( 報 考 資 格 需 符 合 本 校 簡 章 公 告 之 報 考 資 格 ) 3. 報 考 學 歷 ( 含 高 中 職 或 同 等 學 力 )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 含 排 名 ) 4. 自 傳 (1000 字 以 內 ): 內 容 包 括 求 學 歷 程 求 學 動 機 大 學 求 學 計 畫 與 生 涯 規 劃 5.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的 資 料 ( 如 指 考 學 測 或 統 測 成 績 本 校 推 廣 學 分 班 學 分 證 明 足 資 證 明 具 有 工 作 經 驗 之 文 件 工 作 表 現 證 明 專 業 證 照 或 證 書 獲 獎 證 明 語 文 檢 定 證 明 等 ) 請 將 上 述 第 2 項 至 第 5 項 之 資 料 依 序 裝 訂 成 冊, 印 製 3 份 上 式 資 料 請 於 105 年 3 月 28 日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 以 限 時 掛 號 方 式 郵 寄 至 臺 北 大 學 經 濟 學 系 辦 公 室 ( 地 址 :23741 新 北 市 三 峽 區 大 學 路 151 號 ), 郵 寄 時 一 律 至 報 考 系 統 列 印 甄 試 入 學 招 生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黏 貼 於 自 備 之 信 封 或 包 裹 箱 學 系 網 頁 備 註 聯 絡 電 話 http://www.ntpu.edu.tw/econ/ 1. 本 甄 試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且 不 列 備 取 生, 缺 額 將 流 用 由 申 請 入 學 補 足 2. 本 甄 試 若 有 同 分 增 額 錄 取 之 狀 況, 其 增 加 之 名 額 將 由 申 請 入 學 ( 學 測 組 ) 之 名 額 中 扣 除 3. 錄 取 生 於 就 讀 期 間 得 申 請 轉 系 電 話 :02-86741111 分 機 67153 傳 真 :02-26739880 12

招 生 學 系 學 程 招 生 名 額 報 名 資 格 甄 試 項 目 及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繳 交 文 件 學 系 網 頁 備 註 聯 絡 電 話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25 名 詳 見 招 生 簡 章 貳 報 考 資 格 之 規 定 (P3-4) 1. 書 面 審 查 (40%) 2. 面 試 (60%): 依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擇 優 參 加 面 試 面 試 人 數 以 招 生 名 額 2~3 倍 為 原 則 面 試 名 單 時 間 及 地 點 公 告 在 本 系 網 頁, 不 另 寄 發 書 面 通 知 1. 面 試 2. 書 面 審 查 報 名 後 應 繳 交 資 料 如 下 : 1. 本 校 進 修 學 士 班 甄 試 入 學 招 生 報 名 表, 一 式 乙 份 ( 網 路 報 名 後, 於 報 考 系 統 套 印 ) 2. 高 中 高 職 專 科 學 位 證 書 或 蓋 有 當 學 年 註 冊 章 之 學 生 證 ( 應 屆 ) 影 本 ( 報 考 資 格 需 符 合 本 校 簡 章 公 告 之 報 考 資 格 ) 3. 報 考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4. 自 傳 (1000 字 內 說 明 : 含 求 學 歷 程 求 學 動 機 生 涯 規 劃 ), 一 式 4 份 5.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資 料 ( 如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本 校 推 廣 學 分 班 學 分 證 明 工 作 表 現 證 明 專 業 證 照 或 證 書 獲 獎 證 明 語 文 檢 定 證 明 指 考 或 學 測 或 統 測 成 績 成 果 作 品 等 ), 一 式 4 份 請 將 上 述 資 料 依 序 用 燕 尾 夾 或 訂 書 機 裝 訂 即 可, 共 計 一 式 4 份 請 於 105 年 3 月 28 日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 以 限 時 掛 號 方 式 郵 寄 至 臺 北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辦 公 室 ( 地 址 :23741 新 北 市 三 峽 區 大 學 路 151 號 ), 郵 寄 時 一 律 至 報 考 系 統 列 印 甄 試 入 學 招 生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黏 貼 於 自 備 之 信 封 或 包 裹 箱 http://www.ntpu.edu.tw/sw 1. 本 甄 試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且 不 列 備 取 生, 缺 額 將 流 用 由 申 請 入 學 補 足 2. 本 甄 試 若 有 同 分 增 額 錄 取 之 狀 況, 其 增 加 之 名 額 將 由 申 請 入 學 ( 學 測 組 ) 之 名 額 中 扣 除 3. 錄 取 生 於 就 讀 期 間 不 得 申 請 轉 系 吳 宜 樺 助 教 ( 上 班 時 間 : 週 一 ~ 五, 上 午 9 點 ~ 下 午 5 點 ) 電 話 :02-86741111 分 機 67012 傳 真 :02-26737262 13

( 二 ) 報 名 資 料 收 件 地 點 : 1.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收 件 甄 試 入 學 考 生 請 自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信 封 封 面, 貼 於 信 封 上, 將 報 名 繳 交 文 件 於 105 年 3 月 28 日 ( 星 期 一 ) 止, 以 限 時 掛 號 方 式 郵 寄 ( 以 郵 戳 為 憑 ) 至 報 考 之 學 系 學 程, 並 請 保 留 郵 局 存 根 聯 備 查 三 峽 校 區 郵 遞 區 號 :23741 臺 北 校 區 郵 遞 區 號 :10478 招 生 學 系 學 程 郵 寄 地 址 聯 絡 人 聯 絡 電 話 臺 北 市 中 山 區 民 生 東 路 3 段 67 號 02-86741111 法 律 學 系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陳 瑜 霈 助 教 轉 分 機 法 律 學 系 辦 公 室 67656/18174 公 共 行 政 暨 政 策 學 系 臺 北 市 中 山 區 民 生 東 路 3 段 67 號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公 共 行 政 暨 政 策 學 系 辦 公 室 蘇 俞 如 助 教 02-25024654 轉 分 機 18342 財 政 學 系 新 北 市 三 峽 區 大 學 路 151 號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財 政 學 系 辦 公 室 林 育 君 助 教 02-86741111 轉 分 機 67383 不 動 產 與 城 鄉 環 境 學 系 新 北 市 三 峽 區 大 學 路 151 號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不 動 產 與 城 鄉 環 境 學 系 辦 公 室 李 宜 瑾 助 教 02-86741111 轉 分 機 67414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新 北 市 三 峽 區 大 學 路 151 號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辦 公 室 朱 盈 秋 助 教 02-86741111 轉 分 機 66556 金 融 與 合 作 經 營 學 系 新 北 市 三 峽 區 大 學 路 151 號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金 融 與 合 作 經 營 學 系 辦 公 室 張 懿 蕾 助 教 02-86741111 轉 分 機 66856 數 位 行 銷 進 修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新 北 市 三 峽 區 大 學 路 151 號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數 位 行 銷 進 修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辦 公 室 陳 普 斌 助 教 02-86741111 轉 分 機 66597 經 濟 學 系 新 北 市 三 峽 區 大 學 路 151 號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經 濟 學 系 辦 公 室 黃 琪 斐 助 教 02-86741111 轉 分 機 67153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新 北 市 三 峽 區 大 學 路 151 號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辦 公 室 吳 宜 樺 助 教 02-86741111 轉 分 機 67012 14

