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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招 收 年 級 學 士 班 二 年 級 三 年 級 貳 報 考 資 格 一 國 內 公 立 或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境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肄 業 生, 修 業 累 計 滿 二 個 學 期 以 上 者, 得 報 考 各 學 系 二 年 級 ; 修 業 累 計 滿 四 個 學 期 以 上 者, 得 報 考 二 年 級 或 三 年 級 二 國 內 公 立 或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專 修 科 畢 業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境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者 三 大 學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肄 業 學 生, 修 滿 一 年 級 上 學 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四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專 科 畢 業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 ( 一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之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二 )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通 過, 持 有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學 力 鑑 定 通 過 證 書 五 符 合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 結 ) 業 或 修 滿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資 格 之 一, 並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 一 )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之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課 程 ( 二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三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六 空 中 大 學 肄 業 全 修 生, 修 得 三 十 六 學 分 者, 得 報 考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二 年 級, 修 得 七 十 二 學 分 者, 得 報 考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三 年 級 七 就 讀 藝 術 教 育 法 第 七 條 所 定 之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大 學 學 士 班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準 用 第 一 點 第 二 點 及 第 四 點 規 定 八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實 施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年 七 月 十 三 日 修 正 施 行 後, 至 一 百 零 二 年 六 月 十 三 日 前, 已 修 習 第 五 點 所 定 課 程 學 分 者, 不 受 二 十 二 歲 年 齡 限 制 持 境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須 符 相 關 學 歷 採 認 法 規 規 定 本 校 不 受 理 陸 生 報 考 轉 學 招 生 考 試 參 報 名 方 式 及 費 用 一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網 路 報 名 ( 其 他 方 式 概 不 受 理 ), 並 以 郵 寄 方 式 將 學 系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於 指 定 期 限 內 以 限 時 掛 號 方 式 郵 寄 至 本 校 轉 學 考 招 生 委 員 會 ( 請 於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手 續 後 下 載 並 列 印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學 士 班 轉 學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黏 貼 於 備 審 資 料 袋 上 再 行 郵 寄 ) 二 報 名 網 址 :http://www.exam.ndhu.edu.tw 三 簡 易 報 名 流 程 :( 詳 情 請 參 閱 附 錄 一 網 路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及 作 業 流 程 ) ( 一 ) 於 本 校 招 生 報 名 系 統 索 取 個 人 專 屬 之 繳 費 帳 號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1-105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轉 學 招 生 簡 章

( 二 ) 至 金 融 機 構 自 動 提 款 機 (ATM) 轉 帳 繳 費 或 於 全 國 土 地 銀 行 以 現 金 繳 款 ( 填 寫 二 聯 式 存 摺 類 存 款 憑 條 ( 附 件 六 )) 為 確 保 考 生 權 益, 報 名 最 後 一 日 105 年 6 月 21 日 ( 二 ), 請 勿 以 現 金 繳 款 方 式 繳 費, 以 免 由 於 行 庫 人 工 作 業 延 誤 而 影 響 報 名 ( 三 ) 上 網 查 詢 報 名 費 入 帳 情 形 並 填 寫 網 路 報 名 資 料 ( 填 寫 完 畢 後 務 請 列 印 畫 面 確 認 報 名 資 料, 並 留 存 備 查 ) ( 四 ) 下 載 並 列 印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學 士 班 轉 學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 五 ) 郵 寄 備 審 資 料 ( 六 )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註 : 考 生 上 網 輸 入 報 名 表 上 之 電 話 號 碼 通 訊 地 址 ( 請 輸 入 105 年 9 月 底 前 可 收 件 地 址 ) E-mail 等 個 人 資 料 均 應 詳 實 填 寫 清 楚 無 誤, 以 免 因 無 法 聯 絡 或 投 遞 而 權 益 受 損 ; 因 資 料 錯 誤 或 不 實, 導 致 郵 件 無 法 投 遞 或 聯 絡 而 影 響 權 益, 責 任 由 考 生 自 負 四 索 取 繳 費 帳 號 起 迄 時 間 : 105 年 6 月 7 日 ( 二 ) 上 午 9 時 起 至 105 年 6 月 21 日 ( 二 ) 下 午 3 時 止 五 網 路 報 名 起 迄 時 間 : 105 年 6 月 7 日 ( 二 ) 上 午 9 時 起 至 105 年 6 月 21 日 ( 二 ) 下 午 4 時 止 六 郵 寄 備 審 資 料 起 迄 時 間 :( 以 國 內 郵 戳 為 憑 ) 105 年 6 月 7 日 ( 二 ) 起 至 105 年 6 月 21 日 ( 二 ) 止 七 報 名 費 : ( 一 ) 書 面 審 查 學 系 報 名 費 :1,000 元 整 ( 二 ) 音 樂 學 系 報 名 費 :2,000 元 整 ( 三 ) 報 名 費 繳 交 方 式 : 請 至 金 融 機 構 自 動 提 款 機 (ATM) 轉 帳 繳 費 或 於 全 國 土 地 銀 行 以 現 金 繳 款 ( 詳 情 請 參 閱 附 錄 二 報 名 費 繳 交 方 式 說 明 ), 以 其 他 方 式 繳 費 者, 恕 不 受 理 ( 四 ) 報 名 費 減 免 : 領 有 社 