2. 特 種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收 件 地 點 : 報 考 甄 試 入 學 考 生 若 具 有 特 種 身 分, 請 將 特 種 身 分 之 證 明 文 件, 於 105 年 3 月 28 日 ( 星 期 一 ) 止, 以 限 時 掛 號 ( 郵 戳 為 憑 ) 郵 寄 證 明 文 件 至 本 校 進 修 教 育 組 (10478 臺 北 市 中 山 區 民 生 東 路 3 段 67 號 ), 若 具 有 特 種 身 分 之 考 生, 未 依 規 定 期 限 郵 寄 證 明 文 件 者, 一 律 視 同 一 般 生 身 分 ( 請 保 留 郵 局 存 根 聯 備 查 ) ( 三 ) 面 試 時 間 地 點 1. 面 試 日 期 時 間 及 地 點 : (1) 預 計 105 年 4 月 14 日 ( 星 期 四 ) 前 將 面 試 日 期 及 面 試 名 單 公 布 於 各 甄 試 學 系 學 程 之 網 頁 或 本 校 首 頁 最 新 公 告 (2) 面 試 預 計 於 105 年 4 月 14 日 至 26 日 舉 行, 詳 細 時 間 及 地 點 由 各 甄 試 學 系 學 程 自 行 訂 定 後 公 告, 本 校 不 另 寄 發 紙 本 之 面 試 通 知, 請 考 生 務 必 主 動 上 網 查 詢, 並 依 公 告 之 面 試 時 間 及 地 點 準 時 參 加 面 試 2. 面 試 應 備 證 件 : 考 生 參 加 面 試, 應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正 本 ( 或 具 有 照 片 且 於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健 保 卡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駕 照 等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 如 經 查 為 冒 名 頂 替 參 加 考 試 者, 一 律 取 消 考 試 及 錄 取 資 格, 不 得 要 求 退 費, 並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二 甄 試 入 學 招 生 系 別 名 額 及 甄 試 項 目 招 生 學 系 學 程 法 律 學 系 公 共 行 政 暨 政 策 學 系 財 政 學 系 不 動 產 與 城 鄉 環 境 學 系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金 融 與 合 作 經 營 學 系 數 位 行 銷 進 修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經 濟 學 系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甄 試 入 學 招 生 名 額 25 名 50 名 50 名 36 名 70 名 30 名 25 名 40 名 25 名 甄 試 項 目 及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書 面 審 查 40% 1. 面 試 面 試 60% 2. 書 面 審 查 書 面 審 查 40% 1. 面 試 面 試 60% 2. 書 面 審 查 書 面 審 查 15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高 中 ( 職 ) 在 校 成 績 30% 1. 高 中 ( 職 ) 在 校 成 績 自 傳 讀 書 計 畫 30% 2. 自 傳 讀 書 計 畫 其 他 專 業 或 特 殊 3. 其 他 專 業 或 特 殊 表 現 資 料 表 現 資 料 40% 書 面 審 查 50% 1. 面 試 面 試 50% 2. 書 面 審 查 書 面 審 查 40% 1. 面 試 面 試 60% 2. 書 面 審 查 書 面 審 查 50% 1. 面 試 面 試 50% 2. 書 面 審 查 書 面 審 查 50% 1. 面 試 面 試 50% 2. 書 面 審 查 書 面 審 查 自 傳 30% 1. 自 傳 ; 高 中 職 ( 或 同 等 學 力 ) 在 校 成 績 30% 其 它 專 業 或 特 殊 表 現 資 料 40% 書 面 審 查 40% 1. 面 試 面 試 60% 2. 書 面 審 查 2. 高 中 職 ( 或 同 等 學 力 ) 在 校 成 績 ; 3. 其 它 專 業 或 特 殊 表 現 資 料

( 一 ) 本 校 進 修 學 士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應 於 放 榜 前 決 定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成 績 在 此 標 準 以 上 且 於 各 學 系 學 程 招 生 名 額 內 之 考 生, 列 為 正 取 生, 其 餘 之 非 正 取 生, 得 列 為 備 取 生 ( 二 ) 各 招 生 學 系 學 程 亦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惟 正 取 生 不 足 額 錄 取 時, 不 得 列 備 取 生 缺 額 並 得 流 用 至 申 請 入 學 ( 三 ) 各 學 系 學 程 錄 取 之 考 生, 如 有 2 人 以 上 總 成 績 分 數 相 同 時, 依 各 學 系 學 程 所 定 之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科 目 成 績 高 低 決 定 錄 取 名 次 排 序 ( 四 ) 考 生 如 有 任 何 一 項 成 績 零 分 或 缺 考, 不 予 錄 取 ( 五 ) 正 取 生 報 到 後 如 遇 缺 額, 於 本 簡 章 規 定 日 期 公 告, 由 候 缺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報 到 至 原 招 生 名 額 數 ( 六 ) 甄 試 備 取 生 遞 補 截 止 後, 各 學 系 學 程 甄 試 入 學 招 生 名 額 如 有 缺 額, 由 105 學 年 度 進 修 學 士 班 申 請 入 學 學 測 組 補 足 ( 七 ) 申 請 入 學 學 測 組 之 備 取 生 遞 補 結 束 仍 有 缺 額 時, 得 再 由 甄 試 入 學 未 遞 補 之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三 甄 試 入 學 網 路 報 名 ( 一 ) 網 路 報 名 流 程 及 注 意 事 項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招 生 資 訊 系 統 是 在 全 球 資 訊 網 (WWW) 上 操 作 的 系 統, 報 名 的 考 生 可 以 藉 由 瀏 覽 器 進 行 網 路 報 名 報 名 資 料 修 改 以 及 各 項 網 路 查 詢 服 務 1. 網 路 報 名 網 址 : http://exam.ntpu.edu.tw/ 點 選 " 大 學 部 " 選 單 項 下 之 " 進 修 學 士 班 " 2. 網 路 填 表 期 間 : 甄 試 入 學 105 年 3 月 11 日 ( 星 期 五 ) 上 午 10 時 至 105 年 3 月 28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1 時 止,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 備 註 : 網 路 報 名 截 止 日 當 天, 若 發 生 歸 因 於 本 校 之 網 路 或 系 統 服 務 中 斷 之 問 題, 則 順 延 至 隔 日 下 午 1 時 止 ) 16

3. 網 路 報 名 流 程 : 進 入 系 統 註 冊 帳 號 網 路 網 報 路 名 報 同 名 意 書 同 意 填 寫 考 生 基 本 資 料 不 同 意 離 開 登 入 系 統 選 擇 報 考 甄 試 入 學 學 系 學 程 取 得 繳 費 虛 擬 帳 號 至 ATM 或 土 銀 臨 櫃 繳 費 ( 繳 款 60 分 鐘 後 ) 登 入 系 統 查 詢 繳 費 是 否 完 成 是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否 確 認 轉 帳 是 否 成 功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應 於 105 年 3 月 28 日 ( 郵 戳 為 憑 )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報 考 之 學 系 學 程 具 有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資 料, 應 於 105 年 3 月 28 日 ( 郵 戳 為 憑 )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進 修 教 育 組 甄 試 學 系 學 程 進 行 書 面 審 查 進 修 教 育 組 審 查 考 生 自 行 上 網 列 印 准 考 證 17

4. 網 路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 (1) 本 系 統 是 由 考 生 先 填 寫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並 申 請 帳 號 密 碼, 然 後 登 入 系 統 登 錄 報 考 學 系 及 相 關 資 料, 取 得 繳 費 虛 擬 帳 號 後, 持 金 融 卡 至 銀 行 ATM 自 動 櫃 員 機 轉 帳 繳 款 或 土 銀 臨 櫃 繳 款, 約 一 小 時 後 登 入 系 統 查 詢 是 否 已 繳 報 名 費, 若 已 完 成 繳 費, 則 網 路 報 名 程 序 完 成 (2) 網 路 報 名 之 考 生 應 詳 讀 網 路 報 名 同 意 書 後 同 意, 始 可 進 行 網 路 報 名 (3) 填 寫 考 生 基 本 資 料 時, 請 詳 細 確 認 資 料 無 誤, 考 生 僅 可 於 報 名 截 止 前 修 改 地 址 及 電 話 欄 位 若 有 其 它 項 目 填 寫 錯 誤, 請 重 新 註 冊 其 它 帳 號 報 考 (4) 申 請 帳 號 密 碼 後, 請 考 生 務 必 予 以 妥 善 保 管, 俾 利 日 後 使 用 網 路 查 詢 服 務 (5) 選 擇 報 考 甄 試 入 學 之 學 系 學 程 時, 請 特 別 注 意, 一 但 選 擇 確 認 後, 即 不 得 再 修 改 (6) 考 生 一 律 使 用 ATM 或 土 銀 臨 櫃 方 式 繳 費, 轉 帳 完 成 後 請 保 留 交 易 明 細 表 或 收 據 備 查, 以 保 障 個 人 權 益 (7) 報 名 手 續 完 成 係 指 報 名 期 限 內 完 成 網 路 報 考 資 料 登 錄 郵 寄 報 考 資 料 及 報 名 費 繳 費 入 帳 完 成, 上 述 任 一 項 未 完 成 均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8)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並 經 學 系 學 程 審 查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之 考 生, 始 得 參 加 本 甄 試 考 試 (9) 考 生 未 於 網 路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完 成 所 有 報 名 程 序, 一 律 視 同 放 棄 5. 網 路 相 關 服 務 : (1) 電 子 郵 件 通 知 項 目 : 帳 號 註 冊 申 請 確 認 通 知 網 路 報 名 完 成 通 知 (2) 網 路 查 詢 : 報 名 狀 態 查 詢 考 生 成 績 查 詢 (3) 網 路 公 告 : 錄 取 榜 單 其 他 事 項 ( 二 ) 網 路 報 名 填 表 說 明 及 繳 交 文 件 1. 填 表 說 明 : (1)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應 與 學 歷 證 件 相 符 ( 如 證 件 記 載 錯 誤 或 互 不 一 致, 應 先 向 戶 籍 機 關 原 發 證 機 關 申 請 更 正 後, 或 附 繳 有 更 正 記 載 之 戶 籍 謄 本, 始 得 據 以 報 考 ) (2) 聯 絡 住 址 欄, 請 填 寫 在 105 年 9 月 以 前 不 變 更, 且 報 考 人 最 易 準 時 接 收 通 知 者, 以 免 郵 誤 (3) 緊 急 聯 絡 人, 請 填 寫 與 報 考 人 關 係 較 密 切, 容 易 聯 絡 者 (4) 高 中 學 歷 欄, 請 填 畢 業 年 月 及 學 校 名 稱 (5)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應 於 報 名 系 統 點 選 具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身 分 或 具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身 分 (6) 報 名 資 格 之 認 定, 以 網 路 報 名 時 輸 入 資 料 為 準 ; 資 料 不 實 者,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7) 考 生 於 甄 試 入 學 選 擇 其 中 一 個 要 報 考 之 學 系 學 程 進 行 網 路 報 名 ( 若 同 時 報 考 2 個 學 系 學 程 以 上 之 考 生, 應 分 別 繳 交 報 名 費 用 ; 並 自 行 衡 量 甄 試 時 間 是 否 衝 突, 且 所 繳 報 名 費 用 不 予 退 還, 請 考 生 報 名 時 審 慎 考 慮 ) (8) 報 名 手 續 完 成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所 報 考 甄 試 入 學 之 學 系 學 程 考 生 身 分 或 退 還 報 名 費 18

2. 繳 交 文 件 : (1)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 報 考 甄 試 入 學 之 考 生, 請 將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於 105 年 3 月 28 日 ( 星 期 一 ) 止,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 郵 戳 為 憑 ) 至 報 考 甄 試 入 學 之 學 系 學 程 ( 地 址 參 P14) A. 報 名 表 : 以 白 色 A4 紙 張 列 印 後 親 自 簽 名, 並 黏 貼 最 近 兩 個 月 內 2 吋 脫 帽 半 身 正 面 相 片 ( 限 光 面 紙, 黑 白 彩 色 不 拘 ), 背 面 填 寫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及 報 考 系 別, 及 貼 上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B. 畢 業 證 書 或 證 明 書 影 本 a.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請 依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二 條 第 五 條 及 第 八 條 之 相 關 規 定 ( 參 附 錄 二 ) b. 持 國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依 教 育 部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第 五 條 之 規 定, 繳 交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及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 應 包 括 國 外 學 歷 修 業 之 起 迄 時 間 ) ( 參 附 錄 一 ) c. 以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報 考 者, 需 於 郵 寄 報 考 資 料 時 一 併 繳 交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第 四 條 及 第 五 條 規 定 之 文 件 ( 參 附 錄 三 ) C. 甄 試 學 系 學 程 要 求 繳 交 之 文 件 ( 如 成 績 單 自 傳 等, 詳 參 P5-13 招 生 學 系 學 程 之 分 則 規 定 ) (2) 特 種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報 考 甄 試 入 學 之 考 生 具 有 特 種 身 分, 請 將 特 種 身 分 之 證 明 文 件, 於 105 年 3 月 28 日 ( 星 期 一 ) 止, 以 限 時 掛 號 ( 郵 戳 為 憑 ) 郵 寄 證 明 文 件 至 本 校 進 修 教 育 組 (10478 臺 北 市 中 山 區 民 生 東 路 3 段 67 號 ), 若 具 有 特 種 身 分 之 考 生, 未 依 規 定 期 限 郵 寄 證 明 文 件 者, 一 律 視 同 一 般 生 身 分 A.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辦 理 退 費 文 件 : a. 檢 附 直 轄 市 或 各 縣 市 政 府 或 鄉 鎮 市 ( 區 ) 公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影 本 ( 非 清 寒 證 明 )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影 本 b. 檢 附 填 寫 完 成 之 低 收 入 戶 報 名 費 用 全 免 優 待 申 請 表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報 名 費 用 優 待 申 請 表 c. 檢 附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或 戶 籍 謄 本 d. 檢 附 退 費 匯 入 郵 局 或 銀 行 帳 戶 存 摺 影 本 ( 限 本 人 ) 屬 社 會 救 助 法 規 定 之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報 名 費 減 免 全 額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報 名 費 減 免 400 元, 每 考 生 限 優 待 報 考 1 學 系 學 程 如 經 查 證 非 屬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者, 則 不 予 退 費 B. 國 軍 官 兵 報 名 應 憑 國 防 部 ( 參 謀 總 長 署 名 ) 各 總 部 ( 總 司 令 署 名 ) 或 各 單 位 少 將 編 階 以 上 主 管 所 發 之 國 軍 官 兵 105 年 報 考 大 專 學 校 准 考 證 明 教 育 部 所 轄 各 級 學 校 軍 訓 教 官 報 名, 應 繳 軍 訓 處 處 長 署 名 之 同 意 證 明 書 3. 凡 申 請 參 加 本 項 甄 試 入 學 考 試,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之 各 項 資 料, 無 論 錄 取 與 否 概 不 退 還 19