政 機 關 核 發 之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之 中 低 收 入 戶 及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報 名 費 用 減 免 優 待 報 名 費 減 免 申 請 辦 理 方 式 如 下 : 請 於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至 本 校 招 生 訊 息 網 頁 (http://www.exam.ndhu.edu.tw) 進 入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減 免 及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免 繳 報 名 費 申 請 系 統, 填 寫 資 料 進 行 線 上 申 請 減 免 帳 號, 並 於 期 限 內 繳 驗 相 關 證 明 ( 每 組 減 免 帳 號 只 能 報 考 一 個 學 系 ( 組 ), 考 生 如 欲 報 考 兩 系 ( 組 ) 以 上, 需 索 取 兩 組 以 上 減 免 帳 號 )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報 名 費 減 免 30%,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免 繳 報 名 費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減 免 及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免 繳 報 名 費 申 請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 105 年 5 月 25 日 ( 三 ) 上 午 9 時 起 至 105 年 6 月 1 日 ( 三 ) 下 午 4 時 止 逾 期 申 請 者, 請 先 行 繳 交 費 用 辦 理 網 路 報 名, 並 於 網 路 報 名 後, 另 行 填 寫 退 費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進 行 退 費 作 業 郵 寄 驗 證 資 料 截 止 日 期 : 105 年 6 月 1 日 ( 三 ) 前 ( 含 當 日, 以 國 內 郵 戳 為 憑 ) 線 上 查 詢 審 核 結 果 時 間 : 105 年 6 月 7 日 ( 二 ) 上 午 9 時 起 至 105 年 6 月 21 日 ( 二 ) 下 午 4 時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2-105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轉 學 招 生 簡 章

註 : 中 低 收 入 戶 及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申 請 減 免 報 名 費 須 檢 附 資 料 : 各 直 轄 市 各 地 方 政 府 或 其 授 權 之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開 具 之 中 低 收 入 戶 或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並 須 內 含 考 生 之 姓 名 及 身 分 證 號, 且 在 報 名 截 止 日 仍 有 效 證 明 文 件 如 未 含 考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號 者, 應 加 附 戶 口 名 簿 ( 或 其 他 戶 籍 資 料 證 明 文 件 ) 影 本 清 寒 證 明 非 屬 中 低 收 入 戶 或 低 收 入 戶 之 證 明, 不 符 免 繳 報 名 費 規 定 八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 ( 一 ) 報 名 費 一 經 繳 納, 除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及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者 外, 概 不 退 費, 請 於 繳 費 前 審 慎 考 慮 ( 二 ) 經 審 查 結 果 因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而 遭 退 件 者, 所 繳 報 名 費 於 扣 除 行 政 作 業 處 理 費 200 元 後, 餘 額 退 還 ( 三 ) 請 預 留 網 路 報 名 所 需 時 間, 於 網 路 報 名 時 間 截 止 前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若 未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上 網 填 寫 報 名 表 或 填 寫 不 完 整 致 系 統 無 法 辨 別 者, 即 使 已 繳 費 也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所 繳 費 用 於 扣 除 行 政 作 業 處 理 費 200 元 後, 餘 額 退 還 ( 四 ) 持 境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未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亦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所 繳 費 用 於 扣 除 行 政 作 業 處 理 費 200 元 後, 餘 額 退 還 ( 五 ) 考 生 於 報 名 日 期 截 止 後, 即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報 考 年 級 學 系 身 分 別, 請 務 必 謹 慎 考 量 ( 六 ) 已 完 成 報 名 費 繳 費 而 網 路 報 名 未 成 功 或 欲 放 棄 報 考 者, 請 於 105 年 6 月 21 日 ( 二 ) 前, 檢 具 簡 章 附 件 五 退 費 申 請 書, 傳 真 (03-8632140) 至 本 校 轉 學 考 招 生 委 員 會, 俾 便 辦 理 報 名 費 退 費 事 宜 ( 將 扣 除 行 政 作 業 處 理 費 200 元 後, 餘 額 退 還 ),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所 繳 交 之 報 名 費 概 不 退 費 ( 傳 真 後 請 來 電 03-8632144 確 認 ) ( 七 ) 報 考 本 招 生 考 試 則 視 為 同 意 本 校 得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之 規 範, 為 合 理 且 必 須 之 電 腦 處 理 應 用 查 詢, 如 榜 單 公 布 等 事 宜, 並 可 採 用 全 名 方 式 公 告 榜 單 或 考 試 相 關 資 訊 九 備 審 資 料 : ( 一 ) 請 於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手 續 後 下 載 並 列 印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學 士 班 轉 學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黏 貼 於 備 審 資 料 袋 上, 於 指 定 期 限 內 ( 以 國 內 郵 戳 為 憑 ) 以 限 時 掛 號 方 式 郵 寄 至 本 校 轉 學 考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郵 寄 備 審 資 料 起 迄 時 間 :105 年 6 月 7 日 ( 二 ) 起 至 105 年 6 月 21 日 ( 二 ) 止 轉 學 考 招 生 資 料 郵 寄 地 址 :97401 花 蓮 縣 壽 豐 鄉 志 學 村 大 學 路 二 段 1 號 自 行 送 件 者 請 於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手 續 後 下 載 並 列 印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學 士 班 轉 學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並 黏 貼 於 備 審 資 料 袋 上, 於 105 年 6 月 21 日 ( 二 ) 下 午 4 時 30 分 前, 將 資 料 送 本 校 壽 豐 校 區 文 書 組 收 發 室 登 錄 收 件,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成 績 單 繳 交 對 照 表 轉 學 前 修 業 狀 況 繳 交 成 績 單 正 本 ( 採 認 之 學 期 成 績 ) 備 註 大 學 部 修 畢 一 年 級 下 學 期 課 程 者 大 學 部 修 畢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課 程 者 專 科 學 歷 者 修 畢 空 中 大 學 滿 36 學 分 以 上 應 附 至 大 一 上 學 期 止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是 否 含 排 名 或 百 分 應 附 至 大 二 上 學 期 止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比, 詳 如 應 附 至 專 科 部 最 後 一 學 年 下 學 期 成 績 單 簡 章 中 各 全 部 科 目 成 績 單 及 總 平 均 證 明 學 系 規 定 ( 二 ) 音 樂 學 系 免 繳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 其 餘 各 學 系 考 生 請 將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依 簡 章 中 學 系 所 列 順 序, 由 上 而 下 整 理 夾 妥 裝 入 信 封 內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3-105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轉 學 招 生 簡 章

( 三 )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 退 伍 軍 人 及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 請 檢 附 本 簡 章 肆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報 考 優 待 辦 法 中 之 相 關 表 件 ( 四 ) 特 殊 身 分 考 生 所 須 繳 驗 資 料 : 1. 中 低 收 入 戶 及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 已 於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減 免 及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免 繳 初 試 報 名 費 申 請 系 統 申 請 通 過 者 免 繳 相 關 資 料 未 於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減 免 及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免 繳 初 試 報 名 費 申 請 系 統 申 請 者, 請 繳 交 中 低 收 入 戶 或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及 簡 章 附 件 五 退 費 申 請 書 ( 需 檢 附 文 件 詳 見 本 簡 章 參 報 名 方 式 及 費 用 報 名 費 減 免 ) 2. 持 境 外 學 歷 考 生 : 持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境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應 依 規 定 填 妥 簡 章 附 件 一 境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考 生 錄 取 後 於 驗 證 報 到 時 須 依 教 育 部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 附 錄 六 )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 附 錄 七 ) 或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 附 錄 八 ) 之 規 定 繳 驗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否 則 一 律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十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 ( 一 ) 指 定 繳 交 之 書 面 資 料 請 以 A4 紙 張 直 式 橫 書 方 式 書 寫 ( 二 ) 考 生 如 報 考 多 個 學 系 ( 組 ) 或 同 時 報 考 二 年 級 三 年 級 之 學 系 ( 組 ),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請 依 各 別 學 系 ( 組 ) 年 級 分 袋 裝 寄 ( 三 ) 特 種 身 分 別 或 特 殊 身 分 別 申 請 資 格 考 生, 未 於 報 名 時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資 料 未 於 網 路 報 名 表 填 寫 特 殊 身 分 別, 或 經 審 查 後 資 格 不 符 證 件 不 齊 者, 一 概 不 予 優 待, 事 後 亦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補 辦 或 追 認 ( 四 ) 學 系 指 定 繳 交 之 各 項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請 考 生 務 必 自 行 檢 查 確 認 後 再 行 寄 出, 若 資 料 不 全 者 ( 如 缺 件 ),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後 (105 年 6 月 21 日 ( 二 )), 本 校 概 不 受 理 更 換 資 料 及 補 件, 缺 件 者 該 項 目 以 零 分 計 算, 如 權 益 因 而 受 損 者, 責 任 由 考 生 自 負 ( 五 ) 考 生 所 繳 交 之 各 式 文 件 資 料, 由 本 校 留 存 備 查, 錄 取 與 否 概 不 退 還, 考 生 如 有 需 要 請 自 存 影 本 ( 六 ) 網 路 報 名 表 請 於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後 自 行 列 印 備 查, 無 須 寄 回, 亦 不 須 附 相 片 肆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報 考 優 待 辦 法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係 指 退 伍 軍 人 及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凡 以 特 種 身 分 報 考 者 應 於 報 名 時 郵 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提 出 申 請, 並 應 將 特 種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自 行 黏 貼 於 簡 章 附 件 二 或 附 件 三 專 用 表 格 上 並 填 寫 切 結 書, 於 105 年 6 月 21 日 ( 二 ) 前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手 續 後 下 載 並 列 印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學 士 班 轉 學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黏 貼 於 報 名 繳 交 資 料 袋 上 再 行 郵 寄 ( 以 國 內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 本 校 於 審 查 資 格 符 合 後, 始 可 依 各 該 項 身 分 考 生 升 學 優 待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優 待 ; 報 名 時 未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郵 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者, 概 依 一 般 生 身 分 考 生 規 定 辦 理, 不 予 優 待, 且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補 辦 補 繳 及 退 費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網 路 登 錄 資 料 為 報 考 身 分 申 請, 須 俟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核 通 過 後, 始 得 依 該 類 特 種 生 優 待 辦 法 之 規 定, 予 以 加 總 分 之 優 待 一 退 伍 軍 人 : ( 一 ) 依 據 教 育 部 103 年 12 月 22 日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1030182160B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優 待 辦 法 規 定 ( 參 閱 附 錄 四 ) 辦 理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4-105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轉 學 招 生 簡 章