( 三 ) 網 路 報 名 繳 費 方 式 說 明 1. 報 名 費 : 甄 試 入 學 : 報 考 每 一 學 系 學 程 新 臺 幣 1,332 元 整, 成 績 經 評 定 符 合 各 學 系 學 程 規 定 標 準 得 參 加 面 試 之 考 生, 面 試 不 另 收 費 2. 繳 費 日 期 : 甄 試 入 學 : 自 105 年 3 月 11 日 ( 星 期 五 ) 上 午 10 時 至 105 年 3 月 28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4 時 止, 逾 期 未 繳 費 者,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 考 生 應 於 上 網 報 名 之 當 日 以 自 動 提 款 機 ATM 或 土 銀 臨 櫃 方 式 繳 費, 並 於 繳 費 1 小 時 後, 上 網 查 詢 是 否 入 帳 成 功 ; 繳 費 期 限 至 遲 應 於 105 年 3 月 28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4 時 前 繳 納 完 畢 ) 3. 繳 費 方 式 : (1) 持 有 轉 帳 功 能 之 晶 片 金 融 卡 : A. 請 先 確 認 金 融 卡 是 否 具 轉 帳 功 能 ; 若 無 轉 帳 功 能 者, 需 向 發 卡 銀 行 申 請 開 通 轉 帳 功 能 B. 以 網 路 ATM 或 至 金 融 機 構 ATM 自 動 櫃 員 機 辦 理 轉 帳 繳 費 ( 金 融 機 構 酌 收 手 續 費, 由 轉 出 帳 號 負 擔 ) C. 轉 帳 流 程 如 下 ( 因 各 金 融 機 構 設 計 不 同, 實 際 操 作 仍 以 各 金 融 機 構 頁 面 為 準 ): 持 有 轉 帳 功 能 之 晶 片 金 融 卡 以 網 路 ATM 或 至 金 融 機 構 ATM 自 動 櫃 員 機 辦 理 輸 入 金 融 卡 密 碼, 選 擇 其 他 服 務 下 之 轉 帳 或 跨 行 轉 帳 功 能 ( 非 約 定 帳 號 ) 輸 入 土 地 銀 行 代 碼 005, 輸 入 繳 費 虛 擬 帳 號 14 碼 完 成 轉 帳, 列 印 交 易 明 細 表 備 查 輸 入 轉 帳 金 額 1,332 元 (2) 至 土 地 銀 行 各 地 分 行 辦 理 臨 櫃 繳 費 : A. 索 取 二 聯 式 存 摺 類 存 款 憑 條 ( 填 寫 範 例 如 下 表 :) B. 帳 號 : 請 填 入 網 路 報 名 時 所 給 予 之 繳 款 虛 擬 帳 號 14 碼, 如 : 5100 C. 戶 名 :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網 路 報 名 403 專 戶 D. 存 繳 人 備 註 : 請 填 寫 報 考 人 姓 名 及 繳 款 虛 擬 帳 號 14 碼 (3) 考 生 若 具 有 低 / 中 低 收 入 戶 報 名 費 用 優 待 之 資 格, 請 依 上 述 流 程 繳 納 1,332 元 後, 檢 附 簡 章 第 19 頁 要 求 之 證 明 文 件, 辦 理 退 費 屬 社 會 救 助 法 規 定 之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報 名 費 減 免 全 額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報 名 費 減 免 400 元, 每 考 生 限 優 待 報 考 1 學 系 學 程 如 經 查 證 非 屬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者, 則 不 予 退 費 20

4.ATM 繳 費 完 成 後, 請 務 必 檢 查 並 保 留 交 易 明 細 表 影 本 備 查, 若 交 易 金 額 及 手 續 費 欄 ( 持 土 地 銀 行 金 融 卡 至 土 地 銀 行 提 款 機 轉 帳 繳 費 者 免 扣 手 續 費 ) 沒 有 扣 款 記 錄, 即 表 示 轉 帳 未 成 功, 請 依 繳 費 方 式 再 次 完 成 繳 費 5. 完 成 繳 費 後, 請 務 必 於 1 小 時 後 上 網 查 詢 ( 本 校 招 生 網 址 :http://exam.ntpu.edu.tw/ 點 選 " 大 學 部 " 選 單 項 下 之 " 進 修 學 士 班 ", 依 畫 面 說 明 查 詢 是 否 轉 帳 成 功 ), 如 繳 費 入 帳 完 成 後 即 完 成 線 上 報 名 作 業 程 序 考 生 如 經 繳 費 完 成 且 交 易 明 細 表 確 實 有 扣 款 成 功 記 錄, 卻 於 招 生 報 名 系 統 中 查 無 繳 費 成 功 之 記 錄, 應 立 即 ( 即 最 遲 應 於 105 年 3 月 28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4:00 之 前 ) 與 本 校 進 修 教 育 組 人 員 聯 繫 ( 電 話 02-25024654 分 機 18257 或 18012), 並 傳 真 已 完 成 扣 款 之 交 易 明 細 表 確 認 6. 報 名 完 成 繳 費 後, 除 符 合 下 列 原 因 得 辦 理 退 費 外, 考 生 不 得 以 其 他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考 生 報 名 時 請 審 慎 考 慮 : (1) 低 收 入 戶 者 逾 期 繳 費 者 : 退 還 報 名 費 新 臺 幣 1,332 元 (2) 中 低 收 入 戶 者 : 退 還 報 名 費 新 臺 幣 400 元 (3) 溢 繳 報 名 費 者 : 退 還 溢 繳 部 分 之 金 額 申 請 退 費 除 使 用 土 地 銀 行 或 郵 局 帳 戶 免 收 匯 款 手 續 費 外, 提 供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帳 戶 者 將 收 取 30 元 匯 款 手 續 費 7.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 報 名 手 續 完 成 ) 係 指 網 路 報 名 基 本 資 料 輸 入 作 業 完 成 郵 寄 應 繳 交 文 件 及 報 名 費 繳 費 入 帳 完 成, 若 有 繳 費 未 完 成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四 甄 試 入 學 成 績 核 算 ( 一 ) 依 辦 理 甄 試 之 學 系 進 行 書 面 審 查 面 試 核 算 成 績 ( 二 ) 成 績 登 錄 時 一 律 計 算 至 小 數 第 2 位, 第 3 位 以 下 4 捨 5 入, 成 績 計 算 過 程 中 如 遇 有 小 數 點 時 小 數 不 予 去 除 五 甄 試 入 學 放 榜 ( 一 ) 放 榜 日 期 :105 年 5 月 12 日 ( 星 期 四 ) 錄 取 名 單 將 公 告 於 本 校 民 生 校 區 教 學 大 樓 前 公 布 欄 及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頁 ( 二 ) 寄 發 成 績 單 :105 年 5 月 12 日 ( 星 期 四 ) 考 生 得 以 身 分 證 及 准 考 證 號 碼 至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頁 查 詢 成 績 21

六 甄 試 入 學 複 查 成 績 ( 一 ) 時 間 :105 年 5 月 19 日 ( 星 期 四 ) 前 ( 二 ) 費 用 : 每 科 新 台 幣 30 元 整 ( 請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受 款 人 為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郵 局 另 收 取 匯 票 手 續 費 ), 親 自 送 件 或 郵 寄 申 請 ( 以 郵 戳 為 憑 ),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 三 ) 一 律 使 用 本 校 招 生 成 績 單 及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表, 並 附 回 郵 信 封 ( 四 ) 申 請 複 查 以 乙 次 為 限, 複 查 以 成 績 是 否 加 總 有 誤 漏 閱 登 錄 錯 誤 為 範 圍, 考 生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面 試 資 料 重 審 調 閱 影 印 試 卷 或 其 他 相 關 表 件 ( 五 ) 複 查 結 果 若 因 增 減 分 數 而 致 錄 取 結 果 有 所 異 動 者, 申 請 複 查 之 考 生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七 甄 試 入 學 報 到 正 取 生 報 到 ( 一 ) 正 取 生 請 於 105 年 5 月 28 日 ( 星 期 六 )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3 時 止, 攜 帶 並 繳 交 成 績 單 ( 驗 後 發 還 )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身 分 證 正 本 ( 驗 後 發 還 ) 及 正 反 面 影 本 乙 份 ( 男 生 另 需 再 繳 交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及 兵 役 證 明 影 本 各 乙 份, 尚 未 服 役 者 免 交 兵 役 證 明 ) 2 吋 照 片 1 張, 至 本 校 臺 北 民 生 校 區 教 學 大 樓 9 樓 多 媒 體 會 議 室 ( 臺 北 市 中 山 區 民 生 東 路 3 段 67 號 教 學 大 樓 9 樓 ) 辦 理 報 到 ( 二 ) 正 取 生 必 須 親 自 辦 理 報 到, 若 不 能 親 自 辦 理 者, 得 出 具 委 託 書 授 權 他 人 代 為 辦 理 ( 受 委 託 人 須 攜 帶 雙 方 身 分 證 明 ) ( 三 ) 正 取 生 須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辦 理 報 到, 如 未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報 到 即 視 同 放 棄, 嗣 後 不 得 以 未 收 到 成 績 單 或 其 他 理 由 提 出 異 議, 逾 期 未 報 到 者 以 棄 權 論 ( 四 ) 甄 試 錄 取 生 如 同 時 錄 取 本 校 多 學 系 學 程 時, 僅 得 擇 一 學 系 學 程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 五 ) 本 校 採 先 行 受 理 報 名 考 試, 俟 錄 取 報 到 時 再 行 審 核 報 考 資 格, 如 於 報 到 時 發 現 不 符 報 考 資 格 時, 得 逕 行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 六 ) 具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國 軍 官 兵 或 軍 訓 教 官 等 具 特 種 身 份 之 考 生 應 繳 交 報 名 時 所 附 證 件 之 正 本 以 供 查 對 ( 七 ) 男 性 兵 役 規 範, 須 依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第 15 條 規 定, 應 受 現 役 徵 集 之 在 學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得 緩 徵 : 一 肄 業 學 校 未 經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立 案 二 入 學 學 籍 未 符 合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規 定 三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生 未 經 內 政 部 核 定, 再 就 讀 相 同 等 級 或 低 於 原 等 級 之 學 校 四 就 讀 大 專 校 院 以 下 進 修 學 校 年 齡 逾 二 十 八 歲 仍 未 畢 業 五 就 讀 前 款 以 外 學 校 年 齡 逾 三 十 三 歲 仍 未 畢 業 及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學 生 緩 徵 作 業 要 點 等 規 定 辦 理 ( 八 ) 現 役 軍 人, 如 在 105 年 9 月 開 學 以 前 退 伍 或 解 除 召 集 者, 應 繳 其 部 隊 長 出 具 退 伍 或 解 除 召 集 日 期 證 明 及 軍 人 補 給 證 影 本 如 未 繳 交 以 致 無 法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者, 考 生 應 自 行 負 責 22

備 取 生 報 到 : ( 一 ) 備 取 生 請 於 105 年 5 月 12 日 上 午 10 時 起 至 105 年 5 月 27 日 下 午 5 時 止, 至 網 路 報 考 系 統 填 寫 候 缺 遞 補 意 願, 逾 期 未 上 網 填 寫 者, 視 同 自 願 放 棄 候 缺 遞 補 資 格, 並 不 得 以 未 接 獲 通 知 等 理 由, 要 求 任 何 補 救 措 施 ( 二 ) 備 取 生 候 缺 名 單 於 105 年 5 月 30 日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頁 (http://exam.ntpu.edu.tw/ 點 選 " 大 學 部 " 選 單 項 下 之 " 進 修 學 士 班 "),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 三 ) 正 取 生 辦 理 報 到 結 束 後 如 有 缺 額, 依 備 取 生 候 缺 名 單 順 序 遞 補, 備 取 生 遞 補 報 到 名 單 自 105 年 5 月 30 日 起 至 105 年 7 月 11 日, 每 週 一 公 告 於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http://exam.ntpu.edu.tw),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本 校 不 再 個 別 通 知 ; 獲 遞 補 之 備 取 生 請 依 網 頁 公 告 規 定 時 間 辦 理 報 到, 未 經 本 校 核 准, 逾 期 未 完 成 報 到 者, 視 同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事 後 不 得 要 求 任 何 補 救 措 施 ( 四 ) 報 到 時 間 地 點 及 辦 理 方 式 : 105 年 6 月 2 日 起 至 105 年 7 月 14 日 止, 每 週 四 辦 理 報 到 請 依 各 梯 次 備 取 生 遞 補 名 單 公 告 報 到 日 期, 親 自 或 委 託 親 友 至 臺 北 民 生 校 區 ( 臺 北 市 中 山 區 民 生 東 路 3 段 67 號 ) 教 學 大 樓 1 樓 進 修 教 育 組 辦 理 ; 詳 細 報 到 時 間 請 詳 閱 各 次 備 取 生 遞 補 名 單 網 頁 公 告 ( 五 ) 遞 補 之 備 取 生 須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攜 帶 成 績 通 知 單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身 分 證 正 本 ( 男 生 另 需 攜 帶 身 份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及 兵 役 證 明 影 本 ) 2 吋 照 片 1 張, 至 本 校 臺 北 民 生 校 區 教 學 大 樓 1 樓 進 修 教 育 組 ( 臺 北 市 中 山 區 民 生 東 路 3 段 67 號 ) 辦 理 報 到, 未 於 期 限 內 報 到 者 以 棄 權 論 ( 六 ) 備 取 生 於 報 到 期 限 內, 因 故 無 法 親 自 報 到 時, 得 委 託 親 友 檢 具 上 述 證 件 委 託 書 ( 應 載 明 備 取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未 能 親 自 報 到 理 由 委 託 事 項 時 間 代 理 人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並 經 備 取 生 簽 名 ) 及 代 理 人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辦 理 報 到 ( 七 ) 若 申 請 入 學 名 額 仍 有 遺 缺, 本 校 將 另 行 通 知 105 年 7 月 14 日 後 未 獲 遞 補 之 候 缺 備 取 生 遞 補 作 業 ( 八 ) 甄 試 錄 取 生 如 同 時 錄 取 本 校 多 學 系 時, 僅 得 擇 一 學 系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23

肆 申 請 入 學 ( 採 四 技 二 專 統 測 成 績 或 學 測 成 績 ) 一 招 生 系 別 名 額 及 採 計 科 目 採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招 生 學 系 學 程 招 生 名 額 統 測 採 計 科 目 法 律 學 系 公 共 行 政 暨 政 策 學 系 財 政 學 系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金 融 與 合 作 經 營 學 系 數 位 行 銷 進 修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經 濟 學 系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5 名 18 名 2 名 7 名 5 名 5 名 3 名 10 名 國 文 英 文 數 學 採 105 學 年 度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成 績 招 生 學 系 學 程 招 生 名 額 學 測 採 計 科 目 法 律 學 系 公 共 行 政 暨 政 策 學 系 財 政 學 系 不 動 產 與 城 鄉 環 境 學 系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金 融 與 合 作 經 營 學 系 數 位 行 銷 進 修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經 濟 學 系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24 名 40 名 2 名 18 名 11 名 14 名 15 名 11 名 10 名 國 文 英 文 數 學 社 會 24

( 一 ) 新 生 入 學 後, 僅 限 在 本 校 各 學 系 學 程 進 修 學 士 班 之 間 申 請 互 轉 ( 二 ) 各 學 系 學 程 各 採 計 科 目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如 下 : 1. 統 測 組 採 計 科 目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招 生 學 系 學 程 統 測 採 計 科 目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國 文 英 文 數 學 法 律 學 系 平 均 後 標 後 標 公 共 行 政 暨 政 策 學 系 後 標 無 無 財 政 學 系 無 無 無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無 後 標 後 標 金 融 與 合 作 經 營 學 系 無 無 後 標 數 位 行 銷 進 修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無 無 無 經 濟 學 系 無 無 後 標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平 均 無 無 2. 學 測 組 採 計 科 目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招 生 學 系 系 學 程 學 測 採 計 科 目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國 文 英 文 數 學 社 會 法 律 學 系 均 標 後 標 後 標 無 公 共 行 政 暨 政 策 學 系 後 標 無 無 無 財 政 學 系 無 無 無 無 不 動 產 與 城 鄉 環 境 學 系 後 標 後 標 無 無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無 後 標 後 標 無 金 融 與 合 作 經 營 學 系 無 無 後 標 無 數 位 行 銷 進 修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無 無 無 無 經 濟 學 系 無 無 後 標 無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均 標 無 無 無 ( 三 ) 統 測 各 標 準 係 以 技 專 校 院 入 學 測 驗 中 心 公 佈 為 準 ( 四 技 二 專 全 國 共 同 科 目 成 績 組 距, 數 學 標 準 之 採 計 以 數 學 B 為 基 礎 ); 學 測 各 標 準 係 以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公 佈 為 準 ( 四 ) 統 測 數 學 成 績 以 ABCS 各 分 卷 之 原 始 分 數 計 算 ( 五 ) 考 生 各 採 計 科 目 考 試 成 績 之 總 和, 必 須 達 到 本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定 之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另 分 發 順 序 依 考 試 成 績 總 和 高 低 之 順 序 依 次 錄 取 各 學 系 錄 取 之 學 生, 如 有 二 人 以 上 成 績 總 和 相 同 者, 統 測 同 分 參 酌 排 序 為 數 學 國 文 英 文, 學 測 同 分 參 酌 排 序 為 數 學 國 文 英 文 社 會 ( 六 ) 申 請 入 學 學 測 組 於 各 學 系 錄 取 之 正 取 名 額 外, 各 學 系 學 程 另 增 列 10 名 備 取 名 額 ( 七 ) 考 生 成 績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之 人 數 不 足 招 生 名 額 時,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並 不 得 另 列 25