( 二 ) 符 合 優 待 規 定 者, 應 於 105 年 6 月 21 日 ( 二 ) 前 ( 含 當 日, 以 國 內 郵 戳 為 憑 )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切 結 書 ( 附 件 二 ) 及 下 列 證 件 影 本 之 一 ( 請 自 行 黏 貼 於 切 結 書 背 面 ),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 1. 退 伍 令 或 退 伍 證 明 書 除 役 令 解 除 召 集 證 明 書 ( 限 臨 時 召 集 者 ) 2. 在 營 服 役 五 年 以 上 退 伍 軍 官, 其 退 伍 時 軍 階 為 上 尉 以 下 者, 應 附 繳 初 任 官 人 事 命 令 初 任 官 任 官 令 或 軍 事 校 院 畢 結 業 證 書 等 足 資 證 明 其 服 役 起 始 時 間 之 文 件 3. 傷 殘 退 伍 軍 人 繳 撫 卹 令 ( 三 ) 退 伍 軍 人 優 待 類 別 優 待 內 容 及 優 待 限 制, 依 退 伍 時 間 區 分 如 下 表 所 示 : 退 伍 軍 人 優 待 類 别 優 待 內 容 優 待 限 制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五 年 以 上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四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四 年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者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25% 退 伍 後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者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20% 退 伍 後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者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15% 退 伍 後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者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10%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者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20% 退 伍 後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者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15% 退 伍 後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者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10% 退 伍 後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者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5%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者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15% 退 伍 後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者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10% 退 伍 後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者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5 % 退 伍 後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者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3%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未 滿 三 年, 已 達 義 務 役 法 定 役 期 ( 不 含 服 補 充 兵 役 國 民 兵 役 及 常 備 兵 役 軍 事 訓 練 期 滿 者 ), 且 退 伍 後 未 滿 三 年 者 因 特 殊 原 因 免 役 或 除 役 者 在 營 服 現 役 期 間 因 作 戰 或 因 公 成 殘 不 堪 服 役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領 有 撫 卹 證 明, 至 報 名 截 止 日 未 滿 五 年 者 在 營 服 現 役 期 間 因 病 成 殘 不 堪 服 役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領 有 撫 卹 證 明, 至 報 名 截 止 日 未 滿 五 年 者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5%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25 %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5% 優 待 限 制 : 退 伍 後 已 享 有 一 次 優 待 錄 取, 無 論 已 否 註 冊 入 學, 均 不 得 再 享 有 第 二 次 優 待 ( 四 ) 退 伍 年 數 之 計 算, 算 至 本 校 報 名 截 止 日 (105 年 6 月 21 日 ): 1. 退 除 役 日 期 在 105 年 6 月 21 日 以 前 者, 須 寄 繳 退 伍 令 影 本, 准 以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報 考, 考 試 成 績 得 依 規 定 優 待 2. 退 除 役 日 期 若 在 105 年 6 月 21 日 以 後 者, 因 報 名 時 尚 未 退 伍, 應 以 一 般 生 考 生 身 分 報 考, 考 試 成 績 不 予 優 待 註 :(1) 警 官 ( 察 ) 學 校 畢 業 生 所 持 憲 兵 司 令 部 發 給 之 退 伍 令, 奉 教 育 部 臺 (78) 高 字 第 50188 號 函 規 定 : 自 62 年 以 後 由 於 僅 在 營 接 受 入 伍 教 育 及 預 官 ( 士 ) 教 育, 其 實 際 在 營 服 役 時 間 未 達 二 年 以 上, 不 合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申 請 優 待 加 分 之 規 定, 不 予 優 待 (2) 教 育 部 88.11.3 臺 (88) 高 ( 一 )88128749 號 函 : 國 軍 義 務 役 官 士 兵 經 奉 令 提 前 二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5-105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轉 學 招 生 簡 章