備 取 生 申 請 入 學 統 測 組 缺 額 並 得 流 用 至 學 測 組 ( 八 ) 各 項 採 計 科 目 之 考 生 成 績 不 得 為 缺 考 或 零 分 二 申 請 入 學 現 場 報 名 ( 一 ) 報 名 日 期 :105 年 7 月 23 日 ( 星 期 六 ), 分 組 分 梯 次 辦 理, 上 午 9 時 起 統 測 組 報 名 ; 下 午 2 時 起 學 測 組 報 名 ( 二 ) 報 名 地 點 : 本 校 民 生 校 區 育 樂 館 ( 臺 北 市 中 山 區 民 生 東 路 3 段 67 號 ) ( 三 ) 報 名 程 序 : 1 填 交 報 名 表 (1) 報 名 表 自 行 下 載, 考 生 須 在 申 請 人 簽 名 欄 親 自 簽 名 (2) 考 生 必 須 親 自 辦 理 報 名 事 宜, 若 不 能 親 自 辦 理 者, 得 出 具 委 託 書 授 權 他 人 代 行 辦 理 ( 受 委 託 人 須 攜 帶 雙 方 身 分 證 明 ) (3) 凡 報 名 並 錄 取 之 考 生, 即 視 同 授 權 本 校 向 技 專 校 院 入 學 測 驗 中 心 或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取 得 報 考 人 之 基 本 資 料 與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或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成 績 檔 案 2 攜 帶 證 件 (1) 身 分 證 正 本 ( 或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駕 照 正 本 或 有 照 片 之 健 保 卡 ) (2) 畢 業 證 書 或 修 業 證 明 書 正 本 ( 繳 影 本 者,3 日 內 補 正, 否 則 視 同 放 棄 ) (3)105 學 年 度 技 專 校 院 入 學 測 驗 中 心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通 知 單 正 本 ( 成 績 證 明 ) 或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成 績 通 知 單 正 本 ( 成 績 證 明 ) (4)2 吋 相 片 1 張 (5) 男 生 另 需 攜 帶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及 兵 役 證 明 影 本 ( 男 性 兵 役 規 範, 須 依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學 生 緩 徵 作 業 要 點 等 規 定 辦 理,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生 未 經 內 政 部 核 定, 再 就 讀 相 同 等 級 或 低 於 原 等 級 之 學 校 者, 不 得 緩 徵 ; 就 讀 大 專 校 院 以 下 進 修 學 校 年 齡 逾 二 十 八 歲 仍 未 畢 業 者, 不 得 緩 徵 ; 就 讀 前 述 以 外 學 校 年 齡 逾 三 十 三 歲 仍 未 畢 業 者, 不 得 緩 徵 ) (6) 現 役 軍 人, 如 在 105 年 9 月 開 學 以 前 退 伍 或 解 除 召 集 者, 錄 取 報 到 時 應 繳 其 部 隊 長 出 具 之 退 伍 或 解 除 召 集 日 期 證 明 及 軍 人 補 給 證 影 本 如 未 繳 交 以 致 無 法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者, 考 生 應 自 行 負 責 (7) 國 軍 官 兵 報 名 應 憑 國 防 部 ( 參 謀 總 長 署 名 ) 各 總 部 ( 總 司 令 署 名 ) 或 各 單 位 少 將 編 階 以 上 主 管 所 發 之 國 軍 官 兵 105 年 報 考 大 專 學 校 准 考 證 明 教 育 部 所 轄 各 級 學 校 軍 訓 教 官 報 名, 應 繳 軍 訓 處 處 長 署 名 之 同 意 證 明 書 (8)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攜 帶 直 轄 市 或 各 縣 市 政 府 或 鄉 鎮 市 ( 區 ) 公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正 本 及 影 本 一 份 ( 非 清 寒 證 明 ) 戶 口 名 簿 正 本 或 戶 籍 謄 本 (9) 原 住 民 考 生 應 繳 交 其 本 人 之 全 戶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一 份, 戶 口 名 簿 上 並 應 有 山 地 原 住 民 或 平 地 原 住 民 記 事 ; 且 取 得 原 住 民 文 化 及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者, 應 檢 附 該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正 影 本 ( 繳 影 本 者, 應 於 3 日 內 補 正 本 供 本 校 查 對, 否 則 視 同 放 棄 ) 原 住 民 考 生 未 攜 帶 戶 口 名 簿, 或 戶 口 名 簿 上 未 載 明 山 地 原 住 民 或 平 地 原 住 民 記 事 者, 一 律 視 為 一 般 生 身 份 26

3 領 取 登 記 證 4 報 到 作 業 費 : 新 台 幣 1300 元 整 (1) 報 名 時 不 收 報 名 費, 獲 分 發 錄 取 報 到 者, 始 須 繳 交 報 到 作 業 費 ; 報 到 後 放 棄 者, 不 退 還 作 業 費 (2)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 請 檢 附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 攜 帶 正 本 及 影 本 一 份 ) 戶 口 名 簿 或 戶 籍 謄 本 等 資 料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可 免 繳 報 到 作 業 費,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報 到 作 業 費 優 待 為 910 元 ( 四 ) 考 生 之 錄 取 採 現 場 分 發 方 式 辦 理, 考 生 成 績 達 本 招 生 委 員 會 所 訂 之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經 現 場 報 名 後, 始 得 參 加 分 發, 分 發 時 依 各 考 生 成 績 總 分 高 低 級 距 分 梯 方 式 辦 理, 並 依 報 名 者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逐 一 唱 名 分 發 至 額 滿 為 止 ( 五 ) 考 生 須 依 照 各 學 系 學 程 採 計 科 目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當 場 決 定 選 讀 學 系 學 程, 分 發 手 續 完 成 後, 考 生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錄 取 學 系 學 程 ( 六 ) 唱 名 3 次 未 到 視 同 遲 到, 前 面 梯 次 遲 到 考 生, 可 排 入 遲 到 時 之 梯 次 ( 七 ) 申 請 入 學 學 測 組 於 各 學 系 學 程 錄 取 分 發 正 取 名 額 外, 各 學 系 學 程 增 列 10 名 備 取 名 額 考 生 於 選 擇 志 願 時, 應 審 慎 考 慮 決 定 選 擇 正 取 名 額 或 是 備 取 名 額, 一 旦 選 擇 備 取 名 額, 必 須 放 棄 他 系 正 取 分 發 資 格, 俟 正 取 生 放 棄 錄 取 分 發 資 格 時, 備 取 生 依 續 遞 補 至 額 滿 三 申 請 入 學 成 績 核 算 ( 一 ) 總 分 = 各 採 計 科 目 考 試 成 績 之 總 和 ( 二 ) 統 測 以 技 專 校 院 入 學 測 驗 中 心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之 成 績 為 採 計 基 準, 核 算 國 文 英 文 及 數 學 三 科 總 分 ( 三 ) 學 測 以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105 學 年 度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之 成 績 為 採 計 基 準, 核 算 國 文 英 文 數 學 及 社 會 四 科 總 分 ( 四 ) 成 績 之 核 算 如 遇 小 數 點 時, 一 律 計 算 至 小 數 第 2 位, 第 3 位 以 下 4 捨 5 入, 但 計 算 過 程 中 小 數 不 予 去 除 四 申 請 入 學 放 榜 放 榜 日 期 :105 年 8 月 6 日 ( 星 期 四 ), 錄 取 名 單 公 告 於 本 教 學 大 樓 前 公 布 欄 及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頁 27