個 月 退 伍 人 員, 准 予 按 服 現 役 滿 二 年 以 上 退 伍 欲 報 考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者, 給 予 相 同 之 就 學 加 分 優 待 (3) 軍 事 學 校 退 學 學 生 核 發 預 備 士 官 適 任 證 書 係 屬 軍 方 專 長 檢 覈 所 發 證 明 書, 並 非 在 營 服 役 退 伍 證 明 書, 核 與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優 待 辦 法 應 繳 證 件 之 規 定 不 合, 故 不 予 優 待 二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 ( 一 ) 依 據 教 育 部 104 年 10 月 14 日 臺 教 授 體 部 字 第 1040030687B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規 定 ( 參 閱 附 錄 五 ) 辦 理 ( 二 ) 專 科 學 校 肄 ( 畢 ) 業 之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運 動 成 績 符 合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第 20 條 各 款 規 定 之 一 者, 持 有 大 專 體 育 總 會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體 育 總 會 核 發 之 運 動 成 績 證 明, 經 審 核 通 過 者, 得 予 增 加 總 分 10% 優 待 ( 三 )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考 生 考 試 優 待 切 結 書 附 件 三, 經 本 校 審 核 通 過 者, 始 具 考 試 加 分 優 待 資 格 三 凡 以 特 種 身 分 報 考 之 考 生, 經 審 查 不 符 合 優 待 資 格 者, 概 依 一 般 生 身 分 考 生 處 理, 不 予 優 待 伍 報 考 規 定 一 考 生 報 考 資 格 ( 含 學 歷 ( 力 ) 之 認 定, 以 網 路 上 輸 入 之 資 料 為 依 據, 所 有 學 歷 ( 力 ) 證 件 ( 除 學 系 指 定 繳 交 或 持 境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外 ), 均 於 錄 取 後 才 驗 證 ; 若 經 查 驗 與 網 路 上 輸 入 之 資 料 不 符 或 證 件 假 借 冒 用 偽 造 或 變 造, 則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或 開 除 學 籍, 並 由 考 生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且 不 發 給 任 何 有 關 學 業 之 證 明 ; 如 畢 業 後 始 查 覺 者, 除 依 法 追 繳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撤 銷 其 畢 業 資 格 二 因 操 行 成 績 不 及 格 經 勒 令 退 學 或 開 除 學 籍 者, 不 得 報 考 三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之 大 一 及 大 四 在 學 生 得 准 先 行 報 名, 經 錄 取 後, 倘 有 發 生 不 符 報 名 資 格 規 定 者, 即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四 僑 生 須 持 教 育 部 分 發 僑 生 入 學 原 始 分 發 文 件 或 僑 委 會 發 給 之 正 式 僑 生 身 分 證 明 書, 始 以 僑 生 身 分 登 記, 其 轉 學 考 試 成 績 不 予 優 待 五 以 特 種 身 分 報 考 ( 退 伍 軍 人 或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 之 考 生, 如 具 雙 重 身 分 者 限 擇 一 項 報 名, 並 須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向 本 校 提 出 申 請, 本 校 經 審 查 通 過 後, 始 可 依 各 該 項 身 分 考 生 升 學 優 待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否 則 概 依 一 般 身 分 考 生 規 定 不 予 優 待, 考 生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補 辦 或 追 認 六 本 校 休 學 或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之 學 生, 不 得 報 考 本 項 招 生 入 學 管 道 同 一 學 系 招 生 考 試 七 公 費 生 及 有 實 習 或 服 務 規 定 者 ( 如 軍 警 校 院 生 警 察 現 役 軍 人 志 願 役 人 員 具 有 軍 職 外 調 軍 人 身 分 或 現 在 軍 事 機 關 服 務 人 員... 等 ) 其 報 考 及 就 讀 學 士 班, 應 由 考 生 自 行 依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八 役 男 參 加 本 項 考 試 已 取 得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通 知 書 或 應 考 證 者, 得 自 行 前 往 兵 役 單 位 申 請 延 期 徵 集 入 營, 延 期 徵 集 截 止 日 期 為 105 年 9 月 30 日 九 依 內 政 部 服 役 須 知 規 定, 高 級 中 學 以 上 畢 業 生 未 經 核 定, 再 就 讀 相 同 等 級 或 低 於 原 等 級 之 學 校 者, 不 得 緩 徵 十 本 校 轉 學 考 招 生 委 員 會 於 初 審 報 考 資 格 後, 確 認 考 生 資 格 不 符, 將 取 消 考 生 之 報 考 資 格, 並 通 知 考 生 辦 理 退 費 事 宜 ; 若 於 放 榜 後 始 查 覺 者, 則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十 一 報 考 及 入 學 資 格 依 教 育 部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訂 定 之, 若 有 更 動 以 最 新 規 定 為 準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6-105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轉 學 招 生 簡 章

陸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通 知 書 一 本 校 轉 學 招 生 考 試 均 採 書 面 審 查 ( 音 樂 學 系 除 外 ), 故 無 須 列 印 應 考 證, 考 生 如 需 報 考 證 明, 請 於 105 年 6 日 29 日 ( 三 ) 下 午 5 時 起, 自 行 於 本 校 招 生 訊 息 網 頁 ( 網 址 : http://www.exam.ndhu.edu.tw) 下 載 列 印 二 考 生 姓 名 若 有 難 字 者, 於 本 校 招 生 系 統 下 載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通 知 書, 可 能 因 個 人 電 腦 字 碼 問 題 無 法 正 確 顯 示, 造 成 缺 字 或 漏 字 柒 音 樂 學 系 術 科 考 試 時 間 地 點 及 列 印 應 考 證 一 考 試 日 期 :105 年 7 月 2 日 ( 六 ) 註 : 如 遇 人 力 不 可 抗 拒 之 災 害, 致 考 試 延 期, 本 校 將 在 網 頁 及 電 視 台 等 新 聞 媒 體 發 佈 公 告, 恕 不 個 別 通 知 考 生 二 考 試 地 點 :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 壽 豐 校 區 地 址 : 花 蓮 縣 壽 豐 鄉 志 學 村 大 學 路 二 段 1 號 ) 三 報 到 時 間 及 地 點 : 上 午 9 時 前 至 本 校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2F(B205 教 室 ) 四 考 生 請 於 105 年 6 月 29 日 ( 三 ) 下 午 5 時 起 至 本 校 招 生 訊 息 網 頁 ( 網 址 : http://www.exam.ndhu.edu.tw) 自 行 下 載 列 印 應 考 證 如 操 作 上 有 任 何 問 題, 最 遲 於 考 試 前 1 日 來 電 洽 詢 如 因 逾 期 洽 詢 以 致 影 響 考 生 個 人 權 益 者,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並 不 得 要 求 退 費 五 考 生 應 試 時, 應 攜 帶 