伍 上 課 時 間 地 點 與 修 業 年 限 一 上 課 時 間 :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13:10 至 18:00 ( 選 修 課 )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18:30 至 22:10 ( 必 修 課 及 選 修 課 ) 星 期 六 08:00 至 18:00 ( 必 修 課 及 選 修 課 ) 二 上 課 地 點 : 臺 北 市 中 山 區 民 生 東 路 3 段 67 號 三 修 業 年 限 : 四 年 陸 學 分 費 繳 交 標 準 依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進 修 學 士 班 學 分 費 收 費 標 準 繳 交 柒 學 位 授 予 修 滿 各 學 系 學 程 畢 業 學 分 數, 授 予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該 學 位 證 書 印 有 校 長 進 修 暨 推 廣 部 部 主 任 署 名 捌 申 訴 程 序 一 考 生 對 於 本 (105) 學 年 度 進 修 學 士 班 招 生 之 申 訴 事 件, 依 據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進 修 學 士 班 招 生 考 試 考 生 申 訴 處 理 要 點, 申 訴 案 件 以 考 生 本 人 為 當 事 人, 不 受 理 其 他 人 申 訴, 須 於 正 式 放 榜 後 15 日 內 ( 郵 戳 為 憑 ), 親 筆 具 名 載 明 下 列 事 項 向 本 校 進 修 學 士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書 面 申 請,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 一 ) 考 生 姓 名 性 別 報 考 學 系 學 程 准 考 證 號 碼 住 址 聯 絡 電 話 申 訴 日 期 ( 二 ) 申 訴 之 事 實 理 由 及 希 望 獲 得 的 救 濟 措 施 二 招 生 委 員 會 於 接 獲 考 生 申 訴 案 件 後, 應 即 交 由 處 理 小 組 處 理, 並 於 一 個 月 內 正 式 函 覆 申 訴 案 件 當 事 人 三 考 生 之 申 訴 如 有 下 列 情 形 者 不 予 受 理 : ( 一 ) 申 訴 內 容 於 招 生 相 關 法 令 或 招 生 簡 章 內 已 有 明 確 規 範 者 ( 二 ) 不 具 名 申 訴 者 ( 三 ) 逾 期 申 訴 者 玖 注 意 事 項 一 凡 報 考 本 進 修 學 士 班 招 生 考 試 之 考 生, 即 視 為 同 意 本 校 進 修 學 士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將 所 屬 基 本 資 料 報 考 資 料 作 為 試 務 作 業 使 用 ; 資 料 除 提 供 本 校 各 招 生 學 系 學 程 試 務 相 關 單 位 等 使 用 外, 其 餘 均 依 照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二 關 於 雙 重 學 籍 依 本 校 學 則 第 46 條 第 1 項 第 12 款 之 規 定, 未 經 本 校 同 意, 同 時 在 28

國 內 其 他 大 學 院 校 入 學 者, 或 在 本 校 二 個 以 上 學 程 系 所 同 時 入 學 者, 應 予 退 學 三 考 生 如 有 冒 名 頂 替, 或 所 繳 之 文 件 係 偽 造 變 造 抄 襲 假 借 冒 用 不 實 者, 或 不 合 入 學 資 格 不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者, 一 經 查 證 屬 實, 即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 若 考 試 錄 取, 尚 未 入 學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已 入 學 者 開 除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修 業 有 關 之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並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另 如 於 畢 業 後 始 發 覺 者, 除 依 法 追 繳 其 畢 業 證 書, 並 公 告 取 消 畢 業 資 格, 且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屬 前 述 各 項 情 形 之 考 生, 本 校 將 以 偽 造 文 書 罪 將 其 移 送 法 辦 四 本 校 學 則 學 生 選 課 辦 法 等 相 關 教 務 規 章 之 規 定, 請 至 本 校 網 站 (http://www.ntpu.edu.tw > 教 務 處 > 教 務 規 章 ) 查 詢 五 遇 有 颱 風 洪 水 地 震 等 重 大 天 然 災 害, 或 傳 染 病 流 行 其 他 重 大 事 故 等 情 事, 經 本 校 衡 量 足 以 影 響 考 試 或 報 到 時, 本 校 將 發 布 緊 急 措 施 重 新 考 試 或 報 到 時 間 等 相 關 消 息 公 告 於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頁, 必 要 時 亦 將 請 相 關 媒 體 發 布 有 關 消 息, 考 生 應 予 配 合, 不 得 異 議 六 本 簡 章 若 需 修 正 補 充 及 考 試 相 關 通 知, 將 公 告 於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頁 (http://exam.ntpu.edu.tw/ 點 選 大 學 部 選 單 項 下 之 進 修 學 士 班 ), 請 考 生 隨 時 上 網 注 意 招 生 訊 息 若 有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以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為 準 29

附 錄 一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五 ) 字 第 1030103472B 號 令 發 布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八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大 學 辦 理 持 國 外 學 歷 入 學 學 生 之 學 歷 採 認 事 宜, 應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為 之 第 三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採 認 : 指 受 理 學 校 就 申 請 人 所 檢 附 之 國 外 學 歷 文 件 所 為 與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相 當 學 歷 之 認 定 二 參 考 名 冊 : 指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就 外 國 大 專 校 院, 收 錄 其 名 稱 地 址 所 彙 集 而 成 並 經 公 告 之 名 冊 三 驗 證 : 指 申 請 人 持 國 外 學 校 學 位 證 書 成 績 證 明 等 證 件, 向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 以 下 簡 稱 駐 外 館 處 ) 申 請 證 明 文 件 為 真 四 查 證 : 指 學 校 查 明 證 實 當 地 國 政 府 學 校 權 責 機 關 或 其 認 定 之 教 育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對 學 校 認 可 情 形 與 其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期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等 事 項 第 四 條 國 外 學 歷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者, 始 得 採 認 : 一 畢 ( 肄 ) 業 學 校 應 為 已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者 ; 未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者, 應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學 校 權 責 機 關 或 其 認 定 之 教 育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二 修 業 期 限 修 習 課 程, 應 與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第 五 條 申 請 人 申 請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應 自 行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送 各 校 辦 理 : 一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及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一 份 二 包 括 國 外 學 歷 修 業 起 迄 期 間 之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一 份 但 申 請 人 係 外 國 人 或 僑 民 者, 免 附 三 其 他 學 校 規 定 之 相 關 文 件 前 項 第 一 款 文 件, 受 理 學 校 得 逕 向 申 請 人 國 外 畢 業 學 校 查 證 函 請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協 助 查 證, 或 請 申 請 人 辦 理 驗 證 第 六 條 第 八 項 及 第 九 項 之 申 請 人, 得 以 經 當 地 國 政 府 學 校 權 責 機 關 或 其 認 定 之 教 育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出 具 之 證 明 文 件 代 替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資 料 第 六 條 第 四 條 第 二 款 所 稱 修 業 期 限, 指 申 請 人 停 留 於 當 地 學 校 之 修 業 時 間, 其 規 定 如 下 : 一 持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應 符 合 當 地 國 學 制 之 規 定 二 持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三 十 二 個 月 三 持 碩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八 個 月 四 持 博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十 六 個 月 五 碩 士 博 士 學 位 同 時 於 同 校 系 ( 所 ) 修 習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二 十 四 個 月 六 以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學 歷 或 具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同 等 學 力 進 修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十 六 個 月 前 項 修 業 期 限, 各 校 應 對 照 國 內 外 學 制 情 形, 以 申 請 人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當 地 國 學 制 修 業 期 間 學 校 行 事 曆 及 入 出 國 紀 錄 等 綜 合 判 斷, 其 所 停 留 期 間 非 屬 學 校 正 規 學 制 及 行 事 曆 所 示 修 課 時 間 者, 不 予 採 計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表 現 優 異 者, 其 修 業 期 限, 得 由 各 校 衡 酌 各 該 國 外 大 學 學 制 規 定 及 實 際 情 況, 予 以 酌 減 符 合 特 殊 教 育 法 所 稱 身 心 障 礙 者, 其 修 業 期 限, 得 由 各 校 衡 酌 各 該 國 外 大 學 學 制 身 心 障 礙 程 度 及 其 他 實 際 情 況, 予 以 酌 減 經 由 國 際 學 術 合 作 模 式, 同 時 在 國 內 外 大 學 修 讀 同 級 學 位 者, 不 得 全 程 於 國 內 大 學 30