應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包 括 國 民 身 分 證 駕 照 具 照 片 之 健 保 卡 或 尚 未 過 期 之 有 效 護 照 正 本 代 替 ) 供 查 驗 考 試 當 日 如 有 毀 損 或 遺 失, 請 攜 帶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向 招 生 學 系 申 請 補 發 六 應 考 證 列 有 應 考 證 號 碼 考 生 報 考 之 年 級 學 系 別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時 間 及 考 場 地 點 等, 考 生 須 詳 加 核 對 應 考 證 上 各 欄 資 料, 若 有 疑 問, 應 於 105 年 7 月 1 日 ( 五 ) 前 向 本 校 轉 學 考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 電 話 :03-8632144), 以 免 影 響 權 益 七 應 考 證 限 於 考 試 當 日 使 用, 之 後 不 再 補 發 捌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一 各 科 原 始 分 數 滿 分 為 一 百 分 二 總 分 計 算 : ( 一 ) 總 分 = 各 項 目 原 始 分 數 加 權 後 之 總 和 ( 二 ) 各 學 系 對 於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另 有 特 別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辦 理 三 各 考 試 科 目 原 始 分 數 及 特 定 標 準 分 數 均 計 算 至 小 數 點 後 二 位 ( 第 三 位 四 捨 五 入 ) 四 符 合 優 待 資 格 之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其 學 科 總 分 按 相 關 法 規 予 以 優 待 如 為 增 加 總 分 25% 者, 其 總 分 以 原 始 總 分 ( 含 加 重 ) 再 加 其 各 科 原 始 成 績 25% 計 算 ; 如 為 增 加 總 分 5% 者, 其 總 分 以 原 始 總 分 ( 含 加 重 ) 再 加 其 各 科 原 始 成 績 5% 計 算, 其 餘 類 推 惟 遇 錄 取 同 分 參 酌 時,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之 各 單 科 成 績 係 以 原 始 成 績 計 玖 錄 取 標 準 一 本 校 轉 學 考 招 生 委 員 會 應 於 放 榜 前 決 定 各 學 系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在 此 標 準 以 上 且 於 招 生 名 額 內 之 考 生 列 為 正 取 生, 其 餘 之 非 正 取 生, 得 列 為 備 取 生 二 各 考 生 之 總 成 績 ( 含 優 待 加 分 ) 須 達 各 學 系 組 之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後, 始 按 總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7-105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轉 學 招 生 簡 章

三 除 音 樂 學 系 外, 其 餘 各 學 系 組 依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若 該 科 成 績 仍 相 同 時, 則 並 列 為 同 名 次 錄 取 四 音 樂 學 系 : 總 成 績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依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若 總 成 績 相 同 則 依 主 修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若 該 科 成 績 仍 相 同 時, 則 並 列 為 同 名 次 錄 取 ; 惟 主 修 項 目 未 達 80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五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零 分 或 術 科 缺 考 者, 不 予 錄 取 六 各 學 系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及 正 備 取 生 實 際 錄 取 名 額 由 本 校 轉 學 考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定 之, 遇 有 正 取 生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而 有 缺 額 時, 得 依 備 取 生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遞 補 考 生 成 績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雖 有 缺 額 亦 不 錄 取 正 取 生 錄 取 不 足 額 時, 不 得 列 備 取 生 七 各 學 系 組 ( 含 年 級 ) 因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而 不 足 額 錄 取 時, 其 缺 額 不 得 互 為 流 用 八 退 伍 軍 人 錄 取 方 式 : 1. 各 學 系 退 伍 軍 人 轉 學 生 招 生 名 額 以 招 生 學 年 度 各 學 系 轉 學 考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百 分 之 二 計 算, 並 採 無 條 件 進 位 法 取 整 數 計 算 2. 退 伍 軍 人 原 始 總 分 已 達 一 般 生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以 招 生 名 額 內 錄 取 ; 退 伍 軍 人 優 待 加 分 後 達 外 加 名 額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時, 以 外 加 名 額 錄 取 九 前 述 錄 取 標 準 如 有 未 明 載 於 本 招 生 簡 章 中 之 特 殊 情 況 者, 由 轉 學 考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定 之 拾 放 榜 一 放 榜 日 期 :105 年 7 月 14 日 ( 四 ) 下 午 5 時 前 二 公 佈 方 式 : 錄 取 名 單 公 告 於 本 校 壽 豐 校 區 行 政 大 樓 公 佈 欄 及 本 校 招 生 訊 息 網 頁 ( 網 址 : http://www.exam.ndhu.edu.tw) 三 考 生 之 成 績 單 錄 取 通 知 單 ( 正 備 取 生 ) 一 律 以 郵 遞 方 式 寄 發 錄 取 生 應 如 期 辦 理 驗 證 報 到, 逾 期 未 報 到 者, 不 得 以 未 接 獲 通 知 為 理 由 要 求 補 救 措 施 成 績 單 請 考 生 自 行 妥 善 保 存, 俾 便 入 學 後 申 請 各 類 獎 助 學 金 之 用 ; 遺 失 恕 不 受 理 申 請 補 發 或 任 何 證 明 四 本 校 恕 不 受 理 電 話 查 榜 拾 壹 成 績 複 查 一 申 請 期 限 : 請 於 105 年 7 月 26 日 ( 二 ) 前 ( 含 當 日, 以 國 內 郵 戳 為 憑 ),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二 申 請 方 式 : 請 依 本 簡 章 第 11 頁 拾 肆 考 生 申 訴 及 其 他 向 本 校 轉 學 考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請 ( 地 址 :97401 花 蓮 縣 壽 豐 鄉 志 學 村 大 學 路 二 段 1 號 ) 三 檢 附 簡 章 附 件 七 考 生 申 訴 表 四 注 意 事 項 : ( 一 ) 未 錄 取 之 考 生, 經 複 查 結 果 其 實 際 成 績 已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即 予 補 錄 取 ( 二 ) 已 錄 取 之 考 生, 經 複 查 結 果 其 實 際 成 績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即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該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 三 ) 不 接 受 現 場 複 查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8-105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轉 學 招 生 簡 章

拾 貳 驗 證 報 到 一 成 績 單 及 錄 取 通 知 單 於 放 榜 後 寄 發, 考 生 若 於 105 年 7 月 20 日 ( 三 ) 前 仍 未 收 到, 應 向 本 校 轉 學 考 招 生 委 員 會 查 詢 或 申 請 補 發 錄 取 通 知 單, 未 依 上 述 方 式 辦 理 而 逾 報 到 期 限 者,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救 措 施 ( 查 詢 電 話 :(03)8632144) 二 報 到 意 願 調 查 ( 一 經 放 棄, 即 不 可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回 復, 考 生 請 審 慎 考 慮 ): ( 一 ) 填 寫 身 分 : 錄 取 生 ( 含 正 備 取 生 ) ( 二 ) 填 寫 時 間 :105 年 7 月 20 日 ( 三 ) 上 午 9 時 起 至 105 年 7 月 26 日 ( 二 ) 下 午 4 時 止 調 查 表 網 址 : http://www.exam.ndhu.edu.tw ( 三 ) 注 意 事 項 : 1. 錄 取 生 ( 含 正 備 取 生 ) 均 須 於 上 述 規 定 時 間 內 上 網 填 寫 報 到 意 願 調 查 表 ( 請 務 必 列 印 報 到 意 願 填 寫 結 果 表 保 留 備 查 ) 正 取 生 逾 期 未 上 網 填 寫 者, 視 同 自 願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其 缺 額 由 學 系 依 序 通 知 備 取 生 遞 補 ; 備 取 生 逾 期 未 上 網 填 寫 者, 視 同 自 願 放 棄 遞 補 資 格 2. 105 年 7 月 27 日 ( 三 ) 上 午 9 時 起 至 105 年 7 月 28 日 ( 四 ) 下 午 4 時 止 開 放 錄 取 生 報 到 意 願 更 正, 請 依 個 人 資 料 登 入 原 填 寫 調 查 表 之 系 統 確 認 報 到 意 願, 如 與 本 人 報 到 意 願 不 符, 請 於 本 校 招 生 訊 息 網 頁 下 載 報 到 意 願 更 正 申 請 表 並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於 105 年 7 月 28 日 ( 四 ) 下 午 4 時 前, 傳 真 至 (03)8632140) 本 校 轉 學 考 招 生 委 員 會 辦 理 更 正 事 宜, 並 請 於 傳 真 後 來 電 確 認 ( 聯 絡 電 話 :(03)8632144) 3. 第 一 階 段 遞 補 錄 取 名 單, 預 計 於 105 年 8 月 3 日 ( 三 ) 下 午 5 時 前 公 告 於 各 學 系 網 頁, 請 備 取 生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本 校 不 另 以 紙 本 方 式 通 知 4. 第 二 階 段 起, 遞 補 錄 取 名 單 將 隨 時 公 告 於 各 學 系 網 頁, 直 至 無 遞 補 名 額 或 遞 補 公 告 作 業 最 後 截 止 日 5. 最 後 一 階 段 遞 補 錄 取 名 單 公 告 日 :105 年 9 月 6 日 ( 二 ) 下 午 5 時 (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開 學 日 ), 遞 補 作 業 最 後 截 止 日 後, 雖 有 缺 額 亦 不 再 遞 補 三 正 取 生 應 於 105 年 7 月 26 日 ( 二 ) 前 ( 含 當 日, 以 國 內 郵 戳 為 憑 ) 將 錄 取 通 知 單 影 本 身 分 證 影 本 與 網 路 報 名 所 載 報 考 資 格 及 學 經 歷 相 符 之 證 件 正 本 及 影 本, 以 掛 號 方 式 郵 寄 至 本 校 錄 取 學 系 ( 寄 件 資 訊 請 見 錄 取 通 知 單 ) 或 親 自 繳 交 至 本 校 錄 取 學 系, 逾 期 未 報 到 驗 證 者 即 以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論 四 正 取 生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內 辦 理 驗 證 報 到 或 未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繳 交 學 歷 ( 力 ) 證 件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其 缺 額 由 學 系 依 序 通 知 備 取 生 遞 補 ; 經 遞 補 之 錄 取 生 須 於 當 梯 次 遞 補 錄 取 公 告 指 定 時 間 內 辦 理 驗 證 報 到, 逾 期 未 報 到 者 視 同 自 願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論 五 錄 取 生 ( 含 正 備 取 生 ) 驗 證 時, 應 持 以 下 與 網 路 報 名 時 所 載 報 考 資 格 及 學 經 歷 相 符 之 資 料 證 件 辦 理, 否 則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身 分 應 繳 驗 證 件 錄 取 通 知 單 影 本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修 ( 休 ) 業 證 明 書 歷 年 成 績 單 畢 業 ( 學 位 ) 證 書 資 格 ( 及 格 ) 證 明 書 大 學 在 學 學 生 大 學 休 學 退 學 學 生 大 學 畢 業 生 專 科 畢 業 生 空 中 行 專 及 商 專 結 業 生 空 中 大 學 肆 業 生 全 修 生 結 業 證 書 及 學 分 證 明 以 專 科 畢 業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空 專 及 專 科 進 修 補 習 學 校 畢 業 生 備 註 : 1. 男 性 大 學 畢 業 生 : 另 繳 驗 退 伍 免 役 證 明 書 或 於 105 年 9 月 6 日 前 可 退 伍 之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前 述 文 件 另 需 繳 交 影 本 各 1 份 2. 僑 生 正 取 生 須 另 檢 附 海 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分 發 通 知 單, 據 以 登 記 僑 生 身 分 3. 持 境 外 學 歷 考 生 依 教 育 部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其 就 讀 學 校 須 經 教 育 部 認 可, 並 檢 驗 以 下 文 件 各 1 份 : A.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境 外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1 份 B.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境 外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1 份 C.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核 發 之 入 出 境 紀 錄 正 本 1 份 ( 應 包 含 境 外 學 歷 修 業 之 起 迄 期 間, 外 國 人 或 僑 民 免 附 )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9-105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轉 學 招 生 簡 章