修 業 ; 其 修 業 期 限, 得 累 計 其 停 留 於 各 當 地 大 學 之 修 業 時 間, 並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不 適 用 第 一 項 規 定 : 一 持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三 十 二 個 月 二 持 碩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十 二 個 月 三 持 博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二 十 四 個 月 前 項 申 請 人 於 國 內 外 大 學 修 習 之 學 分 數, 累 計 應 各 達 獲 頒 學 位 所 需 總 學 分 數 之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申 請 人 修 業 時 間 達 第 一 項 或 第 五 項 所 定 修 業 期 限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其 修 業 期 限 得 由 學 校 就 申 請 人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當 地 國 學 制 修 業 期 間 學 校 行 事 曆 入 出 國 紀 錄 及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學 制 等 綜 合 判 斷 是 否 符 合 大 學 入 學 同 等 學 力 後 予 以 採 認 申 請 人 入 學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依 國 外 學 校 規 定 須 跨 國 ( 不 包 括 我 國 ) 修 習 者, 由 申 請 人 出 具 國 外 學 校 證 明 文 件 並 經 學 校 查 證 認 定 後, 其 跨 國 之 修 業 期 限 得 併 計 為 第 一 項 所 定 之 當 地 修 業 期 限, 且 該 跨 國 修 習 學 校 應 符 合 第 四 條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之 規 定 申 請 人 持 國 內 大 學 與 國 外 大 學 合 作 設 立 經 本 部 專 案 核 定 之 學 位 專 班 學 歷 入 學 者, 其 停 留 國 內 大 學 之 修 業 期 限 得 併 計 為 第 一 項 及 第 五 項 所 定 之 修 業 期 限 第 七 條 第 四 條 第 二 款 所 定 修 習 課 程, 如 以 遠 距 教 學 方 式 修 習, 取 得 國 外 學 校 學 歷 者, 應 在 符 合 第 四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之 學 校 修 習 科 目 學 分, 或 經 由 國 際 學 術 合 作 在 國 內 大 學 修 習 學 分, 其 學 分 數 並 符 合 國 內 遠 距 教 學 之 規 定 第 八 條 各 校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除 藝 術 類 文 憑, 應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查 證 後 採 認 外, 應 依 下 列 程 序 為 之 : 一 國 外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或 已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之 國 外 學 校 學 歷, 由 各 校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採 認 二 未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之 國 外 學 校 學 歷, 各 校 應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查 證 後 採 認 前 項 採 認 如 有 疑 義 時, 學 校 應 組 成 學 歷 採 認 審 議 小 組 進 行 採 認 ; 該 小 組 之 組 織 及 運 作 規 定, 由 學 校 定 之 經 前 項 學 校 審 議 小 組 審 議 後 仍 無 法 逕 行 採 認 者, 學 校 得 敘 明 疑 義, 並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送 本 部 協 助 第 九 條 各 校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查 證, 應 由 申 請 人 出 具 授 權 查 證 之 同 意 書 及 相 關 文 件 各 校 向 申 請 人 國 外 畢 業 學 校 查 證, 或 函 請 駐 外 館 處 協 助 查 證 申 請 人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之 項 目 如 下 : 一 入 學 資 格 二 修 業 期 限 三 修 習 課 程 四 當 地 國 政 府 學 校 權 責 機 關 或 其 認 定 之 教 育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對 學 校 認 可 情 形 五 其 他 必 要 查 證 事 項 第 十 條 國 外 學 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予 採 認 : 一 經 函 授 方 式 取 得 二 各 類 研 習 班 所 取 得 之 修 課 證 書 ( 明 ) 三 取 得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未 獲 得 博 士 學 位, 申 請 採 認 相 當 於 碩 士 學 位 資 格 四 未 經 註 冊 入 學 及 修 業, 僅 以 論 文 著 作 取 得 博 士 學 位 五 名 ( 榮 ) 譽 學 位 六 非 使 用 中 文 之 國 家 或 地 區, 以 中 文 授 課 所 頒 授 之 學 歷 但 不 包 括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七 未 經 本 部 核 定, 在 我 國 所 設 分 校 分 部 及 學 位 專 班, 或 以 國 外 學 校 名 義 委 託 機 31

構 在 國 內 招 生 授 課 取 得 之 學 歷 八 以 遠 距 教 學 方 式 取 得 之 學 歷 不 符 第 七 條 規 定 者 第 十 一 條 申 請 人 所 提 供 之 各 項 證 件, 有 偽 造 變 造 冒 用 等 不 實 情 事, 經 調 查 屬 實 者, 應 予 撤 銷 其 學 歷 之 採 認 獲 錄 取 者, 撤 銷 其 入 學 許 可 ; 已 註 冊 入 學 者, 撤 銷 其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與 修 業 有 關 之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 畢 業 後 發 現 者, 撤 銷 畢 業 資 格, 並 請 申 請 人 繳 還 及 註 銷 學 位 證 書 ;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依 法 辦 理 第 十 二 條 國 內 各 用 人 或 考 試 機 構 採 認 國 外 學 歷 者, 得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參 照 本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三 條 本 辦 法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32

附 錄 二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摘 錄 ) 民 國 104 年 9 月 26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四 ) 第 1040128907B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一 條 本 標 準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包 括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退 學 或 重 讀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後,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修 滿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二 ) 修 讀 四 年 級 或 五 年 級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或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三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準 用 前 二 款 規 定 四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職 業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或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 班 ) 三 年 級 ( 延 教 班 ) 結 業, 持 有 修 ( 結 ) 業 證 明 書 五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通 過, 持 有 普 通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技 術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學 力 鑑 定 通 過 證 書 六 知 識 青 年 士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七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八 軍 中 隨 營 補 習 教 育 經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學 力 證 明 書 九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四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十 持 大 陸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肄 業 文 憑,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並 有 第 一 款 所 列 情 形 之 一 十 一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 二 )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 三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十 二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且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 一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二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 三 )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選 修 課 程 ( 不 包 括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33

十 三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修 畢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 不 包 括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成 績 及 格,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書 十 四 符 合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教 育 階 段 非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實 施 條 例 第 二 十 九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第 三 條 ( 略 ) 第 四 條 ( 略 ) 第 五 條 ( 略 ) 第 六 條 曾 於 大 學 校 院 擔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於 專 科 學 校 擔 任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或 於 職 業 學 校 擔 任 技 術 及 專 業 教 師, 經 大 學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前 三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七 條 大 學 經 教 育 部 核 可 後,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經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准 其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第 二 條 至 第 四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八 條 ( 略 ) 第 九 條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畢 業 生,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但 大 學 應 增 加 其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或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畢 業 年 級 高 於 相 當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肄 業 生, 修 滿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修 業 年 限 以 下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士 學 位,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及 第 四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其 畢 ( 肄 )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或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且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我 國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各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與 第 二 項 第 五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與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學 校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科 技 大 學 技 術 學 院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五 項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證 明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或 行 政 院 在 香 港 澳 門 設 立 或 指 定 機 構 驗 證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一 年 九 月 十 八 日 公 布 生 效 後,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團 聚 依 親 居 留 長 期 居 留 或 定 居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外 國 人 香 港 或 澳 門 居 民, 持 大 陸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且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資 格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第 五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與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 一 其 畢 ( 肄 )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認 可 名 冊, 且 無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第 八 條 不 予 採 認 之 情 形 二 其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各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持 大 陸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及 第 二 項 規 定 辦 理 持 前 二 項 大 陸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報 考 者, 其 相 關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證 明, 應 準 用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第 四 條 規 定 辦 理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