錄 取 生 報 到 所 繳 驗 學 歷 ( 力 ) 證 件 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如 有 不 實 或 不 符 報 考 資 格 者, 一 經 查 明 取 消 錄 取 入 學 或 畢 業 資 格, 且 不 發 給 任 何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六 已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之 錄 取 生, 若 因 個 人 特 殊 事 由 欲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者 ( 報 到 註 冊 ), 應 填 具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 請 於 本 校 招 生 訊 息 網 頁 下 載, 網 址 : http://www.exam.ndhu.edu.tw), 並 親 自 簽 名 後 寄 回 本 校 錄 取 學 系 聲 明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七 錄 取 生 一 經 放 棄, 即 不 可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回 復, 考 生 於 放 棄 前 請 審 慎 考 慮 八 錄 取 生 如 經 發 現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規 定 或 所 繳 交 文 件 資 料 ( 含 成 績 單 證 照 得 獎 紀 錄 競 賽 成 果 及 創 作 作 品 等 ) 有 偽 造 假 借 冒 用 塗 改 不 實 等 情 事, 除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或 開 除 學 籍, 並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且 不 發 給 任 何 有 關 學 業 之 證 明 ; 因 入 學 考 試 舞 弊 經 法 院 或 學 校 認 證 屬 實 者,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 如 係 在 本 校 畢 業 後 始 發 覺 者, 除 勒 令 繳 銷 其 畢 業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取 消 其 畢 業 資 格 九 役 男 於 等 候 備 取 期 間, 可 憑 錄 取 通 知 單 向 役 政 機 關 辦 理 延 期 徵 集, 延 期 徵 集 截 止 日 期 為 105 年 9 月 30 日 拾 參 註 冊 入 學 一 註 冊 : 錄 取 生 須 於 當 學 年 度 依 規 定 辦 理 註 冊 手 續, 除 因 應 徵 召 服 兵 役 懷 孕 生 產 或 哺 育 三 歲 以 下 幼 兒 者 外,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二 註 銷 入 學 資 格 : 逾 期 未 辦 理 註 冊 入 學 者, 註 銷 其 入 學 資 格 三 學 分 抵 免 : 錄 取 生 註 冊 入 學 後, 得 依 本 校 辦 理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辦 法 附 錄 九 辦 理 四 經 本 校 錄 取 之 學 士 班 學 生, 需 於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內 修 畢 所 屬 學 系 之 應 修 學 分, 並 需 通 過 英 語 畢 業 檢 定 標 準, 及 依 規 定 修 習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方 得 畢 業 五 為 役 政 機 關 ( 單 位 ) 如 期 辦 理 役 男 延 期 徵 集, 錄 取 生 應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完 成 報 到 註 冊 手 續, 逾 期 且 已 經 徵 召 入 營 者, 一 律 不 准 辦 理 延 期 徵 集 ( 教 育 部 86.9.23 臺 (86) 高 ( 一 ) 字 第 86110732 號 函 ); 另 具 有 僑 居 加 簽 身 分 役 男 於 國 外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再 返 國 就 讀 相 同 等 級 或 低 於 原 等 級 學 校, 並 不 符 合 歸 化 我 國 國 籍 者 及 歸 國 僑 民 服 役 辦 法 第 四 條 第 二 項 之 在 學 緩 徵 條 件 ( 教 育 部 96.9.29 臺 僑 字 第 0960146493 號 函 ) 六 公 費 生 及 有 實 習 或 服 務 規 定 者 ( 如 師 範 院 校 公 費 生 軍 警 校 院 生 現 役 軍 人 警 察 等 ) 其 就 讀 學 士 班, 應 由 錄 取 生 自 行 依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如 無 法 獲 准 就 讀,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七 錄 取 考 生 如 具 有 蒙 藏 生 原 住 民 身 分 僑 生 及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者, 於 註 冊 時 繳 交 相 關 身 分 證 明 影 本, 經 審 查 合 格 後, 其 學 籍 依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 僑 生 須 持 有 教 育 部 分 發 僑 生 入 學 原 始 分 發 文 件 或 僑 委 會 發 給 之 正 式 僑 生 身 分 證 明 書, 始 得 以 僑 生 身 分 登 記 入 學 八 錄 取 生 入 學 後 之 修 業 規 定 及 學 籍 須 遵 守 教 育 部 相 關 法 規 及 本 校 學 則 各 學 系 畢 業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九 考 生 利 用 本 校 錄 取 資 格 謀 取 不 當 利 益 交 換 事 證 明 確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另 如 有 其 他 相 關 入 學 考 試 舞 弊 情 事, 經 有 關 學 校 查 證 屬 實, 或 判 刑 確 定 者,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十 有 關 錄 取 新 生 繳 費 體 檢 註 冊 入 學 等 事 宜, 本 校 將 於 8 月 中 旬 另 行 通 知, 並 依 註 冊 須 知 之 規 定 辦 理 十 一 錄 取 考 生 對 於 註 冊 入 學 學 分 抵 免 之 作 業 程 序 有 任 何 疑 義 者, 請 電 詢 (03)8632112 2113 2114 2115 2116 2117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十 二 錄 取 考 生 對 於 住 宿 申 請 作 業 程 序 有 任 何 疑 義 者, 請 電 詢 (03)8632212 2213 2214 本 校 學 生 事 務 處 學 生 宿 舍 服 務 組 洽 詢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10-105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轉 學 招 生 簡 章

十 三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請 參 閱 教 務 處 網 頁 (http://www.aa.ndhu.edu.tw) 或 學 雜 費 專 區 (http://www.ndhu.edu.tw/files/11-1000-11375.php);105 學 年 度 收 費 標 準, 俟 教 育 部 核 定 結 果 收 取 拾 肆 考 生 申 訴 及 其 他 一 考 生 不 服 招 生 委 員 會 對 其 個 人 權 益 之 措 施 者, 得 向 轉 學 考 招 生 委 員 會 申 訴 二 考 生 申 訴 應 於 知 悉 招 生 委 員 會 對 其 個 人 所 採 措 施 之 日 起,7 日 內 以 書 面 為 之,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三 申 訴 者 請 填 寫 簡 章 附 件 七 考 生 申 訴 表, 並 應 檢 附 有 關 文 件 及 證 據 四 申 訴 案 件 逾 越 申 訴 範 圍 或 明 顯 違 反 招 生 相 關 規 定 者, 轉 學 考 招 生 委 員 會 以 書 面 通 知 申 訴 人 之 案 件 不 予 受 理 五 除 有 應 不 受 理 之 情 形, 逕 行 通 知 申 訴 人 外, 招 生 委 員 會 依 據 相 關 規 定 就 書 面 資 料 審 慎 評 議, 於 受 理 案 件 一 個 月 內 完 成 評 議 書, 陳 報 校 長 核 備 後 寄 送 申 訴 人 拾 伍 本 簡 章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及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處 理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11-105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轉 學 招 生 簡 章